联 合 国

C EDAW/C/KEN/CO/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5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年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肯尼亚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19日的第963次和第964次会议(见CEDAW/C/SR.963和964)上审议了肯尼亚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KEN/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EN/Q/7,肯尼亚的答复见CEDAW/C/KEN/Q/7/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结构很好,基本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引述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不过,报告没有援引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少足够具体分类数据。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经由政府机构和国内民间社会组织参加的参与进程编写的,尽管在2007年底和2008年初遭遇了大选后暴力困难时期,但还是按时提交了。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由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国务秘书率领,成员包括主管《公约》所涉一些领域的部委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团长的口头发言,也赞赏缔约国进一步澄清了委员会在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开放和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10年8月4日经公民投票批准的新宪法,新宪法要求立即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纳入国内法,并列入全面的权利宪章,以通过下列规定增强对妇女的保护:

第2条(4)款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包括习惯法,在不一致的方面是无效的,与宪法相背离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也是无效的;

第14条(1)、(2)款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对妇女直接适用,妇女可以将肯尼亚国籍传给外国配偶及在肯尼亚之外出生的子女。

第27条(4)款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尤其是基于性别、怀孕和婚姻状况的歧视;

第27条(6)款允许国家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平权行动,以纠正妇女的不利处境;

条例6第7条(1)款规定,新宪法生效前存在的所有法律都“应通过修改、修正、限制和必要例外来加以解释,以使其符合宪法”。

5. 委员会欢迎新宪法要求废除前宪法中存在的许多歧视性规定,在所有法律中,包括婚姻、离婚、收养、丧葬和继承法律中,适用宪法的非歧视保障条款。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中表现出的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和承诺。

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落实了第27条(8)款所载宪法原则:在执行新宪法的新设委员会中,选任或委任机构的同性别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颁布《儿童法》修正案,规定父亲对非婚生子女的责任,从而减少母亲的照顾负担。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从现在到下一定期报告提交之时给予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实施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所有有关政府部门、国民议会以及司法机关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充分实施。

国民大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由此被问责,但强调,《公约》对政府的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按照其程序,为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和完成政府的下一次《公约》报告进程酌情采取必要步骤。

立法改革和歧视性法律

11. 委员会欢迎新宪法提供了一次机会来颁布须紧急处理的进步性法律。然而,它重申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优先考虑颁布一些废除性别歧视法规的缩小法律差距的相关法案,使国家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确保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委员会尤其关切一些重要的性别平等法案迟迟未获通过,包括《家庭保护法》、《2007年统一婚姻法》、《2007年婚姻财产法》和《2007年平等机会法》。委员会还关切歧视妇女并有违《公约》规定的其他法律仍在实行。委员会注意到,“卡迪法院”是根据新宪法第170条设立的,作为单独的附属法院审理穆斯林家庭事务,包括遗产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卡迪法院”规约包含了背离宪法平等条款的豁免,尽管符合宪法,但不符合《公约》,特别是违反《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

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二年内颁布《2007年家庭保护法》、《2007年统一婚姻法》和《2007年婚姻财产法》和《平等机会法》;

优先考虑颁布新的法律审查和废除歧视性法规,以确保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遵守缔约国的《公约》义务;为此,将缩短条例5中规定的时限;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议会设立的宪法执行监督委员会有效履行其职责;

修订宗教法和习惯法,使其符合《公约》第十六条;考虑要求“卡迪法院”遵行新宪法所载具体的平等条款。

宣传公约和诉诸司法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构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其实质性性别平等概念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了解甚少。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六个地区设立国家法律援助和提高意识试点方案,这些方案的实施不限于妇女,重点是解决限制妇女诉诸司法的关键问题。然而,它也表示关切的是,妇女诉诸司法,行使这一权利和向法院提起歧视案件,受到各种制约,如法律费用、顽固的传统司法制度、文盲、不了解自身权利以及进入法院的其他实际困难。

14. 委员会:

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构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将其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基础;

建议《公约》和有关国内法律应成为法官和推事、律师和检察官,特别是地方法院官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全国营造支持男女平等和无性别歧视的文化;

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为此:尽快颁布国家法律援助和提高意识政策,在全国将法律援助制度化;实施法律普及方案,宣传可利用的歧视案件法律补救的渠道,并监督这类努力的结果。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5. 委员会关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似乎缺少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来有效履行职责,缺少资源可能妨碍它们有效实施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具体方案,切实协调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确保在这些政府机构中将性别平等纳入工作主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口头中表示打算重组根据宪法第59条第1款设立的肯尼亚国家人权和平等委员会,使其分成两个独立的委员会,即人权委员会和性别平等及发展委员会。它还关切这些不同机构工作的协调以及任务的可能重叠。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理顺和订立现有机构的职责,以确保协调,避免工作和资源的分散;

加强现有各级性别平等机构,对其进行必要宣传,赋予足够的权力,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增加其效力,增强其协调和监督国家和地方组织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

陈规和陋习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一些努力,但重申它关切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男女之间角色、责任和身份方面的不良文化观念、习俗和传统,以及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这些习俗导致歧视妇女和女童现象长期存在,反映在妇女在许多领域,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决策,以及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这些陈规还助长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有害传统习俗的持续存在,如女性性器官残割、多妻制、嫁妆和妻子无财产继承权。尽管存在着这些对妇女的不利影响,但缔约国迄今仍未采取持续和系统的行动,转变或消除这些陈规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及习俗。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尽快制订综合战略,包括审查和拟订法律,设定目标和时间表,以转变和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陈规。这些措施应包括与公民社会合作,针对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包括传统领导人,开展教育和提高意识活动;

消除有害习俗,如女性性器官残割、多妻制和嫁妆,为此开展公共宣传活动,强制禁止这些习俗;

采取创新型措施,增加人们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包括利用媒体,加强有关妇女的正面和反定型观念的形象宣传。

女性性器官残割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2)》,并于2010年6月批准了“摈弃女性性器官残割习俗的国家政策”,但重申它关切这一有害习俗现象仍在某些社区盛行,严重侵犯了女童和妇女的人权以及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尽管颁布了《儿童法(2001)》,禁止女性性器官残割,但女孩往往在比以前更小的年龄就遭受这一习俗侵害。它还关切这一习俗对18岁以上妇女是不禁止的。

20. 委员会回顾关于女性性割礼问题的第14(1990)号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吁请缔约国:

有效执行《2001年儿童法》,其中废除了对18岁以下女童的性器官残割,起诉和惩治这些行为的实施者;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颁布《禁止女性性器官残割法(2010)》,对所有妇女废除这一习俗;

在公民社会和宗教团体的支持下,针对家庭、残割者和医务人员开展教育活动,以完全消除女性性器官残割习俗及其文化理由;

建立支助服务中心,满足遭受这一习俗迫害的妇女和女童的健康和心理社会需求。

暴力侵害妇女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06年性犯罪法》,但重申表示关切,无论在私人还是公共领域,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案件高发,性暴力包括强奸犯罪普遍。委员会还关切这类暴力获得了社会认可,伴生出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因此,人们鲜加举报暴力案件,不加举报也受到《性犯罪法》第38条的鼓励,该条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处罚。委员会还关切婚内强奸在有待颁布的《性犯罪法》或《2007年家庭保护法》中都不承认为犯罪。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考虑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并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以解决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

废除《性犯罪法》第38条,根据该条,妇女起诉犯罪者可能败诉;

通过《性犯罪法》的实施条例;

颁布《家庭保护法》;

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制订协调的多部门行动计划,打击所有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23.委员会表示关切没有采取整体性办法防止和消除所有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24.委员会建议对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受害者提供体恤女性的足够支助。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为暴力受害者设立辅导和收容中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各种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原因、范围和程度,按年龄、城市和农村分列,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这种暴力行为,调查有关事件,起诉和惩罚施暴者,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保护、救济和补救措施,包括适当的赔偿。

选举后侵害妇女的暴力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真相、正义和和解委员会以及国家团结与融合委员会,但关切地注意到选举后暴力调查委员会关于成立暴力和宪法改革问题特别报告员办公室和特别法庭以调查和起诉施暴者的建议迟迟未予落实。它还注意到,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强奸和团伙强奸的罪犯大多未受到惩罚。委员会还注意到选举后暴力对妇女参与各方面政治和公共生活造成了有害影响。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遭受选举后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和有效补救,尽快建立特别法庭调查这类暴力案件,并对施暴者进行起诉和惩罚。它还敦促缔约国通过真相、正义和和解委员会考虑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为妇女尤其在2012年大选中充分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创造有利安全的环境。

贩卖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7. 委员会欢迎通过新的《人口贩卖法》,也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民众对性旅游的意识,并通过建立旅游警察局和与饭店及旅游运营商合作以使它们了解儿童卖淫及其与性旅游的联系来打击性旅游。委员会重申它关切贩卖和性剥削妇女及女童的现象持续存在,以及性旅游在这方面的作用。委员会也认识到妇女和女童被迫卖淫是因为贫困而需要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计,而法律只是惩罚卖淫者,对需求方网开一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贩卖人口和卖淫的数据,也没有国家行动计划来打击贩卖人口和性剥削现象。

2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对此:

切实执行贩卖人口问题的新法律,确保对人贩子进行惩罚,对受害者给予适当保护和协助;

通过信息交流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防止人口贩卖,并协调法律程序对人贩子进行惩治;

对贩卖和卖淫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找出这一现象的根源并加以解决,以消除女童和妇女遭受性剥削和贩卖的可能性,并努力协助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采取综合性办法解决卖淫问题,包括协助希望脱离卖淫业妇女的退出方案,并通过法律惩罚需求方;

通过综合行动计划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调拨足够的人力和资金以有效执行这一行动计划,包括收集分类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 委员会欢迎2006年发布总统令实施“平权行动”,在所有公职中为妇女留出30%的聘用和晋升名额。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总统令缺乏体制和法律框架来确保政府执行,所以有待于进行重大改革。委员会欢迎选任和委任机构成员中同一性别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宪法原则,并注意到《政党法》正等待审议。

3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尽快建立体制和法律框架以执行2006年总统令以及在所有公职中为妇女留出30%的聘用和晋升名额;

修订《政党法》,重新列入有关女性候选人名额的条款,并尽快实施;

开展提高意识活动,让整个社会了解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意义;为现有和潜在的妇女候选人以及担任公职的妇女举办领导和谈判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认真监督这些措施的效果和所取得的成果,以确保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一情况。

教育

31.委员会承认该国正努力提高女童的入学和就学率,并在消除性别差距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阻碍了优质教育的提供,特别妨碍女童和年轻子女受教育。这些障碍包括缺少体育基础设施,受过训练的合格教师的人数不足等。委员会还关注以下事项:免费中等教育迟迟不落实,男教师和男生对女童性虐待和骚扰的现象极为普遍,早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传统习俗对女童教育产生不利影响,以及长期存在的阻碍怀孕少女行使受教育权的因素等。

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履行《公约》第十条,提高对于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的意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女童和妇女都能平等获得各级和各个领域的教育,采取步骤消除可能在有些领域妨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传统观念,解决女童辍学率问题,强化学校重新接纳怀孕女童和少女母亲的政策;

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提高意识和培训活动,通过媒体培养儿童的意识,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确保惩处对学校女生的所有性犯罪活动;

对校园性虐待和性骚扰现象实施零容忍政策,确保性虐待和性骚扰者得到应有惩罚。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7年《就业法》,其中规定基于性别和怀孕的歧视为非法行为,并规定同工同酬原则。但是,委员会关切就业市场始终存在歧视妇女现象,特别是女性从事有偿劳动的比率低(30%),男女工资差距大,并存在职业隔离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没有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委员会注意到《就业法》中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条款,但关切只有在雇员超过20人的情况下才要求雇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性骚扰。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女童中做童工的比例较高。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包括采取倾斜行动,提高妇女从事有偿劳动的比例;

加大力度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现象,并按照《公约》第十一条(d)项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同工同酬原则,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施岗位评定制度;

进一步努力消除童工现象,包括实施义务教育,支持教育作为增强女童和男童个人和经济能力的手段;

采取积极步骤,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能够获得基本教育和保健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拟订的最低劳动标准的保护。

提高妇女经济能力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创立青年扶助基金,以支持年轻创业者;建立妇女企业基金,制订“2030年远景”规划作为肯尼亚的经济发展蓝图,其中将性别平等列为一项要务。同时,委员会关切近半数的肯尼亚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在长期贫困和日益贫困的家庭中所占比例过高。根据研究报告,妇女受到各方面严重限制,包括获得土地、资本和小额信贷服务等关键生产要素的机会有限,还存在严重的法律和行政障碍,限制了妇女的自主创业。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继续加紧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开展考虑到体恤女性的扶贫和发展方案,确保妇女参与制订这些方案;

继续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旨在帮助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脱贫和减贫的妇女支助服务。

卫生

37.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妇女生育卫生和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够,《生育权利法》尚未颁布。委员会尤其关注产妇死亡率上升(2003年为每10万人414例,2008年则为每10万人488例),而肯尼亚北部的这一数字尤其惊人(1,000至1,300例),原因是该地区95%的产妇分娩是在家中进行的,没有受过训练的助产士从旁协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仍然是非法堕胎,缔约国的限制性堕胎法进一步促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手段。委员会还对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数字感到关切,对产妇保健政策对不安全堕胎造成的并发症重视不够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关切青少年怀孕数字很高,妇女获得优质生育和性健康服务的途径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现有的性教育方案不足,而且可能对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防控工作重视不够。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委员会关于第十二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进妇女获得生育保健和相关服务情况,包括尽快颁布《生育权利法》;

进一步努力减少产妇死亡病例,提高妇女意识,增加妇女获得保健设施服务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提供医疗协助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为妇女提供获得优质服务的机会,以防控不安全堕胎造成的并发症,并考虑审议有关堕胎的法律,以取消对接受堕胎的妇女的惩罚性规定;

强化和扩大各种努力,在全国增加对可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和获取途径,确保农村地区妇女在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时不会遇到阻碍;

广泛倡导针对少男少女的性保健和生育卫生及权利的教育,特别重视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控工作。

艾滋病毒/艾滋病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举措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和《2009/2010-2012/13年国家战略计划》,但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仍然面临严重的艾滋病流行问题,妇女和女童受影响尤甚,15-49岁年龄段妇女的艾滋病毒感染率(8%)高于男子 (4.3%)。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特定的性别规范可能使妇女和女孩尤其容易受到感染,而长期存在的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以及妇女和女孩地位低下的状况可能损害到她们争取安全性行为的能力,增加她们受感染的机会。

4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持续不断地采取措施,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及其社会和家庭后果;

进一步关注提高妇女地位问题,包括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并加强男子在所有相关措施中的作用;

在全国和政府工作人员中间开展有关预防、保护和保密方面的提高意识活动,使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针系统化并融入多个政府部门工作之中。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重申表示关切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她们占肯尼亚妇女的大多数)所处的不利地位,她们生活贫困,没有文化,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困难重重,缺少对社区决策进程的参与。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土地政策》,但重申其关切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习俗和传统做法使妇女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适当的法律确保妇女土地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4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和加强妇女对制定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的参与程度,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户主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并增加她们获得保健、教育、清洁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肥沃土地和创收项目的机会;

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

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妇女充分享有财产权的消极习俗和传统做法。

难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城市贫民窟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06年《难民法》,其中明确承认妇女和儿童需要特殊关怀,同时重申其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说明肯尼亚难民营中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其中有很多妇女)的情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2007年12月到2008年3月选举后暴乱而在国内流离失所的许多妇女尚未重新安置,她们担心自身的安全,继续在营地中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及虐待。委员会关注城市贫民窟和非正式住区中妇女和女孩的状况,她们处于性暴力的威胁之下,无法获得充足的清洁卫生设施,这更加重了她们遭受性暴力的危险,并对她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4. 委员会重申其要求缔约国紧急解决肯尼亚境内难民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状况,特别是设立用来保护这些妇女免受各种形式暴力侵害的办法及纠正和复原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调查和惩处暴力侵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实施者。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做出上述努力时继续与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贫民窟和非正式住区中有效开展治安工作,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及其他形式的暴力问题,包括在每个住户周围紧急提供卫生清洁设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统一《婚姻法》,其中规定各种形式婚姻的登记问题,但关切目前的《婚姻法》没有规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为刑事犯罪行为,也不禁止买卖新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2006年“Echaria”案后,承认妇女对婚姻财产的非货币贡献方面出现倒退。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新《宪法》第68条(规定保护婚姻财产)和目前的《婚姻关系财产法》对“婚姻关系财产”的定义很窄,只包括有形的财产,因此养恤金权利、人寿保险等尽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但也可能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被纳入财产分配范围。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歧视性的穆斯林遗产法不在宪法审查之列,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承诺重新审查继承法,以消除其歧视性条款。

4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将各部婚姻法律置于禁止多偶制原则之下;

确保《婚内财产法》推翻“Echaria”案,以便对婚内财产的非货币贡献赋予平等的价值,不论妇女的贡献属于何种性质,妇女均享有平等份额的婚内财产;

扩大婚内财产的定义,使之不仅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加快重新审查继承法的进程,以消除其歧视性条款。

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口头说明中说目前该国正在积极考虑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批准任择议定书。

第二十条第1款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因为这些文件强化了《公约》的规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0.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它呼吁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行动中,并在这些行动中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51.委员会请肯尼亚在本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使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了解其已经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实际上的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分发范围包括地方社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落实这些意见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5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各生活领域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执行以上第12(a)段和第22(a)至(e)段所载建议。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订和实施有关落实上述建议和执行整个公约的综合性方案时,利用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统计司。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此期间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协商。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2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在2006年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这两份文件构成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于40页,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