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DAW/C/KWT/CO/3-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科威特

1. 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3日第1011和1012次会议(CEDAW/C/SR.1011和1012)上审议了科威特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WT/3-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WT/Q/3-4,科威特政府对其的答复载于CEDAW/C/KWT/Q/3-4/Add.1。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欢迎,虽然报告缺乏一些具体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且迟交,但内容详细并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

3.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的编写并不是一种参与性的进程,尽管委员会以前提出过建议,但在这一由部间国际联络委员会协调的、由不同部委参与的过程中没有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4. 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团长所做的口头发言和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向缔约国表示赞赏。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阵容全面的代表团,其中包括了政府几个部门、公共财政和行政检察官办公室、中央非法居民管理局和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虽然一些关键问题仍没有答复或只是做了部分答复。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要进一步改进其立法和政策,以全面落实公约的条款,因此就需要,除其他外,根据缔约国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来解释伊斯兰教法,并且缔约国应收回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f)款的保留。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本委员会于2004年1月审议了其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4年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犯罪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批准)。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接受对关于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改并收回了对关于消除对妇女在所有选举和公民投票中的选举权和所有公共选举产生的机构的被选举资格的歧视的第7(a)条的保留。

8. 委员会欢迎自2004年以来颁布了以下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措施和司法决定:

2005年第17号法令对1962年第35号选举法的修改,其中赋予科威特妇女同男子全面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了妇女在2009年当选了议会议员;

2010年第6号私营部门劳动法,其中禁止以性别和其他理由开除雇员;

第413/2009号法令,规定所有医生有义务将17岁以下儿童受到肉体和心理暴力侵害的情况向社会保护警察报告;

最高法院判决否定了1962年第11号法令第15条中的要求,规定丈夫必须同意妻子申请护照的要求,从而提高了妇女的行动自由。

9.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

政府于2010年11月设立了一个中央机构负责解决被视为“非法居民”的无国籍的Bidoun人口问题;

根据2008年第104号部长决定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特别是其国际联络委员会的任务是编写提交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定期报告;

建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制,包括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

建立了女子特别警察部队负责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案子进行干预;

根据第141/A/2010号部长决定,设立了一条热线,用于劳工投诉、报告拐卖人口和强迫劳动事件;

通过了一项条例,禁止土建和石油部门的雇主扣留其雇员的旅行证件。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连续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要求缔约国从现在起至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给以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传送所有相关的部委、议会(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其全面落实。

11. 鉴于有关科威特的人口动态、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可靠数据的重要性,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一份核心文件,其中要反映,除其他外,如下事实:在科威特的三百多万居民中,有二百多万是外国工人,这可能对公约的执行产生影响。

国民议会

12.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全面履行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和承担特别问责,与此同时,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分支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政府根据公约的下一次报告进程。

保留

1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撤回了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与此同时,重申其关切并提请注意其关于缔约国坚持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f)款的保留的关于保留问题的声明。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建议(1994年),并重申其观点,即,对第16条第1(f)款的保留是与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背道而驰的,因此,根据公约第28条第2款是不允许的。

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公约的全面执行,为此,建议缔约国: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保留对公约条款的执行和科威特妇女处境的影响的全面资料;

采取必要步骤撤回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f)款的保留。

公约的能见度

1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70条,已经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如公约这样的国际条约构成缔约国的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再次对公约的直接适用性和优先于国家法律缺乏明确性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各部门、司法界以及一般民众对于公约规定的妇女的权利、其实质性性别平等理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了解不够。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公约优先于国家法律及其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的直接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向社会各界传播本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为政府官员、立法委员、法官、律师和司法行政官(包括在人身地位法院的人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举办关于本公约及其直接适用性的法律教育和定期培训,从而使其成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有效框架;

使妇女更多地了解其权利以及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存在何种司法手段可用于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并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各地向妇女提供关于本公约的信息,包括通过开展宣传运动和媒体来这样做;

作为优先事项,向国民议会提交委员会的本次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其全面落实。

歧视妇女――定义

17. 委员会欢迎宪法第29条保障平等,不得以性别、肤色、语言或宗教为理由歧视。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全面的民法和刑法条款根据公约第1条界定和禁止对妇女歧视,从而使该条宪法原则无法有效执行。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并有效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全面立法,包括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妇女做出界定,以及民事和其他补救和制裁措施,以保护妇女免于遭受这种行为。

歧视性法律

19. 委员会对在法律中仍有许多与缔约国在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文书下承担的义务背道而驰的歧视性条款表示关切,例如,人身地位法、刑法、监狱法、民法、国籍法、教育法和私营部门劳动法等。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参考本地区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系统地审查其法律法规,修改或废除立法中性别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条款,以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全面遵守公约的规定。

法律投诉机制

21. 委员会欢迎关于所调查的和向法院起诉的具体刑事犯罪的分类数据,与此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向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和法院提出的关于歧视――包括家庭暴力――的投诉的数量和结果缺乏明确性。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有效司法投诉提供便利并建议:

为受到歧视的妇女受害人提出投诉提供便利,特别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监测针对妇女的所有犯罪――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性别、年龄和国籍区分的发生率;

收集关于对这类罪行肇事者的判决数据并向委员会报告。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器

23. 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表示欢迎:政府就妇女的平等问题制定了许多部门的和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包括为部长内阁会议提供咨询的妇女事务协调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任务是审查关于妇女问题的现行立法、起草新法律和监测其执行情况。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国家机器的活动对性别平等的影响、其任务、以及分配给各个机制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情况缺乏清晰度。此外,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专门的中央权威领导关于妇女增权的国家机器。

24. 委员会还对缺乏全面的实现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已在对科威特的普遍定期审议时承诺要通过这样的计划。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澄清国家机器各个部门的活动对性别平等的影响、各自的任务、以及分配给各个机制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情况;

设立领导关于妇女增权的国家机器的中央权威,其目标是,除其他外,加强妇女在决策层面的参与,并要有强有力的授权和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根据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做的承诺,通过实现性别平等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并要充分考虑到公约的规定和针对科威特的结论性意见。

临时特别措施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处理性别平等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发言,即,市政会由当选的和指定的成员组成,以确保,除其他外,妇女的代表性,但在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性、或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就业和政府较高职位方面,不存在固定的代表性或配额。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采取特别措施,包括有关担任公职和在政府各级履行职责的措施,如配额或优惠待遇,以加快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妇女在私营部门就业。

陈腐观念和有害习俗

28. 尽管缔约国做出努力提高人们对妇女的平等的认识和消除家长制文化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腐观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措施影响有限,过分强调妇女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作用的歧视性陈腐观念继续在缔约国盛行。虽然介绍了几个关于科威特妇女和家庭的项目,例如,关于互联网对婚姻和谐的影响研究、关于科威特中学女生模仿男生的原因研究和卫星频道对科威特女孩行为的影响研究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那些可能事实上会强化歧视性陈腐观念的措施的结果如何仍不清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早期阶段的学校课程也对关于男女作用的陈腐观念的盛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缺乏关于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抵制消极的陈腐观念和社会态度方面的作用的信息。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进其提高认识措施和研究,以有效促进性别平等和克服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家长制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腐观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措施的结果;

修改早期阶段学校的课程,以避免传递关于男女作用的陈腐形象;

有系统地采取措施使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抵制消极的陈腐观念和社会态度;

向委员会通报有关女孩和妇女的项目的结果。

暴力侵害妇女

30. 委员会重申对缺乏关于以下方面的可利用的数据的关切:已报告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案件的数字、对这些案件的刑事调查、起诉和惩罚以及自2005年以来向受害人提供的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受害人和肇事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措施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刑法典中没有将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定为犯罪的条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情况,即,根据刑法第186条,丈夫的性犯罪只有在其做出“非自然行为”时才被视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关切,根据科威特法律,法院有义务只向被告而不是刑事行为的受害人提供律师。就此,委员会提醒有必要向所有妇女受害人保证人权,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已婚妇女暴力受害人无可利用的庇护所并且附属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的关爱中心拒绝接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18岁以下的女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提出离婚诉状时有关家庭暴力受伤的举证责任不明确,据报道需要两名男性证人或一名男性和两名女性证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谓的“光荣罪行”和这种行为根据刑法第153条所得到的极宽大的处罚。根据该条,因通奸而谋杀的男嫌犯可面临至多三年监禁或至多3,000卢比的罚款,而妇女则可被判终生监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审前拘留所和教养所内,女性被拘留人被置于男性监督之下的做法。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汇编已报告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案件的数据、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数字和判决肇事者的数字,以及关于自2005年以来向受害人提供的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受害人和肇事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措施的数据;

通过具体的立法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定为犯罪,包括从其他有类似文化特点的、在这方面已采取步骤的国家吸取灵感,修改刑法第186条,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协助女性受害人向警察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包括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包括适足住所在内的康复条件;

确保所有报告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都得到迅速公正的调查和起诉并且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

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提供关于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对妇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行为的培训,包括关于保障由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的权利的培训,并向普通民众宣传这种行为的刑事犯罪性质;

审查有关由于家庭暴力或性暴力造成伤害而离婚的现行法律条款,以便为这种行为妇女受害人的离婚提供便利并为以家庭暴力为由寻求与科威特男子离婚的非公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修订刑法第153条,以消除减免的刑责并对犯下所谓“光荣罪行”的男子规定更严厉的惩罚;

进一步修订刑法以便在以通奸为动机的杀人方面对男女规定相同的制裁;

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妇女都被置于女警卫的监督之下;

为所有暴力侵害女性受害人不受年龄或婚姻状况限制地提供足够数量和充分质量的住所。

拐卖和性剥削

32. 委员会欢迎所提供的关于向国民议会提交了禁止拐卖人口和偷渡移民的法案草案,以及禁止土建和石油部门雇主扣留雇员的旅行文件的情况,但同时注意到在法案草案中所设想的拐卖人口一词的定义缺乏清晰度,并对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保持法院和刑事调查司在裁定妇女是否被强迫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卖淫,尤其是胁迫的证据(例如反锁的门和铁栏杆的窗户等)所应用的严格的举证标准的解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所提供的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身为被强迫卖淫受害人的非公民妇女只有在有赞助人和被证明无辜的情况下才给发放居留许可证。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禁止拐卖人口法案草案中纳入拐卖的定义,以及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规定对这类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的保障条款;

建立集中的全国性机制,以协调旨在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并保护受害人的工作,并就此通过国家行动计划;

在强迫卖淫案子中放宽严厉的胁迫证据标准并允许考虑案子的整个情况,以及考虑以人道主义理由向身为拐卖和强迫卖淫受害人的非公民妇女发放居留许可证;

收集关于拐卖行为和自2005年以来因卖淫或潜逃而被拘留、起诉或驱逐的受害人的数据;

处理拐卖的根源,包括其与包括外国家佣在内的妇女和女孩卖淫和性剥削的紧密联系问题。

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34. 虽然在2005年妇女被赋予选举和被选举权,并且随后有四名妇女被选进国民议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体上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参与程度仍然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没有任命妇女担任检察官职务,并且高级司法委员会仍然不任命妇女担任法官。委员会还关切在缔约国的82个驻外外交使团中只有两名女大使。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鼓励和便利妇女在议会和部长职位方面的代表性,以及任命妇女担任检察官和法官和高级别公务员,并增加妇女在外交部门的代表性,包括担任驻外外交使团团长。

国籍

36. 委员会重申严重关切国籍法规定女性科威特国民除非在孩子父亲离婚、死亡或无国籍的情况下,无权将国籍传递给子女,并且,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予子女国籍的决定也不是自动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男子不同,科威特妇女仍然不能将其国籍传递给她们的外国丈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说Bidoun(非法居民)的身份证的发放和延长须满足以下要求:签署放弃要求科威特国籍的保证书。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国籍法以确保在获得、改变和保留国籍方面男女平等,并使科威特妇女得以将其国籍传递给子女和她们的外国配偶;

在向Bidoun(非法居民)发放或延长其身份证时不要强迫他们签署放弃要求科威特国籍的保证书。

教育

38. 委员会注意到入学大学的女孩和妇女人数增加,特别是医科和工程科,但对教育部的指示――即,允许已婚学生在夜校注册(尽管夜校的辍学率要高的多)但不准在日校继续学习――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立中学和大学根据1996年第24号法令按性别隔离学生的现象,以及公立学校只聘用同样性别的教育和行政工作人员从而可能使歧视性陈腐观念继续存在下去的情况。委员会还对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是否构成公立学校课程的一部份缺乏清晰度表示关切。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关于已婚妇女上学的立法并允许她们入学日校;

允许公立学校混合教育并在公立学校聘用男女教育和行政工作人员;

在公立学校课程中列入更全面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

就业

40.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新的私营部门劳动法,但对其不禁止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方面歧视的第111号公约(1958)中罗列的理由在就业的各个方面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特别是禁止性骚扰――仍表关切。委员会对关于移民妇女家佣受到多种原因的歧视(包括赞助制度和相关的缺乏社会保险和充分的机制为契约移民工人寻求法律补救)而被骚扰的严肃报道表示关切。

4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在新的私营部门劳动法中列入一项全面的规定,禁止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中罗列的理由在就业的各个方面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关于禁止根据服从或拒绝性要求(交换条件)和性骚扰进行职业晋升或降级的规定,和对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有效提供法律补救的规定;

审查赞助制度以便减少移民家佣,特别是妇女,对雇主的依赖和脆弱性,并考虑能确保对移民家佣最低程度社会保险的措施,包括对因病而收入损失的保险;

考虑寻求技术援助,重点是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执行,并且也是为了对关于男女工人同等价值工作同酬的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年)的可能批准;

考虑批准关于家佣体面工作的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2011)。

卫生

42. 委员会欢迎最近颁布了关于所有医生都有义务将17岁以下儿童受到肉体和心理侵犯的情况向社会保护警察报告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对没有政策要求医务人员监测和报告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子和妇女的医疗须经男性监护人同意的做法继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立法规范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拘留和治疗,并且对拘留及其期限不做确定。委员会特别关切关于妇女因社交失态或违反社会准则而被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的几个事件的报道。没有明确的医疗标准确定在强奸和乱伦情况下的堕胎是又一个令人关切的原因。

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定期培训医务人员和提高其认识,以便系统地监测所有家庭暴力行为和向执法当局报告;

作为优先事项,废除妇女的紧急和非紧急医疗须经男性监护人同意的要求;

通过精神健康法以根据国际标准规范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的拘留和治疗,包括由法院确定拘留及其期限;

通过确定强奸和乱伦构成堕胎理由的医疗标准并规定实施机制。

弱势妇女群体

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庇护法处理缔约国内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登记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其中约50%是妇女――的需求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无法获得合法居留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得不到正式的就业机会或基本的社会服务。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除了极少例外,国籍只能通过科威特籍的丈夫或父亲获得或转递,这过度地影响到了包括Bidoun(非法居民)在内的无国籍人士,并对无国籍的Bidoun妇女和男子与非科威特人结婚所生的孩子没有出生证和其他身份文件表示关切。

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强化对公约第9条的遵守,特别是在子女的国籍方面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难民署授权规定下承认的难民身份合法化,以便使他们能利用基本的权利,包括为难民妇女的医疗服务和教育;

考虑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并通过庇护法;

审查修订国籍法以确保在获得、改变和保留国籍和子女出生时获得国籍方面男女平等;

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1954年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现象公约;

作为预防无国籍现象的一种手段,确保向无国籍的Bidoun妇女和男子与非科威特人结婚所生的孩子颁发出生证和其他文件;

加快通过赋予处于非正常情况的外国人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法令草案,包括获得身份证;出生、结婚和死亡证明;和获得医疗保健、教育、财产所有权和就业机会。

46. 委员会注意到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医疗保健。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移民工人的医疗保险完全由雇主负责,而在缔约国方面则对基本的医疗保健不提供任何保障,包括急救服务。

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妇女移民工人的基本医疗保健,包括急救服务。

4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再次保证残疾妇女不会被强迫进行强制性绝育或堕胎,但与此同时仍对没有全面的法律保护妇女免遭强迫绝育或堕胎表示关切。

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全面的法律保护妇女,包括残疾妇女,使其免遭强迫绝育和堕胎。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在继续实行缔约国人身地位法中所载的歧视性条款,尤其是:允许一夫多妻、禁止穆斯林妇女与非穆斯林男子结婚、逊尼派妇女结婚须经walis(监护人)的同意、对于妇女离婚权的限制和逊尼派妇女的继承权,不像什叶派妇女,她们必须将已故丈夫财产与他的男性亲戚分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缔约国采取任何措施按委员会的建议将男女的适婚最低年龄从分别为17岁和15岁提高到18岁,以及关于采取措施预防部落群体中的早婚现象的资料。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人身地位法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废除禁止穆斯林妇女与非穆斯林男子结婚和限制妇女的离婚权,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将男女的法定适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缔约国的所有社会群体中预防早婚的习俗;

取消逊尼派妇女结婚须经walis(监护人)的同意的要求;

根据本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在实践中和法律上劝阻和禁止一夫多妻的婚姻;

考虑修改继承法的条款,以便使妇女能以与男子平等的条件继承。

52.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民法第110条和人身地位法第209条仍将未成年儿童的监护权赋予父亲或其他男性亲属而母亲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授权才能担任监护人,深表关切。这样,母亲们在官方机关前将继续受到阻碍,无法做决定和代表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在孩子在学校注册和转学方面,即使法院已指定母亲为监护人,也需要父亲的委托书才行。

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科威特是缔约方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载的儿童最大利益标准和本公约第16条,确保父亲和母亲都能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平等地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看管权和监护权。

国家人权机构

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其在对科威特的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做的自愿承诺,重申决心根据关于促进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同时注意到在采取何种具体步骤以创建这样的机制方面缺乏清晰度。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做的承诺,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任择议定书

56. 根据委员会以前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建议并注意到在对科威特的普遍定期审议时针对缔约国的一项类似的建议被拒绝接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加入任择议定书的问题,以便为全面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提供便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此方面的信息。

传播

58. 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缔约国广泛传播,以便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会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所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将传播工作延伸到地方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的会议讨论在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本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二十一世纪”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59.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循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就能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科威特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落实上文第31和35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提交书面资料。

技术援助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全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准备下一次报告

6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准备工作,并在准备阶段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协商。

6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 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加以应用。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篇幅应以40页为限,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则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