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城市和农村中识字妇女百分比
年龄段 |
农村 |
城市 |
||||||||||
两性 |
% |
其中: |
两性 |
% |
其中: |
|||||||
女 |
男 |
女 |
男 |
|||||||||
人 |
% |
人 |
% |
人 |
% |
人 |
% |
|||||
15-24 岁 |
1 182 514 |
99 .8 |
561 481 |
99.8 |
621 033 |
99.8 |
1 438 925 |
100 |
739 385 |
99.9 |
699 540 |
99.8 |
25-44 岁 |
1 857 051 |
99.8 |
905 810 |
99.8 |
951 241 |
99.8 |
2 641 205 |
99.9 |
1 393 337 |
99.9 |
1 247 868 |
99.9 |
45 岁以上 |
1 339 48 4 |
98.2 |
739 983 |
97.3 |
599 501 |
99.3 |
2 165 68 6 |
99.2 |
1 272 692 |
98.8 |
892 994 |
99.7 |
保健
由于社会经济状况改善,我国的产妇死亡率从1999年每10万胎65.3降至2003年42.1。
婴儿死亡率从1999年每1 000名活产婴儿20.36降至2003年15.67。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女孩死亡率从1999年23.12降至2003年17.58,男孩——从29.61降至22.69。
出生率从1999年每1 000人14.57增至2003年16.63。2003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每1 000人6.22,而1999年为每1 000人4.7。
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法律,如《麻醉品患者医疗和社会康复法》(2002年5月27日通过),《预防和限制吸烟法》(2002年7月10日通过),《预防碘缺乏病法》(2003年10月14日通过),《关于公民生育权利及保障实现生育权法》(2004年6月16日通过)。
根据2004年4月8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食品质量和安全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的一等和上等面粉必须添加(补充)铁和维生素。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在建立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机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1999年遵照国家总统指示在内务部系统内建立的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专门机构工作人员的数量增加了5.9倍,达到137人,他们在我国所有地区发挥作用,成效显著。
从2001年开始执行政府《关于研究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相互配合》的决议。
目前已制定《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案,计划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2007年法案工作远景计划在2006年第二季度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
在2002-2003年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如《关于修正和补充非法移民问题某些立法》的法律,《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进行补充》的法律。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活动法》进行了修正。这些法律使许多难题迎刃而解,在打击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为目的的贩卖(贩运)人口等反社会现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犯罪
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在案的犯罪有11.8万起,其中针对妇女的犯罪占五分之一。与2002年相比,这类犯罪下降了6.4%,针对儿童的犯罪减少了4.5%。
在被强奸者中妇女占91%,性性质的暴力行为占65%。
妇女和男人因犯罪被判刑的人数均比1999年减少,妇女从6 600人减至6 000人,男人从59 700人减至44 200人。
2.综合政治基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官员的保护和《宪法》及其他立法法案的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2002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有助于提高政党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威望,并促使政党积极活动,以争取选民的支持。
这部新法律使共和国多党制的发展出现良好趋势,使权力机关和各政党之间的对话进入更高水平。目前正式登记的政党12个,其中两个政党的领导人是妇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确保妇女在与男人平等条件下直接和通过自己的企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以及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参与全民公决创造一切条件。
2004年4月14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的宪法法律。
选举法中的一系列新规定旨在提高政党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为候选人和政党参加竞选运动创造平等条件,扩大公民参加选举的可能性。
2002年成立了制定进一步民主化和公民社会发展方面提案的常设会议。
常设会议在进一步推进民主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11月2日成立的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国家民主化和公民社会事务委员会是常设会议工作的合乎逻辑的继续。该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和协商机构将承担制定旨在完善哈萨克斯坦政治体制的措施的使命。
哈萨克斯坦的非政府成分正在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为4 500个,其中将近150个从事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问题。
2003年10月15日举行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参加的公民论坛以后,开始积极采用各级权力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共同解决多数社会问题的机制。例如,各部和州行政机关都成立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开始就一些紧迫问题举行社会听证会,邀请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制定法律草案的工作和起草有关一系列问题的备选报告。
为了实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制定争取实现男女在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所有领域平等综合政策的建议,在2003年11月以政府决议的形式对在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性别和发展”管理局等)的帮助下制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性别政策构想》予以肯定。
该《构想》的主要任务是:争取男女平等参与权力机构,确保实现经济独立的平等机会,发展妇女经商活动和促进职务晋升,为平等实现家庭权利和义务、免受性别暴力侵害创造条件。
《构想》要求在全国开展两性教育,对立法进行两性鉴定,把两性指数列入预算政策、国家计划和纲要,确定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方向,以改善妇女健康状况,打击对妇女施暴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民主化和为确保妇女权利和合法利益创造政治基础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护人权的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有足够充分的反映,奠定了保护和尊重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哈萨克斯坦各民族大会作为一种以文明、相互能够接受、民主的方式解决任何民族间和宗教间问题的机制,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成立了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国家民主化和公民社会事务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监察员机制的建议已经实现。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统2002年9月19日颁发的总统令设立了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的职务,其下属工作人员中包括两性问题专家。目前正在根据国家元首在哈萨克斯坦第四次妇女论坛上的指示,研究在国家人权中心成立一个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分支机构问题。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一些建议也已经执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都任命了两性问题协调员。
哈萨克斯坦议会中成立的立法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利益的“Otbasy”(“家庭”)议员团正在有效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在通过法律时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根据它的倡议,多次举行有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参加的有关保健、教育、妇女和儿童权利立法保障问题的议会听证会。
“Otbasy”议员团成员制定的《关于男女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的法案已经通过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鉴定。根据国家之首的指示,在实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9月7日在哈萨克斯坦第四次妇女论坛上提出的任务计划中规定,在2005年第四季度将该法案提交政府。
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两性鉴定,以确定确保两性平等的程度。在国家立法中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准则。
2003年通过了《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进行补充》的法律,增补了贩运妇女问题。现在向哈萨克斯坦境外非法贩运或非法转运人口被视为应该受到剥夺自由3到8年并没收或不没收财产惩处的犯罪。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9月26日第983号决议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打击非法输出、输入和贩卖人口跨部门委员会已经发挥作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2月24日决议制定并批准了国家打击、制止和预防贩卖人口犯罪计划。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2004年10月12日签发了“关于签署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和最后议定书”的总统令。
目前我国有38个为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服务的紧急援助中心。
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全国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化机制。
实现改善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有助于共和国妇女发挥潜力,为妇女创造更多机会,在公民社会和权力机关之间形成崭新的社会伙伴关系。
目前,该计划将近85%的措施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之中。
哈萨克斯坦已经批准法律政策构想,目前正在根据该构想完善司法系统。律师的活动得到发展,惩戒系统进行了改革,非政府组织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得到了加强,正在逐步采用非司法形式解决冲突。
使居民了解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制是当前哈萨克斯坦的一项紧迫任务。准备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尚未解决的问题和遗留的障碍
在推进妇女事业取得成就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其中最主要的是:
社会上对实行两性平等的实质和重要性仍有不理解现象;
妇女参与决策的人数还不多,在一把手领导人中妇女只占8%,州长和区长中没有女性;
改变社会偏见的教育工作进行得不够;
妇女的平均工资虽然有所增加,但仍低于男人的平均工资;
妇女的健康指数仍然不高;
对妇女施暴和性剥削的现象没有得到根除。
4.根据国际准则保护人权
哈萨克斯坦是66个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其中11个条约是它在近四年中加入的。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哈萨克斯坦在2001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1年还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003年批准1966年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是哈萨克斯坦在民主化和建设公民社会道路上迈出的巨大一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关于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法律的准则仍然不变。
5.人权报道和宣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法》(第2条)确保言论和创作自由,禁止新闻检查,确认每个人有权使用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方法获取和传播新闻。
大众媒体对全社会切实认识到现代妇女是国家所有政治和社会经济进程的具有充分权利和积极参加者做出了重大贡献。
共和国最大的电视台“Habar”在这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利用新闻分析栏目(“ca”,“aia”“iunaia”,“Aoeaeoi”,“aou aoeae”,“eaeaao-ae-eaeaao”,“Oaoacu”,“健康最好”,“二者必择其一”,“进步”,“未来的城市”)举办题为“男人,妇女—权利”和“安全分娩”的讨论。该电视台经常播送“男人,妇女—权利”、“安全分娩”、“为什么需要爸爸”、“东方家庭”、“男女平等主义”、“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妇女在军队中服役”、“议会中的妇女”、“妇女健康”、“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地位”、“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平等”、“妇女在现代社会中的权利”、“妇女在公职中所占的比例”、“哈萨克斯坦实业界妇女”等电视节目。
“哈萨克斯坦“国家电视台也利用新闻分析栏目“lacaie”,“Aylin”,“Aao lai yie”、“Ainoue”、“aieao aoianu”等积极讨论两性平等问题。“哈萨克广播电台”的栏目“Aaiaao y ia aic”、“Afu iaiia”、“iacui”、“性别和我们”、“对话”、“观点”在宣传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妇女问题是共和国大众媒体上最受欢迎和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
除此以外,共和国还出版多种专门介绍母亲问题、家庭的意义、母亲在对少年一代进行道德教育中作用的杂志。这些出版物属于共和国一级的期刊,他们执行国家新闻政策,完成国家订货。
报刊特别关注妇女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问题,注意强调妇女在社会进程中的稳定作用。
妇女参加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大众媒体经常报道的话题之一,报刊特别注意报道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情况。
国家订货系统是国家和大众媒体相互配合的主要机制,我国的所有大众媒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可取得国家订货。国家订货的实质在于媒体报道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问题由政府和地方执行权力机关提供资金,全国性和地区一级的大众媒体通过公开竞标取得按照政府订货报道这些问题的权利。
例如,2004年有33家报纸、26家杂志、一家共和国一级的新闻社和36家中央级和地区级的广播电视公司取得了社会订货。必须指出的是,80%的报纸、杂志、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是国营的。
正在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高居民对妇女权利了解程度的工作。2004年把报道国家两性政策问题专门列入国家订货清单。
全国委员会同联合国“性别和发展”管理局一道培训对两性问题敏感的新闻记者,近两年中对150名电子和出版媒体的新闻记者进行了培训。
为了直观反映妇女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现实状况,从1999年开始出版《哈萨克斯坦男人和妇女统计汇编》,从中可以看出两性指数的数量逐年增加。
由此可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克服对男女作用传统偏见的意见。
6.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有助于加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减少贫困和提高就业率,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加劳动工资和退休金。
2003年共和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比2002年增加9.2%,工业增长8.8%,建筑业——9.3%,农业——1.4%,运输货运量比2002年增加9.8%,电讯服务增加25.8%。
经济稳定增长确保了通货膨胀率保持低水平,货币信贷和税收预算系统稳定,使哈萨克斯坦在世界商品市场开创有利局面。共和国的政治环境稳定,经营活动蓬勃发展,国内需求增加,投资环境良好。
采矿工业比2002年增长8.8%,加工工业——8.9%,电能、天然气和水的生产和配给——7.1%,从而确保了工业高速增长。
2003年包括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品在内的农业生产产量增加,全共和国共收获粮食1 480万吨(加工后重量),所有经济组织的各类牲畜和禽类的总头数都比2002年增加。
国家经济继续稳定增长的趋势对外贸和内贸指标产生积极影响,2003年的商品零售额增长10%。
2003年货币信贷政策的主要目标——把年均通货膨胀率控制在4%到6%范围内已经实现,当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为6.4%,符合2005年前哈萨克斯坦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计划的预测。
2003年实行了旨在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进一步发展保险市场和有价证券市场、加强银行系统、确保现实经济部门各企业的资金供应以及完善退休金积累系统的政策。
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制的发展使各商业银行增加了信贷资金投放量,作为对企业技术更新、建立新的、有竞争力的生产部门的长期投资。信贷资金的投放量稳定增加,大部分信贷资金投入工业、商业和农业。
经济发展使增加用于社会需求的支出成为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的男人和妇女更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居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见表3。
表3居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变化,为上一年的百分之 |
102 .7 |
109.8 |
113.5 |
109.8 |
109.2 |
失业率 |
13.5 |
12.8 |
10.4 |
9.3 |
8.8 |
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所占比例 |
34.5 |
31.8 |
28.4 |
24.2 |
19.8 |
收入低于粮食贫困线的居民所 占比例 |
14.5 |
11.7 |
11.7 |
8.9 |
6.3 |
贫困的深刻性 1 |
13.7 |
10.3 |
7.8 |
6.1 |
4.6 |
贫困的尖锐性 2 |
5.5 |
4.0 |
3.1 |
2.2 |
1.6 |
按数量相等人群计算的吉尼系数 3 |
0.340 |
0.343 |
0.348 |
0.312 |
0.300 |
资产系数( 10% 富人收入与 10% 穷人收入之比) 4 |
11.0 |
11.9 |
11.3 |
9.8 |
8.9 |
1 贫困的深刻性——贫穷的指数之一,指被调查家庭成员收入水平与规定标准(最低生活费,粮食贫困线和规定贫困线)的平均偏差。
2 贫困的尖锐性——贫 穷的指数之一,用于更充分说明贫困的深刻性,指被调查家庭成员收入不足份额与规定标准偏差的二次平均数,体现了贫困者收入的分散程度。
3 吉尼系数(收入的积聚系数),用于从数量上评估不平等的程度,指数量相同人群的收入实际分配与收入平均分配的偏差程度。
4 资产系数,十分之一人群和另十分之一人群的平均收入比。
哈萨克斯坦有史以来第一次在2001-2003年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计划中增添了“妇女参与发展”部分,性别指数也被列入2010年前哈萨克斯坦发展战略计划。目前正在按照国家元首在哈萨克斯坦第四次妇女论坛上的指示制定哈萨克斯坦2005-2014年两性平等战略。
改善包括妇女在内居民福利的现行计划和正在制定的计划
业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3月26日的决议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减少贫困方案规定了一系列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实行社会经济保护的措施。
该方案实现后,2005年失业率将减至8.1%,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将减至20%,在贫困线以下生活的居民所占比例将减少一半。2003年减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居民所占比例(减至19.8%)的任务已经完成。目前正在研究提高贫困线的起点问题。
考虑到了1995年3月在哥本哈根通过的题为“联合国消除贫穷十年”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宣言,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就业、职业、两性平等方面的公约的规定。
目前正在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国家支助非政府组织方案,其目的在于为非政府组织、其中包括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提高它们在国家权力机关的配合和支助基础上解决有社会意义问题的作用。
2003年国家元首批准了下列确定国家中短期经济政策优先方面的主要方案文件:
-2003-2015年国家工业创新发展战略;
-开发里海属于哈萨克斯坦部分国家方案;
-2004-2010年发展农村地区国家方案。
最后这个方案和以前通过的2003-2005年农业食品国家方案为农村的社会经济变革奠定了基础。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15年工业创新发展战略,将采取措施改善经营活动氛围,为共和国发展各级创新系统(技术基地,商业技术孵化器,科研基地)创造条件,确保向优先经济部门的有效投资。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阶层的住房需求,目前已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07年住房建设国家方案。在共和国预算中规定拿出188.6亿坚戈用于实现该方案。为了实现2005-2007年新的住房政策,打算向住房建设总共投资将近4 000亿坚戈,其中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将近1 500亿坚戈,用于确保实现住房建设国家方案,其中大部分需要偿还。
2003年12月通过了2004-2006年小城市发展方案,该方案规定为小城市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为经济不景气的城市提供国家支助。
所有这些方案都有相应的国家预算资金作保障,使推行确保完成《2030年前哈萨克斯坦发展战略》规定的战略任务的政策成为可能。
由此可见,今天我们不仅拥有战略性计划文件,而且拥有确保实现中短期计划的手段。
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为进一步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居民的福利创造了条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签署的《联合国千年宣言》确定了关键性发展目标,为建设消灭赤贫和困苦的社会扫清了道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07年进一步深化社会改革方案规定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定社会保障新政策的措施,该方案规定设立照看婴儿到一周岁补助金和为生活困难家庭18岁以下子女提供补助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10年教育发展国家方案规定,恢复幼儿园系统和形成合乎要求的学龄前教育,增加对培训教育干部的国家订货;加强中小学的物质技术基础;发展供发育不良儿童上学的寄宿学校网络;采用对中小学毕业生进行国家统一测试、对高校大学生进行不定期考评的方式在全共和国实行独立的外部检查体系;优先吸收私人经济成分参与发展青年人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网络等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9月13日颁发总统令,批准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10年保健改革和发展国家方案。该方案规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向5岁以下儿童根据疾病种类免费提供门诊药物,向防治所登记的儿童和少年以及孕妇免费提供含铁和含碘制剂,对育龄妇女和18岁以下子女进行预防性体检。此外,计划完善出生(产前)诊断和儿童遗传性和先天性疾病的预防工作。
哈萨克斯坦同许多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例如,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同亚洲开发银行签订了减少贫困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建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减少贫困方案的基础之上。
该协定旨在针对哈萨克斯坦的情况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根据该协定,计划在2015年前把贫困者的比例从2001年的28.4%降至7%。该协定还规定了一系列其他任务,如降低婴儿和产妇死亡率,终止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确保饮水需求,以及其他必须在2015年完成的任务。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为《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对妇女的歧视”这一概念。但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所有国际协定都是现行法律的一部分和务必执行的。
鉴于哈萨克斯坦已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使用该《公约》第一条中的“歧视”概念。
“歧视”一词被广泛用于宪法、法律和规范性法令的文本中,对它的解释基本上符合《公约》中对这一术语所下的定义。
为了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在关于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的法律草案中使用了“歧视”一词的定义:“‘歧视’系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人权和基本权利。”
第二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4条,“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地位、职位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一准则确保妇女和男人一样享有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参与社会、政治、文化和所有其他活动领域的均等机会。
这一准则还被写入《哈萨克斯坦选举法》、《婚姻与家庭法》、《公民健康保护法》、《教育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违规法》和其他调节社会关系领域的规范性法令。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哈萨克斯坦是一个世俗国家,禁止基于性别而作的对妇女的任何歧视。
法律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没有规定丈夫有惩罚自己妻子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对出现上述情况须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强奸、强迫发生性关系或其他性暴力行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20、121、123条)。
现行法律中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准则适用于暴力犯罪的所有受害者,包括从事卖淫的妇女。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按照社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区别。
为了对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了国家劳动检查机构。规定违背劳动立法准则者须承担行政责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规法》第87、148条)和刑事责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48、152条)。
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妇女的社会保护问题始终处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为了加强国家对遵守劳动和劳动保护立法的监督,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0年12月28日第1920号决议,所有的州和阿斯塔纳市、阿拉木图市从2001年1月1日起成立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直接领导的国家劳动检查机构。
(c)为妇女与男人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和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系统中,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的地位,她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庭提起诉讼,在法庭代表其他人的利益,即可以成为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2款,犯罪者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职务、财产状况、性别和其他情况如何。这一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因为它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1款制定的。
人权事务专员履行推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职能,因为他活动的六个优先方面之一是保护妇女权利。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9月19日颁发的总统令批准的《人权事务专员条例》第2段,人权事务专员通过其活动对国家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的手段进行补充。人权事务专员的活动包括审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申诉,审查官员和组织破坏公民受宪法、立法法案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行动和决定(《条例》第17段)。
人权事务专员的职权范围还包括进行护法监督,为此对第OB-156/21号劳动教养机构(东哈萨克斯坦州女子劳动教养所)和第AK-159/9号劳动教养机构(卡拉甘达州科克松镇女子劳动教养所)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权事务专员在视察这两个女子劳动教养所时指出,那里的监禁条件符合对待囚犯规定的起码标准,对劳动教养所管理机构关心犯人保护自己权利的做法给予肯定。卡拉甘达州女子劳动教养所设有司法机关便民接待室。
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守法管理局卡拉甘达州分局使用《律师的最大限度》训练大纲对六名犯人进行了培训,由他们帮助其他犯人拟写上诉书和赦免请求书,并对犯人提供民事权利、家庭权利(剥夺做父母的权利)、居住权利(拟写合同)方面的咨询。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相关监督机构没有发现在招聘国家公务员时有歧视公民的事实,不存在以性别、种族、国籍、语言、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属何社会团体为理由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对所有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时都特别注意两性平等问题。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刑法》规定对以性别为理由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为进行惩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41条),《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逮捕或剥夺自由。
三年中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41条共对3起刑事案件(2002年两起,2003年一起)提起诉讼。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54条把对孕妇实施的犯罪认定为应加重刑事责任和惩罚的情节。《行政违规法》第62条也把这种犯罪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
上述法典把孕妇或有幼年子女的妇女实施的犯罪认定为可予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48条,对以怀孕为由无理拒招或解雇妇女或者无理拒招或解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者,给予扣除200到500个月计算指标的处罚,或处以2-5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剥夺其担任某种职务五年,或者劳动改造两年。
认为自己在劳动领域受到歧视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已经通过了一些法律以及一系列有关社会问题、就业和打击对妇女使用暴力的规章和规范性法令(见附件)。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为此目的,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性鉴定,之后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强奸和其他对妇女施暴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惩处。《刑法》中取消了把强奸列为自诉案件的条款。从今以后,审理强奸案不必受有无递交上诉书或申诉书的制约,也不会因双方私了而中止审理。对其他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惩办也更加严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2月29日通过决定,批准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4年防止违法和打击犯罪方案,该方案规定有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犯罪的措施。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必须对法律进行更加系统和全面的鉴定,目前只是根据全国委员会和某些非政府组织的建议进行了鉴定。现在正在解决把必须进行两性鉴定作为一项规定的问题。
第三条妇女的发展和进步
缔约各国应承担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正在通过制定专门方案的途径完成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推动妇女进步事业的建议。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4款,只能对国家公务员职务人选提出职责性质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妇女从事公务的人数呈稳定增加趋势。
截止2004年1月1日,国家公务员总人数为81 702人,其中妇女为47 813人(占58.5%)。2002年女公务员的比例为56.7%,2001年——55.2%,2000年——54%。
政界公务员中妇女占11.1%,2000年为8.8%。
2003年有41 173名妇女参与竞争空缺职位,占竞争者总数的56.8%。
竞争获胜者中妇女占55.3%。
此外,遵照国家总统指示在各部和部门以及各州执行权力机关中建立准备进入决策层的妇女干部预备队。
但是,说妇女在权力机构、尤其在高层权力机构真正实现权利平等为时尚早。目前在决策层领导人总数中妇女只占11.1%,只有7名妇女任副州长级领导人,在区和市领导人中妇女的人数不多。
为了提高妇女的领导素质和适应当代条件,在2001-2003年中共举办了有将近50万名妇女参加的会议、训练班和研讨会12 000个,其中
妇女政治进步方面的活动1 219个,参加的妇女64 540人;
经济进步——1 802个,70 838人;
保护妇女健康——3 736个,154 766人;
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2 386个,89 634人;
其他问题——2 979个,118 106人。
第四条加速实现男女平等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哈萨克斯坦采取了不少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专门措施,特别是保护母性的措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安全和保护法》(第15条)禁止让妇女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从事有害(特别有害)、危险(特别危险)劳动条件的工种。禁止让妇女和未满18岁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从事有害(特别有害)、危险(特别危险)劳动条件的工种的部门和职业清单已经被批准。
招收妇女从事有害的危险劳动条件的工种只能在体格检查和确定她们没有禁忌症后并根据保健领域授权机构规范性法规的要求进行。
孕妇可凭医疗结论调换其他没有不良生产因素的工种并保留月平均工资。
向因怀孕或照看小孩不得不中断学习的年轻妇女提供法定假期,休完假后可以继续学习。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金保障法》,妇女比男人提早五年领取退休金,生育五个和五个以上子女并把他们养育到8岁的妇女享有在53岁退休的权利,以前只有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才享有这种权利。
目前正在研究妇女与男人退休权利平等的问题。
与男人不同,对妇女不使用死刑或终身监禁。此外,为某些妇女规定了更轻的犯罪惩办措施。
对经商的妇女采取了鼓励的暂行措施。例如,2002年政府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这一条,通过了“关于支助妇女经营活动”的专门方案,从共和国预算中拨款1.5亿坚戈,用于为妇女提供优惠贷款。实施该方案表明,妇女是债务关系的合伙人,因此签订了全国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与“发展小型经营活动基金”有限股份公司之间进一步合作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在近一年半中为109个女企业主的经营项目共计提供资金6.5亿坚戈。
法庭在给被判决有罪的孕妇和有14岁以下小孩的妇女判刑时可以分别缓期一年或缓期到小孩年满14岁,因严重和特别严重侵犯人身罪被剥夺自由超过五年的女犯人除外。
在“关于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法律草案中规定,雇主必须制定专门方案,通过拉平男女职业培训程度、取消技术含量和报酬低的工种消除男女之间劳动工资差别。雇主还必须创造可以兼顾履行家庭义务的劳动条件(灵活安排工作,不安排加班,建立不完全工时制度,提高工作时间效率)。
最主要的是规定雇主必须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关于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法律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两性的任务和陈规陋习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为了培养儿童和青年树立两性平等观念,在学校进行了大量工作。
为了使两性观念深入人心,高等教育系统利用了供大学生使用的《性别概论》全套教科书。
从2002年起在哈萨克斯坦国立女子师范学院和共和国其他高校开设“性别”、“性别学术著作选读”、“性别社会学”等课程。
本学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所属的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中增设10学时的题为“两性问题和内务机关的任务”的选修课。
为了巩固教育的道德基础和保护少年一代的生育健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11月21日的决议批准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道德和性别教育构想》。
共和国的各公共图书馆广泛宣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联合国大会的其他文件。
大众媒体在消除性别歧视的陈规陋习和宣传两性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根据《宪法》第27条第2款,关怀和教育儿童是父母的天然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1条,男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建立在他们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相亲相爱、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家庭的所有成员对家庭负责的原则基础上。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1条,婚姻和家庭意味着男女平等联姻,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具有优先权。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60条,父母平等承担照看子女的责任,父母根据子女的利益并考虑子女的意见相互协商解决养育和教育子女的所有问题。
《婚姻与家庭法》规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60条)。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的注释(第67条第3款),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享用不保留工资照看小孩的附加假期,或者由实际上照看小孩的父亲、祖父、祖母或其他亲属使用这种假期。
解除婚约时,如果父母之间没有争议和分歧,养育子女的义务由他们协商确定,但是必须考虑到离婚后带小孩一方的能力——经济状况、职业种类、工作制度,关注小孩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感情,并考虑到年满10周岁子女的意见。
如果父母离婚时不能就养育子女问题达成一致,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法庭在确认父母或带小孩者无法保证应有的照看时可将小孩移送监护和保护机构抚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和对包括强奸儿童、危害健康在内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近三四年中通过了一系列扩大儿童权利和确保其实现的法律,例如,2002年8月8日通过了《关于哈萨克斯坦儿童权利》的法律,2000年12月13日通过了《关于家庭式儿童村和少年之家》的法律,2002年7月11日通过了《关于对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支助和特别医疗教学支助》的法律,等等。
第六条剥削妇女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可以满意地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和贩运妇女的许多建议已被执行。
对2000年前实行的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使其符合国际准则,加重了对妇女实施应受刑事处罚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某些立法的法律规定,对《刑法》中某些确定为性犯罪、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所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提高惩罚的上限。加重责任的依据是,性侵犯就其组成成分而言,性自由或性不可侵犯性是这种犯罪的客体,而这类犯罪的受害者向来大多数是女性或未成年人。
制定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确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包括确定肉体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的概念。该法律草案明确了需要保护免受家庭暴力侵害者的范围和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机构范围,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保护令制度,以进一步制止暴力。
该法律草案已经过全国各地区讨论,并被列入200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广告不得被用于宣扬或鼓吹残忍和暴力,传播淫秽作品。
在实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建立打击对妇女施暴紧急援助中心的建议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紧急援助中心的数量从2000年的两个增加到2003年的38个。目前几乎所有的州都有紧急援助中心,其大部分由非政府组织建立,依靠国际捐助资金存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改善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2010年前计划在我国的所有区中心和城市开设紧急援助中心。
各紧急援助中心共接到了27 000个求助电话,大部分电话与肉体暴力(占23%)和心理暴力(占22%)有关。向所有求助者提供了咨询帮助,其中由律师和心理学家提供的帮助占半数以上。
遭遇家庭暴力时,妇女可以向警方自1999年起建立的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专门机构和现有的紧急援助中心求助。
近五年中哈萨克斯坦因强奸被判刑者共3 329人,其中1999年——624人,2000年——803人,2001年——631人,2002年——650人,2003年——621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有一系列规定对诸如有组织犯罪活动或从事贩卖人口、以欺骗为目的提供境外劳动力安置服务和性剥削的当事人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准则。
拐卖人口(《刑法》第125条)、非法剥夺自由(《刑法》第126条)、贩卖未成年人(《刑法》第133条)、故意非法越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境(《刑法》第330条)均系应受刑事惩罚的犯罪。
如果非法出境和不合法移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进行性剥削和其他剥削,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应对以剥削为目的招募人口,以及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为目的把人输出哈萨克斯坦境外或把人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
据2003年的统计数字,因上述犯罪被根据《刑法》第125条判刑的有15人,根据《刑法》第126条判刑的有27人,因贩卖未成年人被根据《刑法》判刑的有8人。
以随后进行劳动剥削和性剥削为目的非法输出妇女(贩运妇女)的问题尚未被充分研究。
全国委员会同国际移徙组织一道就这个问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提出了一些完善国家立法的具体建议,以保护国内外贩运受害者,帮助他们返回祖国和回归社会。
全国委员会第一次把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提交最高法院,共同就改进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建议。
1999年登记在案的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为目的的非法招募人口(贩运人口)犯罪8起,2000年——3起,2001年——5起,2002年——无,2003年——4起,2004年头五个月——4起。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导游和旅行社民事和法律责任强制保险法》(2003年12月通过),共和国对从事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组织实行民事和法律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这一法律,导游和旅游公司必须采取确保旅游者安全的预防性措施。
上述法律对打击诸如贩运人口一类的反社会现象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
正在进行加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的准备工作。
2001-2002年实现了国际移徙组织的“防止贩运妇女新闻运动”方案,全国委员会以本国协调员的身份参加。
19个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实现该方案,它们在共和国各个州组织“热线”工作。
开展这一运动极其有益,正如许多少女和年轻妇女所说,她们在听取咨询和解释后放弃了出国找工作的打算。
同国际移徙组织共同实施的另一个方案是“打击从哈萨克斯坦、通过哈萨克斯坦和在哈萨克斯坦贩卖人口(贩运人口)”方案,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向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参照其他国家经验对打击贩运人口的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001-2003年,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在中亚根除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区域方案框架内,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实现各种根除性暴力战略的能力得到了加强。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共同开展了有9个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参加的题为“无暴力的生活是我们的权利”的新闻运动。在全国范围内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学生、教师举办了“圆桌会议”、研讨会和训练班,发表了500多篇文章,策划了1 000多个有关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广播电视节目。
《刑法》规定,非法传播淫秽材料或淫秽物品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73条),2003年有两人根据这一条款被判刑。
《刑法》还规定非法传播宣扬残忍和暴力的作品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74条),2003年没有因此被判刑者。
正在按既定计划进行防止宣扬暴力和色情电影和印刷出版物传播的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法》第14条规定禁止出售色情内容的印刷出版物和播放淫秽性质的广播电视节目。
哈萨克斯坦没有让公开卖淫合法化,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对卖淫给予惩罚,不过在刑事立法中规定对引诱从事卖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开设卖淫场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应给予惩罚。
第七条政治和公众事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2004年通过了“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的立宪法律,其中最重大的举措是把组建选举委员会写进这部新法律。现在,选举委员会不是由地方执行权力机关组建,而是按照各政党的提名成立,每个政党有权向每个选举委员会提出一名候选人,政党所提候选人可以不是该党党员。
新法律还扩大了观察员的权利,提高了所有竞选参加者在选举各个阶段的责任,尤其是投票和计票阶段。
选举法要求遵守下列民主选举权的基本原则:
确保公民自由表达意愿和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行使不记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
任何人无权强迫公民参加或不参加选举,以及限制公民自由表达意愿;
确保及时向选民提供选举进度和结果的信息;
不允许国家权力机关干涉选举进程。
为了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扩大妇女在权力代表机关中的数量的建议,全国委员会同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道在提高妇女领导素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地方议会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众议院议员候选人中妇女的人数大大增加。例如,在最近几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中,按照党派名单登记的议员候选人中妇女的人数增加了70%,按照单一选区登记的议员候选人中妇女的人数增加了50%,地方议会议员候选人中妇女的人数增加了20%。
1999年地方议会议员候选人中妇女1 393人(占18.7%),2003年——1 619人(占19.8%)。
1999年地方议会当选议员中妇女639人(占19.2%),2003年——568人(占17.1%)。
2004年9月19日再度举行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众议院选举。
在这次选举中,按照党派名单登记的议员候选人中妇女24人,按照单一选区登记的议员候选人中妇女105人,分别为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众议院议员候选人总数的25.4%和16.9%。但是,当选议员中妇女的人数仍停留在前几次选举的水平上——8人。必须指出,议会众议院的7个委员会中有两个委员会由妇女任主席,而上一届议会中只有一个委员会由妇女任主席。
目前,中央选举委员会正在准备大量专题印刷材料,以促使建立对公民进行经常性法律教育的统一系统,提高妇女和男人的社会积极性和他们的公民责任感。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见第三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国家元首在2000年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宣读的年度国情咨文中指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他还说,国家必须大力支持非政府组织,包括资助它们实现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项目。
现在国家机关开始更积极地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合作,请它们参与制定法律草案和国家计划。
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的全国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也在这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中有4名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我国共有150个妇女非政府组织。
我国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根据全国委员会的倡议,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女企业家论坛、在圣彼得堡召开的纪念世界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五十周年国际会议、在马德里召开的第三届世界农村妇女大会。
哈萨克斯坦女企业家联合会已成为世界女企业家协会的成员,并参加了筹备下一届世界农村妇女大会组委会的工作。
媒体广泛介绍全国委员会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协同非政府组织所做的所有工作,发行了名为“21世纪妇女”的纪录片,建立了全国委员会同它的地区分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相互联系的电子网络。
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可资证明这一点的是,根据全国委员会提名,37名非政府组织最积极的领导人荣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十周年纪念奖章”,这在我国当代历史上尚属首次。
如今的哈萨克斯坦已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民法》规定,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形式是社会团体、基金会、非国家性非商业机构、法人联合会。
业已通过的《社会团体法》和《非商业组织法》规定了它们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成立、改组和停止活动的程序。
放宽了青年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条件,登记费减少到原来的十分之一,为两个月计算指标(合1 838坚戈)。
发展非政府成分方面的重要事件是,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助非政府组织构想》和《2003-200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助非政府组织方案》。
《构想》确定了国家支助非政府组织的目标和任务,这就是通过政府社会订货的形式向面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建立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相互合作委员会,共同就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问题举办会议、圆桌会议、研讨会和训练班。
目前正在制定的“关于政府社会订货”的法律草案将有助于非政府组织更积极参与完成全国性任务。
2003年9月,信息部举办了非政府组织完成具有重要社会意义项目公开招标。国家第一次根据《政府采购法》向主要依靠国际基金会和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生存的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提供资金。2005年的共和国预算规定,把向非政府组织项目拨款的数量增加4倍。
哈萨克斯坦有三个工会联合组织:哈萨克斯坦工会联合会、哈萨克斯坦总工会和哈萨克斯坦自由工会联合会,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我国形成文明的劳动关系。为了协调业主、雇佣工作人员和权利机关的利益,依据《哈萨克斯坦社会伙伴关系法》建立了三方社会伙伴关系制度。三方伙伴关系制度在我国已有十年的历史。
第八条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妇女有权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派驻各国际组织的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在25%以上。
2003年以前哈萨克斯坦驻外大使中有三名妇女。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有两名妇女任特命全权大使,一名任外交部顾问,两名任外交部司长。
妇女经常参加政府代表团和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没有以性别为由不让妇女代表本国政府或参加国际组织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国籍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取得国籍问题由《哈萨克斯坦国籍法》和哈萨克斯坦1999年加入的联合国《已婚妇女国籍公约》调节。
我国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的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在父母的国籍不同、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时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情况下,如果小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出生,但父母或其中一方在哈萨克斯坦有长久居住地,那么小孩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如果父母双方的长久居住地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出生的小孩,其国籍由父母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如果未能达成这种协议,夫妇均有权提交法院裁决。实践表明,法院通常判定小孩随母亲的国籍。
父母一方在小孩出生时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而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或国籍不明,那么小孩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小孩的出生地点无关。
如果小孩的父亲身份已查明,母亲是无国籍人士,父亲被承认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那么小孩在年满14岁前可成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其出生地无关。
16岁以下小孩随同父母出境,其父母护照上应有相关记录,如果小孩的年龄超过3岁,其父母护照上应贴有小孩的照片。未满18岁的小孩出国务必经父母同意。
根据法律,已婚妇女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出国旅行不需经丈夫正式许可。
第十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国家确保所有公民免费接受中等普通教育和初等职业教育,以及在竞争基础上(根据国家订货)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高校后教育。哈萨克斯坦实行义务中等教育。
2003-2004学年学龄前机构对1至6岁儿童的覆盖率为19.1%。40%的5岁儿童和60%的6岁儿童获得学龄前义务教育。但是学龄前机构对农村儿童的覆盖率仅为城市儿童的九十六分之十。
与2000年相比,国家预算对学龄前教育的支出从29亿坚戈增加到58亿坚戈(增加100%)。
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文凭的学龄前教育工作者参加中等教育领导干部和科研教育工作者提高技能训练班,以提高学龄前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全日制普通教育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人数见表4。
表4全日制普通教育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人数
1999/2000学年 |
2000/2001 学年 |
2001/2002 学年 |
2002/2003 学年 |
2003/2004 学年 |
|
一 - 四年级 |
1 208 320 |
1 190 069 |
1 158 298 |
1 120 005 |
1 079 598 |
女生 |
595 197 |
581 302 |
565 498 |
547 165 |
526 896 |
百分比 |
49 .3 |
48.8 |
48.8 |
48.9 |
48.8 |
男生 |
613 123 |
608 767 |
592 800 |
572 840 |
552 702 |
百分比 |
50.7 |
51.2 |
51.2 |
51.1 |
51.2 |
五 - 十一(十二)年级 |
1 888 739 |
1 920 086 |
1 907 925 |
1 976 390 |
1 965 069 |
女生 |
960 922 |
956 039 |
950 299 |
984 860 |
975 490 |
百分比 |
50.9 |
49.8 |
49.8 |
49.8 |
49.6 |
男生 |
927 817 |
964 047 |
957 626 |
991 530 |
989 579 |
百分比 |
49.1 |
50.2 |
50.2 |
50.2 |
50.4 |
大学生人数 |
365 385 |
440 715 |
514 738 |
597 489 |
658 106 |
女生 |
197 536 |
239 191 |
283 947 |
338 215 |
378 402 |
百分比 |
54 |
54 |
55 |
57 |
57 |
男生 |
167 849 |
201 524 |
230 791 |
259 274 |
279 704 |
百分比 |
46 |
46 |
45 |
43 |
43 |
在普通教育学校学生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定向工作。在最近一个学年度,职业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女生比上一个学年度增加1.1%。
截止2003年10月1日,415所职业学校的在校生中女生占55%,其中保健专业的女生占85%,法律专业——42%,农业专业——41%。
目前有98 000名熟练劳动工人在307所职业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接受培训,他们中少女(妇女)占35%。男女比例悬殊的原因不是由于无视妇女的权利,而是由于职业工人的特点。接受培训者大多是从事繁重劳动和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的电焊工、气焊工、挖掘机司机、专业面较广的机务人员、石油天然气钻探工。
但是,在初等职业教育系统服务领域的各专业中,女生的比例为99.8%。
女生偏向于挑选教育领域的专业(占86%),男生则偏向于电气机师(占94%),这一指数说明哈萨克斯坦社会中对两性的作用仍存有偏见。
哈萨克斯坦妇女仅凭个人看法选择职业教育,选择医学、教学、人文专业的妇女人数居多。
2003年经济和管理专业的妇女人数比1999年明显增加(从63.7%增至70%)。
表5高等院校各专业的男女人数
高等教育 |
1999/2000 学年 |
2003/2004 学年 |
||||||||
按性别所占百分比 |
人数 |
按性别所占百分比 |
人数 |
|||||||
女 |
男 |
共计 |
女 |
男 |
女 |
男 |
共计 |
女 |
男 |
|
自然科学 |
69.4 |
30.6 |
15 185 |
10 532 |
4 653 |
65.9 |
34.1 |
15 325 |
10 105 |
5 220 |
人文社会科学 |
50.4 |
49. 6 |
87 803 |
44 267 |
43 536 |
52.6 |
47.4 |
84 991 |
44 705 |
40 286 |
教育学 |
72.7 |
27.3 |
62 009 |
45 072 |
16 937 |
75.5 |
24.5 |
167 733 |
126 671 |
41 062 |
医学 |
66.9 |
33.1 |
15 201 |
10 165 |
5 036 |
66.8 |
33.2 |
22 461 |
15 008 |
7 453 |
文化,艺术和建筑学 |
68.0 |
32.0 |
7 571 |
5 152 |
2 419 |
69.5 |
30.5 |
8 185 |
5 686 |
2 499 |
经 济管理 |
63 .7 |
36.3 |
83 884 |
53 394 |
30 490 |
70.0 |
30.0 |
87 955 |
61 605 |
26 350 |
实用地质学和勘探 |
39.7 |
60.3 |
1 367 |
543 |
824 |
43.4 |
56.6 |
2 549 |
1 105 |
1 444 |
采矿学 |
13.1 |
86.9 |
3 067 |
402 |
2 665 |
15.0 |
85.0 |
3 318 |
497 |
2 821 |
石油天然气学 |
11.9 |
88.1 |
4 946 |
591 |
4 355 |
15.2 |
84.8 |
16 154 |
2 458 |
13 696 |
电力学 |
14 .9 |
85.1 |
4 592 |
685 |
3 907 |
11.2 |
88.8 |
9 208 |
1 033 |
8 175 |
热力学 |
31 . 9 |
68.1 |
1 046 |
334 |
712 |
27.6 |
72.4 |
2 486 |
687 |
1 799 |
冶金学 |
33.2 |
66.8 |
2 246 |
745 |
1 501 |
31.3 |
68.7 |
3 553 |
1 113 |
2 440 |
机器制造工艺学和设备 |
16.4 |
83.6 |
2 125 |
348 |
1 777 |
14.4 |
85.6 |
2 606 |
376 |
2 230 |
航空技术学 |
1.1 |
98.9 |
186 |
2 |
184 |
4.5 |
95.5 |
313 |
14 |
299 |
海洋技术学 |
26.5 |
73.5 |
147 |
39 |
108 |
25.4 |
74.6 |
535 |
136 |
399 |
运输技术 |
6.3 |
93.7 |
6 921 |
438 |
6 483 |
5.3 |
94.7 |
9 958 |
523 |
9 435 |
运输维护 |
16 . 7 |
83.3 |
5 643 |
943 |
4 700 |
22.2 |
77.8 |
15 246 |
3 384 |
11 862 |
印刷学 |
52.9 |
47.1 |
289 |
153 |
136 |
43.7 |
56.3 |
270 |
118 |
152 |
大地测量学 |
47.6 |
52.4 |
16 4 |
78 |
86 |
46.3 |
53.7 |
268 |
124 |
144 |
电机学和电机设备 |
14.9 |
85.1 |
1 556 |
232 |
1 324 |
14.5 |
85.5 |
3 467 |
503 |
2 964 |
仪表制造 |
31.2 |
68.8 |
685 |
214 |
471 |
34.2 |
65.8 |
1 021 |
349 |
672 |
电子技术 |
26.3 |
73.7 |
186 |
49 |
137 |
24.2 |
75.8 |
658 |
159 |
499 |
自动化控制 |
29.1 |
70.9 |
2 850 |
828 |
2 022 |
29.1 |
70.9 |
6 144 |
1 786 |
4 358 |
计 算技术和软件 |
33.3 |
66.7 |
3 903 |
1 299 |
2 604 |
33.6 |
66.4 |
12 259 |
4 115 |
8 144 |
无线电电子学和电讯 |
32.2 |
67.8 |
2 498 |
804 |
1 694 |
33.6 |
66.4 |
5 083 |
1 710 |
3 373 |
化学工艺学 |
41.2 |
58.8 |
2 152 |
886 |
1 266 |
41.3 |
58.7 |
4 633 |
1 913 |
2 720 |
日用品工艺 |
44 . 6 |
55.4 |
345 |
154 |
191 |
76.5 |
23.5 |
2 146 |
1 642 |
504 |
食品工艺 |
53.6 |
46.4 |
4 041 |
2 165 |
1 876 |
65.6 |
34.4 |
3 913 |
2 565 |
1 348 |
建筑 |
33.8 |
66.2 |
7 761 |
2 626 |
5 135 |
26.5 |
73.5 |
5 217 |
1 384 |
3 833 |
农业、林业和渔业 |
17.4 |
82.6 |
396 |
69 |
327 |
35.4 |
64.6 |
10 906 |
3 859 |
7 047 |
学士 |
- |
- |
- |
- |
- |
62.5 |
37. 5 |
81 194 |
50 772 |
30 422 |
自然科学 |
- |
- |
- |
- |
- |
66.3 |
11. 7 |
7 17 9 |
4 759 |
2 420 |
人文和社会经济学 |
- |
- |
- |
- |
- |
62.8 |
37.2 |
68 046 |
42 710 |
25 336 |
医学 |
- |
- |
- |
- |
- |
88.2 |
11.8 |
17 |
15 |
2 |
跨学科科学 |
- |
- |
- |
- |
- |
56.4 |
43.6 |
3 238 |
1 826 |
1 412 |
技术科学 |
- |
- |
- |
- |
- |
53.9 |
46.1 |
2 714 |
1 462 |
1 252 |
硕士 |
- |
- |
- |
- |
- |
68 . 0 |
32 . 0 |
7 337 |
4 989 |
2 348 |
自然科学 |
- |
- |
- |
- |
- |
76.9 |
23 . 1 |
1 336 |
1 027 |
309 |
人文和社会经济学 |
- |
- |
- |
- |
- |
65.1 |
34.9 |
4 450 |
2 895 |
1 555 |
跨学科科学 |
- |
- |
- |
- |
- |
73.3 |
26.7 |
992 |
727 |
265 |
技术科学 |
- |
- |
- |
- |
- |
60.8 |
39.2 |
559 |
340 |
219 |
其他专业 |
45.5 |
54.5 |
22 613 |
10 295 |
12 318 |
44.8 |
55.2 |
61 014 |
27 308 |
33 706 |
千人 |
54.1 |
45.9 |
365 385 |
197 536 |
167 849 |
5 7.5 |
42.5 |
658 106 |
37 840 |
279 704 |
妇女尤其关心继续深造和提高文化水平。攻读学士的学员中妇女占62.5%,攻读硕士的学员中妇女占68%。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国家在教育领域的一项政策是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平等。女生和男生有学习同样课程的同等权利。
国家规定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教育标准,任何学校的活动都必须遵照这些标准进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0条第4款)。
在我国的教育系统,所有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学材料在内容上完全统一,不分性别针对所有学生。
女孩和男孩、少男少女按照统一的教育计划同校学习。
女性在我国的教育系统占优势,教育机构中女教员的人数居多(占80.6%)。
表6全日制普通教育学校教育工作者人数
共计 |
其中 |
||||
女 |
男 |
||||
人 |
比例 |
人 |
比例 |
||
1999 年 |
262 242 |
- |
- |
- |
- |
2000 年 |
276 343 |
222 125 |
80.4 |
54 218 |
19.6 |
2001 年 |
273 736 |
221 287 |
80.8 |
52 449 |
19.2 |
2002 年 |
279 326 |
225 135 |
80 . 6 |
54 191 |
19.4 |
2003 年 |
2 85 854 |
230 346 |
80 . 6 |
55 508 |
19.4 |
表7低年级和高年级教育工作者人数
一 - 四年级 |
五 - 十一(十二)年级 |
|||||||||
共计 |
其中 |
共计 |
其中 |
|||||||
女 |
男 |
女 |
男 |
|||||||
人 |
比例 |
人 |
比例 |
人 |
比例 |
人 |
比例 |
|||
2000 年 |
63 569 |
61 715 |
97.1 |
1 854 |
2.9 |
165 306 |
139 612 |
84.5 |
25 694 |
15.5 |
2001 年 |
61 294 |
59 705 |
97.4 |
1 589 |
2.6 |
164 571 |
140 293 |
85.2 |
24 278 |
14.8 |
2002 年 |
60 509 |
59 301 |
98.0 |
1 208 |
2.0 |
170 190 |
144 763 |
85.1 |
25 427 |
14.9 |
2003 年 |
60 203 |
59 143 |
98.2 |
1 060 |
1.8 |
174 345 |
149 107 |
85.5 |
25 238 |
14.5 |
表8高等院校教授和教员人数
1999/2000 学年 |
2000/2001 学年 |
2001/2002 学年 |
2002/2003 学年 |
2003/2004 学年 |
|
共计 |
26 996 |
29 577 |
34 508 |
37 602 |
40 972 |
女 |
15 240 |
17 298 |
19 925 |
22 154 |
24 724 |
比例 |
56.5 |
58.5 |
57.7 |
58.9 |
60.3 |
男 |
11 756 |
12 279 |
14 583 |
15 448 |
16 248 |
比例 |
43.5 |
41.5 |
42.3 |
41.1 |
39.7 |
表9高等院校教授人数
1999/2000 学年 |
2000/2001 学年 |
2001/2002 学年 |
2002/2003 学年 |
2003/2004 学年 |
|
共计 |
2 007 |
2 424 |
2 812 |
2 935 |
2 744 |
女 |
334 |
3 79 |
506 |
622 |
511 |
比例 |
16.6 |
15.6 |
18.0 |
21.2 |
18.6 |
男 |
1 673 |
2 045 |
2 306 |
2 313 |
2 233 |
比例 |
83.4 |
84.4 |
82.0 |
78.8 |
81.4 |
在16个州和市的教育局局长(司长)中,妇女占半数。
普通教育中学女校长的比例为48.5%。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正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加速实施改革、完善教学大纲、重审教科书内容以消除对妇女传统观念的建议。
为此,社会和两性问题科研所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教育部的协助下,对学习环境进行了两性分析,编写了两性教育教材和供高校使用的教科书《两性教育基本理论》。
在已取得经验的地区(阿拉木图市、阿拉木图州、哈萨克斯坦州和克孜勒奥尔达州),教育司和非政府组织为幼儿园老师、中学教师、高校教员举办了两性问题训练班。
对普通教育学校低年级使用的教科书进行两性鉴定的工作已经完成,发现教科书中存在着使儿童意识到两性不平等、男孩子和女孩子不一样的问题。
制定了供学龄前(6-7岁)教学机构、一-四年级和高校学生使用的两性教育教学大纲,明年将制定供五-十一年级使用的大纲。正在为中学教师和学生编写教学参考书和教科书,拟在今后几年使两性知识在整个教育系统深入人心。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在所有学校,女生享有和男生相同的领受奖学金和其他法定优惠、补助金的机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培养具有高等职业教育文化程度的专门人才。
颁发助学金的主要标准是报考高等院校者的知识水平。
还为在国家教育机构开设的日校学习的某些学生设立了国家奖学金。
此外,国家向父母双亡的大学生、没有父母抚养的大学生、来自有权领取社会救济金家庭的大学生、考试成绩优秀的大学生提供贷款,用于部分解决他们的伙食费、住宿费和书本费。
上述助学金和奖学金均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提供。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和接受各种教育的权利平等,并顾及每个公民的智力、心理、生理和个人特点。
如果大学生因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在校面授学习,可采用函授、夜校、电教和走读的方式学习(1999年6月7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第6款)。
男女生辍学的人数大致相同。
表10大学生辍学人数
共计 |
女 |
比例 |
男 |
比例 |
|
1999/2000 学年 |
31 821 |
- |
- |
- |
- |
2000/2001 学年 |
34 793 |
18 159 |
52 . 2 |
16 634 |
47.8 |
2001/2002 学年 |
47 125 |
20 821 |
44 . 2 |
26 304 |
55.8 |
2002/2003 学年 |
52 441 |
25 796 |
49. 2 |
26 645 |
50.8 |
2003/2004 学年 |
58 917 |
28 392 |
48.2 |
30 525 |
51.8 |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对16岁以下少儿违法行为、粗暴无礼和多次犯法的最严厉惩罚是从普通教育中学开除,但必须由中学教育委员会做出决定。
开除无父母抚养儿童和孤儿的决定须经监护和保护机构同意。学校应在三天内把开除学生的事情告知当地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管理机构在一个月内解决被开除者的劳动安置问题。
考虑到所有公民权利平等是国家教育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上述规定对男女生同等适用。
为被开除的女生完成学业创造条件,使她们有机会自学和上夜校。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女生和男生一样有在校内外参加运动的机会。
所有大中学生享有参加运动、俱乐部和兴趣小组活动的同等权利。
共和国在体育运动领域不存在歧视妇女现象。
从2001年起,五-十一年级开始实行男女生分开上体育课。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现行法律确保女孩子和男孩子一样享有接受教育、取得各种医疗服务的权利。
在对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的各民族少女方面,不存在不良的民族习俗。
各教育机构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用了新教学大纲。
所有普通教育学校和半数以上的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法律基础”、“人和社会”、“家庭生活伦理学和心理学”等课程。学生有获得有关健康、计划生育问题、法律问题知识的同等机会。
几乎所有中学和半数以上的高等和中等专科学校采用“健康学”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个人卫生守则,烟草、麻醉品、毒品对机体的影响,艾滋病和性途径传播疾病的预防,健康生活习惯的养成,等等。
所有教育机构采用“关于你”教材对少男少女进行青春期卫生教育,请有经验的妇科医生按照该教材并利用彩色挂图给他们上课。
从2002年9月1日起,共和国所有的州开设“自我认识”课程,通过介绍哲学、心理学、教育学基本理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使中学生认识自己的内在潜能、情感和行为动机。
在开展道德性教育活动月和“少男少女健康日”期间,组织学生同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会面。经常举办题为“举止端庄和放肆无礼”、“少女的自尊”、“过早性生活的危害和后果”、“酒精和尼古丁对少女的影响”的座谈。
在阿克莫拉州、阿拉木图州、巴甫洛达州、卡拉甘达州和其他一些州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专科学校,经常对女学生进行如何预防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工作,举行题为“妇女的健康——民族的健康”、“什么是贩运人口?”、“如果你遭到不幸”的座谈和讲座。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所有社会人文课程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课时专讲家庭问题。“文化学”课程讲授家庭起源问题、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宗教对家庭婚姻关系形成的影响。“政治学”课程特别关注在政治领域歧视妇女问题。
社会心理学科学实践中心在全国家庭和妇女委员会的协助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技术支持下,制定并实现了“教育儿童和青年不使用暴力”项目。与五-十年级学生编写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参考书,对它们的审订工作已经完成,待修改补充后将投入教育系统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根据《宪法》第24条,人人享有劳动自由、自由选择职业和活动种类的自由,人人均有得到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得到酬劳以及失业社会保护的权利。
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确保妇女工作的机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任何人的劳动权利都不能被限制,任何人在实现劳动权利时都不能以性别以及与工作者业务素质和劳动成果无关的其他情形为依据取得任何特权。
正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实施对各类失业妇女进行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专门方案的建议。
1999-2003年求助就业机构找工作的妇女84.4万人,其中已找到工作的27.37万人,接受新职业培训的5.5万人,参加付酬社会工作的30.5万人,也就是说,对75%妇女提供了切实帮助。
根据正在制定的2005-2007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方案,准备采取一系列旨在确保就业和为失业妇女提供社会支助的有效措施。
2003年妇女在经济部门就业人数中所占比例为49%(1999年——47.6%,2000年——47.5%,2001年——48.2%,2002年——49%)。
全国失业率有持续下降的趋势(从1999年13.5%降至2003年8.8%)。妇女失业率也呈下降趋势,2001年妇女失业率为12%,2002年——11.2%,2003年——10.4%。但是妇女失业率仍然超过男子失业率(7.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发布总统令,批准了2004-2006年国家发展和支持小型经营活动计划,该计划规定有为中产阶级的形成创造制度条件的综合措施。
全国委员会每年举办题为“妇女领导的优秀企业”的全国性竞赛,吸引了全国各地数千名妇女参加,为她们展示自己提供了机会,使她们对经商充满自信,感觉到自己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除此以外,为了鼓励妇女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小型商业委员会每年举办全国性的“年度优秀企业家”竞赛,其中设有“优秀女企业家”奖项,2003年有48名妇女参加了该项竞赛。
目前,共和国35%的企业家社会团体由妇女领导。
经常开展慈善活动,其中“哈萨克斯坦妇女反对贫穷”和“Ak niet”慈善活动已成为传统。将近一千名妇女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学会了创办自己事业的基本知识,其中许多人领取到确保得到急需小额贷款的证书。
同非政府组织一道为妇女举办经营活动基本知识训练班,四年中共举办了500多期训练班,参加学习的妇女超过两万人。
截止2004年1月1日,就业机构登记的失业者14.28万人,其中妇女8.71万人(占60.9%)。
失业者中女性依然居多。远非所有妇女都有经商的机会。即使在诸如保健、教育、社会服务等传统上妇女就业人数居多的部门,妇女的工资也低于男子,特别是农村妇女。例如,农村妇女的名义工资为全国妇女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五。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共和国在就业领域不存在任何男女差别,法律没有规定某些工种只能由男人来干。
对于潜在的劳动者,要求他出具证明具备某种劳动活动能力的文件。
根据《居民就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确保公民在取得职业和工作时不受任何歧视和享有同等机会。认为自己在劳动领域受到歧视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诉。
此外,哈萨克斯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同等机会同等待遇公约,以证明自己在居民劳动就业问题上忠于国际准则。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24条,人人享有劳动自由、自由选择活动和职业种类的权利。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不论性别均享有接受职业培训、休带薪年假或病假、由雇主发给社会补助金(因普通疾病、工伤和职业病等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得到工伤或其他健康损害赔偿的权利。
例如,在教育领域对于有文凭的专业人员在其工作期间每五年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提高业务水平培训。
阿拉木图市的共和国中等教育领导干部和科学教育干部提高业务水平学院供教育工作者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进修,各州、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市也有16个类似的干部提高业务水平和进修学院和中心。此外,各个区和市教育局的教研室通过举办研讨会、会议、咨询,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提高业务水平问题。全国各地区在学年开始前的8月份举办的一年一度的教学会议对提高业务水平具有重大作用。
正在制定的《劳动法》草案规定有对公民进行提前职业培训、再培训和劳动安置的措施。
为了确保对熟练工人的需求,为企业主提供了通过普通教育系统和在企业内部培训自己员工的条件。
《劳动法》草案还对劳动者就业安置提供基本权利保障。国家确保劳动者取得职业的同等机会,提供就业指导,并协助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和意义得到了确认。企业主在劳动者就业安置中具有权利和义务。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第2款,劳动者享有不受任何歧视同工同酬的权利。
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根据他的个人贡献和工作最终成果确定,劳动收入通过征税调节,不受最大数额限制。劳动法确保同工同酬,即同等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同等付酬。
劳动工资差别取决于所担任职务、所完成工作、劳动者的技能和培训程度,不取决于性别。
哈萨克斯坦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最高劳动工资提高32%,从国家预算中领工资的劳动者工资平均增加20%,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平均增加50%。
2003年全国的平均劳动工资为2.3万坚戈,其中妇女的平均劳动工资为1.73万坚戈。同2001年相比,妇女的劳动工资比男人多增加2.1个百分点。但是妇女的平均劳动工资仍低于男人,去年妇女的平均劳动工资为男人平均工资的61%。
其原因在于,妇女通常从事低工资工作,即使在保健和教育等一些传统上妇女人数居多的部门中也是如此。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金保障法》,男人满63岁、妇女满58岁发给退休金,生育五个和五个以上子女并把他们养育到18岁的妇女满53岁领取退休金。
1998年,哈萨克斯坦成为独联体各国中第一个有计划向退休金积累制度过渡的国家。
截止2004年7月1日,参加退休金积累制度的人数为6 538 012人,其中妇女2 976 880人,占存款人总数45%。
根据关于对塞米巴拉金斯克试验场核试验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居住在这一地区的居民实行退休优惠——男人满50岁,女人满45岁,但他们的工龄应分别不少于25年和20年。
参加退休金积累制度的妇女和男人每月存款数额为月收入的10%。
但是,两性问题经常未能引起重视。例如,退休制度改革中没有考虑到妇女的高失业率,她们中许多人没有能力向退休基金缴款,过早退休可能使许多妇女在老年处于没有足够生存资金的状态。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安全和保护法》第15条,禁止让妇女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从事有害(特别有害)、危险(特别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
正在研究关于禁止让孕妇夜间工作的问题。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规法》第87条,在劳动关系领域违背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规的企业主以处以罚款的形式追究其行政责任。
在共和国的一些特殊部门,如采矿、冶金、煤炭、石油天然气部门,只允许在与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生活保障有关的辅助性行业中利用妇女的劳动。禁止或限制妇女劳动的范围按照“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繁重和有害劳动条件的生产部门、职业和工种名单”执行。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应受处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禁止以孕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
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其中规定,禁止企业主同孕妇或有一岁半以下子女的妇女解除合同,并专为妇女规定了上班时喂养婴儿的时间。让有7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加班须经本人书面同意。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66条,向孕产妇提供产前假70天和产后假56天(难产或生两个以上小孩——70天),两种假累计向妇女全部提供,与产前实际使用的天数无关。由企业主发给这一段时间的孕产补助金,与孕产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长短无关。直接从产科医院领养新生儿为养子或养女的妇女(男子)(父母亲中之一)可享受自领养之日起至新生儿出生56天止的假期,企业发给这一段时间的补助金,与其在企业的工作时间长短无关。
目前正在研究依靠社会保险支付孕产补助金问题。
“关于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补助金”的法律草案规定,今后拟发放一次性出生补助金,数额为15个月计算指标,与家庭收入无关,并实行照料小孩到一岁附加补助金和困难家庭子女18岁前补助金。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正在审议该法律草案。
两岁以下小孩生病时,发给母亲社会补助金,不论家庭中有无能照顾病孩的其他成员,补助金数额根据计算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大于最低计算指标额10倍,目前最低计算指标额为919坚戈。
正在制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草案,打算把不保留工资照顾小孩的假期从一年半增加到三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小学开设长日班,照顾父母尚未下班的学龄儿童,儿童在长日班可以休息、做作业、进餐。许多公立和私立中小学在课余组织学生参加兴趣小组、参观博物馆、看电影戏剧、逛公园、娱乐。
目前已成立起草“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学龄前教育和学习”法律草案的工作小组。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让孕妇上夜班须经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第46条,对于从事繁重劳动和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不论性别),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星期36小时。有权缩短工作时间的生产部门、车间、职业和职务的名单,以及有害(特别有害)和繁重(特别繁重)、危险(特别危险)劳动条件的工种名单,由国家劳动全权机构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第23条,孕妇可凭医疗结论改做其他不受严重不良生产因素影响的工作,保留原来工作的平均工资。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安全和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让妇女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从事有害(特别有害)、危险(特别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部长1999年9月20日发布第184-P号命令,批准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生产部门、职业和工种名单。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1994年1月20日发布第89号决定,批准了妇女提升和移动重物的最大允许负载标准。没有对这些规范性法令进行过修改。
第十二条平等取得保健服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我国的妇女和男人有平等取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保健权,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医疗保健和在国家医疗机构和私人医疗机构付费医疗保健,以及有权找个体行医者就医。
为了方便妇女医疗保健,共和国正在进行恢复原有助产机构和开设新助产机构的工作。
2003年共和国恢复和新开设了27个妇科保健所和诊疗室。
共和国为妇女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有:医士助产士医疗站(1 420个),助产士医疗站(2 720个),家庭门诊所(1 570个),妇科保健所(79个),专科门诊部(44个),9个“婚姻和家庭”咨询所,13个遗传病诊疗室,717个妇产科诊疗室,524个门诊检查室。此外,为孕妇提供住院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有:34个助产院,11个助产中心,156个附属区中心医院的助产室。
全国有妇产科医生3 877名,产科医生8 018名(1999年分别为3 622名和8 065名)。
在保健部门工作的女医生37 601名,主要从事实际保健工作。中级医务工作者中95%是妇女。
最近几年,非传统疗法(按摩推拿疗法,针灸反射疗法,民间偏方疗法)得到了发展,从业者中妇女占60%。
妇女在取得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医疗保健服务中不存在法律和文化阻碍。
妇女有权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生育时间间隔问题,有权获得计划生育知识和服务。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确保妇女不经丈夫同意了解计划生育知识。
所有妇产科和产科医生都掌握计划生育和先进避孕方法。人道主义援助提供的避孕工具免费发放。
共和国35.6%的妇女采用某种避孕工具,主要的避孕方法是放置宫内避孕器(占62.5%,1999年占73.4%)。
哈萨克斯坦没有实行限制生育政策,只对自由获取有关计划生育手段的知识提供保障。计划生育问题是每个家庭和妇女本人有权解决的问题。
共和国婚后不育的婚姻占16%,需要借助助产技术治疗的配偶占30%。
这方面的另一个成就是通过了《公民生育权及保障实现生育权法》,它规定了代替生育的可能性,调节代替生育者和可能的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律解决了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生殖细胞供血、人工中断怀孕、外科手术绝育等问题。哈萨克斯坦禁止克隆人。
代替生育者和借助人工方法生育的妇女,在取得医疗护理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绝育只能经他们同意进行,不存在任何强制公民绝育的规范性法令。
没有施行切割妇女生殖器官或外阴致残手术。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妇女和男人婚姻登记的最低年龄为18岁。
正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减少贫血症和碘缺乏病的建议。
由于全国委员会的坚持不懈和有关各方的积极参与,我国实现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改善贫困家庭妇女和儿童营养状况”方案已进入第四个年头。
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沟通交流部分是该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该方案又延长了两年。
生产碘盐的任务由大型工厂“Araltoz”和“Pavlodarsoly”完成,在15个面粉生产企业安装了面粉添加铁(补充铁)的设备。现在,所有食用盐都是碘盐,所有生产面包的面粉都是加铁面粉。
为了促进实施上述方案,通过了“关于预防碘缺乏病”的法律(2003年10月14日通过)和“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法律(2004年4月8日通过)。
很严重的一个问题是,乳腺癌如今在妇女肿瘤病中居于首位。
我国正在采取措施,医治和预防这一直接影响妇女健康和生育功能的可怕疾病。
全国委员会和国家健康生活方式中心一道,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助下,制作和发行了两万幅题为“注意自己身体,有病去找医生”的彩色宣传画,向所有医疗机构散发,直至农村诊疗所和医士助产士医疗站。
目前正在寻找建立早期发现和治疗乳腺癌地区中心的可能性。
接种预防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白喉、麻疹和其他疾病疫苗的两岁以下儿童占95%。哈萨克斯坦是独联体各国中第一个给所有新生儿接种预防乙型肝炎疫苗的国家。
居民结核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呈下降趋势,与1995年相比,白喉发病率减少到二百二十三分之一,流行性腮腺炎减少了45%,麻疹减少了97%,梅毒发病率从每十万人128.5人减少到92.1人。
正在继续实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2005年防止艾滋病流行计划,这是一个由许多部门联合行动的计划,司法部、内务部、国防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这一计划分别通过和批准了本部门的计划,各个州和大城市通过和批准了地区计划。
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教学大纲几乎覆盖了中小学、中等专科学校和高等院校所有学生。
出版了题为《生育健康,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远离毒品》的教学参考书,供普通教育中学的教师使用。出版了题为《生育健康和计划生育》的专题教程,作为青少年的教材。为健康学家们编写了有关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亟待解决问题的教学指南。
为高危人群印发有关如何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性传播感染的印刷材料。
在帮助成立从事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染病、性病和吸毒预防工作的社会团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有50个非政府组织从事这方面的活动。
为了向高危人群提供咨询服务和高水平医疗救助,创办了32个联谊室,410个匿名检测和心理咨询室,仅2003年一年的接待人数就超过20万人。
为了预防先天性艾滋病病毒感染,共和国各地区妇产科机构免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和依赖毒品的妇女提供避孕和中断妊娠服务。为了治疗孕产期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和她们生育的子女,2003年购买了价值600万坚戈的药品,对44名孕妇和40名儿童进行了治疗。所有州和市的艾滋病防治中心都备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和她们生育的子女进行预防性治疗的抗病毒复发药品。
为了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减少吸烟、饮酒和吸毒人数的建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限制吸烟”的法律(2002年通过)和“关于嗜毒人员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法律(2002年通过)。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508-II号命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禁止酒类产品广告。在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在教育系统采用专门的教育大纲。
2003年对养成健康生活方式职能部门的机构进行了完善,3个城市和10个区建立了有在编人员和独立筹资的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中心。在医疗预防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25个加强健康中心。
密切关注支助残疾人工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工作按照2002-2005年残疾人康复计划进行。
国家对有残疾儿童的母亲实行支助,每月向每一个16岁以下残疾儿童发放残疾儿童国家社会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的计算指标(2004年合3 676坚戈)和国家社会补助金,金额为0.9个月的计算指标(2004年合827坚戈)。
正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改善国家生态环境的建议,批准了共和国生态计划“健康和人居环境”、“实行饮水质量统一监控系统”、“保护居民和环境免受二噁英和其他耐久性有机污染物侵害”等。近两年共计拨款40多亿坚戈,用于实现这些计划。
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2015年生态安全构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发布总统令予以批准。这一《构想》的本质是实现一些主要的、决定性的活动领域——经济领域、国家立法领域和社会本身的生态化。
环境保护部及教育和科学部共同发布命令,批准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教育构想》,要求在家庭、学龄前机构、普通教育中学、高等院校中以及通过大众媒体进行生态教育。制定了实现这一《构想》的计划。
非政府组织在实现国家生态政策方面起到明显作用,它们的活动范围包括治理环境污染,核废料掩埋,解决咸海流域、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拜科努尔航天发射场、一些军事试验场、里海、巴尔喀什湖的生态退化问题,稀有动植物品种保留问题。
80%以上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事生态教育活动,它们为中学教师提供了50多种有关这个问题的教学参考书。
环境保护部签署了同议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三方备忘录,准备批准哈萨克斯坦2000年加入的《联合国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目前国家在保健领域政策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以保证金确保哈萨克斯坦公民得到免费医疗救助。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在怀孕和产后期间免费为妇女提供医疗服务,得到产前观察的妇女所占比例为97.1%(1999年为97%)。
在产前产后护理期间,妇产科和小儿科医生建议产妇增加营养,补充维生素和微蛋白酶。我国没有制定保障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的专门法律法规。
进行产前胎儿情况检查。在怀孕早期进行染色体病理血清划分疫病普查。
如果发现胎儿患先天器质性心脏病、多发器质性心脏病,使用一种侵袭诊断法后进行细胞遗传学研究证明胎儿的染色体有病,则中断妊娠。
人工中断妊娠遵照妇女的意愿可在怀孕的不同时期进行:在月经停止20天内,从月经停止20天到怀孕12个星期,从怀孕12个星期到22个星期。如妊娠危及孕妇生命,且在孕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论怀孕多长时间均可中断妊娠。
共和国没有强制妇女流产的法律,流产是合法的,由妇女本人决定。生活困难家庭的妇女可免费流产。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流产人数从1999年每千名妇女34.1降至2003年的30.2。非法打胎的数量也呈持续下降趋势——1999年——389起,2003年——129起。
2003年流产并发症1 846起(1999年2 676起)。流产死亡率每年为十万分之二。
没有在医疗机构流产的只占0.3%,属于非法堕胎。对不完全流产的妇女提供全额免费医疗救助。
为了预防和减少少女怀孕、感染艾滋病、吸毒和酗酒,在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和其他一些城市开通了“信任电话”。
为了确保我国居民安全避孕,一系列避孕药物(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药品)被列入重要药品名单。
居民从妇产科医生、家庭医生和助产士取得计划生育方面的医疗服务。不足之处是,农村中妇产科医生欠缺,每一万名农村居民只有一名妇产科医生,而每一万名城市居民有3.8名。据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产妇死亡人数中的46.2%发生在农村地区。
国际组织为解决妇女儿童健康问题提供了大量帮助。
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的技术协助下,制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2010年计算机模拟计划生育保护居民生育健康国家政策。
正在实现总金额为1 200万美元的2000-200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方案。目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正在同我国政府共同制定2005-2009年国家方案,该方案将特别关注贫困家庭。正在同联合国人口基金共同实现总金额为600万美元的方案,其主要目标是改善居民生育健康、安全分娩和计划生育。
但是,我们还必须努力工作,普及计划生育服务,特别是在中学高年级学生和大学生中开展堕胎危害性及其后果的解释工作。让年轻的母亲了解自己的权利也相当重要,特别是让她们了解她们有权在学习期间或在居住和做母亲的条件改善之前把小孩临时放在保育院。不这样做就不可能减少堕胎,尤其是少女堕胎,往往导致生育能力丧失和产妇死亡率提高。
第十三条社会补助金和津贴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哈萨克斯坦采取有针对性社会救助的形式发放家属津贴、生育津贴、国家特殊津贴和住房津贴。
2001年通过了“关于国家有针对性社会救助”的法律,对有针对性社会救助进行调节。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最低生活费的40%)的人(家庭)可以享受有针对性社会救助。
2003年有86万人取得有针对性社会救助,平均救助款额稍多于1 000坚戈。
被救助者中儿童居多,占60%,其他被救助者中,失业者占15%,照看子女的妇女占11%。
从2003年1月1日起向不论家庭收入如何的生小孩的妇女发放国家一次性补助金,数额为15个月计算指标(2004年合13 785坚戈)。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有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系统,制定了“关于向有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的法律草案,规定发放照看小孩到一岁津贴(不论家庭收入如何)和贫困家庭18岁以下子女津贴(考虑到家庭人均收入)。父母亲任何一方都有权领取照看小孩津贴。该法律的目的在于改善家庭养育子女的条件,目前该法律草案已送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审议。
生育和养育8个以上子女的多子女母亲和有4个以上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不论其家庭收入如何,有权领取国家特殊津贴。
阵亡军人家庭和遗孀、参加过清除放射性事故后果者以及其他有功人员和享受国家特殊优惠人员,不论其家庭收入如何,也有权领取国家特殊津贴。
2003年国家社会补助金的平均数额比1999年增加了20%,为3 600坚戈,将近80万人领取了国家社会补助金。
我国有住房津贴制度。住房津贴的发放数额和程序由地方代表机构确定。地方代表机构可以规定居民公用事业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30%。领住房津贴的人主要是领取退休金者和有子女的妇女,领取住房津贴的家庭有20多万个。
上述各种补助金均通过二级银行直接发往社会补助金领取者的个人银行账户。
退休金的平均数额逐年有所增加,2004年为8 000多坚戈,最低退休金款额为5 800坚戈。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妇女在管理财产、借款和贷款方面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没有因受到性别歧视向执法机关提出申诉的现象发生。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妇女参与这些活动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第十四条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哈萨克斯坦农村地区人口占43%,其中半数是妇女。
在生活和社会活动所有领域向农村妇女提供与男人平等的权利。
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生活。她们成立了哈萨克斯坦实业界妇女联合会,在共和国各个州设有分会。
与上几次选举相比,2003年当选地方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增多,为1 619人(占19.8%)。
农村妇女在取得土地资源和贷款方面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在一些州,妇女取得了半数以上的土地股份,鼓励她们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农村就业妇女多半为教师、医务工作者、会计、经济师、缝纫工人以及从事纯农业性质的职业——挤奶员、农艺师、兽医等。
正在继续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农业食品国家计划,从2003年起每年为实现该计划拨款,2003年拨款397亿坚戈,2004年——495亿坚戈,2005年——552亿坚戈。
对农工综合体的各主体提供财政支持时没有使用任何对妇女歧视的形式。
为了为农村(村镇)的生活保障创造正常条件和实现农村居住合理化,从2004年开始执行2004-2010年发展农村住房用地国家计划。根据该计划,未来三年将从共和国预算中拨款将近600亿坚戈,其中包括每年拨款150亿坚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目前正在制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07年小额贷款国家计划,它规定为确保小型经营活动主体取得财政资源创造条件和建立小额贷款制度。
哈萨克斯坦正在根据支助农村三年计划同联合国“性别和发展”管理局和哈萨克斯坦女企业主联合会一道开展工作,以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潜力。
举办了题为“妇女倡议与农村发展”的全国性会议,会议讨论了社会三方面力量共同努力、有效参与和合作问题。
会议对共和国第一次向农村妇女征集优秀方案比赛进行了总结,比赛的目的是寻求农村自谋生路的最佳机制。比赛设七个奖项,25名农村妇女获奖,最佳方案将在整个哈萨克斯坦推广。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为了保证农村妇女的正常生活条件,各地区制定了减少贫困、提高居民就业率、结核病防治、学龄儿童和少年及未达应征年龄青年保健康复计划。
保健领域的优先方面是加强保护母幼健康,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的物质技术基础。正在为吸引技术水平高的医生到农村地区创造条件,实现建设有医务人员住所的医士助产士医疗站方案。
没有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居民点数量从1999年的1 200个减少到2003年底的30个。
农村妇女有权免费获得包括医疗知识和咨询在内的紧急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没有给农村妇女取得产前护理和计划生育服务设置障碍。
根据卫生部“关于完善18岁以上和12到18岁少年疾病防治系统”的命令,向农村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此外,在所有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求医务人员进行生育健康临床记录,并把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农村女居民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远离地区中心医院,医药网点药物品种不多,医学知识欠缺,不关注自己的健康。
所有区、州和共和国一级的医疗机构都向农村妇女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哈萨克斯坦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义务社会保险体制,险种包括丧失劳动能力险、丧失供养人险和失业险。
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按照性别特征和居住地的限制。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由于国家经济状况好转,恢复了对农村教师的专门补贴。
每年为农村妇女举办“Ak niet”活动,将近15万名妇女通过这种活动共取得将近17万坚戈的救助款,1 000多名妇女掌握了经商基本知识,其中一些妇女获得破例取得贷款的权利。训练了50名教员,准备由这些教员为农村妇女举办题为“开始自己经商”的研讨会。
根据与女企业主联合会共同实施的支助农村项目,建立农村妇女电子网络的工作已经开始。
同联合国“性别和发展”管理局和瑞典Spradanbradan 咨询公司一道,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Tomiris,性别,领导艺术和国际网络合作”项目。将在该项目框架内为推动农村妇女经济独立资源中心培训教员。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男人和妇女在占有、利用和支配自己的土地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由于在以前的国营农场(将近2 000个)和集体农庄(将近500个)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改革的结果,出现了15万个农户(私人农场)、3 700个经济合作社和农业股份公司、1 500个生产合作社。
2000年哈萨克斯坦已将220万份土地分给个人,62.64万名妇女分到了土地。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国家经济改革、国有资产和集体农庄财产私有化使包括农业集体财产在内的公有财产不复存在,现在起作用的是信用合作社、农户经济和家庭经济。
截止2004年6月1日,已成立84个农业商品生产合作社,法定资本共计15.173亿坚戈,参加人数2 733人,农业用地播种面积550万公顷。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有平等待遇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取得土地资源和贷款的机会。
为了确保农业商品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贷款,成立了“农业贷款”国家股份公司。
该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定资本中有该公司的股份)实现向农业商品生产者和(或)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贷款的国家计划。
2001-2004年从共和国预算中向该公司下拨的贷款总额为46亿坚戈,供该公司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
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困难的公民提供小额贷款的国家计划主要面向农村居民,从2001年到2003年共向48 300名小额贷款者发放贷款67亿坚戈,其中三分之二贷给农村妇女,用于创办和发展自营商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与世界银行共同制定了提高农产品竞争力项目,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进入食品市场和获得成功经商的必要知识。这一支助农民新计划的总价值为9 000万美元。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农村的生活条件不如城市,但是这种状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如今几乎所有农村居民都用上了电,三分之二的农村居民用上了天然气。
如果一个家庭住房公用事业费的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0%,可享受住房津贴。
各地区都制定了2005-2007年住房建设发展计划和旧房维修危房改造计划。供水问题根据各地区制定的2010年前饮用水方案解决。各地区的计划根据国家计划或部门计划制定和实施。
正在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居民点的天然气供应,如2003年曼克斯套州有4个农村居民点实现了天然气化,计划在热蒂巴伊-库雷克修建一条长62公里造价4.5亿坚戈的天然气输送管道。
共和国尚未通上电话的农村居民点有2 818个(占36.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2010年农村地区发展国家计划规定,对1 773个农村居民点的模拟自动电话系统进行改造,换上数字自动电话系统。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公民权利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法律面前和法庭上人人平等”。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民法典》没有按照性别特征对公民的权利能力进行区分。
每个人都有诉讼辩护和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任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被限制,有疑问的问题只能采用司法程序解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26-27条)。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1条保证合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人有权在境内自由迁移和自由择居(法律禁止的情形除外),并有权离开哈萨克斯坦和不受障碍地返回哈萨克斯坦。
已婚妇女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同时应该指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确保我国的法律制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比如说,在必要时通过一些与社会进一步民主化要求和哈萨克斯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任务相适应的规范性法规。
第十六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权利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婚姻和家庭的立法建立在《宪法》、《婚姻与家庭法》和其他规定家庭权利准则的规范性法规的基础之上。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哈萨克斯坦只承认在身份证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身份证登记处)缔结的婚姻。
愿意结婚者在双方同意后接受有关保护生育健康和遗传医学问题的询问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可以告知打算与之缔结婚姻的另一方,但须经接受体检者本人同意。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第9条,缔结婚姻的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同意和达到结婚年龄。法律过去和现在均未规定缔结婚姻的其他条件或要求,例如嫁妆或聘金。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婚姻经过身份证登记处登记后就意味着男女平等联姻和双方自由表示,完全同意。缔结婚约须在结婚者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须由结婚者签名。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11条,不允许一方是已婚者的双方缔结婚约,也就是说,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双方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婚姻与家庭法》第29条)。父母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法律第60条)。
男女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离婚须经配偶双方同意,前往身份证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或根据法院判决离婚。
男女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的权利相同,除非法院另有判决。如果配偶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跟谁居住、子女和(或)无劳动能力配偶的供养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共同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由法院在做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时解决这些问题。
妻子怀孕期间或子女不满一周岁,未经妻子同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
下列人员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向有能力支付的前配偶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怀孕期间和子女未满3岁的前妻;
-照顾16岁以下残疾儿的生活贫困的前配偶,以及在共同的子女被确定为一、二级残疾儿童的情况下;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无劳动能力生活贫困的前配偶。
还有其他一些对妇女提供法律保护的规定。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婚姻与家庭法》规定和调节家庭与婚姻关系,其主要原则是,配偶在家庭中的权利平等,子女的家庭教育优先,保护家庭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者的利益。该法律中有保护无父母照料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专门条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
母亲、父亲、子女的养育和教育及其他家庭生活问题由夫妻双方共同解决。
男女双方未经正式婚姻登记同居不产生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父母亲对他们婚后或未婚生育的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义务。父母亲是子女的合法代表,有责任关心自己子女的健康,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妇女不论其家庭地位如何,在涉及子女教育问题上享有作为父母亲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妇女有权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有机会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妇女在监护、看管、受托或收养子女方面享有与男人同样的权利。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第29条,母亲、父亲、子女的养育和教育及其他家庭生活问题由夫妻双方共同解决。
养育子女的父母在其能力范围内对向小孩成长提供必要生活条件承担同样的责任。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没有与小孩同居,他仍有权与小孩来往,参与对小孩的养育,解决小孩接受教育的问题。与小孩同居的一方不应妨碍小孩与父母中的另一方来往,如果这种来往不与小孩的利益发生矛盾的话。妇女在监护、看管、收养子女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父母有责任关心自己的子女,除非父母的权利被法院限制,或者父母被剥夺做父母亲的权利,此时法庭有权解决索取小孩抚养费的问题。
解决对子女的支助问题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三部分的“子女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权利的被剥夺与限制”、第四部分的“看管和保护”、“监护”、第五部分的“父母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等章节,以及“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的权利”的法律进行。
对与父母中的一方同居的子女的支助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应通过司法程序并在有监护和保护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解决争议。这种权利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十七章行使。
代替生育和人工受精方法等问题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解决,属于卫生部的职权范围。代替生育者以及同意把胚胎植入另一个妇女体内的配偶不得在已经把父母的名字写入小孩出生登记证后对父母亲的身份提出异议。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在男女双方完婚后,可根据其意愿选择他们之中一人的姓氏作为其家庭的共同姓氏,或保留各自婚前的姓氏,也可把另一方配偶的姓氏附在其婚前姓氏之后。
子女的姓氏应由父母的姓氏决定。在父母姓氏不同的情况下,应在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后赋予子女其母亲或父亲的姓氏。父母因子女姓名问题产生矛盾时,应由法庭加以裁定。
夫妻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不因妇女的婚姻状况而受到影响。妇女可按照其意志自由表示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其他情形的制约。限制或禁止妇女行使权利只能依据法院判决进行。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与家庭法》第32条)。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占有、使用和支配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均需预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如果一方在处置共同财产时未经另一方同意,法庭可应另一方的要求认定其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是只能在另一方出具证据或明知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认定(《婚姻与家庭法》第33条)。
配偶共有财产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分割,如发生纠纷,则由法庭决定配偶的共有财产以及在其中各自拥有的份额。
婚后因操持家务、照料子女或因其他正当原因没有自己收入的妻子,在离婚时有分割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依据家庭方面的立法未能解决的男女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依据民事立法解决,因为这并不违背家庭关系的本质。
男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和这种关系破裂不产生配偶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婚姻与家庭法》规定男女的结婚年龄为18岁。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身份证登记处可以降低结婚年龄,但不得超过两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中没有“童婚”这一概念。
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在身份证登记处办理。《婚姻与家庭法》第182条规定有在身份证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通过媒体进行,也在提供咨询和接收结婚申请书时进行。
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寡妇只能改嫁给亡夫兄弟。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已经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哈萨克斯坦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初次报告的结果向国家元首和总理作了报告。
举行了新闻记者招待会。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国家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研讨会,研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初次报告的最后建议,并将这些建议告知所有的部委和大多数妇女非政府组织。
许多建议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之中。
附件:本报告中提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令目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共和国全民公决通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8年10月7日第284-1号法律进行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0年9月30日关于国家教育方案的第448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1年10月17日关于加强国家对保护公民健康领域管理工作的第705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6月5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农业食品国家方案的第889号总统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3月31日第1051号总统令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9月20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政策构想的第949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12月10日关于建立全国人权事务中心的第992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3月19日关于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人权委员会的第1042号总统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3月30日第1325号总统令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7月10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2010年发展农村住房用地国家方案的第1149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8月15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实现哈萨克斯坦2030年前发展战略的第1165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12月3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2015年生态安全构想的第1241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12月29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2006年发展和支助小型经营活动国家方案的第1268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1月13日关于2004-2006年“文化遗产”国家方案的第1277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6月11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07年发展住房建设国家方案的第1388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9月13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10年改革和发展保健事业国家方案的第1438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10月11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10年发展教育国家方案的第1459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11月2日关于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国家民主化和公民社会问题委员会的第1467号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4月14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545-II号宪法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6月20日通过的第442-II号土地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6年5月31日通过的第3-1号社会团体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年3月23日第39-II号、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第276-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7年5月19日通过的第111-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保健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8年7月1日通过的第259-1号、1998年12月17日通过的第325-1号、1999年4月7日通过的第374-1号、1999年11月22日通过的第484-1号、2002年3月21日通过的第308-II号、2004年1月13日通过的第523-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8年12月17日通过的第321-1号婚姻与家庭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第276-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11月16日通过的第480-1号关于向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场核试验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法进行修改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12月2日通过的体育运动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7月4日第471-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23日通过的第453-1号国家公务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6月4日通过的第204-II号、2003年3月11日通过的393-II号、2003年9月25日通过的第484-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年12月13日通过的第113-II号关于家庭式儿童村和少年之家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129-I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伙伴关系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1月16日通过的第142-II号非商业组织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第276-II号、2003年5月16日通过的第416-II号、2004年5月11日通过的第552-II号、2004年3月18日通过的第537-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1月23日通过的第149-II号就业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1月27日通过的第524-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4月10日通过的第176-II号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基本合作协定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4日批准的第219-II号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4日批准的第220-II号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4日第221-II号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17日通过的第246-II号关于国家提供有针对性社会救助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273-II号关于2002年共和国预算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2月22日通过的第296-II号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法移民问题某些立法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7月10日通过的第340-II号关于预防和限制吸烟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7月11日通过的第343-II号关于向能力受限制儿童提供社会、教育和医疗矫正支助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7月15日通过的第344-II号政党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8月8日通过的第345-I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12月4日通过的第361-II号居民流行病防治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12月26日通过的第367-II号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月8日通过的第378-I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金保障法进行修改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3月6日通过的第392-II号关于小额贷款组织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3月28日通过的第400-II号信用合作社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6月4日通过的第430-II号关于保健体制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7月9日通过的第480-I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进行补充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0月14日通过的第489-II号关于预防碘缺乏病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第503-I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活动法进行修改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2月5日通过的第505-II号关于2004年共和国预算的法律(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6月16日通过的第564-II号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2月5日通过的第506-II号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规法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2月19日通过的第508-II号广告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2月19日通过的第509-I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法进行修改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2月31日通过的第513-II号关于导游和旅行社民事和法律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1月27日通过的第524-II号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就业法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2月27日通过的第527-I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特殊部分)进行补充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2月28日通过的第528-II号劳动安全和保护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3月10日通过的第531-II号关于批准《民事案、家庭暴力案、刑事案法律帮助和法律关系公约》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4月8日通过的第543-II号食品质量和安全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6月16日通过的第565-II号关于公民生育权利及保障实现生育权法律
2004年7月5日通过的第567-I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邮电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7月5日通过的第569-II号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购法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7月7日通过的第581-I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青年政策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7月9日通过的第591-II号关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和防止儿童无人照管和无人照顾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10月4日通过的第600-II号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进行补充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9年7月19日通过的关于提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地位全国行动计划的第999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0年11月13日第1705号决定、2002年7月19日第808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9年9月11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场核试验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进行修改的法案的第1375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0年8月17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口政策构想的第1272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1月31日关于批准国家特殊补助金发放规定的第161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6月28日第703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3月12日关于研究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相互配合的第346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9月14日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2005年防止艾滋病流行计划的第1207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8月2日第862号决定、2003年1月28日第98号决定、2003年12月18日第1266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10月9日关于从日本减少贫困基金会的资金中引进亚洲开发银行的捐款以实施“转型期改善贫困居民阶层妇女和儿童营养状况”项目的第1302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10月29日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2010年移民政策行业方案的第1371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4月17日第444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12月11日关于批准儿童村家庭条例的第1613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12月29日关于2002-2005年残疾人康复计划的第1758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1月15日第20号决定、2003年12月26日第1325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月23日关于国家支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政府组织构想的第85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月23日关于2002-2010年饮用水行业方案的第93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9月13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社会经济发展指示性计划的第1000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4月24日第395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1月12日关于批准把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儿童送给外国人收为义子(义女)条例的第1197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2月29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4年预防犯法和打击犯罪方案的第1430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11月29日第1216号决定、2004年6月15日第651号决定,2004年8月13日第861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3月17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国家支助非政府组织方案的第253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2月6日第146号决定,2004年3月20日第364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3月26日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05年减少贫困计划的第296号决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9月29日第992号决定、2004年3月4日第272号决定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4月3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2015年国家工业创新发展计划”的总统令草案的第319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11月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署《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总统令草案的第1096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11月27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性政策构想的第1190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12月31日关于批准2004-2006年小城市发展计划的第1389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1月6日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的法律草案的第4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2月24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2005年打击、制止和预防贩卖人口犯罪措施计划的第219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3月11日关于批准向送交教养的小孩(儿童)发放抚养费的规定的第306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5月24日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草案的第573号决定
联合国千年宣言(大会2000年9月8日第55/2号决议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日内瓦,1958年6月25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日内瓦,1964年6月17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156号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同等机会同等待遇公约(日内瓦,1981年6月3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男女同工同酬公约(日内瓦,1951年6月6日)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纽约,1957年2月20日)
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哥本哈根,1995年3月6-12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亚洲开发银行减少贫困伙伴关系协定(阿斯塔纳市,2003年7月24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2年9月25日第697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2年9月24日第229-P号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教育构想的命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事务署2000年3月20日第17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2000年3月21日第127-P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23日第79-P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年3月30日第26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2000年3月29日第8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2000年3月23日第109号关于批准共和国“保护居民和环境免受二噁英和其他耐久性有机污染物损害”和“健康和人居环境”方案的命令
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国家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和“发展小型经营活动基金”有限股份公司2003年5月29日关于进一步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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