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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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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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人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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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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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经济状况和趋势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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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口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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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般政治结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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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架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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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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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和3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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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加快实现男女平等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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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性别角色和定型观念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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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制止对妇女的剥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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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政治和公共事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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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国际一级的代表和参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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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国籍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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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教育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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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就业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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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取得保健的平等机会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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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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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农村妇女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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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在法律面前以及公民事务上的平等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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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法 |
34 |
第一部分
1.土地和人口
1.1土地
1.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孪生岛屿国,位于东加勒比海背风群岛北部,在赤道以北北纬17º5',西经62º,岛屿之间是一个二英里宽的海峡。
2.圣基茨是圣克里斯托弗的简称,长23英里,占地面积68平方英里。两个岛总面积约为269平方公里,或104平方英里。地形中央是山脉,内有一个死火山Liammuiga。近山顶处是茂密的热带森林,而靠近海岸处则是贫脊的土地。圣基茨的首都为巴斯特尔。
3.尼维斯是较小的岛屿,面积36平方英里,西北沿岸为长条的金色沙滩,沿岸栽有棕榈树。尼维斯首都为查尔斯敦。圣基茨和尼维斯气候宜人,平均气温华氏79度。年平均降雨量55英寸。
4.圣基茨和尼维斯领土不大,因此国内交通没有困难。农村地区学童所需的交通工具由政府提供,其他人则使用私营的公车服务。电讯/传播服务由圣基茨和尼维斯电讯公司提供,技术先进,便于当地和国际间有效的通讯。正式语文是英文。
5.圣基茨和尼维斯航空交通便利,圣基茨有一个国际机场,尼维斯有一简便机场。公路网络发达,汽车可通往所有村庄。
1.2国家经济状况和趋势
6.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经济是开放式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外在经济的影响。此外,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岛屿时常受到严重的飓风灾害。不良的气候是岛屿经济活动的最大威胁。
7.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经济主要是农业、轻工业、旅游业和一些农产制造业。主要的农业出口品是蔗糖。这些年来,国家又另外发展了旅游业和面向出口的制造业。
8.国内使用的货币是东加勒比元,对美元的汇率为:2.7169东加勒比元=1.00美元(1998年)。
9.1994年的经济在经过前十年年平均增长率近6%之后仍然有稳定但较低的增长率4.1%。过去的高增长率由于1989年Hugo飓风过境而使1990年的经济增长率下降。1989年国内总产值增长率为6%,1990年下降到3.1%,主要就是该次飓风造成了大量损失,价值约4 440万美元。大约六年之后,经济又受到飓风灾害的重大影响。1995年9月,Luis飓风过境,使基础结构、社会和经济服务受到重大损失,价值约197 00万美元。最近,联邦第三次遭受飓风袭击,就是1998年9月的Georges飓风。初步调查估计损失达40 210万美元。这个数字是1997年国内总产值的2.2倍。关于飓风灾害的影响并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10.旅游业一直是经济的一个主要部门。制糖业虽然仍是主要部门,但比重下降,这同其它制糖业国家的情况相似。农业多样化随着国内消费需要而稳定增长。建筑、制造、零销和金融等行业的增长率近年来也不断上升。
国际贸易
11.1991年是六年来第一次发生进口价值下降的年份。进口价值为29 780万东加勒比元,而1990年的进口价值为29 900万东加勒比。进口货物中食品占17%至20%。然而,政府1985年的一项多样化计划,就是把20%以上的甘蔗田变为制造食品的小型农场,这个计划可能产生了积极影响,使总进口量中食品所占百分比从1985年的21.3%下降到1989年的14%。1991年数字为6.7%。主要的作物为胡罗卜、白菜、甜椒、白薯和蕃茄。
12.联邦过去十年期间的国际贸易一直是入超。一般而言,过去十年间进口品价值占出口品的二至四倍,旅游业收入以及增值出口均计算在内。进出口价值之间的差距年年上升,只有1991年例外,那一年由于进口合约以及稳定的出口使情况稍有改善。1991年的贸易仍然是入超,1990年为22430万东加勒比元。
13.圣基茨和尼维斯国内总产值1984-1994年期间年平均增长率为5.82%万,靠的是非传统农业以及服务业的增长,主要在旅游业方面。
14.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从农业转向旅游业和制造业。旅游业部门的增长使国内总产值的增长从1983年的2.2%达到1993年的6.7%。
债务
15.国际收支的入超以及高债务是加勒比各国经济资源限制的最重要指标。
16.联邦1990-1995年期间的外债和内债情况如下。
表1:内债和外债,以东加勒比元计,1990-1995年
年份 |
外债 |
内债 |
共计 |
1990 |
107.7 |
0 |
107.7 |
1991 |
112.8 |
88.4 |
201.0 |
1992 |
119.0 |
62.9 |
201.9 |
1993 |
126.2 |
143.9 |
270.1 |
1994 |
140.6 |
171.4 |
312.0 |
1995 |
136.9 |
184.8 |
212.0 |
资料来源:表1.16圣基茨和尼维斯1991-1996年状况分析。
17.所述期间内国家债务上升,主要是由于政府实施了若干资本项目,1994年偿债率为国内总产值的3.73%。 经济学家情报股1997年第三季度国家报告显示,偿债率从1995年的4.0%上升到1995年的5.2%,1996年再次上升到5.3%。
1.3人口
18.1996年6月30日的人口估计数为42 280。圣基茨34 550人,尼维斯7 730人。妇女约占总人口的49.6%,年在15到49岁之间的生殖年龄妇女总数为10 830人。
19.人口多数集中在两个首都:巴斯特尔和查尔斯敦。
20.圣基茨和尼维斯的人口总数从1980年的43 309人下降到1991年的40 618人(下降了6.2%)。两个岛上均发生下降现象,见表2。1994年中期估计人口数为40 050,显示下降趋势并未停止。
表2:圣基茨和尼维斯1946-1991年人口普查间隔期间人口总数和增长率
人口普查间隔期间 |
年数 |
期终人口总数 |
总增长 |
普查间隔期间变化 ( % ) |
年度变化 ( % ) |
1946-1960 |
14 |
50 888 |
9 677 |
23.48 |
1.25 |
1960-1970 |
10 |
45 327 |
-5 556 |
-10.92 |
-1.15 |
1970-1980 |
10 |
43 309 |
-2 018 |
-4.45 |
-0.46 |
1980-1991 |
11 |
40 618 |
-2 691 |
-6.21 |
-0.58 |
资料来源:圣基茨和尼维斯统计局人口数据。
21.历年来人口总数下降是由于年龄在25-44岁之间的人移民国外。审查期间内移民多数是前往美国、美属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和圣马丹岛。这种趋势估计还要继续到2000年。
22.圣基茨和尼维斯人口的年龄分布状况1994年数字载列于表3。
表3:圣基茨和尼维斯人口的性别和年龄分布状况,1994年
圣基茨 |
尼维斯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
年龄组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37 259 |
5.7 |
5.1 |
10.8 |
4 |
4.2 |
8.2 |
5.4 |
5 |
10.3 |
37 384 |
5.4 |
5.2 |
10.8 |
4.7 |
4.6 |
9.3 |
5.5 |
5.1 |
10.5 |
37542 |
5.5 |
5.5 |
11 |
4.7 |
4.6 |
9.3 |
5.3 |
5.4 |
10.7 |
15-19 |
5 |
4.9 |
9.9 |
4.4 |
4.2 |
8.6 |
4.9 |
4.8 |
9.6 |
20-24 |
4.5 |
4.2 |
8.6 |
3.9 |
4.2 |
8.1 |
4.3 |
4.2 |
8.5 |
25-29 |
4.5 |
4.3 |
8.7 |
3.3 |
4.1 |
7.4 |
4.2 |
4.2 |
8.5 |
30-34 |
4.1 |
4.2 |
8.3 |
3.9 |
3.4 |
7.3 |
4.1 |
4 |
8.1 |
35-39 |
3.5 |
3.8 |
7.3 |
3.2 |
3 |
6.2 |
3.5 |
3.6 |
7.1 |
40-44 |
2.7 |
2.7 |
5.4 |
2.9 |
2.9 |
5.8 |
2.7 |
2.7 |
5.5 |
45-49 |
1.9 |
1.7 |
3.6 |
2.5 |
2.2 |
4.7 |
2 |
1.8 |
3.8 |
50=54 |
1.4 |
1.2 |
2.7 |
2.2 |
1.8 |
4 |
1.6 |
1.3 |
2.9 |
55-59 |
1.3 |
1 |
2.3 |
1.6 |
2.1 |
3.6 |
1.3 |
1.2 |
2.6 |
60-64 |
1.2 |
1.1 |
2.3 |
1.8 |
1.9 |
3.8 |
1.3 |
1.3 |
2.6 |
65-69 |
1.1 |
1.3 |
2.4 |
1.8 |
1.9 |
3.8 |
1.2 |
1.4 |
2.6 |
70-74 |
1 |
1.2 |
2.2 |
1.5 |
1.8 |
3.8 |
1. |
1.3 |
2.4 |
75-79 |
0.9 |
0.9 |
1.8 |
1.2 |
1.5 |
2.7 |
0.9 |
1 |
1.9 |
80-84 |
0.5 |
0.6 |
1.1 |
1 |
1.1 |
2.1 |
0.6 |
0.7 |
1.3 |
85+ |
0.3 |
0.5 |
0.8 |
0.7 |
1.1 |
1.8 |
0.4 |
0.7 |
资料来源:圣基茨和尼维斯统计局人口数据。
23.年在15岁以下的群组占总人口的31.5%,较1980年的38.4%有所下降。
24.年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相对稳定,1994年占总人口的9.2%。老年受抚养率,也就是65岁以上人口占工作年龄(15岁至64岁)人口总数的比例1991年数字为17.8%。总人口平均寿命为66岁。但妇女平均寿命较男子至少要多6年,男子平均寿命约为63岁,妇女为69岁。 有关老年受抚养妇女生活质量的问题目前已得到注意。
25.历年来,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健康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住房虽在数量质量和充分性方面有所改善,但受到近几次飓风的严重影响。1998年9月的飓风使大约12 200间住房(占住房数的85%)受到大量损害,损失价值约为64 700万东加勒比元。国家住房公司的损失达400万东加勒比元。
1.4一般政治结构
26.经过长期英国统治之后,圣基茨和尼维斯于1983年9月取得充分的政治独立,建立了民主政府,英国式议会。自1980年到1995年7月,联邦由人民行动运动党与尼维斯革新党合作治理。1995年7月的大选之中,圣基茨和尼维斯劳动党赢得11个席位中的7个,如今在联邦中掌权。反对党中的忧国公民运动有两个席位,人民行动运动一个席位,尼维斯革新党一个席位。
27.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属于英联邦的联邦国,政府组成如下:行政方面设一总理,登齐尔·道格拉斯阁下;内阁有七名部长和一名总检察长;立法机构为单院的议会,共14名成员,11名选举产生,3名由提名产生(2名由总理提名,1名由反对派领袖提名)。任期四到五年。议会14名成员中二名为妇女。上一次大选之中没有妇女当选。但有二名任命为议员。
28.宪法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选举。尼维斯有本身的政府,并有保留的中央代表席位。尼维斯民选的地方政府之中有一名是妇女。
29.圣基茨是西印度群岛中第一个英国殖民地,始自1623年。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使两个岛屿完全归属英国。
1.5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架构
人权
30.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宪法规定了不论男女人权均受保护的法律架构。
31.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明文列在宪法第二章,第3节如下:
32.“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论种族、原籍、血统、政治信念、肤色、宗教信仰或性别为何,但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尊重以下每一条:
(a)生存、自由、人身安全,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法律保护;
(b)信仰、言论以及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c)个人隐私,家庭隐私和其他财产得到保护,以及财产不受无偿剥夺……”
33.法律制度采用英国不成文法,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施行。人民有向伦敦枢密院上诉的权利。
国家机构
34.圣基茨和尼维斯是区域内首先设立妇女事务部的国家之一。审查期间内,妇女事务部属于1984年所设卫生、劳工和妇女事务部。这是由1980年所设妇女办公桌扩大形成的。当时妇女办公桌属青少年和社区事务部所管。
35.卫生、劳工和妇女事务部联同性别和发展问题部间委员会以及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构成全国妇女机构。妇女事务司设一名司长以及三名工作人员:一名研究员、一名外勤人员和一名秘书。
36.妇女事务司的任务规定于1996年作了订正,表明该司是妇女机构中的主要行动者,促进妇女在宪法规定之下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设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任务规定如下:
37.“妇女事务部致力于建立一个妇女享有充分权利的国家,与男子共同为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出力。国家妇女机构是政府内的中央政策协调单位,主要负责通过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和英联邦行动计划监测并改善国内妇女的地位。国家妇女机构组成如下:妇女事务部、常设秘书、妇女事务司长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性别和发展问题部间委员会。支助部分包括性别平等全国咨询委员会以及各妇女组织;社团和从事于在所有国家政策、规划和方案中促使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民间社会其他成员。”
信息和宣传
38.妇女事务部在信息传播、民众教育和社会动员方面与传播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一些方案,例如1990年代早期的每周广播节目“我们是一家人”,用于向民众传播家庭生活、保健、教育、法律和广泛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北京大会之后,公营和私营媒体不断进行下列各方面的宣传工作: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少年母亲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妇女参与决策;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规定的妇女权利。
第二部分
歧视的定义和国家义务
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18.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19.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20.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21.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2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23.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24.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进步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1-3条.消除歧视
39.圣基茨和尼维斯的1983年《宪政命令》保证本国每一个人均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论其种族、原籍、血统、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或性别为何。
第3节申明:
40.“虽然在圣基茨和尼维斯,每个人有权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享有下列所有方面而不论其种族、原籍、血统、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或性别为何,但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公众利益:
34.生存、自由、人身安全、法律面前平等以及法律保护;
35.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和
36.个人隐私、家庭隐私和其他财产得到保护,以及财产不受无偿剥夺,
本章的规定应具有保护这种权利和自由的效力,但这种保护要受到这些规定对其所设的限制,以确保任何人享受这种权利和自由而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公众利益。”。
41.第15节第(1)分节阐述-
42.除(4)、(5)和(7)分节的规定外,任何法律不得作出歧视本身或其作用的规定。
43.第(2)分节申明-
44.除(6)、(7)、(8)和(9)分节的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凭借任何成文法或履行公职或行使任何公共权力以歧视方式对待他人。
45.第(3)分节申明:
46.在本节中,“歧视性”系指完全或主要地基于种族、来源地、非婚生、政治观点或联系、肤色、性别或信仰而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一些人因此丧失资格或受限制而其他人则不受影响,或一些人获得其他人得不到的优待或好处。”
确认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可以削弱或剥夺妇女和女童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政府致力加强保护妇女使她们的人权不被剥夺,为此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例如:
47.《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令》对强奸、乱伦、鸡奸、猥亵罪或任何涉及侵犯儿童的行为处以较严厉的刑罚,并容许在性犯罪审讯中使用摄影机。该法令还禁止会导致暴露性犯罪受害者身份的报道和广播。对于圣基茨和尼维斯这种小地方来说,这种规定尤其重要;
48.刑法(修正案)的1976年法令修正了1887年的法令,后者禁止亵渎12岁以下的女孩和与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现在在具体的条文中分别将年龄改为14岁和16岁。1976年的法令也禁止与16岁以下的未婚女孩姘居。此外,圣基茨和尼维斯支持美洲国家组织美洲间妇女委员会通过的《预防和铲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公约草案》,于1985年成为了该公约的签署国。
第4条.加快实现男女平等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评注
49.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采取一套明确的长期政策以加速实现妇女实际上的平等。妇女事务部于1984年设立,它的前身是教育部青年和社区事务部内的妇女事务股。1987年,在尼维斯设立了一个妇女事务股。
50.妇女事务部从设立时起就采用1975年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妇女大会的《世界行动纲领》和1985年在内罗毕举行的联合国十年终了会议的《前瞻性战略》作为其政策和行动的基础。1985年,政府成为《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的签署国,并且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作为其本身的行动准则。
51.总理阁下在1996年关于预算的讲话中表示:“我们在妇女事务部内设立了一个新的妇女事务主任职位,以协调一切旨在促进妇女的利益和福利的活动。我们的目标是确保铲除社会中对妇女的歧视的任何残余,并让每个妇女有机会参加发展过程的主流。”
52.政府的这项政策获得《联邦宪法》的支持。
53.宪法第二章第15节第(4)(d)分节规定了一些有待法律审议的特别措施。
54.它申明-
55.“第(1)分节不应适用作出下列规定的任何法律:第(3)分节所述的任何人可以丧失资格或受到限制或获得特权或优待,只要这种做法的性质以及这些人的特别情况能够提出符合民主社会情况的理由。”
56.在本报告审议期间,法律作出了重大的改革,以支助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特别措施。在1980年以前,公共部门工作的未婚妇女如果怀孕就自动被解雇而她们的男伙伴则可以保留工作。现在的政府政策和宪法保障所有妇女的工作。
57.事实上,根据《就业保护法》(1986)第35节第(1)分节,所有妇女都享有13个星期的产假。
58.凡曾经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障税款39个星期的妇女均可领取产假补助金。受保障的男子的妻子也可以领取这种补助金。自从1993年,产假补助金从200东加勒比元增加至300东加勒比元。
59.1986年《就业保护法》第38节禁止在雇员的产假期间向雇员发出解雇通知,第39节禁止仅因雇员怀孕或坐月子或因怀孕或坐月子造成的任何疾病而予以解雇。
60.1992年的法律(杂项规定)的第2号法令授予治安法官在审理子女扶养案件中有更大的酌情权来裁定子女和配偶的需要。以往每个星期15元的子女扶养费太少,现在要先经过经济状况调查后才确定数额。因此,子女扶养费要根据父母的支付能力确定。该法令还将扶养时期延长两年,从16岁延长至18岁。
61.不幸地,由于缺乏法律援助和诉讼过程需时甚久,许多妇女认为通过法庭要求男子支付抚养金的申诉是没有用的,所受的折磨难以忍受。有人说,尽管有“经济状况调查”,但最后得到的扶养数额往往抵不上妇女在整个诉讼期间损失的谋生时间所应得的数额。
第5条.性别角色和定型观念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37.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38.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评注
62.除了法律措施之外,也采取了其他措施来改变社会和文化形态,以免加深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内重男轻女的偏见和定型观念。取得这种斗争的胜利为时尚早,但采取特别措施,例如向教师提供性别培训;在中小学加上家庭生活的课程;设立由教师联盟和指导官员执行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特别方案,在认识上和实际上逐渐改变了圣基茨和尼维斯内人们对男性和女性及男童和女童的角色的观点。
63.在圣基茨和尼维斯目前的社会状况下,实现男女平等的理想十分艰难,因为推动改变两性在家庭和工作场所的作用的努力遭遇到阻力。护理仍然主要是女性的行业,而木工和泥水则是男性的行业。在学校,家政和缝纫仍然是女生的课程,木工和铁工则主要是男生的课程。
64.教育部致力改变这种性别角色和定型观念,向初中一和二的学生讲授技能和职业教育。1980年代在Basseterre高中和在1970年代在Sandy Point 高中所作的尝试收效不大。这次新的尝试让所有男生和女生自由选择他们感兴趣的技术性职业科目。越来越多的女生选择传统的男生科目,一些男生选择了传统的女生科目。教育工作者同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鼓励。
65.妇女事务部为成年妇女提供房子维修、铺瓦、水电和泥工的课程。
66.圣基茨和尼维斯有许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法律和宪法规定。不过,由于传统的社会习惯和制度,执法机构往往受到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
·妇女不愿意作证指控配偶暴力侵犯、性虐待或其他虐待;
·特别在乱伦和性骚扰的案件中,家人规劝受害人不挺身作证;
·对受害妇女和儿童提供的机构性保护不够。
67.执法官员改善了辅导性攻击受害人的工作,许多官员接受培训,学习如何帮助家庭暴力和性虐待受害者;尊重受害者的权利。已经采取特别措施,例如设立危机小组,以辅导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已选定五名女警官接受处理这种案件的特别训练。向警察局提供一套正确处理强奸案件的程序的资料。家庭暴力问题的训练于1980年代开始但后来中断,这种训练已经在1997年5月恢复进行。
68.已采取特别措施以提高执法官员对妇女遭受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问题的认识。在警察内部已设立一个特别单位来处理与性别问题有关的暴力事件。犯罪调查部和反毒队的官员以及年资十年以上的和新加入队伍的官员都接受关于暴力和强奸问题的特别训练方案的训练。
69.圣基茨和尼维斯没有收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地方或住所。不过,随着警察提高了对这方面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妇女前往附近的警察局寻求援助。在尼维斯,妇女到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改革中心接受辅导。在圣基茨,妇女除了到附近的警察局外,还打电话或前往妇女事务部寻求援助。一些私营的机构也提供一些安全的收容房间。
第6条.制止对妇女的剥削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评论
70.本国没有防止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立法,迄今这一地区也没发现此类活动。鉴于社会越来越依赖旅游部门,目前正在考虑需要制定哪种形式的立法来保护妇女和女童。目前已知尚没有任何劳工机构参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情况,但是经修订的1961年版的《刑法》(修订本)第19条的确规定保护16岁以下的女童,不得迫使其向第三方出售性服务。
71.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卖淫是非法的,但近代却一直没有控告任何人从事这一行为,因为不管什么形式的卖淫存在,都极难确定。
72.尽管基准数据并非总是按性别分列,但人们感觉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已经报案和没有报案的对妇女和儿童实施暴力的案件正在增多。各种暴力形式被分成身体伤害,包括强奸、乱伦、虐待和弃不照管在内。一些妇女儿童生活在某种形式的受虐待的恐惧中。1985年至1987年期间,有26例已报案的家庭暴力案件,1991年至1993年则报告了32例此类案件。
73.由于警务部门建立了统计记录单位,在数据收集方面已发生明显改观。这一单位主要是在妇女事务部的鼓励下建立的。
74.截至1996年,在关于犯罪的资料中,有对家庭性质犯罪的细分。例如,1996年4月至12月,在被查明的164项犯罪中,64项与家庭有关。1997年和1998年,共查明了435项犯罪,其中139项与家庭有关。
75.由于警察有效的记录和数据整理工作以及公众意识的提高,社会中已报案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随着妇女认识到已经制定了支助机制来协助她们克服所面临的障碍,这种状况可能逐渐改观。
76.已报案的违犯公共道德的犯罪案被分成“强奸和猥亵罪及其他”两类。已拥有关于此种犯罪情况的数据,下文表4中简要列明的数据显示,1991年报案的强奸和猥亵罪案件数量为18例,到1996年,这一数字则猛增至55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77.警务部门有关它所掌握的案件数量的数据显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女童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的发生率高于男童的比率(分别为70%和30%)。
78.此外,根据1990年至1995年的已有数据,遭父母/监护人弃不照管的女童多于男童。
79.1989年11月,经妇女事务部要求,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皇家警察部队设立了犯罪行为司。该司负责调查所有报案的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和少年犯罪案件。该司还具有咨询职能。目前,正在审查该司的作用、职能和权力,以提高其效率和功效。
表4:1981-1996年向警察报案的犯罪情况
违犯公共道德的犯罪和犯法行为 |
198 1 |
198 2 |
198 3 |
198 4 |
198 5 |
198 6 |
198 7 |
198 8 |
198 9 |
199 0 |
强奸和猥亵罪 |
21 |
11 |
29 |
15 |
17 |
26 |
30 |
21 |
21 |
19 |
其他 |
4 |
3 |
1 |
3 |
1 |
2 |
3 |
2 |
2 |
2 |
违犯公共道德的犯罪和犯法行为 |
199 1 |
199 2 |
199 3 |
199 4 |
199 5 |
199 6 |
199 7 |
199 8 |
||
强奸和猥亵罪 |
18 |
33 |
24 |
29 |
49 |
55 |
34 |
39 |
||
其他 |
0 |
0 |
0 |
0 |
1 |
1 |
1 |
1 |
来源:圣基茨和尼维斯统计处
第7条.政治和公共事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39.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40.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41.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评论
80.强有力的大家庭网络使妇女能从摆脱束缚之后的时期走到现代,参与公共事务,并在最近参加政治活动。这种参与可能是谋求从事专业性职业,或参与当地和国家活动。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迁移、单亲家庭和采用独门家庭住房单位等因素,家庭网遭瓦解,对妇女的传统支助服务也随之消失了。明显的是,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或非政府组织必须提供支助服务,以便使妇女能够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81.尽管上述情况,妇女还是积极参与了联邦的政治事务。联邦的妇女自本世纪初以来,就享有投票权。1993年大选的数据显示,在圣基茨和尼维斯投票的全部登记选民中,8 024名女性行使了选举权,而男子仅有7 480人。因此,妇女在决定该国的政治方向方面具有很大发言权。(圣基茨和尼维斯提交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国家报告)。
82.但是,在联邦的决策一级,妇女占有的位置与其人数相比不成比例(见表4)。据查,阻碍妇女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进程的因素是政治文化和竞选进程本身。前者仍然旨在巩固选男不选女的以男性占支配地位的政党;后者则涉及非常多的“诽谤中伤”,以及就各种问题对个人的不利宣传。党内党外的妇女现在正开始对这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
83.在公共部门的行政/管理一级,妇女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女性常务秘书的人数略有增加,从1980年的一(1)人,1985年的无(0)人,到1992年的三(3)人,最后到1998年九(9)人中的四(4)人。在教育部、卫生部、妇女事务和劳工部以及外交部中,常务秘书之职由妇女担任。仅在尼维斯一地,就有一名妇女曾担任过首席助理秘书,但到1993年,就没有女性担任常务秘书或助理秘书。
84.1992年,15%的司长为女性,但到1998年、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这一比例已经大幅增长到40%。
85.外交代表领域仍然是女性代表比例非常低的一个领域。目前从没有一位女性担任派到驻外使团的高级专员或大使一职。但是,曾有三名女性担任过参赞一职,一名女性担任二秘一职。
表5:担任决策职务的女性
决策职务 |
1980年 |
1985年 |
1992年 |
1997年 |
1998年 |
|||||
议会 |
13 |
1 |
14 |
1 |
14 |
1 |
12 |
2 |
14 |
2 |
政府部长 |
5 |
0 |
8 |
1 |
7 |
1 |
7 |
0 |
7 |
0 |
常务秘书 |
11 |
1 |
12 |
0 |
9 |
3 |
9 |
4 |
5 |
4 |
高级助理秘书 |
1 |
0 |
2 |
0 |
1 |
1 |
2 |
2 |
2 |
2 |
助理秘书 |
11 |
9 |
11 |
12 |
18 |
8 |
6 |
11 |
7 |
12 |
司长 |
16 |
1 |
15 |
2 |
13 |
3 |
19 |
10 |
16 |
11 |
副司长 |
9 |
2 |
9 |
2 |
8 |
2 |
1 |
0 |
2 |
3 |
大使 |
1 |
0 |
1 |
0 |
2 |
0 |
2 |
0 |
7 |
0 |
法律体制的代表 |
5 |
2 |
8 |
2 |
- |
- |
* 共计 18 人 |
* 共计 18 人 |
||
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代表机构 |
5 |
0 |
5 |
0 |
5 |
0 |
4 |
1 |
4 |
1 |
来源:1980年至1992年——圣基茨和尼维斯提交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国家报告。1997年——妇女事务处
86.由于有更多的女性在法律界谋职,法律界正在更好地实现两性平衡。鉴于在西印度大学读法律的联邦学生大多数是女性,这一数字可能增长。尽管法律司中有女性担任检察官,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法案撰拟人、代理检察长和法律顾问之职均由男性担任。
87.在工会运动中,工会普通会员中女性多于男性,在全国最大的工会中,十五(15)名执行成员中有六(6)人是女性。
第8条.国际一级的代表和参与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评论
88.自独立以来,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政府就没有任命女性担任大使。但是,诸如外交部的常务秘书等高级技术级别的女性已经在其专业领域内成了国际论坛中的本国代表。自北京会议以来,已经鼓励更多的女性在国际论坛中代表政府,而且她们也在这样做。
第9条.国籍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已经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评论
89.在1983年的《宪法》颁布之前,如男女双方结婚,公民资格因血缘的取得随男方,如果孩子为非婚生,则随女方。《宪法》现在规定,不管孩子在哪里出生,他可以取得父母中任何一方的公民资格。
90.《宪法》保护妇女享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其国籍的权利,不管结婚与否。这项权利不受与非公民结婚或丈夫改变国籍的影响。
91.《宪法》第八章第92条规定,在配偶为非国民的情况下,保护为其配偶取得居留和就业资格的男女平等权利。第二章第14条保证妇女有权不经丈夫或男伴许可取得护照或旅行。
92.在与民间社会成员协商中,据表示,他们不知道妇女提出过权利遭到侵犯的事例或申诉。
第10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42.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专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43.课程、考试、师准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44.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45.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46.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47.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种种方案;
48.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49.有接受特殊教育新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此事和辅导在内。
评论
93.教育部及其附属机构、学校和学院的任何课程中均无已知的歧视妇女做法,所有课程均是男女同校。妇女拥有谋求教育部任何职位或接受其课程教育的平等权利,并且与男子同工同酬。事实上,在教育部行政职位上任职的大多数人(学校和学院的校长和骨干教师)是妇女。
94.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小学和小学以上入学水平在规模上相类似,其中学入学率在本地区属最高者之一。圣基茨和尼维斯6至15岁的年龄组总入学率为100%。男女生平等参与遍及整个教育系统,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往常率相类似。入学总人数相当于人口的30%。在教育领域,其众多的两性平等成就颇为突出。
95.根据表6,进入托儿所和学前机构的男女生人数相等,小学的男女生人数并无显著差别。
96.1988至1999年期间,学前机构和托儿所的入学(入托)人数稳步增长,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显示了极高入学率。随着妇女继续完成学业并加入劳动力大军,学前机构和托儿所的入学(入托)需求预期将进一步增长。
表6:按学校类型和性别分列的1991年入学人数
圣基茨和尼维斯 |
|||
学校类型 |
男 |
女 |
总人数 |
托儿所/学前机构 |
777 |
777 |
1 554 |
小学 |
3 398 |
3 341 |
6 739 |
中学 |
1 417 |
1 586 |
3 003 |
高中 |
- |
- |
- |
初中 |
523 |
481 |
1 004 |
商业学校 |
30 |
- |
30 |
技术学校 |
64 |
77 115 |
141 |
社区学院 |
62 |
116 |
177 |
大学 |
71 |
11 811 |
187 |
其他 |
66 |
184 |
|
未说明 |
4 |
15 |
|
总人数 |
6 271 |
6 377 |
12 648 |
资料来源:儿童基金会情况分析,表3.1,1991至1996年。
97.从表7中可以看到,在公立中学和私立中学(分别为七所和一所),女生人数略微多于男生。1985年公立中学和私立中学男女生入学总人数共计4 380人,男生共计2 225人,在总人数中占54.7%,女生占45.3%。除了这一单独的年份以外,随后十年的每一年女生的入学人数均超过男生。事实上,1995年,男生和女生在公立学校中分别占49.2%和50.85%,而在私立中学中,男女生的比率分别为30.8%和69.2%。
98.自1972年取消统一入学考试以来,中学入学率一直很高。1972年《教育法》规定12至15岁的所有学生必须就读于中学,校舍足够容纳所有的学生,因此入学率颇高。
表7:按学校类型分列的中学入学情况
公立 |
私立 |
||||||
年份 |
共计 |
男生 |
女生 |
共计 |
男生 |
女生 |
公立和私立共计 |
1985 |
4 038 |
2 053 |
1 985 |
342 |
172 |
170 |
4 380 |
1994 |
4 236 |
2 056 |
2 180 |
141 |
46 |
85 |
4 377 |
1995 |
4 541 |
2 241 |
2 300 |
156 |
48 |
108 |
4 697 |
资料来源:表3.25,儿童基金会情况分析,1991至1996年,第56页。
99.青少年母亲的继续教育问题是教育系统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的一个方面。审查按母亲年龄分列的活产数使人不无忧虑,它表明在1992至1995年间出生的婴儿中,17至24%是由少龄母亲生育的。
100. 四十年前,青少年母亲在正式中学继续就读的主张是闻所未闻。此外,未婚先孕的女性文职人员,尤其是教师往往在“困境”公开之前就已经辞职。在1970年代中期之前,所有女性文职人员婚后生育时必须休假一年。在学生层次,根深蒂固社会风俗以及现有的不成文法阻碍着青少年母亲重返学校。
101. 1980年代中,政府对未婚先孕女性文职人员的政策发生了变化,妨碍她们在行政机构中继续任职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和做法都被取消了。此外,政府保证所有未婚的女性公职人员与已婚的女性一样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和产妇分娩权益。
102. 教育部作为其全面保健教育方案的内容还开展了家庭生活教育,并与特别选出的指导顾问(和就业辅导官员)一起设法向青少年提供少女早孕的其他可行的选择。
103. 报告指出,虽然青少年母亲由校长作主可以返回学校,但由于社会对怀孕所归咎的耻辱和缺乏对教育权的了解,大多数校长不允许少龄母亲重返学校。一些少龄母亲选择通过参加夜校的方式继续学业。
104. 妇女事务部已经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公开论坛和传媒讨论会,以减少青少年母亲重返学校的耻辱,并使教育人士和公众更深入了解原有政策的歧视性质。继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之后,政府宣布了一项新政策,重申了青少年母亲的权利,青少年母亲得以继续完成其学业,从而结束了对她们进行歧视的岁月。
105. 已经开展了进一步行动,以支持重返学校的青少年母亲。一个多学科的工作队于1997年10月前往委内瑞拉了解支持青少年母亲的做法。圣基茨已有一个非政府组织母亲工作组存在。
106. 克拉伦斯·菲茨罗伊·布赖恩特学院的入学统计资料显示,女生几乎以二比一的比例超过了男生。在该学院的各个学部中,除了技术部之外,女生在每个学部均超过男生。还有迹象表明,在教师教育和护理教育部中,女生占优势。
表8:入学情况:克拉伦斯·菲茨罗伊·布赖恩特学院
学部 |
课程 |
1995-1996年 |
1996-1997年 |
1997-1998年 |
||||||
男 |
女 |
共 |
男 |
女 |
共 |
男 |
女 |
共 |
||
美术、科学和综合研究 |
“A”级 |
55 |
120 |
175 |
60 |
134 |
194 |
83 |
130 |
213 |
技术、职业和管理研究 |
技术、职业和管理研究 |
90 |
52 |
42 |
87 |
46 |
133 |
109 |
70 |
179 |
教师培训 |
教师教育 |
18 |
33 |
50 |
19 |
35 |
56 |
15 |
40 |
55 |
保健学 |
护理教育 |
- |
63 |
63 |
- |
30 |
30 |
- |
21 |
21 |
成人和继续教育 |
继续研究 |
231 |
401 |
632 |
263 |
523 |
816 |
124 |
397 |
521 |
学生共计 |
人口 |
394 |
841 |
1 063 |
459 |
760 |
1 229 |
331 |
658 |
989 |
107. 对小学、中学和职业学校所有入学儿童均免费提供课本,凡家庭收入每月低于4 000东加勒比元者,经审查免除学费。与此相类似,学生父母的收入低于每月1 000东加勒比元者获得免费校服。私立学校中的所有儿童均获得免费的学校午餐,有需要的中学生获得类似的服务。
108. 上述所有课程平等地提供给男女学生。
第11条.就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相同权利,特别是:
50.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51.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再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52.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53.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54.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55.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职位,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56.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57.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58.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59.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评论
109. 对1994年劳动力调查的分析显示,受抚养子女小于15岁的女户主家庭百分比47%颇高。这些家庭的女户主中仅百分之四十三(43%)从事有收益的就业工作。1980年和1991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妇女的失业率持续高于男子的失业率(见表9)。如预期的那样,妇女承担家务的比例要高于男子。
表9:1980年和1991年人口普查按性别和经济活动分列的15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口
百分比分布 |
||||||
经济活动 |
两性 |
男 |
女 |
男 |
女 |
|
1980年 |
1991年 |
1980年 |
1980年 |
1991年 |
1991年 |
|
就业 |
58.6 |
63.3 |
76.4 |
43.2 |
73.0 |
53.3 |
求职者 |
6.7 |
2.5 |
7.1 |
6.2 |
2.4 |
2.6 |
曾想要并得到工作 |
1.7 |
0.6 |
1.7 |
1.6 |
0.6 |
0.5 |
从事家务 |
18.0 |
11.9 |
1.1 |
32.6 |
1.6 |
21.6 |
学生 |
1.0 |
8.8 |
1.3 |
0.7 |
8.6 |
8.9 |
退休 |
7.0 |
7.4 |
6.1 |
7.9 |
7.6 |
7.3 |
残疾 |
5.0 |
3.6 |
3.8 |
6.1 |
3.0 |
4.0 |
其他 |
2.0 |
0.9 |
2.4 |
1.6 |
1.0 |
0.9 |
未说明 |
- |
1.0 |
- |
- |
1.2 |
0.9 |
资料来源:1990-1994年人口与社会指标选编摘要的表45。拉加经委会/发合会人口统计股,西班牙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10. 根据表9,1980至1991年间妇女就业增长达10%,但女户主家庭的高比率和仍然相当高的妇女失业率结合在一起使得妇女就业仍成为决策者的重要关切事项。政府就妇女和消灭贫穷问题明确规定的优先领域表明了这一点。
111. 捍卫职业妇女免受基于孕产的歧视性惯例的影响的权利仍有大量工作要做。担任公职的未婚妇女怀孕非但不被自动解职或暂停工作一年,反而根据1986年《就业保护法》有权像已婚妇女一样享有13周的带薪产假。
112. 社会保障条例规定向曾就业并向社会救济金缴款达39周的妇女支付救济金,而不得以其婚姻状况有所歧视。
1986年《就业保护法》使妇女,尤其是那些在工作就业的妇女受益良多。该法律规定了两周的带薪休假并在需要时,以及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时支付遣散费。该法将国内工人的试用期限定为四周,并取消以婚姻状况、妊娠和疾病为理由的解雇。
113. 1992年的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解除了妇女的一项日益增长忧虑。受抚养的子女的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该法还给予治安法官以更大决定权,可以斟酌判定与子女和配偶有关的抚(赡)养案件。必须根据负担能力支付抚(赡)养费,而不是每周最多支付15美元。
114. 提供日托服务促进了妇女利用更多机会在家庭外求职的能力。全国设有70个日托中心,其中14个中心是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拥有和经营的,它们提供令人满意的托儿服务,且收费合理。事实上,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近来建立了旁氏工业园日托中心。这一中心是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和政府餐饮机构为约150名儿童联合资助的。1980年,联邦共有八(8)个农村日托中心和九(9)个城市日托中心。1985年,增加到十七(17)个农村日托中心和十六(16)个城市日托中心,1992年,增加到33个农村日托中心和36个城市日托中心。截至1998年,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圣基茨的日托设施数已经上升到85个,增加了23%。这些数据充分地显示出对日托中心的需求和私营企业和政府对父母,其中许多是单身女性需求的回应。
115. 圣基茨和尼维斯为政府所拥有的托儿所和日托中心数在本报告所述十年的前五年期间仍然是稳定的,但在该十年的后五年期间增加了50%。公立学前机构的增长不大。另一方面,1986至1995年期间,私立日托中心几乎增加了700%(从3个至20个)。1995至1998年期间,私立日托中心继续呈明显增长。在1997-1998学年,私立日托中心在联邦85个中心中共占70个。
统计数字——幼儿期发展
1995-1996年
圣基茨 |
尼维斯 |
|
日托中心数共计 |
55 |
16 |
政府日托中心 |
11 |
3 |
私营日托中心 |
44 |
12 |
入托人数 |
1 880 |
480 |
男 |
952 |
230 |
女 |
928 |
230 |
工作人员 |
142 |
480 |
学前机构 |
74 |
31 |
托儿所 |
44 |
9 |
帮佣工人 |
24 |
8 |
1996-1997年
圣基茨 |
尼维斯 |
|
日托中心数共计 |
61 |
11 |
政府日托中心 |
12 |
3 |
私营日托中心 |
49 |
8 |
入托人数 |
1 989 |
421 |
男 |
1 030 |
218 |
女 |
959 |
203 |
工作人员 |
175 |
41 |
学前机构 |
77 |
29 |
托儿所 |
72 |
4 |
帮佣工人 |
26 |
8 |
1997-1998年
圣基茨 |
尼维斯 |
|
日托中心数共计 |
73 |
12 |
政府日托中心 |
12 |
3 |
私营日托中心 |
61 |
9 |
入托人数 |
2 013 |
455 |
男 |
1 040 |
240 |
女 |
973 |
215 |
工作人员 |
209 |
41 |
学前机构 |
94 |
26 |
托儿所 |
78 |
4 |
帮佣工人 |
37 |
11 |
116. 尽管1991至1992年入托费增长100%,但参加政府所属机构的费用在过去十年仍然很低。与此相反,私立日托中心和学前机构的收费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出现了100%至250%的急剧增加,它们往往是政府所属机构的五倍。
117. 正如表10所指出的那样,仍然存在着一些男子居支配地位的个别领域。这种情况尤其存在于建筑、饮料、金属手工艺、家具、电信等领域。妇女从业于电子部门人数大为增加的原因是自由贸易区的妇女劳动力从事生产电子元件。
表10:1988-1995年期间就业于主要服务业和产业的人数
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
部门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建筑 |
613 |
19 |
632 |
718 |
28 |
746 |
627 |
27 |
654 |
旅馆 |
296 |
295 |
591 |
351 |
334 |
685 |
320 |
362 |
682 |
银行 |
97 |
156 |
253 |
96 |
171 |
267 |
100 |
187 |
287 |
保险 |
26 |
32 |
58 |
28 |
37 |
65 |
24 |
44 |
68 |
服装 |
67 |
571 |
638 |
47 |
454 |
501 |
43 |
402 |
445 |
电子 |
131 |
830 |
961 |
111 |
875 |
986 |
88 |
834 |
922 |
饮料 |
106 |
17 |
123 |
112 |
17 |
129 |
157 |
16 |
173 |
食品和日用品 |
50 |
21 |
71 |
50 |
22 |
72 |
53 |
33 |
86 |
手工艺 |
14 |
16 |
30 |
10 |
17 |
27 |
7 |
15 |
22 |
金融手工艺 |
10 |
0 |
10 |
10 |
1 |
11 |
11 |
2 |
13 |
家具 |
12 |
0 |
12 |
12 |
1 |
13 |
8 |
1 |
9 |
面包和糕饼 |
30 |
32 |
62 |
27 |
39 |
66 |
26 |
39 |
65 |
混杂行业 |
78 |
39 |
117 |
105 |
62 |
167 |
107 |
70 |
177 |
饭店和酒吧 |
38 |
72 |
110 |
47 |
81 |
128 |
50 |
90 |
140 |
电信 |
195 |
40 |
235 |
191 |
47 |
238 |
182 |
57 |
239 |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 |
13 |
10 |
23 |
14 |
10 |
24 |
14 |
10 |
24 |
印制和出版 |
28 |
26 |
54 |
30 |
24 |
54 |
28 |
32 |
60 |
航空服务 |
56 |
32 |
88 |
69 |
41 |
110 |
72 |
53 |
125 |
会计 |
12 |
11 |
23 |
12 |
12 |
24 |
10 |
16 |
26 |
警卫 |
34 |
24 |
58 |
28 |
35 |
63 |
21 |
33 |
54 |
研究 |
20 |
8 |
28 |
33 |
10 |
43 |
32 |
13 |
45 |
娱乐设施 |
46 |
35 |
81 |
49 |
43 |
92 |
57 |
49 |
106 |
石油销售商 |
17 |
3 |
20 |
22 |
2 |
24 |
22 |
3 |
25 |
汽车维修服务站 |
49 |
19 |
68 |
49 |
19 |
68 |
49 |
19 |
68 |
商业 |
456 |
404 |
860 |
481 |
466 |
947 |
558 |
535 |
1 093 |
1993 年 |
1994 年 |
1995 年 |
|||||||
部门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建筑 |
683 |
41 |
724 |
666 |
38 |
704 |
614 |
35 |
649 |
旅馆 |
377 |
383 |
760 |
350 |
368 |
718 |
329 |
367 |
696 |
银行 |
149 |
275 |
424 |
161 |
286 |
447 |
190 |
336 |
526 |
保险 |
35 |
58 |
93 |
36 |
59 |
95 |
36 |
60 |
96 |
服装 |
47 |
399 |
446 |
31 |
240 |
271 |
25 |
180 |
205 |
电子 |
107 |
1 099 |
1 206 |
106 |
1 045 |
1 151 |
74 |
960 |
1 034 |
饮料 |
163 |
23 |
186 |
170 |
28 |
198 |
167 |
25 |
192 |
食品和日用品 |
80 |
30 |
110 |
76 |
31 |
107 |
69 |
30 |
99 |
手工艺 |
5 |
15 |
20 |
5 |
11 |
16 |
9 |
17 |
26 |
金融手工艺 |
11 |
3 |
14 |
11 |
3 |
14 |
12 |
1 |
13 |
家具 |
15 |
4 |
19 |
14 |
4 |
18 |
11 |
5 |
16 |
面包和糕饼 |
46 |
37 |
83 |
46 |
45 |
91 |
44 |
47 |
91 |
混杂行业 |
125 |
93 |
218 |
80 |
90 |
170 |
68 |
110 |
178 |
饭店和酒吧 |
69 |
111 |
180 |
68 |
132 |
200 |
69 |
155 |
224 |
电信 |
165 |
62 |
227 |
173 |
63 |
236 |
174 |
71 |
245 |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 |
10 |
6 |
16 |
10 |
5 |
15 |
9 |
5 |
14 |
印制和出版 |
40 |
42 |
82 |
34 |
43 |
77 |
36 |
43 |
79 |
航空服务 |
77 |
72 |
149 |
4 |
80 |
164 |
87 |
74 |
161 |
会计 |
8 |
27 |
35 |
8 |
29 |
37 |
10 |
24 |
34 |
警卫 |
33 |
14 |
47 |
41 |
13 |
54 |
57 |
12 |
69 |
研究 |
31 |
18 |
49 |
19 |
11 |
30 |
24 |
7 |
31 |
娱乐设施 |
71 |
47 |
118 |
59 |
48 |
107 |
65 |
44 |
109 |
石油销售商 |
23 |
3 |
26 |
19 |
4 |
23 |
19 |
4 |
23 |
汽车维修服务站 |
60 |
32 |
92 |
62 |
32 |
94 |
79 |
45 |
124 |
商业 |
570 |
582 |
1 152 |
650 |
633 |
1 283 |
702 |
707 |
1 409 |
资料来源:圣基茨和尼维斯劳工部。
第12条.取得保健的平等机会
⑴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⑵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评论
118. 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注意到这一事实即妇女的不平等地位可能妨碍其取得充分保健服务的机会。所以,政府已确保,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取得保健服务。
119. 在妇女生殖健康领域,保健政策一直是尽可能将产妇死亡率减少到接近零,并设立产前和产后保健方案,以保证妇女的最佳保健。
120. 实际上,所有分娩都是在训练有素的保健人员的指导下在联邦4个医院中进行的。1994年至1998年期间记录在案的有1例产妇死亡的案子。
121. 在本阶段妇女死亡率一直持续下降,其原因是更好的保健教育和意识以及保健标准的提高。
表11:产妇死亡率
年份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产妇死亡率(%) |
2 |
3.1 |
1.1 |
1.1 |
0 |
0 |
资料来源:儿童基金会情况分析,1991至1996年,表2.6。
高风险妊娠
122. 1995年底,政府只雇用了一名产科医生。现在有两名。所以,一旦查出高风险妊娠,就转诊,交产妇选择的产科医生照料。过去,由于私人治疗费用高,限制了求医次数,从而使得母亲和婴儿处于风险状态。但是,现在所有高风险妊娠的母亲都可免费看产科医生。政府正在考虑建立一个总中心/诊所,供所有此类病人转诊。
产前护理
123. 平均来说,35%的孕妇每两个月去看一次分布在联邦17个中心的临床护士。尽管看医生的也很多,但没有有关数据。
124. 过去5年,孕妇中缺维生素A的不多。保健工作人员已使大家注意到了食用水果和蔬菜,特别是绿色和有叶蔬菜的必要性。保健中心免费发放补铁药片,以弥补任何缺铁情况。根据怀孕的阶段,每两周或一个月发放一次补铁药片。怀孕期间,约瑟夫·纳塔涅尔·弗朗斯(Joseph Nathaniel France)医院实验室免费测试两次血红蛋白水平。数据和结果提交营养监测股。
125. 表12和表13中显示的1986-1995年的数字表明,妇女中贫血人数已经大为减少。1986年,在圣基茨,去诊所看病的妇女中,8.4%的血红蛋白水平低于9克。1995年,这一数字降为1.3%。该年,92名妇女的血红蛋白水平为9克至10.9克,209名的血红蛋白水平为11克及以上。
表12:1986-1995年,圣基茨,产前血红蛋白水平
低,<9克 |
中等,9克-10.9克 |
高,11克+ |
共计 |
||||
年份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1986年 |
35 |
8.4 |
220 |
52.6 |
163 |
39.0 |
418 |
1987年 |
27 |
8.2 |
188 |
57.1 |
114 |
34.5 |
329 |
1988年 |
20 |
6.4 |
124 |
34.5 |
170 |
54.1 |
314 |
1989年 |
7 |
2.5 |
85 |
30.6 |
186 |
66.9 |
278 |
1994年 |
4 |
1.4 |
82 |
27.7 |
210 |
70.9 |
296 |
1995年 |
4 |
1.3 |
92 |
30.2 |
209 |
68.5 |
305 |
资料来源:儿童基金会情况分析,1991至1996年,表2.14,(英文)第27页。
126. 在尼维斯,去产前诊所就诊的孕妇中,贫血人数大为减少。
127. 1995年,去诊所就诊的妇女中1.1%的人血红蛋白水平低于9克;14人(15.7%)为9克至10.9克另有74人(73.1%)11克及以上。
128. 一旦孕妇去产前诊所就诊,就免费向其发放补铁药片。
表13:1986-1995年,尼维斯,产前血红蛋白水平
低,<9克 |
中等,9克-10.9克 |
高,11克+ |
共计 |
||||
年份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1986年 |
8 |
5.6 |
63 |
44.4 |
71 |
50 |
142 |
1987年 |
6 |
6.2 |
38 |
39.2 |
53 |
54.6 |
97 |
1988年 |
7 |
7.1 |
51 |
52.0 |
40 |
40.8 |
98 |
1989年 |
3 |
2.8 |
23 |
21.7 |
80 |
75.5 |
106 |
1993年 |
4 |
3.8 |
30 |
28.3 |
72 |
67.9 |
106 |
1994年 |
1 |
0.7 |
20 |
13.7 |
125 |
85.6 |
146 |
1995年 |
1 |
1.1 |
14 |
15.7 |
74 |
73.1 |
89 |
资料来源:儿童基金会情况分析,1991至1996年,表2.15,(英文)第28页。
129. 实际上,所有的新生儿都有保健人员接生。1994年医院床位数如下:
表14:产科床位圣基茨和尼维斯
保健设施 |
A |
B |
J.N.F. (圣基茨) |
30 |
150 |
POGSON (圣基茨) Mary |
10 |
30 |
Charles (圣基茨) |
2 |
10 |
Alexandra (尼维斯) |
10 |
28 |
A = 产科床位;B=医院床位。
资料来源:健康状况和趋势,圣基茨和尼维斯,1992至1995年。泛美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130. 产科急诊转诊的接受单位是约瑟夫·纳塔涅尔·弗朗斯总医院。提出转诊的医生或护士联络医师,提出转诊方安排交通,包括船、飞机或救护车。
131. 1993年,33名医生为43 520人提供服务。这使得联邦的医生与人口比例为1:1 319。同一时期,合格的和受过培训的护士和护士助理总数为287人。这使得护士/护士助理与人口比例为1:152。截至1998年,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末期,有46名医生和270名护士。
婴儿死亡率
132. 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其婴儿照顾情况的良好指标,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婴儿死亡率一直低于《利马协议》建议的数字的50%。1997年,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婴儿死亡率为22.9%。出现这一相对较低的婴儿死亡率的原因是基本保健、卫生和供水服务的改善。农村和城市产前及儿童福利诊所向父母提供了关于照料婴儿的宝贵资料。
保健教育
133. 联邦所有高中均教授家庭生活和保健教育知识。社区事务部、计划生育协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举办有关做父母技巧和相关领域的讲习班。幼儿课程也包括家庭生活教育内容。
生育率
134. 1992-1995年的生育率幅度为76.1%至87.2%。尽管1994-1995年的生育率有些上升,但与1980年至1990年相比,总的出生率明确下降。1996年至1998年的总出生率分别为76.9%、83.0%和82.4%。
135. 对活产母亲年龄的调查显示,1992至1995年出生的儿童中,17%至24%是由少年母亲生的,其中23%至25%的少年母亲至少已经生过一次。
136. 这种状况对母亲、儿童的健康以及母亲充分照顾儿童的能力都有影响。
表15:按产次所列少年母亲的活产
年份 |
年龄组 |
产次 |
共计 |
占所生婴儿 |
||||
1 |
2 |
3 |
4 |
5 |
总数的百分比 |
|||
1992年 |
10-14 |
4 |
1 |
5 |
0.6 |
|||
15-19 |
106 |
47 |
11 |
1 |
165 |
19.5 |
||
1993年 |
10-14 |
7 |
7 |
0.8 |
||||
15-19 |
95 |
45 |
6 |
1 |
0 |
147 |
17.3 |
|
1994年 |
10-14 |
8 |
8 |
0.9 |
||||
15-19 |
111 |
36 |
10 |
1 |
0 |
158 |
17.4 |
|
1995年 |
10-14 |
3 |
3 |
0.4 |
||||
15-19 |
99 |
24 |
5 |
2 |
0 |
130 |
16.6 |
资料来源:健康状况和趋势,圣基茨和尼维斯,1992至1995年。泛美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137. 现在没有关于不想要的怀孕的堕胎发生率的数据。堕胎不合法,但是,有经济来源的妇女可以出钱堕胎。这种状况使得贫穷的妇女只能将其命运交到非法秘密地替他人堕胎者手里,无法享有充足的保健。在泛美卫生组织出版的加勒比地区健康状况中,欧内斯特·佩特有关“妇幼保健”的一份研究报告说,“许多医院50%或更多的妇科床位都被堕胎手术没有完全做干净的病人所占据,这造成了医院不必要的过度拥挤”。
138. 保健中心及非政府组织-计划生育协会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所有妇女都可得到政府计划生育服务。如下表所示(见表16),越来越多的积极接受者正在利用政府保健中心。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可以得到非病理上必需的绝育手术,但妇女要做绝育手术时,最好获得其配偶的协商一致,但在没有取得丈夫的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进行手术的这一程序。
表16:按选择方式所列1992-1995年政府诊所中的积极接受者
方法 |
项目积极接受者 |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
口服 |
50.2 |
52.7 |
51.0 |
52.3 |
宫内避孕器 |
12.2 |
10.6 |
10.4 |
10.7 |
注射式 |
10.0 |
8.0 |
11.4 |
9.1 |
其他 |
27.5 |
28.6 |
26.9 |
27.8 |
共计 |
99.9 |
99.9 |
100 |
100 |
资料来源:健康状况和趋势,圣基茨和尼维斯,1992至1995年。泛美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英文)第17页。
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139. 表17所列为保健中心提供的有关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现有数据。数据显示,与其他性传播疾病相比,淋病感染发生率较高。
表示17:圣基茨和尼维斯按种类所列的性传播疾病(成年人)
种类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梅毒 |
4 |
1 |
2 |
28 |
24 |
24 |
淋病感染 |
36 |
94 |
100 |
80 |
47 |
52 |
衣原体感染 |
0 |
0 |
0 |
0 |
1 |
18 |
生殖器流脓 |
0 |
0 |
0 |
0 |
0 |
18 |
生殖器发泡综合症(Syndrome Genital Utrea) |
0 |
0 |
0 |
0 |
0 |
5 |
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 |
0 |
1 |
4 |
2 |
6 |
2 |
尿道流脓 |
0 |
0 |
0 |
0 |
4 |
0 |
酵母菌感染 |
0 |
0 |
0 |
13 |
6 |
0 |
阴道炎 |
0 |
0 |
2 |
0 |
0 |
0 |
资料来源:儿童基金会情况分析,1991至1996年,表2.21,(英文)第33页。
140. 1992至1995年期间,报告了14件艾滋病病例。按所报告病例,该病年度发病率为93.7/1 000 000(1993年),1994年为139/1000 000。没有有关风险系数或流行病病例概况的资料。有关艾滋病毒血清阳性反应率的资料是从约瑟夫·纳塔涅尔·弗朗斯医院中心实验室获得的。没有对艾滋病毒血清阳性反应率进行过研究,但对监控群体——献血者、产前母亲和囚犯进行了检测。结果如下所列。
表18:1992-1995年对监控群体进行的艾滋病毒检测
群体 |
检测人数 |
艾滋病毒阳性的人数 |
献血者 |
1 297 |
1 |
囚犯 |
352 |
2 |
产前 |
952 |
0 |
资料来源:健康状况和趋势,圣基茨和尼维斯,1992至1995年。泛美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表19,(英文)第23页。
141. 不幸的是,困难的经济状况正在影响怀孕期间和产后阶段的妇女的医疗服务,例如,医疗服务不再总是免费的。但是,经核实确实经济困难的妇女可以得到免费服务。
第13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60.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61.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62.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评论
142. 国家规定提供社会安全网,以支助那些属于处境困难者的个人和家庭,诸如遇到死亡、残疾或贫困者,已婚妇女应该不受损害地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作为父母享有这些福利。
143. 男子和妇女两者均可得到贷款,贷款是根据其风险系数发放的。尽管事实上情况可能是这样的,但对资料的审查显示,贷款的男子多于女子。这可能是社会的权力和经济结构以及传统观念造成的。有些妇女对完成贷款申请以及提交所要求的信息/资料手续不熟,如果她们碰到困难,她们可能会胆怯。
144. 国家发展基金会发放多个领域的贷款:农牧业、渔业、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娱乐业、建筑业和教育。1992年和1993年的数字揭示,农村地区的男子借钱,按优先顺序主要用于旅游农牧业和零售业。就农村妇女而言,农牧业也处于优先地位,还有服务业。另一方面,城市男子集中于服务业,而城市妇女的重点为服务业和零售业。农村地区的男子贷款总额为387 786.01美元,城市社区男子为244 997美元。农村妇女借款86 554.00美元,城市妇女借款182 053.95美元。1993年的数字显示,农村社区贷款的妇女人数超过城区贷款的妇女人数。此外,总体来说,1993年寻求贷款的妇女比1992年多。
表19:发展机构发放的贷款
年份 |
农村男子数目 |
农村妇女数目 |
城市男子数目 |
城市女子数目 |
男子总数 |
女子总数 |
1992年 |
222 |
191 |
234 |
134 |
456 |
325 |
1993年 |
234 |
213 |
212 |
208 |
447 |
421* |
资料来源:圣基茨/尼维斯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准备的有关妇女地位的国家报告。
145. 没有有关圣基茨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房地产使用权方面的资料。但是,在尼维斯,统计数字显示妇女拥有财产,并用其作为抵押品来进行建筑。从登记处获得的1993年的数字显示,112名男子和101名妇女拥有土地。35份土地是联合家庭成员所有,34份土地也是夫妻联合名义所有,共有282个注册所有权。75%的土地位于首都查尔斯顿之外。1993年头两个月注册的32份样品显示,妇女拥有345 134平方英尺土地,男子拥有634 953平方英尺土地,联合拥有的为290 790平方英尺土地。所拥有土地的尺寸大小显示妇女所有的土地往往面积较小。必须要指出,在继承权或财产所有权方面妇女没有障碍。
146. 对获得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资格要求对已婚妇女的影响与其对男子的影响不同,因为在已婚妇女获得这些贷款时,大多数银行要求丈夫的签字。
第14条.农村妇女
63.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64.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⑶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⑷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⑸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⑹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识字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⑺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⑻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⑼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⑽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评论
147. 除了在第13条所讨论的拥有土地和贷款两个问题上有现成的资料以外,在农村问题上,目前还没有按性别分类的资料。然而,应该指出,在圣基茨和尼维斯,由于国土面积小,城乡之间的差别没有土地面积较大国家的城乡差别那样突出明显。
第15条.在法律面前以及公民事务上的平等
⑾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⑿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⒀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⒁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评论
148. 根据《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第3.28章,在妇女缔结合同及管理财产的法律能力方面,保障她们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待遇。
149. 当地的法律专家认为,尽管男女在法庭面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但事实上,在法庭面前的待遇并不总是平等的。她们指出,在虐待儿童的问题上情况尤其如此。
150. 人们同意,法律援助的缺失对妇女平等获得法律服务形成了一种制约。为了改善这一局面,目前已经提供了一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通过非政府组织以及妇女事务部的推荐,私人开业的女性律师经常为妇女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151. 《圣基茨和尼维斯宪法》是本国的最高法;该法保证每个妇女享有下列权利:
20.生存、自由、人身安全、以及法律面前平等,
21.信仰、言论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
22.个人隐私、家庭隐私和其他财产得到保护,以及财产不受无偿剥夺。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法
65.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⒂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⒃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⒄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⒅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⒆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⒇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 21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 22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评论
152.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境内的家庭关系由各种民法、宗教法以及习惯法和做法加以规范。联邦境内所有家庭中,56.1%由男性主持,其余43.9%由女性主持。
153. 加勒比分区域的统计资料表明,该分区域的家庭在很大程度上由女性主持。在加勒比分区域各国的家庭总数中,女性主持的家庭在苏里南所占比例最低,为20%,在圣基茨和尼维斯所占的比例最高,为43.9%。
154. 加勒比分区域与北部各国相比,主持家庭的妇女趋向于更加年轻,并且正处于生儿育女的年龄,所主持的家庭为多代家庭的可能性更大,也就是说有一代以上人生活在同一家庭。决定女性主持家庭的因素有迁徙、离婚、遗弃、晚婚或者没有伴侣的青少年母亲等社会人口因素。在圣基茨和尼维斯,1991年按年龄分类的生育率如下:15-19岁年龄组,生育率为每千名妇女82.6个活产;20-24岁年龄组,生育率为每千名妇女141.6个活产。
155. 从法律上说,男子和妇女在婚姻期间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但只有妇女在解除婚姻时有权利获得抚养费。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丈夫能够证明经济极其困难,则可能获得生活费。
156. 在拥有、获取、管理和处理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根据法律,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方面,已婚妇女享有与其丈夫同样的发言权。但根据风俗习惯,这一角色属于男子。《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第32.8章保护妇女在解除婚姻时获得财产的权利,并确定离婚之后如何划分财产。
157. 遗憾的是,对于那些没有合法婚姻而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的人来说,在关系存在期间及解除时,他们在财产方面享有的唯一权利仅仅是陌生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根据贡献来评估各自享有的公平权利。这可能对联邦境内的妇女非常不利,因为许多妇女或者是家庭的主持,或者是一系列一夫一妻关系中的伴侣,或者与男性保持着探视关系,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财产共有的问题。
158. 对于事实上的家庭来说,《1977年社会安全法案》规定,社会安全局有权利把一名男子死亡之前的三年内一直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一名单身妇女当作该男子的寡妇对待。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以同居关系与妇女生活在一起的男子。
159. 在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没有任何法律强制一名妇女在结婚时放弃本姓。根据普通法及其适用规定,妇女有权利在结婚后继续使用自己的本性。根据1983年《法定成人年龄法案》,法定成人的年龄为18岁。《针对个人的不法行为法案》第56章第50节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同意性交的最低年龄为16岁。
160. 尽管妇女有权利自由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间隔,但人们觉得,由于宗教和习俗的原因,许多妇女并没有行使这一权利。
161. 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的子女甚至在语言上也受到歧视。但是现在,官方文件中不得再使用曾经用来描述这类人的“杂种和私生子”等词。1993年通过了《儿童地位法案》。这意味着,书本上已经取消了在法律上妨碍子女享有继承权的“杂种和私生子”等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现在享有平等继承财产的权利。《圣基茨和尼维斯宪法》不仅禁止性别歧视,并且对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社会结构来说,更重要的是保证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享有平等权利(第二章第15⑶节)。
162. 在圣基茨和尼维斯,不存在经人安排的儿童婚姻问题。然而却有未成年女性和成年男性在父母默许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现象。圣基茨和尼维斯很高的青少年妊娠率就证明了这一事实。
163. 1987年通过的《儿童法案》在提及收养者或者申请者时使用了笼统的字眼。《法案》在谈到一名单身男子申请收养一名女童时,才作出了具体的性别规定。
164. 总的来说,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法律支持受到宪法保护的妇女权利,并且不违背国际标准。然而,这就象一颗定心丸,有利于为确保实现妇女的各项权利而进行的努力。
结论
165.自从1985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圣基茨和尼维斯境内的妇女获得了许多物质利益。然而,在妇女的看法和尊重妇女的看法方面,意识形态领域仍需要作出许多努力。另外,必须持续进行公共教育,以便改变态度和文化上根深蒂固的做法。
166.值得提到的一个领域就是政治方面为实现性别平等而进行的“斗争”。两个政党的宣言中都纳入了与性别有关的领域,而政府在资金上和道义上都支持为加速实现妇女平等而拟订的方案。
167.联邦境内的妇女现在有权利保留工作,而不会在生殖功能方面受到歧视。此外,青少年母亲也有机会重返学校,并且得到了各种支持,以便帮助她们完成学业。
168.在决策领域,尽管公共部门的中级管理层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妇女的人数仍严重不足。随着妇女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并且能力得到加强,以及性别问题继续被纳入主流,劳动队伍在将来应该有一些改善。
169.圣基茨和尼维斯1996至2000年性别和发展计划表明,政府致力于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发展。为了实现国家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发展目标,妇女事务部正在向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提供性别分析和观点。
170.妇女事务部还确保消除那些阻碍妇女和女童参与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障碍,并且加强政府在其各个部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能力。
171.实现妇女平等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是能够实现的目标,政府以及联邦境内的负责机构决心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