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KHM/4-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4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柬埔寨 *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4

一.导言...............1-256

A.一般背景4-66

B.政治背景4-107

C.人权保护框架11-167

D.宣传保护人权17-228

E.《公约》的执行情况23-258

二.《公约》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26-2569

第一条:歧视26-299

第二条:政策措施30-4610

第三条:保证基本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47-5713

第四条:特别措施58-6815

第五条: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69-8017

第六条:卖淫81-10319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104-11123

第八条:代表权112-11426

第九条:国籍115-11727

第十条:教育118-13727

第十一条:就业138-16232

第十二条:保健163-17837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利益179-18539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186-22441

第十五条:法律225-23947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生活240-25650

参考资料..............53

统计表

1.2009年关于贩运人口相关案件的法庭裁决21

2.1993-2010年立法机构中的妇女24

3.第四届立法机关执行机构中的妇女24

4.2002和2007年当选乡/区议员的妇女24

5.2006-2009年女性公务员25

6.2008和2009年市和县/镇办事处和相关机构中的女性公务员………………………25

7.2006-2009年司法机构中的妇女25

8.2004/2005-2007/2008年学前教育一级的女生28

9.2004/2005-2007/2008年初级教育一级的女生29

10.2004/2005-2007/2008年中等教育一级的女生29

11.2006-2008年获得奖学金的学生30

12.2004/2005-2007/2008年高中女生状况30

13.2003/2004-2007/2008年职业培训机构中的女生33

缩略语

ADB亚洲开发银行

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RV抗逆转录病毒

ASEAN东南亚国家联盟

CDHS柬埔寨人口统计与保健调查

CDP社区发展计划

CEDAC柬埔寨农业研究与发展中心

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SSP柬埔寨教育部门支助项目

CIP社区投资计划

CMDG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

CNCW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

COMMIT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湄公河部长级倡议

CRC柬埔寨红十字会

D&D权力下放与分散权力

DV家庭暴力

EMIS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EPS就业许可制度

EU欧洲联盟

FAO粮食及农业组织

GAP善治行动计划

GDP国内生产总值

GMAG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小组

GMAP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

HIV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

ICRC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D Poor贫困家庭识别方案

ILO国际劳工组织

IPM虫害综合防治

IT工业培训

JMI联合监测指标

LMAP土地管理改革方案

MAFF农林渔业部

MDG千年发展目标

MEF经济和财政部

MoC商务部

MoEYS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MoH卫生部

MoI内政部

MoJ司法部

MoLVT劳动和职业培训部

MoP规划部

MoSAVY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

MoU谅解备忘录

MoWA妇女事务部

MoWRaM水资源和气象部

MRD乡村发展部

NCHADS国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中心

NDMC国家灾害管理委员会

NEC全国选举委员会

NGO非政府组织

NIPH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

NIS国家统计局

NPP 国家人口政策

NPRS国家减贫战略

NSDP国家战略发展计划

PAP 优先行动方案

PB方案预算

RACHA生殖及儿童保健联盟

SEDP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SNC全国最高委员会

SPFSUNO联合国组织粮食安全特别方案

SSCS公务员事务国务秘书处

UN联合国

UNIAP联合国机构间打击人口贩运项目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HCHR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FEM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TAC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

US美利坚合众国

一.导言

1.柬埔寨王国于1992年10月15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使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有义务执行该公约规定的所有条款并将其执行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

2.2004年1月30日,柬埔寨王国政府依照《公约》第十八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其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6年1月19日在第705和第706次会议期间研究并审议了本报告,并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提出若干建议,以进一步落实《公约》。

3.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中的建议,柬埔寨王国政府编写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国家报告》以提交联合国秘书长。

A.一般背景

地理和行政划分

4.柬埔寨王国占地表面积有181,035平方公里,地处东南亚,与泰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柬埔寨王国划分为24个省,首都金边。省又划分为193个市、县、镇(市辖区),其中26个市,159个县和8个镇。市、县和镇包括1,621个乡/区(区为市辖乡)(1,417个乡和204个区)。最小的行政单位是村,有14,073个村庄。

人口统计

5.柬埔寨王国总人口为13,395,682人,其中男性6,516,054人(48.64%),女性6,879,628人(51.36%)(国家统计局,2008年)。1998年至2008年,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5人。人口年增长率为1.54%(国家统计局,2007年)。2008年人口普查显示,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例活产死亡66人,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每1,000例活产死亡82人。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00例活产死亡472人,2008年这一数字减少至461人。2008年妇女的预期寿命为64.3岁,而1998年为59.27岁(国家统计局,1998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2005年)。

经济

6.2007年至2008年,柬埔寨王国年均经济增长率为8.5%。截止2008年,该国国内生产总值估计达103.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739美元。

B.政治背景

7.自1953年从法国取得独立以来,柬埔寨王国经历了多个政权和多种政治制度的更替。

8.1953年至1970年,柬埔寨王国在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领导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担任国家元首。1970年郎诺将军领导的政变推翻了这个政权,郎诺成为新成立的高棉共和国的总统。

9.1975年,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军队击败朗诺政权,将国家更名为民主柬埔寨。这个实施种族灭绝政策的政权维持了三年八个月二十天,最终在越南志愿军的支援下,被柬埔寨救国统一战线领导的高棉民族主义势力推翻。这项运动于1979年1月7日宣布对红色高棉政权取得胜利,并建立了一个新的名为“柬埔寨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1989年该国更名为柬埔寨国。

10.在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联柬权力机构)的支持下,柬埔寨建立了新的治理和领导结构。在1993年举行的大选中,选举产生了新成立的制宪会议的成员,其中首相为政府执政党首脑。制宪会议之后更名为国会,起草并批准了新宪法,在君主立宪制的框架下确立了多元化的自由民主制度,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重又担任国王。1993年通过了柬埔寨王国的名称。

C.人权保护框架

11.柬埔寨王国政府认为,保护人权是保障所有柬埔寨公民的尊严和生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义务。因此,柬埔寨王国政府依据国家和国际框架在所有的国家领导和管理部门包括私营部门都设立了人权保护机制。

12.在立法部门中,国会和参议院均建立了保护人权和受理投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有义务提供推进、受理和处置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交的所有投诉。

13.在行政部门,柬埔寨王国政府设立了名为柬埔寨人权委员会的机制,其作用是协助柬埔寨王国政府制定人权政策,并协调调查和解决侵犯人权行为。

14.在司法部门,所有司法机构均具有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确保其人权不会遭到任何种类的侵犯的独立权力。柬埔寨王国的司法机构包括省/市法院和军事法庭,负责处理基层的违法行为。省/市法院对其所在地具有管辖权。位于金边的军事法庭对整个柬埔寨王国具有管辖权。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高级法院,均设在金边,对全国具有管辖权。

15.除了国家的人权保护机制,柬埔寨皇家政府欢迎许多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与柬埔寨合作,共同保护柬埔寨王国管辖范围内所有公民的人权。

16.这些国际组织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在与这些机构的合作中,还成立了许多有权促进和介入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儿童权利的地方非政府组织。

D.宣传保护人权

17.1992年,柬埔寨王国在全国最高委员会(最高委员会)领导的过渡统治时期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当时柬埔寨王国没有让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官方公报《皇家公报》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之后传播相关信息。

18.虽然《皇家公报》并未刊登《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其进行官方宣传,但柬埔寨王国政府对《公约》进行了广泛宣传。《公约》的案文也被翻译成柬埔寨语(尽管并非为正式译本),还公布了对《公约》的简要解释性说明并分发给所有公务员,为便于柬埔寨公民了解情况还在电台和电视上开展了广播宣传。

19.继《公约》的柬埔寨语版本出版和传播后,柬埔寨王国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办了一系列培训课程,进一步解释《公约》内容,以增进公务员和公民对《公约》的了解。

20.随着《公约》细节的公布,柬埔寨王国政府批准了关于《公约》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便通过讲习班在所有市/省的公务员中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21.柬埔寨王国政府指定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继续落实王太后、柬埔寨国民的伟大母亲兼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名誉主席的各项建议,更广泛地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同时监测与《公约》有关的国家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提供建议。

22.针对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决定,在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各部委和机构内部建立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小组,目的是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和宗旨对各部委的官员进行培训。此外,司法部还邀请多位法官、检察官和部委官员参加这些培训会议。

E.《公约》的执行情况

23.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1条,柬埔寨王国政府承诺,将通过把《公约》的基本原则纳入其国家政策、计划和法律标准,有效应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采用这种方式保证依据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国家政策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4.两性平等原则被纳入《2006-201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第二个善治行动计划》以及柬埔寨王国政府与发展伙伴之间制定的联合监测指标。性别问题和策略还被纳入国民教育课程、权力下放和分散权力框架,以及《首都、省、市、县和镇理事会行政管理法》和《首都、省、市、县和镇理事会选举法》。这些措施的重点是确保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划和预算编制,并确定妇女在国家以下各级理事会、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比例。男女平等的原则还被纳入其他主要立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

25.柬埔寨王国的法院在所有审判过程中须适用柬埔寨国家法律和柬埔寨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和盟约,包括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各项公约。

二.《公约》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歧视

26.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1条规定:“柬埔寨国应承认并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同人权、妇女和儿童权利有关的各项盟约和公约规定的人权。”

27.《宪法》第31条的规定表明,柬埔寨王国承认和尊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遵守《公约》规定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的定义,将其作为消除柬埔寨王国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依据。

28.柬埔寨王国政府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的定义,由此颁布法规,惩处歧视妇女行为,例如《刑法典》的以下条款:

第 265 条: 以 性别 为由 拒绝 给予 财产或 提供 服务的,应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或处 10 万 瑞尔至 200 万瑞尔罚款。

第 266 条: 以 性别 为由给予 财产或 提供 服务的,应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或处 10 万 瑞尔至 200 万瑞尔罚款。

第 267 条: 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人员的 ,应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或处 10 万 瑞尔至 200 万瑞尔罚款。

第 268 条: 有以 性别 为 条件 实行 聘用的行为 的 ,应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或处 10 万 瑞尔至 200 万瑞尔罚款。

第 269 条: 以 性别 为由实行 解雇或开除行为 的 ,应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或处 10 万 瑞尔至 200 万瑞尔罚款。

第 270 条:公务员 在履行职能或履行职务之际以性别为由拒绝任何人享有其自身权利的, 应判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禁,或处于 100 万瑞尔至 400 万瑞尔罚款。

29.总之,柬埔寨王国使用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对妇女歧视”的实际定义,易于在国内法中实施。柬埔寨王国的国内法保障男女平等享有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按照2009年11月30日NS/RK/1109/20022号皇家法令颁布的《刑法典》所使用的定义,该定义以一般性歧视为特点。

第二条政策措施

30.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署国,柬埔寨王国已做出协调一致的努力,通过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中适用《公约》规定的各项原则来落实这些原则。

(a)款

31.柬埔寨王国《宪法》的以下条款支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基本原则:

第 31 条:所有柬埔寨公民 ,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出身、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 情况 ,在法律面前 一律 平等,享有平等 的 权利和自由,并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 45 条:男女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平等。

32.除《宪法》之外,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将男女平等的原则纳入了国内法的规定。

(b)款

33.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5条规定:“应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因此,柬埔寨王国政府把禁止歧视妇女的条文纳入了《刑法》,如本报告第28段所述。

34.除上述条文外,还通过了其他条例和具体措施,以禁止歧视妇女,包括:

(a)《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2005年10月24日);

(b)《一夫一妻制法》(2006年9月1日);

(c)《禁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2008年2月15 日);

(d)《首都、省、市、县和镇行政管理法》(2008年5月24日)。第58条规定:“基于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肤色、国籍、智力或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个人或特定群体的任何细则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e)《旅游法》(2009年6月10日)。第11条规定:“旅游部应与其他相关部委和机构合作,承担监管影响旅游业或受旅游业影响的其他重要领域的共同责任……[包括]防止性剥削。”

(c)款

35.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5条,基本法、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应规定法律保护男女的平等权利,以确保通过有能力消除一切歧视妇女行为的司法和公共机构提供保护。

36.柬埔寨王国《宪法》对男女平等的若干基本原则做了规定,包括:

第31条:法律面前平等。

第34条:享有投票和担任选举候选人的平等权利。

第36条:平等择业;平等得到报酬;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平等建立工会和作为成员参与劳动工会的活动;家庭内外工作平等。

第38条:享有通过司法诉讼进行辩护的平等权利。

第43条:享有宗教信仰和礼拜自由的平等权利。

第44条:所有权平等。

第45条: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37.为了进一步确保法律保护上述平等权利,柬埔寨王国在基本法中对平等原则做出了界定:

《民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具体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个人尊严、两性平等和财产权利保障等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2条确保依法处理民事诉讼,捍卫个人的权利,并确保保障每个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诉讼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不分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信仰、宗教、政治倾向、原籍、社会地位、资源或任何其他情况。”

38.除了这些保障平等的法律保护措施之外,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9条允许所有认为其平等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享有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其案件的权利。

39.关于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有权从柬埔寨律师协会寻求法律辩护。柬埔寨律师协会目前有超过700名成员,能够在全国各级法院提供法律辩护。此外,柬埔寨律师协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还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

(d)款

40.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5条废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因此,个人、主管当局和所有公共机构必须避免实施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

41.为了确保主管当局和公共机构的所有活动均履行这些义务,柬埔寨王国政府已经授权妇女事务部和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监测主管当局和公共机构与不歧视妇女原则有关的各项活动。

42.妇女事务部设有省级职能部门,协助监督地方当局的活动,以确保不歧视妇女,而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会员由24个部委/机构的秘书长组成,负责监督公共机构的活动。

(e)和(f)款

43.为了确保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学习课程的教育措施,如《国家战略计划》所述;《刑法典》规定的法律措施,其中对惩罚歧视妇女做出了界定;以及《社会和文化行为改变计划》,负责在柬埔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推进男女平等原则。

44.同时,旨在提高柬埔寨妇女生活水平的妇女事务部《五年战略计划》(Neary Ratanak二)(2004-2008年)所列各项原则已成功付诸实施。这包括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措施以及将妇女权利纳入主要国家政策,包括:

编制“Neary Ratanak三”

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

《2006-201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

《第二个善治行动计划》

柬埔寨王国政府和发展伙伴之间的联合监测指标

《权力下放和分散权力战略框架》

《首都、省、市、县和镇行政管理法》

《乡/区发展计划》和《乡/区投资计划》

(g)款

45.为了确保消除所有歧视妇女行为,柬埔寨王国政府已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所做定义和宪法委员会的通告,废除《刑法典》中的任何歧视性规定:

第142条(新):不得颁布或实施宪法委员会裁定违宪的任何规定。

第158条(新):柬埔寨保护国有财产、权利、自由和合法私有财产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和标准文件应继续有效,直到被进一步的法令修改或废止,但有悖《宪法》精神的规定除外。

46.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柬埔寨王国政府优先促进妇女的作用并提高其社会地位。通过重视落实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建设妇女在各个领域的能力、改变歧视妇女的社会态度、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以及保障各项权利从而使妇女能够积极、平等地参与国家发展,柬埔寨王国政府实现了这一原则。在这方面,所有妇女必须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教育、职业培训和经济资源。她们还必须有机会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在帮助自己摆脱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境况方面获得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第三条保证基本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

47.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5条规定:“柬埔寨两种性别的公民皆拥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在这些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柬埔寨王国政府正做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实行各项措施和法律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并提高妇女在这些领域的地位,使妇女能够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48.除了上述基本原则,还实施了其他特别措施保护和确保妇女的发展并提高妇女地位,使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和行使其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措施中包括《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在落实《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的过程中,为全国各地的乡/区议员、警官、军人、法庭办事员、法官、检察官和地方当局开办了一系列培训课程。此外,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的信息将被纳入了国家警察皇家学院和司法专业人员皇家学院的课程。

49.柬埔寨全国开展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与暴力侵害妇女有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的认识。还在一些省城和县组织和提供印刷文件、教育视频播放点、宣传运动、受害者服务和公众论坛。此外,已为首都和各省的政府官员连续开设培训课程。

50.除法律措施之外,柬埔寨王国政府还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两性平等的发展和进步。这些其他措施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并促进柬埔寨生活的各个方面平等。努力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发展方案的主流,并提高妇女在决策和决策职位方面的代表人数,这些努力的目标是各机构、市/省级职能部委、乡/区理事会和非政府组织。

51.为了落实上述措施,已在26个部委/机构建立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小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主席。其中,17个部委已制定并正在实施《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计划》,其他一些部委正制订《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此外,在地方一级,已通过《Seila方案》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权力下放和分散权力改革方案》实行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其措施包括将性别理念纳入《首都、省、市、县和镇行政管理法》和《首都、省、市、县和镇理事会选举法》以及《权力下放和分散权力战略框架》。这些努力的着重点是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划和预算编制,并扩大妇女在国家以下一级所有理事会、委员会及办事处的代表权。

52.为了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柬埔寨王国政府决定,必须在所有部门和所有各级的部委/机构中实施性别战略,并定期密切监测。部长会议和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秘书长将继续要求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准备月度、季度、6个月,9个月和年度活动报告,其中突出强调已实施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领域,以提交柬埔寨王国政府。

53.基于上文所述性别观念,已在地方一级建立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机制,涉及增加领导职位妇女的人数,加大妇女在全国乡/区妇女和儿童事务的参与力度,并在市/省一级的职能部门设立了性别问题协调人。通过这项措施,发现在招聘和任命妇女担任领导职务方面取得了下列成就:

(a)目前乡村领导人中妇女为41,544人,占30%,其中453人为村长,2,303人担任副村长,9,450人担任乡村助理;

(b)在11,353名乡/区理事会成员中,15.12%(1,717人)为女性(2007年数字)。而之前的乡/区选举中当选的女性为1,661人,占14.60%(2002年数字)。

54.除上述措施外,近年来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以维护男女之间平等的原则,使妇女在各个领域和部门中发挥其作用。柬埔寨王国已通过163部即将落实的法律,其中包括维护两性平等的各项措施。在这些法律中,有四项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此外,部长会议正在审议和修订许多其他法律草案。

55.为了增强处理柬埔寨妇女相关问题的法律条文的效力,司法部审查了各种国家法律及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致性,包括:

《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禁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

《劳动法》

《婚姻家庭法》

56.此外,柬埔寨王国政府目前正在审查和修订一些法律草案,以提交供国会通过。除了这一点,司法部还一直在编写其他许多法律草案,例如:

《无讼民事案件程序法》草案

《个人状况相关诉讼程序法》草案

《谴责贩运人口法》草案

《少年司法法》草案

57.通过和颁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后,司法部开展了广泛的宣传运动,其中包括:

(a)一项在柬埔寨王国国家电视网上逐章解释《刑事诉讼法》的方案;

(b)2007和2008年为法官、检察官、法庭办事员和司法警官在内的共计1,950名参与者开设了13个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宣传讲习班,其中包括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

(c)2007和2008年为全国六个地区的法官、检察官、法庭办事员和相关官员在内的共计1,100名参与者开设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宣传讲习班;

(d)2009年司法部为840名司法部官员、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法庭办事员和司法警察开办了八次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培训课程和宣传讲习班。

第四条特别措施

58. 依照 柬埔寨王国 《 宪法 》规定 的男女之间平等的基本原则,柬埔寨王国政府不断 地 评估 和审议可以通过的可加快全面实现这项原则的必要措施。

第1款

59.为了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柬埔寨王国政府目前正在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在其政治纲领中表明了立场,指出:“王国政府将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中央到国家以下一级所有各级国家机构中妇女的比例。”基于这一方案,王国政府已决定,市政、省、市、区和乡机关领导层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结果显示:

37名妇女当选市政/省议员(2009年)

359名妇女当选市/县/镇议员(2009年)

24名妇女被任命担任市政和省副省长(2009年)

187名妇女被任命担任市副市长和县/镇副县长、副镇长(2009年)

60.柬埔寨王国政府将此项行动作为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平等。王国政府还在乡/区一级采取了特别措施,例如:

(a)通过乡/区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确保妇女的代表权;

(b)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村领导层中的代表权。

61.在地方一级采取特别措施的同时,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努力使妇女能够获得更高的领导职位,以加大妇女在国家政策中的发言权。例如,在国会第四届议会中,王国政府让一名妇女担任副首相一职。

62.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措施,规定今后一些部委/机构招聘新员工考试要有适当的女性候选人配额。在此基础上,公共事务国务秘书处2009年发布和分发了妇女配额准则,规定公共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女性比例为20%至50%。

第2款

63.柬埔寨王国将母性视为是一项需要特别关注的社会职能,例如《宪法》第46条规定:“妇女不应因怀孕失业。妇女有权享受全薪产假,其资历或其他社会福利保持不变。”

64.按照这一原则,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实行特别措施保护妇女的产假权。《劳动法》规定了与柬埔寨的孕产妇权利有关的特别措施:

(a)分娩后妇女有权享受90天产假,并享受一半的薪水和其他福利(如有)。妇女在产假两个月后有权只从事轻松工作;

(b)子女幼小的妇女有权每天有一小时的哺乳假。不得从正常休息时间中扣除哺乳时间。

65.对于公务员,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产假:

(a)在怀孕期间,妇女有权享受三个月的全薪产假;

(b)子女不满一岁的妇女享有每天早退一小时的全薪假。

66.尽管为采取这些特别措施做出了努力,但这还不足以加快柬埔寨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之间的平等,即使措施本身是健全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了《矩形战略》和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

67.柬埔寨王国政府将继续考虑所有的可能性,并会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继续采取特别措施,以进一步加快男女之间的平等,并在每个部门制订两性平等政策。

68.总体而言,迄今为止,被纳入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的促进两性平等的措施已经取得了稳步进展,并且:

降低了城市和交通方便的农村地区的贫困率

扩大了儿童的小学教育

降低了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

提高了儿童疾病的免疫接种率

提高了母乳喂养率

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减少

城市地区供水得到改善和农村地区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第五条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69.过去,柬埔寨王国的民族传统、风俗习惯、文化和社会规范对妇女施加压力,使她们屈从于男性。这些规范既包括与充分实现妇女人权有关的积极方面,也包括消极方面。

(a)款

70.认为“蛋糕绝不会比锅大”的观点意味着在父母照顾下的儿童无权做出任何决定。这种态度导致妇女和女孩的负担进一步加重,例如过去柬埔寨社会更重视男孩而不是女孩的教育。此外,妻子被认为从属于丈夫并受其控制。

71.柬埔寨王国政府认识到这种态度阻碍了社会发展进程,尤其是妨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已做出协调一致的努力,通过在所有领域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来改变这种态度。例如,已颁布的《婚姻与家庭法》就是改变柬埔寨男女在婚姻和家庭领域中的文化和社会态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同时,王国政府还在其政治纲领中指出:“王国高度重视改善柬埔寨妇女的状况并提高柬埔寨妇女的地位,注意实行有性别区分的战略,建设妇女在各个领域的能力,改变导致歧视妇女的社会观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并确保妇女有权让自己积极和平等地参与国家建设和发展进程。”

(b)款

72.在采取这些措施改变社会和文化态度的同时,柬埔寨王国政府也十分重视通过各项措施教育家庭认识到母性是一项社会职能,是男女的共同责任,鼓励所有人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王国政府原则上已决定,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涉及照顾和教育代表着国家未来的儿童,使其成为健康、聪明、知识渊博、有能力和有道德的人以报效国家。这一立场也使妇女能够积极参与生产和所有社会活动。

73.为了确保人们了解男女共担责任有利于儿童的最大利益,柬埔寨王国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7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照顾和教育自己的孩子成为良好公民。”

《婚姻家庭法》第115条规定:“父母有义务爱护、抚养和教育子女,培养他们形成学习、爱国主义、国际团结意识、尊重国家财产和他人的权利和财产的理念。”

74.目前,可以从柬埔寨社会中的性别关系看出社会态度的这种变化,这体现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平等。尽管男子可能声称自己是一家之主,不过妇女可有独立性和控制权。妇女拥有土地等财产,管理财政,并做出家庭方面的决定。男女享有继承权和就业的同等权利。

75.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和方案是衡量社会观念变化的一个手段,它们表明今天的柬埔寨社会比过去更加了解妇女的权利,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利概念正在发生变化。更多的妇女,尤其是城镇居民,支持促进两性平等。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妇女被雇用从事传统上认为男女性均可参与的有酬工作。

76.然而,柬埔寨社会的一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轻易改变。改变看法要求对教育方案进行投资,也需要时间,尤其是在发展尚不完全成熟的农村地区。一些人仍固守传统观念和陈规,并利用“蛋糕绝不会比锅大”等俗语的影响对子女选择婚姻伴侣施加压力。特别是女孩仍受自己父母的控制,不敢为自己做出决定。尽管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妇女的行为和态度有关的社会性别态度,例如妇女行为准则(Chbab Srey),仍严重妨碍实现社会、经济和政治部门中的两性平等。

77.柬埔寨王国政府继续公开信息,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解决传统性别态度问题,从而使公民都了解这些态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打消这些态度,特别是在承认和接受男女在柬埔寨社会各个方面的平等权和自由方面。

78.妇女事务部在发展伙伴的支持下,进行了一项研究,对柬埔寨的性别情况进行了评估,并编写一份题为“妇女的公平份额”的文件。此次评估是通过对来自柬埔寨人口统计与保健调查(2005年)、间中期人口统计调查(2004年)、减贫参与性评估(2007年)和其他具体部门的研究和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性研究开展的。这项评估研究和分析了男女习惯性行为准则(《Chbab Srey》和《Chbab Bros》)中提及的性别定型观念的影响,包括父母对教育女童的态度、男性和女性在做出家庭决策中的作用、资源和财产的管理以及女性的维持家庭角色的价值。这一评估表明,传统观念仍然影响当今社会的行为和实践,有些是积极的,有些则是消极的。

79.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从妇女传统行为准则《Chbab Srey》中摘录了两段,将之纳入了与学生讨论的问题之中,利用从诗歌中拮取的思想突出强调对过去的高棉作家的作品中提出的社会性别问题的态度。这些讨论导致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于2007年从教育课程中删除了《Chbab Srey》中的这两段,并停止在课堂讲授这些内容。同时,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开始面向中央教育管理层开展培训课程,涉及到的问题包括:社会性别问题知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概念和标准;宣传;教育女孩的好处;有性别区分的衡量和指标;教育部门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2006-2010年);人权;儿童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应对贩运人口问题的专业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市/省级部门的总干事、副总干事、部长和副部长;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市、县和镇办事处的主任和副主任、学校校长、区域师资培训学院和市/省师资培训学院的讲师;以及全国的初高中教师。

80.柬埔寨王国政府继续努力,通过各种手段,改变不支持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态度,特别是通过法律措施加强切实落实《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然而,落后行为和态度依然存在。一些家长对女孩在选择伙伴、教育和职业方面施加压力,有些男子声称自己是一家之主,试图完全控制其家庭成员,不认为妻子和丈夫之间权利平等。虽然这种情况正在逐渐改变,不过这些传统的行为、态度和思想深深植根于柬埔寨社会。因此,要彻底改变在两性平等方面的态度,需要很长的时间和进一步努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第六条卖淫

81.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在内政部国家警察总局下建立了一个特别机构,即打击贩运人口和青少年保护部负责打击涉嫌贩运人口的罪行。该机构在所有市和省均有分支机构。此外,国防部皇家宪兵队总部已经建立了一个机构,在各省市打击贩运人口。

82.另外,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建立有效落实其打击贩运人口方案的机制。2007年,王国政府决定建立一个由妇女事务部领导、部委/机构成员组成的国家部际工作队。王国政府还做出决定,成立打击贩运人口、偷运、剥削和性剥削妇女和儿童的牵头工作队,由内政部长担任领导,一些部委/机构的部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代表担任副主席和成员。

83.由于这两个工作组具有类似的任务和职责,柬埔寨王国政府于2009年将两个工作队合并,组成打击贩运人口、偷运、劳工剥削和性剥削妇女和儿童国家工作队,赋予其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的更广泛的行动范围和责任。根据2009年9月25日的第162号二级法令成立了该国家工作队,内政部部长担任主席,一些部委/机构的部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代表担任副主席和成员。

84.该国家工作队在内政部国家警察总局打击贩运人口和青少年保护部设有秘书处。它包括六个技术型部门间小组和非政府组织工作组,包括:预防工作组;保护、康复、重返社会和遣返工作组;执法工作组;司法事务工作组;国际合作工作组;以及儿童事务工作组。

85.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还建立了市级和省级打击贩运人口、偷运、剥削和性剥削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其职责是在其所在各级直接领导打击贩运人口和性剥削。

86.在一般情况下,贩运人口是一项跨国有组织犯罪,因此柬埔寨王国不可能独自打击这项犯罪。柬埔寨王国政府与区域内的邻国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贩运人口并援助受害者。

87.柬埔寨王国政府已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签署谅解备忘录,以防止贩运人口,并援助受害者,这些国家包括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因此,正式确立了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湄公河部长级倡议(协调倡议)。

88.在大湄公河次区域执行该多边谅解备忘录之际,柬埔寨王国政府成立了一个名为“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湄公河部长级倡议――柬埔寨”的柬埔寨国家工作组,其职责是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和驻柬埔寨的联合国贩运人口问题机构间项目开展合作,对在柬埔寨防止贩运人口的所有部门进行协调,由联合国贩运人口问题机构间项目提供援助并发挥协调倡议秘书处的作用。

89.除了这个多边合作外,柬埔寨王国政府一直开展双边合作,与泰国政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署一项关于消除贩运妇女和儿童并援助贩运受害者的协议。

90.除上述合作外,柬埔寨王国政府还一直与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合作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其举措包括开办加强执法人员能力的培训课程、为受害者提供援助以及使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91.柬埔寨王国政府还与澳大利亚政府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合作执行澳大利亚政府的亚洲反贩运项目。该项目一直协助王国政府建设执法人员(包括反贩运人口和青少年保护特别股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能力,对他们开展调查、起诉和惩处犯罪人所需技能的培训。

92.为了打击贩运人口和对妇女的性剥削,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在协调倡议四项战略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建立政策和法律框架;预防措施;使刑事司法系统能够有效应对问题;以及保护受害者和受害者重返社会。

93.已在由妇女事务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一个工作组的领导下实施《政策和法律框架战略》和《预防战略》。作为一项政策,柬埔寨王国政府坚决反对贩运人口和对妇女进行性剥削,在其政治纲领中指出:“柬埔寨王国政府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高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实效。”这项政策符合《宪法》第46条第1款,其中规定:“禁止人口交易、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损害妇女名誉的淫秽行为。”

94.除了前述政策,2008年2月15日的《禁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外均有广泛的实施范围。该法的目的是打击贩运人口和性剥削行为,从而保护人类的权利和尊严,同时遵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95.由妇女事务部的代表领导的部际工作队已实施了《防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战略》。这一综合全面的战略从宣传和教育市民特别是妇女着手,增进对贩运者伎俩的了解。通过提高对移徙风险和安全移徙方式的认识,这项运动还对妇女在国内外的就业移徙给予了重视。

96.《预防战略》还注重消除使妇女遭受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推动因素。这包括开展各项运动,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和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并使妇女有能力在家庭中创收,以促进消除贫困。贫困正是使妇女为就业而甘冒移徙风险的首要原因。

97.除了上述四项战略,柬埔寨王国政府还重视其他措施,例如防止通过婚姻把妇女带到国外进行剥削。王国政府颁布了《与外国人婚姻二级法令》,其中修订并规定了柬埔寨妇女和外籍男子结婚的程序。这是一项预防将柬埔寨新娘带到国外时出现贩运人口情形的预防性措施。王国政府在这项二级法令中规定:“为预防以婚姻形式贩运人口,商务部必须取消安排柬埔寨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私营公司的许可证,这种婚姻是一种贩运人口的形式。”2008年2月19日商务部取消了这些公司的许可证。此外,内政部强化了乡/区当局为柬埔寨妇女与外籍人士颁发结婚证时进行核查的职责。

98.此外,柬埔寨王国政府通过了《给予护照法令》,其中规定:“为了减少非法的移民就业做法,并鼓励合法派遣工人,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在将工人派往国外时,须合作审查招工服务的成本,以确保尽可能价格便宜和快捷。例如,将免费向通过合法公司赴国外工作的工人提供护照(价值100美元)。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与部长会议合作,随后拟定了《关于提供护照的决定》,免费向工人提供护照并设置了适当的条件,例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合法,并指导工人填写表格。2008和2009年,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分别为2,531名工人(406名妇女)和1,695名工人(249名妇女)提供了正规护照。

99.由司法部的代表担任主席的部际工作队已实施了《刑事司法系统应对策略》,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实施工作。至今为止作为该战略的一部分实施完毕的方案包括:为地方一级和边境检查站的反贩运人口警官开办培训课程,以培养他们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技能。

100.同时,已连续为检察官和法官开办关于起诉、讯问和审判技巧的培训课程,为改善检察官和法官对相关问题的了解做出了贡献,同时加强了关于贩运人口这一复杂犯罪的专业能力。

表12009年关于贩运人口相关案件的法庭裁决

相关罪行

罪行数量

宣告无罪

监禁

罚款

认定无罪

共计

2009 年

判刑

犯罪人

瑞尔

人数

与未满 15 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1 年

1

5 年

1

6 年

1

7 年

2

9

9

1

15 年

2

1

猥亵未满 15 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6 个月

1

1

5

3

2 年

1

4 00 万

1

3 年

1

3 00 万

1

人口 买卖

3 年

1

20

2

11

4 年

2

5

5 年

1

7 年

3

8 年

2

9 年

1

10 年

2

12 年

2

15 年

2

色情图片

7 天

3

1

10 天

2

10 万

9

15 天

9

15 万

5

14

20 天

2

20 万

2

10

1 个月

1

25 万

皮条客

6 个月

1

2 年

20

2.5 年

2

5 年

10

6 年

1

7 年

4

10 年

3

24

7

7

16 年

4

1 千万

1

收容妓女

1

2 年

2

嫖童妓

3 年

3

10 年

3

驱逐到美国

7

1

13 年

2

非法将人口带离国境

1 年

4

2 年

1

2.5 年

1

3 年

1

7 年

1

13

4

9

16 年

1

2

越境

2 年

4

4

2

2

10 年

1

禁锢

1

1

共计

98

38

25

112

1 7 70

9

101.为了确保提高主管当局的能力和认识,调查、起诉和审判技能已被纳入国家警察皇家学院和司法专业人员皇家学院的课程。

102.已实施保护和康复战略,充分关注通过重返社会来协助和确保受害者免于再次被贩运。由社会事务、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的代表带头开展这项任务,相关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那些设有受害者康复中心的非政府组织均参与了这项任务。过去几年,这一战略已:

(a)援助3,028名遭遇性剥削的妇女,向其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医疗保健、心理治疗、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课程;

(b)协助遣返4,723名在海外受剥削的受害者并帮助其重返社会。跟踪其中1,373起案件的后续发展;

(c)突击搜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电影和音像相关罪行部际委员会开展了52次突击搜查,并没收了184箱共283,854张光碟和影碟及2,047张录像带,其中包括1,682张色情光碟,163张唱片复制机,45张CD盒系统拷贝机和大量盗版材料。

103.尽管做了这些努力,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性剥削现象仍继续出现,尚未被消除。因此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

(a)提出《打击贩运人口和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3年);

(b)消除推动贩运人口的因素,特别是通过《消除贫困方案》,并教育市民,尤其是弱势群体,了解犯罪人使用的伎俩;

(c)加强宣传《打击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并更严格有效地执行本法;

(d)推动更积极地侦查和调查贩运人口案件和相关罪行;

(e)加紧调查和逮捕犯罪人;

(f)使法院能够更有力、更有成效地处理与贩运人口案件有关的诉讼。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104.《宪法》第35条规定:“柬埔寨两种性别的公民皆被给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柬埔寨王国保护男女在所有领域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王国政府通过了平等权利措施,以使妇女能够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

(a)款

105.为了让妇女在所有选举中投票,参与国家机构的选举,柬埔寨王国政府已按照《宪法》第34条采取措施,其中规定:“柬埔寨公民无论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至少18岁的柬埔寨公民无论男女均有投票权。年满至少25岁的柬埔寨公民无论男女均有资格作为候选人被选为国会议员。年满至少40岁的柬埔寨公民无论男女均有资格作为候选人被选为参议院议员。”

106.基于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当选国会议员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

表21993-2010年立法机构中的妇女

年份

参议院

共计

妇女人数

妇女所占百分比

1999 - 2005 年

61

9

14.75

2006 - 2010 年

61

9

14.75

国会

1993 年

120

7

5

1998 年

122

15

12

2003 年

123

24

19

2008 年

123

26

21

资料来源 : 全国选举委员会数据 。

(b)款

107.柬埔寨王国政府增加了各级国家领导职位中妇女的人数,使妇女能够参与制定和实施所有各级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

表3第四届立法机关执行机构中的妇女

副首相

部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10

1

26

2

198

15

204

30

100%

10%

100%

8%

100%

8%

100%

14.71

资料 来源: 公务员事务秘书处的数据。

108.让每个直辖市、省、市、县和镇至少有一名妇女担任副职行政长官,这也是柬埔寨王国政府的一项政策。此外,乡/区必须有一名妇女负责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各村三名领导职位上至少须有一名妇女。总体而言,虽然国家机构领导岗位中男女比例并不平等,不过在所有各级,妇女始终参与公共事务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当选乡/区议员的妇女人数增加:目前,有1,717名乡/区女议员,乡/区选举之间增加了652人。

42002和2007年当选乡/区议员的妇女

2002 年

2007 年

妇女人数

妇女所占百分比

妇女人数

妇女所占百分比

1 065

9.41

1 717

15.12

资料 来源 : 全国选举委员会 的数据。

109.在公务员中,总共有182,228名官员,其中61,298是女性。在司法部门,2006至2008年,有两名女检察官:一位女性皇家检察官和一名女性副检察官。2009年,检察机构中有两名女代表:一位担任最高法院检察长,另一位担任桔井省法院检察官。

表52006-2009年女性公务员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167 220

51 046

176 344

57 114

179 016

58 270

182 228

61 298

100%

31%

100%

32.38%

100%

32.55%

100%

34%

资料来源: 公共事务国务秘书处数据。

表62008和2009年市和县/镇办事处和相关机构中的女性公务员

2008 年

2009 年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22 907

3 626

24 172

3 853

100%

16%

100%

16%

资料来源: 公共 事务秘书处的数据。

表72006-2009年司法机构中的妇女

法官

检察官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2006 年

153

19

72

2

2007 年

152

19

74

2

2008 年

189

21

91

2

2009 年

185

21

92

2

资料来源: 公共事务秘书处数据。

(c)款

110.虽然没有《成立协会或私人组织法》,但《宪法》(第36条和第42条)允许妇女成立协会和私人组织,包括工会,并给予她们参与这些协会、组织和工会的充分权利和自由。柬埔寨王国目前大约有2,465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其中有1,034个国家组织,1,431个国际组织(2009年数字)。

111.在男女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柬埔寨王国政府保障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按照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政策和细则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代表权

112.在男女之间平等的基础上,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措施,以确保妇女在柬埔寨境外国家职位上的代表权,并确保妇女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参与国际组织。

113.目前,大使馆、常驻代表团和总领事馆中工作的共有41位妇女(共188人,占21.8%),分别担任大使或礼宾人员等职务。同柬埔寨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国家报告相比,现在有51名妇女担任总顾问或礼宾人员。受经济危机影响,柬埔寨减少了一些驻外使馆的官员。下文列出了担任国际职务的妇女人数,包括被擢升至皇家大使职位的女性官员:

皇家大使5

东盟副秘书长1

大使馆总顾问3

大使馆顾问1

总领事1

一等秘书3

二等秘书4

三等秘书2

大使馆随员6

领事馆官员4

会计8

礼宾干事3

114.在被柬埔寨王国政府聘用期间,一些女性柬埔寨官员在国内外接受了培训,并参加了国家和国际论坛。这些官员接受外语、外交和技术问题方面的培训,并在全世界许多国家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能够提升自己的能力,这些国家包括俄罗斯联邦、马来西亚、大韩民国、泰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文莱、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西班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女官员还参加了有关海外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的培训课程,并就此交流经验,她们被派往参加区域和国际会议,如联合国会议、欧洲联盟(欧盟)会议、东盟会议以及双边和多边合作会议。

第九条国籍

115.柬埔寨公民在国籍上享有平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3条规定如下:“柬埔寨公民不得被剥夺国籍、驱逐或逮捕以及将之驱逐到国外任何国家,除非有相互引渡的协议,应依法决定柬埔寨国籍。定居国外的柬埔寨公民应受国家保护。”

116.柬埔寨王国保障妇女的国籍,不论其情况如何。妇女不会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失去或丧失其国籍。《国籍法》第6条规定:“柬埔寨公民不得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失去其国籍/公民身份。”

117.柬埔寨王国规定妇女在其子女的国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籍法》第4条规定:

1.“拥有柬埔寨国籍/公民身份的父母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婚生子,或者为拥有柬埔寨国籍/公民身份的父母一方(父亲或母亲)承认的非婚生子,或者虽然父母一方(父亲或母亲)不承认但法庭裁定其为拥有柬埔寨国籍/公民身份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的,无论该名儿童的出生地如何,均获得柬埔寨国籍/公民身份。”

2.“以下儿童因出生在柬埔寨王国而获得柬埔寨国籍/公民身份:

任何在柬埔寨王国出生和合法居住的外籍母亲或父亲(父母)的子女;

父亲或母亲(父母)不明确的任何儿童以及在柬埔寨王国发现的新生儿应被认为在柬埔寨王国出生。”

第十条教育

118.柬埔寨王国规定男女接受各级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宪法》第65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和提高公民接受各级优质教育的权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所有公民享受优质教育。”

119.男女在选择自己的职业和教育专业科目上具有相同的权利。为了确保实现这一权利,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促进从幼儿园到高校一级的教育,并提供各个领域的职业培训。

学前教育

120.2007/2008学年,共有1,634个公立幼儿园,几乎所有的乡/区都有一到两个幼儿园。还有1,025个社区幼儿园(1,130个班)和113个(434个班)私立幼儿园。全国公立幼儿园学生人数为79,585人,其中女童40,013人(50.27%)。这一数字比2004/2005学年有所增加,当时学生总数72,214人,而女童只有36,151人。2007/2008年幼儿园有3,130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3,073名女性工作人员(98%)。女性工作人员的比例从89.61%(2004/2005年度)增加到98%(2007/2008年)(教育、青年与体育部,2005年;2008年)。

表82004/2005-2007/2008年学前教育一级的女生

学年

全国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偏远地区

两性均等 指数

共计

女童

共计

女童

共计

女童

共计

女童

2004 /200 5 年

72 214

36 151

18 228

9 074

52 965

26 558

1 021

519

1.00

2005 /200 6 年

75 669

37 787

18 665

9 145

55 820

28 019

1 184

623

1.00

2006 /200 7 年

77 899

38 796

19 382

9 522

57 003

28 496

1 514

778

0.99

2007 /200 8 年

79 585

40 013

20 117

10 093

57 803

29 116

1 605

804

1.01

资料来源 :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 2005 年; 2008 年 ) 。

121.儿童早期教育方案在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一学年,从儿童早期教育方案中接受教育的3到5岁儿童人数为130,454人,其中包括65,789名女童(50.43%)。已根据儿童早期教育政策改进了儿童早期教育。

初级教育

122.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实施残疾儿童特别教育方案和贫困小学生奖学金方案(60%的目标为女生,40%为男学生和少数族裔儿童)。女奖学金获得者继续接受高一级的中等教育。所有学校都实施了《爱幼学校方案》,该方案包括六个部分,其中的社会性别组成部分反映了社会性别平等和公平在教育部门的发展。该方案以《爱幼学校政策》、《包容性教育方案》、《儿童辅导方案》以及动员儿童上学及强调女童教育重要性的各项运动为基础。少数族裔儿童的入学率增长了24.48%;女童的入学率增加了23.43%;有1,100名残疾学生,包括449名女生在八个省份各个小学的各种教育方案中学习。

123.2007/2008学年,共有6,476所公立小学。每个乡/区平均有4所学校。小学数量较2004/2005学年增加了296所。小学生总人数为2,311,107人(净入学率为93.3%),其中包括1,094,577名女生(净入学率从2004/2005学年的90.7%增加到93.3%)。女生的辍学率从2004/2005学年的12.1%下降至2007/2008年度的10.2%。

表92004/2005-2007/2008年初级教育一级的女生

学年

全国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偏远地区

两性均等

指数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2004 /200 5 年

2 682 129

1 266 420

421 314

198 424

2 172 569

1 027 117

88 246

40 879

0.89

2005 /200 6 年

2 558 467

1 209 282

399 008

188 641

2 065 707

977 165

93 752

43 476

0.89

2006 /200 7 年

2 461 135

1 161 704

377 978

177 739

1 988 323

939 767

94 834

44 198

0.89

2007 /200 8 年

2 311 107

1 094 577

351 027

165 702

1 862 895

883 081

97 185

45 794

0.90

资料来源 :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 2005 年; 2008 年 ) 。

124.从事初级教育的女性所占比例从2004/2005学年的37.69%增加到2007/2008学年的39.58%。

中等教育

125.2007/2008学年,1,621个乡/区共有1,006所初中,与2004/2005年度的578所学校相比有所增加。初中学生总人数为637,629人,其中女生296,907人(46.56%),而2004/2005学年只有230,048(43.49%)名女生。两性均等指数从2004/2005学年的0.77上升到2007/2008学年的0.87。

表102004/2005-2007/2008年中等教育一级的女生

学年

全国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偏远地区

两性均等 指数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2004 /200 5 年

528 940

230 048

142 850

63 735

381 902

164 456

4 188

1 557

0.77

2005 /200 6 年

588 333

264 129

149 568

67 853

432 717

193 620

6 048

2 656

0.81

2006 /200 7 年

626 005

285 699

152 089

69 712

465 961

212 456

7 955

3 531

0.84

2007 /200 8 年

637 629

296 907

149 869

69 665

477 763

222 536

9 997

4 706

0.87

资料来源 :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 2005 年 ; 2008 年 ) 。

126.女生辍学率从2004/2005年的23.50%下降到2007/2008年的22.3%。

利用奖学金促进教育部门的两性平等

127.2007/2008学年,通过初中考试的女生人数为55,580(44.77%)人,较2004/2005学年的37,710(41.67%)人有所增加。奖学金的60%提供给女生,40%提供给来自贫困家庭的男学生。

表112006-2008年获得奖学金的学生

方案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共计

共计

女性

共计

女性

共计

女性

共计

女性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预算

PAP 21 600

PAP 12 960

PB 23 524

PB 14 114

PB 23 534

PB 36 588

162 254

120 759

CESSP

10 061

7 154

10 537

6 848

33 836

22 826

54 434

36 828

共计

31 661

20 114

34 061

20 962

57 370

59 414

216 688

157 587

资料来源: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中等教育管理部。

说明: CESSP ― ― 柬埔寨教育部门支助项目。 PAP ― ― 优先行动纲领。 PB ― ― 方案预算。

128.2007/2008学年,高中学生总人数为260,965人,其中106,782人(40.91%)为女生,而2004/2005年度仅有66,324(37.54%)人。公立高中学校的数量从2004/2005学年的241所增加至2007/2008学年的315所。通过高中考试的女生人数从2004/2005学年的13,290人(39.76%)增加至2007/2008学年的22,394(43.42%)人。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在暹粒、磅同、桔井、蒙多基里和腊塔纳基里省为女高中生建造了六所宿舍。

表122004/2005-2007/2008年的高中女生状况

学年

全国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偏远地区

两性均等指数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共计

女生

2004 /200 5 年

177 129

66 324

86 767

35 471

90 216

30 814

146

39

0.60

2005 /200 6 年

204 925

79 563

98 349

40 963

106 342

38 523

234

77

0.63

2006 /200 7 年

222 271

88 701

104 158

44 309

117 615

44 207

498

185

0.66

2007 /200 8 年

260 965

106 782

116 268

50 433

143 766

55 999

931

350

0.70

资料来源 :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 2005 年; 2008 年 ) 。

课程和教材

129.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2005-2009年普通教育课程编制政策》明确指出,这一完善教科书的政策涉及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及在教材和教学方法中纳入人权内容,吸收各种教学和学习风格。课程还吸纳与道德相关的主题,以促进柬埔寨妇女和家庭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通过教学和学习,教师鼓励女生表达自己的想法,在校内外开展活动时,担任班级、小组讨论和小组负责人。

师资培训

130.所有省和地区师资培训中心均为来自贫困偏远地区的见习教师,尤其是女见习教师提供宿舍。在考试招聘幼儿园和小学教师时,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把对偏远贫困地区的候选人,特别是女候选人的强制性师资培训年限要求从14年(12+2)年减少到11(9+2)年。目前,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正完善基础教育一级的师资培训课程和对幼儿园及小学教师的师资培训课程,其措施包括将人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生活技能、两性平等意识、公民教育和体面礼度等主题纳入师资培训课程。关于见习教师的招聘标准,如果男性和女性在招聘考试中得分相同,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将优先考虑妇女。

131.自2007年以来,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已对1,555名学校校长和副校长进行了教学技巧和管理培训,受训人员中有273位女性。教育、青年与体育部还为2,392名基础教育的教师开办了两个培训课程,其中包括889名妇女,并为692名兼职教师开办了两个培训课程,其中包括203名妇女。第五条中提到了在教育部门提高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能力。

高等教育

132.教育、青年与体育部试图通过向优秀学生、贫困生、女生和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为来自贫困家庭和偏远省份的女生建设四所宿舍使其能够继续学业来确保高等教育中的公平参与。2002至2006年,在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提供的奖学金中,女生、贫困生、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和优秀学生分别获得了10%、10%、10%、70%的奖学金。2007年以来,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改变了政策,向女生、贫困生、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和优秀学生分别提供15%、15%、10%、60%的奖学金。2008/2009学年,高等教育女生人数上升至38.47%,而2004/2005学年仅有32.06%。硕士生选择高等教育机构就业时,如果男性和女性候选人得分相同,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优先录用女性。

非正规教育

133.推动扫盲的非正规教育方案显示,识字率有所提高。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方案使得15岁以上妇女的识字率从60.30%(2004/2005年度)提高到66.1%(2007/2008年度)(国家统计局,2004年,2007年)。

职业扫盲

134.扫盲方案包括人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生活技能、预防贩运人口、家庭暴力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主题。扫盲班的数量从2004/2005学年的5,308个下降到2007/2008学年的2,216个。这是由于一些学生因非政府组织的扫盲方案而脱盲。2004/2005年度扫盲学生总数为112,557人,包括71,043名妇女,脱盲的学生总人数为58,967人,其中包括37,337名妇女。

识字后的情况

135.2007/2008学年,共有116个图书馆,而2004/2005学年只有108个。阅读中心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从379个增加到459个。流动图书馆的数量为85个,没有变化。

继续教育

136.2004/2005至2007/2008年度,开设继续教育的初中数量从9个增加到10个,高中数量从13个增加到17个。这些学校位于省会城市和17个省。各级的继续教育学生人数从1,397人增加到6,073人,女生由329人增加至1,990人。初中九年级的继续教育学生的人数从296人增加到577人,女生由86人增加至145人。考试合格的学生人数从383人增加到449人,女生由105人增加至121人。高中十二年级继续教育学生的人数从661人增加到4,795人,女生由162人增加至1,682人。考试合格的学生人数从174人增加到1,560人,女生由42人增加至507人。参与首都和各省为童工和失学儿童实施的非正规小学教育方案试点测试的学生总数从487人增加到12,541人,其中女生从2,462人增加到7,148人。

创收方案

137.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减少贫困,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已加强了并扩展了其创收方案,将其扩大到117个社区学习中心,相比之下2004/2005年首都和各省分别仅有25个和21个社区学习中心。共为318个班4,770名学生其中包括1,772名妇女开设了14次培训课程。这一数字比2004/2005学年有所增加,当时有547名妇女参加了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就业

138.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就业部门所有领域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正如《宪法》第45条的基本原则所述:“男女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1(a)款

139.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6条规定:“柬埔寨两种性别的公民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和社会的需求选择任何职业。”这一原则规定男女享有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工作的平等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指劳动者系指已签署就业合同换取报酬且接受他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共或私营法人实体的指示和管理的任何性别和国籍的个人。”

140.前述规定是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享有就业权利的适当的法律措施。这一点在2008年金边的1,273个机构共聘用了包括261,532名妇女在内的306,589名工人这一事实上得到了体现。在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女职工在大中小型企业的劳动力中占78%。服装行业聘用了约300,000名工人,占整个产业部门劳动力的64%,其中85%到90%的工人是妇女。

第1(b)款

141.根据自身能力和国内外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工作权利。目前,柬埔寨王国政府为许多私营公司提供许可证,允许招聘柬埔寨工人到外国工作,包括:

马来西亚:11家公司派遣了10,148名柬埔寨工人,其中包括9,118名女工

泰国:11家公司派遣了8,231名柬埔寨工人,其中包括2,645名女工

日本:授权2家公司派遣42名柬埔寨人接受培训,其中包括26名妇女

大韩民国:公司通过2003至2006年工业培训倡议外派3,399名柬埔寨工人,其中包括469名女工,2007-2008年通过就业许可制度外派了3,115名工人,其中包括491名女工人

142.驻马来西亚、泰王国和大韩民国的大使馆各指派一名临时秘书处理与柬埔寨移民有关的工作。

第1(c)款

143.在柬埔寨王国,选择技能和就业的权利受法律保障和保护。《宪法》第36条规定:“柬埔寨两种性别的公民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和社会的需求选择任何职业。”这一原则是确保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的一项法律措施。

144.在技术和职业培训机构,入学的学生和见习生的人数持续增加:

表132003/2004-2007/2008年职业培训机构中的女生

毕业学生 人数

公共研究生 和高等教育

公共技术和 职业中等教育

长期公共技术 和职业初等教育

共计

共计

共计

2003 /200 4 年

0

0

0

1 724

565

1 159

1 999

245

1 754

2004 /200 5 年

1 041

212

829

1 237

416

821

594

51

543

2005 /200 6 年

1 126

306

820

2 201

701

1 500

503

21

482

2006 /200 7 年

1 158

313

845

2 172

692

1 480

1 562

307

1 255

2007 /200 8 年

1 408

277

1 131

3 151

938

2 213

1 524

255

1 269

资料来源 :劳动和职业培训部 的 数据。

毕业学生人数

短期公共技术和职业教育

私营和非政府组织技术 和职业培训教育

共计

共计

2003 /200 4 年

5 998

2 570

3 428

14 866

8 430

6 436

2004 /200 5 年

10 692

5 081

5 611

14 330

6 560

7 770

2005 /200 6 年

17 722

9 053

8 669

26 434

9 906

16 528

2006 /200 7 年

64 970

26 484

38 486

18 505

4 077

14 428

2007 /200 8 年

67 178

34 679

32 499

40 387

17 754

22 633

资料来源 :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的数据。

145.柬埔寨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时,柬埔寨王国政府为劳动和职业培训部设立专项资金,为失业工人/员工和未就业的青年男女开设短期职业培训课程。在这一专项基金下,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开办了两个不同的培训课程:

第一部分: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已接收21,140名参与者(为计划出席率的100%),其中8,396人(39.72%)是工人,12,744人(60.28%)为无就业人员。

第二部分:通过国家减贫培训基金选出的64个市/省培训机构(35个公共机构,15个协会,14个非政府组织)的培训课程已接收19,000参与者(100%实现计划出席率),其中6,846人(36%)为工人,12,154人(64%)为失业者。

这些培训课程的参加者的日食品津贴为4,000瑞尔,月住宿补贴为40,000瑞尔。

第1(d)款

146.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发布了2006年10月23日第745号劳动和职业培训部《通知》,其中确定:

“1.纺织品、服装和鞋类制造业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工人/雇员的月最低工资为45美元。试用期结束后,全职工人的月最低工资为50美元。

“2.从事生产的工人按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领取工资(计件)。如果生产的产品数量超过上述第1点中提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他们生产的产品数量付酬。如果生产的产品数量低于上述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2007至2010年实施的劳动和职业培训部《通知》补贴工资,使见习工的月薪达到45美元,全职工人的月薪达到50美元。”

第1(e)款

147.男女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平等受法律保护。已经为《劳动法》涵盖的群体颁布并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法》。该法对私营部门工人/雇员的社会福利做了规定,包括养老保险、职业保险和其他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将由后续的二级法令予以确定。

148.为了确保落实《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计划,柬埔寨王国政府成立了国家保障基金。该社会保障基金是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与经济和财政部下设的一个公共行政机构。这些部委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并确保其收益惠及其成员,以减轻与老年、残疾、死亡、工伤事故或其他事故例如产妇疾病有关的困难。

149.根据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的《职业风险福利声明》,在国家保障基金注册的企业/机构的所有工人/雇员均有权享受工伤事故职业风险福利,包括工伤、往返工作场所和家庭的路上发生的意外以及职业病。根据该声明,工人/雇员应享受:

在与国家保障基金签约的医院或综合医院接受免费的工伤护理和治疗

因公暂时伤残福利,包括在接受经正规医生许可的治疗之后获得与治疗和必要休假有关的薪酬支付

工伤致残20%以上享有每日津贴

工伤致死事故的未亡人福利

致死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丧葬费

150.除工人/雇员的社会保障计划外,王国政府已指定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为退休、丧失职业能力、休产假、生病、工伤或工作期间死亡的公务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截至2007年,分别有:26,486人退休,其中包括4,561名妇女(3,527人去世);6,217人丧失职业能力,其中包括1,549名妇女(1,376人去世),以及退休人员的妻子9,341人和子女17,594人。王国政府每年花费在这些社会保障计划上的费用为280.4亿瑞尔。

151.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制定了《退伍军人社会保障计划》。截止2007年年底,共有各种退伍军人89,184人,他们有305,553名家属和子女,其中177,676人为妇女,王国政府每年花费在该计划上的费用为520.2亿瑞尔。王国政府还一直为退伍军人提供社会土地特许权,并在临近磅士卑省、贡布省和戈公省的示范村为退伍军人建造了240所房屋,在暹粒省为伤残的退伍军人安排了住宅区。

152.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关心无家可归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为此成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和市/省援助无家可归者小组委员会,由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委员会已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负责根据人道主义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

153.过去五年(2004-2008年),在社会事务中心为4,784名无家可归者提供了临时庇护所,并向他们提供教育、医疗保健、短期职业培训、心理支助和资金支持,以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上过上正常的生活。

154.与此同时,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建立了11个康复中心和2个假肢工厂,为残疾人士提供援助。包括16,785名妇女在内的59,240名残疾人在这些中心接受免费的身体康复服务。此外,残疾人士已收到19,853只假腿,643双假手,17,734个支架,9,551个腋下拐杖和4,985个扶手拐杖。最后,为包括26,867名妇女在内的52,227名残疾人士提供理疗康复以及住宿和交通费。

155.柬埔寨王国政府已为残疾人建立了7个职业培训中心,这些职业培训中心向包括1,015名妇女在内的4,061名残疾人提供了15个职业培训课程选项。此外,这些中心已对4,147名残疾人,包括2,078名妇女进行社区方案方面的培训。目前,包括1,985名妇女在内的3,015名残疾人在接受培训后自谋职业,或受聘于私营公司。

第1(f)款

156.2008年,劳动和职业培训部考察了586个企业的就业、卫生、安保和安全状况,这些企业聘用了253,551名工人/雇员,其中230,517人为女性。结果发现,包括94,013名女性在内的124,105名工人/雇员完成了体检;358家企业/机构配备适当的医疗室,28家没有适当的医疗室;84家企业/机构有适当的小型手术室,24家没有适当的小型手术室;54家企业/机构有急救箱。

157.与此同时,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开展了工作标准检查,2004至2008年间,从渔场、盐厂和橡胶种植园等危险场所解救出18,000名童工。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为这些儿童的3,100个家庭提供技能和小额信贷培训课程(自助群体)。结果阻止了6,020名儿童在危险的地方工作。

第2款

158.柬埔寨王国规定了男女在所有领域的平等权利,例如,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5条规定:“男女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这个基本原则保证和保护妇女在所有情况下的权利,包括在就业领域。在保障和保护这项权利时,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适当措施,通过为妇女就业创造特殊环境来打击歧视妇女现象,其中包括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由惩罚和解雇妇女或者禁止基于婚姻状况歧视妇女的措施。这项措施符合《宪法》第46条,该条规定:“妇女不应因怀孕失去工作。”

159.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已采取具体措施为妇女提供休产假的权利,如《劳动法》第182条规定:

在《劳动法》第1条所涵盖的所有企业中,妇女应享有90天的产假

休完产假和重返工作岗位的最初两个月期间,妇女有望只从事轻松的工作

妇女休产假的,或者其离职通知期在产假期间结束的,禁止用人单位解雇

160.为了确保贯彻落实前述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处以31至60天的基本日工资罚款。

161.关于禁止以婚姻状况为由歧视妇女的措施,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刑法典》(第265、第266和第267条)中规定,以婚姻状况为由拒绝向某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拒绝聘用的行为构成歧视,应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并处以10万瑞尔到200万瑞尔的罚款。

162.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6条保护各项保障妇女享受带薪产假和平等社会福利且不会失去资历或其他社会福利的措施,其中规定:“妇女享有全薪产假,不会损失其资历或其他社会福利。”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劳动法》第183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指出,“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期间,妇女有权享受半薪,包括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津贴。妇女充分保留自己获得其他可能福利的权利。”

第十二条保健

163.《宪法》第72条规定:“人民的健康应到保障。国家应充分关心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穷人应在公立医院、诊所和产院得到免费咨询。”在此基础上,柬埔寨王国政府把卫生部门视为第一位的优先事项,在其政治纲领中指出:“柬埔寨王国政府将更多地利用公共资源和国际援助,并继续鼓励私营部门增加其在卫生部门的投资,以改善人口的健康。”

第1款

164.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政治纲领指出,确保王国政府为每个柬埔寨公民提供保健服务,每个公民将不受歧视地获得保健服务,妇女将有机会获得与男子同等的保健服务。在实施这一政治纲领时,政府强调,“将继续优先在全国建设转诊医院和保健中心,为所有公民,尤其是穷人和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165.根据该政治纲领,柬埔寨王国政府努力提供医疗服务特别是使妇女能够获得保健服务,为此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转诊医院和保健中心。目前,有8个国立医院,24个市/省转诊医院,52个市/县/镇转诊医院,956个保健中心和97个保健站,而2000年只有44个市/县/镇转诊医院,812个保健中心,0个保健站。此外,为了向柬埔寨东北地区,包括向腊塔纳基里、蒙多基里和上丁省这些存在大量土著人社区的省份的人口提供保健服务,王国政府已在所有小村庄建立流动保健站,这些村庄居住着10到20户土著人民的家庭。

166.为了确保医院、保健中心和保健站正常运作,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政治纲领指出,王国政府将增加设施的数量,派遣合格的医疗人员到转诊医院和保健中心工作。目前共有18,717名技术保健人员,其中包括8,310名女性工作人员(截至2009年5月),而2001年只有17,809人。

167.柬埔寨王国政府的保健服务发放计划还涉及计划生育问题,旨在让妇女不受歧视地获得必要的服务。换言之,所有妇女均有享受计划生育的充分权利。

168.卫生部已实施教育方案,以增强人们对计划生育方法的认识和了解。还向柬埔寨王国的社区医疗保健人员、传统女助产士和公民提供生育间隔方法方面的培训课程,并派发避孕药具(避孕药和避孕套)。计划生育方法的利用率从2000年的20%上升至2009年的27%。

第2款

169.柬埔寨王国政府在政治纲领中表示,“王国政府继续重视落实公共疾病预防和治疗方案、妇幼保健和紧急产科护理,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将继续更广泛地开展关于健康和卫生教育和宣传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70.产妇和儿童保健方案是柬埔寨王国政府卫生部门的重要优先事项。柬埔寨有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中心,并制定了主要侧重于确保儿童保育安全,提高产前、分娩前和产后护理(包括确定怀孕期间的危险迹象)、营养、分娩准备、母乳喂养和儿童免疫接种的方案。

171.根据这些方案,接受产前保健的妇女的比例从2000年的38%增加至2009年的69%。有受过训练的助产士帮助分娩的妇女人数从2000年的30%增加至2008年的58%。在保健中心分娩的妇女人数从2000年的10%上升到2008年的39%(卫生部,2008年)。

172.除了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保健方案,柬埔寨王国政府还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和《第二个多部门综合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全国战略计划》(2006-2010年)。

173.根据上述法律和战略,柬埔寨王国政府努力在所有公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中宣传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预防的认识,并实施了预防母婴传染方案。

174.在此基础上,有研究发现艾滋病毒/艾滋病在普通人群中的患病率从2000年的2.8%下降到2008年的0.8%。这个数字表明,每100名15至49岁的柬埔寨人中有1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个数字较之2003年1.2%的感染率有所下降(国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中心)。

175.预防方案的重点是高危人群,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工作者,并实现在商业性工作者和其他娱乐场所工作者中的覆盖面分别达到80%和约50%。此外,这两个群体中的娱乐场所工作者的安全套使用率已经提高到90%以上。娱乐场所工作者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病率从2003年的23.4%下降到2009年的14.7%。

176.护理和治疗服务,包括接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在内,覆盖了80%以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需要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妇女和男子都有平等获得药物的机会。

挑战

177.虽然柬埔寨王国政府已经实施了上述措施,但妇女的健康仍然是柬埔寨的一个复杂问题。妇女面临着许多不同的健康威胁,特别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a)面向妇女的保健服务有限;

(b)妇女保健家庭开支仍然不是许多家庭的主要优先事项;

(c)羞耻文化使妇女没有勇气进行体检或咨询医生;

(d)妇女在生殖健康决定方面的能力有限;

(e)一些妇女对使用避孕药具没有信心;

(f)世界经济危机通过娱乐业等高风险就业部门增加了脆弱性。

预防措施

178.有必要强化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加大保健服务的覆盖面,特别是包括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在内的全面的生殖保健服务,办法包括实行各种措施制度化机制、通过特别业务机构扩大服务发放订约、豁免穷人的使用费、建立公平基金和医疗保险。其中应包括:

(a)实施保健融资制度,通过豁免用户费用,扩大医疗公平基金和其他社会救助机制来支助穷人;

(b)强化落实与健康问题有关的法律、职业道德守则和细则。此外,为保护服务提供商和客户的权利和健康,应该建立扩大的监管机制,包括关于对药品和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管的机制以及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c)通过增加和尊重议定书、医药说明和质量标准,特别是通过建立核证制度来改善发放和管理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

(d)提高医疗保健人员的技能和能力,以满足日益增加的需求;

(e)改进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特别是通过改进培训质量、专业发展方案、激励结构和其他提高医疗保健专业人士业绩的措施来加强与使用尖端技术有关的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179.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其政治纲领中指出,“王国政府高度重视提高柬埔寨妇女的作用和社会地位,从而使她们能够积极和平等地参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因此,政府已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在家庭福利、向银行借贷以及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a)款

180.妇女在获得家庭福利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例如:

《婚姻家庭法》第29条规定,“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各个方面平等。”

《民法典》第974条规定:

1.“丈夫和妻子应享有使用、受益和管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双方均有权使用、受益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2.“丈夫和妻子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将其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

3.“丈夫和妻子应共同管理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维护和保护共同财产;”

4.“如果配偶双方在协商之后未能就共同财产的管理或使用达成协议,或者配偶双方无法协商,则配偶一方可就共同财产的管理或使用问题寻求法院的裁决 。”

181.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在享受家庭福利、控制和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同这一点有关:

第975条:“丈夫和妻子应共同承担下列义务:

(a)承担丈夫和妻子共同居住的支出和照顾子女的支出,如教育和医疗支出;

(b)配偶双方可书面商定义务及其他责任,在另一方配偶的书面同意下可由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所有义务和其他责任,以及;

(c)管理和维护共同财产的支出。”

第976条:

“1.未经配偶双方同意,共同财产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虽有第1款规定,但经法院许可,在维护婚姻同居生活和生计所必需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共同财产;

“3.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法院许可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共同财产的,如果处置的共同财产为不动产,不同意的一方配偶可在知道这种处置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法院宣布此种处置无效,如果处置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可在知道这种处置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法院宣布此种处置无效。”

182.这些原则表明,在家庭中,妇女在管理共同财产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福利。

(b)款

183.在柬埔寨,向银行借款和获得其他金融信贷的权利向男女平等开放且不受歧视。妇女享有从银行贷款或获得其他必要的消费信贷的充分权利。这项平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6条规定:“所有自然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84.符合资格的妇女具有签署银行贷款协议或获得其他金融信贷的权利和义务。缔结这类协议受法律保护。《协议与责任法》第14条规定:“年满18岁的人有资格缔结协议,除非法律另行禁止。”

(c)款

185.柬埔寨王国的文娱活动、体育和文化生活向所有公民开放。柬埔寨王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使妇女能够参与所有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王国政府采取了建造休闲区,包括度假村、旅游景点、游乐场和公园等措施来扩大娱乐活动,为保障这一权利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同时,还大力鼓励开展体育活动。妇女有权与男子平等地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如足球、篮球、排球、游泳和拳击。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第1款

186.过去二十年,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做出协调一致的发展国家的努力,并在各个领域取得了进步,使农村地区的情况和服务更接近市区。然而,王国政府还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彻底减少影响农村人口特别是妇女(无论是否赚取收入,妇女始终在家庭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生计的困难所需的全面服务。

187.柬埔寨王国政府承认妇女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工作,尤其是在无报酬经济领域的工作的重要作用。《宪法》第36条规定:“家庭主妇的家务工作应与外出工作具有相同的价值。”这证明王国政府认为妇女在家里的无偿工作是国家经济的一部分,为所有家庭的生计做出了重要贡献。

188.柬埔寨王国政府认可农村妇女发挥的重要作用,政府已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柬埔寨王国《宪法》第61条规定:“国家应促进所有部门和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重视水、电、路、交通方式、现代技术和信贷制度相关的政策。”

柬埔寨王国政府采取的具体措施

189.在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观点、促进农村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平等、确保农村妇女自信有能力在各个领域行使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这些方面,柬埔寨王国政府:

(a)建设了连接省会城市/省与所有农村地区的公路。目前,已建成26,411公里农村公路和柏油路,铺设了109公里省级公路;

(b)改造了金边至波贝的650公里铁路,正在铺设金边至柏威夏西哈努克省的铁路以及作为亚洲-新加坡-昆明铁路工程一部分的一条新铁路连接线;

(c)建造了12座大型桥梁取代河上渡船;

(d)修建了80,696公里公路,连接金边与柬埔寨-泰国、柬埔寨-越南和柬埔寨-老挝边境的偏远地区;

(e)建造灌溉工程和放水系统,作为农民水务政策的一部分,以改进农业生产领域的用水做法。现在服务于农业生产目的有水库、放水设施、水资源保护设施、防洪设施和防咸水设施,共覆盖1,120,246公顷土地;

(f)推动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采用现代农业技术,以帮助减少贫困;

(g)建造550个农民用水户社区,以管理和维护灌溉系统;

(h)扩大教育系统,措施包括修建学校和派遣教师到农村社区,从而使妇女能够获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i)扩大卫生保健系统,措施包括建设卫生设施,向农村社区提供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以使妇女更好地获得医疗保健和治疗;

(j)行动起来将妇女的问题和需求纳入社区工作。目前,妇女在用水户社区委员会成员中占60%,11%的会计为妇女;

(k)加强和扩大用水户社区居委会中女性和男性成员的作用,以确保有效和公平用水(水资源和气象部,2008年)。

第2款

190.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实施一项消除贫困的方案,使农村妇女能够从发展中获益。《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为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没有足够社会支助的妇女提供获得就业和医疗保健、送子女上学,有体面生活条件的机会。”这表明,王国政府正在努力使农村妇女能与男子一样从发展中获得同样的福利。

191.柬埔寨王国政府颁布了《2006-201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该发展计划是一份核心文件,其中综合了其他主要文件,包括《国家减贫战略》、《国家人口政策》、《第二个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战略。《2006-201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的愿景是减少贫困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中包括政府增设的一个与排雷、未爆弹药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有关的额外目标。

192.2004年,全国贫困率为34.67%。根据年度调查,2006-2007年贫困率下降到32%。为了加快减贫,柬埔寨王国政府将预算的65%用于农村,35%的预算用于市区。因此,减贫战略总体上侧重于农村发展,特别是农村贫困家庭。按照这一战略,政府的公共投资计划更加重视农村地区而非城市地区的发展项目。

第2(a)款

193.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实施《权力下放和分散权力政策》,授予当地和农村社区和乡/区委员会权力,使其能够直接制定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此外,所有乡/区至少有一名妇女通过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负责妇女和儿童事务,她有权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当地社区的《社区发展计划》和《社区投资计划》。

194.农村妇女通过其选出的代表,可以参与《社区发展计划》和《社区投资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并提出建议,因为所有计划和发展项目向公众开放。由此,农村妇女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来评论发展规划,并参与和实施《社区发展计划》和《社区投资计划》。

195.为了确保妇女参与发展进程,乡村发展部已开办了一系列的培训课程,以提高乡村发展委员会的能力,包括:

(a)与内政部合作,开展关于粮食保障管理、领导技能和扩大农村发展基础设施的培训课程;

(b)与世界展望国际组织合作,开展有关粮食保障概念和农村收入/支出记录管理的领导力与社区管理培训课程;

(c)在亚洲开发银行的支持下,提供有关乡村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的培训课程。

第2(b)款

196.如上所述,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做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发展卫生部门,措施包括建设保健中心和流动医疗站等卫生设施,以及为医生、保健工作人员和助产士提供培训课程,向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使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这些服务。

197.乡村发展部还向农村人口提供教育服务。乡村发展部推动更好的保健和卫生,措施包括实施以下活动,例如培训5,720名乡村保健志愿者以促进保健和卫生,培训3,600名培训人员,对2,700人开展社区保健教育,对21,600人开展保健和卫生教育。在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工作中,乡村发展部还组织了1,500名社区青年志愿者,鼓励他们关爱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此外,乡村发展部还在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在首都和17个省为建造了45,466个家庭厕所,并鼓励人们使用这些卫生设施。

198.规划部在2007至2008年实施了《贫困家庭识别方案》,覆盖暹粒、桔井、奥多棉吉、波萝勉五省和磅湛省的若干县。借此确定了2,109个乡村和122,104个贫困家庭,其中40,492个家庭是女性为户主的贫困家庭。

199.根据《贫困家庭识别方案》,卫生部公平基金司编制了贫困家庭名单,以免费向这些家庭,特别是农村的女户主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200.2009年,《贫困家庭识别方案》扩大到覆盖磅同、贡布、磅湛、菩萨、班迭棉吉、上丁、柴桢、戈公、腊塔纳基里、蒙多基里和柏威夏11个省的3,567多个村庄。相关机构,例如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国家灾害管理委员会、柬埔寨红十字会和亚洲开发银行参照这一方案的结果向贫困家庭提供服务。

201.柬埔寨王国政府与作为秘书处的内政部共同发展了信息和音像部门,措施包括扩大所有国有和私营媒体的范围并提高其质量和效率,以便向所有公民,特别是农村人口提供平等地收听观看新闻、教育和精神娱乐节目的机会。柬埔寨公民可以利用这些媒体渠道作为论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依据民主和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2(c)款

202.乡村发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首都、省和县的发展工作人员进行社区发展方面的培训。这是促进所有部门在地方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并有助于加强社区的力量,因为它推动人口增加家庭和市场的粮食产量同时增加家庭收入。这涉及到许多方案,包括粮食安全和营养方案;有关健康、扫盲和环境的非正规教育;以及促进人权和民主的方案。这些方案提供社会保障福利,使农村社区能够在各个领域发展。

203.乡村发展部开设了培训课程,并加强乡村发展委员会的作用,以加大人们参与社区发展的力度。农村妇女将借此直接受益于社会保障方案。

第2(d)款

204.柬埔寨王国设立了妇女发展中心,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以及商业信息,从而支持和强化创业精神,为农村妇女创造就业机会。目前,在柏威夏西哈努克省、奥多棉吉省、干丹省、暹粒省、班迭棉吉省、白马市、拜林市、磅湛省、磅士卑省、贡布省和磅清扬省共有11个妇女发展中心。

205.这些妇女发展中心建立了78个竹制品和凉席编织小组,以提高产品质量并满足市场需求,建立了50个小组负责发展生产其他产品的技能。这些妇女发展中心还有针对妇女的食品加工培训方案,目的是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她们的日常收入。此外,农林渔业部动员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发展。取得的成果是妇女在粮食及农业组织社区项目、联合国组织粮食安全特别方案项目、虫害综合防治项目的参与者中分别占92%、58%和40%。此外,参与评估粮农组织2002-2007年在柬埔寨开展的各项活动的人约有39%为妇女,妇女约占水产养殖发展活动和国家内外培训课程参与者的30%。

第2(e)款

206.《宪法》第42条规定:“高棉公民有权建立协会和政党。这些权利应当由法律确定。”传统上,农村地区的柬埔寨公民建立了团结小组或劳动力交流小组,在农业生产方面互相帮助,例如在运输和作物收获方面。此外,柬埔寨往往组成社会葬礼帮扶小组,在社区有人去世时互相帮助。

207.除了上述职业技能和生产小组,农村妇女完全有能力参加所在社区的团结小组和社会葬礼帮扶小组,这表明妇女可以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208.目前,21个市/省有469个社区渔场,18个市/省有249个保护站点,包括126,490住户和277,044名成员,其中100,538人(36%)为妇女。此外,21个市/省共有112个农业发展区,其中8,628名成员(25%)为妇女。商务部还设立了商业区,通过推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如贡布胡椒发展协会、磅士卑棕榈糖发展协会、西北农民发展协会和磅克良鱼酱协会,帮助他们增加生产并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社区建立的所有这些协会均为自助组织,妇女在其中积极参与改进产品并增加生产量。

209.与此同时,柬埔寨王国政府已经建立了82个社区保护区,共有15,382个家庭成员,在这82个社区中已组成委员会,妇女在委员会成员中占20%至30%。

第2(f)款

210.柬埔寨王国政府制定了一项战略,促进以低利率提供中长期信贷服务,以促进有效和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增长。预计提供小额信贷将有力地支持和发展农产品,并将这些产品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衔接起来。

211.柬埔寨王国政府的上述战略承认农村信贷是减少贫困的关键。乡村发展部在6个省(磅湛、茶胶、马德望、贡布、菩萨和暹粒)实施农村信贷方案,使人们能够获得商业和农业活动资本。该信贷计划是在生殖及儿童保健联盟等发展伙伴的支助下实施的。

212.根据这一经验,乡村发展部根据其财力不断扩大信贷服务,使更多的农村妇女获得这项服务,从而扩大经营,增加家庭收入。乡村发展部和发展伙伴过去共发放了55.6亿瑞尔的信贷,惠及298个目标村庄11,661人,其中包括8,842名妇女。

213.2009年,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设立了柬埔寨退伍军人协会信贷基金,向被列入首都/省和县/镇月薪名单的柬埔寨退伍军人协会的成员提供信贷。这包括残疾、退休或无法工作的人员以及殉职人员的家属。收取最低可能利率,从而让信贷支助处境不利的家庭和家庭开展经营活动支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第2(g)款

214.柬埔寨王国政府一直在实施减贫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在所有部门实行政策改革来提高柬埔寨王国人口特别是农村地区人口的生活条件。

215.通过《土地管理改革方案》,柬埔寨王国政府优先考虑加强需要住房用地和生计农业用地的公民的土地所有权。该方案属于以帮助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为核心原则的《社会土地特许权框架》。《社会土地特许权二级法令》规定:“为确保土地政策满足全体公民的需要,这类政策必须满足妇女,尤其是家庭女户主的需要。”这项工作的关键原则之一是提供土地所有权,并继续登记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土地/财产共有权。妇女还应在与土地有关的委员会,例如地界籍委员会和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小组中享有代表权。

216.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实施《土地所有权方案》,向公民发放地契,四分之三的地契发放给了农村地区。因此,2002至2007年,这一方案分配了160万幅土地。其中,70%是共同财产,20%是妇女的私有财产,5%是男性的私有财产,其他5%是寺院的集体财产。在依据《土地系统登记项目》对土地边界进行测量、调查和界定时,招募了妇女担任助理,并让妇女担任代表,以保护妇女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217.这项战略以有效和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土地,并促进满足妇女在获得村庄、市/县/镇和乡/区附近的服务方面的需求,在这项战略中,土地管理规划进程向所有公民开放,已邀请大多数女户主参加并提供意见。这一进程为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社区发展计划提供了机会。

218.柬埔寨王国政府通过《社会土地特许权分配方案》,实施了为无地/缺少住房或生计农业用地的边缘化家庭分配土地的方案,这个方案2010年将帮助全国10,000个家庭。在这项方案下,将优先考虑让多子女的贫困妇女、寡妇和女户主获得土地。通过土地正规化和重新安置等办法,该方案促进缓解了贫困。因此,截止2007年,约27,000个家庭由于这项政策获得了共12,000公顷土地,其中女户主占20%。这将为贫困家庭,特别是妇女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以及社区发展方案的支助。

219.在实施土地分配和管理方案时,柬埔寨王国政府还公布了《土地法》、土地登记手续和土地纠纷法外解决程序的内容,以多种形式提供材料,确保信息传递到农村地区。45%至60%的女户主参加了这些方案,特别是在14个省会/省的214个乡/区的系统化土地登记区。此外,妇女是动员公民参加该方案的主要行为者,在一个裁决点就动员了1,500至3,000人。

220.要确保公民的体面生活条件,柬埔寨王国政府认为水资源保护是《国家战略发展计划》的优先事项,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之一就是“获得安全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比例从1998年的24%增加到2015年的50%。”

221.乡村发展部已通过一项建设、维修和维护安全水井的行动计划,以便增加获得安全饮用水的农村人口的比例。柬埔寨王国政府与发展伙伴开展合作,向约51%的人口提供安全饮用水,其中大多数人生活在城市地区。在金边,80%至85%的人口目前获得了安全饮用水。此外,王国政府采取了补贴政策,以住房状况、财产、创收和获得社会福利的能力为依据,公平地向贫困家庭,特别是丧偶的女户主提供安全饮用水。

222.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之一是“2015年将获得改良环境卫生的农村人口比例从1996年的8.6%增加至30%。”在落实这一目标时,乡村发展部已通过一项对市民开展初级保健和卫生教育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教育的行动计划,确保社区的粮食安全和良好营养并修建厕所。

223.在其经济发展方案中,柬埔寨王国政府继续关注发展核心物质基础设施计划,包括优先重视建设农村道路和实施《加强公路养护计划》,以保持道路建设的可持续性。王国政府还高度重视通过实施《农村电气化项目》来吸引私营部门投资电力生产和供应,尤其是在主要省会城市和城市地区,以能够负担的价格提供高质量电力输出,并投资连接邻国电缆的项目。同时,王国政府向投资者开放邮电和与电信系统的开发,措施包括根据国际标准在全国以低价格推动开发高质量的通信和信息技术。王国政府还实施了补贴政策,以防止电价上涨,从而援助很少有机会获得高效电力服务的贫困家庭和妇女。

224.依据柬埔寨王国政府的上述政治纲领和行动计划中的各项措施,农村妇女在住房、卫生、供水、供电、交通和通信相关方面将逐步获得体面的生活水平。

第十五条法律

225.柬埔寨王国规定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5条规定:“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禁止在就业方面剥削妇女。男女在所有领域平等,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应根据夫妻之间相互同意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缔结婚姻。”

第1款

226.在法律面前,妇女享有在所有情况和所有形式下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1条规定:“所有柬埔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自由并履行相同的义务,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出身、社会地位、财富或任何其他情况。”《宪法》第38条还规定:“法律保障任何人不受身体虐待,”以及“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荣誉和尊严。”

227.男子和妇女如果认为其权利遭到侵犯,均享有提起赔偿和补充之诉的同等权利。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9条规定:“对于国家和社会机关或这些机关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违反法律的,柬埔寨公民均有权谴责、起诉或要求索赔”因此,受害妇女具有向有关当局起诉的充分和平等的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任何声称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均可起诉。”

228.妇女具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力,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诉讼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不分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信仰、宗教、政治倾向、民族血统、社会地位、资源或其他情况。”

229.对于家庭暴力的情况,法律规定妇女事务部有关人员具有与司法警官同样的权力,授权其在诉讼中担任受害者的投诉人。此外,柬埔寨立法规定:

(a)促进法律保护,打击对妇女和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家庭暴力、强奸、猥亵行为、贩运人口、性剥削、劳动剥削和移民:妇女事务部在教育和宣传《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便建立关于处理本地区地方社区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法律和途径的基本知识。这项工作是通过面向宪兵、警官、市/省级公务员、非政府组织、见习教师和合格教师、学生、娱乐场所工作者和全国公民的研讨会、教育会议和公共论坛展开的;

(b)暴力行为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强奸、贩运人口和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的受害者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关于家庭暴力、强奸、离婚和贩运案件,妇女事务部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地方当局合作,力求提供法律服务以协助受害者,并依法逮捕和起诉犯罪人;

(c)在预防和消除贩运人口方面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向遭到贩运和性剥削的妇女和儿童受害者提供支助:妇女事务部合作与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自新部合作,促成柬埔寨王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署《查明和遣返贩运受害者操作程序与合作标准协议》。例如,妇女事务部已协助安全遣返了来自马来西亚的17名柬埔寨贩运受害者,并将继续配合并协助其他受害者;

(d)柬埔寨农业研究与发展中心为容易遭遇贩运和不安全移徙的家庭提供援助,根据其技能为其提供资金,以便其通过开展经营增加收入。

第2款

230.柬埔寨王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在民事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2条:“本法具体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个人尊严、两性平等和保障财产权利的概念。”

第3条:“根据本法,包括公司在内的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和相等的,尊重个人的自由意愿。”

231.同时,在为妇女提供民事事务方面的平等权利,使她们能够在订立合同时享有同男性同等的权利,享有在法庭上获得法律救济的同等权利。《民法典》第6条规定:“所有自然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32.妇女享有订立合同的平等法律权利。《第38号协议与责任法令》(1988年)第14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被拘留者外,所有年满18岁者均可以随时缔结合同。”

233.按照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4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人,不论是个人或团体,均享有所有权。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所有妇女均享有管理自己财产的充分权利。”

234.在婚姻中,妻子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民法典》第974条规定:

1.“丈夫和妻子应享有使用、受益和管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双方均有使用、受益和管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2.“丈夫和妻子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其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

3.“丈夫和妻子应共同管理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维护和保护共同财产。”

235.柬埔寨妇女在法庭诉讼的各个方面也具有同男子相同的权利和作用,按照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8条的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通过司法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依据《宪法》有关民事和法律事务的原则,妇女还有充分履行法庭诉讼义务的权利,按照如《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

1.“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让法院依法解决民事纠纷,从而保护私人当事方的权利。”

2.“应保证所有人在民事纠纷中获得法庭审判的权利。”

23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原则,柬埔寨妇女在法庭诉讼的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未经审讯或传唤,不得审判任何一方,”以及“在一切情况下,法院应维护对审原则。”

第3款

237.柬埔寨王国承认并尊重男女的平等权利,寻求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宪法》第45条规定:“应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基于这一原则,所有标准法律文件必须摒弃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宪法》第158条规定:“柬埔寨维护国家财产、权利、自由和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和标准文件均须符合国家利益,在新文本予以修改或废止前继续有效,但违反《宪法》的精神的规定除外。”因此,各种限制妇女法律能力的合同和私人文书均不得使用,因为它们违背了《宪法》第45条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精神。

238.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有涉的合同自动失效。《禁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第45条规定:“以买卖或交换人口进行性剥削为目的的合同无效。涉及买卖或交换人口进行性剥削的借款合同无效。”

第4款

239.在柬埔寨王国,男女享有旅行、居留和定居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这一权利受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0条的保障和保护,其中指出,“应尊重公民旅游以及合法定居的自由。柬埔寨公民有权旅行、定居国外和回国。”按照《宪法》第40条的原则,妇女享有在国内和国外旅行的充分权利。所有妇女,无论单身或已婚,均有权申请并持有护照,有权通过边境检查站进入或离开柬埔寨。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第1款

240.在柬埔寨王国,法律禁止在所有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领域歧视妇女。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5条规定:“应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男女在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按照这一原则,为确保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王国政府已颁布了一些不同的法律,如下文所述。

第1(a)款

241.在柬埔寨王国,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在婚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婚姻家庭法》第4条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的男性和女性在决定婚姻方面具有相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违背意愿与其结婚。只要婚姻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强迫任何人结婚或阻止其结婚。”

第1(b)款

242.根据前述《婚姻家庭法》第4条,达到法定年龄的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不受其他任何一方的胁迫。《民法典》第948条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不能结婚。不过如果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另一方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十六岁),在获得有权人士、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后双方可以结婚。”

第1(c)款

243.《婚姻家庭法》第3条规定:“婚姻是男女按照法律规定因爱结成且认为不能随意解除的神圣契约。”根据这一点,男女均享有结婚的平等权利。《婚姻家庭法》第14条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是:“只有当男女在新娘所在辖区的书记官前自愿接纳对方为丈夫和妻子的婚姻才可视为合法婚姻。”

244.在婚姻中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女性同男性一样还享有解除婚姻的平等权利。《婚姻家庭法》第39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表明一方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同居关系,丈夫或妻子可递交离婚诉状。”如果妻子有正当理由不能继续与丈夫生活,可向有关当局递交离婚诉状。《民法典》第978条规定:“丈夫或妻子仅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递交离婚诉状:

(a)另一方配偶不忠;

(b)被另一方配偶无合理理由遗弃;

(c)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知另一方配偶生死;

(d)另一方配偶违背婚姻精神持续分居一年或一年以上;或者

(e)婚姻关系破裂且没有和解希望。”

245.同时,如缺乏上述任何理由,丈夫或妻子可在自愿基础上递交离婚申请。《民法典》第979条规定:“如婚姻双方同意离婚,可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法院在确认双方确实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可准予离婚。”《婚姻家庭法》第39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表明一方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同居关系,丈夫或妻子可递交离婚诉状。离婚理由包括:

(a)无合理理由遗弃且未提供任何子女的赡养费;

(b)残忍和殴打、迫害以及不尊重另一方配偶或其长辈;

(c)不道德行为,行为恶劣;

(d)性无能;以及

(e)实际分居一年以上。”

246.《婚姻家庭法》第40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

第1(d)款

247.在柬埔寨王国,男女在抚养孩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必须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照顾。《婚姻家庭法》第115条规定:“家长有义务爱护、抚养和照顾子女,培养其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其热爱教育、热爱工作、培养其国际合作精神并培养其尊重国家财产和他人的权利和财产。”

248.柬埔寨法律规定,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丈夫和妻子始终要考虑子女的利益。《婚姻家庭法》第116条规定:“父母不得虐待自己的孩子、合法子女、养子女,或者其前妻或前夫的孩子。”如果夫妇离婚,柬埔寨法律规定提出离婚一方要照顾孩子。《婚姻家庭法》第74条规定:“离异父亲或母亲必须尽可能支持、照顾、抚养子女,并提供子女的教育和上学费用。”《婚姻家庭法》第75条规定:“未得到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有权看望其子女。有权监护子女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方便。”

第1(e)款

249.柬埔寨王国没有法律规定每对夫妇允许的子女数量。是否决定要孩子或者决定要几个孩子是配偶双方的权利、自由和共同决定。《婚姻家庭法》第29条规定:“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所有方面平等。”

第1(f)款

250.在柬埔寨王国,必须夫妻双方同意才能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或收养子女。《婚姻家庭法》第111条规定:“收养子女的,必须获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被收养人应属于夫妻双方。”作为妻子的妇女只有在获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成为孩子的监护人或收养人。《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除非另一方配偶同意,否则一方配偶不得收养孩子;一方收养另一方的亲身子女的不适用本规定。”《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已有配偶者提出正式收养请求的,必须获得其配偶的同意。”

第1(g)款

251.婚后男女在选择自己的姓氏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使用配偶一方的姓氏或保留自己的姓氏。《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夫妇可根据结婚时协议使用丈夫或妻子的姓氏,或使用婚前各自的姓氏。”在柬埔寨王国,法律不要求按照配偶的请求改变姓氏。配偶均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因此,已婚妇女可以使用自己的姓氏,无须将自己的姓氏变更为其丈夫的姓氏。

252.婚后妻子和丈夫都享有选择自己的专业和职业的平等权利。《民法典》第967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自由选择职业,并独立参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因此,婚后妇女有选择任何职业的平等权利,以此谋生并支持家庭生活。不过,选择专业和职业必须兼顾丈夫和妻子互相帮助的意愿,例如《民法典》第966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同居、合作和互相帮助。”

第1(h)款

253.在柬埔寨王国,配偶在管理、支配、受益和使用家庭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民法典》第97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在使用、受益和管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权使用、受益和管理自己的财产。”《民法典》第976条还规定:“未经配偶双方同意,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共同财产。”

第2款

254.在柬埔寨王国,婚礼是根据柬埔寨社会的传统和习俗组织的传统习俗仪式,但没有法律效力。

255.柬埔寨王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仅认为婚礼是男女之间自愿作为丈夫和妻子一起生活的承诺。法律未对婚礼应如何安排做出规定。然而,为了使丈夫与妻子同居合法化,夫妻双方必须在主管机关缔结婚姻契约。婚姻契约必须在婚姻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民事登记官、丈夫和妻子及两名达到法定年龄的证人签字。

256.根据上述法律,男女在法定年龄选择婚姻伴侣时享有平等权利。根据《民法典》,在柬埔寨王国,按照法律规定,男女的最低婚龄是18岁。

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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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06年)

柬埔寨王国《宪法》(1999年)

《堕胎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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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1989年)

《一夫一妻制法》(2006年)

《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2005年)

《由〈劳动法〉的规定确定的个人社会保障计划法》(2002年)

《禁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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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与责任的第38 KRCH号皇家法令(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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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年普通教育制度的NS/RKT/200796/52号皇家法令(1996年7月26日)

关于把皇家农业大学改为公共行政学院的第115 ONKR-BK号二级法令(1999年12 月27日)

关于拨专款执行教育、青年与体育优先行动计划的第102 RNKRBK号二级法令(2002年10月3日)

关于把权力、职责和责任下放到乡/区议会的第22 ONKR/BK号二级法令(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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