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吉尔吉斯斯坦

1.2008年10月23日,委员会第856次和第857次会议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KGZ/3)(见CEDAW/C/SR.856和85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GZ/Q/3,吉尔吉斯斯坦就此所做的答复载于CEDAW/C/KGZ/ Q/3/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总体上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提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但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完整。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政府在审查了吉尔吉斯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后于2004年通过《为执行委员会最后意见所开展活动的全球信息总库》,并请缔约国就本结论意见采取同样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所列若干活动的执行情况没有详细、全面地说明实际成果和所面临的障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注意到这些答复并非总是令人满意,也没有完全回答问题。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议会两性政策、青年和体育委员会主席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行政部门各机构代表(包括一名司法机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尽管若干具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答复。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执行《公约》并采取一系列举措,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推动两性平等,包括颁布《国家保障平等权利与平等机会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改选举立法,采用临时性配额,以保证议员候选人选举名单中一种性别的个人不超过7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在本届议会中的代表人数超过四分之一。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以及所遇到的主要障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立法(包括《国家保障平等权利与平等机会法》)均载有禁止歧视和平等权利的规定,但没有证据显示妇女的平等权利由于这些维护平等的法律保障而得到切实实现。

1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政府官员、司法机构和公众对间接歧视的性质和《公约》中实质平等概念的认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可计量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对妇女的影响,评价为切实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取得的进展,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提出立法,规定国家有责任确保妇女能够实际行使平等权利。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保障平等权利与平等机会法》规定对所有立法以及区域和地方方案作出基于性别的法律分析,但很少进行这种分析。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对本国立法进行基于性别的法律分析,以便消除公开和隐蔽的歧视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以利用基于《公约》规范性标准的框架,对法律草案和方案进行系统的、基于性别的分析。

《公约》的知名度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公约》直接适用并从而成为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的组成部分,但没有任何法院裁定提到《公约》,这表明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在内,没有充分了解《公约》规定、《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此外,缔约国没有说明法院是否曾引用《公约》的规定。

1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具体的措施,传播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资料,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制定并执行涵盖《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应以妇女(包括农村妇女)以及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为对象,开展持久的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活动,以鼓励妇女利用《公约》规定的程序和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纠正措施、以及《国家保障平等权利与平等机会法》规定的申诉程序,并提高妇女能力。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和相关成果的资料。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书面答复第5页)中,列举实例说明了教育部对新的学校手册进行基于性别的分析的情况,但委员会对这些实例数量有限而且仅涉及到初级/基础教育感到关切。

16.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两性平等角度分析所有现有手册和课程表,系统审查所有的新手册和课程表,尤其是中学教育中的这种手册和课程。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存在不满18岁女童结婚以及未经登记结婚的情况,这违反了《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1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全面执行规定女男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的婚姻和家庭法,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婚姻符合《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此所采取措施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婚姻登记产生的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制订了现有立法(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依法保护的法律),也做出了其它种种努力,但家庭暴力仍然很普遍。警方处理这类暴力行为的办法效果不佳,警务官员往往更喜欢将此类事件仅仅定性为流氓行径,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此外,暴力的受害者宁愿联系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应急中心,而不是向国家机关举报。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侵害妇女的性暴力、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详细资料,表示关切。

20.根据以前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建议在全国发起提高公众防止家庭暴力意识的广泛宣传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在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框架得到有效实施,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有效执行;确保加强警务人员培训方案;确保司法制度具备、并且有效地利用或加强现有机制,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得到适当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方案分配充足的国家预算。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性暴力以及消除性暴力的努力的详细资料。

21.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继续存在的抢新娘行为(尽管法律已禁止这种行为),并指出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也着重强调了这一点。委员会还关切,这种习俗导致逼婚,违背了公约第16条。委员会也关切一夫多妻制的存在,尽管这在缔约国是受到法律禁止的。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完全遵守惩罚抢新娘、逼婚和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使所有涉及这些现象的案件得到记录、调查和起诉,即便没有提出正式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消除这些习俗,包括培训司法和执法官员以及不断开展提高公众意识的大型活动。媒体在这方面必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委员会也请缔约国研究这些现象存在并愈演愈烈的原因,以便更好地了解根除这些现象的最适当的措施是什么。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始终存在一些(包括在媒体中)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观念导致妇女在一些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包括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作用以及获得决策职位的机会,并影响到妇女在学科和专业方面的选择。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加强各项政策并执行各种方案,包括开展针对男女特别是媒体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鼓励媒体传达积极的妇女形象,在全社会倡导两性平等的价值观念。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表示正考虑设立一个专门处理性别问题的国家机构,关切这一机构的设立至今没有明确的任务规定和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性别问题的专门机构(见缔约国对第5个问题的答复),应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明确的任务规定,以便能够制订、协调有效纳入主流的、有力的和一贯的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活动和方案,并让所有部委都对此负起责任。

非政府组织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表示,当局已开始与非政府组织进行更积极的合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的编写和最后定稿期间,似乎没有同非政府组织协商。

28.考虑到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鉴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大多数遭受暴力和贩运行为/性剥削的妇女受害者应急中心都由非政府组织管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非政府组织提供适当支持和资助。委员会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进行更积极的持续互动,并使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

贩运

29.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和口头答复中没有提供有关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贩运人口现象的适当资料和统计数据。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出有关贩运动态的全面研究报告,力求了解这个现象及其各方面的问题,以便使缔约国更好地理解其原因以及贩运者使用的方法,防止其发展,并确保受害者确实得到适当保护,对上述行为的负责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有系统地开展宣传运动,说明贩运人口的风险和原因,特别着重提高农村妇女在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水平。委员会又请缔约国建立针对移徙工人的有效监测制度,查明贩运活动的各个环节。

暂行特别措施

31.委员会表示关切,《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经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说明的那类暂行特别措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些措施可以作为一种方法,用以加速实现《公约》各领域事实上或实质上的男女平等(特别是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各级决策、教育和参与经济生活等各领域担任负责职务的人数)。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通过分配资源和制定奖励办法、定向征聘和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更快实现在各级决策、经济、教育和决策职位方面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平等方面的立法中纳入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用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中的女议员人数有所增多,以及关于审计院同性审计员人数最高不得超过70%的要求,但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任职人数依然普遍偏低,尤其是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包括在各政党、地方代表机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以及外交界担任最高职位的妇女人数偏低。

34.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3号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充分、平等进入民选和派任机构的速度,包括在国际一级。这些措施应包括有时限的数量目标,为现任和未来妇女领导人举办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培训课程,以及定期监测进展情况和所获成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请各政党注意此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运动,提高对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各级决策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

35.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包括妇女一直集中在传统就业领域、低薪职位、尤其是集中在非正规部门的问题;男女工资差别以及妇女失业率居高不下。

36.根据以前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方案敏感对待性别问题,并确保妇女切实从各项支持创业的方案中获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缩小乃至消除当前的男女工资差异。委员会还建议加强现行准予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的措施,并采取其他措施,倡导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卫生

37.一般而言,委员会所关切的是妇女的健康状况,尤其是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在获取服务方面的差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个人需支付医疗费用缴款的要求,可能会使妇女处于过于不利的地位。但委员会也注意到以下各类人免于缴款这些费用:不超过5岁的儿童、怀孕妇女、最近生产过的妇女以及年龄超过75岁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上升,妇女在怀孕期间贫血,包括18岁以下妇女中间的堕胎人数持续偏高,女孩体重不足,妇女中间结核病和性传播疾病发生率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妇女中间酒精中毒的问题以及缺乏关于农村妇女健康状况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全面落实一项针对妇女健康的整体的生命周期办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人口各阶层以及农村妇女无障碍地获得负担得起的充分保健。它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种措施,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控制结核病和其他疾病在妇女中间的蔓延。它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解决并防止妇女中间酒精中毒和吸毒成瘾的情况。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和能够获得支付得起的避孕方法,并建议以青少年男女为对象,广泛推广性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公共媒体中广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节目,提高公众在生殖健康领域中的意识。它还鼓励缔约国仔细监测提供保健服务的情况,以确保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回应妇女对保健问题的所有关切,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的这种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将第24号一般性建议作为行动框架,确保所有保健政策和方案均纳入两性平等观点。

离婚的经济后果

39.委员会对妇女由于离婚而面对的经济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的状况,并关切缺乏具体条例实际保障妇女在事实婚姻中的财产权。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对事实婚姻的数量进行分析,以评价妇女在分居后的经济状况,并考虑制定法律和条例,保护妇女在婚姻解体后或事实结合情况中的财产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举关于在这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成果的资料。

弱势妇女群体

41.委员会仍然对缺乏关于农村妇女的一般详细资料的情况感到关切。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按年龄、性别、职业类别、收入等分类的综合统计数据。

43.委员会对因性理由歧视和骚扰妇女行为的报告以及警务官员骚扰卖淫妇女的行为感到关切。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妇女,并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她们免遭来自公众和个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6.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公约》第20条第1款

47.委员会按照其先前的结论意见,鉴于缔约国积极评估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鼓励它尽快接受这项修正案。

其他条约的批准

48.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9.委员会请吉尔吉斯斯坦在国内用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紧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传播。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和22段所载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如期于2012年10月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