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柬埔寨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

1.在2013年 10月8日举行的第1169次和1170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柬埔寨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HM/4-5)(见CEDAW/C/SR.1169和117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HM/Q/4-5,柬埔寨的答复载于CEDAW/C/KHM/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其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及所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妇女事务部大臣兼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英·甘塔帕薇博士阁下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与会,成员包括内政部、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土地管理部、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和国家艾滋病管理局等相关部委和机构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对话。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驻在柬埔寨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机构以及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在执行《公约》过程中所做的积极贡献和持续合作。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以下立法措施:

(a)2008年2月通过了《制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

(b)2008年2月15日修订了《制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

(c)2007年12月修订了《婚姻和家庭法》;

(d)2006年9月通过了《一夫一妻制法》;

(e)2005年10月修订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一次报告被审议以来加入或批准了以下条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3年6月27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12月20日);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10月13日);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3月30日)。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重申,柬埔寨政府对于充分执行缔约国按照《公约》应尽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邀请缔约国鼓励议会,从现在到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根据《公约》并酌情根据程序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

公约的法律地位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HM/CO/3)第9和10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对于缔约国没有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公约》做出的答复,同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充分纳入该国国内法律体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在2010年10月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后尚未在公报上公布《议定书》。

9.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DAW/C/KHM/CO/3,第10段),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继续审查其立法,以将《公约》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内法。

法律框架及《公约》的执行情况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的答复,即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采纳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关于歧视的全面定义修正其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歧视妇女案件提交给缔约国的法院。

11.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DAW/C/KHM/CO/3,第12段),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全面立法,其中应包括《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拟订这方面立法时寻求驻在该国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HM/CO/3,第10段),即该缔约国应加强各项措施,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间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继续将《公约》培训纳入为公务员、司法官员提供的和在教育系统中所用的有关课程。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一个全面的法律援助系统,这不利地影响到妇女的司法救助机会,而且当她们提起诉讼时,由于腐败现象而必须支付额外的法院费用。委员会还关切注意到,法律援助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提供,而缔约国向律师协会提供的此方面资金不够充足。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按照《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大会第67/187号决议,附件),特别是关于落实妇女取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的准则9,制定一个全面的法律援助计划,以便确保妇女诉诸法院和法庭的有效机会;

(b)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协会和妇女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确保妇女有效地获得司法救助;以及

(c)继续调查和起诉司法裁判中的腐败指控,并酌情惩处犯罪人。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柬埔寨法院特别审判庭没有充分解决红色高棉政权时期发生的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包括非司法方案在内的其他机制向红色高棉政权时期实施的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有效地将《公约》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规定纳入其冲突后方案。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向红色高棉政权时期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并考虑制定有效的非司法的过渡司法方案,包括提供适当的补偿、心理支助和其他适当的支持;以及

(b)利用起草第二份《结束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国家行动计划》的进程,充分纳入《公约》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评价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能力,并在各部委内推行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小组,以此作为按照2006-201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执行和监督性别平等政策承诺的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小组之间缺乏协同增效作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鉴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负有全面的任务,对该机构的预算拨款不够充足。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协调和加强增强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对有关机构的预算拨款,并确保调拨资源与其各自的任务和活动相适应。缔约国还应该确保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调整这些预算拨款。

定型观念

1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修订其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便消除性别定型观念,但仍然关注的是,妇女传统行为守则(Chbab Srey)根深蒂固地扎根于柬埔寨文化,并根据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定型职能,继续确定日常生活的方式。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HM/CO/3,第18段),并建议缔约国:

(a)在第四Neary Rattanak计划中列入一项有效和全面的战略,旨在改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和定型观念,包括基于Chbab Srey的态度和定型观念;

(b)与民间社会、社区领导人和媒体合作,展开全国性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并鼓励展开更广泛的公众辩论,以便克服歧视妇女的态度和定型观念;

(c)探讨如何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社会媒体,传播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信息;以及

(d)建立一种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机制,旨在评价消除现有性别定型观念方面取得的进展。

暴力侵害妇女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根据从2009-2012年第一次国家行动计划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了第二次《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在报告所涉期间在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方面取得的进展很有限。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公众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而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对暴力的女性受害者的消极态度继续妨碍有效地提起诉讼。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其通过调解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做法提供的解释,但关切地注意到,即使在这种办法得到认可的情况下,这可能会阻碍妇女起诉犯罪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没有数据表明报告所涉期间发布的保护令的数量以及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的收容所的情况。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HM/CO/3,第16段),并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就严格实行《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对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得到有效的起诉,而不是系统地转到调解机构;

(b)通过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并提高人们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鼓励妇女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提出正式起诉;

(c)针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继续展开公共提高认识运动;以及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所涉期间发布的保护令的数量以及向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的收容所的数量。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采取一些措施,免除对强奸受害者所有法医检查的指控。然而它仍然关注的是,仍然有报告称,司法裁判中存在腐败现象,而且取得强奸和性侵犯的医生证明的代价很高,这继续妨碍妇女诉诸司法并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开业医师对于如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认识。它还应该提高人们对关于免除对强奸和性侵害的受害者的所有法医检查的指控的政府政策的认识。

贩卖人口和意图盈利使人卖淫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禁止贩卖人口和性剥削行为法》对禁止贩卖人口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设立了一个特别工作队,负责监督和评价该法律的执行情况和贩卖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注意到,该法律基本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招募妇女和女孩在邻国接受性剥削和家庭奴役的行骗机构的做法继续加剧了贩卖人口的现象,而且缺乏关于受到贩卖的移徙家庭工人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着眼于尽早查明和识别贩卖人口受害者的任何国家查询机制以及向他们提供的支助的情况。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执行《禁止贩卖人口和性剥削行为法》;

(b)进一步传播关于劳动力迁移的信息并提供关于参与贩卖人口的欺骗性招募机构的信息;

(c)确保人口贩子和应对性剥削妇女和女孩行为负责的其他人受到起诉并受到适当的惩处;以及

(d)在打击为了家庭奴役和性剥削的目的而贩卖人口行为方面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家查询机制中任何关于受到贩卖的移徙家庭工人的数据,并确保适当查明并充分地支助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并保护他们使之免遭再次被贩卖。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解决卖淫现象的根源而采取的措施不是行之有效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当卖淫妇女被羁押时,执法官员对她们进行性侵犯。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卖淫现象的根源,包括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此外,缔约国应该调查和起诉执法人员对卖淫妇女的性侵害的案件,并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的惩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全面政策,解决卖淫的需求方面问题,并考虑对性服务的购买者实行制裁。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在省一级和司法机关中的参与程度,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所有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外交和对外服务中仍然代表性不足。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人数在2013年7月选举以后有所下降。

2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HM/CO/3,第14段),并敦促缔约国确保第四Neary Rattanak计划规定有效的战略,包括临时性特别措施,目的是提高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特别是政治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对外和外交服务中的代表性。

国籍

3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越南裔妇女在登记出生和取得柬埔寨公民身份方面遇到极大的困难,这可能使她们处于无国籍状态。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紧努力,便利越南裔母亲的子女的出生登记并便利她们取得公民身份;以及

(b)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的识字率并向女孩提供双语教育和奖学金。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教学质量表示关注,而且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中学的招生能力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小学升中学的减损率很高。因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社区由于地理和人口因素而没有公立中学,因而迫使女生终止学业,因为她们无法为了取得这一级教育而移徙到城市地区。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即使在能够为女生安排住宿的地方,小学升中学以及中学和大学一级的女生的辍学率尽管正在下降,但仍然很高,而缔约国将其归咎于贫困、入学晚和少女怀孕现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加女孩上学的机会,包括通过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和增加中学的招生率,特别是社区中的中学;

(b)制定一些措施,确保有效地让妇女和女孩留在学校里上学,特别是小学升中学时以及在大学上学时;

(c)在学校里针对性别关系和负责任的性行为,加紧针对年龄的有关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教育,以便克服少女怀孕现象;以及

(d)通过培训教师并确保他们取得适当报酬,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就业和经济权能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HM/CO/3,第27段),并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内继续存在职业分隔现象,而妇女集中在低工资和无技能的劳动部门,而且存在持续的性别工资差异的现象。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包括移徙妇女在内的从事服装业的妇女和女佣的工作条件恶劣。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积极和具体的措施,消除职业分隔并缩小性别工资差异现象;

(b)采取措施,确保劳动法得到切实的执行,并增加劳动视察员的人数并使他们具有适当的资格,使他们能够有效监督妇女的工作条件,特别是服装业和其他低收入部门中的妇女的工作条件;以及

(c)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公约》(第189号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约》。

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努力减少母婴死亡率,但关切地注意到,不安全的堕胎现象仍然盛行,这加剧了产妇死亡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在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出现了艾滋病毒母子传播的新的病例以其影响到女性性工作者等弱势群体的新的病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怀孕母亲受到歧视,而且开业医师迫使她们堕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是农村妇女取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按照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安全的堕胎服务可以提供并可以加以利用;

(b)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男子,包括性工作者和怀孕妇女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便防止母子病毒传播;

(c)禁止一切形式歧视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怀孕妇女的行为;以及

(d)加强向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供穷人取得保健服务的穷人身份证,但关切地注意到,贫穷妇女、移徙家庭工人、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取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着困难。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一些方案和政策,向妇女,特别是向贫穷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提供可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以及

(b)通过确保残疾妇女取得产前护理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注意她们的保健需要。

农村妇女、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展开了一些努力,特别是通过其卫生和农村电气化方案,改善农村地区的妇女和男子的生活,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取得基本服务、公共厕所、干净和安全的饮用水、教育、就业、保健服务、信贷和贷款便利的机会仍然很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过分地影响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儿童。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便利农村妇女取得基本服务、公共厕所、安全的饮用水、教育、就业、保健服务、信贷和贷款便利。在这一方面,缔约国应该考虑将信息通信技术纳入其关于农村妇女经济权能方案的信息传播战略;

(b)作为其改进农村妇女的健康、教育和就业方案的努力的一部分,制定一些指标,更好地反映地区和社会经济差异;以及

(c)进一步确保妇女在防止和管理灾害的政策和方案方面,特别是与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有关的决策方面,积极参与决策。

取得土地

4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了改进取得土地的机会而展开了努力,例如发布二级法令,将某些公共土地重新划分为私人土地,并在缔约国的北部地区展开扫雷行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取得土地和土地权保障方面的机会仍然很有限。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由于大规模土地出让和城市发展,妇女被迫流离失所并遭到驱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向被驱逐者提供的搬迁地点往往缺乏基本基础设施,而且无法取得基本服务,例如水、卫生和基本保健服务。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倡导妇女的土地权利的女性人权维护者往往遭到执法人员的恐吓和骚扰。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改进妇女取得土地和土地权保障的机会,确保用于经济特许和其他特许的土地收购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在经过充分的磋商以后提供适当的补偿;

(b)承认强制性驱逐并不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现象,而承认这种驱逐过分地影响到妇女,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进一步的驱逐;

(c)迅速调查并酌情检举执法人员恐吓和骚扰倡导土地权利的女性人权维护者的案件;以及

(d)确保被驱逐的社区搬迁到合理的地点,使妇女能够通达她们的就业地点、学校、保健中心(包括性护理和生殖护理)、社区中心和其他服务与公用设施,以确保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数据,并注意到老年妇女特别是在保健和社会保障方面受到歧视。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分析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并采取一种终身的办法来解决歧视老年妇女的现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保持《婚姻和家庭法》第9条下的一条规定,该条款规定在丈夫死亡以后或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以后,将妇女的婚姻状态延长120天。委员会关注的是,这条歧视性条款并不适用于男子,因此仅仅是为了试图协助确定子女的父亲的身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按照习惯法缔结婚姻的夫妻在正式确定其婚姻关系方面面临着困难。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婚姻和家庭法》中具有歧视性和过分限制妇女再婚权利的第9条,因为父亲身份可以很容易通过医学方面的其他限制性较小的手段来确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结婚登记是可负担得起的而且不是烦琐的,从而便利按照习惯法缔结的婚姻正式化。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规定的过程中发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作用。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9.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中以及2015年后发展框架中。

针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5段和第21(a)、(b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