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总人口(万)

442.99

445.07

451.24

457.41

男(万)

218.46

219.37

222.66

225.82

占总人口(%)

49.3

49.3

49.3

49.4

女(万)

224.53

225.70

228.58

231.59

占总人口(%)

50.7

50.7

50.7

50.6

65. 在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妇女占58%。农村地区缺少就业机会的现象尤为严重。

吉尔吉斯斯坦妇女参与决议的程度与苏联时期相比大大降低,尽管据国际专家的估计仍然是相当高的。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05名代表中只有4名妇女(占4.7%)。妇女代表在地方各级所占比例为14%。

在私有化过程中,妇女的利益在分配牲畜、土地、农业设备和商业点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据统计,有37.9%的私有化土地属于女农场主,但她们没有必要的农业设备和种地用的肥料。妇女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作、工业和农业中妇女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现象尚未根除等事实依然存在。

由于苏联时期的卫生、教育、文化、生活服务系统被破坏和轻工业即纯妇女活动领域的企业的关闭,致使那些有工作的且技术相当熟练的妇女现在不得不从事技术含量低、对身体有害的工作(从事中小商业、贩毒、卖淫的妇女增加)。

66. 由于吉尔吉斯斯坦过渡时期妇女状况的急剧恶化和妇女运动的加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和政府采取了刻不容缓的措施。

根据总统命令,1996年被宣布为妇女年,并于1996年3月成立了隶属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国家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下称国家委员会)。

67. 国家委员会的任务是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有关家庭、妇女和青年问题的国家政策,与各部、行政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协同工作。国家委员会的活动包括:

—制订与实施致力于家庭、妇女和青年方面男女平等发展和青年全面发展的国家与全国规划;

—与其他组织、政党及从事家庭、妇女和青年问题的运动协同工作;

—与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就家庭、妇女和青年问题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和运动进行合作;

—协助非政府的妇女和青年组织。

国家委员会的活动不与负责国家社会和文化工作的部及部门的职能重复。国家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里设有3个处:组织方法处、新闻分析处、青年处。地区国家权力机关的编制里设有家庭、妇女和青年问题专家,但由于缺少经费,这些职务不发工资,而是在社会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1997年,为建立有效解决地区妇女问题的垂直机构,在国家委员会倡议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下,在我国所有6个州(区域)成立了州(区域)妇女倡议中心。这些中心作为非政府组织在司法部注册,促进“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在地方的实施,保证部门间在解决妇女、家庭和儿童问题时协调动作,与国际组织建立合作,支持非政府妇女组织、妇女团体、女企业家、女农场主的工作。在成立后的这段时间里,这些州妇女倡议中心做了很好的工作,并向国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其活动情况的年度报告。

68. 1996年,总统同意了在北京行动纲要基础上拟订的全国“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了1997-2000年全国“阿亚尔扎特”国家纲要的一整套实施计划,这个计划包括11个方面:

1)“完善标准法律基础”;

2)“发展改善妇女地位的体制”;

3)“妇女的教育与业务素养的提高”;

4)“妇女保健。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5)“妇女,经济,消除贫困”;

6)“妇女参与政治、立法、执行的决议过程”;

7)“制订帮助女童的专门规划”;

8)“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妇女与武装冲突”;

9)“妇女与媒体”;

10)“妇女与环境”;

11)“农村妇女”。

在每个方面,计划措施均分近期和远期任务。明确了共同执行者(部,部门,州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但是,这个规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制订年度计划和实施现行措施中不断完善,它不仅考虑到自己的活动经验,而且考虑到州行政机关、部和部门的经验以及非政府妇女与青年组织和负责解决妇女、家庭和青年状况改善问题的国际组织的意见。在拟订每项措施的年度计划时,均要列出必要的数字。1998年,这个规划有所修改,在青年问题上补充了新的方面。

69. 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民主改革的情况下,妇女运动蓬勃发展。据司法部统计,目前共有70多个非政府妇女组织,有20个在农村。它们从事各个方面的工作,但有一个共同目标——改善妇女、儿童、老人的状况,保护妇女社会权利及帮助她们适应新的市场关系。

国家委员会与许多非政府妇女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实施共同措施。国家委员会通过州妇女倡议中心来实施与居住在农村的妇女问题有关的措施。

第2条

70. 根据宪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及按性别妨碍权利和自由(第15条第3部分)。宪法第22条规定,公民权利法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除宪法和公民社会保护法规定的之外,不给任何人制造优惠和特权。

刑法典规定对因性别而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为实施惩罚(第134条)。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法令包括在如下文件里: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对有子女家庭给予国家补助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保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人民健康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议会)和政府认为这一整套社会法律意义重大,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国际法律公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了5个妇女问题公约。

1996年1月,最高苏维埃批准了5个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产妇保护公约》。

国家委员会正在实施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令进行“男女是否平等的鉴定”方案。与“ )4"<@>*”法学家协会一起共同召开了“家庭法典、媒体法草案、劳动法典”男女是否平等鉴定会。会议结果公布在提交给最高苏维埃(议会)的提纲里。

7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1997年1月27日第32号决定批准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国家家庭、妇女及青年事务委员会条例》,国家委员会是共和国执行权力机构,宗旨是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家庭、妇女和青年的国家政策。该机构的目的和任务见本报告第1条第3款。

72.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5条第4款),宪法所列举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有效的。它们决定法律适用的思想和内容,赋予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责任,并受到司法保护。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院的实践中,还没有一起妇女因受歧视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73. 妇女的劳动在法律上受到许多诸如禁止夜间在有害劳动条件的生产中及在繁重手工工作中使用妇女劳动的条例、规定和法令的保护。但是,在许多私营企业和公司里,许多法律规定实际上被置之不理并得不到执行。

由于男子和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就业结构中比例失调、由于接触技术经济信息和物质财产的机会受到限制和缺少私人资金,妇女在社会财产私有化和土地分配过程中往往被漏分。妇女中只有为数不多的人成了企业、生产单位、农场和私人银行的所有者和业主。

74. 根据全国“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正在实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规定如下:

—政府机构、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开展有力的新闻报导活动,解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方面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政府机构、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加强活动以减少使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加剧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展示诲淫作品、色情、强暴、贩卖妇女、引诱妇女卖淫、降低社会道德水准;

—政府机构、媒体和非政府社会组织应谴责拒绝录用孕妇、强迫妇女堕胎、阻止妇女用避孕法自由选择堕胎等行为;

—地方行政机关应协同社会组织为发展广泛的知心电话网创造可能;

—社会组织应吸引国际投资建立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受害者康复中心;

—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努力营造一种社会舆论,制止那些建立在旧生活方式残余之上的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致力于取缔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根除重视男孩的起因。

75. 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司法部和内务部统计,每年我国注册的以妇女为客体的犯罪有450-500起。

以残忍无耻的方法对妇女所犯的罪行在增加:群奸案以及造成受害者严重肉体伤害以至死亡的强奸案所占比例在增加。此外,妇女还经常遭杀害、殴打、心理侮辱和习俗的压力,她们的生命与人格的安全比男子要差。

武装冲突中妇女的状况以及难民和移民中妇女的状况仍然复杂繁难。

对妇女所犯的罪行大部分逍遥法外,因为受害者往往不向护法机关投诉。法学实践家认为,上述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带有潜在性。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个可悲的但却无可辩驳、有社会研究结果可证的事实。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尚没有一种能给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有效帮助的国家机构。因此,遭受暴力的妇女实际上孤独地承受着自己的不幸,从而在心理感情上造成严重后果。

比什凯克有两个作为非政府组织组建的危难救助中心:

1) “ S">F”危难救助中心,向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医疗和法律帮助,它根据“ )4"<@>*”协会的方案组建而成,受“Хивос”人文发展研究所(荷兰)的资助。该中心从1997年3月起开始工作,设有知心电话。受害妇女可接受无偿优质的医学检查、心理和心理疗法矫正及康复,并得到法律帮助。“ S">F”危难救助中心在青年学生中开展工作,教授他们无冲突地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案要求广泛吸引国家和社会组织来解决防止暴力行为和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

2)“Умут”避难所危难救助中心从1997年4月起开始工作。暴力行为受害者可拨打知心电话,可在避难所居住一些时间,得到无偿的医疗和心理帮助。避难所的地址是隐匿的。该中心编制9人。1997年4月至12月,有94名妇女居住不同时间接受康复治疗,收到383个电话。开展暴力行为预防和研究工作,与5个学校、国家机关和非政府妇女组织建立了联系。经费来自国家机关和“Hivos”、“Adra”、“Kumtor operation company”等国际组织。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受到法律特别严厉的制裁,这对妇女的个人不可侵犯权提供了可靠保障。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9条),强奸即使用暴力,向受害者或其亲人威胁使用暴力、以及利用受害者的无援状况进行性交,处以5年至8年徒刑。

多次强奸、强奸者有前科、群奸、事先勾结群伙强奸、以杀人或严重伤害身体相威胁实施强奸、以极残忍的方式对受害者及其他人实施强奸、强奸致使受害者感染性病、明知是未成年女性还实施强奸等,处以8年至15年徒刑。

强奸并因过失致使受害者死亡、感染艾滋病毒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有组织的群伙强奸,处以15年至20年徒刑。

强奸幼女并造成极严重后果。处以17年至20年徒刑或死刑。

1996年,我国检察机关侦破293起强奸妇女刑事案。追究了408人的刑事责任;内务部侦查员调查了17起案件,将25人送交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而1997年,我国检察机关侦查员处理了286起强奸妇女刑事案件,将374人送交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内务部侦查员处理了15起,将37人送交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记录在册的案件数量如下: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强奸和强奸未遂

400

336

362

32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30条),对受害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者的无援状况而施行同性恋或其他性行为,处以3年至8年徒刑。

多次强奸,或强奸者以前有过性暴力行为,群奸,事先勾结的群伙强奸,以杀人或严重伤害身体相威胁实施强奸,以特别残忍的方式对受害者实施强奸,强奸致使受害者感染性病,明知是未成年女性还实施强奸等,处以8年至15年徒刑。

强奸并因过失致使受害者死亡,因过失使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感染艾滋病毒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明知其不满14岁还实施强奸,有组织的群伙强奸等,处以15年至20年徒刑。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第109条),与不满16岁的人性交(第110条),向幼年人诲淫(第111条)等行为被认为是暴力行为。

根据上述罪行分类,登记在案的犯罪数量如下: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第110条

18

18

31

26

第111条

18

11

13

13

第3条

76. 根据拟订的“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国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以下方面的措施:“发展改善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的教育与业务素养的提高”,“妇女、经济、消除贫穷”,“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执行的决议过程”。

“妇女的教育与业务素养的提高”计划中规定,要提高妇女的经济、法律素养,让妇女掌握新的信息技术。国家政策要求在出国见习、接触知识和信息、高级干部培训等教育问题上实行男女平等。

私营教育单位及非政府组织在上述教育领域及其他旨在使妇女适应改变了的条件方面参与提高妇女业务素养的过程。

虽然“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中提到继续为妇女就业提供优惠条件,促进妇女企业活动的开展,但实际上没有明显的好转。

个体贸易是妇女企业活动的一种普遍形式:长途奔波做生意。尽管目前没有关于妇女从事个体贸易的统计数字,但一眼便可看出,她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是劳动适龄妇女。这种劳动对妇女来说非常艰苦而又冒险。大约有10%个体经营者生意兴隆,1/3的人破产,其余的人则变化不定、小有成功。应当就地创造自谋职业的条件,不要让妇女远离孩子和家庭,更主要的是不要让她们去冒险。

1997年7月,我国工会联合会与丹麦的吉维市('4&,)!?K教育中心签署协议并制订了成年人教育计划,其中包括专为妇女开办如何在吉尔吉斯斯坦市场条件下使用自己权利解决问题的学习班。1997年9月在比什凯克举办了有丹麦、工会、国家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和我国妇女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妇女与工会”研讨会。讨论的议题是:妇女在新经济条件下的作用及权利。1998年将在各个领域举行这样的研讨会。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命令(1998年2月11日第34号),1998年被宣布为共和国发展农村、消除贫穷年。“!D"8H”1998年至2005年全国消除贫穷规划的主要措施有以下方面:

—对最贫困阶层的妇女给予社会支持;

—建立失业妇女再教育中心;

—为妇女创造在国有企业和社会工作单位就业的机会;

吸引国际银行、基金和组织以担保、小额贷款、人道主义帮助等各种形式支持社会薄弱阶层的妇女;

提高妇女就业的积极性及组织工作,让那些能够在新条件下以各种活动形式承担起伙伴和中介功能及居民教育责任的非政府组织在这一方面发挥大的作用;

妇女参与政治、立法和执行的决议过程,吸收妇女投身社会政治活动,这是使妇女获得平等权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国际公约与协议制订保护妇女权益的共和国法律文书;

国家和社会组织制订并实施妇女从事国家和其他管理机构领导工作的培训计划;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媒体协助提高妇女的政治法制意识。

上述措施的实现将使2000年吉尔吉斯斯坦妇女参与国家公务机关决议的程度达到40%。

第4条

77. 苏联时期,国家管理机构里规定了妇女定额,在最高苏维埃,妇女占30%。目前,妇女在政权机关的名额问题尚未解决。社会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种定额是必要的,如果不设这种定额,妇女就不可能参与决议,也就不能改善妇女地位;第二种认为妇女具有足够的政治经济知识水平,足以通过与男人的竞争而担任要职。

78. 1998年1月生效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禁止在有害的、繁重的和地下的作业中雇用妇女劳动。对于有8岁以下子女的妇女,若不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吸收其参加夜间工作。

同样不允许吸收孕妇参加夜间工作和加班。孕妇有权调换较轻松的工作,并保留中等工资水平。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305条第15款),妇女享有70日历日妊娠假和56日历日产假(若难产或生两个或两个以上——70日历日),在这段时间里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助金。

此外,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妇女在妊娠假和产假期间,不管工龄多长均享受按工资额发给的国家社会保险补助金,其妊娠假和产假分别为:

正常分娩——140日历日(70日历日产前,70日历日产后);

难产——156日历日,生两个以上孩子——180日历日,不管产前假有多长。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退休社会保险法规定:

—照看婴儿的时间计入有权领取养老金的险龄;

—另外附加3年不付工资的育儿假,附加假期作为连续总工龄计算;

—妇女退休条件为55岁,险龄20年;

—多子女母亲退休享有优惠。

根据《居民就业法》第31条,失业妇女在妊娠和分娩期的工资由社会保障机构用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的失业女工补助金或助学金的数额发给。

79.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阿斯卡尔·阿卡耶夫在为纪念国际 “三·八”妇女节和总结被宣布为妇女年的1996年而举行的“阿亚尔扎特”论坛会上发表了政治声明。他在声明中列举了这一领域国家活动的具体方面,在总体上描述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妇女地位,并指出,吉尔吉斯斯坦已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他还指出,还需要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以改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妇女地位。

第5条

80. 吉尔吉斯斯坦妇女的晋升因如下一些众所周知的旧观念而难上加难,如:大政方针,领导职务是男人的事,妇女的圈子是家庭、首先是子女,家务,如果妇女参加工作,那也不能占去她许多时间。妇女在心理上大都渴望谋求高职。通常的现象是:首长——男人,助手——女人,为男人写总结报告和发言稿。

81. 在中亚国家中,吉尔吉斯斯坦的妇女是相当自由的,因为自古以来,游牧生活和与男人一样参加劳动形成了一种使妇女拥有表决权的条件,她们不用遮面,不用住在房子的一个单独部分,可以参与解决生产问题。

当前,教育系统里必须开设宣传权利和机会平等的课程,出版这方面的教科书。家庭里必须改变重视男人和关于男女职业的旧观念。正在成长的一代已经受到电视荧屏和报纸杂志上暴力和色情镜头新闻攻势的袭击。在制订教学大纲时必须考虑到民族心理和城乡孩子发展水平的差异。

在大部分吉尔吉斯人家庭里,苏联时期的观念已经生根,即让女孩子接受高等教育是父母的责任,因为这是女孩子未来成功的保证。在接受教育方面不存在歧视。如果一个家庭认为教育是重要的,那么,通常父母就会不分性别为所有子女创造同样的条件。

82. 为了使工作、学习及其他场合性强求问题更具现实性,法学组织以及非政府妇女组织的专家们在对1997年1月25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法律草案进行男女是否平等的鉴定后所作的专家结论里建议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31条“强迫进行性行为”这一犯罪构成具体化,将其改为“在工作、学习及其他场合的性强求”,并加重该条所列罪行的责任。

但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讨论和通过这一法案时,该修改建议未被采纳。

83. 报界介绍过渡时期妇女问题时,把妇女描写成受经济改革影响而形成的居民中最脆弱的部分。另一方面,妇女现在也是民主改革的积极参加者,她们通过非政府组织在中小贸易活动中解决一个社会问题即自谋职业的问题。地方报刊也不利用妇女形象作为贬低妇女尊严的工具。

因此,“卡巴尔”新闻社供国内外需求者阅读的通报里刊登了不少引人注目的观点敏锐且内容丰富的报导这一问题的新闻材料。这从以下列举的总标题便可一目了然:《吉尔吉斯斯坦妇女联合会赞成无核世界和环境安全》(1996年8月1日通报),《吉尔吉斯斯坦穆斯林妇女联盟领导人宣布政治绝食》,理由是妇女代表大会拒绝就其提案召开会议(1996年10月14日通报),《吉尔吉斯斯坦女企业主协会成立》(1996年4月20日通报),《吉尔吉斯斯坦在妇女组织的数量上居独联体国家首位》(1997年3月7日通报),《妇女与政治:已取得的成果和未来》(1997年6月13日通报),《妇女区域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开幕。妇女对话—1》(1997年6月19日通报),《媒体法草案问题妇女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幕》(1997年6月20日通报),《妇女讨论会在吉尔吉斯斯坦结束——议题:女记者网:过去、现在与将来》(1997年7月10日通报),《第二次妇女会议。非政府妇女 组织,妇女对话-2。问题:为反对不公正、暴力行为和贫穷而斗争》(1997年9月16日通报),《吉尔吉斯斯坦妇女要求为她们确定在议会选举中的席位》(1997年10月21日通报),等等。

报刊定期刊登有关吉尔吉斯斯坦非政府妇女组织发展情况的新闻文章。如报刊报导,去年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与发展”方案,吉尔吉斯斯坦非政府妇女组织提出的100项贸易方案中有10项被确定获得总额超过28000美元的保证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这一方案要求协助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吸引妇女投身市场经济,促使她们创立自己的事业,向她们提供就业机会,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特别是改善就业最为困难的农村的妇女生活条件。

尽管法律禁止一个男子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妻子,但在生活中这些情况仍然常见。这种现象特别在“新”吉尔吉斯人中尤为突出。妇女容忍这种情况的存在,因为她们在经济上是从属的,没有经济独立性。社会舆论知道这种现象,但保持沉默,认为这是民间传统。

84.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53条),两妻或多妻,即与两个或多个妇女共同生活并拥有共同财产者,处以两年以下徒刑。

记录在册的案件数量: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第153条

2

4

1

3

85.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55条,强迫妇女结婚或继续婚姻关系,或违背妇女本人意愿抢亲,以及阻止妇女结婚者,处以最低月工资100%至200%的罚款或5年以下徒刑。

记录在册的案件数量: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第155条

28

18

18

12

86. 1998年1月1日以前有效的刑法条文规定,支付彩礼要负法律责任,即根据过去的刑法典,收受彩礼者要受到第114条的处罚。新刑法典对买卖新娘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

记录在册的案件数量: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第114条

0

2

0

0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为丈夫和妻子提供了平等的向公民状况登记机关要求解除婚约的权利,而与妻子脱离关系的概念在实践和法律上均不存在。

87.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婚姻与家庭法典第74条),父亲和母亲对自己的子女负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过渡时期,很难说吉尔吉斯家庭有什么定型观念。区域之间、民族传统之间、城乡生活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可以划分几种家庭类型:

—男方和女方都工作,一样参与儿女的物质保障和养育。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负有双重责任;

—男方一人工作,供养家庭,女方从事家务和子女的养育,为丈夫的升迁创造条件;

—女方经营中小贸易,起供养作用,男方不工作,有时帮助女方做生意,照料子女。

在这种条件下,来自因命运所迫不得不改变生活方式的吉尔吉斯传统家庭的年轻妇女的适应问题成了一大难事。童年时代形成的行为规范与现实生活相矛盾,这是离婚率增加的原因之一。农村传统方式改变得越慢,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姑娘们的适应问题就越是复杂。

这样一来,社会经济社会改革所注定的那种与传统性别分工形成的旧观念所作的斗争反而变成了不利于妇女的斗争而不是有利于妇女的斗争。国家规划应当对新角色下的吉尔吉斯妇女以道义上的支持,其中也包括提高丈夫在家庭中作为供养人的地位,而这只有在现实经济状况改善的条件下才有可能。

子女养育义务的分工不取决于这个家庭居住在农村还是城市。参与子女养育的主要条件是劳动就业和维持家庭的供养人。在农村,妇女主要从事家务、辅助经济、养育子女和帮助丈夫的亲属处理家庭事务。

88. 根据在北京行动纲要基础上制订的全国“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包括11个主要方面。

国家委员会负责实现“妇女与媒体”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在新闻媒体安排联合国公约所规定的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方面的教育工作和家庭、妇女和青年状况的新闻报导工作。同时,还要通过成立“阿亚尔扎特”社会学编辑部在媒体、文化和艺术里营造吉尔吉斯斯坦新妇女形象。召开了《媒体法》草案男女是否平等的鉴定会,两次安排与新闻媒体会晤,探讨非政府妇女组织问题、妇女在媒体里的形象问题和吉尔吉斯斯坦的妇女运动。

第6条

89.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条件下,经济的某些部门出现衰退,导致失业现象的出现和生活水平的下降。儿童和妇女是经济不稳定时期最为薄弱的阶层。

卖淫,作为社会经济动荡的后果,是这一时期的一个社会问题。有些非政府妇女组织主张让卖淫合法化。

国家在采取经济、法律及其他措施以制止卖淫之类的现象。反卖淫斗争实践表明,这种反社会现象与过渡时期的经济困难如失业、缺少就业机会等有直接关系。

90.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引诱妇女卖淫、组织卖淫或为卖淫提供窝点等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37条,提供窝点和拉皮条都属于要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这一条有如下统计数字:

年份

共计

破案

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被追究的责任人

1994年

17

13

13

14

1995年

18

15

11

12

1996年

14

14

12

13

1997年

8

8

6

5

1996年以来的12个月里,经共和国内务委员会比什凯克市内务局专门行动小组登记的案件有450起,其中80%是外埠的。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260条),以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讹诈、毁灭财产或欺骗等手段使妇女卖淫者,处以最低月工资100%至200%的罚款或3年以下徒刑。有组织的团伙犯下上述罪行,处以最低月工资 200%至500%的罚款或3年至5年的徒刑。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261条,安排卖淫或为其提供窝点,处以最低月工资100%至300%的罚款或2年至5年的徒刑并没收其财产。根据第125条,用欺骗手段招募人员从事色情或其他经营,处以最低月工资50%至100%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拘留并没收其财产,也可不执行后者。以以下方式犯下的罪行处以5年至8年徒刑并没收其财产:

(1)多次;

(2)团伙或事先约定;

(3)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

(4)有组织的团伙;

(5)企图把人运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境。

对上述内容还需补充对未成年人所犯的性罪行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典第132条定有这样的法规:年满18岁的人与明知是不满16岁的人性交、搞恋童癖或同性恋,处以3年以下徒刑。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刑法典第133条)规定,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与明知是不满14岁的人发生淫荡行为,处以最低月工资100%至200%的罚款或3年以下徒刑。

91. 关于旅游卖淫,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媒体发表的关于年轻的吉尔吉斯姑娘出国的文章(比什凯克晚报《出口》1997年2月7日)便证实了这一点。文章中主要谈到了阿联酋、土耳其等西南亚国家。为杜绝上述事实的发生,早在1996年国家旅游体育局与旅游公司领导举行了扩大会议,与会的有外交部、内务部等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签证登记处的代表、俄罗斯联邦驻吉尔吉斯斯坦边防军人员及国家海关检查署的代表。根据会议结果,1996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旅游组织对旅游者出国制度所负责任的措施》的第116号令。根据这一命令,旅游组织应保证旅游者如数按期返回,并规定旅游者回国的最后期限为出国后12天。此命令已照知各旅游公司领导人。根据许可证制度条例(1996年3月14日第6号议定书),Q"D" 旅游公司已因出现违纪事件而被吊销旅游活动许可证。在研究GJD">-!24b公司运送旅游者问题时查明,这家公司只是一个飞机出租商,旅游者随身携带着已办好的证件和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私人签证而来,并作为乘客飞越出境。尽管如此,旅游体育部许可证委员会仍决定停止GJD">-!24b公司营业两个月。

国家旅游体育局立即对上述问题作出反应,对违纪者采取最紧急的措施,追究他们的责任。

按照“阿亚尔扎特”全国纲要的要求,开展性病和艾滋病的预防,参加这项工作的有国家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

第7条

92. 妇女在经济中起着关键作用,她们是我国劳动资源的巨大源泉。现在,在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已达836000人,占50.8%

1995年,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业中所占的比例为44.5%,在农业中占35.9%,在建筑业中占18.0%,在通信业中占57.4%,在商业和公共餐饭业中占62.6%,在水文气象业中占33.4%,在信息计算服务业中占70.4%,在市政事业中占40.9%,在卫生、体育和社会保障方面占75.5%,在教育领域占68.5%,在文化领域占66.3%,在艺术领域占45.0%,在科学和科学服务领域占48.4%。妇女在一系列经济部门已占2/3,而在某些职业已占100%,这已是当今的事实。比如,缝纫工人中妇女占99%,女捻线工占99%,女清洁工占94%,女理发师占78%,女油漆工占58%。

93. 企业经营是吉尔吉斯斯坦居民的新活动形式。在新经济条件下,大部分妇女在私营部门就业。1993年,合作社工作人员有44%是妇女;在小型企业里,妇女占31%。在从事教育(63%)、信贷和国家保险(46%)、住房和市政(41%)等事业的小型企业工作人员中妇女所占的比例最高。在17993家股份公司、小型企业、康采恩和公司的领导职位中,只有709名妇女,占9%。在正式的新闻材料里有关这一部分妇女的报导不准确,带有片面性。

94.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以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可能性。总统、议会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以及地方自治机关代表的选举通过平等投票的方式进行(第1条第6款)。此外,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禁止因性别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的选举权(第2条第3部分)。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代表选举法》,禁止因性别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公民的选举权(第2条第4部分)。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地方基层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自己在地方机关里的代表的权利和被选举权。禁止因性别直接或间接地限制选举权(条例第2条)。

此外,进行在平等选举权基础上举行的全民公决投票时,禁止因性别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公民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全民公决法》第3条第3部分)。

刑法典规定对阻挠选举权实施的行为给予处罚(第139条)。

独立的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新选举程序的建立影响了原先由苏联党领导人规定的女议员的名额数量。近5年来,由于名额规定的取消和妇女缺少竞选经验和政治经验,以及受限制妇女在政治领域享有机会的旧观念的影响,议会及地方代表权力机构中女成员的数量在逐渐减少。 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里,1985年有127名妇女,占36.3%;1994年有27名妇女,占8%;1996年有5名妇女,占4.1%。

95.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获得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23条)。

此外,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职务基础条例》,国家机关职务的依据是:

—承认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第5款B项);

—根据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个人和业务品质平等获得国家机关职务的原则(第5款*项)。

国家保证公民自由地选择职业和工种(《居民就业法》第5条),同样,国家还保证公民不管其性别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实现自愿劳动和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居民就业法》第4条)。根据《居民就业法》,公民享有如下权利:

—在社会组织工作(第1条第4部分第7段);

—在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或在国外工作(第1条第4部分第6段)。

在国家管理机关里,女领导占29%。比什凯克市女领导的数量最多 ——47%,丘亚州——38%,纳伦州最少——18%。

大部分女领导集中在女工作人员占多数的部门:商业、公共餐饮、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和市政事业。

在其他部门,也有妇女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但她们主要集中于下层管理环节。妇女很少进入高级权力班子。这种“金字塔”在社会上到处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的意识中存在的定型观念决定的。在102名共和国级领导人中,有11名妇女。州级领导职务中没有妇女。60名地区政府领导人中只有一名是妇女。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司法部长,劳动和社会保护部长,社会基金主席,国家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主席等职务都是由妇女担任的。

96. 吉尔吉斯斯坦妇女投入了检察院、内务部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但她们的人数在减少。其中大部分人像在其他部门一样只是在中层从事执行工作和办公室工作。而妇女被任命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是90年代第一次。

总的说来,就像在其他部门一样,在妇女人数本来就很少的司法系统,现在妇女人数越来越少了,1997年,司法系统里有66名妇女,占28.7%。

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门的比例

1985年

1993年

1996年

妇女人数

%

妇女人数

%

妇女人数

%

649

5.3

515

3.2

619

3.6

内务部系统工作人员共17089人,其中,1998年1月1日妇女的总人数为2511名。这些妇女中:

—高中级指挥人员491人;

—担任领导职务的55人,下级指挥人员232人;职员1788人。

在比什凯克高级警校学习的妇女有50人。

妇女在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所占比例:

—军官中——5.9%;

—军士中——2.9%。

与男工作人员的总比例是8.8%。

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检察机关的比例(1980年至1996年)

1980年

1985年

1993年

1996年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总人数

406

403

558

587

妇女

62 17.7

81 18.5

62 12

87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检察法赋予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男子和妇女以平等的在检察机关就职的权利。该法律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整顿检察机关活动的其他法律文书里没有任何对妇女的限制,也没有规定妇女任职和晋升的名额。妊娠假和产假不会对上述指标有任何影响。

目前,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妇女占15%,而在总检察院及比什凯克市和丘亚州检察院里,这个比例相对要高,达31%。妇女被任命为共和国检察员、副总检察长等职务便说明对妇女的晋升没有限制。

97. 我国银行系统里有2248名妇女,占工作人员总数的66.7%。在担任领导职务包括一把手的银行职员里,有30名女领导(占工作人员总数的1.3%)。

98. 1980年,在部署于我国领土的部队里服役的女军人约1000名,1985年为860名。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武装力量里女性的人数为700名。其中,军官12人,准尉80人,士兵和军士608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防部材料)。

99. 在管理机构里任职的妇女人数(按地区划分)

1996年

妇女人数

妇女占总人数的%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11979

34.3

札拉尔阿巴德州

1111

29.7

伊塞克州

1130

35.5

纳伦州

758

32.9

奥什州

1695

21.8

塔拉斯州

621

39.1

丘亚州

1707

45.7

比什凯克市

4957

39.2

1996年在管理机构里任职的妇女人数

妇女人数

占该机构总人数的%

共计

11979

34.3

政府机关,包括总统行政事务局

234

48.8

州政府机关

185

45.5

区政府机关

593

37.8

最高苏维埃(议会)

133

50.2

州苏维埃

15

51.7

区苏维埃

9

39.1

村、镇行政机关

2028

36.5

部及部门

4762

28.2

经济管理机构

159

43.8

社会管理机构

568

41.5

司法和法律机关

443

40.2

其他

2850

41.4

在各经济活动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女领导人数

占领导总人数的%

女领导人数

占领导总人数的%

女领导人数

占领导总人数的%

共计

15721

36.9

14484

36.2

13982

35.5

工业

4142

34.2

3346

32.1

2868

32.2

农业

397

14.2

366

17.8

543

20.9

林业

9

7.8

11

8.3

21

10.6

建筑

693

21.7

516

18.9

565

21.3

运输

311

17.0

341

20.0

370

19.7

通信

522

55.2

541

58.4

625

53.1

商业和公共餐饮

1078

53.6

718

51.8

668

50.1

物资设备供销

185

34.4

190

36.4

134

31.7

采购

32

19.5

36

20.5

18

17.8

地质、勘探、大地测量和水文气象

86

24.4

80

23.4

77

23.6

信息计算

80

61.7

77

65.3

64

63.4

住房、市政及非生产性生活服务

283

36.0

311

35.5

290

29.9

卫生、体育、社会保障

1324

47.6

1194

50.5

1355

48.5

教育

4488

50.5

4400

49.4

3222

48.7

文化

259

55.4

314

56.6

243

50.8

艺术

32

17.7

56

29.6

72

30.9

科学与科学服务

290

37.6

267

36.2

252

32.3

信贷、保险、退休保障

335

45.5

329

43.3

427

45.8

管理机关

939

28.6

1164

29.3

1539

29.3

100. 我国工会特别重视“1998年至1999年及2005年以前的劳务市场和帮助就业规划”(“Эмгек”)的实施。在这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失业妇女重新就业要比男子困难得多。这反映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斯坦工会联合会及共和国企业主协会之间的1998年至1999年总协议里,该协议指出,工会有责任帮助保障较差的居民阶层首先是妇女安排就业。

禁止拒绝录用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禁止以怀孕和有子女为由降低她们的工资,她们享有妊娠假、产假和3年育儿假。育儿假时间计入总工龄和专业年龄,孩子在一岁半以前享受补助金。此类妇女在孩子未满3岁的期间里,有权视自己的情况在任何时候上班,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将她们解雇。孩子不满8岁的妇女有权不上全班。负责抚养不满16岁的残疾儿童的母亲每月享有一天假日并按平均日工资标准照领这一天的工资。

立法人保证有不满14岁子女的单身妇女在裁减人员或缩小编制时享有留任的优先权,当企业撤销时必须为其安排就业。

吉尔吉斯斯坦工会联合会经常有妇女拿着关于其合法权利受侵害的各种声明来访。仅1997年,就有100多名妇女因有幼年子女或休育儿假被不合法解雇、调动或裁减而向工会投诉。多数情况是她们的权利得到了恢复。

妇女的投诉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晋升时受到歧视,工会机构接到的投诉中没有这种情况。

目前,工会队伍里有50%以上的妇女,其中担任领导的占25%。

此外,根据1997年总协议执行措施计划,已向近1150名妇女和姑娘介绍了劳务市场情况(关于缺额和雇主所要求的条件的资料,教育和培训班信息,失业公民保护条例,青年劳务市场及负责安排就业的私营公司的地址和电话,等等)。在就业方面向社会薄弱的居民阶层的妇女(单身母亲、退休人员)提供实际帮助。

101. 像以往一样,工会的主要精力仍然放在保护妇女和家庭的健康方面。1997年,用免费证和优惠证在工会疗养院和休养所疗养的有1104472人,其中60%以上是带子女的妇女和单身母亲。

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有关问题的解决处于我国工会机构的一贯关注之下。这方面的工作仍在继续进行。

第8条

102. 根据1995年2月8日通过的《外交工作条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所有公民均可参加外交工作,不论其出身、民族、性别、宗教关系、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政治信念和其他信仰如何。

103. 自90年代吉尔吉斯斯坦获得主权以来,妇女们积极参加了吉尔吉斯斯坦开展的活跃的外交活动。

在共和国外交部门活动期间,外交部长的职务经常由妇女担任。吉尔吉斯斯坦获得独立以来,P. 奥通巴耶娃女士曾在1992—1993和1994—1997年担任过外交部长。

1997年,在外交部工作人员中妇女占44%。截止1997年2月1日,外交部中央机关的93名工作人员中妇女占34名(占37%)。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驻外代表机构中,86名工作人员中有20名是妇女。除了几个高级职位(几名大使和临时代办)以外,大部分妇女担任执行机关的主要职务和中级职务。在外交部的中央机关中,15名妇女担任主要职务。

吉尔吉斯斯坦的20个驻外代表机构中目前有4个是由妇女负责的。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外交工作中采用夫妻在一起上班的方式(有4个家庭)。

妇女积极参加国际会晤和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并经常率领这样的代表团。

根据现有的信息,目前没有一个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居民不按联合国的规定工作。

第9条

104. 根据《公约》的规定向妇女们提供了在取得、改变或者保留国籍方面的平等权利。同外国人结婚或者结婚时丈夫的国籍改变不会引起妻子的国籍自动改变(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

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是《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的参加国。

105.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同其他国家国籍的人或者无国籍的人结婚、以及解除婚姻不会引起夫妇的国籍发生变化。此外,夫妇一方的国籍改变不会引起另一方的国籍发生变化。

106. 儿童的国籍问题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法》以下列方式解决:

根据第13条,如果孩子的父母在孩子出生时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那么小孩本人也享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不受其出生地影响。

根据第14条,下列情况下孩子享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

—如果父母的国籍不同、其中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 内出生前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而母亲是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

—如果孩子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外出生,但是孩子的父亲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并在孩子出生时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有常住地。

孩子出生时其双亲不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居住,双亲的国籍不同,其中一个在孩子出生前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而另一个是外国国籍时,孩子的国籍由父母的书面协议确定。如果双亲中一人是吉尔吉斯斯坦国籍、而另一人的国籍不明,那么孩子享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与出生地无关。

遇到需要查明孩子的父亲身分时,如果母亲是无国籍人士,而父亲被承认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时,那么未满14岁的孩子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出生地无关。

根据第20条,允许年龄14到16岁的儿童在父母改变国籍以及本人被收养时只由儿童本人决定改变国籍。

可见,上述《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说明,在确定孩子的国籍时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因此,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正在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制订新的国籍法草案,该法律将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其他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方式。

第10条

107. 根据《公约》的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保证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32条)。因此《教育法》规定受教育的权利不受性别影响(第2条)。

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教育法》到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的标准化教育依据均不含有歧视妇女的规定和条例。主要的标准化条例、命令、规则、方案有: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等教育多层次结构条例;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教育标准条例;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高等院校条例;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入学条例和其他条例切实保证妇女在教育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教育是向妇女传授知识、对妇女进行职业培训、使妇女相信自己能力的一种最有效手段。

108. 在过去的几年中,吉尔吉斯斯坦的妇女在教育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教育已成为有助于形成吉尔吉斯斯坦新妇女独特性和民族独特性的因素。

吉尔吉斯斯坦实际上已不存在妇女文盲问题和受教育不平等待遇现象。妇女普遍有文化及受教育的水平高是吉尔吉斯斯坦取得的现实成就。迄今为止15岁以上的妇女总数中文盲者仅占4.5%。

即使在社会变动时期,吉尔吉斯斯坦累计用于教育的经费也比国防经费多。

1993年吉尔吉斯斯坦宣布公民有选择接受中等教育的自由。然而根据共和国宪法(第32条第2点),主要的教育是义务和免费的,不存在性别歧视,除了某些情况外,男女生合校共同参加学习。

在大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已超过51%。在教育、科学和科学服务领域妇女是主要的劳动力资源。

妇女上大学的数字和每年学校毕业的女性青年专业人员的数量证明了这一事实。

下表是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女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994/1995年

1995/1996年

1996/1997年

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妇女的比例

60

52

51

其中:工业和建筑院校

33

35

35

农业院校

22

31

32

经济院校

21

49

53

卫生保健、体育运动院校

57

52

53

教育院校

66

64

62

艺术院校

60

62

57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中妇女的比例

61

63

64

其中:工业和建筑学校

44

42

42

交通运输学校

5

6

6

农业学校

28

37

43

经济学校

70

74

77

卫生保健、体育运动学校

88

88

89

教育学校

87

89

86

艺术学校

62

68

70

109. 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的女生数量(人):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共收女生

8658

5912

4818

占录取学生总数的比例

40.7%

41.8%

40.7%

其中:以中学为基础的分校共录取

5066

3402

3035

占总数的比例

58.5%

51.5%

49.7%

以专业学校为基础的分校共录取

685

766

825

占总数的比例

28.1%

30.3%

33.6%

110. 现行的师范专业青年专业人员安置条例可以保证90%的妇女专业人员分配到工作。

教育的民主化和人道主义化问题、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本国的教育经验问题首先是由妇女们解决的。在高等院校的教授和教师队伍中妇女占52%,普通中学教师队伍中妇女占70%,教育系统的领导人中妇女占37%。更详细地分析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学校、教育和科学系统机构中的就业情况见下表:

部门分支机构名称和在其中就业者

就业总人数

其中妇女人数

妇女所占百分比

高等院校教授和教师,其中

3691

1895

51.3%

副博士

1236

404

32.7%

博士

107

15

14.0%

教授

125

31

24.7%

副教授

674

207

30.7%

大学校长

22

1

4.5%

教学人员

959

497

51.8%

专业学校校长

16

3

18.7%

普通中学教师

69510

5003

71.9%

中学校长,寄宿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

1867

554

29.7%

共和国校外机构领导人

9

3

33.3%

州国民教育局、地区和市国民教育处领导人

66

16

24.2%

部机关,包括科学委员会

75

44

58.6%

获得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

1686

646

38.3%

111. 题为“教育与妇女”的国际学术会议(1996年10月)已成为学术、社会、教育机构和组织在研究“吉尔吉斯斯坦妇女”问题方面进行工作总结的独特形式,会议的参加者强调了受教育的实际平等、两种性别的人自愿在一起学习以及在入学名额或奖学金分配上没有歧视的重要性。

例如,题为“21世纪的干部”和“MddD4<”的总统大纲的25名奖学金获得者中有14名是吉尔吉斯斯坦的高等院校女大学生。

国家委员会正在根据“阿亚尔扎特”国家纲要开展题为“教育和提高功能文化”的活动,国家委员会已设立帮助高校女大学生的奖学金,发给来自农村多子女家庭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女大学生。

112. 在获取信息和在为计划生育提供咨询方面,国家的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同卫生部一道组织了医疗和社会考察队,深入全共和国的偏远农村,给妇女和儿童看病,同他们交谈,给他们上课,讲授保健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在农村居民中散发有关的印刷品、宣传画、纪念品和小册子。

在职业技术教育中不存在专为男人占优势的部门培养人才的教学大纲。

此外还规定向学习者提供教室、设备、以及奖学金和补助金(《教育法》第26条第1、2部分)。

第11条

113.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6条,每个人都有劳动自由权。劳工法典规定公民有不受任何歧视的劳动权利(第11条)。认为自己在劳动方面受到歧视的人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法庭在认定受歧视的事实后作出关于消除歧视以及关于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判决。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第14条,每个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公民有权从事独立或非独立的劳动活动,每一种经过允许的劳动活动可以作为职业被选择。工作者的独立的劳动活动包括有权建立新企业、参加现有的企业以及同其他人一道组织合作社或类似的组织以取得互利的权利。工作者的非独立的劳动活动包括自由选择工作岗位、在有空缺的工作岗位时提出工作安置申请的权利,以及在几个竞争者之间进行选择时不被置于不利地位的权利。国家在劳动安置方面的中介服务是免费的。

114. 在所有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妇女从事低报酬的中下级环节的不高贵的工作。生活费用高、职业训练的水平低迫使妇女在有害劳动条件的工作岗位上劳动,以便有可能得到规定以外的假期、食品和更高的工资。工业部门的妇女使用的工作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在工业部门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总数中妇女占五分之一,在建筑部门中他们所占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截止1997年初工业部门中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总数中妇女占41%。在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总数中妇女占14%。

115.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1996年6月17日第20号),国家对参加保险者(不论什么性别)提供保障,“在他们因生病、工伤或职业病、残疾、怀孕和分娩、衰老、失业、失去供养者和死亡而失去工资或收入时提供保障”(第1条),以及保证他们“权利平等和受法律保护”(第3条)。

这部法律还含有不分性别的退休金保障(第12条)、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第113条)、怀孕和分娩(第14条)、仪式(葬仪)服务(第15条)、失业(第16条)等条款。

116. 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退休社会保险法》保留了男人60岁、妇女55岁退休的原有条款。从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月1日,必需的投保年限每年增加一年,直到男人满30年,妇女满25年为止。

还保留了给多子女母亲、自幼残疾者的母亲及在高山条件下工作15年的妇女发放养老金的条款。

从1998年1月1日起,生3个以上子女并将其养育到8岁的妇女有权在满45周岁和具备15年保龄并在高山条件下工作至少12年时领取退休金(第9条第56点)。

117.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第305条,给妇女提供妊娠假和产假。在妊娠假和产假之前或之后以及照看孩子的假期结束之后,根据妇女的申请向其提供劳动假,与其受雇的工龄无关(第306条)。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题为“关于社会保险补助金保障程序”的决定(1995年2月8日第34号),保证向工作的妇女发放126天全额工资的妊娠和分娩补助金(正常分娩)和140天全额工资的补助金(非正常分娩和生2个以上小孩)。这一决定还保证向工作的妇女提供疾病补助金和照看生病儿童补助金。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向在高山条件下居住和工作的人提供国家保障和补偿”的法律(1996年6月28日第33号),给高山妇女的产前和产后补助增加到140天(正常分娩)和156天(非正常分娩)及180天(生2个以上小孩)。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居民就业”的法律(1994年1月14日第1424-XII号),还保证向失业妇女提供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和妊娠分娩补助金(第31条)。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规定向在业妇女提供把小孩照看到3岁、把生病的儿童照料到16岁的假期(第307条)。根据第205条和第314条,父母都有权享用把小孩照看到3岁的假期,假期计入总工龄、连续工龄和职业工龄。

118.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补助金”的法律,妇女享有一系列的优惠。

例如,不允许未经本人同意让有8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参加夜间工作,以及不允许未经本人同意派他们出差(劳动法典第303条,题为“关于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补助金”的法律第18条)。不允许让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在假日工作(劳动法典第303条,题为“关于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补助金”的法律第18条)。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第5条,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和其他儿童机构的途径关心家庭。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302条,禁止使用孕妇参加人力提拉和搬运重物的劳动。

应根据医疗结论让孕妇从事其他轻微的、不受危险和有害生产因素影响的工作(劳动法典第304条)。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304条,允许让孕妇和有一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改干更轻微的工作,同时应该向需要改干更轻微的工作的孕妇提供不受长期怀孕影响的工作。对“更轻微的工作”这一概念的理解应考虑到各种劳动条件,如生产的有害程度,夜间体力负荷,出差,等等。如果法律允许,应给改干更轻微工作的妇女保留平均工资。

不允许解雇孕妇、正在给婴儿哺乳的母亲和有一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除非机构、组织、企业完全撤销,即使那样也务必予以安置,否则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征召服现役的人的妻子,应根据其申请首先安排工作。如果没有可供安排军人妻子的工作岗位,那么她的连续工龄按暂时中断计算,一旦有工作,工龄继续。经行政机关同意后(有时只需本人申请),可以为妇女规定不完全工作日、不完全工作周以及在家上班的劳动形式。

119. 在1997年底,为就业人口、领退休金者和在就业部门登记的失业者使用保险费提供医疗服务(住院治疗)的保健机构开始筹款。规定1997年从劳动工资基金中向雇主征收2%的保险费率,并为此当年从退休基金和就业基金中拿出108索姆用于这类人员的保险。1997年的保险不包括就业人口、大学生和中学生。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疾病补助金。根据题为“关于社会保险补助金保障程序”的条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1995年2月8日第34号决定批准),发放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不论性别):

(a)生病的工作人员不论在何处治疗补助标准为:

住院治疗发给90%的工资;住院照料病儿也发给90%工资,照看门诊治疗的生病的孩子发给75%的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补助金一直发到工作人员康复或确定残疾(头3天由雇主按上述标准发给)。

(b)以同样标准(75%和90%的工资)发给照料生病家庭成员的工作人员照料生病家庭成员补助金,但是门诊治疗时不得多于14天,住院照料病儿时发给整个照料期间的补助金。

(c)如果去疗养的路途时间和在疗养院治疗的时间加起来超过本人的主要假期和规定以外的假期,那么超过的天数发给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并发给90%的工资。

无论何种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果工作人员有3个以上子女、患有严重慢性病(糖尿病,肺结核,肿瘤,血液疾病,以及因消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得病),均按100%工资的标准发给补助金。

根据这一条例,工作的妇女有权得到100%工资的妊娠和分娩补助金。这一类工作的妇女可以领取126天的补助金,如果生2个以上小孩或非正常分娩和难产则再增加14天。

在高山地区居住和工作的人因病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无论在何处治疗均按100%工资的标准发给补助金。

对收养一岁以下儿童为义子(义女)的妇女也按100%工资的标准提供70天的带薪假。

120. 经济领域就业妇女分布情况(按经济活动部门分类):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所有部门

100

100

100

工业

17.6

18.5

17.8

农业

28.0

12.5

10.7

林业

0.2

0.2

0.2

建筑业

2.1

2.0

2.1

运输业

1.4

1.8

1.8

邮电

1.5

2.1

2.2

商业和公共饮食业

6.1

5.1

5.2

物资技术供应和销售

0.4

0.5

0.4

采购

0.3

0.2

0.1

地质学和地质勘探,大地测量和气象部门

0.3

0.4

0.4

信息计算服务

0.2

0.2

0.2

住宅公用事业,居民日常服务的非生产性形式

2.1

2.0

2.3

卫生保健,体育和社会保障

13.4

19.1

19.1

教育

20.8

26.8

27.2

文化

1.5

1.6

1.6

艺术

0.3

0.4

0.4

科学和科学服务

0.8

0.8

1.0

信贷,保险和退休保障

0.9

1.1

1.4

管理机关

2.1

4.1

4.4

12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律,禁止任何因视性别、年龄、种族和民族而降低劳动报酬的现象。国家机构系统的工资根据职务薪金、工龄和其他类似标准确定,不受性别影响。

122. 在招工中不存在视性别而定的挑选标准,只有共同的招工标准,这就是受教育程度,年龄,职业技能等等。

123. 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字,妇女是操持家务的主要人物:

数量

%

妇女(家长)

552

6

参加家务的总人数

8993

100

数量

%

妇女(家长)

552

28

家务

1951

100

尽管吉尔吉斯斯坦妇女的地位发生变化及其生活角色的范围正在扩大,但妇女的主要时间仍然花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和家务上,因此妇女日常的负担远远高于男人。妇女在工作日花在家务上的时间为:工人和职员——3小时30分,集体农庄女庄员——4小时。在闲暇时间分别为1小时23分和1小时03分。

妇女在休息日花在家务上的时间几乎比在工作日多一倍。

1990年女工人、女职员、集体农庄女庄员花在操持家务上的时间(一名工作的妇女一昼夜的平均时间)见下表:

女工人和女职员

集体农庄女庄员

工作日

休息日

工作日

休息日

花在操持家务上的时间(小时,分)

3.37

7.08

4.06

8.12

其中(百分比):在家里做事

88.4

87.1

92.3

95.2

其中:做饭

44.8

29.6

44.2

31.5

洗熨衣服

12.1

24.3

12.4

23.9

缝纫,编织,料理衣鞋

7.1

9.3

8.8

10.2

收拾房间

11.1

12.0

9.1

7.6

修理日常用具、家具、住房

2.4

2.7

3.2

6.2

照看小孩

9.5

7.2

11.4

12.4

其他家务劳动

1.4

2.0

3.2

3.4

购买非食用品

2.4

3.7

1.5

1.1

购买食品

9.0

8.6

6.0

3.5

取得服务

0.2

0.6

0.2

0.2

在工作日妇女做饭的时间占所有做家务时间的40%以上,在休息日为将近30%。购买食品困难和半成品供应不足所造成的影响表现在与1980年相比花在做饭上的时间增加了20%。

洗衣、缝纫、料理衣服、家用布品和鞋大约占家务劳动的1/5,收拾房间约占12%,购买商品和取得服务约占13%。男人和妇女之间在料理家务上所花的时间有很大差别,妇女在工作日料理家务的时间比男人多2倍,在休息日多3倍。

根据1990年的平均数字,苏联妇女的一个工作日(生产加料理家务)等于13小时24分,母亲用于教育子女的时间仅为每天37分钟。中亚地区居民的宗法关系余毒、多子女和贫穷使这些指标增加。

在吉尔吉斯斯坦,妇女每星期平均从事78.6小时的有酬和无酬劳动,而男人为64.7小时。如果说在斯拉夫人家庭中男人帮忙妇女料理家务,那么在过去或现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家庭中,男人在家务劳动和教育年幼子女方面积极帮忙被认为是非传统的。

124. 国家委员会通过各州的妇女动员中心进行增加妇女就业率的活动。1997年从共和国预算中拨出财政资金给所有6个地区妇女动员中心,供向生活上不大有保障的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使用。通过妇女发起中心提供小额贷款是为根据“阿亚尔扎特”国家纲要于1998年列入计划的建立妇女信贷之家作准备,但是从提出的1998年拨款数额看,实现这一方案是不可能的。对小额贷款进行先期分析表明,解决就业和自谋职业问题已取得可喜进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妇女开始挣钱,家庭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正在改善,由获得贷款的妇女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这些妇女也在制定经商计划和使用贷款中提高了自己的经济和法律教育水平。收回贷款问题在各个州都得到较好的解决。获取贷款的妇女人选是根据他们以往的工作和同村人的意见确定的。他们的活动人人皆知,保证了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及时收回。

125. 吉尔吉斯斯坦有大量的各种国际组织,其中大多数不仅在国家各种方案的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而且提供财政支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长期同吉尔吉斯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同就各种各样的妇女问题开展活动。德国技术合作协会正在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密切合作,帮助实施就业领域、其中包括失业妇女方面的各种方案。1997年开始同德国技术合作协会一道实施的方案有:

“向单身母亲和失去供养人者提供支助和服务”

(奥什州艾达尔肯村)。方案宗旨——以自谋职业为目标向失业妇女提供职业训练,提供社会和日常生活问题咨询,提供照看儿童和家政服务,为单身母亲和失去供养人者参加职业培训创造条件;

“在‘纳克尔’股份公司女宿舍建立自助小组”

在塔拉斯市。方案宗旨——组织失业妇女参加职业训练,保证在居民就业中心登记的失业妇女临时就业,促进家庭劳动的组织,这一活动是为了开办一个至少可容纳20名失业妇女的小型缝纫厂;

“提高职业技能和重新训练水平,向失业妇女提供心理支助,帮助安置工作”

(伊塞克湖州卡拉科尔市)。在该市进行3种专业训练:电脑操作员,导游,按摩师。该方案的目标是依靠本身的力量训练60名失业妇女,活动受到了卡拉科尔市非国家妇女组织“ U@@:"”的支助;

“食品密封包装”

(比什凯克市),这一方案的主要思路是解决市场上的食品包装问题;

“给图书以第二次生命”

在比什凯克市。方案宗旨——教会失业妇女修复图书,保证失业妇女临时就业,向该市各中学提供修复教科书和其他图书的服务。有20名妇女在这里接受训练和临时就业;

“就业机会支票”

在共和国的4个地区实施。该方案规定借助一次支付和对为失业青年创造就业机会的雇主给予降低社会性提留的综合办法,为青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该方案规定女青年的就业率占50%。妇女参加的比例很高,这在所有地区都能看到。

“]<:,8”共同纲要已经制定,纲要中有男女可以平等参加职业训练和重新训练的内容。

在所有国家机构中,工作人员不论性别均可参加职业训练和重新训练。

在“阿亚尔扎特”国家纲要中规定,国家就业局负责:

—为找工作的妇女提供咨询;

—失业妇女工作安置;

—在财政津贴帮助下促进妇女创办和开设自己的实业;

—帮助妇女参加有报酬的社会工作;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重新训练和提高妇女职业技能的活动。

126. 经过对劳工法典进行鉴定曾经提出去除关于禁止孕妇兼职工作的规定,但在通过新劳工法典对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

127. 截止到1998年1月1日,共和国内正式登记的女难民数量为7509人。

必须指出,共和国境内的女难民受到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保护,规定男女都有利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和法令规定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平等权利。

但是,教育水平低和传统的宗法生活方式决定女难民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迄今为止仍然受丈夫、亲戚和社会意见的左右。

分析表明,女难民中失业率高——达70%,2300人是家庭主妇。大量女难民需要专门的医疗救护、掌握计划生育知识、防治疾病的方法等。此外,存在一夫多妻、塔吉克难民抛弃合法夫妻、不办理结婚手续确立实际的婚姻关系以及未经姑娘同意将其出嫁的现象。

同时应该指出,女难民的复杂状况主要是由于共和国内难民的共同处境造成的。根据卡拉巴尔特市非政府组织支助中心的统计,33%的难民完全没有住房,60%有劳动能力的难民没有固定工作,90%难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有鉴于此并考虑到解决难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问题,目前正在采取的措施将对女难民的状况产生直接影响。这些措施是:

组织可以创造收入的活动,收入的执行人应是需要者本身;

饮食、供水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方面的措施。

为此作为试验协同国家红新月会和荷兰红十字会于当年3月在丘亚州境内实施以提供用于播种的菜籽的形式进行的援助700个难民实行计划生育。

还在国际移民组织和Каунтерпат财团的支助下在科克扬加克市和潘菲洛夫区埃菲罗诺斯村实施为女难民提供26个工作岗位的方案。

总之,截止到1997年11月1日,有111个难民家庭(613人)参加农户和农场经营,195个难民家庭(1021人)共承租1295.07公倾土地,1147人有固定工作,1210人从事季节性劳动工作,家庭妇女2300人。因而在6950名有劳动能力的难民中,5317名有固定和临时工作,失业者1633人。

正在采取措施向难民提供社会补助金和养老金。例如,截止到1997年10月1日领取养老金的难民数量为165人,其中:

根据年龄——128人,27770索姆;

根据失去供养人——23人,4650索姆;

社会养老金——114人,330索姆;

根据残疾——99人,18740索姆。

共计51490索姆。

1997年同国家红新月会和荷兰红十字会一道开展了以向儿童、难民中学生提供冬装、鞋、食品为形式的人道主义援助,共提供大米160吨,油64吨,面粉160吨。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使难民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给予巨大帮助。

从1997年初开始,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促进下在奥什州巴特肯区切特布拉克村修建造价为55000美元的中学文化中心。通过 Каунтерпат财团今年修好了扎伊尔区卡拉久别村的一所中学和潘菲洛夫区奥伊隆杜村的自来水管道。

为了支助难民,在卡拉巴尔特市建立了非政府组织“M"6D4>4F@”,在贾拉拉巴德市也建立了类似的组织。

128. 由于向市场经济过渡妇女开始成为未就业人口的大部分,无论城市或农村都出现了妇女就业问题。在就业部门登记的各种年龄段的失业者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很高,他们中大部分年龄已达29岁。目前国家就业局正在采取各种市场措施解决妇女就业问题。

城乡妇女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个人的起始资本不足、缺乏管理技能、并非大家都满意的不完善的税收政策,妇女还没有做好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备。

129. 失业妇女的数量逐年上升。但是最近可以看到妇女在失业者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减少的趋势,因而失业现象女性化的概念已不存在。这与在普通职业的代表人物中、首先是在男子比例高的工业部门(工厂)中失业现象增多有关。另一个原因是,妇女比男子更容易满足于部分就业,她们宁肯部分就业而不愿完全失业。为了保留工作岗位她们还留在这些企业。1997年妇女中的安置比例(29.6%)比男子(27.4%)高。

在就业局各机构登记的失业妇女组成情况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占失业总数%

占失业总数%

占失业总数%

失业妇女数量共

7677

60.9

29902

59.3

44731

58.0

受高等教育

1287

61.5

3762

60.7

4845

61.3

中等专业教育

2035

61.2

7945

59.4

11097

53.2

普通中等教育

3638

58.7

15906

60.5

23844

60.1

不完全中等教育

717

71.5

2289

50.5

4945

56.3

年龄18岁以下

353

63.8

1178

50.8

2918

57.1

18岁到22岁

1090

67.2

3936

55.3

5172

58.0

22岁到30岁

1797

64.7

6246

57.6

8902

58.7

未达到领退休金的年龄

484

59.7

1155

46.5

3129

52.3

其他年龄

3953

57.7

17387

62.9

24610

58.6

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自幼残疾者的妇女失业数量

3997

65.1

17288

63.0

25913

60.6

其中:单身母亲

660

76.9

2480

85.6

2730

82.2

多子女母亲

1392

59.1

6149

63.5

8730

58.1

失业时间达1个月

1155

63.6

2576

57.8

4368

64.0

1个月到3个月

1686

61.0

6065

58.1

7406

55.7

3个月到6个月

2737

60.0

13175

59.6

13998

58.0

6个月到1年

1396

58.3

5081

58.7

11319

57.5

1年以上

703

65.6

3005

63.2

7640

58.0

领取失业救济金时间达

1个月

649

57.8

1692

54.2

1505

60.3

1个月到3个月

1624

61.9

4211

57.9

3486

58.0

3个月到6个月

2174

57.6

9790

59.2

6553

64.0

6个月到1年

295

79.1

1250

66.7

3232

54.7

1年以上

4

100.0

56

70.9

486

64.8

失业者总数中领取救济金的

4746

60.1

16999

58.8

15262

60.8

130. 国家委员会召开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总鉴定委员会”会议,会上提出了关于家务劳动不是适当付酬的经济范畴的问题。妇女非政府组织提出关于必须认真研究家务劳动的问题。

第12条

131. 1996年12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通过了题为《关于在吉尔吉斯斯坦防止爱滋病》的法律。根据政府1997年9月1日第507号《关于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防止爱滋病和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措施》的决定,上述法律正在付诸实施。上述指示性文件要求开展防止爱滋病活动并向爱滋病毒感染者和爱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目前已发现4例爱滋病毒感染者:2名妇女和2名男子。其中一名妇女是本国民族的人,另一名妇女是来自乌克兰的孕妇,在比什凯克市分娩,其婴儿情况良好。

13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有医生14354名,中级医务工作者37780名,医院343家(38332张床位),门诊部594家(61924张床位)。目前共和国正在在卫生系统改革的范围内向预算和保险医疗过渡。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4条,所有公民均可享受免费医疗。所有公民在实现得到医疗救护的权利上享有平等的机会(题为“关于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第10条)。

鉴于卫生系统的拨款不足,卫生部提出了一份医疗保险项目清单。在强制医疗保险方面规定了医疗服务的基本水平,也就是说主要的医疗服务形式依靠国家预算和强制医疗保险进行。医疗服务包括基层单位(医士助产士医疗点)医疗和专业化医疗,所有居民均可享受保险医疗和基本医疗服务。复杂的病例经患者同意并视患者的支付能力进行收费治疗。收费服务由卫生部专门机构实施监督。

卫生部信息局每年对卫生系统的主要指标进行鉴定。男女的平均寿命为66.6岁,其中男子62.5岁,妇女71.0岁。

13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医疗服务系统中存在着城乡之间服务质量不平等现象,例如在医生的保障程度方面,共和国——34名,城市——67.6名,农村——18.8名。农村的医疗干部比城市少2/3,医院病床的保障程度也是如此,农村比城市少25-30%。应该指出的是,农村中、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实际上没有公用设备,更谈不上装备现代化医疗设备。近几年用于购买医疗设备、药品和营养品的资金的供应情况极差。卫生部正在根据国际方案和计划对农村医疗机构提供经常性帮助。

134. 共和国政府已经批准了一些共和国计划,其中包括1996-2000年免疫预防计划。在该计划范围内共和国居民不论性别和年龄均可免费接种传染病疫苗。与此同时在诸如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脑膜炎等疾病的接种防治方面还存在问题,为此正在实行根据公民的愿望缴费接种上述疾病的疫苗(因为这些疫苗的价格高)。近几年在孕妇和产妇的医疗服务系统内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提倡母亲和婴儿住在一起和母乳喂养,以预防新生儿疾病,提高幼儿对各种传染病的免疫力。所有产科医院和产室都按照母婴合住的制度进行了改建。

135.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已在开罗会议的框架内正式使流产取得合法地位。医疗机构中实行3种医学流产方式:(1)小产——怀孕5星期;(2)中产——怀孕12星期;(3)根据医学社会指标流产——怀孕26星期。

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专项计划,共和国从1993年开始供应避孕工具。在共和国南部(奥什州和贾拉勒阿巴德州)正在实现保护生育保健计划。由于进行避孕工具使用方法和自愿绝育手术的各种训练,整个共和国的流产数量呈下降趋势:1992年每100名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流产指数为48.2,1997年为19.2。遗憾的是,由于流产后脓毒并发症,死亡的妇女在母亲死亡率结构中占到20%。由于这一原因死亡的申诉不断。申诉由卫生部专门委员会审理,如果理由充足则对有责任的医务工作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近几年犯罪流产的数量下降——每年1-2起。

刑法典规定对非法流产进行处罚(第116条)。这一条中说,对具有高等医学相关专业文化程度进行非法流产的人处以最低月工资50%到100%的罚款,对没有高等医学相关专业文化程度进行非法流产的人处以最低月工资150%到200%的罚款。犯下这种罪行的人不止一次被处以拘留4到6个月或剥夺自由3年的处罚。如果这些行为由于不慎造成受害者死亡或留下严重后果,则给予剥夺自由2到5年的惩罚。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非法进行流产

2

7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流产和分娩情况:

共计(千人)

每1000名15到49岁的妇女

每100次分娩的流产数量(含死胎)

流产

分娩 (含死胎)

流产

分娩(含死胎)

1994年

31.4

120.9

29.1

112.1

26.0

1995年

27.1

117.5

25.1

108.9

23.1

1996年

24.2

111.3

21.3

97.9

21.7

136. 卫生保健系统有广泛的计划生育(生育保健)医疗机构网络。在农村地区的医士助产士医疗点、š#、CBA和地区中心医院中,除了按照计划生育纲要训练的医务工作者以外还有专门从事社会巡诊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在地区范围内有供妇女咨询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州中心的卫生保健系统有“婚姻和家庭”咨询点,共和国一级有门诊科研所设立的“人的生育保健中心”和“婚姻和家庭”咨询门诊部。这些机构提供的保护复现健康方面的项目,如供血检查、医学流产等,以及妇科病方面的医疗服务项目往往实行收费(生活困难的家庭除外)。保护复现健康方面的政策旨在保持两次分娩之间的合理时间间隔(应为2.5年到3年)。

相对健康的妇女和儿童的比例为不大于25%,妇女人口的绝对数量为200万,14岁以下儿童的绝对数量为170万。每1000名活产婴儿死亡率指数1996年为26.5,1997年为26.6。每1000名产妇死亡率指数1996年为66.6,1997年为74.1。1岁以下儿童每年死亡的绝对数字为将近3000,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分娩后42天内)死亡的妇女为每年70到80人。每年分娩的数量为11万。

137.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8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各种劳动表现形式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享用符合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的权利。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第281条,雇主有责任为工作人员创造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采用确保遵守卫生标准和符合劳动保护标准要求的设备和工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谈到了这个问题,根据该法第一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保护及在劳动活动过程中保护自己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在前苏联和目前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这些情况是不受保险的。但是根据政府的这方面规定,如果由于这方面的原因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由雇主按100%工资的标准发给补助金,直到康复或确定残疾等级为止。

在确定残疾等级时由雇主按下列标准发给这些人临时补助金:

3等残疾——3年年平均工资,2等残疾——5年年平均工资,1等残疾——10年年平均工资,死亡——20年年平均工资(“公民法典”和“关于劳动保护”法律规定有统一的临时补助金)。

1998年通过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生产中不幸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社会保险”的法律。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数量(地区,人)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417

254

182

112

贾拉勒阿巴德州

17

8

6

15

伊塞克湖州

11

10

4

3

纳伦州

2

2

29

-

奥什州

100

69

5

9

塔拉斯州

-

-

5

-

丘亚州

156

82

55

42

比什凯克市

131

83

78

43

妇女在某些生产部门中在劳动条件差的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见下表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工业部门妇女总数及在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百分比

10634

38.5

4827

29.3

11000

41.0

建筑部门妇女总数及在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百分比

149

8.4

170

16.3

168

7.9

运输部门妇女总数及在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百分比

392

16.6

339

22.7

635

17.7

邮电部门妇女总数及在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百分比

40

85.1

105

41.2

799

59.9

1997年登记到23例职业病,其中妇女病2例(1例慢性布鲁氏杆菌病,另一例为铅中毒)。由于许多工厂关闭,与工业生产有关的职业损害未被登记。女难民是个特殊问题,因为由于没有固定住处不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防治,医治救护按照请求实施。如果女难民有住房,则由住地的医疗防治机构进行医疗服务。

138. 共和国的麻醉品使用形势极其严峻。近5年中酒的饮用量增加了28%。此外,正式登记的慢性酒精中毒患者的数量增加了25%,而麻醉剂上瘾者增加了35%。

1996年共登记3109例,其中妇女188例。1997年共登记3788例,其中妇女228例。

此外对不定期使用麻醉品的人也有统计,1996年共计2445人,其中妇女75人。1997年共2929人,妇女123人。

鉴于共和国内麻醉剂上瘾者增加,通过了题为《1998-2000年加强同麻醉剂瘾和麻醉品非法交易作斗争》的国家纲要,根据该国家纲要制定了一系列发现麻醉剂上瘾者和对他们进行防止的措施。

但是据专家估计,居民中需要救助者的真实数量要比这些数字多10-15倍。

近3年中共和国妇女中麻醉剂上瘾者的情况如下:

1995年麻醉剂女上瘾者120人,占登记者数量(2330人)的5.2%。1996年188人,占登记数量(3108人)的6.1%。1997年228人,占登记数量(3811人)的5.9%。

不定期使用麻醉品的妇女数量也持续增多。

1995年39名妇女被作为无药物依赖现象使用麻醉剂登记在册,占不定期使用者总数(2012人)的2%。1996年26名,占总数(765人)的3.4%。1997年123名,占总数4.2%。

麻醉品不可避免破坏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妇女使用麻醉品导致夫妻不和及全体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慢性精神应激反应。这种家庭的儿童得不到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帮助,失去了关怀和母爱。这些家庭的儿童往往趋向于反社会的行为方式,他们不能建立家庭和养育健康的后代。

麻醉品需求上升趋势和麻醉剂瘾发病率增加是对共和国基因储备的严重威胁并造成人力资源的无可挽回丧失。

考虑到这一问题至关重要,为了阻止居民、包括妇女使用麻醉品日益增长的趋势,计划改进救助体系,增加技术装备,制定并实施防治康复计划。

共和国拥有治疗麻醉剂瘾和嗜毒癖男女患者的专业化医疗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一个共和国麻醉品防治中心,4个州麻醉品防治所,3个少年咨询预防中心(比什凯克市,奥什州,伊塞克湖州),49所诊疗室和4所少年麻醉品诊疗室。在这些医疗机构的住院部共有339张床位,床位的保障指标为每1万人0.7床。

根据规定精神病医生和麻醉品医生的编制为129个职务,其中114个职务已由84个自然人任职。麻醉品医生的保证程度为每1万人0.3。4名医生参加麻醉临床实习,从1996年开始4名医生在这一专业的临床医学研究室学习。

麻醉品防治部门实行集中领导,在治疗、预防、专业化救助、组织和训练方面都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培训技术熟练专业人员的工作由共和国麻醉品防治中心负责。

计划以共和国麻醉品防治中心的分支机构为基础进行临床试验,并采用新的治疗方法和治疗麻醉剂上瘾者的特效药。

共和国麻醉品防治中心已成立信息分析处,负责研究远邻国家和前苏联各共和国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国情况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各麻醉品防治机构推广;研究并评估麻醉品的传播情况和原因;酌情制定降低麻醉品使用水平的措施;广泛宣传滥用麻醉品和其他精神刺激物的致命后果。

为了尽可能多地大量吸收病人和保证患者有选择医生的可能,麻醉品防治机构广泛开设不署名诊室。优先发展门诊治疗、白天住院治疗和解毒所治疗,广泛采用非传统的心理疗法和精神药理疗法。

人道主义慈善方面的方案也正在制定之中。同一些社会基金会和社会组织、例如“父母反对麻醉品”、“母亲反对麻醉品”、“妇女动员中心”的相互联系更加活跃。

如果说上述诸方面是以长远成果为目标,那么从医学和社会学方面使麻醉剂瘾病人康复则是目前紧迫的问题。

计划在共和国开办以前未曾有过的为少年和成年人(男子和妇女)麻醉剂上瘾者服务的医疗社会康复机构,从而增加缓解症状的数量和持续时间,提高缓解的质量。

这样的康复机构不仅需要高技能的精神病医生、麻醉医师,而且需要心理学专家、律师、社会工作者。计划按照专门制定的计划从以前的麻醉剂瘾病人中培训这样的专业人员。

为了开办医疗社会康复机构(中心)必须拨出经费,用于建设生产基地、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以及发放薪金。

由于麻醉品防治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普遍低下,目前无法全面开展防治工作,必要的书籍和参考材料得不到保证。由于缺乏专门的机器和设备,无法使及时防治和提高治疗和康复质量得到保证。

大部分治疗和康复计划规定对麻醉剂上瘾者进行医疗观察。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高失业率,很难使这些人重新溶入社会。

第13条

139.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向有子女的家庭发放补助金”的法律,向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下列补助金:

—怀孕和分娩补助金(法律第3条);

—生育一次性补助金(法律第3条);

—照看幼儿补助金(法律第6条);

—幼儿补助金(法律第7条);

—照料病儿补助金(法律第8条);

—单身母亲的幼儿补助金(法律第9条);

—现役军人的幼儿补助金(法律第10条);

—受托养(保护)幼儿补助金(法律第11条);

—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儿童补助金(法律第12条)。

但是,根据吉尔吉斯斯坦1994年12月23日第346号总统令,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下列补助金:

—生育一次性补助金;

—照看幼儿补助金;

—幼儿补助金;

—单身母亲的幼儿补助金;

—现役军人的幼儿补助金;

—受托养(保护)幼儿补助金;

—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儿童补助金。

1998年2月11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会议通过了题为“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补助金”的法律,该法于1998年5月1日生效。该法律规定发放下列国家补助金:

—每月一次性补助金;

—月社会补助金;

—生育一次性补助金;

—双胞胎、三胞胎以上的母亲补助金;

—婴儿满1岁半前未工作的母亲补助金。

国家一级对单身母亲的社会保护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并以发放月补助金的形式向不富裕的家庭和公民提供。此外还向自幼残疾和失去供养人的儿童发放社会救济金和丧失供养人救济金。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4年12月23日“关于向不富裕家庭和公民提供一次性月补助金”的第346号总统令,不富裕不完整的家庭(单身母亲)可以领取一次性月补助金,如果家庭的人均总收入不超过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997年可以领取一次性月补助金的不完整家庭(单身母亲)的数量为23959个。

根据议会1994年4月13日“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救济金保障法》生效程序”的第1471-XII号决定,向10.1万自幼残疾儿童和1420名丧失供养人的儿童以及母亲英雄发放了社会救济金。

毫无疑问,发放救济金的数额还不足以充分保证不富裕家庭的需要。

为了对这样的家庭进行社会支助,根据1996年4月8日政府第150号规定,领取丧失供养人救济金的没有工作的人可以少交25%的电费和取暖费。根据1997年5月2日政府第236号规定,自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家庭可少交40%的煤气费,领取国家救济金者可少交30%的煤气费。这些优惠在规定的消费标准范围内提供。

1997年5月6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第268号决定,批准了向获得国家奖励者提供优惠的程序条例,这种人享有与获得“母亲英雄”勋章者同样的优惠。

在地方一级,依靠地方财政和共和国得到的人道主义援助首先向贫穷的不完整家庭提供补充帮助。

1997年12月10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国家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和中亚及高加索区域局“ 7"JH,DB"H”(美国)经理处签署了一份关于从美国向吉尔吉斯斯坦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备忘录,援助的物品为过冬衣服和鞋,总价值250万美元。这一代号为“人民的捐赠品”的人道主义行动的援助对象是青少年教养院、孤儿院、老人院、寄宿中学和专业机构。这些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已经运达并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奥什州、贾拉勒阿巴德州、丘亚州、伊塞克湖州和塔拉斯州散发。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领取者是没有受到社会保护的居民阶层、多子女家庭和孤儿。国家委员会目前正在研究从国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吉尔吉斯斯坦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其他方案和建议。

140. 目前在实行财政和银行部门改组战略的进程中在FINSAC计划框架内通过了一系列调整金融信贷活动的标准化法律文件。例如,通过了新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活动法”。共和国银行系统的组织和银行本身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为这两部法律奠定了基础。

在发展非银行专业化金融机构方面目前正在进行成立信贷联合社的工作,以便向居民、包括向农村地区提供银行服务。为此已在“亚洲开发银行”方案的框架内成立了试验性的信贷联合社,其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果。信贷联合社有助于提高居民使用信贷资金的独立活动能力,确保对使用和收回贷款的有效监督,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居民。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目前正在准备创办供投资、优惠贷款和支助女企业主的妇女信贷之家。

正在为妇女提供同等的公民权利能力(公民法典第52条第1部分)和行为能力(公民法典第56条第3部分),使取得债款、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平等权利得到保证。

在吉尔吉斯斯坦家庭中妇女取得贷款、债款不需要经过父亲、丈夫的许可。

14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6条,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自己个性的权利。公民有权收藏文化珍品、从事艺术和科研活动(宪法第36条)。这些权利对于妇女和男子是平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受到任何歧视,不能以性别为由限制权利和自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5条)。吉尔吉斯斯坦妇女不仅可以自由参加体育运动和文化活动,而且可以占据领先地位。

妇女自由参加各种体育运动项目,他们主要从事的运动项目是:篮球,手球,足球,网球,国际象棋,技巧运动,柔道,运动体操和艺术体操,山地滑雪运动,划皮艇,马术运动,田径,游泳,现代五项运动,射击运动,东方运动项目,民族运动项目(8Z28J<"6,H@(J2-8@D(@:)。

妇女“自由式摔跤”已被列入第27届奥运会和第13届亚运会(曼谷,1998年)的计划。

在所有运动项目中男子和妇女的数量比例大致相近——共179926人,其中妇女87800人。

第14条

142. 在吉尔吉斯斯坦历史的全部时期内,农业国的特色决定了大量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妇女在从事农业生产的总人数中占36.1%。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的统计,城市和农村地区男子和妇女的比例变化系数如下:

城市居民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两种性别

1572.1

1558.2

1562.4

1568.3

男子

754.1

784.9

751.3

754.2

占总数%

48.0

48.1

48.1

48.1

妇女

818.0

809.3

811.1

814.1

占总数%

52.0

51.9

51.9

51.9

农村人口两种性别

2857.8

2892.5

2950.0

3005.8

男子

1430.5

1444.8

1475.3

1504.0

占总数%

50.1

49.0

50.0

50.0

妇女

1427.3

1447.7

1474.7

1501.8

占总数%

49.9

50.1

50.0

50.0

两种性别

其中

男子

妇女

1994年

66.0

61.6

70.7

1995年

66.0

61.4

70.4

1996年

66.0

62.3

71.0

吉尔吉斯斯坦过去和现在都有不少妇女从事烟草种植、采集和收后加工。生育年龄的妇女在劳动中受到毒性作用,导致一系列器官和机体系统受到损害,因此许多采集烟叶的孕妇晚期中毒,生育的孩子营养不足,体重轻。

恶劣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对从事畜牧的妇女十分不利,导致他们的寿命缩短、过早衰老、局部病态、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目前农村地区就业机会短缺使妇女受害尤深。集体农庄股份制、集体农村财产私有化、农村的社会文化机构关闭使大量农村妇女无事可干。由于就业部门提供服务的信息不足和缺乏失业方面的参考材料,农村妇女中存在未被登记的失业现象。

由于缺乏基础设施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家庭暴力加强、女性汹酒现象增加、不得不在有害条件(高山,烟草种植)下劳动,农村家庭和妇女的状况急剧恶化。

6个州的国家行政机关中都有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委员会的提议,所有6个地区(州)都建立了州妇女动员中心——用于解决妇女和农村家庭问题。根据国家家庭、妇女和青年事务委员会的提议,所有的州妇女动员中心都开办了妇女农场经营学校,妇女可以在这种学校中得到必要的知识,取得专家的咨询,加强联系。在“阿亚尔扎特”国家纲要中,为了解决农村妇女问题制定了“农村妇女”专项计划,活动内容包括向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以增加收入,解决失业问题,训练女农场主,提高妇女的经济意识,丰富妇女的法律知识。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了“开发妇女组织潜力支助”方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这一方案的范围内通过“发展中妇女”局给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大笔资金。

143. 由于土地和农技设备私有化,妇女成为被遗忘的人。农村妇女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照顾子女。在中小型经营活动中“女农场主”一类的新人正在出现。大部分多子女家庭居住在农村地区,由于缺钱一些儿童只好辍学,农村中学毕业生很少有机会上大学,这本身可能导致农村教育水平迅速下降。

共和国农业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女专业人员的数量也在减少。

144.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题为“关于向在高山条件下居住和工作的人提供国家保障和补偿”的法律已经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1997年5月28日通过了“关于1997-1998年国家支助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山和偏远地区纲要”的第307号决定,1997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向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山和偏远地区居住和工作的人提供国家支助”的第377号决定。

目前司法部已制定出题为“关于偏远地区和气候条件恶劣地区”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规定对偏远地区和气候条件恶劣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发展进行国家调节的基本原则,旨在为有效的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居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这些地区的稳步发展。

国家调节按照地区和经济部门实施,并根据优先顺序、自然和气候条件、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145. 妇女工作安置数量较1996年有很大增加,国家统计证实了这一点。去年一年中,妇女在共和国登记的失业者数量中所占比例稳定在58%(31900人)。与1996年相比,到1997年底妇女在失业者总数中所占比重在各地区分别为:比什凯克市——63.9%(1996年63.7%),贾拉勒阿巴德州——57%(54.3%),伊塞克湖州——62%(62.5%),纳伦州——48.8%(49.5%),奥什州——49.1%(45.4%),塔拉斯州——52.2%(52.9%),丘亚州——69.6%(70.8%)。分析上述数据表明,妇女在失业者数量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地区是丘亚州、伊塞克湖州和比什凯克市。妇女失业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取消和改组工业企业后工作人员被大量解雇,而妇女首当其冲。1996年安置妇女7375人,1997年达到12591人。

为了提高妇女在共和国农业经济中的作用并考虑到他们在保证自己家庭经济福利中所起的重大作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正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应用于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

在共和国的农业部门妇女占46%以上。

共和国农工综合体所进行的改革、前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改组、农村中社会和文化机构的关闭在很大程度上对妇女的安置有负面影响。所以妇女安置工作的重点只能放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新组成的经济结构上。

政府正在推行一项通过发扬他们的主动精神支助社会保障薄弱的居民阶层方案(世界银行)——该方案叫“ 7@:-7"$ZT”试点示范方案。该方案旨在保护社会保障薄弱的公民,吸引他们参加经营活动,在农村地区发展社会生产和金融基础设施。

还有一系列支助农村妇女的方案,旨在完成下列任务:

—为妇女掌握农业新技术、接受训练和信息服务开辟通道;

—在共和国所有地区制定农业计划;

—扩大妇女增加收入的机会,保证他们取得农业贷款和技术帮助;

—保证农村女企业主的法律和社会地位;

—保护地方的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使妇女有积极参加这些部门的可能;

—成立能在国家一级讨论妇女问题的农村妇女联合会。

146. 在对354个生产单位进行改组的基础上,目前共和国内有24225农户和14499个农场,其中159个共和国农场的领导人是妇女。

企业、农业部门机构女领导人的数量占15%(共401人)。

全共和国有1492000人得到自己的土地份额,其中妇女567000人,占总数的37.9%。

各州的情况如下:

取得土地份额的居民数量(千人)

其中妇女

%

1.贾拉勒阿巴德州

264.5

119.5

45.1

2.伊塞克湖州

200.5

92.4

46.0

3.纳伦州

74.4

31.7

42.6

4.奥什州

799.2

261.1

32.6

5.塔拉斯州

127.5

53.2

41.7

6.丘亚州

25.7

9.1

35.4

共计

1492

567

37.9

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经常关注领导农户的女农场主,尽可能向她们提供商品贷款和其他贷款。1996年在日本政府第一方案的框架内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妇女大会提供了5台拖拉机,“;^^D4<”慈善基金会提供了6台拖拉机,用于销售给女农场主。

农村妇女在优惠的条件下得到拖拉机,即在2年内偿还拖拉机价钱的50%。此外,她们通过从农村信贷合作社贷款取得化肥、化学剂、燃滑油料、种子、农机配件和其他资源。

在制定发展生产和经商计划以便从外国和国际信贷机构取得贷款方面正在向农村妇女提供刻不容缓的帮助。

近年来对发展农业加工部门给予了很大注意,发展这一部门对有效利用农村的妇女劳动力很有好处。

例如,在瑞士联邦政府的技术帮助下伊塞克湖州丘普斯克区干酪制造厂于1996年12月开工,提供了30个新的就业机会,其中妇女20个。

根据1997年2月1日第50号决定,向食品和加工企业提供了总额为2亿索姆的预算无息贷款,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进行国家支助。

执行这一决定有助于为妇女增加就业机会,因为妇女是食品和加工工业部门的主力军。

1996年底利用日本政府贷款从瑞典购买了8套生产通心粉和烤制面包的微型设备,目前已开始向共和国的农户和农场主销售。这些设备投入使用后可以增加50多个新的就业机会,其中妇女占将近70%。

1996-1997年159名女农场主中有125名(占78.6%)得到了贷款支助;

—农业和水利部1996年从全国分配的97台拖拉机中拿出17台提供给女农场主;

—吉尔吉斯-美国委员会向1032个经济主体提供了贷款,其中由妇女领导的有28个;

—国际慈善团体向78个女农场主提供了以化肥、种子和燃滑油料形式的优惠商品贷款。

第15条

147.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第15条第3部分)。司法权是根据公民不分性别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使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公民诉讼法第6条)。

妇女具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条)。

根据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3条,夫妇在婚姻期间积蓄的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夫妇有掌握、使用、支配这些财产的平等权利。夫妇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即使在一方因从事管理家务、照看子女或由于其他正当原因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分析现行法律表明,妇女作为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有权为保护其权利和自由而诉诸法庭和护法机关。

现行法律也没有对妇女同法律规定的公民法律权利发生关系的法律能力进行任何限制,包括条约(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诉讼程序法和审判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作为诉讼程序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提供有价值和法律效力的证词。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妇女还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劳动自由权及自由选择律师和法官职业和活动种类的权利。

148. 妇女享有同样的公民法律能力(民法典第52条第1部分)和活动能力(民法典第56条第3部分)。因此,她们在签订条约、合同、管理财产、取得债款、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中的平等权利是得到保障的。

149.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每个人都有迁移和选择居留地的自由权(第16条第2部分)。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证制度条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全境内迁移和选择居留地的自由权、自由出境和自由回国权是得到保障的。只允许在为了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时才限制这种权利(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证制度条例第19款)。

第16条

150.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关系中有平等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第3条)。不允许直接或间接限制这些权利,不论男女都不允许在结婚时和在家庭关系中建立特权(第4条)。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法院可以认定夫妇一方或双方强迫缔结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家庭法典第58条)。此外,刑法典规定对强迫妇女结婚或阻碍结婚进行处罚(第155条)。

15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对同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人发生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罚(第154条)。家庭法规定结婚的年龄为18岁。妇女的结婚年龄可以降低一岁,但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收养义子者提出申请,由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希望结婚的人已经实际上同居,等待生育或已经有子女,结婚年龄也可降低一岁。

民法规定,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宣布为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他按照劳动合同或得到父母(监护人、保护人)的同意工作及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完全有行为能力的16岁的人可以结婚。

152. 订婚和嫁妆的传统依然保留,而且有巩固和加强的趋势。

这些习惯和传统很难改变。订婚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南部地区最为常见。嫁妆是姑娘结婚的重要条件,而且嫁妆的规模(尽管因社会地位不同有差别)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住宅,不动产)上都在增加。

15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夫妇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平等(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例如,夫妇有权选择姓氏(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1条)以及有权选择职业和工种(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4部分)。

夫妇在掌握、获得、管理、使用和分配个人财产(第28条)和共同财产(第23条)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此外,婚姻和家庭法典还规定在夫妇一方由于管理家务、照看孩子或其他正当原因没有挣工资情况下的夫妇财产权利平等(第23条第2部分)。

为了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进行法律调整并考虑到世界各国的实践,新的家庭法典草案增加了夫妇财产协议方式和协议婚姻的概念(草案第8章)。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亲和母亲在对待自己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就是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负有作为父母的平等义务(婚姻和家庭法典第74条)。

根据《公约》的规定,教育子女和其他家庭生活问题由父母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部分)。此外,妇女有权自己解决有关母性的问题(题为“关于保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人民健康”法律第20条)。

154. 在过渡时期家庭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家庭的威信、权威、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的地位下降。这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儿童和妇女犯罪增加。国家委员会已经制定出提高家庭威信、巩固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保持民族基因储备、恢复值得肯定的家庭世代相传的民族传统的方案。

155.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可根据工作妇女的愿望向其提供因分娩中断工作后照看幼儿的假期,直至孩子满3岁。如果母亲死亡、她作为双亲的权利被剥夺、长期住院或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典由孩子的家庭决定将孩子母亲的这种假期提供孩子的父亲,其他亲戚及照料孩子的人。

有2个以上14岁以下子女以及必须照顾家庭病人的妇女可以享受不保留劳动工资的短时假期。

公民自在户籍登记处登记之时开始便具有丈夫和妻子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子和妇女已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务必在户籍登记处登记后才能被承认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否则这种关系不被法律认为是丈夫和妻子关系,因而不会得到为夫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56. 实际存在一夫多妻,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尽管刑法规定追究一夫多妻的责任。

男子和妇女都有动用离婚诉讼程序的权利。但是,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在妻子怀孕或有一岁以下幼儿期间提出离婚。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双方同意的离婚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如出现争议则通过法庭调解(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0条)。

在离婚诉讼申请书中必须提出关于夫妇共同财产、抚养义务(对甲方和子女)的分配和子女今后跟谁生活的问题。因为公民诉讼程序(包括离婚诉讼程序)具有辩论的性质,所以双方都应该确定财产的组成(其中不包括个人财产)。

根据有关家庭的法律和现行的司法实践,夫妇各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按平等的原则确定。但是可以根据法庭制定子女同谁生活而有所不平等。

妇女在离婚后有权保留丈夫的姓氏,且不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

离婚证明由户籍登记机关根据法院判决发给,此后妇女可以再次结婚。

妇女在离婚后有权从前夫那里得到生活费,但必须有特殊的理由,如穷困、丧失劳动能力。如果离婚后双方长时间处于婚姻状态,那么法庭可以作出关于向妻子提供生活费的判决,如果妻子在离婚后5年内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年龄确定)。

如果子女随父亲,母亲有权通过相互协商参与教育子女。

如果出现争议,则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母亲参与子女生活和教育的程度。

157. 如果发现遗产,非婚生子女就其法律地位而言与法律规定属于第一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同等看待。但是必须以特别进行的程序(司法程序)查明父亲的身分,如果在离婚证明中没有指明死者是孩子的父亲。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对于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同合伙人共同经营和实际上有家庭(丈夫,子女)的妇女,其宗教婚姻和事实上的同居不被承认,如果事实上的同居没有造成法律后果,那么她在丈夫死后享有财产权,可以根据遗嘱列入继承人数量。此外,在死者生前受过死者扶养至少一年的人(包括妇女)可以得到剩下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生活费应是妇女生存的主要来源(但不是唯一来源)。

缩略语

1. 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2. 高校高等院校

3. 就业管理局城市居民就业管理局

4. 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

5. 安全部国家安全部

6. 妇产小儿科科研所妇产小儿科科学研究所

7. 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

8. 防治中心共和国麻醉品防治中心

9. 独联体独立国家联合体

10. 人大人民代表大会

11. 媒体大众信息媒体

12. 刑法典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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