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哈萨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24日举行的第1724和1725次会议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KAZ/5)(见CEDAW/C/SR.1724和CEDAW/C/SR.1725)。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AZ/Q/5,哈萨克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KAZ/Q/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KAZ/CO/3-4/Add.1),以及对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哈萨克斯坦总统领导的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与人口政策委员会主席Gulshara Abdykhalikova率领,成员包括内政部、外交部、国民经济部、劳动和人口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信息和社会发展部的代表,最高法院、总统行政当局、检察长办公室、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及人口政策委员会、公务员事务局、哈萨克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AZ/3-4)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

(a)受害者赔偿基金法(2018年),其中规定,对犯罪造成的精神、身体或物质伤害的受害者,包括妇女,予以赔偿;

(b)《强制性社会健康保险法》(2015年),其中规定,将于2020年推出强制性健康保险,包括妇女的强制性健康保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在改善有关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所作的努力,如:

(a)2019年通过性别反应预算编制一体化计划(2020-2025年);

(b)2019年通过2025年前确保残疾人权利和改善残疾人生计的国家计划,包括的促进残疾妇女生殖权利的措施;

(c)自2018年起,逐步实现至2028年男女均在64岁退休;

(d)2018年通过《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相关犯罪行动计划》(2018-2020年);

(e)2018年举行关于增加农村妇女的社会活动和促进妇女创业的农村妇女论坛;

(f)2016年通过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特别社会服务的标准程序;

(g)旨在保护母婴健康、被称为“Densaulyk”的国家方案;

(h)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联合开展题为“妇女从商”的方案,侧重于向妇女经营的企业提供优惠信贷;

(i)2015年通过执行委员会关于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一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适用性

9.委员会欢迎在加强司法培训后,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越来越多地援引《公约》。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宪法》第4条2017年修正案,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虽仍凌驾于缔约国的法律,但不再直接适用,而条约的适用程序和条件则由法律确定;

(b)《宪法》第4条修正案与旨在确定《公约》适用性的国际条约法和法律行为法之间存在矛盾,因为这些法律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性,除非有关条约要求通过执行立法;

(c)《公约》条款尚未纳入立法,特定的执行立法何时颁布也不清楚,这可能会破坏法律确定性原则,并对妇女享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17年宪法修正案确保《公约》的适用性,并确保在所有类型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法院诉讼中可援引《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国家立法,建设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适用《公约》的能力,并提高公众特别是妇女对如何援引《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统一其关于国际条约适用性的立法。

立法框架和歧视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包括《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又称《性别平等法》。委员会还注意到,一项新的家庭和性别政策法案将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目前对歧视的定义不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

(b)关于歧视的法律框架支离破碎,没有为就业或性别暴力等领域的歧视提供有效保护;

(c)《性别平等法》没有规定违反其条款的责任,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措施,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并纳入所有国际公认的有关禁止歧视妇女的理由;

(b)加快通过关于家庭和性别政策的法案,确保其条款符合《公约》,不将妇女的权利限制在家庭领域;

(c)确保《性别平等法》得到有效执行,规定对违反行为予以制裁,在广泛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关注妇女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对其进行定期监测,并公布和广泛传播监测结果。

诉诸司法和法律申诉机制

13.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启动的一项重大立法改革加强了法院,提高了法院程序的透明度,发展了电子司法系统。目前约70%的诉讼是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这便利了农村地区诉诸司法。委员会还欢迎设立工作组,为执行条约机构关于个人来文的建议制定法律机制。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提起的诉讼只占诉讼的一小部分,主要涉及追讨赡养费,而自2012年以来,民事案件中妇女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占比有所下降(CEDAW/C/KAZ/5,第66段);

(b)由于污名化、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和替代决策盛行,妇女不愿在性别暴力和制度化案件中寻求正义;

(b)由于污名化、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和替代决策盛行,妇女不愿在性别暴力和制度化案件中寻求正义;

(c)《刑法》第145条规定的对侵犯平等权利的补救办法无效,且不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如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d)委员会关于第45/2012号来文(CEDAW/C/61/D/45/2012)的意见没有得到执行。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查明、分析和解决妇女诉诸司法的实际障碍,包括通过司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司法性别偏见和顽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确保《刑法》第145条涵盖交叉形式的歧视,例如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弱势妇女群体(见下文第48段)意识到这一规定以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其他补救办法,意识到他们能够有效诉诸法律援助,并能够寻求补救和赔偿;

(c)确保委员会关于第45/2012号来文的意见得到适当落实。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性别平等举措提供资金,并推出2020-2025年促进性别平等预算编制一体化计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2006-2016年期间的性别平等战略被2030年前家庭和性别政策概念所取代。这一概念通过将性别平等和家庭问题相结合,强化了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据报遭到了社会的强烈反对;

(b)缺乏有关执行家庭和性别政策概念的第一个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成果信息。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关执行家庭和性别政策概念的第二个行动计划(2020-2022年)将缔约国的概念框架的重点重新放在提高妇女地位和增强妇女权能上,并确保推行强有力的性别平等政策;

(b)确保第二个行动计划包括长期和短期指标,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广泛的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参与下,定期监测执行情况,评估成果,并在随后的政策行动利用这些成果;

(c)考虑制定并通过一项独立的性别平等战略。

民间社会组织

17.委员会欢迎增加向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性别问题工作的组织赠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总体而言相当有限,促进妇女人权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和间性者权利的女权组织因如某一此类决定所述,不符合“精神和道德价值观、文化、声望和家庭角色”而被拒绝注册。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2025年前发展民间社会愿景有待批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2025年前发展民间社会愿景的通过:

(a)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致力于妇女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确保它们在提高妇女地位领域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并有意义地参与决策和立法进程;

(b)审查《慈善法》,取消对民间社会组织注册的过度限制,并确保这些组织,包括妇女人权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和间性者权利的女权组织,能够在不受不当干涉的情况下行使其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7年宪法修正案,人权专员(监察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委员会欢迎2019年9月任命监察员,除其他外,其任务是接收和调查关于侵犯妇女权利的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据报人手不足,且没有省级办事处,这严重限制了首都以外人士求助监察员办公室。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监察员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独立行事,包括向监察员办公室投放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监察员办公室在首都以外的存在,包括在农村地区。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家庭和性别政策的新法案将规定,“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性别配额”的定义将纳入法律,并规定,建立监测措施执行情况的机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先前的性别平等战略中确定的到2016年妇女在决策中占30%的目标尚未在缔约国所有部门和地区实现,在不同领域的家庭和性别政策概念中,这一目标的全面实现也已推迟到2030年;

(b)在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具体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30%并最终达到50%的妇女代表性方面,缺乏信息。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家庭和性别政策的法案,确保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界定“暂行特别措施”和“性别配额”;

(b)引入暂行特别措施,将其作为一项必要战略,以便在《公约》中妇女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

(c)建立一个机制,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其影响;

(d)为这些措施的执行、监测和影响评估投放充足资源。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推进陪产假等方法支持父亲参与育儿。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据报告,父亲往往重男轻女,这可能影响女孩的自尊、自信,并阻碍她们向积极和参与性的成年生活过渡;

(b)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将妇女的作用限于家务劳动和儿童保育,破坏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赋权;

(c)尽管法律禁止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但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社会对此高度容忍。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相关部委、民间社会、社区和宗教领袖、学术机构、商业部门和媒体的参与下,设计、通过和执行一项综合战略并开展运动,以提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并推动塑造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

(b)确保所有学校的教育政策和做法以及教师培训做法的目标是,巩固在打击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包括促进平等分担家庭和父母责任,提高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在教育、健康和享有其他权利上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c)确保儿童和/或强迫婚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强迫婚姻中的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保护,包括庇护所和支助服务;

(d)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鼓励父亲使用带薪陪产假并监测这种做法,推动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提倡做一个负责任的父亲。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对2009年《家庭暴力法》所作的修正,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限制令和保护令以及社会援助。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通过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法案,并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17年将故意造成轻伤(《刑法》第108条)和殴打(《刑法》第109条)非犯罪化。这两种行为的犯罪化曾被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而现在这两种行为被认为仅仅是行政违规,这有悖于《公约》精神,并削弱了对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的保护;

(b)没有修订强奸定义(《刑法》第120条),该定义仍以插入阴道性交为基础,并要求有暴力或暴力威胁因素,而不是未经同意即可(见CEDAW/C/KAZ/CO/3-4,第19(d)段);

(c)家庭暴力仍然严重少报,在缔约国仍被视为私事;

(d)只有当施害者没有其他住所时,才会执行要求其离家的驱逐令;

(e)有报告指警察试图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与施害者和解;

(f)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缺乏庇护所,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不准进入这些庇护所;

(g)有关当局缺乏关于预防和发现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以及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应对措施的培训;

(h)残疾妇女,特别是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妇女,遭受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警察对卖淫妇女实施暴力,为法律上承认性别的目的对跨性别妇女进行强制性变性手术,以及这些形式的性别暴力的受害者难以诉诸司法。

26.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现行立法,包括《刑法》、《行政违规法》和《家庭暴力法》,以确保家庭暴力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可对其依法起诉,并根据虐待的严重程度予以适当惩处;

(b)修订《刑法》第109条,以未经同意为强奸定义的基础,并使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判例;

(c)审查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法案,以确保其符合《公约》,从而有效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护受害者;

(d)鼓励报告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e)确保及时有效地发布、执行和监测驱逐令,及时有效地执行和监测施害者改造方案;

(f)确保所有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依法受到起诉并受到适当惩处,刑事诉讼优先于和解,并确保未采取行动或阻止受害者提出申诉的警官受到追究;

(g)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加强城市和农村地区长期和短期庇护所、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法律援助的可用性和可及性,使所有遭受或可能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无论她们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还是卖淫者,均能得到上述服务;

(h)提供关于预防和发现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以及以性别和受害者为中心的应对措施的强制性培训,并特别注意保密,使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特殊社会服务的标准程序符合国际标准;

(i)确保将强迫绝育和堕胎定为犯罪,起诉施害者,在法律和实践中废除强制性变性手术,查明并消除受害者在农村和城市地区诉诸司法的障碍,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有效赔偿,包括补偿;

(j)确保独立当局有效监测残疾妇女生活的所有机构,以防止暴力和虐待;

(k)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7.委员会注意到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通过了涵盖2018-2020年的新的打击贩运行动计划,通过了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特殊社会服务的标准程序,设立了受害者赔偿基金,并采取了各种预防贩运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在早期阶段识别、移交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外国妇女的措施;

(b)贩运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

(c)缺乏庇护所、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贩运受害者特别是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用于此类援助的预算拨款;

(d)学校和社区一级缺乏防止贩运的措施;

(e)卖淫妇女受到包括警方在内的社会的侮辱和普遍歧视,其中有性别暴力;

(f)据报拒绝登记卖淫妇女对暴力案件的申诉;

(g)没有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制定退出方案。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设司法和执法官员的能力,以便在早期阶段识别、移交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外国妇女;

(b)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并对犯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c)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无论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都能求助于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综合方案,并确保此类方案不以与警方和检察当局的合作为条件;

(d)在学校和社区一级加强提高认识,以防止贩运;

(e)登记、调查和起诉对卖淫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案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结束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的做法;

(f)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对卖淫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相关污名发出挑战;

(g)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妇女在司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不同级别的代表性增加,欢迎妇女参加政党的情况得到了提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将充分实现30%的决策职位由妇女担任这一目标的时间推迟到了2030年,相比之下,先前的性别平等战略的目标是在2016年前达到30%,而可持续发展目标5.5的目标是实现决策职位的性别均等;

(b)妇女在部级、外事、武装部队和地方行政部门的代表性严重不足;

(c)妇女在参议院(现任议长为女性)的代表性较低(10.6%),并且担任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领导职位的女性较少;

(d)妇女在政党理事机构中的代表性较低;

(e)缺乏关于妇女参政情况的分类数据;

(f)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存在区域差异;

(g)存在阻碍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3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KAZ/CO/3-4,第23段),即加快妇女全面平等地在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中担任决策职位,特别是在部委、参议院、外事部门、武装部队以及地方行政部门和地方代表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审查家庭和性别政策概念,为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设定50%的代表性配额;

(b)推出激励措施,鼓励各政党在其党派结构内提拔妇女担任高级职位和参与理事机构,并在竞选活动期间提高妇女候选人的能见度;

(c)为妇女提供政治领导、竞选和谈判技巧方面的培训;

(d)确保收集按年龄、族裔群体和区域分列的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数据;

(e)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妇女政治代表性方面的区域差异,包括鼓励妇女积极参政;

(f)提高政治领导人和公众的觉悟,让其认识到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一项要求。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1.委员会注意到,近些年来,缔约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在促进区域稳定与合作方面发挥了引领作用,并且是第一个当选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中亚国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履行制定执行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承诺,也尚未履行将其官方发展援助的15%指定用于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的承诺。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组织代表合作,为制定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确定明确时限并分配必要资源,确保该计划考虑到理事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2122(2013)号决议所反映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全部内容;

(b)将其官方发展援助的15%指定用于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

国籍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下立法漏洞给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造成了很高的陷入无国籍状态的风险:

(a)除非父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否则不得登记出生;

(b)在因缔结婚姻而丧失国籍之后,立法不允许在解除婚姻或不发生婚姻的情况下重新获得国籍;

(c)立法要求必须在经济上自给自足或拥有财产,才能获得或重新获得国籍;

(d)2017年宪法修正案允许剥夺曾实施恐怖主义罪行和(或)对哈萨克斯坦重大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个人的国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婚姻家庭法》及相关规章,确保不论父母法律地位或国籍,在出生时对所有儿童予以登记,并为其提供出生登记证;

(b)审查公民身份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以允许妇女在解除婚姻或不发生婚姻的情况下重新获得国籍,并取消必须在经济上自给自足或拥有财产才能获得或重新获得国籍的要求;

(c)规定防止任意剥夺国籍的保障措施,以避免造成无国籍状态,包括规定有权提出具有暂停效力的上诉和有权获得有效补救办法,其中应包括恢复国籍的可能性。

教育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增加妇女和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方面所作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官方数据,未就读中等教育的儿童比例低于1%,并欢迎于2017年启动了入学情况强制性监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据报告,存在已婚青春期少女辍学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学校课程中没有性别平等教育,也没有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系统教育,从而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接受教育的女童比例虽高,但并未带来相应水平的妇女就业;

(d)妇女在教育系统管理决策层面的代表性不足。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第36号(2017年)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利用新教育方案通过的契机:

(a)继续努力防止童婚,消除青春期少女辍学现象,并确保年轻母亲能够在产后重返校园,按照其职业抱负完成教育、获得证书并继续深造和(或)从事有酬职业;

(b)制定以下内容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㈠兼容并包且通俗易懂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介绍公共生活中的优秀妇女以及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的材料;㈡适合各个年龄阶段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包括针对青春期少女和男童的全面性教育,特别侧重负责任的性行为;

(c)在教学课程和教科书中纳入适合各个年龄阶段的性别敏感内容,并对各级教育的教学人员进行性别平等培训;

(d)确保女童和妇女从其教育中获益,从而能够获得就业和担任决策职位,包括通过对接课程内容与当前需求、打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加强职业指导;

(e)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教育系统的决策过程和管理工作。

就业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动法》第6(2)条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下因素有碍充分实现工作上的平等:

(a)据报告,存在就业歧视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因为顽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加剧;

(b)劳动力市场中存在显著的性别工资差异(34%)以及横向和纵向隔离,包括存在191个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名单,妇女集中于传统和低薪经济部门,并且存在阻碍大多数妇女升任高级管理职位的无形障碍;

(c)将妇女权利限制在家庭领域,缺乏平衡职业和家庭生活的机会,在促进和确保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方面的努力不足;

(d)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女性家政工人、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就业和社会保障计划的渠道有限。

38.委员会回顾,就业应与增强妇女权能和工作平等齐头并进,建议缔约国将其就业政策重点重新聚焦性别平等,确保就业政策以成果、可衡量的指标、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以及包括创新部门和信通技术在内的所有领域的专业培训机会为基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劳动法》第6(2)条所禁止的工作场所歧视涵盖间接歧视,并可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得到切实执行;

(b)紧急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加强道德操守专员在保护妇女不受工作场所歧视和性骚扰方面的作用,包括通过其投诉机制,并确保专员的决定得到执行,提高妇女对这一机制的认识,鼓励妇女利用这一机制;

(c)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弥合性别工资差异,包括对工资水平进行定期审查,并开展研究,以衡量新的薪酬制度对妇女的影响;

(d)废除禁止妇女从事职业清单,为妇女从事这些职业提供便利,并确保任何限制措施视个案情况予以适用,而非笼统适用于所有妇女;

(e)树立妇女在商业和职业生活中的正面形象,使妇女权利和家庭权利脱钩;

(f)确保为妇女和男子提供弹性工作安排,例如非全时工作和远程工作,并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见上文第24(d)段);

(g)保障生育保护措施,促进年轻母亲重返工作岗位,并监测重返工作岗位的年轻母亲的职业和工资晋升情况;

(h)为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女性家政工人、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改善获得就业和培训机会以及社会保障计划的渠道。

健康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了强有力的健康保护法律框架,并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15至18岁女童和青年妇女的早孕现象十分普遍,堕胎发生率较高,而后者被认为是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

(b)可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获得渠道有限,因为免费避孕药具只为特定高危群体提供;

(c)对青少年未经父母同意获取包括堕胎和精神保健在内的保健服务设定了年龄限制;

(d)青年保健中心的易获得性有限,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也有限;

(e)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残疾妇女和使用毒品的妇女(包括在监狱中)获得医疗保健的渠道有限,并且面临歧视和暴力。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新的2025年保健发展方案获得通过这一契机:

(a)向包括性活跃青少年、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在内的城乡地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补贴避孕药具;

(b)提高公众对现代避孕方法的认识,确保堕胎不被用作避孕方法,包括通过性教育和媒体宣传;

(c)将青少年未经父母同意获取包括堕胎和精神卫生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的年龄限制从18岁降至16岁,包括通过审查和通过新的卫生法草案;

(d)提高青年保健中心所提供的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易获得性,包括加强工作人员提供性别敏感且对青年友好的服务并保证保密和隐私的技能和能力,并将此类保健中心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地区和村庄,并维持国家经费;

(e)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残疾妇女和使用毒品的妇女的歧视、暴力和污名,包括教养机构或监狱中的这类妇女,确保她们获得适足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艾滋病毒治疗和戒毒服务。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41.委员会欢迎2025年战略发展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发展努力没有为妇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也没有为其带来实质性平等。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失业妇女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妇女难以获得社会保障补贴和育儿津贴;

(b)为贫困大家庭提供的社会福利较低,缺乏优质的租赁住房;

(c)妇女拥有土地的比例较低,只有五分之一的农户家庭由妇女担任户主;

(d)缺乏促进妇女创业的暂行特别措施,缺乏关于达木(Damu)项目基金和“在商妇女”方案等现有举措对妇女购买力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以及这类举措为妇女所带来的益处的信息;

(e)在促进和支持妇女和女童参与体育运动方面的努力不足。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社会保障方案,包括失业妇女和非正规部门从业妇女;

(b)审查其社会保障和住房计划,以减少贫困女性化现象,并考虑为贫困大家庭制定住房计划或自有房产计划,确保为希望脱离国家福利的贫困妇女提供相关途径;

(c)采取有针对性和设有时限的措施,增强妇女在农业领域的权能,包括提升她们在管理和决策中的参与,从而增加以妇女为户主的农户家庭数量;

(d)根据在缔约国开展的研究得出的结论(见CEDAW/C/KAZ/5,第114段),采取激励措施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商业便利化赠款、孵化计划、金融普惠服务和其他刺激组合方案,以促进妇女创业,扩大妇女的经济机会,提升其对国家经济生活的贡献,特别是在油气和建筑部门;

(e)促进妇女和女童参与体育运动,刺激企业组织投资,以更好地支持妇女和女童参加体育运动。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占农村人口49%的农村妇女缺乏安全饮用水、医疗保健、创收机会和信息,包括互联网渠道,并且她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有限。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农村妇女获得安全饮用水、医疗保健、正规就业和创业的机会,并确保农村妇女的具体需求得到满足,确保她们知晓可以获得的机会和惠益,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

(b)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让农村妇女参与设计、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所有相关政策和战略,包括绿色政策。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视家庭,但也关切地注意到:

(a)绝大多数男性支持多配偶制,尽管法律禁止,但这一现象仍普遍存在,并且绝大多数男性试图使多配偶制合法化;

(b)童婚现象盛行,特别是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

(c)抢亲行为普遍存在,导致童婚和(或)强迫婚姻,而且根据《刑法》第125条(绑架),在自愿释放绑架对象的情况下可免除刑事责任;

(d)缺乏关于多配偶制、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抢亲行为流行情况的数据。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a)消除多配偶制,包括切实执行多配偶制禁令,促进和鼓励正式婚姻登记,提高公众觉悟,使其认识到多配偶制和未登记结合在解除婚姻情况下的风险;

(b)通过主管当局、民间社会、学校、宗教领袖和社区领导人的协调行动,防止和消除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抢亲行为,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㈠通过并执行一项法定禁令,禁止不满18岁女童的宗教婚姻登记,对进行此类婚姻者施以适当惩罚,促进并在法律上要求进行正式婚姻登记;

㈡修订《刑法》第125条,取消对自愿释放受害者的肇事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㈢确保调查、起诉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抢亲案件,并对肇事者施以适当惩罚;

㈣强化提高认识运动,介绍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健康和福祉及其教育和就业机会的负面影响,说明未登记结合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存在的风险;

㈤建立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抢亲案件的发现机制;

㈥系统收集与禁止童婚、强迫婚姻和抢亲行为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数量的数据。

(c)收集按年龄、性别和宗教分列的数据,以评估童婚、强迫婚姻、多配偶制婚姻和抢亲现象的流行率、发生率和地理范围。

弱势妇女群体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者、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无国籍妇女和无确定公民身份的妇女继续遭受多种形式的交叉歧视。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针对残疾妇女:

㈠改善残疾妇女的就业、创业和培训机会;

㈡确保残疾妇女能够获得她们所需的特殊社会服务;

㈢切实解决残疾妇女尚未得到满足的计划生育需求;

㈣确保怀孕残疾妇女有权保留胎儿直至生产,确保为其提供孕期妇科问诊、体检、计划生育和符合其需要的支持;

㈤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提高对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认识;

㈥将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定为犯罪;

㈦确保残疾妇女有行使法律权利能力的机会,享有诉诸司法的渠道,确保其对任何医疗干预行使自由知情同意的权利受到保护;

㈧对强迫堕胎和绝育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b)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者:

㈠审查立法,包括《婚姻家庭法》第257(13)条,将变性手术从承认性别的要求清单中删除;

㈡确保其保健政策和艾滋病毒方案考虑到跨性别妇女的需要;

㈢将基于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的罪行定为独立罪名,并在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㈣修订《刑法》第121至123条,删除其中提及“女同性恋行为”的内容;

㈤调查有关威胁和勒索女同性恋、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者的报告,并视情况起诉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

㈥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和女间性者不会仅仅因为其实际或认同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起诉;

(c)针对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无国籍妇女和无确定公民身份的妇女:

㈠为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以及无确定国籍的妇女,包括暂时居住在缔约国的妇女提供健康保险和基本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就业、教育和民事登记服务;

㈡加强其识别寻求庇护者和认定庇护地位的程序,使其对性别、年龄和文化有敏感认识,以确保全面尽早识别因性别暴力受害或面临性别暴力风险的妇女和女童,并向这些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援助;

㈢加快无国籍妇女、无确定国籍的妇女及其子女的身份正常化;

㈣确保收集有关无国籍人和无确定国籍人的数据,并按年龄和性别进行分类;

㈤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部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6(b)、(c)和(e)段以及第38(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11月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