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KAZ/3-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哈萨克斯坦* **

[2011年10月6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73

二.概述.......................................8-1313

A.2004-2010年的国家和人口8-763

B.综合政治基础77-8910

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护人权的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90-9311

D.根据国际准则保护人权94-11012

E.人权报道和宣传111-11513

F.社会经济发展116-13114

三.《公约》的执行情况132-57416

第一条132-13916

第二条140-17116

第三条172-18820

第四条189-19121

第五条192-21921

第六条220-26524

第七条266-27528

第八条276-28030

第九条281-28630

第十条287-32831

第十一条329-41335

第十二条414-43844

第十三条439-45147

第十四条452-50648

第十五条507-52553

第十六条526-57455

四.结论575-58360

一.导言

1. 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中援引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2004-2010年发生的社会经济变化以及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步的数据。

2. 本报告根据各部委、部门、各州、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提交的大量分析材料起草,充分考虑了哈萨克斯坦在2007年1月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后收到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也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

3. 报告草案经由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会议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讨论。在本报告最后定稿时考虑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报告的第二部分载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土地和人口、政治基础、负责保护人权的立法机构系统以及共和国在传播人权信息方面所做的努力的基本情况。

5. 报告的第三部分逐条介绍了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哈萨克斯坦为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方面发生的变化、取得的进步、遇到的障碍和进一步执行《公约》打算采取的步骤。

6. 世界经济论坛在2010年发布了其《2010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其中评价了四项指标――经济参与和机会、教育水平、增强政治权能、健康和寿命情况,哈萨克斯坦在134个国家中排在第41位。因此,哈萨克斯坦已经超过了14个欧洲联盟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和匈牙利。

7. 哈萨克斯坦政府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为起草本报告提供技术援助深表谢意。

二.概述

A.2004-2010年的总体概况和人口(基本性别特征)

8. 哈萨克斯坦的领土面积为270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领土面积最大国家的前十位。

9. 截至2011年1月,全国人口总数为1,640万人,其中女性850万人(占52%)、男性790万人(占48%)。

10. 18岁以下儿童为480万人,其中女孩230万人(占48%)、男孩250万人(占52%)。

11. 截至2011年1月1日,退休金领取者为169.5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2%。其中女性48.7万人(占28.8%)、男性120.8万人(占71.2%)。因此,退休金领取者中明显性别失衡,女性退休领取者是男性的2.5倍。

12. 截至2011年1月1日,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的6.7%,由此可见,哈萨克斯坦正在接近于界定人口老龄化国家所适用的7%这一阈值。

13.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哈萨克斯坦有140多个民族,其中哈萨克人1,000万人(占63%)、俄罗斯人380万人(占24%)、乌克兰人33.3万人(占2.1%)、乌兹别克人45.7万人(占2.9%)、维吾尔人22.5万人(占1.4%)、塔塔尔人20.4万人(占1.3%)、日尔曼人17.8万人(占1.1%)。

14. 根据2009年的人口普查,平均每个家庭由3.5个成员组成。两口之家最为普遍(占30%),其次为三口之家(占27%)、四口之家(22%)和五口及以上的大家庭(21%)。

15. 在18岁以下的儿童中,有72%与双亲住在一起,15%与母亲住在一起,6%与父亲住在一起,6%没有父母。

16. 约120.9万个家庭(占29%)中有60岁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共有39.5万个家庭(占9.5%)仅由60岁及以上的家庭成员组成。这些家庭的成员总数超过了54.5万人,其中19.1万人为男性(占35%)、35.4万人为女性(占65%)。

17. 2009年的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口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两次普查之间(1999-2009年)出生率增长、死亡率降低、预期寿命增加、移民出现顺差。因此,哈萨克斯坦人口数量增长了100多万人。

劳动和就业领域

18. 2010年,哈萨克斯坦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共有860万人;在各个经济部门工作的人为810万人,比2004年增长了13%。

19. 劳动人口中有67%为工资劳动者、33%为自营职业者。在报告所述期间失业人数减少了25%,为49.65万人。2010年的失业率为5.8%、2004年的失业率为8.4%。

20. 2010年,职业妇女为390万人,占总数的49%。其中工资劳动力为250万人,占65%;自营职业者为140万人,占35%。

21. 妇女的主要工作领域为保健和社会服务(占这些领域的工作人员75%)、教育(73%)、酒店和餐馆(66%)、金融和保险(65%)、商业(60%)、农业(47%)和公务员(40%)。

22. 男性通常在建筑(占该领域工作人员的77%)、运输和仓储(77%)及工业(66%)领域工作。

23. 2010年,农村就业人口为390万人,其中女性180万人,占47%。半数以上的农村妇女(55%)从事农、林、渔业的工作。种植小片土地(私人土地)在农村地区也十分普遍(120万人,占32%)。

24. 2010年,国内月平均名义工资为77,600坚戈,是2004年的近2.7倍。各个经济活动领域和各州的年工资均出现了增长。

妇女参与决策

25. 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现有21名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14%,比上届议会(2004年)增长了近两倍。在这方面发挥决定作用的是哈萨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祖国之光”,该党将妇女纳入了自己的党员名单。

26. 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中有17%的成员为女性。在哈萨克斯坦的一个州――库斯塔奈,其代表机构中的女性人数达到了30%。目前共有89名妇女在各级地方代表机构中行使代表职责。

27. 19名政府部长中有3名女性(占15%)。她们在3个重要部委中担任部长一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经济一体化事务部。此外,有4名女性在部委担任秘书长等要职(由国家总统委任),还有4名妇女担任副部长。

28. 4名妇女被任命为州副主席,2名妇女担任区副主席,在区主席中妇女占15%,在副村长和副镇长中妇女占9%。共有46,000名妇女担任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53%。

29. 在哈萨克斯坦的2,146名正式法官中,共有958名妇女(占总数的45%),其中最高法院有10位女法官(27%)。2010年,在州法院和同级别法院院长的备选人员名册中共有5名妇女,占总人数的21%。

30. 《2006-2016年性别平等战略》的目标是,在决策一级妇女任职人数达到30%。依据总统指示,2011年妇女代表大会最近拟订了2016年之前行动计划,以便提高妇女在决策一级的地位。

教育

31. 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在哈萨克斯坦,中等教育属于教育系统中的基础教育,是每个人都要接受的义务教育。

32. 在2010-2011学年初,国内共有7,755所普通学校,其中7,638所(占98.5%)为公立学校。学生人数超过250万名。为超常儿童建立了特殊学校网(33家),用三种语言授课:国家语言、俄语和英语。现有6所智力培训学校。中学毕业生中有53%为女孩。

33. 技术和职业培训系统由894家教育机构组成,其中包括309所职业学校和494所学院,有604,200名学生在这里学习185种专业。

34. 中等教育系统的特点是教师队伍中女性极为普遍(占总数的81%)。在中学担任管理职务的有80%是女性,在职业和技术学校中占33%。

35. 共有149所高等教育机构(9所国立、2所国际、32所州立、13所非民办、92所私立,其中16所为股份制),620,000多名学生在此就读。阿斯塔纳市还设立了世界级高等教育机构――纳扎尔巴耶夫大学。

36. 哈萨克斯坦签署了《关于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博洛尼亚宣言》,并采用了三级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学士、硕士、博士)。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妇女在专业教职人员中占60%、在教授中占28%、在讲师中占51%、在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中占25%。女性占毕业生总数的60%。

37. 有超过3万名哈萨克学生在27个国家留学,其中约3,000名学生在总统的“波拉夏克”奖学金项目框架内。国内高等教育机构中招收了12,000多名外国留学生。

38. 根据2009年开发署的报告,哈萨克斯坦的识字率(99.6%)在全球排第14位。

39. 2010年的开发署报告:《国家的真正财富:人类发展进程》得出结论,哈萨克斯坦跻身于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行列,在169个国家中排在第66位。

40.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提供的数据(2011年),哈萨克斯坦的教育发展指数在世界全民教育发展指数中排在第四位(129个国家)。

41. 2010年,哈萨克斯坦主办了第五十一届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哈萨克斯坦队在全球98个国家中名列第五。

42. 哈萨克斯坦的教育体系之所以获得了高度评价,是因为该国的学前教育和11年中等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43. 目前正在发起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2020年国家教育发展方案》,并正在执行《2010-2014年“Balapan”学前培养和教育保护方案》。

44. 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学前培养和教育满足居民对优质服务的需求。

45. 到2015年,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儿童将达到70%,到2020年将达到100%,这一数据在城乡地区都是如此。2010年的入学率为42%,是2004年的2.5倍。

46. 2015年,中学高年级(十一年级和十二年级)将启用专业课程方案(“Beĭīndīk mektep”),届时将分文理科。2015-2020年间所有中学都将转变为12年制教育模式。

47. 到2015年,计划让半数教育机构的各个年级都实行电子教学,到2020年该比率增至90%。学前教育机构将用计算机做教学游戏,中学将使用电子课本,职业学校和学院将配备虚拟培训设备,高等教育机构将配备电子化科研实验室。

48. 国家将大力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支持和奖励。到2015年,教师的平均工资将接近私营部门的工资水平,目前其工资金额大约为平均工资的60%。

保健

49. 2010年完成了《2005-2010年国家卫生改革和发展方案》,在该方案框架内实行了统一的国家保健制度。

50. 执行该国家方案导致出生率增长了25%、死亡率降低了11%。母幼健康指数得以改善。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了近一半,从2004年的每10万活产36.9个降至2010年的22.7个。2004年的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名活产中14.5个,在引进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活胎和死胎标准之后,2008年的该比率达到20.4个。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这一指标下降了15%,2010年为每1,000名活产中16.5个。

51. 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疾病在逐渐减轻。肺结核发病率降低了三分之一,死亡率降低了一半。循环系统疾病死亡率降低了20%,癌症死亡率降低了11%,外伤死亡率降低了26%。因此,2010年的预期寿命比2004年增长了2.2岁,达到68.4岁,其中妇女寿命延长了1.3年,为73.3岁;男性寿命延长了2.9年,为63.5岁。

52. 有关初级保健,妇女每年都接受预防性体检和后续观察及治疗,以及为查出宫颈癌和乳腺癌前期病状而接受筛查。在全国的偏远农村地区还建立了配有数字设备的乳腺X射线移动检查站。仅在2010年就有超过400,000名妇女接受了乳腺癌检查,698名被确诊的妇女都得到了适当的治疗。

53. 保健机构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建造了400多座设施,包括7家血液中心,近5,000家保健机构得以修复。国家预算资金仅在医疗设备方面的拨款就超过了750亿坚戈。为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医疗援助创造了一切必要的条件。

54. 哈萨克斯坦购买了救护车,以向国家主干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提供医疗援助,2010年购买了14辆、2011年计划购买15辆。2011年计划开设6个交通救援站,2012年将再开设6个,费用总额为7.57亿坚戈。

55. 统一的国家保健制度确保每个需要医疗服务的人都能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确保他们能在州一级获得高水平的专业治疗。国家保健政策的一个关键方面是保障提供一些免费医疗服务,包括急救和门诊治疗(初级保健、咨询和诊断)、住院和转院治疗。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药物免费。

56. 《2011-2015年国家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重视初级保健、现代医疗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流动医院、远程医疗和空中保健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哈萨克斯坦在继续努力,完善医疗保健的组织、管理和拨款,包括出台新的、注重结果的医疗人员报酬机制。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57. 根据总检察署的数据,2010年,哈萨克斯坦共有132,000起犯罪行为记录在案,其中42,500起是针对妇女的(32%),包括1,400起强奸罪。与2004年比(143,500起),犯罪行为总数有所减少,但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有所增加(36,000起)。这是因为自2007年起受害人的起诉和自然人及法人的呈件都要接受登记和调查。

58. 在犯罪行为中最常见的是财产罪(66%):盗窃、欺诈和抢劫。危害公众健康罪有所减少,占7.5%,在此类犯罪中主要为毒品犯罪,其数量同样有所减少。危害公共治安和公共秩序罪数量占6.7%,暴力罪行占5.6%。

59. 为了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在内政部直至区一级设立了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126人。工作人员的职责在于查出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审理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就侵犯妇女宪法权利和自由提出的投诉和呈件。

60. 2010年,在内政机关工作的妇女超过了23,000人。正如之前的报告中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96、98、99、101-107、115-117、120-130条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过失法》第79条都做出了规定。最高刑事处罚为剥夺自由7至20年并没收财产,最高行政处罚为罚金或行政拘留15天以下(殴打、因疏忽大意造成身体中等程度损伤、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61. 《哈萨克斯坦刑法》第120至122条和第124条中规定了实施性犯罪应承担的责任。例如,第121条(性暴力行为)规定处以剥夺自由8至15年。在涉及强奸的刑事罪中,受害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受害人、证人、嫌疑人、被告及其他刑事诉讼方的保护措施)寻求保护。

62. 2007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过失法》中补充了第79-5条“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该条规定处以罚金和15天以下监禁。事实上在近半数情况中法院都予以制裁。此条规定对家庭犯罪产生了重大影响。三年间查明的犯罪行为有75,000起,而2008年查明的犯罪数量为16,000起,2010年增长至37,000起。法院审理了509起案件,涉案人员达516人,对其中379起案件做出了判决,对391人宣布了处罚。

63. 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开展预防暴力行为的工作。

64. 28家危机中心为妇女提供实际援助,保障她们无暴力生活的权利,其中7家还提供收容所。有20家是从国家社会服务倡议和其他社会领域重要方案框架中的国家预算拨款建造的,其余的是由国际组织赠款建造的。6家危机中心的主要活动重点在于为贩卖人口受害者提供帮助,另外12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10家为各种暴力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所有危机中心都设有电话热线,能为多达2万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目前,地方执行机构正在研究在四个尚无危机中心的州建立这种服务机构。2010年,向危机中心求助的人超过了22,000人,其中18,500人为妇女,有1,000多人接受了收容服务。

65. 仅在2010年就采取了60多项预防性举措以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行政政策委员会与危机中心联合会签署了一项合作备忘录,并制定了防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66. 2009年底,哈萨克斯坦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从而对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5段采取了后续行动。此项法令授权内政机构签发限制令,保护受害者免受违法者的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过失法》由确定对违反限制令承担责任的规定来补充(2010年)。此外,在内政机构要求下,法院就违法行为确定了限制行动3个月至1年的特殊要求。此项法令通过之后共签发了26,000份限制令。有20,000多人因违反限制令依据法院裁定被处以3至48小时的拘留,有500人受到了行政处分。

67. 最近6年来采取的措施使得家庭关系犯罪率持续降低。

68. 同时,2010年,对近22,000份有关家庭暴力的控告和举报没有提起刑事诉讼,主要原因是双方和解并撤回最初控诉。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原因还可能包括:个人拒绝接受体检、某些行为引起了行政责任,或该行为属于私诉程序或半公诉程序。

69. 有时妇女隐瞒了自己遭受配偶或子女实施的家庭暴力侵害的事实,警察有时很难收集到证据。因此,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实际上比执法机关和公众知晓的要多得多。

70. 201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对全国各地的妇女进行了调查以查明家庭暴力的原因。共有32,000多人给予了答复,其中包括曾经向内政机构或危机中心求助或咨询的妇女、登记为家庭暴力实施者之人以及双亲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儿童。根据调查结果来看,暴力行为源于财产纠纷(占被调查者的34%)、嫉妒(26%)、酗酒(25%)、家庭生活受到外人干涉(12%)和家庭矛盾(7%)。

71. 2010年8月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无暴力家庭”国家倡议,以促进内政机构旨在预防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的工作。共有12,000多名警官和4,000多名来自教育、保健、劳动和社会保护机构及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此项倡议。核实了11,000多个问题家庭,查明了3,000多起针对成年人的暴力事件以及近300起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依此签发了800多项限制令,对1,500多名违法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执行局收到了1,500多份来自问题家庭的援助请求。

72. 2010年10月开展了题为“我们的保护权”的国家倡议,旨在通过媒体阐明近期通过的法律规范。在此项长达一周的活动中共分发了500,000多份小册子,在公园和休闲场所张贴了120,000多份海报,在各企业、组织和机构举行了10,000多次会议。

73. 根据调查结果为内政机构起草了完善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标准和方法的建议。

74. 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背景下,每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都开展题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运动”的倡议。2010年有25,000多人参加了此项活动,其中有约17,000名警官和8,000多名相关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活动期间分发了240,000多份手册、小册子和海报,张贴了6,000多份标语和告示,宣传了预防家庭暴力领域的立法知识。向41,000多个公寓和家庭分发了约112,000份关于该主题的小册子和手册。劳动和社会保护机构收到了3,000多份来自生活困难妇女的就业申请。

75. 作为危机中心“友谊”和“关怀”活动的一部分,在阿拉木图市的日别克诺尔、阿比拉伊汉娜和弗尔曼诺瓦大街举行了反对性别暴力声援游行,有大学生参加了此项活动。游行时在雨伞和气球上写上了“我们渴望无暴力生活”的标语。国内其他地区举行了类似活动。

76. 此次会议之后,在与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和教科文组织合作下,内政部与危机中心协会一道在阿拉木图市举行了题为“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方式:采取战略做法和加强合作”的理论与实践会议。

B.综合政治基础

7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喻为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世俗、社会国家,崇尚的最高价值是人和人的生命、权利及自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实行总统制的统一国家。

7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包括在人权领域在内行使立法权。议会由两院组成(上院有47名议员、下院有107名议员,共计154名议员),均为常任制。上院代表的任职期限为6年、下院为5年。

79. 2007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加强了议会和各政党的作用。总统的多项权力移交议会,地方政府机构(maslikhats)的作用得到加强。

80.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权由政府行使,领导着执行机构并指导其活动。政府由总统成立,对总统负责并从属于议会。总理经议会批准由总统委任。

8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负责在总统签署前复核议会通过的立法,并在批准之前复核国际条约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对《宪法》条款做出官方解释,在总统、议员选举以及举行全民公决出现争端时正确解决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82. 最高法院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由上院根据共和国总统提名选举产生。法院由常任法官组成,其独立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8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对法律、总统令及其他立法准确而统一的执行进行总体监督,在法院代表国家利益,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犯罪调查。

84. 哈萨克斯坦还设立了直属总统办公室的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监察员。国家人权中心负责处理人权监察员信息、分析、组织、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向人权监察员汇报。

8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负责协调促进性别平等问题国家机构的活动。为了加强国家性别平等机制,该委员会的秘书处由总理办公厅调至总统管理局。

86. 地方代表和执行机构实行地方管理,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领域的问题。

87. 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由公众在广泛、平等的基础上直接选举产生,成员任期五年。地方代表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事宜:批准地方发展的计划、经济和社会方案、地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解决地方行政和发展问题;审查地方执行机构关于各自主管领域内事项的报告;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其他权力。

88. 地方执行机构是统一的国家执行机构系统的一部分,负责在各自地区执行中央执行机构下达的全国统一政策。

89. 截至2011年4月1日,哈萨克斯坦共有10个政党进行了登记。人民民主党“祖国之光”赢得了2007年的议会选举,成为执政党。党内共有836,000多名党员,其中有491,000名妇女,约占总人数的59%。

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护人权的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90.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二部分)。《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授权,所有通过的法律规章都必须符合其规定,否则将被认为违宪并予以废除。

91. 人权和自由受到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保护。

92.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大大加强了司法系统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自2007年1月1日起,推出了陪审团审讯和少年司法制度。根据2008年通过的法律,由议员、资深法官和政治家组成的最高司法协会将推荐法官候选人,并由国家总统委任。

93. 除法律保护外,每个人都有权向人权监察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直属的人权委员会、总统办公室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科学部的儿童权利保障和保护委员会提出上诉。总理、主要部委和部门建立的个人网站确保及时审理公民就其权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侵犯提出的申诉,并提供保护。

D.根据国际准则保护人权

94. 2005年,哈萨克斯坦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2009年《任择议定书》,《议定书》允许公民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个人投诉。2008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于1998年加入了该公约本身。

9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且可以直接使用,需要先制定法律方可适用的国际条约除外。

96. 所有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均在大众媒体中公布。这是适用这些条约的先决条件。

97. 因此,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立即在《哈萨克斯坦法律报》(1998年第126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公告》(1998年第11-12期)中公布。

98. 根据委员会建议第8段,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发送至所有中央和地方机构及议会。部门间人道主义法律和国际人权条约委员会还批准了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而制定的一项特别计划(2007年11月7日第5号报告)。每年在部门间委员会会议上都会对计划的执行过程和成果进行审查。

99. 此外,《公约》、《任择议定书》、国家关于执行《公约》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都公布在国家委员会网站(www.ncgp.kz)上。

100. 《公约》全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加入书以及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全文都在法律数据库中存档。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中心(公民可以申请获取文件、房地产注册和不动产交易信息的场所)、图书馆和教育机构以及司法部网站上都能进入该法律数据库。所有公民都可以免费访问该数据库。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公共服务中心打印任何立法或法规条文。

101. 为了加强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文的理解,最高法院还采取了一些补充措施。2007年,各地方法院出版并发行了联合国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法规文件汇编,并在最高法院网站上公布。该汇编包括2007年以来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其他文件。还与法官就《公约》条款的研究和适用举办了研讨会。

102. 法院判决不引用《公约》条款,不应当被视为后者未得到广泛传播。因为哈萨克斯坦立法与《公约》条款一致,法院在保护妇女权利时通常会引用本国法律条款。

103. 这是因为哈萨克斯坦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长期的传统方式来解释法院判决。法院倾向于采用不会违反程序要求的专项法律规范。例如,法院判决不经常提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4条第2款,《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授权并直接适用于全国。这不能被解释意味着《宪法》未得到充分认识和宣传。

104. 但是,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最高法院还是采取了各种组织措施,鼓励法院在审判案件时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条文。

105. 2008年,通过了“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适用国际条约条文”的管理决定。2010年,建立了法院判决数据库,其中包含直接提及国际条约规定,包括《公约》的法院判决。

106. 从近期的裁定中可以看出,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解释法院判决的传统方式的改变。最高法院数据库目前载有14份直接提及国际条约规定的法院判决。

107. 为了改善国家公务员在性别政策领域的专业技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直属的国家管理学院定期开设以下课程并举行研讨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国家公务员系统中的性别平衡”、“性别平等政策和迫切的社会关系问题”。

108. 目前正在实施的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0-2020年法律政策蓝图》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9-2012年人权行动计划》,为改善哈萨克斯坦的人权保护提供了系统而具体的方案。

109. 对于国际人权保护体制机制,哈萨克斯坦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投诉。

110. 从上述情况中得知,哈萨克斯坦为贯彻落实委员会的以下意见(第9和10段)采取了具体措施:《公约》条款在公众中宣传不够,公务员、司法官员和公众对《公约》阐述的事实上平等概念还不够熟悉,缺少提及《公约》的法院裁定。

E.人权报道和宣传

11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通过2008年11月29日第1116号政府决定批准并执行了《2009-2011年法律宣传和改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及教育方案》。

112. 该方案要求拟订提案,对管制国家机关和官员宣传工作的法律进行修正和补充,制定并执行提高居民法律知识水平的规定,规定特定种类人群的最低法律知识水平,以及采取其他促进尊重人权的措施。

113. 在该方案框架内举行了两次电视研讨会和课程,以提高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和阿克托比市法律专业教师的资质。在刊物上开设了四个专栏,为电视台制作了五部录像和两部纪录片,介绍司法部呼叫中心、移动式公众服务中心、生物特征辨识护照和房地产注册权方面的活动。为了向司法部的活动提供信息支持,还批准了媒体计划,其中将采取50项措施。

11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直属的人权委员会数字图书馆自2006年起在阿斯塔纳市运营,该图书馆是在人权委员会、开发署驻哈萨克斯坦办事处和教科文组织驻阿拉木图多国办事处的共同努力下建立的。该数字图书馆得到国家学术图书馆的支持。

115. 公众可以自由获取法律信息。哈萨克文和俄文文件可登陆:http://hrc.nabrk. kz查询,图书馆的界面上有哈萨克文、俄文、英文和法文。首要目标受众是农村社区和最易受伤害人群,包括残疾人、退休金领取人、妇女、儿童和穷人。数字图书馆还为这些目标人群专门设立了“指南”部分,包括70多类通俗易懂的、系统组织的人权领域相关知识。大部分都对常见问题提供了回答。数字图书馆是帮助加强公众的人权知识的有效教育工具。

F.2004-2010年期间的社会经济发展

116. 2004-2006年间,国家经济呈高速发展,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10%。自2007年下半年起,哈萨克斯坦经济开始遭受世界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有所下降,但由于实施了逆周期措施,增长率依旧达到了8.9%。外部环境恶化,成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继续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下降3.3%,2009年下降1.2%。

117. 尽管经济环境十分严峻,但哈萨克斯坦依然保持了社会稳定。政府完全兑现了其社会承诺。

118. 2010年,在逆周期方案成功落实后,国内生产总值比2009年增长了7%。

119. 2005-2010年间,哈萨克斯坦的国内生产总值按实际价值计算增长了47.9%,每年平均增速为6.7%。

120. 2010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9,000美元,为2004年的3倍。哈萨克斯坦被视为人均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3,200美元)。

2004-201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国内生产总值,坚戈(十亿)

5,870

7,591

10,214

12,850

16,053

17,008

21,648

美元(十亿)

43.2

57.1

81.0

104.9

133.4

115.3

146.9

国内生产总值物量指数,与去年相比,%

109.6

109.7

110.7

108.9

103.3

101.2

107.0

国内生产总值物量指数,2004年=100%

100.0

109.7

121.4

132.2

136.6

138.2

147.9

国内生产总值物量指数,2005年=100%

91.2

100.0

110.7

120.6

124.6

126.1

134.9

2004-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107.1%

2005-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106.7%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千,坚戈

391

501

667

830

1,024

1,068

1,327

美元

2,874

3,771

5,292

6,772

8,514

7,241

9,004

121. 国内失业率从2004年的8.4%降至2010年的5.8%,其中妇女的失业率由9.8%降至6.6%。

122. 2010年的数据显示,根据国家福利国际评级,哈萨克斯坦排在第50位,领先于所有独联体国家。

旨在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居民福利的现行方案和正在制定的方案

123. 201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之前的战略发展计划》。计划要实现以下目标:与2009年相比,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价值至少增长三分之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口比例降至8%,失业率降至不超过5%;死亡率降低30%;预期寿命由68岁延长至72岁。

124. 为了落实该战略发展计划,哈萨克斯坦通过并正在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0-2014年加快工业和创新发展方案》。国家工业化蓝图中共有469个项目,总额超过83亿坚戈。在建设时期共有160,000多名哈萨克人参与工程实施。新的生产单位将提供140,000个长期工作岗位。

125. 《哈萨克斯坦战略发展计划》的目标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2020年教育发展方案》、《2011-2015年国家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2020年之前就业方案》及一些其他纲要方案内实现。

126. 例如,《国家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旨在在2013年以前将每10万人中的缺铁性贫血患病率降低至2,221例,在2015年前降至2,082例(2009年为2,314例);在2013年以前将孕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活产28.1例,在2015年前降至每10万活产24.5例(2009年为每10万活产36.9例)。

127. 《2020年之前就业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促进正式的生产性工作岗位,提高居民收入。在该方案下计划采取措施为自营职业者、失业者和穷人提供生产性工作岗位,为实施快速的工业创新发展方案加强管理人员储备,并改进定向社会援助制度。

128. 该方案首先侧重于教育、就业、协助开办地方企业,在没有这种可能性的地区鼓励自愿迁至经济增长地方。

129. 同每个方案的参与者都签署了合同,根据合同参与者可以接受培训(再培训)和就业,并能获得可以延期付款的出租房屋,两年后还有可能归私人所有。大部分资金由设立新岗位的工业州拨款,如卡拉甘达州、东哈萨克斯坦州和巴弗洛多利斯卡娅州。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贷款。

130. 固定的生产性工作岗位成为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人数将由2010年的8.2%降至2020年的6%。

131. 因此,执行所有这些方案将有助于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居民福利。

三.《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

132.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地位、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见解、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133. 哈萨克斯坦于1998年加入了《公约》,自此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使用了《公约》第一条界定的“歧视”一词。“歧视”一词本身广泛用在《宪法》、法律和规章的文本中。

134. 2009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其中“性别歧视”一词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人权和自由”(第1条第3款)。该条界定的性别歧视含义广泛并且不与《宪法》相抵触。

135. 提到了委员会对“公约缔约国对《公约》中所述的正式和实质性平等以及禁止对妇女直接或间接歧视的有限理解”的关切(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1段)。

136. 《公约》并不限制缔约国仅通过一项法案来执行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此外,根据《公约》第二条,哈萨克斯坦正在执行适当的特别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必要时进行制裁。哈萨克斯坦选择了针对一些领域的特殊性建立消除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法律机制的道路。

137. 因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决禁止在刑事诉讼中因出身、社会、职位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见解、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做出歧视。《刑法》第141条规定了因上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和自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利用个人公职或在社会协会中的职务之便。

13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选举法》、《婚姻和家庭法》、《教育法》及其他法律中都写入了相应条款。这能有效并适当地处理任何社会关系领域中的歧视表现。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并不仅仅局限于界定对妇女的歧视,而是在保护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的基础上从整体上界定了性别歧视概念。

139. 因此,哈萨克斯坦认为自己遵守了委员会第12段中的建议,即确保《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中包含《公约》第一条中的性别歧视定义。

第二条(a)项

14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所有现行立法都包含了男女平等原则。

141. 例如,《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规定,国家政策的目的之一是“确保男女在所有国家和社会相关事务上的权利和机会平等”(第3条第1款)。

142.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卫生和保健系统法》第87条第3款,男女拥有获得治疗的平等机会,根据第87条第8款,男女拥有生育选择的自由,享受生育健康保护并保障尊重其生育权。

14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家庭和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第29条),双亲的平等权利和责任(第60条)。

14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并批准了对国内立法进行性别分析的准则。

145. 目前正在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所有立法草案进行性别分析。

146. 总统办公室直属的法律政策委员会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对开展性别分析问题进行了讨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经授权为2009-2010年间开展的立法草案分析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目前已经批准了《2011-2013年现行立法性别分析计划》(2011年2月14日司法部部长第7-П号命令)。

14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央和地方当局根据《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在其相应的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以确保男女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每个国家机构都要负责在其活动领域落实性别平等政策。

14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央协调机构。

149. 因此,委员会关于男女法律上(正式)平等的建议在哈萨克斯坦得到执行,有关男女事实上(实质性)平等的建议也处于积极执行阶段(第12段)。

第二条(b)项

150. 之前的报告指出,在哈萨克斯坦歧视公民,包括歧视妇女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以下条款处于刑事处罚:第141条(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第160条(种族灭绝);以及第164条(煽动社会、民族、血统、种族和宗教仇恨)。这些犯罪行为呈下降趋势:2006年有42起此类案件记录在案,2010年为26起。

151.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中央数据库的数据,2008年,妇女向法院提出的起诉和投诉有近154,000起(占55%),2009年为174,000起(占56%),2010年为168,000起(占53%)。妇女最经常向法院申请保护其劳动和住房权利。在提起的诉讼中没有一件涉及性别歧视指控。

152. 目前的专业部委战略计划和区域发展方案列入了以下基准:在2015年前实现妇女在决策一级的任职人数达到30%的目标,妇女平均工资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70%。

153. 因此,委员会第21和22段关于执行在立法、政策和方案中落实《公约》原则同时制定基准、数量目标和时间表的建议正在落实。

第二条(c)项

154. 《宪法》保障所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拥有平等的承认权以及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一切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自卫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就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寻求法律保护。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合格的司法援助。法律规定在案件中能够免费享受法律援助。在法律面前和法院面前一律人人平等。

15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每个人都有权就受到侵犯或争议的宪法权利、自由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向法院寻求保护。男女在向法院起诉时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同等金额的国家规费。

156. 实践证明,妇女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向法院寻求帮助以保护受侵犯的公民、家庭、劳动及其他权利时并不处于劣势。

157. 最高法院或州法院尚未收到由妇女或男性提出的因性别歧视而拒绝接受法院判决的投诉。没有人因为自己是妇女因而权利受到侵犯提起诉讼。

第二条(d)项

15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民间协会、官员和媒体都必须确保所有公民有机会熟悉涉及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文件、决定和其他消息来源。

第二条(e)项

159. 正如之前报告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人和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12条第5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条款规定对于侵犯宪法权利及其他人权、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60. 这方面的实例包括第142条(违反私人生活不可侵犯原则)、第146条(妨碍行使选举权或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第148条(违反劳动法)、第149条(妨碍行使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和第154条(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

161. 仅2010年就向法院提起了159起涉及侵犯人权罪行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141-151、153-155条),对其中的62起已做了判决。

162. 例如,在巴甫洛达尔市第二法院做出的判决中,Zapsibelektromontazh有限责任公司董事A.L. Davydov先生因蓄意不按时支付企业雇员工资,根据第148条第3款被处以700个月名义单位或907,000坚戈的罚款。在违反劳动法、将资金挪为他用,侵犯了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

16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规定对个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该条保障保护个人隐私(第144条)和住房不受侵犯(第146条)的权利。2010年第144条下未记录任何犯罪行为,第146条下的犯罪行为共计566起,其中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有351起。

第二条(f)项

164. 在立法一级还没有歧视妇女现象,因为歧视妇女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

165. 刑法和行政法规定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16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过失法》规定了侵犯保健、公共卫生和疾病监控、保护环境、公众道德和财产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人权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特别是,第89条涉及雇主或政府官员违反劳动法或劳动规定,第221条涉及违反工作场所安全的规定,第241条涉及未采取措施清除环境污染后果,第323条涉及违反卫生和保健规定及标准。

第二条(g)项

167. 案件审理中的性别平等通过落实基本司法原则而得到保障:法院对男女都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不得做出损坏诉讼当事人声誉或贬低其人格的决定和行为;在法律面前和法院面前一律人人平等;当事人诉讼辩护平等;案件审理公开透明;以及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安全。

168.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行政和刑事法包含提高妇女地位的规定。

169. 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过失法》第55条规定,不得对孕妇和有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实施行政拘留。根据该法典第61条,对犯行政过失的孕妇或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应予以减刑处理。

170. 根据《刑法》第48和49条,妇女不会被处以极端刑事处罚,如终身监禁或死刑。2003年,总统宣布无限期延期执行死刑直到其完全废除。《刑法》规定仅对致使多人丧命的恐怖主义行为和重大的战争罪处以死刑。2006年,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哈萨克斯坦加入了《欧洲联盟关于废除死刑的宣言》。

171. 提高妇女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与男性相比)方面的规定具有约束性,因此确保了这些规定必须适用。此项法律提供了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保障了妇女在法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条

17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6-2016年性别平等战略》由总统令批准,规定了哈萨克斯坦性别平等政策的主要领域:提高妇女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保护男女的生殖健康、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实现家庭关系中的性别平等。

17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每三年通过一项执行该战略的行动计划。实施该计划下的倡议都由国家和地方预算以及非政府及国际组织拨款。为实施《2009-2011年行动计划》,国家预算专门拨款3,840万坚戈。

174. 国家每年都会出版一本《哈萨克斯坦男女统计资料简编》。哈萨克斯坦统计局内设立了一个专门部门:性别统计数据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指标办公室。

175. 因此,委员会关于定期评估为实现性别平等所取得的进展和在此方面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建议(第12段)得到了充分落实。

176. 该战略确定的目标是:妇女在所有社会活动领域的执行和代表机构及行政结构中决策一级的任职比例达到30%。

177. 为了培训和培养女政治家,建立了由全国各地65家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家女领袖学校网。在阿斯塔纳市、阿拉木图市和各州中心还建立了女政治家俱乐部。

178. 同各政党和倡导小组合作采取措施,确保在确定领导职位和选举机构候选人名单时做到性别平衡。

17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同执政党“祖国之光”签署了备忘录,以在国内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其中一个成果是建立了由最资深的女专家组成的国家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册。

180. 2009年,在“祖国之光”政党的倡议下成立了哈萨克斯坦妇女组织联盟,由18个大型非政府组织组成,包括哈萨克斯坦女商人协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危机中心联合会、白领女职员联盟。该联盟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编制担任政界职务和进入公务队伍的女候选人名册。

181. 各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同非政府组织一起,在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方面开展了重要工作。2005至2009年间,举行了近2,000次会议、培训班和研讨会,有超过72,000人参加。

182. 该战略呼吁开展性别教育,并在各级编制预算和制定国家社会发展方案时采用顾及性别平等的方式。

183. 2006年,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的支持下,国家委员会实施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项目,在该框架下在5座城市举办了教学研讨会,对各州的社会方案进行了性别分析,为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制定了初步方案。

184. 2009年,同开发署一起合作实施了一个项目,旨在支助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为完善各项措施以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性别平等所做的努力。

185. 在加入《公约》三十周年之际,为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领域取得的进步的认识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在州一级建立了教育和提高认识小组,负责解释《公约》条款以及哈萨克斯坦担任主席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为进一步推动性别政策所开展积极活动。总共举行了86次会议和圆桌会议讨论、178次培训研讨会、415次讲座和辩论、15次竞赛和4次展览。2010年在巴甫洛达尔市举行了妇女创意和产品国家博览会(Qanatty Ăĭel-3)。在交易会期间举行了38次讨论会、圆桌会议讨论、培训班和讲习班,共有4,000多人参加。

186. 由此可见,委员会关于开展运动以提高人们对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的建议得到了成功的执行。

187. 在第三年,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共同实施了一些项目。在人口基金专家参与下,对哈萨克斯坦老年人的状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并举办了人口老龄问题培训班。

188. 2010年底,同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和“欧亚对话”国际基金会分别签署了关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关于性别、家庭和人口政策的合作备忘录。

第四条第一款

18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所有立法都旨在建立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措施旨在保护母亲、儿童和父亲;保护孕妇和产妇;延长男性预期寿命;在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法中为妇女提供保护。

第四条第二款

190. 《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第4条规定,旨在保护母亲的特别措施不能被视为性别歧视。

191. 因特定工作固有的要求或出于国家对需要加强社会和法律保护人群的特别关注而做出的区别、例外、优惠和限制不构成歧视。

第五条(a)项

192. 为了在性别平等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男女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2004至2010年间,在国家社会服务倡议框架内举行了600多次提高认识运动,该倡议包括法律咨询、演讲、研讨会、展览、竞赛、汇演、博览会、宣传活动、会议和社会调查,全国各地共有700,000多名妇女参加了这些活动。

193. 就时下的性别政策问题出版和发表了200本出版物和文章。

19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媒体法》禁止传播色情或淫秽性质的广播、电视、电影和视频资料。

195. 国家法律规定,制作、持有、进口、运送或传播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媒体产品或其他产品应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19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禁止为色情产品做广告。《行政过失法》第339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出售、传播或宣传具有色情内容的产品。《刑法》第273条规定,出于传播或宣传目的非法制作色情资料或物品和非法销售色情印刷材料、电影或影像、图像或其他物品属于刑事犯罪。

197. 2010年,根据第273条提起了41起刑事案件,做出了23项判决,没收了3,000多件盗版录像制品。

198. 例如,2010年9月21日,科斯塔纳亚市第二法院针对向四名客户出售色情录像的行为判处了Dyusenov先生剥夺自由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199. 哈萨克斯坦没有妨碍妇女社会进步的文化或传统习俗或生活方式,也没有妨碍妇女处境改善的传统或宗教习俗。

200. 2008年,社会舆论研究中心(阿拉木图市)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部授权下,开展了哈萨克斯坦性别平等社会调查。被调查者指出,妇女比男性更容易遇到性别歧视,特别是在雇用和升职时。但男女的事业心都是相同的。三分之二男性和近一半妇女都希望担任领导职务,大部分都希望得到职业晋升并在改善资历。总体上讲,大部分被调查者都认为必须推出一项持久的国家政策,旨在在国内实现事实上的性别平等。

第五条(b)项

201.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关怀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赋权利和义务。

20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九章“儿童权利”规定了家庭对儿童的教育。第52条第2款规定,子女有权受到父母的教育,权益应受到保护,有权获得全面发展和人格尊重。第62条第2款规定,抚养子女的父母在自己的能力和财务状况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保证子女生理、心理、道德和精神成长所需的生活条件。第62条第3款规定,父母必须确保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第62条第4款规定,父母尊重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并考虑子女的意见,通过相互协商,解决与子女养育和教育有关的所有问题。

203. 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也受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法》的保护,此项法令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权享有生理、心理、道德和精神全面成长所需的生活水平和条件(第12条第1款)。

204. 此项法令的条款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一致,该公约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独立后加入的首批国际条约之一。

205. 国家保障儿童人身不受侵犯,保护其不受肉体和心理暴力,残酷、粗暴或贬低人格的待遇和性侵犯行为,引诱犯罪和实施危害社会活动及其他侵犯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的活动。因此,国家确保儿童不可侵犯,并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伤害。

206. 因犯罪、暴力或其他不法行为受到生理或心理创伤的儿童,将接受必要的康复和社会适应援助。

20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规定,如父母虐待子女,包括实施生理或心理暴力或侵犯其性尊严,都将被剥夺父母权利。

208. 教育系统为家庭养育子女提供了巨大帮助。人类普遍价值,包括组织家庭在学前教育机构开始的各级教育机构中反复灌输。

209. 小学一级的课程内容包含了近40%的旨在形成家庭和普遍价值的课程(“识字”、“儿童故事”,“Ana tīlī”等)。

210. 在“世界知识”课目中包含了“家庭”、“我和我们”、“我的和我们的”主题。小学生在这些课程中学会“家庭是最宝贵、最真诚的”、“家庭团结是幸福的基础”。

211. 五至九年级的课本“Kazak tīlī”和“Ădebiet”阐述了哈萨克家庭的独特性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而在学前课程“人、社会和权利”中包含了“家庭”、“婚姻”、“组建家庭原则”、“父母”、“子女”和“责任”主题。在中学的所有教材和课程中有超过25%专门进述家庭道德和价值观。

212. 2010-2011学年,各级教育机构全新推出了名为“自我认识”的道德和精神教育课程。该课程以普遍的精神价值为基础,旨在加强家庭在教育子女中的作用。该课程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包含了社会和人文学科方面的知识(伦理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和法学)。

213. 一至四年级“了解社会”课程的主题包括:“个人是家庭的一员”、“家庭与集体的相互关系”、“家”、“人类家庭”、“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成员的责任”、“稳定家庭的价值”、“家庭的传统”、“家庭习俗”、“家庭尊敬”、“互相理解是幸福家庭的条件”、“家庭节日”、“家务劳动”和“家庭幸福”。

214. 五至九年级的“自我认识”课程包含了“做人”和“家庭世界”部分,其中将家庭视为个人幸福的必要条件。

215. 十至十一年级的“人与社会”部分特别强调了组建家庭问题,将家庭视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更深入地介绍了个人的家庭地位、父母子女以及夫妻角色。

216. 为了向生活困难的父母、学生提供现场法律和心理辅导,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的部门在各地区开通了电话热线。危机中心联合会同样设立了儿童热线(电话号码:150)。

217. 《婚姻和家庭法》第64条规定,行使父母权利时不得危害儿童的利益。儿童的利益应成为父母最关心的问题。

218. 在行使父母权利时,父母决不能对子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及道德发展造成伤害。在教育儿童的过程中,决不能让儿童遭受轻视、残酷、粗暴、贬低人格的待遇,或遭受虐待、侮辱或剥削。

219. 父母如在行使父母权利时损害了儿童权利和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机构中央数据库的数据,仅2010年就批准了1,439起向法院提交的限制和剥夺父母权利的申请。

第六条

220. 哈萨克斯坦为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活动做了大量工作。卖淫在哈萨克斯坦属于违法行为。

221.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规定贩卖人口及相关犯罪为犯罪行为,并处以剥夺自由15年以下及没收财产的处罚。

222. 2006年通过了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预防贩卖人口的若干立法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法律,此项法律扩大了《刑法》的管辖范围,加重了对贩卖人口罪行的处罚。现在,出于剥削目的招募、出境和过境运送人口和为此目的实施其他行为,都属于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

223. 此外,2007年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法》进行了增补,包括禁止出于以下目的的旅游活动:非法将哈萨克斯坦公民运送到国外永久定居和在国外就业,以及未按规定人数向国内运送外国劳动力。

224. 2008年,哈萨克斯坦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22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合法地位”的总统令所做的修正,如果外国公民被认定为贩卖人口罪行的受害者,则能获得哈萨克斯坦的临时居住证,并且免于承担违反该国入境和居住规定的责任。

226. 2010年,《刑法》增补了两个条款:第132-1条(招募未成年人从事卖淫)和第273-1条(制作和出售有未成年人色情形象的资料或物品或招募未成年人参加色情演出”。

22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9-2011年打击和预防贩运人口相关罪行的行动计划》来协调国家当局为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所开展的行动。

228. 目前国内有两家收容所(阿拉木图市和科克舍套市)和一家贩运人口受害者康复中心(阿斯塔纳市),它们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和其他援助和支助。

229. 热线电话收到的举报被及时送到刑警处,该处将对每个控告进行调查。

230. 内政部网站上还公布了各州打击人口贩运部门的联系电话,可以拨打并举报发生的情况。

231. 自2001年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方(国家保护)法》生效,此项法令规定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安全。

232. 根据2009年出台的修正案,保护措施已经提前到提起刑事诉讼之前。

233. 为了保证安全措施的实施,2011年从国家预算中拨款了2,828多万坚戈,其中385.7万坚戈用于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实施保护。

234. 2009年,在贩运人口及相关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共有45名刑事诉讼方受益于安全保护。

235. 2010年共拨款245.1万坚戈,其中128.1万坚戈用于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实施保护。

236. 2010年,在贩运人口相关罪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向20名贩运受害者提供了援助,其中包括5名外国公民。

237. 向受害者提供了安全租用住房,通过专业部门提供身体保护,还提供了特殊保护手段。

238. 为了使公众免受性奴役和劳役剥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协助R&D媒体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打击人口贩运的纪录片。

239. 对媒体(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刊登的广告进行定期审查,看其是否含有招募女童到国外卖淫的隐藏信息。刊物中刊登的色情服务广告将被删除。

240. 2007年,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界定强奸相关罪行及其他性暴力行为的若干问题的管理决定,根据该决定,对强奸或其他性暴力行为定义时,不再考虑背景、社会地位、受害者行为、犯人与受害者之间之前的关系。因此,《刑法》第120条规定,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包括婚内强奸行为。

24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保护受害人、证人、嫌疑人、被告及其他刑事诉讼方的安全措施),强奸受害者有权获得保护。他们将获得安全租用住房并得到身体保护。2009年,有8名女性强奸受害者受益于此项措施,2010年有4人。

242. 为了防止贩运人口罪行,每个季度都会开展一次“停止贩运”预防性活动。在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上公布了对公寓、娱乐设施、旅馆和洗浴设施的拉皮条、妓院和引诱卖淫案件进行调查取得的结果。2010年,仅内政当局就印制了129份文件,并通过电视节目播放了46段视频。

243. 《刑法》是确定处罚的法律依据,它规定贩运人口(《刑法》第128条)和贩运未成年人(《刑法》第133条)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剥削无关的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刑事处罚:强行移除人体器官或皮肤用于移植(《刑法》第113条,处以剥夺自由10年以下)、绑架(第125条第3款;处以剥夺自由10至15年)、非法监禁(《刑法》第126条第3款,处以剥夺自由5至10年)、故意非法越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护卫的边境(《刑法》第330条)、伪造、制作或出售假证件(《刑法》第325条)。

244. 应当指出的是,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过失法》进行了修正,规定违反移民管理条例的公民如果被认定为贩运受害者,则在调查期间不会被驱逐出境。

245. 涉及贩运人口的犯罪行为没有其他暴力犯罪、或侵犯人权和自由的犯罪行为那么普遍。大多数此类犯罪行为都是针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多半是出于劳动剥削或性剥削目的。

246. 法院依据提交的证据来判定是否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

247. 2006年,哈萨克斯坦境内共有16起犯罪行为登记在案,比2005年(9起)增长了77.8%。

248. 2007年,检察机关共收到18起涉嫌贩运人口的案件(《刑法》第128条)和6起贩运未成年人的案件(《刑法》第133条)。

249. 2008年,贩运人口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增至44起。

250. 2009年,就贩运人口提起了229项刑事诉讼。

251. 2010年,地方法院审理了193起刑事案件。

25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打击非法输出、输入和贩运人口行为的政府部际委员会已经运行了八年。州一级的类似委员会直属于各州和阿拉木图、阿斯塔纳市的主管当局。在政府委员会建议下,每四年都通过并执行一项部际行动计划。计划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法官进行继续培训。

253. 在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框架内,检察长协调委员会于2011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共同行动计划。

254. 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措施,通过查明、调查、预防和遏制贩运人口罪行,对内政当局、移民局和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使培训课程保持一致,内政部在国际移徙组织驻哈萨克斯坦办事处的协助下,通过了调查贩运人口罪行的方法建议。

255. 为了分享培训经验,在培训中还吸纳了国际专家。例如,在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和中亚打击人口贩运协会的协助下,在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在9个州为900名社区警官实施了培训项目,旨在提高社区警官对贩运人口的认识并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检察长和最高法院还为检察官和法官举办了研讨会。

256. 自2008年以来,在内政部直属的别伊谢诺娃卡拉干达法学院支助下,建立了打击非法移民和贩运人口的专家培训中心。

257. 国际移徙组织、人权宪章基金会和哈萨克斯坦其他非政府组织为相关培训课程提供了大量援助。还举办了研讨会,就原籍国在贩运、移民非法入境、过境和目的地方面遇到的引渡和驱逐出境领域的现实问题和难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了讨论。培训中心每年都会举办培训课程,以提高70多名内政当局工作人员(移民局和参与打击人口贩运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资历,包括调查贩运人口案件侦查员、社区警官和执勤警官。

258. 独联体成员国通过了《2011-2013年独联体成员国打击贩运人口合作方案》(以下简称――独联体合作方案)。

259. 制定了第1-M号统计报告表,以记录《刑法》特别部分各章节中列出的各类犯罪行为,即暴力犯罪、家庭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罪、危害公共健康罪和道德犯罪。

260. 违反《刑法》第113条(强行或非法移除人体器官或皮肤)、第125条(绑架)、第126条(非法监禁)、第128条(贩运人口)、第133条(贩运未成年人)、第270条(引诱卖淫)和第271条(组织和经营妓院及拉皮条)的犯罪行为都在本报表中登记。

261. 2005年共有7起关于贩运人口的举报和投诉记录在案(《刑法》第133条),2006年共登记11起,2007年6起,2008年14起,2009年31起,2010年31起,2012年第一季度12起。

262. 2005至2011年间,没有人举报执法官员参与贩运人口的案件。

263. 有关贩运人口涉及人数的统计数据如下(《刑法》第128条“贩运人口”、第133条《贩运未成年人》)。

264. 以下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强行或非法移除人体器官或皮肤(《刑法》第113条)、绑架(第125条)、非法监禁(第126条)、贩运人口(第128条)、贩运未成年人(第133条)、引诱卖淫(第270条)、组织和经营妓院及拉皮条(第271条),以及非法移除尸体的器官或皮肤(第275条第1款)。

265. 国家法官历年做出的判决如下:

2005年,根据《刑法》第128条判处5人有罪,包括1名妇女;

2009年,根据《刑法》第128条判处7人有罪,包括3名妇女;

被定罪的罪犯年龄:21-29岁4人、30-39岁2人、40-49岁1人;

其中2人被处以缓刑,1人处以缓期执行(《刑法》第72条),3人被处以剥夺自由5年,1人被剥夺自由3年;

根据《刑法》第133条判处9人有罪,包括5名妇女;

被定罪的罪犯年龄:40-49岁4人、50-59岁1人、21-29岁3人、18-20岁1人;

2人被处以剥夺自由5年,3人被处以剥夺自由7年,3人被处以剥夺自由8年,1人被处以缓刑;

2010年,根据《刑法》第128条判处5人有罪,包括2名妇女;

被定罪的罪犯年龄:18-20岁1人、21-29岁1人、30-39岁2人、40-49岁1人;

处罚方式――1人被处以缓刑;

2人被处以剥夺自由5年,1人被处以剥夺自由6年,1人被处以剥夺自由7年;

根据《刑法》第133条判处5人有罪,包括2名妇女;

被定罪的罪犯年龄:21-29岁4人、30-39岁1人;

处罚方式――1人被处以缓刑;

1人被处以缓期执行(《刑法》第72条);

2人被处以剥夺自由7年;

1人被处以剥夺自由8年;

2011年第一季度,根据《刑法》第133条判处1人有罪,被定罪的罪犯年龄:21-29岁1人,被处以7年监禁。

第七条(a)项

266. 正如上次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参与国家全民公决。只有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或根据法院判决被监禁的公民不享有此类权利。

267. 公民参加选举是自愿的。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公民参加或不参加选举,也不能限制他们表达意愿。

268. 议会上议院选举在超过50%的选举者参与投票时才被认定为有效。

269. 议会下议院107名议员中有98人是根据各政党提交的名单,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其余9名下议院代表由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选举产生。

270. 为了落实委员会建议第21段,即增加妇女在代表权力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在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同非政府组织一起举办了关于提高妇女领导能力的研讨会和培训班。结果,议会和地方代表机构中的女性代表候选人数量都有所增加。在2007年议会选举中,政党名单上登记的妇女人数增长了70%,单一候选人地区增长了50%,地方代表机构增长了20%。

第七条(b)项

271. 见“妇女在决策一级”部分。

第七条(c)项

272. 为了给非政府组织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并加强其在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中的作用,哈萨克斯坦通过并实施了《2003-200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助非政府组织方案》。

273. 2005年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社会倡议法》,根据此项法令,请非政府组织在得到赠款的基础上参与执行大型社会倡议。经总统令批准的《2006-201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间社会发展计划》是推动公众利益和国家非商业部门互动的基础。

274. 总之,哈萨克斯坦国内共有近25,000家非政府组织在开展活动,包括处理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性别平等相关问题的组织。

275. 非政府组织执行了由预算资助的重大社会公共项目国家倡议。2010年,为此目的拨款14亿坚戈(是2004年的163倍),其中为实施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领域的项目拨款3,400万坚戈(是2004年的26倍)。

从国家预算中拨款用于签约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重大社会项目的资金数额 ( 百万坚戈 )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总计

9.4

59.7

316.9

424.1

926.4

1 202.9

1 474.4

1 041.2

5 455.0

从国家预算中拨款用于实施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问题的重大社会项目的资金数额 ( 百万坚戈 )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总计

1.35

4.07

10.21

13.31

14.11

25.31

34.6

22.6

125.56

第八条

27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第1款“禁止劳动歧视”规定,妇女有权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并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277. 目前在外交部的外交人员中妇女约占33%,2004年为26%。驻外代表中有5名妇女,包括哈萨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Byrganym Aitimova、哈萨克斯坦驻荷兰大使Mainura Murzamadieva、哈萨克斯坦驻纽约(美国)总领事Raushan Esbulatova、哈萨克斯坦驻波恩(德国)领事Gaukhar Beiseeva和哈萨克斯坦驻斯洛伐克领事Aigul Kenzhebaeva。

27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法》第15条第1和2款规定,人员调动要符合行政公务员的资格要求,与性别无关。

279. 妇女经常成为政府代表团成员或团长并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没有以性别为由不让妇女代表本国或参加国际论坛工作的情形。

280. 2010年3月,以Madina Dzharbusynova巡回大使为团长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会议庆祝了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北京行动纲要》颁布十五周年。

第九条第一款

281.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同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外籍公民结婚或离婚都不会改变国籍。

282. 根据哈萨克斯坦批准的《联合国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同哈萨克斯坦公民结婚的妇女在获取国籍和获得长期居住证方面享有优待。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妇女和男子被视为具有平等权利。

283. 因此,哈萨克斯坦的妇女不论家庭状况如何(已婚和未婚),在获得、改变或保留自身国籍方面,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九条第二款

284.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确定14岁以下儿童的国籍时应平等考虑双亲(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如果父母的国籍不同、其中一方在子女出生时拥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如果子女(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出生或(2)在境外出生,但父母或其中一方在哈萨克斯坦有永久居住地,则子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16岁以下儿童的国籍凭出生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护照确定。

285. 双亲(父亲和母亲)享有同未成年子女旅行的平等权利。儿童出境在任何境况下都应征得双亲同意。

286. 经司法部长命令(2005年)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文件和登记管理条例司法当局适用指南》第2条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申请可以为其颁发护照,不论其年龄如何,即儿童有权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护照。

第十条(a)项

287. 2007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全体公民享有获得优质教育的平等权利,每个人可根据智力发展、生理、心理和个性特征接受不同水平的教育,尊重人权和自由。

288. 依据上述规定,法律保证男女平等地接受教育,此项规定已得到充分落实。

289. 根据《教育法》第47条第3款,所有普通教育学校为女孩和男孩提供接受符合国家义务教育标准的优质教育的同等机会。

290. 2010/2011学年,在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女生共有120万人,占学生总人数的49%,在技术和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的女生有275,000人,占46%。这是由于在18岁以下的儿童中男孩比女孩人数多。在高等教育机构在校生中,女性占58%。共有约49,000名女生学习各种理科和工科专业,占学生总数的36%。

29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部长“关于教育机构类别和组织形式分类”的命令规定,为未完成基础教育和中学课程的学生开设夜校和兼读班。2010年,国内开办了78所普通教育夜校,共有20,644名学生就读。这些夜校按照普通中等教育的教学大纲和标准授课。因此,没有为辍学女孩和妇女开设专门的补习课程。

第十条(b)项

292. 在哈萨克斯坦的所有普通教育学校,女孩和男孩学习同样的课本和课程,由同样的老师授课。

293. 学生,不论性别如何,都能免费使用学校的信息资源、体育设施、阅览室、礼堂和图书馆。

第十条(c)项

294. 在哈萨克斯坦,普通教育学校中的男女生基本上一起上课。

295. 2007年,课本、教学材料和教具以及教育和科学部推荐学前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学校使用的儿童图书清单中添加了以下供学生、老师和心理学家使用的教科书:“我是女孩、我是男孩”(供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性别常识”(供小学使用)、“性别问题基础”(五至八年级的教学材料)和“性别教育基础”(供九至十一年级学生使用)。

296. 十二年制中等教育国家指导方针中也包含了性别平等观点。计划在2014年前对40%以上的教学课程进行更新,纳入性别平等观点。

297. 高等教育机构将性别课程设为选修课。

298. 例如,心理学专业将开设以下课程:性别心理学、家庭咨询和儿童援助、家庭心理咨询和心理疗法;社会工作专业将开设以下课程:性别心理学、家庭法、预防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以及家庭社会学(哈萨克斯坦阿尔――法拉比国立大学、欧亚古米廖夫国立大学、哈萨克斯坦阿巴伊国立师范大学等)。

299. 法律规章中的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了以下学科:法律、国际法、国际关系、政治学和社会学。

300. 哈萨克斯坦国立女子师范大学自2006/2007学年起在所有一年级课程中开设了性别专业课,给一个学分(45个课时),二年级开设了“Qazaq aruy”课程,给两个学分(90个课时)。

301. 国家教育机构行政主管和教职工进修学校的课程也纳入了性别平等问题。

302. 哈萨克斯坦国立女子师范大学直属的社会学和性别问题研究所和哈萨克斯坦阿尔――法拉比国立大学直属的性别教育中心正在制定实施性别平等政策的科学方法。

303. 该研究所通过应用性别指标、性别问题研究和在教育系统中纳入性别问题继续教育来制定社会和教育方案。编制了性别问题教学材料,包含以下主题:“性别常识”、“性别问题基础”(供五至八年级教师使用)和“性别教育基础”(供九至十一年级教师使用)。以本国语言编写了以下教参:“Genderlīk bīlīm:teoriiasy men tăzhīribesī”。出版了专著:“Qazaq tīl bīlīmīnīng genderlīk tūghyry”、“哈萨克斯坦的性别平等政策:国际经验和国家模式”,开设了“性别语言学”硕士生课程。

304. 哈萨克斯坦阿尔――法拉比国立大学直属的性别教育中心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在师生中间建立起性别文化,并编制研究报告、教学材料、远程教学课程、建立专业网站,以及制作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视频、音频和图片资料。

305. 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加强和协调对各级教育机构教科书和教学材料进行性别分析。对《教科书、教参和手册的编写、分析和出版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306. 因此,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3和14段中的建议在哈萨克斯坦得到适当落实,这些建议涉及修订教科书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点,鼓励男女生在选择课程时实现多样化、为教职员提供性别平等问题培训以及在高等教育机构开设性别相关科目的课程。

第十条(d)项

307. 国家每年都会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奖学金。此外,大学校长、国营企业和行政主管也提供奖学金。

308. 为国家竞争性考试中获得最高分的中学毕业生颁发奖学金。

309. 目前共有14,000名学生,包括8,500名女生(占总数的61%)通过奖学金在高等教育机构就读。

310. 以下人员均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优等生(期末考试合格且期中考试成绩优秀者)、父母双亡和没有父母抚养的学生、硕士生、高等教育机构实习生、初级和中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

第十条(e)项

311. 现行立法规定,所有公民,不论性别如何,享有获得教育的同等权利和机会。

312. 有关哈萨克斯坦的受教育系数,妇女(0.980)比男性(0.952)要高,平均系数为0.967。该系数可以作为15岁及以上居民的识字比率以及公众教育程度指数。

313. 居民的计算机扫盲率出现了大幅增长。在15岁及以上居民中,34%具备计算机技能,20%能使用互联网,12%懂英语。

第十条(f)项

314. 实践证明,辍学人数较少,大多数人辍学是由于社会经济原因,与性别无关。

第十条(g)项

31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体育运动法》规定,国家政策旨在确保居民的健康生活方式、发展体育运动,此项政策在全体公民自愿参与、平等、人人可获得的基础上实施。

316. 哈萨克斯坦没有限制女孩和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任何习俗和规定。没有妨碍妇女充分参与体育运动的服装限制。男女享有使用运动设施和设备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h)项

317. 卫生部直属的国家促进健康生活方式中心负责传播特殊教育信息,以促进家庭健康和福祉。该中心拥有14家州立、15家市立和69家区级办事处、196家保健中心和557家诊所。

318. 该中心在以下领域开展工作:体育活动、健康饮食、戒烟戒酒不吸毒、预防结核病、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

319. 该中心就健康生活方式的各个方面编制并印刷了宣传和教育资料。目录中所载的刊物名称超过了120种。

320. 中心出版了科学实践季刊,研究与健康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和强身健体有关的热点问题。

321. 中心制定并推出了健康和生活技巧综合方案,该方案采用了师生互动的教学法。

322. 国家中心建立了图书馆、印刷厂、资料中心,还设立并启用了网络资源(http://www.hls.kz和 http://www.zhas.kz)。

323. 在2011-2013年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倡议框架内,计划开展一些活动,以提高公众对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认识(总成本:900万坚戈),并制作影音资料(总成本:2,140万坚戈)。

324. 计划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帮助保护生殖健康作为家庭健康项目一部分(总成本:1,000万坚戈)以及发展青少年中心(总成本:300万坚戈)。

325. 仅在2010年,媒体就发表了近11,000篇文章,出版了近1,000本小册子,开始发行宣传性别平等政策的视频和专刊“Otbasym”。组织了弘扬家庭价值观和性别平等的知识竞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还建立了网站(www.ncgp.kz)和电子图书馆。

326. 在儿童基金会帮助下,哈萨克斯坦在阿斯塔纳市建立了首个“Demeu”青少年保健中心。目前在阿拉木图市、塞米巴拉金斯克市、塔尔迪库尔干市、塔拉兹市、奇姆肯特市和乌拉尔市都设立了青少年保健中心。青少年可以在这些中心就以下问题接受专家辅导: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预防性传播疾病、心理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戒烟戒酒不吸毒、合理饮食、防止压力和抑郁、防止意外和伤害。此外,这些中心还提供法律咨询。

327. 在过去六年里,“Demeu”中心的专家们为青少年提供了10,000多次个别辅导,组织了500场研讨会和培训班,共有7,000名中学生和大学生参加。导致青少年向心理学家求助的主要问题包括:自杀念头、父母离异、父母与孩子的关系。青少年中心在工作中应用了先进技术,在善意、无障碍、自愿参与、信任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保护青少年的健康,减少其风险行为,提供社会援助,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328. 该中心有七名青年志愿者同员工们一起工作,并参与同龄人培训课程的组织工作。此外,还成立面向所有人的治疗小组。

第十一条第一款(a)项

329. 2007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6条规定,人人享有自由选择工作和自由商定劳动协议、不受任何歧视和强迫的权利,享有分配自己劳动能力、选择职业和活动类别的权利。

330. 第7条第1款规定,在行使劳动权利和自由方面人人享有平等机会。第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种族、民族、语言、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职位状况、居住地、宗教信仰、政治见解、出生或阶层、加入社会团体,在行使劳动权利时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331. 凡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歧视的人有权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第5至7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b)项

332. 《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禁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侵犯平等权利和机会。

333. 2004至2010年间,哈萨克斯坦国内的在业人口从780万增至860万,其中妇女人数从380万增至420万。居民就业人数从720万增至810万,其中妇女人数从350万增长至近400万。

334. 这一时期的居民就业率从91.6%提高到94.2%,其中妇女的就业率由90.2%提高到93.4%。

335. 统计局数据显示,大部分妇女为雇员,其数量正在逐年增长。2004年的女雇员人数为210万,占女工总人数的60%,2010年底为260万人(占65%)。农村地区的女雇员人数也有所增长,从2004年的604,000人增至2010年的862,000人。

33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招聘实行竞争考试制度。此项法令第13条第1(3)款规定,公务员候选人必须具备必要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资历要求。

337. 根据第12条第4款,在招收公务员时,不得因性别、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宗教、信仰、加入社会团体或任何其他情况,规定直接或间接限制。

33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务员办公室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公务员立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339. 在哈萨克斯坦,妇女同男子一样可以志愿服兵役。2010年担任军官的妇女占兵役总数的4.2%,担任中士和普通士兵的占兵役总数的30%。

第十一条第一款(c)项

340.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1) 人人享有劳动自由、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类别的权利。仅在紧急情况或战争情况下,允许通过执行法院判决要求强制劳动;(2) 人人均有权得到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得到报酬以及失业社会保护;(3) 人人均有休息权利。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工作时间、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341. 《劳动法》第28条第1(6)款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每周40小时。

342. 对于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特别有害或危险劳动条件工作的雇员应缩短工作时间。

343. 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的协议,雇员可从事非全时工作,包括非全日工作、非全周工作、降低每周工作时间标准或轮班工作以及减少每周工作天数。

344. 在非全时工作的情况下,不得在《劳动法》、雇用合同及劳资协议和安排规定的带薪年假时间方面对雇员加以限制。

345. 根据《劳动法》第85条,为了使雇员的个人日常需求同生产要求平衡兼顾,为雇员设置了弹性工作制度。雇工合同和劳资协议规定了弹性工作制度下的规定工作时间、弹性(可变)工作时间和核心时间。目前正在对《劳动法》进行修正,以制定关于远程工作的规定。

346. 根据《劳动法》第143条第1款,雇员有权接受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并提高资历水平,包括学习新的职业和专长。

347. 仅在2010年就业处就提到有20,000名妇女接受了职业培训,其中7,400人参加了高级培训,12,500人参加了入门培训,这些妇女掌握了相关的职业技能或提高了技术水平。妇女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接受了岗位培训,如缝纫、裁缝、会计师、厨师和油漆工。

第十一条第一款(d)项

34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不受任何性别歧视地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22条同样包含这一规定,雇员不受任何歧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349. 雇员的工资和奖励根据劳资协议、雇用合同和(或)雇主条例的条款来确定。为了强化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承诺,雇主可以推行分红制度及其他奖励措施,以提高劳动效率和质量(《劳动法》第126条)。

350. 根据《劳动法》第121条第1款,雇员的月工资根据员工资历、职位、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因此,工作数量、质量、难度和工作条件都是确定工资的标准。

351. 劳动法中的最重要原则是,确保公平报酬权利且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52. 由于管制月工资确定和支付问题并监测遵守情况的立法框架已经出台,哈萨克斯坦能够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

353. 哈萨克斯坦妇女的平均工资为男子的66%。这是由于妇女主要在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领域工作,这些领域基本上都是公共部门。总统在给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咨文(2011年)中提出在2012年前公共部门的工资提高到2008年两倍的目标。

35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2020年教育发展方案》的任务之一,是在2015年前通过将教职员工平均工资提高到私营部门支付的工资水平上,来提高教师职业的威信。

355. 为了确保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第20款,2007年7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批准了“关于批准严禁使用妇女劳动的工作清单以及限制妇女人工搬运重物的最大允许负载”的第186-п号命令。

356. 此项命令根据劳工组织《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确定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工作名单,并确定了妇女人工搬运重物的最大标准。

第十一条第一款(e)项

35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金法》规定,男子满63岁、妇女满58岁为退休年龄,即妇女有权比男子早退休五年。

358. 两类人可以提前退休:(1) 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区受试验影响的人(男子年满50岁、工龄不低于25年;妇女年满45岁、工龄不低于20年)和(2) 生育五个和五个以上子女并把他们抚养到18岁的妇女年满53岁时退休。

359. 退休金金额在逐渐提高,2011年平均数额达到36,200坚戈,是2004年的4倍。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前战略发展计划》,基本退休金金额在2015年将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60%,2020年达到75%。

360. 累积退休金基金的强制性缴款定为所有雇员月工资的10%,不论性别如何。

36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金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服务年限时,除了工作、学习和其他活动外,还应考虑到:

无工作妇女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3岁的时间(最多12年);

前苏联、哈萨克斯坦或国际机构职员的配偶在国外居住的时间(最多10年);

军官、准尉、海军准尉、士兵的妻子在没有工作机会的地方同丈夫居住的时间(最多10年)。

362. 此外,计算退休金还应考虑到:

照顾1级残疾人、独居的2级残疾人、需要外部援助的老年退休人员以及80岁以上老人的时间;

照顾16岁以下的残疾人、受核试验影响的人、环境灾害受害者、免疫缺陷病毒或艾滋病感染者的时间。

363. 《劳动法》第159条规定,当雇员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时雇主必须为其支付社会补助金。其依据是以法律规定方式公布的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清单。补助金自丧失工作能力第一天起开始支付直到恢复工作能力或确定残疾为止,以雇员的平均工资为基础。

364. 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为丧失工作能力、失去抚养人或失去工作的人发放补助金。自2008年1月1日起,强制性社会保险还为两种情况提供保障:女工因孕产、收养新生儿失去收入,以及因照顾1岁以下子女失去收入。2010年,领取社会补助金的总人数达到467,000人,共向其支付了558亿坚戈,是2005年的好几倍(2005年为1,800人、1,020万坚戈)。

36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残疾人、丧失养育人和老年人发放社会补助的法令》第8条规定,残疾人补助金应在残疾发生时支付,不论申请补助前工作已经停止还是在继续。补助金额为最低生活标准的74%到209%。

366.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雇员每年享有24天的带薪休假,除非其他国内立法、雇用合同、劳资协议中规定了更多的天数。如果长期连续工作,完成重要、复杂、紧急工作或从事其他性质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或劳资协议,可以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带薪年假。根据员工与雇主的协议,带薪年假可分数次休。

367. 接受培训的雇员还可以在复习和考试、完成实验室工作和准备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时休假。雇用合同、劳资协议或培训协议中具体规定了培训假的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第一款(f)项

368. 《劳动法》第186条禁止让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禁止让妇女从事有害、特别有害和(或)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

36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命令批准了关于工作场所、车间、职业和职务以及繁重体力劳动、有害、特别有害和(或)危险劳动条件工作因而雇员有权缩短工作时间和享受额外带薪年假的工作清单,以及该清单的使用准则。

37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批准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工作及妇女搬运重物的最大允许负载的工作清单(2007年)。清单中包含了299种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和专业,包括金属加工、安装和建筑工程、采矿、地质勘探、地形测绘和大地测量等。

371. 《劳动法》第193条向妇女提供产前假70天和产后假56天(难产或生双胞胎或多胞胎者――70天)的孕产假。

372. 居住在受核试验影响地区的妇女,如因孕产丧失工作能力,在正常分娩时可享受27周至170天的假期,难产或生双胞胎或多胞胎者可享受184天假期。

373. 违反劳动法者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承担责任。

374. 终上所述,哈萨克斯坦总体上正在落实委员会第23和24段中的建议,即减少职业隔离、缩小男女工资差距、确保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审查社会福利结构和保障性立法,以及采取措施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创造平等机会。

第十一条第二款(a)项

375. 《劳动法》考虑到孕妇工作的特殊性。第185条规定,雇主不得擅自解除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单亲母亲、抚养14岁以下子女(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及其他抚养上述各类无母亲儿童的人士的劳动合同。

376. 如果妇女在劳动合同终止当日提交了医疗证明证明其已怀孕12周及以上,则雇主应当根据其书面申请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到育儿假期满,即子女年满3岁为止。

377. 没有正当根据以怀孕为由拒绝同妇女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她的劳动合同,以妇女有3岁以下子女为由拒绝同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她的劳动合同,以残疾为由拒绝同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同他的劳动合同,以未成年为由拒绝同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同他的劳动合同,应受到以下处罚:

处以200至500个月名义单位或等额平均工资或被定罪的罪犯2至5个月其他收入的罚款;

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5年以下;或

惩罚性减薪2年以下。

378. 如果孕妇被非法解雇,雇主应当恢复其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向恢复之前工作的雇员支付被迫离职(停职)期间的平均工资,或与从事低工资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但最多六个月。

379. 《劳动法》中有一项旨在保护此类雇员的具体条款。根据第148条第2款,无正当根据以怀孕为由拒绝同妇女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她的劳动合同,无正当根据以妇女有3岁以下子女为由拒绝同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同她的劳动合同,无正当根据以残疾为由拒绝同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中止同他的劳动合同,以及无正当根据以未成年为由拒绝同未成年人签署劳动合同或中止同他的劳动合同,应受到以下处罚:

处以200至500个月名义单位或等额平均工资或被定罪的罪犯2至5个月其他收入的罚款;

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5年以下;

惩罚性减薪2年以下。

380. 非法解雇可能会受到法院起诉。

381. 举个例子,技术操作员E.V. Nozdrina女士就Semser Security有限责任公司因裁员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一事提出起诉。阿克托比市法院于2010年6月9日做出了判决,阿克托比州法院在2010年8月13日维持原判,Nozdrina女士恢复了工作,雇主补发了她被迫停职期间的工资、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在解决该争议过程中得知,原告在停职期间有6至7周的身孕。根据《劳动法》第185条第1款,雇主不得擅自终止孕妇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第二款(b)项

382. 2008年推出对女工的孕产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拨款,受益人领取的金额为整个孕产假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照顾1岁以下子女者领取的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0%(第23-2条)

383. 强制性退休金缴款从因孕产、收养新生儿和照顾1岁以下子女休假失去收入而支付的社会补助金中扣除,付款记入受益人的退休金账户(第26条)。

384. 根据《劳动法》第192条,妇女在休孕产假前后或根据其申请在育儿假期满时可享受带薪年假。

385. 根据《劳动法》第195条,雇主必须为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雇员提供无薪假期:

依据父母的选择,向母亲或者父亲提供;

抚养孩子的单亲;

实际抚养孩子的祖母、祖父或其他亲戚或监护人;

收养新生儿或幼儿的雇员。

386. 雇员在做出选择并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享受全部或部分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无薪假期。

387. 《劳动法》第195条规定,在雇员休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无薪假时可保留其工作岗位或职务。

388. 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无薪假期将计入总工龄和特殊专业的工作年限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另有说明者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c)项

389. 《劳动法》包含了专门一章“关于妇女和承担家庭责任的其他人工作的特殊性”,其中列举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职业,阐述了关于妇女及承担家庭责任的人的作息规定,规定了雇主擅自终止孕妇的劳动合同的限制。

390. 《劳动法》第187条规定:

雇主不能派孕妇上夜班、在周末或节假日工作、加班、出差以及取消其带薪年假;

雇主不得在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让以下人员上夜班、在周末或节假日工作、加班、出差和要求其倒班工作:

有7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和其他抚养7岁以下无母亲儿童的人士;

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或抚养残疾儿童的雇员,且医疗鉴定证明3岁以下儿童、残疾儿童或生病的家庭成员需要长期照顾。

391. 《劳动法》第188条规定,除了工休和午餐休息时间、班内特殊休息时间,有18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抚养18个月以下无母亲儿童的父亲和养父可以享受额外工休时间,按以下规定至少每三个小时休息一次喂养子女:

一名子女――每次休息不少于30分钟;

两名及以上子女――每次休息不少于一小时。

这种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照付妇女(父亲、养父)的平均工资。

392. 《劳动法》第76条规定,工作时间可以是正常的、缩短工时的和非全时的(非全日工作日、非全周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工作时间(轮班)和减少工作周中的工作天数)。

393. 根据《劳动法》第188至第190条,有3岁以下子女的人有权享受弹性工作制,而有1岁半以下子女的妇女有权享受喂养子女的休息时间。

394. 《劳动法》第189条要求,如果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抚养3岁以下无母亲儿童的父亲、养父和其他人提出书面申请,照顾生病家庭成员的雇员出示医生证明,雇主可以允许其从事非全时工作。

395. 非全时工作的雇员在劳动合同、劳资协议或安排规定的带薪年假长短方面不受任何限制。

396. 然而,《劳动法》第123条指出,依据劳动合同、劳资协议和(或)雇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为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或减少工作量情况下实际完成的工作以及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实行计时工资。

397. 根据《劳动法》第192条,妇女在休孕产假前后或在育儿假期满之时,根据其要求享受带薪年假。

398. 不允许取消以下雇员的带薪年假:18岁以下者、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在有害、特别有害、危险劳动条件下工作的雇员。

399. 根据《劳动法》第195条,雇主必须为以下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雇员提供无薪假期:

依据父母的选择,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

抚养子女的单亲;

实际抚养儿童的祖母、祖父或其他亲戚或监护人;

收养新生儿或幼儿的雇员。

400. 在雇员为照顾3岁以下子女而休无薪假期期间可保留其工作岗位或职务。

401. 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无薪假期时间应计入总工龄和特殊专业的服务年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402. 2010年,学前教育机构共招收446,000名儿童,覆盖率达41.6%,是2004年的2.5倍。

第十一条第二款(d)项

403. 《劳动法》第191条规定,雇主依据医疗结论必须将孕妇调到其他不受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影响的岗位,照发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第三款

404. 2004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不允许行政机关解雇孕妇和有1半以下子女的妇女,企业清算、雇员严重违反雇用规定、失信、按照法院判决恢复其之前职务及其他客观情形除外。

405. 在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法》中,为了妇女的利益此项规定大幅扩展。第185条第1款规定,雇主不得终止同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之前为1岁半)的妇女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雇抚养14岁以下子女(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单亲母亲和抚养上述各类无母亲儿童的其他人。2004年《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406. 民事诉讼有效保护了妇女的劳动权利。

407. 举个例子,R.K. Kenzhina女士于2009年向阿斯塔纳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JPA International Audit-Garant”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其工作职位。雇主声称她是因无确凿理由缺勤(未被准假)而被解雇的。但事实证明,休假经过了管理层的同意,原告声称她收到的准假条在公司档案中存档。Kenzhina女士是因为家庭原因(婚礼)需要休假,而且她还怀孕了。法院判决她胜诉,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于是恢复了她的原职,即“JPA International Audit-Garant”有限责任公司阿斯塔纳市办事处的董事。法院追回雇主应补发给她的强行解雇期间(5个月)的工资、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

408. 国家劳动监察局负责监测劳动和就业法的执法情况。还没有涉及性别歧视的案件发生。

409. 《劳动法》赋予了工会必要的权力和保障,为其开展活动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410. 工会联合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1日,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10万人,包括950,000名妇女,占总数的45%。

411. 迄今为止,工会缔结了22项行业协议、16项州级协议和52,800份劳资协议。其任务是同所有伙伴――雇主、雇员和国家――在主要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达成协议,并且平衡经济目标与社会需求。

412. 截至2011年1月1日,共缔结了7,900多份实施社会项目的备忘录,总成本超过了423亿坚戈;8,411份关于为稳定生产经营、社会保护、维护950,000多名雇员劳动权利和保障而相互合作的备忘录。

413. 2009年通过的《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还加强了对妇女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的保护。根据第10条,认为自己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人有权向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主管机关和组织投诉。雇主不得妨碍雇员向主管当局提出有关性别歧视的起诉。

第十二条第一款

414. 国家的保健政策以下列原则为基础:公民获得安全、有效和优质保健的平等权利;获得治疗;保健工作面向社会;公共卫生和安全、有效和优质药品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这方面的政策突出了母幼保护原则(《哈萨克斯坦公共卫生和保健系统法》第4条)

415. 此项法令第96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自由的生殖选择权;有权获得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有权获得有关自己生殖健康的可靠而完整的信息;接受不孕不育治疗,包括使用哈萨克斯坦允许的现代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献血;使用和自由选择避孕方式;绝育手术;堕胎;保护自己的生殖权利。

416. 哈萨克斯坦正在执行旨在向城乡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综合政策。

417. 此项法令第88条第2款规定,妇女有权出于计划生育和保护自身健康的目的,决定孕产问题和自由选择防止意外怀孕的现代方法。

418. 此项法令第96条载有管制自由决定子女数量、婚内婚外生育时间以及保证母婴健康所需的生育间隔的管理条例。

419. 公民有权选择避孕方法和工具,包括医疗手段,且有权拒绝使用。根据此项法令第102条,妇女可在选择合适的避孕方法和技巧方面得到医疗援助,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健康状况、年龄和个人因素。

42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卫生和保健系统法》第104条规定:

妇女有权堕胎。要想阻止堕胎,医生必须与孕妇面谈,说明道德伦理、心理和身体负面后果以及可能的并发症;

经妇女请求,在妊娠满12周前、因社会原因满22周前,或因妇女或胎儿生命有危险(出现单基因遗传病、不可挽回的先天性缺陷或不能独自存活的婴儿)在整个孕期任何时候都可以堕胎。

如果未成年人堕胎,必须在其家长或其他法定代表同意后进行。

在妇女要求下,堕胎前后可向保健机构进行医疗和社会咨询,包括就避孕方式和技术选择进行咨询。

421. 根据妇女的请求并在其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在所有妇产医院(不论所有制如何)免费堕胎。

422. 自愿接受的绝育手术仅在公民(男性和女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保健中心或由拥有此类手术执照的执业医师实施。有关人员必须事先被告知手术的不可逆转性。没有规定必须实施绝育手术的法律或政策。

423. 保健系统中的计划生育措施包括:

为有生殖系统疾病的育龄妇女和青少年提供避孕器具;

在初级保健机构开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妇女宣传和传授安全孕产方面的知识(检查、怀孕准备、避孕、选择最佳生育间隔);

确保公众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

为少男少女举办保护生殖健康的教育研讨会;

制作并在广播电视中播放有关安全孕产的音频和视频节目,告诉妇女哪些疾病属于怀孕禁忌症;

定期监测和调整计划生育方面的临床记录(标准);

在青少年工作方面接受国际组织的技术支持。

424. 2010年,在免费医疗服务保障清单中还加入了生育治疗,包括试管婴儿。

42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2015年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确保落实这些权利。2011-2013年间,国家预算为此拨款2,160亿坚戈。

426. 将进一步扩大提供免费医疗援助和药品的服务清单。将进行筛查以便及早查出宫颈癌。2012年,计划拨款超过9,400万坚戈为患有绝对和相关怀孕禁忌症的育龄妇女提供宫内节育器,并拨款近2,400万坚戈为已有多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提供同样器具。2013年,将专门拨款1.05亿坚戈以上为年轻妇女提供激素避孕。

427.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的堕胎率呈下降趋势,但堕胎仍是出生率的主要调节手段之一,也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登记的堕胎数量最多的年龄段为19-34岁,占79.9%,15-18岁少女占3.3%。少女的分娩数量也有所减少,但不明显,与前一年相比,2010年减少了3.4%。少女的分娩数量占总分娩数量的1.2%。

428. 2009年,有近170万妇女采用了避孕措施,其中52%使用了宫内节育器、23%使用了激素避孕药、20.5%使用了避孕套、4.6%使用了杀精剂。地方预算为购买避孕器具拨款。

429. 青少年可以在全国的17所青少年保健中心接受综合性心理辅导,包括生殖健康、性健康和计划生育辅导。到2020年,这些中心将为25%的15至18岁及以上的青少年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第二款

430. 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孕产权利:(1) 在免费医疗服务范围内进行体检,积极监测和改善育龄妇女的健康状况;(2) 在生病儿童住院治疗期间,就直接影响妇女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的疾病进行治疗。

431. 目前,哈萨克斯坦正在执行筛查方案,旨在及早查出目标人群的疾病。在该方案框架内,计划采用现代技术,完善针对胎儿和新生儿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的筛查方案。

432. 医院正在努力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有效技术,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孕产方案也在继续进行。建立了孕妇登记簿,保存了每位孕妇自报告怀孕起到妊娠中止时的记录。

433.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9年12月15日第2136号关于保障免费医疗服务项目清单的命令规定,妊娠、分娩和产后妇女可享受免费治疗。此外,有1岁以下子女的哺乳母亲在整个住院期间可享受免费医疗和食物。自2005年起,所有孕妇均可免费获得预防和治疗贫血症的补铁和补碘类药物。

434. 有关方面正在同哈萨克斯坦营养科学院内部股份公司一起研究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特殊饮食问题。

435. 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根据该地区医疗技术和设备最低规范和标准,确定了新生儿,包括早产儿特别护理科所需的医疗设备。

436. 根据各州的申请,对于为妊娠期、围产期和产后妇女及妇科病人、新生儿和儿童提供快速急救所需的现代医疗设备的购置给予了优先权

437. 2010年,为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购买设备专门拨款31亿坚戈,比2005年增长了20%。

438. 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具体措施,执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5和26段中所载的建议,即改善妇女健康、获得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三条(a)项

439. 近年来,经济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为发展国家的有子女家庭社会援助体系创造了机会。

440. 根据2006年通过的《关于向有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的法令》,从预算中支付以下各类补助金: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数额为30个月名义单位(2011年的一个月名义单位相当于1,512坚戈)

抚养1岁以下子女金额不定的月补助金;

有18岁以下子女的低收入家庭的月补助金(每名子女一个月名义单位);

2010年,以下补助金加大了额度:

生育四个及以上子女的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从30个月名义单位增至50个月名义单位;

照顾1岁以下子女的月补助金增长情况如下:

第一个孩子由5个月名义单位增至5.5个月名义单位;

第二个孩子由5.5个月名义单位增至6.5个月名义单位;

第三个孩子由6个月名义单位增至7.5个月名义单位;

第四个及以上孩子由6.5个月名义单位增至8.5个月名义单位。

441. 2010年,对抚养残疾儿童的人开始发放数额为一次最低工资的补助金(2011年为15,999坚戈)。

442. 此外,拥有四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大家庭还可领取由预算拨款的国家特别补助金,数额为3.9个月名义单位,被授予“Altyn alka”金奖或“Kumis alka银奖以及获得“英雄母亲”或“光荣母亲”奖章(一等和二等)的多子女母亲,可领取相当于6个月名义单位的补助金。

443. 2010年,对立法进行了修正,现在“Altyn alka”金奖颁发给有7个及以上子女的母亲(之前为10个及以上);“Kumis alka银奖颁发给有6个子女的母亲(之前为8至9个)。

444. 2011年,开始对无父母照顾儿童的监护人发放月补助金,金额为10个月名义单位。

44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法》,贫困家庭可以领取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金额为人均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差额。由于国内社会经济状况日益改善,此类援助的受益人在逐渐减少。截至2011年1月1日为194,500人,比2004年减少了2.5倍。

446. 现行立法没有就申请上述补助金的权利做出性别差别;男女均享有该权利,不论妇女已婚还是未婚。

第十三条(b)项

447. 所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不论性别如何,均有权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

448. 银行为建筑和购置土地和住房、房屋整修和现代化改装提供贷款;为获得抵押贷款缴纳首期付款。客户在3至15年内存够抵押协议条款规定的最低金额,即可获得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c)项

449.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体育运动法》,国家在体育运动领域的政策旨在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发展体育文化,此项政策在全体公民自愿参与、平等和方便可用原则的基础上实行。

450. 哈萨克斯坦没有任何法律条例禁止女孩和妇女参加体育运动,也没有阻止妇女充分参加体育运动的服装限制。男女在使用体育设施和机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451. 没有任何法律、社会、经济或文化障碍阻止妇女参加体育、娱乐和任何类型的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

452. 截至2011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农村地区人口为74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45%,其中有374万名妇女(50%)和370万名男子(50%)。

453. 2010年,农村地区的就业人数为390万人,其中妇女180万人,占47%。

454. 2010年,哈萨克斯坦完成了《2004-2010年国家农村发展方案》。在以下四个领域实施该方案:发展乡村的社会和工程基础设施、实施农村住区规划措施、留住员工以及实施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和消除贫困的举措。

455. 总之,各类金融资源为实施该方案共拨款9,760亿坚戈,其中4,800亿坚戈专门用于社会领域的发展、4,930亿坚戈用于发展工程基础设施。

456. 由于执行了国家农村发展方案,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了3.5倍。目前,哈萨克斯坦有56%的居民生活在具有高增长潜能的农村社区。

457.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国际专家的全球竞争力评估,从农业政策成本指标来看,哈萨克斯坦位居第62位,与之前的报告相比提高了31位。

458. 在非商品领域,农村妇女主要在服务领域工作。美发和美容沙龙、制衣、餐饮(咖啡馆、餐馆和自助餐厅)、贸易和旅游商品、诊所和牙科诊所以及药店都属于纯“女性”行业。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中有90%以上为女性。

第十四条第二款(a)项

459. 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本村发展计划,她们在所有经济部门中工作。目前共有265名妇女担任农村社区、城市社区、村庄和农村地区的行政负责人,占总人数的11%。

460. 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措施,培养农村社会经济有效发展所需的专家。关于确定实施技术、职业、中等后和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方案的教育机构的招生配额的2008年3月28日第296号政府令,确定了农村青少年占各级农业、工程及其他专业教育机构招生人数30%的配额。

461. 根据个人情况将在配额制度下学习的师范和医学院毕业生分配到农村工作。

462. 新的就业方案包括采取措施,通过鼓励公民自愿从低经济潜力社区迁到经济发展中心来增强劳动力队伍的流动性。

463. 在这方面计划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转移补助金;

提供有购买权的标准出租房;

在新居住地提供再培训课程和就业援助;

帮助进行心理调整。

464. 农村青少年拥有享受此类援助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第二款(b)项

465. 哈萨克斯坦实施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获得医疗。为此广泛采用了远程医疗措施,为偏远社区的病人提供合格专家的远程问诊。2011年初共有近150个远程医疗中心,每年提供10,000多次诊治。2010年为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疗援助类型发起了新的社会项目。配备了先进医疗设备和全套医生班底的20辆“Densaulyk”诊断治疗列车穿行于全国各地。为数万名最偏远地区的居民体检和治疗。

466. 2011年,计划为各州和城市诊所购买13台固定式和移动式数字化综合设备,为偏远农村社区居民购买50个带有功能诊断设备(移动式超声诊断仪、心电监护仪、乳腺射线机等)的移动式医疗综合设备,包括试验诊断室、药房和供产科医师、外科医生、眼科医师、耳喉医师和口腔医师使用的专业诊室。专家成员的配备和医疗设备的选择能够为居民进行全方位筛查并提供相应治疗。

467. 2009年,政府批准了新的国家保健机构网管理条例。在拥有2,000到10,000名居民的农村社区建立门诊部。

468. 2008年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补充农村社区社会部门雇员的社会支助和奖励措施的若干立法的法令。此项法令规定为在农村工作和生活的专家们提供一些社会支助保障措施,包括在保健、教育、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金,金额为70个月名义单位――105,000坚戈,用于购买住房、期限为15年的优惠公共贷款,数额相当于630个月名义单位――952,000坚戈,年利率为0.01%。目前正在讨论将公共预算贷款金额提高到1,500个月名义单位,并且研究出台立法以加强在有其他财产保障的情况下使用公共贷款建造住房的权利。

469. 这些支助措施正在名为“带着文凭下乡”的公共项目框架内实施。自该项目启动以来,超过12,700名社会部门专家迁到了农村地区,其中78%为妇女。

470. 此外,上述在国家组织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资标准比其在城市工作的同事至少高出25%。根据地方代表机构的决定,还为其购买燃料提供社会援助。

471. 根据《2011-2015年国家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为了保证偏远地区居民能够获得保健服务,计划购买16架直升飞机并建立医疗救援小组。

472. 因此,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措施,改进农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情况(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5和26段中的建议)。

第十四条第二款(c)项

473.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所有社会保障方案均涵盖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村居民(见第十一条(e)项)。

第十四条第二款(d)项

474. 哈萨克斯坦正在实施为农业企业免费提供信息的国家资助方案。设立了农村信息咨询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仅在最近两年就为约30,000名公民提供了援助,寻求咨询的人中有13%为妇女。农工部门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均可平等地享受服务,不论性别如何。

475. 每月都会出版信息公报“农民指南”,其中回答了国家对农业企业的援助问题,包括补助金、补贴和优惠贷款,以及国家或地方预算出资减价的货物和材料,农工部门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农产品、食物、牲畜、种子、燃料和润滑油的价格及其他问题。该指南在全国各地推广,每月寄送给多达45,000个农业企业。

476. 2010年,按照核定标准,同5,000家农业企业签署了提供个人服务的协议。

第十四条第二款(e)项

47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村消费合作社法》,在农村建立了公民和(或)法人合作社。凡是能按规定要求上缴物质产品的公民,包括农村妇女,均能加入并参加农村消费合作社活动并成为管理者。

478. 根据2010年的农业普查数据,国内共有194,000多家农场(农庄)和220万家私人农场,其中140万个在农村地区。它们从事植物种植、牲畜饲养、园艺和蔬菜栽培活动。

479. 农庄对国内的食品供应产生了重要影响,提供了90%以上的畜牧产品和近60%的种植产品。私人家庭部门生产了95%的牛奶、马铃薯和水果以及45%的蛋类。

480. 2011年3月31日,政府通过了2020年之前的新就业方案。

481. 该方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创业精神,鼓励人们在小额贷款帮助下开办自己的企业。

482. 除了小额贷款组织外,由方案的潜在参与者创建的贷款协会也将在小额贷款倡议中发挥作用。

483. 因此,参与者不仅有机会独立开办自己的企业,还能同其他参与者一起创建贷款协会,以提高业务计划的供资量。

第十四条第二款(f)项

484. 哈萨克斯坦的农村妇女享有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她们在种植园工作,制作烘焙食品、生产罐装蔬菜和肉类;从事修理和缝纫;从事各类手工业工作:民族服饰和饰品的缝纫和刺绣、编织羊绒手帕、织地毯、制作民族器皿,制作首饰等。

48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所有拥有农业专业知识和资质并具备农业部门工作经验的公民,不论男女,均有权获得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486. 立法将农场分为三类:(a)以合作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产业型农场;(b)私营农场;及(c)简单合伙农场。

487. 目前,妇女在11%以上的农场和加工企业担任负责人,她们经营着24,000多家农业企业,占总数的20%以上。

第十四条第二款(g)项

488. 农业消费合作社融资方案和非农业企业发展由农业信贷公司――一家股份制公司――实施。农村贷款协会的条款比二级银行更加灵活,能为参与者提供年利率不超过9%、最长期限7年的贷款。农村的非农业企业(旅游组织、旅馆、路边服务等)能享受年利率不超过10%的贷款,这比二级银行的贷款利率也低得多。

489. 2010年,约6,300家农业企业通过“KazAgro”国家管理控股公司子公司获得了贷款,共计985亿坚戈,其中超过2,000家企业由妇女掌管(32%)。

490. 促进小型企业发展、减轻农村居民贫困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小型贷款。股份公司农业部门金融援助基金会以中等利率(9.5%)提供小额贷款(之前最高为40万坚戈、自2011年起最高为100万坚戈)。对于许多农村居民来说,这些贷款是筹集初始资金和开办企业的起点。

491. 2005至2010年间,在基金会参与下创建的子公司和小额贷款组织提供了71,000份小额贷款,共计162亿坚戈,其中妇女获得了24,000份小额贷款,共计50亿坚戈,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在51家小额贷款组织中,有16家(占三分之一)由妇女掌管。

492. 自2005年以来,99,000名农村居民,包括28,000名妇女(占28%)获得了创业和有效使用小额贷款方面的培训。这一领域将受到持续监督。

493. 考虑到国家总统提出的发展畜牧业的目标,2011年发起了“Sybagha”计划,以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年利率6%,期限为7年,用来购买种畜和生产牛肉的肉牛,2011年国家预算为此拨款15亿坚戈,年利率6%,期限为7年。

494. 自2011年起,根据新的2020年之前就业方案,将提供最多300万坚戈的小额贷款,期限为5年。为此,地方执行机构将提供五年期公共贷款,年利率为零。

495. 农业部门实施了国家资助的贷款利率补偿方案,以向加工农产品的企业提供援助。

496. 向高进口率、低加工率的农业商品加工和食品生产优先次级部门发放了补助。这些次级部门包括:肉类、皮毛、奶、水果、浆果、蔬菜、谷物、棉花、鱼、油脂产品、面包、烘焙和通心粉制品、家禽肉和蛋类、白糖、糕饼、罐头食品、婴儿食品和动物混合饲料的加工。

497. 男女可平等参加所有这些方案。

498.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实施了2009-2015年女企业家小额贷款特别方案。截至2011年1月1日,银行合作伙伴为商业计划拨款超过了14亿坚戈,平均贷款额为380万坚戈。2011和2012年,该方案下的拨款额每年为22亿坚戈。

第十四条第二款(h)项

499. 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2010年农村发展方案》,致使社会和工程基础设施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得到了明显改善。

500. 拥有中央供水系统的农村社区所占比例从29%增至71%,这些地方的农村居民能够获得饮水。使用车载供水的农村居民人数减少了4.5倍,为68,000人(占全国农村居民总人数的1%)。

501. 哈萨克斯坦制定了2020年之前的新方案,“Aq-būlaq”。与之前的方案不同,该方案为饮用水供应问题提供了详尽无遗的解决方案。2010年,对《供水和下水道建设条例和细则》进行了修正,要求将供水管道延伸到住房边界,从而取消了公用水泵的调节,这大大改善了农村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妇女的生活条件。

502. 在《2009-2010年路线图》框架内,对565个农村社区的公用设施网和结构进行了翻新,并在另外161个社区进行了修建。对超过1,000公里的供水管、320公里的排水管、79公里的热水管、371公里的电线和550公里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了翻新和重建。此外,还对92个农村社区实施了106个公共福利设施升级项目。

503. 与中央供电网没有连接的村庄数量从225个减至95个。农村居民享受优惠电价。管理条例完全满足了农村居民对燃料的需求。拥有天然气供应的村庄数量有所增加。

504. 目前正在实施《2011-2020年住房和市政服务现代化部门方案》。该方案的基本目的是改善供热、供水、供电和供气系统;采用节能和节省资源技术;建立机制为社区部门企业经常提供公共资金。在全系统办法帮助下,计划到2020年全面完成遭受破坏的公用设施网和结构的修理和重建工作。

505. 2004-2008年间,修建并翻新了850家教育机构、567家保健机构、362家文化、旅游和体育设施以及1,053条当地公路,大修了3,745家教育机构、2,974家保健机构、994家文化、旅游和体育设施以及1,661条当地公路。在国家和地方预算资金资助下,农村社会部门管理机构购置并安装了最新设备,以便农村居民能够得到优质服务。

506. 到2013年,所有农村居民点都将用上宽带网络。

第十五条第一款

507. 正如之前报告中所指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在法律面前和法庭上人人平等。

508. 所有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过失法》及其他法律规章)旨在落实此项宪法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509. 男女享有管理和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不受性别限制。《宪法》第26条第1款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任何合法获得的财产。《宪法》第26条第3款指出,任何人都不会被剥夺自己的财产,依据法律判决除外。《宪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使用自己的财产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

51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9条规定,要确保权利得到保护,可采取法律手段。《民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包含任何基于性别的限制。

511. 根据《刑法》第14条第2款,犯罪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出生、社会、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及其他情况如何。妇女在同等情况下接受同男子一样的刑期和赔偿判决。

512. 然而,根据《刑法》第53和72条,如果未成年人和孕妇犯罪,将受到从轻处罚。犯罪的孕妇和有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服刑时,法院会分别延期一年或延期到子女满14岁,但被判处剥夺自由5年以上的严重和特别严重暴力犯罪者除外。

513. 司法实践表明,妇女知晓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

514. 2009年通过的《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若干立法进行修正和补充以确保合格的司法援助的法令》规定了有权免费享受法律援助的人员类别。这包括寻求抚恤金、退休金和补助金发放信息、康复信息、获得难民身份或遣返回国信息的人,以及无父母照顾的未成年人。必要时,律师还可通过预算资金为上述人士签发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所有公民,不论男女,均享有上述权利。

515. 《刑法施刑法》保证每名被定罪的犯人均能获得律师及其他有资格提供法律援助的人的法律援助

516. 惩戒机构法律顾问定期为被拘留和被定罪的犯人开展教育活动,包括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辩论会和咨询会。同司法当局、律师和公证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517. 2010年,为被拘留者和被定罪的犯人举行了近26,000次法律教育活动,其中有1,600多名妇女。由于被拘留和被定罪的妇女人数非常少,所以数据差值很大。

51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司法系统和法院地位的法律》第1条保障,每个人在遇到国家机关、组织、官员及其他人员侵犯或限制个人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违法决定时能受到司法保护。

519. 鉴于哈萨克斯坦立法以性别平等根本原则为基础,国内立法禁止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性别出现差异或受到限制。

第十五条第三款

520. 妇女在法律保护和法律行为能力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保障了这一点,该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被视为法律主体的权利,有权以任何不违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自卫。

521. 此项宪法条款在国内法律中得到体现。

522.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原告是指亲自提起诉讼或有人代表其提起诉讼的公民和法律实体。此项法律不基于性别限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即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52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过失法》都界定了关于诉讼方法律地位的规范。没有因性别权衡证词的规定。现行诉讼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师法》都没有限制妇女担任法定代表捍卫客户利益的权利。

524. 2006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陪审团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陪审团成员时,禁止因出生、社会、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加以限制。对陪审团参与下审理的判决分析表明,妇女同男子一起参与了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第四款

52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1. 合法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有人有权在境内自由行动和自由择居,但法律禁止的情形除外。

2. 所有人都有权离开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公民有权自由返回哈萨克斯坦。”

第十六条第一款(a)项

526. 正如之前的报告所指出的,《婚姻和家庭法》规定,结婚要求男女双方自愿同意且必须达到结婚年龄。

527. 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都是18岁。如有合法理由,公民户籍登记机构可降低最低结婚年龄,但最多不超过两岁。只有伴侣双方都同意,才可以降低最低结婚年龄。未满结婚年龄的人在缔结婚约时需经双方父母同意(第10条)。

528. 目前,哈萨克斯坦公民的平均结婚年龄为:女性――24岁,男性――27岁。

529. 因此,哈萨克斯坦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正在落实委员会意见第29和30段中所载的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相同的建议。

530. 哈萨克斯坦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第11条指出,不允许一方是已婚者的双方缔结婚约。

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

531. 根据《婚姻和家庭法》第1条,婚姻是男女之间以组建家庭为目的,依据法律程序,在自由、完全同意基础上的平等结合,配偶之间形成了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

532. 国家机构(财政、海关和社会保护机构)仅承认在国家登记处缔结的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并未规定禁止缔结宗教和传统婚姻。这必然与哈萨克斯坦有140多个民族和约4,000个宗教组织和团体有关。

533. 国内立法并未规定过继婚的责任。但过继婚可能产生《刑法》中规定的一些其他责任,包括第107条(折磨)、第112条(威胁)、第120条(强奸)、第121条(暴力性行为)、第123条(强迫性交、鸡奸、女同性恋行为或其他性行为)、第125条(绑架)、第126条(非法囚禁)和第130条(虐待)。

534. 强迫结婚、强迫继续婚内同居和阻碍妇女按自己意愿结婚,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罚行为。

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

53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28条,配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在国家民事登记处登记结婚之日起。

536. 配偶双方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双方均有权自由选择职业、专业和居住地。与做母亲、做父亲、子女养育和教育及其他家庭生活方面有关的问题,由配偶双方共同解决。配偶双方应当在互相尊重和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幸福、巩固家庭关系、关心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第29条)。

537. 目前议会正在审议婚姻和家庭法草案。其中增加了涉及妇女儿童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新条款。例如,按照宗教规范缔结的婚姻与在国家民事登记处登记的婚姻不同,不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538. 在双方同意和没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可由司法当局解除婚姻。在有财产纠纷和18岁以下子女的情况下,可由法院解除婚姻。当配偶中的一方提出申请,如果法院认定另一方无故缺席、无行为能力、因犯罪被判刑至少剥夺自由三年,可解除婚姻(第16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d)项

539. 《婚姻和家庭法》第10条规定,父母在与子女有关的事务上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权)。根据第62条第2款,抚养子女的父母在其能力和财务条件范围内就保障子女生理、心理、道德和心灵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负首要责任。

540. 与抚养和教育子女相关的所有问题由父母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考虑子女的意见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如果这方面出现意见分歧,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可请儿童福利机构或法院解决分歧(第62条第4款)。

541. 此项法令第124条规定,父母必须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否则由法院下令向其索取子女抚养费。

542. 此外,正如之前的报告所指出的,《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配偶双方和前配偶的抚养义务,包括妻子或前妻(解除婚姻后)在怀孕和子女出生后三年内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抚养共同残疾子女的贫困配偶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只要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第133条)。

543. 父母是自己子女的合法代表,保护他们在同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关系中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在法院,无需特别授权。

第十六条第一款(e)项

54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卫生和保健系统法》规定,男女均享有生殖选择自由权利。此项法令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妇女有权自行决定孕产和堕胎问题(第96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f)项

54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65条规定,当父母分居时,子女的居住地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于子女的利益并考虑其意见,按照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要求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参与下解决。

546. 丈夫死亡不会导致对母亲的父母权进行限制。妇女在结婚或离婚时都不会失去对自己子女的抚养权。在监护和收养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547. 在由法院解除婚姻时,配偶双方可向法院申请决定未成年子女由谁监管的问题、子女抚养费和(或)无劳动能力贫困配偶赡养费的付款安排问题、此类赡养费金额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配偶双方未达成协议和经确定该协议侵犯了子女或一方配偶的利益,由法院就所有问题做出决定。

548. 现行立法规定,妇女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其父母权。

549. 在实际当中单亲父母要求另一方抚养子女的权利得到了充分有效的行使。

550.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有关索取抚养费付款的问题通常由法院以令状形式(简易形式)审理。存在争议时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

2004至2010年间有关索取抚养费付款的案件数量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审理的案件数量总计

28,001

28,336

29,879

27,096

31,292

35,765

37,123

已宣布法院命令的案件数量

22,114

21,831

23,145

20,707

23,900

27,357

28,377

551. 实践证明,大多数索取情况是妇女向子女父亲提出的,因为解除婚姻时未成年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

552. 儿童福利机构同样有权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索取子女抚养费付款。检察长也可以代表未成年儿童提出起诉。

55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128条规定,无父母照顾儿童的抚养费由其监护人或养父母支付。

554. 父母给居住在教育、医疗及其他机构的子女的抚养费直接付到这些机构的账户,费用会按每个儿童单独记账。上述机构有权将这些款项存入银行。儿童抚养费产生的利息中有50%将用于抚养这些机构中的儿童。当儿童离开机构时,收取的抚养费付款和所得利息的50%将付到在授权银行以儿童名义开立的账户(《婚姻和家庭法》第128条)。

555. 如果法律做了规定,父母中的一方可能被法院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需要援助的成年子女重病、重伤产生的额外费用,需要支付外人照顾子女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法院可以要求父母参与支付已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未来照顾子女所需的额外费用。

55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124条规定,父母还必须照顾无行为能力需要援助的成年子女。

第十六条第一款(g)项

55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30条规定,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可根据其意愿选择他们之中一人的姓氏作为其家庭的共同姓氏,或保留各自婚前的姓氏,也可把另一方的姓氏附在其婚前姓氏之后。如配偶之一已拥有双重姓氏,则不能再增加姓氏。

558. 改变配偶一方的姓氏不会引起另一方姓氏的更改。

559. 如果解除婚姻,配偶双方有权保留共同姓氏或恢复自己的婚前姓氏。

560. 在缔结的婚姻中有超过50%的妻子选用了丈夫的姓氏。约10%的配偶偏爱增加配偶的姓氏。

56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4条保障了妇女的专业和就业权。结婚后,妇女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影响。第12条第2款规定,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天赋的,是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它们决定着法律和其他规章条例的内容和应用。

第十六条第一款(h)项

562. 根据《民法》第223条,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通过协议规定该财产按比例分割或完全属于其中一人或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

563. 珠宝及其他奢侈品除外,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物品(服装、鞋等),虽然在购置时使用过配偶的共同资源,但被认定为使用该物品的配偶一方的财产。

564. 处置或出售共同财产的交易需经另一方同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33条规定,如未遵守该条款,则交易无效,或一方配偶因此有权起诉另一方。

565. 在实际当中广泛应用了这些法律条款。例如,阿拉木图市阿尔马林斯基区第二法院在2010年3月5日的判决批准了A.A. Dosymkhanovaya女士对其配偶B.A. Kozhaniyazov先生的起诉要求,认定买卖三居室公寓的协议无效。

566. 法院查明,Kozhaniyazov先生于2007年1月8日就购买阿拉木图市的一处三居室公寓同“ZhSK Invest-1”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临时协议,并因此获得了银行贷款。

567. 2008年6月25日,“ZhSK Invest-1”有限责任公司同Kozhaniyazov先生及其母亲Z. Kozhaniyazov女士签署了更换买主协议,根据该协议Kozhaniyazov先生的所有权利、债务、责任和风险均转给其母亲。2008年7月18日,Kozhaniyazova女士同“ZhSK Invest-1”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购买该公寓的协议。所有上述交易都是在未经Dosymkhanovay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56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32和33条,且考虑到有争议的财产是在Kozhaniyazov先生和Dosymkhanovaya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因此,法院批准了她关于认定交易无效的起诉要求,且认为该财产为共同购置,确定了她的所有权份额。

569. 配偶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或在解除婚姻后应一方的要求进行,还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便索取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时进行。出现纠纷时,由法院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并决定配偶双方各自的份额。

570. 为满足未成年子女需求专门购买的物品(服装、鞋、学习和体育用品、乐器、儿童书籍等)不进行分割,无偿转让给拥有子女监护权的配偶一方。

571. 配偶双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从共同财产中存入银行的存款归子女本人所有,不属于配偶共同财产的分割范畴。

572. 根据《民法》第188条,所有人有权持有、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受法律认可和保障的自行决定持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此项规定对男女具有同等效力和实际应用性。根据婚姻和家庭法,婚约不会限制配偶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资格,以及他们就其权利保护提出起诉的权利。

573. 《民法》第6条规定涉及遗产问题,根据此项条款,公民在行使继承权时没有任何性别限制。妇女在继承任何类型遗产方面拥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二款

574. 国内立法没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相抵触的关于童年订婚的规定。尚未记录涉及童年订婚的案件。

四.结论

575. 哈萨克斯坦正采取一系列旨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具体措施。

576. 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6-2016年性别平等战略》、两项新的与性别有关的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和《防止家庭暴力法》。对法律规章进行性别分析的准则获得批准,每年出版《哈萨克斯坦的男女统计资料汇编》。总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所有立法旨在实现男女事实上的社会平等。

577. 在报告所述期间,妇女在议会的代表有所增加,目前妇女在代表总人数中占14%,是上届议会(2004年)的两倍。在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中,妇女人数占17%,其中在科斯塔纳亚州的地方代表机构中,妇女人数达到了30%这一阈值。政府中有3名女部长(占15%),妇女在公务员队伍中占53%。在就业者中妇女达到49%。根据国家总统的指示,正在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以在2016年之前提高妇女在决策一级的地位。

578. 继续开展公众性别教育工作。自2007年起,在学前、普通和高等教育系统的课程中引入性别平等问题。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国家十二年制中等教育准则中。

579. 落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2010年保健事业改革和发展国家方案》,致使出生率增长了25%,总体死亡率下降了11%。母婴健康指数有所改善。母亲死亡率降低了三分之一以上,婴儿死亡率降低了15%。预期寿命比2004年延长了2.2岁,为68.4岁,其中,妇女寿命延长了1.3岁,为73.3岁,男性寿命延长了2.9岁,为63.5岁。初级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包括一年一次的体检、积极观察和治疗,以及为查出宫颈和乳房癌前期病状而进行筛查。在全国偏远农村地区还为妇女检查建立了配有数字设备的乳腺X射线移动检查站。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可免费获得药物。

580. 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可获得法律保护。国内设立了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执法当局和法院工作人员、医疗和社会工作者知晓现行立法,并开展有目标的宣传运动以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581. 总之,哈萨克斯坦正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委员会2007年关于执行《公约》的建议。

582. 然而,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依然面临职业隔离。尽管平均工资有所增长,但妇女的平均工资仍比男子少三分之一。妇女健康情况依旧欠佳。男女预期寿命的差距为9.8岁,比世界发达国家高出了1.4至2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性剥削并未消除。

583. 哈萨克斯坦政府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