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里巴斯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21日第1765和1766次会议(见CEDAW/C/SR.1765和CEDAW/C/SR.1766)上审议了基里巴斯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IR/1-3)。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IR/Q/1-3,基里巴斯的答复载于CEDAW/C/KIR/RQ/1-3。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提交时间晚了13年9个月。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就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的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由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长塔奥巴·凯亚率领,成员还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公约》于2004年对其生效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4年《家庭和平法》,把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b)2015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规定男女机会平等,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c)2013年《教育法》,禁止以怀孕或育有子女为由对女学生采取纪律措施;

(d)2013年《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法》,规定监护权的确定应符合儿童最佳利益。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作出了下列努力:

(a)通过2013年《宪法(修正)法》,设立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

(b)实行《2011-2021年期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c)实行《2019-2021年期间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计划》;

(d)2013年实行《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政策》,使《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法》得到落实;

(e)2004年在基里巴斯警察局设立打击家庭暴力和性犯罪部门。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9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理上(法律)和实际上(实质)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把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为此实行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受关注程度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关于妇女权利的各种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和公众对男女实质平等的概念、《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仍然普遍缺乏认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以便:

(a)提高公众对男女实质平等概念的认识,确保妇女尤其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用的补救办法;

(b)在政府官员、议员、公职人员、警察和maneaba(社区委员会)中,包括在边远岛屿,就《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定期开展有系统的能力建设。

统一法律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立法框架,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例如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以设立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并颁布了《就业和劳资关系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使所有国家法律都与《公约》保持一致。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包括民间社会和信仰组织在内的相关伙伴合作,审查所有歧视性法律,特别是与妇女参与社区委员会等各级决策机构有关的习惯法,以及《土著土地条例》关于继承权的第16章、《公民身份法》和《宪法》。

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第3条承认,“基里巴斯的每个人,无论其种族、原籍地、政治意见、肤色、信仰或性别如何,都有权享有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保护人们不受歧视的第15(3)条在其关于歧视的定义中,没有把性别或社会性别载列为禁止的歧视理由。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按照《公约》第一条,在《宪法》或其他立法中纳入关于歧视妇女和女童的全面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承认交叉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任何相关的新法律或修订后法律都禁止基于性别或社会性别的歧视。

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家庭和平法》,把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应向幸存者和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援助方案只有1名律师。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方面,缺乏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2017年报告的1 110起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案件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调查与起诉数量、对犯罪人判刑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这些案件中有82%涉及女性受害者,11%涉及不满18岁的女童。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及时调查妇女和女童作为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性别暴力(特别是性暴力)案件,起诉被告人,充分惩处犯罪人;

(b)确保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及时获得补救,包括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支持以及经济赔偿;

(c)解决法院中与人身和沟通无障碍有关的问题,包括法院诉讼程序中缺乏程序便利和以残疾为由剥夺法律能力的问题;

(d)确保司法机构,包括非专业法官接受关于妇女权利的系统培训;

(e)加快开发司法数据库,提供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罪行、处罚、救济以及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数据。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设立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由副总统担任负责人,并在该部设立妇女发展司,作为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妇女发展的协调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发展司的技术专长有限,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在边远岛屿开展的外联活动有限,影响评估方面的协调、监测、评价和监督安排薄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个国家机构的任务授权可能仅限于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没有涵盖《公约》所规定的全部妇女权利。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发展司拥有充足资源,以便在包括边远岛屿在内的缔约国各地开展活动;向该司提供技术专长,以便在所有部门制定和实施涵盖《公约》所载全部权利的活动;使该司拥有适当的任务授权和能力,以便对各项提高妇女地位举措、监测工作和影响评估进行有效协调。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设立国家人权工作队,以协调和便利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接触,并欢迎在司法部设立人权股,同时充任工作队的秘书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作队可用于开展工作的资源有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工作队,提供充足资源,使其成为负责报告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以及执行联合国人权机制所提各项建议并采取后续行动情况的国家职能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下开展合作。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9年开展了考察工作,探讨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鉴于太平洋区域几个小岛屿国家可用的资源有限,有可能设立区域人权机构。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或区域人权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具体的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缔约国有效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及性别平等。

民间社会组织

23.委员会欢迎多样化民间社会和妇女人权组织的存在,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组织获得资源的机会有限,这影响了它们在缔约国独立促进、监测、评价和倡导推进妇女权利的能力。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为妇女和女童给予缔约国尚未提供的服务的妇女人权组织提供充足财政支助,加强与这些组织的协作,执行推进妇女权利的计划和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信仰组织支持执行《公约》,开展关于性别问题的提高认识方案,为信仰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关于《公约》的教育。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允许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为实现男女实质平等采取任何此类措施,例如实行法定配额以提高妇女在选举和任命政治职位中的代表性。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在议会和政府中实行妇女代表性法定配额,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关于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包括实施积极育儿方案和基里巴斯男性行为改变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依然存在。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实行一项全面战略,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方案,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包括宗教领袖和传统领导人,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定期监测和审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b)促进公众、传统领导人和信仰组织之间的对话,以便按照《公约》的规定增进对文化和宗教的理解,促进教会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解读宗教经文;

(c)加强利用电台等媒体,作为接触公众和促进行为改变的重要途径,让妇女参与规划和制作电台节目。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采取各种措施,包括《2011-2021年期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这份文件推动在2014年通过《家庭和平法》,把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在基里巴斯警察局设立打击家庭暴力和性犯罪部门;在卫生和医疗服务部设立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部门;设立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工作队,由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主持;设立妇女儿童危机中心;设立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安全网机构间协议;设立第一个家庭暴力问题国家咨询框架。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高发,15至49岁妇女和女童中,有68%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暴力或性暴力;

(b)缺乏资料,无法说明缔约国在妇女遭受来自伴侣的性别暴力案件报告量增加的情况下作出的反应,包括缺乏关于调查与起诉数量和对犯罪人判决情况的资料,以及关于对受害者支助的资料;

(c)《家庭和平法》没有得到执行,该法也没有对婚内强奸作出定义;

(d)没有为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指定安全空间。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执行《家庭和平法》和《2011-2021年期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制定和实施一个监测和评价机制,包括收集关于根据《家庭和平法》获得援助的妇女和女童的分列数据,以及关于起诉数量、对犯罪人的判决情况及获得赔偿的受害者和幸存者人数的资料;

(b)确保基里巴斯警察局、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以及妇女发展司在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方面所遵行的标准作业程序把向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司法救济和支助作为优先考虑;

(c)修订《家庭和平法》,对婚内强奸作出明确定义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为执行该法及相关行动计划分配必要资源;

(d)在缔约国各地为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指定安全空间。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禁止利用卖淫营利,注意到没有关于贩运女童和青年妇女案件的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女童和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这些女童和妇女被称为ainen matawa),特别是在外国渔船上从事卖淫活动,面临性传播感染和意外怀孕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把国内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基里巴斯家庭健康协会加强措施,为卖淫女童和妇女提供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以及其他支助服务、受教育机会和替代创收机会,为卖淫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b)建立机制,监测《刑法典》的执行情况,执行法律,打击为女童和青年妇女卖淫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利的人,包括船长、酒吧老板和旅馆老板,并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把国内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

(c)消除导致利用女童和青年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包括父权控制和家庭暴力、无法接受中学教育以及贫困,特别是在边远岛屿。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任命妇女担任国际使团团长。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政府、议会和边远岛屿社区委员会的比例极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2016年选出的46名议员中,只有3人是妇女;2019年,在14个部长职位中,没有一名女性获得任命。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特别是担任决策性职位的重要性,确保希望参选或担任公职的妇女能够获得竞选资金,为这些妇女开展政治竞选和领导技能培训;

(b)通过一项关于性别均等的法律,以期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在议会、政府和社区委员会,实现妇女的平等代表性。

国籍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女性国民不能与男性国民平等地把国籍传给本人的子女和外籍配偶。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宪法》第21、26和29条以及《公民身份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让缔约国的女性国民能够在与男性国民平等的基础上,把国籍传给本人的子女和外籍配偶。

教育

3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基础教育中实现性别均等,并确保头九年的教育免费。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根据《基里巴斯教育改善方案》把性别平等纳入学校课程,并于2015年实行《全纳教育政策》,以支持落实《教育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中学后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妇女的成绩明显低于男子,而且女童和妇女过多地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学科和职业领域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支持怀孕女童和妇女以及年轻母亲继续接受教育。

38.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3(确保所有男女平等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技术、职业和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建议缔约国:

(a)鼓励女童和妇女选择海事科学、技术和工程等非传统学科;

(b)向怀孕女童和妇女以及年轻母亲提供充分支持,使她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c)改善主流学校的无障碍环境,消除人身和沟通方面的障碍。

就业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就业和劳资关系法》,规定男女机会平等,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说明公务员制度中不存在性别工资差异。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向有子女的劳动妇女提供的支持不足:私营部门雇主只需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25%;12周产假必须在预产期前6周和分娩后6周内休完;没有哺乳场所和日托中心;没有关于陪产假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私营部门存在性别工资差异,妇女事实上被排除在渔业工作之外,妇女承担了过多的社区工作负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妇女就业有关的统计数据,也没有集体谈判协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有子女的劳动妇女的支持,大幅增加产假期间的薪酬,消除对妇女选择何时休产假的任何限制,提供哺乳场所和日托中心,引入带薪陪产假;

(b)为实施与国际劳工组织商定的《体面工作国家方案》分配必要资源,支持妇女从非正规就业过渡到正规有偿就业;

(c)确保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从事渔业工作,确保男女平等分担社区工作;

(d)针对工作场所的薪酬不平等、优待男子和性骚扰案件,引入申诉机制;

(e)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就业关系统计数据。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2019-2021年期间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计划》,其中包括一个具体的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创业融资方面依然面临障碍;

(b)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无法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无法享受社会保护和补偿方案;

(c)妇女出售产品的市场内没有厕所和个人卫生设施;

(d)缺乏数据,无法说明妇女取得企业和账务管理证书如何对其收入和维持体面生活能力产生影响,还缺乏关于妇女从事管道、木工和机械工程等行业的数据;

(e)缺乏一项长期战略来确保旨在促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各项方案可持续。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能够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出台政策,促进妇女创业,提升其创业技能;

(b)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能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这些妇女制定协调一致的社会保护和补偿方案;

(c)在妇女出售产品的市场提供厕所、环境卫生设施和个人卫生设施;

(d)建立关于各个经济部门妇女状况的数据库;

(e)出台关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长期政策和方案,定期监测这些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实效。

健康

4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提供全民免费保健,包括孕产妇保健,欢迎缔约国通过《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会和信仰组织的保守言论质疑妇女获得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药具的权利,损害了女童和妇女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机会。委员会还对大量少女怀孕表示关切,其中许多都是意外怀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禁止堕胎。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面向民众和目标群体特别是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政界人士,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传统或宗教言论对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不利影响;

(b)在各级教育系统中推广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以及方便青年的计划生育服务等,以防止少女意外怀孕和性传播感染;

(c)实行一项国家计划,促进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确保女童和妇女,包括残疾女童和妇女能够在保密条件下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及信息;

(d)修订《刑法典》第67章,使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或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并使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刑罪化。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4-2023年期间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联合执行计划》,欢迎妇女参加国家专家组,该专家组对《计划》进行了中期审查,并在其中纳入了性别视角。委员会还欢迎妇女参加关于制定这些计划和框架的协商。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执行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方案中的参与有限;

(b)农田海水泛滥和井水污染对妇女获得食物、水、薪材和药用植物造成影响;

(c)妇女对作为缔约国长期适应战略一部分的移民政策的参与有限。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妇女,包括弱势妇女群体参与实施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举措;

(b)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获得资源和生计的具体影响,确保她们不会受到过度影响;

(c)审查“有尊严移民”政策及类似计划,确保妇女更多参与国外就业机会,尊重妇女的能动性以及在流动问题上作出的选择。

农村妇女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设立边远岛屿妇女联络处,并在社区委员会设立社会福利干事职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高等教育机会和有偿就业方面面临障碍。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向边远岛屿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在内的保健。

妇女获得土地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习惯法和《土著土地条例》第16章没有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在有关土地继承、租赁和使用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妇女的意见。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土地使用、所有和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修订《土著土地条例》,废除关于妇女获得土地的歧视性习惯法条款;

(b)对社区领袖、法官(包括非专业法官)和治安法官开展有系统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以维护妇女的土地权;

(c)确保妇女充分切实参与土地租赁和使用协议的谈判,确保她们的生计不会受到此类协议的不利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被广泛用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习惯法赋予男子凌驾于妇女之上的权力,可能导致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限制妇女在性和生育方面的选择,并在子女监护和继承问题上歧视妇女。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家庭法,以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包括在子女监护以及妇女和男子拥有和继承土地及其他婚内财产的平等权利方面;

(b)加强努力,提高宗教领袖和传统领导人以及包括边远岛屿民众在内的广大民众对歧视性习惯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数据收集和分析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状况、地点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而为了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确定歧视的程度和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知情政策以及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涉全部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进展情况,必须提供这些数据。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关于性别相关问题的指标体系,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把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之间的合作。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对《宣言》和《纲要》执行情况进行25周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

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各项文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8、22、30(d)和46(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份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应交日期是2024年2月。报告应按时提交,涵盖提交报告之前的整个时期。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