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萨克斯坦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2月14日第1193次和第1194次会议(见CEDAW/C/SR.1193和1194)中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AZ/3-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AZ/Q/3-4号文件,哈萨克斯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KAZ/Q/3-4/Add.1号文件。

A.导言

* 委员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 ( 2014年2月10日至28日 ) 上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同时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为回应委员会在对话期间的口头提问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主席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来自Majilis(议会下院)、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司法部、教育与科学部、经济和预算规划部、区域发展部、文化与信息部、内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公共卫生部以及外交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AZ/2)以来,通过采取以下立法措施取得的进展:

(a)《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2009年);

(b)《防止家庭暴力法》(2009年);

(c)《养老金法》(2013年),统一男女退休年龄。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速消除歧视妇女和促进性别平等,努力改进政策框架,所采取的方法诸如通过:

(a)《2006-2016年性别平等战略》;

(b)以提供妇女保健为重点的《2011-2015年国家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

(c)设立“Damu”发展企业家精神基金,该基金拥有试图鼓励女性创业精神的各种项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2009年);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

(e)《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采取从现在到下一次根据《公约》提交定期报告期间为落实本结论意见所需采取的步骤。

《公约》知晓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8.尽管注意到依据缔约国《宪法》第4(3)条,《公约》和缔约国批准的其他国际条约可直接适用且优先于国内法,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最高法院努力推动更好地理解《公约》条款,但《公约》知晓度不足,没有得到直接适用,并且对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委员会尤为关切,没有涉及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法庭判例,且有报道称,国内法院只在少数判例中直接援引或适用了《公约》条款。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强现有方案,确保在包括政府官员、议员、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社区领袖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中充分宣传《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便在缔约国中建立妇女人权意识;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及其执行方式的认识,包括促进获取在缔约国最高法院网站上发布的、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联合国法律文件简编;

(c)按照《任择议定书》对司法人员和法律人士开展委员会判例培训,必要时在法庭诉讼程序期间适用和援引《公约》。

歧视妇女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通过的《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包括禁止基于性和性别歧视妇女。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该法中的性别歧视定义不包含《公约》第1条所述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要素。

11.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意见(CEDAW/C/KAZ/CO/2,第12段),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在宪法或其他适当国家法律中通过包含公共和私人领域中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妇女的全面法律定义,并根据《公约》规定禁止和制裁这种歧视。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在面临性和性别暴力与歧视时极少寻求正义和法律责任,并且当她们启动诉讼程序时,往往受到一系列障碍的阻挠,例如社会污名化和长期贬抑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不能充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表示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针对寻求正义的妇女的污名化和贬抑的定型观念;

(b)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禁止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立法适用的系统培训;

(c)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确保妇女切实获得正义,尤其是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酌情支持非政府组织,促进全国各地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暂行特别措施

14.缔约国设定了妇女在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决策层中的代表比例达到30%的目标,缔约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暂行特别措施未在《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适用,以加速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妇女代表性不足的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6.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意见(CEDAW/C/KAZ/CO/2,第13段),仍然关切持续存在的某些有害做法和传统,以及重男轻女的观念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尤其是将妇女描写为照顾者的作用和责任。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陈规定型观念促使某些族裔群体中童婚和一夫多妻制的有害做法增加,因而加剧妇女在社会中的不利和不平等地位。

17.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意见(CEDAW/C/KAZ/CO/2,第14段),敦促缔约国:

(a)加强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努力,以教育人们,提高对社会各级持续存在的基于性的既有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b)扩大关于这些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权利的不利影响的公众教育方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特定社区;

(c)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抵制童婚和一夫多妻制;

(d)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性别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欢迎2009年通过《家庭暴力法》,同时关切缺少将一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盯梢,定为犯罪的立法。委员会还关切,根据《刑法典》和《最高法院法令》第120条,强奸罪的定义仅限于进入阴道的性交,且暴力或暴力威胁是这一罪行的必要因素。委员会进一步关切,没有为针对暴力受害妇女的危机中心和庇护所提供足够和经常性国家供资。委员会关切,《刑法典》对以下两种情况做出了区分:当被控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并承诺“补偿伤害”时,妇女服从和解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被起诉的其他罪行。委员会还关切,只有在受害人提出申诉时才可以起诉暴力行为。委员会尤其关切,由于有罪不罚所造成的沉默文化,家庭暴力案件出现不报现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计划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19.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以往的建议(CEDAW/C/KAZ/CO/2,第16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修订立法框架时利用《公约》、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判例,确保经修订的2009年《家庭暴力法》和《刑法典》全面涵盖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盯梢;

(b)建立有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鼓励报告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c)确保有效调查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所有申诉和当然起诉,确保以适当的制裁处罚行为人;以及废除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任何形式的调解与和解;

(d)修订立法,确保强奸罪的定义符合《公约》规定以及《任择议定书》中委员会的判例;

(e)确保对危机中心和庇护所融资问题提出修正的法律草案规定由这些设施所在的缔约国提供足够和经常性供资;

(f)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欢迎对有关贩运的法律做出某些修正的法案于2013年7月生效,并欢迎2007年《旅游法》的修正,以期禁止利用旅游业组织哈萨克斯坦公民非法离境前往外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是一个主要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中转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对贩运罪报告率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虽然从事卖淫的妇女可以得到保健服务,但是没有关于旨在解决卖淫问题的各项方案的数据,包括针对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本原因,确保受害人的复原和融入社会,包括通过为她们提供庇护所、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替代性创收机会等方式;

(b)加强旨在促进报告贩运罪行和及早发现沦为贩运受害人的妇女和女孩的提高认识活动;

(c)加强旨在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的各项努力,以预防贩运,包括交流信息以及协调起诉贩运人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与独立国家联合体和该区域其他国家;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旨在解决卖淫问题的现有方案的数据,包括针对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取得的进展,指出缔约国建立了任命最合格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名册。委员会还指出,《2006-2016年性别平等战略》设立了在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职位上妇女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0%的目标。但是,委员会仍表关切,在立法机构(议会和地方当局)以及在政党、公共服务和外交部门领导职位上,尤其是决策层,妇女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没有选举法所设想的自愿或强制性配额。

23.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意见(CEDAW/C/KAZ/CO/2,第22段),建议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有效落实《2006-2016年性别平等战略》,并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建议,通过更规范的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包括外交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考虑审查现行选举法,确保暂行特别措施或配额在立法框架中有所体现。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各政党应采取具体措施,增强妇女在政党中的领导作用。

国籍

24.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登记国籍不明者和确保他们获得基本服务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关切仍然存在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无国籍人,由于没有身份证和在缔约国的居住证明,她们在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服务方面继续面临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大量的生育没有在缔约国登记。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旨在加快无国籍妇女和女孩合法化的方案,确保她们可以充分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

(b)加强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贫穷的农村妇女了解与国家出生登记有关的要求,并能便捷地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提供的包括出生证明在内的出生登记服务。

教育

26.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和女孩教育程度较高,但委员会却对以定型观念选择科目和课程表示关切,这种情况反映在就业中,妇女集中在卫生和服务业等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领域。委员会还关切,由于童婚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女孩辍学。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鼓励女孩和青年妇女选择非传统的学习和职业领域,并实施向男孩和女孩提供全方位教育选择咨询服务的方案;

(b)通过制定综合战略,打击童婚现象,降低女孩辍学率。除其他外,综合战略应重点关注提高父母、社区领袖和公众对童婚这一有害习俗的认识;

(c)把与年龄相适应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针对青春期女孩和男孩的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的全面性教育。

就业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妇女就业集中的部门增加工资方面取得了进展,2013年6月通过采纳《养老金法》,实现了男女退休年龄的统一。不过,委员会仍关切长期存在的男女薪资差距、妇女高失业率,以及长长的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共299个专业。另外,委员会仍关切劳动力市场中持续存在的男女职业隔离,以及妇女集中在低薪就业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国内法中缺少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定。

29.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意见(CEDAW/C/KAZ/CO/2,第24段),呼吁缔约国:

(a)按照“2020年就业路线图”加大力度,通过除其他外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来降低妇女失业率;

(b)加强努力,以消除结构性不平等及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采取措施,除其他外通过在妇女集中的部门对工资进行一致审查来缩小和弥合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

(c)审查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领域清单,考虑改善被认为对妇女健康有害的工作领域的条件,以促进妇女进入这些行业;

(d)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急需通过综合立法,以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

保健

30.缔约国通过旨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产前方案,以及侧重于为妇女提供保健的《2011-2015年国家保健发展方案“Salamatty Kazakhstan”》,在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取得了进展,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尽管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口数量低,但新报告的艾滋病毒病例增长率却大大超过人口增长率,病情妇女仍是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人群。委员会还关切,缺少社会和监狱中需要药物依赖性治疗且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吸毒妇女的数据。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免费获得避孕药具不在国家保障的免费医疗服务清单之列。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紧落实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各项战略,尤其是预防战略,继续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妇女和男子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包括怀孕妇女,以防止母婴传播;

(b)详尽收集有关监狱和社会中吸毒妇女的数据,以确定问题的程度,从而制定适当的药物依赖性干预措施,确定需要医疗服务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数量;

(c)考虑在国家保障的免费医疗服务清单上增加妇女可免费获得的全面的避孕药具,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青少年。

弱势妇女群体

32.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采取老年人行动计划并努力改善残疾妇女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生活,委员会仍然关切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培训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继续面临各种困难。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特别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平等享有获得保健、培训、就业的机会和其他权利;

(b)扩大妇女获得低息小额金融和小额贷款的途径,使她们能够参与创收活动,开办自己的企业。

婚姻和家庭关系

34.委员会对存在传统婚姻和宗教婚姻表示关切,这些婚姻完全基于宗教仪式和习惯传统,包括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一旦婚姻解除,将否认对妇女和儿童的法律和经济保护。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切实执行其立法,并在这种宗教婚姻或习俗婚姻解除后保护妇女的权利,不论登记与否。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38.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条款,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以及2015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3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落实《公约》条款,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将结论意见及时传达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地方、州、国家),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适当传播其结论意见,以推动实施工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段和29段b项和C项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42.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8年2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4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