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大韩民国

1.2007年7月31日,委员会第801次和第802次会议审议了大韩民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OR/5和CEDAW/C/KOR/6)(见CEDAW/C/SR.801(B)和802(B))。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OR/Q/6,大韩民国的答复载于CEDAW/C/KOR/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内容翔实并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两性平等和家庭事务部长率领,成员包括外交外贸部、司法部、劳动部、政府行政和内务部的政府部门代表,他们在《公约》所涵盖的众多领域拥有技术专长。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1999年8月撤回了对第9条的保留。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6年10月18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委员会1998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KOR/4)以来,该国已经颁布和修订了多项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推动两性平等以及旨在遵守《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的法律和法律条文。委员会尤其欢迎通过了旨在废除“家长制度”的《民法》修正案,这一制度是大韩民国国内性别歧视的最典型例子。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而做出的努力。这体现在两性平等和家庭事务部的资源大量增加,职能部委内出现了妇女政策协调委员会、两性平等政策高级协调员以及妇女政策小组。

8.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在各项政府政策中纳入两性平等观念,并于2006年制定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政策。

9.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1年设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该人权委员会依据包括两性平等在内的18个不同要素对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和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的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1.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05年制定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修正案表示欢迎。此项修正案为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的其他保留铺平了道路。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确定撤回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的具体时间。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具体时间框架内撤回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

13.《公约》在缔约国有关妇女法律上平等的国内法律系统和立法框架中具有直接适用性,委员会对此予以肯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订有各种法律和政策,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划程序冗长,在有效执行《公约》包括关于妇女参政和就业领域在内的所有条款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1984年批准《公约》以来,该国国内尚无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援引《公约》的先例,这表明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妇女本身还未充分了解《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和加快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设立明确和有时限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有效监测和评估影响、长期趋势、在实现目标和目的方面的进展以及取得的成就;必要时采取纠正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法,包括通过加强并大力利用现有的补救措施。它还吁请缔约方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对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并增强妇女对其权利的了解及主张这些权利的能力。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87年的《平等就业法》涉及直接和间接歧视问题,规定了工作场所男女平等待遇,还注意到《全国人权委员会法》涉及若干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相关国内法律中订立禁止歧视规定,以适用根据《公约》第一条订立、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覆盖《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也未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适用这一定义。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列入符合《公约》第一条、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覆盖《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禁止歧视妇女条文,并适用于私营部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a)款大力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政府官员、立法人员、法官和律师以及民众对歧视妇女行为的性质和《公约》实质上平等的概念的认识,以期加快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原则。

17.委员会欢迎对《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以及《惩治性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的修正,但委员会对未将婚内强奸定性为刑事罪表示遗憾。委员会依然特别关切的是,根据《惩治性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仅在受害人投诉情况下才对性暴力犯罪提出起诉。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案、起诉和定罪率很低。缺乏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和资料,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暴力侵害妇女作为一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处理,并在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们认识到所有此类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婚内强奸刑事定罪,并去除有关须受害人投诉方起诉性暴力犯罪行为的规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包括获得保护令,并能利用数量充分的安全避难所及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敏感认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支持。它促请缔约国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起因及后果收集数据、进行调查,并使用此类数据作为今后的综合措施和定向干预措施的依据。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统计数据和所采取的措施的结果。

19.委员会对持续存在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及缺少有关此类现象的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一方面对被迫卖淫的受害人有权获得援救、保护和改造表示欢迎,另一方面又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法律,所谓的自愿娼妓会被起诉,而初犯嫖客如果参加旨在教育此类初犯者的“嫖客改造学校”活动,就不会受惩罚。委员会还对继续普遍存在的“援交”现象感到关切,在此类行为中,少女为了钱财而与年长男子发生性关系。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从警方和国际渠道收集和分析数据,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更加努力地与来源国、途经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防止贩运活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卖淫的法律,以确保卖淫妇女不被刑事定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娼妓重返社会提供便利,并为受卖淫活动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改造和增强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少女提供教育方案以制止“援交”。

21.委员会注意到已拟订一项法律草案来规范婚介机构,同时对国际婚姻数量增加表示关切,因为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外国妇女因婚姻和剥削等目的而被贩运至大韩民国。委员会并对此类婚姻中普遍存在家庭暴力表示关切。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迅速颁布规范婚介机构活动的法律草案,并制定更多政策和措施,以保护外国妇女不受婚介机构、贩运者和配偶的剥削和凌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受丈夫凌虐的妇女提供各类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允许她们在寻求补救期间留在国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外国妇女了解自身权利和各类补救措施,包括用于保护其免受家庭暴力伤害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和计划以增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如《政党法》和关于增加公共职位中妇女管理人员的五年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界、特别是在许多领域(包括国会、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外交部门、学术界和私营部门)的决策工作中的代表比例持续偏低。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并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进一步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快速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民选和委任机构、包括在学术界和私营部门中的代表比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女领导人推广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现行训练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对妇女全面平等参与社会各级决策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它请缔约国认真监测所采取措施的实效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信息。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思想以及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仍然非常顽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反映于女性的学习专业和职业选择、有限的公共和政治参与以及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地位。委员会同时担心这些陈规定型观念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源。

2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要求,采取持续、系统的措施,打破歧视妇女的各种顽固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措施中应当包括针对成年男性和男孩以及成年女性和女孩的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活动,以期消除与家庭社会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措施实行中特别注重农村地区并定期监测和评估影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进行多样化教育选择,要考虑他们今后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和机遇。还呼吁缔约国解决陈规定型观念、男女间不平等权力关系以及妇女地位卑下的问题,这些都是导致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在内的歧视妇女行为长期存在的因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积极形象,宣传男女在私人和公共空间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责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而采取各项措施,譬如妇女资源发展综合计划、扩大女性就业措施和《平等就业法》修正案等。但是,委员会对妇女面临的严重不利条件表示关切,包括:一些低收入行业中女性集中,相当高比例的妇女从事非正规工作,外包和承包等各种灵活就业形式,以及与此相关的缺乏工作保障和福利,男女工资差距很大。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现有的劳动立法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规避法律,不为女性工人提供工作保障。委员会尤其担心的是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妇女伸张权利的控诉机制。委员会同样也担心妇女可能不愿意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后寻求救助。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实现和保障劳动力市场男女机会平等。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教育培训消除男女职业分隔。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认真监测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确保企业为女性获得全职正规工作提供更多机会,以期增加从事正规工作的女性数量,并让女性占大多数的非正规就业工人也享有福利保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切实执行《平等就业法》有关同工同酬的条款。委员会并吁请缔约国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到位,确保现有立法得以执行,并确保为妇女劳动权利受侵犯后提出投诉提供相关程序。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补救措施到位,让妇女知晓自身权利以及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使得她们可以利用司法途径,伸张自身权利。委员会同时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妇女平衡家庭和工作责任,推广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做法。

29.委员会对许多妇女依赖有工作的家庭成员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对20岁至24岁女性的高流产率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担心在生物技术应用中可能没有充分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权利。

3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监测所有女性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预防意外怀孕措施,包括强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并特别注重20岁至24岁年龄段妇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用于生殖和研究目的的捐卵和采卵进行法律规范,以保护参与生物技术应用活动的妇女的人权,并从医护质量和是否遵守法律伦理标准两方面进行定期监测。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修订《生物伦理和生物安全法》,要求生殖和研究用途的捐卵采卵必须要有当事人女性在知情情况下自愿做出的书面同意决定。委员会同时吁请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有关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以此为框架制订具有性别和年龄敏感性的卫生政策和方案。

31.委员会对于某些妇女群体中贫穷妇女人数日增,尤其是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普遍贫困现象表示关切。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并在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中采取具体措施全面解决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所采取措施的实效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解除婚姻时,《民法》不能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因为此项法律未规定妇女有权平分婚姻期间积累但仅以一方配偶名义登记的财产。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民法》,并根据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问题的《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进行必要修正,给予妇女获得在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平等权利。

35.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将法定结婚年龄与《公约》要求一致的一项《民法》修正案已提交国会审议,但委员会还是关切地注意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依然为女性16岁,男性18岁。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努力尽快颁布《民法》修正案,将女孩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以便使之符合《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以及《儿童权利公约》。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

38.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

3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大韩民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0.委员会请大韩民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0年1月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