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局举报的案件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强奸,包括强奸未遂

2005

3317

3439

3145

3313

3517

3126

腐败

76

62

182

107

252

177

133

资料来源:肯尼亚政府,规划和国家发展部,监察和评估局,《2005-2006年第三次年度进展报告》,第124页,《2008年肯尼亚经济概览》和肯尼亚警察局。

上文表1报告的数字不包括2007年底和2008年初选举后暴力事件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高发的强奸妇女和少女案。据报道,在此期间,有1500名妇女被强奸,其中很多人被轮奸,并因此感染上艾滋病毒。有人猜测,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妇女人数实际上可能更多,但是在此期间发生的许多强奸案都因法治瘫痪和不少强奸受害者后来遇害而未能上报。肯尼亚选举后暴力问题委员会的报告“Waki 报告”指出,鉴于案件发生的背景,性暴力案多为轮奸和个体强奸——其中很多都是受民族狂热的驱使,以及骇人听闻的切割男女生殖器的暴虐行为。

很多性暴力事件受害者还遭受了其他创伤,失去家人、房屋、财产、无家可归或无处寻求帮助,落得孤苦伶仃的境地,或者因无活路而进了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营。有人指控说,性暴力施行者包括肯尼亚安全部队和总务股成员、武装部队和警察署成员以及治安部队成员。为了处理有关安全部队参与了性暴力的指控,警察部队成立了一支工作队,对受指控的涉嫌警务人员开展调查。

推进这些新的立法工作面临各种挑战,包括如何更好地利用政治意愿并鼓励人们参与促进两性平等的活动。民间社会组织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对本国男女开展了有关人权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第 3 条 —— 促进妇女发展和进步的措施

在上文第2条项下详细阐述了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在许多方面都能实际提高妇女在各领域的地位。然而,在本条项下,有必要详细说明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所采取的特别措施。

政策和机构框架——2003年国家选举结束后不久即建立了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这表明政府开始重点关注妇女的地位和状况,以及妇女参与国家各个领域生活的情况。在该部的赞助下,通过了2006年关于两性平等与发展的第2号会期文件,它体现了政府的两性平等与发展政策。文件说明人们已承认两性不平等的存在,这种不平等是造成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原因。文件还表明了政府对消除现有各种不平等的承诺。两性平等与发展政策是政府承诺的一部分,政府准备根据其加入的两性平等和人权问题国际文书解决两性平等关切问题。

两性平等与发展政策表明,政府决心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明确规定努力提高妇女地位。该政策的总体目标是确保赋予妇女权力,并将她们的需要和关切纳入国家所有部门发展的主流,以便她们能够参与各种发展活动,并能平等地从中受益。该政策强调需要重点关注赋权战略,这一战略不仅要具体说明部门内部的各种基本联系,还要确认两性平等与发展方针的交叉性,因此,方案战略不仅应将平等作为一项目标,还应将其作为通过消除男女不平等实现两性均衡发展的机制。

两性平等与发展政策确立了相关机构、方案和活动,政府的各项具体目标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方案和活动得以实现。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服务部通过两性平等司和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支持将两性平等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就所有政府政策对妇女的影响提出建议、对妇女状况进行监测、帮助制定并执行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和战略。

两性平等与发展政策中确定的补救方案和活动包括:从制度上强化促进任命妇女担任高级决策职位的机制,在国家候选人选举或国际和地方机构人员任命以及资源调动方面努力实现两性均衡。这些方案和活动旨在改善男女参与各部门(包括就业部门)活动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状况(政策,第6-10页),并注意到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贫困妇女人数多于男子(政策,第9页)。

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发展部的建立——前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现已分成两个部。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发展部是一种新的精简高效机制,能有效促进两性平等主流化和加强两性平等国际协定的执行工作。该部制定了一项战略计划,对头等重要的工作进行指导,这些工作包括:将两性平等纳入所有发展进程的主流,在国家预算中体现两性平等观点,促进编制按性别分类的数据,为采取干预行动提供指导,加强与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和伙伴关系,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发展部拥有资质极高的专业人员。目前该部在职人员总数为1446人,完成战略计划所需的规定员额为2782人。该部在本国各地区都设有办事处,几乎每个区域都配有一名两性平等事务官员。在209个地区中,有84个配有两性平等和社会发展地区官员。该部的利益攸关方包括发展伙伴、学术和研究机构、媒体和公共关系机构、民间社会、社区组织和当地社区以及司法机构、私营部门、职能部委和政府机构。

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的进展——政府借助两性平等司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以及该部成立的其他机构,在提高妇女在各部门中的地位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些进展包括:

在所有政府部门建立两性平等协调中心(现已达到41个)促进将两性平等纳入所有政府部委和部门的主流之中;

编制服务章程,作出服务承诺,提高各个领域的服务质量;

编制《两性平等主流化培训手册》,用于协调和统一各政府和非政府行动方发起的两性平等主流化倡议;

开发一个监测评估系统,跟踪国家两性平等主流化发展情况;

制定一项《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2年);

制定一项《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2年),建立一个得到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大力支持的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职能委员会和秘书处;

制定一项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政策;

制定一项《战略计划》,阐明其使命、远景、目标、挑战、方案、活动、最佳做法和所吸取的经验教训;

与各部委合作制定具体部门的两性平等政策,如2007年制定的《教育领域两性平等政策》;土地政策草案、《农业部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等;

游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促进两性平等主流化,包括促进妇女参与各种活动和进一步实现各领域的男女平等;

开展对各政府部委和部门的调查研究,了解妇女参加各部门活动的情况及其目前的参与水平;和

努力保护妇女免遭虐待之苦,如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暴行。

妇女文化地位的提高——两性平等和社会发展司针对肯尼亚存在的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开展了一项调查,以此作为开展旨在杜绝这种习俗的各项活动的基础。在进行现状分析时,发现肯尼亚仍然存在切割女性生殖器的习俗,据报告,2003年32%女性的生殖器被切除,这与1998年的38%相比略有下降。调查还发现与过去相比,现在女孩在更小时就会被切除生殖器(过去是12-15岁,现在是7-12岁);而且,与过去由土郎医单独施行生殖器切割不同,现在多由医疗机构进行(第5页)。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措施(包括总统令)禁止这种做法,但其持续存在也有各种原因,包括:成人仪式、确保其能够顺利出嫁、家庭荣誉、控制性欲、宗教需求以及文化和民族身份认同。

遏制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教育措施和其他措施——国家在采取法律措施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方面的经验表明,仅凭这一种措施无法根除此种习俗(第7页)。政府与各合作伙伴合作,共同提出了各种教育方法,包括规劝。两性平等司目前正在采用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女孩的教育,以消除这种有害习俗。

利用现有机制减少有害的文化习俗——在文化领域,政府已经做出努力,在治理、司法和法治部门计划下,与国内某些地区当地的传统(部落)领袖合作,通过提高人权意识和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妇女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和促进对妇女权利的尊重。以尼安萨省为例,官员与长老和当地酋长Luo理事会合作,通过开展教育、提高认识讲习班和一对一的讨论促进对妇女权利的尊重。经过这些努力,至少20名被其亲属逐出夫家的妇女得以重返家园,重建居所。现在,这些地区很多地方都能够感到人们正在逐渐理解寡妇继承这种风俗的弊端,当地人们也开始认识到人权的性质和适用性,以及侵犯人权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政治和公共决策领域妇女地位的提高——《2007年政党法》(2007年第10号)颁布并生效。该法旨在确保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和事关国家政治事项的决策过程。该法第14条规定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则不予注册承认政党:存在性别不平等或鼓吹性别歧视;使用的言辞、标语、徽章或标志会造成两性分裂(第14(a)条);宪章或行为道德规范存在不符合国家宪法或任何成文法条款的歧视性做法(第14(c)条);或者同意或支持使用暴力或武力实现其政治目标(第14(d)条)。该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能明文规定所有当选议员中应有30%或50%为女性。但是,确有一项要求是至少30%的办公室职员应为女性。目前肯尼亚议会当选的女议员人数已超过平均比例,这一点给人们带来了希望,即为增加女性议员候选人所做的更多努力(早就应该这样做)不会白费。

在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妇女地位的提高——为响应两性平等政策提出的促进男女在公共部门地位平等的建议,齐贝吉总统于2006年10月发布了一项行政令,规定今后所有被任命的公职人员的30%应为女性。不过,30%距离50%还有一定差距,而且肯尼亚的男女不平等状况由来已久,因此,这一比例实际上并不能确保两性平等的实现,但是,总统发布的行政令是改变这种长期不平等状况的一个鼓舞人心的开端。政府的后续任命,包括对负责调查2007-2008年总统选举和选举后暴力事件的WakiKriegler委员会的人员任命并未遵照该指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委员会或秘书处中没有女性成员,但Waki报告中简要涉及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在外交职位的任命中,目前肯尼亚派驻世界各地区的100个外交使团中,有13名女性外交代表兼大使。

妇女在经济发展领域的参与情况——认识到要想提高妇女地位,就需要赋予她们独立采取行动改善其物质条件的权利,政府成立了妇女创业基金,帮助妇女获得小额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2007年基金启动之初,政府就向其划拨了10亿肯尼亚先令的预算拨款。基金通过两个分配渠道拨付资金,即选定的金融中介机构和选区妇女创业计划。基金由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发展部管理,截至目前已向所有八个省的92000名妇女拨付了资金,见表2。信贷需求量远远超过财政部划拨的可用资金量。作为《2030年展望社会》支柱下的一个旗舰项目,政府认识到要通过妇女创业基金促进赋予妇女经济权利,就需要增加资金数额。目前,两性平等部依靠两性平等和社会发展地区官员,在全国范围内提高有关各方对资金的了解并改善资金获取渠道。

表2:按省份列示的妇女创业基金受益个人情况

地区

受益妇女人数

内罗毕

11000

东北省

9450

裂谷省

17900

滨海省

9900

尼安萨省

13450

东部省

11300

中央省

10200

西部省

88000

共计

92000

资料来源:《妇女创业基金记录》,2009年3月。

设立青年创业基金也是政府的一项倡议,目的在于确保肯尼亚青年男女能够获得信贷服务,协助其通过创业增收改善生活。青年体育部负责管理该基金,截至目前接受基金帮助的女性多于男性。

表3:青年创业发展基金受益个人的情况

地区

总数

肯尼亚

18042

9923

27965

内罗毕

1746

1780

3526

中央省

3377

2784

6161

滨海省

1847

488

2335

东部省

3649

2447

6096

东北省

16

40

56

尼安萨省

2631

822

3453

裂谷省

3185

1296

4481

西部省

1491

266

1757

资料来源:肯尼亚性别数据表,2008年。

如表3所示,获得创业资金的青年女性人数多于男性。然而,受益者数量的地区差异显著。例如,中央省有3377名妇女获得资助,而东北省只有16名妇女从中受益,而生活在东北省的女性比内罗毕的女性要贫困得多。政府计划在未来规定哪些地区可优先获得资助,并开展估算或监察和评价工作,以确定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影响。

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认识到赋予妇女经济权利仍是提高妇女地位、鼓励妇女参与社会各部门工作和促进妇女与男性平等参与的一种最有效方法。政府在《2030年远景规划》中决定设立一项社会保障基金,以灵活的条件使妇女获得贷款和现金转移。目前政府正在起草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政策。政府将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此类基金,来满足妇女获得金融机构服务以促进发展小规模企业的需要。

政府为促进妇女更加便利地获得财政资金所做的努力正在越来越多地得到非政府组织的协助,这些组织包括肯尼亚妇女融资信托基金、Jamii Bora及其他许多向妇女提供灵活贷款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发展小规模企业的小型融资组织。政府鼓励建立更多这样的组织和加强现有此类组织的能力。

妇女在教育领域地位的提高——肯尼亚政府制定了一项全面的教育政策,即2005年第1号会期文件,该文件概述了旨在促进所有人接受教育的各种行动。为提高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计划通过向各利益攸关方和社区开展宣传,来消除所有文化障碍,杜绝阻碍男女学生接受中学教育的社会文化习俗,并实施禁止侵犯儿童权利的法律(政策,第48页)。

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旨在将两性平等观点融入从规划到执行、监察和评估的预算过程。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已经被越来越多地作为一个督促政府履行实现两性平等的承诺以及实现两性平等的有效工具。肯尼亚政府已经开始进行预算改革,包括让公众参与到预算编制过程中,以提高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并进行有关协商。通过当地媒体发布有关预算筹备工作的公共部门听证会,妇女就有机会参与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另一个积极的发展是从细列项目预算,即以细列项目为基础的预算转向为具体方案/项目筹资的方案预算。这种转变有助于政府追踪监测以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工作为目标的预算拨款情况。还可根据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进行资源划拨。

挑战与障碍:政府收入不足可能导致很多政府项目无效,如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政府为促进妇女平等参与肯尼亚社会各部门活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重要的是需要建立监测机制和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政府已通过两性平等部制定了一个监测和评估框架,来解决相关问题,并编写正式报告说明各种措施是如何准确执行的、哪些人从中获得了惠益,如已得到妇女创业基金拨款,哪些妇女或哪些妇女群体实际获得了资助,资金投向了地方或国家哪些区域,以及这些措施产生了哪些影响,包括妇女创业基金拨款。

此外,一些部委尚未拨付款项用于建立所需的两性平等联络中心,这导致更难在政府职位中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然而,各部委正在接受关于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培训,并已向一些政府半国营企业分配了资源,用于制定促进两性平等方案。

第 4 条 ——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尽管肯尼亚很多领域和部门都有必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男女的平等参与,但只有少数领域被确认为关键领域,并在近几年受到重点关注。

孕产费用暂行特别措施——在肯尼亚,社会保障以获得就业为基础。法定保障框架包含一系列法律,包括《养恤金法》——该法特别将老年人作为重点,《国家医院保险基金法》——该法专门规定了由雇主补足的雇员向法定基金的缴款,以及《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法》——该法也规定由雇员向某项基金缴款,以备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使用。目前需要制定综合社会保障法或方案,根据国际文书规定解决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即便是现有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是所有雇员都可申请加入的全国医院保险基金,也仅能提供有限的医疗服务,因为以薪资为基础的雇员和雇主缴款通常都较少,不足以满足医疗需求,特别是孕产护理。鉴于在偿付医疗服务费用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这通常迫使孕妇在家生产,继而易发生生产并发症,全国医院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出规定,向任何需要孕产服务的女性雇员支付3000肯尼亚先令,以帮助她们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教育领域的暂行特别措施——2003年,肯尼亚政府开始实行小学免费教育,以促进更多男女儿童接受教育。然而,尽管儿童入学率与之前相比显著提高,但入学率、学习成绩、继续就读率和毕业率方面仍存在性别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贫民窟地区。为加快提高妇女地位,以在教育领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下段落对此作了说明。

在2005年第1号会期文件中,政府概述了一系列促进教育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那些旨在增加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一)开设一个广播频道;

(二)提供社区补助赠款,向边缘化的弱势社区提供支助;

(三)积极支持女童接受教育;

(四)通过提供中学奖学金,向贫困和弱势学生提供支助;

(五)向干旱半干旱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目标学校提供支助,并以女孩为主;

(六)确保因怀孕和早婚或强迫婚姻而辍学的女孩重返校园;以及

(七)支持采取积极行动确保平等接受大学教育。

肯尼亚教育部门支持计划——此外,教育、科学和技术部还制订了肯尼亚教育部门支持计划以落实商定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采取积极行动支持女孩接受教育,以消除仍然存在的两性不平等,最终实现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实现这一目标,肯尼亚教育部门支持计划专门制订了一整套暂行特别措施,包括:

(一)扩大和改善教室、寄宿设施、用水和卫生设施,以营造有益的、促进两性平等的环境,特别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

(二)通过参与学校管理赋予女孩权利,特别是提高妇女自尊心的“Tuseme”,亦即“大声说出来”计划、儿童权利俱乐部以及“萨拉”倡议,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面的指导和能力建设;传授生存技能和性成熟知识并加以管理;

(三)为女孩修建学校;

(四)配备实验室,提高女孩的理科成绩;

(五)采用群集法对教师和学校管理者进行有关以儿童为中心、促进两性平等的在职教学培训;

(六)开展同伴教育、指导和咨询活动;

(七)通过社区社会动员和榜样示范,宣传女孩接受教育的重要性;

(八)建立女孩培训中心;

(九)通过开展社区赋权、动员和宣传活动,消除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文化习俗,包括解决童工、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早婚等问题;

(十)开展有关同伴教育的教师培训;

(十一)为游牧社区的女孩建立寄宿和流动学校;

(十二)采取积极行动促进女孩和妇女接受更多培训;

(十三)为女孩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以及

(十四)利用大众媒体向肯尼亚民众介绍上述措施实施情况及其对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影响。

制定促进教育领域两性平等政策——2007年, 政府通过教育部制订了一项《促进教育领域两性平等政策》从而为促进两性平等教育部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一个框架,包括拟议的促进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措施。该政策详细阐述并扩大了暂行特别措施和其他措施,以促进更多妇女接受教育。它还增加了许多可行的措施,其中包括:开展促进两性平等研究,解决教育中的两性平等问题,并提高解决该问题的机构能力;成立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和教育的部门;采取措施解决教育领域的性别暴力和性骚扰问题;以及对在落实拟议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实施这些措施开展的活动包括成立促进两性平等和教育国家工作队、促进女孩接受教育部际工作队,以及在教育部设立促进两性平等办公室。

促进妇女接受大学教育暂行特别措施——这些措施即通常为人所知的“扶持行动”。作为落实促进教育领域两性平等政策的一部分,国内公立大学开展了扶持行动,以增加进入大学学习及进修个别课程的女性人数,具体做法是降低女性进入大学的入学分数和个别课程的入学分数。2007年之前,公立大学联合入学委员会把女性的入学分数降低了一分,即低于男性的分数。即便如此,公立大学的女性入学率也并未实现大幅提高。此外,公立大学略有增加的女性人数也主要集中在大众型、非专业性的课程上。因此,2007年,公立大学联合入学委员会又采取了进一步措施,即规定女性的入学分数比男性低两分,并扩大公立大学的扶持行动,以促进女性研修专门课程。目前,妇女能够以低于男性入学分数两分的分数进入公立大学研修包括工程学在内的专业性较强的课程。扶持行动的目的是实现女性入学率30%的年增幅。一旦进修专业性强的课程的妇女入学率实现每年30%的增长,公立大学联合入学委员会即可结束该项行动,这样学生就不能再以低分数入学。

教育领域的扶持行动计划——在教育部门, 正在落实大量扶持行动纲领,接受教育的女孩和妇女人数因此增加,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入学率、继续就业率、毕业率以及学前班升小学、小学升中学和中学升大学——第10条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下文第145至156段)。然而,尽管近些年采取了诸多措施,妇女进入公共教育机构学习的比率、其坚持在校学习和毕业的比率,以及从小学升中学再从中学升大学的比率都落后于男性。因此,教育领域尚未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卫生部门的特别措施——政府已采取了产妇保护特别措施,例如旨在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专门措施,以防止艾滋病毒经由母亲传染给未出生的婴儿;政府目前正在外部伙伴的协助下,在全国很多公立医院开展一项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计划。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已通过卫生部制定了预防母婴传播指导方针,包括肯尼亚《抗艾滋病毒药物疗法指导原则》(2002年12月)以及《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提供者临床手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供应简明实用指南》(2004年)。

就业部门正在执行一系列立法措施,以维护孕妇的就业权益:

(一)新的《就业法》(2007年第11号)第5(3)条规定禁止以怀孕为由终止雇用关系。这确保了妇女可以自由生育而不必担心失掉工作。

(二)此外,该法第29(1)条规定女性职员有权休产假,并将产假期限从两个月延长到三个月,期间享有全薪;休假结束后,其即可立刻重返其休假前的职位或一个条件不低于如果其未休产假所适用的合理恰当的职位。该条规定确保女性雇员可以得到充分的恢复和休息而不必担心丢掉工作。

(三)肯尼亚《职业安全和健康法》(2007年第15号)中还包含详细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这些条款的遵守将可为职业妇女的健康提供保障,包括孕产方面的保障。

其他挑战与障碍:尽管很多部门都采取了大量暂行特别措施,旧有挑战仍然存在,新挑战又现端倪。在医疗保险方面,向妇女提供的用于孕产支出的金额过少,不足以弥补孕产方面的医疗费用,且缺少呼吁合法提高金额的法律基础。继前卫生部拟议的一项全面医疗保险未能获得第九届议会通过后,政府正在寻找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人的全面医疗计划框架的最佳方法。

在采取措施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方面,有关个人因身体或财务方面的限制因素,无法获得相关服务仍是一个主要问题。由政府管理的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医务护理机构寥寥无几;即便存在这类机构,很多孕妇也很难步行到这些机构接受服务,特别是在妇女都很贫困的农村地区。此外,由于没能配合开展强有力的提高认识运动,对妇女进行关于该项服务的获取和重要性方面的教育,截至目前,预防母婴传播服务并不是很有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发展伙伴都减少了对肯尼亚的援助,包括在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方面的援助。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短缺,给预防母婴传播及其他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缓解措施带来了严重挑战。除了正在实施有关措施外,政府还准备建立一些监测和评估机制,以有效确定这些措施实际产生的积极影响。

第 5 条 —— 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方式的措施

目前,各领域都在采取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以消除在实现两性平等促进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存在的各种障碍。但应当注意是,文化趋势受地区差异的影响。

采取措施纠正文化习俗和观念,消除妨碍实现妇女人权(包括财产继承权)的障碍。国家在当前报告所涉期间采取的措施包括:(a)立法措施。

为禁止有害的文化习俗所做的立法努力——肯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与各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法案,并准备作为法律颁布,这些法律将禁止阻碍妇女参与各领域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文化习俗,包括国内场所、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在家庭环境中的各种做法。还编制了一份内阁备忘录,这些法案将提交第十届议会。这方面的法案包括:《2007年家庭保护法案》、《2007年夫妻财产法案》和《2007年平等机会法案》。如果这些法案获得通过成为法律,那么届时,拟议的法律将会给妇女带来积极的改变。例如,如果《婚姻法案》获得通过成为法律,将会把所有关于婚姻的法律(《婚姻法》、《非洲基督教结婚和离婚法》、《婚姻诉讼法》、《下级法院(分居和赡养)法》、《伊斯兰结婚和离婚登记法》、《伊斯兰结婚、离婚和继承法》以及《印度结婚和离婚法》)合而为一,这将使有结婚意愿的妇女及其他人无须大费周折地研读至少两项议会法律,即可了解他们的婚姻状况、权力与义务。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成为法律,则只需查看一部法律即可了解与婚姻事宜有关的手续、地位、权力和义务。如果该法律得以颁布,则肯尼亚还将拥有第一部议会法,承认根据习惯法进行的婚姻注册,这样妇女就无须像今天一样依赖长辈、亲属或其他见证人证明习惯婚姻。

开展了有关合法权利的宣传活动,以减少有害的文化习俗。1980年以来,《继承法》规定妇女有权继承财产,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对妇女财产权力的认识,该项权利的实现受到了文化障碍的严重阻碍。政府正在越来越多地与伙伴合作实施合法权利计划。例如,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治理、司法和法治部门计划已经解释了与政府开展合作提高人权意识,包括在全国实行财产继承权作为赋予男女在发生侵权事件时采取行动保护自身免遭侵权迫害或寻求补偿的权利的一部分。

如上所述,全国法律援助和提高认识方案于2007年底启动。该方案是政府所做的一项最新的全面努力,目的是向肯尼亚人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的出庭合法代理人、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免费的法律教育;从平民百姓到向律师助理人员提供从扩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到推广使用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诸多侵权案件等方面的培训和帮助。肯尼亚政府在认识到司法救助的缺乏与贫困和发展不足有关后,授权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执行该方案,将其作为一项更广泛的法律改革倡议的一部分。该方案目前正处在三年期试行阶段,试行结束后即可根据所取得的经验和最佳做法向其他区域推广。正在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和提高认识方案寻求解决影响妇女的问题,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夫妻财产争议、离婚和分居、就业歧视、寡妇被赶出夫妻共有的居所,以及由限制妇女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文化方面的因素引发的争端。为适当而全面地解决这类问题,已在国家法律援助和提高认识方案内成立了一个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该部目前正在与肯尼亚女律师联合会、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肯尼亚法律协会等开展合作。

司法行动——支持妇女权利的法院裁决正在执行中,以确保妇女权利得以实现。为增强人权意识所做努力取得的成果之一,是寡妇和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其财产继承权的案件数量增加。截至目前,裁定女性胜诉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Lorionka Ole Ntutu(去世)地产争议的Rono 诉 Rono案和已经引述的Sebastian Karanja Macharia地产争议案高等法院对这些争议案作出裁决,要求对寡妇实施驱逐的亲属允许其重新居住到夫妻双方的居所中,并将被亲属强行占有的其过世丈夫的财产归还其本人;以及Wairimu Rukwaro 等人诉Dorcas Wangui Rukwaro 和其他4人案,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认定部落长辈意图根据风俗习惯,以侵害妇女权力的形式分配死者财产的做法构成对死者财产的干涉,肯尼亚《继承法》第45(1)条禁止这种行为。这些裁决只是最近几年支持妇女抵制倒退的文化习俗的诸多裁决的一部分。对文化习俗的裁决能够从很多方面宣传和形成对女性的文化理念、信仰和态度。

法院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适用——肯尼亚法院直接援引《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对强迫寡妇过继的做法作出裁决。例如,在Ngoka 诉 Madzomba案中,高等法院曾在不存在明令禁止寡妇过继的法律(现在仍没有此类法律)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作出裁决:强迫妇女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过继于他人的这种传统习俗有违正义和道德,也是对人权的侵犯。法官进一步指出,不论身处何种社区,妇女都不再是商品,因循习俗的死硬分子该清醒地面对现实了。

改变教育部门有害的文化模式和做法——教育部门也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包括:(a)宣传活动。在《肯尼亚2005-2010年教育部门扶持计划》中,政府力求通过社会动员、媒体宣传和树立榜样等活动改变对女孩接受教育的文化偏见,进而支持女孩接受教育。(b)政府还针对禁止女孩接受教育的文化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工和强迫女孩早婚,开展了社区赋权和宣传活动。这些活动有望切实消除倒退的文化习俗、态度和信仰,并为促进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积蓄支持的力量。政府营造了有助于国家很多地方的民间社会组织开展支持和宣传工作的环境。

与社区合作改变有害的文化模式和做法——政府与社区长老开展合作,旨在改变侵犯妇女权利和助长男女不平等的各种文化态度、信仰和习俗。上述情况表明,政府目前正在做出审慎努力,通过治理、司法、和法治部门计划与社区长老(如Luo长老理事会和Meru的Njuri Njeeke)开展密切合作,改变有害的文化氛围和促进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加强妇女所享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其他生活权利。肯尼亚其他地区能够提供支持和建立合作框架的社区组织还有“Mumbi之女”。

采取行动防止和纠正助长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文化因素——为了在肯尼亚消除助长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各种文化因素,政府作出了各种努力,其中包括:(a) 制定了《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框架》。政府通过国家两性平等与发展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框架》(2009年2月),作为对性暴力事件开展调查以及加强协调反应根除这一恶行的基础。该框架确定了解决这方面问题的行动,包括:(a)建立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社区机构;(b)增强社区和社区机构的预防意识,加强改变行为计划,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c)促进更多男性参与社区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措施的实施;(d)在执法机构开展培训并配备力量,包括对警察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有效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e)确认受害者和采取必要的应对行动;(f)建立全面的案件转移系统,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g)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救助收容所;(h)禁止助长性别暴力的传统习俗;(i)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制定防止性别暴力的专门立法;(j)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k)对有关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国家医疗管理准则进行审查;(l)制定有关心理-社会护理的国家准则,制订司法部门改革议程;和(m)加强肯尼亚警察部队适当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的能力。

两性平等主流化——2008年,肯尼亚政府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增长启动了一项名为“肯尼亚2030年远景规划”的长期战略,这项新的长期政策蓝图确定了以一种更公平合理的方式实现更高水平、可持续性更强的经济增长的长期战略。《2030年远景规划》有一章专门涉及社会性别问题,它明确指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是持续阻碍国家社会和经济进步的流毒之一。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将社会性别问题纳入政府政策、计划、预算和方案的主流,以此作为在社会所有方面实现两性平等的一种手段。此外,41个政府部门大多设立了两性平等协调中心。

《2030年远景规划》中的两性平等主流化——《2030年远景规划》说明,将把两性平等纳入所有政府政策、计划和方案的主流,以确保男女的一切需求和利益得到满足。还将开展细致的工作,探讨和确认妇女为国家经济和整个社会做出贡献的途径,并提高所有部委和政府机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此外,还将在所有部委和国有企业实行并强化性别分工,以促进两性平等主流化进程。

《2030年远景规划》禁止倒退的文化习俗和社会恶行。《2030年远景规划》还表明了政府作出的承诺,即采取周密行动,“禁止倒退的文化习俗和社会恶性,以及改善对关键服务的获取。”

编制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政府已着手编制能够准确反映国家所有部门两性均衡状况的信息,并利用这些数据作为制定两性平等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基础。每两年都会以性别数据表形式发布一次按性别分类的官方数据,最近一次是在2009年3月27日正式启动的。

扶持行动政策——政府已承诺致力于制定和实施国家扶持行动政策,将相关行动合法化,以确保妇女在所有决策一级的聘用、晋升和任命比例至少达到30%。

补充方案——政府与各部委和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实施补充方案,具体包括:(一)开展各种运动消除倒退的文化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早婚;(二)将由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医务人员接生的新生儿数量增加一倍;(三)进一步采取安全性行为方法,降低高危性行为的比例;(四)使用分散资金在住区附近建立社会生活设施,以减少人们获得服务的时间;和(五)建立一个高效的法律体系,帮助保护人民的权力,从而减少性别暴力和其他侵犯人权事件。

在《就业法》中引入陪产假——在妻子休产假时,丈夫可以休陪产假,以便在妻子分娩期间和之后给予必要的帮助或协助,这就承认了夫妻双方在生养后代和照顾家庭方面的作用是互为补充的。不过,《就业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点。这种夫妻双方的共有责任不能再让女性独自承担,推行陪产假意味着再没有理由让女性独自承担某些家庭或生育责任。

采取预防和纠正家庭中有害的文化因素——通过男性组织参加促进性别平等运动,一场改革风潮席卷肯尼亚,直接针对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并采取了行动。以允许结社自由的国家法律为基础发挥职能的教会组织没能解决社会性别问题,特别是那些直接影响家庭和家庭关系以及将其与积极的男子气质相连的问题,如负责任的生育和两性交流有助于强化家庭和家庭关系,保护或挽救家庭免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侵害。

男性参与的预防和纠正有害文化因素的行动——除教会或宗教组织外,还出现了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如男性现在就行动起来促进两性平等组织——努力弥合长期存在的阻碍女性在诸多方面取得进步的男女角色之间的差别。男性现在就行动起来促进两性平等组织是非洲妇女发展与交流网络于2004年成立的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男性网络,其目的是努力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角色。该组织通过采取以下方法引起男性关注积极的男子气质、负责任的生育、男性在打击性别暴力和促进两性平等中的作用等问题,并开展了有关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的辩论:专题讨论会、两性对话、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快速应急服务以及男性旅行会议(通常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16日运动同时进行)。通过这些反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积极行动,越来越多的男性开始认真对待其担负的家庭责任。他们也开始肩负起对其非婚生子女的责任。

挑战与障碍:尽管在纠正社会和文化行为方式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种挑战依然存在,新挑战也不断涌现。新出现的最大挑战是2007年12月27日国家选举结束后不久突然爆发并波及全国的暴力行为。国家经历了各种暴力行为,尽管男性、女性、儿童、青年和老年人都深受其害,有关方面已正式确认妇女遭受的迫害最为严重。她们遭到了失去生命、财产损失、子女丧命、丧失农业生计和企业崩坍等各种不幸。此外,她们还遭受了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侵害。在暴利行径横行的两个月里,发生了至少354起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政府在《2030年远景规划》中承认在选举后那段暴力时期发生的很多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都没有得到报告。

在选举后暴力事件期间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直到2009年4月),绝大多数境内流离失所者都是妇女。 2009年2月进行的一项针对在肯尼亚选举后暴力事件结束后建立的六个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营(2009年2月23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状况调查显示妇女和女孩占到其中的63.9%。除丧失家园和被高度的不安全感困扰外,这些妇女和女孩遭受过且仍在持续遭受着苦难:家庭成员离世(在被调查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中有88%是寡妇)及伴随遭受的精神创伤、社会关系中断、罹患营养不良的风险升高、健康状况恶化、更多人感染上艾滋病毒——她们现在不得不与这一新疾病为伍。政府通过特别方案部在发展伙伴的支持下开展了协调一致的努力改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艰难处境。国家元首在2009年4月21日召开第十届议会第三次会议时报告说,超过90%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已经重新定居。

关于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只有3%的肯尼亚妇女拥有产权证书,这就减少了她们获得收益的机会。此外,总体来说,报告的强奸和家庭暴力案件不断增加。同样地,有害的文化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早婚都给女孩-儿童的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外,越来越多的妇女陷入比男性更贫困的地步。事实证据显示女性领导的家庭与男性领导的家庭在贫困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农村地区,48%的男性领导的家庭被划分为贫困,而女性领导的家庭的贫困比例为50%。城市地区的差距更大;男性领导的家庭的贫困比例为30%,而女性领导的家庭的贫困比例为46%。

司法行动看似有效。然而,多数妇女对其享有的法律权利并不了解,而且法律诉讼花费高昂,时间过长,性侵犯案件还会使女性倍感尴尬;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很多女性无法采用这种方法。法律改革委员会为在受传统文化和习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颁布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所做的努力勇敢大胆、值得称赞。然而,肯尼亚议会仍主要由男性占据(222位议员中仅有21位女性)。因此,要议会颁布上述法案着实是个不小的挑战。

第 6 条 —— 禁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及取缔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动

《刑法典》特别规定卖淫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属违法行为,其中有关这方面的条款受到了《2001年儿童法》及性侵犯法条款的支持。因此,尽管在现实情况中,卖淫现象几乎大量存在于国家的各个地方,有鉴于官方禁止,无法期待政府努力解决或纠正本国存在的从男女卖淫中营利的状况。然而,一些地方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试图接近妓女,对她们进行培训,帮她们获得其他工作,从而以正当方式谋生。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贩卖人口”定义为“以剥削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或滥用权力或滥用弱势处境或通过给送或收取酬金或利益等方式获得对另一人拥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征召、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该定义阐明了哪些活动可被视为贩卖行为,特别是考虑到肯尼亚不存在任何对贩卖人口,或者更具体地说对贩卖妇女进行了定义的法律这一事实。

非国家组织开展的研究和肯尼亚移民人员登记部的报告显示肯尼亚存在很多形式、各种原因的贩卖妇女行为,包括肯尼亚国内及周边国家的贫困和政局动荡等状况。肯尼亚在各个方面都是贩卖妇女活动的温床。它既是来源国,又是中转国和目的国。除地方或国内的女童贩卖外,肯尼亚还是以性剥削和廉价劳动力为目的贩卖到欧洲的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以及通往欧洲和中东的妇女运送线路。官方数据显示每年约有40-50名年轻女性以参加各种可疑的活动为由被贩卖出肯尼亚。被贩卖的妇女结果不是被扣押就是被迫从事奴役和卖淫活动。有时候,她们还被迫从事薪水极低甚至没有薪水的劳动。

目前,肯尼亚法律中仅有的一部可供政府据以采取应对行动的法律文书就是1963年正式颁布的《移民法》第172章。该条款规定与贩卖有关的罪行视同欺诈、冒名(使用他人的护照/旅行证件)、使用伪造的护照或签证等移民违法行为对待。然而,这些移民违法行为的对象是贩卖行为的受害者而非违法者。通常都是被贩卖人员被发现持有伪造的旅行证件或者使用他人的旅行证件,从而成为冒名诈骗者。而贩卖者却很少因参与其中或藏匿人口贩卖行为的受害者受到指控,因为不论是何种情况受害者本人通常都会因为害怕有生命危险或对其仍在家中的家人不利而不愿出庭作证。即使贩卖者被逮捕,也不会受到贩卖的指控,因为该国尚不存在任何法律确认或具体规定其为违法行为。正如一位移民法官员所说的,目前用于将贩卖案件视同违反移民规定的移民法是多年以前颁布的,当时人们并没有料想到会发生贩卖人口这种事情。

与贩卖有关的违法行为一经证实属违反移民规定的,唯一的法律补救办法就是将受害者遣送回其本国。肯尼亚政府尚不存在向贩卖受害者提供有意义的援助的机制。然而,目前有一系列非政府组织正在通过提供咨询服务、临时收容所和财政支持等给予援助。这些组织包括:声援危难妇女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和Malindi天主教教区。

提交打击贩卖人口法案的动议获得议会通过,议会准备进行审议和讨论。打击人口贩卖法案已由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制定完成。如获批准,这将是肯尼亚的第一个防止和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贩卖妇女活动法律框架。

其他挑战与障碍:尽管肯尼亚存在严重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该国却迟迟未能颁布全面处理贩卖行为的法律,也未能制订针对贩卖行为的官方政策或战略。缺乏对贩卖行为的法律定义有时会造成混乱,进而造成贩卖和偷渡被混为一谈的局面,而这两种活动在目的、做法或后果方面截然不同。

贫困、失业率日益升高以及生活条件持续恶化都在持续为该国的人口贩卖活动滋生沃土。移民局在履行其遣返贩卖受害者的职责方面面临巨大压力。被贩卖妇女人数的激增,使该局人力和财政资源难以负担。该局自身也缺少拘押设施,难以在安排遣返事宜时收容受害者,而不得不借助警方监狱,这就使得贩卖受害者的日子更为艰难。

第 7 条 —— 消除对妇女歧视和确保在政治及公共生活中的平等的措施

妇女的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拥有选举权,肯尼亚妇女一直都在通过参与所有公共选举(全国和地方)行使她们的选举权。因为该国没有正式障碍妨碍妇女参与选举,参加全国和地方选举的妇女人数持续增加,包括全国立宪公民投票,全国议会、总统和公民选举以及选取级别的补选。表4所载数据显示妇女行使选举权呈现上升趋势:

表4:按省份和性别列示的注册选民人数

省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内罗毕

645412

325874

684878

386361

769491

505954

滨海省

527907

439525

566735

472241

638383

540154

东北省

126607

110705

136026

119737

166125

149631

东部省

1028613

948815

1101561

1017270

1231066

1143697

中央省

966098

829127

1031973

904748

1144041

1042895

裂谷省

1438199

1230598

1573904

1365427

1770605

1587776

西部省

674208

648376

710512

682498

792285

772397

尼安萨省

870885

793782

926876

848271

1047574

994106

共计

6267929

5326802

6732465

5796553

7559570

6736610

资料来源:肯尼亚国家统计局,《肯尼亚事实与数据》(2008年)。另见:肯尼亚共和国,肯尼亚国家统计局,《2008年经济概览》,第251页。

尽管表4中的数字显示女性选民人数少于男性,参与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并无法律基础。阻碍妇女平等参与的因素包括贫困——这意味着很多妇女仍在努力挣扎着生存下去、疾病、在某些地区无法亲自到投票点以及女性自身和男性对于女性参与选举所持有的消极态度——这是由领导权属于男性的文化态度和信念造成的。此外,很多人还存在大量悲观情绪,包括男性——这是由政治和公民领袖长期以来表现不佳使人们形成的观念。很多人认为没有必要选举,因为由于政治领导人持续糟糕的表现他们的生活和生机状况几乎一直未能得到改善。缺乏国家身份证是阻碍妇女参与选举的另一个障碍,但可获得的数据显示正在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试图获得新的国家身份证。例如,2007年,共向947780名妇女发放了新的国家身份证以为全国选举做好准备;而在2003年,只有261499名妇女试图并获得了新的国家身份证。无需识字或拥有相关财产资格即可参加选举。

颁布一部新的《政党法》(2007年第10号)——这是当前报告所涉期间的一项积极发展。为精简肯尼亚各政党的活动,2007年通过了一部新的《政党法》(第10章),2009年1月正式生效。该法支持平等选举权,从而为男女在政党中的构成和管理以及参加政党级别的所有选举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这为所有人,不论性别,追求政治理想提供了平台。该法的相关条款称:

“一个政党的所有成员在政党选举期间都应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但是根据政党的章程条款,成员只有在缴纳会员费后才能实施该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政党职位中的三分之一应由女性担任。

根据该法条款,不得以其性别为由将女性排挤在政党外。

任命和选举更多女性担任政治职务——这段时期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被选举和任命担任政治职务。《肯尼亚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根据同样适用于男女的规定资格获得选举出任政治职位和参与决策的权利,如年龄资格。根据这项基本原则,一直以来都鼓励女性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参与议会和公民选举竞争的妇女人数也大幅增加,这就导致当选和被任命为女议员和女部长及部长助理的人数不断增加——如以下表5所示:

表5:1969-2008年按性别列示的国民大会成员

年份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1969年

2

165

167

1.2

1974年

7

162

169

1.4

1979年

4

166

170

2.4

1983年

3

167

170

1.8

1988年

3

197

200

1.5

1992年

7

193

200

3.5

1997年

8

214

222

3.6

1998年

9

213

222

4.1

2002年

18

204

222

8.1

2008年

21

201

222

9.5

资料来源:肯尼亚选举委员会,2008年。

2003年,共有女议员18人,占议员总数的8.1%。在这18人中,11人为选举产生,另外7人为任命。然而,2007年当选妇女增至16人,而经任命的妇女降至5人。总的说来,目前女性占到议员总数的9.5%。

提高妇女在社会各级活动中的参与率:妇女在社会各级和地方当局的参与率也有增加,其选举通常主要与议会和总统选举同时进行,如下表6所示:

表6:妇女参与地方当局工作的情况(文职)

管理机构

1992 年

1998 年

2002 年

2008 年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1 029

24

2.3

2 455

201

8.2

1 847

24.8

13.4

1 618

252

15.6

354

15

4.2

596

52

8.7

446

60

13.5

391

63

16.1

市议会

55

4

7.3

69

7

10.1

113

13

11.5

99

15

15.2

镇议会

398

7

1.8

572

40

7

431

56

13

378

63

16.7

共计

1 836

50

2.7

3 692

300

8.1

2 837

377

13.3

2 486

393

15.8

资料来源:肯尼亚选举委员会,2008年。

增加妇女在决策和政策执行中的参与率——本国妇女在决策和政策执行中的参与率持续增加。在当前报告所涉期间,妇女在包括部长级别和管理级别在内的各级政府决策中的参与程度都大幅增加。自2007年12月上次全国选举结束后,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被任命到肯尼亚内阁出任部长。如表7数据所示,被任命的女性部长助理、常任秘书和大使/高级专员人数也出现增加:

表7:2003年2月至2009年2月妇女在政界、公共生活、决策和政府代表中的参与情况

职等

2006 年 2 月

2009 年 2 月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部长

2

32

34

5.8

7

35

42

16.7

部长助理

6

40

46

13

6

46

52

11.5

国民大会成员

18

204

222

8.1

21

201

222

9.5

大使 / 高级专员

11

29

40

27.5

11

29

40

27.5

常务秘书

5

25

30

16.7

7

37

44

15.9

省专员

0

8

8

0

0

8

8

0

副秘书

21

77

98

21.4

33

92

125

26.4

议员

377

2 460

2 837

13.3

393

2 093

2 486

15.8

律师

1 708

3 277

4 985

34.3

1 763

3 334

5 097

34.6

资料来源 : 两性平等司;总统办公室;肯尼亚选举委员会和人事管理总局合规情况统计股。

增加女部长和部长助理人数——肯尼亚内阁中的女部长人数从2003年的3人增加至2008年的7人。部长助理的人数也从4人增加到6人。同样地,常务秘书和肯尼亚驻外大使的人数也分别从3人增至7人、6人增至11人。然而,由于缺少国家高层政治官员的承诺,女性在该国的从政期间所能取得的成就看似都不长久。全国仍然没有女性省级专员。这些数字表明被任命出任肯尼亚政府决策职位的女性人数只有极少增加,女性代表(目前的比例很低)达到30%的官方目标还有待实现。

肯尼亚妇女议会协会的成立——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趋势,即有可能提高妇女在国家政治事务中的参与程度。议会中的女性成员成立了一个协会,即肯尼亚妇女议会协会,该协会编制了《2006-2010年战略计划》,其远景是实现男女在议会和相关决策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性,男女在所有领导层级中都是地位平等的伙伴。这将为促进女性参与政治事务、社会服务及其他高级别机构的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肯尼亚妇女议会协会致力于开展有目的的外联活动促进男性支持女性在增加代表性方面的进步和确保经济赋权以使更多妇女勇敢地站出来尽情表达她们在决策地位的利益,特别是在政治领域。

在肯尼亚,对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文化态度已经发生改变。当前报告所涉期间的另一个关键发展就是文化转变,或者如时下人们常常提到的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概念、态度、信仰和做法方面的文化革命。各种社区都在接受女性在政治事务方面的领导,这表明整个文化风气正在随着有害的做法、信仰和思想方面的改变向着更有利于妇女的方向转变。这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女性证明了自身的政治领导能力。

肯尼亚全国人权委员会的首位女主席——这是女性首次获得任命出任政府部门职务——肯尼亚全国人权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在委员会现有构成中,已有五名女性和十名男性被任命出任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六个职位,另有九名女性和六名男性被指派出任全国委员会和一体化委员会的六个职位。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参与非政府组织活动,这是截至目前取得的进展的一部分。在当前报告所涉期间,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参与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信教组织,她们参与解决肯尼亚社会各种问题的各项措施和行动执行工作,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工作。《1999年非政府组织协调法》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实施监管。该法包含适用于一切的总要求,这即意味着肯尼亚所有年龄的心智正常的男女都有权利成立非政府组织。不存在禁止女性参加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障碍。这一立场亦得到了《肯尼亚宪法》的强化,《宪法》第80条规定人人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下表8中的数据表明,参加此类组织的女性人数正在增加:

表8:2007年妇女团体成员情况

省份

妇女团体总数

成员总人数

女性所占百分比

肯尼亚

138753

5417850

96.5

内罗毕

3679

213689

99.6

中央省

18267

641636

99.4

滨海省

9580

301456

99.9

东部省

28625

1181626

99.9

东北省

2561

41781

100.0

尼安萨省

25840

1034454

99.9

裂谷省

31564

1243402

99.9

西部省

18637

759806

99.9

资料来源: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发展部,肯尼亚社会性别数据表(2008年)。

妇女团体成员人数增加——表8显示妇女拥有足够的空间和自由成立及加入能将她们汇聚到一起解决自身各种问题(包括贫困)的妇女团体。尽管无法获得前几年女性参加妇女团体的情况记录,但事实表明,现有妇女组织团体的数量现超过了上个报告期间。

表9:2007年妇女参与合作社的情况

省份

合作社总数

成员总数

女性所占百分比

肯尼亚

11269

3642078

22.9

内罗毕

1665

598099

40.3

中央省

1028

999794

38.7

滨海省

896

86780

18.2

东部省

774

692075

10.4

东北省

49

2782

8.9

尼安萨省

740

469490

22.8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参加合作社——表9显示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参加合作社,然而,妇女在合作社中的比例尚未达到30%。这就意味着妇女在通过合作社获得相关机构服务方面(包括信贷和农业投入)还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公平。

媒体的宣传作用增强——在上届大选之前,民间社会组织与省级管理当局合作更多地借助媒体通告各方案,如URAIA和Vijana Tugutuke,向包括女性在内的选民解释他们在国家选举中的作用。很多妇女——包括没有国家身份证因而没有资格投票的已婚妇女——在清楚了解情况后都能够了解必要信息,包括到哪里申请和获得新的国家身份证。这样就有更多妇女获得身份证,从而有资格参加投票。

其他挑战与障碍:妇女在参加非政府组织时面临的挑战,包括缺少成立民间社会组织的资金,以及起草必要文件、成功建立和管理相关组织的技能和胜任能力。

在构成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妇女的代表性和参与决策的程度都有提高,但不公平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各级政治职位中,男性比例仍大大高于女性。在内阁秘书于2006年11月7日发出通知后——该通知的基本意思是公共机构新招聘的雇员中女性至少应占到30%,政府又在肯尼亚《2030年远景规划》(第116页)、《国家两性平等政策》以及2006年10月10日行政法令中承诺提高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这些政策和指令尚未得到贯彻。然而,社会性别部正在监测积极行动总统令的执行情况,并已经编制了一份报告,可通过宣传确保政府在未来的职位任命中加强任责制。

与2002年相比,2007年有更多女性赢得了选举团的青睐。原本可以有更多女性参与议会和社会职位的竞逐,但由于缺乏经济赋权,她们无力开展竞选运动和建立政治联盟,向选举团宣传她们的观点。国家认识到了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在上届国家选举前,议会提出了一个想法,即应当通过相关法律要求50%的当选议员为女性。然而,这项动议没有获得议会通过,因此被放弃了。阻碍女性平等参与的因素包括肯尼亚政治和文化态度中的恩赐性质以及对女性决策的陈规定型——即她们只适合作为支持者,而非实际领导。

在公务员职务中,政府也正式承认:

“女性在公务员高级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例如,在多数公务员最高级别的职位中,男性占84%,而女性仅有16%。在低级公务员职位中,女性占74%,男性占26%。”

克服阻碍女性提高在公务员职务中的代表性的限制因素,包括需要加强高级政府官员任命女性出任这些职位的政治意愿。其他挑战包括部落制度、裙带关系、官场腐败以及平衡家庭职责和养育后代的活动——最后一项使女性在实现职业发展和提升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第 8 条 —— 女性在国际层面代表政府的情况

如上文所示,在当前报告所涉期内,在驻外使团代表政府的女大使和高级专员的人数略有增加。然而,在国际层面代表政府的男性人数仍然高于所有其他职位中的女性人数。在国际上代表政府方面,女性尚未实现30%的目标。目前存在的障碍包括缺乏提高妇女代表性的政治意愿,以及从一定程度上说,女性在平衡家庭责任与公职服务方面也存在困难。

第 9 条 —— 妇女获得国籍的权利

国籍:在赋予妇女享有同男性相同的获取、变更或保留国籍的平等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是包含新变化但被2005年全国公民投票否决的肯尼亚新宪法又被提到议程上来。如上文第1条所述,《肯尼亚宪法审查法》(2008年第9号)获得通过,为的是促进完成《宪法》审查工作,并为建立负责协助审查工作的机构提供法律基础。已经任命一支当地和外部专家小组对规章审查程序和实际审查工作实施监察。如果一项新规章获得通过,肯尼亚的男女公民都将能够享有获得和保留公民资格(亦即通过出生、结婚满七年以及入籍)的平等权利。此外,生来就是公民的人不得仅仅因为取得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而失去本国公民身份,通过婚姻等手段取得另一个国家公民身份的人也可申请恢复公民身份。

消除妇女在获得护照方面的障碍——在肯尼亚,只要满足官方要求,未婚妇女不再需要获得其父亲的批准或同意即可获得护照。至于已婚妇女,只要持有结婚证,无需获得丈夫同意,即可要求移民部发放护照。

儿童的国籍 ——一旦拟议的新宪法获得通过,肯尼亚的男女公民即可在其子女的国籍问题方面拥有平等权利。拟议的新宪法明文规定如果母亲或父亲在其子女出生之日即是公民,则其一出生即是肯尼亚公民。同样地,如果母亲或父亲在其出生之日为出生在肯尼亚注册或入籍的公民,则在肯尼亚境外出生的儿童一出生也为肯尼亚公民。

挑战与障碍:《宪法》审查工作进展缓慢,仍是赋予妇女享有同男性相同的获取、变更或保留国籍的平等权利的一大挑战。

第 10 条 —— 教育领域的平等

肯尼亚拥有促进男女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基础。

立法发展——肯尼亚2001年《教育法》和《儿童法》规定所有肯尼亚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力。《教育法》设立了在国内获取受教育权的范围更广的框架,该框架进一步详细阐明了《儿童法》。《教育法》还提及了一些障碍,如阻碍女性获得和完成教育的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还有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规作为这两部法律的补充,如内罗毕大学章程。

教育部门业绩审查——2003年,教育部门关键行动方召开了一次全国教育和培训会议,对教育部门的业绩进行审查。其中一项审查结果是,尽管入学率总体升高,教育部门仍然面临如何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平等问题。

国家综合教育政策的制定——政府注意到教育对于民主机构和人权的发展及保护不可或缺,因此,根据全国教育和培训会议的建议,编制了题为“教育、培训和研究政策框架”[以下简称教育政策]的2005年第1号会期文件,确定的目标是:向每个肯尼亚人提供包括两年学前教育、八年小学教育和四年中学/技校教育在内的优质基础教育和培训;为所有人提供基础教育和培训,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获得教育和培训。

到2015年,实现全民受教育——政府教育政策的总体政策目标是到2015年实现全民受教育,给予每个肯尼亚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不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如何。这个目标可通过提供所有肯尼亚人都能够获得且与其相关的优质全面的教育来实现。政府一直都在向教育部门划拨资源,以确保教育和培训能够兼顾平等问题——如使所有人享有入学、保留学籍、转学和完成学业的平等权利,与在2015年前消除所有教育级别的性别和区域差距。

教育政策表明政府致力于确保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取得学历。然而,为实现政策目标——特别是与教育领域公平和平等有关的目标——政府支持在所有级别提供教育方面开展扶持行动。这包括:通过中学助学金向贫困和弱势学生提供支持,向干旱半干旱地区和其他受保护地区重点寄宿学校(特别是女童)提供支助,确保因怀孕和早婚/强迫婚姻辍学的女童能够重返校园,以及向利益攸关方和社区进行宣传,取消阻碍男女儿童有效接受中学教育的社会-文化习俗,并强制执行反对侵犯儿童权利的法律。

2005-2010年教育部门支助方案的制定。政府已经编制了一项教育部门支助方案,用于为各项方案和活动的执行提供一个完整框架,从而实现教育政策的各项目标。

教育领域两性平等政策——教育部编制了一项教育领域两性平等政策,用于解决与性别和教育有关的核心问题。政策目标是为教育部和利益攸关方提供一个落实两性美德政策的路线图。它旨在确保男女儿童以及成年男女都能平等参与所有级别教育的学习和管理。

获得相同的课程——教育部为学校编制了一份《2007年职业指南手册》,作为所有男女学生的职业、职业选择和职业需求的基本指导材料。不存在基于性别或感知的性别角色的官方职业界定。本手册提供了一份职业列表,对进一步培训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指导。例如,它指出某种职业所需完成的各种学科,然后让男女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其所选定职业的相关要求。

教育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政策——为应对教育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已经损害了许多部门政策和方案的执行工作,教育部制订了一项教育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政策,为努力控制这种流行病在教育部门的蔓延提供了一个框架。除其他措施外,该政策还要求在学校开展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目前正在各个层面开展这项工作,包括在大学——以经批准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大纲为基础,对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准确、及时和相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建立相关机制,对教育部门已经感染和受到影响的人员表示关爱和支持。

政府已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妇女接受教育。这些措施包括:小学免费教育和从2008年起获得资助的中学教育,包括:提高女童学前班入学率方案、提高女童小学入学率、提高小学毕业率、提高在校保留率、提高小学升中学和中学升大专及大学的女生比率以及增加女学生就业率。下文提供的数据详细表明了改进中小学教育的情况。

幼儿发展和教育参与率的提高——政府认识到幼儿发展和教育是加快实现全民教育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的一种最重要方法,需要给予重视。为了实现全民教育目标,政府努力扩大和加强对基础教育至关重要的综合幼儿发展和教育方案。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做的努力已使幼儿发展和教育参与率进一步提高,如下表10中的数据所示:

表10:1997-2008年按年份和性别分列的学前教育参与率

年份

女童

男童

总数

女童所占百分比

2000年

609793

636808

1246601

48.9

2001年

648876

674579

1323454

49.0

2002年

712863

742764

1445627

49.3

2003年

785655

816577

1602232

49.0

2004年

804304

823417

1627721

49.4

2005年

812347

830828

1643175

49.4

2006年

805891

866445

1672336

48.2

2007年

814930

876163

1691093

48.2

2008年

834925

885320

1720245

48.5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儿童参与幼儿发展和教育的比率提高——表10中的数据显示,儿童参与幼儿发展和教育的比率总体提高:从2006年的1672336人增加至2007年的1691093人。其中,全国参加幼儿发展和教育方案的女童人数增加了9039名。2007-2008年期间,又增加19995名。在此期间,参加幼儿发展和教育方案的女童人数超过男童。这表明与以往不同,这次政府为加强幼儿发展和教育方案所做的努力确实收到了成效,有更多女童开始接受幼儿教育。接受小学教育的男女儿童也有增加,如下表11中的数据所示:

表11:2000-2008年按性别分列的小学入学情况(千人)

年份

男童

女童

总人数

女童所占百分比

2000 年

3064.5

3013.6

6078.0

49.6

2001年

3002.5

2939.1

5941.6

49.3

2002年

3074.0

2988.8

6062.7

49.3

2003年

3674.4

3485.1

7159.5

48.7

2004年

3815.5

3579.3

7394.8

48.4

2005年

3902.7

3688.8

7591.5

48.6

2006年

3896.6

3735.5

7632.1

48.9

2007年

4261.0

4069.1

8330.1

48.8

2008年*

4358.7

4205.1

8563.8

49.1

资料来源 :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

小学女童入学人数的增加——表11中的数据显示,2006-2007年小学女童入学人数超过了332000人,2007-2008年又增加了132000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入学女童人数几乎减少了一半。

表 12 : 2000-2008 年按性别分列的小学毕业率

年份

男童

女童

总计

2000年

49.9

51.1

50.5

2001年

52.0

52.1

52.0

2002年

59.0

53.2

56.2

2003年

57.1

58.0

57.6

2004年

67.1

66.0

66.6

2005年

68.0

65.5

66.8

2006年

65.4

63.4

64.4

2007年

75.0

74.1

74.5

2008年

75.9

72.3

74.1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女童继续就读率——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强迫早婚和贫困,小学阶段的女童辍学率居高不下,这始终是国家教育部门面临的一大挑战。不过,表12中的数据显示,这一挑战已被克服。值得注意的是,2007-2008年期间女童继续就读率出现下降,原因是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造成许多人流离失所(包括在校儿童被迫离开家园和学校)。

表 13 : 2000-2008 年按性别分列的小学升中学比率

年份

男童

女童

总计

2000年

43.5

42.6

43.3

2001年

45.6

43.4

44.5

2002年

44.3

42.5

43.4

2003年

49.2

55.2

51.9

2004年

51.9

47.2

49.6

2005年

41.8

40.2

41.0

2006年

47.2

44.5

46.0

2007年

51.2

47.3

49.3

2008年

54.6

50.0

52.4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技术部,2009年。

女童从小学升入中学的比例提高——通过为改革肯尼亚教育部门所做的努力,从小学升入中学的女童比例也有提高。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升学率稳步提高,从2005年的40.2%提高到2008年的50%,如上表13所示。然而,在升学率方面尚未实现男女平等。

表14:2000-2008年按年份和性别分列的中学入学情况

年份

总数

女性所占百分比

2000年

402504

356463

758967

47.0

2001年

403390

359855

763245

47.1

2002年

411777

369824

778601

47.5

2003年

462750

419763

882513

47.6

2004年

490506

435644

926150

47.0

2005年

494157

439992

934149

47.1

2006

546072

484008

1030080

47.0

2007

638690

541577

1180267

45.9

2008

735680

593284

1328964

44.6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技术部,2009年。

高中女生入学率增加——如上表14所示,高中女生入学率明显提高,这表明现在能够就读高中的女孩人数日益增加。然而,与男生相比,女生就读高中的比例仍然很低。

表15:按年级和性别分列的中学生入学情况

年级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46145

126557

139469

124384

161588

137873

170297

142672

124585

114053

122867

109471

132015

119077

173444

149602

117975

105118

120912

107770

120978

115443

157903

134765

101301

89416

110909

98367

131491

111615

137749

113835

总计

490006

435144

494157

439992

546072

484008

639393

540874

资料来源:肯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摘要》(2008年)。

中学女生入学人数增加。上文表15按性别分列的中学入学情况数据显示,上中学的女孩人数大量增加。然而,随着她们从一级(九年级)升到四级(十二年级),其人数却在不断减少。这说明尽管很多女孩上了高中,但只有少部分能够完成该阶段学业。例如,2007年,只有113835名女生顺利升入四级,而当初进入一级和升入二级的人数要更多。

表16:2000-2008年按性别分列的中学毕业率

年份

男童

女童

总计

2000年

93.1

88.4

90.9

2001年

92.5

89.6

91.1

2002年

88.2

84.8

86.6

2003年

94.6

87.5

91.3

2004年

94.3

90.4

92.4

2005年

98.2

96.0

97.1

2006年

92.0

82.7

87.5

2007年

93.6

89.6

91.8

2008年

93.8

91.2

92.5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技术部,2009年。

中学女生毕业率提高——进入中学并完成该阶段学业的女生人数也有增加。表16中的数据显示,完成高中学业的女生比例稳步提高,2008年她们之中的92.5%都顺利完成该阶段学业。这与努力消除各种妨碍女孩接受教育的障碍密不可分,如针对在校怀孕女生实施了防止早孕和意外怀孕和重返学校的方案。然而,仍有大量女学生辍学,这意味着妨碍女学生接受教育的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

表17:1995/1996年-2008/2009年公立大学(包括非全日制大学)招生总数

年份

总数

女生所占百分比

2000/2001

33444

17260

50704

34.0

2001/2002

39637

23040

62677

36.8

2002/2003

46875

24957

71832

34.7

2003/2004

47087

25464

72551

35.1

2004/2005

53394

28097

81491

34.5

2005/2006

53737

27940

81677

34.2

2006/2007

56517

34820

91337

38.1

2007/2008

60504

36603

97107

37.7

2008/2009*

62753

37896

100649

37.7

资料来源:联合录取委员会。

公立大学女生入学人数增加——公立大学女生入学人数也略有增加,但很明显,肯尼亚仍有待实现所有级别教育领域的男女平等。上文表16中的数据显示,通常进入学校初级阶段学习的女性人数较多,但进入高中及以上的人数大幅减少。造成这种局面的障碍有很多,包括高中教育更愿意接纳男学生、小学女生因怀孕被迫退学、强迫早婚、家长早逝比例日益提高,从而迫使很多女孩担负养育其兄弟姐妹的责任,以及学校缺少两性平等氛围。

表18:截至2009年1月公立初级师范院校招生情况

编号

师范院校

第一年

第二年

总计

1

Asumbi

142

155

215

229

741

2

Baringo

192

167

167

192

718

3

Bondo

161

189

208

181

739

4

Egoji

379

323

334

274

1310

5

Eregi

277

260

345

318

1200

6

Garissa

199

205

143

157

704

7

Kaimosi

247

258

290

299

1094

8

Kamwenja

225

195

313

208

941

9

Kericho

202

196

309

322

1029

10

Kigari

237

324

295

390

1246

11

Kilimambogo

136

298

257

260

951

12

Machakos

188

287

277

193

945

13

Meru

177

253

203

309

942

14

Migori

209

217

235

250

911

15

Mosoriot

248

214

277

198

937

16

Murang’a

145

159

213

202

719

17

Narok

----

----

162

172

334

18

Shanzu

191

177

218

246

832

19

Tambach

234

226

252

239

951

20

Thogoto

155

157

201

165

678

共计

3944

4260

4914

4804

17922

资料来源:教育部。

公立初级师范院校招生人数增加——上文表18中的数据显示,国内就读初级师范院校的女性人数稳步增加。在很多院校,接受培训的女性人数都超过男性。这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从事小学教师这一职业。然而,进入中学师范院校的女性人数低于前者,这表明女性仍然承担着照顾幼年子女,甚至是在校子女的家庭重担。

表19:2004-2007年师范院校招生情况:S 1文凭

学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第一年

425

331

305

282

359

295

422

301

第二年

411

331

421

330

301

261

359

295

第三年

421

304

463

334

344

287

301

261

共计

1257

966

1189

946

1004

843

1082

857

资料来源:肯尼亚统计局,《统计摘要》(2008年),第199页。

师范院校招生情况(S 1文凭)——如上文表19所示,进入中学师范院校学习以获取文凭的女性人数少于小学师范院校及其中学师范院校男性同事的人数。这表明随着女性职业级别的晋升,她们的参与度却不断降低。应采取更多努力实现所有级别的男女平等。

第 11 条 —— 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

自上次报告所涉期间以来,肯尼亚通过采取一系列立法和改革措施,已在就业领域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实现了长足进展。下文详细阐述了截至目前采取的各种措施。

立法措施:立法规定禁止就业领域的歧视行为——2007年, 肯尼亚通过了一项新的《就业法》(2007年第11号),该法于2007年12月27日取代旧的就业法正式生效。该法第5 (3) (a)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获得就业和就业保障方面施行基于性别等的歧视。根据该法第5(4)条规定,雇主对实际或潜在女性雇员实行基于性别的歧视属违法行为并应受到惩罚。新法第5(3)(b)条还规定,培训、晋升、聘用条件及由就业引发的其他歧视行为也构成违法行为。

促进和保障平等——该法第5(1) (a)和(b)条授权劳动部、劳动部官员和新成立的产业法庭负责促进和保障就业领域机会平等,以消除就业领域的歧视。雇主有责任消除所有就业政策或做法中存在的歧视因素。符合促进平等或消除工作场所歧视行为的积极行动措施不得被视作歧视。

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此外,《就业法》第5(4)条还规定,完成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雇员应获得相同的报酬,明确要求雇主不得以妇女有丈夫照顾因而即使她们完成同等价值的工作也不需要获得同男性一样的报酬为由,付给完成同等价值相同工作的女性雇员少于男性的报酬。

法律禁止性骚扰——新《就业法》第6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法律对此的定义包括含有性意味的书面或口头语言的使用,这在肯尼亚历史上实属首次。该法第6(2)条规定聘用二十名及以上雇员的雇主应当在与雇员或其代表协商后制定一项防止性骚扰的政策,该政策必须包括一份明确声明,即每位雇员都有权在不受性骚扰侵犯的条件下实现就业。

提供三个月的全薪产假——《就业法》第29条规定“女性雇员有权享有三个月的全薪产假。”这条规定消除了女性雇员遭受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待遇,很多时候她们一天假期也没有或者只获准休息一个星期、两个星期或者多数情况下一个月,而这么短的时间不足以让她们从产后完全恢复过来以及照顾幼嫩的新生儿。产假结束时,女性雇员“……有权重返其休产假之前所在的工作岗位,或者以不低于她在未休产假的假设情况下所应适用的条件从事更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此条款的重要意义不同于以往,它确保休产假的女性在休假归来时不会被解聘和/或降职。三个月的产假不算在法律允许的年假和病假内。政府将实施密切监测以确保这些条款不会对女性造成负面影响。

禁止无理终止雇用关系——新《就业法》第46条禁止无理终止雇用关系,其中第46 (a)、(b)和(g)条还禁止以性别、休假或女性雇员怀孕或与其怀孕有关的任何原因为由终止雇用关系。

保护雇员健康——本法规定雇主应保证在雇员患病期间向其提供足量适当的药物,如有可能,在重病期间还应提供医疗护理。这些条款都是《职业安全和健康法》(2007年第15号)条款的补充——这部法律对保障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做出了详细规定。新《就业法》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各项条款还得到其他三项新就业法条款的补充,它们是:《工伤福利法》(2007年13号);《劳动关系法》(2007年14号);及《劳动机构法》(2007年12号)。

军方改革使女性获得同男性平等的机会——除了具体的立法措施,还为改进和提高女性进入军事机关进行了大量努力。直至1980年代末,武装部队中的女性都主要供职于妇女服务团,其主要职能包括女性陆军军官的非作战职责。工作条款和条件都有限制,女性只能从事行政管理和低级职务,而其男性同事则可执行更复杂精密的任务,包括作战行动。但是,这种局面已经改变。妇女服务团已经解散,此前供职于该机构的女性被吸纳进主流陆军、空军和海军之中。现在,女性可以像其男性同事一样效力三军,包括在其他国家执行维和任务。目前,军方全心致力于根据政府的两性平衡政策增加军队中的女性人数。女兵可被派驻联合国国外特派团,并可与其男性同事一道接受平等任命和晋升。就她们自身来说,供职于军队的女性已经证明,她们足以胜任其所肩负的职责。

女性就业率实际提高——法律进步促进了人们对于女性就业的意识和态度方面的积极改变,从而促进了公共和私营部门形成有利于女性就业的就业做法。在实际情况中,本国女性就业率总体提高。

表20:按性别和收入(月)组别分列的有酬就业分布情况(不包括无偿的家庭劳力和管理者)

收入(月)组别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0

3456

575

3412

606

3675

648

3895

676

2000-3999

13824

5846

14061

6138

14320

6228

14510

6261

4000-5999

44198

12009

45040

12785

45493

12850

46857

13092

6000-7999

160182

29442

162854

31777

164978

31976

169435

32380

8000-14999

275502

113628

276774

117891

279161

118615

283577

119513

15000-19999

277553

107398

281182

112532

289172

115288

296318

117288

25000-29999

203392

97155

210159

103358

220949

108304

229508

111852

>30000

46914

16494

47823

17431

49095

17822

50164

18048

共计

1241929

521796

1261426

474287

1297036

562707

1332595

574655

资料来源:肯尼亚国家统计局,《统计摘要》,2008年,第274页。

实现有偿就业的女性人数每年都有增加——上文表20中的数据显示,每年实现有偿就业的女性人数都在增加,尽管与男性相比增幅较小。数据并未显示养育子女以及照顾患病和年迈的家庭成员的女性人数。这表明女性作为生育者和家庭关爱者的角色尚未被看作是一种劳动,尽管要扮演好这些角色占用了女性大量本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精力、时间、感情和机会。

私营和公共部门女性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可用数据显示私营和公共部门女性就业人数都在持续增加。表20中的数据显示,尽管平等尚有待实现,但所有级别的受雇女性人数都出现增加。与上一个报告所涉期间相比,现在担任议员、政府部长、顾问、常驻秘书和律师等职位的女性越来越多。

司法部门女性雇员人数增加——表21中的数据显示,司法部门女性雇员人数也有增加:

表21:按等级和性别分列的司法机构雇员情况

级别

2005 年 2 月

2009 年 4 月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总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首席大法官

-

1

1

-

-

1

1

-

上诉法院法官

-

9

9

-

0

9

9

0

高等法院法官

10

39

49

20.4

14

48

62

22.5

首席治安法官

4

5

9

44.4

5

8

13

38.5

高级主治安法官

4

11

15

26.7

5

13

18

27.8

主治安法官 *

11

19

30

36.7

12

22

34

35.3

SRM

36

66

102

35.3

38

62

100

38.0

常驻治安法官

33

44

77

42.9

30

44

74

40.5

区治安法官( 11 )

14

24

38

36.8

5

7

12

41.7

Khadhis

-

17

17

-

-

17

17

-

共计

112

235

347

32.3

108

225

333

32.4

资料来源 : 司法事务委员会和人事管理总局合规情况统计股 。

* 该数字包括主治安法官和高级主治安法官。

除负责主审涉及伊斯兰人士个人事务的Kadhis和首席大法官一职外,司法部门所有职位的女性雇员人数都略有增加。

挑战与障碍:增加女性就业人数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受教育机会有限。本文第10条提供的教育数据显示,有大量女童进入小学学习,该级别的男女人数几乎相同。然而,在升入中学和大学院校时,女学生数量大幅减少,这就意味着只有很少的女学生能够顺利获得实现有偿就业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技术能力。造成男女之间在实现获得就业权之间的不平等状况的障碍包括:强迫婚姻和早婚以及非意愿怀孕。少女孕妇的人数持续增加,这就给女童完成学业造成了不利影响。

贫困是女性实现平等就业的另一大障碍。贫困使很多家长无力负担其女儿接受小学以上的教育。在资源不足时,家长仍然倾向于让儿子而不是女儿接受教育,这也就意味着能实现真正有意义的有偿就业的女性人数少之又少。而这种状况又因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造成的频繁早逝进一步加剧,很多孤儿因此失去父母,孤苦无依。该国面临的另一大挑战就是童工,其中绝大部分为女童。政府已经针对这种情况部署开展了各种方案以努力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包括儿童卖淫,在种植园和煤矿工作以及贩卖儿童。此外,社会服务不足,特别是与儿童保育有关的服务不足,使得年轻母亲不得不依赖未经过专门训练的机构人员协助其发挥母亲的作用。这就对其在工作场所充分发挥生产作用造成了影响。雇主认为女性的双重角色会导致正常工作受到干扰,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很多雇主考虑到女性员工今后很可能会肩负养育子女的责任而不愿聘用她们。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妇女在家中或商业化农场中从事农场工人的工作,她们占到这一领域劳力的70%,但是她们为农业部门的劳动付出却没有得到适足的偿付。

此外,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总统行政命令》的执行工作进展缓慢,该项命令要求新聘用或任命至公共机构以及任命至公共办公室供职的人员至少有30%为女性。例如,在2009年4月2日司法机构的上次任命中,两名男性就被指派到上诉法庭取代一位女性法官,这就造成上诉法庭全部由男性组成的局面。与此同时,在向高等法院的任命中,五名法官中有四名为女性。

女男按性别分列的全薪就业情况

资料来源:肯尼亚国家统计局,肯尼亚,《事实与数据》(2008年),第34页。

鉴于面临这些挑战,尽管达到工作年龄的女性人数(11239137人)多于男性(10478089人),全薪就业的女性只占30%,其余70%全部为男性。

第 12 条 —— 采取措施消除医疗保健领域对妇女的歧视

已做出努力,根据本条要求报告让人们了解健康权利所有构成部分以及妇女(包括女孩和青少年)如何在其一生所有阶段行使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文记述了取得的一些成就以及需要面对的初现挑战。

完成对服务提供情况的评估调查——根据肯尼亚政府要求,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于2004年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健康指标的进展进行了第二次评估(第一次评估在1999年)。此次评估被视作迄今取得的进展之一,据此可以了解国内医疗保健服务的现状,包括需要集中关注的方面,以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人的健康状况。

2005年发布的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在实现医疗领域男女平等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挑战,涉及多数相关的医疗服务事项,包括孕妇健康(产前和分娩护理)、计划生育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因此,评估调查是国家为解决生殖健康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确定了可以改进现状的干预领域,这些领域包含在其建议中。有必要说明报告中的一些调查结论,因为它们提供了可据以对报告所涉期间取得的进展或进展不足进行评价的基准信息。

总体来说,此次评估反映出:

“……尽管制定了重点突出的国家医疗保健政策和改革议程——其主要战略是通过高效的卫生管理体系和改革,来改善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保健系统,《第一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1999-2004年)的实施并未如预计的那样,在采取关键的卫生部门干预行动,促进实现最重要的保健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指标方面实现突破。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多数都是彼此相联的,比如:

缺乏立法框架支持权力下放工作的开展;

缺乏表述清晰、主次分明和经过费用测算的战略计划;

卫生部工作人员与其他参与医疗保健服务的关键利益攸关方之间缺乏充分的磋商;

负责实施战略计划的机构缺乏协调和主动性,致使对各项活动的监管不足;

管理体系脆弱;

所有级别人员士气不足;和

缺乏资金以及对资源去向的详细说明。”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评估发现与妇女有关的主要保健事项迄今得不到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计划生育:四分之三的机构都提供了某些现代计划生育服务方法;仅有五分之一的机构能够提供用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隐私、个人客户卡、书面计划生育指南和计划生育视觉设备)的基础设施和资源,但大都缺乏计划生育指南。尽管计划生育服务现场广泛采用视觉设备,提供者在进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期间却很少使用;每十个机构中就有四个在计划生育服务领域提供所有传染病控制设备,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很少有机会接受在职培训,他们之中仅有不足三分之一的人在过去三年中接受过此类培训。

产妇保健服务:在肯尼亚,每五家机构中就有四家提供产前护理,然而,只有三分之一的机构提供产前护理、产后护理以及破伤风疫苗注射服务;四分之三提供产前护理服务的机构拥有能够诊断和治疗性传播疾病的服务提供者,然而,只有四分之一的机构拥有至少一种能够治疗四种主要性传播疾病的药物;治疗淋病的药物普遍缺乏;受访的接受产前护理的人员中,只有36%说对其进行过有关怀孕期间危险迹象的咨询,51%说对其进行过有关分娩计划的咨询;五家机构中有两家提供常规分娩服务,39%提供分娩服务的机构拥有产前检查设备。仅由13%的机构备有用于应对严重分娩并发症的药物,56%拥有新生儿呼吸辅助装备;受访的常规分娩服务者中只有6%能够说出产后大出血的所有四种迹象/症状,只有12%能够说出针对所有四种迹象/症状可以采用的干预措施。

性传播疾病:四分之一的机构备有至少一种能够治疗四种主要性传播疾病的药物,治疗淋病和念珠菌病的药物最为匮乏;约有三分之一的机构在性传播疾病服务治疗点备有感染控制所需的所有物品,包括最常忘记的消毒液和肥皂;提供结核病防治服务的机构不足一半。

艾滋病毒/艾滋病:所有机构中有三分之一拥有艾滋病毒检测系统,其中只有约四分之一能够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抗逆转录病毒疗法以及暴露后的处理和预防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中提供最少的服务。

孕产妇死亡率: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已经从1998年的每100000名活产有590名产妇丧生下降至2003年的每100,000名活产有414名产妇丧生。但这仍低于预期目标。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5是将每100000名活产的产妇死亡人数降至175名以下。

以上调查结论促使评估者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即应当制订一项全面的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以为改善国家卫生服务状况提供一个框架。

作为回应,制订了《2005-2010年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2005年9月发布的《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提供了一项全面的以成果和绩效为导向的提高卫生部门在通过开展卫生部门改革提供医疗服务绩效的战略,这在肯尼亚历史上实属首次。《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的政策目标是减少医疗领域的不平等状况,并扭转健康影响和结果指标的退步趋势(第11页)。为实现这一目标确定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增加卫生服务的平等获取;提高该部门服务的质量和回应力;提高医疗保健服务的效率和有效性,以及在改善卫生和分娩服务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是一项包含广泛方法的全面战略,涉及卫生部门供应、卫生部门改革、质量保证和标准、健康护理产品供应管理计划、卫生部门提供保健服务相关责任的计划、与利益攸关方建立伙伴关系、在保健服务方面提出全部门方法、规定实现卫生改革目标的时限、具体分娩领域的监测计划与进展评估和指标,以及执行该战略的费用和可能的筹资来源。它明确将生殖健康确定为卫生部将于2005-2010年解决的优先事项之一。衡量孕产、分娩和新生儿服务方面的进展指标包括:由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助产士负责接生;至少向55000名孕妇提供蚊帐以预防感染疟疾;54%的孕妇接受四次产前护理寻访以及84%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2007-2008年第三项业务计划》——为落实肯尼亚《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制订了《2007-2008年第三项业务计划》。政府于2007年6月1日发布了《2007-2008年第三项业务计划》,这是卫生部与其编制和执行伙伴一起落实《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和《国家致富与创造就业机会经济战略》的主要文书。该计划详细规划了区、省和全国各级可能实现的成果及其各自在2007和2008年的资源需求和筹资情况。《2007-2008年第三项业务计划》的目标主要包括:促进社区更方便地获取和更充分地利用高质量的卫生服务,以实现《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中期目标和在治理领域推行一种非歧视的、参与性的和负责任的(向客户和利益攸关方)部门决策进程。

《第三项业务计划》在卫生部设立了各种负责提供保健服务的部分,包括:生殖健康司、疫苗接种司、疟疾控制司、全国艾滋病/性传播疾病控制方案、环境卫生司以及少年儿童保健司。

卫生领域的两性平等主流化和人权问题——在《第三项业务计划》中,政府首次采取措施将两性平等和人权问题纳入年度卫生服务计划的主流。政府在《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中阐明了两性平等和人权原则。《2007-2008年第三项业务计划》强调需要将各项原则及其目标从政策变为现实,并成为一种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的方法的一部分,目的是将平等、社会性别和人权问题明确纳入部委核心职能的日常运作中。政府将此视为使服务提供更有效的前提条件。预期资源分配和公共卫生产品的获取将逐渐变得更加公平和促进两性平等。通过政府实施《第二项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计划》和《第三项业务计划》,如下文所述,一些关键领域取得了进展。

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进展——肯尼亚已经加强了预防和减缓本国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应对行动。2005年6月,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公布了《2005/2006-2009/2010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为全国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提供一个行动框架,并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制订各自的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和预算创造了条件。其目标是减少艾滋病毒的传播,提高受影响和被传染者的生活质量,以及减少这种流行病的社会-经济影响(第19页)。该战略确定了一系列有助于实现既定目标的阶段性目标和活动,以及一系列指导执行工作进程的原则。

确认妇女的特殊需要——政府首次将承认妇女和青年的特殊需要作为其核心原则之一这点意义重大。这是建立在肯尼亚有三分之二感染艾滋病毒的人为女性(第5页)这一官方明确承认的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战略时,15-24岁年龄组的青年之间的两性差异最为明显。该年龄组中感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女孩和年轻女性占到5.8%,而同年龄组的年轻男性的感染率仅为1.2%(第6页)。为应对这种情况,政府制定了各种战略、计划和行动将社会性别问题融入该战略计划主流之中。就这样,社会性别关切被纳入《2005/2006-2009/2010年肯尼亚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之中。准备根据该战略成立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技术小组委员会,负责制定将两性平等纳入现行的《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的战略》。

《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对两性差距的全面分析——两性平等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技术小组委员会在《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中对两性差距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一项将两性平等纳入国家战略主流的战略。该计划为将两性平等纳入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一个框架。主要出于以下目的,该框架完全适用于当前战略:

确保所有预防和宣传战略、方案都能够保持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减少女性的脆弱性和风险;

改善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男女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对男女的不利的社会及经济影响;

对兼顾了社会性别问题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成效进行衡量;

制定两性平等政策,确保管理系统为两性平等主流化营造有利的环境;和

保护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以及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员的权利。

公平地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作为两性平等主流化的一部分,政府还在《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中承诺确保妇女能够不受其经济承付能力制约公平地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第25页)。政府的目标是向全国至少600个站点提供抗逆转录疗法服务和确保其中50%的受益人为妇女(第43页)。政府还承诺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的工作。将对所有战略、计划和措施实施监测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成功有效(第30页)。

增加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根据《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政府开始全面着手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工作,重点瞄准孕妇及其配偶。截至2005年6月,肯尼亚约有400个产前诊所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在现行战略中,政府打算在全国范围扩大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以期在2010年以前使能够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孕妇比例从10%提高到50%以上,同时使先天感染艾滋病毒的新生儿比例从33%降低至23%以下。预防母婴传播方案的扩大旨在确保感染了艾滋病毒的母亲能够在生产后继续获得抗逆转录药物(《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第22页)。此外,还制定了一项《国家预防母婴传播战略计划》,为这方面的行动提供专门指导,这些行动预期将根据《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展开。除为指导和规划旨在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行动制定的其他文书外,还制定了《肯尼亚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疗法指南》和《肯尼亚全国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提供者临床手册》作为对该指南的补充。

提供有关生殖权利的信息和教育:在《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中,政府还表示将致力于向所有人提供有关生殖权利的信息和教育,同时倡导夫妇接受咨询和测试,以便解决影响已婚妇女及其配偶的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问题,特别是艾滋病毒引起的夫妇不和问题。在“不和”配偶中,艾滋病毒检测为阴性的一方极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毒。在肯尼亚,估计约有超过400000的已婚夫妇中有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毒(《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第14页)。在这类夫妇中,很多艾滋病毒检测呈阴性的一方都是女性。

增加预防母婴传播方面的知识——通过政府与当地及外部伙伴合作为预防母婴传播所做的努力,妇女对与预防母婴传播有关的相关问题的认知水平明显提高,包括艾滋病毒由母亲传染给子女的各种方式。目前,有至少72%的女性知道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方式,包括通过母乳喂养,而只有68%的男性对此有所了解(《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第187页)。此外,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人数也从2003年的2,000人增加至2007年的160000人。然而,仅有33%的妇女知道可以通过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某种药物降低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风险,对此所知的男性占38%(《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第187页)。在开展这些行动的同时,还对疾病趋势实施监测,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调查以确定取得的进展情况。

尽管在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所做的努力值得称赞,此种疾病仍没有减弱的迹象。事实上,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该国目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比2003年更加严重。《2007年肯尼亚艾滋病指标调查(目前最近的一次调查)初步报告》显示,2003年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为6.7%,而2007年该比例上升至7.4%。该国不同地区在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方面也存在差异,其中尼安萨省的发病率为15.3%。报告还显示在15-64岁年龄组中,受感染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具体说即女性的感染率为8.7%,而男性仅为5.6%。该比率高于2003年,当时,受感染的女性与男性的比率是1.9:1。在青年中,15-24岁年龄段的女性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是男性的四倍。造成妇女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悲惨处境的因素包括对艾滋病毒感染的认知程度低、谈判能力弱、社会经济地位低下以及缺少恰当的防治措施,特别是在农村人口中。2007年末至2008年初发生选举后暴力事件期间,对妇女犯下的强奸和其他性侵犯罪行以及全国暴力事件造成的高危状况,导致人们无法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致使上述状况进一步恶化。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造成的危害远不止于个人健康方面;她们还要担负起照顾患病丈夫、子女、公婆及其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亲属的沉重负担,这些重担都无情地剥夺了她们的发展机会,更使她们因为要照顾病人而时刻处在可能受到感染的危险境地。

《2007年国家生殖保健政策》——政府制定了包括两性平等要素在内的《2007年国家生殖保健政策》。

其他挑战与障碍:医生少病人多——医疗保健部门一直都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削弱了为实现男女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平等所做的努力,下文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2007-2008年第三项业务计划》在对预期的医疗保健服务成果的详细阐述中,提供了当前报告所涉期间与以下医疗保健状况有关的统计信息:生殖健康、产妇死亡率、分娩服务和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提供程度等等。经《经济概览》中的信息和其他数据以及实地情况观察所证实的统计数据表明,自2004年上次评估以来,妇女平等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情况越来越差。此外,尽管总人口和妇女人口都大幅增加,但如下文表22所显示的,医务人员和机构的数量却没有相应增加:

表22:全国医务人员/病患者比率

人员类型

2006年

2007年

总数

医务人员/100000名病患者

总数

医务人员/100000名病患者

医生

5889

16

6271

17

牙医

898

2

931

3

药剂师

2697

7

2775

7

制药技术专家

1680

5

1680

5

护理学士护士

1

注册护士

10905

1

12198

32

在编护士

96

临床医师

5285

15

5797

16

公共保健医师

1457

4

1682

5

公共保健技术人员

5969

17

5969

16

资料来源:《经济概览》,2008年。

以上信息表明,提供与生殖护理、接生、计划生育有关的主要医疗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数量非常少。例如,按照目前估计的3400万人口算,仅有6271名医生,其中很多都供职于私人医疗机构,注册护士仅有33人。这说明向妇女提供医疗服务以确保其平等获得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数量非常少。因此,即使存在可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其他必要基础设施,也很难确保妇女能够充分获得必要的孕产服务及其他护理服务。下文表23显示国内医疗机构数量也非常有限:

表23:2003-2008年按省份分列的医疗机构数量

省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内罗毕

361

377

389

409

347

387

中央省

829

868

894

972

556

825

滨海省

525

550

566

624

717

723

东部省

788

824

849

952

1079

944

东北省

127

135

139

162

164

198

尼安萨省

472

494

509

601

761

715

裂谷省

1096

1146

1181

1308

1573

1570

西部省

357

373

385

443

392

377

共计

4 557

4 767

4 912

5 471

5 589

5 739

资料来源:《经济概览》,2008年。

现有信息表明,上文表23中列示的医疗机构并非全是政府设立的医院。它们包括归属各利益攸关方的医院、诊所和药房,包括政府和信教组织。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医院、诊所和药房占该国所有医疗机构的46%。政府和非政府机构都需要缴纳与医院护理有关的服务费。多数情况下,非政府机构的费用通常更高,普通百姓负担不起。此外,信息还表明,与需要服务的总人口相比,该国的医疗保健机构数量很少。因此,很多人根本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这一点很正常。

包括孕妇在内的妇女不得不长途跋涉才能到达医疗机构:因为在到达医疗机构方面存在实际障碍,特别是鉴于几乎全国的公路状况都很差以及经济上负担不起,很多妇女都无法获得医疗服务。表24中的数据显示,包括孕妇在内的很多人都不得不长途跋涉很远的距离才能到达医疗机构。

表24:按最近诊所距离分列的社区百分比分布

地区/省份

≤500米

500-1000米

1100-2900米

3000-4900米

≥5000米

肯尼亚

4.9

6.4

12.4

28.5

47.7

农村

3.0

4.4

12.0

29.0

51.5

城市

23.3

25.5

15.9

23.7

11.9

内罗毕

10.9

8.2

60.7

20.2

中央省

5.7

6.2

16.0

43.4

28.6

滨海省

3.7

6.2

13.0

16.9

60.3

东部省

1.5

5.2

2.3

27.2

63.8

东北省

3.2

3.5

7.7

85.7

尼安萨省

0.1

7.8

11.6

36.8

43.7

裂谷省

10.6

6.7

17.0

17.7

48.0

西部省

5.7

6.3

14.4

28.6

45.0

资料来源:《基本报告》:《2005-2006年肯尼亚综合家庭预算调查》-(修订版,2007年8月),第237页。

上表24提供的信息表明绝大部分肯尼亚人都居住在距离医疗机构很远的地方。在农村地区,51.5%的人需要跋涉5000米以上才能到达医疗机构。各地区在到达医疗机构方面存在差距。如在滨海省,72.7%的人需要跋涉5000米以上才能到达医疗机构。

很多妇女在家分娩,而且没有合格的接生人员帮忙:由于道路不通、距离过远而无法到达医疗机构,很多新生儿都是在家中出生的,而不是在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接生的。《2005-2006年肯尼亚综合家庭预算调查》显示,全国有53.9%的儿童是在家中出生的。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高; 60.8%的儿童在家出生。调查证实1994年以来,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好转。下表25中的信息显示该国一些地区的比例更高。

表25:按分娩场所分列的儿童(五岁以下)百分比分布

地区

医院

卫生所

医务室/诊所

孕妇之家

家中

其他

总计

肯尼亚

27.0

6.3

2.8

3.0

53.9

1.1

5136214

农村

23.5

5.5

2.3

1.2

60.8

1.2

4129900

城市

41.2

9.3

4.9

10.8

25.7

0.7

1006314

内罗毕

30.0

13.5

7.9

25.6

21.6

0.0

376324

中央省

59.5

8.1

1.3

2.9

27.0

0.3

473732

滨海省

22.6

5.4

3.1

0.6

67.1

0.9

457388

东部省

30.1

3.7

1.3

2.5

58.9

1.5

769812

东北省

10.2

0.6

0.7

0.2

86.1

0.2

180449

尼安萨省

28.3

11.0

6.8

0.6

49.7

2.2

722874

裂谷省

25.1

5.2

2.1

1.2

65.2

0.7

1239281

西部省

18.1

5.6

1.4

0.6

70.8

2.3

676222

资料来源:《基本报告》:《2005-2006年肯尼亚综合家庭预算调查》(修订版,2007年8月),第89页。

因道路不通、距离过远而无法到达医疗机构带来了诸多危险,特别是给孕妇及其未出生和出生的新生儿的生命带来了危险。有鉴于人们通常不得不长途跋涉才能到达医疗机构,这些机构又往往员额配备不足,肯尼亚的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自2004年开展上次评估以来非但没有下降,事实上仍在不断上升,如以下信息所示。

孕产妇死亡率高:医生与病患者的比率低,加之路况差、距离远和经济上负担不起以及贫困率高,都造成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高居不下。2003年之前的十年间,全国产妇死亡率为414人/100000名活产儿,多数死亡都发生在20-24岁年龄组的女性身上。目前实施的《第三项业务计划》未提供全国产妇死亡率,但指出了各地区的比例,如提到中央省的比例为960人/100000名活产儿;东部省为710人/100000名活产儿。这表明该国产妇死亡率有上升趋势,已高出政府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一部分承诺的175人/100000名活产儿。此外, 2007年12月大选后发生的暴力事件致使该国多处医疗服务机构瘫痪长达四个月,预期这也将使状况进一步恶化。

男女在寻求获得医疗服务方面的不平等:现有资料表明,男女在寻求获得性传播疾病的治疗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见表26)。

表26:男女寻求获得性传播疾病治疗的情况

治疗或建议来源渠道

寻求获得性传播疾病医疗服务

诊所/医院/卫生专家

59.0

70.8

土医郎中

14.8

33.1

商店/药店的建议或药品

15.7

16.9

朋友/亲属的建议

8.7

28.5

来自任何渠道的建议或治疗

68.2

89.6

不寻求建议或治疗

31.8

10.4

确已患上性传播疾病或有此种疾病症状的人数

296

88

资料来源:《肯尼亚人口与健康情况调查》(2003年),第207页。

现有信息表明,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到性传播疾病的影响,而且寻求性传播疾病治疗或建议的女性人数少于男性。这种状况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是妇女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毒并进一步发展成为艾滋病。妇女不愿寻求性传染疾病治疗帮助的原因包括社会对妇女的消极态度。女性通常被看作是罪恶之源,有鉴于此,女性即便是从其配偶或其他性伙伴处传染上性传播疾病,也不愿寻求医疗援助,因为在社会看来她才是应对此负责的罪人。

家庭暴力:改善妇女健康状况和实现男女在与健康有关的事项方面的平等——包括获取医疗服务——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据报道,在肯尼亚,曾经结过婚的妇女中有至少47%的人报告说其遭受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伤害、婚内强奸和勒死。除在身体上给妇女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危害外,家庭暴力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造成不利影响。经常遭受虐待的妇女(占很大比例)从身体状况角度来说,通常无力寻求或继续接受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管理服务。此外,一些饱受配偶或其他虐待的妇女可能会逐渐倾向于在其他男性朋友处寻求慰藉,这样她们最终就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毒或将其传染给其性伙伴。

经济上负担不起医疗服务——官方已经承认绝大多数肯尼亚人,包括妇女,都无法获得他们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近半数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说明政府应当制定一项针对所有人,至少是贫困人口的医疗保健计划,否则很多肯尼亚人永远都无法享受他们的健康权利。在第九届议会上提出了一项国家医疗保健计划,但该法案未获通过。因此,产妇,特别是成年产妇死亡率依然高居不下。目前的比率是414人/100000名活产儿,也就是说每年死于孕产并发症的育龄妇女多达14700人。近期的统计数据表明,肯尼亚60%的新生儿不是在医疗机构出生的。

如表27所示,儿童免疫率呈下降趋势。提高免疫率的工作停滞不前,原因在于选举后发生暴力事件期间,出现药品采购耽搁和过度使用存货造成了缓冲库存消耗殆尽。

表27:2001年-2008年6月接种免疫情况

抗原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卡介苗

71%

80%

87%

92%

94%

95%

88%

87%

口服脊灰疫苗3

58%

62%

72%

73%

68%

74%

75%

725

五氯酚(3)

68%

66%

89%

76%

77%

78%

80%

80%

麻疹疫苗

52%

69%

73%

67%

69%

77%

79%

79%

全效免疫

42%

46%

57%

59%

61%

69%

70%

71%

资料来源:卫生部:《肯尼亚扩大免疫方案》。

医疗保险不足——肯尼亚尚不存在覆盖所有人的社会福利体系或全国医疗保险。不过,针对就业人员和选择定期缴款的未就业人员制定了一项《国家医院保险计划》,这些缴款可供缴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有需要时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但是,肯尼亚很多人都过于贫穷,没钱向国家医院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下文表28中的信息显示了2002-2007年国家医院保险基金的收益和受益人总数。

表28:2002/2003 – 2007/2008年国家医院保险基金资源情况

财政年度

受益人

收益

缴款收益净额(百万)

2002/2003年

2523

822.0

1701.9

2003/2004年

2639

713.3

1926.2

2004/2005年

3117

685.5

2431.8

2005/2006年

3459

1105.9

2352.9

2006/2007年

3954

1414.9

2540.1

2007/2008年*

4511

1856.5

2654.9

资料来源:《2008年经济概览》,第58页。

上文表28中的数据显示,肯尼亚有一部分人从国家医院保险基金对医疗服务的资助中受益。例如,2005-2007年间,共有7413人受益。同期,《肯尼亚综合家庭预算调查》显示,有27%的人口报告患病,女性患病人数(30.1%)多于男性(24.7%)。看来,考虑到该国较高的贫困率和失业率,再加上缺少覆盖所有人的全国医疗保险,很多病患无法获得他们所需的医疗服务。

在寻求获得医疗服务方面表现不积极——在肯尼亚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患病却不求医,原因很多,包括负担不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够友善——特别是孕产妇服务机构,以及因为路况差或距离较远而确实无法达到医疗机构。

其他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挑战——艾滋病毒/艾滋病仍是一大健康和社会-经济挑战。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估计目前约有120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毒,其中三分之二为女性。在肯尼亚,每年约有85000人死于与艾滋病有关的并发症,致使240多万儿童成为孤儿。尽管很多地区都已建立了村一级的自愿咨询检测中心,访问人数始终寥寥无几,仅占总人口的5%。

营养不良——营养不良仍是肯尼亚的一大挑战,不仅阻碍了当前全国卫生部门战略计划规定的卫生部门目标的实现,还削弱了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干预行动。最重要的是,营养状况不佳会阻碍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获取和供应,因为这都需要充足的营养。营养不良致使很多人无法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而那些正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营养不良患者以及在接受治疗后变成营养不良患者的人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不良副作用影响,根本就是在快速走向死亡。

政府医疗资助不平衡——目前,投向农村地区的医疗支出占政府医疗服务支出的30%,余下的70%都投向了城市地区,而居住在城市的人口仅占20%。由于供应量不足,有时医疗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在全国6194个医疗机构中,51%归属卫生部,剩余的49%由信教组织或私人实体所有或经营。

贫困是严重阻碍女性同男性一样平等获得医疗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肯尼亚的贫困妇女人数多于男性,具体比值为46.7%比46.6%(性别数据表,2008年)。男女户主之间的贫困差距更大,他们的贫困程度还取决于是生活在农村还是城市。在农村地区,48.8%的男性户主家庭被划入贫困行列,而女性户主家庭有50%被确认为贫困。在城市地区,贫困级别之间的差异更大。30%的男性户主家庭为贫困家庭,而女性户主贫困家庭占到46%(《肯尼亚2030年远景规划》,第117页)。

第 13 条 —— 采取措施消除在社会和经济 及 社会生活 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正规就业可保证男女享有同等经济和社会利益。已经对所有劳动法进行了审查,使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能够为女性和男性雇员家庭提供经济和社会利益。《2008年工伤福利法》引入了涉及所有员工的义务保险,如发生死亡,女性员工家庭将获得与男性员工相同的抚恤金。《2008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雇员享有安全和福利。女性同男性一样,公平地享有这些规章制度规定的福利。然而,规定的福利仅限于在女性占主体的非正规就业岗位的从业女性。

在财产所有和享用方面,男女都有权占有土地。然而,这仍然主要由习惯法的原则决定,即只有男性继承人有权继承土地,不允许女性拥有土地或进行任何与土地有关的交易活动。政府已经通过颁布相关规章纠正这一状况,如规定妻子和女儿有权继承其父亲或丈夫的一部分财产,包括继承土地的继承法。在有些情况中,一些寡妇还注册成为土地所有者;另一些情况中,女儿也从其父亲处继承了土地。还有一些情况是,女性通过再次分割家庭土地成为土地所有人。已婚和未婚女性开始逐渐成为注册土地所有人。但在无遗嘱死亡的情况中,继承法规定遗留一方可终身享有其财产收益,这种权益在寡妇再婚时即予终止。

政府已安排拨付资金,以此作为一种确保在全国所有地区公平分配国家资源的手段。政府已做出指示,规定地方当局应将转移资金的20%用于千年发展目标关键部分的核心减贫方案。政府增加了对国家所有选区发展基金的拨款,用于资助农村发展项目。其他用于造福农村男女的选区基金包括:选区援助资金、选区奖学金资金和选区公路资金。最近一项针对下拨资金的调查显示,60%以上的资金用于教育、水和卫生领域,因而极大地促进了各项社会福利方案的开展。政府关于所有下拨资金的政策是,地方资金划拨委员会中必须包括至少30%的妇女代表。

妇女越来越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所有主要商业银行都开发了至少一种针对妇女的金融信贷或抵押产品。政府还实施了一些向妇女提供信贷的计划。政府已通过贸易部落实了联合贷款委员会计划,向基层创业者——其中绝大多数为女性——提供商业信贷。这些倡议中规模最大的一项是妇女创业与发展基金,它覆盖所有区域,允许女性创业者以合理的利率借钱从事商业活动,而无须办理复杂的担保和行政手续。此外,政府还准予若干非政府组织通过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向城市和农村地区妇女提供个人或团体形式的信贷。

《2030年远景规划》建立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同时包含一项促进两性平等议程。2030年远景规划针对社会性别、青年和弱势群体的议程是促进两性平等、改善弱势群体生机以及培育起一代负责任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和富足的青年人(详见第35段)。2012年五年目标是增加妇女、青年和所有弱势群体在各方面的机会。具体战略包括:增加妇女在所有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制定中的参与程度(通过增加议会中的女性成员);帮助所有弱势群体享受其权益(通过提供商机、卫生和教育服务、住房和公正司法);及通过杜绝倒退的风俗做法(如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工)以及扩大对残疾人和有特殊需要的人员的培训减少脆弱群体人数。

全国各地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男女雇员均可申请参加国家医院保险,该保险旨在提供可获得的、负担得起的、持续的高质量社会医疗服务。一些妇女群体使用其部分循环基金加入全国医院保险基金,这样其自身及其配偶和子女都被包含在内。尽管基金目前只负担一部分住院病人的费用,其最终构想是支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和门诊费用,保险计算研究正在进行中以将部分门诊费用包含在内。

政府已通过社会发展部门在所有区域启动了社会福利方案。该部门负责协助注册、能力建设以及团体培训,同时也向社区团体提供小额拨款支持他们的各项活动和提高其生活水平。下文第236-238段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男女享有进入娱乐场所、参加体育和所有形式的文化生活的平等权利,法律没有对妇女的参与设置任何限制规定。妇女可自由参加体育、艺术、音乐、合唱、跳舞和文化活动,以及各项竞赛活动。很多妇女都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代表国家参加各种竞技运动和体育活动。

挑战与障碍

据估计,女性占农业部门雇员总数的70%以上,她们主要是临时工和季节性工人。这种工作只能提供最低水平的工作保障,工资水平很低,就业福利最少,没有养老计划、没有技能发展、奖励或附加服务。就整个社会来说,从重男轻女的角度理解性别角色,会削弱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第14条——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现状

据估计,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人从农村移居到城市,肯尼亚仍有80%的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其中女性占绝大部分。农业是肯尼亚经济的支柱产业以及农村人口的主要生计来源和经济活动。妇女占农村劳动力的75%,是小农的主体。妇女主要种植粮食作物用于供养家庭,而将剩余部分出售;商业化农业主要由男性负责经营。这通常导致妇女无法获得更多现代农业技术,收入也因此少于男性。农村妇女只拥有5%的农业用地,因此其以土地为抵押品所能获得的信贷非常有限。妇女在对农业用地和其他生产性资源的有限的获取和控制方面面临更多时间和结构方面的限制。有鉴于这些挑战,农村妇女仍然很贫穷,获取国家决策职位的机会非常有限。如下文所述,肯尼亚政府认识到这些挑战并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促进她们更多地参与决策。

在农业部门取得的进展:政府通过农业部开展了旨在消除贫困、增强粮食安全和改善经济管理的彻底的农业部门改革。这方面关键的政府文书是《重振农业战略》,该战略为农业部门的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基础,包括以妇女为对象的改革。战略旨在鼓励农民,特别是女性农民通过采用现代农业技术,从仅满足于养家糊口的生产方式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政府正在借助该方案通过提供扶持服务,特别是农业推广服务,营造一种有利的环境,来增强妇女更有效地经营农业的能力和摒弃老旧、生产率低的农业做法。农业部成立了一个推广部门,并配备负责官员与农民(包括妇女)一起,在区、县和指定地点(社区最低一级)开展实地推广工作。农业部还表示将致力于向妇女提供市场营销方面的援助,帮助她们为其农产品打开市场。这将有助于解决长期妨碍农业发展的农产品市场不稳定问题。该战略还规定政府有义务优化协调农业部门的发展与其他部门发展。这些改革有望使占现有农民主体的妇女从中收益。

政府成立了农业部门协调处,负责协调肯尼亚的农业发展,并为此建立了一个共同基金。农业部门的各利益攸关方以竞争方式获得该基金,社会性别问题也是一项考虑因素。

政府还制定了《国家农业部门推广政策》执行框架,用于指导和监管国家农业推广服务。该政策已经推广至全国所有省份和地区,且在执行过程中对两性平等问题作了妥善考虑。

政府准备向农业社区以及减贫和粮食安全倡议提供支持,以此作为提高农村地区生产率的一项方案。目前,只有一些地区从这一方案中受益,但该方案的落实必将推广至全国所有地区。

政府启动了全国加快农业投入获取项目,以帮助农民获得必要的农用品,如化肥、农业化学品和农场装备进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该倡议预计可实现的一个关键影响是农民将能够负担得起农用品,而这对于妇女占主体的数百万小农来说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促动因素。该项目不仅能够帮助拥有土地的贫困农民购买所需的农用品,还有助于农产品零售商获得储备农产品的贷款,而且便于农民通过结算系统购买自己需要的用品。此外,政府还开展了若干倡议,以提高粮食的可获得性及其多样化发展,包括支持社区粮食安全倡议和提倡耕种传统作物,如粟、高粱、土豆和木薯。

政府继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公路,以方便农民进入市场和减少农产品发生腐败的几率——这是农民、特别是妇女遭受损失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政府仍在执行一项《农村电气化方案》,以促进农村地区小农产业的发展。农村很多地区都已经通电,这是对农村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女性农民来说尤为如此——在该项目落实之前,她们通常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寻找木柴作为燃料处理烟草以及其他用于出售和维持生计的作物。在家庭一级,努力的重点放在农产品的小规模加工上,以加强家庭工业的基础。

政府正在设法解决农村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问题。政府借助合作企业发展部,做出了审慎努力,通过能力建设促进扶持行动的开展。这可以确保妇女在管理家务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参与各种发展项目和活动,以及重大决策的制定。肯尼亚合作大学是合作社的首要培训机构,这些合作社旨在为妇女参与农业活动和其他创收活动提供场所。已经在该部开展的合作社活动中接受过训练的男女人数比令人满意,尽管两性平衡还有待实现。在过去四年接受过培训的所有人中,43%为女性。妇女在合作社活动方面增强的能力促进她们更多地参与合作社活动,详见上文第121-123段。

政府支持和鼓励妇女组织自助小组和合作社,以通过为他人打工或自营职业实现对经济机会的平等获取。政府通过合作企业发展部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在这方面,政府鼓励和协助妇女从参加“满足人人需要”活动(通常都是农村地区的非正规自助活动)转向组建妇女SACCO协会,这是一个得到法律支持的正规机构。

合作企业发展部在SACCO中引入了灵活担保条件,并放宽了阻碍妇女参加农村合作社的法规条例,以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农业信贷和贷款、市场营销协助以及适当的技术。合作企业发展部还鼓励SACCO开发妇女友好型产品,使农村地区妇女更容易获得贷款,在开展多样化活动的同时,鼓励该协会在销售妇女生产的产品(如手工制品)方面提高市场营销能力,推动妇女活动并斟酌考虑将努力的重点放在确定和促进妇女担负各种重要职责上。贸易部借助其半国营集团——出口促进理事会协助妇女进入国际市场,包括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

政府成立了青年企业发展基金,如上文说述,截至目前,从中受益的女性多于男性,帮助更多农村妇女获得信贷资金,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其他生产性活动。

《社区发展方案》 ——为协助成立民间社会组织并通过妇女参加这类组织促进农村地区妇女发展活动,政府已通过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发展部启动了《社区发展方案》,并在所有区设立了办事处(已建成)。社会发展司登记的社区项目包括参与创收活动的妇女团体、残疾人团体和老年人团体。除了方便各团体注册,该司还进行了能力建设、对妇女团体领导以及两性平等和社会发展委员会领导进行关于领导技能、项目管理、资源调动和商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和非正规教育。政府通过两性平等和社会发展部向各社区团体拨款,支持其各项活动的开展和提高生活水平。政府还将在未来对妇女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实施监测。

选区发展基金的引入是政府用于提高肯尼亚农村男女社会-经济地位的另一个机制。该基金机制于2003年引入,作为政府每年向全国选区一级的发展活动进行付款的基础。尽管很多选区一级的妇女在获取资金方面一直困难重重,但一些妇女组织已经从中受益。政府将在未来对妇女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实施监测。在地方当局一级,政府仍在落实《地方当局转移法》,根据该法,地方当局转移基金每年向全国175个地方当局拨款用于实施减贫措施。地方当局转移基金条例规定,在确定可获得资金用于改善当地人生计的项目或活动时需有妇女参与。政府还将对所有管理委员会中的女性人数做出规定。

政府设立了国家医院保险基金,用于确保男女都能获得高质量的、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该基金旨在提供可获得的、负担得起的、可持续的、高质量的社会医疗服务。全国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对于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来说,必须加入该基金;对于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和已退休人员而言,可自愿加入,费用是160肯尼亚先令/月(2美元/月)或1920肯尼亚先令/年(24美元/年)。基金会员的配偶及子女都可享受基金福利。该基金已在全国建立了办事处,并有相关人员在社区集会上向社区民众宣传有关该基金的福利情况。基金目前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部分住院费用,此外,保险研究也正在进行中,以期将部分门诊费用也包含在内。

卫生部直接向各保健中心和诊所的账户划拨资金,以使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妇女和儿童能够更容易地获得服务。这些资金旨在帮助农村妇女获得充足的医疗服务,包括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咨询服务和信息提供是引入并持续使用计划生育方法的一个关键前提条件。目前,未满足的计划生育需求为50%,且存在区域差异。在肯尼亚中部地区,即内罗毕和裂谷省,计划生育执行率为51%,而东北省的执行率还不足1%。

土地部成立了一个两性平等部门,负责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该部的政策、战略计划、预算编制、方案执行与评估工作主流。该部任命了一位两性平等官员,负责在土地部门内牵头开展两性平等主流化工作。另从该部的五个主要部门中各指派了一名两性平等助理,协助该官员开展工作。负责本国多数农村土地方案的土地裁决和判定部门做出了一条强制性行政要求,即区土地划拨委员会成员中的30%应为女性。这项要求使妇女有机会参与制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的决策,这是影响农村妇女的一个关键事项。

该部正在通过其两性平等官员,开展摒弃一切形式倒退文化、传统和习俗的公共宣传和教育运动,以消除妇女继承家庭土地的障碍。该部门还支持负责处理土地事宜的各级机构合理增加女性成员。这些措施是对司法部门为确保妇女继承土地和其他财产所做努力的补充,上文已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国家土地政策草案现已定稿并准备施行。该政策草案旨在通过执行适当的法律保护妇女权利,从而确保妇女的土地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现有法律应予以强制执行,此外,还需建立一个明确的立法框架,保护妇女继承土地和以土地为基础的资源的权利。政策草案的另一个目的是通过颁布一部关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保护寡妇和离婚者的权益。还应做出适用于所有土地所有权形式的相关规定,支持配偶对土地权利的联合注册以及经夫妻双方同意才可对土地进行处置。还将建立相关机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得被他人无理剥夺,进而造成对其本人及其家人的伤害。

安置没有土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土地部已经安置了大约260000名贫困无地的肯尼亚家庭,其中一些是贫困的农村妇女。该部与国家省级行政管理和国内安全部合作,重新安置不安全地区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妇女。2008年,政府在特别方案部下成立了重新安置部,目前主要负责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工作,其中绝大部分是妇女。

基层创业妇女培训——出口促进理事会、对外贸易部和肯尼亚商业培训研究所在贸易部主管下开展了很多培训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向创业者,特别是基层女性创业者,提供有关如何提高其产品质量以更有效地融入国际贸易的培训。该部还成立了覆盖全国的商业区信息中心,协助获取关于基层女性创业者的性别分类数据。通过这个项目,女性创业者能够成功开展由农村地区妇女生产的手工制品及其他产品的贸易。该部还计划开始记录妇女创业活动收入的数据。

《供水部门改革方案》——传统资源(如河流)枯竭和人类肆意侵占严重影响了充足水源的获取。这给不得不长途跋涉寻找水源的农村妇女和儿童造成了巨大困难。为此,政府启动了《供水部门改革方案》,以期创造机会改善农村地区的水源获取状况。这包括开展能力建设改善社区服务。鉴于各社区对于自行出资运行和维护供水设施表现得更为积极,政府遂增加了用水和公共卫生方面的预算。政府为此所做的努力还得到了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它们与农村人民——特别是妇女——并肩工作,提供改进的水箱和其他储水设施。

《2030年远景规划》对水资源的利用做了明文规定——在《肯尼亚2030年远景规划》中,政府承诺鼓励各社区成立水资源使用者协会,协助水源利用自我监管工作的开展,并开发以社区为基础的创新型方法与技术用于集水,重点解决两性平等问题,因为水源短缺对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和女孩的影响远大于男孩和男性,另外,还通过从根本上改变四个关键领域——即机会、赋权、能力和脆弱性,将两性平等纳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政府还对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的女性员额做出了规定(根据水服务战略)。将根据《2030年远景规划》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弥补男女在获取和控制资源、经济机会及政治权利方面存在的差距。

肯尼亚的土地和合同法承认男女都有权订立在肯尼亚任何地方购买土地的合同。因此,妇女在本国购买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再存有法律障碍。然而,很多妇女太过贫穷,无力筹到资金购买土地——土地是唯一一种价格仍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涨的最重要商品。在妇女继承土地和其他财产方面,上文已说明司法裁决正在越来越多地发挥对继承法的补充作用,以在反对妇女继承土地的倒退文化习俗背景下强化妇女对其父亲和丈夫的土地继承权。

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已经并继续采取各种举措,如《国家法律援助计划》,以提高对妇女法律权利的认识。这些努力日益推进妇女赋权工作的开展,使妇女能够自行采取行动捍卫她们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进而改善其生计和提高社会-经济地位。

挑战与障碍:除了上述挑战,应当指出的是,文盲和法盲仍是阻碍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重大障碍。很多农村妇女不会读写;也不知道哪些法律对于其地位的提高至关重要。尽管很多农村地区都正在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但是,只有少数农村妇女能够真正领会其中的含义。

贫困仍然是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和在各个生活领域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巨大挑战。绝大部分农村妇女处于赤贫状况,这就使得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首先要为生计奔波,而无暇参加提高法律意识的运动、成人教育和其他旨在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的措施。很多处在贫困之中的妇女还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这还阻碍她们积极参与各项生存和发展活动。此外,因为缺乏资金,很多人无法长途跋涉到达医疗机构获取服务——这种服务通常只在医疗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方案因此变得越来越难在妇女中推行。

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仍是最令人生畏的挑战之一。农村地区有越来越多的人感染上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或受到其影响。很多人因此丧命,致使很多妇女成为寡妇,其中很多人年纪尚轻又无依无靠。身患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过早死亡都使妇女无暇投身生产性活动,然而她们又肩负着照顾病患和老人的最沉重的负担,其付出的一切既未获得认可,也得不到奖励或援助。这就是持续阻碍农村妇女进步的一些因素。政府为支持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员所做的努力得到了若干非政府组织为支持寡妇和孤儿所做的努力的补充,然而,与该问题的严重性相比,这些努力不过是杯水车薪。

第 15 条 ——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给予妇女与男子个人相同的法律认同和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因此,男女可平等获取法律救助,可平等地向法院申诉和获得其他正式解决争端的方法,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法,拥有同样的机会按照其意愿选定其住所,并可自由出入国家。如上所述,在男女间的实际平等并未实现的多数情况下,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扶持行动促进这项目标的实现。此外,如《继承法》确认妇女有权接管其去世丈夫的财产。根据该法律规定,妻子系其丈夫财产的第一继承人。当前报告所涉期间取得的一项积极进展,是《国家法律援助计划》得到执行,它不仅提高了妇女对其自身法律权利的认识,还规定在法院诉讼中可免费为妇女提供法定代理人。

已开始的《宪法》审查工作若能顺利完成,可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拟议的《肯尼亚新宪法》第38(1)条对两性平等作了详细规定,即“男女有权获得平等待遇,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获得平等机会的权利”和“男女拥有相同的继承、获取和管理财产的权利”。该条款还禁止任何有损男女尊严、福祉、利益和地位的法律、习俗或传统。根据该条款规定,在考虑其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母性角色的前提下,对妇女及其权利的保护是一项义务;应为妇女提供合理的帮助和机会加强妇女的福利,充分发挥她们的潜能,使她们得到发展。然而,如下文所述,实际情况是男女在很多法律事项中的地位都不平等。

实现男女平等的挑战与障碍:妨碍妇女行使其权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一些法律中存在的歧视性条款、教育水平低、消极的社会态度、传统角色的定位,以及因生养儿女(妇女为此所做的巨大贡献尚未得到认可)等占据的大量时间。

第 16 条 —— 婚姻与家庭关系的平等

如上文第75段所述,仍然存在很多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有关婚姻问题的习惯法尚未汇编成典,每个社区之间也彼此不同。根据婚姻类型,男女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肯尼亚的家庭关系仍主要建立在文化习俗以及肯尼亚承认的各种宗教基础之上,且通常都是受男性领导为基础的婚姻原则支配。配偶之间仍不平等,这通常造成其他形式的歧视和家庭暴力。

法律改革委员会重新起草了统一的婚姻法案,对肯尼亚的所有婚姻关系具有约束力(上文第75段对此作了详细说明)。该法案经过了利益攸关方和公众的多次批准过程,两性平等部部长也签署了关于婚姻法案的内阁备忘录,准备在提交议会进行辩论前提交内阁讨论。该法案规定了缔结婚姻的相同权利,按照自身意愿、在完全同意的前提下自由选择配偶并与之缔结婚姻关系的相同权利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时的相同的权利和责任。这些条款获得各方承认且完全符合与婚姻有关的人权。该法案还明文规定婚姻登记属强制性的,其权益已在上文第75段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法律改革委员会还重新起草了夫妻财产法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具有约束力。该法案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管理、支配、享用和处置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两性平等部部长签署了关于婚姻财产法案的内阁备忘录。

法律改革委员会重新起草了家庭保护法案。该法案旨在禁止在家中或公共场所暴力伤害他人,并将加大力度打击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家庭保护法案对暴力行为进行了广泛定义,包括若干形式的肢体暴力和心理暴力行为。它提供了快速、简化和廉价的诉诸法庭的机会,并授予法庭发布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令的权力。它还规定应执行旨在制止暴力行为的方案,包括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两性平等部部长签署了关于家庭保护法案的内阁备忘录。目前,对家庭暴力适用《刑法典》,该法典第251条禁止任何人实施可造成身体伤害的暴力袭击。然而,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这还并不能满足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需要。

《2001年儿童保护法》规定应杜绝早婚并预防早婚造成的健康和教育问题。该法通过明确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周岁,消除了婚姻年龄方面的模糊概念和矛盾情况。然而,执行情况并不顺利,因为很多女孩早在12或13岁就被迫离开学校结婚。非政府组织积极拯救女孩,并帮助她们重返校园,这种努力是对政府为挽救少女免遭强迫婚姻所做努力的有益补充。

起草了儿童保护法修正案,以弥补《儿童保护法》的不足。《儿童保护法》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不论其婚姻地位如何,家长双方在与其子女有关的事项方面拥有同等权利。不过,该法规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儿童保护法修正案说明,《儿童保护法》未做出要求身为非婚生子父亲的人对其子女负责的规定,这就导致养育非婚生子的全部重担完全落在妇女身上。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可以提供帮助,不过,这要由他们自己来决定。

寡妇和未婚女儿享有财产继承权——在继承过世父亲或丈夫财产的诉讼案中,Rono 诉 Rono案和Olentutu地产案的法庭裁决对当前的法律状况具有指导意义,具体说即是:不论国家某些地区适用的关于财产继承的习惯法的法律规定如何,寡妇和未婚女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

产假和育儿假——在子女出生时的家庭责任方面,《就业法》(2007年第11号)第29(8)条明文规定,女性拥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男性拥有两周的育儿假。

为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所做的努力还积极促进了男女在婚姻事项上的实际平等。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接受教育,她们有能力自由选择建立婚姻关系的配偶,总体说来其自主性得到了提高,对于其性别角色和生产角色也拥有了更多的控制权。公众对妇女问题的更多了解和若干新法的颁布,都有可能进一步促进妇女法律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使至少50%的男女可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生养子女的数量和间隔。政府已在本财政年度(2008/2009年)通过卫生部拨付资金,用于一个向所有育龄妇女提供免费避孕器具的项目。为了保护肯尼亚妇女和女孩生殖健康,起草了生殖健康和权利法案,现正等待包括议会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审议。该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允许终止因强奸而导致的怀孕。

挑战与障碍:在实现男女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方面,最难解决的问题是男女角色的文化构成、对妇女及其传统角色的文化态度和理念(正是这一点导致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以及很多情况下存在的倒退的文化习俗,包括强迫寡妇改嫁、强迫或胁迫早婚以及剥夺财产继承权。这些障碍导致妇女和女孩频遭家庭暴力侵害、无法获得医疗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生养过多子女造成无法承受的家庭负担,以及妇女难以充分实现自我发展。在一个极端的实例中,一名男子打掉了妻子的所有门牙,原因是她试图使用避孕方法防止再次怀孕——而她已经生养了六个孩子!尽管法律规定对配偶的暴行构成殴打和/或攻击罪,执法机构仍不愿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和其他家庭内部纠纷,因为他们的良知受文化习俗的影响远大于正式法律,前者是他们生命的一部分。

另一大挑战源自肯尼亚学校缺乏家庭教育。已有人呼吁将家庭教育引入学校,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对男女学生进行有关教育,使他们了解什么是可接受的家庭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避免家庭暴力。然而,截至目前,引入家庭教育的努力面对重重阻碍,特别是来自肯尼亚某些教会的阻挠。一些宗教组织正通过教义进行有关家庭问题的说教,来弥合这一缺口,但是这些教义缺乏法律支持,加之肯尼亚信教人口只占少数,其影响非常有限。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缺乏对法律权利的认识,以及缺少资金和其他资源,仍然是妇女对侵犯其法律权利的行为寻求法律和其他补救办法的一大障碍,特别是涉及到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案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