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肯尼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第1546和1547次会议(见CEDAW/C/SR.1546和CEDAW/C/SR.1547)审议了肯尼亚第八次定期报告(见CEDAW/C/KEN/8)。委员会关于肯尼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EN/Q/8,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KEN/Q/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EDAW/C/KEN/CO/7/Add.1),以及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公共服务、青年和性别事务部内阁部长西西里·卡利优奇率领,成员包括肯尼亚常驻联合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斯蒂芬·敦固·卡劳以及外交事务和国际贸易部、教育部、国家社会保护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内罗毕大学、省长理事会、反切割女性生殖器委员会、肯雅塔国立医院和妇女企业基金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KEN/7)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2016年,《法律援助法》,建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b)2015年,《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法》;

(c)2013年,《受害者保护法》,其中规定了对贩运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的全面支持;

* 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11 月 17 日 ) 通过。

(d)2011年,《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法》;

(e)2011年,《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以下项目:

(a)2016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b)2015年,国家性别事务部;

(c)2014年,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国家政策;

(d)2011年,《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法》;

(e)2011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回顾了指标5.1.1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作出的努力,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歧视性的宗教法和习惯法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渐进式《宪法》。然而委员会重申在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影响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中表示的关切,即维持多重法律制度本身即是对妇女的歧视,并表示关切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包括根据《宪法》第45条和2014年《婚姻法》第49(3)条的豁免,歧视穆斯林妇女和习惯婚姻中的妇女,包括通过卡迪法院明确豁免于宪法的平等条款,而且妇女不能成为卡迪,以及一夫多妻制合法化,这些都违反了《宪法》和《公约》的不歧视规定,并违背了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和29号一般性建议。

9.根据《公约》第1和2条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EN/CO/7,第12(d)段),并建议缔约国:

(a)废除或修改宗教和习惯法的歧视性规定,使其与《公约》第16条相一致;

(b)编纂穆斯林家庭法,使其符合《宪法》第27条和《公约》第1、2和16条;

(c)任命穆斯林妇女担任卡迪和卡迪法院系统替代性解决争端调解人。

反歧视立法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定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包括《宪法》中没有明确和充分保护妇女免遭多重歧视,而且仍然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

11.根据各缔约国遵照《公约》第2条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2010)一般性建议,肯尼亚在2015年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接受了建议(A/HRC/29/10,第142.41段),即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向所有人提供保护,同时缔约国在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关于全面立法公共协商的声明和希望同性恋在该国具备相应的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采取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尽职尽责地保护所有妇女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和双性人免遭歧视。

妇女人权维护者

1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民间社会的空间不断缩小,除其他外表现为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的威胁,包括在选举过程中,以及对民间社会组织接受外国资助的限制和行政限制。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未能落实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2013年最后报告中的建议。

13.根据缔约国2015年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所接受的建议(https://undocs.org/ ch/A/HRC/29/10A/https://undocs.org/ch/HRC/29/10HRC/29/10,第14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并执行有效措施以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从而使其能够自由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骚扰、暴力或恐吓或威胁;

(b)废除对非政府组织接受外国资助的限制;

(c)有效调查所有对妇女人权维护者进行骚扰、暴力和恐吓的案件,起诉并适当惩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确保有效执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优先考虑妇女的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在2011年设立了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行政司法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然而委员会关切为这些机构提供的资源有限,其任务授权有限,且存在着妨碍其有效运作的障碍,例如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缺乏申诉和强制执行机制。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缺乏妇女和女孩状况的分类数据。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性别事务部和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并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源;

(b)在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建立投诉机制,并赋予其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力;

(c)收集按性别、种族、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便为关于妇女和女孩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依据,并协助追踪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关切在新《宪法》通过七年之后,经选举产生的公共机构的同性别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的规则(三分之二性别规则)仍然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约》涵盖领域仍未适当地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一项必要战略,特别是涉及到残疾妇女和女孩及农村妇女。

17.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应用宪法规定的三分之二性别规则,并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改善残疾妇女和女孩及农村妇女的处境,同时对不遵守上述规则的行为实施制裁措施,以期在所有民选和任命职位上以及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质性平等,并建议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分配足够的资源以便执行这类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打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有害做法,包括特别是在男性当中提高认识,学校课程中消除歧视性的性别定型观念。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有害习俗,如童婚和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新娘聘金和继承寡妇等寡妇习俗。委员会特别感到震惊的是称为“挂珠链”的强奸女孩的习俗,这是桑布鲁人当中常见的“正当”的文化习俗,也震惊于其不良后果,包括不安全的强迫堕胎。

19.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有害做法的具体目标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有害习俗和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办法包括面向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起诉并充分惩罚犯罪者;

(b)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对犯罪者的严厉判决,消除(“挂珠链”)强奸儿童这一有害做法;

(c)为法官、检察官、法律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关于严格适用刑法规定的系统培训,惩治童婚和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强奸儿童(“挂珠链”)和继承寡妇制,并提高对这类习俗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权利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d)确保有害做法的受害妇女可以提出投诉而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并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受害者支持,例如法律、社会、医疗和心理援助和庇护所。

残割女性生殖器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施2011年《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这一有害习俗在一些社区继续盛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准确的数据,起诉犯罪者的程度相对较低,并继续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并且据报有医务人员现已从事这一手术程序(残割女性生殖器“医疗化”)。

21.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建议(CEDAW/C/KEN/CO/7,第20段)及其关于妇女环切的第14(1990)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法》得到广泛的了解和实施,并确保将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肇事者包括医务人员予以起诉和给予应有惩罚;

(b)采取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办法包括加强在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和一般公众当中提高认识,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宣传这一做法的犯罪性质、其对妇女人权的不利影响,必须消除它并消除其文化根由;

(c)更新2010年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政策。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5年《保护家庭暴力法受害人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大量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别暴力和普遍存在的性暴力,包括强奸。委员会还关切受害者的报案率极低,除其他原因外,执法和医务人员非法收取报告填表的费用,尤其是对弱势妇女群体和非正规住区妇女,以及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起诉率低。

23.回顾其关于针对妇女性别暴力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和更新后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依照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伤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保护家庭暴力法受害人法》,包括调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b)提高整个缔约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包括在非正式住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

(c)确保包括弱势群体妇女和非正规住区妇女在内的受害者无需为报告表格和医疗表格包括P-3表格付费;

(d)通过调拨足够的起源,增设庇护所并加强非政府组织运营的现有庇护所,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在边远地区的受害者和残疾受害者进入庇护所;

(e)为负责针对妇女性别暴力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足够的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程序的培训,并为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军事和警务人员提供关于预防性暴力和有关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行为守则的培训。

选举进程中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4.委员会关切与选举有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犯罪性质的举报,例如2017年选举期间轮奸妇女。委员会同样关切有报告称大多数施暴者是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队成员,并且没有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起诉犯罪者并向此类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拖延,且缔约国显然没有这方面的承诺,无视了2007/2008选举后暴力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起诉2007年选举后和2017年选举期间的性别暴力包括性犯罪的犯罪人,并确保充分执行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b)确保向为这种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赔偿和提供援助,包括心理和物质支持;

(c)确保在选举期间采取基于人权的执法方式并包括在选举期间的教育机构中发布保护妇女和女孩的准则。

人口贩运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并保护贩运受害者,包括通过了2013年《受害人保护法》并为外交工作人员提供能力建设。然而委员会关切妇女和女孩包括难民营中的妇女和女孩仍有可能沦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或强迫家务劳动的危险。委员会还关切对贩运者的起诉比例很低,特别是依据2010年《反人口贩运法》。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改善妇女和女孩的经济状况,解决贩运人口和剥削她们的根源;

(b)开展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特别是在农村和传统社区,宣传贩运人口对妇女和女孩的风险;

(c)严格执行《反贩运人口法》,调查、起诉和惩罚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孩的行为者,并执行《受害人保护法》;

(d)继续为执法和边防人员提供及早查明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的培训;

(e)为面向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支持服务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住所;

(f)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贩运人口,包括交流情报和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卖淫剥削

28.委员会关切卖淫妇女很可能遭到性别暴力侵害,包括警察虐待、谋杀、轮奸、敲诈、抢劫、强迫性行为和强迫不使用安全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对卖淫妇女普遍持有的偏见,以及她们寻求司法、社会服务和保健时面临罚款或逮捕的危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对卖淫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警察的暴力行为,并确保她们能够举报此类暴力行为,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

(b)卖淫妇女非刑罪化并免除她们所有类型的责任,包括罚款;

(c)确保针对卖淫妇女的暴力行为者包括谋杀行为受到起诉和应有惩罚;

(d)禁止在逮捕卖淫妇女后强制检测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同时鼓励她们进行自愿检测;

(e)通过并执行有充分资源的方案和其他适当措施,为有可能沦落卖淫的妇女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并为希望离开这一行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f)面向广大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孩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减少他们的买春需求。这些措施应特别着力于打击认为妇女从属于男子的所有观念和对妇女一切形式的物化。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宪法规定的三分之二性别规则和2006年关于平权行动的总统令,对于选举或任命的职位仍没能实现性别平等。委员会关切存在阻碍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包括在所有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威胁和暴力行为。

31.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长期政策,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决策:

(a)立即建立执行总统令和三分之二性别规则所需的体制和法律框架;

(b)为妇女候选人提供关于领导技巧的能力建设和竞选资金;

(c)加强各项措施,以确保妇女能够安全地在选举中投票;

(d)确保根据2011年《政党法》,使不符合三分之二性别规则的政党无法获得资金,并奖励在同一级别拥有同等数量女性和男性选举人名单的政党;

(e)调查与政治进程有关的针对妇女的威胁和暴力行为,并起诉和适当惩处责任者;

(f)消除障碍,任命妇女担任大使级职务,并增加担任这类职位的妇女人数;

(g)向政治家、媒体、传统领袖和公众开展关于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宣传活动,这是有效执行《公约》并实现该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国籍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决定向马孔德人和努比亚人发放身份证和所有权证,并注意到其宣布打算向其他无国籍人如Pemba人和Warundi人发放此类证件。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许多妇女和女童仍然无国籍,或在享有国籍权方面面临挑战,包括:

(a)与肯尼亚男子结婚的寻求庇护和无国籍的妇女在为自己和子女获得公民身份方面面临困难;

(b)对习俗婚姻必须登记才能使申请人获得护照;

(c)许多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获得官方文件方面面临困难。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确保嫁给肯尼亚国民的所有难民和无国籍妇女可以获得公民身份并将其传给子女,在这方面不设任何行政障碍;

(b)向缔约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包括Pemba人和Warundi人以及所有在肯尼亚出生的英国海外公民的子女发放身份证和所有权证;

(c)便利提供官方文件和婚姻登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包括为此增加资源,提高技术能力,扩大胡杜马中心的地域覆盖范围;

(d)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包括通过了2013年《教育法》、2012年《教师服务委员会法》和学校卫生巾方案,改善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它仍然关切的是,有大量儿童失学,学校中存在性别不均衡现象,包括女童比男童的学业完成率低,其原因包括早孕、残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和缺乏卫生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子上大学的人数低于男子,而且缺乏有关她们所学学科的数据;同时关切在学校中普遍存在男老师和学生对女孩和青少年包括残疾学生实施性暴力和性骚扰的现象。

3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EN/CO/7/,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增加中等和高等教育中女孩和妇女的人数,包括为此通过旨在确保残疾女童充分获得教育的具体措施;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和半干旱地区以及城市非正规住区中的女童接受并完成教育;

(c)收集和发布关于女孩辍学率及其原因的资料,解决导致她们辍学的根本原因,促进性别暴力、残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的受害者以及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重返学校;

(d)向送女儿上学的父母提供更多奖励,加大对没有这样做的父母的惩罚力度;

(e)改善和扩大向女孩提供卫生巾;

(f)确保全面落实《教师服务委员会法》和2001年《儿童法》以及2014年的生殖保健法案(一旦颁布),包括为此提供足够资源;

(g)执行在学校中对性虐待和性骚扰的零容忍政策,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

(h)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关于对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零容忍的宣传和培训,建立保密的报告机制,确保向所有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

就业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始推行三个月产假,并于2017年通过了关于哺乳母亲的法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雇主直接支付产假补助金的做法可能导致对女性申请人的歧视,而且领养子女的母亲或经受流产或死产的母亲不在2007年《就业法》的覆盖范围内。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改善农业和包括家庭佣工在内的非正式部门工人的条件采取了举措。但是,它对以下问题仍感关切:

(a)女性家庭佣工的工作条件差,包括低工资、长时间工作、剥削、身体虐待和性虐待,而且她们不了解投诉机制;

(b)从事农业包括花卉农场工作的妇女境况较差,特别是接触化学品,她们的生育和生殖功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而且有报告称她们受到虐待,工作时间长于男子但没有额外报酬;

(c)妇女从事无偿和不被承认工作的现象严重;

(d)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雇主和掌握权力的人。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2007年《就业法》,向领养子女的母亲和经受流产或死产的母亲提供产假福利,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明确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就业歧视,包括在聘用和晋升方面的歧视;

(b)考虑采用另一种支付产假补助金的方案,如国家资金池;

(c)通过立法,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对所有犯罪人实施制裁;

(d)建立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监管框架,向受影响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并监控她们的工作条件;

(e)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f)开展研究,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衡量并确定妇女无偿工作的价值。

保健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采取了措施,包括2013年的免费产妇保健政策和“超越零”运动。不过,它仍然关切许多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卖淫妇女和农村妇女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它还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高,部分原因是不安全堕胎,缔约国关于堕胎的法律框架限制性强且不明确性,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付不起医疗费的妇女和女孩实行产后拘留,艾滋病毒感染率高,在妇女和女孩中尤其如此。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降低孕产妇高死亡率,确保所有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卖淫妇女能在保健设施内获得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提供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分配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执行免费产妇保健政策,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并确保其得到执行;

(c)扩大免费产妇保健政策的覆盖范围,纳入产前和产后护理;

(d)立即采取措施,终止对未支付医疗费者实施产后拘留的做法;

(e)修订《刑法》,将堕胎非罪化并使之合法化,至少在强奸、乱伦、严重胚胎缺陷和孕妇的健康或生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确保孕妇获得高质量的流产后护理,尤其是在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并恢复执行2012年肯尼亚“降低不安全流产所致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标准”;

(f)将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适龄综合教育纳入学校课程,重点是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毒感染,确保向所有人包括青少年提供现代避孕药具,并采取措施,确保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没上学的女孩;

(g)确保为保健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制定法律,宣布保健是一项基本服务,并在罢工期间提供最低标准的服务;

(h)重新审议并通过2014年生殖健康法案;

(i)根据《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增加国家预算拨款。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包括设立妇女企业基金、青年企业发展基金和Uwezo基金,以及将30%的公共采购机会留给妇女、青年和残疾人。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些实际障碍妨碍妇女从这些举措中受益,包括有报告称很难获得Uwezo基金,而且缺乏明确的申领标准。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关于上述基金的所有受益者和公共采购机会接受者的综合数据库,以便将其推广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

(b)采取措施,通过提高认识和确定明确的申请标准并为申请提供便利,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都能获得资金。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贫穷率高,被排除在有关农村发展问题的决策过程之外,她们在财产权方面受到歧视,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导致膀胱阴道瘘等并发症。委员会还关切气候变化,包括缔约国目前的干旱,对农村妇女产生的影响。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EN/CO/7,第42段),呼吁缔约国:

(a)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决策过程,扩大其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教育和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的机会;

(b)促进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消除阻碍其平等获得土地的所有习俗和传统做法,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她们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

(c)制订并实施2010-2020年期间农业部门发展战略阐述的国家农业发展性别平等政策;

(d)确保农村妇女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为此增加对助产士的培训;

(e)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关于减灾和气候变化的决策过程;

(f)以优先考虑妇女权利的方式实施2016年《气候变化法》。

土著妇女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的土著妇女,包括Endorois妇女获得传统土地的机会有限,原因是未执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2010年的裁决(该裁决承认土著妇女对Rift Valley祖传土地的权利),也未与她们进行协商。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在Baringo县发生抢牛袭击期间,有土著妇女和女童受到暴力侵害,包括被杀害。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步骤执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关于Endorois人获得祖先土地的权利的裁决,确保在这一过程中与Endorois妇女协商;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妇女和女童,包括Baringo县的妇女和女童免受暴力和盗窃之害,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

残疾妇女和女童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的健康、性和生殖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她们缺乏司法救助,其法律行为能力和拥有财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她们受到暴力侵害,包括强制绝育做法之害。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确保她们平等获得住房、司法、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和社会保护,增强其自主权,扩大其获得社区服务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

(b)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

(c)废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强制绝育的做法,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d)保证残疾妇女和女童拥有财产的权利,提高她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

老年妇女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能防止暴力侵害和虐待老年妇女的行为,而且缺乏有关老年妇女状况的数据。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护老年妇女,包括被控施巫术的老年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包括私刑,并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

(b)收集和公布关于老年妇女状况的数据,包括针对她们的性别暴力情况的数据。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的《婚姻法》综合了缔约国的所有婚姻制度,并通过了其他旨在促进婚姻平等的法律。然而,它仍然关切的是:

(a)该《婚姻法》不符合宪法,因为它承认习俗婚姻和穆斯林婚姻中的一夫多妻制;

(b)2013年《婚姻财产法》要求证明对婚内财产的贡献,这对那些做出了非货币贡献、但难以证明其存在和对其进行量化的妇女构成挑战;

(c)取消了与婚内财产有关的交易需经配偶同意的要求;

(d)歧视性继承法,包括直接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有关无遗嘱继承的规则,且1981年《继承法案法》规定,如果寡妇再婚,其继承权将失效,但对鳏夫却没有同样的规定;

(e)根据伊斯兰法律结婚的妇女受到歧视,包括男子有权单方面与妻子离婚,且有报告称存在虐待行为,包括扣留离婚证和强制女性作出让步以换取离婚证;

(f)《婚姻法》规定所有婚姻都要登记,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严格规定登记时间,要求夫妻双方同意才能登记,这对妇女包括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g)妇女无法获得司法救助,包括在离婚时,特别是因为她们拥有的资源有限。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婚姻财产法》第7条,确认在所有婚姻领域(包括财产)方面的平等原则;

(b)废除2016年《土地法(修订)法案》第11节,恢复2012年《土地登记法》规定的与婚内财产有关的所有交易需经配偶同意的要求;

(c)废除和取代《继承法》,确保男女在继承法和财产法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d)确保在穆斯林婚姻中和离婚时男女权利平等,取消丈夫有权单方面与妻子离婚的做法,规定所有离婚都必须登记;

(e)提高对一夫多妻制给妇女造成的危害的认识,使《婚姻法》与宪法第45(3)条保持一致,禁止一夫多妻婚姻;

(f)允许婚内分割财产,以便在其丈夫再娶妻子时妇女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g)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审查所有婚姻均须登记的规定,包括为此在农村地区开展宣传并为婚姻登记提供便利,设定渐进的登记时间表,允许一方配偶登记婚姻,从而将质疑婚姻有效性的责任置于另一方配偶;

(h)确保全面执行《法律援助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1)条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执行工作与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1(a)和(d)、39(e)和51(a)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1月提出第九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准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