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ROU/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罗马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7年10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3428次和第3429次会议(见CCPR/C/SR.3428和3429)上审议了罗马尼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ROU/5),并在2017年11月6日举行的第344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ROU/QPR/5)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供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关于修订《宪法》的第429/2003号法;

关于新《刑法》的第286/2009号法和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第135/2010号法;

关于新《民法》的第287/2009号法和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第134/2010号法;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11月1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1月31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3年8月25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日;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11年1月31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第二条)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对《公约》条款适用情况的信息(第二条)。

6.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促进《公约》条款在国内法院的有效适用,继续对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国际人权条约培训,并开展提高广大公众认识的活动。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包括司法和检察部门在内的政府各部门持续存在腐败现象,对充分享有《公约》和议会采取的反腐败立法措施所保障的权利造成了消极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国家反贪局的负责人因其开展的工作而受到骚扰(第二和第十四条)。

8. 缔约国应加强打击政府各部门的腐败行为,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官员提供必要保护。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注意到有负责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包括监察员、打击歧视国家委员会和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机构都未被认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国家人权机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其独立、透明和有效的运作。

罗姆人的平等和不歧视

11. 委员会重申如下关切:有报告称罗姆人长期受到歧视,包括在保健、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罗姆儿童继续在学校受到事实上的隔离,学校教育水平较低,存在未充分事先通知而强迫罗姆人迁离且无法就此提出法律质疑、政府机构也不为获得适当的替代住所提供支持的情况,卫生部门的歧视对罗姆人的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在实施关于让属于罗姆少数群体的罗马尼亚公民融入社会的政府战略方面,没有取得充分进展,有关罗姆人的分类数据不足(第二、第六、第十七、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2.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采取措施消除对罗姆人的系统性歧视,包括确保就违反反歧视法的行为追究地方当局的责任。缔约国应确保法律提供足够的防范措施,防止强迫迁离;加强努力,采取措施促进将罗姆儿童纳入主流教育,包括让罗姆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以及采取措施促进罗姆人平等获得保健服务。缔约国应确保切实执行罗姆人融入社会战略,包括拨出足够的资金,并确保地方当局的有效协调和问责。缔约国还应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以评估对罗姆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歧视程度。

出于种族动机的袭击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发生了针对罗姆人的出于种族动机的事件,警察有构成虐待的侵害行为,特别是针对罗姆人的这类行为(第七和第二十条)。

14.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针对罗姆人的出于种族动机的袭击,并确保对所指控的袭击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行为人,如判定有罪,则给予适当惩处,并使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歧视,特别是就业和教育方面的歧视,发生了对这些人的口头和人身攻击事件,并存在对他们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委员会还对关于试图修改国内法,限制《公约》保障的权利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关于在性别认同方面改变公民身份的立法和程序不明确(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并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确保对这些人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应确保关于在性别认同方面改变公民身份的立法具有明确性,并根据《公约》保障的权利予以适用。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

17. 委员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到的歧视感到关切,特别是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歧视(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待遇。还应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充分和平等地接受专门的治疗。

残疾人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在就业和教育方面受到歧视,包括缺乏确保残疾儿童真正融入社区的便利措施,以及在出入公共建筑和交通方面受限(第二、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护残疾人不受任何歧视,并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地享有教育和就业以及使用公共交通和出入公共建筑。

男女平等

21. 委员会欢迎重新设立了国家男女机会平等机构,并赞扬它为促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别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包括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以及就业领域的不平等,例如现有的性别工资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性别歧视有关的案件很少(第二、第三和第26条)。

22.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担任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决策职位。还应加大力度,增加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人数,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处理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集中在低收入就业部门的问题。

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

23. 委员会重申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包括对儿童的暴力案件数量高居不下,据称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仍然存在报案率低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的投诉撤回率高,当然起诉范围有限,使用调解的方式不妥,缔约国也未充分致力于有效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第二、第三、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4.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包括:(a)采取进一步行动,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不可接受性和负面影响的认识;(b)强制执行第272/2004号法中禁止体罚的规定;(c)确保举报的家庭暴力得到及时、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包括酌情通过正式渠道对行为人进行起诉,如果被定罪,应予以适当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手段。还应该加强对国家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迅速有效地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及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高,并对罗姆人造成极大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采用秘密和不安全的堕胎方式,使她们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危险。委员会还对妇女在进行安全的合法堕胎方面遇到的障碍表示关切(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26.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早孕和不安全堕胎高发,包括通过在学校实施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有效且适合年龄的强制性教育方案。缔约国应传播关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信息,并增加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应确保妇女能够有效进行安全的合法堕胎并获得堕胎后护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妇女不因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行堕胎而采取不安全的堕胎方式,使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处于危险之中。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消除可预防的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罗姆人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享有负担得起的优质医疗服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很多关于侵害和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的报告,以及关于警察实施暴行、特别是对罗姆人实施暴行的指控,而且据称没有对这些指控开展调查(第七条)。

28. 缔约国应紧急加紧努力,采取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特别是针对罗姆人的这类行为。缔约国应确保对酷刑或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如果被定罪,应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还应建立关于警察虐待行为的独立有效的虐待投诉机制。

公共照料设施中的虐待

29. 委员会对精神病院和相关机构中患者的安置、生活条件和待遇感到关切,包括剥夺法律能力,生活条件不足,据报有侵害和虐待行为,如强迫医疗,并缺乏对这些机构的独立监测和对这些机构中虐待行为的有效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寄宿式机构中发生了残疾人遭受虐待和非自然死亡的情况,包括身体和言语虐待,使用镇静剂和过度使用人身约束手段以及卫生条件差等(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0.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确保对精神、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的待遇符合《公约》,具体方法包括:(a)改善公共照料设施中残疾人和精神病院患者的生活条件和待遇;(b)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享有权利方面不受歧视;(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残疾人非机构照料政策,并提供适当的社区支助;(d)确保任何限制都是合法的、必要的,与个人情况相称,并包括对有效补救的保障;(e)进行法律修正,以消除完全剥夺法律能力做法,并加强恢复残疾人法律能力的努力。缔约国还应加强对机构和申诉机制的独立监测,彻底调查关于虐待的指控并起诉责任人,确保残疾人在任何诉讼中均有独立的代表权,以维护其权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剥夺自由场所的生活条件恶劣,包括缺乏医疗保健、卫生条件差、室外活动时间有限和过分拥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狱设施中的医务人员缺乏。委员会还对拘留设施中的身体虐待指控表示关切(第七和第十条)。

32.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拘留场所的条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特别是要继续努力处理过度拥挤问题,确保切实执行关于剥夺自由替代办法的规定。

33. 委员会对关于在秘密拘留设施中非法拘留恐怖主义嫌疑人以及关于虐待和非常规引渡的指控感到关切,包括Abd al-Rahim Hussayn Muhammad al-Nashiri的案件(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4. 缔约国应加强并加快对所指称的非常规引渡和秘密拘留,包括Abd al-Rahim Hussayn Muhammad al-Nashiri的案件进行调查。

35. 委员会对2014年和2015年对《庇护法》、2015年对《外国人法》所作的修正感到关切,这些修正扩大了拘留寻求庇护者的理由的范围。委员会还关切,年龄评估程序允许将未成年寻求庇护者临时安置在成人中心(第九和第二十四条)。

36. 缔约国应当采用拘留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替代办法,如果实行拘留,则应确保从具体情况来看拘留是合理、必要和适当的,并不断予以重新评估。缔约国应当确保不到万不得已,不剥夺儿童的自由,剥夺儿童自由的期限应尽可能短,同时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

消除奴隶制和奴役

3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加紧起诉贩运人口的行为人,但对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向受害者提供的适当政府服务,以及对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儿童越来越多地成为强迫乞讨和性贩运的受害者(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8. 缔约国应加强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的努力,包括对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应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医疗、社会和法律援助,提供赔偿,并为受害者支助服务划拨充分的资金。

公平审判权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39. 委员会对关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公职人员和媒体对不当攻击的报告以及检察官办公室政治化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审前程序中获得有效法律援助和代理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第十四条)。

40.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和保护司法机关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证其能够在没有任何形式压力或干涉的情况下履行其司法职能。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保护检方不受任何不当干涉,并确保律师能够在审前诉讼中有效地代理被拘留者。

保护未成年人和儿童权利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单亲家庭儿童在内的大量儿童被安置在机构中,特别是来自弱势社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委员会还对机构中儿童的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以及缺乏监测机制来防止儿童保育设施中虐待和剥削儿童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对3岁以下残疾儿童被安置在托儿设施表示关切。它还关切有关童工的报道,特别是农业、建筑业和家庭中的童工、街头儿童乞讨和对儿童的性剥削(第二十四条)。

42.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鼓励将儿童安置在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环境中,并采取措施,首先避免将单亲家庭儿童送到收容机构。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儿童机构均有适当的生活条件和保健,定期监测这些机构的条件和待遇,以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根据其法律,不得将3岁以下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安置在托儿设施中。要加强消除童工、乞讨和性剥削等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并对负责人予以处罚。

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针对宗教少数群体和少数民族的仇恨言论,据称少数民族受到不平等待遇并面临行使宗教自由的障碍,例如在根据他们的信仰进行埋葬和在某些情况下参加葬礼方面(第十八和第二十七条)。

44. 缔约国应强制执行关于禁止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规定;采取措施促进宽容和包容少数群体的环境,包括在其语言和文化权利方面;并消除他们行使宗教自由的障碍。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5.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19年11月10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罗姆人的平等和不歧视)、第30段(公共照料设施中的虐待)和第42段(保护未成年人和儿童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情况。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六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