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UX/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Sept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卢森堡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22年6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3880和第3881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委员会在2022年7月20日举行的第390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尽管该报告的提交被严重推迟。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在对话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8年8月1日关于设立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和数据保护总体制度的法律;

(b)2018年2月28日加强打击利用卖淫营利、介绍他人卖淫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的法律;

(c)2017年3月8日《卢森堡国籍法》,该法为取得国籍提供了便利,并载有若干旨在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条款;

(d)2016年12月15日法禁止一切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

(e)2015年6月设立了部际人权委员会,其任务之一是确保落实国际人权机制所提的建议;

(f)2006年11月28日法规定设立平等待遇中心。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2年4月1日;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8年8月7日;

(c)《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7年9月21日;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9月26日;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9月2日;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5月19日;

(g)《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8月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保留

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维持对《公约》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保留(第二条)。

6.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十、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保留。

不歧视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但对缺乏对歧视的起诉和定罪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障碍限制了希望提出歧视申诉的人诉诸司法,包括缺乏对各种可用补救办法的了解,以及分配给平等待遇中心的资源和权限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1年4月提交的关于修订《宪法》第二章的第7755号提案保留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上区分卢森堡国民和非卢森堡国民的措辞,尽管宪法法院的判例承认国民和外国人的权利平等(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8.缔约国应增加分配给平等待遇中心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赋予其更大的权限,尤其是能够代表歧视受害者提起法律诉讼,并加强其调查权力和决定的约束力。缔约国还应审查修订《宪法》的提案中的措辞,以消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上对卢森堡国民和非卢森堡国民所作的区分。

对残疾人的歧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对残疾人的歧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2022年1月7日关于公众场所、公共道路和集体住宅建筑对所有人无障碍的法律。委员会注意到,该法的规定落实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7年提出的关于“残疾人”和“合理便利”定义的建议,认为任何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行为均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应受到刑事处罚。 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获得某些服务或公共资金的标准仍然侧重于残疾程度,而且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执行2022年1月7日关于公众场所、公共道路和集体住宅建筑对所有人无障碍的法律,并采取一切其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不受歧视;

(b)确保雇主履行确保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积极义务,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c)审查在获得某些服务或公共资金问题上与残疾程度挂钩的条件,例如2003年9月12日《残疾人法》规定的条件使未达到丧失30%工作能力标准的残疾人无法获得残疾雇员地位和相关的融入援助。

性取向、性别认同和间性者

11.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了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国家行动计划,并正在起草关于间性儿童自决权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出生时有性别发育差异的儿童有时要接受不可逆转的侵入性医疗处理,以确定性别,而这些做法往往基于对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而且是在当事人达到具备自由和知情同意能力的年龄之前进行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此类干预的集中统计数据,也没有关于接受了此类干预的人提供康复和赔偿措施的集中统计数据(第二、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加强措施,停止对尚不具备自由和知情同意能力的间性儿童实施不可逆转的医疗处理,特别是外科手术,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要的手术除外。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按照上述行动计划的设想,加快通过这方面的法律。缔约国还应加快建立一个收集相关统计数据的中央系统,包括关于康复和赔偿措施的统计数据。

生命权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修订《宪法》第二章的第7755号提案中列入了有关身心完整的保障措施,并规定禁止死刑、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73年7月28日法(后经2007年12月21日修订)中规定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标准和门槛既不符合国际标准规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也不符合关于可使用火器的情况的要求(第六和第七条)。

14.缔约国应使其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法律符合《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标准。

残割女性生殖器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2018年7月20日法)将第409条之二纳入《刑法》,并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1条使其具有域外适用性。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预防和培训,尤其是对负责接收移民的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正在制定这方面国家战略的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定罪,缺乏关于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而且欧洲性别平等问题研究所2021年发布的研究结果指出,卢森堡有大量女童和妇女可能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这与从这一做法仍然盛行的国家来的移民日益增多有关(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问题的国家战略;

(b)继续努力提高风险社区的认识,包括提供向残割女性生殖器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补救办法的信息;

(c)改进数据收集系统,以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除了已查明的案件数量外,还包括提出的申诉、开展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关于向受害者提供援助、赔偿和康复措施的信息。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或考虑采取各种措施,使庇护制度更加有效和透明,并更加注重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但委员会对缔约国仍然允许拘留儿童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关于家庭团聚申请的规定在某些方面过于严格,尤其是在提交免于经济、保险和住房要求的申请时限方面,以及非常狭隘的家庭单位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家庭团聚申请作出决定的时间有时很长,这可能构成寻求庇护者融入社会的一大障碍(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至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18.缔约国应:

(a)修订2015年12月18日关于国际保护和临时保护的法律第22条第1款、经修订的2008年8月29日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和移民的法律第120条第1款,以及2009年5月28日关于设立和管理拘留设施的法律第6条第3款,以禁止拘留儿童,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b)确保将替代拘留的措施纳入法律并付诸实践;

(c)为国际保护受益人的家庭团聚提供便利,取消根据2008年8月29日《移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的“便利条件”申请家庭团聚的(严格)时限,并接受在截止日期之后才完成的家庭团聚申请;

(d)在家庭团聚申请中考虑到家庭单位的实际组成和扶养关系,包括大家庭的受抚养成员;

(e)确保国际保护受益人的家庭团聚进程,包括批准与否的决定,不被无故拖延。

无国籍

19.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11月设立了无国籍问题行政程序,缔约国报告的申请数量也很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表示打算建立一个立法框架,以更好地保障卢森堡加入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所载的权利。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无国籍地位的申请者在卢森堡的居留权没有法律保障,在取得无国籍人地位后也不能自动获得这一权利,这不符合缔约国批准1954年《公约》后所承担的义务(第十六、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通过立法,规范确定无国籍人地位的程序,并向被确认为无国籍的人发放居留证,以赋予他们由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所保障的权利。

良心、信仰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更广泛地促进宽容和共处的举措。委员会特别欢迎2016-2017年在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中开设题为“生活和社会”的课程,该课程取代了宗教教育课程,侧重于通过反思和批判性实践,进行了解和学习,从而实现宽容。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极端主义和暴力激进化而采取或支持的各种措施。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称,反犹太主义事件数量增加,卢森堡存在大量仇视伊斯兰教的行为(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打击歧视和仇恨言论以及煽动针对任何宗教团体的仇恨和暴力的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最后确定目前正在制定的打击反犹太主义战略,并考虑是否应制定一项打击仇视伊斯兰教的国家战略。

表达自由

23.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1月提交了关于保护举报违反欧洲联盟法律行为的人(“举报人”)的第7945号法案,该法案将把欧洲联盟关于这一问题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选择将其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内法,而不局限于某些部门。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法》第144和第145条将侮辱宗教物品或宗教使者的文字或图画定为犯罪,以及关于诽谤的第443和第444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正在起草一项法律草案,以确保刑罚与犯罪事实相称,这一调整涉及上述条款。然而,委员会回顾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第47段规定,缔约国应考虑将诽谤非刑罪化,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只应支持在最严重案件中适用刑法,监禁绝不是适当的处罚(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24.缔约国应考虑将诽谤非刑罪化,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将《刑法》的适用限于最严重的案件,同时考虑到,正如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所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罪的适当处罚。

和平集会权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第25条规定,户外集会、政治集会、宗教集会或其他集会须经事先批准。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地方当局执行这项要求的资料,并强调其目的是确保集会安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正在通过的修订《宪法》第二章的第7755号提案可能会保留这一限制(第二十一条)。

26.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70和第71段),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取消对未事先通知的示威活动的禁令。缔约国还应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承担的义务向地方当局和警察提供明确的指导。

D.传播和后续行动

2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及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2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性取向、性别认同和间性者)、第16段(残割女性生殖器)和第26段(和平集会权)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2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8年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