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关于阿塞拜疆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16日举行的第1885和1886次会议(CEDAW/C/SR.1885和CEDAW/C/SR.1886)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ZE/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ZE/Q/6,阿塞拜疆的答复载于CEDAW/C/AZE/RQ/6。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AZE/CO/5)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主席巴哈尔·穆拉多娃带队的多部门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外交部、内政部、卫生部、教育部、经济部、劳动和人口社会保障部、青年和体育部、农业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委员会和阿塞拜疆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前一份报告(CEDAW/C/AZE/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关于消除产前性别选择的第71号法令,2020年;

(b)关于阿塞拜疆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方案的第500号法令,其中载有促进妇女拥有的小企业发展和加强职业培训的具体措施,2019年;

(c)关于促进包容性就业和减少妇女失业的2019-2030年就业战略的第602号命令,2018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20-2023年期间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20年;

(b)2020-2024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20年;

(c)2020-2025年期间防止产前性别选择行动计划,2020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倾向于‘性别中立’的政策和方案,这可能导致妇女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和不受歧视,在承认和落实妇女人权方面采取各自为政的做法,并妨碍实现男女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性别平等法》均未涵盖妇女在私、公领域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现行宪法条款(第148条㈡和第151条)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但法院诉讼中并没有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在明确时限內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禁止歧视妇女,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在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和使用《公约》以及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方面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2019-2023年国家司法系统发展方案》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一直面临障碍,包括她们对自己有哪些权利以及可利用哪些补救办法来主张权利所知有限,司法机构和执法官员适用《公约》的能力有限,以及司法机构中顽固不化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尤其是:

(a)开展司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中的性别偏见和顽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加强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的认识,使她们了解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以获得哪些法律补救办法;

(c)提高宗教和社区领袖的认识,使他们了解需要促使寻求正义的妇女免受污名化;

(d)确保向所有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无论其收入高低。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13.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妇女和女童受到长达30年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的影响,这场冲突于2020年11月9日以和平协议方式结束。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地位感到关切,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住房以及受到保护免遭性别暴力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其他各项决议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委员会还对妇女没有充分参与冲突后恢复进程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国际组织对冲突后重建的参与不足同样表示关切。

14.委员会强调,妇女有意义和包容性地参与和平与重建进程的各个阶段非常重要,以确保按照《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要求,充分纳入妇女的优先事项和关于冲突的经验,确保持久和平。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合作,加快最后确定和通过其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确保缔约国:

(a)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第2122(2013)号、第2242(2015)号、第2467(2019)号和第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b)纳入实质平等模式,以应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妇女生活各个领域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妇女、特别是对寡妇、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交叉形式的歧视;

(c)来自不同背景的妇女、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有意义和包容性地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和所有重建举措,特别是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d)纳入性别反应预算,制定定期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就问责机制作出规定;

(e)将国际组织合作、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以加快冲突后恢复进程,并将妇女充分纳入这一进程。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为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的地位没有提升到职能部委的地位,这削弱了其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中的主流的能力;

(b)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基准和时间表尚未最后确定,也没有充足的资源,特别是2022-2025年期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草案;

(c)缺乏关于国家机构内的部门间合作机制和上下级关系的信息,包括地方一级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信息;

(d)缺乏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专门培训,因而无法提高公务员中的性别平等专业知识;

(e)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有限,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1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意见,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AZE/CO/5,第15段),并建议缔约国:

(a)将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的地位提升为职能部委,明确规定其任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不再拖延地通过2022-2025年期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草案,为执行该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性别反应预算编制;

(c)确保所有部委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之间的有效协调,各政府部门明确界定其在执行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方面的任务和责任;

(d)对首次任用的公务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培训,并定期举办进修课程,监测所有部门在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的进展;

(e)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与妇女权利组织的合作,废除禁止妇女组织接受外国财政援助的《非政府组织法》(2014年)。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8年,阿塞拜疆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降级为“B”级。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监察员办公室,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并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监察员办公室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在这一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部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认识有限,这些措施旨在加速实现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男女实质平等,包括法定配额,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AZE/CO/5,第19段),建议缔约国:

(a)寻求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促进国家官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

(b)作为必要策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制订有时限的目标,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尤其是在决策层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c)建立机制,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当惩处;

(d)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通过了第71号法令,并依据该法令批准了2020-2025年期间防止产前性别选择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对广泛存在的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缔约国持续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即认为妇女主要是母亲和照料者,这阻碍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展;

(b)缺乏一项全面战略来消除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媒体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在使用性别敏感语言方面的能力建设工作也处于空白状态;

(c)教材、广告和媒体中长期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以陈规定型方式刻画妇女形象。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AZE/CO/5,第21段),建议缔约国:

(a)执行新通过的关于防止产前性别选择的法令及其国家行动计划,以杜绝性别选择堕胎的做法;

(b)制定并执行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男童、妇女和男子的综合战略和促进性别关系变革方案,并将网络领域纳入其中,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制定并推行一套目标和指标,以系统地衡量所采取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c)向媒体和相关公职人员提供使用性别敏感语言的能力建设,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物化,促进媒体将正面刻画妇女形象作为发展的积极动力;

(d)采取定向措施,包括提高认识、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亲身份,并加快通过对14天带薪陪产假作出规定的《劳工法》修正案草案。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了全国求助热线。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发生率很高,包括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封锁期间家庭暴力案件急剧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预防家庭暴力法》(2010年)中没有提供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刑法》(2000年)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将不同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没有刑法条款专门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心理暴力定为犯罪行为,没有充分保护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性别暴力,其中包括在宗教和族裔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c)优先考虑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强制性和解和调解程序,并依赖《预防家庭暴力法》第7.4条,即国家有义务“协助当事方关系正常化并恢复家庭事务”,因而导致肇事者有罪不罚现象;

(d)尽管《预防家庭暴力法》已有规定,但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限且薄弱,没有驱逐令,缺乏受害人支助服务,妇女和女童在性别暴力案件中诉诸司法存在障碍,包括在刑事诉讼期间再次受害。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正《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预防家庭暴力法》,确保专门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犯罪行为,可对其依职起诉并予以适当惩处;

(b)修正《预防家庭暴力法》,以界定家庭暴力,并考虑到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特殊保护需求;

(c)废除《预防家庭暴力法》第7.4条,将刑事诉讼置于强制性调解与和解之上;

(d)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及时有效发布、执行和监测保护令,对不遵守此类命令的行为实行适当的威慑性处罚,包括酌情发布驱逐令;

(e)鼓励报告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此类案件,依职起诉施害者并处以适当惩罚;确保追究未采取行动或阻止受害人提出申诉的警官的责任;

(f)通过提供可负担的法律援助,包括提供合理的程序便利,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诉诸司法,鼓励向执法机构报告性别暴力行为;放宽原告的举证责任;确保提供可负担的法医证据;继续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其掌握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g)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和受害人保护,包括缔约国各地提供一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热线、提供适当的无障碍住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

(h)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使公众认识到,妇女必须能够向执法当局报告此类案件,而不必担心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

(i)提高公众和执法人员对《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1年)的认识。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欢迎通过2020-2024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和制定有关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准则(指标),并在劳动和人口社会保障部社会服务机构下设立了贩运人口受害者关爱中心。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依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执行2020-2024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方面的挑战;

(b)国家一级缺乏对打击贩运努力的独立监测,缺乏坚实的国家衔接机制;

(c)缔约国依靠非政府组织提供收容服务;

(d)缺乏减少商业性性行为需求的措施,也缺乏关于源自缔约国、在缔约国境内发生和流向缔约国的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的数据;

(e)缺少面向有意脱离卖淫行业妇女的退出方案。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AZE/CO/5,第25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有效执行和监测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设立人口贩运问题独立国家特别报告员办公室,确保监测和执行职能分开,以便客观评价反贩运立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c)建立强有力的国家转介机制,确保受害者身份识别、融入社会和分配资金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确保被贩运受害人能够充分获得支助服务,包括无障碍庇护所、咨询服务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为经营庇护所和提供受害人支助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房地和水电费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或)补贴;

(d)确保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都能得到调查、起诉,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被定罪的施害者必须服刑;

(e)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贩运数据,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

(f)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移民妇女和女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创收机会、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热线和出发前情况介绍;

(g)废除惩罚卖淫妇女的法律规定,将包括商业性性行为需求在内的对妇女进行性剥削的罪犯定为刑事犯罪,并采取针对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童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打击妇女从属于男子和物化妇女的所有形式;

(h)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2019年12月的市政选举中当选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38.8%)。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在国民议会、学术界、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外交部门等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定向措施,包括没有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28.委员会回顾第2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依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修正选举法,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配额和有针对性的竞选筹资,以增加女性在各级政府、国民议会、司法部门、学术界、外交部门的任职人数,特别是决策层的任职人数;

(b)采取措施打击对从政妇女的消极态度和歧视行为,包括为此在学校、国民议会和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c)公务员和外交部门优先征聘女性,其中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女性;

(d)对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进行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认识到,必须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情况下,充分、独立、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将此作为在缔约国全面落实妇女人权以及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

(e)为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并与私营部门实体合作,宣传女性平等参与担任领导职位的重要性。

教育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研究生课程以及讲师职位中,妇女人数有所增加(51%),并在大学和教师培训机构开设了性别平等研究课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某些残疾人和孤儿支付学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在教育方面长期存在横向和纵向分隔,这种情况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更加严重,特别是:

(a)女童中等教育辍学率高,原因是早孕和童婚,以及优先考虑男童入学;

(b)教育系统中长期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缺乏适龄性教育;

(c)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研究领域,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代表性不足,这降低了她们的就业前景;

(d)各级教育的教科书和教材中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语言使用有限;

(e)妇女在教育系统决策层的入职人数不足(2020年妇女仅占校长人数的16%),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由于女性学者过度承担家务和照料工作,其发表的论文数量减少;

(f)农村和偏远地区女童上学困难,缺乏适当的学校基础设施,学校没有开设人权与和平教育课程。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AZE/CO/5,第29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女童入学接受各级教育,包括为此开展面向父母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的宣传运动,宣传女童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财政支持,支付直接和间接教育费用;

(b)消除女童辍学原因,包括童婚、强迫婚姻和早孕,确保年轻母亲在分娩后能够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取得文凭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或就业的机会;

(c)编写以下内容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

㈠兼容并包、通俗易懂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公共生活中的女性领导人,以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和歧视造成的有害影响;

㈡各级教育中的适龄性教育,其中特别关注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㈢人权与和平教育;

(d)为教育系统各级教学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审查学校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材料,以期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采取协调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路径,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为此提供职业咨询,发放奖学金和补贴,支付间接教育费用,并确保所有学科和就业向妇女和女童开放。

就业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劳动养恤金法》修正案将男女退休和领取养恤金年龄统一为65岁。委员会还注意到阿塞拜疆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方案下为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而推出的措施。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按计划对《劳动法》第241(2)条进行修正以便审查某些行业中现有674种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之后,仍有204种限制妇女从事的职业;

(b)性别工资差异大(2020年为男性平均月工资的63.3%)和劳动力市场的横向和纵向分隔以及妇女在获得管理职位、高薪工作和决策职位方面的障碍依然存在;

(c)缺乏协调职业和家庭生活的机会,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促进和确保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

(d)尽管《劳动法》有产妇保护的保障,但妇女面临的体制性歧视依然存在;

(e)女性集中在非正规经济和低收入工作,往往受到剥削,无法获得劳动和社会保护,特别是自COVID-19大流行以来;

(f)尽管《性别平等法》(2006年)禁止性骚扰,但《行政犯罪法》没有规定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责任;

(g)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体面就业的机会有限。

32.委员会回顾,就业方面的进展应与增强妇女权能和工作中的平等齐头并进,建议缔约国将其就业政策的重点重新放在性别平等上,并确保该政策立足于成果、可衡量的指标、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以及所有领域,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等创新部门的专业培训机会。委员会又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AZE/CO/5,第31段),建议缔约国:

(a)废除限制女性从事某些职业和工作的非推荐职业清单;为女性从事这些职业提供便利;确保任何限制都是相称的,并视个案情况予以适用,而非适用于所有女性;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实行优先招聘妇女的激励措施、增加城乡地区托儿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的名额并提高其质量,以及采取缓解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就业影响的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和从事高薪工作;

(c)通过并执行全面的法律法规,确保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女性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d)确保为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女性提供生育保护;为年轻母亲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便利;提倡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包括为此扩大使用陪产假,并就雇主在职业发展、征聘、工作晋升和职业培训方面歧视妇女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e)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性骚扰投诉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被起诉并受到充分惩罚,受害者受到免于报复的保护;

(f)为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

(g)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保护法草案以及新一轮国家生殖健康战略仍未获得通过;

(b)由于健康保险计划发展不足,加上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的影响极大,妇女获得医疗保健系统的机会有限;

(c)堕胎仍然是控制生育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仍然有限,青春期少女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信息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d)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数量很多,这体现在新生儿性别比例(114个男童对100个女童)失调;

(e)孕产妇死亡率高(2020年每10万例活产15.8例死亡),城市地区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死亡率更高;

(f)强迫婚姻和早婚导致早孕人数众多,学校课程中缺乏强制性的适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以及教师缺乏该领域培训;

(g)向妇女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不足,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在COVID-19大流行情况下问题更加严重。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保护法草案,并批准新一轮国家生殖健康战略;

(b)增加分配给保健的预算,推行全民强制性医疗保险,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弱势和边缘群体妇女提供可获得和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

(c)采取措施,确保向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和边缘群体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可以获得并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d)消除因产前性别辨别而采取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做法;

(e)通过确保获得产科护理和增加熟练接生人员的人数,解决孕产妇死亡的原因,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中孕产妇死亡的原因;

(f)改进妇女和女童获得可负担的适当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为此要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无障碍卫生保健设施,并配备接受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g)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必修全纳教育,包括关于现代避孕形式、预防性传播感染和不安全堕胎风险的教育;

(h)采取措施,确保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易于获取的高质量精神保健服务。

经济和社会福利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2012-2017年期间,国家创业支助基金发放的总贷款中,只有4.5%发放给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承担的无偿家务和照料工作的负担过重,这种负担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更加沉重;

(b)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单身女性户主和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的贫困率格外高;

(c)没有按照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标准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措施,也没有协调和监测社会保护方案,特别是在增强妇女社会和经济权能方面;

(d)妇女创业集中在微利部门,如批发和零售贸易及农业,以及在家中创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变革性政策和战略,减轻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促进在卫生保健、教育、托儿、交通、供水、住房、能源等方面获得可负担且促进性别平等的优质公共服务;生成关于无酬照护工作的数据,并对此类工作进行货币化处理,以此作为确认和补偿无酬照护工作的基线;

(b)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问题,包括为此审查歧视性的养恤金和社会保障计划,同时考虑到妇女可能因养育子女或从事无偿照料和家务工作而在就业史上出现中断的情况;

(c)采取激励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商业便利化赠款、孵化计划、金融普惠服务和其他一揽子刺激措施,以促进妇女创业,扩大她们的经济机会,确认她们对缔约国经济生活的贡献。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农村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包括在2019年成立了覆盖缔约国16个地区的阿塞拜疆农村妇女协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服务、土地、教育和就业以及保健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对农业政策中缺乏性别平等视角以及农村妇女在决策和领导岗位上任职人数不足表示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减少农村妇女贫困,为此要确保其获得教育、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正规就业、针对农业企业的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农业政策,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农村政策决策和担任领导职位。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3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残疾老年妇女、妇女和女童、属于少数民族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以及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继续面临交叉和加重形式的歧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属于少数民族的妇女以及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就业和卫生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障和粮食安全,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求。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童婚率很高;

(b)未进行公证结婚登记而仅根据宗教法举办婚礼仪式(Kabin)的妇女不受《家庭法》保护,在解除结合关系时得不到保护;

(c)纯宗教婚姻契约的普遍做法导致大量未登记的宗教结合(Kabin)中的非公证婚姻所生子女得不到《家庭法》的保护,在父母解除结合时无权领取赡养费(子女抚养费);

(d)不对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进行正式登记的做法,导致妇女被剥夺她们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土地,并在解除结合关系时得不到经济保护。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家庭法》,取消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所有例外情形,并继续努力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消除这种有害做法的根源,鼓励举报,惩处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或执法人员的同谋行为;建立此类案件的侦查机制;确保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起诉和适当惩处那些负责人;

(b)确保只有在进行公证结婚登记后才能举行宗教婚礼仪式,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在解除宗教和合习俗的结合关系时保护妇女权利;

(c)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以及解除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同样的父母权利,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并享有选择姓氏、职业和居住地的同等权利;

(d)根据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在离婚的情况下,妇女能得到婚姻期间获得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

(e)确保儿童(包括在事实上的结合中出生的儿童)在其父母解除此类结合时获得扶养费;

(f)为法官、检察官、执法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开展关于防止和禁止强迫婚姻和童婚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

(g)改革数据收集系统和登记程序,以执行关于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刑事和行政法律。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d)、14(e)、16(b)和32(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7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