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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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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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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5

二、政治制度

6

三、社会和经济发展

12

四、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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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赋予妇女权力的机构

19

一、教育

19

二、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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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经济活动

21

四、参政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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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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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妇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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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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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至第4条:一般政治和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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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妇女和男子及其陈规定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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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禁止贩运妇女和诱使她们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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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33

第8条:妇女在国外担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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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国籍

37

第10条:教育机会

40

第11条:就业领域

44

第12条:保健

52

第13条:社会和经济生活

54

第14条:关心农村地区

56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6

第16条:婚姻与家庭关系

58

导 言

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根据 2004 年第 38 号 联 邦 法令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其外交部即根据《公约》 各项条款和要求,着手编写该国报告以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并为此成立了一个报告起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来自外交部、社会事务部、司法部 、内政部、 劳工部、联邦国民议会事务部、 全国妇女联盟 和家庭发展基金会。

2004 至 2008 年 期间,阿联酋国家立法方面出现了许多有利于妇女的重大积极变化,有妇女当上了联邦国民议会和部长会议成员。所有这一切都使得委员会 有责任 跟踪这些事态发展和连续变化,并为出台最终报告提供文献资料。

在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希望该报告全面介绍近年来阿联酋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的成就,该国致力于继续制定本国立法,强化妇女的各项权利,以支持妇女融入社会并积极参加国家的社会建设和发展。

该报告一开始对国家概况进行了介绍,以便人们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政治体制和制宪机构方面的现行体制有所了解。然后,报告对该国赋予妇女权力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说明。最后,报告对照《公约》各条款阐明了阿联酋为落实各项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章

国家概况

一、基本情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成 立于 1971 年 12 月 2 日 ,是 一个联邦国家,由七个酋长国组成,即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马伊角、阿治曼、乌姆盖万和富查伊拉。首都是阿布扎比。

地理位置

该国位于亚洲大陆阿拉伯半岛东部,北纬 22º 至 26.5º 和东经 51º 至 56.5º 之间。它北濒阿拉伯湾,西与卡塔尔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为邻,南与阿曼苏丹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毗连,东临阿曼湾。

面积

阿联酋总面积为 83 600 平方公里,包括一些岛屿,岛屿面积大约为 5 900 平方公里。阿拉伯湾南岸的这段海岸线全长 644 公里 , 西 起 卡塔尔半岛底端东至拉斯穆桑达姆 ,而 阿曼湾东岸 这部分 海 岸 线全长 90 公里 。

地形

阿联酋国土大部分为沙漠,特别是西部地区,其间点缀着许多著名的绿洲,如艾因和利瓦。此外,在宰夫拉地区分布着一些肥沃的草原,那里有丰富的地下水。在该地区南端,在与 鲁布哈利 交界处,分布着许多沙丘。

哈菲特山海拔高约 1 220 米 ,是布赖米山谷南端的屏障,这里坐落着艾因市。此外,哈杰尔山脉南北长 80 公里 ,宽度为 32 公里 ,将穆桑代姆半岛分开。它横贯阿曼苏丹国全境,延伸至阿拉伯半岛东端。在该山脉北段的山麓中 坐 落着哈马伊角市,其最高峰海拔 2 438 米 。西坡有许多大峡谷和山谷,其中有些谷地有农耕活动。

除位于哈杰尔山脉末端的哈马伊角北部地区之外,阿联酋的大多数海岸为沙质。其领水通常为浅海,平均深度 35 米 ,最深处为 90 米 ,但位于霍尔木兹海峡的 水 域除外, 这里水深 145 米 。阿联酋领 水有 大量的珊瑚礁,这些珊瑚礁 中 拥有丰富的珍珠牡蛎和渔业资源。

气候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位于 横贯亚洲和北非的热带干旱地区。然而,由于它濒临阿拉伯湾和阿曼湾,而阿拉伯湾和阿曼湾又经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所以它受到海洋气候的影响。

阿联酋夏季平均气温极高,湿度也很大。但是,由于该国不同的地形,其沿海地区、内陆沙漠地区和高山地区的气候差异十分明显。该国受季风和非季风两类风的影响,春季和 夏季末 风大雨少,各地降雨量不同,雨季为头年 11 月至次年 4 月。

人口

根据 2006 年 进行 的最新人口普查, 全国 人口为 4 229 000 人,其中 350 万人居住在城镇 地 区,有 700 000 人分散在 全国的 边远地区。公民 约 占总人口 21% 。普查结果还表明,该国劳动力, 即 15 岁 和 15 岁以上 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 为 250 万人 ,这包括 男 性 和女性。

表 1 2006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人口地理分布

酋长国

人数

百分比

阿布扎比

1 430 000

33.81

迪拜

1 372 000

32.44

沙迦

821 000

19.42

阿治曼

212 000

5.01

乌姆盖万

50 000

1.18

哈马伊角

214 000

5.06

富查伊拉

130 000

3.08

共计

4 229 000

100

资料来源:经济部 ,阿联酋 2007年的 数据。

二、政治制度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因此实行联邦制政体。其《宪法》界定了其政体特点、宗旨和构成要素,在涉及授权联邦处理的事务的条款中,《宪法》规定,联邦应依照《宪法》对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国际边界以内的所有领土和领海行使主权。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对《宪法》未划归联邦管辖的其各自领土和领海的一切事务行使主权。联邦人民属单一民族,是阿拉伯民族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国教,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立法的主要来源。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宪法》规定的联邦当局由以下制宪机构组成:

A.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由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的酋长组成,这些人缺席或不能出席最高委员会会议时由其本酋长国的代表以其名义出席。最高委员会在进行审议时,酋长国各有一票表决权。

《宪法》规定,最高委员会就 授权 联邦处理的一切事务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审议与实现联邦目标和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的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事项。此外,最高委员会还批准联邦法律、法令和国际协定及条约;根据联邦总统的提名批准任命总理并接受其辞呈或对其免职;批准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并在《宪法》规定的情形中接受其辞呈或对其免职。此外,根据《宪法》 第 47 条,最高委员会总体上对联邦 事务 行使最高控制权,具体规定如下:

联邦最高委员会 具有 如下 职责:

1. 对《宪法》授权联邦处理的一切事务制定大政方针,审议与实现联邦目标和组成联邦的酋长国的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事项 ;

2. 在 颁布前批准各项联邦法律,包括与联邦年度预算和决算有关的法律 ;

3. 批准根据《宪法》规定需要批准的有关事项的法令;

4. 在联邦总统颁布此类法令之前,批准或核准联邦最高委员会;

5. 批准条约和国际协定,并颁布相关的批准法令;

6. 根据联邦总统的提议批准任命联邦总理,接受其辞呈或对其进行免职;

7. 批准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接受其辞呈或根据《宪法》规定的情形对其进行免职,并颁布相关的执行法令;

8. 对联邦一般事务行使最高控制权;

9. 《 宪法》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 宪法》第 49 条还规定:

最高委员会对实质性问题所做的决定,必须在获得其成员 5 票(多数票)的情况下 才能 通过,前提是 多数票中必须包括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的投票。 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不过,最高委员会就程序事项所做的决定应在获得多数票的情况下通过。这些程序事项应由 最高 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界定。

B.联邦总统和副总统

联邦最高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联邦总统和副总统。当总统因故缺席时,副总统行使总统的一切权力。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均为五年,二者均可连选连任。为此,《宪法》第 51 条规定如下:

联邦最高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联邦总统和副总统。副总统在总统因任何缘故缺席时。行使总统的一切权力。

《 宪法》 第 54 条规定:

联邦总统行使以下权力:

1. 主持联邦最高委员会的工作并进行审议 ;

2. 根据最高委员会通过的《议事规则》 ,召集和结束最高委员会会议;只要有一名成员要求举行会议,总统应邀召集最高委员会会议;

3. 必要时 召集最高委员会和联邦部长会议联席会议;

4. 签署并颁布最高委员会批准的联邦法律、法令和决定;

5. 经联邦最高委员会同意,任命联邦总理,接受其辞呈或解除其职务;根据联邦总理的建议,任命联邦副总理和部长,接受其辞呈并解除其职务;

6. 除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外,任命联邦驻外的外交代表和其他联邦高级官员,包括文职和军职官员,接受其辞呈并经联邦部长会议同意解除其职务。此类任命、接受辞呈和免职,均应按照联邦法律以法令形式进行公布 ;

7. 签署联邦驻外国和组织的外交代表国书,接受外国派驻联邦的外交和领事代表的国书,接收其国书;签署任命文件和领事证书;

8. 监督联邦部长会议和各主管 部长 执行联邦法律、法令和决定的情况;

9. 对国内、对其他国家和在一切对外国际关系中,代表联邦;

10.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大赦权和减刑权,批准死刑;

11. 根据有关勋章和奖章的法律,向军人和公民授予勋章和荣誉奖状;

12 . 行使 最高委员会 或《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他的任何其他权力。

C.联邦部长会议

《宪法》第 55 条规定:

联邦 部长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和若干部长组成。

《宪法》 第 56 条规定:

部长 应从 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联邦公民中选举产生。

《宪法》 第 60 条规定:

联邦 部长会议 以联邦行政机构的名义,在联邦总统和最高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下,负责根据《宪法》和联邦法律处理在联邦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国内和外交事务。

部长会议 具体 行使以下权力:

1 . 监督 联邦政府 对内对外的公共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提出 联邦 立法议案,并将其提交联邦国民议会审议;之后将其提交联邦总统,由总统将其提交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3 . 编制联邦年度总预算和决算;

4. 起草 各种法令和决定;

5. 颁布贯彻执行联邦法律所必需的规章条例,但不修正、不废除或准许免于执行这些法律;在《宪法》条款和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颁布与公共行政和部门的工作安排有关的执法条例和 管 理条例。 部长会议 或某项特别法律条款可授权联邦主管部长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颁布其中某些规章条例;

6. 监督联邦或酋长国所有有关当局执行联邦法律、法令、决定和规章条例的 情况 ;

7. 监督 联邦法院做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执行 情况;

8. 按照法律规定任免联邦雇员,前提是对其任免不需要颁布法令;

9 . 监测联邦公共行政和各部门的工作过程以及联邦雇员的基本品行和纪律;

10 . 执行《宪法》规定范围内的由最高委员会或法律赋予它的任何其他权力。

D.联邦国民议会

联邦国民议会由 40 个席位组成,席位分配给组成联邦的酋长国,具体分配如下:阿布扎比 8 席、迪拜 8 席、沙迦 6 席、哈马伊角 6 席、阿治曼 4 席、乌姆盖万 4 席、富查伊拉 4 席 。《宪法》第 69 条规定:

各 酋长国 应自行决定各自在联邦国民议会选派公民代表的办法。

《宪法》第 70 条阐述了成员的资格条件:

要成为联邦国民议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是联邦任一酋长国的公民,且是其在议会中所代表的 酋长国 的永久居民;

2. 当选 议会代表时,其年龄按公历计在 25 岁以上;

3. 拥有公民权利、品行和名声良好、之前无犯罪前科和不光彩记录,除非已依法恢复了名誉;

4. 具备适当的阅读和写作知识。

《宪法》第 71 条规定:

联邦国民议会成员不得在联邦政府中担任公职,包括担任部级职务。

关于成员的任职年限,《宪法》第 72 条规定如下:

联邦国民议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议会将在依照《宪法》第 144 条规定的过 渡 期结束之前决定其延期事宜。任期届满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宪法》第 89 条提到议会起草法律的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只要不与《宪法》第 110 条的规定相抵触,联邦立法议案,包括财政法案应先提交联邦国民议会审议,之后再提交联邦总统,由总统报请最高委员会审批。联邦国民议会应讨论这些法案,并酌情批准、修订或否决这些法案。

关于国际公约,《宪法》第 91 条规定如下:

政府应将须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一道签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通知联邦国民议会,并在此类通知中附上有关说明。

在该国坚定地推进民主进程的背景下,联邦最高委员会 2006 年第 4 号决定对 《 宪法 》 进行修改,对各酋长国选举联邦国民议会代表的方式做出了规定。这种选举方式以社区全民参政为基础,为所有酋长国的公民推选各自的议会代表提供便利,在初始阶段选派议会代表时,采用选举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联邦最高委员会决定》第 1 条规定:

半数成员由选举团选举产生,各酋长国的选举团组成人数应至少为其代表人数的 100 倍;

《决定》第 2 条规定:

各酋长国的另一半代表由酋长指定。

E.联邦司法

《宪法》第 94 条规定:

司法是统治的基础。法官应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屈从于任何权威,只依照法律凭自己的良心办事。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司法系统应由设在联邦首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遍布全国各个城市的若干联邦初审法院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和总共不超过五人的法官组成,这些人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后,由联邦总统颁布的法令予以任命。各酋长国的地方司法部门负责处理不属联邦司法部门专管的一切诉讼案件。

《宪法》第 99 条规定最高法院的权限如下: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下列各项事宜做出判决:

1 . 对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之间、或一个或几个酋长国同联邦政府之间的 各种 争端 进行 仲裁,只要应任一当事方的要求将这些争端提交最高法院处理。

2 . 当一个或几个酋长国以联邦法律违反《联邦宪法》为由,对其提出质疑时,审查联邦法律的合宪性。当某一联邦机构以某酋长国通过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为由,对其提出质疑,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3 . 审查一般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合宪性,只要国内任一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期间 提出 此项要求。此类法院应受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做出的裁决约束。

4 . 应任何联邦机构或任一酋长国政府要求,对《宪法》条款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应被视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5 . 应最高 委员会 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对依据法令任命的联邦部长和高级官员履行公务情况进行问责。

6 . 审判直接危害联邦利益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内外安全、伪造公章或任何 联邦当局 档案、伪造货币等犯罪行为。

7 . 处理 联邦司法部 门与各酋长国地方司法当局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8 . 处理一个酋长国司法当局与另一个酋长国司法当局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与此相关的规则将依据联邦法律进行管制。

9 . 处理 《宪法》 规定的或依据联邦法律提交其处理的任何其他事项。

三、社会和经济发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推行发展政策,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取得了较高的增长率。事实上,其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已由 2003 年的 3 210 亿迪拉姆增至 2006 年的 5 992.3 亿迪拉姆。非石油部门的份额达到 3 758 . 09 亿迪拉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62.7% 。而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仅达到 2 234.0 亿迪拉姆,占国民总产值的 37.3% 。同时,人均收入由 2003 年的 9.15 万迪拉姆增至 2006 年的 14.71 万迪拉姆。

自建国以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取得了高速发展,这种发展速度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中也是罕见的。国家利用其日益增加的石油收入来满足其社会的基本需要。

阿联酋通过向阿拉伯国家和全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慷慨的捐助,对国际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以下是阿联酋国内取得的一些尤为突出的成就:

1. 完成了 大部分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建立了 教育 和保健机构,传播教育、保健、社会和文化服务;

3. 引进投资和生产资料及设备,以建立各种产业;

4. 起草 法律 条例,建立国家现代化行政制度;

5. 起草灵活的法律,促进引进外国工人,为满足各个发展项目提供必要的劳动力;

6. 努力利用适合该国实际需要的现代技术;

7. 鼓励妇女工作, 鼓励 她们加入劳动力和发展行动。

8. 为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兄弟以及非阿拉伯友好国家和人民的互惠互利,开辟在经济、商业、政治和文化领域与国外伙伴合作的渠道。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经济体制特征是,以自由贸易、放宽资金和服务流动为基础的自由经济,旨在发展国民经济,使收入来源多样化。国家关切的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整个联邦与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平衡兼顾。在制订国家大政方针和未来的发展计划时,努力谋求社会增长与经济发展取得平衡。由于采取这种发展政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终于在世界各国中占据了领先地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公布的 2005 年《人类发展报告》展示了积极成果,结果表明,在该报告所列的全球总共 177 个国家中,阿联酋排名在第 41 位,在阿拉伯国家中名列第二。

该报告还指出,阿联酋在涉及男女平等的按性别开列的发展指数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这是由于教育和保健领域取得了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

报告指出,阿联酋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贫穷程度降至最低程度、老年人读写水平指标得到提高。其在保健服务领域取得的进步明确反映在各项保健指标上,如: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体重 不足婴儿比率以及新生儿死亡率降低上;周岁幼儿接种肺结核和麻疹疫苗的人数比率也有所增长,而且每 1 000 人中的医生人数也有了增加。报告还指出,阿联酋的保健服务方面的支出占国民总产值的比率也有了提高。

2005 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在教育和现代技术领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不断 增加教育方面的开支,为加强教育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提高了小学总入学率,包括在各级教育中女生对男生的比例有了增加。

此外,由于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快速发展,阿联酋在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和 互联网 使用领域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事实上这方面取得了巨大飞跃。

作为对《人类发展报告》中的这些突出成果的一种肯定,世界银行公布的 2007 年《世界发展指标报告》也表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世界发展指标方面名列前茅,从全球一级来看,在教育、保健、环境和吸引外国投资方面都取得了卓越成就。此外,世界经济论坛第六次全球信息技术年度报告( 2006-2007 年)也显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在阿拉伯世界和伊斯兰国家中名列前茅,在全球排名第 29 位。该报告包含一份 网络成熟度指数 ,用来衡量各国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发展。

由于阿联酋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在繁荣发展,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编写的 2007 年美世全球城市生活质量调查报告也将阿布扎比和迪拜列在中东和阿拉伯世界城市排名之首,在保健、医疗服务和生活质量方面,在全球 215 个被评估的城市中,它们排名第 58 位。

最近访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代表团也盛赞该国取得了非凡的经济成就,这源于该国推行依靠市场机制的国家政策,源于该国加强其经济 政策 。政府对石油收益投资进行明智管理,允许私营部门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代表团还指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成功在于,其经济向一体化经济转变,旨在加强该国作为向本区域进行服务输出的区域中心的作用,这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个人福祉。

代表团也对联邦政府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取得的成就表示欢迎,这些成就包括方案和执行预算草案、适用国际政府金融统计系统和单一财政账户。

国家还努力进行重组活动,把服务工作移交给私营部门 。这使政府能提高效率标准,将更多的支出投向保健和教育部门,并向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支助。政府还采取行动,进一步扩大私营部门在水电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事业领域的份额,减少了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 , * 将其移交给私营部门经营,降低了劳动成本。

经济部最新统计数字表明,由于国家采取了这些经济政策,其人均国内总产值有所增长,下表 证明 了这一点:

表 2 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

2006年

指标

141.7

阿联酋迪拉姆

人均国内总产值(以千元计)

38.6

美元

2 288

劳动力(以千元计)

359

2 647

共计

79.0

劳动力占总人口的比率

粗活动(参与)率

26.9

62.6

共计

2.58

失业者占总劳动力的比率(失业率)

6.96

3.17

共计

25.5

受扶养人比率

1.1

受抚养老年人口比

24.4

受抚养儿童人口比

54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17.5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率

217

性别比(每100名妇女中的男性比例)

14.9

粗出生率(每1 000人口)

1.96

总生育率

1.55

粗死亡率(每1 000人)

76.5

出生时预期寿命

78.5

77.4

共计

7.3

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

10.0

文盲率*

7.6

9.3

共计

资料来源:经济部,阿联酋2007年的数据。

“*”代表2005年数据。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根据联邦 成立所依据的根本原则和发展总体目标,力求利用石油财富促进社会发展。也就是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人是发展和各种社会服务的对象。由于这一政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能使人民摆脱贫穷、愚昧和疾病的恶性循环,过上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的生活,个人平均收入很高,边远地区得到发展,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 此外 ,该国在教育、保健、住房、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还为公民提供免费服务。

2005 年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指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降低 五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极 其 成功, 该 比率降至 约 每 1 000 名活产 8 人 。报告指出, 对于 新生儿和两岁儿童 至关重要的 疫苗 的 接种率高达 98% 。该组织还宣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已没有小儿麻痹症和疟疾。

由于社会 取得 了 发展,近年来 , 阿联酋的家庭生活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由贝都因 人的 游牧生活向 永久 定居生活转变、由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变。至于男女的社会作用,他们继续以男女作用和责任互补原则为基础,认为男女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经济事务与商业部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合作编 写 的 2006 年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 指出,在 预定日期 2015 年之前,该国成功地实现了许多预 定 目标,尤其是在教育和保健方面, 该国 正在接近发达国家 已经 取得的 平均 值。

国家 发展战略一直重视发挥私营部门的积极作用,重视收入来源 的 多样化,开发人力资源,鼓励技术转让, 达到 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所需的所有 基本要求。

四、基本法律框架

自 1971 年建国以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就着手建立立法和法律体系,来管制国内各种个人和机构关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是许多立法和法律事务的基本权威,自《宪法》诞生以来,该国通过了许多法律来管制各个领域。

此外,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快速批准和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加入了许多国际和区域组织。它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也是其他许多国际和区域组 织的成员国,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并批准了许多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

《世界人权宣言》;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919 年 劳工组织 第 1 号公约:《 限定工业企业中一天工作八小时和一周工作四十八小时公约 》;

1930 年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

1947 年 劳工组织 第 81 号公约:《工业和商业劳动监察公约》;

1948 年 劳工组织 第 89 号公约:《 工业女 工 夜间工作公约 》;

1951 年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1957 年劳工组织第 105 号公约:《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1958 年 劳工组织 第 111 号公约: 《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73 年 劳工组织 第 138 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1999 年 劳工组织 第 182 号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宪法》 第 125 条规定:

各酋长国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执行联邦颁布的法律和联邦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包括颁布履行这些义务所必需的地方法律、管理条例、决定和命令。

联邦当局应监督各酋长国政府执行这些联邦法律、决议、条约、协定和联邦司法决定的情况。各酋长国的行政和司法主管当局应在这方面向联邦当局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立场

根据 2004 年第 38 号 联邦 法令, 2004 年 10 月 6 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并对《公约》第 2 条( f )款、第 9 条、第 15 条第 2 款、第 16 条以及第 29 条第 1 款的案文提出保留意见,其内容如下:

第2条(f)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该款违背了伊斯兰教法就继承所做的规定,因此对其表示保留意见,且认为没有必要遵守其内容。

第9条

考虑到获得国籍是归各国管辖的内部事务,其有关标准和条件已由国家立法明确确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此条提出保留意见,且认为不受其规定的约束。

第15条第(2)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该款与伊斯兰教法有关法律行为能力、证词和缔约合同权的规定相 冲突 ,遂对该条款提出保留意见且认为不受其规定的约束。

第16条

只要本条与伊斯兰教法的原则没有冲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将遵守本条的规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支付嫁妆和离婚后支付扶养费是丈夫应尽的义务,丈夫有离婚的 权利 ,正如妻子拥有 自己 独立的财政安全、对其财产拥有充分权利一样,而且她不必用自己的财产支付自己或其丈夫的开销。伊斯兰教法规定,在妇女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妇女有权依据司法判决提出离婚。

第29条第(1)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赏和尊重本条之目的,其中规定: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 …… ” [ 任何一方 ] “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此条提出保留意见,认为除非争端各方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仲裁,否则没有必要提请仲裁,因此宣布不受本条规定之约束。

第二章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赋予妇女权力的机构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始终占据着崇高的社会地位。在该国发现石油之前的日子里,妇女的社会作用也不亚于男子,事实上,其责任和义务甚至超过男子。在没有男性养家糊口的家庭,她既是母亲又是父亲,又是其孩子和家人的保护者,为供养 家庭 寻求谋生机会。

发现石油和 1971 年 12 月 2 日 成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极大地帮助改变和改善了各酋长国人民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妇女的生活条件,因为国家特别关切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通过鼓励她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她们成为积极参加社会生产的合格一员。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高妇女地位积累了开创性经验,因为该国妇女能够创造出许多成就,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了许多权利。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立法环境也确立了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特意强调落实两个原则:第一,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通则;第二,在某些立法中,尊重妇女的天性。

因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赋予妇女权力的任何政策和计划上都拥有取得成功的基本元素和规范。而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批准了一些国际公约,特别是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为计量该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为妇女有效参加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机会的愿望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标准。

一、教育

在教育方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通过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根据各自的能力进行 多样化 教育,旨在培养完善的人格,包括信仰、行为、技能和学业。

教育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女童在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机构的入学率在稳步上升。事实上,女生人数已由 1972/1973 年的 15 696 人上升到 2004/2005 年的 145 956 名,而且公立女子学校遍布各酋长国,其数量已经达到 318 所。

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为世界最高之一,即,中学毕业生中有 95% 的女生上大学,而男生的比率是 80% 。其中一些学生愿意进入国内的高等院校学习,而有些学生愿意到国外留学。 2005/2006 学年被本国政府开办的高等院校录取的女性人数为 24 880 人。

关于扫盲和成人教育方案, 2005 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普通公民人口中的文盲率为 8.8% ,而女性公民的文盲率为 11.7% 。

此外,国家还通过各种方案为男女公民到国外接受大学教育和高级研究提供同等机会。因此,在 2005/2006 学年,有 43 名女大学生被送往国外攻读学士学位, 24 名攻读硕士学位, 18 名攻读博士学位。

二、保健服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取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了个人,包括妇女的健康水平得到 了 提高。卫生部提供保健服务和实施的疾病预防和治疗方案也有助于提高该国妇女的健康状况。毫无疑问,个人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意识越高,对国家旨在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努力取得成功越能产生有利的影响。这可以从以下指标看出,如:发病率较低,因此死亡率也较低,尤其是在婴幼儿当中;出生率越高;个人预期寿命较长;在大多数社会阶层中人们普遍的健康意识,特别是母亲的健康意识大大增强。

卫生部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 2004 年)表明,该国除拥有 109 个初级保健中心和 124 个母幼福利中心之外,还拥有 68 家医院。同样的统计数字表明,婴儿出生时死亡率大大降低,即每 100 000 名婴儿中仅有 3 人,相当于每年死亡婴儿不到 10 人。 99 % 的分娩是由技术熟练的专家监护。此外,孕期、分娩和产后期导致的产妇死亡下降到每 100 000 名育龄妇女中仅 0.01 例。

该国的保健机构 ——即 卫生部,在阿布扎比酋长国卫生服务总局、迪拜保健和医疗服务部、武装部队医疗服务机构、石油公司医疗服务机构以及私营部门保健机构参与下 —— 扩大了其服务范围,覆盖到该国各地。这些机构的理念基础是,保健是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基本办法,其中包括综合治疗护理、预防、服用加强剂和康复。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保健战略基于以下几点:

向全国所有居民提供综合保健服务,包括初级和专业保健;

通过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来延长预期寿命;

继续消除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儿童传染性疾病,国家为此制定了各类免疫接种方案,消除新发病和外来病;

加强慢性病的早期诊断和最佳治疗;

针对那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口群体确定目标明确的方案,尤其是针对母亲、儿童、在校学生和青年以及老年人、有特殊需要的人和专业人员;

为国内的保健服务的计划、执行和评估提供统一的技术数据库和信息库,同时参加 制定 人力资源方案,并为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力资源进行培训;

设立专业诊断 / 治疗中心和科室,如:心脏手术科室;器官移植手术科室;采用超声波碎石而非手术方法治疗肾结石的肾结石科室;通过导管插入术检查心脏和血管的科室;慢性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中心;

制定保健战略,为医疗设施制定精确的标准和规范,为这些设施提供最先进行的高科技设备,以跟上时代发展和科技成果;

通过 制定 旨在抗击流行病和传染病的战略,重视加强和预防方案,并为特殊社会群体,比如:儿童、母亲和在校学生制订相应的方案。

应当指出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卫生部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母幼保健服务,即通过母幼保健中心和初级保健中心各科室为孕妇提供跟踪服务,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和 综合医院 以及妇产科专科医院为产妇提供全程服务,从怀孕开始到第八个月均提供跟踪服务。产妇临产时送往各医院分娩。当孕妇出现不正常症状或属于高危妊娠时,保健医生会立即将孕妇转诊到专科医院,以便对孕妇进行持续的医疗监护。卫生部的统计资料表明, 1993 年至今,所有孕妇分娩百分之百都是在保健人员监护下进行的。这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妇女保健领域取得的进步,国际报告对此做了记载。为了保护孕妇的健康,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保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服务,其中包括:

进行全面医疗检查,包括身高体重测量和牙齿检查;

实验室化验(验尿,查尿糖和蛋白;验血,查血红蛋白、 洛氏 因子、乙肝、全血像和艾滋病)

检查胎儿在子宫内的存活情况和发育情况(如子宫超声波成像检查、胎儿心率听诊);

通过必要的提高认识活动,做好母乳喂养准备;

除提供 维生素 和矿物盐外,还对某些小病提供必要的治疗。

产妇护理不仅仅限于孕期,还延伸到产后期,其间,母亲将返回保健中心检查,确保未 发生 与生育有关的并发症,同时,中心提供支助服务,鼓励母亲进行母乳喂养,更不用说为婴儿提供护理了。

三、参与经济活动

要想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参加 经 济活动的经历进行评估,需要考虑两个事实,即该国经济所依赖的基础和哪些因素对分析和评估这种经历起核心作用。在这方面,教育部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参与劳动力的女性公民( 15 岁及 15 岁以上)的人数大大增加,从 1995 年的 15 729 人增至 2006 年的 49 000 人。换句话说,在 2006 年全部公民劳动力中,女性公民占 22% 。同期,在全部公民劳动力中女性公民的参与率由 5.4% 增至 11.8% 。

表 3 根据2005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按劳动力关系分列的劳动人口(15岁 及 15岁以上)百分比分布情况

共计

非公民

公民

与劳动力的关系

共计

共计

共计

%

%

%

%

%

%

%

%

%

75.0

35.1

90.3

82.1

42.9

94.3

36.3

14.9

57.6

工人

0.8

0.5

1.0

0.5

0.4

0.5

2.9

0.5

5.2

以前就业、现在失业者

1.6

2.2

1.3

1.4

1.9

1.2

2.7

2.9

2.6

以前未就业、现在失业者

12.3

44.3

0.0

10.2

43.3

0.0

23.4

47.0

0.0

家务工作

8.6

15.5

5.9

5.1

10.2

3.6

27.4

29.2

25.6

学生

0.3

0.4

0.3

0.1

0.2

0.1

1.6

0.9

2.3

未求职者

0.5

0.4

0.5

0.3

0.3

0.2

1.5

0.8

2.2

无工作能力者

0.8

1.5

0.6

0.3

0.7

0.1

3.9

3.5

4.4

退休和未就业者

0.1

0.2

0.1

0.1

0.1

0.0

0.2

0.2

0.2

不详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共计

资料来源:经济部, 阿联酋2007年 的 数据。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一直积极鼓励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十分注意不对妇女参加工作实行任何限制。事实上,在目前的部级机构中就有 4 名女部长。此外,妇女还在 政府 其他领导岗位上任职,如副部长和助理副部长。在这方面,公务员评议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 2007 年 4 月 15 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在联邦所有部委中任职,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在一些政府机构,如教育部、卫生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及社会事务部中妇女占主导地位。

表 4 截至 2007年4月15日 按性别分列的联邦机构雇员分布情况

部委

部委

36

27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20 215

11 500

教育部

7

11

国家联邦国民议会事务部

5 328

2 702

卫生部

7

59

礼宾司

95

1 070

文化、青年和社区发展部

459

150

社会事务部

92

196

内政部

55

176

全国媒体委员会

128

2 140

公共工程部

9

26

国家部长会议事务部

105

4 760

环境和水利部

1

50

副总理谢赫·苏丹办公室

34

64

国家运输管理局

7

16

副总理谢赫·哈姆丹办公室

101

152

外交部

2

9

政府部门发展部

171

633

司法部

1

2

最高委员会与合作委员会事务部

331

376

司法部

45

176

伊斯兰事务和捐赠总局

124

277

财政和工业部

3

21

总理办公室

70

76

公务员管理司

30

56

能源部

48

72

经济部/计划处

68

99

经济和计划部/经济处

资料来源: 公务员管理司。

国家还发起了一些倡议,旨在加强妇女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增强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地位。这一成就是通过以下办法取得的:促使妇女在管理职位上获得发展和获取资质以便她们支持经济发展,成立女企业家理事会、各酋长国设立女企业家奖项。全国 11 000 多名妇女经营的企业的投资总额估计约 140 亿阿联酋迪拉姆。这些投资大部分集中在以下商业领域,如一般商务、维修业、银行业、房地产、租赁、制造业、旅游业及酒店业、工程承包和建设。

四、参政和决策

在公民参政方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进行了改革,该国公民通过参加联邦国民议会成员的选举来参政。这种变化不仅有助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选举半数国民议会成员,更进一步的是,它为妇女参政开辟了道路,使她们有机会成为选举团成员,在总共 6 688 名成员中妇女占 1 189 名。

虽然在 2006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 日举行的选举实验规模适中、范围有限,但它仍被视为社区更广泛地参加联邦国民议会的一个积极步骤,如果考虑到第一次选举时就有一名妇女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时尤其如此。鉴于实际当选妇女人数较少,且政府认为妇女参政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任命另外 8 名妇女为国民议会代表,从而使女性代表占联邦国民议会成员的比率达到 22.5% 。

由于政治领导的支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得以获得十分显赫的社会地位。许多人通过参加选举走上了领导岗位,她们献计献策并参加决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还加入外交部的外交使团,其中有 1 名妇女被任命为一等特命全权公使、 3 名妇女担任二等秘书、 15 名担任三等秘书。各酋长国的妇女还参军、当警察,妇女在武装部队中的最高军衔为准将。此外,还有 1 名妇女被任命到部长会议秘书长办公室工作, 12 名妇女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理事会理事,阿布扎比酋长国还任命了 2 名女检察官。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积极参加国家代表团出席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活动,如出席联合国会议,参加专门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方案,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计划和附属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以及担任联合国全球契约理事会成员。

上述领导职务并非详尽无遗:如果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在各个酋长国政府和私营机构担任的行政职务都考虑在内,实际上,妇女还担任了许多其他领导职务。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沙迦在促进妇女参政领域取得了经验,因为沙迦酋长国的咨询理事会中有 7 名女性成员。

五、社会服务

建国以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努力为公民提供各种福祉,利用石油财富来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而且,本报告已提过,该国妇女在教育机会和保健服务两方面都分享了社会发展成果。

该国一直努力地将妇女问题纳入发展的主流,并把这一总体趋势落实到政策上,以为长久 的经济 发展服务。除上述成就以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还获得了相当多的社会福利。以下各节将突显该国为妇女提供的最重要的社会服务。

A.对工人子女的社会津贴和住房津贴

作为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颁布了一项管理条例,对有关儿童津贴的一些规定做出新的调整,后来又颁布第二项管理条例,对那些身为阿布扎比酋长国公民的公务员和雇员的住房津贴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儿童津贴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如果孩子的父亲没有领取儿童津贴,应将该津贴支付给作为本国国民的有孩子的女性职员。如果双方离婚,津贴应发放给儿童抚养方。对于身为本国国民的公务员和雇员的住房津贴,其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如果身为本国国民的女工已婚、丧偶、离异并抚养子女,国家将按已婚给予她们住房补贴。

国家最高元首颁布此项管理条例体现了总统阁下对解决妇女问题的关心;体现了他致力于 促 进妇女权利;是他对妇女参加社会建设和发展所发挥的杰出作用的赞赏,是对妇女及支持他们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一种鼓励和激励;是对满足妇女日常生活需要,包括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的一种帮助。修正案在社会各阶层中牢固树立了 社会 正义,消除了国家雇员之间的男女差别,从而实现男女平等。

B.在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内设立日托中心

政府认识到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帮助她们平衡家庭责任与工作要求也很重要,部长会议颁布了 2006 年第 19 号决定,涉及在各部会、公共机构、政府机关和机构内设立日托中心,其中第 1 条规定:

如果 单位 雇用的已婚妇女有 50 或 50 人以上,或者女雇员的新生儿至 4 岁年龄组的子女总数在 20 或 20 名以上,部委总部、政府部门和办公室及其他公共机构和机关均应建立附属日托中心,为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女雇员的孩子提供日托。

本决定第 2 条规定,当已婚女雇员人数或儿童人数低于第 1 条的规定,各单位可一起 共建 日托中心。

C.为丧偶和离婚妇女分配住房

拥有合适的住房,给人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这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整个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所有这一切会促使人们行善,为社会奉献并提高其生产率,从而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国家政策建立 在 以下原则基础之上,为公民提供住房支助并通过多种便利措施使公民能够获得住房,例如,为没有土地建立自己住宅的公民免费提供宅基地和现成的基础设施,如街道、供水、供电、环卫等设施。为此,政府想方设法为若干类别公民提供免费土地,并以长期贷款或直接财政补贴形式为他们建造住房提供必要的贷款机制。

女公民广泛受益于这一政策,无论她们是丧偶、离异或嫁给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民,她们都有权获得住房或宅基地,有权得到必要的建房资金。

D.关怀残疾人

部长会议 1979 年第 356 号决定涉及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成立一个残疾人事务 高级 委员会。这是该国为照顾残疾人而采取的第一步。

随后,为了响应联合国将 1981 年宣布为国际残疾人年,部长会议 1981 年第 96 号决定涉及在阿布扎比和迪拜各建立一个残疾人照顾和培训中心。部长会议建立这两个中心的目的如下:

为残疾人获得医治、心理和社会关怀提供各种机会和可能性;

为残疾人提供各级水平的正规或非正规教育和获得知识的机会,或使教学领域和 教学 方法多样化,以便残疾人能最大限度地培养自己的能力,从而使他们能自力更生;

以与残疾人自身能力相称的方式为他们扩大职业培训和康复领域,并在专业和技能方面能跟上发展的需要;

尽可能让 残疾人 融入社会,帮助他们对自己树立信心,也帮助社区对他们保持信心;扩大各个群体和各个阶层人士的社交圈子,以消除残疾人可能经历的孤独和对社会不适应的恶性循环;利用发达国家可提供的科学、技术和组织知识,以与残疾和残障情形相称的方式将这些知识应用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81 年底,两个残疾人中心开始运营,一家设立在阿布扎比,另一家设在迪拜。开业伊始,每个中心下设五个部门,即:智力开发部(精神残疾)、聋哑人部(听力残疾)、盲人部(视力残疾)、身体残疾部(身体残疾)以及职业康复部。

这两个中心 开业 后,在以下各地也相继建立了残疾人服务中心:哈马伊角、富查伊拉、艾因和迪拜,最近在阿治曼也设立了一个残疾人中心。这样做是为了将保护伞扩大到各酋长国的所有残疾人群。

至于沙迦,沙迦市人道主义服务中心为该酋长国的残疾人提供服务。至此,残疾人服务中心遍布全国。关怀残疾人在社会事务部方案中具有特别重要性,其基于以下目的:

尽可能帮助伤残人在其社会环境下与家人在一起生活;

帮助家庭适应其残疾子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在家中存在,并为向残疾人提供家庭关爱的家庭提供实物和资金帮助,以便在家庭环境下给予残疾人以安全感、爱心和关怀;

在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对残疾儿童进行培训和康复治疗,同时让他们能和家人在一起,生活在自己的环境中,避免将他们安置在永久性护理中心,这里会使残疾儿童完全孤立并切断他们与家人和社区的联系。

为了充分照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社会中的所有残疾人并纳入所有残疾人,无论是本国国民还是外来移民,国家允许私人领取经营执照,在各酋长国开办私营残疾人服务中心。此外,沙迦市人道主义服务中心在沙迦、豪尔费坎和宰德为本国残疾人和移民残疾人提供同样的服务。目前,有 36 家私营残疾人中心,容纳了 3 753 名 残疾人 ,换言之,私营残疾人中心容纳的人数是政府残疾人中心容纳人数的 5 倍。沙迦市人道主义服务中心容纳的残疾人人数最多( 1 051 人)。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该国通过了关于具有特殊需要人群的 2006 年第 29 号 联邦 法令,以保障残疾人的所有权利并对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关怀。 2008 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相关的《任择议定书》,因此为加入该公约完成了相应的宪法步骤,制定了本国管理条例,以履行其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国际义务。

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妇女机构

为了履行赋予妇女权力的承诺,阿联酋政府鼓励设立妇女协会和研究所,专门处理和研究妇女问题,努力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她们在各个领域的技能。该国最著名的妇女机构包括:全国妇女联盟、家庭发展基金会、妇女发展学会(迪拜)、提高妇女地位学会(迪拜)、沙迦妇女联盟、 Umm Al Moumineen 协会(阿治曼)、乌姆盖万妇女协会、阿尔纳赫达妇女协会(提高妇女地位协会)(哈马伊角)、最高家庭理事会(沙迦)、总统事务部文献研究中心妇女中心、阿布扎比女子俱乐部、沙迦女子俱乐部、沙利亚女子公园、艾赫代尔角女子海滩、社会事务部社会发展中心、人权事务管理局 —— 迪拜警察总监社会支援中心——阿布扎比警察总监、国家法院家庭指导和改革中心、母幼问题高级理事会(组建中)、阿联酋红新月会妇女儿童收容中心、阿马勒妇女保护中心——迪拜警察署。

第三章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于 2004 年 10 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某些与伊斯兰教法不一致或与国家政策相冲突的条款提出了保留意见。为了与《宪法》第 125 条(如上引述)保持一致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承诺遵守其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并将制定相应的执行战略,定期审查地方法规,以使其与国家依据此类 国际 文书承担的义务保持一致。

以下是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各种步骤和 措施 进行的分析:

第1条至第4条:一般政治和法律措施

《公约》条款概要

总体而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 条至第 4 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为保护妇女权利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是许多立法和法律事务的基本权威。《宪法》规定了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宪法》中,立法者意图表达这样的信息,任何法律和立法都没有基于性别对公民做出区别对待,事实上,考虑到妇女的天性,立法者通过特别立法对她们进行保护。

《公约》第 1 条至第 4 条呼吁各缔约国修订其当地的立法和法律,使其 与 《公约》条款接轨,有鉴于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符合各酋长国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对本国立法和法律进行定期修订。国家通过联邦法律来保障人权,并考虑到了妇女的特殊情况,要求采取特别的立法来保护其各种权利和自然需要。此外,许多涉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及其境内居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款近年来也得到修订,如:有关国籍的 1972 年第 17 号联邦法 令 ,被 1975 年第 10 号法 令 修订;有关非政府部门劳工法的 1976 年第 23 号法 令 ;有关劳动关系的 1980 年第 8 号联邦法 令 ;有关养老金和社会保险的 1999 年第 7 号联邦法 令 ;关于社会保障的 2001 年第 6 号联邦法 令 ;关于公务员的 2001 年第 21 号联邦法 令 ,以及关于制止贩运人口的 2006 年第 51 号联邦法 令 。

最高委员会和部长会议也发布了许多行政决定,目的在于解释或重申某些妇女权利,并对国内的一些工作管理条例进行切实可行的修改,以便为妇女服务并保障她们的权利,如:联邦最高委员会 2006 年关于确定国民议会代表选举办法的第 4 号决定;部长会议 2006 年关于在各部委、公共机构、政府部门和机构内设立日托中心的第 19 号决 定 。

第5条:妇女和男子及其陈规定型角色

《公约》条款概要

《公约》第 5 条呼吁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对妇女形成歧视的偏见和传统习俗,强调家庭教育是基于男女共同责任的一项功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宪法》第 14 条规定:

平等、社会 正义 、提供安全保障及所有公民机会均等,应成为社会的支柱,互助和同情应成为公民间强有力的纽带。

第 25 条 规定 :

在法律 面前 人人平等,联邦公民不因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

根据《公约》第 5 ( a )条的规定,我们发现,自建国以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家庭经历了许多的变化和转变,特别是它对世界和不同文化持开放态度。的确,在国家进入城市化和教育普及的快速发展时代之后,大家庭也在向小家庭转变。

尽管在联邦成立之前,阿联酋家庭的特点是父亲当家享有父权,但当男人因外出工作、 做生意 或捕鱼而不在家时,女子就挑起了满足家庭一切需要的重担和责任。换句话说,妇女也走出去,做些小生意来帮助增加家庭收入。随着联邦国家的建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家庭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男女儿童都争相上学获取知识,其中包括接受大学教育和大学以上教育以及出国留学。所有这一切都加强了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联邦国家经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象,对于改变许多与男女社会角色有关的文化模式和传统习俗起了根本作用。人们对妇女参加工作给予了更多的赞赏和鼓励,并且强调有必要让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结果,陈规定型的男女社会角色模式开始发生改变,男女互补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如今许多青年男子更喜欢和受过教育并积极参加社会的姑娘结婚,这要归功于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当、相互交流有了保障。

此外,国家还举办各种专题研讨会和会议,旨在通过媒体中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现在有许多广播 电视节目 和妇女杂志,大力 弘 扬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并宣传她们为社会所做的积极贡献。教育部也努力开发研究课题,对男女社会作用的互补观念进行有利的引导,帮助人们改变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所抱有的陈规定型观念。

全国妇女联盟在开发署支持下,也致力于执行一项使妇女融入社会的国家方案草案,目的在于让人们了解国内政府机构内男女平等和融合概念,以期通过各项政策和方案,确保男女机会均等。

关于本条款( b )项,我们发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第 16 条肯定了母幼福利的重要性,其中规定:

社会应关心关爱母亲和儿童,对未成年人及因故无法照顾自己的人进行保护,如病人、无力工作者、老年人或被迫失业者。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社会应承担起帮助他们、培训他们和使其康复的责任。这些事务应由公共援助法和社会保险法来规范。

因此,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社会认为家庭教育、孕产和子女的抚养及培养是一种社会功能和责任。

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和基层组织,特别是妇女协会,在家庭服务领域提供了许多服务。我们发现,由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社会的家庭关系受伊斯兰理念的支配,抚养子女是父母分担的一种共同责任,而父亲的责任不仅限于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因此,如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家庭相信,家庭关系对孩子的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便消除一切焦虑或不安全感。他们还认识到必须强调父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重要作用,事实上,这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

全国妇女联盟、妇女协会和公共福利协会就和睦的家庭关系和子女养育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座。国家也认为,除了在全国各个酋长国的妇女协会之外,有必要通过联邦和 地方政府 ,在联邦一级设立专门的家庭福利服务机构,例如母幼问题高级理事会(创立中)、阿布扎比酋长国家庭发展基金会、迪拜妇女发展协会和沙迦最高家庭理事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副总统兼总理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阁下(愿真主保佑他)以迪拜酋长国酋长的身份签署通过了关于迪拜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 2006 年第 27 号法令。该法令分组为 17 章的 230 多条构成。该法令使孩子出生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境内的政府雇员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一个月里有三天带薪陪产假,这是对抚养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负责的一种肯定。

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卫生部高度重视家庭保健和生殖保健。其关注范围涵盖社会各个方面, 包括 通过学校卫生管理部门提高学生的健康认识。

第6条: 禁止 贩运妇女和诱使她们从事卖淫活动

《公约》条款概要

《公约》第 6 条呼吁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 一切形式贩运妇女和 强 迫妇女卖淫 对她们 进行剥削的行为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社会是保守型社会,不允许贩运妇女或诱使她们从事卖淫活动。该国的普遍宗教信仰和社会观念都谴责这类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立法者意图对贩运人口现象定罪,并在这方面采取 必要 的措施。首先《宪法》第 34 条即规定:

任何人不得受奴役。

2007 年 5 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还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努力促进双边合作,与许多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出口劳务的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深信在制止这种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国际现象方面加强双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国还颁布了关于制止贩运人口的 2006 年第 51 号联邦法令,该法令规定对犯罪行为肇事者 进行 震慑性处罚,并为颁布关于成立打击贩运人口全国委员会的部长会议 2007 年第 15 号决 定 打下了基础,该委员会由国家联邦国民议会事务部部长阁下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众多政府主管部门代表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是会同主管当局定期评估和跟踪贩运人口问题,支持和鼓励建立更多的妇女儿童受害者收容所。

此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通过相关法律,对任何可能犯此罪行的罪犯进行定罪。比如, 1987 年《刑法》第 354 至第 357 条规定,对强奸罪和侵犯名誉罪给予处罚;第 358 和第 359 条对猥亵行为或猥亵非礼规定了刑罚;第 360 至第 370 条对煽动淫乱和卖淫罪规定了刑罚。

有关外来劳工的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该国的劳务输入办公室的工作机制由国家 劳工部 负责监督和管理。事实上,劳工部内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负责处理劳工投诉和劳工进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合法办理手续,对于这类手续有具体的法律和管理条例来 管制 。归化和居留管理局及国家驻外使领馆按如下理由批准渴望进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领土境内的外国人入境:

探亲访友,这些亲友应是国内合法居民;

访问公共 机构 或 私人法人 ;

由旅游部门的经营机构或单位组织的旅游。

对持入境许可证入境的来访人员,自入境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允许在 2 个月内进入其境内一次,自入境之日算起,允许在境内逗留 30 天。对于因要事入境的非旅游人员,入境许可证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延期时间相同。归化和居留管理局认为核查来访原因十分重要,以确保入境许可证不被滥用。若入境目的是探访合法居住在 境内 的亲朋好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来访者必须是受方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须由负责归化和居留事务的助理副部长或其指定人士特批后方可入境;

若来访者是朋友,受访者必须是本国公民;

来访者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或令人信服的来 访 理由;受访者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确保他所邀请来访的人不会违法乱纪;

如果入境目的是外籍妻子探访丈夫,且其丈夫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中任一国家国民,她必须持有其丈夫国籍国时下有效的居住许可证;

如入境目的是探访公共机构或私人法人,必须向主管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来访理由和目的;

如果入境的目的是旅游,受访者必须是具有足够担保资质的经营旅游的公司或组织。必须在人员到达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游客名单,注明其个人情况和旅游计划,其中应包括其抵达及离境日期、居住地点以及他们决定在本国参观的地方。需要说明的是,旅游团人数不得少于 10 人。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国家规定单独入境的妇女必须年满 25 周岁; 25 周岁以下的女童单独 入境 时需得到家人或丈夫的准许。上述管理条例确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了一切法律措施对入境人员进行管理,同时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此外,主管国家当局还将对任何猥亵行为或违反公共场所道德的行为处以罚金,并对可能成为不道德行为温床的可疑场所和公寓密切监控。

另外,为了保护在家工作的家庭佣工及其他类似情形人员的权益,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联邦全境开始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

在这方面还应提一下,为了照顾妇女儿童,阿布扎比警察署社会支助中心、迪拜警察署人权保护局、红新月会和迪拜慈善基金会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机构执行了关怀犯罪受害者,特别是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方案,以便减轻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平衡,并协助他们解决问题。

第7条: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公约》条款概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7 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 事务 中对妇女的歧视 ,允许她们通过投票权和选举,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和非政府组织与协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研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体的性质,我们发现,按《宪法》规定,其政治结构由五个部分构成,分别履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依照《宪法》,联邦当局通常由联邦最高委员会、联邦总统和副总统、联邦部长会议、联邦国民议会和联邦司法部门组成。

谈到妇女参政问题,有必要提一下,已故的谢赫·扎耶德·本·苏尔坦·阿勒纳哈扬殿下——愿他安息——多次在发言中,同他的妻子——家庭发展基金最高主席和全国妇女联盟主席谢赫·法蒂玛·宾特·穆巴拉克殿下一样强调,只要各酋长国的妇女具备足够的觉悟、知识和能力,能承担其 作为 决策者的责任,在法律上就 没有 阻止其成为一名大使或部长或参加政治生活的障碍。《宪法》有一项条款还肯定,通往最高职务的大门对所有人都是敞开的,只要是本国公民,在选举时就不存在男女之别。

从上述言论中可以看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政治生活已经发生了改变。事实上,关于选举国民议会代表的决定的联邦最高委员会 2006 年第 4 号决定对制定民主做法做了根本性的宪法变革。决定以全民参政为基础,在初始阶段将选举和任命相结合,使各酋长国的公民都选举国民议会的代表。

初次选举结果显示,选举团内共有 63 名妇女成为候选人,其中:阿布扎比 14 名、迪拜 15 名、沙迦 27 名、阿治曼 2 名、乌姆盖万 1 名、哈马伊角 3 名及富查伊拉 1 名。

虽然第一次选举经验有限,而且只有 1 名来自阿布扎比酋长国的妇女当选为联邦国民议会成员,但这一行动仍被视为建立民主行动文化方面的一个积极步骤,预计这个积极步骤将来有助于扩大妇女的参政程度。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宪法》和法律条款都没有禁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参政。真正阻碍妇女参政和更多妇女参加决策的是社会传统和习俗,而这种情形也开始逐渐改变。 政治 活动仅与男性相关的主流文化本性,认为妇女只适合做相关领域工作的国内盛行的社会习俗、习惯和传统,以及一些社会成员认为妇女参政有背于宗教理念,传统社会不鼓励男女混合,政治活动要求随叫随到、要求投入时间和精力,可能与妇女尽家庭主妇职责、处理好家务和抚养孩子相冲突——所有这一切都是妇女参政程度低的原因,尽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治领导人对妇女参政给予了极大支持,尽管有众多法律保护和保障该国劳动妇女的各项权利,并且鼓励她们担任国家级最高领导职务,只要她们有能力承担这种责任、具备足够的知识,了解和熟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所有人的日常关切问题。

因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参加决策过程并不局限于她们成为联邦国民议会成员,而且还包括其担任本国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在本届的部级机关中已有 4 名女部长,如:对外经济事务部长 、 社会事务部长和两名国务部长。此外,国家还鼓励妇女加入外交使团。一些女公民已被任命为外交部外交参赞。 2006 年,该国有约 45 名此类女外交官,其中包括 10 名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外使馆外交官,她们成功而出色的外交能力和表现,受到外交部中曾与她们共事的大使们的肯定。如下表所示,妇女在联邦各部中也担任许多领导职务:

表 5 按机构和职别分列的担任政府高级职务的妇女分布情况

4等

3等

2等

1等

特等

助理副部长

副部长

机构

9 949

2 646

208

10

教育部

827

369

298

49

1

卫生部

27

6

8

1

1

1

文化、青年和社会发展部

7

6

4

内政部

29

8

32

20

公共工程部

26

23

4

7

环境和水利部

2

2

1

1

1

国家运输管理局

30

9

3

4

外交部

24

19

9

3

司法部

66

18

58

41

1

司法部

15

21

17

11

5

1

财政和工业部

5

11

8

11

1

公务员管理司

12

10

6

经济部/计划处

15

4

13

8

经济和计划部/经济处

3

4

4

1

能源部

3

总理办公室

19

1

伊斯兰事务和捐赠总局

最高委员会与合作委员会事务部

1

政府发展部

2

1

礼宾司

3

1

国家联邦国民议会事务部

8

8

5

2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122

59

74

47

12

社会事务部

17

11

11

全国媒体理事会

3

国家部长会议事务部

2

副总理谢赫·哈姆丹办公室

副总理谢赫·苏丹办公室

11 213

3 238

765

216

20

5

1

共计

资料来源: 2007年4月15日 ,公务员管理司。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也有一种让妇女加入咨询委员会的趋势,如:沙迦酋长国咨询委员会的 40 名成员中就有 7 名女性。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还制订了一些旨在培养妇女的政治活动能力的方案和战略,对她们进行知识教育和政治培训,提高她们的认识水平。同时,阿联酋正在通过全国妇女联盟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共同发起的阿拉伯妇女议员项目,努力 加强 同其他阿拉伯国家交流妇女参加政治活动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在该领域举行科学会议和专题研讨会。阿联酋外交学院在培养妇女从事外交工作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国家还设法通过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会,加强大中学生参与决策的观察。此外,应该提到的是,沙迦酋长国建立了由 85 个席位组成的儿童和青年咨询委员会,其中有 30 个席位专门留给女性,将此作为向青少年儿童灌输参政活动观念的第一步。

关于女性参加非政府协会和组织,经 1981 年第 20 号法令修正的有关公共利益协会的 1974 年第 6 号联邦法令,没有阻止妇女加入或组建非政府社团。根据社会事务部公共利益协会管理部门的数据,到 2005 年年底,全国有 120 个公共利益社团。其中,流行艺术类社团最多, 2005 年全国就有 30 个这类社团。其次是文化和公共服务协会( 23 个)和专业协会( 20 个)。在此背景下,除 2007 年 8 月 27 日 成立的全国妇女联盟外,人们发现该国还有另外 5 个妇女社团,分布在各酋长国并且在各酋长国的不同地区都有分支机构。全国妇女联盟成员包括以下正在组建的妇女协会:

阿布扎比 提高 妇女地位学会( 1973-2006 年),现改为家庭发展基金会;

迪拜提高妇女地位学会;

沙迦妇女联盟;

Umm Al Moumineen 协会(阿治曼);

乌姆盖万妇女协会;

哈马伊角 提高 妇女地位 学会。

第8条:妇女在国外担任代表

《公约》条款概要

第 8 条规定,有必要确保妇女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对于妇女代表本国在国外任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该国认可妇女在社会中的作 用 并且认为有必要给她们提供机会,对该国积极主动地鼓励妇女在国际上任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开始在外交部担任外交职务,其中有一些在驻外使团工作。在这些使团中,她们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组织,特别是人权、人道主义事务、发展和经济事务等领域任职。

此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还积极地代表本国出席国际会议和专题讨论会。只要具备必要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她们参加这些组织和活动就不会遇到任何障碍。应当提及的是,代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的全国妇女联盟还是许多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成员,比如:

阿拉伯妇女组织,总部设在开罗;

世界家庭 组织 ,总部设在巴黎;

阿拉伯 家庭 组织,总部设在突尼斯;

开发署,总部设在纽约;

阿拉伯扫盲和成人教育网络,总部设在埃及。

值得一提的还有,不少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在开发署、妇发基金和与科教文组织有联系的 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担任各种职务。

第9条:国籍

《公约》条款概要

《公约》第 9 条呼吁各缔约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并应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丈夫改变国籍不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它还要求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国籍的立法,以经修正的关于国籍和护照的 1972 年第 17 号联邦法 令 为 依据 ,它规定,一名妇女根据法律成为本国国民或归化成为本国国民或嫁给外国国籍男性,她不会失去原有的国籍,除非她取得其丈夫的国籍。换言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的《 国籍法 》 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关于妇女在获得、保留和变更国籍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的规定。在妇女获得其丈夫的国籍但随后其丈夫去世或将其抛弃或与其离婚,各酋长国的立法事实上准予该妇女恢复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前提是上述法令第 17 条规定她放弃其外籍配偶的国籍。一般而言,该法案包含管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国籍权的案文,可将其归纳如下:

总则

第 1 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从属或归化依法获得国籍。

归化

第 3 条:外国女子嫁给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男性公民,并不要求其加入其丈夫所在国的国籍,除非她向内政部声明愿意这样做,且其婚姻自声明之日起存续三年。作为条件,她须放弃原来的国籍。

如果该妇女是在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嫁给本国公民且两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或者其丈夫已去世,或她已有他的孩子,且她持有本国任一酋长国的护照或在其丈夫的护照上提到过,可以通过从属获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前提是她放弃 自己 原来的国籍。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丈夫都不可以取得其妻子的国籍。

第 7 条:任何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被赋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只要其自 1940 年或此前以来就一直连续地合法居住在组成联邦的酋长国,并且至该法令生效之日在本国拥有惯常居所,有合法正当的收入来源,品行良好,无犯罪前科或不光彩或失信行为,并熟练掌握阿拉伯语。

第 8 条:除上述第 5 条或第 6 条外,任何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被赋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只要其一直连续地合法居住在组成联邦的酋长国内至少满 30 年,包括在本法令生效日之后至少满 20 年,有合法正当的收入来源,品行良好,无犯罪前科或不光彩或失信行为,并熟练掌握阿拉伯语。

第 9 条:任何为本国做出过特殊贡献的人均可被给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而不须法律规定的居住年限要求。

第 10 条:通过归化获得国籍的国民的妻子,如果放弃原来的国籍,可被视为通过归化获得本国国籍。通过归化入籍的国民的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归化的本国国民。在其达到成年年龄后的一年里,他们可决定选择原来国籍。

第 12 条:国籍只授予一次。

获得国籍

第 2 条:凡 属于 下列情况可根据法律被视为国民:

( a ) 本人为阿拉伯人,在 1925 年或之前就定居组成联邦的酋长国,并且到法令生效之日前就一直拥有惯常居所;

( b ) 出生在本国或国外且其父亲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合法公民的人;

( c ) 出生在本国或国外且其母亲为阿联酋合法公民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父子关系的人 ;

( d ) 出生在本国或国外、其母亲为 本国合法公民而其父亲不明或无国籍的人;

( e ) 出生在本国且其父母不明或被认为是出生在本国且没有证据证明相反 情况 的弃儿。

丧失国籍

第 14 条:身为本国合法国民或归化国民而其配偶是外国国籍的妇女可以继续保留其本国国籍,但如果她随从丈夫的国籍,她将丧失本国国籍。

子女按母亲的国籍归化入籍

第 17 条: …… 已经取得外籍丈夫的国籍的女性合法国民,如果其丈夫去世或将其抛弃或与其离婚,可重新恢复原来的国籍,条件是她必须放弃丈夫的国籍。与该丈夫所生子女可以申请取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如果他们的惯常住所在阿联酋境内,而且他们表示愿意放弃其父亲的国籍。

第 2 条:母亲将国籍传给子女的几种情况:下列人士被视为合法国民:

( a ) 出生在 国内 或国外、其母亲 为本国合法国民,但其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人;

( b ) 出生在国内或国外,其母亲为本国合法国民,但其父亲不明或无国籍的人;

恢复国籍

除上述的第 17 条规定外,第 18 条就恢复国籍的权利规定如下:

失去国籍的 未成年 子女在其达到成人年龄时可以重新要求恢复国籍。

通过从属关系获得国籍

除上述第 3 条和 第 10 条规定外,第 4 条就通过从属关系获得国籍规定如下:

在不违背本法令第 17 条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上述条款,如果妻子通过从属关系取得其丈夫的国籍,在丈夫去世后,她可保留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籍,且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不可退出其国籍:

( a ) 女方与 持有 外国国籍的外国人结婚;

( b ) 她恢复其原来国籍或取得了另一国国籍。

取消国籍

第 15 条:具有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国籍的人如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取消国籍:

( a ) 未经本国允许私自加入外国军队服役,且勒令其放弃这种服役但拒不悔改;

( b ) 为 敌国 的利益而工作;

( c ) 他 选择 了另一国国籍。

第10条:教育机会

《公约》条款概要

《公约》第 10 条指出,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自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 建立以来,该国的教育就一直受《宪法》第 17 条管制,即:

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一项基本要素。在联邦境内小学是义务教育,各个年级都实行 免费 。法律规定了在各级普及推广教育、消除文盲的必要计划。

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妇女教育是联邦国家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之一。教育和扫盲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论其性别、年龄或居住地,这符合男女机会均等原则。为此,关心妇女教育不仅基于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个事实,还因为她们接受教育将会为社会创造附加价值,为家庭和子女乃至整个的社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带着教育成果加入劳动力队伍,为社会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正规教育始于 1950 年代,当初只是个人行为,有时因负责这类事业的人情况发生变化而中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邻国派遣的教育代表团的到来才有所改变,他们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主要城市普及教育做出了贡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的建立,大大改变了这种状况,当时教育和青年部采取了两种扫盲行动方针:第一是关注教育新一代,二是抓成人教育。在与早已开始的正规教育并驾齐驱的同时,国家为那些过去错过了学习机会的公民敞开了知识大门,为 居民 建立了夜校,成千上万的公民充分利用这项服务,他们到夜校学习。由于夜校提供了出色的教育服务,许多在夜校学习的成人学生后来陆续从大学毕业。

教育部的统计数据表明,各级教育机构的男女生一直在不断增加,总数从 1975/1976 学年的 52 751 人增至 2004/2005 学年的 186 516 人。其中, 2004/2005 学年女生占学生总数 52% ,而 1975/1976 学年女生只占 41% 。

表 6 按性别和教育级别分列的学生分布情况

级别

性别

1975/1976学年

1985/1986学年

1995/1996学年

2004/2005学年

幼儿园

1 926

6 861

9 670

9 921

1 767

6 613

9 610

10 397

共计

3 693

13 474

19 280

20 318

小学

25 474

56 570

76 861

49 476

21 039

55 541

75 880

51 266

共计

46 513

112 111

23 846

100 742

预备中学

4 171

16 897

37 250

48 227

3 126

16 294

37 538

48 179

共计

7 297

33 191

74 788

96 406

中学

1 548

8 673

19 684

29 979

997

9 213

26 252

35 477

共计

2 545

17 886

45 936

65 456

资料来源: 教育部。

至于高等教育的入学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高 等 教育入学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就是说,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有 95% 的女生和 80% 的男生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包括愿意在本国高等院校上学的男女生和到国外留学的男女生。统计数字 表明 ,在高等院校入学和毕业人数中,在本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总数有所增加,这些院校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学、高等技术学院和扎耶德大学。

此外,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还为普通中学毕业的男女国民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根据该部的统计数据,在 2005/2006 学年,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上学的学生人数约为 34 950 人,其中 24 880 人为女生,也就是说女生占总数的 71% 。这意味着在 2005/2006 学年,公立高等院校的学生绝大多数是女生,这一数字再次印证了女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没有任何社会障碍。因此,公正地说,这些障碍已经不复存在。

下表表明,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相对于男性来说具 有 优势。表中显示被招生录取的女大学生人数占总录取人数的比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学约占 78.7 % ;扎耶德大学 100 % ,因其是女子大学;高校技术学院大约为 60.6 % 。这些数据说明,不少应用科学专业已不再是男 生 独有的专门领域,女子已开始进入这些专业学习,并且是大量进入。

表 7 2005/2006学年公立高等院校录取的男女公民统计数据

院校

小计

人数

%

人数

%

阿联酋大学

3 190

21.3

11 794

78.7

14 984

扎耶德女子大学

-

-

3 014

100

3 014

高等技术学院

6 441

39.4

9897

60.6

16 338

高等院校奖学金

439

71.5

175

28.5

614

总计

10 070

29

24 880

71

34 950

资料来源: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招生办公室。

该国还根据各种交流方案为男女公民出国上大学和深造提供同等机会。高等教育和 科学研究 部对外文化关系和奖学金司向国外派遣公费留学生。此外,还有其他机构资助公民出国留学,如国家元首办公室学生交流委员会和阿布扎比投资管理局。表 8 显示按学位和性别分列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向国外派遣的计算机专业留学生人数。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奖学金涵盖所有学位的男女学生:学士、硕士 和 博士。

表 8 2005/2006学年按学位和性别分列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向国外派遣留学生情况

专业

学位

学士

硕士

博士

共计

共计

医药和医学

11

21

6

9

3

11

20

41

61

工程学

9

5

3

6

1

13

11

24

科学和农业

4

6

2

1

4

9

13

经济和行政管理

14

3

19

4

2

37

5

42

计算机学

6

2

3

2

1

10

4

14

人文和教育学

1

3

6

4

2

4

9

11

20

伊斯兰教法和法律

2

1

3

1

5

2

7

传媒和信息

3

2

3

2

5

共计

50

43

40

24

11

18

101

85

186

资料来源: 对外文化关系和奖学金司、统计报告司。

国家加强妇女教育和提高其知识水平的努力,并没有停留在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监督下的正规教育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非政府基层组织也在扫盲和成人教育领域积极地做出了杰出贡献。全国妇女联盟通过各种妇女协会在此方面一直发挥着带头作用,努力加强妇女教育,提高其知识水平,因为妇女代表社会的一半,同时作为母亲她们还要养育下一代。 遗产复兴协会 、女子俱乐部、朱姆·马吉 德基金会 和教师协会等其他公益事业社团,也以各种方式为成人教育和扫盲方案的执行和落实做出了积极贡献。

鉴于妇女重担在肩,全国妇女联盟特别重视通过旗下的协会与教育部合作,为妇女有机会在家中参加成人教育系统提供了一套远程学习系统,这样妇女在该系统报名后,自己在家即可学习的当地教育课程,学完之后,还可以在有资格的中心和机构参加结业考试。此外,在家学习时,妇女还可在必要时请求此类中心提供援助和支持,帮助她们理解和掌握所学的学科内容。

妇女协会成功地鼓励女生坚持学习并确保许多人在中学毕业之后被国内国外的大学录取以接受高等 教育 ,也有不少获得了教师资格。为 了 实现预期目标,自 1990 年开始,全国妇女联盟在所有各级妇女协会和分支机构制定行动计划和方案,不仅为了扫盲,还为了扫除妇女文化和知识上的无知,扫除她们在保健、社会、职业和家庭事务以及一切可以帮助她们成长和发展的方面的无知。所有这一切都是通过各协会执行年度方案和行动计划来完成的。这些协会并不仅仅满足于让妇女识字,还确保让妇女学到各种生活技能。为此,他们还在各个地区组织各种培训班,如文秘、计算机及其他专业技能培训班,帮助妇女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入劳动力市场。妇女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成功地鼓励女生坚持学习直到他们完成大学教育并进入劳动力市场。

文化机构和各种媒体也协助进行社会教育,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教育,他们组织各种教育讲座、举行会议和专题讨论会,或者分配媒体空间来探讨妇女及其发展的问题。事实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现有 5 家阿拉伯文 日 报、 4 家英语日报、 6 家阿拉伯文周刊 杂志 、 8 个卫星地面站和许多地方广播电台。此外,卫星通信和互联 网 带来的通信技术革命也对妇女教育及其智能开发起到了帮助作用。

上述各项指标从正面介绍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赋予妇女文化教育权力方面的总体趋势。不过,现在仍有必要加倍努力,通过审查学校课程,确保他们所灌输的信息和 理念 有助于两性平等,要求进一步改变妇女的陈规定型社会形象,加强男女的角色互补观念。

该国也在加倍努力落实扫盲和成人教育方案。事实上, 2005 年人口普查 的 初步结果表明,公民中 的 总文盲率为 8.8% ,女性文盲率为 11.7%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 《 千年宣言 》 的承诺及 其 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它每年将文盲率减少 0.18% ,这使该国在扫盲方面面临着挑战,它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直到最迟于 2015 年能 彻底 扫除文盲。

有关本条( f )款,其中敦促该国减少 学生的 辍学率,教育部 2004/2005 学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相对于女童而言,男童的辍学率较高, 普通 教育 机构的 男 生 辍学率为 2.8% ,而女 生 辍学率仅为 1.1% 。教育部正与各 学 区的家长委员会努力合作,坚持 执行 教育监督 方案 ,鼓励学生完成 其 正规教育, 以 减少学生辍学率。

关于必需给予妇女相同的参加体育活动的机会,根据第 10 条( g )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鼓励妇女以不违背社会习俗的方式参加体育运动,并在学校为她们提供健身馆。此外,还设立了一些公立和私营女子体育俱乐部。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国际和区域体育赛事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妇女 在一些比赛项目上赢得奖牌,如马术、空手道、国际象棋 和 射击。

第11条:就业领域

《公约》条款概要

《公约》第 11 条呼吁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关于劳资关系安排的 1980 年第 8 号联邦法令,是管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而 2001 年第 21 号联邦法令则管制联邦政府的公务员系统。此外,各地方 酋长国 也都有各自的法律来对地方各部门的公务员进行管理。这些地方法律在主旨上不得与联邦法律相违背。这些法律包含许多赋予妇女权 力 的条款,除保证她们在工作机会和经济参加方面与男性平等的基本权利外,从《宪法》第 20 条开始即对工作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联邦社会认为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应竭力向公民提供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有关培训。联邦社会应确保为此提供适当的条件,并根据国际劳工法的制定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以维护员工的权利和雇主的利益。

为此,该国通过确保适当的条件,竭力为公民提供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里还应提及的是,上述第 34 和第 35 条及《劳工法》第 9 条规定,工作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所有公民的一项权利,在这方面不得对男女区别对待。

上面提到的这些条款要求男女在工作领域具有平等的权利,并确实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妇女 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一件根本大事来抓,因为该国期望妇女参加工作将弥补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该国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促进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工法》和《公务员法》在工作机会和薪酬方面给予男女平等的权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通过的关于妇女工作的立法可归纳如下:

妇女就业

妇女可从事的工作

《劳工法》第 33 条规定:

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可颁布决定,豁免慈善和教育机构受本章前两节部分或全部条款之约束,如果这些机构的目的是妇女或青年的职业康复或培训,而且只要 这些 机构的章程详细说明了青年和妇女在这些机构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且这一切决不能与妇女和青年的实际能力不相符。

妇女不可从事的工作

《劳工法》第 29 条规定: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危险、艰巨、有害于健康或有损于道德的工作,或其他类似的经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征求主管当局意见后所认定的工作。

妇女的工作时间

《劳工法》第 27 条规定:

不得要求妇女上夜班。所谓“夜班”是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11 个小时的时段,其中 包括 从晚上 10 时至次日上午 7 时的时段。

《劳工法》第 28 条规定:

下列情形对禁止 妇女 上夜班的条款构成例外:

( a ) 因 不可抗力因素 ,停止在单位工作;

( b ) 从事 行 政管理和技术岗位的负责工作;

( c ) 在保健服务机构或其他由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的决定所确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只要该女工不从事体力劳动。

工作报酬

《劳工法》 第 32 条规定:

如果妇女从事与男性相同的工作,她应得到相等的工资。

《劳工法》 第 67 条规定:

如果工作情况 要求 员工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额外时间应视为加班,此时员工应领取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加不少于正常工资 25% 的加班工资。

《劳工法》 第 68 条规定:

如果工作情况要求员工在晚上 9 点至凌晨 4 点加班,员工除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有权领取不低于正常工资 50 % 的加班工资。

《劳工法》 第 70 条规定:

除日工外,星期五是所有员工正常的周假日。如果情况要求员工在这一天工作,他必须补休一天,或者除应向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外,还需按不低于正 常工资 50 % 的比率给予其加班工资。

《劳工法》第 78 条规定:

即便是在休年假期间,员工领取住房津贴外,还应领取其基本工资。但是,如果工作 情况 要求员工在休年假期间用年假的全部或部分时间工作,且他工作占用的假期不能结转到次年,雇主除必须支付其正常工资外,还应按其假期工作的天数给予其相当于基本工资的年假补偿工资。

《劳工法》第 79 条规定:

如果员工在 法律 规定的通知日期之后被辞退,他有权按假期天数领取其休年假期间未领取的年假工资。这种补偿以其在职时有权享受的正常年假工资为基础计算。

《劳工法》第 80 条规定:

在员工休年假之前,雇主须支付其所有欠付工资,并根据本法支付其应该领取的年假工资。

《劳工法》第 81 条规定:

如果工作情况要求员工在斋日或节假日工作,为此他得到了斋日或节假日工作的全部或 部分 工资,他还应得到别的假日补偿,外加相当于其平时工资 50% 的额外工资。但如果他没有领取假期补偿,雇主须按其日常工资 150 % 的比率支付其额外的假日工作工资。

《劳工法》 第 86 条规定:

如果员工在未休完第一次病假 45 天之前因病辞职,经政府医生或雇主指定的医生确认其辞职原因后,雇主必须支付给该员工应得的上述 45 天剩余天数的工资。

休假

产假

《劳工法》第 30 条规定:

女工有权享受 45 天的全薪产假,其中包括产前时期和产后时期,只要她连续服务于雇主的时间不少于一年。若女工未达到上述这一工作时间,她应得到一半产假工资。

女工在产假期满后,因怀孕或分娩导致生病而无法返回工作岗位,且有卫生主管当局所 指定 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证实其确实生病,或经后者证明其有病,该女工最多可连续或非连续 100 天不工作且无工资。

上述两段规 定 的休假假期不得计算为“其他假期”的一部分。

《联邦公务员法》 第 55 条规定:

政府给予女工 45 天全薪特别产假和 15 天全薪育儿假。

病假

《劳工法》 第 82 条规定:

非工伤生病的员工必须在生病起至多两天之内报告其病情,雇主必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为其进行体检,以核实病情。

《劳工法》第 83 条 规定 :

1. 试用期内的员工无权享受带薪病假。

2.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连续为雇主工作 3 个月以上时生病,他有权享有每个工作年度连续或非连续 90 天之内的病假,计算方法如下:

( a ) 头 15 天全薪;

( b ) 之后的 30 天半薪;

( c ) 随后 45 天无薪。

《公务员法》第 50 条规定:

凭医生或医疗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并由政府主管当局确认,允许雇员请不超过 7 天的病假。 如果 病假更长,则须根据卫生部主管医疗委员会的医疗报告批准病假。员工必须在其生病的头两天内报告其病情,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这样做。部长会议将就制定病假规则和程序颁布决定。

不带薪假

管制联邦政府 公务员 系统的《公务员法》第 57 条规定:

除雇员有权享受每年一个月的固定假期之外,主管部长可批准雇员休不带薪的特别假,只要有真正理由允许雇员休假。

育儿假和哺乳假

《劳工法》 第 31 条规定:

在分娩日后 18 个月内,哺育幼儿的女工除享有固定假期之外,还有权享有每天另外两段休息时间用来哺育幼儿,且每次休息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这两段额外的休息时间应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不应导致减薪。

待婚期(伊达)

《公务员法》 第 56 条规定:

对于丈夫去世的女工,自其丈夫去世之日起,准予其享有四个月零十天的全薪特别假。

陪伴配偶假

《公务员法》第 54 条规定:

若夫妻中有一方被批准赴国外旅行,可给予另一方无薪特别假。该假期不得超过其配偶被批准在国外逗留时间。在考量资历、计算退休金或养老金时,该假期时段仍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公务员法》第 58 条规定:

主管部长可准予雇员不超过两个月的全薪休假,如果情况要求他陪伴其配偶、或其子女或 父母 或任何血亲或外戚到国外治病。这种假期也可以给予妻子或妻子不在时给予丈夫,以陪护 10 岁或 10 岁以下的子女在国内治病。情况需要时这种假期可相应延长。但如果超过 4 个月,此事应报请部长会议视情况而定。

履行宗教义务的朝圣假

《劳工法》 第 87 条规定:

在员工工作 期间 ,为了方便其朝觐,雇主应准予员工一次不带薪特别假,该假期不得算在其他假期内且不得超过 30 天。

《公务员法》第 53 条规定:

在员工工作期间,应准予他们一次 21 天的全薪休假,用于进行朝觐,其薪酬应预付。

年假

《劳工法》 第 75 条规定:

在员工每年 工作 期间,应准予他们休年假,且年假不得少于:

( a )如果员工工作时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每月两天 ;

( b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限在一年以上,每年 30 天。

如果员工 终止 服务,他有权休上一年度未休完的剩余年假。

《劳工法》 第 76 条规定:

雇主可以决定员工年假的开始日期,必要时,最多可将年假分为两部分,但前提是,如果 休假 是为了照顾未成年人,将年假分开休的决定无效。

《劳工法》第 77 条规定:

年假被认为包括依据法律或协议规定的节假日,如果休年假时员工生病,这些时间段被视为年假的一部分。

《公务员法》第 47 条规定:

雇员每年按以下时间享有固定的全薪休假,并可在休假前预支工资:( 1 )担任 4 级和 4 级以上职位的人每年休假 60 天;( 2 )担任其他职位的人每年休假 45 天。假期应在职员圆满完成试用期后经批准休假。雇员在脱产学习期间,无权享有固定年假。只有当雇员提出休假申请时才准予其休固定年假。副部长和助理副部长休假须经主管部长批准,其他人员休假须经副部长批准。

紧急事假

《公务员法》第 46 条规定:

( 1 )紧急事假是指因无法提前通知的意外原因而请假。雇员以紧急事假为由不上班一年累计天数不得超过六天,且每次请紧急事假不得超过一天。紧急事假归来后,雇员应立即向其主管提交报告说明其不上班的原因。主管有权接受或拒绝其不上班的理由。如果主管拒绝接受其不上班的理由,则应扣除该雇员的部分工资。( 2 )当雇员的第三代内血亲去世时,可给予该雇员 3 天事假。

关于在非政府部门适用《劳工法》 的 1976 年第 23 号法令第 87 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雇员应有权全薪休假:

( a )雇员本人结婚,三天全薪婚假;

( b )当配偶或上至四代血亲中的亲人去世,三天全薪休假;

( c )当配偶的第一代血亲去世,三天全薪休假;配偶四代内血亲去世,一天全薪休假;

( d )本人的孩子出生,一天全薪休假;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提供证明相关事件的文件。

学习假

《公务员法》第 52 条规定:

经部长会议批准,主管部长准予雇员一次学习假,在既定学习期间领取薪金和津贴,但转岗津贴除外。如果收到报告要求雇员继续进修,可准予职员在任何其他时段内同样带薪休学习假。此类学习假应计入雇员的加薪和晋升资格范围内。根据该管理条例的相关执行细则,经部长决定,可准予该雇员参加听课、研究和考试。

公休假

《公务员法》第 62 条规定:

经主管部长批准,雇员可获准全薪公休假,以便其从事文化、艺术、文学、科学或数学领域的研究、学习、工作或相关任务。按照有关主管当局的要求,这些内容可以与雇员所在的政府机关无关,在学习培训结束时也可以不领取任何实用资格证书。部长会议应对此类公休假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要求建立日托中心设施

关于在政府部委、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机构内设立日托中心的 2006 年部长会议第 19 号 决 定 第 1 条规定如下:

在各部委、政府机关和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和机关总部建立附属日托中心,以便为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女工的子女提供照顾。如果单位雇用的已婚妇女人数达 50 人或在 50 人以上,或女工新生儿至 4 岁年龄段的孩子人数共计 20 人或 20 人以上,单位内应建立日托中心。

根据该决定第 2 条,当机构内已婚女工人数或儿童人数低于第 1 条的规定,各机构可共建日托中心。

司法系统任职

经修正的关于司法部门的 1983 年第 3 号联邦法令第 18 条规定如下:

凡在联邦法院担任司法职务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他必须:

1 . 是一个 真正的穆斯林 ;

2 . 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的公民;

3. 如果 担任 联邦法院和一审法院院长和法官,年龄不得小于 30 岁;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年龄不得小于 35 岁;

4. 须在 知名 大学或高等院校获得伊斯兰教法或法律专业资格证书;

5. 根据 联邦司法部门最高委员会 的规定,他们必须在法院中从事过司法或法律工作,或在检察院或法特瓦或立法部门担任过相等职务,或在知名大学或高等院校从事过伊斯兰教法或法律教学工作,或从事过与司法部门的工作相当的其他法律工作,期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 a )任命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法官或上诉法院院长,任期不低于 20 年;

( b )任 命担任上诉 法院法官,任期不少于 14 年;

( c )任 命担任 A 级法官, 任 期不少于 10 年;

( d )任 命担任 B 级法官,任期不少于 8 年;

( e )任 命担任 A 级助理法官,任期不少于 4 年;

6. 任职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声誉,未因侵犯荣誉或丧失诚信而被法院定罪,或受到纪律机关的处分,即使他已改过自新或对其的纪律处分已撤 销 ;

担任 B 级大法官应有一年试用期。

政府正在努力修正法律,以便允许妇女担任法官。根据宪法程序,新的司法草案将在近期获得批准。此外,一些适用地方司法体系的酋长国已经采取措施,允许妇女在司法部门任职,阿布扎比和迪拜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律环境有利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有助于全国妇女走上各部委和政府机构的最高级别和岗位。参加工作的妇女人数已占公民劳动力总数的 59% ,其中 30% 的妇女担任高层领导职务并参加决策。在所有技术职位中,妇女约占 60% ,其中包括医疗、护理、制药和教学领域,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学的教学人员中,妇女占 15% 。

妇女参与经济生活不仅限于担任政府职务,她们作为商人在私营部门开始发挥积极作用。妇女经营的企业的总投资量约为 140 亿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拉姆,全国有 11 000 名 妇女在经营此类企业。

事实上国家鼓励妇女参加工作,通过“家庭生产”项目鼓励她们在家从事生产,现在有种趋势将为在家里工作的妇女发放工商执照,从而帮她们在履行家庭责任与参加经济活动的愿望之间达成平衡。

这里有必要指出,有关讨论中的条款的第 1 款( f )项和第 2 款( a )项,如果妇女从事的工作性质与怀孕相冲突或对怀孕或胎儿构成威胁,妇女有权调换工作岗位或请病假不上班,比如:妇女在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工作,在怀孕期间其工作条件将受到监督,会将她们调到其他工作岗位直至分娩。

第12条:保健

《公约》条款概要

《公约》第 12 条呼吁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并且强调应保证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自新国家建立起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就提出了健康权问题,并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宪法》第 19 条规定:

联邦社会应向公民提供保健服务,想方设法确保对各类疾病和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治疗,应鼓励建立公立和私立医院、诊所和疾病治疗机构。

此外,地方法律规定,无论是外来移民还是本国国民,在劳务方面,承诺为来到本国的移民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

该国的保健机构——如,卫生部及阿布扎比酋长国卫生服务总局、迪拜卫生和医疗服务局、武装部队医疗机构和各石油公司医疗服务机构以及私营部门医疗机构——扩大了其服务基础,覆盖到该国的所有地区,其理念基础是保健是优质保健服务的基本办法,其中包括综合治疗、疾病预防、辅助治疗和康复。因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保健战略特性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向全国所有人提供从初级保健到专业治疗的综合保健服务;

通过降低死亡率和发病率延长预期寿命;

继续 消除 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国家疫苗接种方案所针对的儿童疾病及新发病和外来病;

对慢性疾病尽早诊断并以最佳办法治疗;

针对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的人群制定目标明确的方案,尤其是母亲、儿童 、在 校 学生和青年以及老年人、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和专业人士;

提供统一的技术数据和信息资料库,以对国家的保健状况进行计划、落实和评估,参与制定劳动力资源方案,对专业技术和行政机构的劳动力进行培训;

建立专门的医疗中心和治疗 / 诊疗科室,如设立心脏手术外科、器官移植手术科室;采用超声波碎石而非手术方法治疗肾结石的肾结石科室;通过导管插入术检查心脏和血管的科室;慢性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中心;

制定保健战略、为保健设施制定精确的标准和规范,向这些设施提供先进的高科技设备,以便跟上当前的发展和科技成果;

关心疾病预防和辅助治疗方案,通过研究制定战略以抗击流行病和传染病,并针对具体的社会群体,如儿童、母亲和学生制定保健方案。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卫生部提供母幼保健服务,通过母幼保健中心和初级保健中心各科室对孕妇进行跟踪。此外,医疗单位、综合医院和妇产科医院也从孕妇怀孕起到第八个月对孕妇进行跟踪。八个月之后,孕妇将转到为其接生的医院。在跟踪过程中,一旦孕妇出现异常症状或是高危妊娠,保健医生立即将孕妇转往专科医院进行妊娠后续治疗,对孕妇进行不间断的医学监护。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从 1993 年到现在,所有产 妇 百分之百是在保健人员的监护下接生的。这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向妇女提供的保健方面取得的成就之一,这一成就已载入若干国际报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卫生机构制定了一整套服务,来维护孕妇的健康,服务内容如下:

对孕妇进行包括身高体重测量和牙科检查在内的全面体检;

实验室化验(包括尿检,检查尿糖和尿蛋白;验血,检查血红蛋白、洛氏因子、乙肝、全血像和艾滋病);

检查胎儿在子宫内的存活情况和自然生长情况(子宫超声成像、胎儿心率听诊);

提高妇女的母乳喂养认识,为自然哺乳做好准备;

除为孕妇补充维生素和矿物盐外,还对某些小病提供必要的治疗。

产妇护理不仅限于妊娠期,还延伸到产后期,在此期间,母亲返回保健中心进行检查,以确保未患 有 与生育有关的并发症。保健中心还支持和鼓励产妇用母乳自然喂养,更不用说对婴儿的关怀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通过其保健机构,大力开展教育运动,提高妇女对可能影响她们健康的疾病的认识。为此,保健工作不只是限于照顾孕妇,而且还包含提高她们的认识并对多种妇科疾病进行直接监测,包括乳腺癌、骨质疏松症、艾滋病和其他疾病。

第13条:社会和经济生活

《公约》条款概要

本条呼吁各 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障

鉴于社会保障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向其公民提供的社会福利领域最重要的社会服务之一,该国力求通过法律来对其给予保障,其中一项法律是关于社会保障的 1972 年第 13 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社会援助并界定了有权享有社会援助的人群,其中包括寡妇、没有再婚的离婚妇女、被丈夫遗弃一年无经济支持且一直无能力获得固定居所的妇女、 40 岁以上的未婚妇女、与非本国公民结婚的女公民等。此项法律使得提供的社会援助足以养活领取援助的家庭,因为最低援助额为每月 4 000 迪拉姆。

获得贷款、抵押和金融信贷的权利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银行机构在金融业务中不区分男女。中央银行制定的法律为保障信贷制定了一般条件。例如,妇女可以其工资做担保获得贷款,而不要求她办理别的担保手续。妇女有权获得信用卡,如同她们有权从事商业活动一样。 2002 年的官方统计数字表明,在迪拜商业领域中,女经理人数不少于 3 223 人,同年,阿布扎比和阿勒艾因的女经理人数为 1 325 人。关于妇女参加商业活动, 2003 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已向妇女发放了 10 409 份经商许可证。统计资料还提供了百分比数据,其中女雇主( 40.5% ),生意伙伴( 48.1% ),总经理( 11.45% )。统计数据表明,有 48% 的女工在贸易领域, 42% 从事各种职业工作, 9.6% 提供专业服务, 0.3% 在工业领域就业。

参加娱乐和体育活动及文化生活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相当重视人们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为生活在该国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可 经常 光顾的公园、花园和娱乐场所。鉴于妇女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所处的特殊地位,为尊重她们的隐私,该国还专门为女士建立了一些设施,其中包括:

艾赫代尔角 女子海滩;

阿尔沙利亚 女子公园;

阿尔拉哈女子海滩;

全国各酋长国的女子俱乐部;

女子 花园 和公园;

在公园或花园组织女子节假日活动和其他娱乐活动。

至于体育方面,国家通过相关机构,如教育部将体育纳入学校课程中,此外还鼓励成立女子 运动队 。应当一提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最近主办了第一届阿拉伯女子足球锦标赛。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还鼓励文化和文学艺术运动,为本国男女公民积极参加文化生活开辟了道路。该国在其公民中培养了一大批女文学家、女艺术家和作家,其作家协会和文化俱乐部招收女会员。

第14条:关心农村地区

《公约》条款概要

本条呼吁各缔约国重视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努力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一直通过其发展方案计划,对偏远地区给予关注。社会事务部在许多偏远地区设立了社会发展中心,以确保其服务尽可能达到最广泛的人群。除了这些提供社会保障和关怀的服务中心之外,妇女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也通过关心这些地区妇女的教育、提高认识以及提供关怀来支持社会事务部的工作。

此外,教育部在边远地区为男女儿童开设了学校,并制定成人教育和扫盲方案,各妇女协会参与了这些方案。

至于获取农业贷款和信贷,在这个方面法律赋予妇女与男性一样的同等权利,只要她们拥有登记在她们名下的农业土地。她们还有权利用国家为扶持农民而出台的农产品营销方案为自己谋福利。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战略包括分为六大部门的 21 项主题,其中一项涉及偏远地区的发展。其目的是对边远地区的人力资源进行投资,以赋予其权力并增强其实力,提高这些地区的生活水平,为他们提供在质量方面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所有 基本 服务。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政府成立了边远地区发展部级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监督实施各个部门的偏远地区发展项目;另一方面,按照要求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地方委员会,帮助界定地方需求,促进落实这些发展计划。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约》条款概要

本条规定,各缔约国必须给予妇女与男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并且确定在公民事务中应给予 妇女 与男子相同的法律行为能力。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法律不对其公民做出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事实上,有时妇女的特性受到尊重,这种尊重等于给予她们优惠性差别待遇。此外,尽管有伊斯兰教法是规范公民间交往的总体框架,但妇女却完全有资格管理其自身的经济事务,包括订立合同和管理财产。 14 个世纪以来,伊斯兰妇女一直享有完全独立于男子的经济地位,享有从来不逊于男性的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他们与男性完全一样有权占有各类财产,不论是不动产、动产还是流动资产,并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依法以各种方式处置的权利。他们有权对自己财产进行买卖、易货交易、赠予、遗赠、借出、借用、参股、投机、捐赠、抵押、租赁等,可完全凭其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在这些方面无须征得父亲、兄弟或配偶的批准。

《人身法》第 159 条规定:

所有人都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除非这种能力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

《宪法》第 174 条还阐明精神病、弱智和绝症是妨碍法律行为能力的因素。

尽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法者强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不许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在经 2005 年第 29 号联邦法 令 修正的《刑事诉讼法》( 1992 年第 35 号法令)中,对妇女给予了积极的区别对待,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第 289 条规定:

对犯死罪的孕妇应缓期执行死刑,直至其分娩并结束两个回历年的哺乳期,期间她将一直被监禁直至行刑。

第 295 条:

若被判有期徒刑的妇女怀孕,可缓期对其执行判决,直至其分娩并结束三个月的哺乳期。

第 298 条:

若夫妻都被判处监禁,且他们要供养一名未满 15 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两人在本国有明确的居所,则其中一人可被缓期执行监禁,直到另一方刑满释放为止。

此外, 1992 年《第 43 号联邦法 令 执行条例》第 41 条就刑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对于不愿意将婴儿放在刑罚机构内的母亲,刑罚机构管理部门可酌情决定,在两年哺乳期内,除正常探视时间外,应额外允许她每周看望孩子两次。两年之后,允许她每周看望孩子一次,直至孩子年满 7 岁为止。

第16条:婚姻与家庭关系

《公约》条款概要

本条呼吁各缔约国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取的措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人身法》包括关于订婚、结婚、儿童监护和财产继承问题方面的条款。该法令基本上源于伊斯兰教法,因为伊斯兰教法涉及的某些事宜做出了不容争辩的明确规定。尽管女子结婚需要监护人批准是其婚姻有效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法律还是做出了约束性规定以管理这个问题并保障妇女的权利:在婚约中,女方可以提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条件,如果对方违约,女方可以废除婚约。

法律规定,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缔结婚约时男子必须适合妇女的心意,这是每个妇女的一项权利。

妇女达到 18 岁法定结婚年龄后,若监护人禁止其婚嫁,该妇女有权向法官求助。

基于直白或含蓄求婚达成协议是婚姻的一个必要条件,且缔结婚约时,婚姻双方保留各自的法律行为能力。

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时男女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平等问题,伊斯兰教法尊重妇女,并规定男性有责任向女性提供经济支持,不论该女性是其妻子、女儿、母亲或姐妹,而不要求妻子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即使她很富有。女性自己的全部财产归她自己所有,不需供养任何人。在创造财富、建造住房或其他事项中,如果夫妻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离婚时或一方死亡时,男方或女方有权从对方处收回自己的股份。

《人身法》第 55 条规定了妇女相对于其丈夫的权利:不得阻止妻子完成学业;不得阻止她看望其长辈、后代及兄弟姐妹;不得干涉她的个人财产;不得在肉体上或精神上伤害她。

《人身法》第 54 条规定,尽管女性没有义务供养子女,实际上这是偏向女方的一种特权,但事实上在有关子女照顾、教育和正当抚养方面,妻子与丈夫拥有交互对待权。

就母幼人道主义援助和保健而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正竭尽全力,通过卫生部的初级保健中心,提供一切有益于母幼安康的服务。此外,各妇女协会参加提高妇女对保健的认识,在不久的将来,阿联酋还将成立一个妇女儿童问题最高理事会,该机构已得到部长会议的批准。

讨论中的本条第 1 款( g )项要求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给予妇女选择家庭姓氏的权利。鉴于伊斯兰教法不允许子女随父母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姓氏,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妻子随自己家族的姓氏而不必随丈夫家族的姓氏。

有关妻子的经济地位的( h )项规定了依照伊斯兰教法应遵循的有关妇女独立经济地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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