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阿根廷

1.委员会在2010年7月13日第926次和第927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RG/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RG/Q/6,阿根廷的答复载于CEDAW/C/ARG/Q/6/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并赞扬其为改善阿根廷妇女地位所表现的政治意愿和作出的努力。

3.委员会还赞扬由阿根廷常驻联合国代表率领、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陪同的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并努力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但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没有简洁、明确和直接回答所讨论的某些问题,未能回答委员会在对话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关《公约》第一部分的问题。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具体的立法措施并自2004年以来建立社会政策和方案,特别是在减少贫穷、授予养恤金领取权以及改善妇女地位及其受教育机会的其它社会保障措施等方面,以求克服2001年该国经受的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委员会还欢迎为克服2008-2009年经济和金融危机影响作出的努力,特别是遵照《公约》规定进一步纳入性别观点的步骤。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妇女和女孩的投资增加了176%,她们的贫穷率下降,社会保障政策对妇女和女孩给予优先关注。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促使妇女进一步参与公共生活,并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她们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委员会尤其欣见妇女首次当选为总统;两名女法官被指派到联邦最高法院任职;而且截至2007年12月,国家政府中有38.5%的行政职位由妇女担任。

6.委员会还欣见阿根廷通过《在人际交往中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综合保护法》(第26485(2009)号法律)。该法律涉及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生理、心理、性、经济和继承的暴力;规定了制定预防措施,协助受害妇女的义务;创建了暴力监察处。它还对联邦最高法院设立家庭暴力案件办公室表示欢迎。

7.委员会欣见政府为打击贩运人口和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害而作出的努力,特别是于2002年11月发布第25632号法律,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巴勒莫议定书,并于2008年4月通过了《防止和惩处贩运人口的法律》(第26364(2008)号法律)。该法律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正,禁止并惩处以各种形式贩运人口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该法律将在《防止和惩处贩运人口和支助受害者国家方案》框架内实施。

8.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在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过程中,采取了包容各方和参与式的做法,并注意到全国妇女委员会收到了政府各机构和机关提供的材料。由各省代表组成在国家机器中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联邦妇女委员会也提供了材料。此外还收到立法和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联邦政府的问责责任

11.委员会知道缔约国的联邦宪法体系很复杂,但强调联邦政府有责任确保执行《公约》,并领导省级政府和领土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政府缺乏一个确保省级政府制定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始终一贯地全面执行《公约》的有效机制。

12.考虑到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责任,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以确保责任分明,并在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的参与下,在全国各地透明和始终一贯地执行《公约》。

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知名度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赋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以宪法地位,但委员会注意到其有效实施,以及提高公众对公约规定的认识、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对妇女的各种歧视等方面依然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阿根廷,尤其是在司法部门和其他执法人员中,人们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普遍缺乏了解。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本身并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不了解《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投诉程序,因而缺乏要求全面促进、保护和实现其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能力。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酌情进行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采取措施,提高所有利益攸关者,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和执法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建议的认识,以便使人们了解妇女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妇女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妇女对其人权的认识,确保妇女能够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程序和补救措施。

司法救助和法律投诉机制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立法规定向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但在实践中,她们行使这一权利和就歧视案件向法庭提出起诉的能力因以下因素而受到限制:缺乏有关自己权利的信息,语言上的障碍,尤其是对土著妇女而言,以及求助于法院方面的其他结构性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司法系统在性别上的陈规定型观念、缺少对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以及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了解。

16.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妇女在求助司法方面可能面对的障碍,制订措施,确保妇女能够求助于司法。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通过扫除法盲方案和法律援助,加强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除农场地区的妇女和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妇女外,还包括土著社区的妇女对其自身权利的了解,以便她们了解对歧视和虐待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根据《公约》要求拥有她们所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在内地司法界熟悉《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和缔约国的各项义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向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司法系统所有成员提供关于提高两性平等认识的培训,并监测这种努力的结果。

国家机构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近向妇女全国委员会提供更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但后者尚未完全克服自1992年成立以来面对的结构性挑战。因此,该国家机构似乎没有充分的能力在全国有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也不能制订和执行公共政策。各省市在执行《公约》方面差距巨大,社会障碍仍待解决。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现有的国家机构,途径是解决妨碍其有效运作的结构性弱点,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期增强其效力、知名度和影响公共政策制订、设计和执行的能力,并加强其在国家和省市各级的协调作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投资制订综合性别指标制度,以期改进分类数据的收集,将其作为评估旨在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并加强妇女享有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的手段。委员会还强调必须制订综合行动规划,以消除社会障碍和陈规陋习,从而改变态度,并有效执行法律。

19.委员会欣见实施旨在减少贫穷和解决缺乏住房问题的收入转让方案,包括通过儿童普惠津贴促进社会保护的举措,扩大家庭津贴的实施范围,但委员会指出,在设计和实施这些政策时,没有充分纳入两性平等的观点。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纳入两性平等的观点。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尤其是与政治和工会有关的部门中,还有暂行特别措施。但委员会注意到,无论从构思还是从实施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在其他方面的应用有限。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促进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条一般性建议的充分讨论,并在包括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在内的各个领域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实现有效两性平等,尤其是对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而言。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在人际交往中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综合保护法》(第26485(2009)号法律),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这一所谓的法律通过一年后,仍然没有为执行该法律立法和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一致的方式,并在所有省份加速通过和执行法律并提供财政资源,以便使《在人际交往中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综合保护法》全面生效。这必须包括在国家和省市一级有效执行现有法律,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它的数据收集系统在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工作,并将这种信息列入本结论意见第51段提及的委员会后续程序中。关于婚内强奸这一具体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鼓励妇女举报的制度,并制订一组指标,评价举报这一罪行和这一罪行发生率方面的趋势。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将上一个独裁者统治期间实施危害人类罪的犯罪人绳之以法。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上一个独裁者统治期间在秘密拘留中心对妇女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并没有受到惩罚。

26.委员会建议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决议,在审判危害人类罪的范围内,宣传、起诉和惩罚在上一个独裁者统治期间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被拘留妇女

27.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关押在监狱中的妇女人数很多,持续存在暴力侵害被拘留妇女的行为,一再发生搜查阴道和检查阴道的情况,以及发生妇女在拘留所被打死的情况,以及总体拘留条件恶劣。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防止再次出现这类行为和加强保护被拘留妇女以及起诉在监狱中对妇女实施性暴力行为的犯罪人的措施依然有限。

28.委员会建议制订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综合政策、战略和方案,从而改善被关押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确保由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监狱人员管理被拘留的妇女,不雇用男警卫作为女牢的一线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搜身期间充分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人权,全面遵守国际标准,并为女犯设立一个独立、综合和可获取的外部补救和监督机制。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已开始将贩运人口问题列为国家议程优先事项,但对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这一罪行的跨国性质感到关切,例如参与贩运的招聘者跨界网络,以及受害者重新融入原居住国的问题。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需要与省市一级的相关机构合作,尤其是在更多群体遇到危险的阿根廷北部和东北部地区。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工作,以期全面和综合地处理这一具有国际性质的犯罪的复杂性。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2008年4月通过的第26364号法律加以补充,确保按照国际法充分保护所有妇女,无论其年龄大小,并充分保护那些遭贩卖并担心回到原籍国后会受迫害的人。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参与政治的妇女人数大幅增加;妇女第一次当选为总统,而且女总统候选人加起来的得票总数超过总投票数的78%;四分之一的部委由妇女领导;迄今为止,国务秘书一级22%的任命和副国务秘书一级23%的任命均为妇女。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其他机构和机关、国家政府内和省政府一级、国家立法部门和某些省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内,以及某种程度上在私营部门,妇女担任了大量的高级职务和(或)行政领导职务。但委员会也注意到,各省之间有明显的差距。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各省之间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妇女的代表性方面的巨大差异,途径包括投资于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旨在消除某些区域仍在盛行的社会障碍并破除性别歧视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提供信息,说明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实现千年发展目标2和制订及执行教育方面的立法,包括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的第26058(2005)号国家法律;产生了《国家全面性教育计划》的第26150(2006)号国家法律,该法律将在从5岁开始的全国各级教育中强制推行;以及第26206号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教育中列入性别观点。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政府已经把教师培训和审查教科书作为优先事项,但对以下事实感到关切,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媒体可能对妇女选择传统社会职业产生影响,而且尽管妇女受教育的时间超过男子并获得更高的学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很有限。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广泛传播与妇女受教育机会有关的信息,包括职业教育方面的信息,以期进一步扩大妇女的专业选择,包括从事收入更高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全国各省市教育系统对各级教师进行强制性两性平等培训,以期从正式和非正式的课程中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应制订具体战略打击流行的家长制文化。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为降低妇女失业率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问题三方委员会的作用。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无论是在正规还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的工作条件不平等,持续存在职业隔离和妇女集中于低收入工作的现象,公共和私营部门男女工资差异巨大,缺少托儿服务,以及没有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立法。尽管为保护家庭雇工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委员会对她们的持续危险处境表示关切。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更好地执行其劳工立法,解决薪资悬殊问题,鼓励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就业,制订关于公共和私人工作场所性骚扰,包括有效制裁问题的立法,为家庭雇工提供全面保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提供负担得起和可获得的托儿服务,以便妇女能够兼顾其工作与家庭责任。

卫生

37.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建立了《性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方案》并在该框架内颁布了《合法人流综合关注技术指南》,以使《刑法》第86条的有关内容更加明确,但委员会注意到,阿根廷妇女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卫生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严重问题;委员会还表示关注青少年女性的高怀孕率以及高分娩死亡率,其中三分之一是非法人工流产造成的。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少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保证各级的所有学校均开展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进一步降低居高不下的高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把对妇女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堕胎确定为犯罪行为的现行立法。缔约国应确保,应在全国以统一的方式适用《合法人流综合关注技术指南》,以使妇女平等、有效地获得医疗服务来中断怀孕。

39.委员会对阿根廷妇女广泛吸烟以及烟草对其健康的严重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常常成为与烟草有关的广告活动的目标,使得妇女吸烟增多,导致与烟草有关的疾病和死亡。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和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并制定旨在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限制烟草广告的法律。

农村妇女

41.尽管承认缔约国在下放和提供,包括向农村家庭下放和提供培训机会、相对广泛的卫生保健以及大量信用贷款方面进行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对农村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情况,即极端贫穷、被边缘化且经常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教育、信贷和社区服务。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和土著妇女的需求,以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充分享受教育、保健服务和信贷便利。

弱势妇女群体

43.缔约国承认,老年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对她们的歧视常常发生。此外,缔约国认识到,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她们有时会成为歧视和暴力的目标。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老年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者、女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上述所有妇女均在生活中应能免于任何歧视和暴力,并享有一切权利,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以及性和生殖权利。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妇女

4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已颁布了难民立法(第26165号法律)、建立了全国难民委员会并参与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区域方案,但缔约国尚未通过一切必要的内部规定,以促进该法律的有效实施,并填补在保护方面的一些空白,特别是那些涉及脆弱处境中寻求庇护的人,包括妇女、女童和孤身儿童保护的空白。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作出所有必要的内部法规,推动充分和有效执行《难民法》(第26165号法律),特别是涉及对女寻求庇护者和女难民,以及孤身儿童保护的内容。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向边境移民和庇护事务官员提供训练,以确保他们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有效实施适当的鉴别系统,并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中,包括处理基于性别暴力的避难申请中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措施。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2008年4月通过的第26364号法律加以补充,确保按照国际法充分保护所有妇女,无论其年龄大小,并充分保护那些遭贩卖并担心回到原籍国后会受迫害的人。此外,应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及寻求庇护者中的妇女和女童免遭人口贩运或人口走私,建立一种机制,用来及时发现人口贩卖受害者并确保将需要得到保护者转给庇护程序。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其《公约》义务时继续应用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8.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要在为实现千年目标所作的所有努力中融入社会性别观点及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传播结论意见

49.委员会要求在阿根廷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传播工作应覆盖当地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了一系列会议,讨论在执行这些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50.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就实施上文第24段和第38段所载的各项建议所采取的步骤提供书面资料。

编写下一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以及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报告,并且在编写阶段征求各种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4年7月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与具体条约有关的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应用。这两份准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页数应限制在40页,订正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