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DAW/C/ARM/CO/4/Rev.1/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亚美尼亚

增编

亚美尼亚政府提供的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情况(CEDAW/C/ARM/CO/4/Rev.1)*

亚美尼亚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第19和23段的情况(CEDAW/C/ARM/CO/4/Rev.1)

1.亚美尼亚仅提供如下资料,介绍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的行动、特别是为执行第19和23段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结论性意见第19段的执行情况(CEDAW/C/ARM/CO/4/Rev.1)

2.附属劳动和社会问题部的一个专家组自2009年以来一直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开展一个项目,制定一项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这项法律的条文已经政府的社会委员会核准,不久即将提交内阁审议。

3.具体地说,这项法律草案:

为国家的性别平等机制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制度,监测该法的执行情况,促使社会性别融入国家政策各个方面的主流之中;

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规定各种标准,以便明确确定某种行动――或不行动――属于性别歧视,并具体规定何为此种歧视的适用证据;

界定须由该法规范的公共基本生活领域和关系,争取确保男女在政治、国家行政、工作或就业、工商业、卫生、教育等领域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确定具体暂行措施的适用,将这些措施分类,规定其实施的范围、特征、框架和时间表;

推动性别平等、容忍和多元化风气的形成,驳斥反对重男轻女的成见以及大男子主义和暴力作风;

规定一种性别歧视案有关控告的审理体制,制定这种控告的提出和审理程序;

界定高级官员或雇主的义务和权力。

4.2010年2月,政府通过了经登记备案的第5号决定,批准《性别政策框架》。《框架》规定了国家关于男女性别的政策的重点取向和一般战略,争取确保所有公民在所有生活领域里不论其性别如何一概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经登记备案的第5号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问题部负责协调执行亚美尼亚的性别政策。

5.2011年5月20日,政府通过了经登记备案的第19号决定,批准了《亚美尼亚共和国2011至2015年性别政策战略纲领》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2011年性别政策活动年度方案》。

6.今后五年拟议开展的活动的目标是在公共、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的决策过程中都将性别元素纳入主流,在国家中长期专项发展方案起草工作中列入性别层面,建立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机制,从性别角度审视立法工作,落实专门措施,纠正公共生活所有领域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7.已经在人权维护员(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了妇女、儿童和少数族裔事务顾问这个专门职位。

结论性意见第23段的执行情况

8.亚美尼亚立法为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及基本自由都规定有保障措施,包括禁止歧视妇女。亚美尼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宪法》,根据宪法第3条,“人、其尊严及基本人权和自由至高无上。国家保证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保护人权和自由。”根据《宪法》第14.1条的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族裔或社会出身、遗传特征、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任何其他观点、少数族裔成员、财产状况、出生、残疾、年龄等个人或社会情况的任何歧视一概予以禁止。”

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宪法》的许多其他条款中也有规定,保证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得到保护。

9.因此,第18条第4款规定:“依照亚美尼亚加入的国际条约,所有人均有权请求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保护其权利和自由。”根据第19条规定,一个人有权要求恢复其遭受侵犯的权利,有权在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在合理的时限内秉承正义和平等的精神举行的公开审理中为其遭到的指控辩护。

10.根据《宪法》第20条,

“人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由国家方面提供。自被捕、成为预防措施或起诉的对象一刻起,人人有权聘请自己选择的辩护律师。人人有权根据依法规定的程序就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定罪者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

11.保护人权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宪法》的许多其他条款以及构成国家立法基础的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条文中有规定。《刑法典》第143条规定,基于族裔、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社会出身或财产等状况直接或间接侵犯人权或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要负刑事责任。《刑法典》第156条规定,无理拒绝雇用或无理解雇怀孕妇女或以某人有三岁以下的子女为理由予以同样对待的,要负刑事责任。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不受惩罚的现象尽了一切努力。因此,凡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均须报警备案。新的《刑法典》规定起诉和惩处任何犯有暴力罪的人,确保妇女得到平等的保护,有同样诉诸司法的机会。《刑法典》的若干条款规定暴力侵害怀孕妇女属于加重情节。

12.《劳动法典》第3条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该条第3款规定劳动关系当事方,不论其性别、种族、族裔、语言、出身、公民权、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年龄、思想信仰或见解、政党、工会或社会组织的成员资格、或任何其他与雇员表现无关的情况如何,均享有平等权利。

13.规定建立该国人权维护员机构的《亚美尼亚共和国人权维护员法》自2004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的第2条规定,人权维护员是独立的、持有永久身份的官员,根据《宪法》和亚美尼亚法律以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维护遭到国家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和官员侵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人权维护员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任何个人,不论族裔、性别、种族、年龄、政治或其他观点或能力如何,均可求助于人权维护员。为提高争取消除亚美尼亚境内基于性别的暴力而开展活动的实效,建立信息收集交流机制,制定国家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方案,总理发布了第213-A号决定,建立一个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跨部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问题部协调进行。委员会对总理负责,每半年末的两周之内必须提出活动情况报告。

14.2011年6月17日,政府通过了行登记备案的第23号决定,批准了《国家反对基于性别暴力方案》、《2011至2014年反对基于性别暴力战略方案》以及2011年反对基于性别暴力的活动年度方案。《国家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为实现这个目标,设想在下面三个基本领域开展工作:

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

保护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者;

起诉实施基于性别暴力人员。

15.在今后五年内计划在这三个领域开展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将由政府每年予以核准。专家组根据所有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根据既定程序由该部适时提交政府。但是,总理决定将条文草案推迟到亚美尼亚加入欧洲委员会的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之后再行讨论,以免该国接受《公约》之后还需对家庭暴力法进一步作出修正。

16.为此,反对基于性别暴力跨部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根据欧洲委员会公约的条款规定完成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拟定工作。最后草案将于2012年6月提交政府。

17.为了提高人们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卷入无法接受的关系之中的问题的认识,劳动和社会问题部在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以及一些社会和国家组织机构的支持下,每年开展一次宣传运动,题为“反对基于性别暴力16天行动”。

18.为提高全国各级国家官员对基于性别暴力问题的认识,劳动和社会问题部颁发了一种教育组件或模块,列在公务员委员会2008年7月8日的第567-A号决定核准的“性别问题”教育大纲下为公务员开设的职业发展课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