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计划部, MODANG , 2002 ( 1 )
1990至2000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约为0.3%,尽管增长幅度很小。人均GDP为602美元。年均出口额达到438.8万美元,年均进口额为5 545.5美元,经常交易收支为赤字。同期预算赤字呈净下降趋势,1993至1996年达到创纪录的恶性通货膨胀水平(十年中年均通货膨胀率约977.5%),2000年为累积通胀。
汇率政策取得了一些进展,非正规汇率与官方汇率之差从1991年的1298%降至2000年的5.11%。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是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宪法》第18条规定公民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原则,两性平等为这项原则的多个组成部分之一。
该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不分肤色、种族、民族背景、性别、出生地、宗教信仰、思想观点、受教育程度、经济或社会状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法》第18条第2款补充规定:
“法律将严惩在此基础上试图危害社会和睦或者谋求特殊地位或特权的一切行为”。
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原则在《宪法》关于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权利的第18条第1款中也作了表述: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者外,均有权并有义务通过选举和被选举,到国家任何机关任职,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并在任职期间为安哥拉尽职尽责。”
关于保证公民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和职业选择权,《宪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对于任何公民,在其就业、教育、工作安排、职业选择方面,或者在因其拥有的政治职务或因其行使的政治权利而享受社会福利方面,不得进行歧视。”
虽然《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这项保障条款,但现实情况表明在本国和外国公司工作的妇女都受到歧视,主要因素有两个:在决策机关一级,妇女参与的比例不平衡;雇主系统地侵犯女工的权利;特别是在孕产权利方面,其中有些雇主倾向在妇女休产假期间找各种借口“除去”她们。
然而,应当更多地保护工作妇女。这是因为任何国家的生存从根本上说都依靠妇女的下述能力:履行她们作为母亲、劳动者的多种职能,她们要负责子女的教育、安全和生存,负责使子女健康生长发育到成人,负责子女的食品和教育,调和家庭和负责孕产,这首先是一种社会功能,它保证人种的延续,它是心理社会平衡的因素,在许多情况下,也是家庭经济平衡的因素。
实际上,由于对国家作出多种贡献,妇女作出的牺牲最大,而且在当前情况下,更要依靠妇女本着安抚的精神作出更多努力,对破裂家庭做联络和调解工作,并通过参加工作为国家重建作出努力。但正是在这方面,她们遭受的痛苦最多。
然而,工作妇女通常因雇主违反《劳动法》而受害最深,因为雇主们知道,妇女对她们的权利了解最少,她们最需要薪金,因而由于怕失去工作而成为讹诈的对象。
《宪法》第29条——《家庭法》第3条使之进一步充实——规定:“在家庭中男女平等,双方享有同样的权利并负有同样的义务。”
第43条有关诉诸法院的权利:“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任何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驳斥和诉诸法院。”
工作权(第46条)也是全体公民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择业,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46条第3款)。
关于保护母亲、老人和残疾人,医疗、卫生以及受教育方面的权利,第47条规定: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民在年幼、妊娠、伤残、年老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任何时候获得帮助的权利。”
在保健、供给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私人倡议与合作,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
为确保有效实施这些宪法准则,还出台了主要在以下领域的各种补充立法:
工作和就业权利平等,由国民议会于2000年2月11日批准的第2/2000号法律——《一般劳动法》确立。
第3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自由选择工作,机会均等,而且不因种族、性别、出身、肤色、族群、婚姻状况、社会条件、宗教或政治理想、结社或语言而受任何歧视。”
第3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自由择业和从业,不受限制,但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关于家庭援助:第156条第3款规定:“因需要向家庭成员提供至关紧要的援助,可以请假,但请假期限有下列限制:
因配偶、父母、祖父母、10岁以上子女以及对应的姻亲生病而请假,每月3个工作日,一年最多12个工作日;
因10岁以下子女,不论收养还是继子女生病或事故而请假,一年24个工作日;
母性权利和保护:第27条第1款规定,妇女应有权休90天产假和30天产假的补充假。
第273和275条-关于产假。这些规定准许妇女休大约5个月的假期以照顾婴儿,父亲只准一天假,即子女出生那一天。
第276条关于怀孕期间和产后请假。它准许妇女产后最长休假15个月照顾子女,孕妇每月有1天假进行孕期检查。这种规定似乎使父亲处于未成年地位,因为他似乎缺乏照顾子女或带子女看病的“能力”。
第280条规定:“国家必须逐步为儿童建立一个全国监护机构网络,如建立规模和地点适当的儿童招待所、托儿所和幼儿园等,配备人员和技术设施及其他适当的条件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民法典和商法典
除了这些法规外,还有一些冲突法规,收入了《商法典》第25和65条中,在选择联系以确定可适用于与多种立法相关的某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时,它们选择“丈夫属人法”这种联系。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是《民法典》第52和57条。后者只允许母亲属人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她充分行使家长权的话。
此外,按《商法典》规定,妇女要想成为商人,需经丈夫授权。
但我们获悉,后一条法规已被《宪法》现行的第165条所废除。
家庭法
《家庭法》通过第1/88号法律获得批准,它指出该法是有关男女权利平等事项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重要法律。
刑法典
在这部法律中,我们发现了性别上的歧视性规定,例如:
1-只有妇女作为行为人的犯罪
堕胎-《刑法典》第358条
杀害婴儿-《刑法典》第356条
2-只有妇女作为受害者的犯罪
强奸-《刑法典》第392条
侵犯-《刑法典》第392条
暴力和欺诈性劫持-《刑法典》第395条
被告索取结婚聘礼以及婚姻效力-《刑法典》第400条
妻子通奸-《刑法典》第401条
丈夫通奸-《刑法典》第404条
未成年女儿通奸堕落行为构成的刺激-《刑法典》第372条
欺诈性打开密封信件或文件-《刑法典》第461条
安哥拉的司法系统
目前,安哥拉的司法系统基本上体现在前人民议会1988年12月31日关于统一司法系统的第18/88号法律中。由于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一个手段,鉴于许多方面的旧法典即《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都已到期,因此该法意在创造一种有效、合意和适当的工具以逐步制定各项社会目标。
按照关于统一司法系统的法律,司法的目的特别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特别是生命、自由、名誉和个人物品权;制裁违反法律的反社会行为;促进对犯罪者的再教育,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从而有助于提升全体公民的司法觉悟水平。
省级法院由下列法庭组成:
民事和行政法庭
家庭法庭
普通罪行法庭
还有一些特别法院如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市法院拥有法律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权限。各省法院有权受理就市法院民事事项裁决提起的上诉,而最高法院各庭有权受理就省法院民事和刑事事项裁决提起的上诉。
根据第18/88号法,全体法官还必须在每个民事年结束时就他们的司法活动作出汇报。根据请求,法院必须在其管辖领域以恰当的方式相互合作,恪尽职守并开展严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该法律还规定,警方必须与法院合作,必要时应委托法院行使司法职能和执行判决。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国际合作。第78条规定,当外国法院要求在本国领土上实施法律行为时,将由对外关系部将请求发给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除非国际公约或条约另有规定。
司法部门和等级制度
司法部门对应于国家的政治-行政部门,但军事法院除外。法院按照下列等级划分:
最高法院
省法院
市法院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覆盖全国范围,其总部设在国家首都。省法院管辖本省范围,总部位于省会,而且还管辖本省尚未建立相应的市法院的各个城市。
根据第18/88号法的条款,一个省可设立一个以上的省法院,管辖范围个别界定,可根据流程或根据其他原因确定。
市法院管辖本市范围,设在本市的主要地区。法律规定,它的管辖范围可临时扩大到一个以上的市。
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而且拥有充分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应依法了解各种案件。最高法院由下列法庭组成:
民事和行政法庭
普通犯罪法庭
军事犯罪法庭
土地法:《土地占用和特许条例》,由1961年9月6日第43894号法令批准。它就殖民时期土地特许过程作出规定。独立后,土地被认为是国家的专属财产,而且它们的开发利用通过国有公司进行。
遗弃和中止的农业和牲畜及农工财产,按1月17日关于土地使用所有权特许的第4/92号法令予以没收,该法令于同年8月28日获得批准并受12月8日第32/95号法令管辖。
考虑到多数人口同农业有关,其中土地绝大多数为集体所有,就传统的权利而言,该法律不够明确。
关于《土地法》草案和《领土法》草案的公开讨论正在进行。
第二部分
第4条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保护妇女的国家机制
1991年3月,建立了妇女促进和发展国务秘书处,它的地位于1997年提升至部级。它是主管制定和执行维护和保障妇女在家庭及整个社会中的权利的国家政策的政府机构。它是内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支持和磋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磋商委员会、家庭委员会和性别问题多部门协调委员会,它们的任务如下:
全国家庭委员会是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设在中央和省两级的磋商机构,其目的是确保各国家机构、一些非政府组织、妇女联合会和社会及宗教性质的组织参与实现本部的目标。该委员会建在全国和省两级。
性别问题多部门协调委员会设在国家和省两级,它是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的合作机构,其目标是确保各个国家机关通过联络中心参与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方案和行动,其中特别关注妇女,审议其成员是否履行义务,尽管它对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没有约束力。该委员会设在国家和省两级。
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1997年依照达喀尔和北京会议的建议,将《截至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战略》提交内阁批准。该项文件载有下列关注的领域: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妇女与贫困
妇女的教育和培训
妇女与健康
妇女、文化、家庭和社会化
妇女与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
妇女的政治解放
法律承认的权利、人权和对妇女的暴力
按性别合计的数据的编制、使用和普及
妇女、信息、通信和艺术
女童
这项战略的实施由政府负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共机构、私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家庭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开展的主要活动有:
项目ANG/97.P03——支持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项目。该项目第一阶段自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在全国所有省份实施,由人口基金提供财政援助和由联合国妇女发展规划署南部非洲区域办事处提供技术支助。项目的活动有:
1. 增强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在国家一级的机构能力以及一些全国性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教会、媒体、联络中心在下列领域的能力:
性别问题分析、培训和敏感化,
性别问题干预措施战略规则,
拟订、规划、执行和监测两性平等和社区发展领域的项目,
在地方、全国、区域和国际各级建立网络关系。
拟订和传播战略框架方案,包括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使政治和议会领袖、其他有影响的妇女团体和各部的联络中心以及本国非政府组织提高对性别问题的敏感度。
2.促进和增强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与其他伙伴之间的协调机制和网络。
开展的活动有:
在中央和地方两级各部、局建立联络中心;
对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专家、联络中心、非政府组织、联合会和教会进行性别问题、宣传和领导方面的能力建设;
为议员、部长、地方长官和新闻记者举办性别问题研讨会;
建立统计和研究单位以收集和处理信息;
建立一个由9名性别问题培训员组成的小组。
执行项目AN9/97/010——为青年和妇女缔造和平与促进发展机会,自1998年5月至2002年10月实施,设想通过在弱势群体和青年及妇女中开展促进发展活动,为巩固和平进程作出贡献,它以旨在实现自力更生和人的可持续发展重大目标的地方倡议为基础。这是一个区域项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挪威信托基金提供资助,涉及安哥拉、塞拉利昂、莫桑比克和利比里亚。
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有:
一方面根据计划的目标,另一方面根据可获得的周转资金以及国家某些区域当时安全形势的特点,确定和透彻讨论了总共15个项目。
正在执行6个项目,5个项目是微额信贷领域的,1个是教育促进和平文化领域的。在隆达、克旺扎苏尔和本哥等省开展了教育促进和平文化和低收入领域的活动。
在社会伙伴参与下开展的其他活动包括:
国家和省级委员会定期开会以制定国家家庭政策;
组织国家和省级论坛制定有益于农村妇女的方案;
在两个省试点执行微额信贷方案;
巩固伙伴协调机制;
与各部联络中心定期开会交流信息;
协调开展反对性别暴力问题年度宣传的16天活动;
研究安哥拉存在的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在北京会议五周年特别届会之后,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通过磋商并在项目ANG/P03/UWPFA的援助下制定了“截至2005年促进性别平等战略和战略框架”,内阁于2001年11月7日批准了该战略框架,它包含下列主要专题领域:
贫困(经济、环境与自然资源)
教育(教育、信息、通信、艺术、文化、社会化与家庭、科学与技术)
健康(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
公民权利(参与和平、政治解放、暴力与性别)
儿童权利
按照性别分列的非合计数据
体制机构
并包含下列目标:
确保男孩和女孩在接受各级教育方面机会均等
消除阻碍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领域活动的各种消极的文化态度和有害的做法
提高人口对生育保健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认识水平
确保妇女参与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及和平进程
提高妇女地位,促使她们参与各级政治决策过程
修订民法典、家庭法和刑法典,旨在执行本国和国际法律文书并传播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工具
提高妇女在所有层次和所有类型数据中的知名度
增强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的机构能力
内阁常设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3日批准了战略预算,自2003年1月起执行。
由于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所做的工作,在议会一级和民间社会中出现了若干妇女联合会。
部长和议员妇女网,建于1999年,将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即部长、议员、前副省长、大使、前部长和前议员汇聚在一起,目的是汇集有关性别问题的看法以便在制定政策时考虑进去。其工作方案中目前首要的任务是立法问题,即努力确保有关保护妇女的法律迅速获得议会批准。
安哥拉妇女网,正式建于1998年8月4日,是一个由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协会、政府机构、联合国系统捐助方和有关个人组成的论坛,具有自愿和非党派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任务是为促进男女平等作贡献。妇女网在民间社会一级协调对《北京行动纲要》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监测工作。
安哥拉实业妇女联合会:经与全国范围实业界人士磋商后于2001年11月23日成立,负责提高企业界妇女地位的工作。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多数民族语言群体奉行的规范都是以宗法价值观为基础,传统上由男子担任户主。由于战争,有的住户没有男子,因此妇女承担了新的角色,获得新的技能和另一种地位。多数情况下,妇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她们修理和建造住房、与传统的地方当局谈判、并在社区委员会中担任领导职务,不过,由于缺乏托儿所、洗衣房等设施和得不到饮用水和柴薪,工作负担没有减轻。
1999年4月在教育部和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联合组织的一期讲习班上,对教育系统背景下的性别问题进行了特别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认为,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机制,以鼓励和推动妇女,特别是青年进入教育系统。
制定了一项1999/2000年度女孩教育问题国家指示性计划。它载有确保女孩接受教育的指导原则,并特别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防止课堂上传播性别定型看法;
促进两性平等;
执行有利于女孩发展的教育政策和战略。
根据研讨会的建议,同年11月举办了一期讲习班对性别问题教师进行培训。受训的有隆达省的20名学校教师,由开发计划署提供经费赞助。
教育部制定了一项方案,名为“2001-2005年教育系统背景下国家性别问题方案”。为使该方案得以执行,设立了一个“国家性别问题委员会”。现正在全国4个省进行实验性研究。
依靠人口基金提供的经费,青年和体育部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执行一个名为“青少年家庭生活、性别、性和生育保健教育”的多部门项目,亦称“消息灵通、负责任和有组织的青年”项目(JIRO),它涉及社会援助和重新融入部、教育和文化部及卫生部,其目的是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在与该项目主题有关的问题上采取积极的行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100名青年接受了培训,项目设有7个咨询中心和7个生育保健中心。每个咨询中心配备两名社会理助人员以开展工作,而每个生育保健中心配备两名护士,全都接受过生育保健新观念的培训。此外,项目还就人口问题培训了62名学校教师以充实地理、生物和道德、公民教育等课程的内容。
对妇女的暴力
缺乏有效的执法机制、实在法和习惯法并存、殖民时期颁布的、实施了大约200年的法律的影响、以及民众,特别是妇女对她们的实际权利不了解,这些都是造成对妇女和女孩施暴的现象不断发生的因素。
在家庭和工作场所发生虐待妇女的情况时,被虐妇女面临无数的障碍,因为警察部门往往不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文化和传统因素也不利于妇女,因为受指责的总是妇女,而且她们必须将暴力作为安哥拉妇女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加以接受。
由于受家庭影响,也因为文化和宗教因素,往往是妇女本身撤回了对丈夫的诉讼,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子女的父亲,和(或)他们是赡养家庭者,在许多情况下是唯一的收入来源。
为加强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工作,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与安哥拉妇女组织(它于1987年建立了第一个暴力受害者中心)在卡宾达省举办了一次法律顾问研讨会。
考虑到对这种服务的巨大需求,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自2000年以来建立了一个家庭咨询中心,负责向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援助。
2001年2月,安哥拉律师协会与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签署了一项合作协议,目的是将律师分配到中心向暴力受害者或直接间接涉及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暴力受害者的这项工作也在全国所有省份一级开展。有些非政府组织象安哥拉妇女组织(在所有省会)和HVIMA(在本格拉省)设有中心对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援助。安哥拉妇女组织法律咨询中心于1986年建立,并在4个省设有办事处:本格拉、罗安达、卡宾达和威拉。安哥拉妇女组织2000年在罗安达省为暴力受害妇女建立了庇护所。
1999至2002年期间向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及安哥拉妇女组织咨询中心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处理的案子:
身体伤害罪1 956
不提供食品2 500
物品分配1 280
以武器相威胁(不流血)170
以武器相威胁(开枪)224
诽谤35
心理精神暴力1 280
否认父子关系850
劳资冲突710
逐出家门1 650
对未成年人暴力120
抛弃家庭550
离婚申请350
合计11 675
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及安哥拉妇女组织通过咨询解决的案子8 756
移交律师界争取法律援助的案子2 335
未决案子584
超出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或安哥拉妇女组织权限的案子移交主管机关审理,即由国家刑事调查局或法院(家庭法庭、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审理。
关于对受理案子的后续行动方面,不论是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还是安哥拉妇女组织的咨询中心受理的案子,都始终关心案子的处理进展情况,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案子都有最终结果。
内政部通过国家刑事调查局负责受理这种性质的具体案子并作出必要的处理。同样,内政部还通过为囚犯子女建立托儿所以改善监狱有子女女犯人的条件。媒体更加注意报道暴力案件,谴责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咨询,并进行声援和宣传工作。
民间社会在打击对妇女暴力斗争中的作用
自1997年以来,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安哥拉妇女网、安哥拉妇女组织、女律师协会和其他妇女组织一直坚持开展反对性别暴力问题年度宣传16天活动,提供信息材料和在广播、电视、学校、警察局展开辩论,探视监狱犯人,会见共和国和各省检察长以及国民议会议长。1999年的宣传运动由内政部长发起。
1998年,妇女网与安哥拉妇女组织联合举办了两次培训研讨会,一次是为隆达省44名警官,另一次是为8名新闻记者举办的。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在安哥拉,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和商业剥削的情况与其他国家面临的情况并无多大区别。不过,由于战争和贫困的影响,安哥拉的情况明显反常。
法律不将卖淫视为犯罪。但在道德上将其视为一种不光彩的意图。
安哥拉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有关的议定书。它还签署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内阁常设委员会根据10月20日第24/99号决议批准了国家儿童研究所提出的“打击对安哥拉儿童性剥削和商业剥削全国行动计划”。
保证遭受虐待、剥削和暴力的受害人的公民权利,确保他们有效行使这些权利,并向他们提供可使他们能够体面生活的机会。
通过事实真相调查和采取适当的制裁手段,依法追究剥削者、虐待者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目的是捣毁或削弱剥削“网络”,并对他们绳之以法。
在安哥拉,有一些支持女性工作者组织,例如威拉省的“Casa Polivalente”,它有一个培养女孩缝纫能力的计划。在隆达省的AJSE,有一个促进教育和敏感性的恢复计划,以及FISH,这是一个青年组织,提供医疗援助并执行一个综合性的训练计划。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宪法》,即第23/92号法第20条规定了选举权:“人人拥有集会和和平结社的自由。”
《选举法》,即(1992年4月16日)第5/95号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安哥拉公民都有选举权(第10条),这种权利的行使属于个人,以秘密方式进行,而且是不可剥夺的(第5条)。”
1992年9月举行了首次自由公正的选举。截至1992年,国民议会和地方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在中央一级为15.5%,在地方一级为15.7%。造成这种状况,主要由于下列原因:多数政党几乎未提出女候选人,而且妇女很少参加政党。
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情况
职务 |
男女合计 |
妇女数 |
男子数 |
国民议会议员 议长 副议长 秘书 委员会主席 议会反对党领袖 副领袖 秘书 政党领导人 |
220 1 2 4 9 12 7 6 150 |
36 1 3 1 2 2 1 |
184 1 2 3 6 11 5 4 149 |
资料来源: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2002 年
两名妇女在重要的委员会任职,如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以及教育、文化、科学和技术委员会。
在议会中拥有席位的12个政党中,只有3个党有女代表:人运占有的129席中有27名妇女,安盟70席中有6名妇女,自民党3席全是妇女。
如与1992年以前的时期相比,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比例很低(9.5%),1992年以前为20%。
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情况
职务 |
男女合计 |
妇女数 |
男子数 |
部长 副部长 国务秘书 共和国总统顾问 大学校长 公营公司首席执行官 省长 副省长 市长和副市长 社区行政长官和副长官 传统领导人 |
29 45 3 18 37 321 509 4032 |
3 5 1 0 1 0 0 5 5 51 |
26 40 3 18 37 316 504 3981 |
资料来源: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2000 年
3名妇女担任内阁卫生、计划和家庭事务方面的职务。省和地方两级情况依然糟糕。在多党选举前,有两名妇女担任副省长职务。在任命制度中,全国18个省的省长和副省长职务全由男子担任。
媒体组织大多受男子控制,在18个省级公营广播电台中,只有1个由妇女经营。在4个私营电台中,有1个由妇女经营。
由于颁布了《结社法》,即5月11日第14/91号法,许多组织已经出现而且还有一些正在出现,它们正在执行有关促进言论自由权利的方案。在实行多党制后的150个政党中,只有1个由妇女领导,她在1992年竞选担任共和国总统。
多数政党都有妇女部。这些组织与其他妇女团体合作,一直在采取各种行动以提高妇女的代表比例。目标是到2005年达到30%,符合政府2001年11月7日批准的《促进男女平等战略》和1997年南共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发表的《男女平等与发展宣言》。
安哥拉Rede Mulher(一个性别问题组织论坛)、女部长、女议员网和女议员小组充当施压集团,使更多的妇女进入权力和决策机构。象政党所出现的情况一样,安工盟和CGSILA的工会联合会设有妇女全国委员会,其领导职务由妇女担任。
妇女非政府组织是妇女取得决策经验的机构。在大约300个组织中,只有安哥拉公民联合会由妇女担任主席。
司法系统妇女代表和参与情况
职务 |
男女合计 |
妇女数 |
男子数 |
首席法官 |
1 |
0 |
1 |
最高法院顾问法官 |
12 |
1 |
11 |
审计法院首席法官 |
1 |
0 |
1 |
审计法院顾问法官 |
4 |
2 |
2 |
法律法官 |
67 |
8 |
59 |
市法官 |
23 |
4 |
19 |
公共司法行政官 |
187 |
24 |
163 |
资料来源: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2002 年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在国际一级代表和参加情况
外交部是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政府机构。
从事外交职业的人员的征聘通过公共招标进行,不分男女。
大使的任命属于安哥拉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根据外交部长的建议任命。从参赞衔公使到三等秘书由部长任命。
增加妇女担任外交职务的机会一直很少。外交部一直谨慎地实行性别政策。从1997年至2002年,被任命担任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
外交领域妇女代表和参与情况
职务 |
男女合计 |
妇女数 |
男子数 |
国家局长 |
17 |
2 |
15 |
司长 |
36 |
8 |
28 |
大使 |
78 |
6 |
72 |
参赞衔公使 |
56 |
12 |
44 |
顾问 |
53 |
11 |
42 |
一秘 |
75 |
13 |
62 |
二秘 |
63 |
26 |
37 |
三秘 |
14 |
5 |
9 |
使馆随员 |
22 |
5 |
17 |
领事 |
14 |
2 |
12 |
资料来源:外交部, 2000 年
区域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情况
安哥拉在许多国家派有外交代表,而且是联合国、非洲联盟、南共体和葡语共同体的成员。两名妇女担任大使职务(美国和印度)。一名妇女担任非洲咖啡组织执行秘书,另一名妇女担任葡语国家共同体性别问题顾问。
国际会议参加情况
安哥拉是多数联合国公约的缔约国,并自1975年以来参加了联合国下列妇女问题会议(部分):
第一次联合国妇女问题会议/墨西哥—1975年
第二次联合国妇女问题会议/哥本哈根—1990年
第三次联合国妇女问题会议/内罗毕—1985年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开罗—1994年
妇女问题非洲区域会议/达喀尔—1994年
第四次联合国妇女问题会议/北京—1995年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伊斯坦布尔—1996年
联合国大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纽约第41、42、43、44、45和46届会议
国际家庭政策和行动计划会议/加拿大—1996年
妇女参与发展非洲协调委员会第17和第18次会议/亚的斯亚贝巴—1996和1997年
女议员非洲区域委员会第18次会议/坦桑尼亚—1996年
女议员会议/纳米比亚—1997年
性别平等会议/斯威士兰—1997年
和平问题第一夫人首脑会议/尼日利亚阿布贾—1997年
泛非妇女组织第8次大会/津巴布韦
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德国—1997年
南共体预防对妇女暴力问题会议/南非德班—1998年
团结支持妇女会议/古巴—1998年
执行达喀尔和北京行动纲要西部和南部非洲分区域会议/塞舌尔群岛—1999年
和平文化问题泛非妇女会议/坦桑尼亚桑给巴尔—1999年
预防和管理对妇女和儿童暴力问题会议/津巴布韦—1999年
达喀尔行动纲要+5评估会议/亚的斯亚贝巴—1995年
联合国大会评估北京行动纲要+5特别会议/纽约—2000年
第9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安哥拉第一部国籍问题的法律于1975年11月获得批准,它不单单因为结婚这一事实而把安哥拉国籍给予与安哥拉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另外,安哥拉妇女将不会因与外国公民结婚而丧失国籍,这与其他歧视性立法的情况不同。这项原则得到第8/84号法律的维护并被写入5月11日第13/91号现行法律中。
后一项法律,即第13/91号法律第12条改变了先前的情况,它允许与安哥拉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取得安哥拉国籍,只要她提出申请。
如果外国公民因结婚而丧失其公民资格,就依据事实取得安哥拉国籍。除了该第12条外,宣布废除或取消婚姻并不影响本着诚意订立婚约的配偶取得的国籍。
在国际私法关系领域,《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由于其歧视性的内容,被认为是违宪的。它规定配偶的国家法律适用于婚姻关系。我国的法理学中采用了这种立场。
原则上,在配偶双方国籍不同情况下可适用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应是共同居住地的法律。
关于子女的国籍,我国法律突出原始国籍的权利作为最相关的后果。
自独立以来生效的有关国籍问题的所有法律始终将特权给予基于血统主义原则的国籍。
作为安哥拉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妇女)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安哥拉还是国外,被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安哥拉公民。
现行的《国籍法》(5月11日第13/91号法)第9条规定,父亲或母亲具有安哥拉国籍的,其子女,不论出生在安哥拉还是国外,应有权获得原始国籍,这使法律变得更加全面。
在国际私法的关系中,可适用的法律必须是子女的国家的法律,《民法典》第55条和后续条款,由于其本身带有歧视性,因此被视为予以废除。
事实上,这些一般原则体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它的第7条还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这项公约第8条保证儿童维护其身分、姓名和家庭关系的权利。
因此我们应当理解,今天必须将这些个人权利视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安哥拉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家庭和社会的配合下,必须促进青年人格的和谐发展和创造各种条件以便青年在教育、专业培训、文化、第一次就业、工作、社会、体育、运动和业余时间享受等方面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39条规定:“国家促进全体公民接受教育、文化和体育运动的机会,确保不同的私营机构根据法律条款参与实现这些机会。”
安哥拉政府承认教育是一项人权和实现平等、发展及和平目标的一个必要工具,将教育列为它的首要任务之一,而且,根据两性机会均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减少文盲的原则制定其教育政策。
从安哥拉的教育制度一开始执行起,它就受到3个基本问题的负面影响:机会有限,质量低和扩大规模资金不足。
特别令人忧虑的严重问题的是现行制度的特点:覆盖率不足,教育质量低,留级率高,退学率高和投资少,特别是基础教育。
安哥拉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文盲率属于最高之列,男子达到50%,而妇女为70%。
现行的教育系统于1977年获得批准,1978年开始执行,包括3个分系统,即基础教育、技术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其教育结构可简述如下:
普通基础教育8个年级,分为3个等级第一级有4个年级(义务教育),另两个等级各为两个年级,如果条件允许,它们也将变为义务教育。
国民议会2001年6月13日批准的新的教育系统在《教育制度基本法》中得到体现,它确立6个教育分系统,即:
学前教育分系统(0至5岁)
普通教育分系统(6至14岁)
技术、专业教育分系统(14至18岁)
师资培训分系统
成人教育分系统
高等教育分系统
上学机会的不平等
人口年增长率为2.9%,造成没有机会上学的儿童人数增加。
按不同学校系统级别列出的学生分布情况
根据挪威发展合作机构对安哥拉普通教育所作的一项研究,1997年共有1 258 867学龄儿童上学(不包括高级别)。在6至14岁年龄组中,41%的儿童未能入学(差5万名学生)。
下表列示1997年按教育系统不同级别(不包括高级别)分列的学生分布情况。
按学校系统不同级别分列的学生分布表
级别 |
学生合计 |
女生 |
女生% |
每级% |
初学者 |
157 493 |
42 868 |
27.2 |
12 |
1年级 |
853 658 |
402 934 |
47.2 |
67.8 |
2年级 |
132 336 |
61 677 |
46.6 |
10.5 |
3年级 |
69 797 |
33 000 |
47.4 |
5.5 |
特殊教育 |
937 |
256 |
27.3 |
0.1 |
高中教育 |
37 667 |
4 315 |
11.5 |
3.0 |
高等教育 |
7 916 |
3 099 |
39.1 |
0.6 |
合计 |
1 258 867 |
576 159 |
45.8 |
100.00 |
资料来源: 1999 年部门研究摘要
这些数据表明三分之二以上的学龄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第一等级的教育,而且第一级与第二级之间落差巨大。只有3%继续进入高中求学,而进入大学的不足1%。
基础教育性别差异不大,男生稍多,随着级别上升而呈现下降趋势。从未上过学的儿童(5至18岁)的比例按居住地区和性别列出。
在对5至18岁年龄组——占到社会交流部调查范围的人口的五分之二——受教育机会所作的分析显示,辍学率也非常高,并成为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据社会交流部称,10岁以上各年龄组的辍学率更高。
不上学和辍学的主要原因:
不上学和辍学的主要原因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部门资源可获性 |
21.2 |
38.6 |
34.6 |
社会文化原因 |
12.6 |
14.6 |
34.6 |
社会经济原因 |
18.6 |
13.2 |
15.4 |
健康问题 |
9.2 |
10.3 |
9.9 |
其他原因 |
28.0 |
19.9 |
5.6 |
资料来源:教育部
据教育部2000年4月的统计资料,在第三级基础教育的最后两年,由于征兵,女生人数往往超过男生人数。
随着教育部门的自由化,私立学校开始为家庭提供一种替代途径。
目前,除了公立大学外,还有3所私立大学,每月费用为250美元至300美元不等。所有这些高等教育机构都设在首都。
妇女在专业培训、科学、技术和长期教育方面的成功
1997年公立大学的学生总数7 916名,其中39%是女生。
关于进修的课程,女生似乎偏爱教育学,接下来依次是经济和法学、医学、工程,最后是农业科学。
这个一般结论本身就揭示妇女在选择专业方面所受的社会成见影响。
这种情况符合记录的专业培训和能力建设方面的趋势,其中妇女往往选择行政管理、秘书、缝纫、工艺制作和烹饪领域的课程。
大学教育
就大学教育而言,应特别突出说明几个方面:
随着科学和技术部(它的地位已经公布)的建立——这是一个负责协调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工作的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在支持大学科研活动方面呈现出的新的更好的前景;
罗安达私立大学的建立扩大了对地方的招生,并阻止了UAN大学展开更激烈的竞争。这些大学提供的课程(部分与UAN大学的课程重叠)为教师和学生创造了一个培训活动的市场。
Agostinho Neto大学员工/1997年按性别列示的分布情况
课程 |
男 |
女 |
合计 |
科学 |
397 |
268 |
665 |
农业科学 |
190 |
110 |
300 |
法律 |
589 |
302 |
891 |
经济学 |
670 |
445 |
1115 |
工程 |
486 |
135 |
621 |
医学 |
244 |
262 |
506 |
ISCED/本培拉 |
327 |
219 |
546 |
ISCED/万博 |
381 |
248 |
629 |
ISCED/罗安达 |
891 |
814 |
1705 |
ISCED/卢班戈 |
642 |
296 |
938 |
合计 |
4817 |
3099 |
7916 |
资料来源:教育部
关于大学入学情况,安哥拉儿童状况报告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入学人数有所增加:1994/1995年度3万名学生,占所有教育等级总入学人数的不足2.5%。
资金供应和教育改革
虽然国家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但最终到达这一部门的资源,即使加上发展伙伴和家庭的捐款以及学校一些微薄收入,仍远低于必不可少的财政资源。
实际上,对1992至1996年期间国家教育支出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分配给这一部门的国家预算金额从未达到过1992年后执行的预算总额的10%。这一比例远低于多数非洲国家,1993年其中有些国家的教育经费超过预算的20%。
1994年教育经费在GDP中的百分比降至1.8%,1995年小幅度提高达到了2.5%左右。与多数非洲国家相比,比例依然非常低。
在有关的教育改革的立法方面,关于教育制度的基本法草案,除了确认受教育的权利外,还规定了6年义务教育。关于限于小学的免费教育原则,它指出免费只适用于入学和援助。
1 |
毛入学率 |
男女 |
男 |
女 |
小学 |
81% |
87.2% |
75.3% |
|
中学第1周期(一、二、三年级) |
19% |
20% |
17.2% |
|
中学第2周期(高中) |
6.1% |
6.5% |
5.7% |
|
高等学校 |
0.7% |
0.8% |
0.6% |
|
2 |
净入学率 |
|||
小学 |
48% |
|||
中学第1周期(一、二、三年级) |
||||
中学第2周期(高中) |
||||
高等学校 |
||||
3 |
平均升级率 |
|||
小学 |
53.5% |
60.9% |
46.1% |
|
中学第1周期(一、二、三年级) |
53.9% |
62.8% |
45.0% |
|
中学第2周期(高中) |
||||
高等学校 |
||||
4 |
平均转学率 |
|||
小学 |
22.4% |
18.6% |
29.6% |
|
中学第1周期(一、二、三年级) |
||||
中学第2周期(高中) |
||||
高等学校 |
||||
5 |
退学率 |
|||
小学 |
24.1% |
18.6% |
29.6% |
|
中学第1周期(一、二、三年级) |
||||
中学第2周期(高中) |
||||
高等学校 |
||||
6 |
上学男生 |
|||
小学 |
54% |
|||
中学第1周期(一、二、三年级) |
45.2% |
|||
中学第2周期(高中) |
46.8% |
|||
高等学校 |
41.5% |
关于正规基础教育的一些统计数据
学生 |
及格 |
不及格 |
退学 |
教师 |
毕业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
一级 |
53.2 |
46.8 |
63.5 |
52.2 |
19.3 |
29.3 |
17.2 |
18.5 |
63.3 |
36.7 |
62.2 |
二级 |
53.3 |
46.7 |
68.5 |
62.3 |
21.6 |
26.8 |
9.9 |
10.9 |
68.6 |
31.4 |
66.2 |
三级 |
50.3 |
49.7 |
67.0 |
67.4 |
20.0 |
21.1 |
13.0 |
11.4 |
75.9 |
24.1 |
73.8 |
正规基础教育的师生
学生 |
教师 |
|||
男女 |
女 |
男女 |
女 |
|
一级 |
11 597.46 |
54 243.30 |
44 700.00 |
16374.00 |
二级 |
15 292.90 |
54 243.30 |
8 092.00 |
2544.00 |
三级 |
75 335.00 |
37 437.00 |
5 064.00 |
1218.00 |
合计 |
13 880.10 |
65 122.40 |
57 656.00 |
20136.00 |
资料来源:教育部
按性别分析表明,男教师634名(80%)和女教师162名(20%)。
妇女扫盲
妇女的文盲率为70%至79%,单就这一点就能说明政府及其社会伙伴需开展的工作之艰巨。在19岁及以上年龄的成人中,四分之三(以妇女居多)的人从未上过学或上学时间不足以达到掌握读写能力的水平。1997年,教育部再次发起了全国成人扫盲和教育运动(1990年中止),以妇女和女孩的字母书写和培训为优先任务。在开展运动的过程中,教育部依靠像非政府组织、协会和教会这样的社会伙伴的合作。教育部的责任是培训培训者,进行技能认证,提供教学基础材料、并根据合同条款给予培训者报酬。社会伙伴负责进行动员和提供上课的场所。
在瑞典大使馆提供的资助内,在Rede Mulker的管理下,成员组织的7个项目得到了经费,两个在威拉省的农村地区,1个在本格拉省,3个在罗安达省城市周围地区。这些项目使约500名妇女受益。
第 11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e)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2000年批准的《一般劳动法》承认工作和就业待遇平等。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
(某条)第2款:平等和不歧视的后果
a)就业机会;
b)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64条第3款(专业分类和提升标准平等):薪金平等,即同工同酬。
但由于对遗传功能的潜在风险,禁止或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下列不利于健康和危险的工作:
地下作业,工作地点或岗位须配备适当和有效消除风险的设备。
尚未加以管理的工作。
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清单:
妇女在这些条件下工作须服从第4款规定;定期修订(第5款);以及关于工作的期限和安排(第271条)。
按照第97条第6款的规定,当日下班至次日上班之间的休息间隔时间提高到12小时,原规定为10小时。
另外,法律还规定,未经劳动检查总局(劳检局)批准,不得安排夜间工作(第1款b项)。劳检局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否则将被视为予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予以批准(第2款):
无法控制的情况——使中心的运转造成异常变化;
制备的原材料易发生快速变化,如果工作中止,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在工作分班次进行的情况下已经予以同意。
不从事夜间工作的特殊情况(第4款):
不履行领导职责或涉及责任的技术性工作的工作人员;
不从事卫生和福利服务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通常不做体力劳动。
* 由于上述原因需要夜间上班并可能有10岁以下子女需要照顾的女雇员,如果说明可接受的理由,必须给予补休(第5款),第104条第5款免除。
孕产保护
享受特殊权利的条件是出示卫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雇主确认怀孕(除非怀孕状况明显),这样,妇女有权:
(a)不从事孕妇不适宜的工作,向雇主要求从事适合其状况的工作;
(b)不从事额外工作或被调至……;
(c)不被劳检局批准上夜班;
后一项禁令适用至妇女生产后3个月为止,但如果医疗诊断书说明应当延长此种禁令,可予以延长。
(d)在生产后12个月内不被解雇,但严重违纪犯法者除外。(第4款)
产假
产假3个月(第1款);
预产日期前4周开始(第2款)。
特殊情况:
多产情况下,延长4周(第3款);
如果出生日期晚于预产期,延长最长9周(第4款);
如果女性雇员在生产后休假不满6周,不得复工(第5款);
孕产津贴提前预付—由社会保障部门偿还(第6款);
假期算作工作时间(第7款)。
非正常情况下的产假(274条)
流产或死产,事后强制休假6周(第1款);
假期结束前婴儿死亡(第2款):
在出生后6周中止假期;
在婴儿死亡后一周雇员复工。
补充假(275条)
可在产假结束后休;
事先不通知雇员和不付薪(第4款)。
怀孕期间缺勤(276条)
怀孕期间直至生产后最多15个月,女雇员有权每月休带薪假1天,以便亲自照顾婴儿和进行医疗护理。
特殊情况:在生产后期间非全日上班者,有权不累计(第270条免除)。
应雇员要求取消合同(第279条):
如果女雇员提前1周通知雇主,可在怀孕期直至生产后最多15个月取消合同,无义务作出赔偿。
保护不受解雇(第279条)
怀孕期间直至生产后最多12个月,女雇员有权得到特殊保护,不被个别解雇。
补充假日(第279条)
每名14岁或14岁以下子女,正常假日外增加1天。
子女支助结构:在公司配合下由国家负责。
参加经济活动的女性人口
考虑到2002年估计人口总数为1 422.8万人,女性人口约为730万人。
在上述女性人口中,估计参加经济活动的女性人口约300万人。妇女在公务员系统状况(与1997年数据相比无变化)。
在212 441名公务员中,40%为妇女。
公务员系统中大多数妇女(75%)属于行政和辅助人员。
就上学情况而言,大约21%的妇女不超过小学水平,而且只有1.9%的人具有大学学位。
困难
妇女在企业部门的地位
在罗安达、本格拉、威拉和卡宾达等省就企业部门妇女专业培训需要进行的一项调查覆盖总共3693家公司和148508名工人。它寻求查明按性别分列的关于正规和非正规市场的信息(2001年数据)。
在安哥拉的正规经济部门,男性雇员人数大大多于女性雇员人数。正规经济部门中男女雇员的比例是6.2:1(2001年数据)。
对罗安达省(Mario Adauta)非正规部门所作的调查表明,总失业率约为32.3%,其中妇女失业率约为35.6%,为男子的7倍。
失业率表明,在所调查的不同人口群体中差异巨大。不同的年龄组之间差别也很大,10至19岁年龄组的失业率数字很高。这些数字表明都市退学指数很高,加之贫困,使这一部分年轻人口处于无工作状态。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失业率
性别 |
年龄组 |
||||
10-19 |
20-29 |
30-49 |
50岁及以上 |
合计 |
|
男 |
72.4 |
26.6 |
8.4 |
14.4 |
28.5 |
女 |
70.9 |
30.3 |
20.3 |
29.4 |
35.6 |
合计 |
71.6 |
28.7 |
14.8 |
20.8 |
32.1 |
没有关于安哥拉实际失业率的具体数字。关于安哥拉人力发展的报告(开发计划署,1997年9月)所载的估计数显示,安哥拉城市地区10岁或以上年龄组的失业率为30-35%(如果所考虑的年龄组从7岁及以上年龄起计,这一数字提高到45%)。这些数字令人忧虑,如果将童工一并考虑在内,则就业/失业状况就更糟。
2000年就业市场的动向
省 |
需求 |
供给 |
岗位供给 |
||||
合计 |
男 |
女 |
合计 |
男 |
女 |
||
卡宾达 扎伊尔 威热 罗安达 北宽扎 南宽扎 马兰热 北隆达 本格拉 蒙希科 宽多库邦戈 万博 比耶 纳米比 威拉 库内内 南罗安达 本戈 |
177 - 7 4326 111 79 - - 2047 469 3715 109 27 302 2266 908 2634 812 |
164 - 5 3923 102 60 - - 1722 353 613 73 25 224 2027 574 2401 743 |
13 - 2 403 9 19 - - 325 116 3102 36 2 78 239 334 233 69 |
173 - 5 1831 107 24 - - 688 248 235 34 27 189 199 288 376 237 |
173 - 5 1742 107 24 - - 615 248 228 25 27 189 187 288 376 230 |
160 - 3 1568 98 16 - - 454 200 137 18 25 131 151 151 353 179 |
13 - 2 174 9 8 - - 161 48 91 7 2 58 36 137 23 51 |
资料来源:就业和社会保障部, 2001 年
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初级保健
主要死亡原因
产妇和婴儿死亡
预期寿命
妇女的预期寿命是44.2岁,男子的预期寿命是40.7岁,男女平均42岁。生育率为每名妇女6.9个子女(社会交流部—国家统计所,1997年)。
生育情况
全国的生育率估计为每个妇女6.9个子女。
安哥拉的出生率约为51‰。
生育保健服务
自1986年以来,卫生部一直在实施援助产妇的方案。开罗会议(1994年)后,1996年开始制订孕产保健规范,现已获得批准,该规范旨在提高孕产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度,其目标是到2005年将孕产死亡率降低到30%,目前达到1 500人,在30%之内,就提供的服务而言,优先次序是:
降低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及患病率
为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供便利
预防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乳腺癌
基础设施
这些服务在一些省的卫生单位提供(中央和省级妇产中心、次级产房和妇幼保健中心),但它们主要分布在大城市,使农村地区处于空白状态而且不安全,原因是近年来政治和军事不稳定席卷全国各地。当前的趋势是采用一种集中的护理和治疗模式以解决社区介入不够的问题。全国共有1 032个保健单位在工作,分为8所国立医院、64所省立医院、201个保健中心、759个医疗站和70个计划生育室。
不过,现正在采取一些举措,旨在促进一体化和分散化的服务,就象罗安达、威拉、本格拉和马兰热等省所做的那样。
产前咨询
按照国家保健方案,日益出现一种趋势是寻求产前和产后服务,1998年产前咨询次数达到171 307次,1999年增加了75%,到医疗机构生产的妇女人数比1998年增加了36%,1998年登记的护理病例为72 390宗。
产前咨询图
指标 |
年 |
||
2000 |
2001 |
||
一省估计人口 |
14 026 134 |
14 418 865 |
|
15-45岁妇女(22%)…… |
3 085 749 |
3 172 150 |
|
预期怀孕(5.2%)…… |
729 359 |
749 781 |
|
预期出生(4.3%)…… |
603 124 |
620 011 |
|
正常产前咨询频率 |
首次 |
295 799 |
28 297 |
再次 |
454 588 |
410 191 |
|
合计 |
750 387 |
691 488 |
|
产前环咨询频率 |
首次 |
51 962 |
39 075 |
再次 |
61 708 |
63 499 |
|
合计 |
113 670 |
102 574 |
|
防止破伤风疫苗接种 |
第1剂 |
206 692 |
144 078 |
第2剂 |
214 884 |
154 210 |
|
到医疗机构生产人数 |
活产婴儿 |
107 678 |
120 457 |
死产婴儿 |
5 222 |
6 106 |
|
产妇死亡 |
834 |
948 |
|
按病人数统计的出生 |
活产婴儿 |
18 967 |
17 574 |
死产婴儿 |
338 |
528 |
|
产妇死亡 |
0 |
0 |
|
医疗机构出生率 |
775 |
787 |
|
前产覆盖率 |
41 |
38 |
|
查环率% |
18 |
14 |
|
医疗机构出生率% |
19 |
20 |
资料来源:国家公共卫生局, 2001 年
按照全国产妇保健计划,情况令人忧虑,因为在1 252.5万的估计人口中,15岁至45岁的育龄妇女占到22%,孕妇的估计数为65.13万人,预期生产538 575个婴儿,由于对卫生基础设施的这种压力,服务质量出了问题。产前援助的覆盖率只有35%左右,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只占18%,这使人得出结论认为,大多数妇女在家中分娩。
传统助产士
传统助产士的能力建设方案成为一种替代办法,弥补农村地区没有产妇保健中心或产房的状况。1997年全国各省培训了1 862名传统助产士。对她们进行接生护理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培训并给她们配备包括基本工具在内的成套工具箱。直至1999年6月,共培训了1 306名助产士。在这总数中,已将其中488人纳入了国家保健网络系统(卫生所、保健中心和市医院)。由于战争和国内迁移,难以对她们进行后续访问。
计划生育
避孕方法的使用率低。据社会交流部称,只有8%的育龄妇女采用避孕手段,在城市地区达到13%,农村地区达到4%。使用避孕方法的妇女或夫妻的百分比也很低。估计避孕工具使用的覆盖率为1.8%。
现有的统计资料表明3.8%的育龄妇女使用避孕方法。可用于避孕的有Depo Prorera、合成药丸、小丸剂、后定诺(事后服用)、新洗涤剂和避孕套。其中最常用的是Dopo Provera。虽然结扎可用作永久的避孕方法,但使用较少。在多数情况下,根据临床情况作出决定,其中医生的意见举足轻重。
较广泛的疫苗接种方案
在上述时期内,继续努力实施疫苗接种方案,以达到所计划的降低7种通过免疫可预防的疾病造成的儿童死亡率和残疾率的目标。为2001年确定的疫苗接种目标如下:
例行接种:
肺结核疫苗——55%,1岁以下婴儿340 958名
脊髓灰质炎三联苗——50%,1岁以下婴儿309 962名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三联疫苗——50%,1岁以下婴儿309 962名
麻疹——55%,1岁以下婴儿340 958名
黄热病——55%,1岁以下婴儿340 958名
破伤风类霉素2——20%(2剂量),育龄妇女605 506名
就预防脊髓灰质炎的补充疫苗接种而言,建议的目标是5岁以下儿童3 519 447名,分3次接种,间隔1个月。一般说,这个时期的例行活动在101个城市开展,而预防脊髓灰质炎的补充接种例行活动在全国164个城市中的141个城市开展。
在5个省开设或恢复了固定站所,即:
库内内——在Mongua-Kuanhahama-Hambe-Ombandja恢复了一个站所
纳米比——开设了Cambongue综合固定站所
马兰热——开设了Matilde综合固定站所
本戈—开设了Latete综合固定站所
宽多库邦戈—开设了Azul综合固定站所
地方预防脊髓灰质炎的疫苗接种活动在6个省进行(本戈、本格拉、比耶、威拉、罗安达和纳米比)。
可以看出,肺结核疫苗接种方面的目标超过了近20%,也许是由于母亲的敏感度大幅提高,还由于家庭存在着孩子出生后赶紧给其接种的文化,尽管他们往往不清楚接种的是何种疫苗。虽然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白喉/破伤风/百日咳三联疫苗的覆盖率未达到计划的目标,但高于2000年(分别为33%和31%)。这可以用下列事实解释,即与去年相比,例行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所扩大,去年例行接种活动只在85个城市中开展。
与去年(35%)相比,麻疹疫苗的接种覆盖率翻了一番,这也许是因为第四季度在所有省会加紧了疫苗接种工作。黄热病疫苗接种的覆盖率也差不多翻了一番(24%),但低于麻疹的覆盖率,由于年初这种抗原的中断,在第四季度同时进行麻疹疫苗的接种。
所有多次应用抗原的退出率都很低。
在怀孕期间接种破伤风疫苗以预防新生儿得破伤风。在安哥拉,新生儿破伤风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常见原因。
对于育龄妇女,接种方案包括接种5次预防破伤风类毒素。在安哥拉,建议妇女至少接种头3次剂量,这至少在5年期内保护她们。余下的剂量分别延长免疫期10至20年。
全国生育率估计为每名妇女6.9个子女。安哥拉的出生率很高,为51‰。
堕胎
按照1997年在罗安达省各医院进行的一项研究,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有: 直接原因 33% 出血 24% 堕胎并发症 17% 产后感染 14% 怀孕期内高血压 间接原因 20% 疟疾 堕胎 堕胎,特别是不安全堕胎问题令人担忧,尤其是在罗安达市,因此卫生部决定进行一次研究。它依靠人口基金提供的资金,目的是对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化;了解实施堕胎妇女及其伴侣的一些特点,他们对计划生育的行为;堕胎的主要决定因素;以及最经常发生的并发症。 1999年4月至7月,在中央Lucrecia Paim妇产医院和Kilamba Kiaxi市立医院进行了研究,涉及了不安全堕胎并发症后住院的286名妇女。研究结论如下; 堕胎的主要原因是伴侣的拒绝和缺乏经济条件。 出血是最常见的并发症,每6个孕产妇死亡中,就有3个死于出血。 |
青少年怀孕
意外怀孕是导致安哥拉孕产妇死亡的一大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她们最终采取不安全的非法堕胎方式,伴有各种严重的并发症如感染、不育症、瘘、贫血和死亡。这对妇女及其家庭具有负面影响。
1997在罗安达省妇产医院进行的研究说明: |
在Lucrecia Paim中心妇产医院(省立医院)进行了研究 |
186名妇女在不安全堕胎后被留院观察: 44%是在15至19岁之间,其中1.4%在15岁以下,而79%是学生。 92%在20岁以前开始性生活,其中24%在15岁以前开始性生活。 42%首次怀孕。 18%的妇女至少被迫堕胎。 16%的妇女接受了计划生育服务。 |
Augusto Ngangula和Kilamba Kiaxi市立医院,对不安全堕胎后住院的286名妇女进行了一次前景调查: 91.6%在20岁前开始性生活,其中24.4%在15岁以前;74.0%在20岁前怀孕; 41.6%为首次怀孕; 17.1%的答复者宣称以前堕过胎,其中67.3%是被迫的。 |
向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作斗争方案
安哥拉具备所有的条件可使艾滋病病毒的流行程度高于国家向艾滋病作斗争方案统计资料中表明的程度。据资料显示,2001年4月前,诊断的病例多达7 479例,2001年12月艾滋病流行率为3.4%(最新数据)。如果考虑到该区域大约20%的流行率,情况甚至更为严重。检测和咨询服务集中在两个城市,即罗安达和卡宾达。开发计划署所进行的一项关于“安哥拉人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及其对人的发展水平影响的认识”的研究表明,多数回答者了解传播的形式。不过,他们不清楚性感染的形式。至于该疾病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男子对妇女的情况更持批评的态度。
基于性别的不平等是促成艾滋病大规模流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迄今为止,对艾滋病病毒的流行未作过全国性的调查。在公共卫生单位接受产前咨询的罗安达18至40岁妇女的流行情况表明,最近10年艾滋病流行程度大幅度增加了,从1993年的1.1%提高到1999年的3.4%和2001年的8.6%。2001年威拉省达到4.4%,本格拉省达到2.6%;卡宾达省1998年达到8%。孕妇的感染率高达5%,这表明情况已经普遍化或出现了大流行。对罗安达省色情职业者进行的研究表明,感染比例达到了三分之一。
对孕妇的逆转录酶病毒治疗已获部长理事会批准,但不会很快付诸实施。
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法律上,在获得信货方面不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金融机构要求的条件降低了获得信贷的可能性,因为妇女不拥有充当实物担保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很难依靠正规的银行机构提供活动资金,除了少数的例外情况,即妇女已经在经营正式组建的中小型企业。
如要开办企业,妇女一般依靠家庭的支助和(或)社区的支持。她们用来获得信贷的方式部分是“Kixikila”或“dikelemba”,这是一种循环基金,由绝对信任的人组成,他们制定小组运作的规则,以及“kilape”,它包括赊购货物。
Banco Sol是金融产品之一,名叫微额信货银行,一项具体政策是借款人为5人一组,其领导人必须是妇女。
农村妇女
第14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建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安哥拉的农村部门(农业、林业和畜收业)是国家的第二大生产部门,仅次于石油开采活动。尽管由于战争造成的直接后果,多年来它对国内生产总值(GDP)贡献不断下降,但从以农业为生的人口数量(也许在60%至70%之间)来看,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妇女是家庭维持生存的食品的主要生产者。这部分人口包括有关的风险群体如流离失所的人和国家很大部分的穷人。因此,在政府的政策和战略方面,农村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第14/91号法(结社法)获得批准,农村妇女正在谨慎地参加社区活动,主要是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各种项目。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于1996年编制了一个农业发展方案,由于1998年再次出现军事不稳定而从未执行过。这项战略中规划的最重要方面着重于:
宏观经济管理
国家粮食安全
农村经济复苏
法律和机构改革以及人员培训
环境、自然资源和林业管理
该政策未能触及性别问题。它认为这方面的干预应在家庭一级总体作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设有一个性别问题联络中心,它在农业发展研究所的人力资源部内开展工作。
扫盲计划
农村妇女是被排斥在教育系统边缘的群体之一。大约90%的妇女不识字。许多社区没有学校,另一方面,妇女不掌握葡萄牙语。教育部于2000年发起了一个农村妇女用本国语言书写文字的运动。
农村地区的保建
在安哥拉,向全体人口免费提供卫生援助,尽管政府正在编制人口收费参加保健的议案。农村地区的主要困难是要解决缺乏卫生基础设施和熟练工作人员的问题,这是武装冲突造成的后果。由于妇产医院远离农村地区,在卫生部的援助下,非政府组织对各社区甄选的传统助产士进行培训,她们的任务是使孕妇重视进行产前咨询和卫生分娩。该项计划包括与各省立妇产医院交流经验,以使助产士能够识别风险病情。
农村妇女的微额信贷方案
为了提高农村妇女的能力,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全国7个省(罗安达、本戈、卡宾达、南宽扎、本格拉、万博和纳米比)执行国家微额信贷方案,并使大约5 000个农村家庭得到了实惠。方案的首要目的是扶贫,该方案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下:
按性质、重要性、工作机会和通过微额信贷将获得的收入来确定和编制目标群体;
根据方案定期调查和制定省和地方两级的小型企业倡议,以确保人口特别是妇女获得小额信贷;
通过发起能产生稳定收入的生产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促进自营职业,以便提高获得微额信贷的人的生活水平。
关于农村妇女的主要指标一览表
关于农村妇女的主要指标 |
估计数 |
妇女在农村人口中的比例% 年轻女子(5至18岁)的比例% 1岁以下女婴的比例% 5岁及5岁以下女孩的比例% 育龄妇女(14至49岁)的比例% 平均年龄 中位数年龄 农村妇女生育率 使用避孕手段妇女的比例% 产前咨询覆盖率% 家中分娩的比例% 平均上学年数 未上过1年学的妇女(潜在文盲)的比例% 工作年龄(10至60岁)妇女的比例% |
53.5 35.0 4.5 22.0 45.0 21 岁 15 岁 7.0 4.0 51.0 90.5 0.9 59.0 62.0 |
资料来源:多项指标调查(社会交流部), INE — GMVP , 1996 年
民间社会组织
农村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着重于发展农业、卫生和教育。
农民协会全国联合会(UNACA)
农民协会全国联合会是在农村环境下建立的主要组织,其成员包括男子和妇女。
COMUR,在《声援农村妇女日内瓦宣言》发表后于1992年建立的一个全国性非政府组织,由共和国第一夫人领导。在国际董事会的授权下,该组织在南共体分区域开展宣传和提高敏感性运动,并得到粮农组织的援助。它还在两个社区实施一个试点发展项目。着重开展以下方面的行动:粮食安全、微额信贷、农村贸易、卫生保健、识字、缝纫专业培训、向各协会提供农业基本工具、建立托儿所和儿童乐园。
Lwini信托基金,这是一个慈善组织,筹集资金为地雷受害者的康复提供资助。它的任务还包括援助农村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
Rede Mulher于2001年设立了金额为500美元的农村妇女创造奖,仿效世界奖设立。奖金(每年总共5个名额,每个获奖者500美元)颁发给在努力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妇女或组织。设立该奖的目的是使全国人民注意获奖人为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与和平所作出的贡献,提高她们项目的知名度和鼓励对她们的支助。每年6月30日宣布获奖者名单并于10月15日颁奖。
女户主的住户
战争主要发生在农村,其直接后果是妇女迁移到城市以寻求较安全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男子应征入伍,农村地区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数大幅度增加。一般说,这些妇女没有丈夫,由于没有男劳力而处境最为贫困。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农村地区得不到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在主要为父系和性别严重失衡的社会中,由于文化问题,艾滋病病毒往往成为严重的问题。在农村社会中一夫多妻制是被人接受的,男子有一个以上的女人,而且他们往往在附近的城市或村庄流动,增大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风险。
第四部分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安哥拉第一部《国籍法》于1975年11月获得批准,与其他歧视性法律下发生的情况不同的是,它不会仅因结婚的简单事实而将安哥拉国籍给予与安哥拉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同样,安哥拉妇女也不会因与外国人结婚之事实而失去国籍。这项原则得到第8/84号法的维护,并被写入5月11日第13/91号现行法律中。
第13/91号法第12条改变了先前的情况,它允许同安哥拉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获得安哥拉国籍,只要提出申请。
如果外国公民因结婚而丧失其公民资格,就依据事实取得安哥拉国籍。除了该第12条外,宣布废除或取消婚姻并不影响本着诚意订立婚约的配偶取得的国籍。
在国际私法关系领域,《民法典》第52条——此条规定,婚姻关系应受丈夫的国家法律管辖——应被视为违宪,因为它包含歧视妇女的内容。这是我国的法理学采取的立场。
原则上,在配偶双方国籍不同情况下可适用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应是共同居住地的法律。
1-《安哥拉宪法》第18条规定了公民不受歧视的原则,两性之间平等是这项原则的组成部分之一。“所有公民,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出生地、宗教信仰、思想观点、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该法确定了两种婚姻制度,即:
获得的(财产)共有制:在这种制度中,存在每个配偶自有财产和双方共有财产,而且一般的规则是每个配偶管理共有财产(《家庭法》第54条第1款)。
不过,作为一种例外,一个配偶可以管理另一配偶的自有财产或共有财产,如果他(或她)将这种财产专门用作一种工作手段。
配偶还管理构成其工作福利的共有财产,并通常管理夫妻的共有财产(第54条第3款)。
作为例外,配偶可管理(另一)配偶的自有财产,如果他(或她)不在或受到任何阻碍而不能管理它们(第54条第2款b项)。
配偶对于其自有财产或共有财产,始终可以选择一名代表管理它们,如果愿意这样做,可将代理权给予第三方或另一配偶。
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能管理其自有财产和共有财产,另一配偶可行使管理权(第54条第2款b项)。造成不能管理的原因可以是配偶不在或妨碍行使管理权的任何其他因素(例如,生病、坐牢等)。这项规定已明确中止了对于这样一项原则的热烈讨论,即作为所有人的配偶是否可将代理权授予第三方以管理他其财产。如果他(或她)这样做,则另一配偶就不能管理其自有财产,但是如果他(或她)不这样做,另一配偶就可凭法定权力实施管理而无须代理人。
关于其他共有财产,值得作如下区分:
普通管理行为,和
特殊管理行为
根据前项,任何配偶具有单独实施(分开管理)的权力。对于后者而言,规则是联合管理。这就是说管理由配偶双方共同实施,他们的联合行动具有合法性。
关于管理配偶的责任:
《家庭法》第55条规定,行使管理权的配偶无义务说明他(或她)如何管理共有财产或属于另一配偶的财产。因此他(或她)享有特殊的地位,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有关管理他人财产者的地位。
在诸如管理委托给父母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情况下,立法者承认很难要求享有其中份额的人作出说明。
此外,如果规定配偶之间定期说明的义务,这种制度将会给他们的个人生活带来尴尬。
不过,第55条的最后部分指出,如果行使管理权的配偶的行为损害另一配偶或夫妻双方的利益,不论是蓄意的还是严重过失,可以要求行使管理权的配偶对其行为负责。
法律规定,如果为故意的行为,旨在损害另一配偶或夫妻双方的利益,则不仅将它视为欺诈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过失行为,涉及有意识的过失。
如果配偶一方给家庭的利益造成或试图造成严重损害,另一配偶可诉诸法院并要求适用紧急规定以维护其利益。
《葡萄牙民法典》规定,受另一配偶的损害性管理损害的配偶可申请财产的简单司法分割。在《家庭法》中无相同的条款,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配偶只能申请取消损害其利益和家庭利益的行为,或向另一配偶提起诉讼,要求作出损害赔偿。
这样,规则是,共有财产的普通管理归于任何配偶(《家庭法》第54条第3款),而特殊管理归于双方。
财产分割制度
每一配偶有权自由享用和控制其财产,因为每一配偶对婚前或婚后获得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每个配偶可自由管理其财产并可独自处置而无须另一方的同意,不论财产的性质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这不适用于第56条第3款所载的关于财产、动产和商业机构的限制,也不适用于《家庭法》第58条第2款提及的关于否认继承权或遗产的限制。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经2月20日第1/88号法批准的《家庭法》,依照《宪法》和治理国家的政治原则,规定男女双方在家庭生活的所有领域——不论是关于双方间的个人关系,还是子女的教育,甚至世袭问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3条第1款规定如下:男女双方在家庭中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履行相同的义务。该法第21条规定:“婚姻基于配偶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和对等。关于家庭生活所有方面男女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该项原则源自《宪法》规定的权利,它禁止基于性别的一切歧视。”《家庭法》第20条规定:“婚姻是男人与女人的自愿结合,根据法律条款正式化,目的是确保生活的充分共享”。
第35条第1款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对婚姻的有效性至关重要的是,订婚的每一方明确表示与订婚的另一方结婚的意愿”。
第21条规定:“婚姻基于配偶双方权利的平等和对等。”第43条重申:“配偶双方同样受权利、忠诚、共同生活、合作和援助等义务的约束。”
第74条规定:“婚姻因下列情况而解除:配偶一方死亡;司法宣告配偶一方推定死亡;离婚。”
第75条第1款规定:“一旦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解除,活着的配偶保持其由于婚姻可得到的权利和福利,而且分享活着的配偶与死亡的配偶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第2款规定:“在分享财产时,活着的配偶可优先选择将其联合财产并入已在家中使用的共有财产并作为自有或共有的工具。”
第3款:“与第三方之间或在配偶之间形成的债务应相继从债务人在联合财产的份额及其自有财产解决。”
第4款:“因死亡造成的婚姻解除,在法律条款之内意味着租赁权转移至活着的配偶。”
第76条规定:“任何配偶在获得关于另一配偶最新信息后3年,可申请法院司法宣告另一配偶推定死亡,因为有可靠的迹象表明其已死亡。”
第78条规定:“每当导致双方结合的原则遭到彻底和无可挽回的损害,而且婚姻对夫妻双方、子女和社会失去了意义,配偶双方可申请离婚。”
第127条第1款指出:“父亲和母亲在与子女的关系上有着平等的义务和权利。”
该条第2款指出:“父母亲的义务与权利的履行和享受,应有利于子女和社会。”
男女双方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平等的这一原则,在父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方面很突出,根据这项原则,通过婚姻结合的父母亲,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第131条指出:“父母亲应合作养育、保护和援助子女,同样负责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并应在教育子女方面树立好的榜样。”
父母亲之间权利的对等并不代表平等的关系,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范围很广,第131条和这一标题下所有其他的条款中对此都作出阐述,它对于提及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的第132条的限制范围是不平等的。
《家庭法》第4条规定:“在家庭内子女应得到特殊的关注,期望家庭与国家协作以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平等,使他们得到完善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而且通过教育努力加强家庭与社会间的联系。
根据国家立法,监护的概况如下:
《家庭法》第221条规定:“监护系指履行家长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教育、培养和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和世袭利益并维护和保护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世袭利益。”
第236条第1款规定,“实施监护应符合受监护者和社会的利益。”
第2款规定:“监护人应有权享有履行家长权的父母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9条第1款,“当需要对失踪者——法定代表或受托人不知晓其行踪——的财产进行管理时,法院应规定一名临时受托人。”
第2款规定:“如果代理人不同意或抽不出身来履行此项职责,也应为其指定一名受托人。”
第3款规定:“如果情况需要,应指定一名特别受托人管理某些事务。”
应将临时托管权授予何人,法律尚不明确;
第29条第1款指出,临时受托人从下列人员中选定:
不在者的配偶,任何或某些推定的继承人,或任何或某些与维护该财产有关的人。
第2款规定:如果不在者与受托人之间,或不在者与配偶、受托人的尊亲属或子孙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应根据第89条第3款的规定任命一名特别受托人。
因此,如何断定有关的人不在可以下述方式证明:不在者没有任何信息两年后,如果其未留下法定代表或受托人;反之,则在5年后可由公安部或任何有关当事方申请该不在者的正当受托人——《民法典》第99条。
这样,合法的正当受托人将是人和财产不受司法禁止的配偶、不在者的继承人和不在者死亡的情况下所有有资格得到其财产的人——《民法典》第100条。
最后,明确指定的受托人应是其财产已委托管理的不在者的继承人或其他有关当事方——《民法典》第104条。
关于收养,《家庭法》第197条规定:收养旨在向未成年人提供社会、道德和感情保护,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构成类似于子女与生身父母关系的亲属关系。
8月27日第7/80号法,即《未成年人收养和供养法》废除了《民法典》第1973至2002条,并批准了其他有关收养的法律框架。“本法寻求减轻两次民族解放战争对成千上万处于孤儿和遗弃状态的儿童的影响。”
《家庭法》融进了该法的实质,不过深入论述了第8条中被等同于亲属关系的收养关系。
收养通过司法判决确立(《家庭法》第212条第1款)。《家庭法》关于姓名的第198条、关于喂养义务的第208和209条以及第249条第1款和第2款b)c)项中都论述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继承领域产生的影响——《民法典》第2133条。
收养作为保护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形式,属于《儿童权利公约》第20和21条的范畴。
男女双方在家庭生活所有方面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来自于《宪法》本身,它禁止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宪法》第18条;《家庭法》第3条)。
从权利平等的原则派生出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制的原则,按此原则,夫妻关系具有专属性,禁止处于结婚状态的男女再婚,否则他们将犯重婚罪。
权利平等的说法并不意指在家庭中强制男女双方接受相等的任务。应以和谐兼顾的方式分配任务,本着应在家庭成员中确立的共同负责的精神进行分工。
法律应避免表示妇女在家庭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这样做,就会使她处于从属的地位。如今人们认为,阐明权利平等的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提倡所谓的“积极行动”,逐步保证男女之间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实际的平等。
关于选择姓氏权,我国《家庭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结婚时,一方可宣布他(或她)采用对方的姓,或双方可从双方的姓中选用一个共同的姓。”
这种声明必须在婚庆之后不久即作出。
因此形成了这样一个神圣的原则,即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从双方的姓中组成一个共同的姓,并由男女双方共用。
订婚者所作的声明可以是单方面的意愿,包括采用对方的姓,该声明只产生于配偶之一方。它也可以是双方的行为,表达共同的意愿,包括组成一个共同的家姓。不管怎样,声明应是自愿,而且不可撤销,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方可变更。
姓名的使用权存续于整个婚姻期间,并在死亡引起的婚姻解除之后仍可使用。在离婚情况下也可停用,如上述第36条第2款和3款所规定的。
关于专业和职业的选择,我国的《劳动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
第1款——所有公民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岗位,机会均等,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族裔、婚姻状况、社会条件、宗教或政治主张、工会联系或语言的歧视。
第3款——所有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和从事专业而不受限制,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4款——工作的条件应尊重工人的自由和尊严,允许他们满足自身和家庭的正常需要,保护他们的健康并使他们享受体面的生活条件。
为赡养家庭作贡献是履行配偶双方间提供物质援助义务的一个方面。如今,根据配偶之间平等这一神圣的原则,这种贡献的义务属于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如何,而且与每一配偶的经济状况相关。这种贡献可来自劳动收入,来自个人收入或为家庭提供的服务。所有这一切都与夫妻双方的经济和专业发展水平相关。
在家庭内部如果妇女没有资源,也不外出从事专业活动,她为了维持家庭生计所从事的所谓的“家务”工作被低估了,而且不被赋予经济价值。由于这种劳动是免费的,因此不值一提,传统上家务劳动被视为一种为妇女保留的任务。如果是这种情况,应将它与外出所做的工作累计计算。
根据现行的婚姻制度,除了通过创造价值或提供服务配偶双方对赡养家庭作贡献外,还对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拥有的财产的司法情况作了规定,对配偶管理这些财产的权力、婚姻期间管理债务的权力、还债的责任等作了规定。值得强调的是,婚姻的经济制度已随着时间发生了演变,而且符合家庭结构的演变情况。
按照我国的立法(《家庭法》第49条)允许存在两种婚姻财产制度:获得财产的共有制度——部分共有制,和财产独有制,两种制度都受法律管辖。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种财产制,通过订婚者在初次声明中共同宣告,并在结婚时加以确认。一般的替补制度仍是获得财产共有制,但不是强制的,正如《民法典》所规定的那样。
《家庭法》第50条规定了财产制度不可改变的原则。获得财产共有制下财产的分割可通过司法强制进行,如第825条第1款、第1237条第1款b)项和第1319条规定的那样,这些在《民事程序法典》中都有相应规定。
如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应明确宣布停止同居——第82条第1款。
《家庭法》第51条规定,婚姻财产共有的特点是每个配偶单独拥有全部祖传财产的一半,而且在婚姻期间不能分割—第73条第1款和第80条a)项。
共有包括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收入,不论它们来自共有财产还是自有财产。
在配偶一方简单自认有罪后,可以消除对财产共有性的推定,但在第三债权人面前这是不够的。
免费获得的财产可来自继承或捐赠,而且实际的代位需要以另一笔财产替代一笔财产——《家庭法》第52条。
关于著作权,值得研究1990年3月10日第4/90号《版权法》,关于发明权,第3/92号法,即2月28日《工业财产法》第二章有这方面的论述。
个人权利系指《宪法》第18条和其后条款以及《民法典》第70条和其后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个人使用财产包括每个配偶自用的财产和同专业活动直接有关的工具。部分共有和部分独有的财产价值按照共有或独有祖传财产各自份额的主要价值合并计算。《家庭法》第53条——根据财产独有制,有两种自有或自动得到的祖传财产,即丈夫的和妻子的祖传财产。如对动产的所有权存有疑问,根据共有财产制,双方各得一半。
根据获得财产共有制,每个配偶对其财产和共同财产实施普通管理,如果另一配偶不在或未委托代理人,可对对方自有财产实施管理。在对财产进行特殊管理或转让的情况下,如属不动产或商业机构并在否认继承权的情况下,须由配偶双方干预。
根据财产独有制,如果没有任何阻碍因素,每个配偶都可对另一方的自有和共有财产进行普通和特殊管理。
根据两种财产制,存在着特别保护的财产:住房内使用的动产、部分或共有的工具及租赁家庭住所的权利。此类财产只能凭双方协议才可转让。
《家庭法》第22条第1款——婚姻的抵押物,即使向订婚一方或其家庭提供财产或资产作为支持,也无司法效力。存在于习惯法中的聘金(alembamento)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尽管这种做法不被禁止。法律不规定归还作为婚姻抵押物的财产,它构成法律的自愿不作为以防止对订婚者特别是妇女的胁迫,迫使她违心地结婚。
第24条—10月12日第68/76号法规定,结婚的合适年龄是成年人年龄(18岁)。作为例外,也可核准未成年人之间结婚,女性为15岁,男子为16岁,这是根据每一性别的生理发育标准确定的。
结论和建议
建议
随着安哥拉实际和平的到来,政府应投入资源,以便能够切实执行截至2005年促进男女平等的战略。
根据政府在其合作伙伴的帮助下制订的减贫战略,应特别注意实施旨在减轻农村妇女贫困程度的项目。
在这一战后时期针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所有项目和方案,均应考虑到农村妇女这一组成部分,因为它构成一支巨大的劳动力。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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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民法典》、《刑法典》和《民事程序法典》。
《一般劳动法》
《关于家庭法的课程》/Maria do Carmo Medina 博士,Agostinho Neto大学法律系正式讲师/《选集》—Agostinho Neto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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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2001年)—《国家微额信贷方案实验阶段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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