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塞拜疆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上通过 (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6 日 ) 。

1.委员会在2015年2月18日第1279和1280次会议(见CEDAW/C/SR.1279和1280)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AZE/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ZE/Q/5,阿塞拜疆的答复载于CEDAW/C/AZE/ Q/5/Add.1。

A.导言

2.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了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并欢迎与代表团展开建设性对话、代表团做了口头介绍,还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派出的由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家委员会主任HijranHuseynova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包括来自内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济和产业部、青年和体育部以及教育部副部长;国家统计委员会副主席;司法部、外交部和财政部的代表;以及阿塞拜疆常驻联合国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该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AZE/CO/4)以来在开展法律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下列法律和修正案:

(a)2011年,《家庭法修正法》,规定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

(b)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关于强迫婚姻和童婚的规定(第176-1条);

(c)2010年,《预防家庭暴力法》。

5.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包括通过下列活动:

(a)2014年通过的关于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国家方案;

(b)2014年通过的《2014-2020年卫生部战略计划》,规定提供现代避孕办法;

(c)2012年批准的发展战略《阿塞拜疆:2020年愿景》,使性别平等成为一项贯穿各领域的目标;

(d)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8年);

6.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

(b)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孕产保护公约》(第183号)。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它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公约》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

8.委员会确认,甘贾上诉法院在两项裁决(Ahmadov和Mammadov案)中提及《公约》,阿塞拜疆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AZE/Q/5/Add.1)中提及这一点。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以下事实,《公约》缺乏能见度和直接适用,国内法院仍有少数涉及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案件。

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提高妇女对自身享有《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对《任择议定书》下的程序的认识;

(b)鼓励妇女向有关司法和准司法机构举报性歧视和性别歧视案件;

(c)进一步加强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教育和能力建设方案,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调查的意见,使他们能够直接援引和(或)参考《公约》条款,以便根据《公约》解释国内立法。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10.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努力使更多妇女参与建设和平倡议,并赞扬为此目的设立了南高加索区妇女代表大会。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团认识到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重要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确定通过国家行动计划的时限。

1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与妇女组织代表合作,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制订和通过国家行动计划,确定明确的时限,而且:

(a)考虑到反映在安理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2122(2013)号决议中的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整个议程,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

(b)确保妇女作为谈判者和调解人参与所有和平谈判活动,包括那些由参与解决冲突进程的第三方国家单独或作为国际组织成员发起的谈判;

(c)向妇女提供领导力培训,确保她们有效参与解决冲突和冲突后政治进程。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

12.委员会注意到过去几年里执行的、旨在为妇女和儿童占绝大多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支持的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仍对她们的生活条件和失业率高以及缺少创收机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非常容易遭受家庭暴力、早婚和强迫婚姻、劳动剥削和人口贩运及贫困侵害,并在获得教育、保健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在计划和执行旨在解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需要的政策与方案方面,她们的参与和与她们的协商都有限。

1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安全,采取措施对他们加以保护,特别是在发生暴力事件的情况下,更加重视防止对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施暴,以及起诉施暴者;

(b)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满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需要,尤其是帮助她们为自己及其子女获得足够的创收和受教育机会;

(c)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保健服务、教育和行动自由。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得到政治领导人的支持,但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家委员会为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所做的努力,因任务受权不明确、分散和缺乏权威受到阻碍,无法有效确保政府上下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所有决策进程主流。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相关政府机构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未进入决策层,且未在各区设立协调人,协调人也无法有效地在所有立法、政策方案和项目中促进性别平等观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还没有出台国家行动计划来促进性别平等并处理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差异。

1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家委员会的能力,将其提升为一个正式部委,以提高其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国家机构的运行效率;为政府机构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确定明确的职权范围;以及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通过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除其他外,考虑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

(c)为各区和分支机构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确定更有重点的职权范围,并确保其担任决策职务。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4年通过的一系列立法修正案可能影响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在该国开展业务的能力。虽然资金监管和透明度是必要的,但委员会认为,其中一些修正案可能对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对妇女组织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使其业务受到过度限制。委员会也感到关切,有报告称,女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受到限制,包括有一些逮捕和拘留案件。

17.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审查立法修正案,并确保它们不对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以及确保一种有利环境,允许自由成立妇女组织,这类组织也可以自由开展业务和调集资源;

(b)确保充分尊重女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保障性别平等法》第3.2.6条做了规定,但暂行特别措施未得到该缔约国的充分利用,以便加快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处理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代表不足问题,以及应对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和老年妇女等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的状况。

1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1)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该主题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采用配额制,将其作为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针对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和老年妇女在内的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群体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包括与性别相关的统计数据公布于众。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提出建议(CEDAW/C/AZE/CO/4,第20段),但重男轻女态度和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一问题部分体现为偏爱男婴现象,导致新生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衡:116名男婴对100名女婴。委员会指出,陈规定型观念因教材和媒体对妇女形象的塑造而加剧,媒体重复男子在阿塞拜疆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盛行的陈规定型观念,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她们平等参与公共生活以及在有偿就业中的代表性。

2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立即通过一项多部门行动计划,旨在消除偏爱男婴现象;

(b)积极应对导致偏爱男婴现象的陈规定型观念,加大努力教育妇女和男子,包括公职人员,并提高他们对目前在社会各个领域持续存在的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c)提高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和印刷媒体对需要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塑造妇女作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积极参与者的正面形象;

(d)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内阁目前正在审议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正在建立一个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在线数据库。但委员会仍关切:

(a)没有执行《预防家庭暴力法》,报告的案件及签发的长期和短期保护令反映了这一点;

(b)没有系统收集家庭暴力数据;

(c)家庭暴力受害者支助和转介中心数量有限,且主要由非政府组织运营;

(d)由社会事务和劳工保障部授权并由国家出资的家庭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收容所数量很少(目前只有三个);

(e)延迟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该缔约国:

(a)立即通过《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和《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这两项计划的执行划拨充足的资源;

(b)推出收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数据的系统,数据按年龄、城市和农村地区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

(c)在全国设立由国家出资的暴力行为受害者支助和转介中心,并在这方面加强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d)增加有国家出资的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收容所数量,特别是在各区,并为受害者开通一条全天候国家帮助热线;

(e)为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确定时限。

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确保有效保护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及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

(a)该缔约国仍然是出于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b)旨在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的国家转介机制政策框架执行不力;

(c)《刑法》未具体规定禁止涉及包括女童在内的儿童的色情制品,无法依照国家法律使法律实体为这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d)国家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仅限于人口贩运受害者,并未充分考虑到因色情制品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童以及沦为买卖和卖淫受害者的女童的需要;

(e)没有关于街头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官方统计数据,而这些人极易遭受人口贩运;

(f)没有关于该国卖淫根源的研究。

2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为未成年人事务和人权问题地方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查明、应对和防止妇女和女童被卖为娼妓或遭受器官贩卖及奴役劳动;并授权或重组国家儿童保护制度,以执行儿童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针对女童的政策内容;

(b)确保充分落实旨在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国家转介机制政策框架;

(c)修正法律条款,以便将涉及儿童尤其是女童的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犯罪,并确定法律实体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责任;

(d)确保国家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考虑到买卖、卖淫和色情制品罪涉及的儿童受害者,特别是女童的需要;

(e)改善有关街头儿童特别是女童处境的数据收集工作,以确保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f)对导致妇女卖淫的因素开展研究,并增加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康复/重返社会方案和中心。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2014年该国将妇女担任市级职务的比例提高至35%,以及总统发布特别命令,任命妇女担任区行政机构副首长一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妇女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政府和公务员系统,尤其是在高级和决策职位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

2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公务员系统,特别是在高级和决策层面。尤其是,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针对政党选举名单中的女候选人规定强制配额,或推出一种替代制度,确保妇女至少占当选者的30%;以及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该主题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如性别均等的任用制度以及加快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务。

教育

28.委员会欣见男女识字率高,以及官方的中等教育女童入学率。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

(a)在农村地区和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定居点的中学,女童入学率低,此外,童婚现象是导致中学女生实际辍学率的一个原因;

(b)大学学习方案的女生录取率低于男生;

(c)陈旧的专业领域选择使妇女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导的行业,如保健和服务行业;

(d)教材中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师专业培训未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作为必修科目。

2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女生的辍学率,包括通过防止童婚来降低辍学率;

(b)采取行动,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和委员会关于该主题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和女童的高等院校入学率,如提供奖学金;

(c)加强职业指导活动,以鼓励女童和年轻妇女选择非传统专业领域和职业道路;

(d)修订教科书和其他教材,并作为优先事项消除任何具有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教育作为学校课程和各级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的必修科目。

就业

30.委员会注意到表明妇女失业率低的官方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妇女集中在低报酬和非正式岗位;性别工资差异巨大;缺乏托儿设施;以及妇女的养老金比男子低。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促进妇女从事正规就业,并加大努力消除男女的结构性不平等和职业隔离,包括横向和纵向隔离;

(b)采取措施,落实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以便缩小乃至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同时对所有部门男女工资状况进行定期审查;

(c)为男女调和职业与私人生活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增加托儿设施数量和出台强制性陪产假;

(d)处理因生育导致职业中断、非全时就业和性别工资差异对妇女养老金和其他社保福利的不利影响。

卫生

32.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努力促进所有公民获得可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国家在卫生方面的支出不足,妇女在涉及其健康状况方面的决策权有限,此外,关于孕产妇死亡率的官方数据与国际上的相关估计数存在出入;阿塞拜疆2011年人口和健康调查公布的婴儿死亡率,特别是五岁以下男童和女童死亡率数据之间存在着差异;妇女贫血率高;堕胎被用作计划生育的主要手段,包括性别选择堕胎和强迫堕胎数量高;很少使用现代避孕方法;以及保健基础设施差,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服务提供者的技能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没有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律。

3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促进妇女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并采取措施,旨在:

(a)加大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除其他外,包括提供有关该现象的普及率、定义和衡量情况的准确信息;

(b)确保产前、分娩和新生儿护理的质量,以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c)促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教育,除其他外,包括在学校开展适龄的性教育;

(d)促进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包括将现代避孕药具纳入卫生部的基本药品清单;

(e)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法律;

(f)通过关于食品营养强化的法律,以解决妇女和儿童缺乏微量营养素问题;

(g)确保扩大旨在预防母婴传播方案与服务的覆盖面,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h)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确保消除与艾滋病毒相关的社会污名化。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4.委员会感到关切,妇女在增强经济权能方面面临歧视,而且由于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认为妇女仅应作为辅助性赚钱养家者,缺乏适当的技能以及妨碍妇女向银行借贷的制度障碍,妇女在获得贷款时面临许多困难。

3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大努力,鼓励并支持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增强经济权能和创业,包括通过提供信贷、土地和其他资源,提供微型企业发展和管理培训,并监测这些倡议对妇女的影响。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感到关切,农村妇女获得土地及相关资源,以及社会和保健服务、经济机会、新型技术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社区一级决策进程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农村地区缺少托儿设施,缺少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收容所和其他服务。

3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充分获得土地及相关资源、社会、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经济机会和新技术,并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在农村地区提供托儿设施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

家庭关系和早婚

38.委员会欢迎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童婚率不断升高,官方统计数据没有反映这一点,对这类案件缺乏调查和起诉。委员会也对长期存在宗教婚姻(Kabin)不登记现象表示关切,这种现象导致妇女和儿童得不到法律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当前的婚姻财产制度未将无形财产如养老金权益纳入应在离婚时平等分配的婚姻财产范围内。

3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预防早婚和童婚,具体办法是:监测辍学女生数量,以及由执法机构系统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涉案人员;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未经事先正式登记的宗教婚姻(Kabin)执行禁令,并保障未登记婚姻中的女童和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利;

(c)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承认无形财产,如养老金和保险福利属于应在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1.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规定,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42.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它敦促该缔约国在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落实本结论意见和建议。为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结论意见得到充分执行。它鼓励该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开展合作。它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结论意见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和人权文书

44.委员会指出,如果该缔约国同意加入九项国际人权文书, 将使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更好地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不是缔约国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落实上文第15 (a)和(b)段及第23段所载的建议。

编写下一次报告

4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9年3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