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道尔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3年10月4日,委员会第1165次和第1166次会议审议了安道尔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AND/2-3)(见CEDAW/C/SR.1165和116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ND/Q/2-3,安道尔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AND/Q/2-3/Add.1。

A.导言

*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同时指出报告中缺乏反映《公约》所涉各领域中妇女状况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健康和福利部基本社会关注处主任Joan Carles Villaverde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司法和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教育和青年部、安道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及安道尔议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之间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妇女在议会中的参与程度已达较高水平,在2011年时已实现男女比例均衡,并欢迎成立了一个女议员核心小组。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于2004年11月3日通过对婚姻法的修正案,其中按照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意见中所提建议(A/56/38,第47段),取消了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婚前须等待300天的规定。

6.委员会欢迎《劳动关系法》获得通过(2009年),其中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其上一份报告以来批准了如下人权条约: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

(b)《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6年;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6年;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6年;

(g)《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1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政府在确保缔约国充分履行根据《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职责,特别应受问责,但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均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从现在到《公约》下一个报告程序期间酌情根据其程序采取必要举措,促进执行本结论意见。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程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9.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没有达到必要的知晓程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反映是,官方网站上没有关于这些文书的信息,没有将其作为专门的科目列入法律专业培训,没有判决直接提到《公约》。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对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缺乏意识。

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普遍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确保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作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的专业培训的固有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机构妇女提高对其在《公约》之下权利的意识,及其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意识。

非政府组织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组织既未参与缔约国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编写,也未参加委员会的非正式公开简介会。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与妇女协会的合作,支持其有关执行《公约》的主动行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参与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并促进其与委员会接触。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申诉机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六条列入了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关于歧视的定义,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一部关于性别平等的全面法律,这继续是有效落实非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的一个挑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公约》的规定设立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交叉形式歧视的法律申诉机制。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的条款,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和反歧视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拥有获得法律补救的有效手段,就有关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事项提出申诉,包括向没有充分手段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加强监察员的任务授权,以接受和审理与歧视妇女有关的申诉。委员会还建议开展研究,以便能够解释妇女获得正义有限的原因。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委员会注意到,卫生和福利部协调所有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政策,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不断改组,没有一个与其他处理妇女问题的机构协调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一项国家战略,将《公约》纳入其立法和国家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并未涉及《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其执行情况评估被推迟。

16.根据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中央和地方各机关和机构,如卫生和福利部、卫生和福利评估委员会和教区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预算资源,争取实现性别平等;

(b)考虑通过一项有时限的目标、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c)与民间社会、尤其是妇女组织合作,着手评估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广泛宣传有关评估结果的资料,并将其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临时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承认,提高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和开展教育运动是处理不平等问题的重要工具,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临时特别措施,旨在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事实上平等。

18.考虑到临时特别措施是加快实现事实上的性别平等的适当手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所有有关官员熟悉此类措施的概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比例过低或处境不利的各个领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如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解释。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视需要拨付资源,加快提高妇女地位;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有关《公约》各条款方面采用临时特别措施及其影响的全面资料。

定型观念

19.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父权态度和传统定型观念长期存在(A/56/38,第38至39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种定型观念妨碍妇女平等参与所有部门的决策进程,并可能助长对妇女的暴力。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项全面的政策,针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采取积极和持久的措施,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和父权态度,让教育系统、民间社会、教会和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工具)参与制定和执行此种政策;

(b)设立机制,监测和评估开展大众和媒体运动的情况,以克服性别定型观念,包括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调查、讨论论坛和磋商程序。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一部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法律,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没有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没有针对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的补救机制;

(b)尽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案件数目急剧增加,尽管有机制可以颁发限制令,以保护面临暴力风险的妇女,但对肇事者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目仍然很低;

(c)根据官方统计数据,作为暴力受害者的移徙妇女比例过高;

(d)没有资料说明拨用于受害者庇护所的资金,和用于拟订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规则的资金,以在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期间处理有关受害者和听取证人证词。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通过一项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防止和打击这些行为;

(b)修订《刑法》,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和盯梢骚扰列为刑事罪,并规定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措施;

(c)加紧努力,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包括通过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向妇女和女童宣传她们有权不受暴力侵害,以及各种可用的受害者支助和法律补救办法;

(d)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充分援助,包括移徙妇女,确保受害者获得法律补救办法,如限制令,获得庇护所以及医疗和心理-社会支助;

(e)为开办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资金;

(f)为警察提供对性别敏感的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方法的培训,和顾及受害者社会经济状况为其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咨询意见的方法的培训;

(g)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关切注意到,关于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强迫卖淫案件的资料很少,缺少相关措施确定和教育潜在受害者此种剥削做法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并未具体将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女童或强迫卖淫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法律和政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尽管缔约国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开展关于可能的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调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缔约国境内贩运人口情况的全面资料;

(b)通过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防止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的战略,旨在确定贩运受害者的措施,保护这些受害者、并为其提供充分的支助和补救的机制;

(c)针对贩运人口和强迫妇女和女童卖淫的犯罪性质和风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d)修订《刑法》,以具体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强迫卖淫定为刑事罪;

(e)在现有区域条约的框架内,加强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保护受害者并起诉贩运者。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现了议会男女比例均等,但委员会注意到,在地方一级立法机构、在政府和公共管理决策职位和司法部门,妇女继续代表性不足。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来确保妇女能够与男子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旨在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并确保此种措施得到迅速落实;

(b)为各政党提供激励,提名同等人数的妇女和男子候选人,针对现有和潜在妇女候选人,加强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和辅导;

(c)为妇女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担任公共职位,加强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重要性的宣传运动,包括针对政党领袖开展的活动;

(d)定期评估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高级别职位的代表性,以确定并消除妨碍其平等参与的障碍;

(e)为政治家、记者、教师和地方官员,特别是男子提供培训,增进对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权利的理解。

教育

27.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所有各级学校入学率、完成率、复读率和辍学率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

(b)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研究领域,如数学、信息学、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妇女入学率较低;

(c)缺乏对教师有关妇女权利的培训,学校课程和学术方案中没有处理两性关系的基于人权的方针;

(d)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缺乏对男女儿童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包括避孕药具使用的信息;

(e)在残疾儿童获得教育方面,男女儿童之间差别很大,缺乏反对学校中针对这些儿童的定型观念和偏见的主动行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种制度,收集妇女和女童平等受教育方面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b)执行一项战略,通过职业咨询和为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提供激励,促进妇女在传统上以男子为主导的研究领域报名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c)确保学校课程、学术方案和教师职业培训涵盖妇女权利并促进性别平等;

(d)在学校课程中采用适合年龄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

(e)确保残疾男女儿童获得教育,打击基于性别和残疾歧视学校女童的行为。

就业

2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安道尔不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成员国,没有批准劳工组织保障妇女和男子最低劳动标准的各项核心公约;

(b)缔约国立法中没有具体条款旨在保障就业方面男女待遇和机会平等;

(c)男女之间存在薪酬差距,包括在家务工作方面;

(d)没有立法专门禁止工作地点的性骚扰;

(e)残疾妇女在获得职业培训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面临困难;

(f)缺少关于移徙妇女在工作地点状况、其得到保护免遭危险的可能性、职业安全、保护她们免于低工资工作和不当解聘的机制的资料。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成为劳工组织成员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各项核心公约,特别是:《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b)通过立法框架并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别措施,承认同值工作同酬的原则,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以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实质性平等,消除职业分隔现象并弥合男女薪酬差距;

(c)制定和执行各项措施,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包括通过带薪育儿假;

(d)采取措施,规范和监测女性家庭佣工的状况,确保其能够利用申诉机制和其他补救办法;

(e)禁止性骚扰,培训劳动监察员并使其对工作场所的剥削做法敏感,起诉并处罚肇事者;

(f)通过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提供可以获得的就业信息,包括自谋职业,确保残疾妇女获得就业;

(g)根据委员会关于移徙女工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中所列标准,确保《劳动关系法》(2008)适用于女移徙工人,包括家庭佣工,确保其能够利用法律申诉程序保护其权利。

健康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堕胎,包括在怀孕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的情况下堕胎被定为刑事罪;

(b)《宪法》中对生命权的解释为对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限制;

(c)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方案,确保获得现代避孕措施以及用法信息,防止意外怀孕和孕妇死亡;

(d)在缔约国,免费医疗服务需要有效的合法居住,这一要求排除了移徙妇女和女童获得这种服务的可能性;和

(e)缺乏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方面的资料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尤其是针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资料,如卖淫妇女和移徙妇女。

32.根据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使堕胎非刑罪化,在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提供合法堕胎的手段;

(b)确保妇女和女童有能够负担的手段获得现代避孕方法,并教育他们有关早孕和性传染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

(c)确保移徙妇女和女童有能够负担的手段进入卫生保健系统,并考虑修订根据合法居住状况限制获得卫生保健的立法;

(d)制定和执行对性别敏感的方案,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这些战略中纳入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资料,如卖淫妇女和移徙妇女。

移徙妇女

33.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关于女移徙工人身份和状况的资料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研究移徙妇女的状况,确立一种制度,收集关于移徙妇女的分列资料,并将其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b)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c)通过立法框架处理女移徙工人和女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和需求问题,包括采取措施保护所有移徙妇女免被驱回;

(d)考虑修订立法,以承认移徙妇女的人权。

赋予经济权利,社会和经济福利

35.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男子在私营部门所有权方面的差距,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战略,加强女企业家的经济条件。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经济临时特别措施,旨在培养和加强女企业家的能力,尤其是打算管理自己企业的青年妇女的能力。

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

37.委员会关切的是,14岁为男女儿童最低结婚年龄。委员会注意到,在适用立法框架(第21/2005号法)方面进展缓慢,该法律规定了妇女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中的经济权利。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男女儿童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及《公约》第十六条,落实规定妇女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中经济权利的第21/2005号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和执行

4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官方语文向所有各级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便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合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便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为实施上文第22段和第32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书面资料。

编写下一份报告

43.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17年10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4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