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阿尔巴尼亚

1.委员会在2010年7月26日第942和第943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ALB/3)(见CEDAW/C/SR.942和943)。委员会审查的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将载于CEDAW/C/ALB/Q/3,而阿尔巴尼亚的答复则载于CEDAW/C/ALB/Q/3/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虽然报告没有谈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提交时间较迟,而且在公约所涵盖妇女状况方面,尤其是弱势妇女群体方面,所提交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字和量化数据有限,然而报告结构较为严谨并在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缔约国作出口头介绍,针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出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涉及广泛领域的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劳动、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部副部长为团长的代表团,其中包括劳动、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部的一名专家以及来自教育和科技部和外交部的数名代表。委员会对於代表团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但感到遗憾的是有些问题没有得到答复,而对问题的答复也并非总是十分明确清晰。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非政府妇女组织和非政府人权组织在执行公约和编写报告过程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6月23日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各项国际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g)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h)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并于2007年2月6日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8.委员会还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所颁布旨在提高妇女地位并消除基于性歧视和性别歧视以及针对妇女的相互交叉的多重歧视的法律,诸如2003年5月8日第9062号法律的新《家庭法》;2006年1月18日第9669号法律“关于采取措施制止家庭关系中的暴力”;2008年7月24日第9970号法律《社会两性均等法》,其中所载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2008年12月29日《选举法》修订案旨在增加参与国家和地方竞选妇女候选人的人数;2010年2月4日第10221号法律保护不受歧视,这项法律使阿尔巴尼亚成为明确禁止基于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取向歧视的少数缔约国之一;关于《刑法》涉及贩运妇女和女童内容的修正案。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各项方案,其中包括《2007至2010年两性平等和消除家庭暴力国家战略行动计划》、《2005至2007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2008至2010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以及《2008至2010年打击贩运儿童和保护被贩运儿童国家战略》。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采取与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过程有关的必要步骤。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投诉机制

12.委员会重申其在过去结论意见中(见A/58/38,第58段)对阿尔巴尼亚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直接适用《公约》所表示的关注。虽然根据阿尔巴尼亚宪法第5、第22和第122条的规定,经议会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发表之后,公约便构成国内法体系的一部分,并优先于与其规定相冲突的缔约国法律,委员会指出,宪法仅规定自行适用的条款可直接适用,并无须发布一项法律。

13.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建议(见A/58/38,第59段),敦请该缔约国在阿尔巴尼亚国家法律制度内澄清直接适用《公约》问题,以及是否由其行政机关议会或法院就直接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明确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或公约条款可自行适用并可因此直接适用的法院案例。

14.委员会注意到在2003至2009年期间提交到人民代言人(监察员)的歧视妇女案件。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2010年设立了禁止歧视专员,作为促进平等的独立机构,负责监测禁止歧视法律的实施,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并调查涉及歧视的案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在根据新的禁止歧视法律框架解决基于性和性别歧视行为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障碍,以及缺乏对妇女,尤其是属于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农村地区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妇女所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在涉及性别歧视的案件中,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件,投诉妇女要承担举证责任。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妇女求助于司法的各种障碍,提供法律援助并利用法律手段消除对性和性别的歧视方面提高认识,以及增强妇女求助现有投诉机制并通过阿尔巴尼亚法律系统求得解决方面的能力,并监测这方面努力的成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在其打击歧视的立法和劳工法中,针对基于性和性别歧视的案件,尤其是性骚扰案件,反置举证责任。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提交法院、禁止歧视专员和人民代言人(监察员)等案件以及这些案件处理结果的资料。

《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6.委员会注意到为提高关于《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认识所作各种努力,包括为法官和监察官举办的培训课。然而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并未援引公约条款,这表明在整个社会,在妇女当中以及政府所有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对《公约》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对男女事实平等或实质平等的概念以及对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论,都缺乏足够的了解。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尤其是对议员、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和高级政府官员的教育和培训方案,有系统地增强对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支持和理解,并促进性别平等。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确保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就个人来文和调查通过的《意见》,纳入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教育大纲,作为其组成部分。

统一国家立法

18.委员会注意到,为统一新颁布的性别平等和禁止歧视法、原已生效的法律和《公约》所作努力,尤其是针对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妇女所经历的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方面的努力,并注意到对歧视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依据。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两性平等和反歧视立法的影响,找出不协调之处以及适当解决办法,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有助于有效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诸如属于族裔和语言少数的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农村或偏远地区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由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受到歧视性的妇女。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0.该委员会指出,在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国家两性平等体制结构变化频繁,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国家机构能力,促进两性平等所作努力。由于这种努力,在不同政策领域和不同权力层面逐步建立多样化的体制结构。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主管部委和市政府不是按照《社会两性均等法》的要求在部委和市政府结构中任命新的两性平等官员,而是扩大了现有官员的职责范围作为代替方式。委员会指出,虽然在中央和地方一级政府设立了从事两性平等事务的工作人员网络,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一个有力的国家协调机制,来确保各项地方政策与中央政府在性别平等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劳动、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部的机会均等政策管理局所拥有的人力和财务资源与其在促进两性平等和预防家庭暴力方面所承担的诸多职能和责任并不相称。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编制有关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方面新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得到为实现《2007至2010年两性平等和消除家庭暴力国家战略行动计划》所采取措施和行动中关于所取得成就和遇到问题的信息。

2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责任充分确保,政府对执行公约中男女正式和事实上,即实质上的平等和妇女享有所有人权承担责任。委员会就此提到其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在北京行动纲要中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为国家机制有效运作所提供必要条件的指导。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性别平等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制定其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的新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时,充分考虑到本委员会的各项建议;确保其有效实施,包括通过监测和对其实施中所采用措施和战略的定期评价;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为实现行动计划各项目标进行有效协调。

暂行特别措施

22.鉴于2004年两性均等法从未援引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按照2008年社会两性均等法的预期,在《选举法》中以配额形式,而且虽然程度有限,在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失业妇女的职业培训方面,采用了临时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关于换届选举和地方选举中性别配额规定的不同方法,以及对违反规定的不同制裁措施。委员会提出了缔约国需要进一步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以期实现本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事实上或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弱势的地区,加紧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划拨必要的额外资源,以加快在公约所涉领域,实现事实上或实质性的性别平等,诸如参与政治和公共决策,包括民政和外交事务部门,司法和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和就业部门。委员会还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和男人在获得财产、资金和信贷、医疗保健服务、住房和更普遍的各项适当生活标准等方面的平等,尤其是经2008年《社会两性均等法》综合第8条认可的关于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属于语言和族裔少数的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就该公约各项规定利用临时特别措施及其所产生影响的全面情况。

有害于妇女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4.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消除家庭、媒体和整个社会中关于性别根深蒂固的成见,但仍然十分关注这些定型观念的长期存在。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新的家庭法之中充分纳入了有关家庭关系的性别平等标准,但依然表示关注的是,对违反妇女和女童各项公约规定权利的有害婚姻传统仅仅采取有限挑战措施,这其中包括童婚、选择丈夫和支付新娘的价格或嫁妆,这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以及少数族裔社区仍是普遍做法。委员会还对该国北部某些地区歧视性习惯法(kanun)和纵容“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传统行为守则死灰复燃表示十分关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消除歧视妇女的长期性别偏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包括为教育系统各级教师举办的初期培训及在职培训的计划,并与包括妇女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媒体和私营部门在内的各方面利益攸关者共同努力,特别针对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社区的家庭关系,为各部门制定更为全面和广泛的消除偏见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尊重媒体的独立和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鼓励媒体项目塑造的无偏见的积极妇女形象及其在私下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角色。它要求缔约国监测所采取各项措施的效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所实现成果提供信息。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消除妇女的歧视法律和传统习惯。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并以对待其他杀人或谋杀案件的同样方式谴责和积极起诉以维护声誉为名杀害妇女的案件。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承认,政府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家庭关系外的暴力(诸如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跟踪和性骚扰)方面取得进展,其中包括:颁布《消除家庭暴力措施法》、通过2007-2010年《两性平等和消除家庭暴力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政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办的第一个庇护所和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转交制度。但是委员会继续关注在阿尔巴尼亚依然普遍存在的侵犯妇女的暴力案件。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家庭暴力并没有得到适当制裁,也未被定为犯罪行为,而且根据新的《刑法》,婚内强奸不构成特定罪行。同样特别令人关注的是,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颇高的自杀率、《消除家庭暴力措施法》与其执行之间的差距以及统计数据的欠缺。

27.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先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见A/58/38,第73段),委员会敦促各缔约国继续注重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订《刑法》,以将婚内强奸定为一项特定的刑事犯罪,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适当制裁并按刑事犯罪论处,同时确保迅速起诉和处罚所有侵犯妇女的暴力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对暴力案件的女性受害者立即加以保护,包括将肇事者从家中驱逐的可能性,寻求有效庇护所,并争取得到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自杀。委员会建议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关于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在内的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收集工作系统化。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些机制,帮助女性暴力受害者重建生活,包括为其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与各方面利益攸关方开展进一步合作,其中包括妇女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以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计划活动提高认识,使这种暴力行为不为社会所接受,并为实现这一目标继续寻求国际协助。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

28.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通过立法、战略和体制措施,在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对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目的所做努力,以及所取得积极成果。这些措施包括批准关于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缔结关于贩运人口方面的双边合作协定,通过国内法和各项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见上文第8段和第9段),建立若干打击贩运人口的机构和贩运人口受害者中心,组织旨在加强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各种专业培训项目以及由内政部建立一个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数据处理中心。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有关立法和战略在执行方面的差距,因贩运妇女被刑事定罪的人数很少,贩运人口的受害者作为证人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受害者得不到足够的赔偿。委员会还关切有关受害者被重新贩运和国内贩运妇女的情况,以及缺乏有效预防措施的问题。委员会重申其载于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具体关注(见A/58/38,第70段),妓女和贩运人口受害者仍须根据《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从事跨境或国内贩运人口的罪犯都要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建议,应当保障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有效实施证人保护法。委员会还建议修订刑法,以使受害者不会受到刑事起诉和惩罚,而且将国内贩运也纳入贩运人口的刑事犯罪范围。这些措施也有利于促进人口贩运被害人与执法机构合作,和利用不常使用的现有补偿计划。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对包括十几岁的女孩和属于语言或族裔少数女孩在内的弱势群体妇女的预防性措施,包括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要求尚未这样做的缔约国,为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实施退出方案,包括社会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以避免妇女和女孩受害者再次被贩卖的可能性。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有着严重的健康问题,包括创伤后抑郁症,因此必须得到良好的医疗护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改善其对跨界和国内贩运妇女情况的监测系统和评估,以期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工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其刑法,使妓女不受刑事起诉或惩罚,并为愿意离开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适当的支助方案。该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卖妇女,包括所取得相关进展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教育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的全面改革中所取得的成就,例如在教师培训和学校课程和教科书的审查中反映出性别问题。但是,委员会对于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女童和在语言上和族裔属于少数女童的教育表示了一些关切。这种关切涉及到学校,特别是中学,辍学率较高,原因在于婚姻偏早、性别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交通不便、教育的二次成本和参与经济活动,这些都表明贫困是一个可靠的预测因素。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罗姆族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各级教育入学率的综合数据表示关切,这妨碍了缔约国为作出改进而评估形势。该委员会还对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机构的高层管理职位女性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对教育赋予妇女权力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它全面采取具体措施,克服传统观念和阻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其他障碍。委员会特别建议加强努力,促进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女童和妇女,包括少数族裔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完成各级教育。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目前所实行配额形式的临时特别措施,以确保在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它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加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那些属于族裔和语言上少数的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教育状况机会的全面信息和数据。

就业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就业部门取得的成就,特别是颁布了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立法,但同时表示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承认妇女学习成绩良好,而与男子相比,妇女失业率持续高出较大幅度,并且属于最弱势群体或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的失业率尤其持续较长时间。委员会还对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改革和私有化之后大量妇女在过渡时期下岗后的社会保险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包括男女工资间的巨大差距、妇女在支援计划不健全的情况下要调节好家庭责任和工作的关系以及劳动监察局行使的监督有限,特别是在有害工作场所的妇女,在家或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

3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通过采取《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上的实际平等机会,包括自过渡时期起一直没有工作和没有足够社会保险的妇女,使她们不至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不得不依赖社会救济。委员会还建议密切监测在非正规部门或在家工作妇女的情况,并采取与就业相关的措施,确保妇女只要愿意,便有机会获得社会福利良好的长期全职工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为不同类别的失业妇女制定特殊的培训方案。它还建议加强有效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协调家庭和专业责任,并推动男女共同分担家庭责任,特别是在男女充分分担共同照顾儿童和其他有赖抚养的家庭成员和家庭事务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和进行教育活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男女间工资差别的问题,并借助于目前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消除薪酬方面的差距。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加强劳动监察措施,确保尤其在妇女承担危险工作的场所,妇女在家或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等方面,更好地执行劳动法。

健康

34.委员会关注的是,与市区相比,农村男女性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不均等,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方面,人们使用现代避孕药具的整体比例甚低。该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上升,母亲对婴儿的传染,农村地区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供应有限,以及关于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是否免费提供给静脉注射吸毒者和性工作者的信息和数据的匮乏。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有关健康服务的途径,特别是要解决与全国城市地区相比,农村的男女获得医疗更为艰难的问题,并为属于语言和族裔少数的妇女和女童做出更大努力。委员会要求加强和扩大努力,提高对全国各地获取价格低廉避孕方法的认识,并确保农村地区妇女和属于语言上和族裔少数的妇女在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没有任何障碍。委员会还建议,广泛开展针对男女青少年的性教育,尤其在农村地区和属于语言上和族裔少数的妇女,特别注意预防早孕,以及对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性传播感染的控制,尤其是防止母亲对孩子的病毒传播。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在打击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的歧视和污辱以及社会排斥方面的努力。

社会和经济效益

3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上世纪90年代阿尔巴尼亚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加剧了贫困和社会排斥情况,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尽管大约70%的妇女从事农业工作,但妇女只拥有或管理着6%的农场。人口的变化影响到家庭,许多妇女成为户主。尽管所有权登记上仅列丈夫的姓名是不合法的,但只有8%的妇女拥有财产。

37.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建议是,对旨在减少贫困的所有社会和经济政策和措施在性别问题上的影响,进行定期分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包括增强获得财产、贷款和信贷的机会,并提供足够的儿童日托机构,使妇女,尤其是那些少数族裔妇女和农村或偏远地区妇女以及妇女户主,能够充分和平等地受益于增长和减贫。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由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起草了关于农业合作协会的法案,并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实施其2007年至2013年农业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家庭法中有关婚姻中和离婚后财产所有权规定的实施。

老年妇女

38.委员会关注的是,按性别分类数据中缺少关于老年人口的数据,这可能导致该缔约国在根据老年人口需要和利益制定措施时不能适当考虑到老年妇女受到的歧视。

3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老年妇女实际情况的全面介绍,包括根据该公约所有领域提出的性别分类数据,并报告为消除以年龄为由对妇女歧视而采取针对性和性别的具体措施。

弱势妇女群体

4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女性移民工人的资料。

41.委员会呼吁提供有关女性移民工人状况和缔约国收到汇款的资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一项安全服务劳工移民政策,以保护在该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第26号所规定准则中的移民妇女的人权。

42.委员会欢迎有关保护不受歧视法的通过,其中明文禁止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倾向的歧视,但同时对以此为理由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表示关切。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全面执行保护不受歧视法中有关性别认同及性倾向的条款,为妇女免受以此为理由的歧视和暴力提供有效保护。

关于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程序,该缔约国就此表示其外交部的机构目前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将有关信息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千年发展目标

46.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将有关信息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传播

47.委员会要求在阿尔巴尼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及在这方面仍需采取哪些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尤其是对妇女和人权组织的传播。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会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更易于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7和35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落实旨在实施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过程中,利用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2

下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参与其下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编写时与各方面妇女和人权组织进行磋商。

5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中所述的关切事宜作出回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7月提交其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采用2006年6月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共同核心文件必须结合统一报告准则采用委员会2008年1月第40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两者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篇幅以40页为限,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篇幅应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