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23/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Jul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23/2014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

N.K. (由律师R. Nandoe代理)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

荷兰

申诉日期 :

2014年8月1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

2017年5月1日

事由 :

不驱回;防止酷刑

实质性问题 :

遣返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

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

第3条和第22条

背景

1.1申诉人N.K.为泰米尔族斯里兰卡国民,1992年出生于斯里兰卡,在荷兰寻求庇护。他的申请遭到拒绝,面临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的危险。他声称被遣返后可能面临遭受斯里兰卡当局实施酷刑的危险,将构成荷兰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1.22014年8月21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于1992年出生于斯里兰卡的佩德罗角。1995年,他的父母逃离斯里兰卡军队控制的佩德罗角,前往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控制的普图库迪伊里普。2008年,由于在学校遭受的压力,他签署了加入猛虎组织的书面同意书。同年,他被迫入伍,通过了猛虎组织的军事训练,并参加了与斯里兰卡军队的一场战斗。猛虎组织为制作登记卡拿走了他的照片,并拍下了他军事训练中的一些照片。2009年1月15日,他逃脱猛虎组织。他的叔叔帮助他抵达科伦坡并持一份假护照离开该国。

2.22009年3月9日,申诉人抵达荷兰。

2.32011年11月28日,一个朋友告诉申诉人他的父母已死于内战的最后阶段,而军队正在搜寻前猛虎组织成员,并向若干人询问申诉人的下落。2012年3月30日,一份手写信件寄到了申诉人在普图库迪伊里普曾经的住址,寄信人是帕兰坦军营的指挥官,他要求申诉人自首,并告诉他军队已经发现他曾在战争中参与军事训练。一位邻居将此信寄给了申诉人。

2.4在荷兰时,申诉人加入了一个泰米尔运动俱乐部,并有好几年都参加了猛虎组织举办的体育活动,包括纪念猛虎组织英雄日的比赛。2013年9月他在英雄日活动上的照片显示在一场纪念仪式上他正将一支蜡烛放在一名猛虎组织战士的照片旁,身上戴着猛虎组织颁发给他的奖牌,背景是猛虎组织的旗帜。2013年10月这些照片被发布在Facebook上。

2.52009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申诉人四次申请庇护。他声称,在返回斯里兰卡后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当局实施的酷刑,因为他是一名来自斯里兰卡北部与猛虎组织有关的泰米尔族男青年,他还有一名亲属与猛虎组织有关,他正被迫从被认为是猛虎组织筹款活动中心的外国返回,而且他是一名失败的寻求庇护者,身上有明显的伤疤,没有身份证。他声称当局会从Facebook上的照片认出他,并确定他曾在荷兰参加猛虎组织的活动。他的每一次庇护申请都遭到移民和归化局拒绝,上诉后又遭到法院和国务委员会的拒绝。移民和归化局以及上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让他们相信,斯里兰卡当局知道申诉人与猛虎组织的关系,或是他返回斯里兰卡后会得到当局的关注。

2.6根据荷兰一家青年健康中心2011年3月28日的声明,申诉人有抑郁和失眠症状,并有自杀的念头。

申诉

3.申诉人提到许多有关回返的泰米尔人面临酷刑危险的报告,声称因为自己被怀疑为猛虎组织支持者,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遭到斯里兰卡当局的拘留和酷刑。他声称属于返回后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当局实施酷刑的群体,因为:他是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泰米尔族男青年;曾经是猛虎组织成员,接受过猛虎组织的军事训练,并参加了与政府军队的交战;有亲属为猛虎组织成员,并在战斗中被杀害;面部有明显的伤疤;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返回时没有国民身份卡,只有紧急护照,而且他从荷兰返回,猛虎组织曾在这里筹集资金;曾在海外参加猛虎组织的活动;并曾申请庇护。基于上述情况,申诉人声称若将他遣返斯里兰卡,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3月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解释了适用于申诉人案件的立法和程序,以及斯里兰卡的国家局势,随后表示申诉人没有令人满意地证实若返回斯里兰卡,他将有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申诉人所引述的危险因素,无论是单独看还是结合起来看,都没有证明他在过去或现在曾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关注。

4.2缔约国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在N.A.诉联合王国案中的判决,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诉裁判所在G.J.及其他案中的决定,并基于申诉人的申诉,评估认为申诉人并没有真实的风险被认为在旨在破坏斯里兰卡国家统一和恢复国内武装冲突的侨民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3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满意地证明斯里兰卡当局知道他参与猛虎组织的情况。缔约国不接受指挥官传唤申诉人到军营报道的信件作为证据;缔约国的皇家军事和边界警察不能确认这封信件是否真实。缔约国还指出信件为手写,是在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三年多后寄给他的,并注意到在斯里兰卡有可能购买到伪造的文件、印章、标签和表格。即便政府已经得知或可以知晓申诉人为猛虎组织成员,这也不是足以认定申诉人将被视为泰米尔活动分子和对国家构成现时危险的证据,因为他在猛虎组织中的角色微不足道,他已经逃脱该组织,而且他是在未成年时被迫留在猛虎组织中的。

4.4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仅在2014年的最后一份庇护申请中才提供资料说明了他有一位曾是猛虎组织成员的表亲于2006年死亡。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一直与他的叔叔有通信,因此他不知道自己的表亲死亡令人难以置信。申诉人并未提供信息说明他表亲在猛虎组织内部的职位,以及他或者他的家庭成员是否曾因为他表亲的活动而在冲突期间或冲突之后遭遇任何麻烦。因此,缔约国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会因此原因而面临危险。

4.5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证明斯里兰卡当局知道发布在Facebook上的在猛虎组织的体育活动以及英雄日纪念活动期间拍摄的照片。斯里兰卡当局会将申诉人参与“烈士日”足球锦标赛的未添加标签的照片与申诉人联系起来也值得怀疑。不过,即便当局能够据此确定申诉人的身份,所涉及的活动也属于边缘活动,不足以让他被视为一名激进分子。

4.6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直至第三次庇护申请才提到他的伤疤,而且并没有解释为何他之前没有提及这些伤疤,他也没有表示这些伤疤是酷刑造成的。由于没有迹象表明申诉人受到了斯里兰卡当局对他不利的关注,也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他仅仅会因为伤疤而得到这种关注。

4.7关于申诉人声称在没有身份证和持有紧急护照的情况下他会在机场遭到拘留,而且当局会发现他曾经申请庇护,缔约国指出,斯里兰卡当局知道许多人移民是出于经济原因。缔约国还表示,每年被强制返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寻求庇护者从若干到一千多不等。尽管应该承认,一些回返者成了违反《公约》的待遇的受害者,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每一名回返者都面临这种风险。

4.8鉴于上述考虑,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证实,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不会遭遇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9月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声称,根据国内司法程序(联邦行政法法案第4:6节),连续提交庇护申请只有在出现第一次申请时并不存在的新事实或新资料时才有可能。因此,寻求庇护者之后的庇护申请中提交的新证据很难得到审查。

5.2他表示,在第二次庇护申请程序中,他提交了指挥官信件的原件,其真实性应该得到了荷兰驻科伦坡大使馆的核查。至于缔约国对于为何在他离开斯里兰卡三年后才与他联系的疑虑,申诉人在2012年9月19日提交国务委员会的信件中表示,指挥官寄出的信符合当时斯里兰卡政府搜寻和迫害年轻泰米尔人(尤其是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关的这类人)的政策。他还表示,他提交了许多文件和佐证材料,来证明当局正在寻找他,包括2011年11月28日一个斯里兰卡的朋友寄给他的信,他表亲的死亡证明和尸检报告,他与其他猛虎组织成员一起在斯里兰卡拍的照片,他还提交了猛虎组织在荷兰支持举办的体育活动的照片和奖牌,以证明他在海外参与了猛虎组织的活动。

5.3关于他表亲参与猛虎组织及其死亡的情况,申诉人表示,他之前不知道他的死亡,因为他们两家人居住在分别由政府军队和猛虎组织控制的不同地区,在冲突期间也没有通信的途径。他表示,他表亲在猛虎组织中的职位并不重要;只要知道他是一名猛虎组织战斗人员就够了,因为这已经足以让斯里兰卡当局产生疑心。他还表示,根据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来自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的与猛虎组织有任何关联的泰米尔人都有在返回后遭到逮捕、拘留和酷刑的风险。

5.4申诉人表示,尽管Facebook上的照片中并没有标明他的身份,但他的脸清晰可辨,鉴于斯里兰卡当局将从荷兰大使馆提前得知他抵达的信息,他会因为临时护照上的照片而被认出。他表示他向缔约国当局提交的报告显示,斯里兰卡当局密切监测着海外的所有抗议和其他政治活动。他参加体育活动的事实,再加上他指出的其他因素,足以让当局怀疑他在海外参与了猛虎组织。

5.5申诉人声称,他仅在第三次庇护申请程序中才提到自己的伤疤,以及这些伤疤并不是酷刑造成的,这些与案情并无关系。但它们是一种风险因素,斯里兰卡当局会把它们看做与猛虎组织有关的证据。

5.6关于他没有身份证一事,申诉人表示离开斯里兰卡的人都被贴上了“不爱国”的标签。这似乎是对返回的寻求庇护者看法呈负面的一个原因,有时他们会被当做叛徒对待,并被视为潜在的威胁。

申诉人提交的补充信息

6.12015年11月25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了他要求获得提供给等待庇护申请或居留许可申请程序结果的人或根据法院判决提供的寻求庇护者的福利(庇护所、生计援助和医疗保险)的请求。对临时措施的申请得到欧洲人权法院批准的人都能获得这些福利。在申诉人的案件中,缔约国当局认为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要求不等同于法庭指令。申诉人认为,在他的案件中,拒绝提供寻求庇护者的福利相当于缔约国对寻求庇护者实施差别待遇,因此未能本着诚意遵守《公约》第22条。目前,申诉人不得不依赖朋友的援助。

6.22015年11月10日,申诉人在吞下了14粒米氮平和2粒必理通后被救护车送进医院,据称原因是他即将被赶出收容中心。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2016年1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并重申先前的立场。关于联邦行政法法案第4:6节,缔约国解释说,该条款旨在防止重复申请和确保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在前一份申请因为案情而被拒绝后又提交一份新的庇护申请,第4:6节要求寻求庇护者提交新的事实或已经改变的情况,这些材料将联系之前的申请得到审理。寻求庇护者有充分的机会在第一次申请中提交所有信息和相关文件,如果他们没有相关文件,他们可以告知当局存在这些文件。他们还可以在上诉阶段向法院提交相关事实,尽管受到特定限制。缔约国还提供了充分的尽职保障和法律补救措施,以确保之后的庇护申请通过面谈和上诉程序得到适当的审议。

7.2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其中法院认定斯里兰卡当局对通过在侨民中的分裂工作对斯里兰卡国家统一造成威胁的猛虎组织或其他分裂团体的高调成员感兴趣。缔约国指出,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申诉人,他在猛虎组织并没有任何特殊身份,也没有家人在猛虎组织担任重要职位,他本人也从未遭到斯里兰卡当局找麻烦。

7.3至于申诉人申请收容所的请求,缔约国表示这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因为《公约》没有条款保障寻求庇护者获得收容所的权利。从委员会不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的要求中推断出获得收容所的权利过于牵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申诉是为了防止在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发生不可弥补的伤害,而缔约国遵守了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因此,缔约国本着诚意遵守了《公约》第22条。在这方面,提供庇护所并不是缔约国的义务。

7.4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提交的文件没有表明缔约国遵守临时措施要求的方式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必要或其他医疗护理,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表明这一点。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8.12016年2月24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评论。他提到国际真相和正义项目斯里兰卡的一份报告,其中该组织表示与猛虎组织有任何关系的泰米尔人,即便是低级别成员,返回斯里兰卡都是不安全的。该组织称,斯里兰卡情报部门在海外的猛虎组织活动中拍摄照片,并拿给被拘留者看,告诉他们参加此类活动对于返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是一种风险因素。

8.2关于联邦行政法法案第4:6节的适用,申诉人表示,在第三次庇护申请程序期间,他Facebook上的照片没有被接受,因为照片没有标明日期,而在第四次程序中,他提交了证据说明照片是2013年9月或10月拍摄的,但它们还是没有被接受。

8.3关于获得收容所的请求,申诉人认为,让他在荷兰长期逗留而又不提供收容设施让他有可能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认为,如果他被迫在荷兰生活在悲惨的条件下,委员会的申诉程序就是无效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9.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9.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缔约国有义务在实施临时措施和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向他提供收容所。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他在庇护申请被拒和委员会准予实施临时措施之后的法律身份。委员会还注意到,仍然不清楚申诉人是否曾经向国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认为拒绝提供收容所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申诉的这部分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不足。

9.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将他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一主张。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论点与案情密切相关,因此,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认为受理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鉴于来文提出了涉及《公约》第3条的问题,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0.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个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10.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将有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在评估这种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是否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自2009年5月冲突结束以来,仍然不断有人持续指控包括军队和警察在内的国家行为体在国内许多地区普遍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然而,委员会回顾,这一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一具体个人回到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自身会陷入危险。

10.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第6段),但委员会回顾,一般应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其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可依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自由评估事实真相,但将极其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调查结论(第9段)。

10.5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遭到拘留或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未能提供可信证据,也未能证实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当局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国内主管当局和法院已经根据国内法并考虑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对他的申诉进行了彻底的审查。

10.6委员会提到对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审议期间委员会对有报告称在2009年5月结束与猛虎组织的冲突之后,该国许多地方仍继续存在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安全部队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的做法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对报复酷刑行为受害者和证人的做法以及绑架和秘密拘留设施中的酷刑行为表示关切,并询问是否已经对任何此类行为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10.7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己曾在猛虎组织登记,接受了军事训练,并参加了与斯里兰卡军队的战斗,之后他逃离该组织,并在不久后离开该国;他曾参加猛虎组织在荷兰组织的体育活动,相关照片被发布在Facebook上;他的表亲由于据称与猛虎组织的关联而于2006年被杀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己是一名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泰米尔族男青年,一名失败的寻求庇护者,有着明显的伤疤,将被迫持紧急护照返回斯里兰卡。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中没有内容表明申诉人或其家人在猛虎组织扮演着任何重要角色,或是斯里兰卡当局曾在任何时候找过他的麻烦。此外,申诉人以及逃脱猛虎组织,并没有参与任何猛虎组织在海外组织的政治抗议活动。他声称曾于2012年收到军队一名指挥官的传唤信,还声称当局在询问他的下落;但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以后,申诉人并未报告军队因他未能到军营报道而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或是当局之后对他下落的查问。

10.8关于申诉人表亲的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他表亲在猛虎组织内的具体角色,以及他被杀害的详细情况,最重要的是,没有说明他表亲的任何家人或是申诉人本人在离开该国前曾因为他表亲在猛虎组织中的活动而遭遇任何麻烦。至于他参与猛虎组织在荷兰举办的体育活动,委员会注意到,即便斯里兰卡当局能够从未加标签的Facebook照片中辨认出他,这些活动也是非政治性的,本身并不能让申诉人成为猛虎组织的重要支持者。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即便申诉人在机场因为所持的紧急护照或伤疤而受到检查,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具有猛虎组织支持者的身份,会让他面临遭受当局实施酷刑的个人危险。

10.9委员会回顾,依照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履行这一举证责任。

11.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委员会所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使委员会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强行遣送回原籍国将使其面临《公约》第3条含义内的可预见的、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12.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