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12/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12/2014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A.N.,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和强奸受害者塞卢卡倡议/塞卢卡中心代理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

布隆迪

申诉日期 :

2014年3月2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

2017年5月2日

事由 :

遭受国家警察实施的酷刑;在司法程序中使用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缺乏有效的调查和补救

程序性问题 :

实质性问题 :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对拘留情况和被拘留者待遇的系统性审查;缔约国确保主管当局立即展开公正调查的义务;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救的权利;逼供

《公约》条款 :

与《公约》第1和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

1.1申诉人A.N.系布隆迪国民,1978年出生于穆因加市(穆因加省)。事发时居住在恩戈齐市。他是单身,没有受抚养的子女。他声称布隆迪侵犯了其根据与《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或者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享有的权利。他由律师代理。

1.2布隆迪于2003年6月10日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

1.32014年6月16日,根据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第1款(原第108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切实防止申诉人及其家属因提出本申诉而遭受威胁或暴力行为,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此采取的措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一名教师。他在Rwizirwe社区学校教书。自本来文所述事件发生以来,他没有再工作。事件发生之时,布隆迪正深陷严重的选举后危机。申诉人是反对执政党的民族解放力量(民解力量)的社区代表。

2.22011年4月23日,A.N.在家中被警察逮捕。凌晨4点左右,约20名警察包围了他的家。黎明时,警察闯入其家中,其中一名警官让申诉人的室友敲他卧室的门,并告知他警察来找他。几秒钟后,申诉人出现在他卧室门口。六名全副武装的警察突然闯入他的房间,没有跟他说话,没有出示搜查令,就开始搜查房间。一名警官命令申诉人待在卧室的一角,不许动。搜查持续了约一个小时。警察没收了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和一台扫描仪、民解力量党的一本登记册以及穆因加省Kwibuye的两份地契。

2.3没收之后,负责行动的警官对其他警察说,应逮捕申诉人。申诉人曾多次在民解力量举办的公开示威活动中被捕。所以当局知道他,很容易就认出了他。

2.4申诉人被逮捕并被押进一辆警车后面,车上约有15名警察。他的室友也被捕,并在途中被送到穆因加县的监狱。早上8点左右,A.N.到达穆因加警察局。他被带到副局长办公室。在前往办公室的路上,申诉人看到六名男子赤脚坐在走廊的地板上,双手被绑,身上多处有伤,衣服上有血迹。他们手腕上有明显的绑痕。

2.5副局长命令申诉人坐下并开始审问他。副局长问他打算与刚刚看到的那六个人一起去哪里。副局长告诉他,他们都被指控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发动叛乱。申诉人回答说,他不知道自己面临什么指控,并补充说他不认识刚才看到的那些人,除了一个民解力量党的成员。

2.6副局长显然被申诉人的回答激怒,拿起他的警棍和一个铸铁杆,开始打A.N.的腿和背部。A.N.试图用手来保护自己,但是副局长打得太猛了,把他打倒在地。副局长在打申诉人的同时,不断逼迫他供认煽动革命的计划。他抓住申诉人的衣领,按到墙上,把枪举到他的耳边,威胁要像杀“其他人一样”杀了他,并把他的尸体扔到鲁武布河里去。接着又继续打他。后来,附近一辆车的噪音分散了副局长的注意力,他任由受害者躺在地上,痛苦万分。

2.7然后,一名法警被派来继续审讯,问了A.N.同样的问题。十分钟后,副局长又来了,猛打申诉人的右臂,迫使他签署一份文件并按手印。

2.8申诉人的手臂被打骨折了。他至今仍承受着那次虐待导致的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创伤。

2.9同一天,联合国驻布隆迪办事处(联布办事处)的观察员访问穆因加警察局,正好见到了A.N.。他们注意到他身上遭受酷刑的伤痕,包括手臂骨折。

2.10同一天上午10点左右,申诉人被转移到穆因加监狱,一名护士注意到他的右臂受伤并为其包扎,护士说手臂可能骨折了。五天之后,A.N.才被带到穆因加的医院。但是,由于医生当时没空,他又被送回监狱。在随后的几天中,他疼痛难忍,但他要看医生的请求仍被置若罔闻。后来其他囚犯为他治疗,绷带用了两个月都没更换。

2.11在拘留期间,A.N.与另外80个人同住一间牢房。这间牢房只有天花板上有几个小窗户,照明很差。没有床垫,他不得不睡在冰冷的水泥地上。

2.122011年5月3日,设立了一个预审分庭,确定对申诉人的拘留是否合法;结果是继续对他拘留。在审理过程中,A.N.当即报告了他在接受副局长审问时遭受虐待,但他的指控完全没有下文。而且,由于审理是在虐待事件发生后不久进行的,受害人身上仍然有遭受殴打的明显伤痕,所以毫无疑问调查法官能够亲眼看到这些伤痕。但是,调查法官告知A.N.,他的手臂肿胀不能作为酷刑的证据,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警察局受的伤。

2.132011年5月10日,联合国布隆迪办事处的观察员会见了穆因加的检察官,并要求他对A.N.以及因同一理由被关押的其他六名被拘留者在审问期间遭受的虐待启动调查。在观察员的坚持下,检察官办公室启动了司法调查。2011年7月12日,事件发生79天后,调查法官审问了A.N.和另外两名被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再次报告了他在副局长办公室受到的虐待。他还展示了全身遭受殴打的明显伤痕,以及仍然肿大的手臂。但是,检察官没有要求提供体检报告。

2.142011年7月14日,A.N.和两名被告针对穆因加警察局副局长和Buhinzuya警察局的局长提起集体申诉。2012年3月26日,穆因加检察官(因为申诉中提及的人员享有司法豁免)将该案移交恩戈齐上诉法院,该案件在上诉法院登记。但是,没有启动任何调查。申诉中提及的人从未接受审问,从未受到任何处罚。也没有要求提交体检报告。此外,检察官向联布办事处官员发送的资料显示,在联布办事处干预之后登记的案卷在移交恩戈齐上诉法院后丢失了。联布办事处官员多次要求找到该案卷,但没有结果。

2.15布隆迪最受欢迎的广播电台之一Radio Isanganiro也对该案件进行过主题报道。

2.162011年7月12日,申诉人因参与武装团伙以及国家安全罪的刑事指控,在穆因加大审法院(高级法院)受审。法官就传单和策划叛乱对他进行了审问。申诉人否认这些指控。他再次控诉所遭受的酷刑,但无济于事。法官让申诉人提供医学证据来支持其指控。他试图获得这种证据,但未能获得。监狱长拒绝向他提供有关其案件的医疗报告。尽管申诉人告知法官,监狱长拒绝提供医疗报告,但法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得这些文件,尽管根据事件发生时生效的《刑法》第199条,法官有权要求提供专家意见,但法官也没有这样做。

2.172012年1月3日,A.N.因参与武装团伙以及国家安全罪被判处11年监禁。他对裁决提起上诉。2012年8月30日,恩戈齐上诉法院终审宣判他无罪,他于2012年9月11日获释。A.N.被拘留了16个多月。

2.182013年1月14日,A.N.致函教育部长,要求恢复其教师工作。复职申请直到2013年7月才被接受,而此后申诉人一直无法获得该决定的副本。申诉人强调,他的职业前景和经济状况都非常糟糕。他仍然不知道他是否能够继续从事教师这一职业。他住在朋友家,有时候为了谋生他也会去做门卫。

2.19A.N.仍然承受着那次酷刑导致的身体痛苦和心理问题。他补充说,2013年11月12日出具的医疗证明显示他的前臂有“功能残疾”,伴有“慢性疼痛”,该证明还指出他有心理后遗症,表现为恶梦和健忘。

2.202013年9月2日,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但没有下文。事件已过去三年,没有进行任何审问或调查程序。虽然已确定了推定的犯罪者,但从未审问他们,也没有对他们采取处罚。从未要求提供体检报告。因此,虐待行为未受到惩罚。

2.21鉴于所采取的措施,申诉人认为,他试图用尽国内现有补救办法,但事实证明这些补救办法完全无效、有失公允、毫无结果。此外,这些措施还被不合理地拖延:在预审分庭上首次报告这些行为后,需要等待九个多星期(63天)才启动调查。进一步行动会给申诉人带来危险;穆因加警察局副局长曾威胁申诉人,警告他说,如果他报告虐待行为,就杀了他。

申诉

3.1申诉人称布隆迪侵犯了其根据与《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或者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声称,布隆迪国家警察在逮捕他以及在穆因加警察局审讯他的过程中对他实施了极其严重的虐待,使他遭受极度的痛苦和折磨(见上文第2.4段起)。他遭到毒打,受到假处决和死亡威胁。这种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痛苦,构成酷刑。国家官员故意施加这种痛苦,目的是为了获得供词和恐吓受害者。事实上,A.N.被捕毫无疑问是因为他加入了民解力量政党,当局知道他的身份。

3.3申诉人还说,他在抵达穆因加监狱时被剥夺了所需的照料,随后又被拘留在恶劣的条件下,导致其健康状况恶化,这也必须根据《公约》第1条予以考虑。

3.4关于《公约》第2条第1款,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酷刑行为。在本案中,适用于任何剥夺自由的一系列程序性保障都未得到遵守。2011年4月23日,受害人被捕时,警察搜查受害人的住所以及搜查和没收设备,未出示搜查令,而且他也未被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此外,根据事件发生之时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法》第60条的规定,被拘留者应在7天内被带见法官,但该条款未得到遵守:A.N.于2011年4月23日被捕,却在10天后的2011年5月3日才被带到预审分庭。此后也没有组织其他预审法庭程序。根据当时适用的原《刑事诉讼法》第75条,应该每三天审查一次拘留的合法性。申诉人还指出,在剥夺自由约17个月之后,恩戈齐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他无罪。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对他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

3.5申诉人还补充说,在他达到监狱时以及作为囚犯期间,他没有得到他当时境况所需的照料。因此,他显然被剥夺了获得独立医生的充分和及时医疗援助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1款。

3.6据申诉人称,缔约国也没有履行义务调查他所遭受的酷刑,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此外,尽管2009年对《刑法》进行了改革,但仍然存在法律障碍,妨碍有效预防酷刑。除了在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情况下犯下的酷刑罪行,酷刑作为犯罪行为的时限为20或30年,视情况而定。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尚未采用《公约》第2款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或其他必要措施。

3.7申诉人在2011年4月23日受审后伤势严重,可见布隆迪当局未能妥善监督他在穆因加警察局的待遇。已经确定了一些程序上的违规行为,特别是与他被捕和拘留相关的违规行为:警方在未出示任何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他的住所并没收设备,然后逮捕并监禁他。申诉人未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未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核实;预审分庭在他被捕10天后才采取行动,而且没有进行其他审理。最后,申诉人被关押在恶劣的拘留条件下(上文第2.11段)。因此,违反了第11和第16条。

3.8就第12条而言,申诉人指出,虽然在2011年5月3日首次审理时就向法官报告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他就其在副局长办公室遭受的待遇提出申诉,尽管他身上有明显的虐待伤痕,但当局并没有启动任何调查。尽管有不同来源的资料显示,有合理理由认为确实发生了酷刑行为,但直到九个星期后,才最终将该事件登记为司法调查案件。调查并非迅速和公正的,因为自首次报告该事件以来已经过了两年零10个多月,却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调查,没有对据称的肇事者提出任何指控。除了2011年7月12日对受害者进行审理之外,没有开展其他调查程序。2011年7月14日的申诉中提及的人员从未被审查,也未要求提供专家体检报告。案卷转移到恩戈齐上诉法院后“遗失”,这进一步凸显了处理该案件时没有尽职尽责。申诉人试图在2013年9月2日再次提起申诉,也无济于事。

3.9申诉人还指出,布隆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官有义务自动起诉酷刑实施者或下令调查(见CAT/C/BDI/CO/1,第22段)。他请委员会认定确实存在违反第12条的情况。

3.10申诉人还援引第13条,并重申,如上文所述,他的案件未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查。

3.11据申诉人称,缔约国剥夺他的刑事审判权,也就剥夺了他就其因严重酷刑造成的身心伤害获得赔偿的法律渠道。申诉人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也没有受益于任何康复措施。由于司法当局的不作为,获得其他补救措施的希望很渺茫,例如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因此,他提到违反了《公约》第14条。

3.12申诉人补充道,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15条。毫无疑问,A.N.是酷刑受害者,实施酷刑是为了获取供词;当受害者被胁迫在警察提交的记录上按了手印之后,酷刑就停止了,这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基于这些供词,他被起诉参与武装团伙和威胁国家安全。从未核实申诉人签署的陈述是在何种条件下起草的,供词未被视为无效。相反,一审法院基于该供词对A.N.定罪。

3.13最后,申诉人重申他所遭受的待遇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同时申诉人辩称,该虐待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对国家官员施加、唆使或容忍此类行为加以防止和惩处,并就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3.14申诉人补充道,他在穆因加监狱极度恶劣的环境中被拘留了近17个月,该监狱总是过度拥挤,而且很不卫生,危及囚犯的身体健康,这也侵犯了他根据第16条应享有的权利。申诉人到达穆因加监狱时,身体状况已经非常令人堪忧,尽管他提出明确要求,也没有得到他当时身体状况所需的照料。他至今仍有身体上的后遗症。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依据《公约》第16条应享有的权利。

3.15最后,申诉人要求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并特别命令布隆迪:(a)对他遭受的酷刑进行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便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起诉和惩处;(b)提供适当的救济,包括对造成的身心伤害予以赔偿,采取恢复原状、康复和补偿措施并保证不再犯;(c)确保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词无效;(d)修改其立法,以确保对酷刑行为的起诉没有时效;以及(e)确保采取措施,不再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3月27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提交了意见。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质疑,称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撤销了布隆迪法院正在处理的申诉,以便将其提交给委员会。此外,申诉人的指控带有偏见,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的赔偿要求毫无根据,因为尚未确定损害,缔约国法院将根据案情对他的索赔以及任何可能要支付的损害赔偿作出裁决。

4.2关于案情,缔约国自认为已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酷刑,2009年新《刑法》已规定酷刑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应处以严厉、具有劝诫性的惩罚。

4.3关于申诉人为防止可能的报复行为而要求的保护措施,缔约国表示,这是不恰当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申诉人在该国能够自由行动,迄今没有受到任何困扰。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7月1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指出,首先,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拖延。此外,如果他寻求此类补救办法,将面临危险。他回顾说,调查法官在2011年7月12日(事发后79天)审问了他;尽管他身上有明显的酷刑伤痕,但没有就此启动调查;而且案卷被转交给恩戈齐上诉法院后不见了。

5.2申诉人还指出,他从未撤销过申诉,只是由于这些行为发生后近三年仍未受惩罚,他才被迫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庭。他补充说,这些程序并不相互排斥,而且尽管他已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最好还是由布隆迪当局启动诉讼程序并起诉犯罪者。

5.3关于案情,申诉人重申其在首次来文中提出的所有论点。他补充说,他提出保护措施的要求完全合理,而且这些措施绝对有必要,因为实施酷刑的责任人是国家警察官员,包括高级官员,他们掌握权力,可以轻易地施加压力。因此,他害怕遭到报复是合理的。布隆迪人权状况独立专家在2011年报告中指出,酷刑受害者试图报告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酷刑行为,可能会受到威胁(见A/HRC/17/50,第46段)。此外,鉴于该国的安全局势恶劣,平民――特别是反对派人士或被视为反对派的人士――处境不安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该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理由是检察官办公室在联布办事处观察员介入后开启了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申诉登记后,申诉人于2011年7月12日受到调查法官的审问,当时他可以报告他据称于2011年4月23日在穆因加警察局遭受的酷刑。该次审问之后,基于申请人在接下来两年内提出的各种申诉和复职请求,没有发起任何调查,也没有启动任何刑事诉讼,这一点没有争议。2011年7月14日针对穆因加警察局副局长和Buhinzuya警察局局长提出的集体申诉显然也没有下文。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更多资料,以使其能够评估案件调查工作取得的进展,而该案件显然在恩戈齐上诉法院被搁置了五年多(自2012年3月26日转交该法院)。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不可能启动任何补救措施以提供有效赔偿,而且无论如何,国内诉讼程序持续时间过长,很不合理。因此,委员会认为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对该来文进行审议。

6.3由于来文受理性方面没有任何其他障碍,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根据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提交的申诉的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申诉。

7.2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他于2011年4月23日在家中被警察逮捕并被带到穆因加警察局,在那里他被控参加预谋的反叛,被穆因加警察局副局长审问并残酷殴打,据称副局长还假装要处决他,威胁杀死他。尽管他身受重伤,一只手臂骨折,但据报他在同一天被转移到了穆因加监狱。他要求获得医疗护理,但并未获得。

7.3关于《公约》第1条,申诉人补充道,穆因加监狱的拘留条件也是构成酷刑的待遇:他在监狱中被剥夺照料,忍受过度拥挤,被迫在地板上睡觉。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提交人的申诉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根据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必须充分考虑申诉人的申诉;对他施加虐待行为的是以公务身份行事的缔约国官员;这些行为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行为。

7.5鉴于已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之规定,故委员会不会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附属申诉。

7.6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条款之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来防范在其管辖之下的任何领土上可能发生的酷刑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是在没有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被逮捕的;没有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审查对其拘留的合法性(见上文第3.4段);尽管他的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但未能获得。他在穆因加警察局受到严重虐待,他多次报告此事,但这些虐待行为未受惩罚。因此,委员会认为,结合《公约》第1条一起解读,缔约国违反了第2条第1款之规定。

7.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第11条,因为缔约国未能适当监督他在被拘留期间的待遇。具体而言,他说,对他的逮捕和拘留没有程序保障和所需的监督;尽管他的身体状况很糟糕,但无法获得医疗护理;他的拘留条件极其恶劣。委员会再次回顾了其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对存在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存在大量超过拘留时限的情况;无羁押登记或登记不全;未遵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没有保障就医或保障贫困人员获得司法援助的规定;缺乏对拘留合法性的定期审查,也没有限制拘留的总时长,导致过度使用审前拘留(见 CAT/C/BDI/CO/2,第10段)。委员会注意到,在该案件中,申诉人似乎被剥夺了一切形式的司法监督。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它确实对申诉人的拘留进行了监督,所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之规定。

7.8关于《公约》第12和第13条,委员会重申其初步意见(见6.2段),并注意到无争议的事实:尽管2011年先后登记了两项申诉,即对穆因加警察局副局长的司法调查程序以及针对其同一行为的集体申诉,而且2013年9月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但穆因加警察局副局长未被起诉。缔约国质疑申诉人对委员会提出的申请,称申诉人“撤销”了其在国内法院提出的申诉,但缔约国没有对延迟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如此长时间的拖延显然违反了《公约》第12条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该条要求,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缔约国应立即进行公正调查。缔约国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也就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一规定意味着当局要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以便对申诉做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7.9关于《公约》第14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即他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复原以确保他尽可能充分恢复。委员会回顾指出,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7.10关于第15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即对他启动的司法程序及随后2012年1月3日对其参加武装团伙和国家安全罪指控的定罪(后来他被宣判无罪)是基于2011年4月23日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缔约国没有对这一申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5条用词的概括性来自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其管辖下的诉讼的供词是否通过酷刑取得。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多次提请司法当局关注他遭受的虐待,但司法当局置之不理。缔约国没有反驳申诉人的任何申诉,有义务核实提交人的申诉内容,即他的供词是通过酷刑取得的。缔约国未进行任何核查并在针对申诉人的司法诉讼(最终被宣判无罪)中使用这些供词,明显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一起解读)以及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之情况。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完成已就有关事件启动的调查工作,将申诉人所受待遇的所有责任人绳之以法;(b) 为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对申诉人遭受的身心伤害予以赔偿,采取恢复原状、康复和补偿措施以及保证不再犯;以及(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申诉人及其家人可能遭受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为,特别是因提出本申诉而招致的威胁或暴力行为。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