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579/201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French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579/2013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G.N.,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和“塞卢卡强奸受害者项目”组织/塞卢卡中心(Seruka)代理

据称受害人:

C.N.,申诉人之女

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3年12月11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5月1日

事由:

国民军一位军官强奸儿童;未切实展开调查,也未进行有效的补救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施加酷刑行为的措施;缔约国确保其主管部门立即着手展开公正调查的义务;提起申诉的权利;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结合《公约》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

1.1申诉人G.N.系布隆迪国民,生于1980年,代表其生于2003年7月17日的未成年女儿提交来文。申诉人提出,其女C.N.是《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结合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时侵权情事的受害者。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布隆迪于2003年6月10日根据《公约》第22条声明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

1.32013年12月23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第1款(前第108条),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申诉的整个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诉人或其家人可能遭受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径,尤其是防止申诉人或其家人可能因提起本申诉而遭受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径,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此采取的措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居住在布琼布拉城市省的吉奥沙镇(Gihosha)。其女儿C.N.是加森伊(Gasenyi)第二小学的一名小学生。事件发生时,C.N.9岁。

2.22012年6月30日,上尉D.K.在首都北部各区进行夜间巡逻。由于他是申诉人丈夫的朋友,当班期间,上尉去了申诉人的住所,并一如既往地受到这家人的接待。C.N.也认识上尉。申诉人的丈夫当晚不在家。上尉D.K.称打算离开了,并要求申诉人准许她的女儿C.N.送他。申诉人拒绝了,因为时间已晚,她不想让女儿在这么晚的时候出去。她主动提出由她本人护送上尉回家,但上尉拒绝了。随后,申诉人返回厨房,打算把饭做完。几分钟后,她唤自己的女儿来帮忙,却发现女儿已经不在家中了。

2.3当申诉人到外面寻找女儿时,她从邻居处得知,邻居们看到C.N.和上尉D.K.一起离开了。申诉人随后急忙跑到主路上,但却一个人也没看到。上尉是这一家的朋友。申诉人以为女儿很快就会回来,所以就回家了。家里还有其他小孩子。

2.4当晚很晚时候申诉人的丈夫回家时,她的女儿还没回来。申诉人跟她丈夫讲了情况。她丈夫让她放心。他们决定坐等女儿回家,因为他们没有电话,且时间已经很晚了。女孩最终于次日回到家。

2.5几天之后,C.N.说,她跟上尉D.K.一起离开家后,先去了上尉岳父母的家。上尉在那里喝了一瓶啤酒。最后,他们在晚上11点左右到了上尉的家。他们到上尉家时,所有人都睡了,只有通信官除外。通信官当时在前门外不远处一辆停着的车里。上尉没走前门,而是穿过一条通往厨房的小巷。他命令孩子坐下,自己去了厕所。过了一小会儿,上尉赤身裸体地返回,抓起孩子的胳膊,脱光了她的衣服。他坐在椅子上,强迫受害人坐在他腿上,插入她的阴道,强奸了她。当她哭叫哀嚎时,他给她看自己的手枪,威胁说除非她立刻停止哭嚎,否则就杀了她。孩子受到威胁,害怕极了,不再作声。上尉D.K.随后送她去跟自己的孩子们一块儿睡。上尉的妻子看到C.N.,问丈夫她为什么在那儿。

2.6第二天,上尉D.K.给了C.N.500布隆迪法郎(约合0.30美元)。他警告她永远不要跟任何人讲起所发生的事,威胁说如果她把他们的秘密说出去,就要伤害她,还有她妈妈。上尉把C.N.送回家,同行的还有他的两个孩子。小女孩一开始什么也没跟妈妈说,因为她怕自己会死掉,或是有什么可怕的事情会发生在她家人头上。

2.7但是,一个星期后,C.N.站不起来了。她告诉妈妈自己胃疼。次日,申诉人意识到自己的女儿在走路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她一再追问出了什么事。随后,小女孩透露自己被上尉强奸了,并央求妈妈不要声张。

2.8当受害人的父亲找上尉D.K.谈这件事时,上尉提出庭外和解,和解方式是上尉给受害人一笔封口费。申诉人坚决拒绝了这种安排,进而跟她支持和解的丈夫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最后,申诉人的丈夫离家出走。就这样,申诉人独自在国内法庭追究此事。

2.9因为发现自己的女儿被强奸了,申诉人于次日,即2012年7月11日,带着女儿去了塞卢卡中心。该中心向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上的帮助。就这样,受害人在那里接受了全面的照护。

2.102012年7月12日,申诉人带着女儿到布琼布拉的军事检察院副检察官面前举报C.N.被强奸的案子。案件立案,并被指定了一个案件号。年幼的受害人尽管害怕,但还是详细讲述了强奸的情形。申诉人也向副检察官作了陈述。根据听讯内容作了一份记录,作为控告登记。调查继续进行,与上尉D.K.进行了面谈。2012年7月13日,传唤了证人:上尉的妻子以及当时在案发现场的通信官。2012年7月13日,副检察官还下令请塞卢卡中心的医生提供专家意见。

2.11根据医学报告,妇科检查显示“六点位置处女膜撕裂,正在愈合过程中,尿道周围以及大、小阴唇内侧有鲜红变色点”。报告得出结论,存在“外生殖器损伤痕迹”。

2.12申诉人补充称,孩子的心理状态令人极为痛心。在强奸发生一个半月后于2012年8月13日进行的第一次心理援助过程中,申诉人指出,她的女儿变孤僻了,切断了自己与其他孩子的联系,还表现出焦虑迹象。心理医生观察发现,年幼的受害人“不断出现记忆闪回情况,具体体现在反复讲述所发生事件,还表现出逃避行为”。

2.13此外,申诉人指出,她目前处于极其严峻的经济困境中,缺乏社会支助。因为她拒绝庭外和解,她的丈夫弃她而去,她正努力靠自己满足家庭的需求。

2.14申诉人后来定期找调查法官跟进案件,亲身前往军事检察院询问调查进展情况。具体来说,她于2012年7月24日和8月1日与调查法官进行了谈话。调查法官两次均告诉她调查正在进行之中。2012年8月7日,塞卢卡中心的法律助理前往军事检察院,询问调查情况。她那时得知,首席调查法官已被调任军事法庭。接手该案的新法官在一次面谈时说,尽管有受害人自发作出的证词,但构成罪行的某些要件缺失。随后,塞卢卡中心的雇员主动提交了另一个孩子的证词。那个孩子也曾声称遭到上尉D.K.强奸,但其控告未能得到支持。副检察官与那名受害人的父亲进行了面谈,并与受害人一起察看了强奸发生的地点。

2.15申诉人和塞卢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跟进,但却徒劳无果,因为调查法官似乎已经不再调查该案了。

2.16强奸发生八个月后,案件最后于2013年2月25日被宣告不予受理,理由是构成罪行的某些要件缺失。申诉人指出,法官们还是承认上尉在深夜把C.N.带回自己家中的。他们还提到医学报告,而医学报告的明确结论是曾经发生性侵。援引用以不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是“受害人10天后才报案,时间较长”以及上尉在调查人员面前的“平静”与“随叫随到”。

2.17军事检察院显然不愿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有一条路可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0条,申请直接传唤,要求上尉立即出庭。相关程序使受害人尤为脆弱,因为该程序在未经公检部门开展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即要求据称犯罪人出庭,从而使受害人面临着很高的遭遇报复和承受压力的风险。此外,申诉人碰壁,军事法院拒绝为其用以提出直接申请的情况说明函登记,因为军事法院接待她的人员称他们不知道存在相关程序。申诉人直到几个月后才通过律师了解到,她必须登记申请到基南多(Kinindo)的地方法院出庭。要求上尉D.K.出庭的直接传唤申请最终于2013年10月22日在军事法院登记。不过,上述直接传唤申请的结果是,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18申诉人提出,她已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均证明无效,因为调查未完成,无效果,且在几个方面存在偏颇,而因为检控部门撤销了此案,使案件未能得到审理。此外,申诉人认为,无论如何,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段内均无法获得国内补救。最后,她指出,由于布隆迪普遍缺乏安全保障,再加上有罪不罚的氛围,由执法人员实施的酷刑(包括性暴力在内)受害人欲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尤其会招致危险。当受害人受到强奸她的犯罪人直接发出的死亡威胁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

申诉

3.1申诉人提出,她的女儿C.N.是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结合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情事的受害者。

3.2据申诉人称,9岁的孩子C.N.遭到布隆迪军队当班上尉的强奸。施加到她身上的虐待极为严重。毫无疑问,上述虐待造成了剧烈的疼痛和痛苦,构成《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时至今日,上述虐待还在影响着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后遗症,损害着她的身心健康。此外,C.N.还受到严重的死亡威胁。她遭到持枪威胁,并被告知,如果她敢抱怨自己遭到强奸的话,会被杀掉。

3.3据申诉人称,当强奸系由公职人员实施、在公职人员教唆下实施或在公职人员许可或默许下实施时,构成酷刑。此外,国际刑法已承认强奸属一种酷刑形式。委员会本身已承认警察实施的性虐待构成酷刑,即便是实施于正式拘押设施之外。申诉人补充称,鉴于受害人年幼,她所经受的疼痛十分剧烈,且因其尤其脆弱,其所经受的痛苦进一步加重。

3.4施加酷刑者使C.N.遭受强烈痛苦的意图显而易见,因为无意间使一个9岁的孩子遭受如此严重的性暴力是不可能的。此外,犯罪人利用其成人和家庭友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引诱孩子离家,表明其行为完全是蓄意且蓄谋的。此外,本案之中所出于的目的是基于性别的歧视,这是构成酷刑罪行的一个要素。申诉人还指出,上尉D.K.系在履行其夜巡职责过程中行事,因而系以公职人员身份行事。

3.5申诉人补充说,缔约国尚未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来防止在布隆迪出现施加酷刑的作法,有违缔约国在《公约》第2条第1款下承担的义务。军事检察官于2012年7月12日根据申诉人和受害人提起的控告启动了调查。听取了当事方的陈述。由法庭下令进行的医学专家检查得出结论认为,受害人曾遭受性侵。法官还和受害人一道,察看了强奸发生的地点,并在那里听取了受害人的证词,随后得出结论认为受害人的陈述连贯一致。但是,在几个月无所作为之后,军事检察官于2013年2月25日以构成罪行的要件缺失为由撤销了案件,尽管存在确凿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军事部门的调查未能满足立即细致地展开公正调查的要求。申诉人试图通过直接传唤上尉出庭而让诉讼起死回生的努力无果。就这样,推定犯罪人未被起诉,而受害人则不再有任何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缔约国未能遵守《公约》第2条第1款。

3.6申诉人进一步提出,调查因明显无效且偏颇而未能满足《公约》第12条的要求。撤销案件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军事检察院未能考虑到远比9岁儿童强大的军人发出的死亡威胁对后者的影响,却对上尉的“平静”给予了额外的分量。此外,公检部门未能尽职调查,因为尽管罪行严重且受害人年幼,公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还是未能切实、公正地搜寻更多证据。据申诉人称,当局未能针对上尉采取行动,上尉时至今日未受司法系统打扰。这反应出当局有意牺牲调查的有效性,包庇上尉。由此可见,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

3.7出于同样理由,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13条,提出未启动调查,推定犯罪人未受到司法系统打扰,仍在服役,因此受害人受《公约》第13条保障的提出申诉权也遭到侵犯。

3.8据申诉人称,缔约国未为受害人举行刑事审判,从而也剥夺了她因强奸这种严重罪行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获得赔偿的法律手段。此外,受害人得到的唯一康复服务是由私营协会塞卢卡中心为其提供的。缔约国当局没有提供任何康复服务。年幼的女孩在融入学校以及与其他孩子交往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她不再玩耍,似跌入永久的震惊和沮丧状态中。因此,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14条,因为年幼受害人的法律代理未收到任何赔偿,而受害人未能受益于任何康复或复原服务。

3.9申诉人认为,当事儿童C.N.遭强奸,属《公约》第1条所述酷刑行为。但是,作为一种替代主张:即便委员会不同意酷刑定性,受害人所忍受的虐待无论如何也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就此而言,根据《公约》第16条,缔约国有义务防止和制止国家官员实施、唆使或纵容此类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4年5月28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强调,修订《布隆迪刑法》的2009年4月22日第1/05号法提到了强奸(第557条第(2)和第(5)款)。缔约国还就案件事实给出了另一种说法,强调称:他们一到上尉D.K.家,C.N.就直接进了上尉孩子的卧室;C.N.跟上尉一家很熟,因为她此前曾来过三次。

4.2提到医学报告及其中描述的伤情,缔约国评论称,专家的结论并非建立在任何样本基础上。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已不再带女儿进行定期的后续心理保健。

4.3至于程序问题,缔约国主张,与申诉人所坚称的有罪不罚现象普遍存在一说相反的是,在此类案件中是启动刑事调查的。暴力侵害妇女和性虐待问题已引起布隆迪立法者的注意,而解决这一问题是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2014年的《预算法》划拨了资金,用作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业务经费,还用于国家儿童司法保护股的运转。此外,缔约国还援引了修订《刑法》的第1/05号法(第538至第563条)和确定《刑事诉讼法》的2013年4月3日第1/10号法。

4.4关于其根据第2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强调,有几个国家机关负责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检控部门、法院系统、司法部和人权部都有。此类机关在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以及私营协会支持下开展工作。

4.5关于第12条,据缔约国称,布隆迪的刑事诉讼程序恰恰是符合该条宗旨的: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犯罪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官出于职责应着手处理案件,并立即通知检察官。针对涉及性暴力的案件,刚刚成立了特别庭,并任命了法官和副法官,专职负责处理此种问题。进行调查的方式是在严格尊重辩方权利的情况下,听取控辩双方的案情陈述。

4.6至于第13条,鉴于检控部门和法院设有处理性暴力的特别庭,第13条的规定已得到了遵守。当局一获知有案件发生,即启动了司法调查。

4.7关于第14条,缔约国主张,该国已建立了一个充分满足该条规定的法院系统。一直由审判庭裁定何种刑罚适用和判予可能受害者多少赔偿。

4.8缔约国补充称,布隆迪立法机关采用的酷刑概念符合《公约》第1条所述酷刑概念(修订布隆迪《刑事诉讼法》的第1/05号法第204条)。该法还内含禁止施加酷刑行为的规定。《公约》第16条也已贯彻实施,因为2009年的布隆迪《刑法》规定禁止一切施加酷刑行为和类似于施加酷刑的行为。

4.9就申诉人提出的具体指控而言,首先,缔约国所作陈述与申诉人所作陈述不同。2012年6月30日晚8时30分左右,上尉D.K.据说造访了申诉人。聊了一会儿后,上尉提出由孩子C.N.陪他回家。C.N.和上尉一起离家。他们在晚11点左右一到上尉家,女孩就直接进了上尉孩子的房间,并据说在那里过夜。C.N.跟上尉一家很熟。她好像来过上尉家三次。

4.10缔约国补充称,主管当局一接到性侵案报案,即于2012年7月13日启动了司法调查,但调查并未导致针对嫌疑人提起正式指控。于申诉人提出控告当日听取了当事各方的陈述,并于2012年7月16日听取了专家结论。次日,与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进行了面谈,听取了他对事件的陈述,而他的证词证明嫌疑人无罪。

4.11仅仅四天,军事检察官就完成了调查。案件随后不久结案。调查及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失职之处。检察官未发现上尉D.K.和孩子C.N.遭受性侵之间存在联系。缔约国指出,医学专家未从涉嫌实施性侵的军人身上采样,也未从C.N.身上采集任何生物样本以对基因图谱进行比较分析――尽管采样必不可少。正因如此,军事检察院的调查人员无法证实C.N.在遭受性侵过程中所受之伤可归因于上尉D.K.。由于无法查明实施性侵的实际犯罪人,调查人员提议销案。根据1999年7月20日《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第1/15号法》第41条第1款,案件被撤销。军人D.K.得益于存在疑点。

4.12缔约国补充称,根据布隆迪的刑事诉讼程序,要优先保护儿童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刑事诉讼中还涉及到其他基本原则。那就是,调查人员必须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完全排除对C.N.实施性侵的犯罪人另有其人,并非上尉D.K.。调查被终止本身并不意味着可以指控司法当局不负责任。布隆迪目前不能进行遗传鉴定(基因检测);遗传鉴定不用于处理刑事案件。

4.13缔约国补充称,申诉人在用尽布隆迪国内的补救办法前,即向委员会提起了申诉。她原本可以将销案的不当之处报告司法体系中的上一级(国家检察官),并提供新证据,要求重启案件。根据1999年法第41条第a款,终止处理案件属于行政措施,本身并不阻止对同一案件重新开始调查或重新起诉。终止处理案件是一种临时措施,而不是一种最终措施。

4.14在现阶段,当事儿童无法获得司法补救。原因很简单,法官已不再处理此案了。直到此案重启前,当事儿童因其所经受的创痛,必须继续接受所需的心理援助和医疗照护。缔约国补充称,该国利用可以利用的手段来加强社会机构,鼓励私人协会开展为受害人提供照护的活动。在此案中,塞卢卡中心的社会心理部门报告称,申诉人没有再去该中心,没有继续利用向其女儿提供的心理服务。无论如何,心理服务对C.N.绝对必要。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12月16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她首先指出,布隆迪确实于2009年通过了一部新《刑法》,规定酷刑为刑事罪行,又于2013年通过了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但在切实防止施加酷刑方面,依然存在着几个法律障碍。此外,通过法律法规本身并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令人满意,也不足以防止施加酷刑行为。除其他法律条文外,《刑法》第558条规定,“强奸系针对12岁以下儿童实施时,应处以终身监禁刑罚”。可见,尽管存在着适当的法律框架,但缔约国针对性暴力问题作出的实际反应依然不充分。

5.2申诉人援引其最初的主张,再次表示国内补救办法已证明徒劳无益、没有成效、无理拖延,且给孩子及其本人招致危险。她补充称,军事检察院销案后,她曾在塞卢卡中心的帮助下,于2013年10月22日向军事法院提交直接传唤申请,试图在国内法院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但是,2014年6月26日,军事法院根据修订2006年4月29日第1/15号法、规定布隆迪国防军军官服役条件的2010年12月31日第1/21号法第65条作出决定,称相关申诉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申诉人补充称,但是,在针对同一据称犯罪人提起的另一起涉及强奸未成年人的类似案件中,调查法官曾裁定该机构具备相关职权。显然,这就意味着,两起案件的处理不一致。此外,鉴于此案存在此前援引的其他违规之处,申诉人得出结论称,军事法院有关不具备受理申诉的相关职权的决定是一种拖延战术,意在保护推定犯罪人免遭刑事起诉。

5.3关于此案的实质问题,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就案件事实提出异议。缔约国未否认发生性侵,只是在隐含地承认上尉可能是实施性侵之人的同时,声称无法在性侵与推定犯罪人之间建立起联系。

5.4申诉人主张,缔约国不能将基因检测缺失的问题归咎于她,不能试图通过将不具备工具和调查技术的责任推到受害人头上来为自己开脱,指望受害人利用缔约国本身未能提供的方法来提供进一步证据。此外,缔约国主张申诉人未能向司法体系的上一级报告称驳回此案系处置不当,因而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就此,申诉人指出,要求出示缔约国本身因没有基因检测可用而无法提供的进一步有罪证据是不合理的。此外,上述立场无视以下事实:因强奸陷入赤贫的受害人及其家人已在高级军官面前陷入脆弱境地,而高级军官本人则获得了保护。

5.5申诉人补充称,此案当中,医学专家确实得出结论认为发生了性侵,而缔约国对发生性侵这一事实也没有否认。此外,社会心理服务部门确认,当事儿童对事件的描述符合专业人士对其心理状态的评估。此外,缔约国曾以医学专家的法医报告为依据进行强奸定罪,而没有诉诸于基因检测(尽管当强奸系由高级国家官员实施时,并非如此处置)。所以说,此案当中未进行基因检测并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而缔约国未能给出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说明为何没有针对有关未成年人的内容特别严重的医学报告采取行动――未成年人本应受益于特殊保护。缔约国当局有责任立即切实启动公正调查,下令作出详尽的专家报告,并询问证人,以查明犯罪人是谁。

5.6申诉人还指出,在实践当中,一直存在着当暴力侵害妇女和性侵的犯罪人是国家官员时不能定罪的情况。当高级官员涉案时,不会提起诉讼。此外,缔约国把民间社会协会所作的工作当成自己的一项成就来展示,但此类协会是在专门处理缔约国应对此类侵权案件方面的不足之处。在缔约国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赔偿和康复措施的义务方面,情况也是一样。迄今为止,一直是由一个私营协会来确保受害人得到康复机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称缔约国未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来防止出现施加酷刑行为,有违该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立法措施,尤其是:通过了修订布隆迪《刑法》的第1/05号法;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0条第2款指示司法警察出于职责着手处理案件并立即向检察官通报;《刑法》第558条规定,当强奸系针对12岁以下儿童实施时,处以终身监禁的刑罚。委员会得出结论认定,就可否受理问题而言,申诉人未能证实其在《公约》第2条第1款之下提出的主张,因此,委员会认定该项主张不可受理。

6.3其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申诉人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因为申诉人原本可以出示进一步证据,将军事检察院2013年2月25日的决定上报国家检察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己承认,在布隆迪,刑事案件中不采用利用基因检测的调查技术。但缔约国还是坚称,为出于调查目的查出犯罪人和受害人,可能需要采用此类技术。有鉴于此,不能因申诉人未能利用只能通过出示新证据才能利用的补救办法而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委员会指出,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有责任不断寻求真相,确保展开切实调查,查出并惩处罪行责任人。委员会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可予受理。

6.4在受理来文不存在任何其他障碍情况下,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在《公约》第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之下所提出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对申诉进行了审议。

7.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称,2012年6月30日,布隆迪武装部队成员上尉D.K.在巡逻过程中去了她家,据称把她当时9岁的女儿C.N.带去了他家,并据称对C.N.进行了性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事件提供了一个不同的版本。根据该版本,上尉D.K.提议由当事儿童C.N.陪他回家,而她同意了。他们一到军人家里,C.N.就直接进了上尉孩子们的房间,并在那里过夜。

7.3委员会强调,尽管事实陈述之间存在着上述差异,但在当事儿童C.N.是否在上尉D.K.家过夜以及C.N.曾遭受性侵的问题上,不存在任何争议。性侵事实已由医学检查正式确认,而医学检查系遵照缔约国当局作为此案中启动的司法调查的部分内容所提出的提供专家意见这一要求而进行的。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未就申请人提出的以下指控作出评论:上尉D.K.据称首先用手枪威胁,称C.N.如果不停止哭叫和哀嚎的话,就要杀了她;随后,上尉D.K.又给了当事儿童钱,以确保她不要说出去;上尉D.K.后来向受害人家人提出庭外和解,在委员会看来,此举应视为认罪。据此,就申诉人已充分证实且缔约国未能作出令人满意答复的指控而言,委员会对其给予应有的权重。

7.4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6月30日,申诉人的未成年女儿处于布隆迪国民军一名军官的人身控制之下。相关行径系蓄意实施,且包括插入9岁儿童的阴道,肯定构成出于不得允许之目的施加严重的疼痛和痛苦,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以手枪相威胁对受害人进行的恫吓,使上述疼痛和痛苦加剧。此外,受害人一家承受着让受害人对强奸保持沉默的压力。据此,委员会认为,当事儿童C.N.所遭受的由一名国家官员以其官员身份实施的性虐待以及相关恫吓行为属于《公约》第1条范畴。

7.5既已得出上述结论后,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从《公约》第16条角度审议申诉人以另一依据提出的相同主张。

7.6就《公约》第12和第13条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称此案当中启动的调查未能满足立即切实展开公正调查的要求。委员会首先注意到,缔约国立即启动了调查,因为申诉人正式控告次日,即2012年7月13日,既已启动了调查;次日,与证人进行了面谈。不过,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施加酷刑行为,缔约国就必须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7.7本案当中,鉴于调查结束的速度,委员会认为存在充分理由相信所采取的措施不公正,因为上述措施没有努力找出更多证据以使起诉成为可能。因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上述措施是切实有效的。缔约国批评医学专家(在缔约国本身下令进行的医学检查中)未能采集基因样品,与此同时又表示布隆迪不存在此类技术,这一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7.8不管怎么说,委员会注意到,在调查提早终止后,缔约国没有逮捕并将其他嫌疑人送上法庭,意味着当事儿童C.N.遭强奸的犯罪人已逍遥法外,尽管布隆迪《刑法》(第558条)规定当强奸系针对12岁以下儿童时,可处以终身监禁刑罚。委员会认定,发生了违反《公约》第12条之情事。

7.9缔约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也就未能履行该国根据《公约》第13条承担的保障申诉人有权提起申诉的责任。当局立即展开公正调查,从而对此类申诉作出妥当的反应,这是保障申诉权的先决条件。

7.10至于申诉人在《公约》第14条之下提出的主张,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酷刑受害人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其获得补救。委员会回顾,补救应参考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涵盖受害人遭受的所有伤害,并包括复原、赔偿、保证侵权情况不再发生以及其他措施。本案当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称受害人得到的唯一后续康复服务系由一个私营协会提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该协会既无特权又无权威,却妄自援引该协会的工作,而没有阐明该国有意采取哪些措施来履行就军官强奸儿童这种严重罪行提供康复和补救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只能得出结论认定,在未切实进行公正调查的情况下,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8.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单独解读或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第13和第14条的情事。

9.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促请缔约国:(a) 立即重新针对相关事件启动调查,以期将申诉人女儿所遭受待遇的所有责任人绳之以法;(b) 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其中包括就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提供的赔偿措施、复原、康复、补偿性措施以及保障不会再发生侵权情事;(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申诉人或其女儿可能遭受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径,尤其是因提交本申诉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径;以及(d) 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该国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为赔偿申诉人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