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ZMB/CO/5-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赞比亚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612次和第2613次会议上审议了赞比亚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2019年《精神卫生法》以及规范15岁以下儿童就业的2019年《就业法》,2016年制定了关于面向孤儿和弱势儿童服务和方案的国家标准和准则,加强了国家儿童司法论坛,制定了《2021-2025年国家儿童司法战略》以及其他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第15段);儿童的定义(第17段);性虐待和性别暴力(第24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8段);和儿童司法(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始了旨在起草一项加强的权利法案的宪法审查进程,这一载有《儿童法》的法案已得到内阁办公室的批准,正在等待议会通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儿童法》法案,并确保为执行所有规定儿童权利的立法提供适当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社区发展和社会服务部设立了儿童发展司,该司加强了《2015年国家儿童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的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新已过期的《国家儿童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

(b)制定并通过一项关于儿童参与的国家战略,为儿童参与教育、卫生、社会正义和治理体系提供程序和指导;

(c)为实施、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各级政策、战略和计划划拨适足的专项预算。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儿童协调委员会和多个儿童保护地区委员会,负责有效协调儿童方案和项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家儿童协调委员会和儿童保护地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跨部门和在国家及地区两级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对2022年社会部门预算拨款预计将比2021年增加34%表示欢迎,并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求,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金,特别是按照儿童权利相关指标解决差异问题;

(b)确保即使在金融和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所有儿童的预算额度也能得到保障,同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并且确保不出现倒退;

(c)加强已设立的儿童论坛,为制定计划、执行和预算跟踪提供投入。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8年《统计法》、建立国家综合统计系统、设立赞比亚统计局和建立具体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方面的数据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分析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提高具体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质量保证,例如社会保护和替代照料方面的系统;

(c)分析并向决策者和有关组织提供儿童权利方面的数据,以进一步改进儿童权利的监测、立法、政策和落实。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加强赞比亚人权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能够以体恤儿童和关爱儿童的方式有效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在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系统地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确保这些意见得到落实;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保健人员、教师、移民和庇护官员,以及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从事儿童工作的组织系统地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并参与编写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环境管理局,并强制要求在开展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商业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没有定期向赞比亚环境管理局提交最新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估;

(b)卡布韦儿童接触的前矿场附近的土壤和灰尘以及采矿废物中仍含有高浓度铅,世界银行供资的清理铅污染社区项目迟迟未能落实;

(c)在前卡布韦矿区的小规模采矿行为增加了铅接触风险,还存在一些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d)基特韦和其他省份采矿活动的影响,以及在缺乏可以防止和应对侵犯人权行为的全面和有效的法律、监管和合规框架的情况下,采矿活动却增加了;

(e)危险物质及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国别访问请求自2008年以来一直被搁置。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迅速落实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制定一项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并与《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一并执行;

(b)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的人权和环境,并为境内的采矿公司建立监管框架,确保采矿公司的活动不损害环境;

(c)毫不拖延地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的可持续铅污染补救方案,特别是对所有受污染的学校、游乐区域、保健中心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补救,包括控制和清除采矿废物,在卡布韦定期监测土壤和空气中的铅含量,并采取措施确保接受治疗的儿童不返回受污染地区;

(d)确保政府以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等方式对小规模采矿作业,包括所有私营的矿物再加工作业,进行仔细审查、严格发放许可证和定期监测,以确保遵守国家法律规章,不影响人权和环境;

(e)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确定进入基特韦黑山的安全通道,并制定预防、监管和合规措施,防止空气、水、土壤和植被污染,确保接触采矿作业的工人和居民的安全;

(f)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合作,特别是就危险物质和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国别访问的待答复请求开展合作;

(g)确保所有矿区的个人和社区都有有效的申诉机制和向政府求助的渠道,包括为此增加对赞比亚人权委员会的供资,在所有省份加强行动;

(h)指定一个政府牵头机构,负责加强赞比亚的企业社会责任,并考虑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利润分享和有效征税等方式,利用企业的采矿收入支持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

(i)寻求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咨询和技术援助,与政府和世界银行等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并执行一项综合联合方案或项目,以落实这些建议。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婚姻法》仍未得到修正,该法规定了允许未满18岁结婚的例外情况,并承认存在着一旦儿童进入青春期即可缔结习俗婚姻的情况。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根据《宪法》规定修正《婚姻法》,并取消允许未满18岁结婚的所有例外规定,包括依习惯法存在的例外情形。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对边缘和弱势儿童的歧视,包括对女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儿童、无合法身份儿童、白化病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

(b)就针对边缘和弱势儿童,特别是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不容忍和仇恨言论问题系统地开展宣传和教育。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8年为设立弱势儿童标准化管理程序制定了关于确定最大利益的准则。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与儿童有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立法;

(b)在涉及儿童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所有决定中,包括在监护权纠纷和继承程序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始终适用关于确定最大利益的准则;

(c)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评估和确定儿童在各领域最大利益的系统性培训和指导,并将该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8年加强了国家儿童司法论坛,并在《儿童法》最终草案中列入了一项关于在业务程序中将儿童参与纳入主流的规定。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青年议会,并确保赋予它有意义的任务,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关于影响他们问题的国家立法程序;

(b)确保《儿童法》法案载有关于儿童在所有环境中参与有关儿童的决定的规定,特别是对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参与和在学校、社区和家庭中的参与,以及关于童婚、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环境等问题的规定;

(c)将儿童参与作为所有与儿童直接接触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一项义务,纳入相关法规和政策的主流;

(d)加强措施,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听取和考虑儿童关于影响他们所有决定的意见的适当培训。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在所有10个省的省会推出出生证明、在医院进行出生登记以及通过国家综合登记和信息系统开发新的出生和死亡登记方法。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加快推出国家登记和信息综合系统,并考虑将该系统与卫生部的SmartCare信息管理系统相连接;

(b)确保在全国各地的卫生机构广泛设立出生登记台并随时备有出生通知表,以及考虑在卫生机构一级实现出生通知系统的数字化,以确保为卫生和民事通知目的采用单一的出生通知程序;

(c)确保以可持续方式为出生登记提供资金,减少对捐助方资金的依赖;

(d)修订法律,防范和应对无国籍状态,并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通过《儿童法》法案,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在家庭等一切场合中的体罚,并废除《青少年法》中的依法处罚权;

(b)促进正面、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为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和育儿教育方案,促进家庭和社区对体罚态度的转变。

暴力,包括性虐待和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2021-2025年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计划扩大快审法庭,为报告性别暴力案件采用了新的警方体检表格,并在受害者支助股设立了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性虐待和儿童保护问题的办公室。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针对儿童的暴力程度加深,特别是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网络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

(b)报告和起诉率低,暴力行为人,包括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人有罪不罚现象严重;

(c)针对白化病儿童的攻击;

(d)在家庭和社会中,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被社会所容忍的;

(e)2021年《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法》执行不力;

(f)对受害者支助股和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支持和供资不足;

(g)关于保护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的规定、转介机制和准则执行不力;

(h)儿童热线服务缺乏资金支持。

24.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家庭暴力和针对白化病儿童的暴力;

(b)确保迅速报告、调查和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儿童信任圈内的性虐待案件,采取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避免遭受这种侵害的儿童再次受到伤害,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治疗和支助,并使犯罪者受到应有制裁;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并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报告渠道便于使用、保密、关爱儿童并且有效;

(d)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和运动,以转变那些经常导致漏报并成为家庭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包括网络性剥削和性虐待)借口的态度、传统、习俗和行为习惯;

(e)为有效执行《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法》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确保对互联网运营商进行监管,以确保网络安全;

(f)为警方的受害者支助股、一站式服务中心以及为执行关于保护暴力行为儿童受害者或证人的准则提供充足资源;

(g)为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的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制定标准并建立问责制,并将此作为一个优先事项;

(h)为儿童热线服务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确保便于使用、保密、关爱儿童并且有效的报告渠道。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充足的资金以及人力和技术资源,更新并系统和全面地实施《消除童婚现象国家战略》;

(b)加强以家庭、地方主管部门、传统领导人以及法官和检察官为对象的关于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

(c)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间性儿童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不必要的内科或外科治疗,并确保此类治疗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22年颁布了《赞比亚社会工作者协会法》,并扩大了社会现金转移计划的覆盖面和发放金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面临风险的儿童和家庭加大提供社区和家庭支助服务,以避免因贫困造成不必要的家庭分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9年启动了一项旨在促进儿童家庭照料的宣传和传播战略,2017年通过了关于替代照料和重新融入的准则,并加强了替代照料的个案管理制度。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决不能仅因贫困便让儿童脱离父母照料、让儿童接受替代照料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b)逐步取消机构照料,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非机构照料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其中包括全面的转型照料和保护制度;

(c)确保《儿童法》法案明确禁止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照料机构;

(d)为无法与家人团聚的儿童建立健全的家庭和社区照料制度,并为此提供充足资源,包括为亲属照料和寄养划拨充足资金;

(e)定期监测和审查替代照料的安置情况,并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

收养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本土化并予以落实的《儿童法》法案,并立即通过和实施关于收养机构认证和授权的国家标准。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与被监禁的照料者生活在一起的儿童能够充分获得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确保他们享有玩耍的权利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探访,确保在作出包括判刑在内的所有决定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考虑监禁的替代办法。

G.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制定了全纳教育准则。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并:

(a)最后确定并执行教育、卫生、劳动和交通方面的法定文书,以此来实施2012年《残疾人法》;

(b)确保各个部的残疾问题协调人得到充分和持续的培训,这些协调人能够协调工作,并为有效地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分配足够的资源;

(c)在所有学校全面落实全纳教育准则,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和学前教育中心接受全纳教育,并保障学校和学前教育中心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求的教材;

(d)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e)制定社会保障方案,为残疾儿童的辅助器具和其他康复需求提供充分资金,特别是可持续地为国家职业和康复中心提供充足资金;

(f)确保不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机构中,并加强家庭和社区照料;

(g)加强措施,确保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儿童能够获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专门保健和适龄康复;

(h)开展全面收集残疾儿童数据的工作并使该项工作系统化。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国家健康保险法》,设立了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在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了进展,在过去五年新招聘了25,000名卫生工作者,目前正在招聘11,200名卫生工作者,还增加了获得保健服务和药品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新生儿死亡率上升,围产期死亡率和死产率高;

(b)肺炎、疟疾、腹泻、贫血和营养不良等可预防疾病和病症造成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

(c)营养不足,包括发育不良、消瘦、缺乏微量营养素、超重和肥胖,以及少女营养不良的发生率高;

(d)基本药品和疫苗的供应不稳定;

(e)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产科和新生儿急诊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部门的服务和基础设施质量差;

(f)青少年,特别是女童,继续过度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影响。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1、3.2和3.8,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公众、药剂人员和私营保健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的认识;

(b)加强措施,降低可预防原因导致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包括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指导,采用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

(c)查明新生儿和围产期死亡及死产的根本原因,并以实证为基础设计资源充足的新生儿健康干预和早期保健综合方案;

(d)解决青春期少女营养不足和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并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对营养问题和正确喂养方法的认识;

(e)加大努力,提高所有儿童基本保健服务的质量,扩大儿童基本药品的供应和儿童免疫接种的覆盖面,足额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产科和新生儿急诊护理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f)加强预防和监测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并扩大针对青春期少女的专门干预措施。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9年通过了流产综合护理标准和准则,制定了性生殖健康综合课程,以及青少年友好型卫生服务国家标准和准则。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审查性生殖健康综合课程的有效性,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所有方面都被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并帮助减少少女怀孕的发生率;

(b)制定针对男女青少年的干预措施,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

(c)增加青少年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的机会,加大对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支持,包括提供避孕药具和人工流产;

(d)通过关于管制烟草和尼古丁产品的法案,加强措施,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酗酒、吸烟、吸毒和滥用药物的有害影响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执行关于向儿童售酒的立法,并开发易于获取、关爱青年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自我伤害服务;

(e)解决青少年因疫情而愈发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如抑郁症和自杀行为,并为他们提供关于国内可用的心理健康和咨询服务的信息。

环境卫生

34.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建议缔约国:

(a)确保卡布韦所有18岁以下儿童都能免费接受充分的铅中毒检测和治疗;

(b)防止接触高浓度铅,减轻接触高浓度铅儿童遭受的残疾状况等多种影响;

(c)使用健康管理信息系统中跟踪铅中毒,包括死亡率的情况,或单独开发一个用来跟进卡布韦儿童铅中毒情况的数据库。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2020年国家气候变化学习战略》,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5、13.1和13.3,建议缔约国:

(a)大幅降低毁林和土地退化的速度,改善可持续土地管理,包括社区森林管理,实现生计选择多样化,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实现多样化;

(b)通过气候智能型农业和以森林为基础的生计等方式,减少社区,特别是儿童因气候变化影响面临的脆弱性;

(c)加强针对干旱和洪水的气候变化缓解和适应措施,特别是涉及儿童粮食、水和能源不安全状况的措施;

(d)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以及在灾害风险管理中考虑到儿童特殊的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e)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生活水准

36.委员会注意到社会现金转移计划得以扩大,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确保境内所有儿童,特别是最弱势儿童享有适足和可持续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减贫措施,包括制定一项具备充分国内供资的社会保护综合方案;

(b)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社会现金转移计划,以惠及更多儿童并落实所作承诺;

(c)确保社会现金转移计划覆盖的儿童也能参加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并从中受益;

(d)改善儿童享有安全饮用水、公共和个人卫生设施以及受保护环境的机会,改善获得粮食的机会、粮食的供应和可负担性,并考虑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援助。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施行了免费中小学教育,为小学发放的学校补助金增加了300%,通过低成本社区中心扩大了儿童早期发展的覆盖范围,为弱势儿童提供了中学寄宿费助学金,以及为补贴学费向学校提供了补偿性拨款,通过这一拨款和家长教师协会的捐款实现了免费的中学教育。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少女怀孕、童婚、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以及贫穷导致辍学率,特别是女童辍学率居高不下;

(b)男童和女童的中小学入学率和在学率存在差异,农村地区尤为如此;

(c)基础设施有限,教育质量差,基本识字和计算能力水平低;

(d)据报告,教师在学校实施性虐待;

(e)疫情对受教育机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影响;

(f)获得学前教育以及质量和费用方面的差异,对长期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的预算支持不足。

38.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5、4.6和4.a, 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所有积极的改革,即小学教育的学校补贴、弱势儿童中学教育助学金、通过低成本社区中心扩大儿童早期发展的覆盖范围,以及扩大免费中学教育的覆盖范围;

(b)加强对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的支持和援助,让她们能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包括为此消除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歧视性传统观念;

(c)解决男童和女童在中小学入学率和在学率方面的差距;

(d)加强教育质量和学习成果,包括为此在2023年审查全国教学课程、确保教师的专业发展、确保学校对所有人完全和安全地开放,并配备充足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e)调查学校中的所有性虐待案件,根除有罪不罚现象,并相应地制裁肇事者,确保儿童有可利用、保密、关爱儿童和有效的报告渠道来报告这类侵权行为,并确保他们不会因报告虐待行为而遭到报复;

(f)通过在学校和家庭,特别是为贫困家庭的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确保从疫情的挫折中恢复过来,并加强新的学习方法;

(g)扩大获得适龄、优质、可负担和包容性强的学前教育机会,以满足需求,并加强使用持证的合格社区志愿者,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国家转介机制,并为向移民儿童提供援助制定了关于确定最大利益的准则。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提供替代办法,终止对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有子女家庭的拘留;

(b)确保以多学科方式进行年龄评估,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c)加强国家转介机制并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便向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2019年《就业法》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国家行动计划》,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界定、禁止和消除童工接触危险环境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并确定哪些工作是允许13至15岁儿童从事的轻度工作;

(b)解决农业、手工采矿业和家政服务业大量使用童工的问题和其他形式的童工问题,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入学率和防止辍学;

(c)加强劳动监察机构以及地区和社区的童工问题委员会;

(d)确保停止工作的儿童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对所遭受任何伤害的赔偿,并被纳入教育系统。

街头流浪儿童

41.委员会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街头流浪儿童优先考虑家庭支助服务、重新融入家庭、亲属照料和寄养,而不是将他们转移到收容机构;

(b)收集街头流浪儿童的数据,查明并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源;

买卖、贩运和绑架

42.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儿童成为商业剥削的受害者,包括儿童卖淫方面的性剥削以及酒吧和妓院对女童的性剥削,以及边境地区的贩运儿童行为。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调查、制裁和防止商业剥削,包括儿童卖淫方面的性剥削以及酒吧和妓院对女童的性剥削;

(b)加强对专业人员在识别和转介被贩运儿童受害者方面的培训;

(c)确保向买卖和贩运活动受害儿童提供有效的转介和支助服务。

儿童司法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关于扩大儿童法院和家庭法院管辖权的立法,通过了2021年《法律援助法》,并在2018年制定和试行了《国家转送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专门的儿童法庭和家庭法庭尚未开始运作,司法机构的家庭部门缺少运作所需的必要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b)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仍定为8岁,提议将该年龄提高到14岁的《儿童法》法案尚未获得通过;

(c)《法律援助法》尚未得到充分执行,儿童仍未享有获得免费法律代理服务的保障;

(d)审前和审后程序中过度使用拘留的情况仍然很普遍;

(e)在实践中没有充分利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

(f)在某些情况下,儿童仍与成年人一起被关押。

4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照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使本国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a)加快儿童法院和家庭法院的运作,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派儿童事务专门法官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当培训;

(b)迅速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通过《儿童法》法案,并修订《刑法》;

(c)加快执行《法律援助法》,确保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涉嫌违反刑法、被指控或被认定违反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d)确保仅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e)系统地执行《国家转送方案》,并为此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惩罚;

(f)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确保有关儿童不与成年人一起被关押,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住宿、职业培训以及心理保健和治疗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防法》第14(2)条,禁止招募18岁以下儿童服兵役,不留例外。

K.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e)《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分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广泛传播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有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这些机制合作,以及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赞比亚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月4日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