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厄瓜多尔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0年9月8日和11日举行的第965和第966次会议(CAT/C/SR.965和966)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第四至第六次合并报告(CAT/C/ECU/4-6)。在2010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978和第979次会议(CAT/C/SR.978和979)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厄瓜多尔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答复在提交报告之前收到的问题清单(CAT/C/ECU/Q/4)。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已接受了提交定期报告的新程序,便利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它也感谢缔约国列入了有关资料,说明为回应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CAT/C/ECU/CO/3)中表达的关切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答复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09年5月11日的发函。
4.委员会还赞赏它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坦诚和开放的讨论,以及后者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20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10月20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4月3日)。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审查立法,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并改进《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
厄瓜多尔共和国新《宪法》于2008年10月20日生效,主要在第二章(权利)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总体框架,第11.3条进进一步规定直接和立即适用《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确立的权利和保障。委员会特别欢迎下列条款:
禁止酷刑、强迫失踪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66.3(c)条);
不接受以侵犯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第76.4条);
为人权保护而采纳新的法律程序,比如保护行动(第88条)、人身保护令(第89条)和特别保护措施(第94条);
由司法机构审判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成员(第160条);
设立监察员办公室,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向无力负担律师服务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第191条)。
2006年10月23日第382-S号《官方公报》发布宪法法庭(现为宪法法院)第0002-2005-TC号裁决,宣布强制防范性拘留程序违宪;
2008年7月1日第371号官方公报发布宪法法庭第0042-2007-TC号裁决,宣布《国家安全法》允许军事法院审判紧急状态期间平民行为的第145和第147条违宪;以及2008年12月2日第479号官方公报发布新的宪法法院第001-08-SI-CC号解释性声明,确认在2008年《宪法》生效后撤消以前的军事和警务法院。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修改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2008年5月8日通过《厄瓜多尔难民政策》,努力落实关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84年《卡塔赫纳宣言》以及2004年《墨西哥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承诺;
2006年通过关于制止人口贩运,非法贩运移民,为性工作或其他目的利用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卖淫,儿童色情制品以及腐蚀未成年人行为的国家计划;
批准《刑法改革法案》(第2005-2号法令,2005年6月23日第45号《官方公报》),界定并惩治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犯罪;
2010年6月7日发表真相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公布对主要在1984年和1988年期间厄瓜多尔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结果。
8.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接纳数以万计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大多数是逃离本国武装冲突的哥伦比亚人。缔约国估计现有大约13.5万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处于境内,截至2009年11月26日已经给予45,000多人难民身份。
9.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坚持无限期邀请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自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上一次报告以来,厄瓜多尔已接待了理事会七个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的访问。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犯罪
10.尽管注意到2008年《宪法》第66条第3款(c)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刑法》尚未列入《公约》第1条定义的酷刑犯罪(第1和4条)。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AT/C/ECU/CO/3,第14段),即缔约国应确保在国内法中将酷刑定为罪行,并应采纳一个包含《公约》第1条所载全部要素的酷刑定义。缔约国还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参照这些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施加适当的惩罚。
正当程序保障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宪法》第77条的规定确保遵守正当程序。缔约国采纳的规则包括所有被拘留者有权立即获得律师和接受体检、与一名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任何人联系、在被捕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法定的时间内接受审理。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在报告中说(第85段)“被捕者在被送往监狱或警方囚室之前,经过国家警察或检察官办公室主管的卫生诊所当值医生或其代班医生的检查”。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代表团说独立法医专家短缺(第2和11条)。
缔约国应保证警方拘留的人有权得到独立的体检。
保护法医和其他人权维护者
12.委员会感到震惊并最强烈地谴责2010年7月6日谋杀专门调查酷刑和即审即决案件的法医专家Germán Antonio Ramírez医生的事件。据报道,Germán Antonio Ramírez医生在记录Quevedo社会康复中心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后受到威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充分保护全国法医专家网络的成员以及所有在厄瓜多尔从事制止酷刑和有罪不罚现象的人权维护者(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
一旦案件审理情况公开,立即将Germán Antonio Ramírez医生谋杀案调查结果通报委员会;
启动一个方案,保护那些通过自己的调查能够揭露酷刑和虐待指控案件事实的专业人员。
不驱回与享有公正和迅速的庇护程序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适当处理本国境内大量的人需要国际保护的情况(见上文第8段)。它特别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比如扩展登记,为最偏远边境地区的成千上万哥伦比亚人快速确定难民地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8年12月3日第1471号行政令规定,哥伦比亚公民如果进入厄瓜多尔领土,必须提交由隶属于哥伦比亚政府行政部门的情报机构—国家安全部—颁发的行为良好或“犯罪纪录”证书。监察员办公室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已经指出这一规定有歧视性,并且经2009年1月7日1522号法令进行了部分修订,从规定中排除未成年人、厄瓜多尔法律承认的难民、机组人员、政府或地方当局、外交官和国际组织的成员。委员会认为,强制寻求庇护者遵守这一规定,将使许多需要国际保护的安全受到威胁(第3条)。
考虑到近年来寻求庇护者在厄瓜多尔大量增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确认和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审查有关庇护和移民的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准则和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原则。缔约国应考虑不再要求申请庇护时提交“犯罪记录”;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有关难民权利的不驱回和保密原则。
虐待和驱回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14.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与哥伦比亚接壤的北部边界局势由于这一邻国的国内冲突和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存在而恶化,缔约国因此加强了该地区的军事部署。虽然理解缔约国为维护边境省份的治安而面对的严重困难,但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有报告称,非法武装团体以及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安全部队成员持续虐待和侵犯平民,特别是哥伦比亚籍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第1-3、10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与哥伦比亚接壤的边境省份平民,包括在其管辖下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身安全;
确保调查这一地区的谋杀和虐待行为,并且将这些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继续对缔约国的武装和安全部队成员进行人权、庇护和移民问题的强制性在职培训,并优先培训那些正在或将在边境地区服役的警察和军人;
定期审查为缔约国武装和安全部队成员编写的《人权和人口流动问题指南》的内容。
15.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收到大量材料指称国家安全部队和厄瓜多尔武装部队成员对女性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虐待和性侵犯。委员会获悉,大部分是哥伦比亚籍的妇女和女童在驱逐威胁下遭到性侵犯或被迫发生性关系。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最近的案件:2010年6月对哥伦比亚寻求庇护者的遣返以及2010年10月在上诉裁决作出前对另一人的即决驱逐(第1-4和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彻底调查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尤其是妇女和女童的虐待行为;
确保这种行为不会逃避惩罚,并确定适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下的人在庇护程序的所有阶段得到公平对待,特别是让他们得到关于驱逐、遣返或押解出境决定的有效、公正和独立审查;
确保警务专员(省警察当局)和省移民警务首长遵守和正确适用有关驱逐出境程序的规则,否则予以适当处罚;
采取立法或其他必要措施,以促进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社会融合;
加强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哥伦比亚的冲突和到厄瓜多尔寻求避难者的情况,并采取可有助于消除歧视或排外态度的宣传措施。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第181段),在299份指称虐待、酷刑或人身攻击并于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请其注意的投诉中,国家警署内务股似乎仅向普通法院和警务法院提交了59份。此外,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指出(第164-166段),2003年和2008年之间“只有两起侵犯个人自由和酷刑罪的审判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本年度只有五份关于缔约国监狱系统中虐待的具体投诉,并且都涉及少年犯中心。委员会认为,这些数据不符合其他来源获得的有关酷刑和虐待被剥夺自由者案件的一贯报告和大量文件。同时,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内政部于2010年6月9日发布第1435号部长决定,责成内务机关:“即使调查的最后程序期限已过,但所有已经封存的、未经适当调查的和/或发现了可能反映警察部门成员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新因素的侵犯人权案件,应重新立案并提交有关当局”(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对酷刑或虐待的投诉作出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特别是应由一个独立于警方的机构负责这类调查;
审查为被羁押者设立的内部投诉制度的有效性,并考虑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建立一个独立的投诉制度;
及时审判据称酷刑或虐待行为肇事者,如果认定其有罪,判处与其行为严重性相当的刑罚;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并侧重努力使他们尽可能充分地康复。
真相委员会
1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真相委员会的最后报告(见第7段(d)段),尤其是调查1984年至2008年之间在厄瓜多尔发生的118起侵犯人权案件后作出的结论和建议;其中有些案件是集体性的,涉及总计456名获承认的受害者。最后报告确认,269人被非法剥夺自由、365人遭受酷刑、86名遭受性攻击、17人遭受强迫失踪、68人被即审即决,以及26人是“谋杀未遂”的受害者。2010年6月8日,在监察员的支持下并根据2007年5月3日第305号行政法令第6条的规定,真相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其建议的后续行动机制,在法案中规定“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确保起诉1983年10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厄瓜多尔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和反人道罪”。委员会还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审判的先行步骤,对真相委员会调查的118起案件行使管辖权(第2、4、12、14和16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以下完整资料:
对真相委员会最后报告中关于道歉、归还、康复、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的的115项建议的回应措施;
国民大会司法和国家建制委员会审查真相委员会提出的赔偿受害者法案的结果及随后为通过有关法案而开展的程序;
根据真相委员会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可能开展的任何调查和刑事审判的结果,包括量刑。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危害未成年人的虐待和性暴力问题
18.委员会最深切关注的是不断收到大量报告,反映厄瓜多尔教育机构中危害未成年人的虐待和性暴力问题的规模。尽管注意到存在着一项消除教育机构中性犯罪的计划,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的机构性对策,并认为这是受害者往往不愿报案的一个原因。委员会特别关注地获悉,在一些案件中,据称有受害者指认教学人员是侵犯者。在这方面,委员会正在密切关注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审议了原告指称《美洲人权公约》第4、5、8、19、24和25条被违反的申诉后,于2008年10月17日受理Paola Guzmán诉厄瓜多尔案(第76/18号报告)的进程。委员会还关注体罚在家庭中是合法的现象(第1、2、4和16条)。
鉴于有关行为的严重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以消除学校中未成年人遭受的虐待和性暴力;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审判和惩罚这类肇事者;
提供资源,用以消除教育机构中持续存在的未成年人遭受虐待和性暴力的现象;
在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中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投诉机制;
加强就此问题对教学人员的宣传和在职培训方案;
保证受害者充分享有专业的计划生育和性病防治卫生服务。此外,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的充分康复;
建立一个协商机制,请民间社会包括家长协会参加;
明确禁止家中体罚儿童。
私刑和农民自卫网行动
19.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明确表示厄瓜多尔政府不鼓励或支持“农民自卫网”活动,但委员会关注有报告称,这种自卫网在维护农村地区治安方面很活跃,并且一些成员犯有虐待行为。它谴责最近在皮钦查、洛斯里奥斯、瓜亚斯、阿苏艾、科托帕希和钦博拉索等省的私刑现象(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农村地区的平民安全,确保国家安全部队和机构驻守全国各地;
确保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土著司法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正在编写一份关于土著司法与普通司法系统之间合作与协调的法律草案,在第4条和19条中规定了合宪问题审查原则。但它仍然关注的是,定期报告和缔约国代表团的答复都没有充分说明如何解决两个系统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第2和16条)。
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普通司法系统与土著司法系统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保证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培训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的关于培训国家警员的计划(第82至88段),但遗憾的是基本上没有资料说明这些计划的评估情况及其对于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效果。缔约国在报告中(第206段)说,人权工作计划评估、后续行动和调整常设委员会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从2007年2月至2008年开展了一个关于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项目。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这是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的一个项目,由暴力行为受害者整体康复基金会策划和操作、欧洲联盟提供资金,并得到常设委员会的支持(第10条)。
缔约国应:
继续提供培训课程,以确保所有公务员,特别是警察部队成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事务人员都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不容忍[不法行为],明确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评估酷刑和虐待问题培训计划与教育的效果和影响;
继续支持关于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羁押条件
22.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提供资料称,被羁押者数量显著减少,并且采取步骤处理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特别是随着《量刑法》的改革而采用新的囚犯受益计算制度。它注意到,2008年对2,228名因拥有少量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被羁押的人以及13名患有绝症的在押者给予缓刑。委员会还注意到,2006年以来已增加预算,用于建造、扩建和装备监狱和收押设施。但委员会关注的是,主要因为案件处理缓慢,大多数拘留设施的在押人数太多,并再次表示关切不断有报告反映健康和卫生条件差、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健服务不足以及饮用水和食物短缺(第11条)。
缔约国应:
作出更大的努力减少监狱的人满为患问题,特别是采取监禁刑罚的替代方式,以实现18个月内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既定目标;
继续落实计划,以改善和扩大监狱基础设施;
采取措施,在总体上扩大人员编制,特别是增加监狱官员人数;
增加监狱机构的卫生保健资源,确保向在押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免费法律服务
23. 委员会注意到公共辩护服务工作对于减少审前拘留人数的积极影响――2010年8月31日501人。按《宪法》第191条规定,公共辩护服务“应具有等同于检察官办公室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条件”(第2和11条)。
缔约国应向公共辩护服务划拨其实现目标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以扩大其工作范围,并使这一制度更加有效。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24.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9月9日第1317号法令规定司法和人权部负责“协调刑罚、预防措施、临时措施、和解、美洲人权体系和普遍人权体系的建议和决议的执行”。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充分落实和解与美洲人权体系决定方面行动迟缓,并且没有资料说明为人权侵犯行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情况。
缔约国应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
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和详情,说明受害人获得充分补救,包括调查和惩治犯罪者、赔偿和康复的情况。
《任择议定书》和国家预防机制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或指定一个国家机制,以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法律和宪法程序。
缔约国应加快指定国家预防机制,并保证其具备在全国各地独立和有效地履行任务所需的资源。
26.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厄瓜多尔海外部署的武装部队遵守《公约》义务的情况。
27. 敦促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回应本文件第12、14、15、18和22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措施。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提交报告准则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遵守条约专要文件的40页篇幅限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统一准则(HRI/GEN.2/Rev.6)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提交核心文件,并遵守对这种核心文件的80页限制。具体条约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缔约国对《公约》所负的提交报告义务。
30.请缔约国最迟于2014年11月19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