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员 姓 名

国 籍

Ibrahim Abdul Aziz AL-SHEDDI先生 *

沙特阿拉伯

Ghalia Mohd Bin Hamad AL-THANI女士*

卡塔尔

Joyce ALUOCH女士*

肯尼亚

Saisuree CHUTIKUL女士*

泰 国

Luigi CITARELLA先生*

意大利

Jacob Egbert DOEK先生**

荷 兰

Kamel FILALI先生**

阿尔及利亚

Moushira KHATTAB女士**

埃 及

Hatem KOTRANE先生**

突尼斯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先生**

德 国

Yanghee LEE女士*

大韩民国

Norberto LIWSKI先生**

阿根廷

Rosa Maria ORTIZ女士**

巴拉圭

Awa N’Deye OUEDRAOGO女士 **

布基纳法索

Marilia SARDENBERG女士*

巴 西

Lucy SMITH女士*

挪 威

Marjorie TAYLOR女士**

牙买加

Nevena VUCKOVIC‑SAHOVIC女士*

塞尔维亚和黑山

附件二

儿童权利委员会

“无父母照料的儿童”一般性讨论日

讨论纲要

1. 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75条,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定期举行一般性讨论日,用一天的时间专门讨论《公约》的某一具体条款或某一儿童权利主题。

2. 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决定下一次讨论日将以“无父母照料的儿童问题”为专题,讨论将在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期间于2005年9月16日星期五在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3. 一般性讨论日的目的是促进对《公约》所涉特定专题的内容和意义加深认识。讨论是公开的。将邀请各国政府、联合国人权机制以及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参加讨论。

背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无父母亲照料的儿童问题

4. 《公约》通篇都在强调家庭在儿童生活中的重要性。序言中提出了这个问题,指出“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的责任……”,以及“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关爱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

5. 《儿童权利公约》载有若干条款,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支持家庭的作用,并有义务仅只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使儿童离开父母的照料。第5条呼吁缔约国尊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10条鼓励采取措施,促进家庭团聚,保证儿童与分离的父母双方经常保持联系。第18条概述了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均负有责任,并要求缔约国在父母履行扶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协助。第27条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首要经济责任,在需要的情况下,缔约国也有义务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最后,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预防违背儿童的意愿使其与父母分离,除非在诸如虐待或忽视的情况下,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确有必要这样做,并规定了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同一条款还规定,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有关方面在涉及分离问题的所有法律程序中均应参加并阐明自己的意见。

6.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确保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父母亲照料的所有儿童都能得到适当的替代照顾。第20条专门论述这一专题,阐述国家为这类情况提供其他方式照顾的义务。国家应为所有负责照料儿童的机构和服务部门制定标准,包括私营商业性或非赢利提供者主办的机构和服务部门(第3条)。被安置在家庭以外照料环境中的儿童也有权按照第25条的规定获得对所受安置的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7. 尽管《公约》详尽地阐明了这一专题,并有某些补充性文书对所涉领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一项决定,要求拟定《联合国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的保护准则》。委员会意识到需要拟订这些标准是因为目前有大量儿童因各种原因,包括武装冲突、暴力、贫困、残疾、艾滋病以及家庭和社会解体而沦为孤儿或者与父母分离,预计这一数字仍会增加;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时,经常注意到通过非正式或正式寄养为儿童提供照料,包括亲属照料和收养或养育所的照料往往困难重重,因此不断建议加强并定期监测其他方式的照料措施;认识到各国在履行提供其他方式的适当照料的义务方面可遵循的明确准则仍然不完整,并且有限。

一般性讨论日的方式和目标

8. 就“无父母亲照料的儿童问题”举行一般性讨论日的决定起因于同样一些关切事项,其目的是推进拟议准则的同一首要目标,即改进在此项专题方面《公约》的执行情况。因此,这一讨论应该针对缔约国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以从讨论日汇聚的各种伙伴的意见和经验中受益。鉴于委员会迄今为止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工作中提出的关切事项和积累的经验,建议将本届会议与会者分为两个工作组。

9. 一般性讨论日将重点查明确保尊重儿童权利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特别针对所讨论的每一个问题,期待与会者将考虑:

在儿童与父母分离之前、期间和以后的时间里,何种法律框架最有可能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障?

可以提出何种家庭支助和其他方式的照料政策来帮助防止和减少分离情况,并确保最恰当地利用其他方式的替代性照料?

存在何种机会,可增强儿童参与使其享有家庭安全的措施,以及涉及其照料,包括与分离、替代性照料安置以及团聚有关的决定?

工作组1:国家在防止和管理分离问题中的作用

10. 讨论无父母亲照料的儿童问题往往把已经与父母亲分离的儿童作为出发点。然而,《公约》明确规定父母照料子女的义务以及国家在法律上和其他方面支持父母履行这项职责的义务。该工作组将讨论各国采用或可以采用何种具体措施支持这项职能,并协助进一步澄清使儿童脱离父母照料的条件。

11. 缔约国可以采取若干措施支持父母履行其养育责任。这些措施除其他外,有家庭救济补贴、儿童保育设施、养育教育以及包括支助养育残疾儿童家庭在内的社区援助方案。与会者将讨论下列问题:

在防止分离的问题上,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些措施是有效的?尽管提供了这类服务,仍存在与父母分离的儿童比例偏高的情况从中可以汲取什么教训?

国家可以或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支助负有养育子女责任的家庭并防止儿童与其父母不必要的分离?是否还存在不恰当的措施,即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或不符合《公约》条款规定的措施?

各国利用或可以利用哪些法律和其他机制来协助因移徙和武装冲突或难民状况而离散的家庭团聚?

12. 使儿童脱离父母照料的决定或许是国家从儿童的利益出发可作出的最重大决定之一。应该极为小心谨慎地作出这类决定,并认真权衡儿童的最大利益,把它作为主要决定因素。然而,国家在这方面的行动范围各异,有些国家极少采取行动,其他国家则将合法脱离的定义扩大,除了将虐待和剥削作为证据以外,还将贫困也包括在内。

就脱离问题作出决定时应该采用何种标准?

什么程序对作出脱离决定最为恰当?儿童本人应该怎样参与作出决定或表明意见?

在作出脱离应是暂时还是永久性的决定时应该考虑什么因素?

工作组2:解决家庭以外儿童照料方面的难题

13. 缔约国在为的确需要这种照料的儿童提供适当照料方面面临诸多难题,讨论日不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建立适当的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真正需要照料的儿童进入这一体系,并提供寄养照顾,真正满足儿童获得安全和有利的家庭环境的需要,这仅只是缔约国在努力履行《公约》第20条义务时的主要任务中的两个例子。因此,工作组并不要全面讨论这一广泛领域,而是要审查有争议的问题――例如提供养育所照料――或鉴于各国要应付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或)武装冲突问题,因而似乎成为最迫切和最困难的那些问题。

14. 第20条在列举可以采用的照料办法时最后才提到把儿童交由养育机构照管的办法,这常被理解为意指应把这类照料办法作为最后的手段。的确,大量科学证据显示,人们一般也认为,长期交由养育机构照管对儿童的发育具有潜在破坏性影响,幼小时即被交由养育机构照管或童年大部分时间是在养育机构度过的儿童尤其如此。然而,也有人认为,一些儿童、特别是交由养育机构照管时年龄已较大的儿童,至少在某段时间里实际上并不想处于家庭环境中。在这方面将审议的问题如下:

需要确立何种条件/保障,以确保交由养育机构照管的决定符合儿童的权利?

为了确保恰当使用养育所照料、使其对有关儿童产生正面(或建设性?)影响,需要推行什么制度、监测机制和最低标准?

存在哪些机会,有助于使儿童不仅更多地参与决策进程,而且作为养育机构照管环境中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更多的参与?

15. 需要其他替代性照料的大部分儿童往往是由于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等临时性紧急情况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更加长期性的情况而成为孤儿或与其父母离散的儿童。许多这类儿童生活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建立起完善制度,解决儿童对其他方式照料的需要。这一欠缺常常由儿童所在社区安排非正式寄养照料或由包括发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信仰组织在内的外部伙伴解决,这些组织会对寄养和/或养育所照料安排提供支助。这方面的有关问题包括:

国家在管理这类照料中起什么作用?

包括亲属照料在内的非正式寄养照料是提供这类照料的主要机制,可以何种方式更好地予以支持?如何监测这类照料形式中儿童的福利与安全?

参加一般性讨论日

16. 一般性讨论日是公开会议,欢迎各国政府代表、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包括土著组织和青年团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专家个人参加。会议将在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期间于2005年9月16日星期五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

17. 讨论日的形式是为了方便与会者进行坦率和公开的对话。因此,委员会请与会者避免在讨论日作正式发言。委员会欢迎在上述框架内就所提到的问题和专题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特别有兴趣收到有关上述四个分主题的最佳作法和儿童参与的资料。文字材料应以电子方式于2005年7月1日前寄至:

CRCgeneraldiscussion@ohchr.org

Secretariat,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18. 关于提交材料和登记的更详细说明,请参看刊登在委员会网页中的有关指南:http://www.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iscussion.ht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