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毛里求斯

1.2006年8月11日,委员会第745和746次会议(见CEDAW/C/SR.745和746)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AR/Q/5;毛里求斯的答复载于CEDAW/C/ MAR/Q/5/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但是报告的提交已经逾期,也没有提到原先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的提问作出口头陈述和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一个由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家庭福利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撤回在加入《公约》时对第十一条第1(b)和(d)款和第十六条第1(g)款提出的保留。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2年10月29日缔约国接受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延长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

积极方面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而对各项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并采取了立法措施,包括颁布了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性别歧视法》(2002年)、将基于性别的歧视列歧视定义的1997年《免受家庭暴力法》(2004年修正)、将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年龄提高到16岁的《教育法》(2005年修正)、和列入了禁止因性别而歧视的《宪法》第16条第3款修正案(1995年)。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妇女就业困难,为此设立了一个增强权能基金,为建造社会住房和小企业家创业提供土地,为失业妇女开展培训和再培训方案,以此进一步增强弱势群体的经济能力。

8.委员会欣见设立了向贫穷妇女提供经济资源的弱势群体社会融合信托基金,启动了小额信贷和微型企业计划,使妇女能够自给自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各项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尽管缔约国于1984年加入《公约》,但却没有将《公约》的全部规定均纳入国内法。更主要的是,由于没有充分纳入,《公约》条款在毛里求斯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11.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纳入《公约》的进程,使《公约》能够在国内法律系统中完全适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构成部分,以便牢固形成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12.关于《宪法》第16条(4)、(c)款的人身法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包括在收养、结婚、离婚、丧葬、死亡后财产继承方面,仍然保留禁止歧视规定的例外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与有关宗教界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废除《宪法》第16条(4)、(c)款人身法关于保护免于歧视的条款中的例外条款,使其符合《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家《宪法》或正在起草的《平等机会法》等其他适当国家立法中列入与《公约》第二(a)条相符的男女平等权利条款。

14.《性别歧视法》颁布至今已有四年,缔约国仍未开始实施该法第9条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影响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的规定,毫不拖延地有效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各个领域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质上的平等。它建议缔约国在即将提出的《平等机会法》中列入一项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尤其关于妇女参与决策、有机会获得教育和经济机会的条款,并在法律获通过后密切监测其实施。

16.委员会意识到,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男子是伙伴”方案,提高了男女对健康问题、家庭福利和增强妇女权能的了解和认识,但是委员会对始终存在的父权制和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坚持这种态度和观念的人认为,养家主要靠男子,妇女的主要责任仍然是家务。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改变广泛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这方面的努力应包括以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为对象,全面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消除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广告没有性别歧视、职业的分类不分性别、加强教育工作者的敏感认识、消除教科书中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认真监督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采取了各种法律行动和其他举措,但是对妇女受到暴力侵犯的问题依然严重,以及缔约国没有足够的收容所来收容被殴打的妇女及其子女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表示关切。

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暴力侵犯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和不容许所有这类暴力的认识。呼吁缔约国针对广大公众加强预防工作和提高认识措施,并增加被殴打的妇女及其子女栖身的收容所。委员会请缔约国颁布立法,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行为,将未经妻子同意作为对这种强奸定义的基础。它还敦请缔约国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措施有实效。

20.委员会关切地看到,缺乏资料说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程度以及没有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全面法律或系统的措施。委员会还对卖淫现象的普遍,包括10岁女童卖淫,以及这一现象在旅游业的普遍程度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现行立法中嫖客不受起诉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尽管已在努力消除这一现象,例如为旅馆工作人员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社区进行了工作和邻里守望计划,仍存在让妇女卖淫从中营利现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与该区域国家合作,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行为。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对卖淫问题采取综合方法,包括制定立法,制裁嫖客,特别是向妇女和女孩提供使她们不再卖淫的其他教育和经济手段,包括开展增强妇女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处理旅游业与卖淫之间的联系,包括对娼妓的需求问题。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起诉和惩罚剥削卖淫者的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让妇女卖淫从中营利和贩卖妇女的全面资料和数据,以及为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它还要求得到有关剥削卖淫者的人和人贩子受到起诉和被定罪的数目的统计资料。它又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为被贩卖者采取支助措施的资料。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口头表示要致力于实现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将妇女参与决策和政治生活的人数提高到30%的目标,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很多方面,妇女参与的人数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在包括议会议员、市议员、村议员、市长、地区委员会主任、国营企业的公司或外交事务等决策职务中,妇女任职人数极少,甚至没有妇女担任这些职务。委员会还对妇女参与民营部门决策的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设定具体的数字目标和时间表,加速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民选和任命机构,包括国际机构的任职人数。它敦请缔约国推动使全社会都认识妇女参与社会上各阶层决策进程的重要性。它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民营部门组织决策一级的人数。它呼吁缔约国系统地监督这些措施的成效,以确保所述目标能够实现。

24.委员会对妇女的文盲率以及城市和农村妇女这方面的差异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在不是男、女生同校的学校中,传统上给男、女生选择的科目一贯存在歧视,结果影响妇女从事专业的机会。

25.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将降低妇女文盲率,特别是降低农村地区妇女的文盲率作为一个高度优先事项。建议积极鼓励为妇女提供多种教育和专业的选择。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向女子学校提供与男子学校同样的设施和资源。它鼓励缔约国研究已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确保已设定的目标得以实现。

26.委员会对妇女就业状况不稳定表示关切。它还对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低工资、无技能劳动部门,以及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只有前三胎可享有带薪产假,并且不提供陪产假。

27.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并为不同群体的失业妇女提供特别培训和再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缩小和弥合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将产假福利扩大到妇女的每一次生育,并鼓励缔约国规定父亲和双亲中一方的陪产假。

28.委员会尤其关切,人权委员会性别歧视问题司对劳工法的实施不力,该处显然倾向于调解,而不是将不遵守《性别歧视法》的案件提交检察院长办公室进行起诉。

29.委员会建议性别歧视处确保将严重违反《性别歧视法》的案件提交起诉。

30.委员会对少女怀孕人数上升及怀孕对女孩的健康和教育所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在任何情况下堕胎均为刑事罪行为表示关切。它还对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的上升表示关切。

31.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紧向妇女和女孩提供计划生育资料和服务,特别是关于生殖保健和廉价避孕方法的资料和服务,以男女孩为对象,广泛推动性教育,对预防少女怀孕予以特别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复核有关意外怀孕人工流产的法律,并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行此种复核。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卫生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复核该国允许人工流产的那些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向妇女提供得到优质服务的机会,以控制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并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全面执行《防治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以便减少妇女的感染率。

32.委员会对妇女必须求助几个法院才能解决离婚案和其他相关补偿的案表示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自1995年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最初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起,关于设立一个家庭法院处理这类事项的问题就一直被列在国家议程上。

33.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一个具体时限内,加快设立一个授权处理与结婚和离婚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家庭法院。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宣布已经启动批准于2001年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鼓励缔约国加速完成这一进程。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3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的遵守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毛里求斯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8.委员会请毛里求斯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毛里求斯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于2005年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2009年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于2009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