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关于摩洛哥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21和22日举行的第1892次和第1894次会议(CEDAW/C/SR.1892和CEDAW/C/SR.1894)上审议了摩洛哥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5-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AR/Q/5-6号文件,摩洛哥的答复载于CEDAW/C/MAR/RQ/5-6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五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推迟六年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就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团结、社会融入和家庭事务部长Aawatif Hayar率领,成员包括以下机构的代表:政府首脑,内政部,外交、非洲合作与海外侨民事务部,司法部,国民教育、学前教育与体育部,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经济包容、小企业、就业和技能部,青年、文化和通信部,经济和财政部,政府负责数字转型与行政改革的大臣级代表,公共事务部主席团,部际人权代表团,规划事务高级专员署,视听通信高级管理局,农业、海洋渔业、农村发展与水域和森林部,旅游、手工业与社会团结经济部,国家安全总局,皇家宪兵队,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以及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新《宪法》,于2011年7月通过;

(b)关于社会保障的第9-21号法,于2021年3月通过;

(c)第19-20号法,修改并完善与公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第17-95号法律,并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女性的强制性配额,于2021年7月通过;

(d)关于男女家政工人工作和就业条件的第19-12号法,于2016年8月通过;

(e)关于改革公共机构和企业的第50-21号法,于2021年7月通过;

(f)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03-13号法,于2018年3月通过;

(g)关于设立性别均等和反歧视管理局的第79-14号法,于2017年12月通过;

(h)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27-14号法,于2016年8月通过;关于第27-14号法第7条的第2.17.740号实施令,该法令设立了国家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的协调措施委员会,于2018年7月通过;

(i)第83-13号法,于2015年8月通过,补充关于视听传播的第77-03号法,目的是促进性别平等文化,打击性别歧视,防止广告中出现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j)关于新闻出版的第88-13号法,于2016年8月通过;

(k)关于金融的第130-13号组织法,于2015年6月通过;

(l)第04-21号、第05-21号、第06-21号和第07-21号监管法,于2021年4月通过,规定了妇女政治代表的比例清单和配额。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制订或设立以下各项:

(a)国家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委员会,2022年6月;

(b)2030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国家战略;

(c)《增强妇女和女童经济权能国家综合方案》(“Maroc-Attamkine”),旨在将妇女就业率提高30%;

(d)绿色一代2020-2030年农业战略;

(e)为2021-2024年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而制定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22年3月;

(f)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协调措施咨询委员会,2019年;

(g)2018-2021年国家行政改革计划,其中包含一项战略,将公共服务部门的性别平等制度化纳入其管理改革部分;

(h)2018-2022年国家民主和人权行动计划;

(i)2017-2021年政府促进平等计划;

(j)2025年健康计划,旨在改善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加强农村地区的初级保健体系;

(k)均等和警惕委员会,2017年;

(l)高等教育部门战略计划和2017-2021年部门行动计划,旨在改善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以实现均等和机会平等;

(m)公共服务部门性别平等制度化国家战略,2016年;

(n)国家广播电视公司于2017年起草的平等宪章,确认尊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o)2015-2017年“我的处境”(“Wadhiyati”)方案,旨在改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前景和就业能力;

(p)国家妇女媒体形象观察站,2014年;

(q)妇女扫盲路线图(2014-2020年);

(r)促进性别反应预算编制英才中心,于2013年设立;

(s)国家广播电视公司于2013年起草的道德操守守则,承诺在其节目和专业实践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

(t)2011-2020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提供更多的计划生育机会。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加入或接受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22年4月22日加入;

(b)《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22年4月22日加入;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于2010年3月31日接受;

(d)《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于2011年4月25日;

(e)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于2011年4月13日批准。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实现摩洛哥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直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努力恢复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通过调整增强妇女和女童经济权能国家方案(“Maroc-Attamkine”)等举措,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对妇女的经济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提高认识举措和课程等措施,以减轻该病毒对农村妇女和女童的影响。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高级规划委员会开展的研究表明COVID-19加剧了就业、家政工作以及获得保健和教育机会方面的性别差距,但没有提供信息说明为减轻COVID-19在其他领域对妇女的影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10.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中的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官方疫后恢复方案和战略;

(c)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保留、声明和《公约任择议定书》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4月22日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4月8日撤销了对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所作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维持其对《公约》关于平等原则的第2条和第15条第4款的声明,但认可缔约国所作解释,即这些声明不再对摩洛哥妇女的状况产生影响,因为国家立法优先。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回其对《公约》第2条和第15条所作的声明,以确保这些条款适用的明确性。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男女平等原则已被纳入该国2011年《宪法》,《刑法》对歧视的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某些法律规定,特别是《刑法》和《家庭法》与2011年《宪法》之间的矛盾,仍然对确保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构成障碍。

1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条和第2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促请缔约国迅速进行全面立法审查,以期修订或废除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所有法律。

妇女诉诸司法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8年9月生效的第103-13号法有助于确保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人享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通过关爱暴力行为妇女受害人国家委员会以及为落实该法第四节而设立的区域和地方委员会提供保护。然而,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有报告称警察对人权,包括妇女权利没有敏感认识,而且,特别是在讲阿马齐格语的农村地区,妇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因为无法获得以她们的语言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在性别暴力案件中,作为受害人的妇女负有举证责任。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设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在人权特别是妇女权方面的能力,包括为此举办关于《公约》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培训并将其作为专业培训的必修组成部分;

(b)用阿拉伯语和阿马齐格语传播信息,特别是向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传播信息,介绍妇女和女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救济的可用机制和程序;

(c)确保本国法院在涉及性别暴力的案件中采用举证责任方面的国际标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纳入部门政策,包括将性别问题纳入部级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7年通过了设立性别均等和反歧视管理局的第79-14号法,并通过了2017-2021年政府促进平等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资料表明,负责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构,即妇女事务、公平和性别平等局,只得到其部级单位预算的5.1%。委员会还关切,性别均等和反歧视管理局以及家庭和儿童咨询委员会尚未组建。委员会进一步关切,有报告称,民间社会没有充分参与2012-2016年政府促进平等计划的制定、监测和评估进程,而且,民间社会对2017-2021年计划制定工作的参与也不充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设立性别均等和反歧视管理局以及家庭和儿童咨询委员会,并为这些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民间社会有意义且充分参与2012-2016年和2017-2021年政府促进平等计划的监测和评价进程,并参与将来任何政府促进平等计划的制定、监测和评价进程。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以促进妇女参政。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仅有限地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就业和医疗保健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进一步加强相关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公约》规定的、而其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参与、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领域,为此设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同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特别是依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决策职位上的平等。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在学校课程和媒体中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依然存在,媒体对妇女作出陈规描述,并且,媒体业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任职人数持续不足。

2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4,第19段),建议缔约国:

(a)消除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消除渗透生活各个领域、导致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和女童行为长期存在的陈旧文化模式和规范;

(b)加大努力,制定和执行全面提高认识方案,以促进社会各阶层更好地理解男女平等,以期根据《公约》第5条(a)项,改变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责任和角色的陈规定型态度和消极文化规范;

(c)继续提高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并将妇女权利教育纳入媒体工作者的专业培训。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103-13号法增加了新条款,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创设了与侵犯隐私有关的新罪名,并加重处罚基于性别的侵犯隐私行为。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议会正在审议一项加强对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保护,特别是针对暴力行为的法律保护的刑法草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刑法》第486条涵盖婚内强奸。然而,委员会对相关报告指称的以下事项表示关切:

(a)妇女可能不愿就性骚扰或其他性暴力行为提出申诉,因为她们害怕被指控违反对婚外性关系实施处罚的《刑法》第490条;

(b)《刑法》第489条使得女同性恋、女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面临刑事制裁风险,这可能导致污名化和暴力事件;

(c)童婚和强迫婚姻继续以“法蒂哈”宗教婚姻的形式存在;

(d)自2009年以来,家庭暴力有所增加,在切实保护受害者隐私和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方面未能足够尽职。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敦促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废除《刑法》第490条,特别是确保性别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人不再面临根据该条受到指控的风险;

(b)采取必要步骤废除《刑法》第489条;

(c)制定政策措施,禁止涉及未成年人的“法蒂哈”宗教婚姻;

(d)为性别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人提供更强有力的支助服务,包括确保暴力行为受害人和幸存者有充分机会可以利用和得到庇护所和心理支助,并为施暴者设立治疗中心,拨付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这些服务的有效运作,并确保从提出申诉到提供支助服务的每一个阶段都尊重性别暴力行为妇女受害人的隐私;

(e)建立一个制度,允许民间社会组织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中作为民事当事方。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对打击贩运人口的认识,包括向法律官员散发保护人口贩运受害人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料,就识别和援助贩运行为受害人为法官、司法人员、警察和国家安全总局工作人员举办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对贩运行为受害人的保护不足,包括没有为贩运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专门的庇护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移民受害人,特别是从撒哈拉以南地区贩运而来的妇女和女童身份识别和登记的资料。

26.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宣传,以确保对移民妇女和女童中从撒哈拉以南地区贩运到该国的受害人进行身份识别和登记;

(b)确保向贩运行为受害人提供适当保护和支助,包括为其具体所需提供服务的庇护所以及医疗、心理社会支助和法律援助。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平等政治和公共代表权,包括制定法律规定,确定妇女在政治、司法和公共行政中的代表权比例清单和配额,建立相关激励制度,促进各政党在立法、区域和地方选举中增加女性候选人席位,并提供财政援助和技术支助以支持公共服务部门的性别多样性。委员会还欢迎在外交和领事使团以及国际组织中任职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作出了这些积极努力,但妇女担任公职的人数,特别是在社区和区域各级,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妇女担任高级公共行政职务的人数仍然很少。

2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4,第25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加大努力,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各级,特别是在社区、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政治和司法代表性;

(b)加大各项措施的力度,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儿童保育服务和育儿假规定,以确保公共职位包括公共行政部门,特别是在决策层的任命实现性别均等。

国籍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9条第2款所作保留。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2017年12月出台了一项法案,对《国籍法》第10条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目的是允许摩洛哥妇女向其外籍配偶授予摩洛哥国籍,就像摩洛哥男子向其外籍妻子授予摩洛哥国籍一样;但迄今为止,该法案尚未获得通过;

(b)缔约国尚未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2017年修订和补充《国籍法》第10条的法案;

(b)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女童教育在缔约国教育制度改革方案和计划中得到优先重视。委员会欣见中小学教育和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女童入学率有所提高。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一份妇女扫盲路线图(2014-2020年)。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

(a)女童辍学现象持续存在,往往是因为怀孕而辍学;

(b)文盲仍然是影响妇女的一个主要问题;

(c)尽管已修订小学教科书,以期对抗陈规定型观念,支持性别平等,但需要对所有级别的教材进行此类修订。

32.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措施,防止辍学,特别是防止农村地区女童辍学,并促进和便利女童重返学校;

(b)继续加大努力,包括通过国家扫盲局的工作,解决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中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问题;

(c)扩大努力以审查所有教育阶段的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成见,描绘男女平等和社会角色的平均分配,并促进性别平等文化。

就业和增强经济权能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表示缔约国主动提供一揽子财政援助,用于支持促进妇女工作权的各种协会开展项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该国正在编写一份关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战略研究报告,为到2030年制定一项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国家综合方案奠定基础。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教育领域的进展尚未转化为就业领域的进展,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度仍然很低;

(b)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仍然存在性别差异;

(c)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获得工作合同、医疗保险或参与养老金制度等社会保障形式的机会都很有限。

3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4,第29段),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a)促进妇女在完成学业后进入正规部门,包括增加可利用和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并实行弹性工作安排,已确保家庭和职业生活平衡;

(b)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

(c)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战略研究成果的最新资料,以便为到2030年制定一项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国家综合方案奠定基础;

(d)采取措施,防止和监测工作场所性骚扰,特别是对年轻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的性骚扰;

(e)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获得社会保障的最新数据,并提供资料说明第2.18.686号令、第2.20.659号令和第2.20.658号令的成效。

保健

35.委员会欣见2010年至2017年期间婴儿和产妇死亡率下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偏远地区人口提供服务的流动医疗单位有所增加,并且,缔约国在全国开展运动,鼓励孕妇利用保健服务监测怀孕和分娩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和地域背景;

(b)青年人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缺乏认识和教育;

(c)尽管对《刑法》第453条进行了修正,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堕胎,但多数堕胎仍然违法,这可能迫使妇女和女童继续寻求非法堕胎,将其健康和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d)如果妇女有精神健康问题,堕胎仍需得到丈夫、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e)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非法堕胎数量的资料。

3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4,第31段),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进一步加大努力,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公平、有效地获得保健服务;

(b)采取步骤,确保青年人可以广泛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包括在学校课程中增加综合的性教育;

(c)考虑修订《刑法》第453条,规定保护妇女健康而需要的堕胎不构成犯罪,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对健康的定义,健康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福祉三方面;

(d)制定措施,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无须丈夫、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内实施的非法堕胎数量。

农村妇女和女童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农村地区的状况并对这些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产生积极影响而采取的举措,包括改善农村地区用水和用电状况的国家方案,以及扩大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服务范围,包括提供营养、庇护所、支助课程、夏令营、文化和体育活动以及心理支助服务,以促进农村地区女童接受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缔约国的扫盲方案以农村妇女为重点,但农村地区妇女的文盲率仍然很高,而且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缺乏医疗保健服务。

3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同时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4,第33段),建议缔约国:

(a)查明农村妇女扫盲方案的差距并相应地修订这些方案;

(b)继续加强各项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受教育和使用保健设施方面。

婚姻和妇女财产权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废除《家庭法》第20条,目的是取消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鼓励司法部门将18岁以下结婚作为例外情况,而不是常规做法,并提高对早婚风险的认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一夫多妻制婚姻只占缔约国婚姻总数的一小部分,妻子可以在婚约中表明她不接受一夫多妻制婚姻。关于财产权,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民主和人权行动计划设想重新起草法律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部分。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

(a)根据现行立法,没有规定低于一定年龄则婚姻无法得到司法当局批准的最低法定年龄;

(b)法律不禁止多配偶制,自由和知情同意原则并不总能适用于婚约的终止,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妻子不接受丈夫与另一名妇女结婚的决定,则以不和为由自动启动离婚诉讼;

(c)未婚母亲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及其子女的权利时,有可能因发生婚外性关系而受到起诉;

(d)立法中仍然存在某些歧视性规定,影响到妇女在婚姻、离婚、子女监护及继承期间获得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40.委员会依循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同时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4,第39段),建议缔约国:

(a)立即废除《家庭法》第20条,不再允许最低结婚年龄存在例外;

(b)取消多配偶制,并确保自由和知情同意原则也适用于婚约的终止;

(c)承认未婚母亲有权维护自己及其子女的权利,而不必担心受到任何形式的刑事起诉和污名;

(d)根据《公约》第16条第1款(h)项,颁布法律规定,确保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

(e)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协商,毫不拖延地修订所有剩余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与离婚、子女监护权和继承权有关的条款。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4(e)和40(a)、(c)和(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7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