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DAW/C/MUS/CO/6-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毛里求斯

1. 2011年10月7日,委员会第1004次第1005次审议了毛里求斯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MAR/6-7和Corr.1)(见CEDAW/C/SR.1004和100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US/Q/6-7,毛里求斯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MUS/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合并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内容详实,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并顾及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但是对于《公约》所涉的某些方面,报告未能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缺乏有关妇女状况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尤其是关于女童失学的问题以及人口贩运的妇女受害者问题。委员会表示赞赏对委员会在其会前工作组会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详尽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多数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高级别的代表团,由毛里求斯的性别平等、儿童成长和家庭福利部部长率领。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团长的口头发言,发言概述了缔约国内最近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的进步和存在的挑战。委员会赞赏在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所展开的建设性对话,同时注意到有些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10月31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2月1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通过了一些旨在制止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问题的新的法律,其中包括于2009年由议会通过的《打击人口贩运法》,其中尤其包含了人口贩运受害者返回祖国、将人口贩运受害者送回毛里求斯以及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规定,以及2008年由议会通过的《就业权利法》,对所有境况的妇女规定了偿付产假的津贴,并为所有已婚男性工人规定了连续5天工作日的父亲产假。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所通过的各项政策和计划,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是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例如于2008年3月推出了“国家性别政策框架”,而家庭福利和保护、打击家庭暴力股于2007年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

7.委员会注意到在2010年大选中选入议会的女性人数稍有增加。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审议上次报告时女性法官和地方法官比例占56%,而自此以来,女性在司法机关系统内的人数也有所增加。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和女童接受保健服务的机会所作的努力,并赞赏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了《艾滋病毒法》。

9.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已通过各种措施来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例如通过“妇女赋权方案”项目而为妇女提供的持续培训课程;国家薪酬管理局2008年对规定所作的修改,取消了农田耕作和果园工人以及畜牧业工作人员的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指出的建议需要缔约国在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阶段里加以优先的重视。据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执行工作中尤其注重这些方面,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其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全国大会上向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提交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区域层面上向市政厅和乡村理事会提交,以及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从而确保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的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方面具有主要的责任,并且对此需要尤其面对责任的追究,但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公约》对国家机构的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适当时鼓励全国大会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以及在根据《公约》开展政府的下一次报告进程中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显著地位

12.尽管缔约国作了努力,将《公约》的原则纳入本国法律,而且该国有意对《宪法》进行审查,但委员会重申在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关切,就是并非《公约》的所有条款都已经纳入了本国法律,而尤其是,如果不将其纳入本国法律,《公约》的条款将无法在缔约国的法庭实施。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确定的时间范围里加速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使之能够充分地在本国法律体制中加以执行。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约》及相关的本国法律成为训练法官、律师和公审人员的一项内容,以期使之能直接地执行《公约》的条款,并根据《公约》来诠释本国法律规定,从而坚定地树立一种支持妇女的平等地位和不受歧视的法律文化。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4.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前结论性意见中所表达的关注,即在毛里求斯的《宪法》第16(4)(c)款中就个人地位法(包括领养、婚姻、离婚、埋葬和死亡后的财产转移事宜)保持了对禁止歧视规定的豁免,这一点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四条。委员会并关注,旨在使《宪法》与《公约》相一致而开展的法律审查没有按所希望的步伐取得进展。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撤消《宪法》中歧视妇女的第16(4)(c)款,并使《宪法》符合《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委员会并建议,在这些措施中纳入重新开展与宗教界的有的放矢的对话,同时对此确保对话双方女性的参与,并开展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教育运动,以期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中、以及在不同阶层各自的代表中间普遍存在的父权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2010-2015年政府方案》的规定,加速对《宪法》的审查,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最新的进展情况。

临时特别措施

16.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通过使用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妇女与男子之间实质性平等而感到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到,《2008年均等机会法》一经公布,将取代《2002年性别歧视法》,而前者并不包含有关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在《公约》所涉及、而妇女的代表性不足或妇女处于弱势的领域里采取临时特别措施采取特别措施;

使议会议员和政府官员进一步认识到临时特别措施的必要性;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综合的资料,说明就《公约》不同条款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在颁布2008年《均等机会法》以前,在该项法律中以及在其他相应的法律中纳入一项特别的条款,明确无误地指出,旨在实现妇女与男子之间实质上的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不应当被认为具有歧视性。

陈旧观念和文化习俗

1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使人们关于传统的性别角色的陈旧观念有进一步认识而采取了措施,并且通过了2008年《性别问题国家政策框架》,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深切关注:歧视性的文化规范、习俗以及父权态度和对于妇女与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持续存在,根据这种观念,总体而言男子仍然被认为是养家糊口的主要依靠,妇女被认为主要负责养育子女、操持家务。委员会还关注到该国缺乏审查和监督缔约国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机制,借以评估措施的实效。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到,缔约国自上一次报告审议以来未能充分地接纳媒体来加速对于性别平等的社会结构方面的转变。

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加紧努力,改变家庭和社会对性别角色的传统观念;

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消除基于性别的陈旧观念;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性别问题国家政策框架》得到有效推行,密切监督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其方式可包括建立监督机制;

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在推行《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说明的方式包括介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政策影响和结果的综合评估;

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加速当前社会上对性别角色认识的转变,方式包括开展媒体宣传运动,规定经常讨论性别问题的最低广播时间;

按部就班地完整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已产生的实效,以期确保所确认的目标得以实现,并就此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为打击家庭暴力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包括2007年和2011年修订了《保护免遭家庭暴力法》,2007年11月启动了《全国打击家庭暴力计划》,以及设立了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但同时,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仍然是缔约国的一个严重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收容所数量不多,而且只有三分之一的收容所是由部级机构经营运作的。

21.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此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5,第18和19段),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CAT/C/MUS/CO/3,第16段)和人权理事会就毛里求斯的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提出的建议(A/HRC/11/28,第25-28段),敦促缔约国:

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将消除并终止缔约国内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定为优先事项;

加紧努力,修建更多收容所;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替代的安全居住环境;提供关于2011年内阁决定结果的信息,该决定确认缔约国将在下个报告期内将收容所数量增加到九个;

加大力度,支持向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援助和住所的非政府组织,在政府预算中划拨更大比例的款额,支持这些非政府组织;以及

加紧努力设置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便确保根据《打击暴力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行之有效,并就此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

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工作,但是对家庭暴力案件报案率低仍然表示关切,在这类案件中,妇女往往默默承受,有时甚至因为家庭和社会压力而成为替罪羊。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1997年《保护免遭家庭暴力法》及其2007年和2011年修正案事实上可能没有为妇女提供充分保护,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许多已获得保护令的妇女仍然遭到配偶的暴力侵害。委员会再次对缔约国未顾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仍未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表示遗憾。

23. 根据《公约》第二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AT/C/MUS/CO/3,第16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通过消除阻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报案的一切障碍,将所有这类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赔偿,打击对家庭暴力有罪不罚的现象;

继续努力,提高妇女和女童对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并认识到一切暴力行为对其健康的危害,消除这类暴力行为和做法的文化根源,并鼓励妇女和女童向主管当局报告暴力行为;

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例的调查和义务上自动提出的起诉能得以开展,以此向社区发出一个信号,即家庭暴力是一项严重罪行,应作为严重罪行处置;

采取一切行政和法律措施,为控诉自己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切实保护,包括一旦根据《保护免遭家庭暴力法》提起诉讼,便采取“限制令”措施,并就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的范围,向法官和地方法官提供培训;

收集关于对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实施者的申诉、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分列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类数据;以及

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将家庭暴力划定为一项罪行,加紧努力将婚内强奸定为罪行,并将其纳入《性侵犯法案》。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09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但是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中转国,而且国内性旅游业猖獗,实质上导致了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加剧了性工作者的脆弱性。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性是一个禁忌话题,而且缺乏集中的信息制度,因此缔约国缺乏关于年轻女孩遭贩卖和性剥削的实际严重性的信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既没有按性别分类的贩运和卖淫方面的数据,也没有应对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切实实施新通过的法律,引入有效的预防措施,及时起诉并惩处贩运者;

继续加强对人口贩运问题的认识,包括分发有关新法律的资料并培训司法和执法官员,以确保严格适用相关刑事条款;

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发展协调机制,以解决人口贩运和性剥削问题,并确保划拨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有效执行该行动计划;

通过大力改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女性移徙工人的经济状况,从根本上解决贩运和剥削妇女的问题,使她们不容易遭到剥削和贩运;

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性工作者和被贩运者的人数,以及与贩运和卖淫有关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数量,并将这类数据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政治参与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于2010年大选之后有所上升;政府于2010年从“妇女参与发展”向“性别与发展”的方法模式转变;于2011年推出了“妇女参政国家平台”;政府还打算制订《地方政府法案》(2011年),以此确保妇女在地方政府机关的代表性,但委员会仍然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以及妇女在政府高级职位和外交服务中的代表性不足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毛里求斯现政府22名部长当中只有两名女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体制上的障碍仍然阻碍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这些障碍包括消极的文化观念、对妇女领导能力的怀疑、缺乏女性人数定额制形式的临时性特别措施和潜在的候选人缺乏能力建设、资金限制,以及缺乏为女性候选人提供的后勤支持等。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行旨在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等所有领域决策的持续性政策;

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加紧努力,颁布《地方政府法案》,并请缔约国根据该法案,确保妇女参与选举进程;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人们了解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并为女性候选人和获选担任公职的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

为议会和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育儿设施等必要的协助,使她们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

教育

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国妇女理事会不断努力,开展降低文盲率、提高认识和宣传自尊等活动,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妇女的文盲率仍然很高以及在这方面城乡差距显著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来说明小学生长期旷课的情况,以及对小学和中学辍学情况的影响,同时还关切怀孕少女辍学的问题。委员会对学习专业的选择依然存在分离现象、女孩仍然选择学习传统专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职业和工业培训课程招收的女孩人数很少,未完成正规教育的女孩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坚持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对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其他各种活动,以解决区域差异问题,确保教育机会平等,并鼓励怀孕少女在生育后继续上学。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小学旷课情况的数据,并为制止这一现象进一步制定和加强一切有效措施,同时制定监测机制,对旨在实现所宣布的目标、降低小学和中学辍学率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政策,包括采取扶持行动,包括在职业和技术专业领域实施女生配额制,以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技术和职业培训等非传统教育领域。

就业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就业权利法》(2008年),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废除了有关作物农田、果园以及畜牧业中劳作人员工资差距的带有性别歧视的条款,但委员会重申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仍然存在两性工资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就业权利法》规定的平等薪酬条款没有反映同工同酬的原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横向和纵向分割,妇女从事的工作大多为技能要求低、薪酬少和工作条件差的工作。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到劳工法的实施不力。

31.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5,第27和29段)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E.C.12/MUS/CO/4,第17、18和21段),建议缔约国:

采取政策和具体立法措施,加速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并努力确保妇女在各级劳动力市场上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机会;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按《性别政策行动计划》(2005-2015年)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为实现已宣布的目标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情况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确保基于体恤到性别特点的标准来制定职业评定制度,以消除妇女和男子之间现存的工资差距,并根据委员会第13(1989)号一般性建议,实行公平薪酬(同工同酬);

修订《就业权利法》第三十章,以使不论曾为多少雇主工作的妇女在连续工作12个月后,即允许享有产假,因为妇女往往会频繁变换工作;并对该法律第二十章进行修订,以确保遵守《公约》第十一条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公约》;

加紧努力,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制定数量上的目标,规定时间表,或为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包括为她们从事非传统工作规定定额,并推动妇女进入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高层;

促进劳动法的执行,尤其是促进执行有关同工同酬和性骚扰的条款,评估《就业权利法》有关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第38条的有效性。

卫生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层面纳入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教育内容,颁布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法》(2006年),旨在修改关于堕胎问题的《刑事法》第235款的《刑事法修正案》等各项努力,但委员会重申其对该国怀孕少女十分普遍所感到的深切关注,这一情况导致了女童和妇女采用不安全堕胎方式。委员会并关注到尽管委员会以前提出过结论性意见,该国仍维持了《刑事法》中将堕胎定为刑事罪行的条款,同时还关注到妇女和女童采用堕胎将会面临惩罚措施。委员会深切关注到私下堕胎的普遍性,及随之而来的妇女和女童大量的健康问题。委员会并关注到性工作者很容易感染和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染病。

33.根据其原先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AR/CO/5,第31段)及其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加速颁布《刑事法案》,以期修改关于堕胎问题的《刑事法》第235款,从而消除对接受堕胎的妇女所执行的惩罚措施,消除在某些情况下堕胎的罪责,尤其是对于怀孕损及妇女的生命和健康的情况以及对强奸和乱伦案件中的堕胎;加速与有关利益攸关方的协商进程,同时确保妇女也参与这一协商之中;

加紧努力,使怀孕少女及其家庭进一步了解私下的堕胎所具有的严重健康风险;

确保对由于不安全堕胎而遭受健康方面问题的妇女和少女提供训练有素的义务帮助以及利用保健设施的机会;

提供按年龄分列的因不安全的堕胎而导致堕胎方面健康问题的资料,青少年怀孕的资料,并提供按性别开列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的数据;

确保在学校各年级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切实有效而适合年龄的教育,并将这一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以便杜绝青少年怀孕现象,并向青少年宣传不安全性行为的高度风险;

提供医务检查和避孕用具,并制定咨询方案,提供职业培训,以期使女童和妇女能有离开色情业的选择;

采取一切措施执行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计划,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所采取一切措施、这些措施对实现所提出的目标方面产生影响的最新资料。

弱势的妇女群体

34.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同时适用于该国的当地和移民工人,但关注到在实践中对于女性移民工人的就业条件具有歧视性。委员会尤其对于不良的工作条件、低下的工资以及由于护照被扣而使移徙工人的行动受限制等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于女性移徙工人被雇主诱逼从事色情业的情况表示震惊。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中缺乏有关女性移徙工人的数据和资料。

35.促请缔约国确保对移民和本地工人真正平等地执行劳工法,以便防止本地雇主剥削劳动力的事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维持并加紧劳工部和卫生部对移民工人工作场所和住宿的定期查访,以便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并采取所有其他的措施,其方式包括仔细审查所有的就业合同,以便根据缔约国的劳工法评估这些合同合法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按性别分别开列的有关移民工人人数、就业领域、对各自雇主的申诉以及调查结果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缺乏关于弱势的妇女群体方面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其中包括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这些妇女经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弱势妇女群体实际状况的综合说明,说明应包含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公约》所涉的所有方面所处的状况。

宣传

38.委员会请毛里求斯广泛地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的依法和实际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为此还需要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建议宣传应当包括地方社区层面的宣传。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的会议,讨论在执行当前结论性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地宣传、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传和行动纲要》、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39.缔约国注意到,缔约国遵守就国际人权条约将能帮助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进一步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的时间里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载于以上第15段和第23段中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门和公共机构参与其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同时,在这一阶段里与多种妇女和人权组织协商。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公约》第18条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关注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10月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

4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统一报告导则,包括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HRI/MC/2006/3和Corr.1)。2008年1月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提交准则(A/63/38,第一章)需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加以适用。这些准则合在一起构成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提交报告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篇幅应以40页为限,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则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