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

摩洛哥

1.2008年1月24日,委员会第825次和第826次会议(见CEDAW/C/SR.825和826)审议了摩洛哥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AR/Q/4号文件,摩洛哥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MAR/Q/4/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然而,尽管报告大体上遵循委员会导则(HRI/GEN/2/Rev.1/Add.2),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明确和准确的资料,说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每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遗憾的是其中对一些问题没有予以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社会发展、家庭事务和团结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政府不同部委的代表。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作了高质量的介绍性发言以及该国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通过对话,对摩洛哥妇女的境况以及《公约》的执行情况有了明确、深刻的认识。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个人身份法皇家委员会的工作,并赞扬缔约国在人权领域,特别是为消除现有的对妇女的歧视所进行的重要的法律改革,如通过《家庭法》、《国籍法》、《户籍法》、《劳工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修正案。

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获得批准,并于2004年2月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3月公布,委员会对此表示满意,因为这些国际文书也涵盖了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6.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为审查过去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按照《巴黎原则》重新组织了人权咨询理事会,设立了申诉委员会充当处理对公共行政当局的申诉的监察员,还设立了公平与和解委员会,这些手段和机构也会促进对妇女人权的保护。

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旨在本国实施人权的计划、方案和其他措施,特别是在妇女权利领域采取的措施,如争取实现两性公平和平等的国家战略、关于移徙以及实现普及基础教育的战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战略。

8.委员会还对2007年缔约国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签署一份执行本国难民战略的合作协议表示满意。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摩洛哥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摩洛哥将本结论意见送交议会、所有政府相关部委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宪法》保证法律面前的平等,但并没有载列男女在所有领域平等的原则,缔约国的立法并未载列对男女平等原则或对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明确定义。

11.为了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a)款,在《宪法》或其他适当法律中载列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在其国内立法中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歧视定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并实施一项对公私部门均有约束力的全面规范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使妇女了解这类立法所规定的妇女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立提出歧视妇女申诉的明确程序,对此类歧视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并确保为权利受侵犯的妇女提供有效的补救。

12.尽管注意到,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和一些载有关于国际法的优先性规定的立法,在国内一级批准并在缔约国《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某些国际文书在效力上优先于国内法律,但委员会仍然对国际文书的地位,包括《公约》相对于国内法的地位不明确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框架中明确规定国际公约的地位,确保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书优先于本国立法,并确保这一立法与这些文书相符。委员会又呼吁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3月,以及在同委员会的对话期间公开宣布,它打算撤回其对第9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e)项和第16条第2款的保留以及其对第15条第4款的声明,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就撤回这些保留或声明正式通知《公约》保存人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通知作为《公约》保存人的秘书长撤回那些保留和声明。为使摩洛哥妇女受益于《公约》所有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撤回其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所有剩余声明和保留,委员会认为这些声明和保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16.委员会赞扬对缔约国就妇女人权进行立法改革和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但对新通过的法律制度,如《家庭法》尚未在缔约国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司法人员中广为人知和适用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加强针对新通过的立法和《公约》条款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以便在缔约国坚定地建立支持妇女的平等和非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持续的识法方案和法律援助加强妇女对其权利的了解。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歧视案中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关于提交监察员和法院的歧视妇女申诉及其结果的详细资料。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角色和责任,传统的歧视性做法和顽固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执行《公约》,是妇女在所有领域中处于不利境地的根本原因,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此外,对妇女享受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妨碍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还对媒体在助长此类定型观念长期存在方面所起的作用感到特别关切。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处理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包括使妇女和女孩在其所有生活领域继续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藏文化形态和规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a)款,更加努力拟订并执行综合宣传方案,在社会各级增进对男女平等的认识,以期改变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责任和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消极文化规范。委员会还建议,鼓励媒体塑造正面的妇女形象,宣传男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20.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遏制和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2002年制定一项国家战略,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发展伙伴关系;为受虐妇女和女孩开设“绿色电话号码”;在刑事调查局内指定“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没有专门立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家庭雇工行为。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尽快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以确保把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获得保护和救助,包括提供收容所,并确保暴力行为人被起诉和适当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正《刑法》,确保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与受害人结婚不能终止对强奸犯的刑事诉讼。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原因和程度,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类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家庭雇工,确保实施限制童工的规定,保护女孩不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资料,特别是涉及妇女和女孩的资料,也未说明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6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并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防止贩运人口,并依照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处人贩,确保被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受到保护,包括采取措施帮助她们复原和融入社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剥削的统计数据。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参政并取得成绩,特别是任命七名本届政府部长,还欢迎各政党作出承诺和努力之后,30名妇女(10.7%)在2002年9月选举中当选为众议员。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各领域担任决策职务的比率很低,特别是在参议院(1.1%)和市一级(0.53%),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司法机关、外交部和学术界。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持续有效的法律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各级增强妇女的政治代表性,而不是依靠各政党临时作出道德承诺。为了迅速增加妇女代表人数,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2009年市级选举规定妇女法定配额,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在各个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包括参加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教育战略以及在此领域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文盲率依然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显示出《公约》第10条所述的间接歧视模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孩辍学率很高,做家庭雇工的女孩上学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接受各级教育。此类措施可包括食堂、住宿设施、适当的卫生、水和电力供应,这一切对实现她们接受教育的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女孩不辍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和妇女的识字率,具体方式包括实施正规和非正规综合教育方案;成人教育和培训;增加教师的培训和就业;编写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材;监测和评价在实施有时限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建议特别重视当家庭雇工的女孩,确保她们在15岁以前不受雇,使她们继续接受教育至少至15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使公众认识到教育是一项人权也是增强妇女力量的基础,并采取措施克服造成歧视现象长期存在的传统观念。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而且多集中在低技术部门,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都存在职业隔离和难以缩小的工资差距。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无法获得社会福利的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众多。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法执行情况差强人意,未将家佣包括其适用范围内,使他们无法享受一系列重要的劳工保护。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实现劳动力市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作为优先事项,以充分执行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视察措施,确保更好地执行劳工法,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横向及纵向职业隔离,缩小乃至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速颁布关于雇用家佣的适当立法,并通过一项具有性别敏感度的就业政策,规范非正式部门妇女的工作,增加她们在正式部门就业的机会。

30.委员会对缔约国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高、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有限以及严重危及妇女健康的非法堕胎感到关切。

3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妇女接受初级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手段。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24,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保健的重要性,包括提供资料,说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情况以及通过计划生育和性教育防止意外怀孕。

32.委员会特别关切农村妇女的境况,她们没有参加决策进程,很难获得保健服务和公共服务、教育和利用司法的机会、清洁饮水和电力供应,这严重损害她们享受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农村妇女现状的数据感到关切。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农村妇女不受任何歧视,享受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有机会接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让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制定实施所有部门政策和方案。

34.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2月生效的《家庭法》规定男子和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可批准未满18岁者结婚,无须考虑是否包括最低结婚年龄在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批准率很高,而且被批准者中绝大多数为女孩,有些年仅13岁。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严格执行《家庭法》中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规定只有在完全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批准儿童结婚。

36.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保留了一夫多妻制,尽管须经法官批准,而且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

37.根据其一般性建议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家庭法》,禁止一夫多妻制,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取消《家庭法》中残存的任何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38.委员会在看到缔约国立法作出重大改革的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某些残存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依然影响妇女在婚姻、离婚、子女照看和合法监护以及继承方面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财产关系由一种通常歧视妇女的独有财产制度来规范。

3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赋予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平等权利确保男女在缔结和解除婚姻方面的平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修订所有残存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与离婚、子女照看和合法监护以及继承有关的条款。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第1(h)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颁布有关法律规定,确保妇女在解除婚姻时对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妇女组织协商作出修订。

4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的个人地位有所改善,例如,如果母亲为摩洛哥人,不论是在摩洛哥还是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均有权获得母亲的国籍。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因为与妇女个人地位有关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依然存在,例如,丈夫为摩洛哥人,妻子为非摩洛哥人,妻子可取得摩洛哥国籍,而妻子为摩洛哥人,丈夫为外国人,丈夫则不能取得摩洛哥国籍;如果妻子为摩洛哥人,一旦取得丈夫的外国国籍,即丧失自己的摩洛哥国籍。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修订《国籍法》中所有影响到妇女权利的歧视性规定,使其与《公约》完全保持一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妇女组织协商开展这项工作。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将妇女平等问题纳入各项国家政策和方案主流,并且努力通过《国家促进人的发展举措》减轻贫困。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困问题依然存在。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其主流化努力以及《国家促进人的发展举措》采取各项措施,减少贫困妇女特有的脆弱性,包括努力确保有足够人数的妇女参加减贫方案的参与式管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此利用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和一般性建议25。

44.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的移民、难民以及寻求庇护者的处境感到关切。由于摩洛哥逐渐成为一个目的地国,而不再仅仅是移民原籍国和过境国,上述群体人口随之增多。委员会对他们能否进入劳动力市场、能否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表示格外关切,特别是妇女和女孩,还对她们容易受到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侵害表示关切。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通过一项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国家难民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准许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利用公共服务,并为有证件的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发放工作许可,确保他们,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享有安全的权利。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改进统计数字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城乡、族裔和地区(包括西撒哈拉)分列的妇女状况统计数字和分析,以清楚地呈现缔约国妇女状况全貌。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以及在落实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报告,并且在编写报告的时候,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先请议会参与讨论该报告。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0.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1.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摩洛哥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摩洛哥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7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7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