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缅甸
1.2008年11月3日,委员会第864和865次会议审议了缅甸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MR/3)(见CEDAW/C/SR.864和86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MR/Q/3,缅甸的答复载于CEDAW/C/MMR/Q/3/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缅甸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依照委员会关于撰写报告的导则编写,其中考虑到委员会上一次提出的结论意见。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所提供的资料在许多方面过于笼统,例如除其他外,没有按照上一份结论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就各族裔群体提供细分数据,委员会必须有这种数据才能评估妇女的具体情况。委员会感谢缅甸所作的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就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但对有些问题未获回答感到遗憾。
3.委员会对以缅甸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为首的缅甸代表团表示赞扬。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由多个政府部门的代表和一位“缅甸妇女事务联合会”(缅甸妇联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对该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的方面
4.缅甸成立了几个以妇女权利为工作重点的机构和组织,包括“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缅甸妇委会)、“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缅甸妇工委)和缅甸妇联会,并正在持续开展活动。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5.委员会赞扬缅甸采取了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颁行2005年《打击人口贩运法》,实行2007-2011年《缅甸打击人口贩运国家五年计划》,设立打击人口贩运的中央机构,以及在2004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此外,委员会赞扬缅甸在这方面进行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在“亚洲区域人口贩运项目”谅解备忘录和“湄公河部长级禁止贩运协调倡议”备忘录范围内的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将结论意见里面提出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视为缅甸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需要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缅甸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开展执行《公约》的活动,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提出报告。委员会吁请缅甸将这些结论意见发给所有有关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国民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充分执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且具体接受问责,但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缅甸鼓励其国民议会酌情在符合其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份结论意见,并参与政府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的过程。
歧视妇女的定义
8.委员会注意到,缅甸代表团发言指出,《公约》是直接适用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5月批准的国家新《宪法》没有关于国际条约、包括本《公约》的适用的条款。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正式表示男女平等,并将性别列为歧视的依据之一。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对实质平等没有提供有效的宪法保障,而且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中的歧视定义不符,后者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以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9.委员会吁请缅甸考虑在其《宪法》中提供更有力的实质平等保障,并按照《公约》第1条修正其现有的歧视定义,使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以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都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吁请缅甸在其《宪法》或其他适当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各种国际人权协定、特别是本《公约》的规定都直接适用,并在遇到法律冲突时居于优先。
国家《宪法》与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宪法》的一些规定与《公约》可能不相容。《宪法》第8章禁止在政府岗位或职责的任命中有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加上一句:“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命男人担任天然只适合男性的职位。”《宪法》还有条文规定,要保证可能是主要由男人组成的武装部队在立法两院中占有四分之一的席位(440席中的110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有多处妇女作为母亲的提法,这样可能加强一种定型观念,认为母亲是妇女的主要角色,需要加以保护。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缅甸的《宪法》或国内法律还没有条文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帮助妇女实现平等。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法律和习惯法是歧视妇女的,与《公约》不相容,特别是基于族裔和在族裔群体以内的歧视,但却仍然在缅甸施行。
11.委员会敦促缅甸提高立法者的认识,让他们知道有必要优先注意立法改革,使妇女得到法律上的平等,以履行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吁请缅甸拟定使《宪法》与《公约》完全相容的组织法,审查与《公约》不符的所有现行国内法律,并拟定能确保两性平等得到实际施行的新法律。缅甸应考虑制定条文,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帮助妇女实现平等。委员会建议缅甸在这方面如有需要,寻求国际社会提供技术支持。
《公约》的能见度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整个社会、包括政府所有各部门和司法系统所有各级,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实质两性平等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都认识不足,例证之一是,完全没有资料显示曾有任何法院裁决提到《公约》。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自己并不知道她们在《公约》之下享有什么权利,因此无法要求这些权利。
13.委员会敦促缅甸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政府部门对《公约》有足够认识并加以适用,作为所有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吁请缅甸确保《公约》和相关的国内法律成为包括法律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在内所有人的教育和训练的整体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缅甸确保向所有各级法官提供足够的关于人权和《公约》规定的培训,并确保妇女在向法院申诉方面享有同男人平等的条件。委员会又敦促缅甸确保使用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媒体和传统口头途径,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以确保这种信息传播到全国所有地区,包括乡村和边远地区。
法律投诉机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缅甸人权委员会于2000年成立,2007年11月改称缅甸人权机构;妇女若想投诉性别歧视行为,可将投诉信寄给缅甸妇联会。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缅甸并没有一个更全面、有效的法律制度来接受投诉,对各族裔群体的妇女尤其是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向缅甸妇联会提出的投诉及其处理结果的数据和分析。委员会注意到,缅甸代表团提供资料表示,缅甸计划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敦促缅甸加强其法律投诉制度,确保妇女、特别是各族裔群体的妇女能够有效地寻求司法公正。委员会鼓励缅甸加快按照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缅甸应确保这个机构在人权方面获得广泛授权,并提供足够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它能够有效地运作,并确保其组成和活动照顾到性别差异,充分处理好妇女的人权问题。此外,委员会吁请缅甸收集关于向缅甸妇联会提出的投诉数目的数据,并将所收到的投诉以及处理结果等资料加以分类。缅甸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缅甸设立了一些关注妇女问题的机构和组织,不过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组织所处理的问题和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作用是作为延伸政府职权的结构。委员会重申其所关切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组织尽管在妇女问题上负有决策、协调、执行的责任,但是没有从缅甸政府获得足够的预算拨款,而且它们全都是由志愿人员组成。另一个引起关切的问题是,这些不足会使它们难以有效地履行它们的任务。委员会还对缺少关于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资料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缅甸快些加强其国家机构,以确保有强有力的体制结构来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特别敦促缅甸修订现有的资金分配政策,确保给予其国家机构必要的权力和提供足够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它能够协调《公约》的实行,有效地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这些组织的组成,无论在国家一级还是地方一级,都应包括全职的妇女专业人员。委员会鼓励缅甸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并在各个部里面设置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非政府组织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缅甸境内以谋求妇女平等和增强妇女力量为重点、关注妇女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面临许多局限,不能公开地评论政府的政策和(或)鼓吹变革。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极少非政府组织、包括地方性组织有办理正式注册的机会,因此缺少实施方案的能力,而且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战略和进行活动时往往要承担风险;另外,注册程序和标准也不清楚。
19.委员会敦促缅甸采取具体步骤,创造和确保一个扶持环境,使致力于谋求妇女平等和增强妇女力量的民间社会和妇女团体能够不受限制地进行方案和活动,并且不用惧怕遭受报复。缅甸还应当采取有效步骤,鼓励和便利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公约》的充分执行,包括采取后续行动落实结论意见,以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此外,委员会敦促缅甸审查其非政府组织注册条例,向它们提供支持。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缅甸确认未经注册的组织的存在价值和贡献,简化地方性和全国性组织的注册程序,包括清楚定明注册标准,尽量减低非政府组织在缅甸开展工作和办理注册的障碍。
消极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
20.委员会确认缅甸妇联会在促进文化多样性与文化团结方面所从事活动的重要性,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生活领域,特别是在一些族裔群体里面,对男女的角色、责任和身份始终存在不良的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以及父权至上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风俗习惯使妇女和女童永远受到歧视,这体现在她们在许多方面,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决策上,以及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都处于弱势不平等地位,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不断发生;而缅甸迄今未曾采取持续、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这些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价值和习俗。
21.委员会请缅甸将其文化视为国家生活与社会结构的动态方面,因此是可以改变的。委员会敦促缅甸立即实行一套全面的战略,包括审查和拟定法律,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以符合《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这种措施应包括作出努力,同民间社会合作,以社会所有各阶层的男女为对象,提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缅甸有效地运用创新性的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了解,并同媒体一起努力,促使人们排除定型观念,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妇女。委员会敦促缅甸利用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包括通过家长言传身教、社区社交互动等社会化进程,消除消极的定型观念、态度和习俗。委员会鼓励缅甸对这个问题,包括在各族裔和宗教群体之间,进行研究;如有需要,可为此目的向国际社会寻求援助。
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缅甸于2002年通过一项《全国行动计划》,又注意到缅甸妇委会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小组委员会所开展的活动,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频繁广泛发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暴力行为似乎具有社会合法性,伴随着一种缄默文化,有罪不受惩罚;因此,暴力事件往往不报案,报了案的在法庭外解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地区特别引起关切,包括若开邦北部和受“纳尔吉斯”气旋影响的地区,以及另一些妇女和女童特别易受伤害和边缘化的地区。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报道,性暴力的受害人依法必须在寻求医疗照顾之前,立即向警察报告,结果是这些受害人宁愿不寻求医疗、心理和法律帮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按年龄和族裔群体细分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数据资料,也没有关于这种暴力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发生根源的研究和(或)调查报告。
23.委员会敦促缅甸优先注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并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采取全面措施对付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委员会请缅甸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的认识,让他们知道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按照《公约》都是歧视的一种形式,因此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吁请缅甸确保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虐待,都定为刑事罪;实施者要受到起诉、惩罚和改造;要为受害于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打通立即寻求补偿和保护的途径。委员会请缅甸消除妇女在寻求司法公正方面遇到的任何障碍,并建议向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及医疗服务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有敏感认识,能够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注意到性别问题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向暴力受害人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和收容所。委员会请缅甸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实行哪些法律和政策来对付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和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按年龄和族裔群体细分的关于各种形式此类暴力行为的广泛性的数据和趋势。委员会建议缅甸对这种暴力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发生根源进行研究和(或)调查。
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
24.委员会对于武装部队人员对乡村各族裔、包括掸、孟、克伦、巴朗、钦等族妇女实施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包括强奸)频繁广泛发生深感关切。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少数案件受到起诉,但实施这类暴力行为的人似乎都免受惩罚;而且还有报告说,反而有受害人受到威胁、恐吓和惩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性暴力受害人寻求帮助的机制和补救办法以及关于用什么措施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资料。
25.委员会敦促缅甸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暴力行为,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包括军事人员),并对所有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进行人权教育和使他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委员会敦促缅甸做好关于强奸和性攻击案件的记录,包括所有投诉、调查、起诉和判罪。这种资料,特别是当案件涉及到军官和高级官员的时候,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情况。缅甸应适当考虑到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关于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的第1820(2008)号决议;委员会鼓励缅甸考虑到《公约》第2条、第4条第1款、第5条、第7条和第8条,实施一项行动计划,使这些决议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请缅甸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性暴力而采取的步骤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人口贩运
26.委员会注意到上文第5段所述的措施,又注意到打击人口贩运培训员训练方案,但对于该国始终存在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对她们进行性剥削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2005年打击贩运法遭到滥用,以致一些无辜的人因虚假的贩运罪名遭受逮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从海外、特别是从中国救回来的贩运受害人,在边界地区没有适当的保护程序给予帮助,而缅甸也未能解决境内迁移和外流问题的根源,因而无法认真处理贩运问题。
27.委员会敦促缅甸有效地实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包括防止人口贩运,及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贩运的人和在处理贩运案件或防止其发生方面失职的人,以及保护受害人以免受到贩运者或其代理人之害,并向受害人提供支助。委员会建议向全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边境警察、移民官员、公职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法律的资料和培训。缅甸应确保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和指示不会被有关当局滥用来加强对各社区的限制,以虚假罪名逮捕和起诉无辜的人,特别是各族裔群体的妇女。此外,委员会建议缅甸对跨界贩运和从乡村到城市的贩运进行比较研究,着力解决人口贩运(包括迁移)的根源,以期消除女童和妇女受害于性剥削和贩运的可能性,并作出努力帮助受到性剥削和贩运之害的妇女和女童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在这方面,缅甸应当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得到优良的医疗照顾、咨询辅导、资助、适当住房、接受进一步培训的机会以及免费法律服务。缅甸还应拨出必要的预算款项来有效地实行2005年打击贩运法和其他有关措施。委员会吁请缅甸确保系统地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和定期评价,包括收集数据并加以分析。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大学毕业生以妇女居多,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所有各个领域,妇女的参与率都很低,这包括在国民议会,以及在政府、外交、司法、军事、公共行政等各个领域,特别在高级职位。也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般高级管理层的妇女人数很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缅甸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缅甸目前正在拟定新的选举法。
29.委员会建议缅甸实行长期政策,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所有各个领域的决策。委员会建议缅甸充分利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并吁请缅甸凡有必要时,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进一步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特别是参与高层决策。这包括担任负责任的国际和外交职位的妇女,而不仅是出席国际会议而已。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宣扬妇女参与整个社会的决策的重要性,并为谋求公职的妇女候选人和当选人制定以她们为对象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缅甸为现任的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开办提高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方案。委员会敦促缅甸认真监测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缅甸趁着拟定新选举法的机会,按照其《宪法》关于不歧视的规定,把妇女包括在内,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委员会鼓励缅甸酌情在这方面定出指标和配额。
歧视性的国籍法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按照1982年公民法获得缅甸公民身份的权利,包括妇女结婚后获得公民身份、把公民身份传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以及非缅甸籍父亲的子女等问题,所提供的资料很有限。
31.委员会吁请缅甸审查1982年公民法,酌情予以撤消或修正,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委员会还吁请缅甸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缅甸的公民身份权利,包括在缅甸出生子女、特别是属于族裔群体的子女的出生证问题,提供更多的资料。
32.委员会注意到,缅甸向若开邦北部的穆斯林少数民族颁发临时登记证,但感到关切的是,按照1982年公民法,这个少数群体的人,包括从国外回归的,都不能获得缅甸公民身份。这就严重剥夺了他们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充分行使,并导致种种歧视性的做法。委员会对于他们得到公民身份的权利含糊不清也感到关切,并指出,这种继续存在的歧视是违反《公约》第9条的。
33.委员会敦促缅甸将公民身份给予其居民,特别是给予若开邦北部同缅甸有长期关系的穆斯林人,让他们、特别是妇女能够充分享有人权。委员会鼓励缅甸在作出这方面努力时,继续同国际社会、特别是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
教育
34.委员会注意到,缅甸通过了2001-2031年《30年长期教育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教育部门、包括实施这个计划的具体预算拨款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对按性别、族裔和(或)宗教细分以及全国和行政区两级的入学率、辍学率、识字率进行的分析比较。委员会对教育基础设施和教材的不足、合格教师人数有限、城市与乡村或边远地区、包括受到冲突影响地区之间教育素质和机会的显著不同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阻碍女童接受教育的传统概念以及女童因要负担家务而导致的高辍学率感到关切。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而妇女和女童的教育程度低,仍然是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有人权教育课程,但据报告,课程中的提法不是“人权”,而是“人的机会”,而且这个课程并不是所有学校都采用。
35.委员会敦促缅甸更加着力遵守《公约》第10条,确保实现“人人受教育”。委员会鼓励缅甸采取步骤克服在一些乡村地区对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构成障碍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缅甸实行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有平等机会接受所有各级教育,并使女童继续留在学校。缅甸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加合格老师的数目,包括提供适当的、持续的培训,并确保提供适切的教育基础设施,特别是在乡村和边远地区,以及提供足够的、不含性别歧视内容的教学材料和课本。委员会敦促缅甸分配必要的预算来执行各种项目和方案。委员会又请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性别影响。委员会还吁请缅甸审查和改进教育方面的统计数据,并在所有学校提供人权教育。
就业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关于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情况的数据不多,同缅甸代表团进行对话时得到的资料也不够,因此无法清楚了解城市和乡村地区妇女参与劳动力队伍的程度、失业率、男女工资差距、劳动力的纵向和横向分离等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妇女劳工权利、包括受保护免遭性骚扰的资料。
37.委员会请缅甸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有平等机会。委员会吁请缅甸审查其劳工法,确保就业法律对公共和私营部门都适用并且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吁请缅甸为非正规部门提供一个监管框架,使她们有机会获得社会保护和福利。委员会吁请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细分的数据;对妇女就业情况的分析,包括正规和非正规部门,以及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关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实现妇女在各个就业部门有平等机会的影响的资料,包括在新的就业和创业领域。委员会还请缅甸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下列方面的详细资料:法律规定及其监察和执行;同工同酬;现有的投诉机制以及关于妇女使用这些机制的情况和结果的统计资料。
健康
38.委员会注意到缅甸妇委会在健康领域开展的活动、2003年批准的缅甸生殖健康政策和向辅助接生员提供的培训,但对缺少关于卫生部门具体预算拨款的资料表示关切,并对该国特别是乡村族裔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主要因传染病、营养不良和产后并发症造成的死亡人数很多,而这些死亡大多是可以预防的。委员会对妇女缺少获得优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表示关切,并对缺少关于现有性教育方案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避孕药具的使用程度很低。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说,缅甸不鼓励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参与在缅甸境内举办的与健康有关的活动。
39.委员会吁请缅甸加紧在健康方面的努力,包括分配必要的资源来执行各种项目和方案,并作为优先事项,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的发生率,以及传染病、营养不良和产后并发症引起的死亡。委员会敦促缅甸竭尽努力,提高妇女到保健设施看病和得到受过训练的人员提供医疗帮助的机会。委员会又建议加强和扩大努力,在全国各地传播关于避孕方法的知识和提供人们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使男男女女能够就子女的数目和间隔作出知情的选择。委员会还建议广泛推动以青春期男女孩子为对象的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而计划生育教育方案则应适当顾及传统和乡村地区妇女面对的实际障碍。此外,委员会建议缅甸继续向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寻求财政和技术支助,以便实行改善妇女健康的措施。
艾滋病毒/艾滋病
40.委员会注意到缅甸通过了2006-2010五年期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缅甸面对的流行病情况严重,而由于有性别差异的行为规范,妇女和女童可能特别容易受到感染。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始终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地位低下的妇女和女童没有能力要求采取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更增加了她们受到感染的可能性。委员会对孕妇的高感染率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可能不足以照顾到不同性别的人受到感染的可能性不同,也可能不足以保障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41.委员会建议继续作出长期努力,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以及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委员会敦促缅甸更多地把重点放在增进妇女力量,明确、显著地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方案,并增强男人在所有有关措施中的作用。委员会鼓励缅甸开展运动,提高政府人员对预防、保护和保持机密性的认识,以便由多个政府部门一起采取系统的、综合一体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其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提出报告。
若开邦北部的妇女
4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若开邦北部的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受到多种限制和多种形式的歧视,对她们所有方面的生活产生影响,包括行动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在获得医疗照顾、粮食和适当住房方面受到限制,被强迫劳动,以及结婚和怀孕受到限制。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若开邦北部的人除了要遵守当局所实行的政策以外,还保持非常保守的传统,对宗教规范采取约束性的解释,使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受到压制。
43.委员会敦促缅甸紧急制止针对若开邦北部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和歧视行为,特别是减少对若开邦北部的居民、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的严格行动限制。委员会又敦促缅甸撤销关于批准结婚和限制怀孕的命令,因为这些命令侵犯妇女的人权。缅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增进她们获得初级保健和基本教育的机会。委员会鼓励缅甸在作出这些努力时,继续同国际社会、特别是同难民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
乡村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缅甸通过了边疆地区和全国种族发展30年总计划(2001/2002财政年度至2030/2031财政年度),并在乡村地区开展了各种发展项目,包括由缅甸妇联会实行的小额贷款方案,但对占缅甸妇女大多数的乡村和边远地区妇女的弱势地位表示关切,她们都很贫穷,没有文化,难以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又极少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各种发展项目不一定都包含两性平等观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的女性定型观念在乡村社区最为普遍,乡村妇女往往只能从事农活和养育子女,没有拿工资的就业机会。此外,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缅甸的反毒方案禁止种植鸦片,却没有提供可持续的替代生计,以致造成大规模的粮食短缺和迁徙。
45.委员会吁请缅甸采取必要措施,增进和加强妇女参与地方性发展计划的拟定和实行,并特别注意乡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增进她们获得医疗保健、教育、社会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机会。此外,缅甸应确保在执行发展项目之前,先要进行有乡村妇女参与的性别影响评估。还有,缅甸应确保在铲除鸦片的同时,要同地方社区开发可持续的替代生计,因为这对乡村妇女有最大影响。委员会请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政府的建设性干预措施所取得成绩的资料,以及关于乡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及的所有各个领域的情况的全面数据。
家庭关系
46.委员会对缅甸实行的多种婚姻制度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不鼓励一夫多妻制,但也不禁止。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在婚姻关系及其解除、家庭关系(包括遗产继承)等许多方面,特别是在各族裔社区,始终存在歧视性的风俗习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婚内强奸不被认定为刑事罪。
47.委员会敦促缅甸修改其民事、宗教和习惯法,使其与《公约》第16条保持一致,并完成对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法律的改革,使其法律框架与《公约》第15和16条相符。这个进程应有地方社区、宗教领导人和民间社会妇女的参与,并应采取开放参加的做法。委员会又吁请缅甸按照委员会关于平等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1,实行消除一夫多妻制的措施,并确保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此外,委员会建议缅甸进行关于婚姻关系及其解除和关于家庭关系(包括遗产继承)的比较研究,以便对情况有更好的了解。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48.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提供了某些统计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就妇女在《公约》所涉及的所有各个领域的情况提供足够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缅甸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
49.委员会吁请缅甸加强其数据收集制度,包括使用可衡量的指标,以便评估妇女状况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实现事实上平等方面的进展,并为此目的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缅甸如有需要,寻求国际援助来开展这种收集和分析数据的努力。委员会还请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族裔群体、乡村和城市地区、全国和各行政区细分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各种政策和方案措施产生的影响、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50.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已经翻译成缅甸文,分发给人们进行深入研究;委员会吁请缅甸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邀请缅甸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
编写下一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缅甸确保其所有各个部和公共机构都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编写阶段咨询各种非政府组织。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敦促缅甸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使《公约》的条款规定得到增强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缅甸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3.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绝对必要的。委员会促请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并且要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规定;委员会请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广泛传播
54.委员会请缅甸将本份结论意见在国内广泛传播,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人们都知道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这种传播也应在地方社区一级进行;委员会鼓励缅甸组织一系列会议来讨论在实施这些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缅甸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如果缅甸加入主要的九项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的所有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缅甸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方的那些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落实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缅甸在一年以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9和43段中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委员会又请缅甸考虑,如有需要并在适当情况下,为落实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7.委员会请缅甸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份结论意见中提出的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邀请缅甸将应于2010年8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8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一个合并报告的形式,在2014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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