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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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3

导言...................................................3

概况..................................................................3

马尔代夫的一般发展..............................................4

法律制度..........................................................................4

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4

关于妇女地位的最新情况5

性别领域政策和规划方面的重大事态发展5

最近采取的积极行动............................6

第二部分.................................7

关于公约各条的进度报告7

第1条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7

第2条 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7

第3条 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7

第4条 加速男女平等7

目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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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性别角色和定型8

第6条 禁止对妇女进行剥削8

第7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8

第8条 在国际上代表政府和参加工作8

第9条 国籍........................................9

第10条 教育.......................9

第11条 就业....................................................10

第12条 享有保健的平等权利........10

第13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12

第14条 农村妇女..........................12

第15条 在法律和民事方面享有平等权利13

第16条 在婚姻和家庭法方面享有平等权利14

附件...................................................16

基本指标,1985–1995.................16

按照职能分类的政府支出,1995–199717

以年龄组划分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18

基本保健资料................................................19

当地培训和发证的保健人员20

政府奖助的学生,1997年21

教育......................................22

按地区划分的教师人数和学生/教师比,199623

第一部分

导言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是由妇女地位委员会在1976年至1985年联合国妇女十年的最初几年间起草的。

2.《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起源于这样的认识:联合国虽然努力通过非歧视的法律准则和有关妇女的具体条约来促进男女权利平等,但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3.《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是针对妇女“平等”问题的第一份国际文件。

4.《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在争取联合国会员国批准方面,没有遇到多大困难:该公约由大会通过后不到两年即生效,比此前任何一份人权公约都要快。批准的比率和速度固然很高,但许多国家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实际实施工作做了相当的保留。

5.马尔代夫共和国是一个穆斯林国家,国家的法律取之于伊斯兰教法。政府致力于两性平等,这体现在政府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一事之中,尽管如此,还是根据教法提出了一些保留。

6.本报告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马尔代夫政府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的理由和原因,并阐明政府将来打算采取的新的行动和措施。采取这些步骤之后,希望马尔代夫政府迄今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将大为减少。

概况

7.马尔代夫系一共和国,实行总统制的民主政府结构。议会(国民伊斯兰议会)有50名议员,42名经选举产生,8名由总统任命。

8.总统和国民伊斯兰议会议员一样,每5年选举一次。环礁和岛屿由总统任命的环礁和岛屿酋长管辖。

9.马尔代夫妇女一直在生产和生育方面发挥双重作用。她们相当多的时间用于家务劳动和在家中及社区照料儿童。

10.可是,马尔代夫妇女也参加各种各样的生产活动,包括渔业加工、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妇女具有组织起来的传统,在岛屿的社区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按照传统的分工,捕鱼是男子的主要职业,而农业和渔业加工则多由妇女进行。男子过去不积极做家务或照料儿童。

12.过去25年间,马尔代夫的经济实现了现代化,继而带来经济的迅速增长,在发展方面取得巨大进展。

13.尽管经济迅速发展,但对妇女的仍是“得失参半”,不象男同胞们那样取得最大利益。有些研究表明,妇女实际参与劳动队伍者反而大量减少了。

马尔代夫的一般发展

14.1995年的人口普查显示,马尔代夫的总人口为244 644人。

15.马尔代夫人口仍然比较年轻,0–15岁年龄组者占总人口的49.14%。

16.首要岛屿马累的人口几乎占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余人口稀疏地分布在199个岛屿上。经济活动聚集在马累(以及旅游胜地)周围,导致国内人口向马累移徙以及资源内流,加剧了国内的差距。

17.如同在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农村人口同城市人口之间在社会和基础设施发展及就业机会方面存在着差距。

法律制度

18.马尔代夫的法律制度基于伊斯兰教法。

19.属人法,包括家庭和继承法,完全遵从伊斯兰教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其它法律遵从议会按照伊斯兰教法订立的法律。

20.法源依据下列各项:《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议会订立的各项法律、政府条例法规(政府各部门的规则条例)。

21.司法乃是司法部和马尔代夫高等法院的职责。每个岛上都有一个法庭,受理刑事、少年、家庭以及民事方面的案件。

22.在马累,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由民事法庭审理,家庭案件由家庭法庭审理,少年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司法部管辖这些法庭。

23.上述各法庭受理的所有案件均可向马尔代夫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马尔代夫高等法院只要认为审理低级法庭受理的任何案件符合司法利益,就有权这样做。

24.上诉的终审裁定权在于总统,总统同总统司法事务咨询委员会协商,就这些案件进行裁定。

25.大多数犯罪由警察局进行侦查,该局归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领导。调查阶段完结之后,案件移交总检察长办公室––––马尔代夫的国家检察机关。

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26.过去二十年间,加尧姆总统领导的政府执行了开放的、面向市场的政策,同时鼓励外国投资。还强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自然资源。

27.马尔代夫的经济主要是靠旅游业和渔业。马尔代夫没有任何已知的矿产资源,并且农业潜力有限。

28.马尔代夫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非凡的进展。1980年代,年增长率为10%,现在减至6–7%。

29.尽管国内生产总值这样高,可是就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而言,仍有改进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政府把预算的相当一部分(1997年为41%)用于社会事务,但由于该国岛屿的地理分布,开展这些事务的费用却异乎寻常地高。

30.马尔代夫不存在赤贫现象,这同本区域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

31.女性劳动力的参与已由1979年的62%减少到1995年的21%。尽管如此,仍没有进行过任何研究,探讨这一减少对妇女的影响。因此,没有实质性统计数字可以说明妇女对其生产劳动所得现金有多大控制权。

32.就业不足在马尔代夫仍是一个问题,尽管政府努力培训并鼓励年轻妇女就业。在农村地区,这个问题就更明显了,反映了劳动生产力,尤其是妇女的劳动生产力,没有获得充分利用。

33.马尔代夫的识字率是南盟区域最高的之一,1997年为98%,妇女的识字率还要高些。

34.同样,标志全面健康水平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已从1978年的47.65岁增至1995年的男子70.6岁、妇女女71.6岁。

35.婴儿死亡率由1977年的每1 000名活产儿中有121名死亡减少至1996年的每1 000名活产儿中有30名死亡。

关于妇女地位的最新情况

36.1995年国家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妇女总人数为119 592人,占人口的48.5%。

37.这119 592人当中,47%属于0–14岁年龄组,33.75%属于15–24岁年龄组,19.25%属于25岁以上年龄组。

38.虽然在改善总人口的健康和教育状况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就把妇女关注的问题纳入发展进程主流而言,仍有待努力。

39.可以看出,所有育龄妇女的总生育率缓慢而持续地下降:已从1978年的6.4下降到1995年的5。

40.妇女,尤其是母亲,仍然是继发性营养不良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之一。孕妇和授乳妇女,尤其是年轻母亲,仍然受贫血症之苦。

41.在小学和初级中学两级,男、女生的就学人数之间并无差异。但完成高级中学学业的男生更多,并接着接受高等教育。

性别领域政策和规划方面的重大事态发展

42.采取了一些重大步骤,促成了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制度化。采取这些步骤,都是为了认识到性别差异的规划。

43.在1970年代末,国家规划署下设了筹备委员会,协调有关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年)的工作。筹备委员会1981年成为总统办公室属下的国家妇女委员会,在处理发展过程中的性别问题方面发挥协调中心的作用。

44.成立于1981年的妇女事务办公室1989年成为妇女事务司,后来于1993年正式升为部,成为青年、妇女事务和体育部。该部于1996年进行了结构变革,成为妇女事务和社会福利部。

45.国家妇女理事会负责提供政策指导方针并就政策事项向该部提出建议。理事会所有成员均为重要的各部和选区妇女委员会的高级政府官员,积极在其各自的领域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

46.国家妇女理事会成员代表马尔代夫出席区域性和国际性会议及讨论会。其成员共19人,女性成员12人,男性成员7人。国家妇女理事会还计划开展活动,纪念国际妇女节等特别节日。

47.马尔代夫政府正在实施广泛的措施和方案,以便争取更多的两性平等。这些措施涉及健康、教育、就业机会和经济及社会发展。

48.政府致力于性别问题,这反映在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及努力实施英联邦性别及发展问题行动计划和南盟关于女童的行动计划方面。

最近采取的积极行动

49.自1990年以来,国家发展计划中有一节讨论性别主题。在第五个国家发展计划(1997–1999年)中,已经强调扩大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确保其充分参与发展进程。

50.政府现已进入制定国家妇女问题政策的最后第二个阶段。这是朝向实现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规划、向政府所有各部门和机构提供连贯的准则的重要一步。

51.妇女事务和社会福利部目前正在最后审定国家行动计划,以在1995年北京首脑会议之后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已进行了文献审查,以便对全国妇女的现状作出清晰分析。

52.国内还审查了国家法律,以期消除性别偏见。此外,政府正在用新的家庭法案的形式,努力编纂伊斯兰教法。该法案已经完成起草,其中作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变动。新的家庭法预期不久将成为法律。

53.需要进一步作出努力,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现有结构和机制。特别是岛屿妇女委员会在当地一级努力鼓励妇女参加环礁和岛屿一级的发展进程。

第二部分

关于公约各条的进度报告

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54.由于教法的限制,马尔代夫政府反对本条的措辞。马尔代夫根据教法在所有领域力求男女平等。

55.马尔代夫政府认为伊斯兰确认男女––––是全能真主创造的人类––––应享有社会的所有基本权利。马尔代夫宪法在伊斯兰教法的范畴内给予法定平等权利。

56.1977年马尔代夫宪法第34条(c)款规定国家元首必须是男性。

57.马尔代夫第14/72号法律规定男女的证词除古兰经的规定外,在一切事项中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2条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

宪法所载的不歧视的一般政策;通过积极措施;禁止实行任何歧视性活动;修改法律等;通过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以保证提高妇女地位: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旨在保护母性的措施,以加速事实上的平等。

58.马尔代夫继续致力在生活所有领域实现更大的两性平等。现正进一步努力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59.一个特别机制业已建立,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60.1997年,对具有性别偏见的法律的评价业已完成。一个在妇女事务和社会福利部的指导下的委员会已执行这个项目两年。

第3条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

61.现行法律和政策在享有保健设施、教育和就业方面并未对妇女歧视。

62.最近使妇女充分享有其权利的立法措施包括给予马尔代夫籍母亲和外籍父亲所生的儿童马尔代夫国籍。随着新宪法于1998年1月1日通过,这项重大进展获得实现。

63.政府雇员有权享有45天带薪产假。此外,妇女有权享有不带薪假一年并可返回工作岗位。灵活的工作条件让妇女在上班期间可以母乳育婴一小时。

64.第五个国家发展计划(1997–1999)订有一些具体方案和项目,作为保证在发展规划中考虑到性别问题的机制。

65.正在采取措施保证《家庭法》执行后将予以适当监察。目前已制订减少早婚和频繁离婚的政策。以促使决策者认识到性别差异的问题,还为未来规划这种活动。

第4条加速男女平等

66.目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为妇女进行肯定行动,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67.没有为妇女强制执行特别措施,例如妇女的就业配额。不过,目前妇女在工作地点的处境良好。

第5条性别角色和定型

通过措施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男女角色定型;和保证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

68.传统文化价值把妇女主要与家务工作和照顾子女联系起来。不过,价值观念上正在发生迅速的世代变化,鼓励妇女在外面工作和接受高等教育。

69.宗教及习俗鼓励和支持母亲和妻子的角色。社会越来越赞同妇女在外面工作。

70.男子和妇女的定型角色为书籍和媒体中塑造的形象所加强。媒体现正试图改变这些定型观念,创造意识和提倡家庭教育,以鼓励在男女之间较公平分配照顾子女和家务工作的责任。

71.政府所执行的方案大大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妇女能够向国家安全局举报家庭暴力案件和事例,该局处理这些属于作为刑事罪的攻击与殴打一类的案件。

第6条禁止对妇女进行剥削

禁止贩卖和剥削妇女及使她们卖淫。

72.马尔代夫很幸运,按照现有的资料来源境内不存在“贩卖妇女”的问题。

73.卖淫是非法的,并且宗教和社会上均有禁止参与卖淫活动的制裁。卖淫绝无仅有。

74.妇女不太愿意向当局举报家庭暴力、攻击与强奸案件。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75.妇女在一切选举中有投票权和有资格作为民选机构以及除了国家元首外,所有公共职位的候选人。此外,选举权不取决于任何财产或教育水平。

76.在妇女参政和参加决策方面必须进一步加以改进。

77.虽然妇女有权作为伊斯兰议会的候选人,但女候选人的比例很低。在50名伊斯兰议会议员中,只有3名妇女,而其中只有1名当选。

78.以性别分列的数据一般收集在各部所进行的国家调查、人口调查和研究中,不过,现有数据库可进一步改进。

79.一些主要由妇女组织和管理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在发展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它们致力提高公众对健康和性别问题的认识。它们还参加在基层提供许多服务。

第8条在国际上代表政府和参加工作

有平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政府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80.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禁止妇女参加国际活动和会议。有若干马尔代夫妇女参加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

81.有若干妇女积极参加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工作。

82.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禁止妇女参加国际活动。不过,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和任务限制她们在这些领域的充分参与。

第9条国籍

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和保留国籍,包括他们的子女国籍 的同等权利。

83.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和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

84.同非国民结婚不自动改变一名妇女的国籍。她保留自己的国籍和姓氏,并且基于这一点,其子女亦能够成为马尔代夫国民。

85.父母的身份确定一个人的公民身份。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宪法,一项重大的成果是马尔代夫母亲和外国父亲所生的孩子自动取得公民身份。

86.外国女性和男子享有在马尔代夫居留和就业的相同权利。

87.10至16岁的儿童经父母许可可持有自己的护照。不过,除非要求移民司给予特别许可,10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包括在父母一方的护照内。

88.妇女可取得护照和旅行,无须征求丈夫或男监护人的特别许可。

第10条 教育

教育的平等权利:在各级事业和职业指导;学习相同课程;消除陈规定型;领受奖学金的机会;受进修教育的机会;减少女生退学率;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

89.过去15年,马尔代夫的教育制度发生重大变革。重点是在环礁上建立现代小学教育制度,以促进全国男女受教育的同等机会和提倡基本识字。政府的目的是建立国家人力资源基础,以维持社会及经济发展。

90.提倡和鼓励所有16岁以下的儿童受教育。1997年,共有40 557名女生和41 737名男生在小学和中学注册。

91。直到10年级女童和男童的注册人数相同。1997年,在11和12年级中女生占36%,男生占64%。在高等教育还存在差别,也许由于女性比男性较少流动。

92.在女童和男童学习的科目方面没有任何偏差。在男校与女校和男女同校的学校均教授完全相同的课程。

93.大部分学生修科学、然后为商科和文科。1997年,政府办的女校,Aminiya(在10年级)有7个科学班、2个商科班及2个文科班。男校,Majeediyya,有6个科学班、4个商科班及1个文科班。

94.在马累的男女同校学校和男校与女校的教育水平都很高。根据所得数据,两者都没有处于不利的地位,均获得相同的师资、设备、考试和课程。

95.目前,马尔代夫没有大学,因此,学生须要到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由于所涉费用和很难获得入学位许可,因此只有人数有限的学生才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96.在法律和工程领域女毕业生占全体毕业生的百分比很低。1997年,领受政府奖学金到国外学习的所有205名学生中,女生为65名。在上述领域只有4名女生,但有37名男生。同年,6名研究生中,1名为女生,5名为男生。

97.没有只按性别给予特别奖学金的措施。在马尔代夫不存在任何配额制度。不过,现有的大部分奖学金都授予男生,可能的简单原因是有较少的女生实际上申请这些奖学金。

98.马尔代夫与该区域其他国家比较,成人识字率很高。1997年,合并识字率为98.65%,仅是女性则为99.10%。

99.在校长受训方面女性的代表人数不足。由于退学率很高,因此不鼓励她们参加该方案。过去,受训当校长的妇女由于家庭责任不愿意或无法到其他岛屿工作。

100.已为过早辍学的女童设立教育方案和培训课程。

101.由于数据不足,很难核实退学率。在统计数字中有大批学生转校,而不是中途退学。

102.教育发展中心目前审查和修改所有教材,以便在其中并入提高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

103.师范学校于1984年建立,为师资提供当地培训,加强本国的人力资源基础。

第11条 就业

消除在就业的所有方面的歧视;重视婚姻和保护产妇问题

104.马尔代夫在享有就业机会方面没有歧视,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不过,按照文化习俗有些工种被视为对男子比女性较适合,反之亦然。

105.一些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本国渔业现代化后传统鱼产防腐活动被取代和因市场缩小而减少妇女从事手工艺品制作的活动,致使妇女劳动队伍的参与机会有所减少。

106.传统上视为男子处于支配地位的领域,例如企业、工程和技术领域妇女参与人数也明显不多。部分原因是文化习俗和部分原因是在这些领域里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所致。

107.目前妇女劳动队伍的参与率很低。这是由于妇女在正规部门,即传统鱼品加工和手工艺品制作活动的人数减少。

108.在马尔代夫,过去人们通常在大家庭中生活,不需要托儿所。不过,核心家庭单位越来越普遍,因此日益需要托儿所,以便有子女的妇女能够在外面工作。

第12条 享有保健的平等权利

在保健领域的平等权利;享有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提供适当的免费服务;在孕期和哺乳期提供适当营养。

109.过去二十年,由于享有保健和医疗服务方面的改进,马尔代夫人的健康有重大改善。公共卫生运动和当地受过训练工作人员激增是导致这个进程的主要因素。

110.虽然粗出生率一直保持不变,但粗死亡率为500/10万,1960年至1996年降低43%。同期,预期寿命从44岁增加到70.6岁。1994年,生育率为6.8,1995年下降到5。

111.原则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保健机会。不过,由于社会和文化因素以及家务和照顾子女责任,妇女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她们可能有较少机会住院和获得良好的保健服务。

112.在马尔代夫,女童和男童的健康状况没有显著差异。按性别生长率和婴儿死亡率没有巨大差别。

113.不过,在女性育龄期间男子和女性之间的营养和健康状况就明显有很大的差异。在生活周期生殖阶段开始后,可发现女性健康状况急剧下降。

114.过去二十年,卫生部门在生殖健康和产妇保健及教育方面作了大量投资。因此,妇幼死亡率锐减。

115.由于妇女提高对生殖健康,特别是计划生育的认识,妇幼死亡率和发病率有所降低。产妇死亡率从1980年454/10万下降到1996年148/10万,婴儿死亡率从1977年121/1 000下降到1996年30/1 000。

116.在各岛屿的保健中心和马累保健中心对处于孕期和产后期的妇女提供免费医疗照顾。在岛屿妇女中心和所有环礁保健中心均设有分娩室。各中心提供免费常规产前药物,包括叶酸。

117.环礁保健中心提供妇幼保健服务。每个岛有一名受过训练的助产士和一名家庭卫生工作人员(受过六个月的基本保健训练)和在环礁有一名医生和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受过两年训练)。人们的大部分健康需要由环礁保健中心负责提供。还有4间区域医院,护理需要紧急医疗的病人和患严重并发症的病人。

118.过去由于产科紧急情况,例如产后出血各岛屿的产妇死亡率很高。不过,在区域医院设有受过训练,能够施行剖腹产的妇科护理人员和医生后,近2–3年来产妇死亡率进一步锐减。

119.在马尔代夫各地保健中心和政府医院以及地方非政府组织向已婚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20.根据所作的研究和少数男子受过输精管结扎术,进行避孕和节育的责任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

121.在马累,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主要由地方非政府组织––––卫生教育协会提供。公共卫生部门在各岛屿举行讲习班和信息会议。无线电和电视台还播放节目,以提高群众的认识。

122.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女性为主。卫生部门共有1 600雇员,妇女占75%。有600名助产士和400名护士,全部为女性。在决策一级,50%的工作人员为女性。

123.基于岛屿受过健康意识和急救基本训练的家庭卫生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女性。不过,基于环礁受过两年训练的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大部分为男子。这种性别差距的原因是,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须要到处流动和经常旅行。

第13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平等享有社会和经济福利。

124.马尔代夫不是这样一种福利国家。妇女事务和社会福利部负责将社会福利提供给申请者。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的情况下以及在海外就医人们都可以申请援助。

125.还以慈善金的方式提供福利-根据教法对贫穷者必须提供财政捐助。在斋月结束时,伊斯兰教务最高理事会收集现款或大米的天课。

126.对于谁可以获得福利或不能获得福利并没有制定一套标准。每一个案例都是根据需要个别审议的。

127.所有的政府雇员都可以加入储蓄基金,他们缴付薪津的5%,政府缴付相等数目的款额。在雇员退休或者离职时可以领取这笔款项。

128.政府雇员连续服务至少20年可以领取薪津之外的养恤金,服务满40年以上可以领取第二养恤金。

第14条 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和她们在她们在他们的家庭经济生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工作;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和平等参与发展规划,获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机会;参与自助团体和社区工作;获得农业信贷和其他融资和适当的生活条件等。

129.过去5年来政府采取了权力下放政策,因此各部门如教育和保健部门,都直接与各环礁的地方政府联系。

130.环礁管理部是负责各环礁和各群岛的中央政府机构。该部也通过各环礁酋长处理各环礁的土地处理问题。

131.岛屿妇女传统上一向非常积极参与社区发展与社会和宗教活动,甚至在1983年官方的岛屿妇女委员会成立以前,她们已经非正式地组织起来,共同努力并且组成支助团体。

132.传统上的分工继续适用与大多数的岛屿,这表示岛屿妇女仍然在家里照顾子女并且在岛上从事农业活动,而男人则出海捕鱼。

133.这种模式一直维持到今天,大多数的男人由于在首都马累就业或则在各岛屿从事旅游事业,或在渔业部门工作,大多数时间不在岛屿上。

134.农村妇女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包括农业和渔业加工,虽然由于某些岛屿开办了渔业加工厂,她们参加渔业加工的人数已经大大减少。

135.几乎所有的农业工作都由妇女主持,这包括耕种、维持菜园(供家庭消费),收获和收集粮食以及销售农业产品。

136.由于某些岛屿缺乏电信设施,也缺乏销售的机会,这表示妇女通常无法销售她们的产品。政府已经主动鼓励生产活动,并且作为中介人帮助妇女推销她们的产品,并且介绍她们认识商业代理人。

137.已经规划了新的赚取收入的投资,并且有些已经开始展开作业。但是,由于缺乏谅解和受益者和一般民众不太接受,这些投资事业只取得有限度的成功。

138.在岛屿社区已婚妇女,寡妇和离婚妇女并没有不同的待遇。离婚妇女并没有受到轻视,她们常常再婚并且充分参与岛屿的社区生活。

139.在所有的岛屿上,都有由公共卫生部提供政府计划生育服务。

140.妇女能够并且确实拥有土地。政府根据需要的程度来分配土地。再者,在配偶的任何一方要求的情况下,都可能拥有土地。离婚妇女和寡妇也可以有权申请土地。

141.岛屿妇女委员会在某些岛屿的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自愿的筹资的工作方面。她们负责分发许多有关妇女和儿童及家庭的保健资料,再者,岛屿妇女委员会是妇女能够表达她们的意见的一个论坛。

142.妇女有代表出席岛屿发展委员会,虽然代表的人数需要增加。

143.虽然具有积极的趋势并且总的来说妇女享有平等的处境,但是,妇女在农村妇女的领导阶层并没有任何职位。

144.这种男子领导的传统来自岛屿酋长作为宗教领袖的作用,因此,他们负责领导星期五的祷告,但是,既然岛屿酋长大多数履行行政职责,鼓励妇女进入这种决策职位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大。

145.都市和农村人民获得保健服务之间仍然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于该国地理情况和因此对提供适当的教育、保健设施进出该国的经济中心所造成的种种困难所致。

146.由于岛屿人民的流动受到限制,她们接受高等教育方面还存在问题。对于女孩尤其如此,因为她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到主要岛屿马累和环礁的其他岛屿完成她们的高中教育,但是,高中教育在农村地区越来越普及。

147.在马尔代夫,整个国家的避孕普及率估计为15%,而环礁只有10%,所有岛屿的已婚配偶都能够通过岛屿保健中心获得避孕。

第15条 在法律和民事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在法律面前,在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法律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迁徙和选择居住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8.根据法律规定,妇女在签订合同及拥有管理财产方面正式获得平等待遇,但教法规定的继承法范围内除外。

149.尽管在法律的地位不平等,但在实际作法上,男人可以并且经常可以放弃享有更大份额的财产的权利并且主张平等分配财产。

150.妇女享有不经男子同意和不受男子干涉的情况下管理财产的权利。即使在结婚以后也不需要男子同意,不管财产是在结婚期间或者在结婚以前取得的。甚至在他们结婚之后妇女也能够并且确实继续管理她们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151.尚未采取特别的步骤,规定旨在限制妇女发挥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文书无效。

152.妇女在法庭上受到公平的待遇,但是根据教法限制妇女作证的重要性等某些具体领域除外。

153.对司法论证和司法惯例必须进行更广泛的研究,以便审查是否存在着任何性别歧视。

154.婚姻并没有限制妇女选择居住的权利。通常的惯例是一对夫妇与妻子的家庭或者与丈夫的家庭住在一起。

第16条 在婚姻和家庭法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55.根据教法的规定,男人是一家之长,他比较容易提出离婚,并且享有一夫多妻的权利。教法规定的法律地位给妇女预留余地,妇女可以在婚约上加上一些条款限制男人离婚和享有一夫多妻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156.家庭关系和婚姻受教法的约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详尽的家庭法,但是,在马尔代夫有若干法规密切指导教法在婚姻、离婚和儿童监护等领域的适用。

157.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惯例只有在合法的婚姻情况下,男女才可以同居和发生性关系。

158.虽然法律上要求婚约必须经男性监护人的同意才有效,但实际上妇女享有很多自主权,可以选择配偶。

159.根据教法,一个人一但成熟(或者已经达到青春期),就可以结婚。但是,马尔代夫政府的政策严格劝阻16岁以下的个人结婚。

160.马尔代夫妇女的第一次结婚年龄仍然很低,平均在15岁至16岁之间。

161.教法允许一夫多妻制,马尔代夫实行一夫多妻制虽然并不是非常普遍。男人有自由可以最多讨四个妻子。

162.根据教法,男人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的妻子。这不仅是指经济和物质方面,也是指爱情方面。但是,实际上,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163.实际上妇女与男子享有选择专业和职业的同等权利,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确保这一点。

164.男子和妇女能够并且确实分别维持和管理他们的财产及财政,但是,实际的情况必须通过研究进一步证实。

165.马尔代夫的离婚率在全世界处于前列。统计数据显示,结婚的所有配偶中有59%离婚。但是,离婚的庞大数据并不反映永久的分离,因为经常复婚。

166.男子有权单方面以口头形式提出离婚。妇女也有权提出离婚,但是法院必须根据某种条件并且是非常审慎地给予妇女离婚的权利。妇女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根据明显的充分理由,如虐待或无法养家,审慎裁决给予离婚。但是,最近的调查显示,实际上离婚经常是妇女提出的。

167.马尔代夫政府极其重视家庭单位。政府在1995年11月举办了家庭团结全国会议作为政府致力于扫除家庭破裂的原因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的组成部分。

168.一旦家庭法院收到妇女提出离婚的申请,法院就通过对争端双方的访谈进行调查。然后在三个月期间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法院才作出裁决。

169.在离婚时,登记为共同财产的任何财产都必须平均分配。法院认为是在夫妇结婚期间共同取得的任何财产也必须两人平分(考虑到妇女主持家计和照顾儿童的贡献)。

170.丈夫有法律义务在离婚之后的独居期间对妻子提供赡养费。独居期间等于未怀孕的妇女三个月的月经周期,而对于怀孕的妇女必须等到她分娩时为止。

171.妇女能够并且确实因为受到殴打向法院诉请离婚。

172.根据马尔代夫第10/95号法律,妇女也可以因为丈夫长期不在(即6个月不知他的下落)诉请离婚。妇女在丈夫在海外生活并且拒绝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请离婚6个月之后可以获得离婚。

173.根据萨菲伊教派的伊斯兰法的规定,妇女有监护儿童的优先权利,直到他/她7岁为止。根据这项规定,在发生争端时,家庭法院授予儿童选择他/她监护人的权利(即母亲或父亲)。

174.根据教法的规定,离婚之后,父亲必须对子女提供养护。实际的数额必须订正并且必须加强执行这项规定。

附件

基本指标1985–1995

1985

1990

1995

人口

180 000

213 215

244 644

性别比例

108

105

105

增长率

3.2

3.4

2.8

国内总产值(百万拉菲亚)

683.0

970.3

1359.4

岁入共计(百万拉菲亚)

177.3

481.6

1320

支出共计(百万拉菲亚)

199.3

783.1

1652

旅游业收入(百万拉菲亚)

38.40

139.96

400*

渔业收入(百万拉菲亚)

3.14

15.00

n/a

估计寿命–男

62

66

70.6

–女

60

64

71.6

产妇死亡率(每千人)

3.3

2

2

婴儿死亡率

63

34

32

识字率

86.6

95.4

98.0

* 1996年的数据

资料来源: 卫生部,《1997年统计年鉴》

基本保健资料

1988

1989

1995

1996

病床数目

共计

128

137

305

318

政府医院

84

84

184

193

地区医院

121

125

H. Dh. Kulhudhuffushi

9

8

15

15

R. Ugoofaau

17

17

30

30

S. Hithadhoo

18

18

46

50

M. Muli

-

-

30

30

人口/病床比

1563

1507

817

806

护士/病床比:共和国

1.26

1.17

0.92

0.95

政府医院

1.40

1.29

1.03

1.02

人口/执业护士比

10 000

11 472

1 994

2 587

人口/执业医师比

7 692

6 453

2 493

1 955

医师/10 000人

1.3

1.5

4.0

4.0

社区保健工作人员/10 000人

2.2

2.4

2.11

2.5

家庭保健工作人员/10 000人

8.7

8.7

10.3

10

保健支出占国家预算百分比

7.14

6.81

10.01

11.15

人均保健支出(拉菲亚)

113.9

145.0

690.41

719.5

资料来源:《1997年统计年鉴》。

当地培训和发证的保健人员

培训类型

1985

1987

1989

1995

1996

社区保健工作人员

13

9

8

-

6

助理护士

17

18

13

14

18

家庭保健工作人员

-

34

37

12

9

药剂师助理

3

5

9

14

17

急救课程

10

57

40

-

-

助产士

28

19

9

12

-

环礁助产士培训

-

28

20

-

-

家庭保健工作人员进修

-

-

-

16

-

护士和助产士文凭

-

-

-

-

10

助产辅助人员

-

10

-

12

12

资料来源:卫生部,《1997年统计年鉴》。

政府奖助的学生,1997年 ( 大学和专科学校 )

专业领域

会计

16

8

建筑

3

0

艺术

3

7

生物医学

0

1

商业教育

8

4

计算机研究

6

2

牙科

0

1

经济/商业/企业

13

8

电子

1

0

工程

35

1

英语

6

1

食品技术

1

0

历史

0

1

数学

5

2

伊斯兰法

0

1

新闻

1

0

法律

2

3

图书馆学

1

1

管理

8

7

药学

8

6

植物病理学

1

0

数量调查

2

0

销售和市场

2

0

科学

5

6

航运

1

0

统计培训

0

2

教育

6

2

都市规划

1

0

共计

135

64

教育

1995

1996

学生总数

87 878

90 597

政府公立学校

39 032

40 935

私立学校

39 581

40 153

社区学校

9 265

9 509

入学学生人数

马累

两性

24 570

25 641

12 639

13 214

11 931

12 427

环礁

两性

63 308

64 956

32 004

32 876

31 304

32 080

教育机构数目

马累

17

17

政府公立

9

9

私立

4

4

社区

4

4

环礁

245

246

政府公立

50

51

私立

25

28

社区

170

167

资料来源:《1997年统计年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