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

男性

女性

合计

百分比

议会

政党:

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

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及其竞选联盟

172

78

94

78

55

23

250

133

117

31.2%

41.3%

19.6%

部长

20

3

23

13.04%

副部长

13

5

18

27.7%

常务秘书

13

4

17

23.52%

省长

10

0

10

0%

国家级局长

141

33

174

16%

国家级副局长

59

12

71

16.9%

省级局长

130

33

163

13%

省级副局长

11

3

14

21.4%

区级局长

302

22

324

6.79%

区行政长官

113

15

128

11.7%

部门首长

620

148

768

19.27%

行政首长

288

10

398

2.51%

委员会成员

555

235

790

29.7%

总检察长

1

0

1

0%

副总检察长

3

1

4

25%

大使

12

2

14

14.2%

区长

399

157

556

28.23%

镇长

622

297

919

32.3%

市长 - 市政厅

32

1

33

3.03%

资料来源 :国家行政管理部, 2002 年 5 月。

在议会中,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31.2%,证明莫桑比克在国家各级和各领域实现经济、政治、社会平等有了质的飞跃。另一方面,在议会中一名属于执政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的副议长是女性。

司法系统中的女性

虽然妇女进入司法权力机构成为世界范围内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一个趋势,莫桑比克妇女进入司法系统的人数仍然较少。从1990年开始进行的全国性研究显示,在被男性占据的法官领域中,女法官的人数正在逐步增加。

司法系统中的女性

指标

1994/1997 年

人数

男 : 女

增长率

资料来源

总检察长人数

79

14 : 86

54%

INAJ

法官

116

16 : 100

86%

司法部

资料来源 :司法部, 2000 年。

司法系统中的女性

指标

2000 年

人数

女:男

增长率

资料来源

法律援助领域的人员分配

司法部

专职法官实际人数

73

16 : 57

94%

法律专业人员

141

32 : 68

36%

律师

86

15 : 85

70%

资料来源 :司法部, 2000 年。

立法系统中的女性

同非洲(除毛里求斯女性议员比莫桑比克多外)和世界其他地区相比,莫桑比克女性在议会中的比例都相当高。

在目前的立法机构中,女性在莫桑比克议会中的人数增长相当快:

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议会中133个议席中女性占54个议席;

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及其竞选联盟——在议会117个议席中女性占23个议席。

上面合计有77名女性,占莫桑比克议会人数的30.8%。在议会中,一名女性被任命为副议长,两名女性成为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这些数据证明,莫桑比克已做出努力,在国家各级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各个领域,保障两性有平等的机会进入立法系统。但是妇女进入和取得权力机构职位并不代表她们可以获得资源和决策权。

1998年市级选举:在市级大会中,按地区统计的男女代表人数

地区

共计

%

%

%

南部地区

254

32

175

69

79

31

中部地区

277

35

197

71

80

29

北部地区

259

33

183

71

76

29

莫桑 比克

790

100

555

70

235

30

资料来源 :国家行政管理部, 2000 年。

这些数据显示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的参与以及为取得机会平等权利的斗争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即便如此,她们还任重道远,因为她们在获得其他机会方面受到的限制使她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主要是由于她们的负担过重。

妇女取得政治和公共职位的比例仍然很小。在城市中,男女职位比例仍不平等。影响妇女参与的障碍很多,即:

文化价值准则和传统——男性仍居主要地位;

受教育的程度低下,和;

某些法律,诸如商法、父权法和刑法,带有歧视性。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1994年大选前妇女在公共权力机构工作和担任政治职务的人数几乎为零。

第 8 条:代表权和国际参与

宪法促进了男女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然而,在实践中没有例子可供引用。在外交领域只有一名女性。

现在妇女可接受正规教育,这样她就有能力在国外代表国家从事外交工作。但这一领域内的妇女人数在下降。一些妇女参加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地区性会议,以制定北京会议后行动计划共同战略并建立地区性协调机制。

莫桑比克的外交和领事代表:不同性别的代表权

职位

共计

领事

0

4

4

总领事

0

1

1

大使

1

13

14

虽然现实中妇女有机会参与政府代表团出访国外,但政府似乎没有任何计划鼓励妇女作为代表进入国际组织工作。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做出了巨大努力,鼓励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工作,同时也鼓励政府给予妇女优先权。

第 9 条:国籍

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框架内,国籍问题是争议的焦点。莫桑比克法律平等地给予妇女的子女公民权。但在婚姻方面存在问题。一名外国妇女与莫桑比克男子结婚可以取得莫桑比克国籍。但一名外国男子与莫桑比克妇女结婚则得不到相同的权利。

第 10 条:教育

国家教育政策对教育领域进行了规划并将其发展作为首要目标,以使更多的儿童接受教育,并改进各级教育质量。另外还制定了教育战略计划,以作为规划和资源调动的手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增加接受教育机会和平等;

增进教育的质量和实用性;

加强教育部在各级行政管理上的能力。

国家教育政策和干预战略请非政府组织,协会、宗教团体和民间社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和所有参与者发挥作用的空间都已明确。在授权范围内,国家的职能是在基本法的指导下调动资源、颁布立法、制定标准、管理规范主题事项和批准代理机构等。在建立国家教育体系后,代理机构对这些问题的积极反应与国家行为相结合,据估计可以达到1983年100%的响应水平。

妇女受教育的机会与莫桑比克殖民时代和武装冲突时期的教育职能有关。非洲殖民地教育具有歧视的特点,而且包括传统教育在内的社会-文化因素导致妇女没有自由和机会接受教育。这些限制与其他因素都是由国家现状造成的。莫桑比克现在面临学校网络分散、学校环境不佳和大部分家庭贫困等问题。但值得一提的是莫桑比克实行小学免费教育。

2000年的教育统计数据显示:

43%的小学和初中学生是女生;

28%的大学预科水平学生是女生;

25%的大学生为女性。

教育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高留级率,这种情况出现在所有教育层次和类型中;各省份的教育都存在这个问题,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教育也不例外。这个问题有其性别因素,即女生留级人数多于男生。在小学,1987年至1999年的留级生比例平均为25%。据估计平均30%的小学生至少曾留级一次。中等教育也存在这种情况,而且留级率更高,达到了46.5%,女生留级率则达到53.5%。

越往北部地区发展,不平等现象就越严重。特别是在赞比西亚省、尼亚萨省和德尔加杜角省,不平等现象最严重,这些省份的情况十分严峻。辍学率非常高。

上述现象的存在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些原因是教育体制固有的,如教育质量、教材的可用性、教师的素质和师生比例等。普通中等教育和/或其他专业教育的门槛很高,如果政府不愿有效推动对女孩的教育,女孩就无法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及获得更多的教育。

促进女孩教育有以下要求:

为推动和指导政府采取行动加强女性教育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入学指标。

在每个教育层次和水平上,制定明确的政策,更多地招收女性入学。在学生毕业求职的时候,这些政策也要保证获取职位的平等。

各省教师人数:

基础教育

共计 ( 男 / 女 )

百分比 ( 女 )

德尔加杜角省

164

2 193

7.45%

尼亚萨省

180

1 300

13.84%

楠普拉省

551

4 768

11.55%

赞比西亚省

570

4 765

22.01%

太特省

502

2 280

11.55%

马尼卡省

291

1 502

11.96%

索法拉省

-

-

-

伊尼扬巴内省

729

2 170

33.59%

加扎省

928

2 036

45.57%

马普托省

688

1 464

46.99%

马普托市

1 264

2 198

57.50%

资料来源 :教育部, 2001 年。

评论:

莫桑比克北部省份越偏北,小学教师就越缺乏。

普及小学教育的根本问题目前已产生明显的影响。小学教师培训课程以刚从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对象。在这个层面女孩可以接受教育,但辍学率提高。在管理上也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从事这项工作收入很低,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另一方面,需要扩大这一级教育体系。一条途径是将基础教育学校转型为从一年级到七年级的初级综合学校。

莫桑比克正在为改变这种情况而努力。1999年,教师在小学和中等学校的比例如下:

小学——24.9%

初中——18.8%

普通高中第一类——15.6%

普通高中第二类——14.5%

文中对女孩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和学习成绩差的情况作了如下更概括的评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小学由女性担任教师时,儿童入学率最高。在文盲充斥的环境中,迷信和其他宗教禁忌通常导致学校教育的失败。有理由相信教师的存在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激发因素,有助于消除退学现象并恢复家庭的平静和安全。出于对意外怀孕和性虐待的恐惧,这些家庭过去总是想要女儿离开学校。因此,莫桑比克在努力推动女孩接受教育的同时,也采取补充措施鼓励妇女参加教师培训课程,甚至是鼓励她们申请从事教育系统的辅助工作。

这种愿望必须通过促进女孩接受教育的鼓励性机制和政策来落实,如同有些教育机构中已经实行的政策,可以提供奖学金和补助津贴、保护和优越的待遇以及加强与学校有关的国内社会机构。

实际上,莫桑比克正在做出努力,使女孩连续接受小学教育,以减少辍学率,并使她们至少上完七年级或是完成基础教育。根据这项原则,在省一级开展了一些项目,覆盖很多地区。现在向所有儿童免费发放学校基础教材,并且在小学第一学年免除女孩的学费。

在对女孩教育有不利影响的国内因素中,需要提及以下几点:

学生面临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现实(经济困难、启蒙仪式、禁忌、宗教习惯、拓展学校网络)。

管理教育系统的能力不足。

教师匮乏。

在教育方面缺少财政和物质资源。

社区与学校生活的联系和参与不够。

缺少对学校的支持和服务,包括在学校中提供咨询服务和协调与当地社区关系。

这些部门将在保留学生和降低辍学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激发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这些部门还可以针对每个社会群体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保持或停止某些传统的教育活动。对课程和管理政策水平进行审查,可以就如何处理学校中的怀孕问题提供帮助。现有规章并没有就如何处理怀孕的女孩做出明确规定。在完善这些机构的同时,有必要制定和发展有关政策,以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消除性别不平等现象。

当前接受中等教育是一件困难的事。这一级的学校网络仍不完善。就其覆盖程度而言, 1999年中等教育机构只接纳了64 000名第一类学生和8 000名第二类学生,分别占总入学率的6%和1%。接受中等教育需要进入寄宿学校。而由于缺少必要的寄宿条件,中等教育并不普及。

学校网络体系的限制导致入学难和缺乏明确的政策促进性别平等,因此女孩接受教育必须克服巨大的障碍。

目前政府将向女孩提供帮助,以使她们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奖学金。政府必须尽快加强这项工作,并明确中等和初等教育的支助和入学机制。这些政策必须考虑到社会文化现实、家庭的期望及其承受能力。

在全国范围和所有教育层次(小学、中等、学院和大学),在学习相同的学科时,男女生学习的科目、录取条件或课程都是一样的。女孩对可供选择的科目有一定的了解,但有必要鼓励和教育她们的家庭和社会利用教育提供的机会。

这种情况表明改变社会态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为之付出很大的努力。

1997年莫桑比克女毕业生(12年制教育)的百分比

小学

38.3%

61.7%

初中

36.7%

63.3%

普通中等教育第一类

34.1%

6 5.9%

普通中等教育第二类

38.4%

61.6%

资料来源 :教育部, 2001 年。

莫桑比克的妇女职业教育

学生

女孩

男孩

学院一级

416

9.4%

90.6%

农业

77

16.9%

83.1%

工业

236

4.2%

95.8%

商业

103

15.5%

84.5%

资料来源 :教育部, 2001 年。

1999年的数据显示,尽管公立大学教育取得了进展,但从性别上讲,学生人数的分布仍是男生占优势。从总的方面看,女生所占的比例为25.2%。从学科上看,性别上的不平等就更加明显。以蒙德拉纳大学的一些学科为例,在选学工程科学、建筑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的学生中,女生与男生的比例分别是7%比93%、10.9%比89.1%和18.7%比81.3%。

总体上,男女生的比例明显不平衡(男75.4%,女24.6%)。这种情况从1992年起就没有发生过改变,女生的比例一直在23.5%和25.8%之间浮动。数量有限的奖学金也开始提供,以帮助有困难的学生进入大学预科班学习。

蒙德拉纳大学在2000-2001学年向女生提供了120个全额奖学金名额,并向另外72名学生提供住宿,同1995和1996学年只有85个住宿名额相比增加了一倍多。

第 11 条:就业

在政府批准《北京会议后行动纲要》后,面对1990年《宪法》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考虑到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活力,有必要对于政府管理进行结构和功能上的调整,以便于高效、专业化地满足这个刚结束长期武装冲突的国家的现代化需求。

劳动部已发挥和继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重新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进程、让战争造成的流离失所者重新加入劳动力队伍和使被驱逐者重返家园方面的经验十分重要,反映了对莫桑比克行政体制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体制民主化方面的社会压力也是对国家能否在劳动框架内为司法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的一种考验。

从权限、工作成效和莫桑比克现有劳动法律框架的角度讲,男女工人的权利,也就是男女的地位和待遇是平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基于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竞争更高职位也基于学历、过去的工作经验、雇主的需要和国家经济的需求。对于男女雇员,工作场所都应采取保护、安全和卫生措施,他们都应享有医疗和保健以及因工伤或职业病得到赔偿的权利。

考虑到实施的某些劳动法未经集体协商,莫桑比克政府通过了12月24日第33/90号法令,创立了集体协商权,作为成立工会的基本依据和促进工人及雇主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此法令单独地或通过其他相关的法律,为社会利益集团的构成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形式和缓解冲突的规则,在某些时候与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相悖,目的是为了营造一种繁荣安定的社会环境。

1997年12月以前职业中心登记的趋势指标如下:收到的女性求职申请——155件;提供的工作岗位——51个。

年龄组

失业人数

百分比

18-19 岁

2 334

16.51%

20-24 岁

6 266

36.27%

25-29 岁

4 824

27.92%

30-34 岁

2 703

15.64%

35 岁及以上

1 14 5

6.64%

总计

99.96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2001 年。

在不降低收入的前提下,可以不让妇女上晚班或从事特殊工作,或将她们从习惯的工作岗位上替换下来,除非是她们自己要求或对她们特别有利。妇女享有最长为时一年的一天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带薪哺乳权,以及从预产期前20天起休60天产假的权利。

莫桑比克劳动妇女有权得到尊重。雇主不得因为歧视或社会排斥而解雇女工。权利被侵犯的女工可以得到大约是其基本工资两倍的高额赔偿金。

关于社会安全保障体系,12月27日第17/88号法令,成为社会保障体系内工人和雇主晋升与注册的基础。这一体系现在已经扩大到所有法定人口。考虑到保障体系的功能和工人的生活费用,移民工人最终被包括进这一体系。

在就业领域,政府正在努力制定政策以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劳动力培训;实现对青年、复员军人、妇女和劳动力队伍中其他困难群体的培训和融合。

在职业促进方面,到1997年年底,就业部门安置了358名妇女,占总就业人数的11%。另外,有369名妇女得到了为妇女创建微型企业的帮助,约占就业总人数的11.8%。

莫桑比克仍然实行“同工同酬”的薪资制。劳动咨询委员会举行的、有政府、雇主和工会代表参加的谈判会议确定了国家最低工资。

另一方面,对利润的贪婪和投资的最大化,使保护妇女及其家庭的原则多次受到违背,社会保障体系临时或永久地对工人失去了作用。 莫桑比克虽然还没有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50号公约和第158号建议(劳动管理),但已经面临职业妇女受到社会排斥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农业和非正规工作部门特别严重。相同的情况还发生在残疾人和感染艾滋病的工人身上。

鉴于国家未来的和平与稳定面临严重危险,这些社会群体已成为政府在劳动领域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城市中心和附近的难民。在这方面,除了以后要颁布具体的劳动法外,政府还采取了下列措施:

促进实施使难民和残疾人重新融入社会和再就业的计划和倡议;

调动各种资源,对雇主和工人以及整个社会进行宣传,以实现权利和机会平等并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疾病感染者,并协调行动和手段,以提高控制现行措施的能力,并使这些群体在劳动市场面临的问题最小化,同时为他们实现自足提供可行的选择方案。

正式和非正式就业

根据莫桑比克1990年《宪法》第67条之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在法律面前平等,这项规定的特殊贡献在于,它使妇女有权在获得收入来源方面得到支助,以便她们在任何时候都懂得更加重视自身的地位。

在就业领域,部门的目标集中于通过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恢复,以及专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来促进自谋职业。在2000年中,微型企业培训部门为中小型企业积极筹划了培训课程。培训课程的中心是商务管理,共有229人参加了这一课程。其中,21%是妇女。就业中心当年共安置2 312人,其中妇女占9%。

在非正规企业,女劳动力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在城市地区。根据1997年的统计,65.7%的女性是自谋职业,而男性只占62.8%。城市非正规部门主要是由市场或街头的小商业构成,这种小商业所创造的利润和它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一样,都是微乎其微的。作为创造就业和减轻贫穷的战略,这个部门也是经济领域的一部分。这种商业活动不能总被视为非法行为,因为从事这种活动的人交纳某种税款。除了商业活动之外,非正规部门的其他生产活动也很多,比如,手工艺、木工业和焊接作坊,工具和模具,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非正规部门中不仅有愿意从事某种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还有一些正式就业人员。鉴于这个原因,目前很有可能(仍然尚未实现)推出一项法规,对这一领域的劳动实践活动进行管理。

信用设施

妇女也通过个体经营参与创收活动。然而,在获得信贷方面却存在着限制。一方面,这是由于缺乏信息造成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妇女确实无法满足,这一事实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另一个原因。劳动部就业促进办公室通过GPE和德国技术合作署,在以下三个具体领域提供贷款:

a)商业,包括帐篷、商亭和杂货店;

b)生产,又分为木工业,其中有些木工作坊生产的棺材,出售价格非常低廉,还有裁缝铺、面包糕点铺、彩票出售点;

c)提供服务;举几个例子,这些服务包括理发店、电子设备维修和技工作坊。

发放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估计针对商业的贷款占99.56%,针对生产的贷款占76.61%,针对提供服务的贷款占3.83%。从另一方面来说,马普托城发放了2.217项贷款,其中的966项提供给了妇女,这个数字占总贷款额的43.57%,而在贝拉市,共发放了1 823项贷款,其中的725项(占39.76%)发放给了妇女。

必须指出的是,与男性相比,把贷款发放给妇女的可能性更大,这是因为其中有些男性不履行他们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承诺。

工商企业家和个体经营者

为了更好地筹备企业家特别是女性企业家的经营活动,已经做出了一些努力。另外,商业促进办公室还为小型商业的经营者积极举办了培训班,培训课程的名称是“了解你的合作伙伴、拓展你的商业”。

迄今为止,共为2 800人举办了关于会计学、成本和价格核算的课程,其中1 540人是女性,占总人数的55%。

地方工业发展学会妇女中心在全国各地提倡并发展当地工业,并帮助那些致力于小型企业活动的妇女。

女企业家和经理联合会在一些省份设有网点,也为其成员参加一些培训课程创造机会,并提供法律援助。

合作社部门的妇女

许多家庭通过合作和参加联合会议,使他们的生活困难得到了合理解决。就此而言,他们除了可以在一些利益攸关的领域获得培训、学会商业预测和组织合作社活动外,还可以学习资源管理课程。

据估计,55%以上的妇女在合作社部门工作。这个百分比本身就很高,它意味着有必要采取积极行动,为妇女创造选择这种场所的更多的可能性,在这里,她们可以在培训方面获得一些收益。最有用的课程是那些关于商业管理、计算机科学和英语的课程。

农业合作总工会创建于马普托,在其1万名会员中有90%是妇女,该组织主要是在马普托的绿色地区开展活动,它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挥作用,力争在农业和家畜生产方面最大限度地从事经济活动。在该组织拓展的一些活动中,重点是利用现代技术生产口粮,现在每月已能生产约1千吨口粮,而以前每月仅能生产55吨。一家屠宰场每天能宰杀8千只禽鸟,并能饲养15万只鸡,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小型实验室,以使预防性动物保健计划现代化,并对可能出现的害虫直接进行预防,以防患于未然。

34家禽鸟饲养场的总饲养能力为102 000只禽鸟,建立艾滋病系统后,这个部门开始形成237 000只禽鸟的饲养能力,这些禽鸟既用于流通,也提供给家庭,130家饲养能力为65 000只禽鸟的饲养场建立AIDS系统后,已逐步具备了饲养106 170只禽鸟的能力。

劳动力

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提供的数据(1998年),在7岁以上的莫桑比克人口中,大约有62%参加经济活动。这个比例在农村地区上升的幅度要比城市地区大(66.6%比40%)。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本身就显示出妇女的积极参与,而根据总人口增长参数,男性的参与则略微低一些。这种结果无疑是以下事实造成的:在农村地区,几乎所有妇女都在田间劳动,而在城市中,更多的妇女则致力于家务劳动或学习。在城市地区,只有32%的妇女参加经济活动,而农村地区是69%。

劳动力评估(1990-2000年)

男 / 女

( 百万 )

1980 年

1991 年

1995 年

2000 年

男女共计

5 672

6 090

8 469

9 751

2 698

2 986

4 025

4 660

2 974

3 104

4 444

5 091

男:女

52 : 48

51 : 49

52 : 48

52 : 48

差额

-4%

-2%

-2%

-2%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2001 年。

显然,在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里,其劳动力往往会受到这种活动的限制。然而,这种生产的主要参与者恰恰是女性劳动力。

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市场行为极不发达,而且劳动的性别分布也把妇女所参加的劳动局限在操持家务上,其惟一的延伸只是农业生产。妇女几乎不参与有薪工作,这也是由于教育水平低造成的,限制了她们对正式工作的参与。然而,包括男女在内的劳动力主要是由非正式工人(或无组织的社会部门)构成的。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的统计(1998年),有薪男性就业率大约占16%,而女性大约占4%。

考虑我国的三个宏观领域,个体经营在我国所有地区似乎都代表着最大的收入来源,总体来说,在农村地区,个体经营会带来60%的总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个体经营(54%),其中包括出售家庭种植或加工的产品,赚取工资的工作(19%)和来自于房产的收入(6%)。

第 12 条:获得保健服务的平等权利

国家保健政策明确要求,把改善妇女儿童健康作为一个主要优先项目。严格来讲,由国家卫生局主管的保健分配,完全不存在对妇女的任何歧视。

政府已将妇女和儿童定为人口中最脆弱的群体,并制定了“母子健康服务计划”,通过这个计划,国家可以促进针对这个群体的保健服务。现在,这些服务大约覆盖着50%以上的人口。这个计划利用的是大范围的服务,这些服务的目的是教育民众了解一些疾病的情况,并对这些疾病进行预防。作为促进妇女及其子女健康的一种形式,计划生育也被纳入了这一计划。

在文化计划中,可能存在各种障碍。众所周知,在身染疾病的很多情况下,来自社会最脆弱阶层的妇女和儿童,只是跟随一家之主去诊所就医。根本没有任何数据可以对属于这一群体的妇女比例进行估计。然而,人人都知道,这与缺乏教育直接有关。一个女性受到的教育越多,她就越有可能寻求健康服务。

从理论上讲,妇女与她们的男性同辈有获得保健服务的同等权利。但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可以认为,妇女确实需要比男性获得更多的保健服务,特别是现在,预防性保健服务是免费的。

怀孕期间的产前保健服务和产后保健是免费的。这些保健服务包括:

产前咨询

在初级、中级和高级联网保健部门分娩

必要时在四元联网保健部门分娩

分娩后咨询

计划生育

通过其援助计划,“母子健康服务计划”建议并提倡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进行营养调整。但是,该计划没有能力提供食品补贴。因此,国家社会福利研究所、预防和抵抗自然灾害部、非政府组织和教会做出保证,对一些赤贫者或所帮助的特殊弱势群体单独提供食品补贴。

所有初级保健单位都将其50%以上的资源用于提供预防性药物。妇女是这一做法的主要受益人。在提供专门保健服务的地方,这个比例往往会缩小,这种专门的保健服务是用来为初级单位的那些妇女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产妇死亡率非常高,据估计,在每10万名活产中,都会有1 500名产妇死亡。

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大出血

感染

产钳夹伤

堕胎

难产

间接导致高死亡率的其他原因是:

疟疾

脑膜炎

早孕

1999年,大约84%的怀孕妇女至少获得了一次产前咨询。其中有40%曾在产科医院进行过分娩,有45%获得产后协助,这个比例略微高一点。

婴儿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每1 000名活产中就有135名死亡,围产期的死亡率,即怀孕后期流产、死产或出生后第一个星期死亡的比率高达70%,或者说,每13名妇女中就有1名的胎儿死亡。

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显示,在农村地区,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的比率为50%,在城市地区为34%。农村地区很多妇女都使用传统的避孕方法,而不愿使用现代方法。在城市地区,可以通过“母子健康服务计划”或药店发放避孕药具。

1997年按性别分列的育龄人口使用避孕药具百分比:

性别

现代

传统

民间

5.4

0.3

0.4

93.9

6.4

2.4

0.6

90.6

资料来源 :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 1997 年。

据估计,至少有60%的人口使用传统药物。秉承这一做法的人口确切数字尚不清楚。

根据法律,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来源的保健服务。然而,一些妇女实际上需要她们丈夫或其他亲属(如果前者不在场的话)的许可,才能这么做。这种做法在受教育较少的妇女当中是非常普遍的,而莫桑比克大多数妇女受到的教育都很有限。堕胎是非法的,除非是出于医疗的目的。然而,妇女知道这么做的一些方法,所以当她们意外怀孕时,她们就会使用这些方法。一些市中心使用的一种方法是引发流产的征兆,然后到医院去,在手术室里完成这个过程。所以,一些保健单位已经选择了实施堕胎的做法,以便减少死亡和感染的风险,以及不孕症的发生,并减少痛苦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手术费要由她们自付,而且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另外,不会对胎儿进行产前检查。

一项控制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计划涉及全面控制问题。监测中心记录并公布保健部门诊断的这些病例,以及艾滋病阳性的怀孕妇女。

针对怀孕妇女的艾滋病毒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各个保健中心,这一群体的艾滋病发病趋势明显上升,尤其是希莫市的感染率更高,从1994年的10%到1996年的19%,其感染率几乎翻了一倍。而且,贝拉市的感染率也于1996年增长至16.5%。1994年,Tete市登记的感染率已经达到了18.0%,这个数字又于1996年增长至23.2%。克利马内这两年的统计数字分别为18.0%和23%。

在政府一级,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劳动妇女。不过,设立了一些有妇女实际参与的机构(MONASO,莫桑比克保护家庭协会等),这些机构直接对艾滋病进行控制和预防。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会受到谴责。在首都,而且最近在我国其他地区,为妓女设立了护理中心,进行性传播疾病的治疗工作。

总之,可以说政府提倡采取一些措施,消除对妇女任何形式的歧视,政府提倡男女在保健服务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青少年怀孕

虽然没有青少年和年轻人死亡和患病方面的数据,他们的健康需要和问题却与性和生殖健康有关。在年轻人面临的生殖健康方面的主要的风险和问题中,性传播疾病,意外怀孕(这种情况最终导致非法堕胎和各种并发症),母亲死亡,遗弃新生儿和杀害婴儿等,是其中最常见的情况。

总体来说,社会谴责这种“犯罪的女人”,而不分析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

与儿童和老人相比,青少年不太容易生病,这个年龄的群体所面临的特殊问题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虽然在青少年时期,一些生活方式确实决定着他们的健康状况。

鉴于与青少年生活方式有关的各种情况(性行为,少女怀孕,只举几个例子),卫生部决定实施一项主要针对这一目标群体的计划。1996年8月,青少年管理计划出台。该计划涉及三个关键领域:青年问题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家庭生活教育;社会生活教育。

应该指出的是,已成立的支持青少年发展部门委员会,是由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组成的。

克利马内(4)和马普托(6)开设了保健诊所。这些诊所在规定的时间向年轻人和青少年提供信息、咨询、生育计划及对性传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因为这段时间就诊的病人较少,一般能为他们提供保密和平等的保健服务。

导致少女辍学的原因之一,是意外怀孕和那些利用手中权利欺骗女学生的教师进行的性骚扰。由于这种情况,父亲不再让女儿上学,甚至不让她们上寄宿学校。

总之,少女怀孕为社会所不容,因此,怀孕少女总是被认为行为不检。很多时候,父母可能不考虑女儿怀孕的具体情况,就逼迫她与她所交往的年轻人同居,让后者负责其生活。

虽然没有对因怀孕而失学的少女人数进行统计,但是现有资料表明,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寻找一种更加宽容的解决办法。

由卫生部和社会传播研究所在莫桑比克的一些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得出了如下结论:

年轻人能够获得正确信息,了解人们对性行为和性传播疾病的态度,但是他们没有利用这些信息。另外,有关艾滋病的信息不属实。

年轻人对于性问题有很多疑问,但却没有对话的伙伴。

在那些被采访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在12-14岁就已开始性生活,但声称他们本应在18-20岁开始这种行为;换句话说,他们知道,他们还没有做好开始性行为的准备,这使他们面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风险(社会传播研究所,1996年)。

拥有社会通信手段不一定就能获得更加正确的信息。另外,这次调查显示,在一个社区,年轻人和社区领导从举行的传统仪式中获得的生殖健康信息比卫生部门提供的信息还要多。

调查结果显示,传统医师、传统习俗和宗教礼仪对年轻人的态度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如果要改变他们的态度,任何活动都要让他们参加。

在人口活动基金和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一些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一直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即家庭生活教育和目前正在逐步实施的方案,包括性和计划生育教育。

妇女和儿童健康

从1997年开始,“妇女”和“儿童”两个群体因高死亡率而被划分为易感染人群。

据估计,1995-2000年人口总出生率为每名育龄妇女生育6.1个孩子,而且生育年龄大大提前。生殖保健服务的条件很差。鉴于艾滋病的蔓延已成为公共卫生和发展方面的一个严重问题,而且1999年艾滋病在成年人中的流行比例估计已达到15.4%,因此,过去几年中根据总的生殖保健目标,明显增加了安全套的发放量,1990年达到2 000 000个,1996年超过10 000 000个,而1997年达到大约15 000 000个。

莫桑比克目前有500 000名孤儿,其中三分之二的孤儿是直接由艾滋病造成的。到2010年这类孤儿有可能增加到1 500 000名。这些儿童受到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例如,贫困群体有可能比富裕群体接受更多的孤儿,这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最终会使他们陷入赤贫的境地。

一些儿童的家庭受到艾滋病的困扰或受到精神创伤,这类儿童都遇到感情问题。研究表明,女孩因为要负责照顾患病的亲人或代替他们下地干活而辍学,从而加重了性别的不平等现象。

妇女和生殖保健

卫生部负责开展妇女生殖保健活动。除了制定计划外,卫生部还提供医疗援助、预防性保健、技术处理和治疗,这些活动可以在所有层面开展,特别是初级和中级生殖保健。

各级卫生保健单位都可以提供产妇保健服务。主要取决于卫生保健中心的基础设施能力。不过,每1 000名育龄妇女的产房数在各省间差异很大。1994年至1998年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下列图表清楚地显示了有关年份各省的情况:

1994 年

1997 年

1998 年

尼亚萨省

0.4

1.1

1.1

楠普拉省

0.3

0.7

0.7

马尼卡省

0.5

1.2

1.2

伊尼扬巴内省

0.7

1.8

1.7

德尔加杜角省

2.4

2.5

2.3

资料来源 :人口保健调查, 1997 年。

妇女生殖保健项目在实施中受到一些具体的限制,包括卫生部门缺少人力资源,连年战争破坏了卫生基础设施,造成保健服务反应能力低下和覆盖面不广泛,药费昂贵,以及因文化方面的原因,现有或未来的干预计划难以执行等。

传统助产士再培训和资格计划从制度上体现了对分娩的重视,其目的在于提高社区健康分娩的普及和减少分娩的风险。1997年各类居住地区育龄妇女在分娩时能够得到医疗援助的百分比如下:

居住地区

医生

产科医生或助产士

传统接生员

城市

7.3

88.5

0.2

农村

0.6

64.1

1.2

共计

2.0

69.4

1.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研究所,人口保健调查, 1997 年。

一些省级医院中每1 000名活产的产妇死亡率:

省份

1994 年

1997 年

1998 年

尼亚萨

3.72

1.36

1.61

德尔加杜角省

4.99

5.92

4.66

赞比西亚省

4 . 56

1.95

1.98

加扎省

2.09

1.98

1.61

马普托省

0.43

0.52

0.71

资料来源 :人口保健调查, 1997 年。

只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在南部地区和其他地区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产妇死亡率包含其他情况,涉及方面相当广泛,包括早婚、多育和意外怀孕。意外怀孕特别在某些少女中导致秘密堕胎。

1999年的一项研究对1997-1998年的90个产妇死亡案例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按产妇年龄分析的各种生殖因素中,87%的产妇中年龄为35岁以上的占23%,16岁以下的占6%,青少年年龄组只占32%。接受访问的妇女中有71%在妊娠期的第37和40周做了流产。在这90个案例中,30%属于多育。

如上所述,在莫桑比克任何形式的堕胎都被认为是非法的,除非出现了危及生命或涉及保护个人名誉的情况(《民法》第358条)。不过从1980年开始卫生部颁布了一个法令,授权医院委员会在胎儿有缺陷或产妇健康受到危及时实施堕胎(Bugalho, 1995年:16)。

计划生育是母婴保健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全国所有医护单位都进行这一工作。这个计划通过综合农业项目得到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提供避孕器具,分发宣传材料和开展教育交流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表现非常突出。其他参与组织还有人口基金,最近参与进来的有美国国际开发署、莫桑比克保护家庭协会、莫桑比克妇女组织、莫桑比克工人组织、莫桑比克青年组织等。应当提及社会交流研究所的作用。该组织经常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信息、教育和宣传工作。在该计划范围内开展的卫生教育活动主要针对妇女,只是在最近才把男子和青年列入目标群体之内。

营养和食物安全

食物安全和营养是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不同方面考虑的综合性问题。自独立以来,莫桑比克发起了两个变革进程。一个始于1987年,当时莫桑比克的经济开始从中央计划向自由经济转变。另一个始于1992年,莫桑比克开始从战争紧急状态向和平和更加稳定的状态转变。这些进程影响了上述领域的性别关系。

在这一章里,对妇女权利的限制是指对妇女取得和掌握土地的限制,这给妇女的生计造成了困难。男性主要从事经济作物(向日葵、棉花和烟草)的种植,而妇女则进行生存所需的农业产品生产。性别不平等在这个领域十分明显。这里妇女扮演着三重角色(繁衍后代、农业生产和社区管理),却没有必要的技术来提高她们的劳动生产力。

捕捞贝类和章鱼是妇女最大的食物生产领域。第三道路复兴计划(公共工程与住房部)目前在农村地区雇佣了15到25%的妇女,从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妇女经济自由。食物生产不足且多样化。家庭收入低导致营养不均衡。动物饲养只在莫桑比克南部比较普及(农业及农村发展部,1994年)。

一些地区的人口营养不良,在旱涝期间更加严重。例如,两个北部省份出现了严重的食物短缺危机。营养不良,特别是蛋白质缺乏的人因食用处理不当的苦木薯而得了热带神经系统疾病。其他与营养相关的疾病有贫血(影响怀孕妇女)和bócio症。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消瘦和恶性营养不良症在赤贫家庭时有发生。营养不良还加剧了其他疾病,诸如痢疾和疟疾。这些疾病对于妇女和儿童伤害更大。孕妇贫血和营养不良使早产、孕妇死亡和婴儿体重不足的情况日益增多。

家庭经济的不稳定,加之在各类服务的分配和提供中掺杂的宗教迷信,对妇女和儿童的营养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卫生部/计划和财政部,1997年)。另外,对于妇女和儿童营养需求的知识有限和不了解如何更好地满足这些需求,加剧了这个群体营养缺乏的情况。妇女对经济活动(农业生产、非正规部门)的实际参与,她们的生育职责以及社会保健服务的不足,都影响着妇女的健康。

妇女及社会福利协调部通过国家社会福利研究所开展了向弱势儿童和妇女家庭提供社会经济支助的计划,即工作收入活动社会福利计划。在2000年一年中,2 500人从这个计划中受益。其中240人被伙伴雇主雇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研究所2001年12月的食品援助计划范围内,全国各地的1 505名家庭妇女和206名孕妇受益于这种帮助。

第 13 条:社会生活和经济利益

现行政策适合于正规部门和一些弱势群体(老人、孕妇和营养不良儿童等)。在银行贷款的发放上没有公开的歧视,但社会壁垒的存在使妇女很难取得贷款。

男女家庭的社会化形成并再创造了私人领域。在这种环境下,家庭成为建立性别关系的一个支柱。另外,在家庭的小圈中,通过各方面建立的男性主导关系,形成了男女等级关系,而经济利益却都被前者剥夺了。在扩大的家庭或一些核心家庭中,在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下,在城市或乡村,以及在所有的关系中,妇女均处于从属地位,并受到基于年龄和财产状况的歧视。

在血统体系(父系和母系)中,性别的特点相似。区别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中:男性家庭成员(丈夫或叔父)允许他的女性家庭成员取得土地和对子女的所有权:在父系制度下,子女属于父亲,而在母系制度下则属于母亲。

根据习惯法,婚姻是繁衍后代和获取土地的一种手段,妇女正被用作了这样一种手段。虽然惟一有效的结婚形式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婚姻,但大部分人仍采取传统的结婚方式。

内战也影响了家庭的管理,导致更多的妇女开始掌管家庭。

费里德曼模式的经济复兴计划为妇女管理家庭事务做出了显著贡献。妇女对家务的管理不一定能使其获得家庭权力。目前关于南部非洲妇女和法律项目的研究表明,妇女承担了对子女、弟妹和老人的所有责任。这些家庭大部分是非常贫困的家庭。从这些家庭中人们可以分析出什么是所谓的妇女贫困面。

各居住地家庭管理分布百分比:

居住地

1997 年

总比

城市

28.5

71.5

100.0

乡村

31.2

68.8

100.0

共计

30 . 5

69.5

100.0

资料来源 :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 1997 年。

家庭两性关系的实际类型影响着家庭的生育行为。妇女对其性行为和生育往往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因为她们将生育看作是女人和母亲的基本要素,从而导致了高生育率。在1980年,1997年和2000年间全球的生育率分别为6.4、5.9和5.7。

最后,宗教被视为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和社会两性关系受思想意识支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现有信息显示,除印度教外,在莫桑比克的每一宗教派别中都有大量妇女的参与。上述情况同样出现在城市和乡村地区。

另外,现有研究(Loforte,1996年)显示,马普托市周边地区基督教和泛灵宗教再次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虽然她们在基督教中占多数,但仍由男性占据主导地位。

残疾妇女

莫桑比克的残疾妇女问题非常重要,但这个问题没有与其他问题区分开,如一些人因残疾而形成一个特殊群体,普通人受到社会贫困化和不发达的不利影响,面临各种社会和经济困难、社会压力,包括宗教信仰压力是政治和传统压力。

残疾人因为明显的机会不平等而成为不利环境的受害者。虽然莫桑比克宪法宣布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但从小的细节可以看出,公共建筑中缺少供残疾人使用的必要设施,这给残疾人带来了不便。

如果这种情况使残疾人绝望,那么对于残疾妇女来说就更加糟糕。她们了解自己的这种处境,她们没有与其他妇女一样的平等权利,而且她们没有能力解决作为生产者、配偶和母亲的问题。

另外,残疾妇女会发现她们还面临其他社会障碍,使她们受到侮辱和社会排斥。社会排斥使妇女面临两个问题:作为不能在平等基础上与其他人竞争的残疾人和作为残疾女性也不能与残疾男性竞争职位、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福利。

由于没有对残疾妇女的一般情况进行研究,要进一步介绍上述情况并非易事。这说明在此问题上缺少详细的数据。

致残的一般原因

在莫桑比克导致残疾的最常见原因与其他不发达国家并无不同,从本质上讲都与贫困有关。在莫桑比克,还有一个原因是,战争及其遗留下来的杀伤人员地雷在武装冲突结束后仍在造成伤亡。以下是造成妇女残疾的最常见的原因:

家庭暴力;

感染诸如麻疹和麻风疾病;

怀孕期间酗酒、吸毒和强迫劳动;

家庭意外、交通和工伤事故及其他;

怀孕期间或在婴儿出生第一个月发生食物中毒;

文化习俗,诸如洗礼和幼年生殖器切割;

先天畸形。

在莫桑比克,影响妇女的最常见残疾类型是:身体残疾、听觉和语言缺陷、失明和精神失常等。在南部非洲很难获得反映残疾人真实情况的信息,在莫桑比克也是如此。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不发达国家10%的人口患有各种残疾。

关于残疾妇女的特点描述,现有研究仍非常有限。但1999年在马普托市对18名耳聋妇女进行的研究和社会福利部实施的符号语言计划得出结论认为,耳聋妇女与其他残疾妇女差别不大:

受访者的年龄为18-22岁;

耳聋妇女出生时没有听觉问题,47%的人有孩子;

大约半数的受访者是文盲,另外半数接受过小学教育;

90%的人不了解计划生育的方法和使用避孕套的必要性;

受访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交流障碍、性别歧视和工资低。

莫桑比克残疾的预防类型取决于社会等级和教育水平,与一个人从事的工作类型、购买力、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和营养的均衡程度有关。

其他方面包括居住街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以及个人的信仰。城市地区防止营养不良的情况比较好。在这些地区,传染病和早婚成为早孕的原因。这里对于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和需求都较大。

另外,郊区和周边地区的情况则较差。由于这里的保健服务普及率低下和贫困程度高,当地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不良情况十分严重。这里的妇女要经过长途跋涉到工厂做工,那里没有什么预防措施。

除了无知、贫穷和缺少保健服务外,农村地区居民还因文化信仰和传统思想的影响,而举行出生仪式。

与大部分邻国和全世界的情况一样,在莫桑比克先天畸形婴儿的出生常常导致罪恶感并成为婚姻和家庭冲突的动因,而妇女则成为主要的被指责对象。

人们认为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妇女的不贞。她们由于违反了自己社群的某种规范而受到惩罚。

由于这些观念,不仅妇女受到被丈夫忽视、抛弃、离婚、肉体侵害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她们的孩子也被遗弃和孤立或是藏匿。

作为后果之一,残疾女孩经常被隔离开来,甚至残疾程度不是那么严重的女孩也被禁止到学校就学。

这种看法被43名残疾女孩所证实。她们参加了始于1993年的“社区基础教育”计划,以便能够重返学校,接受小学教育。

从地域、时间和儿童参与执行该计划的人数上看,43人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它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克服女孩教育方面的传统习俗和不利因素,并改变社区或社会对女孩就学的态度和观念。

身心社会康复服务需要在质量和范围上进行改进,以使更多的妇女能够获得这种服务,并对她们进行再培训,使她们更顺利地融入社会和实现自足,并在生殖生活中获得独立。

在莫桑比克只有4所专门教育学校,而入学的女孩每学期从来不超过15%。通过这个例子可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妇女受到的社会排斥和轻视。在处理身体残疾或其他残疾问题的三个组织(莫桑比克残疾人协会、莫桑比克残废军人协会及盲人和弱视者协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只有两名,包括一名秘书长和一名代表团副团长。

莫桑比克关于残疾人特殊地位的法律只有零散的几条,不过,现在妇女和社会福利协调部制定了一项关于残疾人的详细政策。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明确政府和公民社会介入的规则,并着重促进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莫桑比克社会的发展。该政策还将被用来确定部门战略,以保障残疾人融入社会,并进一步尊重宪法赋予他们的人权。

第 14 条:农村妇女

关于土地使用权,在莫桑比克存在两种体制:1991年《宪法》和1997年《土地法》认可的“官方权利”,以及各种规则规定的传统权利(这些规则对习惯性的土地和财产权具有约束力)。这种共存现象的思想基础是矛盾的:现代法律认为土地是国家不可让与的财产,而传统习惯法认为土地属于附近社区及其祖先。

关于国家法律和共和国宪法,该法正式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非洲研究中心妇女和性别部进行的研究要求注意如下事实,即在法律实践(在没有根据《宪法》制定和更新《家庭法》的情况下,殖民地法则仍在部分生效)中,妇女权利在婚姻中被潜在地削弱了,丈夫被认为拥有家庭财产。在有关家庭土地的具体案例中,法律承认家庭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而且土地只能以户主的名字注册。在法律本身不正式反对女性户主注册土地的情况下,公共机构雇员和交易中极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有可能构成土地权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根据这一看法,1997年《土地法》创立了在转让土地所有权时,土地共有的原则。

在风俗习惯方面,土地的获取要由一套复杂的社会保障网络进行管理。其建立是基于婚姻,并成为联合各个家庭的基础。1999年的研究表明,根据习惯法土地继承权基于多种情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与最早定居该地区的第一个土地所有人的血缘或家庭关系)。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土地可以属于个人或其他社群,但土地属于当地社群是一个自然成立的条件。

作为社群财产,土地根据家庭需求进行分配。同一研究表明将开发权解释为土地所有权,并作为私人财产是不正确的,因为所有者不能滥用土地,而只能用以满足家庭需求。

在传统制度下,妇女和土地或二者之一,以及土地主要使用者——妇女及其主要生产手段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从少女时期开始,某人的父亲、叔叔或当地首领赋予其某些权利,让其耕种土地,养家糊口。在莫桑比克北方(母系社会),男方婚后与女方共同耕种属于女方的土地。在南方(父系社会),女方婚后要到男方那里安居,从男方得到土地进行耕种。新婚夫妇可以从双方的亲戚处继承土地。

根据最近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权问题的研究,正式的土地权利似乎与继承权并不相关。在父系社会,离婚或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女性有失去土地和所有财产的危险,即使她担负着照顾子女和其他亲人的责任,土地和财产仍有可能由已故丈夫的家庭继承。

根据上述机制及官方《土地法》和《习惯法》,对于那些需要使用土地或希望继续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人来说,要取得土地所有权显然面临很多障碍。

过去几十年里发生了巨大变化,战争和自然灾害导致许多人口迁移,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惯例。可以说个人和社会群体都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护其土地使用权,在方便时,他们还会利用官方法律,即习惯法,因为在出现新的情况时,这种法律能够提供更好的保障,法律保护和连续的创新措施。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实力的个人或群体最有可能实现目标,而最弱势的群体经常会成为输家。

蒙德拉纳大学土地研究中心在过去几年进行的研究表明,土地冲突在莫桑比克战后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在愈演愈烈。人们由于最肥沃土地的社会——经济潜在价值(水田、靠近市场、可进行多种方式的交通运输或获得社会服务等),而拼命争夺土地使用权。1997年制定了《土地法》,以防止发生家族冲突。对于社区农业土地和牧场(其他诸如狩猎、柴火和果树用土地等)的划分,以在企业部门大规模扩张前保护最弱势群体土地所有权为目的。

另外,如果国内大批流离失所的人口或在邻国生活的难民返回故乡,会有利地缓解人口密集地区的土地压力。但这个过程是艰难的。一项关于农业生产体制和2003年莫桑比克农村经济形势的研究表明,同过去一样,土地常由最有影响力的家庭决定,而且社区首领的亲属拥有最大片土地。现在农民中的社会差异更加尖锐,因为最有实力的家庭将弱势群体,通常是从国外回来的人当成廉价劳动力。回国的人即使得到了自己的土地,也会遇到如下情况,即他们在下一个收获季节来到之前若没有谋生手段,就得被迫到当地居民的农场去找活干,而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因此他们冒险进入了一个依赖下一个农业生产季节的恶性循环,这类人不应被看作是完全的劳动力。这种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在其土地政策和战略中详细说明其主要目标是保障食物安全、可持续发展、减少失业和降低绝对贫困水平等。为了实施这些措施或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制定了一体化农业计划。农业用地的管理与农业扩展、研究等都成为这项计划的一部分。

实际上,农业一体化计划农业用地管理文件以下述内容作为其战略:

支持当地社区和城镇与农业扩展和调查相协调以开展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调查政策和法规是否合适,包括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农村信贷

农村金融系统是一体化农业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保障现金流动到主要由妇女组成的家族。信贷总额从1987年的2 610万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3 500万美元。农业部门当前吸收了莫桑比克经济中总贷款额的21%。这些稀缺贷款主要用于在消费品买卖方面快速盈利或农产品商品化。家庭由于缺少收入和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的要求而很难得到贷款。

农业机构致力于农村发展,尝试加强农业资金的提供,开辟了多种资金来源,如:农业和农村发展基金,渔业发展基金,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农业信贷与农村发展基金等。

除了上面提到的基金外,还有其他农业发展筹资来源,如各种项目、非政府组织与农村非正规部门的人际关系互动,这些有助于并能促进贷款活动。

在莫桑比克北部,特别是楠普拉省,这方面有一些很好的经验。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帮助,家庭主妇成立了一个名为楠普拉农村妇女协会的组织,来从事营利活动,使她们赚到所需的钱用于申请贷款。

在莫桑比克南部,瑞士非政府组织与扩展到马普托省一些地区的相关网络和妇女团体合作提供贷款(种子、小型物种和渔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贷款的偿还率超过50%。

在莫桑比克南部加扎省,一个叫做马图巴牧人和农场主协会的组织从事农业土地灌溉生产,现在需要投入,以增加收入和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协会成员组成协会后,可以获得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供的贷款来经营获利。

不管这些项目成败与否,都为基层社会信贷体系的改善做出了贡献。

农村拓展服务

农村拓展小组是1992年由国家乡村拓展理事会设立的,致力于向农村妇女提供拓展服务,使妇女适应她们的再生产角色。训练内容主要有食物保存(例如:制作西红柿、洋葱及其他蔬菜水果罐头),以及食物仓储。商讨针对妇女的拓展训练种类并开展拓展服务。

绝大多数拓展工作者和主管人员是男性,因此,能够参加职业培训课程的男性实际上要比女性多。

受益于培训项目的农民人数表明,男性超过了女性,这与男性拓展工作者居多有关,而且农村妇女的高文盲率和村落的文化习俗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在这方面要强调的是,在风俗习惯中,农村妇女仍然认为自己的权利是神圣的。需提及的事实是,政府一级在让妇女了解其自身的权利方面做得太少。不过,现有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农村妇女协会为全国的农村妇女提供了支持。

农村妇女在政府一级没有席位,而且政府也没有为满足这一占全国大多数人口的群体的需要做出任何特别计划。

有时,农村妇女无法享受到医疗服务,而且医疗中心距乡村也很遥远。

需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农村地区缺乏外界市场投资的吸引力。

实际上,莫桑比克政府正在根据五年计划(1999-2004年)进行改革,包括解决农业方面的一些性别问题。

妇女和环境

近几十年来,莫桑比克人口不断增长,达到了约3.3%,这是由占较大比例的不稳定人口造成的。正因为如此,妇女所占人口比例超过了50%。

妇女居住的城市和农村地区严重的贫困状况是形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许多城市不加限制地伐木作燃料,使数千公顷土地遭到滥砍滥伐,从而造成燃料缺乏,妇女不得不到很远的地方去寻找能源。1980年代末期,平均砍伐率估计达到了0.8%,森林开伐面积达到120公顷,而重新造林面积只有每年大约4 000公顷。植物能源和炭产量约15 022立方米,这就意味着森林资源的消耗量很大。

莫桑比克绝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活动,其中妇女占63%,她们工作的领域较多,既从事家务,又参加合作社劳动,而且负责提供食物。

农业土地流失和森林火灾共同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和减少。在山坡、河岸以及沙丘耕种造成了土壤侵蚀,并使土地减产,这给妇女带来了很大伤害。

卫生问题是对城市化进程影响最严重的一个方面,水资源缺乏和卫生条件差,使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率上升。妇女因此所受影响较大,因为她们承担着打扫房屋、清扫并处理垃圾、寻找水源和照顾孩子的重任。

1995年获得饮用水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3%,其中能享用卫生设施的占20%。另外,得不到饮用水的人口为1 010万,缺少卫生设施的人口为1 210。非正规市场的绝大部分销售和消费人员为妇女,因此,她们自然成为环境卫生条件恶化的首要受害者。

工业造成环境污染,并对生态平衡构成了严重威胁。在莫桑比克,轻工业的主要劳动力是妇女,她们在工作中没有任何劳动保护(靴子、手套、防护服、面具、头盔)来防止工业元素释放所带来的伤害。女工长期接触污染物,会使她们的健康状况日益恶化,怀孕和哺乳期女工受到的危害更大。

自然灾害(干旱、洪水和热带气旋)迫使人们随环境变化而移徙,尤其是妇女,从而使迁徙地区的自然资源承受了更大的人口压力。

以妇女为主的移徙人数日益增多,使移民小农场的自然资源承受了很大的人口压力。

为阻止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

1995年,莫桑比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目的在于消除贫困,改善莫桑比克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减少自然环境的破坏。

环境保护政策对于妇女格外关注,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教育和其他计划中提供给妇女平等的机会。

1997年7月,议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框架法案》,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并强调了妇女在保护自然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1992年,环境协调保护部设立了性别司,用于统一协调部内政策、计划和各项活动中的性别问题。

性别司制定了若干关于保护妇女和环境的活动计划,即:

在一些培训、人力资源、法律、学习、计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活动中加入了性别问题。

从一些地区的性别问题中学习如何获得、使用、控制和管理自然资源。

位于马普托省萨拉曼加马图蒂纳区曼加德扬村的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在低成本公厕计划的支持下建造40个改良的公厕和2口水井。

组织150人,清理马图拉市区的升级排水系统。其中主要是妇女,她们可以通过世界粮食计划署获得工作口粮(马图拉市)。

马普托省马拉坎恩地区通过种植果树和树木来防治土壤侵蚀,并帮助生产薪柴。

制作并发行关于性别、妇女和环境问题的视听材料,如“妇女的作用和环境”,这项活动是在妇女、行动和变革节以及环境周开展的。另外,还出版了“妇女与生活”杂志,该杂志介绍妇女与自然的关系和妇女的日常生活。

为某些关心环境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中负责环境问题的代表、拓展人员和技术人员举办有关性别和环境问题的培训班。

民间社会实施了一些环境管理计划,并有私企和非政府组织的参加。其中有些当地的私企让居民参与对自然资源,即动植物的管理,对动物保护区的管理也采取了这种办法。

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关心妇女利益的活动,妇女使用被称为经济奇迹的改进炉灶做饭,以节省能源;她们种植树木;通过重新造林和升高由岩石和林木形成的壁垒(岩笼),防止土壤受到侵蚀;建造饮用水井,并通过她们普遍与之协作的卫生委员会管理水井;她们烧开水并焚烧垃圾。莫桑比克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如莫桑比克农村发展协会(农业互助协会)通过分配种子、锄头和提供低成本的技术教育来支持农业。

非政府组织考虑通过戏剧、舞蹈、歌曲等形式来表述改善人民环境状况的需要。如国家舞蹈团的舞蹈“神圣的树”和纳库罗的戏剧“当地球停止转动的那一天”。

第 15 条:法律面前平等

虽然《宪法》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但考虑到妇女在签约和管理资产方面的能力,法律并不正式平等对待结婚后的妇女,因为在当今的法律中男人被认为是一家之主。这意味着婚后的妇女只有在得到丈夫认可后方能行使她们的权利。例如,妇女不能以她们的名字签订有关贷款、资产和商业交易的合同,但是可以在其配偶的明确同意后签订。同样,对于婚姻共有财产,男人未事先征得妻子的同意不能做任何决定。

《民法》,特别是《家庭法》,依然维护以父系家庭社会为基础的婚姻。如上所述,家庭法正在重新审查之中。

由于风俗习惯,妇女所得到的特权比《家庭法》规定的还要少。她们只有在涉及到自身的婚姻是否正式或合法时才能诉诸法律。

根据现行的《家庭法》,已婚妇女可以管理其丈夫的财产,但是仅限于其丈夫不在或是残疾的情况下,并且当签有婚前协议或者明确丈夫死后谁来继承遗产时,遗孀才能在继承遗产的名单上排到第四位(前几位是孩子、父母和兄弟)。虽然法律规定遗孀在婚姻中拥有一半财产,但是实际上妇女几乎不知道或是不会坚持自己的权利。

《公约》第15条(3)规定,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但是莫桑比克政府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没有取得较大的进展。形式上,法院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待妇女。她们可以本人名义起誓,并在同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系统占有一席之地。在莫桑比克,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法官和律师工作,或是在司法系统和民事法院工作。因此,总的来说,由于法院因缺少合格人员而难以开展工作。虽然法律援助对男女都是免费的,但是没有多少妇女会求助于这种援助,这主要是社会和文化压力造成的。许多妇女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任何现有法律援助的情况,这也与文化方面的压力有关。妇女求助法院解决她们的问题时,时常受到轻视。

开展了一些宣传运动,让妇女了解她们自身的需要,而且一些组织经常向她们提供法律建议,但是这些组织大都在城市工作。这就限制了他们的工作效力,因为多数妇女都在农村生活。

妇女和男子在相同的环境下可以获得相同的赔偿,而且处罚程度似乎也一样。然而调查表明,在正规法院和社区法院中男女在所受处罚上还是有些不同。主要不同在于,正规法院以成文法为依据,而社区法院则根据风俗习惯。

妇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进行自我保护。例如,在暴力案件中,妇女提交受到性暴力侵犯的控告并没有受到比男性更多的关注。她们只能援引自卫作为一种特殊的辩护手段,而不能提及因性别不平等而遭受的暴力。暴力行为可以由法院进行审判,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暴力是犯罪。

无论如何,无视妇女的平等权利是歧视妇女的主要原因。

第 16 条:在婚姻和《家庭法》中的平等

现行《家庭法》是1966年《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莫桑比克《宪法》第67条用“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来诠释《家庭法》,但是在1966年《民法》中,有效家庭法案仍是重要的一部分,其中一些条文加剧了对妇女的歧视,即:

丈夫是一家之主。

婚后,妇女必须居住在丈夫家。

妇女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征求丈夫同意。

男性是共同财产包括妇女私有财产的管理者。

上述因素和其他因素都是在《家庭法》面前妇女受歧视并且从属于男人的实例。

在莫桑比克,有各种各样被普遍接受的家庭组成方式,即:

传统婚姻(通常指莫桑比克南部送彩礼的婚姻)、宗教婚姻(涉及基督教、穆斯林教和其他宗教)、平民婚姻和事实婚姻。

关于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利,可以说只有妇女才有这样的权利。有时,在乡村地区主要还是由妇女家人来为其选择“理想的伴侣”。

婚后,那些丈夫是由家人选择的妇女会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保护机制。

关于夫妻婚后的责任,在法律面前和习惯法的规定下也是不同的。

在莫桑比克,尽管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但这种风俗习惯仍被普遍接受。由于这种制度得到习惯法的认可,所以无法获得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我们了解到,在乡村这种情况大量存在。我们还知道,第二个、第三个甚至第四个妻子是没有任何法律权益和保护可言的。

关于事实婚姻,婚姻双方相互负有正式婚姻的同等义务,一旦同居终止,就会对未成年的孩子产生影响。

关于未成年孩子的监护问题,首要问题是:父母双方(无论结婚与否)都有为子女提供吃穿和教育的责任。对于未婚的父母或是婚外有孩子的父母来说,仍应承担这项义务。

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然而,对于0-6岁的儿童来说,通常由他们的母亲来决定监护责任,孩子的父亲则提供必需的食物。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是不依照父母的婚姻状况决定的。

监护权的确定可能对孩子产生影响,这构成了决定父母权力行使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说,尽管《家庭法》赋予父亲的权利大于母亲,事实上父母通常共同承担对年幼或年长孩子的监护。当孩子的父母分居时,由负责照管孩子的一方来做大部分决定。

关于夫妻财产的管理,在缺少财产分割制度的情况下,法律将这一权力赋予给了丈夫。对此,配偶双方各自的父母完全可以在没有完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该配偶取得财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财产应依照双方达成一致的原则来分配。这使我们始终觉得,在法律面前,男性是一家之主,是共同财产的管理者。在离婚或是死亡造成婚姻解体的情况下,夫妻的部分财产要按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配办法处理。因此,作为共同财产拥有人之一,夫妻一方有权获得上述财产的一半。

如果婚姻通过诉讼离婚解体,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能要求获得食物。这意味着如果妇女在离婚诉讼中被宣布有过错,那么即使她需要食物也不能向其丈夫索要。但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要由双方共同商定谁有权或无权分配食物以及决定分配的数量。

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民法》第1778条对此做了陈述,其中包括通奸、弃家和证实诉讼夫妻身心完整的其他事实。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和专职家庭妇女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但是财产是依据夫妻中谁对积累共同财产贡献越多谁就有决定权的这样一个原则来分割的。

关于计划生育,莫桑比克实施了一项国家卫生保健计划,又称母子健康服务计划。这一计划向育龄妇女和新生儿提供信息和保健服务。

在该计划范围内,妇女将获得现有的避孕和计划生育方法,以便她们能够决定生育间隔。

然而,此计划并没有覆盖整个国家,因为许多妇女,特别是乡村妇女,既没有自由决定性行为,也不能决定何时生育孩子。绝大多数这样的妇女都遵从传统和文化的约束。因此,这里有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在大多数家庭中,男性拥有决定权,他们决定自己的妻子何时生多少个孩子。

丈夫决定家庭的姓氏。然而,假设一对夫妇有几个孩子,那么孩子们的姓就是由父姓加母姓组成的。但是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孩子继承父姓。

在莫桑比克,男女成年的年龄为21岁。但是法律规定了最低结婚年龄,即女孩14岁,男孩16岁。因此,这个年龄也是允许夫妻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但是一般来说,女孩通常是在20-24岁结婚,男孩则是在24-30岁结婚。

同未成年人发生性接触会因性侵犯而被判有罪。然而,莫桑比克某些地区仍在实行传统婚姻,成年人可以同未满12岁的女孩结婚,同未成年少女发生过早的性行为,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传统上,结婚要向女方送聘礼,也就是支付“新娘的身价”。这是一种很普遍的习俗,但无法律规定,所以说,法律并未对婚姻产生什么影响。但聘礼却是导致妇女在婚姻中受歧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在送聘礼的习俗下,一些丈夫声称他们对自己的妻子有完全的监护权,因为他们送了聘礼。大多数收了聘礼的妇女们因此受到了公然的蔑视。

关于遗产,传统上妇女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即使法律保护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她们也从未得到这种保护,因为按照惯例,妇女只有在没有年长的孩子或是死者没有亲属活着的情况下才能继承遗产。因此,妇女根本不可能从其丈夫的遗产中受益。

然而,鉴于现存的某些传统习俗,莫桑比克一些地区的妇女在丈夫死后要赎罪。而丧偶的男人则不必这样。对鳏夫的社会研究与对寡妇的不尽相同。

《家庭法》

莫桑比克还没有《家庭法》。所有关于《家庭法》的问题可参阅1967年《葡萄牙家庭法》第五章第1576-2023条,1992年5月6日第8/92号法律介绍了非诉讼离婚这一概念。

丈夫作为一家之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我国”《家庭法》所赋予的(《民法》第1674条)。从这一点来说,妇女显然一直都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是妇女为什么要被迫搬进丈夫家的原因(《民法》第1672条)。另外,家庭的共同财产包括妇女私有财产的管理权,一般也都归丈夫所有(《民法》第1章第1678条),而丈夫对财产的管理不必负责任。

关于通过离婚导致婚姻解体,特别是通过协议离婚的问题,很明显对于男女适用同样的规则。

1992年5月6日第8/92号法律第5条明确规定,作为诉讼离婚的让步,夫妻双方必须就以下问题取得一致:

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分配共同财产;

向特权较少的一方提供食物;

确定夫妻原有住所的归属。

在适用这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所拥有的特权地位要低于男方。

在超过半数的诉讼离婚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被赋予给了母亲,父亲则负责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其数额要能够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

关于养育权,法律赋予父母双方各自不同的权力(《民法》第1879、1881和1882条)。

对上述法律处置办法进行分析,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在大多数家庭主要是母亲照顾孩子,甚至到他们完成学业为止,女性还是受到歧视。

在《民法》第1881条中,父亲作为一家之主负有如下责任:

负责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教导;

使孩子获得行动自主权;

保护并代表孩子,包括未出生的孩子;

在父母都同意的情况下,准许孩子参加一些活动;

准许孩子学习一门专业、艺术或手艺,并学会独立生活;

管理孩子的物品;

关于母亲,只有涉及到孩子的问题时才不得不让她们参与商议,而且她们必须保障未成年孩子的身体、道德和精神健康。

因此,父亲对孩子负有全部法律责任,所有关于孩子生活的重大决定都由他们做出。

遗产继承权法

《遗产继承权法》是处理独立个人遗产的一系列法规,或者是规定死者遗产如何转给第三方的一系列法规。莫桑比克《遗产继承权法》也是葡萄牙司法体系的产物,目前正在修改中。从《民法》第五卷的条文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存在与妇女相关的歧视性法规,因为我们正在讨论的法律对继承人或受益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问题提出了质疑。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暴露出来。事实上,由于通过习惯法继承下来的各种文化价值观,以及莫桑比克一些具有不同风俗习惯的种族群体的存在,还因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完全不了解,《遗产继承权法》实施起来很困难。

为了从根本上更好地了解成文法实际适用方面的问题,我们需要知道习惯法有关遗产继承的规定。遗产继承制主要是建立在父系和母系家族基础上的。

在母系制中,丈夫去世后,遗孀可以留在已故丈夫的核心家庭中同子女住在一起,而且有权享受遗产。然而,死者的财产继承权会自动归家中长子所有,如果长子愿意继承,他就有责任与他的兄弟们分享遗产。不过,在父系制中,所有儿子都有继承权,长子得到的财产最多。

应当提及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寡妇都不能取得已故丈夫的继承权,因此,她无权获得丈夫留给她的财产。在母系制中,如果丈夫死亡,受益人就是其最年长的外甥或堂兄。妇女只能继承小茅屋和其中的所有家用。

尽管目前采用了共同规范,但近期的状况仍同习惯法相去甚远。这大多是夫家的所作所为造成的。只要有贵重物品,夫家就会据为己有,不给遗孀和孩子留下任何东西。

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在探讨歧视妇女的其他法律领域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82年2月27日第01/82号法令执行的家庭法草案,意图将婚姻的解除纳入法律范畴,因为当时出现了很多个人和财产问题。虽然上述方案有些价值,但是将事实婚姻比作合法婚姻是不合情理的。

今天,妇女在事实婚姻或无正式仪式的婚姻中没有任何法律优势,在这两种婚姻结束后,只有涉及到财产问题和决定养育权时,法院才会考虑妇女的情况。

在无正式仪式的婚姻中,妇女的婚后地位和单身时一样,因此她们不必跟随夫姓并居住在丈夫家中。

关于财产问题,因为没有共同财产,妇女可以随意支配属于她自己的财物。但是当丈夫去世时,这种婚姻形式中最主要的财产问题就出现了。

在这些情况下,妇女继承不到任何东西,即使有些财物是她所得也仍然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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