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MDA/4-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General

21March2012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摩尔多瓦 * **

[2011年9月15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略语表3

一.导言........................1-95

二.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0-2966

第2条10-206

第3条21-317

第4条32-429

第5条43-7611

第6条77-10616

第7条107-12121

第8条122-12623

第9条127-13124

第10条132-14825

第11条149-19827

条12条199-22734

第13条228-25338

第14条254-26741

第15条270-27843

第16条279-29645

三.结论297-31747

附件..............................50

表1:子女3岁之前父母育儿津贴受益者10

表2:按国家经济活动和性别分列的就业人口13

表3:公务员(2010年)22

表4:外交工作人员24

表5:按专业分列的学生分布情况(2010年)25

表6:妇女在教职员工总数中所占比例27

表7:妇女工资与男子工资比率30

表8:医生数量 37

略语表

ACSA国家农村发展局

CCD共同核心文件

CEC 中央选举委员会

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IS独立国家联合体

CSOs民间组织

DPM摩尔多瓦民主党

PD议会决定

EC选举守则

ECHR欧洲人权法院

GDP国内生产总值

GD政府决定

GFPs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

DV家庭暴力

HDI人类发展指数

HRBA基于人权的办法

ICT信息和通信技术

IDUs注射毒品使用者

ILO国际劳工组织

IOM国际移民组织

IUD宫内避孕器

LDPM摩尔多瓦自由民主党

LGBT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

LP自由党

MDGs非洲千年发展目标

MEc经济部

MEd教育部

MFAIE外交和融入欧洲部

MIA内务部

MLSPF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

MoF财政部

MoH卫生部

NBS国家统计局

NCPH国家公共卫生中心

NDS国家发展战略

NEA国家就业局

NPEGE2010-2015年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

NGO非政府组织

NHIC国家医疗保险公司

NHRAP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NSIH国家社会保险局

OSCE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

PCRM摩尔多瓦共产党人党

UN联合国

UN Women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FPA联合国人口基金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VTHB人口贩运受害者

WHO世界卫生组织

一.导言

1. 摩尔多瓦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巴尔干地区东北部,面积为33,843.5平方公里。截至2011年1月1日,稳定人口为3,560,400人。1991年8月27日,摩尔多瓦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摩尔多瓦共和国自1992年是联合国成员,自1995年是欧洲委员会成员。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几乎所有的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广泛接受克减和定期提交关于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的义务。

2. 根据《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共和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623,属于中度人类发展国家,在计算的169个国家和领土中居第99位。1990年至2010年期间,人类发展指数值从0.616增至0.623,增长了1%,或者平均每年增长0.1%左右。

3.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编写的《两性差距报告》,在过去几年中,在两性平等方面,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世界上处于不同位置:第17位(2006年),第21位(2007年),第20位(2008年),第36位(2009年)。2010年,摩尔多瓦于在世界上排名第34位,在欧洲和中亚国家中排名第16位。根据《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性别不平等指数为0.429(2008年),在计算的138个国家中排名第40位。

4. 2000年,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了关于摩尔多瓦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首次国家报告。2006年,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摩尔多瓦执行公约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A/2-3)。

5.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DA/CO/3),摩尔多瓦共和国必须在2011年7月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本文件包含关于从2006年到现在执行《公约》情况的信息,而统计指标涵盖2003年至2010年(如果有信息),以提供一个与以前的报告相比关于国家发展情况的广阔概况。根据国家法规,编写此报告使用的是官方统计数据和经过验证的调查结果。

6. 特别重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评估基础上提出的建议。为落实上述建议,制定了2008至2011年行动计划。

7.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规定,根据《公约》第18条关于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规定及委员会此后提出的其他建议,也考虑了起草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编写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本报告由两个部分组成:共同核心文件和关于摩尔多瓦执行《公约》的报告。

8. 本报告是由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编写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各部委及其他中央公共机构的专家参加了编写工作,得到妇女署的“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增加就业赋予妇女经济权利”项目的协助。对上述专家进行了基于《公约》的报告标准和指标的培训(2010年8月,2011年4月)。在报告起草过程中,除进行了部间磋商外,在妇女署的支持下,与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为确保实行参与原则,在www.mmpsf.gov.md网上登载了报告草案,举行有在这一领域活跃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国际机构代表参加的圆桌会议,对报告草案进行了讨论(2011年5月)。

9. 根据国家法律,在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会议上(2011年6月),介绍并讨论了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是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和定期报告国家委员会批准了这一报告(2011年6月)。议会社会保障、卫生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这一报告(2011年7月)。

二.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2条

10. 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规定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权利。上次报告概述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条款。《宪法》条款规定,保护公民工作和享有劳动保护、自由择业、享有公平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社会保护和社会服务等权利。

11. 2006年2月9日关于确保男女平等机会的第5-XVI号法律在摩尔多瓦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法规定,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妇女和男子都受益于平等权利、自由和机会。

12. 法律首次对基于性别的歧视作了规定,对直接和间接歧视加以区别。基于性别的歧视――旨在或造成限制或损害基于男女人权平等和基本自由的承认、执行和实施的任何区别、例外、限制或偏爱。该法包含一项关于“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特殊条款(第5条) 。

13. 法律规定:“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除男女平等待遇的行动,均被视为是歧视性的,均应予以禁止。包含基于性别的歧视性条款的法律文件应由主管机关宣布无效。”与此同时,第5-XVI号法令规定了一系列不视为歧视性的行动,譬如:确保妇女在怀孕、产后、母乳育婴期的具有某些特殊条件的措施;平等权利行动。

14. 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规定了打击歧视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特别是,根据《劳动法》第329至332条,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雇用一个人、非法解雇和其他侵犯雇员权利的行为提出异议。

15. 法律监管框架不包含任何对妇女歧视的法规;妇女在法律面前与男子一样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她们在经济、社会、政治、民事和文化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

16. 根据《刑法典》第164和165条,绑架孕妇和贩运孕妇是这类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典》禁止让孕妇和有8岁以下孩子的妇女从事无偿的社区工作(第67(4)条)。为保护母亲和儿童,第71(3)条禁止对妇女和未成年人进行人身拘留。

17. 一般来说,国家法律框架符合有关两性平等的国际标准,但在加强保护妇女不受歧视的法律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尽管《两性平等法》要求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促进两性平等,但是尚未建立让它们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机制。因此,这部法律有宣告性质。目前,正在将国家法律调整返回为第5-XVI号法令的要求,侧重于确定相关的执行机制。

18. 政府采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制定了《2010至2015年摩尔多瓦共和国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该方案规定了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各个领域的政策性文件和各级决策和实施的主流的全面办法。该方案由《摩尔多瓦共和国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2010至2012年实施行动计划》加以补充。确定的领域是:就业和移徙,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妇女参与决策,社会保护和家庭,医疗保健,教育,打击暴力和人口贩运,提高公众和大众媒体的认识水平。

19. 专门中央公共行政部门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在两性平等领域活跃的非政府组织、专家及学术界代表对所提文件的编写作出了贡献。《摩尔多瓦共和国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反映了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批准在平等机会领域的一些国际和国家文书,履行承担的国际承诺。

20.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人力和财力资源短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存在一些保留。

第3条

21. 法律规范框架规定,妇女和男子享有获得社会援助、医疗保健、教育、就业、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平等机会(见:共同核心文件,第190-191页)。

22. 在摩尔多瓦国家战略框架层面,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是第一次把两性平等观念纳入2008至2011年《国家发展战略》。尽管列入战略文件的点相当低,但是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了战略文件,这是与利益相关者在《国家发展战略》的5个优先领域中的4个进行的公开磋商进程取得的结果,4个领域具体是:(1) 消除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2) 女企业家;(3) 减少工资差距和劳动力市场的隔离;(4) 支持妇女的政治参与。《国家发展战略》反映了修订后的《千年发展目标》。

23. 2007年,在摩尔多瓦从两性平等观点审查了《千年发展目标》(开发计划署/妇发基金(现在是妇女署的一部分))。2009-2010年,摩尔多瓦共和国编写了《第二个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其中也包括了对千年发展目标的性别方面的分析。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会议(2010年6月)提交的《关于实现国际发展目标的政府报告》,反映了从两性平等视角对摩尔多瓦执行千年发展目标情况的看法。这些活动有助于确定在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公共政策主流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观点,这与提及的目标和以两性平等观点加强参与编写部门报告的公职官员的技能有关。这些行动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摩尔多瓦共和国》(2006年)清单的一部分。

24. “欧洲一体化:自由、民主和福利”政府方案(2011-2014年)首次包含了两性平等政策部分,这证明了政府的政治意愿。此文件将是一个加强两性平等政策的行动平台。

25. 第5-XVI号法令设立了旨在协调法律框架实施的体制化机制,即政府男女平等事务委员会、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内的两性平等和防止暴力政策司、职能部委内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它们已在共同核心文件中列出(第192至195页)。与此同时,在效率方面,尤其是有关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活动方面,还有许多保留。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基本功能过多,可以花在两性平等问题上的时间有限。

26. 2007年,为了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2006年),在欧安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的支持下,与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和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合作,对第5-XVI号法令的实施进行了监测。因而,确定了存在的差距,并提出消除差距的建议。该报告是有助于提高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促进第45-XVI号法令实施的一种实用工具。

27. 2010年,在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倡议下,对“在2006-2009年在社会上促进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在妇发基金(现在是妇女署的一部分)支持下),以此作为在该领域确定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差距以及可以采取的必要战略干预行动的重要先决条件。在规划职能部委活动时,包括在规划2010年与民间组织合作时,考虑了评估结果。

28. 2011年1月至2月期间,在妇女署“通过在摩尔多瓦增加就业机会赋予妇女经济权力”方案的支持下,在APC和LPA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下,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通过分析2010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监测2011至2015年《摩尔多瓦共和国两性平等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政府男女平等事务委员会2011年3月3日开会讨论了监测报告,将监测报告登载在www.mmpsf.gov.md网上。监测结果是部委改善实地干预行动和划拨足够资源的基础。

29. 2008-2009年,为了监测和评估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公约》、《北京行动纲要》及《千年发展目标》作出的承诺和在《国家发展战略》和其他战略(譬如:《国家就业战略》,等等)中作出的国家承诺履行情况的政府报告,制定了一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在几个国际机构(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现在是妇女署的一部分)的支持下,国家统计局采取重大行动,编写按性别分列的统计。可以在国家统计局网www.statistica.md得到数据信息。该网有一个性别统计部分,上面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有选择的数据。所提及的行动是政府为落实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的努力的一部分。

30. 与此同时,一些指标仍然有待探索和使之操作化,特别是与人口移动、家庭暴力等有关的指标。同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制定和监测部门政策中使用现有数据的能力下降。

31. 在执行提及的委员会建议方面,我们发现,需要通过可衡量的指标(主要是定性指标)监测法律、政策、项目及行动计划对妇女状况的影响,评估在实现妇女真正平等方面取得的实际进展。

第4条

32. 政府采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按照《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条,努力推动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在所有领域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在妇女参与决策和获得就业和教育方面。因此,《2011-2014年政府方案》的两性平等政策部分规定实行配额,以促进增加妇女在决策层的职位。2010年,在议会妇女小组倡议下,政府批准了关于支持规定30%配额的选举法修正案的决定。目前,这份文件正等待议会批准。与此同时,已经将关于在决策职位中每个性别至少有40%的代表配额的建议列入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将国家立法调整为符合第5-XVI号法令。

33. 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多年来,已经有一些措施,以促进在党的文件中、在选举过程中有性别代表的配额。在这方面的僵局是由有关主体的不同方法和关于妇女政治领导的陈规定型性别观念持续存在造成的。

34. 在报告所述年份,母性保护仍然是政府活动的一个主要目标。根据2004年7月22日关于临时残疾补贴和其他社会福利的第289-XV号法令第16条(其后修正案),给予投保人、家庭中只有丈夫有收入的失业妻子及失业妇女产假,其中包括70个日历天的产前假,56个日历天的产假(复杂的分娩或者生2个或2个以上孩子――70天产假),支付这期间的产妇津贴。如果是死产或婴儿在产假期间死亡,给予确定时期的产妇津贴。

35. 产妇月津贴金额是,投保的风险发生月份之前6个月月平均收入的100%,从此月收入缴纳社会保险金。由雇员从事基本工作的经济单位(在那里保存着就业纪录簿)在个人就业协议基础上,确定、计算和支付产妇津贴,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中支出。

36. 根据《劳动法》第250条,依据医疗结论,将孕妇和母乳育婴母亲转移到更容易的工作,排除不利生产因素的影响,保持以前工作单位的平均工资。在解决给予排除有害生产因素的影响的更容易的工作的问题的同时,应解除孕妇的劳动任务。在由于这个原因没有工作期间,保留全部工作日的平均工资。

37. 在孩子未满3岁之前,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使用带部分薪金的育儿假。根据书面请求,由直接参与照顾孩子的父亲、祖母、祖父或其他亲属及监护人可以有选择地使用带部分薪金的育儿假。计算资历、包括特殊资历和就业年限时,这种休假包括在内。虽然就业年限不受影响,但是在社会保障津贴数额基础上计算的养老金下降。

38.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10年期间,子女3岁之前父母育儿津贴受益人数按类别(母亲、父亲、祖母、祖父、监护人、其他亲属)显示,主要是母亲受益,其比率为99.7%(2003年)到98.65%(2010年)之间(见表1和附件22)。尽管有有利的法律​​框架,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由母亲承担,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固执的陈规定型性别观念。

表1:子女3岁之前父母育儿津贴受益者

类别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母亲

9,855

15,308

19,995

23,189

24,671

26,962

40,009

43,506

父亲

15

42

59

59

83

106

214

273

祖母

12

29

42

67

101

169

283

288

祖父

1

0

1

4

6

3

3

8

监护人

1

2

9

11

8

9

2

7

其他亲属

°

0

0

o

1

2

18

16

资料来源: 国家社会保险局。

39. 半日制工作或在家工作的母亲领取工资和子女补助金。在孩子3岁之前,除了产假和带部分薪金的育儿假外,母亲或上述人士之一可能有资格获得额外的无薪假期,以照顾3至6岁的子女。在此期间,他或她保留工作(职位)。同时,根据国家专家意见,额外假期是防护性的,因此是妇女进步的障碍,而不是保护妇女的措施。

40. 在为照顾子女休额外无薪假期间,照顾子女的母亲或其他人有从事半日制工作或在家工作的权利。只要雇员没有主动中止就业协议,额外无薪假期计算在资历、包括特别资历之内。

41. 根据《劳动法》第86(2)款,在产假期间,在子女3岁之前为照顾子女休带部分薪金假期间,或在子女3至6岁期间休额外无薪假期间,不能解雇雇员(见第11、13款)。

42. 应当指出,根据关于在武装部队服兵役的规定,不能让休产假的女兵退役(在国防部的管辖范围之内为她们调换工作)。女兵休假返回后,将重新安置她们在部队的职位。然而,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对于在部队服役的妇女,子女照顾假期包括在整体资历和就业年限中,但不包括在部队服役的日历年限中。这一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养老金益处的可能性。

第5条

43. 某些关于两性平等的研究证实,尽管家庭、男女角色发生急剧转变、特别是在发生经济移徙的情况下,在摩尔多瓦社会上存在着固执的陈规定型性别观念。我们注意到,在男女地位方面出现了新现实: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和保持男子“户主”传统地位两种状况同时存在,这导致妇女对家庭预算和社会发展的经济贡献减少。

44. 陈规定型的性别观念有相当普遍性质,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工作的妇女继续肩负为家庭提供财政支持和承担家务和子女照顾和教育的义务的双重负担。统计表明,98%的休育儿假的人是妇女,尽管法律框架有利于男女双方。

45. 法律和监管框架规定,防止和消除社会中的陈规定型的性别观念。《家庭法》规定,在婚姻续存和离婚情况下,父母双方有教育和照顾子女的同等责任。在离婚情况下,法院判决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与谁生活在一起。但是,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优先考虑在离婚后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因此,大多数单亲家庭的户主是妇女(2010年为89.1%)。

46. 国家两性平等政策的重点是,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促进妇女和男子之间的伙伴关系模式。《2010-2015年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明确包含提高公众对防止和消除产生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性别偏见、陈规定型观念和条件的认识的目标。

47. 教育部采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教材和教育过程中消除陈规定型性别观念。因此,2009-2010年,制定了《新国家教学大纲》。与前一个教学大纲相比,新教学大纲对性别问题有更加敏感的认识。在2010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下,教育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这一领域对学科课程进行了性别分析,对编辑室主任和工作人员及参与编写46种教科书的作者进行了培训。在各级教科书和国家教学大纲中,有陈规定型的性别观念的内容明显下降。因此,最近出版了小学、中学、高中学生的课本,显示男孩和女孩一起活动,没有任何区别。与此同时,早期出版的教科书包含关于陈规定型的性别概念的例子,在培训中广泛使用这种教科书。

48.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消除陈规定型的性别看法与观念改变有关,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49.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农村家庭中,将工作在男孩和女孩之间分工,男孩负责需要更大体力的活动,而女孩承担更多的家务活动。

50. 在小学教授的科技教育课程中,课程不分男孩和女孩。在中学,技术教育中对男女生分班,但在物质、技术及教师技能基础上选择课程。自愿报名上各种课程,没有女孩或男孩限制。在农村地区,95%的男生要求上诸如“金属加工技术”、“电子技术”等课程。在九年级,学习“专业领域”课程。根据学生自己的兴趣和技能,在课程中确定职业领域和未来职业/专业选择。因而,努力逐步减少关于与只是妇女的职业或只是男人的职业有关的陈规定型的性别概念。

51. 在小学、中学、普通中学及高中框架计划之内,在中学和高中年级(5至12年级),“公民教育”课程是强制性。“公民教育”有“人――一个社会存在”和“生命和健康―人的价值和社会价值”2个课程。学生在课程中学习家庭价值和相关责任。中学(十至十二年级)的一项自选课程,是“家庭生活教育”。在普通中学教育(十至十一年级)和中等职业教育中,“家庭生活教育”课是强制性的,在第十年级和职业中学第一学年学习,每年教学34小时左右。

52. 人们公认,媒体产品在提高人民对两性平等的认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摩尔多瓦媒体关于两性平等的报道情况的分析结果显示,在过去几年里,报纸越来越多地刊登关于两性平等的文章,这是值得欢迎。与此同时,仍然可以看到带有偏见、歧视和性别歧视的文章。研究显示,在编写报刊文章的专业人士中,男性占61%,女性占16%,23%的文章以平衡角度描写男子和妇女。在摩尔多瓦,认为男人“从事政治”,而女性是“被带入政治”;男人似乎更关心生意,而女性即使在参与生意,在媒体“妇女”栏目中出现更多(衣服和鞋子工厂、香水网络、诊所、教育机构)。在报纸上相当数量的报道成功人士和专业人士的永久性栏目中,以关于男性的报道为主,而关于妇女的报道是零星的,数量非常少。正面模式通常是雄性的。作者最通常的的意图不是要贬低妇女社会群体,或显示男性的优势,但由于受到陈规定型的看法的影响,对男子和妇女区别对待和偏见态度继续频繁发生。

53. 专家认为,由于在这一领域缺乏认识,更明确地说因为对两性平等问题缺乏敏感认识,所以广告商继续制作可解释的有陈旧定型的性别观念和歧视性的图像。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另一种解释是,公众对这种广告感兴趣。

54. 虽然摩尔多瓦媒体关于两性平等的报道有一些改进,但是在这一领域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关于妇女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永久和持续宣传活动不足;关于两性平等的信息、研究及分析数量很少,一般只向有限的公众提供现有数据,有时甚至只向特别观众提供;对媒体产品的培训数量不够。我们还应该提到,确定和解决街头广告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的机制存在弊端。

55. 必须指出,在诸如军事学院等一些教育机构,仍然存在陈规定型的观念。目前,只有男人可以入读军事学院。国防部代表解释称,关于女孩入学的当前情况,是由于缺乏对女孩进行这种教育的特殊条件。与此同时,国防部领导许诺尽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56. 专业指导不足和关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阻碍一些以男性为主的行业中的职业选择。传统上将某些职业视为特定男性职业或者特定女性职业(《共同核心文件》,第90-91点)。

57. 因此,按社会经济活动分类的就业人口数字显示出显著性别差异。妇女占比例高的领域正在逐渐发生改变,但改变并不容易。2010年的情况如下:在公共行政、教育、卫生和社会救助部门就业妇女所占比例为68.7%。与此同时,与男性相比,妇女就业有一定数量的偏低。例如,在建筑行业,妇女所占比例为8.9%;在工业行业,妇女所占比例为44.1%;在运输和通讯行业,妇女所占比例为22.8%(见表2)。

表2:按国民经济活动和性别分类的就业人口(1,000人)

活动种类

年份

2009年

2010年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人数

%

人数

%

经济活动― ―总数

1,184.4

586.7

49.5

1143.4

570.1

49.8

农业、狩猎、捕鱼业

333.7

145.8

43.7

314.7

139.6

44.3

工业

155.4

69.2

44.5

145.8

64.4

44.1

建筑

72.9

8.7

11.9

67.5

6.0

8.9

批发和零售贸易;旅馆和酒店

217.4

123.8

57.0

213.4

124.3

58.2

交通和通信

68.0

17.5

25.7

63.7

14.5

22.8

公共行政、教育、医疗及社会服务

248.6

172.0

69.1

250.7

172.3

68.7

其他活动

88.4

49.7

56.3

87.6

49.1

56.0

资料来源: 劳动、 社会保障 和家庭事务部,国家统计局 。

58. 为了改变目前的状况,已在教育机构和成年人中举行提高认识的活动,特别是通过媒体(例如,“家庭节”)。需要深入探讨关于两性平等的教育和建立伙伴关系文化问题。

59. 国际法律条约和国家法律条约都规定,家庭和社会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2010-2015年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的一个优先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60. 第45-XVI号法令规定,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是保护和支持家庭的国家政策的一部分,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第45-XVI号《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于2007年3月1日获得通过,于2008年9月18日生效,这是朝着制止暴力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标志着摩尔多瓦共和国承认和履行国际人权承诺,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该法定义了家庭暴力及其形式,建立一个明确了主管部门的具体责任的机制框架,规定建立暴力受害者援助中心,建立通过可以提交请求、申请保护令和隔离侵犯者解决暴力案件的机制。

61. 为了执行第45-XVI号法令第18(2)条,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已启动使现行国家立法与上述法律条款相一致的进程。在这方面,在人口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现在是妇女署的一部分)、开发计划署和欧安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的资助下,一个独立的国家专家小组已经编写了《关于摩尔多瓦立法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兼容性的报告》,其中包括了一系列关于修改和补充国家法律的建议。2010年7月9日,议会通过了第167号法令,规定对一系列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以确保建立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的执行机制。

62. 我们特别提及,第167号法令对《刑法典》增加新的定义。譬如:强奸,对家庭成员强奸(第171(2)b(2)条);具有性性质的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犯下的具有性性质的暴力行为(第172(2)b(2)条),将被处以5至12年监禁。在《刑法典》中增加了第2011条“家庭暴力”。通过制定这些条款,国家承认家庭罪行的刑事犯罪性质。

63. 因此,快速干预和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已经推动了具体行动。根据内务部数据,目前有大约80项保护命令正在实施,作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

64. 2008年5月,成立了预防和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协调组。为了在这方面进行部际协调,根据2010年7月9日关于修订和补充某些法律案的第167号法令第九条第1(3)款,在上述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协调组的基础上,成立了部际协调委员会。上述机构的建立,确保了各个专业和机构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方面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

65. 摩尔多瓦共和国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的行动受益于国际社会大力支持。在2008-2010年期间,开发署、人口基金、国际移民组织及欧安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与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合作,实施“保护和赋予人口贩运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权力”项目,该项目由日本政府通过联合国人的安全基金提供资金。在这一项目下,对30个试点场所的专家进行了培训,开展了许多提供信息的行动,建造了社区基础设施。

66. 通过开展不同行动和宣传活动,探讨防止家庭暴力和建立非暴力关系文化问题。

67. 应该指出,大学预科教育系统的“家庭生活教育”、“公民教育”课程包括“家庭暴力”课程;作为课外活动,组织与医务和法律专家会面;在与年级主任开会时,也讨论了这个题目。大学和大学预科教学大纲规定开办一系列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教学课程(譬如,摩尔多瓦国立大学的“家庭暴力”课,摩尔多瓦自由国际大学/心理学硕士的“辅导暴力行为受害者”的课程)。

68.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制定并批准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基础设施服务的监管框架,家庭暴力受害者康复中心的组织和运作监管框架(2010年2月22日第129号政府决定),以及这一领域的“最低质量标准”(2010年12月23日第1200号政府决定)。

69. 目前,在全国有几个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因此,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保护服务的机会增加了。

70. 负责家庭打架预防登记和与肇事者组织预防措施的警察单位工作人员与肇事者一起工作。在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制定了《肇事者康复服务概念文件》。目前,他们正在为开办肇事者康复中心和制定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性框架而进行工作。

71. 2009-2010年,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参加了《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草案的编写。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将构成按照欧洲标准调整国家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平台。

72. 鉴于上述,国家承认,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暴力行为,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一个社会问题,是侵犯人权。防止这种现象,已被确认是一个跨学科和多部门的过程,应通过实行一系列政策完成。

73. 研究表明,在摩尔多瓦,没有丈夫殴打妻子的足够理由。然而,21%的妇女和22%的男子同意,殴打妻子的原因之一是忽视儿童。数据确认,陈规定型的观念持续存在,需要与人民一起努力消除它们。

74. 目前,在开发署、人口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现在妇女署的一部分)支持下,国家统计局进行了《关于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定性和定量数据,将允许深度探讨这一现象,以提高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服务。

75. 2011年7月,开始实施题为“在摩尔多瓦赋予弱势妇女经济权利”的社会项目,超过300个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项目实施中将得到就业或创业援助。该项目得到橙摩尔多瓦基金会(Orange Moldova Foundation)的支持,由人口基金与MS和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合作通过如下伙伴合作组织予以实施:蒂吉纳(Tighina)心理学家协会、卡胡尔区(Cahul)单亲家庭协会、巴蒂(Balti)家庭危机中心“SOTIS”及Drochia“Artemida”公共协会。

76.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尽管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但是在法律和监管框架与人力和财力资源之间存在一些差距。因此,国家必须根据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的需要,加强机制与现有监管架构(特别是与保护令的发放和执行有关的程序)之间的联系及对其调整,加强专家的技能,特别是在员工变动的情况下。发展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服务在内的社会服务核证制度,已经列入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议程。缺乏全国计算机数据系统,仍然是一个严重缺陷,当局现在正在这方面努力工作。

第6条

77. 1994至1995年,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随着经济危机、生产危机、通货膨胀、失业人数增加、社会开支减少造成非法移民,人口贩运增加,对摩尔多瓦的移徙形势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非法移民成为一个共同的和被容忍的现象,有时被认为是减少贫困的唯一解决办法。

78. 在本报告所述期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战略性规定和行动,并以监管法规加以支持,以引导对预防人口贩运、打击人口贩运罪行、保护和协助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产生影响。

79. 就人口贩运而言,政府和民间社会采取了动态化行动,这两个行为体之间形成了更加强固的合作和伙伴关系。基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报告采取的行动,注意到知情人数增加,特别是在大学预科和大学院校。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指出,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继续开展提高人民的认识和知情程度的活动。此外,通过“保护和支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国家转交处理系统”,继续实施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向潜在受害者、特别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

80. 我们发现,犯罪指标下降(见《共同核心文件》,第144页)。关于人口贩运定罪的实际状态,需要指出,目前在摩尔多瓦有133犯人因犯《刑法典》第165条(贩运)和206条(贩卖儿童)所列罪行,正在监狱服刑。在这些罪犯总数中,117人是根据第165条定罪(48名男子,69名妇女),16人是根据第206条定罪(10名男子,6名妇女)。

81. 通过减少诸如家庭暴力等深层因素,防止人口贩运。在2003至2011年期间,在家庭暴力方面,组织了不同强度的全国提高认识活动。活动的基本目的是,促进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消除现在存在的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的陈规定型的看法,结果通过妇女热线确定(包括自我确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数量增加。2010年,共记录了1,464次通话。

82. 自2007年以来,与摩尔多瓦共和国不同宗教团体在防止人口贩运上进行广泛合作。在国际移民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支持下,举办了关于移徙、防止非法移民和人口贩运现象问题的提高公众意识运动,尤其是一年一度的“全国祈祷日”盛事,作为“16天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动运动”的一部分。

83. 在2009年和2010年,为了鼓励年轻人通过电影来表达他们关于移徙和多样性的看法,国际移民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与青年和体育部合作,在“联合国国际青年年”范围之内,举办了“全国青年电视大赛(多边+摩尔多瓦)”。本次活动聚集了数百名客人、来自全国各地的年轻人及民间组织和使馆代表,他们讨论了非法移民和移民对人口贩运的潜在受害者的影响问题。因此,年轻人对人口贩运问题有更多信息,更加敏感。

84. 剧场演出是一种广大公众有机会欣赏的新型手段。2005至2008年,在国际移民组织支持下,通过上演《被遗弃的人》和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开展了一项提高对非法移民风险的认识的全国运动。评估表明,它有产生了显著影响。大多数参与运动的人表示,他们已经改变了对非法移民及其风险的看法。

85. 2010年,放映了“CASA M”纪录片(在欧安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和国际劳工组织支持下),该纪录片是以目前在康复中心和监狱中的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真实故事为基础的。通过就上演的“案例”组织分析和辩论,能够与演员和他们的感受进行直接互动,剧场演出对广大公众产生了影响。这个优质办法提高了公众对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的认识水平。

86. 国家转交处理系统在国家一级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提供支助和保护,以加强他们以后融入/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2006年,在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成立了国家转交处理系统全国协调组,负责在三级(国际、国家和区)协调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支助和转介,目前由国际移民组织向全国协调组提供资金。

87. 国家转交处理系统区域业务股是一个跨部门小组,由区域权力下放机构的专家和专门的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它们直接确定需求,直接向受益人提供服务。跨部门小组由社会援助和家庭保护区域处(科)的专家进行协调,在社区一级由市长的社会助理进行协调。

88. 自2006年建立到2010年,1,333名受益者从国家转交处理系统得到支助,其中243人是人口贩运受害者,910人是潜在受害者。2010年,政府通过国家转交处理系统,向461名受益者(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提供了援助(其中,有133名人口贩运受害者,有328个防止人口贩运案件)。

89. 因此,对国际移民组织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派团的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显示,在国际移民组织项目下协助的受害者人数下降:2006年,支助了295名受害者;2007年,支助了273名受害者;2008年,支助了158名受害者;2009年,支助了159名受害者;2010年,支助了139名受害者。据国际移民组织,这些统计数据可能被理解为现象减少,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上述贩运趋势的变化,这决定了人们不把自己定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在此背景下,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将援助方案继续扩大至涵盖人口贩运的潜在受害者,以减少他们对这种现象和人口贩运/再贩运风险的脆弱性。通过国家转交处理系统地理覆盖的延伸和跨部门小组成员早期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技能的提高,可以看到这些行动的实施。

90. 为了防止对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的贩运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再次贩运,在外交和融入欧洲部之内有一个上诉中心在运作,它的优先职能是通过提供紧急建议和咨询服务防止人口贩运。为了防止贩运,通过“La Strada中心”的热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在国内外处于风险中的人提供支助,以此作为政府服务(即上诉中心)的补充。

91. 遣返是保护和支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一个组成部分。确认的在国外处于困境的摩尔多瓦公民符合返回原籍国的资格。因此,政府2008年8月7日第948号决定规定了儿童和成年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非法移民和无成人陪伴的儿童――返回的国家程序。根据这一决定,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负责启动遣返程序。在国际移民组织支持下,组织人口贩运的成年受害者和陷于困境的移民的返回。在国际移民组织代表团和(或)瑞士地球社基金会(Swiss Foundation Terre des Hommes)的支持下,组织核实的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无合法陪伴人的儿童的遣返。

92. 2009年3月12日,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与国际移民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和在摩尔多瓦的瑞士地球社基金会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2009年,组织了20个特派团,总共有42名儿童返回。2010年,组织了27个特派团,总共有67名儿童返回。2009年,有45名成年人返回(40名人口贩运受害者。其中,有37名妇女,3名男子),5名处于困境的移民返回(2名妇女,3名男子)。2010年,70名成年人返回(55名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其中,有13名男子,42名妇女),15名处于困境的移民返回(8名男子,7名妇女)。

93. 为了提供关于青年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正确信息,执法官员与活跃在这一领域的民间组织代表一起,在大学举办关于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风险的信息详实的研讨会。在这方面,存在处于学龄的年轻人被贩运的迫在眉睫的风险。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La Strada”中心)合作,通过对等教育家,为5,800名年轻人举办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讲习班。讨论的题目包括预防人口贩运、预防家庭暴力和促进人际关系。

94. 关于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人口贩运现象总体状况,由独立机构进行的研究表明,只有一些人口贩运案件被正式登记和得到支助(根据不同估计,它们所占比例在20%至50%之间)。不幸的是,不能准确估计在国家一级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真实数目。然而,我们当然可以通过职能机构根据寻求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系统帮助的人数开展工作,通过提出刑事诉讼或者通过受害者支助方案开展工作。

95. 与此同时,根据全国非政府组织进行的研究,没有任何专长的贫穷农村妇女,是从摩尔多瓦进行人口贩运的主要群体。贫困、失业和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合适的就业机会,是迫使年轻人出国或接受贩运者的可疑兜售的原因。家庭暴力是人口贩运的另一个决定性因素(超过80%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贩运的妇女年龄范围逐年扩大。虽然直到最近,受害者是18至25岁的人。而现在,儿童贩运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受害者、受性虐待的未成年人人数呈现新的增加趋势,通过互联网招募数量日益增多。

96. 为了性剥削目的进行贩运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是俄罗斯、土耳其、塞浦路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及中东和西欧的其他国家。男子继续因为劳动剥削目的被贩运,特别是在建筑、农业领域。在这方面的基本目的地国是俄罗斯联邦。也有为了行乞目的贩运儿童至邻国的案件的记录。

97. 最近出现了新贩运趋势,这一趋势在国内越来越严重,即贩运女童和青年妇女,特别是从基希讷乌(Chisinau)农村。男子――国内人口贩运受害者――主要是在农业领域被剥削。同时,有迹象显示,邻国的人被贩运至摩尔多瓦,被强迫劳动。还应当指出,分离地区德涅斯特仍然是一个剥削人口贩运受害者(原地贩运和转运)的来源地。

98. 根据关于摩尔多人口贩运的研究结果,有证据表明这一现象有所减轻。这意味着,提高认识和提供信息措施及我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采取的积极主动措施,对人口直接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社会仍然受到陈规定型的看法的强烈影响,打击人口贩运体系在提供安全的保密性方面还不健全,从而妨碍受害者自我确认。与此同时,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这一现象进行不断监测,发现了一些后勤和组织制约。因此,有必要统一数据和分析,这将能够使把预防和控制战略和战术与照顾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战略和战术更加协调。

99.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卖淫是不合法的。鉴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传统,卖淫现象在社会各阶层都遭到谴责,无论什么原因产生了这种现象。

100. 2008年10月24日第218-XVI号法令批准的《行政违法法典》及随后的修订和补充法案,对卖淫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卖淫的违规行为责任,处以10至20个常规单位的罚款(第89条)。

101.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不追究使用妓女提供的服务的人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专家建议,在摩尔多瓦适用现有的国际经验,追究使用卖淫服务的人的责任。

102. 与此同时,《行政违法法典》(第9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分发或存储色情产品的责任,以对个人处以40至50个常规单位的罚款、对法人处以100至150常规单位罚款的形式实体进行制裁。

103. 《刑法典》还规定打击拉皮条(第220条);打击为了商业或非商业性剥削、卖淫或色情行业而贩运儿童(第206条)。

104. 至于在就业机构保护妇女,我们强调《刑法典》第165条――人口贩运。我们应该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2010年9月1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了《独联体成员国内务部(警察)打击人口贩运合作协定》。

105. 目前,内务部正在协调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工作组的活动,使国家立法符合《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于2007年10月25日在兰萨罗特签署)的规定。

106. 因此,加强和实施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一项优先行动。将“通过支助预防”与广泛的提供信息和提高认识活动及确定受害人的结构良好的行动相结合,是适合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做法。

第7条

107.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不论性别都享有平等权利。第5-XVI号法令(第7条)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实行两性平等原则,责成政党及其他社会和政治组织通过下述途径为确保其男女成员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作贡献:

确保在它们的管理机构组成上妇女和男子的代表性;

确保在候选人名单上妇女和男子的代表性,不得有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

108. 在这方面,一些政党不断努力确保注意这些规定。因此,一些政党在章程中写入了在管理机构中和在候选人名单上各个性别至少有30%的代表的要求;一个政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上适用男子和妇女提名的“拉链”原则。2010年11月,只有3个政党(民主党、摩尔多瓦自由民主党和社会民主党)在章程中写入了在候选人名单上的配额。

109. 妇女参与政治增加,是在社会上建立两性平衡的基本途径之一。近年来,有了一个积极的事态发展,但在选举名单上的妇女代表数量不稳定:

在共和国议会议员候选人名单上妇女比率和份额增加:从1998年的15.7%和2005年的29%,增至2009年7月的30.4%和2010年的28.5%;

妇女作为独立候选人参加选举的人数增加:2005年,没有;在2009年4月5日选举中,在6个独立候选人中,有2名妇女(占33.3%);在2010年11月28日选举中,在20名独立候选人中,有5名妇女(占25 %);

议会议员名单上女议员比率和份额增加:从2005年的18.8%和2009年7月的20.8%,增至2010年11月28日20.8%和2011年5月的25.7%。

110. 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区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增加:从2007年的17.9%增至2011年18.04%;在区委员一级的人数,从2007年的16.48%,增至2011年的18.39%。在促进妇女在政府中的比率方面仍不平衡,多年来妇女占6%左右,只有少数例外(见《共同核心文件》,第116-121页)。

111. 根据第5-XVI号法第7条,中央选举委员会、议会选举委员会和区选举办公室,确保在选举领域遵守两性平等原则。在4月5日、2009年7月29日的议会选举中,在组织机构方面,在区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机构中,妇女代表占42.3%。46名妇女(43.8%)当选为第二级选区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2010年,中央选举委员会9月5日组织和举行了立宪共和国公民投票,11月28日提前举行了议会选举。在这两次选举中,中央选举委员会建立了35个选区选举委员会,300多名成员在这些机构中工作和运作。在参与2010年9月5日立宪公投组织和运作的选举官员中,有162名妇女,占42.0%。48名妇女(占45.7%)当选为选区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112. 我们也指出,与此同时,目前中央选举委员会不能够编写关于选举按性别分类的统计资料。只有在议会2008年5月15日第101-XVI号法案通过的《国家自动化信息系统概念“选举”》得到全面实施后,才有可能得到这类信息。

113. 通过对摩尔多瓦公务员进行性别分析,我们发现,在公共行政机构工作的总人数中,男子占47.6%,妇女占52.4%(见表3)。尽管形势似乎对妇女有利,但是她们在下列职位上的任职人数不足:有公共尊严的职位(占27.8%),高级别行政职位(33.3%),具有特殊地位的公共职位(14.8%)。因此,妇女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了较不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妇女在管理和执行公共职位上占最大份额(附件19)。

表3:公务员(2010年)

按性别分列的公务员分析,2010年

公共行政

中央公共行政

特殊中央机构

地方公共行政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总数,包括

52.4

47.6

57.1

42.9

52.9

47.1

56.9

43.1

具有公共尊严的职位

27.8

72.2

35.7

64.3

17.7

82.3

17.8

82.2

高级公共行政职位

33.3

66.7

26.1

73.9

11.1

88.9

100

0

公共管理职位

64.1

35.9

60.8

39.2

59.7

40.3

68.3

31.7

公共行政职位

72.6

27.4

73.4

26.6

71.2

28.8

71.5

28.5

具有特殊地位的职位

14.8

85.2

14.7

85.3

24.1

75.9

100

0

资料来源: 国家总理府

114. 应当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一个保管文职职位和公务员纪录的独特方法,无论是一般职位还是特殊职位。因此,国家统计局将制定不同的方法,按照欧盟做法产生统计指标,以用与欧洲和国际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的指标,对公共行政进行全面统计。

115. 为了增加妇女参与政治活动,为来自政党和非政府组织的妇女实施了一些培训方案(譬如,“妇女能够做到”项目、政治俱乐部50/50,等等)、提供信息行动、印刷和散发宣传材料、圆桌会议,等等。因此,在2011年6月举行的地方选举竞选中,开展了下列活动:“候选人!做一个实行变革的人”的全国运动(政治俱乐部50/50,得到联合国民主基金的支持);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代表是“妇女可以成功”委员会成员;《加强妇女市长将基于人权的办法和两性平等纳入地方公共政策的能力》讲习班(妇女署/JILDP与政府合作);在“支持摩尔多瓦议会发展”项目之内,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副议长主持下,举办了“加强妇女候选人成功竞选技能”研讨会(得到开发署的支持);女企业家研讨会(提高妇女商业地位国际中心,欧安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等等。结果,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妇女人数和当选地方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

116. 2009年和2010年,在非政府组织的倡议下,进行了关于政党纲领和选举纲要的两性平等分析。专家发现,与前一时期相比,在政党活动方面,特别是在推动妇女进入候选人名单和在候选人名单排名上,包括在章程、纲领及选举纲要上的两性平等和妇女问题上,都取得一些进展。与此同时,大多数文件包含保护主义的措辞,政党重视家庭支持和妇女保护,但是不赞成将妇女列入候选人名单。尽管在分析领域作出努力,政党并没有对分析结果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探索。

117. 就全国而言,注意到,妇女在参与公共和政治决策过程上出现积极动态。同时,在选举和政治进程及在决策中,妇女人数偏低,提及的数字远远没有反映人口结构。在人口结构中,女性占总人口的51.9%,男性占48.1%。支持和加强妇女参与政治活动人数的上升趋势是重要的。

118. 在这一领域发生积极变化的主要因素是:立法的修正和调整;加强政党和其他机构遵守两性平衡的问责制;实行平等权利措施;履行国际承诺;实施人口两性平等教育方案(对人口和妇女和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作用转变产生影响);消除陈规定型的性别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即,学前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的日间护理服务不足,男子和妇女节目时间表不灵活,等等)。

119. 妇女占工会成员的大多数,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结社权利。与此同时,在管理层面上,她们的数量正在减少(详见《共同核心文件》,第93点)。

120. 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人和成员中,妇女占大多数。详见《共同核心文件》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第112-114段。

121.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女性政治犯,没有关于因为妇女参与政治活动和妇女组织而受到歧视的案件记录。

第8条

122.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男女在获取外交职位上享有平等权利。

123. 对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外交外交部门员工(在外交和融入欧洲部中央办公室和摩尔多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人数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显示出显著性别差异。与此同时,各个年份的发展曲线不同(见表4):

表4:外交工作人员

截止:

外交部门职工总人数

妇女人数

男子人数

2007年1月1日

373

148

225

2008年1月1日

374

161

213

2009年1月1日

352

137

215

2010年1月1日

328

131

197

2011年1月1日

374

145

229

资料来源: 外交和融入欧洲部

124. 2011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外交部门雇用的妇女占据以下职位:一名女副部长,3名大使。

125. 尽管在提高妇女在外交职务中的地位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她们在国外外交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偏低。联合国委员会在这一领域的建议已经部分付诸实施。

126. 2010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总理府在“人员一般信息”表格的基础上,创建一个自动化数据库,其中包括“在外交和融入欧洲部中央办公室及外交使团雇用的妇女人数”章节。最近,外交和融入欧洲部工作人员、立法和诉讼司开始补充和更新这个数据库。然而,应当指出,此数据库没有设计为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已经提出填补国际组织职位的人员的信息,因为没有规范这些人的提名的任何法律机制。

第9条

127. 2000年6月2日第1024-XIV号《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2008年修订)规定,男子和妇女在取得、改变和保留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上享有平等权利。这项权利不受任何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128. 与无国籍人婚姻,或配偶的国籍发生变更,对另一配偶的公民身份不产生影响(《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第7条)。通过出生、认领、收养、恢复、归化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第10条)。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母亲的国籍与父亲国籍同等重要。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第11条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是:在孩子出生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所生的儿童;在孩子出生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出生的儿童;无国籍父母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出生的孩子;家长持有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或者父母中一人是无国籍人士而另一人是外国公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出生的孩子。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结婚,是通过归化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理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第17条)。

129. 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配偶)有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定居的同等权利(《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法律地位法》第16条)。

130. 根据1994年11月9日第273-XIII号《国家护照系统身份文件法》第4条规定,妇女可以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不必要征得丈夫同意。

131. 同时应当指出,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摩尔多瓦的建议,信息和通信技术部在其政策文件中包括旨在促进公民获得社会的信息服务和缩小数字鸿沟的基本原则。这些目标为公民提供获得信息的平等机会,以确保妇女和男子的正式和实质性平等。

第10条

132. 《教育法》第6条确认受教育权利,不论国籍、性别、年龄、社会出身和地位、政治或宗教隶属及刑事纪录,这种权利都得到保障。国家确保学生在本身技能和能力基础上,平等地入读国家中等、职业及高等教育的机会。

133. 由于儿童不分性别都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因而在大学预科教育或者中等职业、中专或高等教育中,男孩和女孩没有分开的课程。入读中等职业、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机构是以学校文凭中的平均成绩为基础的。

134. 根据教育部数据,在教育第一阶段(小学和中学),保持​​两性平衡。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出现重大差异,男孩的比例较高(在2010/2011学年,占69.4%)。女孩在下列教育机构中占比例较高:高等学校(占57.61%),中专教育 (占55.8%),高等教育/公共机构(占57.7%),高等教育/非公共机构(占52.2%)。

135. 关于按性别分列的学生分布情况,在高等教育就读的学生总数中,女性占比例较高,有62,000人,占学生总数的56.4%(见表5)。

表5:按专业分列的学生分布情况(2010年)

主修课程

学生数量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总数

包括: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总数

109,892

47,877

62,015

43.6

56.4

教育

15,302

3,553

11,749

23.2

76.8

人文科学和艺术

4,928

1,394

3,534

28.3

71.7

社会和经济科学,法律

39,699

14,665

25,034

36.9

63.1

科学

4,046

2,056

1,990

50.8

49.2

工程学、加工技术、建筑学和结构

22,002

15,771

6,231

71.7

28.3

农业

2,216

1,650

566

74.5

25.5

医学

4,106

1,152

2,954

28.1

71.9

服务

5,417

3,093

2,324

57.1

42.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136. 大多数妇女在以下领域申请入读高等教育机构:教育学(76.8%),医学(71.9%),社会科学、经济学和法学(63.1%),人文科学和艺术(71.7%)。

137. 在大专一级,男人主要去下列领域的大专学校:运输(92.9%),建筑业(73.9%),农业(66.7%),工业(55.4%),以及法律(47.4%)。在高等教育中,男性申请下列领域的大学:农业(74.5%),工程设计、加工技术、结构和建筑(71.7%),科学(50.8%)。

138.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只有57名女博士研究员从事科研(相比之下,有310名男子),557名女科学博士研究员参与科研(相比之下,有754名男子)。据专家解释,这是由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家庭问题。

139. 按照与土耳其共和国“FETIH”S.A.公司签订的双边协议,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有一所私营“Orizont”理论高中及其分校(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1993年9月30日第611号决定设立),只有摩尔多瓦共和国男孩在这所学校里上九至十二年级。自1999年以来,“Orizont”理论高中已建立了一个私营中学教育机构。目前,该学校也录取女孩。在2010-2011学年。鉴于Durlesti镇、Chisinau市、Ceadâr-Lunga镇的补贴只向在校学习的男孩提供,在909名学生中,有281名女孩。

140. 按照政府2006年9月1日第1009号决定 ,在学习成绩优秀基础上分配奖学金。没有关于女孩和男孩接收优秀奖学金数量的记录的数据。

141. 地方公共行政机构负责所有放弃义务教育的儿童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不将孩子分为男女。对于那些已经放弃义务教育的女孩,没有专门的培训方案。同时,研究表明,男孩有提前放弃教育系统的倾向(占23.9%)。

142. 中等职业或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习成绩差或没有理由旷课基础上开除学生。没有按性别分列这方面的情况的数据。

143. 体育教育,是国家教学大纲中在所有教育阶段都必须上的义务教育课程,女孩和男孩一起上体育课。根据国际准则,不同的活动(运动量轻的田径,等等)有不同的体育规范。但是不举行体育比赛,女孩不参加体育比赛。因此,女孩在使用运动馆、体育馆等体育设施上没有任何限制。

144. 妇女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教育系统占据相当多的职位(表6)。关于这方面的更多详情,请参阅第289至290点。

表6:妇女在教职员工总数中所占比例

占教职员工%

小学和普通中学教育

84.2

中专教育

71.1

中等职业教育

53.4

高等教育

54.1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45. 在普通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的校长总数中,72.3%是妇女。在总共66名职业学校校长中,24.2%是妇女。在中专教育中,在总共46名校长中,28.3%是女性。我们指出,随着引进“电子教育登记”,关于高等教育的数据将可以分类统计。

146. 应当指出,妇女在不同领域被聘用担任管理职位和达到专业水平上没有障碍。根据竞争结果和专业能力,进行晋升。

147. 还应当指出,关于教师的具体年龄,教师的平均年龄是45岁。在这方面,有必要制定终身学习方案。

148. 政府教育预算支出一直稳步增长。这些开支从2003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7%,增至2010年的9.9%。2009年,在社会总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份额约为30%。我们按教育等级分类对2010年资金情况分配进行分析发现,超过44%的资源被分配到普通义务教育,19%分配到学前教育,约13%分配到高等教育,只有5%分配到职业教育。没有按性别分列的财政拨款数据。

第11条

149. 作为联合国和国际劳动组织成员,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劳动力的使用和工作关系本身,都实行国家反歧视政策。自获得独立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已批准了几个有关两性平等的国际条约,包括上述领域(附件21)。

150. 根据所述国际条约条款,国家随之通过规定,宣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不得歧视。

151. 《劳动法》第5条规定了规范劳动关系和与之直接有关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自由(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选择生意和职业的权利);禁止强制(义务)工作和在劳动关系领域中歧视;向每个工人提供享有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与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相应的工作条件,休息的权利,包括关于工作时数、给予每年带薪假期、每天的休息时间、假日、非工作节日,等等。

152. 《劳动法》第8条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年龄、种族、肤色、民族血统、政治信仰、社会出身、居住地、身体、智力或精神残疾、HOV地位、工会成员或参加工会活动及其他与工人的职业素质无关的标准,对雇员实行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歧视。《劳动法》第47条禁止没有理由拒绝雇用。

153. 同时,《劳动法》规定了只可适用于某些类别的员工的优惠做法,例如:鉴于国家同意这些人需要更多社会和法律保护,根据此法,实行与他们有关的优惠做法不是一种形式的歧视。此外,根据《劳动法》第8(2)条,给予这些雇员区分、例外、偏好或权利不是歧视,根据生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某种岗位的具体要求对此加以确定。

154. 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男子和妇女在使用年假或职业培训的特别权利。《劳动法》有关条款泛指雇员,包括对男子和妇女都适用的独特规定。

155. 例外包括两个关于如何给予年假的规则,专指女性。因此,根据《劳动法》第115(2)条,如果妇女想在产假之前或者产假后立即使用年假,她有权在工作单位工作满6个月之前在被雇用的第一年使用年假(根据一般规定,在单位工作满6个月后才可休假)。

156. 同样,按照《劳动法》第125(1)条,应书面请求,在产假前或产后立即或在育儿假之后,可以准许妇女休年假(这条规则既适用于新雇用的妇女,也适用于在单位工作几年的妇女)。有权享有育儿假的其他人有权利在育儿假之后休假。

157. 基于种族、国籍、族裔出身、语言、宗教、性别、观点、政治信仰、财富或社会地位的不歧视原则,也被用作实施2003年3月13日第102-XV号《就业和求职者社会保障法》(修订本)规定的基础。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既寻求采取被动的劳动力市场措施,其中包括支付有限时期的货币补偿,也寻求采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措施(对求职者和雇主),其中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就业、职业指导和求职者培训,以及由国家就业局机构提供就业中介服务(详见《共同核心文件》,第83-86点)。

158. 第5-XVI号《两性平等法》第9条宣布,妇女和男子在就业上享有平等机会和待遇。第10条规定了雇主必须确保两性平等的义务。第11条规定了雇主可能采取的被视为歧视某一性别的人的行动清单。另外,一个人认为雇主基于性别标准雇用、提升或给予另一个人方便或犯下其他歧视行为,自己因此感到受到歧视,有权要求对此决定提供书面理由。雇主有义务在从申诉之日起30天之内,向感到受到歧视的人提供答复。否则,该人有权启动法律行动。

159. 在工作稳定性方面,应当指出,《劳动法》第54条保障工作稳定性,据此通常签署无限期个人就业协议。可以签署为不超过五年的固定期限的个人就业协议,但这仅限于《劳动法》第55条明确规定的临时性工作。

160. 在平等权利原则的范围内,上述所有规则适用于所有员工。

161. 有特别规范性法令补充《劳动法》的框架规定。因此,根据2008年7月4日第158-XVI号《公共职位和公务员地位法》第29(1)条规定,公共办公室在公开竞争(通过比赛)、透明度、能力、专业特长及所有公民获得公共服务的平等机会原则下进行招聘。同一法律特别规定,公务员享有工作稳定性权利和根据他(她)的工作业绩被晋升到更高的公共职位和薪金级别的权利。

162. 根据《劳动法》第97条规定,雇员和雇主可以在雇用之时和之后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确定非全时工作。

163. 根据孕妇的要求,根据医疗证明,雇主单位必须为下列人士确定非全时或非全周工作:有14岁以下孩子的雇员,或有残疾孩子(包括在雇员监护/指导之下的残疾儿童)的雇员,或照顾家庭成员的雇员。

164. 非全时工作并不意味着限制雇员在计算资历、年假期限上的权利或其他就业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工作的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为完成的工作按比例支付薪金。

165.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如果工作单位内部规定或集体或个人就业合同允许,雇主可根据雇员的书面同意,制定有灵活工作时间安排的个人工作方案。

166. 男子和妇女在同等条件下,都可以使用所有这些可能性及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休假津贴、培训,等等)。

167. 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之一,仍然是关于她们的权利的公共信息缺乏。应在学校连续向年轻人提供关于劳动立法的信息。

168. 《劳动法》第10条规定了雇主确保为同等价值的工作支付同等报酬的基本义务。《劳动法》第128条规定,在确定工资数量和支付方式上,不得有基于性别、年龄、残疾、社会出身、婚姻状况、族裔出身、种族或国籍、政见或宗教信仰、工会成员或参加工会活动的任何歧视。

169. 妇女和有家庭义务的人的工资权利受到一项特别条款的保护――《劳动法》第247条。该条明文禁止以怀孕或有未满6岁的子女为原因减少工资。

170. 根据现有资料,处境类似的男子和妇女为完成同样的任务获得同等薪酬。然而,据统计,存在性别工资差距,妇女的工资是男子全国平均工资的68%(2006年)到76%(2010年)(表7)。尽管差距有所减少,但是差异仍然显著。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男子传统上占据级别较高、薪金较多的职位,并在工资较高的经济部门占多数,而妇女在工资低的社会领域占大多数(见《共同核心文件》,第89至92页)。目前,政府正在修改工资计算方法。

表7:妇女工资与男子工资比率

工资(单位:1,000摩列伊 )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男子

2,162.6

2,489.9

2,910.1

3,144.0

3,439.5

妇女

1,472.7

1,808.6

2,134.0

2,403.0

2,619.0

妇女工资与男子工资比例,%

68.09

72.6

73.3

76.4

76.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171. 2008年7月10日第186-XVI号《职业安全及健康法》,是规范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领域法律关系的基本国家法律。为了将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国际和欧洲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第89/391/EEC号《欧洲规定》)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定了这一法律。此法不包含可以对不同性别的人实行不同适用的条款。

172. 为了强迫采取措施提高雇员工作安全和健康水平,该法规定了关于防止职业性风险、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消除危险或突发因素的一般原则,规定了工作​​关系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整个法律文本中,用“工人”概念指“雇员”,第1条将“工人”定义为雇主根据法律雇用任何人,包括受训人员和学徒。

173. 给予个人(男子和妇女)因为与工作无关的常见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暂时残疾而获得赔偿的权利,提供实现至少3年培训总数的条件,或者在被保险的风险(疾病)发生之前的12个月中提供至少3个月的培训条件。

174. 在摩尔多瓦,如果符合下述条件,赋予领取老年退休金的权利:(1) 男子62岁,妇女57岁;(2) 男子和妇女都作出30年贡献。对摩尔多瓦共和国退休制度进行性别分析(2007年)发现,国家立法规则在性别方面是中性的。与此同时,退休制度呈现一些性别问题特点,在男子与妇女的退休时间表部分差异中存在不对称,男子和妇女在劳动领域、社会上及家庭中的状况之间存在差异。

175. 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规定了投保人概念――能够工作、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以根据法律分别从防止、限制或消除社会风险权利中受益。它并没有按性别对个人获得益处的权利规定任何区别(除退休年龄外)。如果他(她)在发现残疾时的年龄符合贡献期要求,在一种常见疾病引起的残疾程度之内,被保险人可以从残疾抚恤金受益。

176. 关于保护妇女的生殖能力,根据《劳动法》第248条,禁止让妇女在困难或有害的工作条件下及在地下工程中工作,为提供医疗和社会服务的地下工作和不涉及体力劳动的工作除外。也禁止妇女用体力搬动或携带超出为她们设立的最高重量的负荷。

177. 政府1993年10月6日第264号决定批准了关于禁止使用妇女劳动力的繁重和有害工作的分类以及关于妇女用体力搬动和携带最大允许负荷的规定。它包括国民经济中的28个分行业,其中包括金属加工、地质勘探、化学工业、印刷,等等。在这方面,我们提到,需要审查所提及的文件,并将它调整为适合当代劳动力市场要求。

178. 《劳动法》第251条禁止解雇孕妇、有6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及休育儿假的员工,该法第86(1)(b)和(g)至(k)规定的情况除外。

179. 根据《劳动法》第89条规定,被非法解雇的雇员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恢复工作(根据《宪法》第20条和《劳动法》第十二标题,同样保证男子和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

180. 然而,可以根据《刑法典》第176条,可以追究在就业或工作方面犯有歧视妇女行为罪的雇主或其他人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权利平等进行制裁。

181. 如果以性骚扰的形式进行歧视,将根据《刑法典》第173条予以惩罚:“性骚扰,即损害一个人的尊严的身体、言语或非言语行为,或为了强迫一个人性交、同性恋而制造不愉快、敌对、有辱人格的或羞辱环境,或通过勒索或利用受害人在金钱方面、与工作有关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依赖,犯下其他具有性特点的行为,将处以300至500个常规单位的罚款,或140至24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长达3年的监禁。”

182. 在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角度修订立法方面,我们必须指出,2010年7月9日通过了关于修正和补充不同法案的第168号法令,其中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在《劳动法》第1条“定义”中补充了“性骚扰”和“在工作上的尊严”概念。

183. 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有未满3岁孩子的妇女不能执行原来的劳动任务,将被调至另一个工作,保存以前工作的平均工资,直到孩子满3岁(《劳动法》第250条)。

184. 第168号法令通过的《劳动法》第9和第10条增加了雇主和雇员的额外义务。因此,现在员工不得对其他雇员和雇主采取歧视性行为。

185. 《劳动法》第103、105、110、111及318条,禁止安排有未满3岁的孩子的妇女从事夜间工作、额外工作、休息日工作和节假日工作。对连续轮班工作也进行了修正,有未满3岁孩子的妇女已被包括在在本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才能从事这类工作的员工类别。这是根据联合国专门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

186. 在第249条中,删除了禁止派孕妇、休育儿假的妇女及有未满3岁孩子的妇女出差的条款。这项修正案一旦生效,这些妇女可以在本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被派出差。

187. 在《劳动法》第108条关于给予喂养幼儿休息时间的条款中,用“家长之一(辅导员、监护人)”的措辞取代了“妇女”一词,因此幼儿喂养不再是女人的特权。目前,向有未满3岁孩子的父母之一(辅导员、监护人)提供这样的休息时间。

188. 《劳动法》第251条规定,禁止解雇孕妇、有未满6岁的孩子的妇女及休育儿假的妇女,单位关闭情况除外。已经通过引入解雇这样的妇女的额外理由,对此规定进行了修订。

189. 如果雇主对妇女的虐待行为不符合《刑法典》第173和176条所涵盖的犯罪元素(性骚扰和侵犯公民平等权利),将对他(她)根据《违规行为法典》第55条进行制裁。该条规定,对违反劳动法处以40至180常规单位的罚款。劳动监察局是被赋予确定犯罪行为权力的机构。

190. 在2006至2010年期间,劳动监察局收到公民的14,145封请愿书,其中包括4,950妇女请愿书。请愿书提出的最共同的问题是:未能按时支付工资,非法解雇,无薪年假,无薪病假,不遵守正常工作时间,不遵守关于工作场所工作条件的规定,等等。由于缺乏请愿管理软件,不可能提供在全部请愿书中某些问题所占比例的任何信息。

191. 因此,我们指出,有在就业方面和在劳动力市场上保护妇女的全面法律和监管框架。与此同时,在劳动力市场上确定包括性骚扰案件及其解决情况在内的歧视情况的机制不完善。缺乏基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和审判数据,证实了上述论断。

192. 2008年7月10日第180号《劳动力移徙法》对移民工人的临时活动、工作许可证和临时工作居留证的发放、延期和吊销的条件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国外临时就业条件作了规定。根据此项法律,国家按照法律要求,确保保护移民工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出身、语言、宗教、性别、政治隶属、财富或社会出身(第4(2)条)。

193. 总体来说,关于劳动力移徙的国际文书和国家立法都没有具体提及性别,因为它们没有明确地使用“丈夫或妻子”、“女儿或儿子”、“男人或女人”这类措辞,而是使用“配偶”、“子女”、“移民”。然而,诸如成规定型的性别观念和性别差异等间接因素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关于在国家停留的权利的法规允许移民从事某些职业,但是在这些行业中存在性别隔离,大多数被允许作为季节性农场或建筑工人的移民是男性,移民妇女通常在服务业占多数。

194.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在目的地国,在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权利方面,存在歧视妇女情况;移民被雇用从事ENES工作(本国工人避免从事的工作,非常贫困的人除外)。让移民妇女从事最困难的工作。他们得到“3D工作”――肮脏、危险、有辱人格的工作,在悲惨、危险、有辱人格的条件下的工作。许多妇女移民工人,特别是那些在家庭和休闲行业的妇女移民工人,受到各种形式的虐待,譬如,不遵守就业条款,不合标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限制活动自由,遭受身体、性或心理虐待。

195. 男子享有从非技术性工作到高技术性工作的更好的就业机会。妇女可以从事与传统性别角色相关的数量有限的职业,如在家庭行业(管家、服务员、保姆)、农业、工厂或出口领域、酒店和休闲产业工作。事实上,女性移民工人正在遭受工作场所存在的双重歧视:第一,因为她们是外国人,因此遭受无证男性移民工人遭受的同类歧视。其次,因为她们是妇女,因而她们在劳动力市场和在目的地国移民方面成为虐待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因此,她们从事与她们资格、受教育水平及技能不相符合的非正规工作,往往降低或失去自己的专业资格。

196. 然而,就妇女的收入而言,因为女性通常在劳动力市场中没有管制的行业工作,妇女的收入低于男子。无证(非正规)妇女和男子移民工人在移徙的所有阶段(招募、跨越国界旅行、在目的地国的逗留和工作期间)都易受歧视、骚扰、恐吓和经济剥削。

197. 这一领域的国际专家对当前时期移民女性化发表了看法,这意味着妇女易受歧视的风险增加。因为一般对移民的态度,因为对性别的态度和看法改变缓慢,这种风险将呈增长之势。无论在她们的祖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还是在目的地国,都存在性别不平等,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分割和隔离状态。

198. 一般来说,摩尔多瓦移民享有程度非常有限的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时间(病假、休息)的薪金或工作社会保障。大多数移民有每周休息日。但是情况差异很大,取决于移民工作的国家。

第12条

199. 几个国家法律规定了获得医疗的权利,这源于《宪法》(1994)、1995年3月28日第411-XIII号《医疗保健法》。在报告所述期间,制定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医疗政策》(2007至2021年)(2007年8月6日第886号政府决定),这是一个使摩尔多瓦与欧洲共同体价值观相一致的文件。在政府和民间组织为继续加强公共卫生和恢复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所作努力中,《国家医疗政策》应该是一个优先事项。该文件规定,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不论种族出身、婚姻状况和社会、政治及宗教隶属,所有孕妇和婴儿都可以公平和免费地获得一定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给予妇产医院“家庭朋友”医院地位。

200. 通过制定《关于强制性医疗保险的增加、解除及计算政策的法规》(2006年9月5日第1015号政府决定)和《关于强制性医疗保险的独特方案》(2007年12月10日第1387号政府决定,经过修订),建立了强制性医疗保险。

201. 国家立法包含与妇女和男子自愿进行绝育手术有关的条款(第31条)。根据本人的愿望,或者根据公共和私人医疗机构医生的意见和在有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情况和方式,进行绝育手术。至于妇女自愿终止妊娠的权利,第32条指出,授予妇女自己决定生育问题的权利。

202. 为了改善生殖健康状况,改善人民、主要是农村地区人民获得生殖健康服务、青少年健康服务、孕前咨询、产后出血和产后护理咨询、性问题咨询、不孕不育和性传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状况,确保弱势群体可以免费或以折扣价获得避孕药具,制定并以2005年8月26日第913号政府决定通过了2005-2015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

203. 根据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计划生育成为初级医疗保健服务的组成部分。目前,在国家有3个妇女医疗中心在运作(Chisinau区、Drochia区和Cahul区),在医疗设施内有47个生殖健康室。

204. 为了根据青少年和青年的实际需要,通过将现有卫生系统调整为符合欧洲和国际青少年和青年医疗保健标准,通过成功地实施《青年战略(2004年)》,改善现有卫生系统,卫生部在国际开发署、世界银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在2005-2006年期间开办了12个“青年友好”医疗保健中心。自2007年1月1日起,这些中心作为医疗保健设施的功能性分机构运作,由国家医疗保险提供资金。

205. 这些中心的活动重点是改善卫生指标,特别是通过减少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疾病的发病率、减少意外怀孕数量和青少年使用药物人数等,改善卫生指标;提高青年对卫生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满意程度。

206. 自2004年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以来,不管孕妇和儿童的社会地位(由国家保障的群体),都提供了充足和可持续的预算。与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有关的所有费用都由公共基金承担。根据强制性医疗保险,向孕妇提供100%的补充药物――在门诊提供铁和叶酸。0至5岁的儿童都有权获得24种100%补充药物,用于在家治疗。

207. 近几年来,产科的活动发生了显著变化,变得更加接近家庭环境。2005年,制定了一个新概念――“家庭友善生育观念”(卫生部2005年4月10日第327号指令)。产科目前正在推行隐私、保密、妇女参与决策及护理健康和生病新生儿、母婴同室、家庭成员访问产科病房等原则。此外,成功实施了“爱婴医院”技术,譬如:早期母乳喂养、皮肤接触、在妇产医院新生儿纯母乳喂养,等等。

208. 2006年5月,经对国家每个产科病房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制定了一项创建与这一领域的规定相一致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要求的行动计划,规定了2006至2008年重建和维修工程的时间表,政府于2006年8月同意了该计划,并建议区委员会付诸实施。

209. 自2006年以来,已实行为分娩提供资金,取决于围产中心的级别(一、二、三级)。同时,为了遵守病人自由选择医生的权利,孕妇在要求的、个人选择的卫生设施住院分娩,不管居住地点,病理原因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医疗症状,有必要尊重区域划分和孕妇体检原则。自2008年,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病理学――新生婴儿病理学。

210. 自2008年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国家正式统计中登记怀孕至少22周后出生和体重500克及以上的新生儿上,一直实施欧盟标准和准则。(卫生部、信息开发部及国家统计局2007年12月10日第455/137/131号联合政令)。

211. 外国捐助者的参与,在为卫生系统共同筹资上,也发挥重要作用,以取得更好的结果和应用现代化技术和做法。在瑞士发展与合作机构的支持下,在摩尔多瓦­“摩尔多瓦产前服务现代化”项目上,取得了以下成果:

通过采购和分发现代医疗设备,加强围产中心的基础设施;

通过采购和分发医疗设备,创建共和国新生儿诊断和监测服务。

212. 主要为一级围产中心配备了20种医疗器械。2009年,共和国共收到和为14个医疗机构(母亲和儿童医疗保健科学研究院、3个二级围产中心和10个一级产科)安装了26种卫生设备。

213. 2009年11月,收到了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瑞士国家委员会通过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总价值约70万美元的医疗设备。向全国三级围产中心和10个二级围产中心分发了这些设备。这套设备包括:暖箱、复苏设备、光疗灯。采购了5台先进的多普勒超声设备(向在Ungheni区、Balti区及第11母亲和儿童医疗中心的单位各提供了1台,向母亲和儿童医疗保健科学研究院提供了2台)。

214. 2010年8月,卫生部从联合国人口基金驻摩尔多瓦办事处捐赠的一批药物和医疗设备受益,这些药物和医疗设备用于支助受洪水影响地区的妇女的分娩,价值约9千美元。捐赠的受益单位是下述8 个区的妇产科病房:Hincesti、 Ungheni、Briceni、Edinet、Rascani、Nisporeni、Cahul及Cantemir区。

215. 在“医疗和社会服务”项目下,世界银行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购和向孕妇和母乳喂养不满6个月的孩子的妇女及6个月至2岁的儿童分发了约6万个食品包。

216. 在儿童基金会和瑞士发展与合作机构的支持下,在基希讷乌区(Chisinau)建立了孕妇及其家庭产前教育中心,在国家所有区建立了产科和家庭医疗保健中心,并配备了设备。

217. 为了确保妇女在国家可以获得优质护理,在对产科和新生儿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一个新概念,即在国家一级,对每个孕产妇和围产死亡临近联系进行秘密检查和对产妇死亡案例分析进行秘密调查概念。大范围的实施,将有助于确定真实和准确的围产期和产妇死亡案例、临床治疗程序书使用水平、决策情况和改善建议。

218. 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数量下降,在主要报告中对此有更具体的阐述。我们指出,在2010年12月,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关于在医疗和社会领域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的规则,以预防和减少婴儿和5岁以下幼儿在家里的死亡率。目前,正在对初级医疗保健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助理进行培训,以让他们参与这一领域的工作(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

219. 在过去几年,人口基金一直支持摩尔多瓦采购和向弱势和高危群体提供避孕药具,并支持创建评估和监测这些群体的信息系统。

220. 与此同时,在强制性医疗保险范围内,面临医疗和社会风险的群体的人获得医疗设备和长效避孕药具。

221. 虽然“一篮子服务”包括由国家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与妊娠、分娩、产后出血有关的服务覆盖,但是应妇女要求的堕胎服务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妇女不得不支付这一费用。专家提到在提供堕胎服务上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堕胎匿名。

222. 在本报告所述期内,主要注意向人民提供各方面的医疗保健信息(见《共同核心文件》,第236至240点)。

223. 在报告所述期间,在促进人口健康生活方式上,出现一个有争议的情况。一方面,在国家组织了很多提供信息的活动。另一方面,在教育机构、经济单位等层面,没有对这个话题进行充分宣传。专门委员会关于将性教育包括在教育机构教育中的建议,只得到部分实施。有些课题只在国家教学大纲中略微触及。同时,专家们提到有必要持续开展教育活动,尤其是在父母移民到国外工作的情况下,向教师提供优质信息支持和培训。

224. 医疗保健系统主要雇用妇女(表8)。根据卫生部数据,2010年,妇女在医生总数中占58.2%,在接受过中等教育的医务工作者中占95.7%。

表8:医生数量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总数

12,649

12,555

12,577

12,674

12,733

12,665

12,783

12,780

妇女

7,217

7,237

7,358

7,040

7,351

7,369

7,457

7,311

男子

5,432

5,318

5,219

5,634

5,382

5,296

5,208

5,469

每10万名居民

总数

351,0

349,0

349,0

354,0

356,0

355,0

359,0

359,0

妇女

384,0

386,0

393,0

378,0

396,0

398,0

403,0

396,0

男子

314,0

308,0

304,0

327,0

313,0

309,0

309,0

302,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225. 一个影响妇女、也尤其影响男子的特别公共卫生问题,是社会因素疾病(附件8)。详见《共同核心文件》第67-69点关于成瘾行为、主要是酗酒问题的部分。

226. 上述事实显示,政府在妇女和男子健康领域取得了进展。然而,有一些问题不仅与系统的功能有关,而且还与人对自己的健康的态度有关。传统上,摩尔多瓦妇女负责与怀孕、分娩、子女照顾和教育、计划生育、使用避孕方法有关的问题,这使得男子觉得没有必要参与这些活动和寻找这种类型的服务。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关于健康生活方式的人口教育方案,特别是激励男人有负责任的、健康的行为。

227. 生殖健康服务的质量有待提高:为客户提供正确的咨询(好处、坏处、副作用、并发症、方法和技术,等等),获得知情同意和流产服务(特别是在区),家庭医疗中心和区医院医生提供“青年友好医疗服务”。

第13条

228. 根据国家法律,妇女与男子在接受子女津贴、获得贷款及各种社会津贴上,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立法不包含任何限制妇女观看和参与各种体育运动、自然、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的条款。专家认为,只有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成为这方面的重大障碍。

229. 我们指出,在教育机构中,男孩和女孩从平等地参加文化活动和体育教育方案、体育(考虑在实际体育锻炼中的性别特殊性)中受益。

230. 虽然根据专家估计,近年来,摩尔多瓦经济获得一定发展,贫困减少​​,但是实行公民的社会权利仍然是国家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232. 向有孩子的家庭提供津贴,继续在现金援助方案中占据重要地位。虽然《住户收支调查》的数据显示,这些津贴对减贫的影响不大,但是它们仍然是唯一的以收入为基础的永久性益处。近年来,子女津贴受助人数上升。与2008年相比,截止2009年,增加了4.8%。

233. 在摩尔多瓦居住的有孩子的家庭都有权获得有孩子的家庭补贴。有孩子的家庭受益于以下几种类型的补贴:(1)一次性生育津贴;(2)月子女津贴,对于投保人,直到孩子3岁;对于没有保险的人,直到孩子1.5岁(以下均为月子女津贴)。附件22显示了有孩子的家庭津贴数额。本报告第4条列出了关于有保险的人的津贴详情。

234. 虽然近年采取了吸引人们进入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自愿投保机会),包括孩子的收益额逐年增加,但是它们的效果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因此,2009年,没有保险的人的子女津贴受益人数比投保的人高2.7倍。

235. 如果未满7岁的孩子生病或者未满16岁的残疾儿童患并发症,向母亲提供可达14个日历天的照顾生病孩子的益处(门诊治疗),或者最多达30个日历天的益处(孩子住院治疗需要照顾期间)。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有文件证实母亲不能够照顾孩子(如果生病、暂时不在、被剥夺父母权利,等等),可以向另一名家庭成员(父亲、祖母、祖父、工作的其他家庭成员、监护人或委托人)发放照顾生病孩子的证书。津贴数额取决于投保的平均月收入和缴纳保险金的期限。

236. 根据2000年2月18日第827-XIV号《共和国基金和地方基金向人民提供社会支持法 (修订本)》,在6月1日国际儿童节,家庭收到一次性物资援助。传统上,在学年开始之前,有学龄儿童的贫困家庭得到物资援助,用于购买学校用品。同时,一些家庭在学年开始前得到子女上学的物质援助。

237. 为了改善社会津贴制度和使它面向最贫穷的人,自2008年10月1日以来,弱势家庭有获得适当社会援助的权利。社会援助是保障的最低月收入,根据对家庭平均月总收入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援助需求的评估,确定数额。每年由国家预算法确定保障的最低月收入数额。在确定的2010年社会援助受益者总数中,81%是有孩子的家庭。

238. 此外,每年4月对社会保障津贴和国家社会津贴进行指数化。同样,为了支持有孩子的家庭,每年审查向投保和未投保的人提供的生育津贴和育儿津贴的数额。受益者是大家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有孩子的单亲家长、有在教养院的孤儿的家庭及家庭式儿童之家和寄养护理服务机构(附件22)。

239. 同时,需要建立一个自动信息数据系统(其中将包括社会保障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240. 从两性平等角度对社会保障进行的研究(在妇发基金(现在妇女署的一部分)的支持下),确定了这一领域存在的几个问题。男子和妇女在就业上存在重大差距,显示这些家庭经济的高度脆弱性:这些家庭被迫在社会津贴基础上生存,社会津贴占最低消费篮子约50%。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特别是有严重残疾孩子的家庭,比男子更容易遭受社会和经济风险打击。在此情况下,政府承认抚养残疾儿童、特别是一级残疾儿童的母亲的工作(照顾)的价值,将用于照顾残疾儿童(没有被送到孤儿院)的年数包括在赋予领取退休金权利的资历计算、工作登记簿、有薪假期等中,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时,考虑了这一研究结果。

241. 无论是传统形式还是目前结构的社会救助体系,都是基于父系社会模式。在其中,妇女既不为照顾老年人、儿童和病患者获得报酬,也不为参与公共和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这种模式是基于家庭收入由有报酬的工作和无报酬的照顾组成的理念,这显然限制妇女这个无偿照顾的主要提供者的社会、经济及政治参与。

242. 关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持久存在和两性作用的强固分工,影响社会模式,把妇女显示为主要负责家庭和私人生活(无偿工作领域),把男子显示为主要负责公共领域和职业活动(有偿工作领域)。这种分工,导致家务和家庭责任的持久不平等分工,这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歧视妇女和妇女社会和政治参与有限的主要原因之一。

243. 没有移民工人的社会保护,不可能采取有效管理劳动力的移徙问题的复杂措施。通过具体行动,确保在国外工作的摩尔多瓦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移民工人的社会保护。措施的重点,是监测就业合同条款、签订的双边协议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244. 2006年2月10日,批准了《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该公约规定,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得到不低于目的地国公民的待遇。必须指出,摩尔多瓦特别重视这一文书,因为这一公约得到若干国家的批准,而这些国家是摩尔多瓦工人出国工作的目的地国(俄罗斯、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等)。目前,开展的活动的重要方向,是发展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7号《移民就业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第181号《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的执行机制。

245. 作为实施《国家就业政策战略》和《2009-2011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方案》的一部分,发展中小型企业组织管理信用担保基金,其目的是为金融机构向经济实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近年来,尽管发生经济危机,所提到的行业呈现积极趋势。中小型企业在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占35.5%左右的份额。

246. 政府政策意在创造一个合适的商业环境,建立适当的监管架构。经济部的优先事项是,激励女性创业,提高妇女在工商决策中的地位,发展女企业家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扩大合作新范围。

247. 在报告所述期间,在相关领域采取了多项行动:年轻妇女补助金受益人竞争,尤其是教育机构年轻女毕业生(经济部与摩尔多瓦经济研究院合作);女企业家培训,为个体工商业启动提供赠款。

248. 仅在2009年,发展中小型企业组织担保的银行贷款金额达1,620,500摩尔多瓦列伊。这方便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数额达4,461,000摩列伊。目前,由发展中小型企业组织赠予的抵押资产金额为4,153,100摩列伊,以促进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金额达12,327,200摩列伊。在此期间,给予的担保对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平均每家中小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了45.2%。我们指出,担保活动刺激了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白俄罗斯、英国,等等)出售其产品。获得贷款担保的工商业实体员工人数增加了15%,从而导致平均每家企业至少创造2个就业机会。

249. 提到的行动有助于为妇女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从相关研究得出的数据显示,在这一领域存在某些问题:女企业家(雇用的管理人员和企业共同业主)在摩尔多瓦企业家总数占27.5%。因此,男企业家数量比女企业家高2.6倍。无论在企业创建阶段,还是在企业发展阶段,妇女在获得财政资源上都面临一些障碍。妇女参与出口活动比男子少。因此,据专家认为,由妇女拥有和管理的企业大多数资源有限,增长机会较少。

250. 据专家认为,在旨在支持妇女的具体方案或设计为支持微型企业或新企业的方案之下,支持女企业家是可能的,因为妇女更经常拥有或管理这种类型的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市场基础设施机制,使它们面向女企业家的特定需求――改善她们在银行和非银行的融资来源获得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可能性。研究成果不仅可以作为确保两性平等政策的基础,而且可以作为采取总体发展企业的措施的基础。

251. 在这方面,妇女署的《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增加就业赋予妇女经济权利》方案的重点是,改善当地的服务,建立联合信息和服务局,建设有关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改善监管和法律框架。

252. 目前,负责机构正在努力改进该行业的监测和评价方法。

253. 根据现行法律,所有公民不分性别,都有获得信贷的机会,只要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同时,必须提及,按性别分列的关于信贷的使用、规模和目的的统计数据,存在一定差距。

第14条

254. 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妇女对农村经济都有重大贡献。增加妇女在农村地区获得土地、教育、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技术及就业机会,将提高生产力,对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经济增长及社会福利提供额外益处。

255. 根据国家法律,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所有权、获得保险方案、医疗服务、教育方案、创建和参加农业合作社、发展企业活动等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在农村与城市,都不存在法律限制和差异。

256. 目前,我们没有关于农村妇女从事的工作(做饭、打扫卫生、取水、照顾儿童、市场销售,等等)的任何数据。国家统计局也启动了进行一项研究的进程,最终将能够确定农村妇女通常从事的活动类型和时间。

257. 最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开始进行《全面农业普查》,这是第一次进行全面普查。它将会提供评估农业政策所必须的相关数据和建立农业统计登记处所需的信息。《全面农业普查》将覆盖全国(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和本德尔市除外)农村和城市地区,将覆盖所有农业控股公司,包括拥有农地和牲畜的人口的辅助住户。

258. 有28个食品生产商和农产品加工商协会活跃在农业食品行业,其中有2个协会是由妇女领导的。

259. 在农工综合体中,正在实施许多满足农业生产商和加工商要求的方案。男子和妇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从这些方案受益。例如:2010年,在农村投资和服务项目支持下,创造了2,245个新工作岗位,其中包括875个工作是为妇女创造的(占39%)。1,234人是创业雇主,其中包括159名妇女(占13%)。

260. 2010年,国家农村发展局举办了3,105次研讨会和培训班。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1.7%。55,700名受益者参加了这些研讨会,其中有21,800名妇女(占39.2%),与2009年相比,在2010年增加了5.8%。

261. 几乎在每个镇农业都有市场,农村妇女可以在那里出售自己的产品。

262. 2010年,国家农村发展局网络顾问,为37.33万农业生产者和农村企业家,提供了19.29万次咨询服务,其中有约5.4%的人或2万多人是多次咨询客户。在农业补贴方案提供的援助范围内,在国家、区和地方各级开展了信息培训活动。其中,举办了893次研讨会,有21,761名人员参加,其中包括8,661名妇女。在国家农村发展局的支持下,已建立53个示范企业。

263. 2010年,宣传服务网络开展了622次宣传活动,提供了2,350次咨询服务。摩尔多瓦共和国《土地法》第4条对土地所有者作了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土地法》第4条建立了土地所有者类别。土地所有者是所有权、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

264. 为了建立一个监管土地关系的新监管框架,起草了新《土地法》。该法律草案已经得到利益相关者认可,将提交政府批准。拟议的修改对拥有土地的妇女没有影响。鉴于土壤质量的严重状况,在《土壤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方案》之内,将改良土壤工程延长至2011至2020年。

265. 已经将关于批准上述方案的政府决定草案提交政府审议和批准。《土地重新划分项目》的实施已经在40个村庄结束。在这些地方,已完成15,685笔土地交易(10,197笔出售和购买交易,767个交换交易,4,355个长期租赁交易,366个是继承)。

266. 如果我们考虑完全注册的交易,土地所有者参与率达到25%。如果我们计算的所有交易,土地所有者参与率为22%,其中包括仍在实施中的交易。在这方面,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67. 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在该领域进行的研究显示,在农村地区的企业经常面临如下问题:缺乏资金,缺乏先进技术,获得信贷机会少,等等。农村妇女启动和发展企业面临许多更加严峻的障碍。有一些企业经营经验的妇女指出,在我们的文化中,“妇女总是处于两难困境:是事业,还是家庭”。男子很容易选择第一个,而妇女发现很难做出这样的选择。

268. “关于2008年11月13日关于决策透明度的第239-XVI号法令的实施措施”的2010年2月16日第96号政府决定,规定了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公共和私有企业管理机构及使用公共资金的机构的决策和通过决定透明度的程序。

269. 此决定的规定适用于法律草案、法规、行政规则、决定草案的制定和通过,它们可能会产生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对生活方式和人权、文化、医疗和社会保护、当地社区、公共服务,等等产生影响)。然而,农业部在制定新文件时,咨询了公众意见,将草稿全文登载在它的网上。因此,男子和妇女有机会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第15条

270. 国家立法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公民权利,特别是在签订合同、财产所有权及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方面。

271. 根据2007年7月26日第198-XVI号《国家保障法律援助法》第2条,国家保障法律援助–从旨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基金中,向缺乏足够财政手段支付法律服务和符合现行法律提到的条件的人,提供此法规定的法律服务(见《共同核心文件》,第188点)。

272. 上述法律第6条规定,在此法规定的限制内,向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因此,此法没有作任何种族、国籍、民族出身、语言、宗教、性别的区分。

273. 上述法律第19(1)(e)条规定,有关人士在违规行为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上需要法律援助,但没有支付这些服务的足够手段,如果从法律或程序角度看这些案件是复杂的,他们有权利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该法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274. 2003年5月30日第225-XVd号《摩尔多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规定,任何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要求,在法庭提出上诉,以维护他们受到侵犯或质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不得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存在缺陷、冲突或含糊为由,拒绝向任何人提供法律保护。

275. 1990年7月28日关于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第217-12号议会决定、上述法律及关于人员移动的其他法规都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在国家边界​​内自由移动和选择住所;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和返回他(她)的祖国;有权工作、自由择业、得到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及获得免于失业的保护;任何受雇员工都有权得到公平的报酬,以保证他(她)及其家庭有人类尊严的生存,如有必要,可以得到其他社会保护方式的补充;不得歧视任何人,不论其种族、国籍、族裔出身、语言、宗教、性别、政治隶属、财富、社会出身或任何其他原因。

275. 此外,按照《劳动法》第8条、《劳动力移徙法》及这一领域的其他规范性和法律性法规,工作关系由所有员工都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加以规范。禁止基于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宗教、政治选择、社会出身、住所、残疾、工会会员或参加工会活动及与他的职业素质无关的其他标准对雇员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因此,摩尔多瓦共和国2002年5月22日签署的《欧洲社会保障公约》规定的“平等待遇”原则得到了遵守。

276. 根据摩尔多瓦批准的国际文书、这一领域的协议、2008年7月10日第180号《劳动力移徙法》、2010年7月16日第200号《摩尔多瓦共和国外国人法》及其他法律,对劳动力移动进行管理。在国家一级和在摩尔多瓦与欧盟成员国双边关系中,“移动伙伴关系”是一个有效的管理和协调移徙过程的机制。“移动伙伴关系”的目的是,在人权范围之内确保合法移徙,改善移徙对发展的影响,推进返回政策。

277. 目前,摩尔多瓦意欲根据为未来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安全保障框架的新原则,扩大在社会保险中规范关系的国家数目。为此,2007年10月29日第1170号政府决定批准了在《欧洲社会保障公约》的基础上和根据第883/2004号《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制定的《政府间社会保障协定》。《政府间协定》包含关于公民身份或居住地原则的歧视性条款。一个人有权获得益处,不论其国籍,甚至居住在其他缔约国。《协定》在下列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适用于缔约国的国家法律:疾病和产假津贴,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津贴,残疾福利(退休金和津贴),养老金,遗属抚恤金,死亡补助金,失业救济金。

278. 目前,我们认为,摩尔多瓦不适合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建议复核专门委员会的建议

第16条

279. 家庭和儿童的社会保护政策目标是,是通过推动有效的家庭支持和社区服务和家庭服务现代化和多样化,鼓励增加生育,以防止送儿童进教养院,提高家庭这个社会核心的生活质量。

280. 家庭和孩子目前面临的严重问题,是诸如经济衰退、人口老龄化、家庭生活条件不稳定及家长为寻找工作非法移徙的影响等消极现象造成的。解决这些问题,是在确保适足和有效的社会保护方面的优先目标(见《共同核心文件》,第213至229页)。

281.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元素,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根据国家法律,家庭和家庭关系受国家保护。

282. 家庭关系,特别是缔结、终止婚约及宣布婚约无效的条件和方式,从婚姻、家庭和收养产生的个人非财产关系,孤儿和被剥夺父母照顾或处于其他脆弱困境中的儿童的法律保护的条件、方法、形式及效果,以及其他家庭社会关系,受如下法律的规范:摩尔多瓦共和国2000年10月26日第1316-XIV号法令批准的《家庭法》(及此后的修订本),摩尔多瓦共和国2002年6月14日第726-III号法令批准的《民法典》(及此后的修订本)及其他基于下述原则的规范性法规:一夫一妻制,基于男子和妇女自由同意的婚姻,在家庭中配偶双方享有平等权利,相互道义和物质支持,对婚姻忠诚,在家庭中儿童教育优先,关心不能工作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教育及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友好解决所有家庭生活问题,不许蓄意干扰家庭关系,自由寻求法院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83. 因此,根据《家庭法》,所有结婚的人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不分性别、种族、国籍、族裔出身、语言、宗教、观点、政治隶属、财富和社会出身。

284. 只有由国家民事登记服务机构签署的婚约,才创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法》第11条规定了缔结婚约的下列条件:在既将结婚的男子和妇女获准结婚时已达到结婚年龄的条件下,既将结婚的男子和妇女亲自和无条件表示的相互同意、没有干扰的同意结婚。此外,既将结婚的人将互相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

285. 为实施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已经将女子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从16岁修改为18岁,男子仍然是过去的18岁。因此,根据《家庭法》第14条和2008年5月29日第120-XVI号法令批准的该法修订版,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如果有很好的理由,结婚年龄可以降低,但不超过2年。降低结婚年龄,须在希望结婚的未成年人的申请和他们的父母同意的基础上,由希望结婚的未成年人居住的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批准。

286. 家庭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由夫妻双方根据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共同解决。每个配偶有权继续或独立地选择他(她)的职业和专业。配偶自由和独立地建立自己的住所。配偶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相互尊重和帮助,基于在支持家庭和照顾和教育子女的共同义务。

287. 在缔结婚姻时,夫妻可以选择两个人的姓氏中的一个,或者将两个人的姓氏加在一起组成共同姓氏,或者保持他们结婚前的姓氏,或者将配偶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上。在登记离婚时,配偶可以选择保持他们结婚时选择的姓氏,或者使用他们结婚之前的姓氏(第17条)。

288. 《家庭法》几个条款对与配偶财产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第20条规定,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第21条规定了配偶有权拥有、使用和决定共同财产。第22条是关于配偶的个人财产。

289. 关于离婚,我们指出,《家庭法》第33和第34条指出了离婚的理由。

290. 我们须提及由2010年7月9日第167号法令增补《家庭法》的重要性。增补的措辞是“如果审查离婚申请过程中,一个配偶不同意离婚,法院将推迟审议这一案件,规定1至6个月的实现和解期限,以有证据证实的家庭暴力理由开始的离婚程序除外”(第37条)。因此,政府证明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政治意愿。这一点得到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被虐待声明的确认,其中包括反对父母或取代他们的人的体罚(第53(4)条),消除身体和心理暴力的教育方法等(第62(2)条)。这些条款补充了2008年5月29日第120-XVI号法令批准的《劳动法》。

291. 增加婚外生育,是当代家庭组织原则的一个重要变革,这被视为第二次人口结构转型的主要特征之一。农村妇女婚外生育数量增加,是摩尔多瓦社会的一个新趋势。

292. 下述因素是婚外生育数量增加的基础:离婚,社会标准自由化,经济不稳定,移徙,等等。此外,我们指出,社会关于婚外生育意见两极分化。对婚外生育现象有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成熟年龄的人。

293. 如果外国人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难民,得到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某种形式的保护的程序,由2002年7月25日第1286-XV号《难民地位法》规范。这一法令已经由2008年12月18日第270-XVI号《摩尔多瓦共和国庇护法》 取代。

294. 2008年12月18日关于庇护的第270-XVI号法令第4条规定,内务部之下的移民和庇护事务局难民处负责管理和解决有关庇护寻求者、难民和人道主义或临时保护受益者的问题。此外,根据该法第54条,可以向其他主管机构、监督和管制当局、警察、监狱署机构或分部或执法机构的临时逮捕单位,提交庇护申请。这些机构将根据该法的规定,将申请送到难民处。对在申请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的决定(给予难民地位或人道主义保护),或者拒绝申请。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程序,就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

295. 第270-XVI号《家庭团聚法》第12条规定,主管当局应依照此法规定,尊重家庭团聚原则。某种形式的保护的受益人的家庭成员将享有与受益人相同种类的保护和相同地位。

296. 家庭团聚程序,在下述基础上履行:拥有保护受益人地位的人提出申请,要求家庭团聚,提供关于被联系的人的全面信息(如果申请人是成年人、或是父母,或者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法律只允许配偶或子女入境)。内外部移民和庇护事务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被接受的,该办公室将向指定的人发出邀请,邀请函将使他们能够获得摩尔多瓦的合法入境签证。

三.结论

在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妇女权利上取得的进展

297. 在报告所述期间,摩尔多瓦共和国已采取了一些行动,以确保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98. 国家法律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在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通过一系列基本法和普通法,保障平等原则。这证实了国家特别重视履行承担的义务和遵守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

299. 目前,国家在两性平等领域有一个体制化国家机制(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两性平等和预防暴力政策司、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及在一些部委和其他中央公共行政部门的两性平等委员会),这是民主化进程的一个积极指标。政府方案表明了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政治意愿。

300. 为了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2010-2015年确保两性平等国家方案》和第45-XVI号《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摩尔多瓦采取行动,将法律和监管框架调整为符合国际标准,删除了保护主义条款。采取行动监督政策的实施,建立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统计数据制度。

301. 将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引导到解决与实施两性平等政策和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有关的具体问题。

302. 在此期间实施的方案,有助于提高妇女在社会各级决策职位上的地位。

303. 建立了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创建了一些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服务。

304. 国家机构在国际项目支持下在医疗保健方面采取的措施,有助于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政府在教育方面采取的行动,导致这一领域某些性别差异缩小。

305. 在过去几年里,在社会和社区层面,国家机构与民间组织在它们直接参与政策文件和具体活动的制定的领域的对话有所增加。

306. 在国际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在医疗保健、社会保护、劳动力市场、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及其他领域,从两性平等角度进行了许多研究。这有助于彻底认识所讨论的现象,确定妇女和男子在这些领域的问题和需求。在制定公共政策和部门文件时,考虑了一些结论和建议。

307. 在报告所述期间,这一领域的授权国家机构与下述国际合作伙伴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人口基金,妇发基金/妇女署,劳工组织,欧安组织驻摩尔多瓦特派团,艾滋病规划署,开发署等,以在开展计划的活动中,探讨性别层面。

308. 目前,政府正全力使国家立法与通用两性平等法律和国际标准相一致。

存在的障碍和限制

309. 全球经济危机使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恶化,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下降。尽管出现减贫趋势,但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占最低生活费的92%。劳动适龄人口外流到国外,寻求薪水更高的工作,对人口结构安全造成直接影响。

310. 妇女的状况中存在矛盾现象。妇女与男子有一样的专业资格,甚至在某些领域有更高的专业资格。然而,与男子相比,妇女往往从事学历要求较低、平均工资较低的工作。

311. 尽管在决策职位上的妇女数量呈现增加趋势,但是她们在高层职位上的任职数目偏低。采取的积极措施,将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工具。此外,为不同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实施关于两性平等和人权题目的培训方案,是在该领域取得进展的先决条件。

312. 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必须调整现有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执行机制,为该领域分配足够资源,制定为人民提供教育和信息的方案,以及进行适当的专家培训。

313. 人民关于两性平等、自己的权利及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的信息缺乏,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大众传媒积极参与以两性平等精神教育社会、在语言和广告中消除性别歧视等,是必要的。

314. 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男子和妇女,尤其是在经济移徙的情况下。制定和支持创业方案、特别是妇女和青年的创业方案,将改善可悲的社会经济形势,减少移民数量,减轻人口老龄化的消极后果。

315. 加强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护制度:发展社区社会服务,在各个层面促进为有处于风险的孩子的弱势家庭提供家庭支助服务,促进以临时居所替代收容院。

316. 应特别重视通过下述措施调整法律和监管框架:加强执法机制,建立关于两性平等的体制化机制,发展专题专家的技能,以及为两性平等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

317. 与此同时,有必要通过将两性平等问题主流化和巩固现有资源来源,按照国家需要调整捐赠方资助的方案。

附件

附件1:人口结构

附件2:按供认标准分列的人口指标,基于2004年人口普查

附件3:按母语标准分列的人口指标,基于2004年人口普查

附件4:按主要民族标准分列的人口结构(基于人口普查数据)

附件5:人口增殖。预期寿命

附件6:2006-2010年按类别、性别动态分列的领取养老金的人数

附件7:人口自然移动率(每1,000个居民,在共和国全国)

附件8:健康状态

附件9:家庭状况:结婚,离婚

附件 10:移徙

附件11:生活水准。收入

附件12:按户主性别分列的最弱势群体贫困率,2009年

附件13:居民人均食品消费(公斤)

附件14:社会和生活条件

附件15:怀孕,流产

附件16:妇女的健康状态

附件17:劳动力指标

附件18:2006-2010年在一般政府总支出中社会支出和用于警察、保安、司法制度的支出演变情况

附件19:公共中央和地方当局公务员,人

附件20:剥夺自由和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监狱拘留的人数

附件21:摩尔多瓦共和国是缔约国或签署国的人权领域国际条约

附件22:父母育儿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