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摩尔多瓦共和国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8月16日第749次和第750次会议(见CEDAW/C/SR.749和750)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A/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MDA/Q/3号文件,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答复见 CEDAW/C/MDA/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摩尔多瓦共和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指导方针,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也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提供的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字不足。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由卫生及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司司长率领的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努力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6年2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注意到,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困难,给妇女造成沉重负担。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进行立法改革,支持男女平等,尤其颁布了《男女机会平等法》和《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法》,赞扬2002年《刑法》修正案、2003年《劳工法》修正案、2002年《民法》修正案,及在持续辩论的《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草案。

7.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制定一系列国家计划和方案,设立体制监测机制,这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在各领域增进妇女权利,包括“2003-2005和2006-2009年全国促进男女平等计划”,2001年通过、2005年修正的“全国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计划”,以及2006年3月启动的全国向贩卖人口受害者提供保护和社会援助制度,劳动就业战略,1999-2003年全国援助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2005年3月关于千年发展目标(2005-2015年)的政府第288号决定,及2006-2008年协助中小企业发展战略。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同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拟定法律、计划和从事其他活动,力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义务,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和建议,要求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工作中注重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还呼吁缔约国向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转发本结论意见,确保充分执行。

1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统筹兼顾地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强调需要消除对妇女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执行《公约》,力求实现男女之间正式和实质性的平等。委员会建议在所有公共机构、政策和方案中执行男女平等纳入主流的战略,并在国家和地方级别上开展男女平等培训,设立足够的协调中心。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经常调整体制结构和工作人员,妨碍有效促进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仍缺少权威,而且人力财力不足。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方行政部门取消男女平等协调中心。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提高其知名度,加强其决策权力,增加人力和财力,以便有效开展任务,在全国和地方上更加有效,加强全国和地方级别上所有有关机制和实体间的协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地方行政部门重设男女平等协调中心。

14.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介绍的、《男女机会平等法》中写入男女平等纳入主流、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平等权利行动、男女平等及性骚扰等概念,同时表示关切,该法缺少执行机制,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法律纠正措施。还关注缔约国没有给法律的执行拨出足够财政资源。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男女机会平等法》,监测执行结果,确保惩处违法行为。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切实执行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所有领域里男女实质性的平等,尤其在妇女参与决策及参加就业和教育方面。

16.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公约》、其议定书、及其监测程序和应用的意识不够,对妇女总的权利的意识不够,包括司法、执法人员和妇女本身对此意识不够,因为没有任何法院判决提到过《公约》。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办关于《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教育培训方案,尤其是对议员、司法、法律专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办方案。建议在妇女中间开展提高意识活动,提高妇女对自身人权的认识,确保妇女能够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诉诸司法程序和纠正措施。

18.委员会仍深为关注摩尔多瓦共和国依然存在重男轻女传统和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作用和责任所持的陈腐观念,这特别影响到妇女在劳工市场上的境况,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境况。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男女平等写入所有年级的教科书和课程,确保教师得到培训,通过教育系统宣传《公约》内容,以便改变目前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作用的陈旧观念和态度。还建议向男女开展提高意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积极形象,宣传男女在个人和公共领域里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20.委员会关注经济调整给妇女带来的影响,关注越来越多的妇女陷入贫困,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如农村妇女、一家之主的单身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展目标的首要目标涉及第一项千年发展目标,即消除赤贫和饥饿,但其中没有包括任何男女平等内容。

21.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经济调整给妇女带来的影响,确保所有扶贫战略和方案都兼顾各个方面,注重男女平等,具体针对特定妇女群体的需求及其面临的多种歧视,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如农村妇女、一家之主的单身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经济状况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22.委员会对摩尔多瓦共和国普遍存在暴力侵犯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现象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按性别分类最新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经制订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担心该草案可能未充分处理起诉和惩罚犯罪者问题。委员会还对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仍然被视为私事感到关切。

23.委员会重申它在审议该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所作的建议,并且促请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高度重视执行各项综合性措施的行动,以处理家庭和社会内发生的暴力侵犯妇女的现象。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通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确保以严肃态度和速度起诉和惩罚暴力侵犯妇女的行为。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都能够立即获得救助和保护——包括保护令,有足够数量的庇护所可以求助,可以获得法律协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保证,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完全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切暴力侵犯妇女的形式具有敏感性,并对此作出正确反应。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对一切暴力侵犯妇女形式——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性、根源和后果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干预行动,并将这类研究成果写入下次定期报告。

24.委员会赞赏进行努力,打击贩运行为,包括制订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国家计划,建立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全国委员会以及修订《刑法》,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为性目的而非法贩运青年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出现了增长趋势,摩尔多瓦共和国仍然主要是来源国。委员会还对不执行立法以及没有制订足够的措施起诉贩运者和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协助感到关切。

2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解决根源,尤其是解决妇女经济不安全状况,打击贩运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旨在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社会经济状况的各项措施,以使她们不再那么容易落到贩运者的手中,并且建立贩运行为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机构。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为国家计划提供充足资金,不严重依赖非政府组织负责执行该计划,贩运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的人受到起诉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加紧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趋势和法庭案例、起诉和得到协助的受害者以及预防方面取得的成果的详细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26.委员会欢迎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但对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议会、公务员制度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外交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少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委员会以前曾提出建议,但这个领域仍然没有执行暂行特别措施。

27.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尤其是增加她们在地方一级和在议会、各政党、司法部门以及公务员制度——包括外交部门——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加快妇女平等参加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速度。该缔约国应该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制订暂行特别措施,并且考虑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方案,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并且为此创造社会条件,包括采取各项措施,以同时兼顾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向全社会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地担任各级决策领导职务对于该国发展的重要性。

28.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工市场的状况表示关切,这种状况的特点是,虽然妇女教育程度高,但女性失业率日益攀高,妇女集中在公共就业的低薪部门——例如保健、社会福利和教育,男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存在工资差距。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劳工立法保护过头,尤其是对孕妇保护过头,这种立法限制妇女参与若干领域的机会,可能为妇女参与劳工市场——尤其是私营部门——设置了障碍,使男女定型角色永久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上被认为属于男性领域的重要部门——例如国防和警察——仍然将妇女拒之门外。

2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通过执行各项暂行特别措施,保证男女在劳工市场拥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保证所有创造就业和减贫方案都对两性问题具有敏感性,保证妇女能够从支持创业的所有方案中充分受益。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除其他方面外,通过在女性占多数的公共就业部门增加加薪幅度,缩小并且消除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定期审查其立法,以减少妇女在劳工市场面临的障碍。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监测已采取措施造成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30.委员会对妇女健康状况——特别是妇女生殖健康——表示关切。委员会虽然对孕产妇死亡率最近下降表示赞赏,但它指出,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这项指标仍然很高,尤其是农村妇女的这项指标仍然很高。委员会对高堕胎率以及以堕胎作为控制生育手段的现象也感到关切,特别是对不安全堕胎增加了孕产病危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患贫血症的高百分比以及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和性传播疾病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妇女吸烟和吸食麻醉药品的现象增加表示关切。

31.委员会建议,应加紧努力,重点改善妇女的生殖健康。尤其是,委员会呼吁该国政府改善现代避孕工具的供应、接受程度和使用程度,以消除以堕胎作为计划生育手段的现象。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有计划地在学校提供性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学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能够依照国内法获得安全堕胎的服务。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以高危人群为对象,执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预防性传播疾病蔓延的战略。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以改善摩尔多瓦妇女和女童总的健康状况。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吸烟情形的详细信息和关于妇女酗酒、吸毒和滥用其他药物情形的统计数字。

32.妇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委员会对此仍然感到关切。

3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34.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按照性别、族裔和年龄以及按照城市和农村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有限,因而很难评估《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妇女实际状况和她们享受人权情形的进展和发展趋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这种详细数据,或者由于这种数据有限,还可能妨碍该缔约国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这些方案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效力。

3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紧收集《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的数据,酌情按照性别、族裔和年龄以及按照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进行分类,以评估与男子相比,妇女的真实状况和她们享受人权的情形,并跟踪长期发展趋势。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通过各种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产生的影响,评估在实现妇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订法律、政策和方案,促进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种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36.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义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7.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行动。委员会要求,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都应该包括社会性别观点,应该明确体现《公约》规定,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7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增强了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里对自身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9.委员会要求摩尔多瓦共和国广为宣传本结论意见,让广大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国会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联大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第S-23/3号决议,附件)。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7月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应在2007年7月提交)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应在2011年7月提交)的合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