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绍尔群岛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3月2日第1588次和1589次会议(见CEDAW/C/SR.1588和CEDAW/C/SR.1589)上审议了马绍尔群岛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HL/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HL/Q/1-3,马绍尔群岛的答复载于CEDAW/C/MHL/Q/1-3/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的口头提问所作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文化与内政部主管方案、规划和评估的助理秘书莫莉·赫尔克娜女士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总统办公室、卫生与大众服务部、自然资源与商务部、公立学校系统、社会发展方案以及太平洋共同体区域权利资源组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6年《公约》在缔约国正式生效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7年《禁止贩运人口法》;

(b)2016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修正)法》,该法将女童的法定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

(c)2015年《儿童权利保护法》;

(d)2015年《人权委员会法》;

(e)2015年《残疾人权利法》;

(f)2013年《刑法典》修正案,其中修订了关于性侵犯行为的规定;

(g)2011年《家庭暴力防范和保护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以下文书:

(a)《2014-2018年残疾人包容性发展行动计划国家政策》;

(b)《2014-2016年国家生殖健康政策》;

(c)《2014年国家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

(d)《预防少女怀孕:2014-2016年三年战略》。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和上议院(酋长议院)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核试验方案的影响

8.委员会回顾称,美利坚合众国在1946年至1958年间开展的核试验方案所造成的影响继续对缔约国构成严重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试图通过“太平洋岛屿论坛”直接接触对核试验方案负责的美国,同时试图接触联合国秘书长以寻求采取行动,以便落实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2年提出的建议(A/HRC/21/48/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全面战略的信息,该全面战略将调动美国参与解决环境破坏和世代相传的健康影响等问题,尤其是对马绍尔妇女和女童的健康影响,她们遭到甲状腺癌和其他癌症以及其他生殖健康问题的畸高影响,这些问题是导致缔约国出现大量死产和先天性出生缺陷的根源。

9.委员会支持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并敦促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关于核试验方案所造成影响的全面参与战略,以便向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特别是美国)寻求技术和经济援助,从而充分落实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2年提出的建议,解决核试验方案对马绍尔人民(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环境、健康和生计造成的持续影响;

(b)为核信托基金充资,设立该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向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和联合国系统寻求资金援助,为缔约国受到影响的民众提供赔偿。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查其立法,以便在2019年之前通过一项独立的反歧视法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缺少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及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

(a)立即在国家立法中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作出全面界定,涵盖禁止歧视的所有理由,包含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

(b)确保在反歧视法案中对禁止歧视规定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的统一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经作出承诺,但《公约》的大多数规定尚未被充分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一项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决议已经提交内阁,但尚未针对批准问题采纳具体时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具备多元法律制度,即同时适用习惯法和成文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规定马绍尔习俗优先于《权利法案》,这可能会固化歧视妇女和女童的做法和传统。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其国内法;

(b)加快批准《任择议定书》,并针对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的培训;

(c)确保将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合作开展的规划立法审查包含对缔约国所有法律的彻底的性别平等分析,以便查明与《公约》相冲突的所有习惯法,从而使它们与成文法和《公约》相统一;

(d)加紧努力,确保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熟知并适用《公约》和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以之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框架。

司法救助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通过利用边远岛屿上的流动法院获得司法救助。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的地形原因,妇女在诉诸法院方面依旧面临距离阻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的认识有限,造成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这种距离阻隔影响了信息和教材向缔约国的某些环礁的传播。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基于社区的妇女协会合作,加紧努力,通过投资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利用广播节目、发送信息和其他渠道,解决阻碍妇女(特别是边远岛屿上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距离阻隔和经济障碍,从而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以及根据《公约》可获取的补救办法的认识,并向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b)划拨更多的财政资源,以确保流动法院能够更加频繁地造访边远岛屿;

(c)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系统地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以此加强司法制度,同时提高认识,消除针对维权妇女的污名化。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建立起独立的、具有广泛任务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便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授权。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限内,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使该机构具备广泛的任务授权,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的权利和性别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了《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并且设立了国家战略计划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该委员会除其他外,明确了用于监测和提高缔约国的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目标和具体目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为性别和发展办公室(即缔约国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增加资源,该办公室仍然缺乏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任命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性别和发展办公室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执行《公约》并确保与马绍尔群岛妇女团结一致组织等民间社会组织开展有效协作;

(b)毫不延迟地任命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以便监测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在各部委和政府部门间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各协调人有明确的任务,从而有效地协调关于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方案。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少关于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的全面战略,以便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内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这些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决策者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有限。

21.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从而在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缔约国的决策层面)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向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和决策者以及向各政党提供能力建设,内容涉及暂行特别措施以及采取这些措施对于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内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这些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以及卫生。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持续存在关于男女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边远岛屿的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之所以感到关切,是因为这种思想和陈规定型观念使妇女在家庭里和社会上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委员会回顾,这些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也是导致缔约国出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童婚等有害习俗的根本原因之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改变或消除这些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实施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关于男女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扩大关于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享受其权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公共教育方案,以固守马绍尔传统价值观的传统领袖为教育对象;

(c)与媒体合作,提高公众对持续存在于社会各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d)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比如童婚)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例如于2011年颁布了《家庭暴力防范和保护法》,并设立了一个技术工作组以协调其执行工作。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刑法典》作出修正,扩大了强奸的定义,使之包括婚内强奸。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高发,这些行为在文化上仍然可被接受并且举报不足;

(b)《家庭暴力防范和保护法》规定的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的罪行与《刑法典》规定的这些罪行相互重叠,因此,对于某些罪行的惩罚或从轻或从重,取决于指控所依据的法律;

(c)缺乏按年龄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且关于家庭环境中的性暴力行为的报告有所增加;

(d)缺乏向性别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助服务,且只有Weto in Mour方案和非政府组织马绍尔群岛妇女团结一致组织提供这方面服务。

25.委员会回顾更新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高度优先执行《家庭暴力防范和保护法》和经修订的《刑法典》,以确保性别暴力的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以统一《家庭暴力防范和保护法》和经修订的《刑法典》中对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规定的惩罚;

(b)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加紧努力,提高男子和妇女对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从而消除社会上对这类行为的接受,并鼓励举报;

(c)继续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内容涉及严格适用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处以刑事定罪的立法,以及针对这类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开展对性别敏感的调查程序和司法进程;

(d)加强系统收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e)确保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获得庇护所和充足的支助服务,并与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比如马绍尔群岛妇女团结一致组织)加强合作。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颁布了《禁止贩运人口法》,并设立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工作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执法部门打击贩运人口的标准作业程序草案,并且缔约国正在审查其移民政策和立法以查明差距,从而降低贩运人口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刑法典》规定,参与卖淫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卖淫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发生地点包括外国渔船和船员经常光顾的岸上设施;

(b)怀孕妇女继续被贩运到国外,主要是美国,并且被迫放弃她们的孩子供他人收养;

(c)没有任何关于解决妇女和女童沦为贩运受害者问题的全面政策,并且缺乏关于缔约国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的信息;

(d)没有提供关于努力打击利用卖淫营利或针对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的退出和重返社会方案的任何信息。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采取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严格执行该国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并确保为执行打击这类贩运的法律和方案划拨充足的人力和预算资源;

(b)加快通过执法标准作业程序和审查移民政策,以期纳入性别平等视角,从而确保尽早识别遭到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并将其转移到适当的支助服务机构;

(c)加快实施新的边境管理制度,从而预防将怀孕妇女贩运至第三国,特别是美国,因为在美国,她们往往被迫放弃孩子供他人收养;

(d)加紧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预防贩运,包括通过信息交流和协调起诉贩运者的程序;

(e)建立资金充足且设施齐全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并向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提供重返社会方案;

(f)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进妇女在该国领导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这一问题上取得进展,特别是在议会当中,且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选举产生了第一位女性总统。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层的代表性依然不足,包括在议会、上议院、地方政府以及公务员系统和劳动市场中的高级领导职位。委员会尤为感到关切的是:

(a)于2017年提交至制宪会议的关于为妇女保留议会中六个席位的建议没有获得通过;

(b)缺乏配额或激励制度,以支持妇女在任命和选举产生的职位中的代表性,包括决策级职位。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利用正在进行的立法审查引入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的暂行特别措施,其中包括通过采用配额和保留席位以及其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在任命和选举产生的职位中,包括在议会、上议院和地方政府中的职位以及公务员系统中的高级领导职位实现性别均等,从而加快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民选和任命机构;

(b)针对政界人士、社区领袖、媒体和一般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他们对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c)通过向国际机构——特别是各国议会联盟——寻求技术援助等方式,针对女性候选人开展能力建设,从而使她们能够在政治领域开展有效竞争,女性候选人女性领导人并提供奖励措施以鼓励各政党在选举中推举女性候选人和提拔已当选的女性领导人;

(d)从该区域其他国家吸取有关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经验教训,并考虑采用最佳做法。

国籍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1984年《公民法》,男女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还欢迎《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将出生登记规定为一项义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籍男子仍在利用马绍尔妇女和女童,娶其为妻,以取得马绍尔国籍,从而享有免签进入美国的权利,这些男子一旦成为马绍尔国民,就会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子女的监护权。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妇女,使她们免遭只为寻求获得马绍尔国籍从而获得免签进入美国权利的男子的利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与美国和相关第三国签订双边协定,从而保护马绍尔妇女免遭这类利用。

教育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2013年《公立学校系统法》,女童平等地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涵盖性别平等和缔约国核试验历史的初等教育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已经通过了关于预防少女怀孕的战略并制定了家庭卫生教育课程,但缔约国的少女怀孕率在太平洋地区仍然居于前列;

(b)少女在中等教育阶段的辍学率居高不下,这往往是由早孕导致的,而允许怀孕学生继续留校的公立学校系统条例对私立学校并不适用;

(c)边远岛屿上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材方面面临距离阻隔,且尚未对教材和教科书进行修订,以移除具有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妇女和女童集中于传统上由女性主导的研究领域,而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领域代表性不足。

33.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执行预防少女怀孕的战略,并确保将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适龄教育系统地纳入家庭卫生教育课程,其中包括面向青春期少女和少男的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以此解决少女怀孕问题;

(b)确保使怀孕的妇女和少女可以有效地保留并重返学校系统,比如通过将公立学校系统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私立学校;

(c)探索如何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边远岛屿上的妇女和女童所面临的关于获得教材的距离阻隔;

(d)对教科书进行修订,以移除关于男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所有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对教师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在教学环境中不再延续陈规定型观念;

(e)通过针对青年妇女和女童开展关于非传统职业途径的职业咨询以及通过提高家长和一般公众对此的认识,消除阻碍女童进入非传统教育领域(比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就业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包括在最近提高了最低工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考虑到缔约国持续存在的性别工资差异,该国缺乏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措施;

(b)缔约国缺乏儿童保育设施,从而加重了施加在妇女和女童身上的抚养和照顾子女的负担;

(c)目前提交至议会的关于就业平等福利的法案旨在除其他外妇女只享受一个月的产假,这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部门的工资和定期开展劳动监察,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引入关于抚养子女的政策,其中包括共休育儿假,使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分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加强提供儿童保育设施;

(c)加快通过就业平等福利法案,并确保其中关于性骚扰和产假的规定分别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卫生保健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美国实施的核试验方案对民众造成了严重影响,其中死于辐射影响的妇女数量多于男子。委员会还注意到,至少四个受影响环礁上的妇女仍在遭受核试验的影响,这对她们的性和生殖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为辐射是导致流产高发、月经不规律和严重先天缺陷的原因之一。委员会注意到,核试验造成的影响不可归咎于缔约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在减轻这些影响方面的能力有限。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缔约国妇女宫颈癌、甲状腺癌和糖尿病高发;

(b)由于距离阻隔和经济障碍,边远岛屿妇女获得保健,尤其是产前护理的机会有限,并且缺乏某些领域的专科医生,尤其是细胞学家;

(c)性传播感染率高并且对避孕药具的使用有限,这是造成缔约国少女怀孕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信息,说明为在《2014-2016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到期后通过一项新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

(d)合法堕胎的理由有限,只有在将终止妊娠视为医疗紧急情况的状况下才允许堕胎。

37.根据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缔约国的国家癌症预防方案,通过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对核试验负责的国家——寻求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解决核试验造成的影响,包括对妇女健康造成的过度影响;

(b)确保卫生部门资金充足,并改善妇女获得高质量卫生保健的机会,加强对流动卫生小组的利用,以确保边远岛屿妇女可以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产前护理,并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以征聘缔约国所缺乏的专业领域的专科医生(比如细胞学家);

(c)采取措施,解决性传播感染和少女怀孕的高发率,包括通过开展关于预防的提高认识方案和通过促进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确保能够在境内(包括边远岛屿)提供避孕药具,使之能够获得且负担得起;

(d)采取适当措施,以通过一项关于生殖健康的新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考虑到在执行《2014-2016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中遇到的挑战和取得的成就;

(e)引入关于获得人工流产的立法,使在强奸、乱伦、怀孕妇女面临身体或精神健康或者生命风险或胚胎严重受损等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刑罪化。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及其社会生活的参与度

3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妇女获得金融信贷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且该国鼓励妇女和女童参与体育和休闲活动,包括参与举重等非传统体育项目,她们已经在区域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由于利率高,妇女在获得小额信贷方面仍然面临障碍;

(b)没有制定一项具体计划,鼓励妇女和女童参与体育和休闲活动,以此作为改善健康的生活方式战略的一部分,以便除其他外,降低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糖尿病高发率;

(c)缺乏信息,无法了解非全时就业妇女以及单身、户主、老年和残疾等弱势群体妇女从现行社会保护计划受益的程度。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融资形式的机会,包括提供优惠贷款和提高其金融知识水平,促进妇女参与创收活动,支持她们成立小型企业并销售她们的产品;

(b)制定健康的生活方式战略,除其他外,着重于体育和其他休闲活动,并提供公共健身场地,以便鼓励妇女和女童参与体育活动,这一做法除其他外,可作为减少糖尿病的一种方式;

(c)继续向单身妇女户主、生活贫困的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财政补贴和社会保护,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上述妇女从这些社会保护计划中受益程度的信息。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传统土地权利以母系制度为基础,但在就缔约国土地的使用作决定时,往往由男子作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边远岛屿在距离上的出入阻隔,农村地区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对她们获得保健、环境卫生、电力、创收机会和农业信贷的机会有限感到关切。

41.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影响其权利的决策进程,特别是关于土地使用的决定;

(b)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以改进农村妇女获得保健、电力和环境卫生的机会,同时扩大对现代技术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按需分配多路卫星系统”以覆盖到边远岛屿上的农村妇女;

(c)针对边远岛屿上的农村妇女,投资技能开发和培训机会,并提高创收以及获得小额信贷(特别是农业信贷)的机会。

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群体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2015年《残疾人权利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的执行计划迟迟未能通过,并且缺少通过执行计划的时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群体(比如单身妇女、妇女户主、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卫生保健机会的信息。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残疾人权利法》的执行计划,并确保在其中纳入性别观点;

(b)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确保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比如单身妇女、妇女户主、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不利影响,比如设立了绿色气候基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干旱、海平面上升和其他与天气相关的灾害对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造成了不成比例的严重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美国开展的核试验方案所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在执行减少灾害风险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战略方面面临的挑战,主要对四个环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其中包括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所在地比基尼环礁;

(b)没有提供关于妇女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有关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以及关于这些政策和方案是否纳入了性别平等内容的任何信息;

(c)没有全面的行动计划,以执行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2年提出的建议。

45.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其他国家寻求包括气候变化筹资在内的国际合作和援助,尤其是美国,因其域外核试验活动加剧了缔约国的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

(b)确保妇女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有关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并在这些政策和方案中明确纳入性别平等视角;

(c)确保妇女平等地获得绿色气候基金以及关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培训机会,包括通过在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战略中促进对传统知识的利用等方式;

(d)制定带有整套目标和标准的全面的行动计划,以执行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2年提出的建议。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修正)法》,其中将女童的法定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434条免除了习俗婚姻的最低年龄要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妇女和女童被迫缔结习俗婚姻,特别是在她们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负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观念阻碍妇女寻求获得子女抚养费。委员会尤为感到关切的是,1988年《家庭关系法》规定:

(a)离婚以过错为依据,要求提供通奸、虐待或抛弃等婚内犯罪证据,而妇女在证明这些理由成立方面面临困难,因此迫使许多妇女继续生活在受虐待的婚姻关系当中;

(b)“宽恕辩护”使离婚无效,且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和文化传统向妇女施加“宽恕”其配偶的负担;

(c)优先适用习惯法,因此《家庭关系法》不适用于根据地方习惯法生效的任何无效婚姻、离婚或收养。

47.正在进行的立法审查旨在确保缔约国立法符合《公约》,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修正)法》第434条,移除其中对习俗婚姻免除法定最低年龄(18岁)要求的规定,并确保严格适用该最低年龄;

(b)消除迫使妇女和女童在怀孕的情况下缔结习俗婚姻的地方习俗,以及消除阻碍妇女寻求获得子女抚养费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观念,为此采取的方式包括针对男子和妇女、媒体成员以及传统领袖开展教育活动和提高认识方案;

(c)审查《家庭关系法》,确保通过废除过错离婚制度和宽恕辩护使该法符合《公约》规定,并确保该法不再延续对妇女和女童构成歧视的习俗。

数据收集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准确评估妇女状况所必需的,以便确定她们所遭受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以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一个关于性别相关问题的性别指标体系,以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的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加强其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之间的合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上议院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以制定和执行一项旨在执行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开展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9(a)段、17段、25(a)段和29(a)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