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缅甸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6年7月7日,委员会第1407次和1408次会议(CEDAW/C/SR.1407和1408)审议了缅甸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MR/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MR/Q/4-5,缅甸的答复载于CEDAW/C/MMR/Q/4-5/Add.1。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缅甸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貌埃率领,成员还包括来自外交部、内政部、社会福利、救济与安置部以及缅甸仰光上院民族院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代表。

B. 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MR/3)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缔约国通过以下立法:

(a) 2013年3月22日《最低工资法》,规定男女都有权领取法定最低工资,且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b) 2013年8月31日《就业和技能发展法》,规定创建内部工作机会,提高工人技能,且不得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

(c) 2012年8月31日《社会保障法》,确保男女平等享有新设保险方案福利,包含提供女性生育保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强妇女权利的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方案》(2013-2022年);

(b) 《生殖健康五年战略方案》(2014-2018年);

(c) 《卫生发展三十年长期计划》(2001-2030年)。

6.自上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a) 2011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b) 2012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缅甸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可见性

8.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MMR/CO/3,第8段),注意到《公约》在缔约国境内的适用仍然缺乏清晰度。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并没有列入对实质性平等的有效保证。委员会还关切:

(a) 尽管缔约国努力通过包括媒体在内的途径来提高认识,但缔约国对《公约》条款的了解仍然不充分;

(b) 缔约国没有充分落实委员会之前提出的建议(CEDAW/C/MMR/CO/3)。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到国家法律中;

(b) 加强现有方案,以提高包括政府官员、议员、法律专业人士、执法人员和社会领袖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对《公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妇女人权的认识;

(c) 采取国家行动方案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制订明确目标和指标,以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估进展情况。

歧视妇女的定义

1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歧视妇女”做出全面的界定。根据《公约》第一条,这一定义包含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回顾,缺乏这一定义妨碍了缔约国充分实施《公约》。

11.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EDAW/C/MMR/CO/3,第9段),即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在其《反歧视法案》等国家立法中通过“歧视妇女”的综合定义,以期确保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受到保护,不会遭遇直接和间接歧视。

妇女、和平与安全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寻求结束本国境内武装冲突方面付出的值得称赞的努力,如政府在2015年10月15日与八个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签订全国性停火协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与其余的武装组织签订停火协议,并且将在2016年8月举行和平大会。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没有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因而无法指导冲突和冲突后进程;

(b) 妇女在和平谈判和冲突后进程中代表性不足。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通过制订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对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给予应有的考虑,解决所有令人关切的领域的问题,以确保缔约国境内的持久和平;

(b) 遵照第1325(2000)号决议,让妇女充分参与到冲突后重建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决策,并遵照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2122(2013)号和第2242(2015)号决议以及第30号一般性建议,将安全理事会的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内容纳入考虑范围;

(c)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人权的法律框架、政策和方案资料,并遵照第30号一般性建议,提供缔约国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补充材料。

宪法、歧视性法律和缺少法律保护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议会委员会用以评估法律事务和特别问题。目前该议会委员会正在审查逾140部国家法律,以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条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之前关于现行歧视性条款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MMR/CO/3,第10段)未得到充分落实,虽然缔约国努力废除和修正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委员会特别关切:

(a) 《宪法》中仍然将妇女称为“母亲”,这会加深妇女应承担养育子女主要责任这一陈规定型观念;

(b) 尽管《宪法》第8章第352条禁止在任命政府职位时进行性别歧视,但仍然规定“本条所有规定不得阻止任命男性担任自然只适合男性担任的职务”;

(c) 2015年5月和8月,缔约国通过了《佛教徒妇女特别法》、《人口控制和保健法》、《宗教皈依法》和《一夫一妻制法》,这些法律中均有歧视妇女的规定,并且对妇女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d) 多部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的修订和制订工作仍处于停滞状态,这其中包括《反歧视法案》、《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保护妇女法案》、《刑法典》、《选举法》和1982年《公民资格法》;

(e) 没有综合性法律来保障免受强迫流离失所,也没有侧重于容易遭受强行驱逐的妇女的方案,尤其是罗辛亚族等少数民族妇女。

15.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MMR/CO/3,第11段),即缔约国应立即:

(a) 修正《宪法》,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陈规定型提法以及其他歧视性规定,包括公务员任命;

(b) 修正或废除《佛教徒妇女特别法》、《人口控制和保健法》、《宗教皈依法》和《一夫一妻制法》,确保充分遵守《公约》条款的规定;

(c) 制定保护妇女,尤其是罗辛亚族等少数民族妇女免受强迫流离失所的综合立法;

(d) 加快修订所有歧视性法律和规定,通过新法律促进性别平等。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MMR/CO/3,第14段),仍然关切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在任命成员时没有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关切该委员会在按照其法律申诉机制处理申诉时没有遵守保密原则以及活动资金不充足的报告。

17.委员会回顾其之前关于解决它对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资金不足和成员任命的关切的建议(CEDAW/C/MMR/CO/3,第15段),以确保该委员会充分遵守《巴黎原则》。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解决委员会对于在处理包括妇女指控侵犯其权利在内的申诉时违反保密原则的关切。

司法救助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寻求司法救助时受到限制,并且提供司法援助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在会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刑事被告。委员会特别关切司法腐败和司法系统受到行政干预并因此降低了妇女对司法行政的信任的报告。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社会和文化歧视阻止妇女和女童受害者举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时面临更多语言和地理上的阻碍并且担心遭到报复。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确保为司法援助提供足够的资金,免费向妇女提供,并且消除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在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缔约国所有地区在有效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一切阻碍;

(b) 增强妇女的法律知识,提高她们对男女所享权利的认识,消除对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

(c) 进行必要的改革,以确保司法系统作为一种维护妇女权利的手段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并且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缅甸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负责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进行协调。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机构不具备机构声望、缺乏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无法确保对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授权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进行监测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方案缺少执行方案,需要修订以适应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法律和政策变化。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阐明该国家委员会、缅甸妇女事务联合会和各政府部门中的性别平等单位之间的合作情况。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缅甸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并赋予其机构声望,使其能够以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身份协调各项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阐明它与缅甸妇女事务联合会和政府部门中的性别平等单位之间的合作,继续增强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的实力,使该国家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包括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相关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方案影响的持续评估成果作为必须在政策上做出改变的依据,以确保国家委员会能够有效协调战略方案的执行。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包括法定配额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来解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在内的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决策职位上以及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问题。

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作为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尤其是增强罗辛亚族等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公约》所有相关领域的权利的必要战略。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方面长期存在着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这种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于教课书中,可能对教育选择和男女对家庭和家务责任的分担造成影响。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

(a) 缺少综合战略来消除部分因宗教而引发的重男轻女观念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 缺少缔约国境内童婚和有害习俗的数据;

(c) 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若开邦穆斯林妇女面临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5.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MMR/CO/3,第21段),缔约国应:

(a) 采取综合战略,旨在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童婚等有害习俗;

(b) 更加努力改变强化男女传统角色的社会规范,弘扬能够加强妇女和女童人权的积极文化传统;

(c) 审查教科书和教学材料,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童婚发生率的分类数据;

(e) 由独立专家机构定期监测和评估为消除对妇女,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妇女和若开邦穆斯林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所采取的措施。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审查其法律。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说明为审查《刑法典》采取了哪些步骤,以便解决各种问题,包括强奸罪的限制性定义要求必须有阴茎插入,且婚内强奸罪仅适用于15岁以下的已婚妇女。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a) 由军方和武装组织针对农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实施的性暴力持续存在,尤其是在克钦邦、克耶邦、凯因邦、孟邦和若开邦;性暴力施暴者有罪不罚以及试图举报此类犯罪的妇女受到威胁和再次沦为受害者的现象普遍存在;针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施暴者,尤其是犯下此类罪行的军方和武装组织被起诉的比例很低;以及为性暴力施暴者提供豁免;

(b) 家庭暴力猖獗和缺少有关颁布保护令法定程序的资料,以及没有为遭受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收容;

(c) 遭受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因担心遭到报复而不愿意向有关当局报案;

(d) 缺少通过《预防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法案》的时间框架资料,以及对传统司法制度的使用,往往导致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永久化,如要求强奸罪受害者嫁给施暴者。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MMR/CO/3,第25段),建议缔约国:

(a) 在改革包括《刑法典》在内的国内法律时,充分利用《公约》、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判例,确保强奸和婚内强奸定义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b) 废除使冲突期间和冲突后实施性暴力的人有罪不罚永久化的所有法律,加快调查和起诉军方和武装组织犯下的性暴力犯罪;

(c) 对指控军方人员和武装组织成员犯下性暴力罪行的妇女遭受威胁和(或)再次沦为受害者的案件进行调查,惩罚施暴者,并确保采取全面有效的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方案;

(d)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颁布保护令法定程序资料,并就此类保护令的使用提供按年龄、民族和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数据;

(e) 鼓励遭受一切形式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报案,并确保收容所配备充分的生活设施且提供给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使用;

(f) 确保对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适用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在处理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提出的申诉时对性别问题保持敏感;

(g) 确保《预防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法案》符合《公约》规定并且立即得到通过,制止使用没有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有效赔偿的传统司法机制。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打击人口贩运五年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6年)》和2013年设立反人口贩运司。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正在审查2005年《反人口贩运法》和1949年《卖淫法》。它还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与中国和泰国签订了谅解备忘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向外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 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向邻国和其他国家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活动仍在继续;

(b) 消除人口贩运根源,如贫穷、文盲和家庭暴力的工作进展有限;

(c) 没有针对贩运受害者的国家转送机制;

(d) 没有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尽管有报告称参与卖淫的妇女遭受暴力和剥削,包括警察的暴力和剥削。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快审议2005年《反人口贩运法》,确保新的《反人口贩运法》全面,且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

(b) 更加努力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源问题;确保受害者得到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为她们提供住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

(c) 建立国家转送机制,加强提高认识活动,鼓励举报贩运犯罪和早期发现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她们转送到适当服务机构;

(d) 努力开展防止人口贩运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本地区其他国家,特别是邻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其他有关成员国交流信息,协调起诉人贩的法律程序;

(e)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卖淫妇女退出方案和打击对妇女暴力的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大选后,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但委员会仍然关切:

(a) 妇女在立法机构、部委、地方政府(村委会)各级,以及在司法、军事和外交以及学术界的任职人数少;

(b) 没有旨在保障和加速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

(c) 没有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如罗辛亚族穆斯林妇女在决策职位中任职的信息。

31.委员会重申它之前的建议(CEDAW/C/MMR/CO/3,第29段),即缔约国应该:

(a)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便保障和加强妇女在各级机构,包括在议会、部委和地方政府(村委会)、以及在司法、军事、外交和学术界的充分和平等参与:

(b)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如克钦、卡曼、罗辛亚族群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国籍

32.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1月,缔约国恢复对罗辛亚族公民身份核验工作,以解决若开邦北部公民的身份问题。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需要向罗辛亚族穆斯林群体发放身份证件这项工作,却使用可能导致任意剥夺国籍的歧视性和过时的1982年《公民身份法》。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MMR/CO/3,第30和32段),并关切地注意到,若开邦的罗辛亚族妇女和女童被1982年《公民身份法》剥夺国籍,沦为无国籍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罗辛亚族成员,包括妇女和女童,不认为自己是“孟加拉”人,但却被任意排除在2014年6月首次试行的核验程序之外。

33.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MMR/CO/3,第31和33段),建议缔约国修正1982年《公民身份法》,以便给予缔约国居民,特别是若开邦北部妇女和女童以公民身份,使她们能够自由地享有一切人权。它还建议为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出生的儿童进行强制性出生登记,使他们不沦为无国籍儿童。

教育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增加小学和中学的女童入学率。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 实施歧视性入学标准,要求女生取得男生不必取得的特定分数,才能进入高等教育某些历来由男性主导的学科,如工科;

(b) 教育部门缺乏足够预算,再加上对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限制了她们的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 缔约国各邦,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识字率低,妇女集中在历来由女性主导的职业培训领域;

(d) 缺少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状况的分类数据;

(e) 没有说明适合儿童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活动效果的资料。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取消妇女进入某些历来由男性主导的学科如工科的所有歧视性标准;加强职业指导活动,鼓励女童攻读非传统领域学科,提高教学人员对女童完成高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b) 增加教育部门的预算分配,以提高女童入学率;

(c) 确保正在最后定稿的《国家教育战略计划(2016-2021年)》作出规定,通过各种方案提高缔约国各地区妇女的识字率,包括提供成人教育课程;

(d)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状况的数据,审查职业培训课程,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妇女和女童学业领域多样化;

(e) 更多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活动,并确保将其系统地纳入学校教学大纲。

就业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8年以来努力增加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并于2013年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它仍关切男女工资差距大、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执行和监督不力、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和处理这类案件措施的分类数据有限。它关切地注意到,休产假的权利并不适用于所有就业部门;缺少妇女家政工人的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2011年《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更加努力地逐步改造和减少非正规就业部门,消除结构性不平等和职业隔离;加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减少男女薪酬差距;

(b) 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确保妇女遇到就业歧视情况时诉诸司法,包括因怀孕受到歧视;

(c) 开展定期劳动检查,强制执行劳动法;

(d)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缔约国妇女家政工人地位的数据;

(e)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1951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58年)和《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2011年)。

卫生保健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成功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方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不安全堕胎现象十分普遍,导致产妇死亡率提高。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虽然在孕妇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堕胎是允许的,但在强奸、乱伦或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属于刑事罪。委员会还对婴儿死亡率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产品,特别是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努力,特别是实施预防战略,增加向艾滋病毒/艾滋病男女患者提供的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特别是为孕妇提供的此种治疗,以预防母婴传播;

(b) 修正立法,使在孕妇有生命危险情况下以及在强奸、乱伦和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取消对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的刑事定罪;

(c) 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强化降低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的方案,并确保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全面实施免费产科护理方案;

(d) 加强助产士和护士培训,以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保健服务的途径;

(e) 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取信息、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获得这方面的服务,包括避孕药具;

(f) 通过旨在消除婴儿死亡率的具体明确目标和指标的全面计划。

经济和社会福利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制订通过创收活动和提供小额信贷实现减贫的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习俗和传统影响妇女的社会生活和获取经济资源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2012年《社会保障法》对非正规就业部门中妇女的适用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妇女参与制订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妇女利用信贷设施机会有限的问题。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减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努力,促进妇女参与制订经济发展计划和增加妇女利用信贷设施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紧努力,消除影响妇女获取经济资源的所有习俗和传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2012年《社会保障法》对非正规就业部门中妇女的适用情况,以及通过适当法律补救办法质疑给予土地使用权做法和/或获得适当的土地损失补偿。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促进农村发展的努力,包括向妇女发放农田使用证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对决策,特别是政策制订的参与度很低,而且她们获取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某些农村地区发生的冲突,农村妇女在获得基本服务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以军方为主的有关方面实施强迫迁离土地行动,之后又将土地使用权给予外国公司。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限制农村妇女参与制订政策的所有障碍;扩大便利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方案,以增强其经济权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向公司或第三方转让传统上由妇女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地的使用权以进行经济开发前与受影响社区进行有效磋商,并获得受影响妇女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

若开邦北部地区的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

44.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建议(见CEDAW/C/MMR/CO/3,第42段),并关切地注意到,若开邦北部妇女的状况没有改善。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 妇女和女童,主要是罗辛亚族和克曼族妇女和女童长期流离失所,她们的生活条件令人难以忍受,获取教育、就业和保健等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而且她们不能自由行动;

(b) 由于地方法令,妇女和女童受到不当的行动限制,要求她们申请旅行许可,对妇女和女童获取教育、保健和紧急医疗服务及其他基本服务造成了巨大障碍;

(c) 在武装冲突和社区暴力事件中,妇女和女童受到性别暴力行为的侵害;

(d) 由于立法和地方法令,妇女面临怀孕和生育间隔方面的限制,要求她们最多只能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必须遵守至少36个月的间隔期;

(e) 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的机会有限,再加上适用过时的1982年《公民身份法》,使得许多妇女和女童成为无国籍人;

(f) 由于缺少基本服务而且行动受到不当限制,妇女和女童容易被贩运和偷运;

(g) 虽然签订了全国停火协议,但武装袭击在持续发生,对妇女和女童造成了不利影响,包括最近发生的对缅甸中部勃固省一所清真寺、一个穆斯林墓地和其他财产的袭击以及对缅甸北部克钦邦一所穆斯林祷告堂的袭击;

(h) 虽然设立了由国家顾问担任主席的和平与和解国家委员会并即将于2016年8月举行21世纪彬龙和平会议,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国家委员会中有少数民族妇女团体的代表。

45.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MMR/CO/3,第43段),建议缔约国:

(a) 废除不当限制若开邦北部妇女行动自由的所有地方法令,以便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享有其受教育权、就业权、保健权以及及时获取紧急医疗服务权利(特别是紧急情况和危及生命情况下),并废除限制生育和生育间隔的地方法令;

(b) 迅速调查和起诉针对罗辛亚族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并确保对被定罪者予以适当惩处;

(c) 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并加紧努力在若开邦政府重新安置计划中对她们进行重新安置;

(d) 确保为罗辛亚族和其他族裔群体进行出生登记,消除罗辛亚族妇女和女童在公民身份方面的一切障碍;

(e) 加紧努力消除贩运根源,除其他外,向罗辛亚族妇女和女童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就业和保健;

(f) 紧急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调查暴力侵害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的指控;起诉被控施暴者;如罪名成立,予以适当惩处;

(g)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妇女团体参与和平进程,包括冲突和冲突后进程。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婚姻的法律各不相同,并且以婚姻各方的宗教归属为基础。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2015年通过的四部所谓“种族和宗教保护法律”对妇女和女童进行基于族裔和宗教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 《佛教徒妇女特别法》禁止佛教徒妇女与非佛教徒结婚;

(b) 《一夫一妻制法》对婚前同居做出惩罚,其执行也可能给妇女带来过度影响;

(c) 《人口控制和保健法》限制妇女自由选择生育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可能会被用于进一步限制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若开邦北部地区罗辛亚族的生育;

(d) 14岁以下女童在得到父母允许后建立的婚姻为合法婚姻。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修正或废除《佛教徒妇女特别法》、《一夫一妻制法》以及《人口控制和保健法》,以确保婚姻法律符合《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

(b) 提高经父母同意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以消除童婚现象,并确保根据习惯法和宗教法结婚的妇女受到保护。

《公约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0.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主要的九项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缔约国尚未批准加入的其他核心人权条约。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制订和执行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并利用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特别机构以及联合国系统的各方案合作。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5(a)段和(d)段以及第45(d)段和(f)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7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奉行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