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马尔代夫

1.委员会在2007年1月19日其第763和764次会议(见CEDAW/C/SR.763和764)上,审议了马尔代夫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MDV/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DV/Q/3,马尔代夫的答复载于CEDAW/C/MDV/Q/3/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了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份报告计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但没有提供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没有就报告所述期间的进展情况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也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派出以妇女和家庭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举行的坦率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于2006年3月13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2年2月7日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译成迪维希语,并在《任择议定书》生效时在当地报纸予以颁布。

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确认最近成立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在监测政府执行《公约》的行动以及协助提高公众、尤其是妇女对人权的认识方面发挥的作用。

6.委员会还注意到马尔代夫尚未撤回它对《公约》第七(a)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

积极的方面

7.该缔约国内阁于2006年4月通过了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这将推动实现两性平等、促进两性平等主流化,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委员会欢迎根据委员会关于该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以及《北京行动纲要》制定的《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2001-2006年);制定了第七个《国家发展计划》,该计划强调基于人权的规划,并纳入了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指标;提出了“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2005年普查”倡议,以此查明妇女的工作及其经济贡献;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以执行妇女和家庭部开展的“妇女、健康与人生经验研究”的建议。

8.委员会欢迎在总统改革议程和路线图范围内的现行法律改革进程,以开创现代民主。具体而言,委员会欢迎:特别议会(制宪议会)通过不因性别而歧视的条款,以纳入现正修订的《宪法》;《人权委员会法》,其中规定设立有关妇女人权遭侵犯的补救机制;业已提交国民议会(议会)通过的各种法案,包括《劳工法》,其中规定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载有关于同工同酬、带薪育儿假和设立劳工法庭的规定;《证据法案》,其中规定在法庭上采用法医和科学证据;以及《刑事法案》,其中列有将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罪的条款。

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已成为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

值得关切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认为该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这段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述值得关切的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委、国民议会以及环礁和岛屿管理机构,以确保其得到全面落实。

1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说明马尔代夫政府已就撤回对《公约》第七(a)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展开正式讨论,但深表关切的是,该国代表团在委员会审议其初次报告时,也曾作出相同的表示,不过在过去五年里却没有就此采取积极行动。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对第七(a)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有悖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2.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快从《宪法》中取消禁止妇女担任该国总统和副总统的规定的工作,以便能撤回对《公约》第七(a)条的保留,因为它有悖于《公约》第二条载列的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毫不迟延地就婚姻和家庭关系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改,以便利撤回对第十六条的保留,因为它有悖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如果在下次定期报告前仍未撤回的话,在报告中提出撤回的时间表。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公约》已于1993年得到批准,但《公约》尚未成为马尔代夫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公约》的规定在国内法庭上无法施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其他国内法律均未根据《公约》第一条,载列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4.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完成它为把《公约》和已经加入的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充分纳入本国法律而展开的进程,以便使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可以充分施行。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借改革议程和路线图之机,在《宪法》中列入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使其按照《公约》第一条,包含直接和间接歧视,或者颁布关于妇女人权的法律草案,其中载列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和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列入对妇女歧视行为足够的处罚办法,并确保权利遭到侵犯的妇女可以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

15.委员会关切地看到,该缔约国未在法律中纳入暂行特别措施,也未将其作为一项政策,以加紧实现《公约》所述各个领域内的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对最近试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但未取得成功表示遗憾,例如在特别议会为妇女在立法机构争取一个配额的努力遭到挫败。

1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紧在各个领域实现妇女与男子在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关于妇女权利的法律草案中列入一项暂行特别措施条款。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为国会议员拟订提高认识方案和提供培训,以了解《公约》各项规定。这方面的培训还应特别澄清委员会在一般性建议25中阐述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

17.委员会欣见为改变定型观念所作的努力,包括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以及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发展,例如在国家媒体政策中纳入两性平等规定。但是委员会也关切地看到,妇女和女孩在家庭中继续扮演恭顺和屈从的角色,传统定型观念根深蒂固、顽固不化,这尤其反映在妇女的专业和教育机会及选择以及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方面。

18.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负面的定型观念,为国会议员和决策者提供培训,使其认识到男女平等对一个民主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在教育系统,包括农村(环礁)地区分发有关《公约》内容的资料,对教科书和教学材料进行审查和修订,将性别观点纳入人权教育,以便改变现有家庭和社会中对待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创造一个有利于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环境。委员会建议继续鼓励媒体树立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在私营和公共领域享有平等地位和分担责任的正面形象。

19.委员会注意到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建立了基本支助服务,预计2007年将设立11个收容所,但是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深表关切,这种暴力行为似乎为社会所容忍,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这一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包括没有为家庭暴力制定具体法律,也没有打击性骚扰的具体法律。

20.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按照委员会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打击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颁布打击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性虐待,包括性骚扰的立法。有关立法应确保: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构成刑事犯罪;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立即获得赔偿和保护手段;施暴者受到起诉和应有惩罚。委员会建议对议员、司法官员和公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熟悉了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能够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

21.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妓女受剥削的资料和数据以及没有向她们提供康复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缔约国没有重视贩运妇女的问题,从而缺乏资料,无从了解在境内和跨界贩运妇女的严重程度,也没有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从事卖淫而受到剥削的妇女和女孩很可能因为当局将婚外关系作为刑事罪处理而再次成为受害人,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22.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综合办法,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机会,使其脱离卖淫行业;为妓女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为因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增强经济能力方案。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采取步骤打击各种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并就此现象颁布具体和全面立法。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拟订具有明确目标的行动计划,训练警察对付岛屿间和跨界贩运活动,与该区域其他国家合作,以便更有效地消除贩运根源,通过交流信息进一步防止贩运活动。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极少数妇女入选人民议会和在政府决策岗位、公共部门董事会、公共委员会和高级行政岗位任职。委员会还对没有妇女担任环礁岛主管以及妇女在国际一级任职人员较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禁止妇女竞选总统或副总统职务加剧了马尔代夫妇女在决策中的弱势地位,对于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发出了一个负面信号。

2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在政治生活、公共生活及国际一级的作用的一般性建议23,逐步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订立加速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建议目前正在起草的《政党法案》规定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占有一定的百分比,或规定在候选人名单中无论男女都应有一个最起码的百分比。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加强培训方案,鼓励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着重宣传妇女全面、平等地在促进国家发展的各级决策领导岗位任职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25.委员会对将妇女排除在司法职务之外表示关切,尽管并不存在妨碍任命妇女的法律障碍。

26.委员会建议指示司法事务委员会利用其权力任命妇女担任法官和治安官。委员会还要求利用《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大力提高妇女在这一部门的地位,并订立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司法部门的时间表和具体目标。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保为未来的妇女法官提供法官培训方案并为法官、法律机构和整个社会拟订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了解妇女参与司法的重要性。

27.委员会对高等教育系统中男女人数差距之大表示关切。尽管委员会承认在传统上男生占大多数的学科、旅游和公关接待课目就读的女生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教育领域仍存在男女隔离现象,对妇女的专业机会造成了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城乡地区(包括环礁岛)的教育质量明显不同,这对女孩的负面影响更大,因为除女孩所住岛屿外,其他岛屿缺乏足够的住宿设施。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怀孕女孩被停学,分娩后又不能复学。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高等教育的积极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积极鼓励妇女和男子在教育和专业选择方面多样化。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怀孕的女孩并提高中学生对预防青少女怀孕问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结合全面执行《公约》第十条,监测和定期评估上述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29.委员会对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表示关切,这反映在征聘惯例、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等方面。委员会对在公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休产假待遇不同感到关切,有关待遇使公营部门持临时合同的妇女以及私营部门的妇女处境更加不利。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进入旅游业和渔业部门面临社会障碍,其中要求妇女必须离家在外,从而迫使她们从事传统上低收入的工作。

3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机会均等,协调《劳工法》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在休产假方面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特别注意社会对妇女在旅游业和渔业部门寻求就业机会的态度和期许。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情,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实现妇女平等机会的影响。

31.委员会承认存在着地形障碍而且交通费用高昂,与此同时对妇女们、特别是在农村(环礁岛)地区妇女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很难及时获得专门的医疗服务。

32.委员会敦促各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改进妇女保健和社会服务质量,在保健部门的一切改革中纳入性别观点,使环礁岛所有妇女能平等获得适当和充分的保健服务。

33.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制订了全国生殖健康战略(2005-2007年),该战略力求确保所有马尔代夫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生殖健康和权利,与此同时,委员会关切的是,该代表团称妇女对计划生育方法的选择以及生育间隔的控制权有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法律限制已婚夫妇获得避孕药具;生殖健康信息不易获取;《刑法》仍然规定了鞭笞和流放的处罚措施,并对违反《刑法》有关禁止婚外性行为之人加以执行,事实上这条规定对妇女的影响极大。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保健的机会,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旨在防止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更广泛和不加限制地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并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优先重视青少年的情况,针对女孩和男孩提供适龄的性教育,以此作为日常教学大纲的一部分并特别注意防止过早怀孕和罹患性传播疾病。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尽快修订其《刑法》,取消对婚外性行为的惩罚,而这类惩罚对妇女的影响极大。

35.委员会对家庭法歧视妇女一事仍感到关切。委员会对高离婚率、最近关于早婚的报道以及一夫多妻制感到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对该缔约国何时完成对家庭法与《公约》第十六条相兼容的问题进行审查一事,还没有确定具体的时间表。

36.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在具体的时间期限内努力完成家庭法领域的法律改革,确保配偶在婚姻期间和分手之时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

37.委员会再次呼吁该缔约国取得比较判例的资料,以便结合国际人权标准和《北京行动纲要》,解释伊斯兰法。

3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城乡地区分列充分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便提供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全面情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对其立法改革、政策和方案定期进行影响评估,确保采取的措施有助于实现预期目标,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评估的结果。

3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中的义务,后者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书列入有关资料。

40.委员会还强调,全面和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所有一切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列入《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书列入有关资料。

41.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七项国际主要人权文书 可促进妇女享有在生活所有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马尔代夫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2.委员会要求在马尔代夫广泛宣传本文件结论意见,让马尔代夫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地位已经采取的步骤,了解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中所表述的关切作出答复。鉴于该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6年7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10年7月提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方式提交这两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