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委员会2006年1月25日第713次和第714次会议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见CEDAW/C/SR.713和71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KD/Q/1-3,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回复载于CEDAW/C/MKD/Q/1-3/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批准了《公约》,赞赏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制定的报告编写准则提交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同时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答复及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问题所作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该高级别代表团与会。代表团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带队,成员包括负责执行《条约》所涉领域内各项措施的其他部委的代表和一名议员。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3年10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缔约国为确保两性在议会、市议会或斯科普里市议会选举提名候选人名单中都至少达到30%的指标,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修正了《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委员会对此表示祝贺。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始修订《劳动法》、《刑法典》和《家庭法典》等国家法律。

7.缔约国为将性别意识纳入地方政策主流在地方设立了若干两性平等委员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例如:在2001年设立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委员会;在2002年将贩运列为《刑法典》罪行;在2005年通过了《证人保护法》;拟订了2006-2008年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缔约国法律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列出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也没有按照《公约》第2条(a)项的规定列出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宪法》或其他适当国家法律,例如《男女机会均等法》中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列出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并按照《公约》第2条(a)项的规定,作出男女权利平等的规定。

1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条款可以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院中适用,但法院尚未收到《公约》规定的有关性别歧视的案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对律师和法官有关《公约》及《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方面的培训,同时要求缔约国让妇女进一步认识她们根据《公约》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建设妇女在现行体制下主张自身权利的能力。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男女机会均等法》获得通过所做的工作和代表团关于全面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表述,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的主要重点似乎是就业和工作领域的性别歧视问题。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男女机会均等法》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定全面处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间或其他领域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迅速通过并有效执行该项法律。

15.委员会注意到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内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股并设立了若干两性平等地方委员会,但委员会担心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可能不具备充足的影响力、决策能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难以有效地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还担心并非所有的市区都设立了两性平等委员会。

1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具备适当的影响力和足够的决策能力以及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地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地方两性平等委员会的加速设立。

17.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也没有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实际平等的政策。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条有效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在各个领域的实际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男女机会均等法》中列入暂行特别措施条款,尤其是关于妇女参与决策和利用经济机会的暂行特别措施条款。

19.委员会对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和责任分工方面的重男轻女思想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也从根本上造成妇女在若干领域,包括在劳动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委员会还担心媒体继续按照传统定型观念宣传妇女的作用。

20.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实施综合措施,特别是在农村这样做,促成改变公认的男女定型角色。此类措施应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期按照《公约》第二条第㈥款和第五条㈠款消除与家庭及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鼓励媒体宣传非定型的、积极正面的妇女形象,增进男女平等对全社会而言的价值观,包括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新闻界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

21.委员会一方面赞扬该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另一方面,对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童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现象,对缺少帮助贩运人口的妇女受害者复原的措施始终感到关注。

2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有效执行《2006-2008年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徙的国家方案》。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禁止贩运的法律,尤其是有效起诉和惩处罪犯。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防止人口贩运,并向妇女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助。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取缔该国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现象。

23.委员会欢迎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04年修改《家庭法》、把家庭暴力作为单独一项罪行列入《刑法》;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

24.委员会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该缔约国优先重视落实综合措施,以处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承认此种暴力属于歧视,构成了侵犯《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行为。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拟订并有效执行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对行为人提出有效起诉和惩罚,并给予受害者适当保护和援助。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为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也实施那些强调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为不可接受的教育措施和提高认识措施;并建议该缔约国在作出此种努力时,面向执法官员、司法部门、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一般公众。

25.委员会赞扬《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规定了男女各占30%的定额,但关切地指出,此项修改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为在民选机构中,妇女人数依然偏低。委员会还对委任机构中以及国际一级妇女任职人数偏低的情况感到关注。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面向男女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的重要性,并建议该缔约国为妇女参与上述方面创造有利的、鼓励性和支助性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达到《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所定30%的定额。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委任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以及国际一级的任职人数。

2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罗姆人妇女和阿尔巴尼亚族妇女,依然处于弱势和社会边缘地位,尤其是在接受教育、保健、就业和参与政治生活及公共生活方面。委员会对罗姆人女孩和农村地区女孩辍学率高极为关注。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执行有效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罗姆人妇女和阿尔巴尼亚族妇女的歧视,并通过所有现有手段,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促进她们享有人权。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执行措施,降低罗姆人女孩和农村女孩的辍学率,使之重返教育系统。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全面说明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罗姆人妇女在教育、保健、就业和参与政治生活及公共生活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为消除对她们的歧视而作出努力的情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按照《2005-2015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针对罗姆人妇女开展的具体项目。

29.委员会注意到,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难民和庇护寻求者中,妇女占为51%。委员会欣见2003年通过了庇护和临时保护法,妇女已有可能为获取庇护或难民地位单独提出申请,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没有在批准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

3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批准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在申请阶段充分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

31.委员会关注地指出,1994年以来,堕胎率已下降20%,但堕胎继续被用作节育方法。委员会还对避孕药具的利用率不高感到关注。

3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旨在让妇女有效获得避孕药具及医疗保健信息和服务的各项方案和政策,使妇女不必选择堕胎为节育方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执行针对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方案,以促成负责任的性行为,尽量不鼓励人们以堕胎为节育方法。

33.委员会对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处境、她们的高失业率以及在正规劳动力中参与程度低,以及大量妇女从事薪酬较低的工作依然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自营职业的妇女和女企业家人数寥寥感到关切。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争取消除妇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并执行各项措施,包括提供培训和获得贷款的机会,鼓励并支持妇女创业。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类措施的影响。

35.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作出的修正。

3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赋予其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充实《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方面的情况。

37.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务必要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吁请在争取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条款;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情况。

38.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促进了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而鼓励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此方面尚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的各项关注做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1年提交定于2007年2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2011年2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