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墨西哥

1.2012年7月17日,委员会第1051次和第1052次会议审议了墨西哥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EX/7-8)(见CEDAW/C/SR.1051和105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EX/Q/7-8,墨西哥的答复载于CEDAW/C/MEX/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全国妇女协会主席María del Rocío García Gaytán率领的大型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各部委、国家最高法院、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联邦司法选举法庭、联邦选举协会、全国防止歧视委员会、国家土著人民发展委员会的代表和女议员。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人权问题宪法改革(2011年)给予了缔约国批准的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宪法地位,体现了利人原则。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8年《联邦选举体制和选举程序法》修订案,引入了性别配额制度,确定登记候选人的比例为40:60。委员会对联邦选举(2012年)国会36.46%的席位由妇女担任这一初步结果表示欢迎。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联邦一级立法和体制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

(a)2007年通过了《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2008年通过了相关法规;

(b)颁布了2012年《防止、惩罚和根除贩运人口罪行及保护和援助此类罪行受害者总法》和《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法》;

(c)建立了预防、处理、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体系,促进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上开展机构间协调行动。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通过了墨西哥男女劳动标准,这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书证明公共、社会和私人组织在就业实践中考虑了性别平等观点。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自2006年8月审议缔约国第六次报告以来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a)2007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2007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c)2008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国会及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国家议会和地方议会

10.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政府的首要职责主要是确保缔约国充分履行根据《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均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及各州议会从现在到《公约》下一个报告程序期间酌情根据其程序采取必要举措,促进执行本结论意见。

总体情况和性别暴力

11.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极其不安全和暴力事件频发的情况不仅限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因此对人们,特别是妇女和女孩享受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公共安全战略,加上长期的有罪不罚和腐败现象,加剧了缔约国已经存在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的普遍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模式,导致这一现象被最小化,被视而不见。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受到了日益严重的不同类型性别暴力的侵害,这些暴力行为包括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等国家行为方和有组织犯罪集团等非国家行为方施行的家庭暴力、强迫失踪、酷刑和谋杀,尤其是杀害妇女行为。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订正其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公共安全战略,使其符合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公约》义务,结束该国严重影响妇女和女孩的极其不安全和暴力事件频发情况;

(b)为扭转该战略对妇女和女孩的负面影响,并遵守其尽职调查义务,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失踪、酷刑和谋杀,特别是杀害妇女行为;调查、起诉和惩罚国家和非国家犯罪人,无论发生暴力行为的背景如何,无论谁是被指称的犯罪人,都要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

(c)向所有参与公共安全战略执行的执法人员、军事人员和海军部队提供系统的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培训,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行为守则,从而有效地保证尊重人权;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一个定期收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统计数据的标准制度,按暴力行为类型和施暴环境进行分列,同时列出犯罪人和受害者及他们之间关系的信息。

统一法律,废除歧视性法律

13.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在联邦法律方面取得的进展,如人权问题宪法改革(2011年)。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联邦政府内各级职权部门依据是否在州一级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当统一对法律进行了区别适用,例如在尊重不歧视和男女平等的原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情况导致缔约国32个州制订了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或对强奸、堕胎、强迫失踪、贩卖人口、因所谓荣誉原因伤害和杀人以及通奸等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定义和制裁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经常协调,例如,联邦和州一级的民法、刑法和程序法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和/或有关的地方法律以及与《公约》之间缺乏协调。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有效机制执行和监督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方面的相关法律和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司法当局实行刑事司法系统改革(2008年)及其逐步实施对妇女境况的影响,而且对缺乏起诉、定罪和判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人人数方面官方数据表示关切。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联邦当局:

(a)通过有效协调等必要措施,确保各级相关法律持续、连贯与人权问题宪法改革(2011年)相统一,并持续、连贯地统一刑事司法体系(2008年);

(b)采取必要行动,消除联邦、州和市一级法律框架中的不一致情况,包括根据《公约》第二条(g)款的规定,在州和市一级有关立法中增加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废除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为涉及强奸、堕胎、强迫失踪、贩卖人口、因所谓荣誉原因伤害和杀人,以及通奸等行为制定前后一致的定义和制裁措施;

(c)加大努力,根据《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和/或有关地方法律以及《公约》不断统一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d)在联邦和州一级建立有效机制,监督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方面相关法律和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权利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e)制定各项机制,监督和制裁歧视妇女,拒绝依法保护妇女权利的执法人员,包括司法机构。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杀害妇女行为

15.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2007年通过的《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的主要规定还未落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机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为该国家机制下拨的能力和资源还未得到适当加强,无法确保有效协调组成该机制的不同机构,例如预防、处理、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体系和国家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侵害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规定的保护机制推迟落实,尤其是州一级在将保护令纳入州的法律并加以执行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程序性低效导致性别报警机制无法启动。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在所有32个联邦州的参与下,通过完全执行预防、处理、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方案,激活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国家数据和信息库等措施,将完全落实《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作为一个优先事项;

(b)订正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现行国家机制,以简化流程,加强各成员间的协调,加强联邦、州和市三级的能力,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高预防、处理、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总任务规定的执行效力;

(c)加快执行州一级的保护令,确保有关当局认识到有必要向有风险的妇女发放保护令,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保护令的持续时间维持到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没有风险为止;

(d)紧急清除限制性别报警机制启动的障碍。

1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第二十一条将杀害妇女行为定义为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极端形式,是侵害妇女人权的产物,由公共和私营领域内所有厌恶妇女的行为构成,可能逃脱出社会和国家的惩处,可能导致妇女被杀害或因其他暴力形式致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地方刑法对杀害妇女罪行的定义不同,且存在缺陷。委员会对若干州杀害妇女行为很多,而且有增长趋势表示严重关切,这些州包括恰帕斯、瓜纳华托、哈利斯科、新莱昂、瓦哈卡、普埃布拉、墨西哥州、韦拉克鲁斯和金塔纳罗奥以及墨西哥城和华雷斯市。委员会还对登记和记录杀害妇女行为的程序不准确表示关切,这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适当调查,无法及时通知受害者家人,而且也无法对杀害妇女行为进行更全面、更可靠的评估。

18.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

(a)齐瓦瓦、新莱昂和韦拉克鲁斯等州妇女和女孩被迫失踪的人数增加,若干地方刑法并未将被迫失踪列为犯罪行为,当局缺乏连贯的失踪正式记录,而且现有搜索程序,例如《阿尔巴议定书》和黄色警报启动慢或根本启动不了;

(b)在军队和/或执法官员正在对有组织犯罪开展行动地区,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行为普遍,妇女和女孩普遍易受攻击,容易遇到各种风险;

(c)向当局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数少,因为妇女担心报复,而且不信任当局;以及缺乏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标准化程序,正如美洲人权法院在Campo Algodonero案中所指出的一样,这阻碍了受害者求助法律的权利,致使逍遥法外的案件比例很高;

(d)在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人方面,全国各地长期存在有罪不罚现象,例如公共当局2006年在圣萨瓦多阿丹哥所犯下的罪行。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根据客观要素编纂杀害妇女行为情况,以便使这一问题具有编入地方刑法的适当资格;加快编纂那些有待编入地方刑法内容;规范全国各地杀害妇女行为的警方调查程序;以及毫不拖延地告知受害者家人;

(b)制定一个被迫失踪问题的连贯正式登记,以便能够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并采取适当政策;审查地方刑法,将被迫失踪定为犯罪行为;简化《阿尔巴议定书》和黄色警报当前启动程序,以便毫不拖延地启动失踪妇女和女孩的搜索工作;以及规范警察搜索程序;

(c)采取行动鼓励报告强奸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确保制定调查、起诉和惩罚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犯罪人的适当、统一程序;

(d)通过提高妇女司法中心的能力,使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能求助于这些中心等途径,确保妇女能求助于法律;

(e)采取各项措施,改善对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的支持服务,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确保她们可以到设立的护理中心和庇护所求助;确保教育专业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完全熟悉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受害者治疗的墨西哥官方标准NOM-046-SSA2-2005,了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种形式,而且完全有能力协助和支持暴力行为受害者;

(f)继续落实各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提出的各项建议和决定,其中包括美洲人权法院对Campo Algodonero案做出的裁决;

(g)加快逮捕暴力侵害妇女罪行相关指称犯罪人嫌犯,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的资料,包括与阿丹哥案相关资料。

贩卖人口

20.委员会收到信息称,全国妇女,特别是女孩失踪人数增加与贩卖人口现象有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贩卖的受害者不仅遭到性剥削和劳动剥削,而且还要被迫充当骡子和性奴隶。委员会对州一级在将贩卖人口定为刑事犯罪方面缺乏统一性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当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犯罪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罪和贩运人口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未获得对贩运人口投诉采取后续行动的授权。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建立记录贩运人口活动的分列数据,也未能完全解决国内贩运人口问题。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新的《防止、惩罚和消除贩运人口罪行及保护和援助此类罪行受害者总法》,规范联邦和州一级贩卖人口的刑事定罪,并确保为落实法律分配适当资源;

(b)详细分析贩运妇女和女孩现象,包括贩运的范围、原因、后果和目的,以及贩运与妇女和女孩失踪及新出现的剥削形式之间的可能联系;

(c)系统汇编贩卖妇女的分类数据,并进行分析,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列入预防、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的各项措施以及帮助受害者恢复的改进措施;

(d)就贩运妇女和女孩的风险和后果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向执法、移民和边境警察官员培训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原因、后果和贩运情况及各种剥削形式。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确保妇女男子平等参与联邦政治生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和州的选举法律框架存在差距,可能导致违反按四六比例登记候选人的配额制度,并且配额制度尚未纳入各州的选举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参与州级政治生活的土著妇女人数较少。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个政党遵守联邦和各州的选举法律框架,包括修改或废止歧视妇女的规定,比如《联邦选举机构和程序法》第219条第2款,并对违反配额制度的行为进行制裁;

(b)采取多种措施消除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参与社区政治生活的障碍,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妇女参与州市两级政治生活的水平;

(c)确保各个政党履行义务,把所得公共资金的2%用于加强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在市一级的政治领导。

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2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人权捍卫者和记者在职业活动中遭受风险,部分人员为躲避生活和安全威胁被迫离开居所而藏身他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资料显示他们遭受威胁和诽谤活动、性虐待、骚扰等多种暴力,一些妇女遭到杀害。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当局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妇女权利捍卫者和记者的人权,特别是言论自由、生命、自由、完整和诉诸司法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资料称暴力侵害妇女人权捍卫者和记者案例多是国家人员所为,并且没有对肇事者采取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措施。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联邦和各州迅速执行2012年《人权捍卫者和记者保护法》,以保证妇女人权捍卫者和记者的生命、自由和完整,并确保其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b)优先按照《人权捍卫者和记者保护法》规定建立人权捍卫者和记者保护机制,并确保机制采用性别平等办法;

(c)采取具体、充分和有效的措施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针对妇女人权捍卫者和记者的攻击和其他暴力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教育

26.委员会注意到向怀孕少年和年轻母亲提供基本教育奖学金的《年轻母亲和怀孕少女奖学金方案》,但是关切地注意到怀孕少女因遭受侮辱而被迫辍学。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学内容有所减少。委员会并对城市地区妇女(5.3%)和农村地区妇女(18.2%)的文盲率差异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领域中的教师职业已经女性化,参加技术职业教育的女生人数较少,以至于就业市场出现了性别隔离和妇女从事低收入工作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校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生问题继续存在,没有为预防、惩罚或消除校内性虐待、骚扰和其他暴力形式建立明确的机制。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年轻母亲和怀孕少女奖学金方案》宣传活动,确保按照国际标准更新以科学证据为依据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学内容,出台适合不同年龄男女学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综合方案,并纳入基础和中等学校的教学内容;

(b)采取各项适当措施缩小城市和农村妇女的文盲率差距;

(c)继续鼓励年轻妇女选择非传统的学习和就业领域;

(d)采取措施预防、惩罚和消除公共教育机构内存在的各种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形式。

就业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业领域中歧视妇女的现象继续存在,比如就业和续延就业合同时要求验孕以及让孕妇从事困难或危险工作迫使其辞职,并关切地注意到多年来《联邦劳工法》改革工作停滞不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显示三成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和虐待等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男女薪酬差距巨大,56.6%的妇女就业人员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没有社保福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占家政工人的99%,工作条件不平等,并在薪酬、工作时间和福利方面遭受歧视。

29.委员会重申以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对照《公约》第11条规定全面修改劳工立法,并加快通过搁置多年的《联邦劳工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就业市场妇女男子机会平等,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采取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向劳工监察总局提供必要、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对自由贸易区加工行业等就业领域的歧视妇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

(b)确保有效执行公共部门性骚扰案件干预议定书,并计划对私营部门采取类似的防止性骚扰措施;

(c)采取措施改善非正规部门妇女的处境,监测这种措施的影响,确保继续执行为其提供医疗保健的《大众保健方案》;

(d)修订社会保护法律框架以制订综合政策,确保家政工人同值工作同等薪酬、待遇和福利,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和安全工作条件;

(e)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的第156号公约和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

医疗保健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活动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少女怀孕和性病传播。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青少年在获得优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教育资料方面受到限制,少女怀孕人数有增无减。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了产妇死亡率观察机构,但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的产妇死亡率为53.5/100 000(2010年),远未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制定的2012年达到22.2/100 000的具体目标,缔约国承认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实现全民医保,确保全民,特别是少女得到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和教育,以防止意外怀孕和少女怀孕;

(b)加强并继续开展“避孕套比命运更加可靠”的宣传运动;

(c)在产妇死亡率观察员的指导下,大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包括采取以优质产前、产后和妇科保健为重点的安全孕产综合战略,并建立起监测和问责机制。

32.委员会注意到,在墨西哥城和其他地区强奸致孕堕胎已经合法化。委员会还注意到,32个州法律框架中的合法堕胎规定并不统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各州对从怀孕开始保护生命的本州宪法进行修订,妇女享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合法堕胎的权利受到威胁,但是这种修订并没有改变已经确立的合法堕胎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案例显示,符合限制性法律规定的孕妇无法合法堕胎,并在医疗部门和社会工作者报告司法当局后因杀婴罪或杀人罪被判处长期监禁。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统一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堕胎规定,消除妇女合法堕胎的障碍,并结合宪法人权改革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扩大合法堕胎范围;

(b)向医疗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说明各州宪法修改并没有废除合法堕胎的法律规定,并向他们说明其承担的责任;

(c)确保各州可合法堕胎的妇女得到安全的保健服务,确保适当执行墨西哥NOM-046-SSA2-2005号国家标准,特别是应对强奸受害妇女采取紧急避孕和堕胎措施,对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进行治疗。

土著农村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已翻译成10种土著文字。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了以预防和处理暴力、促进土著妇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为宗旨的土著妇女中心。但是,委员会依然表示关切,农村土著妇女十分贫困,文盲率高,遭受各种歧视,恰帕斯、格雷罗和瓦哈卡三州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土著法律体系中一些有害的文化做法强调“彩礼”等陈旧的男女观念,并使歧视土著妇女女童的做法永久化。委员会感到关切,农村土著妇女无法得到土地和财产,也无权诉诸司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资料显示缔约国对有组织犯罪采取的公共安全政策对农村土著妇女产生了不利影响,她们遭受安全部队暴力以及被其杀害的情况有所增加。

35.委员会重申以前提出的建议,并呼吁缔约国:

(a)确保旨在消除贫穷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纳入性别观念和考虑不同文化的做法,以消除针对土著农村妇女的歧视;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土著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和财产以及教育和卫生等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差异,促进其参与决策过程;

(c)制订综合战略消除歧视土著农村妇女的有害做法,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合作开展以土著社区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活动,提升积极和新型的妇女形象;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相关法律,预防暴力侵害土著妇女行为,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侵害者,并确保受害人迅速有效地诉诸司法和矫正机制;

(e)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土著社区内部或附近的军队和执法官员尊重土著妇女的人权。

家庭和婚姻关系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民法》根据任择共有财产制度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配,但是这种财产仅指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不包含无形资产,包括工作福利(如养老金和保险),并如2009年国民时间用途调查所示,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目前就业市场性别隔离、更多妇女从事无偿工作所造成的配偶不同的经济条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负责任陪产假一般法》和建立赡养费拖欠人国家公共登记册的工作仍未进行。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立法措施承认有形财产以及养老金和保险等无形财产为离婚时分配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b)建立充分的矫正机制,解决因就业市场性别隔离和更多妇女从事无偿工作而造成的配偶经济条件不同问题;

(c)加快通过《负责任陪产假一般法》,加快建立赡养费拖欠人国家公共登记册。

《北京行动宣言和纲要》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对《公约》规定加以补充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39.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关键所在。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种努力中纳入性别观念,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传播

40.委员会要求墨西哥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以及性别平等学者了解为确保实现妇女正式和实质平等已经采取以及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向地方社区传播本结论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召开一系列会议,讨论这些意见的执行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关于“2000年妇女:21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9(b)以及33(a)和(b)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准备

4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个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广泛征求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43.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6年7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44.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编写核心文件统一准则时,必须采用2008年1月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准则。这些准则共同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报告的篇幅以40页为限,提供最新资料的共同核心文件的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