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所占比例

穆斯林

佛教

儒教和道教

基督教

印度教

民间、部落

无宗教

其他

未分类

60.4%

19.2%

2.6%

9.1%

6.3%

0.8%

0.8%

0.4%

0.3%

人口

23 274 690

人口及人口统计指数

马来西亚第七个计划(1995-2000年)期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2.4%,在2000年达到2 327万人;2002年中期,人口大约是2 437万。预计到2005年,人口将达到2 604万,年平均增长率为2.3%。由于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深造或接受培训,目前出生率开始下降,人口增长率估计低于第七个计划期间的增长率。2000年,49.1%的人口为女性。

如表1.2所示,马来西亚的人口相对年轻,大部分人口在15-64岁之间,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很小。

表1.2: 2000年各年龄段男女人口数

年龄段

性别

男性 ( 百万 )

%

女性 ( 百万 )

%

总计 ( 百万 )

0-4

1 347.6

51.57

1 265.1

48.42

2 612.7

5-9

1 365.0

51.57

1 281.5

48.42

2 646.5

10-14

1 276.3

51.22

1 215.4

48.77

2 491.8

15-19

1 195.8

50.52

1 171.2

49.48

2 367.0

20-24

1 050.9

50.34

1 036.3

49.65

2 087.2

25-29

972.7

50.63

948.4

49.36

1 921.1

30-34

915.8

50.87

884.4

49.13

1 800.2

35-39

866.2

50.80

838.8

49.19

1 705.0

40-44

764.7

51.40

722.8

48.59

1 487.5

45-49

604.8

51.75

563.7

48.24

1 168.5

50-54

480.3

52.27

438.6

47.73

918.9

55-59

320.1

51.91

296.5

48.08

616.6

60-64

274.2

49.76

276.8

50.23

551.0

65-69

164.9

47.56

181.8

52.43

346.7

70-74

125.9

47.67

138.2

52.33

264.1

75+

128.1

44.20

161.7

55.79

289.8

合计

11 853.4

50.93

11 421.3

49.07

23 274.7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统计局

表1.3说明了各民族和男女人口分布情况:

表 1.3: 2000年各民族和男女人口数

民族

性别

男性 ( 百万 )

女性 ( 百万 )

总计 ( 百万 )

马来西亚公民 :

10 854.7

10 667.6

21 522.3

马来西亚土著人

7 181.0

7 067.2

14 248.2

华人

2 913.7

2 778.2

5 691.9

印度人

843.1

837.0

1 680.1

其他

135.3

134.4

269.7

非马来西亚人

780.3

604.4

1 384.8

总计

11 853.4

11 421.3

23 274.7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统计局

1980年以来,人口生育率和死亡率均呈下降趋势。粗出生率从1980年的30.6‰下降到1995年的26.8‰和1999年的24.4‰,而总死亡率从1980年的5.3‰分别下降到1995年的4.7‰和1999年的4.6‰。总生育率从1980年的每名妇女生育4.2胎下降到1995年的每名妇女生育3.4胎。婴儿死亡率从1980年的23.8‰分别下降到1995年的10.3‰和2000年的7.9‰。男女寿命都提高了——1980年,妇女的寿命为71岁,男性的寿命只有66.5岁,而2000年,男女两性的寿命分别为75岁和70.2岁。

经济

马来西亚的经济发展之路总体上划分为一系列的五年计划。1971-1990年期间,国家发展主要以“新经济政策”为指导,注重在平衡中求发展。“新经济政策”的两极发展战略是:一)通过提高所有马来西亚人的收入水平和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来减少和最终消除赤贫;二)对社会进行重组,纠正经济不平衡现象,从而减少并最终消除因经济作用出现的种族差别。

1970年以来的20年里,马来西亚的经济取得了长足进展,实现了社会发展目标。我国能够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保持在年均6.7%,而贫困率已从1970年的49.3%下降到1990年的16.7%。

继“新经济政策”之后,马来西亚又制定了国家发展政策(1991-2000年),该政策保留了“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增添了几项促进平衡发展的新策略。这些策略都强调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非物质因素,特别是加强社会和精神价值观,以及推动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

另外,《2020年远景》勾勒出马来西亚到2020年应该取得的进步,是整个国家未来的重要蓝图。实质上,该蓝图提出的整个发展和设想是,到2020年,马来西亚人将生活在一个和谐的国度,经济蒸蒸日上,人们具有很强的道德伦理价值观,整个社会充满民主、自由、宽容、人道、进步、繁荣的气息和氛围。

“国家发展政策”实施初期,宏观经济的发展引人注目。当时,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2%。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增长率在1997年下降到7.3%,1998年为7.5%。

贫困的发生率进一步从1995年的8.7%分别减少到1997年的6.1%和1999年的7.5%。但是,经济的衰退使1998年的贫困率又上升到8%。为解决危机问题,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7月制定了《国家经济恢复计划》,该计划中制定的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汇率制度和提高外汇储备,加强银行制度,继续推进社会经济日程,为受危机影响的人提供合适的社会方案。最近的统计数字表明,马来西亚正处于复苏阶段。

计划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马来西亚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将保持在7.5%,同时保持低通货膨胀和价格稳定。该增长率将受到因私人投资的强劲复苏而出现的国内需求的支持。外国投资仍然处于重要地位,这对技术、技能和管理知识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教育和识字率

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国家建设中优先考虑的事项,旨在培养有文化、技术高、积极性强的工人和有责任感和道德伦理价值观的人民。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更多的人(特别是收入水平低的群体和农村社区)接受和参加教育和培训。另外,第六个和第七个计划强调增加科学技术领域的教育机会。

表1.4: 2001年各类学校男女学生比例

学校类别

2001

小学

51.4

48.6

中学

49.5

50.5

技校

61.2

38.8

师范院校

32.5

67.5

综合性大学

42.2

57.8

资料来源: 教育部, 2001 年

衡量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识字率。以10岁及10岁以上、上过学的人口为识字率的参照,1991年识字率为85%,而1980年为72%。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受教育水平得到了提高,在校学生的男女比例差距正在缩小。1980年,在10岁及10岁以上的女性人口中,只有64%上过学,而到1991年该数字上升到80%。1980年,80.1%的男性人口上过学,而1991年该数字上升到90%。(1991年人口普查)

因此,男女识字率之间的差距由1980年的16个百分点下降到1991年的10个百分点。由于继续努力扩大全体公民的受教育机会,2000年,总识字率进一步提高到93.8%。

劳动力和就业

总体说来,马来西亚第七个计划(1996-2000年)期间,劳动力就业率持续上升,年平均增长率为2.8%,到2000年达到62.9%。但是,劳动力就业率在此期间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此次危机使就业机会减少,根据“自愿离职计划”选择离职的工人人数增加。但是,劳动力人数仍然以低于第六个计划期间的速度增加,年平均增长率为3%,2000年劳动力人数达960万。

2000年国家统计局进行了一次劳动力调查,该调查显示,53.0%的劳动力分布在城市地区,劳动力就业率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2000年的65.5%。1995年以后,男劳动力就业率有些下降,从1995的84.3%下降到2000年的83.3%,而女劳动力就业率从1995年的44.7%上升到2000年的46.7%。

劳动力的规模预计会以平均每年3.1%的速度扩大,到2005年会增加至1 120万,其中外籍工人将占5.1%。劳动力队伍将继续年轻化,受教育和受培训程度会进一步提高。2005年,劳动力就业率预计可达66.6%,其中女劳动力就业率将上升到46.2%。

为了在劳力短缺期间增加劳动力,政府放宽了使用外国劳工的政策。至1995年底,共向流动工人签发了649 680份临时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中约有三分之二集中在种植业和建筑业,制造行业11%,家庭女佣23%。

政治体制概述

政治历史

马来西亚历史上三个主要时期在形成目前的法律制度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个时期是十五世纪初马六甲苏丹的建立;第二个时期是伊斯兰教在东南亚的传播及其在当地文化中的确立;第三个时期也应该是现代马来西亚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时期,即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使马来西亚拥有了立宪制政府和英美法体系。

十五世纪马六甲作为港口建立起来,导致印度和阿拉伯商人将伊斯兰教传播到马六甲。伊斯兰教最终成为国教,穆斯林法与习惯法一道实施。马六甲在 1511 年至 1641 年被葡萄牙人占领, 1641 年至 1795 年被荷兰人占领,后又被英国人占领,但 1801 年又落入荷兰人手中。 1824 年,英国重新统治该地。这些事件促成了殖民体制的建立。该体制包括任命地方法官判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而地方人民继续实施伊斯兰教法,遵循马来的风俗习惯。

十八世纪中期,英国在马来半岛建立了殖民地, 1786 年获取了槟榔屿。 1824 年开始对新加坡(当时是柔佛州的一部分)实行主权统治。同年,英国从荷兰手中夺得马六甲。这三个州成为殖民地,通过签订一系列条约,马来的许多其他州也沦为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

对苏丹统治的各州,英国实行间接统治,而在其他各州(称为英属海峡殖民地)实行直接统治。马来各州理论上是独立的,有各自的统治者,但他们的身份要得到英国王室的接受和认可。有些州成立了州理事会,作为苏丹的顾问;在其他各州,每个统治者都接受了一个常驻总督的头衔,对其州拥有独有管理权。

1909 年成立了联邦理事会,为英国的集权统治奠定了基础。二战期间,马来亚被日本人占领,二战以后,马来亚联邦成立,包括九个马来州,但不包括新加坡。同时还设立了一个高级委员会、一个执行理事会和一个立法理事会,每个州有自己的执行理事会。统治者理事会定期与高级专员会晤。 1937 年和 1951 年英国法律的成文法被引入马来亚,而事实上,在此之前就已经实施英国的法律了。

1956 年,在伦敦举行了立宪会议。会议期间,与英国政府达成了一项协议,即在 1957 年 8 月之前,宣布马来亚联邦在英联邦内实现完全自治和独立。还成立了里德委员会,为该国的宪法制定提供建议,这些建议成为《联邦宪法》的基础, 1957 年 8 月 31 日,马来亚获得了独立。

沙巴和沙捞越的宪法制定之路与马拉亚半岛各州有所不同。沙巴和沙捞越是英国的保护地, 1963 年独立,当时通过《马来西亚协定》,这两个地方并入马来亚,从此,马来西亚建立。制定了特别条款保护这两个州的利益,因为这两个州害怕会受到马来亚的人口和管理机制的威胁。 1965 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

政府框架和体制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基本法,也是最高法,规定了我国的以下基本特征:

建立马来西亚联邦,由 13 个州和 3 个直辖区(吉隆坡、 纳闽岛和普特拉贾亚)组成;

联邦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

君主立宪制;以及

英国型的议会政府,规定权力机构如下:

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议会(《联邦宪法》第四部分第四章);

行政机构,行政权属于 Yang di-Pertuan Agong (联邦最高元首),依照《联邦宪法》行使权力;以及

司法权属于司法机构(《联邦宪法》第 121 条)。

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根据《联邦宪法》第 3 ( 1 )条,人们有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

州元首

32 .联邦最高元首叫做 Yang di-Pertuan Agong ,他凌驾于其他所有人之上,包括马来西亚九个州(即丁加奴州、玻璃市州、吉打州、霹雳州、雪兰莪州、森美兰州、彭亨州、吉兰丹州和柔佛州)的统治者。其他四个州,即槟榔屿、马六甲、沙巴和沙捞越的最高首脑是 Yang di-Pertua Negeri (州长),是有名无实的州元首,没有资格当选举为统治者。统治者会议由九名统治者和四名州长组成,从九个州的统治者中选举最高元首。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机关

《联邦宪法》第 44 条规定,联邦立法权“应该赋予议会”。议会的任期最长为五年,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下议院议员由人民选举,而上议院议员由最高元首任命。

每个州均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议会,由州元首和该州人民选举出的成员组成,但沙巴州例外,该州的立法议会是由州长指定的六名成员组成。

议会和州立法议会可以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的事项,特别是州清单和联邦清单制定法律。《联邦宪法》还规定了州和联邦均共同管理的事宜,如福利、奖学金、体育和文化、住房、公共卫生、城乡发展、野生动物保护、国防、排涝和灌溉等。

行政机关

联邦的行政权力被赋予最高元首,由最高元首、内阁或内阁授权的部长遵照《联邦宪法》行使行政权力。

总理从下议院中任命,他要得到上议院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其他内阁成员及副部长均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意见任命。

各州的行政权属于统治者和各州的执行理事会。由统治者领导的各州,行政理事会由州务大臣领导;由州长领导的各州,行政理事会由首席部长领导。各州行政机关的成员任命受《州宪法》的制约,任命程序与联邦行政机关成员的任命程序基本类似。

司法机关

39 .下图显示了马来西亚法院的分级情况:

联邦法院

上诉法院

沙巴和沙捞越高等法院

民事法院民事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院

伊斯兰教事务法院马来亚高等法院本地法院

这些均属联邦法院,州法院只有 Syariah 法院(伊斯兰教法院),联邦各州均有此法院,因为伊斯兰教属各州的事务。

司法机构的首脑是联邦法院的首席法官,上诉法院由 11 名法官组成,由主席领导,主席称为上诉法院院长。马来亚高等法院和沙巴和沙捞越高等法院由首席法官领导,所有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和统治者会议的意见任命。

(一)《联邦宪法》保障司法独立。例如,法官可以任职到 65 岁。法官只有在违反了《联邦宪法》规定的道德规范,或因为身心不适而不能履行责任时方可撤职。这必须符合《联邦宪法》详细规定的程序。《联邦宪法》规定,由最高元首成立一个至少由五名法官或前任法官组成的法庭,以调查此事。

《联邦宪法》提供的其他保障措施如下:

法官的薪金由一项议会法案规定,从统一基金中拨款。因此,薪金自动发放,不必每年报批;

在任命之后,法官的薪金及其包括养老金在内的其他职务津贴不得出现对他们不利的变化;以及

不得在上议院和下议院中讨论一名法官的行为,除非是根据一项实质性动议,而且有关通知是由该议院中至少四分之一的议员发出的。各州立法议会根本不得讨论法官的行为,因为司法管理和法官任命都是联邦政府的职责。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如下:

(一)上诉管辖权,即审理和裁定对上诉法院裁决的上诉;

(二)初审管辖权,即行使《联邦宪法》第 128 ( 1 )条赋予它的对某些事务的管辖权;

(三)仲裁提交给它的涉及联邦和州之间争端的宪法问题;以及

(四)咨询管辖权,最高元首可以将已经产生或似乎有可能产生的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提交联邦法院,而联邦法院应该在公开法庭上陈述其对提交给它的任何问题的意见。

43 .下属法院的司法人员包括民事法院法官和一级地方法官。他们是从司法和法律服务委员会抽调的,二级地方法官通常是法院的官员,从事公共服务,被称作是县级二级地方法官,伊斯兰教事务法院和本地法院由州政府为一行政区任命的伊斯兰事务法官或院长主持工作。

人权

法律框架概述

44 .《联邦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人权标准。宪法中的主要权利或规定如下:

人身自由(第 5 条);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 6 条);

得到保护,不受有追溯力的刑法和重复审判(第 7 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 8 条);

禁止流放国外和行动自由权(第 9 条);

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第 10 条);

宗教信仰自由(第 11 条);

有关教育的权利(第 12 条);以及

财产权(第 13 条)。

45 .《联邦宪法》第 8 条明确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7 条的精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载的不歧视原则已被纳入《联邦宪法》第 8 ( 2 )条的修正案中,其中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46 .马来西亚实已经规定了对于非法侵害人身自由的法律补救。任何个人都有权根据普通法律就其遭受的伤害寻求法律补救,并寻求与此有关的所有赔偿、补偿或损失赔偿金。

人权委员会

47 .为了促进和保护马来西亚的人权,马来西亚政府已于 1999 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

提高人权意识并提供有关人权的教育;

在制定立法以及行政指示和程序过程中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协助政府,并推荐应采取的措施;

就签署或加入人权领域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文书向政府提供建议;以及

调查向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申诉。

48 .为履行这些职能,该委员会有权:

提高人权意识,并通过执行方案、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开展研究;并发布这些研究成果;

向遭到投诉的政府和/或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并向这些遭到投诉的政府和/或相关部门推荐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研究并核实侵犯人权的情况;

根据有关监禁场所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参观监禁场所并提出建议;

必要时,发表有关人权的公开声明;以及

根据现行的成文法,开展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适宜的活动。

49 .在履行上述权力的过程中,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或根据遭受侵害的个人或群体向委员会提出的控告,对这些个人或群体所述的侵害人权行为展开调查。

50 .在这方面,委员会有权获得并接受证据,审查证人,像在法庭上一样要求提供宣誓证词或不经宣誓而作的正式证词,传唤任何人参加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以提供证据或出示文件,接受任何证据,以及同意或排除公众参与这些调查。但是,委员会不能调查与任何法庭未决诉讼或任何法庭已经最终判决的案件有关的侵害人权指控。如果某项调查证明有侵害人权的事实,委员会应有权酌情将该事项及必要的建议提交有关部门或人员。

信息和宣传

51 .国内所有法律均由政府印刷局以马来文(官方语言)出版。新闻媒体或代表有关社区的政党将其翻译成中文、泰米尔文及其他本地语文。

52 .没有正式翻译国际文书。但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翻译成马来文、中文和泰米尔文。翻译后的文本向各种非政府妇女组织发放,以努力提高基层妇女对公约规定权利的认识。为总检察署和家庭事务部等各相关部门的官员举行了研讨会。这些部门还负责起草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53 .使用官方和本地语言的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均致力于提高公众对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文书所规定的权利的认识。

54 .马来西亚广播电视公司(广播电视公司)向信息部负责,信息部协调所有的政府大众传媒机构——信息、电影、记者联络和广播。作为政府机关,广播电视公司向民众介绍政府的方案和政策。除促进国家统一以外,它还激发公众的兴趣,促进国家统一,提高公民意识并提供信息和教育。

55 .马来西亚的国家新闻机构——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不仅向报纸和新闻机构提供优质服务,还通过其新闻、经济和特色服务向使馆、银行、大学、工业企业和各种组织提供服务。该机构还向用户提供电讯设施,以发布新闻和提供其他服务,如经济和商品新闻、股市行情和财政服务、图片和国际特别报道。

56 .除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以外,还有马来西亚新闻协会、全国记者联盟( NUJ )和一个女记者协会—— PERTAMA ,后者成立于 1972 年,与妇女组织和志愿者团体关系密切。

57 .新闻自由受有关新闻的立法制约,如 1984 年的《印刷报刊和出版物法》。该法对印刷报刊的利用,以及出版物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进口、制作、复制、出版和发行等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58 .妇女和家庭发展部将更加努力地提高人们对于妇女问题的认识,特别是通过机构间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在相关部门的官员中间提高反对歧视妇女的意识。

第二部分

第1条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概述

59.《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除《联邦宪法》以外,还有其他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关于这一条的报告必须与关于其他具体关切领域的报告一起解读。

《联邦宪法》

60.《联邦宪法》第4(1)条规定,“宪法是联邦的最高法律,独立日以后通过的与本《宪法》不相符的所有法律,就其不符之处而言,应为无效。”

61.《宪法》第5-13条规定了联邦各族人民的基本自由,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马来西亚的基本人权标准。如本报告第一部分所述,《联邦宪法》规定并保障:

人身自由 ;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

得到保护,不受有追溯力的刑法和重复审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止流放国外和行动自由权;

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有关教育的权利;以及

财产权。

62.这些人权标准考虑到马来西亚多种族社会的特点,允许我国存在各民族的价值观、传统、宗教、风俗、社会和经济状况。

63.2001年8月1日,议会对第8(2)条进行了修正,加进“性别”一词,目前该条内容如下:

“除本《宪法》中明示授权者外,在任何法律、职务任命、公共部门的雇佣或有关财产的获得、持有或处理、开办或进行商贸、择业或就业的法律管理中,不得以宗教、种族、出身、出生地和性别为由对任何公民进行歧视。”

64.由于有了该修正案,正在对所有现行法律进行审查,以确保男女平等。所有的新法律也应遵守非歧视性原则。正在审查的现行法律包括:

1994年《家庭暴力法》;

审查获得临时保护令的难度、法官的权力、为受害人提供咨询的必要性,以及对该项法律理解上的欠缺。

有关强奸的立法,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

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和离婚)法》,特别是第51条关于抚养、婚姻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和主管法院的管辖权的规定;以及

1960年《土地(群体聚居区)法》,该法涉及土地所有权,是根据土地安置计划制订的。

歧视——马来西亚的看法

65.虽然没有“对妇女歧视”的明确定义,但为实用起见,这一术语经常被解释为用不同于对待男子的方式来对待妇女,从而对妇女造成损害。

66.在马来西亚,习惯和传统造成男女在享有或行使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存在差别。但是政府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通过提供相同的取得教育、经济资源、政治参与和就业的机会来减少歧视。总体说来,马来西亚颁布的法律没有对男女加以区别对待。不过,马来西亚有为保护妇女不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制订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专供妇女使用,如妇女遭到强奸时。

67.马来西亚政府于2001年1月建立妇女和家庭发展部。它一直通过该部努力培养和提高认识,监督和制订对妇女有利的政策和方案。自建立以来,该部已经着手实施一些方案,如法律扫盲,以使妇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提高广大公众的认识运动,以教育他们尊重妇女的权利和尊严;使政策制定者、实施者和计划者意识到妇女的需求和利益。

第2条

消除歧视的义务

概述

68.1995年,马来西亚采取果断措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最初加入该公约时提出了许多保留,因为我国认为相关条款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妇会议上,马来西亚代表团团长明确承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并审查对《公约》的保留:

“我们相会在第四次世界会议这个事实,证明了我们的承诺和作出改变的准备……《行动纲要》是我们履行承诺、进行根本变革的一种手段……马来西亚政府承诺使男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同的机会和相同的参与程度”(Dato’ Seri Dr. Stiti Hasmah Haji Mohd Ali,出席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马来西亚代表团团长)。

69.北京会议之后,开始采取步骤审查马来西亚对公约的保留。审查的结果是,撤销了对第2(f)、9(l)、16(b)、(d)、(e)和(h)条的保留,并就第5(a)、7(b)、9(2)、16(1)(a)和16(2)条发表了声明。依然保持对这些条款的保留,是因为这些条款与伊斯兰教教法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相矛盾。

国家对消除歧视的承诺

70.如上所述,《联邦宪法》对所有人提供了相同的保护。《联邦宪法》和法律中的规定(例如关于参加选举或担任任何政治和管理职务或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在各个领域均无性别歧视。

71.事实上,有些法律专门以重视和保护妇女为目标。《刑法》等刑事法规中列举了危害妇女的具体罪行,如故意伤害或使用暴力意图凌辱某人,与卖淫、强奸有关的罪行,以及与婚姻有关的罪行(例如男人欺骗对方,让对方相信可以最终走向合法婚姻而与之同居或者出于罪恶的目的引诱、拐骗或扣留已婚妇女并与之同居)。其他法规包括2001年《儿童法》(第611号法)和1994年《家庭暴力法》(第521号法),前者保护女孩不受卖淫活动的侵害并规定了“保护之家”,后者为男女双方均提供保护并因此不是特别针对妇女的,不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72.在民事事项方面,立法有1950年《已婚妇女法》(第450号法)、1950年《已婚妇女和子女(抚养)法》(第263号法)及其他为妇女做出了规定的立法,比如有关就业的法律。举例而言,根据1969年《职员社会保障法》(第4号法),丈夫去世后,其社会保障金应付给他的妻子。

73.此外,政府自己主动或根据妇女组织的呼吁颁布或修改了一些法规,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这些修改包括:

1975年对1967年《所得税法》(1971年修订本)(第53号法)的修正案,允许妻子选择为纳税独立评估她们的收入。在此之前,妻子必须与她的丈夫共同纳税;

1989年对《刑法》的修正案加重对强奸罪的处罚,2002年的修正案加重对与卖淫有关的罪行的处罚;

1994年颁布《家庭暴力法》(第521号法),为受虐待的妇女和家庭暴力的其他受害者提供保护;

1997年对1958年《财产分配法》(第300号法)的修正案,取消了在将未留遗嘱死亡者的遗产分配给未亡配偶方面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差别。在此之前,丈夫去世后,健在的妻子只能继承其丈夫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健在的丈夫却能继承其妻子的全部财产;

1999年对1961年《婴儿监护法》(第351号法)的修正案,从法律上承认了母亲的亲权。在此之前只有婴儿的父亲被视为婴儿及其财产的监护人。该法现在规定:“在婴儿的监护或抚养,或者属于该婴儿或代该婴儿保管的财产的管理,或者源于这些财产的收入的支配方面,母亲拥有法律赋予父亲的同等权利,而且母亲和父亲的权利与权力应为同等。”该法律只适用于马来西亚的非穆斯林;不过,该法规定它也应适用于采用该法的各州中的穆斯林。迄今为止,已经有4个州采用了该项法律。从联邦层面讲,为了解决穆斯林母亲的平等监护权问题,2000年9月颁布了一项内阁指示,允许母亲签署与孩子有关的所有文件。这保证了所有马来西亚妇女,无论种族和宗教信仰如何,均获得平等监护权;

2001年对《联邦宪法》第8(2)条的一项修正案,明示禁止性别歧视;

废除了歧视与外国人结婚的马来西亚妇女的移民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与马来西亚妇女结婚的外国男子可以在我国停留更长的时间(一年而不是以前的三个月),而且在找到工作以前,他们的探亲护照可以每年延期一次。同样,在马来西亚定居的外国妇女与马来西亚丈夫离婚或分居后,经政府批准,可以按年申请探亲护照。在此之前,一旦探亲护照过期,她们就不得不返回自己的国家并在那里申请新的护照;以及

根据1980年《养老金法》(第227号法),丧偶的妇女如果再婚就不得再领取养老金。马来西亚政府显然已经意识到再婚的丧偶妇女面临的困难,因此,在2001年10月有关2002年预算的讲话中,总理宣布,丧偶的妇女再婚以后继续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法》也因此于2002年1月修改。

国际承诺

74.除《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外,马来西亚还加入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其他国际文书,如《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

结论

75.马来西亚政府响应了各个部门有关对法律进行审查的呼吁。通过妇女和家庭发展部,政府已经举办论坛,就妇女组织和法律团体查明的关切领域展开讨论。政府还意识到,仅靠法律规定是无法消除歧视的。以下各章讨论的举办教育和培训、实施法律扫盲方案以及改善健康状况和卫生设施等活动,对实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使提高经济各部门妇女的地位等目标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3条

妇女的发展和进步

概述

76.马来西亚有关政治进程、教育、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法律对妇女均无歧视。除通常为支助性的法律外,国家妇女政策(1989)赋予妇女平等地位和《宪法》规定的与男子平等的基本权利。但是,妇女在许多领域中起步较晚,所以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帮助她们获得同男子一样的自信,在国家发展计划提供的机会中谋求提高自身的地位,在家庭内外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

国家妇女政策

77.国家妇女政策是马来西亚政府于1989年制订的,与第六个马来西亚计划(1991-1995年)和《总体远景规划》(1990-2000年)相一致。该政策承认,贫穷、教育不足以及文化传统都是阻碍妇女进步的主要因素。该政策还承认为提高妇女地位已经进行的国际努力并吸取了许多国际文书的精髓,特别是《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和在巴哈马举行的英联邦部长级妇女会议的宣言。

78.国际妇女政策和在第六个马来西亚计划中列入关于妇女和发展的专门一章等行动,使行政管理政策越来越注意性别问题。

马来西亚妇女的状况

79.由于社会上关于男女角色的传统观点根深蒂固,一些做法已经证明很难改变。但是,很明显,这些做法确实在发生改变。例如,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得到了提高,妇女更重视自己的事业,所以她们很容易加入到劳动力行列。马来西亚妇女状况的一些指标如下:

在政治方面,妇女自1957年起就拥有了选举权。她们行使选举权,成为不同政党的成员,但是到目前为止,除妇女派政党以外,她们只起着男性助手的作用。妇女派政党内部,妇女可以选举和选择自己的领导者。没有基于性别的政党。有能力的妇女领袖有机会代表其选民参加联邦和州级的竞选,下议院或州议会中妇女的比例为10%。上议院中妇女人数增加到了近25%(见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在某种程度上,享受社会服务受到文化和社会的制约。参加常规娱乐性俱乐部或利用运动设施的妇女人数低于男性人数,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往往家务缠身,大部分空闲时间都是和自己的孩子和家人在一起。但是,没有法律限制妇女享受社会服务,妇女可以成立和参加社会俱乐部和自愿性组织,享受社区提供的康乐设施;

享受卫生和医疗是国家发展方案中的优先领域。医院、妇产和保健诊所、免疫方案、计划生育服务、生殖器官癌症扫描、营养、卫生教育以及治疗和康复服务在不断改进和提高,公立和私立医院及诊所越来越关注妇女和老年人的需要;

少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已经大幅度增加,建立了更多的学校,特别是女子中小学以及农村地区女子寄宿学校。对低收入群体,马来西亚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经济援助,包括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教科书贷款方案及发放免费校服和男女学生交通补助;

就业受到教育程度、能力和技能的制约。一般情况下,就业招聘政策中没有性别歧视,但是,妇女往往倾向于历来妇女集中的职业,如教育、护理和秘书工作。由于鼓励妇女进入其他领域,特别是与科学技术和管理相关的领域,以上情况正在发生改变;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妇女可以继承、获得或处理自己的财产。在米南卡包人的母系社会中,财产或部落的所有权只属于妇女;以及

经济上处于弱势、身体残疾的男女均可享受社会福利。为帮助单亲家庭,已经开展了特殊的计划,如创收项目、贷款计划和住房设施等。另外,政府和志愿组织为受虐待和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避难所。

80.保证男女均享有《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民事和回教(伊斯兰)法律体制中,男女均遵守相同的法律。但是,也有关于男女的不同规定,比如,马来西亚人同外国人通婚后的国籍问题;或者在伊斯兰家庭法中规定男性是养家糊口之人,有权在离婚、分配财产和继承财产方面享有特权(这一点将在有关章节中详细讨论)。

81.在家庭内部,丈夫和妻子之间通常是平等的。马来西亚的很多文化传统中,男人通常是户主,而妻子处于服从地位,必须满足丈夫的要求,照顾丈夫,还要照料孩子和大家庭的老人。随着现代电器和工具的出现,而且许多妇女出门工作,这种模式正慢慢发生变化。

加强国家妇女机制

82.在建立规划、协调、执行和监督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所需体制和行政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包括:

2001年1月17日成立了妇女和家庭发展部,这标志着为加强国家妇女机制所做出的最大努力;

成立了全国妇女顾问理事会、部间妇女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以及各州的联络和咨询委员会、特别工作队和妇女问题特别委员会;

任命非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如妇女组织全国理事会(NCWO)和全马来西亚妇女行动组织(AWAM)的代表在各顾问委员会担任要职,旨在加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各州的和区的妇女服务中心(WSC)提供诸如培训、咨询等服务,并作为一站式妇女方案信息中心。目前,各州首府成立了14个妇女服务中心,各区成立了15个服务中心。

推动妇女进步的方案

83.为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采取了下列措施:

2001年8月1日对《联邦宪法》第8(2)条进行了修订,在禁止宗教、种族、血统和出生地歧视的基础上,又规定禁止性别歧视。对其他法律也进行了修订,以解决有关阻碍妇女进步的问题;

财政部、企业发展部、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国家统一和社会发展部、农村发展部和青年与体育部为提高妇女地位划拨专项资金(参见第4条)。通过Tabung Ekonomi Kumpulan Usaha Niaga (TEKUN),到2003年4月为止,有34 476名妇女获得了1.303亿林吉特的拨款,在中小型工业公司的妇女特别计划中,379名借款人获准借款共计2 670万林吉特;

建立/加强各种制度和设施,使妇女更有可能成为劳动力,或不离开劳动力队伍。例如,增加婴幼儿保育中心,放宽征聘外国女佣的政策,提高产假和育儿时间的灵活性(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从42天增加到60天,若有必要,可以无薪延长假期)。把公务员的陪产假延长至7天。如有可能,在某些部门实施弹性时间和非全日制工作,为女性雇员提供住宿和上下班交通(例如,电子行业)(参见第11条);

开发按性别分列的信息系统(GDIS),监督妇女方案和活动的进展;

提供特别资助,帮助非政府组织开展妇女培训和能力培养活动;

开展各种运动,如“Keluarga Bahagia”(快乐家庭)、“关爱社会”、“法律扫盲”以及“青少年道德和性格培养”运动,妇女反对暴力运动(WAVe)和成立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以及

为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者提供增强男女平等意识培训。

第4条

加快促进男女平等

概述

84.《联邦宪法》第8(2)条的修正案使得有必要对现有各种法律和政策进行审查。在修订第8(2)条之前,马来西亚政府于1989年制定了国家妇女政策。根据修正案,正在对该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以考虑到妇女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面临的新挑战。

85.尽管马来西亚政府还未实施配额和特惠的规定,但是已经采取各种措施加速促进男女平等。马来西亚高等院校的人才录取机制已经证实,女学生入学人数已经超过了男学生的人数。

积极肯定的暂行措施

86.已经采取的主要积极措施包括:

为减少妇女贫困,企业发展部和农村发展部为妇女设立了创收项目,为家庭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为她们的产品制定销售计划;

为使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商业中来,自1998年成立女企业家基金会以来,已经为该基金拨款1 000万林吉特。最近又为该基金拨款1 000万林吉特,该基金共批准了12个项目,资金共达950万林吉特。除此之外,在1999年至2002年之间,为中小型工业发展联合会的女企业家特别帮助方案提供的资金已经从1 150万林吉特增加到1 800万林吉特;

为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助学金。为鼓励更多的女生到理工学院学习,女生领取了联邦教学助学金中的大部分教育文凭和第一学位助学金。1998年,在8 022份助学金/贷款中,女生领取了4 910份助学金(61.2%);以及

各种措施都关注男女在家庭中的不平等,这些措施旨在促进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和家庭义务。这些措施包括,开展一系列活动,比如“加强家庭单位”、“良好有效的抚养”等活动,以及开展和促进儿童保育方案。

第5条

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87.马来西亚妇女的角色和地位在过去40年中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于妇女拥有了更多的接受教育和参加就业的机会,社会文化环境也发生了改变,马来西亚妇女取得了进步,有效地参加国家的各方面发展。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使得今天的马来西亚妇女的形象得以重新塑造,将进一步影响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88.马来西亚政府承诺提高妇女的地位,这一承诺随着时间的流逝得到不断加强。把性别问题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的主流成为各部委和各州内各机构的长期任务。马来西亚取得独立以后,在改善妇女生活和地位方面,特别是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机会使她们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为世界树立了榜样。

89.但是,妇女参与社会、争取自主和独立的能力或潜力经常受到根深蒂固、广为流传的有关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在马来西亚社会的传统中,妇女只被看作是服从者和助手,而不是领导者或平等的伙伴。这种陈规定型观念使人们长期抱着这样的想法,即妇女的角色只限制在家庭范围内,即使妇女有自己的事业,也要完全而独自对家以及家人负责,这是社会不平等的起点。因此,妇女很少有机会在公共领域施展自己的领导才能和决策能力。

90.人们对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形成了限制性观念,这些不同文化和制度因素往往结合在一起,对妇女事业的发展和在其组织内部的升迁构成了障碍。人们都意识到,职业妇女面临着困难的境况,她们必须扮演妻子、母亲和职业者的多重角色。由于社会条件和文化的巨大压力,妇女必须顺从传统的观念,即首先承担相夫教子的义务,所以很多妇女难免首先选择家庭,而不是自己的职业。

91.马来西亚妇女的公民权得到《联邦宪法》的默示承认和保护。《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第2款又规定,“除本《宪法》中明示授权者外,在任何法律、职务任命、公共部门的雇佣或有关财产的获得、持有或处理、开办或进行商贸、择业或就业的法律管理中,不得以宗教、种族、出身或出生地为由对任何公民进行歧视。”最近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正,加入了“性别”一词。

92.已经发现男女角色和种族对妇女参与国家建设产生了影响。在性别角色结构中,马来西亚的每一民族都受到亚洲价值观的影响,决定了妇女在家庭/私人生活中的地位,而男性主宰公共领域。马来人又受到风俗习惯或“adat”(传统法律)及宗教(伊斯兰教)信条的影响。但是,伊斯兰教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事实上,伊斯兰教是妇女解放和自由的关键。伊斯兰教并不禁止妇女接受教育,也不禁止妇女找工作,相反,伊斯兰教鼓励妇女接受教育、参加工作、拥有财产或从事自己的业务,把妇女在社会中的价值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样,印度社区受到印度教和印度风俗的影响,另一方面,华人是通过自己的传统而不是宗教确定男女作用的。

93.同时,妇女的政治行为由政党的政治文化和传统塑造,这就以特定的方式决定着妇女的角色。因此,女政治家坚持由政党和社会中的男女普遍认可并赞同的“正确形象”。通过这种方式,在主要政党内部避免了争论或不稳定性。马来民族统一机构(巫统)、马来西亚华人公会、马来西亚印度人国大党和马来西亚民政运动中的女政治家身处统治阶级联盟,她们的观点或公开姿态反映了执政党的意识形态。

94.没有足够数量是妇女议程不能取得快速进展的另一障碍。由于实际上只有少数妇女身居政党、部委、行政和司法机构的要职,妇女不但被视为不仅缺乏政治权势,而且没有足够数量,或缺乏在关键职位集体谈判的力量,从而不能有效地影响决策过程或决定政党或政府的议程。

95.尽管有关妇女角色的看法已经发生了改变,并且在马来西亚受过教育或现代的群体内,对妇女的观念更加灵活多样,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妇女抱着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和态度。这些保守和传统的态度充分体现在小学课本中有关妇女的文学中。这些书把妇女的基本角色定位为妻子和母亲。妇女的形象并没有被刻画成有发展职业能力和潜力的形象。而男性被刻画成有责任为妻子和家人挣钱、提供住房和安全感的形象。妇女和家庭发展部要求教育部删掉妇女陈旧的形象和有关的描述,保证教科书和教育方案中的妇女被刻画成具有不同职业和角色的形象,而不单单是妻子和母亲的形象。到目前为止,教育部已经在课程表中新开了一门课,叫做“生活技能”,该门课对男女学生开放,男生也可以听家政学的课程,而女生可以听木匠课程,这与政府消除对男女角色的陈旧观念所做的努力是一致的。

96.不可否认,马来西亚的妇女在政治和公共舞台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少数出类拔萃的妇女已经证明了她们的能力,同时表明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太多歧视性。但是,在公务员的招聘、任命和提拔中无视性别因素往往导致决策层缺少妇女代表。几乎各个层面的女性管理者在职业升迁方面都要比她们的男同事面临更多的障碍,特别是在管理层。妻子、母亲和职业妇女的多重角色也阻碍了妇女的晋升。

97.现有的主流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趋势呈现出一种金字塔结构,男性管理者位于顶点,而基础则主要由女性雇员组成(打字员、职员和秘书)。这表明,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女性雇员主要从事低收入的工作,只有极少部分的妇女跻身于公共事业或私营公司的上层。

98.教育被马来西亚政府视为消除对妇女的陈旧观念或偏见的重要工具。为了体现这一点,政府作出了一项正式承诺,即将教育、培训和开发其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作为促进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措施;强调鼓励女孩利用教育部提供的各种课程以及学习方案,其中包括传统上被视为只适用于男生学习的课程。尽管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中的女学生人数在增加,但是各学校女生主要集中在文科、经济和商务课程。

99.女学生占家政学和商务等选修课程人数的一大部分,而在工程课程中的人数却很少。尽管并没有有意识地划分这一界线,文化传统和社会化进程在学生选课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使得女生在传统上女性主导的课程中仍然占很大比例,而男生在传统上男生主导的课程中占很大比例。正在努力鼓励女生选修科学和技术课程。将提高父母和学校体系中各方的性别意识,以确保男女学生的发展不受传统男女角色观念的误导。职业妇女联合会或以妇女为主的非政府组织应该致力于克服在传统上男性主导的职业中妇女的自卑形象。

100.另外,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是妇女和家庭发展部下属的一个机构,该机构组织了各种有关家长角色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各种方案的数量及参与者的人数如下表所示:

年份

方案的数量

参与者人数

2000

225

35 980

2001

345

50 806

2002

691

132 841

101.已经开展研讨会/方案/活动,重点是让丈夫和妻子在家庭发展中扮演平等的角色。这些方案将有助于减轻传统观念在家庭中的影响。

102.已经实施法律改革,消除法律中存在的陈旧观念。例如,制订1958年《财产分配法》时所基于的是以下理解,即妇女在丈夫去世以后没有能力管理她们的财产,但1997年8月30日对该法重新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案在将州际地产分配给受益人,特别是妇女方面的规定更加平等。在修正之前,丈夫在妻子去世后可以获得其全部财产,而在丈夫去世之后,如果其有子女,妻子只能获得其财产的三分之一,若没有子女,妻子也只能获得二分之一。但是,随着《财产分配法》修正案的诞生,这种对妇女的歧视得以消除。根据该修正案,无论配偶哪方去世,活着的一方可以获得二分之一的财产,去世方的父母获得另外二分之一。

103.法律改革的另一方面是1994年颁布《家庭暴力法》。虽然该法旨在保护夫妻双方免受另一方的虐待,但是报告的大部分案例说明,往往是妇女在寻求该法的保护。2000年,在上报的2 462个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中,98%的受害者是妇女。该法的价值就在于它有利于消除授权男性虐待妻子的这种文化传统。

第6条

打击贩卖妇女和剥削妇女的行为

概述

104.马来西亚制定了各种法律,旨在消除或减少对妇女的剥削和歧视。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是主要执法机构,而社会福利部负责保护21岁以下受害或被迫卖淫的女孩,还负责她们的康复。与地方其他机构一道,警察局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同时不断对形势进行监督,并采取预防行动,鼓励对以卖淫为目的而贩卖或剥削妇女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保护妇女不受剥削的法律

105.马来西亚没有将“贩卖人口”具体定为犯罪;但是,我国拥有针对或用来打击贩卖人口(包括妇女)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罪行包括招募、运送、转移、窝藏和接受人员,通过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强迫、诱拐、欺骗、瞒骗、滥用权力或弱势地位、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好处以获得(受害者)的同意,从而通过卖淫或其他性活动、强迫性劳动、奴役或奴隶等方式实现剥削目的。以下是马来西亚已经颁布的、保护妇女不被贩卖和剥削的各种法律:

《联邦宪法》

第6(1)条规定不得奴役任何人,第6(2)条禁止各种形式的强迫性劳动,但联邦法律规定的对国家的义务服务除外。

1959/1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

第55A条规定,任何人如果违反1959/1963年《移民法》,直接或间接参与运送人员或通过车辆、轮船或飞机运送人员到马来西亚,则视为犯罪。其处罚为10 000-50 000林吉特的罚款、 2-5年有期徒刑及最多六下鞭打。如果受罚人是团体,则处以30 000-100 000林吉特的罚款。

第55B条规定,如果雇佣一个或多个非本国公民也没有入境许可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人员,则被视为犯罪。每雇佣一名这样的人,就要处以10 000-50 000林吉特的罚款。

第56(1)(d)条规定,如果窝藏已经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已经违反了本法的人,则视为犯罪。根据第57条,处以10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370条规定,如果把某人当作奴隶进口、出口、转移、买进、卖出或处置,或者违反此人的意愿把此人当作奴隶接受、接收或扣留,则视为犯罪。

第371条规定,如果经常从事奴隶进口、出口、转移、买进、卖出、贩运或交易,则视为犯罪。

第372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犯罪:

卖出、租让、以其他方式处置、介绍、买入、雇佣或占有任何人-

意图是把此人雇佣为或用来1)在马来西亚境内外卖淫和2)与马来西亚境内外其他任何人发生性关系;

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此人将会因此目的而被雇佣或利用。

在马来西亚境内外以制造或利用的虚假理由、说法、欺诈或欺骗手段-

将某人带入或带出或协助带入或带出马来西亚,旨在在马来西亚境内外雇佣或利用此人进行卖淫,或在马来西亚境内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此人将会因此目的而被雇佣或利用。

接收或容留任何受害者。

错误地把某人关在某个地方,旨在雇佣或利用此人进行卖淫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通过广告或其他宣传方式为卖淫提供人员,或为此目的而搜集信息或为宣传和展示而接受这样的广告和宣传。

为他人充当中介人或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行动,表现出此人正在帮助、教唆或控制另一人的卖淫活动。

第372A条规定,如果明知全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活动的收入而生活,则视为犯罪。第372B条规定,如果为卖淫之目的或为在任何地方的不道德目的而拉客或强求,则视为犯罪。

第373条规定,一)开办、管理或帮助管理妓院和二)房主或房客故意或有意把其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用作妓院,则视为犯罪。

第373A条规定,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则视为犯罪:

通过虚假理由、说法、欺诈或欺骗手段把某妇女带入或协助带入马来西亚,使该妇女被雇用或被利用来卖淫;

把某妇女带入或协助带入马来西亚,使该妇女被买卖,用于卖淫之目的;或

为卖淫目的而买卖妇女。

第374条规定,非法强迫他人违反其意愿进行劳动,则视为犯罪。

2001年《反洗钱法》(AMLA)(第613号法)

2001年《反洗钱法》(AMLA)的第370、371、372、373和373A条规定了在该法规定下的犯罪。这使得能够依照该法处理上述非法活动的收益,将其冻结、扣押和没收。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正在把《刑法》的第374条加到此系列中。另外,根据第4条,清洗此类非法活动所得是犯罪行为。规定的处罚是500万林吉特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罚并重。

《反洗钱法》还授权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监督可疑的交易,要求各金融机构对这些交易活动提交报告。还授权中央银行把信息发布给执法机构,便于这些机构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些权力有助于执法机构对人贩子采取行动。第29(3)条明确授权国内执法机构在该法规定的犯罪方面与马来西亚境内外其他执法机构合作。

根据《反洗钱法》可以采取的措施还有:

根据公诉人的指示,冻结某一金融机构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属于洗钱犯罪的任何动产交易(第50条)。

根据公诉人的指示,查封属于洗钱犯罪的任何动产交易(第51条)。

如果公诉人认为,财产与洗钱犯罪有关或者是洗钱犯罪的结果,即使高级法院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控告和判决,但高级法院也可以命令公诉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没收(第56条)。

1993年《限定居住法》(第337号法)

被迫卖淫的妇女和嫖客往往不愿在法庭上作证,因为他们害怕黑社会的凶残报复,害怕从此背上“卖淫”或资助妓女的恶名。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成功地援引1933年《限定居住法》来控制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破坏了公共秩序,比如走私或不道德的活动。基本的原则是,把当事人驱逐出正在发生非法活动地区,或禁止其进入这样的区域,这样,他就不能从事非法活动。2002年,对卖淫活动开展了大约12 564次检查,救出了大约175名未成年女孩,逮捕了5 148名外国妓女。

1959年《防止犯罪法》

1959年《防止犯罪法》规定,“应登记人员”包括所有贩卖妇女和女童者,包括那些完全或部分依靠卖淫收益生活的人(第一个计划中第1(4)部分)。贩卖妇女和女童者应该受到警察的监督,还要受到该法规定的其他限制,期限不超过五年,部长有权将这种指令延期一次或多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对妇女的剥削形式

106.从警察的角度来说,只能对性质上属于犯罪的剥削妇女行为采取行动。对那些依靠妇女的不道德收入生活的人,法律上已经有足够的规定对他们采取行动,如妓院老板、黑社会操纵者和/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性服务业的其他人。马来西亚还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签署国之一,该公约有一个《防止贩运妇女和儿童议定书》。

有关制裁对性工作者的暴力行为的法律

107.没有关于对性工作者的暴力行为的特别规定,这种犯罪根据《刑法》进行确定,《刑法》对于攻击、使用暴力、不正当地限制或禁闭以及造成伤害或严重伤害等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1994年《家庭暴力法》(第521号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是《刑法》有关受害者保护的犯罪条款的补充。

108.《刑法》为性工作者免受暴力提供了保护。但是,社会上对性工作者持有否定的态度,使得政府很难采取措施惩治罪犯。1989年,马来西亚政府修订了1950年《证据法》,禁止在法庭上向被强奸者提问有关性经历的问题。

第146A条规定,“不管1950年《证据法》有何规定,在有关强奸犯罪的诉讼程序中,被告本人或被告的代表不得在交叉盘问中就有关原告与其他人(被告人除外)的性关系索取证词或提出问题;

那就是反驳先前诉讼中要求原告提供的有关性行为或没有性行为的证词的证词或有可能反驳这种证词的问题;

有关有可能确定在指控中所述案发地点与原告发生性接触者身份的原告性行为具体事例的证词或问题;或者

有关在构成控告的主题事项的性行为所在场所发生的性行为的证词或问题,而且这种证词或问题涉及据认为被告获得了原告的同意。”

对被剥削的受害者的保护以及她们的康复

109.社会福利部负责为卷入犯罪或卖淫中的年龄在18岁以下的女孩和妇女提供保护、康复和咨询。该部在全国设有五个康复中心,所收容的人一般分为两类:

发现面临道德危险或参与卖淫或根据2001年《儿童法》(第611号法)需要保护的女孩;以及

那些其父母已经正式向保护人为其女儿申请保护的女孩,原因是该女孩进入妓院或与黑社会有联系,很容易受到性利用或容易被强迫卖淫。《儿童法》把“保护人”定义为社会福利部总干事、福利部副总干事、该部的部门主任、社会福利部、各州的社会事务部以及社会福利部部长指定的社会福利官员。

110.2001年年底,Taman Seri Puteri康复中心大约收容了626名妇女,该康复中心属于社会福利部。在该机构中,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如手工制作)使妇女重新做人。信息和通信技术扫盲和其他有关的技能为这些妇女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111.在《家庭暴力法》实施的开始阶段,向皇家警察署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例如,1999年和2000年上升到3 000多例,但是2001年和2002年有关这类案件的统计数字表明家庭暴力案件有所下降,这归功于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以及其他反对家庭暴力方案都取得了成功,政府主要是通过妇女和家庭发展部开展这些活动和实施这些方案的。

第 7 条

政治和公共事务

概述

112.马来西亚在参加选举过程或担任选任职位方面,没有法律上的性别歧视。自马来西亚独立以后,马来西亚妇女就享有选举权。因此,不禁止马来西亚妇女竞选任何级别的职位,她们有权自由参加政治活动。妇女参与公共事务也无法律上的障碍,但在这两个方面,妇女的代表人数仍然较低。

公共事务

选举人

113.宪法保证个人的选举权,只要他或她是联邦公民,在选举日年满21岁,而且在选举日居住在有关选区内。但是,如果发现某个人精神上有问题,或被判处监禁,则此人没有选举权。

114.1999年,登记的选民总人数为9 509 332人,其中49.8%(4 737 395人)是妇女,50.2%(4 771 937人)是男性。

议会中的妇女

115.马来西亚议会效仿了英国议会模式,其下议院是由选举的代表组成,上议院由指定的参议员组成。自马来西亚独立(1957年)和第一次选举出当时的联邦立法议会(1959年)以来,竞选议员的女候选人人数有了一定的增加。譬如,在1959年的选举中,被选入下议院的候选人中,妇女只占2.9%(104名候选人中有三位候选人是妇女),1986年该数字上升到4.1%,1995年上升到7.3%,2000年上升到10.4%。

116.这一时期,被选举到不同的州议会的妇女人数也逐步增加,1986年只有2.7%,而1995年和2000年分别是4.8%和5.5%。但是,联邦(国家)级的女部长人数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改变,28位正式内阁成员中有两名女部长。由于2001年成立了一个新部,即妇女和家庭发展部,现在内阁部长才有了三位女性。

117.表7.1显示了被选举到或任命到联邦级和州级职位上的妇女比例,还显示了选举出的所有各州代表总人数。从该表中可以看出,担任这些选任职务的妇女人数虽然不多,但是一直在持续增加。

表 7.1: 1986年、1990年、1995年和2000年担任选任或任命职位的妇女

职位

年份

男性人数

妇女人数

总人数

妇女所占百分比

议会成员

1986

164

7

171

4.1

1990

162

9

171

5.3

1995

166

13

179

7.3

2000

173

20

193

10.4

州议会代表

1986

435

12

447

2.7

1990

428

15

443

3.4

1995

474

24

498

4.8

2000

476

28

504

5.5

任命的参议员

1986

49

11

60

18.3

1990

45

10

55

18.2

1995

46

11

57

19.3

1998

48

14

62

22.6

2000

45

17

62

27.4

部长

1990

23

2

25

8.0

1995

23

2

25

8.0

2000

26

2

28

7.1

副部长

1990

27

3

30

10.0

1995

28

2

30

6.0

2000

25

2

27

3.8

议会秘书

1990

14

-

14

0.0

1995

15

2

17

11.7

2000

12

3

15

20.0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议会

118.在马来西亚,半岛各州政府由一位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和一执行委员会(Exco)领导,沙巴和沙捞越则由一个州内阁领导。表7.2显示了2000年执行委员会(Exco)成员和州议会代表中男女比例:

表 7.2: 2000年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州议会代表的男女人数

州机构

2000 年

男性

妇女

总人数

妇女所占百分比

执行委员会

州议会

73

476

7

28

80

504

8.8

5.5

政党中的妇女

119.议会和州议会中妇女代表人数少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各政党中被选举到高层机构的妇女人数很少。但是现在,各政党都在吸收更多的妇女为其成员,预计未来几年会发生变化。表7.3显示了2000年被选举到下议院及其政治机构中男女人数,而表7.4显示了1995年大选后被选举或任命到诸如政治秘书职位的妇女成员人数。

表 7.3: 2000年不同政党入选议会男女成员人数

下议院成员

男性

妇女

民族阵线

马来民族统一机构(巫统)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

马来西亚印度人国大党

马来西亚人民运动党

沙捞越国民党

沙捞越达雅克族党

沙捞越人民联合党

沙捞越土著保守统一党

自由民主党

沙巴进步党

UPKO

SENATOR

72

30

6

5

4

7

7

10

1

2

3

5

63

26

5

5

4

7

7

8

1

2

3

4

9

4

1

0

0

0

0

2

0

0

0

1

总人数

152

135

17

反对党

民主行动党

全马来西亚伊斯兰党

沙巴统一党

Keadilan

10

27

3

5

7

27

3

4

3

0

0

1

共计

45

41

4

总计

197

176

21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议会

表 7.4 : 1996/1997年参加民族阵线联盟的主要政党和妇女的代表情况

政党

马来民族统一

机构(巫统)

马来西亚 华人公会

马来西亚印度人大会党

Gerakan

总人数

1 200 000

220 000

130 000

50 000

州执行委员会成员

22

1

-

2

政治秘书

1

-

-

-

参议员

8

1

1

-

120.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不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对马来西亚妇女参与政治领域进行详细分析。各政党需要更新其妇女成员的数据,以便能够更加清晰地说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情况。目前,增加妇女在政治舞台上的参与程度和代表人数的主要障碍是妇女的家庭责任、职业需求和社会限制。积极的方面是,各政党越来越致力于增加其妇女成员人数,鼓励妇女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事实上,某些政党已经开始针对妇女采取积极的行动战略。例如,马来西亚华人公会(当政的民族阵线联盟的成员之一)在市政会中为妇女分配了30%的职位,力求在2000年实现这一目标。其他政党也要纷纷效仿此种做法。

公共事务

参与公共部门

121.表7.5显示,妇女参与公共部门的总体人数有了一定的增加,从1990年的33.0%上升到2001年的44.7%。

表7.5: 各年度公共部门中男女工作人员人数

年份

男性

男性百分比

妇女

妇女百分比

总人数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468 637

470 603

449 079

441 535

419 120

410 199

405 631

399 534

395 153

390 344

393 251

397 783

67

66.4

65.1

64.6

61.9

61.1

60.6

59.95

59.4

58.9

58.2

55.3

229 785

238 415

240 935

241 949

258 274

260 759

263 905

266 905

269 435

272 039

282 654

322 074

33.0

33.6

34.9

35.4

38.1

38.9

39.4

40.1

40.6

41.1

41.8

44.7

698 422

709 018

690 014

683 484

677 394

670 958

669 536

666 439

664 588

662 383

675 905

719 857

资料来源:公共服务部

122 .但是,在很多技术和专业领域,特别是表 7.6 中显示的传统上为男性主导的领域(如工程和建筑),妇女的人数很少。在高级管理和决策层,妇女的人数也很少,如表 7.7 所示。表 7.7 显示了 1998 - 2000 年公共部门中男女在不同服务组别中的人员分布。

表7.6 : 1998-2000年不同服务项目中男女公务员人数

服务项目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男性

妇女

男性

妇女

男性

妇女

建筑师

166

107

173

74

160

79

工程师

2 493

287

2 504

295

2 594

340

数量检查员

110

166

108

117

118

131

检查员

227

12

227

12

239

11

统计员

78

63

83

65

90

89

助理统计员

76

103

76

102

85

117

助手

574

593

569

591

598

681

图书管理员

70

235

70

230

73

231

助理图书馆管理员

41

93

41

92

40

100

助手

332

493

333

499

348

526

信息技术官

463

422

459

440

489

525

助理信息技术官

366

538

375

555

429

650

计算机操作员

166

375

165

369

146

334

会计

194

206

308

225

316

252

助理会计

610

850

609

857

619

910

助手

557

1 181

553

1 175

560

1 207

法律官员

440

325

441

322

448

356

助理法律官员

100

96

101

99

-

-

助手

0

0

0

0

109

108

医生

3 772

2 910

3 773

3 040

4 116

3 476

牙医

194

533

196

539

191

545

护士 ( 一级 )

221

18 390

270

19 145

354

22 826

护士 ( 二级 )

237

8 576

237

8 275

275

11 302

消防员 ( 行政 )

176

5

193

6

89

4

消防员(一组)

417

23

421

24

130

3

消防员 (二组)

6 499

262

6 549

60

7447

94

总计

18 679

36 794

18 834

37 208

20 063

44 897

表7.7a:1998年公共部门不同机构中男女工作人员人数 ( 不包括警察和部队 )

机构

首席职位

首席

行政和专业

助理

1

2

3

A

B

C

I

II

公共服务 ( 联邦 )

2

0

1

0

8

1

24

1

60

4

92

16

31 022

30 566

75 217

101 918

122 195

81 657

公共服务 ( 州 )

0

0

0

0

1

0

9

0

12

0

2 793

503

34 50

1 659

55 443

12 684

立法部门 ( 联邦 )

1

0

1

0

3

0

10

0

15

2

259

53

9 170

5 548

49 95

3 489

38 289

20 153

立法部门 ( 州 )

0

0

0

0

2

0

0

0

8

0

1 292

340

980

480

11 795

3 687

地方部门

0

0

0

0

1

0

0

0

2

0

598

133

1 431

458

35 972

6 078

总计

3

0

2

0

11

1

38

1

84

6

373

69

44 875

37 090

86 073

108 004

263 694

124 264

表 7.7b: 1999年公共部门不同机构中男女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警察和部队)

机构

首席职位

首席

行政和专业

助理

1

2

3

A

B

C

I

II

公共服务 ( 联邦 )

2

0

1

0

8

1

18

0

54

4

99

17

31 111

30 965

74 917

102 549

121 509

81 340

公共服务 ( 州 )

0

0

0

0

2

0

8

0

10

0

2 799

517

3 403

1 651

55 166

12 715

立法部门 ( 联邦 )

1

0

1

0

3

0

8

0

15

2

252

52

9 163

5 599

4 970

3 540

38 075

20 082

立法部门 ( 州 )

0

0

0

0

2

0

0

0

7

0

1 287

341

969

480

11 732

3 682

地方部门

0

0

0

0

1

0

0

0

2

0

596

135

1 433

470

35 832

6 092

总计

2

0

2

0

11

1

31

0

77

6

370

69

44 956

37 557

85 692

108 690

262 314

123 911

表7.7c: 2000年公共部门不同机构中男女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警察和部队)

机构

首席职位

首席

行政和专业

助理

1

2

3

A

B

C

I

II

公共服务 ( 联邦 )

1

1

4

18

1

55

7

220

103

60 712

46 510

99 616

116 214

127 887

103 495

公共服务 ( 州 )

1

4

5

34

16

3 731

1 151

3 405

1 638

65 876

20 552

立法部门 ( 联邦 )

1

8

3

380

147

11 366

7 201

5 022

3 770

38 256

22 632

立法部门 ( 州 )

2

14

6

1 614

711

837

419

12 262

4 154

地方部门

1

5

2

627

172

1 417

474

36 367

6 082

总计

1

2

5

33

1

73

7

653

274

78 050

55 745

110 297

122 515

280 648

156 915

表7.7还显示了州各级部门雇用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地方部门雇用的妇女人数相当少。在较高一级的地方理事会中,妇女代表的人数严重不足。

表7.8和表7.9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高层管理和主要职位中妇女的人数不足。对男女雇员,没有官方的目标人数和限额,妇女和家庭发展部正在努力提高决策层妇女的人数,使其至少达到30%。

表 7.8: 1998 – 2000 年公共部门中各服务组别中男女工作人员人数

服务组别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男性

妇女

总计

男性

妇女

总计

男性

妇女

总计

首席秘书

1

0

0

1

0

1

1

0

1

首席职位 1

3

0

3

3

0

3

1

0

1

首席职位 2

2

0

2

2

0

2

2

0

2

首席职位 3

11

1

12

11

1

12

5

0

5

首席 A

38

1

39

31

0

31

33

1

34

首席 B

84

6

90

77

6

83

73

7

80

首席 C

373

69

442

370

69

439

653

274

927

行政和专业

44 875

37 090

81 965

44 956

37 557

82 513

73 050

60 745

133 795

表 7.9: 1998 – 2000 年各级别男女行政和外交官员

级别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男性

妇女

男性

妇女

男性

妇女

首席秘书

1

0

1

0

1

0

首席职位 I

1

0

1

0

1

0

首席职位 II

1

0

1

0

2

0

首席职位 III

6

0

10

0

5

0

A 级

17

1

13

1

14

1

B 级

36

0

38

0

21

7

C 级

46

5

52

5

78

24

1 级

168

27

144

20

192

53

2 级

809

170

777

150

3 级

2057

567

2 091

592

1 602

617

公共部门重要/决策层妇女人数少的原因

123.尽管对马来西亚公共部门妇女的问题开展了许多调查,但对造成该领域妇女人数极少的具体障碍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许是因为马来西亚公共部门妇女问题相对较新,因此为寻找或解释公共部门妇女人数少的可能原因,本报告使用了关于10多年来(1984-1994年)影响妇女在行政和外交部门(ADS)中追求其事业所遇到障碍因素的调查,该调查分析了事业中的每个阶段(招聘、申请、任职等)。结果概述如下:

申请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潜在的妇女申请人不少,调查的几年(1984-1994年)中妇女申请情况说明了这一点。

招聘

调查显示,从数字上看,公共部门男女不平衡的最大根源在于最初招聘进入公共部门的男性人数要多得多。

在职培训

调查表明,行政和外交部门的职前培训方案的任何部分中,均没有对妇女表示出歧视,妇女没有受到不同的待遇。

任职

行政和外交部门低级职位的妇女最初被分配到各部委和各部门时,所分配的人数几乎与男同事相等,但是,在这些妇女升迁的过程中,发现她们集中在所谓的“女性”组织中。

培训

对参加1984-1992年行政和外交部门培训课程的男女总人数和相对比例的分析表明,在被调查的所有类型的培训课程中,妇女的人数和比例远远低于男性。对9年内男女参加四类培训课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参加培训的所有成员中,妇女只占了20%。

晋升机会

调查显示,总体说来,与男同事相比,行政和外交部门的妇女晋升的可能性并不少,特别是中层管理中的妇女。调查还显示,妇女晋升的人数少是因为下一级别的妇女人数较少,因为每年招聘的妇女人数少于男性人数。

工会中的妇女

124.1995年,共有504家工会,总人数为706 300人,其中255 946人是妇女(36.2%)。为工会成员的雇员到1998年底增加到739 636人,其中男性成员为468 143人(63.3%),女性为271 493人(36.7%)。这一时期,工会中妇女的人数略有上升,但是,这些数字不包含工会联盟或雇员联合会或组织中的成员人数。

125.尽管妇女在工会中的人数大约占三分之一,但领导层的妇女人数仍然较少。在起草本报告时,担任工会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的具体数据还不得而知,但估计工会高层管理层中妇女的人数不到1%,工会高层妇女人数少影响了有关妇女的问题,如工作环境的问题。但是,必须强调,妇女享受到了同工同酬。

采取的措施和未来前景

消除工作场所中有关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 / 否定观念

126.为改变管理岗位上妇女的状况,在雇用中重视平等的概念应该成为各单位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各单位的价值观和文化中对妇女不利的方面,包括对其雇员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行为方式,特别是对高层管理者和决策者的不利方面,必须消除。

127.在这一方面,已经意识到,采取官方的“不分性别”的政策并不是最佳方式。相反,有必要制定特别政策,首先旨在保证每个妇女不会因对作为一个群体的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而受到责难,其二要清楚新一代妇女的特点,她们精力充沛,多才多艺,抱负远大——这些特点对管理职位都是适用而有效的。

128.为实现这一目标,将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性别意识和敏感性培训,重视消除对妇女的否定态度的必要性,重新定位思维模式,改变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和公共服务人员的思考方式。妇女和家庭发展部已经与国家公共管理学院(INTAN)协商,在为公共部门的人员提供的所有培训课程中,特别是在职培训和晋升前培训课程中,增加有关性别的意识问题。

加强培训和技能开发

129.已经为女管理者开设了管理培训和其他技能开发课程,所有部门的培训处都制定了更有条理的方法来评价个人培训需求,以保证这些部门的管理者能定期参加适当的培训。

130.还鼓励妇女,并为她们提供机会,使她们参加培训,同时积累她们在以前不熟悉的领域中的经验。意识到许多女性管理者面临的问题是,由于背负家庭的重担或者缺少这样的机会,她们还没有受到足够的培训来加强作为管理者的技能,所以,在培训方案中注意了性别问题,这样,背负家庭责任的妇女能够尽可能多地参加培训课程。

有利于家庭的政策

131.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有利于家庭的政策和做法,包括提供儿童保育设施,允许休陪产假和产假以及灵活的工作时间,帮助雇员,特别是母亲,解决家庭和工作的双重需要。灵活工作时间使雇员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够自行安排上班和下班时间。由于有了足够的日托设施和哺乳时间,灵活工作时间可以提高妇女雇员的生产率,同时为她们的孩子得到高质量的护理提供保证:这是要通过马来西亚“人道社会”的概念实现的最终目标。马来西亚政府目前正在对1955年《就业法》进行审查,旨在修订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规定,使得更多的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择业

132.提高妇女在管理部门中的地位这一努力引发了很多问题,有时这些问题超出了该单位的范围。例如,作为社会化进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社会文化信仰,以及大部分男女从儿童时期就接受的性别教育和培训,都是很难改变的。

133.目前正在共同努力,加强男女公平的教育,提高妇女的技能,特别是关于目前“男性主宰”的职业和市场前景广阔的职业方面的教育和技能。通过学校和培训课程的精心设计来鼓励女青年发展各种兴趣,树立抱负和掌握适当的技能,正在努力保证女青年获得恰当的和鼓励性的就业建议。

增进妇女的权力

134.正在制定战略,为妇女提供获得权力的途径。适合管理职业、可以提高妇女权力意识的特殊素质培训,如独立性、控制性、责任心、自尊和自我意识的培训,有利于消除妇女固有的被动和依赖心理,使她们能够应对自己的权威受到考验或反对时的状况。

结论

135.上述措施的实现需要仔细的规划、有效和高效的实施和评价,最重要的是,需要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完全承诺。官方有关政策必须有提高妇女地位的坚定政治承诺的支持。经验表明,在马来西亚,上层的政治支持和承诺在政策变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马来西亚公共服务中注重发展的浪潮以及致力于改善行政管理的一系列努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为思考和行动采取了新的思维和新的模式,毫无疑问,在上层领导的全力支持和所有负责官员的共同努力下,改善妇女地位的战略定会取得成功。

第8条

国际代表和参与

概述

136.参与双边、地区和多边事务人员的招聘基本以申请人的资格、兴趣和承诺为基准。经过服务前课程义务培训之后,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男女均被分配到外交部门。

137.作为外交事务中的官员,妇女承担与其男同事同等的责任和义务,她们有权利也有机会根据自己的义务和专长领域作为马来西亚政府的代表出席各种国际论坛。女外交官员拥有平等的机会参加地方和外交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以提高她们的职业和管理技能。

马来西亚外交部门中的妇女

138.马来西亚外交部门的妇女官员人数近几年来大幅度增加。2002年,女官员人数占20.7%(333名中共有69名女性),而2001年该比例为18.8%(340名中有64名女性),1999年为15.4%(273名中共有42名女性)。2002年,69名女外交官中5%处于高层领导地位,即大使/高级专员/使团团长。表8.1显示了马来西亚外交部门1992年、1994年和1999年的女外交官人数;表8.2显示了2002年中层和高层管理中男女的人数比例情况。

表8.1: 1992年、1994年和1999年马来西亚外交部门男女官员人数

1992 年

1994 年

1999 年

男性

女性

总计

妇女 百分比

男性

女性

总计

妇女 百分比

男性

女性

总计

妇女 百分比

高层管理

26

-

26

0

28

1

29

3.4

19

4

23

17.4

中层管理 (M1)

23

2

25

8.0

40

5

45

11.1

32

2

34

5.9

下层管理 (M2)

82

4

86

4.6

76

6

82

7.3

73

16

89

16.3

办事人员 (M3)

110

16

126

12.6

71

12

83

14.4

107

20

127

15.7

总计

241

22

263

8.3

215

24

239

10.0

231

42

273

15.4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外交部人力资源部

表8.2: 2002年马来西亚外交官员高层管理人员中的男女人数

级别

女性

男性

中层

63

235

高层

6

29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外交部人力资源部

139.由于文化和职业的限制或东道国对妇女设置的限制条件,有时妇女不能担任特殊的职务。不向这些国家派遣女外交官并不是由于外交部对她们抱有歧视,而是出于对这些国家传统的尊重。

适用于外交部门妇女的规定

140.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部门的一切规章制度均适用于马来西亚外交部门的男女外交官。

参加国际会议

141.马来西亚外交部门的妇女可以参加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国际会议。马来西亚的妇女可以带领代表团或作为其职权和责任范围内的顾问和专家成为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会议的马来西亚妇女代表团一般都从政府部门选出,但若有必要,还可从非政府部门中选出。

参加国际组织

142.参加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的马来西亚妇女一般分为三类或三个级别:专业类、管理类和辅助人员。表8.3显示了2002年马来西亚妇女参加国际组织的人数及其职位。

表8.3: 2002年参加国际组织的马来西亚妇女

组织

管理类

专业类

辅助人员

国际原子能机构 ( 原子能机构 )

-

1

5

世界贸易组织 ( 世贸组织 )

-

-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2

-

红十字会和红新月国际联合会

-

-

1

联合国

2

1

国际电信联盟

-

2

-

世界卫生组织 ( 卫生组织 )

2

-

2

人类对话中心

-

1

-

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2

1

世界经济论坛

-

1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难民专员办事处 )

1

1

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1

-

-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

-

1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

1

-

世界银行

2

14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货币基金组织 )

-

4

-

143.如表8.3所示,在这些国际组织工作的马来西亚妇女人数仍然相当少,这种现象主要是受到文化限制以及对东道国传统的尊重,如阿拉伯国家。但是,马来西亚致力于促使更多的妇女参加国际事务和地区性事务。

第9条

国 籍

概述

144.《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男女均有获得或保留马来西亚国籍的权利。但是,马来西亚对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关于在子女的国籍问题上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权利的第9条第2款有保留。国籍权作为一项特殊权利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国籍和居住地的规定

145.马来西亚的公民身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出生地、父母的身份等,但不受性别的限制。除非妇女本人愿意,否则其国籍不受婚姻的影响,不会因婚姻而失去公民身份或因丈夫的国籍而发生国籍上的改变。

146.《联邦宪法》第14条列出了有资格享有公民身份的几类人,尽管《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非马来西亚妇女能自由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马来西亚妇女可以自由改变或保留其公民身份,不管其婚姻状况如何。

147.在以下情况下,子女可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该子女在马来西亚联邦境内出生,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在其出生时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公民或长期居留者。

该名子女不是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但其父亲在该儿童出生时为马来西亚公民,而且其出生已在马来西亚联邦的领事馆登记。

148.年满18岁的任何人均可申领护照。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第351号法)于1999年修订,给予母亲同等的亲权,这使得母亲可以签署与子女有关的所有文件,母亲有权代表其子女申请护照。

国籍和身份问题

149.虽然《联邦宪法》不限制马来西亚妇女同具有外国国籍的男子结婚,也不否认其改变其国籍的权利,但宪法限制双重国籍。法律规定,在国外结婚的人需在马来西亚登记,以申请移民或获得公民身份。《联邦宪法》规定,马来西亚男子的外国妻子只要向马来西亚政府提出申请,可获得马来西亚国籍,其前提为婚姻是存在的,而且该妇女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身份。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外籍男子如果与马来西亚妇女通婚,可以取得马来西亚国籍。

第10条

教 育

概述

150.马来西亚国家教育体系包括小学、中学和大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有纪律的和人人均有技能的社会。每年国家预算的20.4%划拨给教育。采取的战略包括:

中小学免费教育;

为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措施;

使教育机会平等化;

加强技术教育;以及

使教育机会多样化,特别是在科技领域。

151.这些战略对男女都是平等的。国家教育体系中,在校男女学生使用相同的课程表,参加由中心机构统一命题的相同的考试,该中心叫做教育部考试特别委员会。

152.马来西亚的儿童可以进入政府开办的学校(公立学校),也可以进入私立学校学习。到1998年,公立学校达8 696所,为全国480万年龄在6-16岁之间的学生提供免费教育,全国共有219所私立学校,在册学生为86 747人,以下是对公立学校基础教育的描述。

基础教育

153.教育部为马来西亚人提供11年的免费基础教育(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2年)。1998年,大约共有88%的6-16岁马来西亚人接受公立学校的教育。

154.1998年共有7 128所小学,在校学生2 871 710人,有1 586所中学,在校学生1 882 264人。大部分小学(82.9%)在农村,学生人数为1 839 707(占64.1%)。1 568所中学中的918所(58.5%)分布在农村,学生人数为997 062人(占56.1%)。因此,马来西亚各地的孩子均可接受基础教育,如表10.1所示。

表10.1: 1998年公立学校及其学生的地区分布和性别比例6

农村

城市

小计

总计

小学

学校数量

学生人数

- 男生

- 女生

5 908

946 021

893 686

1 220

529 292

502 711

1 475 313

1 396 397

7 128

2 871 710

中学

学校数量

学生人数

- 男生

- 女生

918

492 605

504 457

650

429 410

455 792

922 015

960 249

1 568

1 882 264

合计

学校数量

学生人数

总人数 ( 6 - 16 岁年龄组)

\ 该年龄组入学率( % )

8 696

4 753 974

5 583 608

88.30

155.全国8 696所学校中,只有70所小学和131所中学不是男女生同校的。所有的学校,无论是男女生同校的还是不同校的,都向学生提供标准相似的校舍、设备、课程、教师和机会。

156.表10.2中列明了就读于公立学校的男女学生人数及该年龄组的总人数。

表10.2: 1998年公立学校男女生和各年龄组总人数的入学率

男生

女生

总计

6岁至16岁年龄组

人数 *

公立小学的入学人数

本年龄组入学率( % )

1 550 145

1 475 313

95.2

1 460 533

1 396 397

95.6

3 010 678

2 871 710

95.4

12岁至16岁年龄组

人数 *

公立中学的入学人数

本年龄组入学率( % )

1 219 640

922 015

75.6

1 153 287

960 249

83.3

2 372 827

1 882 264 **

79.3

*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统计局

** 包括在 1993 年升级的 92 327 名( 46 666 名男生和 45 661 名女生) 17 岁学生。

157.很明显,从就读于公立学校的学生人数与该年龄组的总人数相比较可以看出,马来西亚少年儿童就读公立学校的比例较高,6至11岁的儿童中95.4%就读于公立小学,12至16岁的少年中79.3%就读于公立中学。表10.2中的数据还表明,公立学校中女生的入学人数高于男生:小学女生95.6%在公立学校,而男生则是95.2%;中学女生中83.26%在公立学校,而男生只有75.6%。

158.至于残疾学生,1961年《教育法》确立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少年儿童提供服务的法律基础。目前,全国共有28所特殊教育小学和3所特殊教育中学,学生总人数为2 950人(1 597名男生,1 353名女生)。31所学校全部都是男女同校的,由教育部特殊教育司监管。

辍学率 7

159.尽管公立学校中的升学是自动的,但仍然有些学生未能完成11年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学业。

160.1995年和1996年公立学校的调查数据分析显示,中学各种形式的辍学率如下文表10.3所示。

表10.3: 1995-1996年公立小学和中学的辍学情况

程度 / 年份 / 年级

男生

女生

合计

人数

比率( % )

人数

比率( % )

人数

比率( % )

小学(6年制)

1 - 5 年级总人数( 1995 年)

1 217 356

1 155 272

2 372 628

2 - 6 年级总人数( 1996 年)

1 208 644

1 148 635

2 357 279

辍学人数

8 712

0.72

6 637

0.57

15 349

0.65

辍学人数 (1995 – 1996 年 )

1-2 年级

1 599

0.63

1 320

0.55

2 919

0.59

2-3 年级

381

0.16

402

0.18

783

0.17

3-4 年级

1 343

0.55

974

0.42

2 317

0.48

4-5 年级

2 113

0.87

1 238

0.53

3 351

0.70

5-6 年级

3 276

1.41

2 703

1.23

5 979

1.32

合计

8 712

0.72

6 637

0.57

15 349

0.65

中学 (5年制)

1 -4 年级总人数 (1995)

635604

644703

1280307

2-5 年级总人数 (1996)

589777

626833

1216610

辍学人数

45827

7.21

17870

2.77

63697

4.98

辍学人数 (1995-1996 年 )

1-2 年级

6 959

3.72

2 162

1.20

9 121

2.48

2-3 年级

8 984

5.21

3 705

2.17

12 689

3.70

3-4 年级

25 746

16.53

11 862

7.48

37 608

11.96

4-5 年级

4 138

3.44

141

0.1

4 279

1.68

合计

45 827

7.21

17 870

2.77

63 697

4.98

小学升中学

1995年6年级的总人数

215 928

205 498

421 426

1996 年继续读中学的人数

188 268

182 126

370 394

辍学人数 *

27 660

12.81

23 372

11.37

51 032

12.11

* 包括离开公立学校到私立学校就读的学生。

161.关于小学教育,1995年1-5年级的2 372 628名小学生中,1996年有15 349人没有升入2-6年级学习,总辍学率为0.65%。

162.女学生的辍学率比男学生低,上述15 349名辍学学生中,1-5年级辍学男生为8 712人(男生共有 1 217 356人),男生的辍学率为0.7%,而1 155 272名1-5年级女生中有6 637人辍学,辍学率为0.6%。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每年小学女生的辍学率均低于男生辍学率,但2-3年级女生的辍学率高出男生辍学率的0.02%。

163.1995年中学1-4年级的1 280 307名学生中,有63 697名没有升入2-5年级学习,总辍学率为5%,女生的辍学率依然低于男生辍学率,女生辍学率为2.8%,而男生为7.2%。中学每个年级的男生辍学率均高于女生辍学率。

164.1995年,小学6年级的学生中12.1%于1996年未升入中学学习。但是,该数字包括了那些继续留在小学学习的学生人数,而具体数字不详。数字还显示,1995年中学3年级(初中)的学生中12%在1996年没有升入4年级学习(高中),这两个年级中男生的辍学率较高。从小学到中学,男生辍学率为12.8%,而女生的辍学率为11.37%,从初中到高中,男生辍学率为16.5%,而女生为7.4%。因此,很明显,各个年级中,女生留在学校的时间长于男生。

165.表10.3显示的辍学数字以下文表10.4所示的公立学校入学和辍学数字为依据。

表10.4: 1995-1996年公立学校入学和辍学情况

程度 /

年份 /

年级

男生

女生

合计

1995 年

1996 年

辍学人数

1995 年

1996 年

辍学人数

1995 年

1996 年

辍学人数

小学

1年级

254 658

233 670

240 846

221 287

495 504

454 957

2年级

241 873

253 059

1 599

229 173

239 526

1 320

471 046

492 585

2 919

3年级

245 366

241 492

381

232 605

228 771

402

477 971

470 263

783

4年级

243 373

244 023

1 343

232 964

231 631

974

476 337

475 654

2 317

5年级

232 086

241 260

2 113

219 684

231 726

1 238

451 770

472 986

3 351

6年级

215 928

228 810

3 276

205 498

216 981

2 703

421 426

445 791

5 979

合计

1 433 284

1 442 314

8 712

1 360 770

1 369 922

6 637

2 794 054

2 812 236

15 349

中学

升学

48 062

31 442

46 515

23 159

94 577

54 601

1年级

187 127

204 888

180 570

205 482

367 697

410 370

2年级

172 351

180 168

6 959

170 626

178 408

2 162

342 977

358 576

9 121

3年级

155 745

163 367

8 984

158 671

166 921

3 705

314 416

330 288

12 689

4年级

120 381

129 999

25 746

134 836

146 809

11 862

255 217

276 808

37 608

5年级

100 973

116 243

4 138

113 706

134 695

141

214 679

250 938

4 279

合计

736 577

794 665

45 827

758 409

832 315

17 870

1 494 986

1 626 980

63 697

资料来源 :1995-1996年公立学校调查

识字率

166.根据1991年识字调查,男子识字率为90%,女子的识字率则只有80%。15-24岁的年龄组中,男子的识字率为95.9%,女子为95.2%;25-44岁的年龄组中,男子的识字率为92.6%,女子为86.1%;45岁及以上的人群中,男子识字率为72.1%,女子为40.1%。这表明,大多数马来西亚人,特别是年轻人,利用了可以获得的教育机会。见表10.5。

表10.5: 1991年按年龄和性别统计的识字率(百分比)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合计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

98

97

94

93

93

92

90

85

80

72

64

60

50

40

98

96

93

91

88

84

76

63

50

37

27

23

15

9

98

97

94

92

90

88

83

75

65

54

45

41

32

23

总计

90

80

85

资料来源 :1991年识字调查

性别分层

公立学校

167.小学新课程表(NPSC)的重点放在了读、写和算术的基本技能上,对中学综合课程表(ISSC)进行了整合,以保证小学新课程表在中学的连续性。无论小学新课程表还是中学综合课程表都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168.1990年、1994年和1998年的入学数字表明,女孩在11年基础教育的各阶段均没有遇到明显的不利因素,如表10.6所示。实际上,这些数字进一步证明了女生在校时间比男生长的结论。

表10.6: 1990年、1994年和1998年小学和中学男女生入学情况

程度

1990 年

1994 年

1998 年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小学

1 256 795

1 190 411

1 416 991

1 345 175

1 475 313

1 396 397

%

51.4

48.6

51.3

48.7

51.4

48.6

中学低年级

473 999

468 802

538 573

534 998

619 605

610 346

%

50.3

49.7

50.2

49.8

50.4

49.6

中学高年级

176 480

184 931

207 737

227 448

302 410

349 903

%

48.8

51.2

47.7

52.3

46.4

53.6

169.表10.6表明,从小学到初中再到高中,女学生的入学率不断上升。以1998年为例,小学男生的入学率占总入学率的51.4%,初中为50.4%,高中为46.4%,而女生从小学入学率的48.6%上升到初中的49.6%和高中的53.6%。1994年和1990年的情况与此相似。

170.在国家课程体系中,允许中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潜力选修一定的技术/商务课程和科目。所有的学生,包括女生,很清楚有这些选修课,而且利用了这些选修课。根据下文表10.7、10.8、10.9和10.10所示的参加这些科目/课程选修的人数,很明显存在男女在课程选修上的差异,很多女生学习家政学课程而非工程课程。没有强迫学生按其性别选修课程的规定,这种现象可能是因为与男女角色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关。

表 10.7: 1998年初中学生选修生活技能科目的男女学生人数

选修课

男生

女生

总计

女生比例%

额外操作技能

134 945

27 264

162 209

16.8

家政学

4 567

148 845

15 340

97.0

农学

48 338

22 084

70 422

31.4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考试委员会

初中生活技能选修课

171.初中学生必须从三门选修课中选修一门作为“生活技能”科目,这三门课是额外操作技能、家政学和农学。对学生选修课程情况的分析表明,很多女生选修家政学,该门课的女生选修率为97%,而额外操作技能课中,女生的选课率为16.8%。

高中的技术/职业选修科目

172.高中学生也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个人偏好选修一定的课程。1997年的数字显示,该年度,选择家政学的女生比例很高,占92.8%,农业科学的女生选课率为33.4%,工程技术的女生选课率为38.6%。

表10.8: 1997年技术/职业科目中男女学生的选修情况

科目

男生

女生

总计

女生比例%

农业科学

14 009

7 020

21 029

33.4

家政学

1 639

21 194

22 833

92.8

工程绘图

6 758

5 870

12 628

46.5

工程技术

1 902

1 194

3 096

38.6

会计原理

43 617

69 500

113 117

61.4

商务

109 415

126 266

235 681

53.6

基础经济学

87 958

109 714

197 672

55.5

高中的技术课程

173.在技术课程方面,女生往往选修商务和农业科学,1998年,商务和农学课的女生选修率分别为76.9%和76%,而机械工程和电力工程的女生选修率分别为12.3%和22.2%。

表10.9: 1998年男女生选修技术课程的情况

课程

男生

女生

总计

女生比例%

电力工程

5 297

1 509

6 806

22.2

机械工程

4 624

648

5 272

12.3

土木工程

3 173

2 923

6 096

47.9

农学

87

276

363

76.0

商务

374

1 243

1 617

76.9

总计

13 555

6 599

20 154

32.7

资源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技术教育司

高中的职业课程

174.家政学作为一门职业课程,选修的学生大部分是女生。1998年,女生的选修率为90.8%,商务课在女生中也很受欢迎,女生选课率为80.2%,最不受欢迎的是工程行业,女生选修率只为10.7%(13 711名选修该课程的学生中,女生有1 470人。)

表10.10: 1998年男女学生选修职业课程的情况

课程

男生

女生

总计

女生比例%

工程行业

12241

1470

13711

10.7

商务

544

2209

2753

80.2

农学

453

398

851

46.8

家政学

256

2534

2790

90.8

总计

13 494

6611

20 105

32.9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技术教育司

技工学校

175.完成了11年基础教育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到教育部管理的10所技工学校读书,这种学校提供七门课程:商务、土木工程、电力工程、机械工程、海上工程、食品技术及礼仪和时装。所有这些课程均面向男性和女性申请者。教育部技术司称,选择申请者的依据是学生本身的优点;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

176.1998年,21 879名技工学校学生中的30%为女生。根据性别进行的进一步细分表明,女生在商务、食品技术和礼仪以及时装课程中的人数超过了男生。女生人数最少的科目是机械工程(女生选修率为5%),其次是电力工程(女生选修率为22.8%)和土木工程(女生选修率为29.9%)。

表10.11: 1998年技工学校男女学生人数

课程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比例 %

商务

1 562

3 159

4 721

66.9

土木工程

3 439

1 468

4 907

29.9

电力工程

4 553

1 338

5 891

22.7

机械工程

5 329

283

5 612

5.0

海运工程

291

0

291

0

食品技术

115

219

334

65.6

礼仪和时装

34

89

123

72.3

总计

15 323

6 556

21 879

30.0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技术教育司

师范学院

177.男性和女性均有同等机会进入教育部管理的31所师范学院学习。这些学院中,只有一所不是男女同校的。所有的学院均有相近的课程和考试,师资力量、校舍和设备也很相似。数据表明,与男性相比,更多的女性乐于从事教师行业的工作,申请师范学院的人员中,70%都是女性。这并不奇怪,因为在马来西亚,教师行业一直以妇女为主。

178.图10.1显示了1996年到2000年公立师范学院的男女入学人数。从图中可以看出,尽管自1996年起,男性和女性入学人数之间的差距开始缩小,但是女性入学者的人数依然每年都高于男性。

图 10.1: 1996-2000年师范学院男女入学率

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179.教育部共有12个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包括10所综合大学、一个学院和一个大专学院,均为男女同校。选择学生的依据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因此没有对妇女的歧视。1997/1998学年的入学人数显示,112 299名学生中,女学生的人数为9 065人,超过了男生人数,如表10.12所示。

表 10.12: 1997/1998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男女入学人数

领域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比例 %

文科

文科和人文科学

9 998

16 209

26 207

61.85

经济和商务

10 828

16 115

26 943

59.81

法律

1 580

1 589

3 169

50.14

其他

2 759

5 096

7 855

64.88

小计

25 165

39 009

64 174

60.79

理科

医学和牙科学

1 805

3 185

4 990

63.83

应用科学

1 221

1 903

3 124

60.92

理论科学

2 569

2 762

5 331

51.81

计算机科学

2 756

3 933

6 689

58.80

其他

3 225

4 412

7 637

57.77

小计

11 576

16 195

27 771

58.32

技术领域

工程

11 971

3 846

15 817

24.35

建筑和城市规划

895

564

1 459

38.66

测量学

358

156

517

30.75

其他

1 652

909

2 561

35.49

小计

14 876

5 478

20 354

26.91

总计

51 617

60 682

112 299

54.04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高教司

180.和以前男女学生对学术领域的选择一样,表10.12表明,在技术领域,女性的人数明显低于男性。表10.13显示,1997年科学、医学、农学和工程女研究生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2.4%;尽管女生在科学领域的人数比男生稍多,但是男生在工程领域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女生。

表10.13: 1997/1998学年公立高等院校中科学、医学、农学和技术领域男女研究生人数

领域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比例%

科学

1 699

2 051

3 750

54.69

医学

221

181

402

45.02

农学

51

40

91

43.96

工程

1 759

478

2 237

21.37

总计

3 730

2 750

6 480

42.44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高教司

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181.马来西亚的私营部门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男女享有到私营机构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同等机会,除上文提到过的219所私立学校外,私营部门还提供下文所述的各种教育设施和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

182.到1998年6月,共有1 388个私营培训中心,接收了157 263名学员。表10.14具体显示了这些中心提供的培训种类及学员和教师人数。这些中心针对各个年龄,有些培训中心开设晚间课程,以满足成年人的需要。

表10.14: 1998年的私营培训中心

中心类型

数量

学生人数

教师人数

教学中心

880

112 185

8 414

语言中心

104

11 747

3 623

电脑培训中心

188

21 616

4 722

商务 / 技能培训中心

216

11 715

1 107

总计

1 388

157 263

17 866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私立教育司

大专院校

183.1998年共有583所私立高等院校,共有73 544名在校学生,其中6所院校为综合性大学,在校学生为5 033人,其他院校577所,共有68 511名学生,所有院校均接收男女学生。

学前教育

184.教育部和其他政府机构(包括农村发展部和国家统一和社会发展部)以及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学前教育。如表10.15所示,1997年注册学生人数表明,男女比例为大约50:50,但是有关年龄组参加学前教育情况的调查显示,女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高于男童(分别为30.9%和29.2%。)

表10.15: 1997年学前教育入学情况

机构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比例%

教育部

13 060

12 549

25 609

49.00

其他政府机构

146 157

146 023

292 180

49.98

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

71 662

70 347

142 009

49.54

总计

230 879

228 919

459 798

49.79

总人口 *

-3 、 4 、 5 岁

789 780

740 671

1 530 451

48.40

各年龄组的入学率(百分数)

29.23

30.91

30.04

* 资料来源 : 马来西亚统计局

辅助服务

就业和职业指导

185.学校提供就业和职业指导,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而不用考虑他们的性别。

186.学校资源中心配有关于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机会的书籍和出版物。教育部学校处出版了一套六本有关职业的书籍,帮助学校辅导员为学生选择职业提供建议。性别歧视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等与职业事宜有关的问题都在这套书中得到了强调。

运动和体育

187.鼓励女生像男生一样选择运动和体育,并给予她们相同的机会。没有规定和禁令阻止女性参加体育运动。男生和女生在使用体育设施方面拥有同等的权利。

课本和教材

188.意识到有必要根除课本和教材中所有对妇女的歧视性描写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教育部已经为这些材料的编写者制定了有关性别方面的指南。

奖学金 / 贷款

189.教育部为学术能力突出并想进一步深造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和贷款。在确定奖学金和贷款候选人的过程中不考虑性别因素。表10.16显示了1998年在教学和教育课程中获得奖学金/贷款的学生人数。女性占奖学金/贷款获得者总数的61.2%。

表10.16: 1998年获得奖学金和贷款的男女学生人数

奖学金/贷款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比例 %

联邦教学奖学金

教育文凭

131

660

791

83.44

第一学位

143

368

511

72.02

硕士和博士

105

83

188

44.15

技工学校教学奖学金

文凭

108

99

207

47.83

第一学位

246

131

377

34.75

硕士

85

79

164

48.17

教育贷款

技工学校文凭

1 378

645

2 023

31.88

第一学位

916

2 845

3 761

75.64

合计

3 112

4 910

8 022

61.21

资料来源 :教育部奖学金处

190.女性获得联邦教学奖学金教育文凭和第一学位奖学金的人数占了一大部分。她们还占了第一学位方案教育贷款的大部分。不过,她们在研究生阶段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技工学校证书奖学金要少于男同学。为了鼓励更多女生就读技工学校(其中只有30%的学生和32%的教师是女性),应考虑增加技工学校教学奖学金和技工学校证书贷款女性获得者的人数。

担任重要职位的妇女

191.到1999年3月,男性在教育界的管理和政策制定层占绝对优势,如表10.17所示。例如,教育部的最高管理者包括部长和两名副部长,教育秘书长及其两名副职,以及教育总监及其五名副职都是男性;教育部36名处长中只有五名(13.9%)是女性。各管理层,包括校长层,均表现出这一趋势。

表10.17: 1997年和1999年教育部门担任重要职位的男女官员情况

职位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比例 %

教育部(截至1999年3月)

秘书长

1

0

1

0

总监

1

0

1

0

副秘书长

2

0

2

0

副总监

5

0

5

0

处长

31

5

36

13.89

州教育部门(截至1997年3月)

州教育总监

14

0

14

0

部门/地方教育办事处 (1997年9月)

负责人

74

4

78

5.13

学校(截至1997年)

中学校长

945

392

1 337

29.32

小学校长

5 341

1 014

6 355

15.96

192.表10.18 显示了截至1999年3月中小学以外的公立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数量。这再一次表明男性在这些职位的主导地位。

表10.18:1999年公立教育机构男女负责人人数

公立机构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比例 %

高等教育机构

11

1

12

8.33

师范学院

26

5

31

16.13

技工学校

9

1

10

10.00

193.至于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教师,1997年的数据显示,大部分女性教师是讲师,教授和副教授中,女性的人数明显少于男性。

表 10.19: 1997年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男女教师人数

职位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比例 %

教授

479

73

522

13.22

副教授

1 358

408

1 766

23.10

讲师

4 028

3 287

7 315

44.94

总计

5 865

3 768

9603

39.24

194.表10.20显示了师范学院、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和讲师的总人数。尽管如上所述,只有26%的小学校长和29.3%的中学校长是女性,但是可以看出,中小学中女教师的人数远远超过了男教师人数。

表10.20: 1997年师范学院/技工学校/中小学教师/讲师人数

机构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比例 %

师范学院

2067

1 023

3 090

3.11

技工学校

866

405

1 271

31.86

中学

41 549

63 008

104 557

60.26

小学

58 198

98 079

156 277

62.76

195.因此看来,尽管妇女在获得中低层次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她们在获得高级或重要职位的过程中面临着问题。即使她们的资历普遍优于男性,如表10.21所示。该表根据学历和性别统计了260 834名中小学教师的分布情况,表明与男性相比,更多的女性教师持有大学学位。

表 10.21: 1998年6月男女教师学历分布情况

小学

中学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 比例 %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 比例 %

人数

女性 比例 %

学位获得者

16

13

29

44.83

21 481

38 473

59 954

64.17

59 983

64.16

文凭持有者

544

817

1361

60.03

1 492

3 235

4 727

68.44

6 088

66.56

证书持有者

57 638

97 249

154 887

62.79

18 576

21 300

39 876

53.42

194 763

60.87

总计

58 198

98 079

156 277

62.76

41549

63008

104557

60.26

260834

61.76

196.总体上讲,与男教师相比,女教师服务的年限较短。以柔佛州为例,小学教师的资料表明,1998年,70.5%的女教师从事该工作的时间为三年或不到三年,只有37.8%的女教师从事该工作达到或超过34年。这一模式在中学中再次出现。这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女校长的人数较少,因为校长的选择主要基于其服务资历。

表10.22: 1998年柔佛州男女教师服务年限情况

小学

中学

服务年限

男性

女性

合计

% 女性

男性

女性

合计

% 女性

<3

1056

2521

3577

70.48

573

1844

2417

76.29

4-6

987

1977

2964

66.70

415

1111

1526

72.80

7-9

448

916

1364

67.16

421

677

1098

61.66

10-12

680

1244

1924

64.66

367

488

855

57.08

13-15

283

646

929

69.54

323

418

741

56.41

16-18

257

457

714

64.01

399

395

794

49.75

19-21

400

523

923

56.66

467

490

957

51.20

22-24

328

403

731

55.13

412

334

746

44.77

25-27

151

275

426

64.55

179

163

342

47.66

28-30

109

171

280

61.07

90

75

165

45.45

31-33

353

247

600

41.17

218

108

326

33.13

>34

217

132

349

37.82

57

33

90

36.67

总计

5 269

9 512

14 781

3921

3 921

6 136

10 057

61.01

结论

197.在马来西亚,女性与男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同,而且研究表明,她们正在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女孩上学的时间超过了男孩,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师范学院中女生的人数超过了男生。在许多研究领域中,女性已经或正在赶上男性,唯一值得关注的是与工程有关的领域,该领域的男女选修率还严重失衡。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正在考虑设法鼓励中学的女生在初中阶段就选择额外操作技能等选修课,希望能引导她们以后选择与工程相关的科目或课程。

第11条

妇女就业

概述

198.马来西亚妇女为国家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工作场所,已经给予妇女相同的待遇,正继续采取措施以进一步推动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上的妇女

199.马来西亚自从走出1985年经济衰退的阴影以后,达到了充分就业,这得益于生产部门刺激下的经济增长,农村妇女进入有酬就业市场的人数增加,其中很多从事生产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纺织、服装以及电子部门,服务部门和招待业中农村妇女的人数有了显著增加。

200.但是,妇女劳动力就业率仍然很低,1995年为43.5%,而男劳动力就业率为85.3%。2000年,妇女劳动力就业率为44.5%,而男劳动力就业率为85.4%.

201.近几十年来,马来西亚劳动力的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女青年和妇女渴望提高其受教育水平和资格,而且从中获得了实质性好处。2000年,马来西亚35 034名大学毕业生中,妇女占62.4%。

202.总之,生产部门继续尽可能多地吸收妇女,2000年,该部门的劳动力中妇女占27.3%,这与该部门不断扩大的机会一致,妇女就业人数较高的另一部门是服务和招待业,从1995年的52%上升到2000年的56.9%,如表11.1所示。

表 11.1: 1995-2000年各部门男女就业情况(%)

部门

1995 年

2000 年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矿业和开采业

制造业

建筑业

电力、煤气和水

交通、仓储和通信

批发和零售、饭店及宾馆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

其他服务行业

21.6

0.5

20.2

11.3

0.9

6.2

16.6

4.3

18.4

16.9

0.2

29.4

1.5

0.2

1.7

20.5

5.6

24.0

20.2

0.4

20.6

12.1

0.7

6.1

18.1

4.5

17.2

14.1

0.1

27.3

1.5

0.1

1.7

22.3

5.7

27.1

总计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第八个马来西亚计划( 2001 - 2005 年)

203.职业结构也有了改善。第七个马来西亚计划期间(1996-2000年),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高薪职业。专业和技术类职业中妇女的比例从1995年的12.7%上升到2000年的13.5%。而行政和管理类职业中同期增长0.4%,如表11.2所示。

表 11.2: 1995年和2000年男女就业分布情况 (%)

职业类型

1995 年

2000 年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专业、技术及相关工作者

行政及管理者

职员及相关工作者

销售及相关工作者

服务人员

农业工作者

生产及相关工作者

8.4

3.9

7.5

10.5

9.4

21.9

38.3

12.7

1.8

17.5

11.6

14.4

16.6

25.4

8.9

4.7

7.1

11.1

9.5

20.4

38.4

13.5

2.2

17.5

12.1

17.4

14.8

22.6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第八个马来西亚计划( 2001 - 2005 年)

改善妇女条件的措施

204.马来西亚政府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包括:家长能够使用儿童保育设施,提倡非全日制工作或灵活的工作时间。同时鼓励雇主为工人,特别是农村移民,提供一些设施,如适当的住房方案或福利、交通及医疗福利等,这些农村移民中大部分是妇女。

205.另外,国内税务局作出了减少税收、鼓励雇主在工作场所附近或内部建立儿童保育中心的规定。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旨在保护就业市场上的妇女。下面介绍一些最重要的有关法律。

1955年《就业法》(第265号法)

206.1995年《就业法》虽然没有提及性别问题,但提供了有关工资、休息日、工作小时数、假日、合同终止以及与就业有关的其他问题的全面法律框架。从一开始起,马来西亚劳动法就不允许出现男女不平等或出现对妇女的歧视。

207.但是,该法的部分规定只适用于妇女,这些规定涉及到妇女夜班、产假和其他一些育儿福利问题。该法对妇女雇员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禁止妇女在夜间10点到凌晨5点之间在工农业部门工作,禁止妇女在连续休息不到11小时后继续工作,还禁止妇女从事地下工作。

208.但是,也已经意识到,制造业的一些生产过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连续进行。需要积极利用工厂和设施、增加妇女在制造业的人数,这就有时候有必要豁免关于女性工人的规定。因此,《就业法》授权劳动部总监批准,只要条件许可,妇女可以在夜间10点到凌晨5点之间工作,但要有他认为适宜的条件,加班费、交通或食宿设施。如果在缺少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这种做法,则雇主的许可证就有可能被取消。

209.《就业法》还保障生育5个孩子以下的女雇员有权每次连续休不少于60天的产假,该产假可以从分娩前30天内的任何时间开始,或从分娩后的那一天开始。但是,必须在预产期之前的60天内口头或书面通知雇主预产期以及预计开始休产假的日期,在产假期间,不得把她辞退。生养五个以下存活下来的孩子、在产假期间没有月工资的女雇员也有权从雇主处获得产假补贴,该补贴每天不得少于6林吉特。如果雇员连续被雇主雇用12个月及以上后,合同终止或被雇主解雇,也要获得合同终止补贴或解雇补贴。

210.如果在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要受到民事或刑事法律的制裁。目前,人力资源部正在开展一项活动,该活动包括有关性骚扰的研讨会和教育方案。马来西亚政府通过人力资源部制定了《防止和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管理条例》。

211.该条例给出了性骚扰的有效定义,为雇主如何处理性骚扰提供指导方针。例如,鼓励雇主制定与该条例相一致的处理制度,但是该条例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雇主并没有义务履行该文件。因此,妇女与家庭发展部与人力资源部、非政府组织、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MEF)以及马来西亚制造商联合会(FMM)协商,目前正在研究一项制定有关性骚扰的特别立法的提案。

212.1955年《就业法》于1998年修订,以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允许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以获得全日制人员相应比例的合法津贴。该举措总体对妇女特别有利,因为在马来西亚,家庭责任基本上仍然由妇女承担。

1959年《工会法》(第262号法)

213.1959年《工会法》承认雇员有成立工会、加入劳资谈判的权利。马来西亚政府主张三方协商制,可以与雇主及雇员代表商讨有关劳动事宜,以保证把所有有关方的利益均考虑在内。不得禁止女雇员加入工会,而是鼓励女雇员加入工会,表11.3显示了女雇员的入会情况。

表11.3:1998-2000年工会数量及男女会员情况

年份

工会数量

会员

总计

男性

女性

1998

532

739 636

100 %

468 143

63.0 %

271 493

37 %

1999

537

725 322

100 %

461 938

63.7 %

263 384

36.3 %

2000

563

734 037

100 %

468 315

63.8 %

265 722

36.2 %

资料来源 :人力资源部工会事务司

注 :不包括雇主工会和工会联盟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第514号法)/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第139号法)。

214.每位职工均有权保护他/她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没有性别歧视。这一权利在保障雇员工作安全的两部主要法令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两部法令就是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和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

215.为提高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标准,《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提供了立法框架,包括任命执行官员、成立国家职业安全和健康委员会以及制定企业安全和健康政策。还包括有关在工作环境中采取保护妇女生殖健康措施的特别规定。

1969年《职工社会保障法》(第4号法)

216.根据1969年《职工社会保障法》,月收入在2000林吉特以下的当地职工如在工作中受伤、患职业病、丧失工作能力和死亡,有资格及时充分地得到补助。收入更高的职工可以在与雇主的协议中选择保险范围。雇主提供职工月工资的1.75%(1.25%的工伤救济金,0.5%的工作能力丧失救济金),职工提供自己月工资的0.5%,作为工作能力丧失救济金。

217.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死亡,他/她的受抚养人有资格获得受抚养人救济金。如果职工在接受丧失工作能力补助金时死亡,则他/她的受抚养人可以获得幸存者补助金。作为第一受抚养人,丧夫者将终身或在改嫁之前获得全部补助金的3/5,其子女在21岁之前或大学毕业之前,如果他们身体虚弱,则在他们身体虚弱期间,可以获得补助金的2/5。

218.人力资源部长通过1993年职工社会保障(不包括外国工人)通告,已经将所有的外国工人(即那些不是永久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人)从《职工社会保障法》的规定中免除。

1952年《工人赔偿法》(第273号法)

219.月收入500林吉特以下的外国手工工人和月收入400林吉特以下的马来西亚手工工人受1952年《工人赔偿法》管辖,该法的目的是帮助那些在工作中受伤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根据这一法律,雇主必须赔偿受伤的工人或他/她的受抚养人。要求雇主就这方面的责任为自己投保。

1991年《职工储蓄基金法》(第452号法)

220.职工储蓄基金(EPF)是一种强制储蓄计划,目的在于确保职工在退休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利用部分储蓄。如果职工死亡,职工的储蓄将付给他/她的指定受益人。根据1951年《职工储蓄基金法》,任何人根据服务合同受雇于他人或做学徒,都必须从第一个月的工资及以后的收入中向职工储蓄基金缴款。雇主的法定缴款率为职工月工资的12%,职工本人的缴款率为11%。该法在救济金权利方面对男女工人的规定没有差别。

工资差异

221.1997年9月,马来西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即《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妇女因此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现了同工同酬。

培训机会

222.国家的劳动力政策是,提供大量受过良好教育、技术熟练、干劲十足的工人以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政策,政府已经致力于优先发展人力资源。

223.以前,人力资源基本上属于公共部门领域。但是,近年来这一情况逐渐改变,私营部门渐渐开始在国内提供教育和培训。妇女在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面,包括学徒和高级职业培训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但是,参加工业培训的妇女人数少于男性,因为她们对从事蓝领工作缺乏兴趣。1994年到1998年在人力资源部(MoHR)教师和高级技术培训中心(CIAST)接受培训的妇女人数见表11.4:

表11.4: 1994-1998年教师和高级技术培训中心的男女学员

序号

类别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1

机械和生产

1 102

49

1 151

1 339

84

1 423

1767

90

1 857

1 847

115

1 962

2 003

147

2 150

2

电气和电子控制

683

108

791

1 179

221

1 400

1339

112

1 451

2 670

424

3 094

1 537

354

1 891

3

土木建筑

146

17

240

163

176

22

198

379

42

421

705

33

738

229

47

4

印刷

32

6

38

7

13

20

27

30

57

42

29

71

51

59

110

5

非金属

30

9

39

67

24

91

70

32

102

41

10

51

33

5

38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部人力司

特别措施的执行

224.人力资源部确保有关孕妇和广大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的规定得到实施。例如,所有妇女均有资格在分娩前后获得60天的产假。此外,禁止安排她们上夜班或从事可能损害她们及其孩子健康的危险工作。

225.劳动司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雇主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对这些措施的监督情况还没有进行正式评估;但是,工人的投诉将经过核实并据此采取行动。此外,工会高度关注侵犯这些权利的任何情况。

226.根据法律,这些措施并不被视为歧视。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中,雇主由于这些特别规定而不愿雇佣妇女。

227.政府也注意为工作的母亲提供支助服务,例如建立儿童保育中心。到2003年4月30日,已经建立了大约1 416个儿童保育中心(TASKA)。这些儿童保育中心由受过培训的个人在福利司的监督下进行管理。2002年,共在工作场所建立了86个儿童保育中心。

228.将继续努力对妇女就业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为了解决女毕业生的失业问题,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妇女和家庭发展部与地方大学和其他相关机构协作,正在进行一项研究,旨在确定劳动力市场上导致学历与工作机会错位的因素。

结论

229.为了实现使马来西亚成为工业化国家的目标,必须通过保护劳动力和提高技能等积极措施来努力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使劳动力保持其优势。马来西亚政府将继续审查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及其实施情况,通过提高劳动力标准和社会保障救济金和加强技术培训来激励劳动力。政府还将继续致力于确定、调整或解决阻碍妇女完全加入劳动力大军的问题或障碍。

第12条

平等享有保健

概述

230.为了正确评价妇女在国家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受益情况,需要了解一些历史背景。早在20世纪,马来西亚半岛就建立了妇幼福利服务部门,但是这种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为英国殖民者的家庭服务。1923年是妇幼健康(MCH)服务的分水岭,通过立法管理接生服务并开始在海峡殖民地和马来西亚半岛的其他州对助产士进行培训。1956年,妇幼健康(MCH)服务作为国家和医疗卫生发展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受到重视,并开始关注农村地区。当时,人们用的是传统妇产护士(“bidan kampung”)和医生(“bomosh”、“dukun”)提供的传统医学。现在,人们还在利用这些传统医师,但是比以前要少得多。

231.独立后的二十年间(1957-1977年),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成为国家发展计划关注的一个重点。其重点是纠正服务分配的不平衡以及确定并覆盖弱势群体,依照惯例,这一群体包括农村人口、贫困者、妇女(特别是那些生育年龄的妇女)以及婴儿和儿童。

232.随后,发展了把普遍享有和最充分利用作为重点的医疗卫生基本设施。妇女,特别是产妇以及婴儿和儿童成为主要受益者。到1978年,公共部门的医疗卫生服务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

233.目前,马来西亚公共卫生保健系统已经可以为马来西亚人口提供相当先进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妇产门诊和医疗卫生门诊。1999年,政府医疗卫生门诊与人口的比率为1:27 350,政府医疗卫生门诊与农村人口的比率为1:15 432,妇产门诊/社区门诊与农村人口的比率为1:4 701,已经实现了马来西亚卫生部确定的目标。设施分布合理,全国各地均设有卫生设施;沙巴和沙捞越等较为偏远的州没有充足的固定设施,人们享受的是上门服务,包括“乘机出诊的医生”提供的服务。

234.但是,从地域角度来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布依然不平衡,正不断努力调整这种不平衡。在马来西亚第五个计划(1971-1975年)期间,根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在世界卫生组织协助下对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的调查,三级系统被改为两级系统服务。1959年以后,医疗卫生基本设施网络有了广泛的发展,重点是农村地区。这一网络的形式是农村医疗卫生单位(RHU),每一农村医疗卫生单位由主医疗卫生中心、医疗卫生分中心和妇产门诊三级构成,服务人口为50 000人。这导致了农村医疗卫生结构从三级系统重组为两级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医疗卫生分中心被升级为医疗卫生中心(服务人口15 000-20 000),配有一名医生,妇产门诊(服务人口4 000)被升级为乡村门诊或Klinik Desa。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升级,助产士转变为社区护士,因此可以提供范围更广的初诊服务。农村助产士是卫生保健机构的最外围人员,他们经过重新培训成为社区护士,可以治疗一些小病,并为产妇和儿童提供基本的保健服务。这从很大程度上改进了农村地区的妇幼健康(MCH)服务,并有助于降低产妇和儿童的疾病及死亡率。

235.农村服务网络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一般疾病的治疗、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控制、环境卫生、牙科治疗、健康教育和简单的实验室研究。

目前的卫生保健系统——关注妇女

236.马来西亚卫生保健系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被公认为该地区最好的。尽管医疗卫生政策最初更重视传统上被视为“弱势的育龄妇女”,但已经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现在,尽管生殖健康(即传统的产妇健康服务和计划)依然是一个特别令人关注的问题,但是服务已经面向所有妇女,无论她们的生殖情况和官能如何。

237.卫生保健系统关注的妇女健康领域包括癌症的早期检测、健康教育(一般健康以及与妇女相关的特殊问题等方面的教育)、职业妇女的健康需求和影响妇女的环境问题。最初对产妇健康的关注现在已经扩展到健康的其他方面,以前的妇幼健康(MCH)服务现在已经被恰当地称为家庭健康发展方案。这意味着医疗卫生系统已经开始将其重点从“母亲”转向“妇女”,并真正进一步强调了男性和家庭的作用,这种转变将进一步转向“父母”。

保健制度——一些未来的趋势

238.当前的医疗卫生系统有许多特征需要加强甚至改变,以满足未来的需求。其中的一部分描述如下:

级保健(PHC)

初级保健(PHC)将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加强其基本原则,即一)平等而普遍享有保健服务;二)采用适当的技术;三)促进自立和对健康的责任感。需要研究和监督这些原则对妇女本身的健康、妇女在确定自身及他人健康状况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影响。

医疗质量

医疗质量包括对医疗卫生的范围和方法以及可用资源的不断评价。鉴于妇女享有的服务范围很广,因此她们将从中得到特别好处。

健康标准

妇女将从强调健康而不是疾病的保健系统中得到很大的好处,因为许多影响妇女健康的因素,如怀孕和更年期,都不是疾病。通过这一标准,希望妇女健康指标将超越寿命、发病率和死亡率等生理医学方法。健康妇女门诊和终生健康计划是健康活动的例子。

保健工作程序与技术

政府在构建和扩展妇女医疗基础设施方面的成就值得赞赏,但现在应该关注身体以外的或“软的”因素,如妇女容易获得的、对妇女有利的程序和技术。

更有知识的患者

建设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以及发展促进知识获取的技术已经成为马来西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焦点。妇女从中得到了巨大的好处,马来西亚人总体上已经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了很多的了解,能够更好地作出有关健康的决定。未来的保健制度一定会满足更有能力、更有知识的病人的要求。

城市社区的医疗需求

把重点放在农村社区医疗卫生系统使农村妇女得到了很大的好处。因此,如今令人关切的一个主要领域是生活在城市地区的人们,特别是那些穷人或在某些方面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这些人面临着双重疾病的威胁,即贫穷导致的疾病(如传染病、营养不良)和现代/城市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精神疾病)。

联合与合作

卫生部不是惟一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除卫生部以外,还有政府和非政府的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传统医师。必须意识到,健康包括多种因素,没有哪一个部门可以从所有方面保证健康。妇女在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许多妇女是正规医疗卫生系统中的一员,或是与健康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成员,而且/或精通本土/传统的治疗系统。对此需要进行开发,以最大限度地造福于国民。

医疗方面的性别观点

239.马来西亚医疗系统有关性别的观点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健康是一种权力;

促进平等和使用权,避免不平等;

承认引起男女健康需求差异的生理和其他因素;以及

促使妇女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健康和他人的健康方面发挥作用。

健康作为一种人权

240.在马来西亚,男子和妇女可以同等地获得健康和医疗服务——实际上,因为妇女的需要与母性有关,因此得到了更多的服务。有许多具体的法律文书强调了妇女的健康权,例如结婚的最低年龄和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确保平等和使用权;避免不平等

241.1996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表明,医疗服务的总体利用状况是好的,没有出现性别差异,情况如下:

居住在医疗机构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人口

88.5%的马来西亚人居住在距医疗机构5公里以内

马来西亚半岛的这一数字为92.9%;10年前,这一数字为89%

沙巴(76.3%)和沙捞越(48.3%)的数字较低

居住在医疗机构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人口

81.1%的马来西亚人居住在距医疗机构3公里以内

马来西亚半岛的这一数字为85.9%;10年前,这一数字为74%

沙巴(65.9%)和沙捞越(48.3%)的数字较低

242.虽然这些数据没有按性别分列,但在医疗设施使用权方面没有性别差异。最近东亚的经济衰退对马来西亚人的影响不大,因为谨慎的政府政策保护了医疗资源。

243.总之,有间接的定性证据表明,有些妇女群体,如残疾/移民/土著或本土妇女以及那些在种植园和农场生活/工作的妇女被排斥在医疗服务和设施之外。但是,还没有可靠的数据。

妇女的特殊医疗需求

244.由于生理、人口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妇女与男性的医疗需求也不同。

生理因素

生理因素包括生殖健康和权利这一重要领域,以及对妇女的影响最严重、最特殊的疾病,当然,妇女也面临与男性相同的一些疾病。主要生理因素有:

几乎同样影响男性和妇女的病症/疾病,如因环境不卫生引起的传染病;

影响男性和女性,但更常见于妇女的病症/疾病,如风湿性关节炎;

对男性和妇女都有影响的病症/疾病,但是对妇女有不同的影响和后果,如艾滋病毒/艾滋病;

与不同的生活方式有关的男性和妇女健康问题,如与吸烟有关的疾病或者与固定的生活方式有关的疾病以及身体过重、酗酒等;

只影响妇女的疾病(生殖器官癌症),或者几乎只影响妇女的疾病(乳癌);以及

女性不同阶段——女童、青春期少女、老年妇女——发生的病症

人口统计因素

有几项人口统计因素直接影响妇女的健康,最重要的是人口出生率和生育,以及节育。其他重要因素包括老龄和老龄的女性化;以及移民,无论是国内移民(农村到城市),还是国家间移民(合法和非法移民)。

社会经济因素

包括:

妇女在有些社会和文化中的屈从地位;

社会赋予妇女在健康护理中的角色;

社会疾病,例如针对妇女的暴力、女性生殖器损害;

贫穷以及妇女在贫穷中占大多数;

职业妇女包括建筑工人的状况;以及

处于社会边缘的妇女的困境,例如偏远地区的妇女、移民妇女、性工作者的困境。

以上因素对妇女的影响在各国表现不同。毋庸置疑,其中有些因素非常难以量化。马来西亚的状况在第12.5节(‘妇女健康’)加以论述。

妇女作为护理者和保健提供者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和文化中,妇女护理病人、残疾人和老年人。她们在正规医疗卫生系统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多方面充当健康护理者。马来西亚妇女作为护理者和保健者的情况详见第12.6节(‘妇女健康’)。

妇女健康

245.本部分概述了马来西亚妇女的健康状况,重点是与妇女健康有关的主要威胁或问题。第12.6节继续描述国内可利用的服务和设施。

生殖健康和相关的人口统计学参数

246.关于生殖健康,有三个重要问题需要讨论:一)出生率,二)人口性别和年龄结构,以及三)人口老龄化和妇女老龄化。

生育力

马来西亚的人口每年以2.3%的速度增长。随着生育率和死亡率的下降,这一比率有望下降。1960年,每名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人数为6.2,现在为3.3。在此情况下,马来西亚目前的人口超过了2 200万,预计2010年将达到2 780万,2020年将达3 340万。

社会经济发展,再加上医疗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努力,已经使生育率和死亡率迅速下降,并延长了寿命。从1960年代开始,生育率发生变化,这一趋势已经延续到1990年代,达到了目前的水平。

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

因为增长缓慢,生育率和死亡率降低,年轻人的人数与老年人群的人数相比,比例正在下降。1960年,15岁以下儿童占总人口的49%。生育年龄的成人(15-64岁)也占总人口的49%。1996年,前者的比例为35%,后者为59%。从现在开始,二十年之后,预计这些数字将分别为30.5%和63.35%。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也有所增加,从1970年的3.1%增长到1991年的3.7%,再增长到到2000年的4%。预计2020年将达6.2%。

人口老龄化和妇女老龄化

马来西亚男女的预期寿命多年来一直在延长。1948年,男性的预期寿命为47岁,妇女为50岁。到1996年,男性的预期寿命提高到69.3岁,女性为74.0岁。

247.老龄女性化是老年妇女的人数大大超过老年男子,这会产生一些影响,主要有:

对许多妇女来说,她们生命中最后几年将会遇到劳动能力丧失、疾病、孀居、孤独和依赖等问题。

在生殖功能变化方面,妇女需要的医疗护理比男子多:例如更年期及随之而来的病症;因此保健系统要为处理这些情况作好准备。

许多老年妇女只有很少的经济来源,这可能导致她们很少利用保健服务。

248.卫生部已经开始注意到老龄化以及为老年人提供保健的问题,但是除对更年期的关注外,没有非常强调性别差异。马来西亚已经制定了关于老龄化问题的国家政策,开始为老年男女提供社会和医疗服务。

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

249.妇女的健康和生命还受到怀孕、分娩和产后病症的威胁。尽管马来西亚产妇的死亡率率已经降到相当低的程度,达到每100 000活产死亡不到20人(1975年为85人),但仍要保持警惕,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降低产妇死亡率。

表12.1: 1975-1998年马来西亚各州的产妇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的产妇死亡率)

1975 年

1985 年

1995 年

1998 年

玻璃市

吉打

槟城

霹雳

雪兰莪

吉隆坡

森美兰

马六甲

柔佛

彭亨

丁加奴

吉兰丹

1.06

1.09

0.42

1.02

0.49

N.A.*

0.25

0.38

0.67

1.71

1.01

1.28

0.72

0.55

0.30

0.43

0.22

0.08

0.40

0.06

0.24

0.65

0.58

0.60

0.0

0.2

0.2

0.3

0.2

0.3

0.2

0.1

0.3

0.3

0.2

0.1

0.2

0.3

0.3

0.2

0.2

0.4

0.1

0.4

0.2

0.4

0.1

0.2

马来西亚半岛

0.83

0.37

0.2

N.A.

沙巴

沙捞越

那闽岛

N.A.

N.A.

-

0.21

0.10

-

0.2

0.1

0.0

0.4

0.2

1.5

马来群岛

N.A.

0.34

0.2

0.3

( N.A. ) 没有数据 ( * )包括在 雪兰莪州。

资料来源 :

1975 年-马来西亚统计局马来西亚半岛生命统计, 1975 年。

1985 年-卫生部信息和文献处, 1988 年。

1995 年-卫生部信息和文献处, 1997 年。

1998 年- 马来西亚统计局社会统计公报。

250.产妇发病率是需要监控的另一个措施:防止死亡并不够,而减少致死的危险/原因,保证妇女在关键的生理时期内的健康是非常重要。

表12.2: 1975-1998年马来西亚各州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的婴儿死亡率)

1975 年

1985 年

1995 年

1998 年

玻璃市

吉打

槟城

霹雳

雪兰莪

吉隆坡

森美兰

马六甲

柔佛

彭亨

丁加奴

吉兰丹

42.6

40.2

28.9

32.9

27.1

N.A.*

26.8

33.9

31.0

32.0

38.4

44.1

17.7

20.0

13.8

19.3

13.2

9.8

12.4

16.9

15.1

16.8

22.1

25.5

8.5

7.8

9.5

10.4

6.8

13.4

12.5

9.7

9.6

10.1

12.3

11.4

8.7

9.5

7.8

7.1

5.9

11.5

7.8

9.5

7.6

10.8

11.4

9.6

马来西亚半岛

33.2

17.0

9.8

8.5

沙巴

沙捞越

那闽岛

N.A.

N.A.

-

17.6

11.3

-

N.A.

N.A.

N.A.

11.5

6.2

24.1

马来群岛

N.A.

16.78

N.A.

8.1

资料来源 :

1975 年-马来西亚半岛生命统计。

1985 - 1998 年-马来西亚卫生部信息和文献处。

251.尽管孕妇贫血和产妇营养不良的状况已经有所改善,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大多数死亡是由不太容易控制的症状引起的,如妊娠高血压、产前、产中和产后大出血和栓塞。胎儿和婴儿死亡率也呈下降趋势,如表12.2所示。

252.堕胎问题与产妇死亡和发病率密切相关。在马来西亚,堕胎还未合法化,但若有一定的理由,则是允许的。1989年之前,只为一种原因,堕胎是允许的,即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从那以后,已经修改有关法律,允许“治疗性”堕胎,即如果妊娠会对孕妇的身心造成危险,则可以堕胎。但是,在堕胎之前,该孕妇必须获得马来西亚政府两名医学专家的批准。

253.由于意识到正在发生很多非法堕胎事件,马来西亚政府的政策要求实施堕胎(不管合法与否)的医疗工作者用人道主义精神对待病人,尽一切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或使之恢复健康,就象治疗其他病症一样。

在全体女性人口中发病和死亡的原因

254.除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以外,马来西亚的医疗系统还关注威胁广大妇女的常见病症。包括只威胁妇女的病症(如“女性”肿瘤或疾病),或者虽然不只影响妇女,但是对妇女具有特别的生理或社会影响的病症,如艾滋病毒/艾滋病。

艾滋病毒/艾滋病

255.1986年发现了马来西亚的第一个艾滋病病例。1990年,记录在册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共有756名,1995年,这一数字增加到4 230。所报告病例的迅速增加的部分原因可能是1990年代对高风险人群,特别是戒毒机构中的吸毒者进行了积极检查。目前,每年新感染的人数几乎稳定在大约4 000人。这些人中主要是男性,占艾滋病毒感染者总数的96%,艾滋病患者的94%。吸毒者的发病率最高。但是,受感染的女性的比例也在增加,表明性传染在其中起着非常在的作用。请参见图12.1。

256.性传染因此成为对妇女关注的一个领域,因为妇女容易受到性传染疾病(STD)的侵害,由于阴道细胞壁的均匀性受到破坏,使得她们更不能抵御艾滋病毒。性传染占艾滋病病例的至少24.3%,占艾滋病毒传染的8.8%。

257.关键问题是目前对妇女开展的艾滋病/艾滋病毒预防运动和战略还有不妥当之处。例如,这些运动只强调减少性伴侣的重要性,但是妇女与男性不同,妇女大部分都只有一个性伴侣。当然那些性工作者除外,对这些人来说,社会经济因素是复杂的,需要单独的战略和政策。同样,经常提倡对婚姻保持忠诚以及使用适当与合适的避孕套;但是,尽管很多妇女对她们的丈夫是忠诚的,但很少能保证她们的丈夫对她们也是忠诚的,没有多少妇女坚持让她们的丈夫或性伴侣使用避孕套。

258.与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的还有这样一个事实,即从生理上讲,妇女更容易感染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此外,许多高风险妇女正处于生育年龄,可能将病毒传染给胎儿,导致儿科艾滋病。

图12.1: 1989-1997年马来西亚女性在艾滋病毒感染者中所占的比例

女性%

资料来源 :卫生部艾滋病 / 性传染疾病处

妇女癌症

259.在世界各地,乳腺癌和宫颈癌都是导致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在马来西亚,这两种癌症都很普遍。乳腺癌超过宫颈癌,成为马来西亚妇女中患病人数最多的癌症类型。1998年,大约有16 000名妇女经医疗诊断和检查后死亡,其中12.6%死于癌症。在死于癌症者中,又有26%死于乳腺癌和宫颈癌。

260.由于这些癌症的病因尚不清楚(尽管已经假定了一些危险因素),因此初级预防无法进行。幸运的是,通过对这些癌症患者的检查可能进行二级预防。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表明,20岁及20岁以上的妇女中只有26%进行过巴氏涂片检查,只有47%的妇女检查过乳房。所有的公立门诊已经为所有的妇女提供巴氏涂片检查。正在努力鼓励妇女检查她们自己的乳房或者请保健人员检查她们的乳房,国内主要医院已经建立了乳房门诊。患病风险高的妇女可以免费拍乳房X线照片。

妇女与生活方式有关的健康问题

261.在马来西亚,与生活方式有关的疾病正在成为健康不良的重要原因。自1991年,卫生部已经开始开展进行健康生活方式运动,强调吸烟、不健康的饮食等几种危险因素。

吸烟

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发现,马来西亚18岁及18岁以上的妇女中,3.5%的人吸烟,男子比例则为49.2%。这一比例十年来没有变化,但15岁以上的妇女中,有4%的人吸烟。

锻炼

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表明,与男子相比,参加锻炼的妇女人数更少,只有很少的妇女进行适当锻炼。18岁及18岁以上的男子中,37.8%参加锻炼,相同年龄组的妇女中,只有25%的人参加锻炼。16.2%的男子进行适当锻炼,以保持心血管系统的健康,而在妇女中,这一比例仅为7.7%。

体重

相同的调查表明,17.9%的成年妇女超重,而成年男子的这一比例为15.1%,5.7%的妇女和2.9%的男子过度肥胖。

血液胆固醇水平

虽然饮食、肥胖和缺乏锻炼是心血管疾病(CVD)的几具互不相关的危险因素,但是它们还与另一个危险因素血液胆固醇水平过高有关。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发现,年轻妇女的血液胆固醇水平比男子低,但是随着年龄增长,男女胆固醇的水平相差不远。这说明女性荷尔蒙在控制血液胆固醇水平中的重要作用。烟草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到2010年使马来西亚人的吸烟率降低到10%以下。

女童和女青少年

262.男女青少年都有特殊的健康要求,这些要求有其生理、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健康方面关注的领域如下:

生殖健康和性行为,包括青少年怀孕、意外怀孕、危险怀孕和分娩、堕胎以及性传染疾病;

滥用药物;以及

车祸以及其他伤害,冒险行为。

263.马来西亚青少年的健康数据还没有。但是,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15-19岁的青少年中有3%结婚,其中男孩占1%,女孩占5%。1998年活产中大约3%的产妇是15-19岁的已婚女孩,其中28%是第二胎或二胎以上。这些青少年的生育率是15‰。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LPPKN)1994/1995年对青少年性行为的调查表明,与男孩(57.1%)相比,更多的女孩(66.7%)听说过口服避孕药。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表明,30.7%的中学男生及4.8%的中学女生声称曾吸过烟。3.4%的男生和1.2%的女生曾吸过毒,13%的男生和5.6%的女生曾喝过酒。

264.青少年面临的一个新的健康问题是精神疾病。由于妇女的发病率高于男子,所以对女青年的干预措施十分重要。饮食失调(如厌食和易饥症)在女青年中更加常见,有证据显示马来西亚女青年正面临这样的问题。

老年妇女

265.男女在老年阶段可能有几种差异。对妇女来说,更年期及其带来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影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调查表明,妇女与男性相比会出现更多的健康问题,如表12.3所示。

表12.3: 老年男女遇到的健康问题

病症

男性发病率 (%)

妇女发病率 (%)

四肢乏力

48.8

54.5

高血压或低血压

17.3

32.0

糖尿病

21.3

24.2

心脏病

18.1

23.0

脆骨症

5.5

20.8

眼疾

26.0

20.8

耳疾

8.7

5.6

资料来源 :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巴生流域老年人家庭护理( 1992 年)。

266.由于许多妇女的寿命比她们的丈夫寿命长,所以老龄妇女会面临贫穷、孤独、无人照料、孤立及依靠他人等问题。

妇女的精神健康

267.精神疾病是妇女面临的一个主要的健康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她们在社会上的不平等地位以及由此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造成的。精神失常往往与孤僻、无权及贫穷等有关,妇女比男性更明显地遇到这些问题。妇女消沉的人数是男性的2-3倍,某些精神问题是妇女特有的,或者为妇女所独有,如产后精神压力及女青年的饮食紊乱。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发现,妇女精神紊乱的发病率是男性的1.5倍。

对妇女的暴力

268.这个主题在关于第5条的章节(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里详细讨论。1998年,卫生部与其他机构一道,在各主要医院建立了一站式危机中心,以对强奸妇女和对妇女和儿童的其他暴力行为进行适当与协调的管理。

为妇女提供的健康服务

269.在服务方面,尽管生育、产妇和儿童护理等健康服务仍然是重要领域,妇女的健康服务范围已经扩大。

产妇和儿童健康(MCH)服务

270.产妇健康服务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70%的孕妇都接受产前护理。

271.据估计,每次怀孕,妇女大约会7次前往医疗中心进行产前检查,这种服务由公立医疗中心免费提供。至于产中护理,95%以上的马来西亚产妇由技术熟练的助产士提供服务。即使助产士上门服务,也几乎总是有经过官方训练的接生人员或护士陪同。产妇将获得产后护理,直到产期结束。这些妇幼保健(MCH)服务对降低国内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贡献很大。此外,还采取了进一步降低产妇死亡率的措施。包括:

培训传统助产士(TBAs)

采用风险处理策略,将母亲的风险定得更高;

运用安全方法以加强对高风险的处理;

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和设施的利用;

制定管理指南,以控制能导致死亡的病症;

制定一项社会参与的行动计划;

加强业务资源和能力;

引入家庭记录,以获得更有连续性的服务;

建立可供选择的生育中心;

为偏远地区的母亲提供中途中心;以及

建立一个保密的调查系统,对产妇的死亡进行调查。

272.尽管卫生部门可以消除健康和生理危险,但是社会因素是复杂的,进行干涉时更为困难。安全母亲倡议应该特别提及,因为这一倡议超越了生理因素并强调社会因素,其策略是:

纠正妇女面临的社会不平等;

保证计划生育的实施;

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产妇保健;以及

提供一流的援助和支持服务

计划生育和避孕

273.计划生育服务主要由四个部门提供——卫生部、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和和广大的私人医师网络。这些机构确保了城市和当地人口能够得到服务,并提供了广泛的选择。妇女获得这些服务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官方许可。

274.有证据表明,计划生育的做法已经出现了上升的趋势——1974年,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夫妻进行避孕,现在,大约50%以上的夫妻实施避孕。尽管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但应用最广泛的依然是口服避孕药,这表明,计划生育的主要责任由妇女承担。但是,避孕套的使用也在增加,比例从60年代中期的2.3%上升到到80年代中期的4.4%,又上升到到1994年的9.4%。这种男性承担更多避孕责任的趋势必须进一步得到鼓励。

275.计划生育服务经常受到批评,因为其目标所基于的是人口统计学方面的考虑因素,这可能以妇女的需求和妇女的健康为代价。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上用于拉开出生间隔——至少两年。不孕不育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据估计,已婚的马来西亚夫妻中有15%的人不育。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公共服务在该国并不普遍,而私人中心的费用对许多人来说都过于昂贵。

癌症检查

276.进行癌症检查的妇女人数非常少。考虑到早期检查的重要性,自1981年起,政府机构已经开始向所有采取计划生育方法的妇女提供巴氏涂片检查,并且自1995年起,向所有的妇女提供巴氏涂片检查,而不考虑其进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如何。如有必要,还利用阴道镜进行直接检查。

277.努力鼓励妇女自己检查乳房或请保健员进行检查,国内所有主要医院都已建立了乳房门诊。患病风险高的妇女可以免费拍乳房X线照片。

营养和饮食

278.妇女往往比男子更容易超重,而且她们锻炼较少。已经开展营养教育,通过几个途径强调健康的饮食;一个主要的途径就是卫生部的健康生活方式运动。目前,这些活动是普遍性的,没有强调具体的性别。

279.至于妇幼保健,争取保证妇幼获得充足营养的某些战略已经得到了实施,包括:

营养教育;

补充营养餐方案;

为孕妇补充铁和维生素;

关于缺乏具体物质的方案,例如用碘盐预防治疗碘缺乏;

提倡母乳喂养;

向贫困家庭营养不良儿童提供食品篮;以及

制定国家营养行动计划,采用多机构参与的方法。

280.妇女,特别是职业妇女,在母乳喂养方面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鼓励。通过几方面的努力,母乳喂养的比例已经增加。第二次国家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2)报告,88.6%的母亲现在用母乳喂养孩子,平均喂养时间为28周——高于1980年的报告比例,当时的比例为80%多一点。

健康妇女门诊

281.已经认识到除产妇护理和疾病治疗以外,妇女还有多种多样的服务需求,因此卫生部开始建立健康妇女门诊,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特别强调改善和预防。门诊还满足老年妇女的需要,在必要时,调节绝经期症状。

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妇女

282.马来西亚医疗卫生系统认识到解决作为病人的妇女的需求的重要性,同时也承认妇女为医疗卫生系统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她们在我国正规和非正规医疗卫生系统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正规保健

283.卫生部雇用的10万多名雇员中,三分之一以上是护士,他们几乎全是女性。在全国范围内,1980年到1991年间,妇女在各种医疗部门中的人数均已增加,如表12.4所示。令人鼓舞的是注意到,女性专业人员在该部门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如女医生、女药剂师和女牙医。但是,处于政策制定和决策层的妇女人数依然很少。

表 12.4: 1980年和1991年男女医疗工作者比例

职业

工作者比例(%)

1980 年

1991 年

内科和外科医生

78.1

21.9

68.4

31.6

医疗助手、医疗实验室助手及相关技术人员

86.9

13.1

79.1

20.9

牙医、牙科专业护士和牙医助手

32.8

67.2

31.7

68.3

药剂师助手

57.5

42.5

45.9

54.1

非专业护士(牙科除外)

2.0

98.0

2.0

98.0

非专业护士(牙科和医疗)

3.9

96.1

5.3

94.7

资料来源 : 1980 年和 1991 年普查

非正规保健

家庭和社区护理

284.妇女在社会中承担了很大的保持健康责任。在家里,通常是妇女照顾到家庭的健康需要——关照儿童的饮食需求和教育儿童养成卫生习惯,负责家里的总体卫生和安全,照顾病人或老人等等。在地方社区中,通常是妇女可以给人治病,因为她们对本地或民间的药品很了解,尤其是在怀孕和分娩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传统的助产士都是妇女。遗憾的是,在经济方面很少承认妇女在非正规医疗方面的贡献。

非政府组织

285.非政府组织在增进全国的健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的贡献包括弥补或支持政府方案或活动,提供有关健康领域问题的教育和信息,还提供诸如减轻病痛的护理服务,进行社区动员和宣传。

结论:

286.总体看来,可以说,马来西亚妇女在取得保健方面并不是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实际上,妇女有时在提供的服务方面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但是,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干预和进一步改进,例如,把生理医学模式的服务扩大到包括影响妇女健康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

第13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概述

287.虽然马来西亚不是一个福利国家,其公民不会因没有工作而从国库获得资金上的帮助,但该国提供其他个人或家庭的福利。这些福利包括低收入群体的公共住房计划、残疾人社会福利和养老金计划。这些福利一般通过各种法律和条例实施,没有性别歧视。

税收福利

288.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155号法),妻子可以选择单独对其收入进行评估,而不是与其丈夫的财产共同评估。这承认了马来西亚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马来西亚妇女在马来西亚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劳动力中比例愈来愈大。另外,丈夫和妻子有权选择谁来申请其子女的税收减免。

289.同样,丈夫和妻子都可以申报在评估年份发生的父母医疗费。另外,妻子或丈夫有权要求为身患重病的配偶或子女的医疗费用或为所购买的个人用医疗辅助器械减免税收,或为身患残疾的家人(包括父母)要求减免税收。《所得税法》规定的另一福利是,为获得技术、职业或工业技能而参加政府承认的机构所举办培训的个人有权为其费用申请税收减免。这不包括在残疾人获得的税收减免内。

1989 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第 372 号法)

290.1989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BAFIA)以及其他有关银行和金融立法没有性别歧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涉及到三类金融机构——得到许可的、列入计划的和未列入计划的机构。尽管马来西亚政府不时采用紧缩性财政立场,以抑制消费的快速增长,但已经采取措施确保随之而来的流动资金紧缩不会影响某些经济部门对信贷的利用,也不至于影响中低收入的群体。还没有关于拒绝为任何群体提供金融信贷或贷款的报告,但是实际上,在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人中,妇女的比例较低。

1971 年《住房贷款基金法》(第 42 号法)

291.在公共部门,根据1971年《住房贷款基金法》,男女官员均可利用政府住房贷款及运输工具贷款。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有住房或运输工具贷款的资格时不考虑性别因素;而是考虑申请者的服务年限、资历和偿还贷款的能力等因素。

产假福利

292.根据国家的劳动规定,生育5个孩子以下的妇女均可享受产假福利,期限是不少于60天。不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每个孩子出生时,父亲可以休假7天。另外,越来越多的雇主在工作场所开设了儿童保育中心。

293.尽管1955年《就业法》保证男女平等,但某些规定专门保护工作场所中的妇女,如未经劳动部长事先同意,禁止妇女参加地下作业或上夜班。

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第139号法)和1969年《职工社会保障法》(第4号)

294.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要求,任何雇用15名或15名以上妇女的工厂都要提供女洗手间。1969年《职工社会保障法》(SOCSO)内有家属的福利和遗孀养老金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工人去世后,其妻子和子女应享受家属福利和遗孀养老金。

1980年《养老金法》(第227号法)

295.根据1980年《养老金法》,工人不论男女,根据事先规定的形式领取养老金。如果领取养老金的男性去世,其遗孀和子女将继续领取其养老金,反之亦然。即使遗孀再婚,也要继续直接付给她养老金,还要付给其子女养老金,一直到子女长大成人。

体育运动与娱乐

296.在参加娱乐活动、体育运动或任何文化生活方面没有对妇女的歧视。例如,在公共部门,第1类部门的男女官员均可申请政府会员费补助,以加入体育或娱乐俱乐部。

结论

297.总之,马来西亚将继续努力改善妇女的社会、法律和经济福利,包括提高妇女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地位和贡献。将采取措施,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创造有利于男女平等的环境。另外,将继续努力改变和消除对妇女作用的消极传统看法和观念,将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使更多的妇女更有效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298.将继续审查能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为教育妇女,使其更加认识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她们的权利,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妇女和家庭发展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在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将继续开展对妇女的法律扫盲方案。

第14条

农村妇女

概述

299.马来西亚统计局把农村地区定义为“人口在10 000人以下的、政府公布的所有其他地方当局管理的地区以及未公布的地区。”

经济发展

300.虽然农村地区为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45%的劳动力,总体上看,但农村地区的平均家庭收入比城市家庭收入要低得多。1995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收入比为1:1.98。马来西亚第七个计划(1996-2000年)中开展的农村发展方案使这一差距扩大到1:2.0(表14.1)。

301.贫困率是农村地区关注的问题。虽然贫困率从1990年的21.1%下降到1995年的15.3%,但贫困率仍然高于城市地区,城市地区的贫困率为3.6%,预计2000年农村地区的贫困率为10.3%(222 800户)。看来马来西亚十分之一的农户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但与1970年整个马来西亚半岛有二分之一的家庭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比例(49.3%)相比,这种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表14.1: 1995年某些农村地区的经济指标和1999年第七个马来西亚计划中期审查

指标

1995 年

1999 年

家庭收入:

平均收入

收入增长

农村 / 城市净收入差距比

1 307 林吉特

5.3%

1:1.98

1 570 林吉特

9.6%

1:2.0

城市化比例

54.8%

58.8%

贫困率

15.3%

10.9%

极度贫困率

3.7%

2.5%

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301.自马来西亚独立后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方案显著改善了农村地区的条件。1995年,马来半岛99%的农户,沙巴州65%的农户和沙捞越67%的农户用上了电,马来半岛83%的农户,沙巴和沙捞越61%的农户用上了自来水。另外,农村地区修筑了公路,1995年,每平方公里有平均为1.5公里的公路。

农村人口的状况

302.农村人口占马来西亚总人口的38.01%(2000年人口普查)。妇女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8.74%,最大的群体是10-19岁年龄段,其次20-29岁年龄段,老年人中妇女的人口多于男性人口。

303.关于马来西亚人口中的婚姻状况,其中56.91%未婚,39.64%已婚,3.46%丧偶、离异或分居。2000年,马来西亚共有678 757人丧偶,其中妇女占81.0%。在125 520名离异的人中,妇女占74.89%。虽然对农村人口没有确切数据,但估计上述数据中大约一半是农村人口。

识字率

304.总体说来,农村妇女的识字率从1980年的58.6%上升到1991年的74.0%,但与城市男女整体相比,农村妇女的识字率较低。文盲可能集中在老年群体,但随着教育服务的完善,这一趋势将得到扭转。

表14.2: 1970年、1980年、1991年、1996年和2000年识字率

年份

城市人口 (%)

农村人口 (%)

男性

妇女

男性

妇女

1970

78.2

57.7

65.4

42.4

1980

88.0

74.2

76.2

58.6

1991

94.0

86.0

86.0

74.0

1996*

95.0

91.0

2000

96.1

86.1

资料来源 : 1970 年、 1 980 年、 1991 年和 2 000 年人口普查

* 资料来源 :马来西亚国家图书馆所作调查

农村妇女就业

305.农村妇女在经济中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正规(劳动力参与)和非规(小型企业活动)。2000年,农村妇女占全部劳动力的15.2%,占农村劳动力的32.4%。2000年,马来西亚半岛、沙巴和沙捞越的农村妇女分别占全部劳动力的10.5%(1 006 100人)、2.6%(246 200人)和2.2%(212 400人),分别占农村劳动力的22.3%、5.4%和4.7%,这分别是马来西亚半岛沙捞越以及沙巴和沙捞越的数字。

306.2000年,农村妇女中的劳动力比例为43.8%,略低于全体妇女中的劳动力比例。未参加工作的妇女中,四分之三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家务劳动。关于农村家庭成员分工的调查表明,无论是否参加工作,妇女都要负责管理家务,而丈夫则专注于经济活动。图14.1显示,参加工作的妇女主要集中在以农业为基础的行业,其次为制造业、专业性服务和销售。

图14. 1: 农村妇女在劳动力中的职业分布

307.关于就业状况,2000年,19.0%的农村妇女是无报酬的家庭工作者,16.4%是个体户。

308.无报酬家庭工作者成为农村妇女中人数最多的群体。2000年,在马来西亚半岛、沙捞越和沙巴无报酬的全体家庭工作者中,农村妇女的比例分别为69.2%、68.0%和61.7%。

309.除劳动力参与外,农村妇女还积极参加微型企业或其他创收活动。农业局(DOA)的数据显示,1 175个微型企业项目由妇女推广组(KPW)的成员实施,27个项目已经注册。联邦国土发展局(FELDA)估计,大约900名妇女参与了微型企业项目。还有81名妇女从农民组织局(FOA)的企业家方案中受益。1997年,214名女企业家的项目发展得到了农民组织局以村庄为基础的人类发展方案的帮助。

310.橡胶工业小生产者发展局(RISDA)的资料表明,5 945名妇女小生产者组(PWPk)成员参加了微型企业项目。目前可能有更多的妇女参与小型企业的活动,为维持她们的家庭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

311.表14.3显示了1992年和1995年农业部门中男女雇员的分布情况。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中,一半以上受雇于水果和相关树木和灌木作物的种植,其次是大田作物和蔬菜的种植。可以看出,从事大田作物和蔬菜种植的妇女比例超过了男子;而从事农机操作的妇女很少。这表明,妇女依然从事技术要求低和技术含量低的工作。

表14.3: 1992年和1995年马来西亚从事某些农业工作的男女人员百分比分布

职业

1992 年

1995 年

一般种植农场工人

0.4

(73.2)

0.2

(26.8)

1.4

(70.4)

0.9

(29.6)

大田作物和蔬菜种植工人

14.8

(32.7)

36.0

(67.3)

11.4

(33.9)

34.8

(66.1)

果树及相关树木和灌木的种植工人

60.7

(54.7)

59.4

(45.3)

65.5

(63.2)

59.8

(36.8)

家禽饲养场工人

1.5

(65.5)

0.9

(34.4)

1.3

(72.5)

0.8

(27.5)

苗圃工人和园林工人

14.8

(89.6)

2.0

(10.6)

13.3

(89.9)

2.3

(10.1)

农机操作者

2.8

(99.3)

0.0

(0.7)

2.4

(98.6)

0.1

(1.4)

农业和动物管理工人及其他

5.0

(92.0)

1.4

(8.0)

4.7

(8.4)

1.2

(11.6)

合计

100

100

100

100

( ) 每类职业和各年份占总量的百分比

312.通过1990年对森美兰州哲勒布的180个家庭的调查,获得了有关妇女在多作物种植农业中所起作用的数据。妇女,大部分是已婚妇女,承担着主要工作,并担负着四种主要作物(稻谷、橡胶、可可和经济作物)从整地阶段到出售这一最后阶段的所有工作和部分责任。

313.和男女在稻谷种植中分工明确的马来西亚水稻种植区不同,在哲勒布,男女共同承担工作,特别是在收割、脱粒、插秧和包装工作中,这一特点更为突出。60%的女性受访者与她们的丈夫共同承担收割任务,59%分担脱粒工作。不过,有很大一部分女性受访者在没有任何男性亲属帮助的情况下完成育秧准备、插秧、除草、扬场和晾晒工作,而丈夫则将更多的时间用于整地和清地工作。时间统计数据也证明了丈夫和妻子在有些稻谷耕种中共同承担工作。

314.可可种植、橡胶采集和经济作物栽培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总的来说,丈夫和妻子在耕种初期花费的时间几乎相等,作物的日常维护除外,这项工作主要由妇女完成。大部分丈夫在没有妻子陪伴的情况下完成买卖、销售、整地、施肥、除草和喷药的工作。至于香蕉、菠萝、甘蔗等经济作物的栽培,劳动力主要来自家庭成员,包括妇女。与其他作物相比,更多的男子独自负责经济作物的栽培和生产等工作。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妇女主要从事作为家庭生产活动的小范围种植。尽管没有对农村妇女的明显歧视,但是还应努力加强她们在家庭和工作场所的地位。应开发便于妇女操作的简单机械,以加强她们在工作场所的作用。

315.妇女是制造业和工业部门的主要劳动力。这种工作必然要求妇女轮班,或者需要在工厂或工业区不定时工作,工作地点一般距离她们的家较远。

妇女在发展规划中的作用

316.农村妇女参与各级政策和方案规划的决策非常重要,以保证她们的需要得到重视以及使她们有机会成为发展中的参与者。

317.目前的资料显示,没有几个妇女参与县或更高层次的决策过程。使妇女更多地参与主流发展意味着将为她们作出决策、管理她们自己的资源和提高自信提供更多的机会。已经发现,妇女通过参与妇女小组这一有效的方法,可以取得上述效果。

318.1994年,250个妇女组织在社团登记局注册,其中150个组织相当活跃。但是,这些组织大部分都位于城市地区。政府和准政府机构正在通过妇女团体努力动员农村妇女。1994年,农业局的村级妇女组织的数量最多,共有1 146个妇女推广小组(KPW),32 192名成员。联邦国土发展局有324个妇女协会,共113 000名成员。

319.除联邦国土发展局内的妇女组织外,农村妇女组织一般只限于村级,从而限制了妇女在国家和国际上审查和说明其需要和问题的能力。在联邦国土发展局,Gerakan Persatuan Wantita(妇女运动)在村一级开展,但拥有本地区和国家级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联邦国土发展局中的妇女情况有所好转,因为有13名农村妇女被选为联邦国土发展局某些实体的委员会成员。另外,农民咨询委员会中妇女的人数较多(15名妇女和13名男性)。

320.努力促使农业活动商业化使得合作社、农民组织和耕种小组建立起来。但是这些机构中参加决策的妇女人数很低。1996年,地区农民组织的妇女成员人数占21%,而董事会的2 010名成员中,妇女只占6%。另外,董事会大多数妇女只代表妇女农民小组或合作社的成员。1997年,农业局的3 027个小组农业项目中,妇女代表只占4%,而农民中妇女的人数占18%。

321.关于妇女的参与方式,农村妇女只是在妇女自己的组织中独占领导地位,这些组织主要是社会和福利组织。这样,在作出有关经济参与、资源控制和主流活动的计划等方面的决策方面,妇女领导的作用就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在农村发展的背景中。妇女领导的一般职责是,在节日准备食品和酒水,一般都缺乏有效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知识。

322.在政治领域,农村妇女一直是政党的主要支持者。但是,与她们的人数相比,进入各政党决策机构的农村妇女是极少的。大量农村妇女倾向于充当追随者而不是领导者。这可以归结为阻碍妇女独立的文化障碍和农村社会中对妇女角色的传统或陈旧的观念。

323.马来西亚新出现的问题之一是,妇女作为户主的家庭数量正在增加。199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马来西亚18.2%的农村家庭中妇女作为户主。1996年进行的一项劳动力调查显示,13.5%的家庭中妇女作为户主。尽管这一数字低于1991年人口普查中的18.2%,但是马来西亚妇女作为户主的家庭数量已经从1990年的 607 200户增加到1996年的689 400户。

324.在农村地区,女性作为户主的家庭与男性作为户主的家庭相比,集中在较高的年龄组,也许是因为妇女的平均寿命较长,而且往往比她们的丈夫更长寿。1995年在对1 300个妇女作为户主的家庭进行的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妇女受访者已经丧偶,这一结果与人口普查数据是一致的。男子出门到村庄以外的地方寻找更好的工作可能是妇女作为户主的家庭数量增加的另一原因。

325.为了增加决策层面的农村妇女人数,妇女发展部、农村发展部和农业部等不同机构都开设课程并提供培训,以提高农村妇女的技能和能力,促进她们获得知识,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知识,提高她们的动机和领导能力。妇女发展部和公共管理研究所(INTAN)还为政策制订者、计划实施者和社区领导提供提高性别意识的课程。

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

326.健康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疾病的门诊治疗、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牙科治疗、健康教育和简单的实验室研究。农村助产士经过重新培训转变为社区护士,以便她们可以治疗小病,并进行基本的产妇和健康护理。偏远地区的老年人也可以享受到医疗服务。

327.在卫生基础设施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就。1999年,政府医疗诊所的数量和人口数量的比例为1:19 524,政府医疗诊所的数量和农村人口数量的比例为1:13 194,妇产诊所/社区诊所数量与农村人口数量的比例为1:4 758。政府经常开展提高农村社区健康意识的活动。

农村妇女教育和培训

正规教育

328.学校入学率显示,马来西亚的受教育机会已经增加。1993年,小学的入学率是93.8%,到1998年,这一数字增加到95.4%。同时,中学的入学率从1993年44.5%提高到1998年的79.3%。总体来说,妇女的教育水平低于男子,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略低于城市妇女。

329.表14.5显示了未受过正规学校教育的农村妇女人数已经开始减少,1970年到1991年,接受过中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农村妇女人数有所增加。未受过正规学校教育的人通常属于较高的年龄组。

表 14.5 : 1970年、1980年和1991年马来西亚男女教育程度分布

教育程度

城市

农村

1970 年

未上过学

小学

中学

高等教育

25.7

44.8

29.6

-

39.5

40.1

20.4

-

39.8

47.6

12.6

-

55.3

37.5

7.2

-

1980 年

未上过学

小学

中学

高等教育

23.8

35.1

37.9

3.2

32.4

34.5

31.5

1.6

33.7

42.4

23.1

0.7

44.9

36.8

18.0

0.3

1991 年

未上过学

小学

中学

高等教育

21.3

29.5

40.1

9.1

26.6

29.7

36.3

7.4

30.0

38.8

28.1

3.0

38.2

34.8

24.4

2.5

资料来源 : 1970 年、 1980 年和 1991 年人口普查

330.马来西亚政府在教育方面投资巨大。到目前为止,儿童的一年级(小学一年级)入学率几乎为100%,男孩和女孩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表14.6显示了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按社会阶层统计的公立学校儿童人数。1998年,三分之二的小学生分布在农村学校,小学男生人数多于女生人数。

表 14.6: 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按性别和社会阶层统计的小学生和中学生人数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LG

小学

下层

上层

小学

下层

上层

小学

下层

上层

UM

508 914

265 026

120 804

529 250

274 077

136 860

529 292

283 220

146 190

UF

483 187

269 121

149 286

499 609

277 420

163 454

502 711

285 378

170 414

RM

951 715

314 839

143 510

948 640

329 986

147 925

946 021

336 285

156 220

RF

903 303

304 849

169 105

901 355

318 351

170 961

893 686

324 968

179 489

总计

2 847 119

1 153 835

582 705

2 878 854

1 199 834

619 200

2 871 710

1 229 951

632 313

资料来源 :教育部

L = 地点 U= 城市 R= 农村 G= 性别

M= 男性 F= 女性

331.大学女生的入学情况和成绩也较男生好,虽然这一点并没有反映在以后的劳动力参与上。男性有80%进入劳动力队伍,而女性中只有63%加入劳动力队伍。另外,各类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女生更愿意选择传统的课程。因此,有必要进行重新定位和改善条件,鼓励更多的女生选修男生主导的课程,当然,女生选修这些课程的人数正在上升。

332.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在农村地区建立现代化学校和开办计算机课程,为农村地区提供信息技术设施和教育。如果进入大学深造,学生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技术。

非正规教育和培训

333.各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技能和能力培养服务。基本上说,培训方案针对妇女,通过教授妇女一些技能,如烹饪、缝纫、育儿等方面的技能,重点放在加强妇女在家务和家庭生活中的作用上。但是,一些妇女通过开办微型企业项目以及参与其他经济活动,可以发挥她们的技能,并使她们的技能商业化。最近,农村妇女课程和培训计划已经多样化,包括企业技巧、动机和领导能力培训、微型企业发展技巧等等。主要针对妇女的培训还包括宗教课程、识字方案和家庭发展方案等。

334.各机构提供的数据没有按男女分列,所以很难确定妇女参加培训方案的程度。各机构只能提供针对妇女的培训方面的数据。联邦土地合并和开垦局(FELCRA) Berhad提供的数据说明,1998年共有2 448名农村妇女参加了技能、企业家及动机和领导能力的培训。妇女参与人数占联邦土地合并和开垦局总学员人数的24%。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RISDA)在1994-1998年间为590 955名妇女提供推广服务,占该时期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客户总人数的35%。

335.农业局的企业家服务部积极为34 435名妇女推广组成员提供培训,1 500多名妇女推广组成员在各自的村庄或不同的农业培训中心参加了培训,1 175名妇女推广组成员开展了增收项目,1996-1997年,农业局培训的学员中共有19 148名妇女参加食品生产、食品加工、营养和动机管理课程学习,占学员总数的43%。另外,1996年,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为326 000名学员提供了21 815项推广活动,其中42%是妇女。

336.还有许多其他机构为农村妇女提供服务。KEMAS是农村发展部的社区发展处,负责提供家庭发展方面的培训,指导家庭发展。该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和学前教师培训,以及家庭致富和功能性识字培训。槟榔屿地区发展局(PERDA)及柔佛州东南发展局(KEJORA)等机构已经开展培训,以增长农村地区家庭的知识和技能。另外,已经建立了村图书馆,满足农村地区人口的教育和信息需求。

337.虽然政府机构提供各种各样的技能培训课程,但妇女往往发现由于承担家庭责任,她们自己不能充分从这样的课程中受益。1991年对哲勒布妇女所做的调查表明,虽然课程是为妇女开设的,但妇女要干农田的活,因而丈夫参加了培训,这样农业技术的转让就很少。由于培训课程远离许多妇女的居住区,课程持续时间长,许多妇女由于家务缠身,不能参加这些课程的学习。因此,亟待调整这些课程,在课程单元、培训内容和后勤管理等方面满足农村妇女的需求。

338.农村地区妇女教育的总体成就还很低,特别是技术、企业家技能、动机与领导能力等领域,这限制了妇女更好地利用生产资源或在市场上获取更好机会的能力。她们能获得的培训类型更多地是基于田间劳动的基本技能、知识以及社区发展,几乎没有有关企业家技能等方面的专门课程。因此,农村妇女大部分从事低薪、耗时的田间劳动,尽管农村发展部的社区发展处、农业局和联邦土地合并和开垦局提供了人力资源发展方面的合格的、训练有素的推广服务工作人员。

农村妇女取得生产资源的情况

取得信贷和微额信贷

339.对农村妇女来说,能否取得信贷等生产资源往往取决于其收入水平。根据消除贫困方案,极度贫困的妇女,特别是那些列在政府极度贫困名单上的妇女比那些来自非贫困家庭的妇女更有可能取得信贷。农村贫困妇女也是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大部分微额信贷方案的目标群体,因为她们已经证实是可以偿还贷款的。马来西亚Amanah Ikhtiar、Yayasan Usaha Maju(发展基金会)和Yayasan pembangunan Terengganu(东马来西亚发展基金会)等机构开展的方案中,共有64 382名妇女获得了微额信贷。提供的贷款达2.729亿林吉特。

340.至于那些没有被列为极度贫困的农村妇女,她们可以利用一些政府机构提供的贷款便利。例如,农民组织局为农业、家庭事项以及农民子女教育提供贷款,马来西亚社会经济发展基金所属的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还为创收项目提供信贷。另外,马来西亚半岛的两个州已经开始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信贷,用于扩大她们在各州农业部管理下的企业规模,预计不久以后更多的州会纷纷效仿。

市场营销设施

341.建立微型企业的妇女的一个主要顾虑是其产品的销路不大。各部门,如农业局和联邦农业营销局(FAMA),正在努力促进农村妇女产品的销售。妇女推广组成员的产品正在以“WANIS”品牌在地方销售,而一些食品(如玫瑰茄)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

342.共建立了940个收购中心,通过直销概念为妇女推广组成员提供包装和经销渠道。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和农业局通过其合作社销售妇女成员的产品。联邦农业营销局微型市场和农民市场以及农业局的农民市场促进了新鲜产品和加工产品的销售。本珍的一群妇女成立了一家公司,以“MADUMAS”的品牌销售其产品。另外,其他机构中的妇女团体正获得各种机会,在展销会上展示和销售其产品。

取得技术

343.尽管农业活动的机械化有助于提高生产力,但在一些情况下,却取代了妇女。吉打州的稻田区,机械化已经取代妇女插秧和收割。在可可加工过程中,分离可可豆荚的工作主要由妇女完成,但很多机器不便于妇女操作,当时研制机器时也没有考虑要减轻妇女的重担。因此,为保证妇女不因为新技术和新机器的出现而被取代,农业局农村家庭发展股已经开始为女性微型企业主提供适当的机器,使她们能够提高生产。开办微型企业、需要机械扩大生产的妇女推广组成员也可获得这样的支助。另外,还为农村妇女提供有关如何扩大项目规模的建议和指导。农村发展部农村经济处提供补贴,在部分贷款(70:30)的基础上,为农村企业购买机器,这样,农村妇女可以自己拥有机器或最新技术,以帮助她们进行产品加工,扩大企业规模。2001年,有17名妇女受益于农村经济基金计划,而男性受益人为59人。

土地

344.马来西亚农村妇女有权拥有自己的土地和继承他人的土地。根据伊斯兰法律规定,穆斯林妇女有资格继承土地。根据土地(群体聚居地)法修正案,妻子或前妻有权共同拥有联邦国土发展局计划中已开垦的土地。

345.1992年小生产者调查的数据表明,该年份共有420 193名橡胶农,其中30.5%是女性,平均每人拥有1.65公顷的土地,而男性的土地为平均每人2.02公顷。调查还显示,13.6%的妇女为极度贫困户,而男性极度贫困户比例为10.9%。无力可图的经营规模(特别是橡胶业)是男女橡胶种植农收入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已经开始实施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地产方案,通过该方案,在地产基础上管理规模利润小的橡胶种植业,以提高生产力,并把小生产者招聘为工人,为其提供月薪或周薪。

农村妇女参加自助小组/合作社/社区发展

自助小组和合作社

346.通过各种机构中的妇女部门,如妇女推广组(农业局)或妇女小生产者组(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等,已经组织妇女成立自助小组,尽管在开始阶段,重点主要是社会活动,但已经有几个小组成功地开展了经济活动。妇女推广组统计,1996年总销售量为1 450万林吉特,而妇女小生产者组统计同年的销售量为120万林吉特。同时,农民组织局的妇女能够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已经积极实施了经济项目。

表14.7:各种机构中妇女自助小组的数量*

机构

小组

分支机构/小组数量

成员人数

农业局

妇女推广组

1 202

34 435

联邦土地合并和开垦局

WADIRA

1 111

10 592

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

妇女小生产者组

660

16 470

渔业发展局( FDA )

KUNITA

78

3 223

* 各机构提供的数据

347.合作社是一个拥有100多名成员的组织。人员数量并不一定是个问题,只要合作社的行政和管理能够优化,管理完善。完善的合作社机制能有效地使其在基层如各县运转起来,而且使各县的运转与州级的合作社步调一致。1997年共有21家合作社,其中妇女的合作组织有14个(共2 149名成员),农村合作社为4个(共368名成员)和3个多功能合作社,其成员人数为348人。这些合作社的股份价值是491 415.00林吉特。

348.总之,农村妇女的活动一般是非正规的,而且是社会化的。尽管合作运动在农村地区的存在始自马来西亚独立之日,但农村妇女参加合作社活动的人数仍然很少。1996年,13 574名妇女小生产者组成员中共有8 723人是橡胶业小生产者合作社成员。联邦土地合并和开垦局已经建立了147个合作社,其成员接近30 000人,包括1 617名委员会成员。但是,只有30名妇女委员,分布在17个合作社。妇女即使加入了合作社,也往往只是成员而已,不参与决策制定。

社区发展

349.农村妇女在社区活动中,特别是以福利和社会为导向的活动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农村的宴请、婚礼和聚会由农村男女提供自愿服务。妇女对社区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例如,持家和看护病人的任务几乎全都落在妇女的肩上。但是,没有支助制度,也没有必要的技能培训来帮助她们完成这些工作,所以她们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为农村妇女提供的支助服务

350.妇女走出家们,加入到劳动力队伍以及其他活动中,并没有把她们从家务中解放出来。尽管现在妇女们在帮丈夫一起赚钱,她们的丈夫参与家务的程度仍然很低。所以妇女不得不扮演三重角色,在家里是母亲和妻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是职业女性和劳动力,必要时,在社区活动中是参与者。

351.育儿是职业妇女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丁加奴州家庭发展基金已经开始提供日托服务,以最低的价格帮助具有双重身份的工人的家庭。联邦国土发展局开始实施父亲方案,努力使父亲参与其家庭的发展,这是具有前瞻性的。另外,联邦国土发展局已经开始通过鼓励实施家庭日托项目,开展社区支助,减轻那些职业妇女的负担。1997年,联邦国土发展局共有300名家庭日托人员,照看960名儿童。

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

生活条件

352.农村地区极度贫困的家庭是马来西亚极度贫困方案的目标群体。上述方案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提供住房补贴改善马来西亚贫困户的生活条件。另外,还有一些别的方案,如免费课本方案、校服补贴、学前优质食品补贴、助学金和个人发展课程,以改善极度贫困的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状况。加入到土地开发机构如联邦国土发展局、联邦土地合并和开垦局 和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的家园安置计划的家庭还获得单元住房,受益人可以用销售农产品所得还款。

353.有必要减轻家务重担,使妇女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自来水和电减轻了妇女的负担,缩短了做家务和持家的时间。节约的时间可以用来为家庭增加收入。Kumi等人进行的一项研究(1996年)8表明,几乎所有被调查者都拥有电视、收音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煤气灶。马来西亚农村地区一般都过着富裕的生活,这可以从1991年所做的住房调查中看出。该调查显示,大约四分之三的被调查者拥有家用电器,即电视(69%)、电冰箱(42%)、洗衣机(19%)和收音机/音响(70%),汽车和摩托车拥有者分别从1980年的12%和32%上升到了1991年的18%和50%。

结论

354.本报告试图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框架内评估农村地区妇女的状况。由于缺乏最新数据(特别是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数据),很难确定妇女在农业部门中的地位。有几个部门负责农村地区的发展,建议服务农村社区的各机构共同努力,以实现提高农村妇女能力的目标。此外,各级均需加强性别意识,消除决策者、方案实施者、社区领导人以及妇女本人对妇女角色的传统定位,以帮助农村妇女发挥其潜力。

第15条

法律面前和民事问题中的平等

概述

355.如前面所述,《联邦宪法》第8条清楚地说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保证马来西亚的男女人人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缔约和其他法定能力

356.在马来西亚,妇女可以与他人订立任何类型的合同关系,不管是商业活动还是非商业活动。政府关于合同关系的管理法是1950年《合同法》(第319号法)。在该法中,合同要有效,就应该是由表示自愿同意的合格人员缔结的。一个合格人员进一步被定义为已经到达成人年龄、心智正常的阶段,不属于法律认为没有资格订立合同者。就订立合同而言,心智健全的人就是能够理解合同条文、对合同是否符合其利益作出合理判断的人。

357.这些规定说明,合同效力和有效性是以双方是否愿意做某一件事为基础的,合同双方的性别并不重要,因此,这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实际上,已婚妇女在订立合同以前,无需经过其丈夫的同意。

358.例如,在一项分期付款购买某种商品的具体商业交易中,管理这种交易的法律,即1967年《分期付款购买法》(第212号法)所使用的术语是中性的。“业主”和“租借者”的定义也没有男女区别。1967年《分期付款购买法》也为租借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和补救措施,而不管租借者或业主的性别如何。根据这一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妇女就可以订立分期付款购买合同或协议。

359.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得到了1957年《已婚妇女法》(第450号法)的进一步保证和管理。根据该法,已婚妇女在这方面按单身妇女论处,7因此她们可以自己表示,也可以被认为对于任何侵权行为、合同、债务人义务负责,并且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360.已婚妇女还要对其婚前所借债务、订立的合同及错误负责。她可以单独或与他人一起被指定为已故人员财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在其丈夫不在场的情况下起诉或被起诉。

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

361.《联邦宪法》第13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现实中,家庭中的女儿或任何女性后裔有权获得财产。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例如土地、房屋和住宅的所有权以注册概念为基础,而这是继承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法律概念所基于的是不可宣告所有权和权益无效,因此,如果注册文件使用的是妇女的名字,则她就是法定的所有者。

362.在财产的管理方面,适用的法律是1959年《遗嘱检验和管理法》(第97号法)。在对已故者财产的管理方面,该法也没有根据性别进行区分。就遗嘱的订立而言, 1959年《遗嘱法》(第346号法)规定,遗嘱应由在处置和遗赠其遗产时神智清醒的立遗嘱人订立。

363.至于遗嘱检验程序,妇女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没有法律禁止这种做法。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已经批准遗嘱管理并向遗嘱指定人颁发遗产管理委任书,而不考虑其性别。在这一点上,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或任何财产的遗嘱执行人。

364.在财产管理方面,马来西亚的法律承认,即使结婚之后,男女双方依然有权持有各自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法律则承认妇女获得这些婚姻财产的权利。因此,在婚姻解体的情况下,妇女有权要求获得特定比例的共同财产并有权要求获得她的婚姻财产。

365.在马来西亚,已婚妇女甚至可以保护她的财产不受她自己丈夫的侵害并有这方面的补救措施。

法律诉讼

366.马来西亚的司法系统对男女一视同仁。男女均有求助司法系统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无论男女,只要神智清醒并能正确理解向他或她提出的问题,都可以在法庭上充当证人并能够给出证词。男女在法庭上的证词均被平等对待,证词是否被采用,其依据是证人及相关证词是否可信,而不是证人的性别。

367.在提起法律诉讼方面,男女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妇女也有资格取得法律规定的各方面补救和补偿措施。相同情况下,在裁定损失赔偿金时,男女之间没有不平等之说。

法律职业

368.在马来西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进入法庭由1976年《法律职业法》(第166号法)、《沙捞越律师条例》和《沙巴律师条例》决定,它们分别规定了合格人员获准进入马来亚、沙巴和沙捞越律师界的程序。

369.在马来西亚半岛(由马来亚高等法院管辖),合格人员被界定为:通过马来亚大学、新加坡马来亚大学、新加坡大学或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最终考试的人员;或者是英格兰的出庭律师;或者拥有委员会在政府公告中宣布的、足以使某人成为该法规定的合格人员的其他资格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名妇女满足了以上要求,她就可以被视为合格人员,并被许可担任辩护律师或初级律师。目前,西马来西亚共有3 189名女律师。8

370.至于司法部门,目前有5名女司法委员,而男性司法委员有16名,最高法院有3名女法官,男法官有36名。联邦法院中有两名女性和6名男性。

371.在法律部门,部分高级职位由妇女担任。目前的首席检察官已是第二位担任这一重要职务的妇女了。

妇女获得法定代表的可能性

372.妇女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法定代表。有钱聘用律师的妇女可以自由选择律师。对负担不起的人,政府在总理办公厅下建立了马来西亚法律援助局,向居住和停留在马来西亚的所有人提供并便于其取得法律援助,而不考虑他们的性别。法律援助局的资料显示,70%的求助者是妇女,该局的主要工作领域与婚姻事宜有关。

居住地事宜

373.马来西亚的居住地原则源于英格兰的普通法。根据1956年《民法》(第67号法)第3(1)条的规定,在马来西亚没有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应以当地的风俗和信仰为准,适用英格兰实施的普通法和衡平规则。根据这一条款,西马来西亚及其任何地区的法院适用英格兰在1956年4月7日实施或有效的习惯法和衡平规则,沙巴适用英格兰在1949年12月1日实施或有效的普通法和衡平规则,沙捞越适用英格兰在1949年12月12日实施或有效的普通法和衡平规则。居住地原则是为使个人服从于某种特定司法权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

374.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和离婚法》(第164号法)和1976年《解释法》(第388号法)均未明文规定居住地的含义;因此,适用英国判例法提出的原则。在这一点上,有三类居住地,即原始居住地、选择居住地和婚姻居住地。原始居住地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在确定选择居住地之前,一直使用原始居住地。一个人如果想把他的居住地从原始居住地改为选择居住地,则他或她必须通过采取某些积极的步骤来明确表达他或她想要改变的意图。

375.婚姻居住地适用于已婚妇女及其子女。根据英国判例法,马来西亚的已婚妇女在结婚后获得其丈夫的居住地。合法子女将获得其父亲的居住地,而私生子则获得其母亲的居住地。一旦婚姻破裂,已婚妇女的婚姻居住地将被取消,她还将使用原始居住地。

自由移居

376.《联邦宪法》第9(2)条规定,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在联邦范围内自由迁移,并可以居住在联邦的任何地方。

其他刑事事项

逮捕

377.马来西亚的刑事诉讼程序考虑到对妇女尊严和幸福的保护。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需要对妇女进行搜查,则搜查应由另外一名妇女在严格遵守礼仪的情况下进行。”9《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保释被指控犯有可处以死刑或终身监禁罪行的妇女方面,法院拥有酌处权。

判决

378.判决方面,在两种情况下妇女受到不同于男性的处理:一)禁止对妇女处以鞭打和二)如果被认定犯有死罪的妇女怀有身孕,则应减刑为无期徒刑。除此之外,对妇女和男子在相同情况下的判决相似。

特别辩护

379.没有诸如仅适用于妇女的特别辩护这样的法律概念。男女均可获得普通刑法规定的一般辩护,如事实谬误、醉酒和私人辩护。

第16条

婚姻和家庭法中的平等

概述

380.在马来西亚,家庭法事务由民法、Syariah(伊斯兰教法)和Adat(习惯)法共同管理。马来西亚的妇女平等概念基于各个民族在宗教价值观影响下的文化和传统信念,所以讨价还价的余地或偏离通常标准或惯例的可能性很小。在马来西亚大部分民族的文化习俗中,家庭的概念还包括丈夫和妻子各自的大家庭。因此,这影响到家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特别是有关妇女问题以及妻子权利的决定。例如,在马来西亚所有的文化中,妻子都应该服从她的丈夫,包括丈夫的家人,并根据他们的意愿行事。

381.在这一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家庭法事务将被一起讨论,以反映适用法律和规定中的差异。

382.根据《联邦宪法》,伊斯兰教属于州的权利范围,因此,颁布有关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法律就属于州的权力。各州因此有自己的一套伊斯兰法律和自己的伊斯兰法院系统。

383.至于穆斯林家庭法,其基本原则几乎与联邦内其他各州相同,只是在表述、实施和执行中略有差异。因此,将在本报告中具体提及1984年《伊斯兰教家庭法(联邦领土)》(IFLA),必要时,除提及这种法律条款外,还要把它与其他州的法律规定(各州政府通过的法律)相比较。

384.至于非穆斯林人,适用于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LRA)。《法律改革法》在皇家委员会的提议下通过,该委员会成立于1970年,旨在审查关于马来西亚非穆斯林人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并提出改革意见。因此,《法律改革法》被说成是:

“一部试图为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居民的结婚和离婚以及相关事宜制定统一规定的法律,它适用于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旅居国外的所有马来西亚公民。”

385.该法很有必要,它取代了在《法律改革法》通过以前生效的各种属人法。这次变革的基本价值在于,对于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法定婚姻的情况下妇女与男人同居的真正法律地位,确定取代了怀疑;并澄清了这些问题的法律地位。10

386.《法律改革法》于1982年生效之后,在有关非穆斯林居民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上更加明确了。有了这部新法律之后,只有根据《法律改革法》登记的婚姻才被官方承认。但是,在《法律改革法》生效(1982年3月1日)前根据任何法律、宗教、习俗或做法宣布的婚姻还是有效的,被视为已经根据《法律改革法》进行登记。

婚约

387.对非穆斯林人来说,在马来西亚还没有关于婚约的法律规定,违法婚约合同根据《合同法》处理。在马来西亚,法律规定违背婚约是有效的诉讼理由,由此可以间接地保护妇女不受男性空头许诺的欺骗。

388.对穆斯林来说,婚约受联邦境内各州的相关《伊斯兰教家庭法》制约。例如,《伊斯兰教家庭法》第15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依照Hukum Syarak11亲自或通过中间人口头或书面缔结婚约,而后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拒绝同对方结婚,而对方则愿意结婚,违约方应退回定婚礼物(如有)或其等值物品,并支付在准备婚礼的过程中对方花费的或为对方花费的费用,这一切费用可以通过法庭起诉获得。”

389.这样,根据这一规定,双方都有权对违反婚约的行为进行起诉。

婚姻平等

双方自愿

390.妇女和男子在选择其配偶时享有相同的自由。根据《法律改革法》(第22(6)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在认定婚姻双方自愿同意结婚的情况下才能为之举行婚礼仪式。任何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别人违背自己的意愿结婚或阻止已经年满21岁的人缔结有效婚姻均是违法的。同意的无效性也是婚姻不成立的理由。

391.马来西亚的穆斯林遵循相同的原则。《伊斯兰教家庭法》第13条规定,除非双方自愿同意结婚而且Wali(妇女的婚姻监护人)或伊斯兰教法官(Wali不在的情况下)同意时,这项婚姻才能获得认可或根据该法进行登记。

392.对年龄满16岁的妇女,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迫她违背自己的意愿结婚或者阻止她结成合法婚姻,则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金或监禁。这项规定明确给予妇女选择自己配偶的自由。在马亚西亚社会中,强迫婚姻不是一个公认做法。从伊斯兰教角度来看,妇女的婚姻权必须得到保护,以维护未来婚姻中的公平。

393.此外,穆斯林妇女有权选择与她等级相同(kufu’)的丈夫。Kufu’的基本理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一致性和相配性,并避免在未来的婚姻中出现问题。Kufu’包括道德、教育、宗教、种族和社会等级等事项。因此,当妇女被其Wali mujbir(她的父亲或祖父)强迫嫁给kufu比她低的男子时,她可以拒绝或请求取消这一婚姻。

申请结婚

394.根据《法律改革法》,非穆斯林婚姻应该由登记员在其办公室或由部长签发的有效许可证授权的其他地方举行正式礼仪,或者由部长指定的教堂或庙宇中担任婚姻登记助理的教士、牧师或神甫按照宗教习俗举行典礼。

395.对于在其他登记员办公室举行的公证结婚仪式,未来婚姻中的各方应亲自签署并立即向该方已经居住达7天的地区的婚姻登记员递交固定格式的启事(《法律改革法》第14条)。登记员将通过在其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张贴这份启事的副本,进行公示。这份启事将一直张贴21天,直到登记员颁发婚姻证书为止。

396.通过宗教仪式、风俗和习惯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助理登记员才予以办理:

双方均年满21岁,或者如果不满21岁,则应是丧偶者,或者如果一方是未结过婚的未成年人而且女方年满16岁,则必须由有关人员给出书面同意,或由法庭处理或给出书面同意;

婚姻没有法律障碍;

欲结婚的双方都是单身;以及

如果该婚姻是基督教婚姻,则必须符合基督教教义的规定或根据法律定夺。

397.至于穆斯林,《伊斯兰教家庭法》第16条规定,“凡想在联邦领土境内缔结婚姻的,婚姻双方均须以规定的表格形式征得女方居住的kariah masjid (地区)登记员的同意。”

398.在规定的表格内,准新郎必须提供详细情况,如他的社会地位、职业和薪金,并由其雇主予以认证。妇女受到保护,可不与提供不真实情况者结婚,正如《伊斯兰教家庭法》所述,任何故意作出虚假声明或宣言以骗取婚姻者,均被视为犯罪,并应处以1 000吉林特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两罚并重。

初婚年龄

399.根据一般法律(适用于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男女成人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不过,该法要以规定了具体情况下的成人年龄的任何其他法律为准,如有关个人在结婚、离婚、收养、宗教等方面的行为能力。

400.根据《法律改革法》,最小的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如果事先征得相关州的首席部长同意,年满16岁的妇女则可结婚。为此,该部长需要根据《法律改革法》颁发许可证。

401.对穆斯林来说,男女均受到最小婚姻年龄的制约。《伊斯兰教家庭法》第8条规定,“在本法下,不论是男方未满18岁,还是女方未满16岁,均不得结婚,除非在某些情况下,伊斯兰教法官给予书面许可。”

402.关于第16.1(a)条和第2款,马来西亚政府宣布,根据伊斯兰教法以及马来西亚的法律,对妇女结婚的年龄限制是16岁,男子为18岁。

一夫多妻制

403.尽管《法律改革法》承认,在《法律改革法》生效之前缔结了很多一夫多妻的婚姻,但该法生效后禁止一夫多妻。对一夫多妻的禁止不仅适用于根据该法登记的结婚,还适用于根据任何法律、宗教、风俗或做法同任何人缔结的婚姻,不管第二次婚姻或以后的婚姻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但是,马来西亚的穆斯林男性不受该禁止令的约束,因为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一夫多妻是允许的。

404.根据《法律改革法》,如果根据任何法律、宗教、风俗或做法已经合法结婚的男子在该婚姻存续期间同另一妇女结婚,则在该男子去世后,如果未留遗嘱,其第二位妻子不得享有财产继承权。12但是任何情况均不得影响其支付根据《法律改革法》或其他任何成文法其应支付的第二位妻子的生活费的义务。13该规定旨在间接地保护那些秘密按华人习俗结婚的妇女及其子女。虽然该妇女不是该男子的合法妻子,而且其子女在法律上也是非法的,但有权得到生活费。

405.尽管允许穆斯林实行一夫多妻制,但政府制定了法律和程序,以控制一夫多妻制的做法。制定法律和程序的主要原因是保证一夫多妻制中的各位妻子受到平等待遇。因此,只能在法庭的允许下才能实行一夫多妻。而法庭只允许公正和必要的一夫多妻制,其情况为现在的妻子或妻子们不育、身体虚弱、身体不适合发生夫妻关系、故意避免恢复夫妻关系或精神错乱。

406.法庭必须搞清楚,该男子将能供养他所有的妻子和受抚养人,而且他会公平地对待每个妻子和受抚养人,而且下一次婚姻不会给现在的妻子和妻子们带来伤害。

婚姻中妇女的权利

407.民法和伊斯兰教法律制度都赋予妻子一定的权利,最重要的几种权利叙述如下:

得到嫁妆(Mahr)的权利

408.该权利适用于穆斯林。聘礼,用阿拉伯语说就是mahr,是依斯兰教法律规定结婚时丈夫必须给妻子的结婚费。聘礼的形式可以是钱,也可以是财产。

409.聘礼并非是付给新娘的父亲的,而是给新娘的。如果双方不能就聘礼的数量达成协议,则根据各州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果聘礼不是以现金的形式给与新娘,则要经过新娘的同意。如果未征得新娘的同意,则所给之物只能被当作礼物,而非聘礼。《伊斯兰教家庭法》规定,聘礼的价值要在结婚证上登记,以便在婚姻解体时,妇女有权索要。

取得生活费的权利

410.根据民法和伊斯兰教法,丈夫在法律上应该供养其妻子。拥有独立谋生手段的已婚妇女也没有义务分担家庭开支,当然,许多有独立谋生手段的已婚妇女在分担家庭开支。

411.根据《法律改革法》,法庭有权命令男子为其妻子或前妻(第77(1)条)和其子女(第93(1)条)支付生活费。法庭还有权搁置或阻止否定生活费的意图。

412.《伊斯兰教家庭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有责任供养他的妻子。法庭可以命令丈夫根据伊斯兰教法付给其妻子生活费。根据《伊斯兰教家庭法》,付给妻子的生活费数额由法庭根据她的收入和需要确定。如果被命令支付或领取生活费者死亡,无论哪一方在先,则支付生活费的命令失效。

413.该法还规定向离婚后没有生活费的妇女支付临时生活费。此外,如果丈夫未能为已离婚的妻子找到合适的住所,则已离婚的妇女还有权住在离婚前的家里,特殊情况除外,如,妇女已经再婚或儿童的监护期已过或者妇女犯有公开淫荡罪。

妻子保留自己名字的权利

414.在马来西亚,妇女通常在结婚后保留自己的名字。尽管有些民族习惯于让妻子在结婚后使用丈夫的姓,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她们要这样做。

415.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对第16.1(g)条有关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的规定有所保留,该条与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不一致。

有关婚姻诉讼的管辖权

416.民事法庭在以下情况有权判决离婚

婚姻已经登记或被视为已根据《法律改革法》登记;

婚姻根据法律规定缔结或者计划中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以及

提起诉讼时,婚姻双方的住所在马来西亚。

417.《法律改革法》没有对“住所”和“居民”这两个词加以定义。也没有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具体法规或法律规定,因此,采用英国判例法中提出的原则,如第15条第15.7款列明的原则。《法律改革法》的第六部分规定,在根据该法进行的任何诉讼中,法庭应根据它认为与英格兰高等法院在婚姻诉讼中行事和给予救济所依据的原则基本一致的原则给予救济。

418.《法律改革法》第49(1)条进一步规定,尽管丈夫没有定居或居住在马来西亚,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应对妻子提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

妻子已经被丈夫遗弃;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丈夫已经被驱逐出马来西亚,而且丈夫在被驱逐或放逐之前定居在马来西亚;或者

妻子是马来西亚居民,而且通常在提起诉讼之前已在马来西亚居住达两年。

419.根据各州的《伊斯兰教家庭法》规定,Syariah(伊斯兰教)法庭可以通过允许丈夫发表talaq(否认婚姻)而作出离婚命令。妇女也可以向法庭申请能够解除婚姻的fasakh、khuluq和taqliq。法庭在听取了申请之后,可以判决丈夫发表talaq。

离婚

非穆斯林的离婚

420.《法律改革法》要求所有离婚都要进行登记。离婚过程中的各阶段一般不会出现对妇女歧视。

421.《法律改革法》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离婚并决定离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作出离婚判决,只要(除其他外)为妻子和子女做出了适当规定。法官通常不干涉双方自愿的离婚,除非有关子女生活费的规定不合适。

422.如果婚姻已经破裂,无可挽回,也可以离婚。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法庭会认为婚姻已经破裂:

被告通奸而且原告认为无法再和他/她在一起生活;

被告的行为方式使得原告无法与他/她在一起生活;

原告起诉被告之前,被告抛弃原告的时间至少达连续两年;

在原告起诉被告之前,婚姻双方已经分居至少连续两年。

穆斯林的离婚

423.马来西亚的穆斯林离婚必须通过法庭宣判。《伊斯兰教家庭法》第47条规定,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均需向Sayriah法庭递交离婚申请。根据《伊斯兰教家庭法》,不通过法庭就宣布离婚是违法的。

424.但是,如果talaq是在法庭外发表的,各方依然可以将此事提交法庭以确认婚姻的终结。在马来西亚,穆斯林妻子可以出于下列理由提出离婚:所述的ta’lik(丈夫在婚礼后作出的一种保证)、未能供养妻子、被丈夫抛弃四个月以上、对妻子使用暴力。

425.妇女也可以向法庭申请能够有效解除婚姻的fasakh或khuluq。法庭在听取申请之后,可以命令丈夫发表talaq。

426.根据《伊斯兰教家庭法》,如果丈夫想与他已离婚的妻子ruju’(复婚),则复婚应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与离婚有关的其他事宜

非穆斯林

生活费

427.《法律改革法》使法庭能够在婚姻诉讼期间,当作出离婚或法定分居判决时或在此之后,或者在一项判决宣布其妻子或前妻已被推定死亡,但后来发现她还活着的情况下,命令一男子向他的妻子或前妻支付生活费。

428.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命令妻子向其丈夫或前夫支付生活费,即如果他因为遭受精神或身体损害或身体状况不佳而完全或部分丧失挣钱生活的能力,而且法庭认为命令妻子供养他是合理的。在决定一名男子向他的妻子或前妻或者一名妇女为他的丈夫或前夫支付的生活费金额时,法庭评估的首要依据是双方的收入和需求,而不考虑支付的款项占丈夫或妻子收入的比例。法庭对双方对于婚姻破裂的责任划分将会影响这一决定(第78条)。

婚姻财产

429.在解除婚姻时,双方有相同的权利要求分割婚姻财产(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获得或一方单独努力获得的财产)或出售这种财产所得。如果财产是婚姻中的某一方获得的,法庭除其他外,将考虑另一方对家庭幸福的贡献。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骚扰行为

430.在婚姻诉讼期间或已经判决离婚、法定分居或取消婚姻时,法庭有权禁止任何人强迫他/她的家族、他/她的配偶或前配偶,并禁止其他骚扰行为。这对妇女特别有利,因为她们通常是骚扰行为的受害者。执意不遵守这种命令的人可以被判处一定期限的监禁。

穆斯林

生活费

431.从技术上讲,离婚的穆斯林妇女有权从其丈夫那里获得合理的生活费。她还有权在’iddah期间(丈夫和妻子被视为ruju’(即再婚)期间,大约3个月的时间)由其丈夫供养。

Mut ’ ah

432.《伊斯兰教家庭法》规定,如果丈夫没有正当理由而提出离婚,则已经离婚的妇女除有权申请生活费外,还可以向法庭请求获得mut’ah或综合礼物,法庭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并认定离婚没有正当理由后,命令丈夫支付根据伊斯兰教法(第56条)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数额。

433.丈夫应支付Mut’ah,以安慰妻子并消除因离婚而产生的指控或耻辱。这也使她可以应对因与丈夫分手而产生的经济困难。

434.Mut’ah的数量通常由双方约定,但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官决定。为此,法官将考虑妻子的经济状况和处境以及其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Harta Sepencarian

435.Harta sepencarian指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马来西亚穆斯林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这种法规受到马来风俗的很大影响。因此,妇女贡献的金钱或实物被视为她索要共同财产的基础。

436.在离婚或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妇女可以索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土地价值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妇女是因为通奸而离婚,已离婚的妇女仍然有权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份土地。法庭可以根据离婚妇女在该土地上所做工作的性质,将其所得的土地份额增加到二分之一。

遗产

非穆斯林

437.非穆斯林的遗产主要受到1971年《遗产(家庭规定)法》和1958年《财产分配法》的制约。以前,1958年《财产分配法》规定,如果妇女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无论在婚姻期间是否生有子女,她的财产均由其丈夫继承。而如果男子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如果他们生有子女,则妻子只能继承其财产的三分之一,如果没有子女,则可以继承其财产的二分之一。199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因此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男女区别。

穆斯林

438.伊斯兰教的继承和遗产制度旨在广泛分配财产。如果某人去世,则其父母、配偶和子孙都成为继承人,但是他们获得的遗产比例不同,通常的原则是,在关系相同时,男子获得的比例是妇女的两倍。其基本原因是男子有义务供养家庭,而妇女则无此义务。

439.伊斯兰教法关于遗嘱的一般原则是遗嘱处分(如,一份遗嘱)不得超过死者财产的三分之一,以保证财产在全部家庭成员中分配的公平性。

财产所有权

440.马来西亚的妇女一般和男子一样有权拥有、获得、管理和处置财产,而且这不因结婚而发生改变。对男子和妇女来说,仅在配偶拥有该财产的份额或权益时,处置这些财产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监护权

非穆斯林

441.以前,根据1961年《婴儿监护法》,只有父亲被视为婴儿及其财产的合法监护人。只有当婴儿的父亲死亡后,母亲才能成为婴儿的合法监护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如果对子女有利,依然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婴儿的监护人或与母亲一道作为共同监护人。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A1066号法对1961年《婴儿监护法》进行了修改,从法律上承认了母亲的亲权。

442.《法律改革法》也对此事作出了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拥有对儿童的监护权。在根据《法律改革法》提起的任何诉讼,如离婚、法定分居或取消婚姻诉讼期间,法庭有权将子女的监护权给予他/她的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将监护权赋予其亲戚或福利协会。实际上,《法律改革法》中具体规定,7岁以下子女与其母亲在一起对他/她的成长有利是一种有懈可击的假设,但是在确定这一假设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例时,法庭应考虑改变监护权可能会打乱子女的生活。子女的幸福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穆斯林

443.伊斯兰教法将母亲视为7岁以下儿童的最佳监护人。私生子的监护权依然只属于其母亲和母亲的亲属。父亲也可以向伊斯兰教法庭申请子女的监护权,法庭在确定监护权问题之前,通常首要考虑子女的利益。

生活费/子女抚养

非穆斯林

444.根据《法律改革法》,在以下情况下,要求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向其子女支付生活费:

如果他拒绝或忽视向子女提供合理的供养;

如果他抛弃自己的妻子,而且子女由母亲抚养;

在任何婚姻诉讼尚未判决时;

在命令将对子女的监护权赋予其他人期间或之后。

445.如果法庭考虑到妇女的收入可行,则要求妇女支付或出一部分其子女的抚养费。

446.已经颁布了具体的法规,以强制执行有关生活费的命令。法庭甚至可以根据已命令为其提供生活费的子女或其监护人的申请扣留收入。

穆斯林

447.根据伊斯兰教法,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之后,男子要向其子女支付生活费,无论子女是:

在其监护下,或

在子女母亲及其亲属或其他人的监护下,或

在其他人的监护下。

非婚生子女

448.马来西亚法律只承认婚生子女的权利。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根据普通法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推定的父亲有义务根据法律抚养他的非婚生子女,而且这一权利是可以强制服从的。

婚外关系

449.没有特定的法律制约那些婚外夫妻的权利。马来西亚法庭采取普通法的原则对婚外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配进行判定。但是,很少有这方面的申请而且双方差距很大。

防止暴力

防止暴力方面,妇女(和男子)可以求助于两项主要法律文书:

有关各种暴力犯罪的法律条文,如《刑法》中有关袭击和强奸的规定;以及

1994年《家庭暴力法》。

这些法律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适用。

刑法

451.根据《刑法》,以下是一些属于犯罪的违法行为:

故意伤害或严重伤害;

使用危险武器或其他方式故意伤害或严重伤害;

非法拘禁或监禁;

攻击或使用暴力,被严重激怒者除外;

攻击或使用暴力故意虐待无辜;

绑架或诱拐妇女,意图使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结婚,或强迫或诱使其进行非法性交或卖淫;以及

强奸。

452.强奸的法律定义超过了违背妇女意愿或未经妇女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范围,包括通过欺骗或利用伤害或死亡相威胁而获得同意发生的性关系;或者,妇女表示同意时并不清楚其性质和后果(例如,如果她的精神有问题或受药物的影响)。与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同意,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强奸(通常被称作“法定强奸罪”)。

453.法律还规定,男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而且马来西亚没有关于婚姻强奸的规定。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男子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可以被指控为强奸:

根据法定分居的判决或尚未成为绝对判决的非绝对判决,妻子与丈夫分开居住;

妻子已经获得强制令,禁止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

若一名穆斯林妇女在大约三个月的‘iddah期间与其丈夫分居。

454.1986年,马来西亚警方建立了一个性犯罪股,以处理强奸和其他性犯罪。1989年,加重了对强奸的法律处罚,因此任何犯强奸罪的人都将面临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监禁,还要被处以鞭打。

1994年《家庭暴力法》

455.1994年《家庭暴力法》(DVA)旨在为法庭中未决调查或其他刑事诉讼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该法于1994年6月24日通过,并于1994年7月7日公告。人们,特别是那些受虐待的妇女和多年来一直呼吁立法以保护受虐妇女的非政府妇女组织一直在盼望着《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456.尽管《家庭暴力法》的受益者中许多是妇女,但该法不仅仅保护妇女/妻子。该法保护配偶中的任何一方、以前的配偶、子女、残疾的成人或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其他任何成员。该项法律对于法庭可以签发的保护令(POs)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

在对所指控的家庭暴力罪的调查完成之前,下达临时保护令,禁止保护令中规定的人对配偶、子女、残疾的成人或其他家庭成员施加暴力;

在涉及家庭暴力指控的任何诉讼期间,下达临时保护令,禁止保护令中规定的人对配偶、子女、残疾的成人或其他家庭成员施加暴力;以及

保护令以外的附加命令包括:

通过驱逐该命令所针对的人,授予受保护者在共有居所独自居住的权利;

禁止或阻止命令所针对的人进入受保护人的居住地、学校或其他场所;

要求命令所针对的人允许受保护者在执行官的陪同下进入其住所取走受保护人的物品;以及

不得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与被保护人联系;允许被保护人继续使用他或她以前通常使用的交通工具。

457.除签发保护令,法庭还可以命令有关各方去提供咨询、康复治疗、心理治疗和和解咨询的机构。该项法律还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被告被控告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罪,那么作为被告保释或罪行私了释放的一个条件,就可以谋求签发保护令。

458.在婚姻中受虐待的穆斯林妻子也可以申请离婚。或者,妻子可以向伊斯兰教法庭申请,请求其下达对其丈夫的限制命令。《伊斯兰教家庭法》的第107(1)条授权法院,在婚姻诉讼结束之前,或在作出离婚判决或取消婚姻的命令时或在此之后,命令任何人不得采取骚扰行动。通常,为了取得这种命令,申请人必须证明以前发生过骚扰,或者证明妻子处在危险之中,并且需要这一命令来对她进行保护。

459.根据《伊斯兰教家庭法》,丈夫无论是在精神、感情或身体上虐待自己的妻子,均属违法行为。《伊斯兰教家庭法》规定,任何虐待自己妻子的人均为犯罪,应被处以1 000吉林特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罚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