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马来西亚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YS/1-2)。

概述

1.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的编写情况,包括是否与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举行过协商,政府是否通过了报告以及是否向议会提交了该报告。

2.请说明马来西亚在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条(a)项、第七条(b)项、第九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1款(a)项、第十六条第1款(c)项、第十六条第1款(f)项和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方面的进展。

3.报告指出,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见第3段),但是报告对《公约》各条款的讨论没有说明某些族裔在各领域中是否处境特别困难,以及是否采取了特别措施来应对这种挑战。请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第一条和第二条

4.报告指出,2001年对《宪法》进行修订,禁止性别歧视,同时正在对所有法律进行审查以确保两性平等(见第63至67段)。请说明是否对歧视性法律,包括回教民事法中涉及妇女地位和权利的法律进行改革。还请说明改革预计需要的时限。

5.联邦法院最近作出一项决定,对《联邦宪法》第8条第(1)款中性别平等条款做出了解释,认为该条仅仅延伸到“同一阶层中的人”,而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属于与男人不同的阶层。请解释《联邦宪法》中的“平等概念”,说明这个概念是否符合马来西亚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

6.《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禁止歧视,包括性别歧视,马来西亚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仅仅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或公共机构的歧视。根据《公约》第二条(b)项和第二条(e)项制定了哪些措施来协助拟订反歧视法律,保护妇女免受国家或公共当局以外实体的歧视。

第三条

7.报告提到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按性别分列的信息系统,监测妇女方案和活动的进展情况(见第83段)。请说明系统的发展状况,详细说明其范围和覆盖面。

8.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和家庭发展部自成立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各部门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妇女事务部的作用,在政府内的权威程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状况。

第四条

9.报告指出,“在公务员的招聘、任命和提拔中无视性别因素往往导致决策层缺少妇女代表”(见第96段)。但是,报告也承认“政府尚未实施配额和特惠的规定”(见第85段)。是否认真考虑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规定配额制,或鼓励加快实现平等,特别是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各项鼓励措施,加快实现平等,特别是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

第五条

10.报告承认“妇女参与社会的能力经常受到根深蒂固、广为流传的有关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妇女只被看作是服从者和助手,而不是领导者或平等的伙伴”(见第89段)。报告指出,妇女和家庭发展部要求教育部删掉教科书中的妇女陈旧形象(见第95段)。请说明在删除教科书中有关妇女陈旧形象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消除媒体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1.正在收集哪些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这些数据显露出什么样的趋势?

12.报告指出,1994年《家庭暴力法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同时指出,马来西亚不认为婚内强奸属于犯罪行为,除非双方根据司法判决处于分居状态,妻子得到法庭禁止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的法令或妇女在“iddah”期间与其丈夫分居(见第453段)。请说明婚内强奸的受害者能否得到《家庭暴力法案》的保护。

13.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3年2月27日的报告(E/CN.4/2003/75/Add.1)中指出,“虐待外籍家务工作者、主要是妇女在马来西亚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虐待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殴打、超时工作、扣押工资、营养不良、不许和家人联系等”(见第1079段)。请说明为制止虐待、保护家务劳动者采取了哪些行动,包括采取措施解决造成这种虐待现象难以杜绝的社会观念等根源。

14.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指出,妇女和家庭发展部与人力资源管理部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协商,研究一项制定具体明确的防止性骚扰法律的提案(CEDAW/C/MYS/1-2,第216段)。拟议制定的法律的状况如何?

第六条

15.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5年3月18日的报告(E/CN.4/2005/72/Add.1)中提请注意印度尼西亚妇女被贩卖到马来西亚遭到性剥削以及为了非法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的情况(见第192至196段、第240至244段)。但是报告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贩卖妇女的情况。请提供数据说明被贩卖到马来西亚、被从马来西亚贩卖到其他国家以及经由马来西亚贩卖的妇女儿童的人数。

16.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指出,马来西亚没有将“贩卖人口”具体定为犯罪;但是该国拥有针对或用来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CEDAW/C/MYS/1-2,第105段)。请说明政府是否考虑执行专门的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针对人口贩卖问题对警察和司法机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7.报告指出,“社会福利部负责为卷入犯罪或卖淫中的年龄在18岁以下的女孩和妇女提供保护、康复和咨询”(见第109段)。请提供资料,说明现有哪些保护所有年龄的因卖淫或受其他形式性剥削受害的妇女和儿童制定的康复和保护性措施。还请说明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

第七条

18.根据该报告,2000年,被选举到下议院和不同的州议会的妇女人数分别为10.4%和5.5%。2001年,28位正式内阁部长中只有2名女部长(见第116段)。请说明这种情况是否有所改善,并详细说明为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制定执行了哪些具体方案。

第八条

19.报告承认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马来西亚妇女人数非常少,这主要是由于文化方面的各种限制以及“为尊重东道国敏感性”造成的(见第139段)。请对这种说法进行解释,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政府为克服这些障碍,鼓励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工作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20.报告指出,《联邦宪法》第14条中的公民法具有歧视性,因为在该国出生的儿童和马来西亚男人的外籍妻子能够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但是与外国人生的孩子(与外籍父亲所生的孩子)和马来西亚妇女的外籍丈夫就不能成为公民(见第149段)。请说明为修改此法律采取了哪些措施,并说明进行这种法律改革所需的时间。

第十条

21.报告着重强调男性在教育部和国家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政策制定层占绝对优势(第191段),但是学校中女教员人数远远超过男教员的人数,中小学校长中妇女人数不到30%,高等教育机构中女性负责人不到9%(见第192段)。报告指出,即使是在妇女的资历忧于男人时,她们在获得高级或重要职位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问题”(见第195段)。请说明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弥补妇女的资历与被任命担任教育部门中重要的管理和决策职位之间的差距。

第十一条

22.报告指出,政府“通过妇女和家庭发展部正在进行一项研究,旨在确定劳动力市场上导致学历与工作机会错位的因素”(见第228段)。请具体说明研究的成果以及成果是否用于制定具体政策解决妇女学术资历与进入劳动力市场机会之间的差距。

23.根据该报告,1955年的《就业法案》中某些条款规定“保护妇女,包括禁止妇女在夜间10点到凌晨5点之间在工农业部门工作,禁止妇女在连续休息不到11小时后继续工作,还禁止妇女从事地下工作”(见第207段)。报告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中,雇主由于这些特别规定而不愿雇佣妇女”(见第226段)。请说明是否对这些规定对妇女就业的影响进行过评价,并提供评价的详细情况,以及扭转它们所带来不利影响的计划。

第十二条

24.报告指出,“有间接的定性证据表明,有些妇女群体,如残疾/移民/土著或本土妇女以及那些在种植园和农场生活/工作的妇女被排斥在医疗服务和设施之外。但是,还没有可靠的数据”(见第243段)。请说明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收集这些数据,以及如何为这些妇女群体提供保健服务。

25.报告指出,目前对妇女开展的艾滋病/艾滋病毒预防宣传活动和战略还有不妥当之处,因为这些宣传只强调减少性伴侣的重要性,提倡对婚姻保持忠诚以及使用适当与合适的避孕套。很多妇女对她们的丈夫是忠诚的,但很少能保证她们的丈夫对她们也是忠诚的,没有多少妇女坚持让她们的丈夫使用避孕套(见第257段)。请说明针对目标妇女群体制定了哪些可适用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战略。还请说明某些妇女群体是不是特别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预防宣传活动是否是针对这些群体进行的。

第十四条

26.报告指出,农村妇女只是在妇女自己的组织中独占领导地位,这些组织主要是社会和福利组织。这样,在作出有关村庄发展计划等决策方面,妇女领导的作用就受到了限制(见第321段)。报告指出,政府正在通过妇女团体努力动员农村妇女(见第318段),开设课程并提供培训,以提高农村妇女的技能和能力(见第325段)。请说明政府努力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努力所产生的影响。

27.报告指出,由妇女担任户主的家庭数量正在增加。199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马来西亚18.2%的农村家庭中是妇女为户主(见第325段)。请说明政府为解决农村地区女性户主家庭的具体需要制定了哪些政策方案。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28.报告指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基于各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信念”,“妻子应该服从她的丈夫,包括丈夫的家人”,“所以讨价还价的余地或偏离通常标准或惯例的可能性很小”(见第380段)。请说明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包括通过教育系统和传媒提高婚姻男女平等意识以及为鼓励就妇女在家庭中地位进行辩论所采取的措施。

29.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也有多项对穆斯林妇女具有不利影响的规定条款,例如使男人更容易达到一夫多妻的目的,使穆斯林男人在一夫多妻的婚姻中有权要求享有妻子的部分资产,并有权取得法庭法令,阻止妻子处置她的财产,强迫妻子在丈夫实行一夫多妻时选择维持或分割婚姻财产,把妻子能否离婚的权利交给丈夫控制,但不让丈夫有同意妻子离婚的权利。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制定本法案时,是否与妇女群体,特别是穆斯林妇女群体进行过协商,说明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研究解决法案中事实上的歧视问题,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

任择议定书

30.请说明在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准则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