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EFI

: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并为其提供资金行动

ADMMEC

:储蓄和贷款互助运动发展协会

AECA

:储蓄和贷款自主管理协会

AFEM

:马达加斯加女企业主协会

AFI

:国际正式扫盲运动

AFID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的强化实用识字能力运动

AFJM

:马达加斯加女记者协会

AFJPD

:争取法治至上女法学家协会

AGCU

:其他大型中心城市

AGOA

:非洲增长和机会法

ANP

:人民国民大会

APC

:职能机构途径

APEL

:学生家长协会

APEM

:促进马达加斯加企业协会

APIFM

:互助金融机构专业协会

APROPOP

:支持人口计划

ASPE

:拯救和保护儿童协会

ATT

:破伤风疫苗

BCG

:卡介苗

BEPC

:第一阶段教育证书

BIT

:国际劳工局

BTM

:Bankin’ny Tantsaha Mpamokatra(农村发展银行)

CAFED

:妇女协会和发展协会联合会

CAFF

:菲亚纳兰楚阿妇女协会联合会

CECAM

:互助储蓄和农业信贷银行

CEDEF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CEG

:普通初中

CEPE

:初小毕业证书

CFP

:技术类和职业类初中

CHD

:县医疗中心

CHR

:地区医疗中心

CHU

:大学医疗中心

CICR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CIODH

:人权信息和指导委员会

CLLS

:当地防治艾滋病委员会

CNPFDH

:全国人权纲领联合会

CNaPS

:全国社会保障经费管理处

CNDH

:全国人权委员会

CNE

:全国选举委员会

CNE

:全国就业委员会

CNLS

:全国防治艾滋病委员会

CNTEMAD

:马达加斯加全国远程教育中心

COEOI

:印度洋雇主组织联合会

COLIER

:留尼汪岛经济利益联络委员会

COMESA

:东非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

CONGOPDH

:致力于促进人权的非政府组织联合会

CPAC

:省级艺术和文化中心

CRES

:经济和社会复兴委员会

CRLS

:地区防治艾滋病委员会

CSB I et II

:一级和二级基础医疗保健中心

CSFOP

:公职高级委员会

CSP

:社会职业分类

CSR

:革命高级委员会

CST

:劳动高级委员会

CTM

:马达加斯加劳工大会

CTV

:自愿测试中心

CUS 

:二级中心城市

DCPE

:政治经济框架文件

DDSS

:人口和社会统计处

DEP

:初等教育局

DI

:信息局

DIJE

:幼儿综合发展

DIRDS

:卫生区跨地区局

DLIST

:性传播疾病防治局

DMD

:在明日媒体中

DPS

:省级卫生局

DSM

:家庭统计处

DSRP

:减贫战略文件

DSY

:经济综合局

DTC

:百白破疫苗

DTS

:特别提款权

EAM

:在马达加斯加经营

ECC

: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教育

EDS

:人口和卫生调查

EDS M D II et III

:马达加斯加第二次和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EEMS

:医疗–社会教育机构

EKA

:Ezaka Kopia ho an’ny Ankizy(签发婴儿出生证行动)

ELD

:长期就业

ENA

:非农业企业

ENAM

:马达加斯加国立行政学校

ENDS

: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

ENSUP

:高等教育

EPM

:常设家庭调查

EPP

:公立小学

EPT

:全民教育

ESE

:对儿童的性剥削

ESEB

:中等教育和基础教育

ESEC

:对儿童进行商业目的的性剥削

EVF

:家庭生活教育

FAF

:Fiaraha-miombon’Antoka ho amin’ny Fampandrosoana(发展伙伴关系)

FAFED

:妇女和发展协会联合会

FARITANY

:省

FASR

:强化结构调整基金

FCE

:菲亚纳兰楚阿省东岸

FEFIDES

:菲亚纳兰楚阿省高校毕业女生协会

FER

:道路维护基金

FFKM 

:天主教大公会议

FIATA

:Fokontany Isotry Atsinanana,Tsaralalana. Ampasamadinika(东伊索特里小区、萨拉拉拉纳小区和安帕萨马迪尼卡小区)

FID

:发展投资基金

FIHAVANANA

:在全国得到承认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宽容、好客、相互尊重和团结

FIRAISANA

:镇

FISA

:Fianakaviana Sambatra(争取家庭福利协会)

FIVMPAMA

:Fivondronan’ny Mpandraharaha Malagasy(马达加斯加经济运营商协会)

FIVONDRONANA

:县

FMG

:马达加斯加法兰克人

FNAE

:全国国家公务员联合会

FNDR

:捍卫革命全国阵线

FNUAP

:联合国人口基金

FOKONTANY

:小区(马达加斯加最小的行政区划)

FRAM

:Fikambanan’ny Ray Aman-drenin’ny Mpianatra(学生家长协会)

FTP

:技术类和职业类培训

GEM

:马达加斯加企业集团

GTZ

:Gesellschaft für Technische Zusammenarbeit(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Ha

:公倾

HAE

:国家当局

HCC

:最高宪法法院

HCR

: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HE

:高级职位

HIAKA

:Hetsika iadiana amin’ny kitrotro sy ny aretina mpahazo

ny ankizy(麻疹和婴幼儿疾病疫苗接种)

HTA

:高血压

IDH

:人类发展指数

IEC

:教育–交流信息

IIZ-DVV

:Instituts für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des Deutschen Volkshochschul-Verbandes(德国成人教育联合会国际合作研究所)

INSTAT

:国家统计局

IPEC/BIT

: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国际劳工局

IPPTE

:重债穷国债务倡议

IRA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ISBL

:非营利性机构

ISF

:生育率综合指数

IST 

:性传播疾病

IST

:高级技术研究所

JAS

:非洲统计日

JSI

:约翰·斯诺国际计划或Jereo Salama Isika计划

KMF-CNOE

:Komity Mpanara-maso ny Fifidianana-全国选举观察委员会

LGW

:生命之水

LNR

:国家参照实验室

LTP

:技术类和职业类高中

MENRS

:国民教育和科研部

MICS

:多指标类集调查

MII

:驱虫蚊帐

MINESEB

:中等教育和基础教育部

MININTER

:内政部

MINSAN

:卫生部

MST

:性传播疾病

MTI

:中间运输手段

MTM

:运输和气象部

NC

:未定级

ND

:未确定

NTIC

:信息和通信新技术

OCDE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MC

:大众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办公室

OIT

:国际劳工组织

OMC

:世界贸易组织

OMERT

:马达加斯加电信研究和调节办公室

OMS

:世界卫生组织

ONC

:全国文化办公室

ONEP

:全国私立教育办公室

ONG

:非政府组织

OPACO

:科摩罗雇主组织

ORC

:舆论研究公司

OTIV

:Ombon-Tahiry Ifampisamborana Vola (互助信贷银行)

OUA

:非洲统一组织

PAM 

:世界粮食计划署

PANAGED

: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

PANEF

:全国女童教育行动计划

PARGED

:地区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

PAS

:结构调整计划

PATF

:农村供资技术援助项目

PCD

:市镇发展计划

PDP

:国内流离失所者

PEV

:疫苗接种扩大计划

PF

:计划生育

PFU

:用户参与出资

PGDI

:善治和机构发展计划

PIB

:国内生产总值

PME/PMI

:中小企业/中小工业

PNLS

:全国防治艾滋病计划

PNPF

:全国妇女促进政策

PNUD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PPA

:购买力平价

PPDES

:发展教育机构伙伴关系

PPN

:首要需求产品

PSDR

:支持农村发展项目

PTME

:预防母婴传播

PVVIH

:艾滋病毒携带者

RGPH

: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

RNDH

:国家人类发展报告

SIPEM

:促进马达加斯加企业投资公司

SMIG

:各行业最低保证工资

SMTM

:Sambatra ny Mamaky Teny sy Manoratra (能读会写的人是幸福的)

SNHFA

:军队以外的国家部门

SSD

:县级卫生部门

TIAVO

:Tahiry Ifamonjena Momba ny Vola(财务互助会)

TPIR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TPIY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UA

:非洲联盟

UE

:欧洲联盟

UNICEF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MDH

:马达加斯加全国人权联盟

USAID

:美国国际开发署

USD

:美元

VIH-SID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图表

表 1 :外国人社群的分布 17

表 2 : 2004 年按省份、性别、居住环境列出的人口结构。平均变量预测 17

表 3 : 2003 年按大年龄组、性别列出的人口结构 18

表 4 :按年龄列出的生育率,以及依据马达加斯加第一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1992 年 )、第二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1997 年 )和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2003-2004 年 )得出的生育率综合指数 19

表 5 :主要的人口统计学指数 20

表 6 :各省按性别列出的出生时预期寿命 20

表 7 :按户主性别列出的家庭规模 21

表 8 :按省份、户主性别列出的家庭分布 22

表 9 :每个省的面积和行政区划情况 22

表 10 :按性别列出的人类发展指数 24

表 11 :名义和实际国内生产总值( PIB )和通胀率 25

表 12 : 2001 年至 2004 年马达加斯加汇率平均值 26

表 13 :按户主性别列出的贫困家庭比例( % ) 26

表 14 :按户主性别列出的贫困指数 26

表 15 : 2002 年按层样列出的贫困指数 26

表 16 :劳动力人口人数变化 26

表 17 :按性别和居住环境列出的就业率变化 26

表 18 :按部门、性别列出的就业分布 26

表 19 :按社会–职业类别( CSP )、机构部门列出的男女收入比例( % ) 26

表 20 : 2002 年各省基础医疗保健中心进行新生儿破伤风疫苗接种的分娩 26

表 21 : 2002 年各省基础医疗保健中心产科的利用情况 26

表 22 : 2002 年各省基础医疗保健中心的分娩情况 26

表 23 :马达加斯加的艾滋病毒携带者,累计例数 26

表 24 : 2001 年和 2002 年塔那那利佛风化警察大队登记的对妇女犯罪或施暴行为的分布 26

表 25 :负责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 26

表 26 :国家重要机关中女性所占的比例 26

表 27 : 1990 年至 2005 年按性别列出的小学生人数变化 26

表 28 : 1991 年至 2005 年按性别列出的初中生人数变化 26

表 29 : 1991 年至 2005 年按性别列出的高中生人数变化 26

表 30 : 1987 年至 2005 年按性别列出的大学生人数变化 26

表 31 :按环境、性别列出的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的分布 26

表 32 : 2001 年至 2004 年各层次的入学率(毛入学率和净入学率) . 26

表 33 :按社会 - 职业分类( CSP )列出的妇女活动结构 26

表 34 :避孕手段和生育期在妇女中的知晓率 26

表 35 :按性别列出的户主婚姻状况 26

表 36 :各种公职部门中的男女比例 26

图 1 : 5 岁以 下 婴幼儿死亡率 19

图 2 : 1987 年 至 2003 年 5 月死于艾滋病的例数,性别分布 26

图 3 : 按居住环境、受教育程度和社会 - 经济地位 列 出的避孕率的变化 26

第一部分

A.- 领土

马达加斯加这个仅次于格陵兰岛、新几内亚岛、婆罗洲岛的世界第四大岛,位于印度洋西南部南半球区域,纬度从南纬11 57’至25 30’,经度从43 14’至50 27’。马达加斯加骑跨在南回归线上,隔莫桑比克海峡与非洲东南岸相望。

马达加斯加面积587 051平方公里,这个面积仅次于格陵兰岛、新几内亚岛、婆罗洲岛之后的世界第四大岛屿被看作是一个次大陆。马达加斯加岛长1 600 公里,最南端是圣玛丽角,最北端是昂布尔角。马达加斯加岛宽近570 公里。海岸线超过5 000 公里,西面濒临莫桑比克海峡,东面面向印度洋。首都是塔那那利佛。

B.- 人口

1.历史

已知的最早的居民是瓦赞巴人(Vazimba)。亚洲、非洲和阿拉伯移民,尤其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东部非洲的移民到来之后,瓦赞巴人从海岸区向岛的中央地区迁徙。后来,又有其他人(印度人、中国人、欧洲人)来到岛上。

在欧洲人来到马达加斯加之前,在十六世纪至十九世纪之间曾经形成过多个土著王国。从十九世纪起,伊麦利那王国经过几场征战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统治了其他王国。

马达加斯加1896年沦为法国殖民地,1960年6月26日恢复独立。

2.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

马达加斯加人口包括18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马拉加斯加语”,各民族由于地理、历史情况和文化背景不同,有各种各样的方言。

无论马达加斯加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变化,风俗习惯一直在主流社会风尚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有一些风俗习惯是与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背道而驰的。

3.外国人社群

在马达加斯加有多个外国人社群。

表1:外国人社群的分布

国籍

百分比

法国

40

中国

20

科摩罗

12

印度-巴基斯坦

18

其他(英国、非洲、阿拉伯、毛里求斯、意大利、挪威、希腊、德国、朝鲜)

10

资料来源:内政和行政改革部,2003年11月。

4.马达加斯加人口的主要特征

马达加斯加1993年进行最后一次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时,人口估计为12 238 914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预测结果,2004年人口估计为16 908 000 人,稳定增长率为 2.8%。

由于马达加斯加是一个岛国,而且其地理位置远离全球移民大潮,所以马达加斯加与外界几乎没有人口交流,国际移民现象效应可以忽略不计。

5.人口的空间分布

马达加斯加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

表2:2004年按省份、性别、居住环境列出的人口结构。平均变量预测

省份和居住环境

性别

总计

%

塔那那利佛

2 510 000

2 494 000

5 004 000

29.6

安采拉纳纳

641 000

651 000

1 292 000

7.6

菲亚纳兰楚阿

1 856 000

1 874 000

3 730 000

22.1

马任加

949 000

948 000

1 897 000

11.2

图阿马西纳

1 429 000

1 427 000

2 856 000

16.9

图利亚拉

1 204 000

1 226 000

2 430 000

14.4

城市

2 343 000

2 427 000

4 770 000

28.2

农村

6 104 000

6 034 000

12 138 000

71.8

马达加斯加

8 447 000

8 461 000

16 908 000

100.0

资料来源:1993年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人口和社会统计处/国家统计局。

表3:2003年按大年龄组、性别列出的人口结构

年龄组

百分比

总计

男性

女性

0-14岁

44.3

22.4

21.9

15-64岁

52.4

25.9

26.4

65 岁及以上

3.3

1.6

1.7

总计

100.0

49.9

50.1

资料来源:1993年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人口和社会统计处/国家统计局。

马达加斯加人口很年轻,人口平均年龄是16.3岁。

6.主要的人口统计学指标

6.1. 出生率、生育率和死亡率

正如下表所示,各种数据来源(1993年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1992年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 、1997年人口和卫生调查)表明,马达加斯加是一个高生育率而且早育的国家。事实上,据1997年人口和卫生调查,马达加斯加生育率综合指数(ISF)高达6,15-19岁已经开始生育的青少年比例高达30%。据2003-2004年马达加斯加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生育率综合指数为5.2 个子女,与1997年相比明显下降了。(参见下文表 5)。

表4:按年龄列出的生育率,以及依据马达加斯加第一次人口和卫生调查(1992年)、第二次人口和卫生调查(1997年)和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2003-2004年)得出的生育率综合指数

年龄组

1992年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1

1997年人口和卫生调查2

2003-2004年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15-19岁

157

180

150

20-24岁

270

279

245

25-29岁

272

254

235

30-34岁

226

215

189

35-39岁

192

152

130

40-44岁

89

88

69

45-49岁

19

25

17

15岁-49岁生育率综合指数

6.1

6.0

5.2

备注:每个年龄组1 000名妇女的生育率。

1 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ENDS):Refeno等人, 1994年。

2 人口和卫生调查(EDS):人口和社会统计处,1998年。

至于婴幼儿死亡率,据最近的调查结果(1992年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1993年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1995年多指标类集调查、1997年人口和卫生调查、200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婴儿死亡率估计为93 ‰。

图1: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统计处/Macro舆论研究公司/2003-2004年马达加斯加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表5:主要的人口统计学指数

指数

自治省

马达加斯加

安采拉纳纳

菲亚纳兰楚阿

马任加

图阿马西纳

塔那那利佛

图利亚拉

人口( 2004 年预测)

1 291 000

3 730 000

1 896 000

2 856 000

5 003 000

2 430 000

16 908 000

密度(每平方公里居民人数)

30.0

36.4

12.6

39.7

85.8

15.1

28.8

性别比例

98.28

98.6

99.88

99.84

100.54

97.81

99.56

2000 年现代避孕手段的采用率( % )

10.8

5.1

5.3

9.4

15.9

5.4

9.7

2000 年生育第一胎时的母亲年龄(岁)

18.6

19

18.4

19.9

20.4

19

19.5

2000 年首次性关系发生年龄(岁)

16.1

16.6

16

17.3

18.3

15.4

16.9

2000 年生育率综合指数或 ISF

5.21

6.87

6.61

5.61

5.37

6.18

5.97

婴儿死亡率( ‰ )

72.9

120.9

112.4

104.1

72

114.4

99.3

人口增长率( % )

2.5

3.2

2.7

3

2.8

2.6

2.7

资料来源:1997年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 (ENDS)、国家统计局、2000年人口预测和前景(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国家统计局、各县调查清单(1999年)、计划总局。

6.2. 预期寿命

1993年,就全国情况而言,出生时预期寿命女性高于男性。

表6:各省按性别列出的出生时预期寿命

省份

性别

男性

女性

塔那那利佛

56.68

59.99

安采拉纳纳

52.84

56.48

菲亚纳兰楚阿

43.70

44.62

马任加

52.24

54.85

图阿马西纳

52.02

53.02

图利亚拉

51.90

53.45

马达加斯加

51.30

53.30

资料来源:人口和社会统计处、1993年人口与居住情况普查、国家统计局。

据2003-2004年马达加斯加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的结果,预期寿命有所提高,男性和女性预期寿命分别达到58.1岁和56.3 岁。

7.马达加斯加家庭特征

7.1. 家庭平均规模

据2002年进行的家庭调查,马达加斯加家庭平均规模是5.0人。各省的情况不同。总的来说,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规模大于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规模。

表7:按户主性别列出的家庭规模

省 份

户主

总体

男性

女性

塔那那利佛

5.1

3.6

4.9

菲亚纳兰楚阿

5.4

4.2

5.1

图阿马西纳

5.2

3.2

4.8

马任加

5.3

3.4

5.0

图利亚拉

5.8

4.7

5.6

安采拉纳纳

4.7

3.5

4.4

全部

5.3

3.8

5.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

7.2. 户主的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

马达加斯加社会建立在父系制度基础之上。

婚姻状况包括:传统的一夫一妻;办理法律手续的婚姻;单配偶同居;传统的多配偶婚姻;多配偶同居。

从下表来看,马达加斯加每五户家庭中有一户户主是女性。

表8:按省份、户主性别列出的家庭分布

省份

户主性别

总体

男性

女性

总计

塔那那利佛

84.7%

15.3%

100.0%

29.5%

菲亚纳兰楚阿

74.9%

25.1%

100.0%

20.2%

图阿马西纳

79.2%

20.8%

100.0%

16.9%

马任加

81.8%

18.2%

100.0%

11.1%

图利亚拉

78.2%

21.8%

100.0%

14.3%

安采拉纳纳

73.0%

27.0%

100.0%

8.2%

全部

79.6%

20.4%

100.0%

1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常设家庭调查。

C.- 行政区划和一般政治结构

1.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六个自治省,下设有22个地区,111个县和1558 个镇。

城市和农村的镇又由多个小区组成,每个小区又分为多个小分区。

表9:每个省的面积和行政区划情况

自治省

面积(平方公里)

数量

地区

安采拉纳纳

43 056

2

9

140

塔那那利佛

58 283

4

19

296

图阿马西纳

71 911

3

18

223

菲亚纳兰楚阿

102 373

5

23

397

马任加

150 023

4

21

230

图利亚拉

161 405

4

21

272

马达加斯加

587 051

22

111

1 558

2.一般政治结构

1992年《宪法》第三编第41条规定了国家组织,该条提到了各种国家实体,其中包括:

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构成行政权;

国民大会和参议院构成立法权;

高级宪法法院。

D.- 人类发展指数

1.全国人类发展指数(IDH)

2002年,马达加斯加人类发展指数估计为0.480。事实上,该年度人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以购买力平价(PPA) 计是 811 美元。把各层次教学包含在内的毛入学率是48.3%,而人口出生时预期寿命是53岁。换言之,在人类发展0至1的理论衡量标尺上,马达加斯加直到今年才达到一半的位置,因而马达加斯加岛属于人类发展低水平国家。

不过,自1997年至2000年期间,人类发展指数的递增呈现出规律性。2001年,人类发展指数是0.468;2002年是 0.480;2003年是 0.499,在177个国家中马达加斯加位居第146 位。

2.各省人类发展指数(IDH)

2002年,各省的人类发展指数的确是存在差异的:塔那那利佛高于0.500;安采拉纳纳、图阿马西纳、马任加是0.400 ;菲亚纳兰楚阿和图利亚拉低于 0.400。

3.按性别列出的人类发展指数 (ISDH)

2002年,按性别列出的人类发展指数和人类发展指数二者之间差距很小,这表明不存在男女歧视。

表10:按性别列出的人类发展指数

指数

性别

总体

男性

女性

总人口比例(%)

49.9

50.1

100.0

出生时预期寿命(岁)

52.0

53.9

53.0

成人识字率(%)

75.1

62.4

68.7

各层次入学率(%)

47.7

45.7

46.7

劳动力人口占全部劳动力人口的百分比(%)

50.9

49.1

100

人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购买力平价美元)

无可用数据

无可用数据

929.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常设家庭调查。

nd= 无可用数据。

2002年,只有塔那那利佛省的人类发展指数高于 0.500。

E.- 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数

自1994年发表最近一次报告以来,马达加斯加已经完成了一些重要的经济改革。这些改革涉及:经济自由化;国家与生产性部门脱钩;第二和第三产业企业逐步私有化。

1.国内生产总值 (PIB)

除发生政治危机的2002年之外,1997年至2005年马达加斯加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同期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几乎翻了三倍,不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仅有10.53%。

表11:名义和实际国内生产总值(PIB)和通胀率

年份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十亿阿里亚里)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十亿1984年马达加斯加法郎)

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十亿阿里亚里)

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十亿1984年马达加斯加法郎)

增长(%)

通胀(%)

1997

3 610

18 050

409

2 045

3.7%

7.3%

1998

4 070

20 350

425

2 125

3.9%

8.5%

1999

4 671

23 355

445

2 225

4.7%

9.7%

2000

5 377

26 885

466

2 332 

4.8%

9.8%

2001

5 969

29 845

494

2 470

6.0%

7.3%

2002

6 008

30 040

432

2 160

-12.7%

15.2%

2003

6 777

33 885

474

2 370

9.8%

2.8%

2004*

8 156

40 778

499

2 494

5.3%

13.8%

2005*

9 914

49 568

531

2 655

6.4%

5.8%

临时统计数据

资料来源:经济综合局,国家统计局。

2.通胀

2004年消费价格普涨。油气产品、必需品和医疗卫生产品尤其受到影响。为此,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

引发这次通胀的主要原因有:两场破坏力特大的飓风,国际市场上油气产品和大米价格上升;2004年上半年马达加斯加货币严重贬值。2005年的财政法预测,通胀率将降至5.8%,增长率将是 6.4%。

3.货币贬值

2004年以来,马达加斯加货币贬值十分严重。

表12:2001年至2004年马达加斯加汇率平均值

年份

美元

欧元

中期

末期

中期

末期

2001年均值

6 588

6 585

5 903

5 872

2002年均值

6 832

6 831

6 369

6 369

2003年均值

6 192

6 193

6 996

7 047

2004年1月

6 451

6 738

8 131

8 365

2004年2月

6 858

7 094

8 671

8 822

2004年3月

7 468

8 837

9 169

10 806

2004年4月

9 022

9 526

10 818

11 272

2004年5月

10 015

11 364

12 021

13 947

2004年6月

11 438

10 405

13 884

12 576

2004年7月

10 802

10 356

13 261

12 385

2004年8月

10 200

10 230

12 357

12 324

2004年9月

10 319

10 370

12 562

12 767

2004年均值

1 869

-

2 320

-

2005年均值

2 003

-

2 488

-

2006年1月

2 139

-

2 588

-

2006年2月

2 174

-

2 597

-

2006年3月

2 194

-

2 634

-

2006年4月

2 187

-

2 679

-

资料来源: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

4.贫困

1990年代末,宏观经济恢复,但与之相伴的是减贫幅度不大。1997年至1999年,生活在贫困线(即能够购买人均至少2 100 卡路里食品的总消费水平)以下的公民比例下降了2%。

这种小幅的改善只有在城市地区才能感受到。

所以说,在马达加斯加,贫困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突出。2002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马达加斯加人的比例是80.7%,其中 84%以上的贫困人口是农村人口。

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中有16%被视为是弱势的。

为了与贫困作斗争,2003年7月,马达加斯加推出了《减贫战略文件》。2004年7月公布了第一份落实情况年度报告,随后,在2005年6月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

表13:按户主性别列出的贫困家庭比例(%)

户主性别

1993年

1997年

1999 年

2001年

男性

69.5

73.2

71.4

69.7

女性

72.8

73.5

70.4

69.2

全国

70.0

73.3

71.3

69.6

资料来源:RAZAFINDRAVONONA et alii,2001年常设家庭调查。

表14:按户主性别列出的贫困指数

户主性别

贫困率

贫困密度

贡献率

男性

81.1

47.7

84.7

女性

78.8

47.3

15.3

全部

80.7

47.7

100

户主性别

(独身和家庭规模6人以上的除外)

贫困率

贫困密度

贡献率

男性

69.1

36.3

77.8

女性

75.6

42.3

22.2

全部

70.4

37.5

1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常设家庭调查。

表15:2002年按层样列出的贫困指数

贫困发生率

贫困密度

贫困人口数量

对全国贫困的贡献率

以首都价格计算的差距(十亿阿里亚里)

马达加斯加

80.7

47.6

13 293 000

100.0

1 548

城市

61.6

29.3

2 305 000

17.3

216

农村

86.0

53.0

10 988 000

82.7

1 33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常设家庭调查。

5.劳动力人口

2002年,马达加斯加潜在劳动力人口估计为12 853 100人次,其中8 416 500 人就业。

表16:劳动力人口人数变化

性别或居住环境

1993年

1997年

2001年

2002年

男性

3 339 366

3 929 490

4112224

4261658

女性

2 956 564

3 423 094

3918069

4154878

城市地区

1 161 222

1 477 647

1532942

1608754

农村地区

5 134 708

5 874 937

6497195

6807782

全部

6 295 930

7 352 584

8030137

841653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2001年、1997年和1993年常设家庭调查。

5.1. 就业率

2002年,就业率是65.5%。2002年危机之后就业率大跌——跌了3个百分点,因为2001年就业率达到68.7%。在城市地区,跌幅最大,达-3.8个百分点,而农村地区是-2.8个百分点。就业率下跌程度男性比女性严重,男性-4.2个百分点,女性-2.2个百分点。

表17:按性别和居住环境列出的就业率变化

性别 或 居住环境

年份

1993

1997

2001

2002

男性

71.9

74.3

71.8

67.6

女性

62.8

65.8

65.7

63.5

城市地区

54.7

61.7

56.4

52.6

农村地区

71.0

72.6

72.4

69.5

全部

67.3

70.1

68.7

65.5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2001年、1997年和1993年常设家庭调查。

5.2. 就业

表18:按部门、按性别列出的就业分布

城市

农村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农业

34.3

37.2

35.7

81.1

83.3

82.4

食品业

3.0

3.4

3.2

0.2

0.7

0.5

纺织业

2.9

9.3

5.9

0.7

3.0

1.8

公共工程

5.5

0.2

3.0

1.3

0.1

0.7

其他行业

9.5

2.0

6.0

3.3

1.0

2.2

商业

10.1

20.7

15.1

2.5

6.1

4.2

运输

8.4

0.2

4.5

2.4

0.0

1.2

私立医疗

0.7

0.5

0.6

0.1

0.1

0.1

私立教育

1.5

2.1

1.8

0.6

0.9

0.7

公共行政管理

9.5

6.7

8.2

2.6

0.8

1.7

其他部门

14.6

17.7

16.0

5.2

3.5

4.4

全部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1年常设家庭调查。

5.3. 工资收入

估计有78%的城市劳动力人口在非正式部门工作。总的来看,这部分人有160万,即占到人口的10%。非正式部门的工资很低,工作条件不稳定。一名上过小学的男性员工,在非正式部门所得工资中位数是同等情况下在正式部门工作获得工资中位数的一半。女性在非正式部门所得的工资中位数比同等情况下在正式部门工作获得的工资中位数就更低了。

表19:按社会–职业类别(CSP)、机构部门列出的男女收入比例(%)

社会–职业类别

1993年

2001年

中高层干部

47.6

75.3

雇员或工人

64.5

59.5

无资质的劳力

60.6

74.7

全部

64.4

61.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1993年常设家庭调查和2001年常设家庭调查。

2002年,平均年工资收入水平为763 200 阿里亚里,中位数水平是516 000 阿里亚里。在城市地区就业的人比在农村地区就业的人工资高。占据干部职位的人所得工资是无资质劳力所得工资的三倍。

在私营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就业的女性所得工资较低。

2001年至2002年间,名义工资水平上涨了8.0%。不过,考虑到两次调查过程中两个参照月份之间发生的通胀(估计为19%),同期工薪阶层的购买力下降了11%。

5.4. 失业

失业状况

非正式部门的劳动者不享受社会保护体制,这些人更易于成为失业的受害者。2002年的政治危机导致很多公司减少或停止营业,城市失业率明显上升体现了这一点。

2002年常设家庭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马达加斯加失业人数是385 400人,也就是说,与2001年相比,失业人数增加了 90 000人。一年之内,失业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从2001年的3.6%上升到了2002年的4.5%以上。

尽管女性受失业影响更大一些,不过,男女失业人数基本上是平衡的。事实上,2001至2002年期间,男性失业率实际上没有变化,而女性失业率则从2001年的4.3%升至2002年的5.6%以上。

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构成另一组最难找工作的劳动人口。事实上,在这些人中间,失业率从2001年的不足5.1%升至2002年的7.3%以上。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2002年危机期间发生技术性失业以及非正规公司大量裁员。

失业人员的社会地理特征

近 43%的失业人员生活在城市地区,其中15%生活在首都。大多数失业人员在塔那那利佛省,他们占到全部失业人员的35%以上。另一方面,马任加省受影响程度最低,全部失业人员中仅有不到8%生活在该省。

每四名失业人员中有一名不满19岁,失业人员的平均年龄是28.7 岁。女性失业人员年龄大于男性失业人员年龄,为32.8 岁,而不是28.7岁。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失业人员的平均年龄几乎是相同的。

5.5. 就业需求

2003年,向省级安置部门递交就业申请的人数为6 191 人,其中 51.1%是男性,48.9%是女性。这些人中的85%以上受过中学以上教育,18%以上受过高等教育。52.2%的申请就业者是初次申请者,在初次申请者中男性略多于女性。

男性就业需求的增长远远高于女性,男女就业需求增长率分别是将近23%和4.2%。同期,初次申请就业的女性人数下降了12%。而初次申请就业的男性人数激增 44%。

6.卫生

卫生部门既是千年发展目标也是《减贫战略文件》中的优先发展部门。本部分主要提供卫生部门的重要指数。

1995年推出的卫生政策宣布了两项方向性变革:

卫生部门逐步实现地方分权,以后由111 个卫生区管理;

通过使用者缴纳费用,推行成本回收政策或者用户参与出资政策。

“全国卫生政策”打算从现在起到2006年实现以下目标:

把主要的传染性疾病,其中包括突发性传染病和反复暴发的传染病造成的社会经济负担减少50%;

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减少20%;

促进母婴健康;

加强防治营养不良;及

改善卫生系统的运作。

6.1. 妇幼保健

产前咨询

2002年,在基础医疗保健中心接受产前咨询服务的比率达到63.8%。

疫苗接种

怀孕女性中,有54.1%接种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破伤风疫苗。在菲亚纳兰楚阿省,这种疫苗施用得更广,有 69.6%的孕妇接种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破伤风疫苗。

表20:2002年各省基础医疗保健中心进行新生儿破伤风疫苗接种的分娩

省份

待产孕妇

接种过破伤风疫苗 2 次及2 次以上的孕妇

数量

分娩时接种疫苗的百分比

塔那那利佛

207 773

125 120

60.2

安采拉纳纳

55 300

26 917

48.7

菲亚纳兰楚阿

147 137

102 388

69.6

马任加

78 285

36 267

46.3

图阿马西纳

114 795

52 282

45.5

图利亚拉

101 381

38 323

37.8

全国总计

704 671

381 297

54.1

资料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

自递交上次报告以来,马达加斯加政府付出了大量努力,争取达到较高的疫苗接种率。因此,0 至 11 个月的婴儿的接种情况明显改善,2004年取得的成果是: 卡介苗 89%;百白破三联疫苗 78.2%;脊髓灰质炎疫苗 78.2%;麻疹疫苗 95%。

分娩

大多数女性是在医疗机构之外进行分娩的。每五名产妇中有一名在基础医疗保健中心的产科分娩。

表21:2002年各省基础医疗保健中心产科的利用情况

省份

待产孕妇数量

分娩数量

流产数量

在产科分娩的比率

塔那那利佛

207 773

53 852

3 732

25.9

安采拉纳纳

55 300

12 691

682

22.9

菲亚纳兰楚阿

147 137

29 708

1 826

20.2

马任加

78 285

12 438

892

15.9

图阿马西纳

114 795

19 318

1 056

16.8

图利亚拉

101 381

13 066

743

12.9

全国总计

704 671

141 073

8 931

20.0

资料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

对基础医疗保健中心的分娩病案进行分析的话,十例之中有九例正常进行。分娩时产妇死亡占分娩病案的 2.6%。

表22:2002年各省基础医疗保健中心的分娩情况

省份

分娩

活产儿

死产儿

产妇死亡

数量

婴儿体重 < 2500克

数量

%

数量

数量

%

塔那那利佛

53 852

52 262

4 211

8.1

1 056

2.0

132

2.5

安采拉纳纳

12 691

12 396

1 003

8.1

361

2.9

16

1.3

菲亚纳兰楚阿

29 708

29 128

2 659

9.1

917

3.1

88

3.0

马任加

12 438

12 239

815

6.7

338

2.8

55

4.4

图阿马西纳

19 318

18 920

1 941

10.3

542

2.9

43

2.2

图利亚拉

13 066

12 691

749

5.9

392

3.1

26

2.0

总计

141 073

137 636

11 378

8.3

3 606

2.6

360

2.6

资料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

在基础医疗保健中心分娩后,有三分之二的女性在这类医疗保健中心进行产后咨询。

6.2.防治疟疾行动

让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使用驱虫蚊帐始于1997年。驱虫蚊帐 (MII)的数量从1997年的8 100 顶增加到2001年的 55 500 顶。推广工作由马达加斯加国家来承担,同时一些非政府组织给予了配合。

6.3.艾滋病毒/艾滋病

艾滋病这种大流行病已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问题。自从巴斯德研究所1984年发现首例血清阳性病例以来,这种疾病已经经历了指数级发展。关于1987年至2003年2月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性别分布问题,人们可以看到,女性数量更多一些,占49%,而男性占42.5%。

表23:马达加斯加的艾滋病毒携带者,累计例数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艾滋病病人

0

1

3

3

3

4

10

18

22

27

36

37

37

42

45

56

59

血清阳性

2

5

8

17

25

32

52

74

101

150

163

197

208

219

226

226

226

国家参照实验室(LNR),2003年6月。备注:(*)已考虑到通知时间。

接受测试的个人:218310人。

1. 艾滋病的流行率2004 年是1.1 ,2005年增至1.5。

图2:1987年至2003年5月死于艾滋病的例数,性别分布

未死亡59.3%死亡40.7%女45.8%男54.2%艾滋病病例=59国家参照实验室,2003年6月

7.教育

7.1.全民教育

马达加斯加国参加了1990年泰国宗甸会议和2000年塞内加尔达喀尔会议制定的全民教育计划。对于马达加斯加来说,优先目标是:

普及基础教育;

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100%;

文盲率减少50%。

政府的努力针对三个主要参数:

入学,也就是说,到2015年,要增强学校的接纳能力,让所有马达加斯加孩子入学;

平等,也就是说,确保对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进行质量评估,降低辍学率;

质量,也就是说,改善教育质量和师资队伍,降低复读率至8%,以便在2015年达到升学率100%。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马达加斯加国在“全民教育快速道倡议”范围内,享受了一笔10 000 000 美元的额外贷款。

已经在教育领域着手进行若干立法和制度改革。

7.2.马达加斯加教育体系

教育、教学和培训部门包括:

非正式的教育和培训,在正式教育体制之外开展的一切教育和培训活动,包括幼儿学校、功能性扫盲活动、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已于1992年重新纳入基础教育教学大纲之中。中等教育的大纲正在拟定之中。

大众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办公室,这个教育部下属的机构成立于2002年,其目标是以经常性的方式培养并促进民众特别是教育界人士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

正式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技术类和职业类培训、高等教育和大学培训。

九年基础教育包括:

第一阶段基础教育,从体制上讲由以下课程组成:

第一年和第二年预备课程

一年初级课程

第一年和第二年中级课程

第二阶段基础教育:

第一年和第二年观察课程

第一年和第二年定向课程

三年中等教育(中级班到毕业班)。

技术类和职业类培训(FTP)包括技术类和职业类培训初中(CFP)和技术类和职业类高中(LTP),这一块是教育中发展较弱的领域。2003年至2004年,接受技术类和职业类培训的学生数量仅占全部初高中学生总量的3%。

高等教育和大学培训包括六所公立大学、国立高校、国家批准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和院校、一个马达加斯加全国远程教育中心(CNTEMAD)。

8.文化

马拉加斯加语是马达加斯加唯一的官方语言。

政府行动计划的主轴是促进文化认同,主要行动包括:

每逢一年一度的联合国日,促进马达加斯加文化间对话;

光大全国和地区文化遗产;

在各省省府建立“全国文化办公室”和“省级艺术与文化中心”,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成立“艺术和文化处”。

政府考虑到在发展之中文化环节十分重要,因此已经为公众编辑并发行马拉加斯加语的著作。目标是,突出各种文化和文明的作用,并把这一点纳入学校教学大纲之中。

9.交流与宗教

《宪法》不分种族、血统和性别地保障信息和交流权以及宗教自由权。

1991年取消审查制度,为以下举措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开放电台;开放私立电视台;发展刊物。

2004年8月,全国共计有93个各种信仰的文化协会。

10.安全与司法

《宪法》不分种族、血统和性别地保护公民和公民财产。

《宪法》保证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第二部分

第1条:关于对妇女的歧视

作为缔约国,马达加斯加拥有相应的法律框架,并且已经落实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政策。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程序目前正在着手进行。

在政治方面,根据《宪法》第6条第2款,“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所有男女国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是选民”。

只有最终司法判决才能使国民丧失选民资格。

至于《宪法》第1条中所列的其他领域,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努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个体的智力发展,每个人除自身能力之外没有任何限制”。

《宪法》第26 条规定:“一切个体有权参与社团的文化生活,参与科技进步,并享受其带来的好处”。

《宪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一切个体都享有信息权。所有形式的信息都不预先设限”。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承认一切个体自受孕起有保护自身健康的权利”。

1990年7月20日第90-013号法律第54条规定了在决定夫妻住所方面配偶双方平等。该法律规定,“配偶双方共同生活;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确定共同住所;如果在结婚过程中,在共同住所问题上发生意见不一致,要求迫切的一方可以将分歧提交给紧急审理法官审理”。这与以前的规定不同。

1990年7月20日第90-014号法律修订了1967年12月18日第67-030 号关于夫妻财产制和遗嘱形式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离婚时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这条新规定更正了旧文本中的不平均分割的规定。

第2条:缔约国义务

马达加斯加《宪法》

马达加斯加在《宪法》中写入了男女平等。事实上,1998年加以修订的1992年9月18日《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到1989年批准的关于妇女权利的公约是马达加斯加人为法中的一部分。

男女平等在马达加斯加《宪法》的第8、21、27和28条中得到了确认。

第8条规定:“所有国民权利平等,享受同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没有基于性别、受教育程度、财富、血统、种族、信仰或见解的歧视”。

第21条规定:“国家保证通过立法和相应的社会机构,保护家庭以及母婴自由的发展”。

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职岗位向全体公民开放,除能力和才干之外无其他条件”。

第28条禁止就业和劳动领域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

其他措施

在婚姻、刑事、社会领域,在交流和信息领域,已经采取一些法律措施,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关于在劳动领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行为的相应措施,马达加斯加最高法院通过2003年9月5日出台的第231号法令,判定起诉人雅克琳·杜甘(婚前姓托冯德兰尼)(DUGAIN née Tovondrainy Jacqueline)女士胜诉:

依据是:《社会保障法》第268 条和《劳动法》第52条第 4 款;

理由是:践踏了一条普遍法律原则,即平等、不歧视的原则,马达加斯加国为了遵守这一原则,在国际上做出了承诺,批准了与妇女儿童权利有关的公约,因此,本案中存在违反1962年9月19日第62-041号关于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原则的条例第13条的行为。

为了履行避免一切歧视妇女行为的义务,马达加斯加立法者在家庭法、刑法和社会法领域大举进行了改革。

《家庭法》正在按照《公约》精神进行修订。例如,正在制定一些改革方案,力争让《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实施取得更好效果:

把男女法定结婚年龄修改为18岁,而不是先前法律规定的女性14岁,男性17岁;

马达加斯加籍母亲和外国籍父亲所生子女自动获得马达加斯加国籍。先前,马达加斯加籍母亲和外国籍父亲所生子女是不能自动获得马达加斯加国籍的;

如果双方离婚,司法管辖权可以归女方居住地。先前,只有男方居住地的司法机构才有管辖权。

在实施《公约》过程中,为了逐步消除风俗习惯的负面影响。马达加斯加国编辑了一份信息和培训手册,名为《MIRALENTA HO AN’NY FAMPANDROSOANA》,以便利用2003年通过的《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以“性别途径”促进男女地位平等。

此外,自马达加斯加1989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马达加斯加国通过多项草案,落实了一些促进妇女权利的计划。其中有一个计划涉及“家庭生活教育”,1990年至1994年期间支持自主就业计划也已经得到执行。

“家庭生活教育”计划的目标是,动员妇女开展家庭生活教育;在第一阶段,已有3 800 名而不是预计的2 500名妇女参与了这一计划。

第二阶段在1997 年至 1999年展开。

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巩固既得成果,把行动扩展到“家庭生活教育”,并支持女性自主就业。

第三阶段在2000年至2004年展开,已经制定宣传女性法律地位和家庭生活教育的计划。

全国妇女促进政策 于2000年启动。

在通奸方面,《刑法》中与《公约》不兼容的规定已予废除。所以现在女方和男方罪责相同,而先前女方的罪责判得更重些。例如,1996年8月9日第96-009号法律第337条中规定,犯有通奸罪的男方和女方应受相同的惩罚,该条这样写道:“被证实犯有通奸罪的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处以200 000 至3 000 000 阿里亚里的罚金,或者处以监禁三个月至一年。起诉的妻子或丈夫如果同意恢复共同生活,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这一判决的效力”。旧文本中则规定被证实犯有通奸的有妇之夫只处以罚款,而被证实犯有通奸的有夫之妇应处以监禁。

第3条:为确保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按国际规定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千年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北京行动纲要》、《达喀尔行动纲领》、《开罗行动纲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建议,马达加斯加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证在两性平等基础上行使人权和享受基本自由。

1995年北京会议之后,马达加斯加政府开始落实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旨在研究妇女权利问题、宣传妇女法律地位和家庭生活教育。这项政策名为“全国妇女促进政策”,是从2000年10月在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项目范围内开始实施的。

宪法措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些措施,以便不分种族、性别或宗教更好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7条规定:“法律表达普遍意志。无论是保护、责成、还是惩罚,法律对所有人一样。”

《宪法》第8条更加清楚地确认:“所有国民权利平等,享受相同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没有基于性别、受教育程度、财富、血统、种族、信仰或见解的歧视”。

家庭观念在马达加斯加社会内占有重要的位置。尽管家庭生活具有父系制度特性,但女性还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宪法》第20条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国家保护。所有个体有权建立一个家庭并把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传承下去”。

为了说明国家的这一基本作用,《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证通过立法和相应的社会机构,保护家庭以及母婴的自由发展”。

《宪法》第27条第2款也明确指出:“公职岗位向全体公民开放,除能力和才干之外无其他条件”。这表明,一切形式的歧视都是不允许的,正因如此,第28条规定:“在劳动或者就业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见解、血统、参加工会组织或政治党派而受损害”。

保护人权是根本性的。所以《宪法》在这方面有多条规定。

第29条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劳动的质量和成果,领取一份公平的报酬,让自己以及自己的家庭能够符合人类尊严地生存”。最后第40 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保证促进和保护人权”。

法律法规措施

已经采取一些措施,保障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2004年7月26日第2004-004号法律内容涉及马达加斯加教育、教学和培训的总体方针,该法律第36条指出,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教育由以下部分组成: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

家庭和社群生活教育;

发展和环境教育;

卫生教育、家庭和村民保健教育,尤其是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

1995年10月10日第95-645 号关于1995年10月10日《全国女童教育行动计划》 的法令,在其第2条中规定:“《全国女童教育行动计划》的目的在于让女童为成为配偶、母亲、公民、发展的参与者等各种角色做好准备,并促进女童的全面发展”。

1970年10月7日第3743号法令决定成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全国委员会,1972年1月19日第192 号法令决定成立一些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地方委员会。

马达加斯加于1962年8月10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6月29日《第100号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为了把该《公约》的规定引入到国内立法之中,2004年7月28日第2003-044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在第53条第1款中规定,“所有专业资质相同、职位相同、劳动价值相同的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血统、肤色、国家、性别、年龄、是否参加工会、见解如何、属于在本章中所列的何种地位,他们的工资相同”。

其他措施

根据上次报告收到的意见和建议,马达加斯加政府采取了一种相应的全国政策,名为“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该计划来自于地区行动计划。

两个地区行动计划涉及的是:在塔那那利佛和菲亚纳兰楚阿两省成立倾听中心,让妇女们能够得到法律顾问的帮助。

于是,名为“地区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 的六个地区行动计划都已出台。

六个行动计划汇合到一起,诞生了“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全国计划是2003年12月23日第2003-1184号法令通过的,时间段是2004年至2008年,其推广工作已于2004年开始。

落实《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的机构框架自2005年起生效。此举通过举办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通过把性别融入到发展计划草案之中,强化了国家机构机制;强化了非政府组织的决策者和代表的能力。

宣传每个地区的责任,这项工作从2005年启动,旨在就《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

2001年6月,马达加斯加政府撰写了一部战略法,以便把性别问题融入到草案和计划之中。这是一个方法论指导工具,它能够让每个机构在自己的活动中融入性别问题。

女童与男童一样,不受歧视地入学。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题为“性别、人类发展和贫困”的2003年《国家人类发展报告》,自1990年代初以来,在马达加斯加,男女差距不再显著,而且近年来这个差距还在减小,现在几乎已经消失。事实上,人们注意到,马达加斯加2002年按性别列出的人类发展指数的数值是0.477,几乎与同年的人类发展指数的数值0.479相等。这证明,从人类发展指数的三个组成要素角度看,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这个结果,不仅可以用入学差距减小来解释,而且还可以用劳动收入差距减小来解释。

政治领域仍然是男性们偏爱的领域。不过,人们看到还是有少数女性参与到这个领域中来。2001年,人们注意到,女市长占到5.10%,女众议员占到8%,女参议员占到15.3%,女省长 0%,女部长 14.7%。不曾有女性当过共和国总统或总理。目前,人们看到从政的女性数量在下降,只有 5%的女众议员和 15%的女参议员,一名女部长。

除军事部门以外,所有活动领域,包括警察和监狱这样的准军事部门,都有女性参与。在教育、卫生、法官、律师团体中,女性人数很多。在工业和贸易领域,男性在大公司中占优势,而女性在中小企业和小型非正式贸易中占优势。新闻业也是女性偏爱的领域。

第4条: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保护生育

由于公职部门领域不存在歧视现象(参见附件中的表 36 ),所以在这个领域,没有任何暂行特别措施。

上次报告审议期间,马达加斯加提出了希望,即希望女性在决策机关达到50%的比例,在议会中达到 25%,这一目标还未实现。此外,必须承认的是,从上次报告以来,女议员的数量下降了。

已经出台一些在就业领域对怀孕妇女有利的立法措施:

2003年9月3日第2003-011号法律规定,孕妇有3个月而不是先前的2个月产假,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今后男子也有15天的育儿假。

一项促进母乳喂养的行政措施规定,企业和劳动场所应建立基础设施,允许妇女给孩子哺乳。

第5条:社会文化行为

宪法措施

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教育政策,塑造男性和女性的社会文化行为。

为此,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组织一种人人都可以获得的公立免费教育”。

第25条规定:“国家承认私立教育权,并保证教学自由,前提是卫生、道德、能力等各方面条件达到法定要求。在法定条件下,私立教育机构享受同样的税制”。

最后,第26条规定:“一切个体有权参与社团的文化生活,参与科技进步,并享受其带来的好处。国家保证促进并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以及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

为了不加区别地改善公民的社会条件,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国家努力通过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满足一切由于年龄或者身心原因没有工作能力的公民的需要”。

立法措施

1960年10月3日第60-146号关于地产制度的条例规定,在获得不动产方面男女权利平等;该条例第123条第2款规定,“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已婚妇女,对于丈夫侵犯其权利注册的不动产,可以要求某些权利”。

在婚姻和财产管理方面,尽管这些措施保证了男女平等,但还是有必要指出几点:

在马达加斯加的某些偏远地区,有父母包办婚姻的习俗,强迫女孩出嫁;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人们没有考虑一旦解除婚姻女方提供的家务劳动;

关于婚姻问题的第 62-089号条例在第3条中提到这样的可能性:女孩14 岁、男孩17岁可以结婚。这一条款不仅是歧视性的,而且女孩结婚年龄过早,有损女孩健康。一些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争取把女孩男孩的结婚年龄定在18岁。

在马达加斯加习惯法中有这样一种习俗:妻子如果与丈夫不和,可以暂时离开夫妻住所,住到一位亲戚家中;按照马达加斯加人特有的习俗,男方应负责动用一切必要手段,让妻子回到夫妻双方共同的家。

该条例的第24条和29条赋予女方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即允许妻子用合法抵押来保证婚姻权利,保护妻子不受丈夫犯罪行为的牵连,不受有可能给配偶或者女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的牵连。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从财产夫妻共有原则出发,保护女方的利益。

马达加斯加社会的父系制度特性体现在人为法规则和习俗做法之中。1962年10月1日关于婚姻问题的第62-089号条例,在其第53条中规定:“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协助丈夫负责家庭的精神和物质走向,并抚育子女。如果丈夫不配、不能、无法、或者自愿放弃共同生活,则妻子独自行使上一行规定的权责”。

不过,马达加斯加社会尽管有父系制度特性,妇女还是拥有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1962年10月1日关于婚姻问题的第 62-089号条例第55条规定:“不过,如果出于重要理由,妻子可以按照习俗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暂时离开夫妻住所”。

其他措施

马达加斯加政府通过司法部,开展了一场有关各种基本人权的马达加斯加人为法法律文本的普及活动,以便帮助人们发展。

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

关于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问题,已经通过了2000年10月12日第2000-021号法律,该法律修改并且补充了《刑法》中与对妇女施暴行为、有伤风化行为有关的某些规定。

1962年8月10日第62-013号条例确定的旧版的马达加斯加《刑法》在第312条第1款中,没有提及对“男性或女性”配偶的殴打行为。今后,在第2000-021号法律第312条第1款中,根据该法律文本的精神,在制止对妇女施以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规定。第31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如果在对方明显处于孕期,或者在知道对方怀孕的情况下,故意殴打女方,那么在没有造成第309条中所列的任何疾病或者个人工作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将被处以2至5年监禁,以及500 000 至20 000 000 马达加斯加法郎的罚金”。

2003年5月,马达加斯加政府曾经在联合国系统的协助下做过一项调查,随后撰写了一份关于马达加斯加对妇女和女童施暴问题的报告,从而编订了状况说明书。

根据这些报告。在马达加斯加对妇女或女童施暴的表现是:

身体暴力;

性暴力;

心理和精神暴力;

对包括低龄女童在内的幼童实施的文化暴力,其主要表现是强迫幼童遵守传统的或现代的信仰、规范和文化,以及一些对幼童发育有害的风俗习惯。例如:

遵守某种社会和食物禁忌;

父母教唆幼童行乞;

做童工。

经济暴力的主要表现是,女性在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在某些地区,古老的传统习俗不允许妻子和女儿继承土地和不动产。

性暴力

关于严格意义上的性暴力问题,第2000-021号法律第332条和第333条严厉制止性暴力。

就此,该法律第332条规定:“一切对他人的性侵入行为,无论是以暴力、强制、威胁还是突袭方式进行的,都是强奸。如果对象是15岁以下儿童,或者是明显处于孕期的或者知其怀孕的妇女,强奸罪将被处以有期苦役。其他情况下,强奸或者强奸未遂罪可处以5至10年的监禁。任何人针对15岁以下儿童,或者针对明显处于孕期的、或者知其怀孕的妇女,犯猥亵罪,无论已遂还是未遂,均处以有期苦役。其他情况下,处以2至5年监禁”。

由于不了解法律,或者由于害怕报复,实际上,很少有遭受配偶暴力的妇女对丈夫提出起诉。

第333条规定:“任何人企图利用职务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务或应当做出的行为获得性方面的好处,或者要求从某人那里得到性方面的好处才给予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他人一个岗位、一个职位、一份报酬、一份饰品、某种好处、或者一种对其有利的决定,将处以1至3年的监禁,以及5 000 000 至20 000 000 马达加斯加法郎的罚款。任何人企图通过威胁、惩罚、施加实际惩罚或者施加高压,促使下属给予其性方面的好处,或者对拒绝给予性方面好处的下属打击报复,将处以2至5年的监禁,以及10 000 000 至 50 000 000 马达加斯加法郎的罚款”。

除了保护妇女免受性暴力之外,还保护妇女不参加最恶劣形式的劳动,第7条第2款规定:“禁止雇佣妇女从事井下、矿区或采石场工作”。

保护孕妇的措施

2003年9月3日第2003-011号法律第93条明确指出:“根据全国劳动委员会的意见颁布的命令确定了禁止妇女和孕妇从事的工作种类”。

其他条款,例如第 94 条规定:“怀孕不能作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理由”。

在公职方面,关于公务员基本章程的法律已经得到通过,以便改善1993年4月30日第93-019号条例。

《劳动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给予哺乳期母亲的工休哺乳时间是工作时间内每天1小时”。

第21条第1和第2款规定:“妇女在分娩前后共计八周时间内,不得上班。尤其是禁止雇佣分娩后不满六周的产褥期妇女”。

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

在国内非政府组织以及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领土上开展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派出的研究员、专家、行政负责人和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国民教育和科研部已于2005年8月制定了1995年至2000年《全国女童教育行动计划》。

根据该《行动计划》通过时发表的声明,女童似乎是失学的最大受害者,因为在就学人口中,她们所占比例不足49%。这与马达加斯加2000年应当达到的全民教育目标,尤其是关于在就学方面中减少性别歧视的目标,相去甚远。

这一《行动计划》参照了以下会议的建议、决议和声明:

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纽约,1990年);

世界全民教育会议(宗甸,1990年);

泛非女童教育会议(瓦加杜古,1993年);

国际人口教育会议(伊斯坦布尔,1993年);

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会议(开罗,1993年);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开罗,1994年)。

要达到的目标是:

1995年至2000年入学率提高10%,小学在校生每年升学率提高5%;通过向教师和学生播送视听节目,编辑教育手册,发展远程教育培训;

向教师和机构负责人宣传女童的特有问题,尤其是在扫盲和升学方面的特有问题,引起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落实调查建议,力争纠正导致女童失学的原因;

创造条件,让女孩与男孩一样继续求学;

女性文盲率减少15%;

发展家庭生活教育;

减轻女性人口的负担,其中包括:重新促进并成立学前活动中心,合理安排乡村和居民小区的取水设备,生产并普及减轻女性人口负担的机械工具,促进家庭条件的改善,在计划生育范围内拉开生育间距;改进并发布与妇女相关的立法。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马达加斯加国已经制定了一个2001年至2003年的“行动框架方案”。

制定这个框架方案,是为了实现马达加斯加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做出的承诺,以及在批准以下文件时做出的承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问题全球议程》、《联合国援助马达加斯加共同框架》、《减贫发展战略》、《政治经济框架文件》以及后来取而代之的《减贫战略文件》。

目标是,依靠《幼儿综合发展计划》减少0至5岁婴幼儿死亡率,改善马达加斯加妇女和儿童的生活条件,确保他们生存、发展、受到保护、并参与到可持续人类发展之中。

第6条:制止贩运妇女和从妇女卖淫中谋利的措施

在国际范围内

马达加斯加批准了大部分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公约和宪章,其中包括: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1993年批准;

《关于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97号公约》,2001年6月14日批准;

《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98年6月3日批准;

《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2001年10月4日批准;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1月17日批准;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04年9月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关于从妇女卖淫中谋利问题,马达加斯加已于2005年1月17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包括《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任择议定书》在内的规定引入到国内立法的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宪法措施

《宪法》第13条规定:“保证所有个体人身、住所、通讯秘密的不可侵犯性……”。

立法措施

1999年1月25日第98-024 号法律第346条和第347条对《刑法》中涉及儿童的内容进行了改写,对于对未成年人和家庭成员犯罪的案件、对儿童犯罪的案件,加重了量刑。

此外,《刑法》第354条制止诱拐儿童行为。该条规定:“任何人,如果以欺诈或者暴力手段,诱拐或指使他人诱拐未成年人,或者诱导未成年人离开监管人指定的场所,将处以5至10年监禁”。

根据《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05年通过了一个新法律,以便更好地制定儿童出行方面的规章。

在打击作淫媒谋利方面,在全国层次还没有任何一个专门的立法文本制止卖淫。在马达加斯加,卖淫是通过各种与制止作淫媒谋利行为有关的文本,间接地被禁止的。

《刑法》第334 条制止作淫媒谋利行为,作淫媒谋利行为主要有:

故意帮助、协助或保护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而拉客;

分享他人卖淫所得或者收受经常从事卖淫者的献纳金。

如果上述轻罪针对一名未成年人,或者伴有强迫、滥用权威或欺诈手段,则将受到严惩。如果该犯或明或暗地携带武器,或者如果该犯是配偶、父亲、母亲或日常监护人,也将受到严惩。

《刑法》第334 条之二中规定的严厉惩罚适用于任何通过以下手段败坏风尚的人:经常教唆、帮助或促成21岁以下男女青少年的放荡或堕落行为;偶尔教唆、帮助或促成16岁以下男女未成年人的放荡或堕落行为。

这些严厉惩罚还适用于作淫媒谋利者,即使构成犯罪的各种行为是在其他国家进行的。

《刑法》第335条对以下人员也给予同样的严惩:“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中间人持有、经营、指导或者开办卖淫机构者;在其作为持有人、经营人或者指定负责人的饭店、出租房、公寓房、酒馆、俱乐部、联谊会、舞厅、演出场所或者其附属场所、向公众开放的或者被公众使用的场所,经常容留一名或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者”。

第335条之二规定,作淫媒谋利行为如果是有组织团伙所为,或者是动用酷刑或一些野蛮行为,则变成重罪。

《刑法》规定的各项处罚适用于作淫媒谋利者,即使构成犯罪的各种行为是在其他国家进行的。

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

卖淫

对于马达加斯加来说,贫困、农村人口外流、城市的发展是卖淫的主要原因。在图阿马西纳,估计有1 309 至2 217 名儿童从事卖淫,在诺西贝,有700至850 名儿童从事卖淫。在图阿马西纳,18岁及18岁以上的卖淫女人数大约在1 745 至 2 771人之间,在诺西贝这个数字大约在1 200 至 1 300人之间。

外国游客的到来,使得卖淫问题变得更加引人注目,可以肯定的是,在调查地点的确存在性旅游。

不过,儿童也受到来自本国国民的性剥削。对马达加斯加某些地区进行的调查表明,对13岁以下儿童进行性剥削,把他们提供给男人,不一定是马达加斯加男人,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调查还表明,有一些还在上学的孩子从事卖淫活动。这些孩子用挣得的钱支付上学的费用。

在图阿马西纳,每152名孩子中有7.2名在校女生从事卖淫。

在诺西贝:每100名孩子中有12名是外国人。

在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国际劳工局协助下,在安采拉纳纳、图利亚拉和塔那那利佛完成的调查表明:

存在对儿童进行商业目的的性剥削;

接头人在街头或者夜总会招募儿童,接头人一般是饭店的接待员,他们在儿童和客人之间传递供求信息;

大多数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打小工或者失业)从事卖淫。

在马任加进行的调查表明:

目标人群大多是女孩,不过男孩人群正在日益显现。这些行为有外国人卷入;

城市周边人口稠密的小区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区域(90%),大多数孩子属于移徙家庭,这些家庭从索非亚河东南部和中央高地城市(菲亚纳兰楚阿、塔那那利佛)迁徙过来。

大部分孩子来自破裂家庭或单亲家庭,还有一些来自农村地区,这些孩子或者独自生活或者群居,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求学。这些孩子靠卖淫应付日常生活需求。

这些目标人群正在就学:初中生、还有一些高中生和大学生。这些孩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贫困。

不过,来自中产阶级和富裕家庭的孩子也受到这股流弊的影响。

对儿童性剥削 的主要后果是:过早怀孕,性传播疾病。家庭的经济困难助长了这种儿童卖淫现象。在马达加斯加的某些港口城市,有的家长为了收取报酬,居然把自己的女儿出租,甚至出卖。

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剥削,这种做法对于整个社会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例如,有的妇女以合法就业为名移居国外,结果却成为受雇佣的性工作者。

菲亚纳兰楚阿地区历来是年轻人聚集的地方,在这一地区,“tsenan’ampela”实际上是一个女孩市场。

这些女孩不见得都同意卖淫,有时她们是被团体胁迫卖淫。

为了打击卖淫活动,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

贩运人口

教育部和人口部已经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制作了教育节目,动员公众关注贩运人口问题。

劳动部通过成立接待中心,支持受害者。

劳动和公职部以及国际劳工局/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已经制定了《全国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行动计划》。

在马达加斯加,妇女的国际贩运问题相对来说不严重,而妇女的国内贩运问题表现形式多样:女性尤其是女童的家务劳动;应季的采摘劳动。关于家务劳动,全国打击童工劳动委员会已经制定了一个关于打击童工现象的行动计划。

马达加斯加足球联合会,在劳动部、国际劳工局/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配合下,通过以下手段向公众开展宣传活动,以争取根除童工现象:在足球场上摆放红色纸板,制作视频剪辑、放映电影……

在马达加斯加6月份是以儿童为主题的。

由于马达加斯加开展的多种多样的活动,美国驻塔那那利佛大使馆已经把马达加斯加从二类国家降级为三类国家。在贩卖人口问题上,美国驻塔那那利佛大使馆随时愿意提供支持。

国家采取的其他行动

自2003年以来,马达加斯加政府在五个省的省府成立了风化和未成年人保护警察大队和/或分队。

国家对分派到风化警察大队工作的警员进行继续教育,在这些警员中普及与风化和未成年人问题有关的文本,以及与儿童保护问题有关的国际文书(议定书和公约)。

与民间社会和出资方合作开展的行动

国家、民间社会、技术和资金伙伴共同开展打击卖淫斗争。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配合下,负责公共安全的国务秘书处已经实施了一些使未成年人避免卖淫的行动。开展行动的地点是图莱亚尔和诺西贝。完成的主要工作是:对警察进行“倾听孩子心声”方法的培训;监控夜总会;在饭店和夜总会张贴“不得从事性旅游”的海报以提高人们的觉悟。

例如,2005年9月,在首都一个名为萨拉拉拉纳(Tsaralàlana)的小区——卖淫女聚居区,开展了这方面的行动。

2005年5月,在萨拉拉拉纳这个首都之中卖淫之风猖獗的小区,共计有300 名卖淫女,现在这个数目只剩下一半。

实际上,根据“东伊索特里小区、萨拉拉拉纳小区和安帕萨马迪尼卡小区倡议”, 在萨拉拉拉纳已经采取了一些场所整顿措施,与此同时每晚进行突击式大检查,所以性工作者数量减少了。其中有一些性工作者转移到其他小区去了。

一个名为“生命之水”的协会以为萨拉拉拉纳的性工作者重新安排职业为已任。

在六个省份中,在全国妇女促进政策范围内,在资金伙伴和民间社会的配合下,按照性工作者自己提出的倡议,已经成立了一些协会。

这些协会的目标如下:

在社会中重新安置;

开展创收活动;

健康教育(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

在预防性传播疾病方面,当局采取了一些特别措施:分发名为“白卡”的保健卡,上面登记性工作者每月在基础医疗保健中心体验的结果。

每次体检时都会在这张卡上盖章,证明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对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进行突击式检查时,也要检查白卡。如果白卡上没有盖章,则治安部队就会拘留并说服卖淫女到基础医疗保健中心进行体检。

举例来讲,生命之水协会在三年内,已经重新安置了20多名卖淫女,这些人转向做生意或者田间劳动。

以前,在每个省级卫生局设有专门负责卖淫女事务的处,2003年以来,在一个关于艾滋病问题的研讨会之后,性工作者可以请到任何医生来跟踪自己的健康状况。

美国国际开发署通过其“支持人口计划”和“约翰·斯诺国际计划”或“Jereo Salama Isika”计划,在人口、社会保护和娱乐部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的配合下,与性工作者协会一起开展了很多工作,以期落实对卖淫女的社会重新安置计划。

已经向这些协会拨款,用于实施创收活动。另一方面,全球的医生负责向那些血清呈阳性的或者得了性传播疾病的性工作者提供社会心理学咨询。

在节庆日实行性自由的风俗习惯对卖淫起到了鼓动作用。

通过在各省和首都举办的多个研讨会,已经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行动计划:

《全国打击性旅游行动计划》,2002年年底,诺西贝;

《全国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行动计划》,2004年7月,塔那那利佛;

《全国打击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性剥削)行动计划》,2005年4月。不过,国家遇到了一个大难题,这个难题就是缺少落实这一计划的资金手段。

对妇女的暴力

受到贩运或卖淫剥削的妇女,并不能免除暴力。《公约》第6条所列的罪行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和对人类尊严和完整性的损害。暴力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非法关押、揪头发、推搡、搧耳光、抡拳头、不关心、缺吃少穿、过量工作、身体上的折磨……

2004年11月开展了一项名为“进一步了解马达加斯加妇女在家庭生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公民生活等方面的真实状况”的调查,以下是调查过程中从民众那里收集到的关于暴力的几种观点:

强奸:“……对妇女施暴的意思就是,强迫女孩发生性关系”(塔那那利佛年轻女性组);

男性有意对一个女孩进行性伤害:“……比如说吧,如果有一个女伴,我不怎么喜欢她,我只是想和她睡。我得到满足后就把她抛弃了。在我看来,这就叫作对妇女施暴了”(图阿马西纳年轻男性组);

家庭妇女:“只要饭菜不合他的意思,他就推你。没喝醉的时候也要打你”(图阿马西纳年轻人组)。

为说明问题,下表列出了2001年至2002年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人数。

表24:2001年和2002年塔那那利佛风化警察大队登记的对妇女犯罪或施暴行为的分布

行为类别

受害妇女人数

2001年

2002年

故意殴打

35

93

预谋杀人和过失杀人

11

19

强奸

5

06

袭击之后强奸

4

8

猥亵

1

2

性骚扰

1

2

公开诽谤

3

4

诱拐

0

2

口头上以死相威胁

32

40

侵入住所

0

5

动粗

1

4

总计

93

184

资料来源:国家政策总局。

塔那那利佛,2002年11月1日。

必须清楚的是,这些数据不能够代表所有妇女受害案例。对起诉的担心和羞耻感一直严重地妨碍妇女报案。

在适用与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有关的法律方面,法官们是十分严厉的。从体制上讲,对于犯有对妇女施暴罪的人,都会发出逮捕证。

2000年通过一项制止对妇女施暴的法律(第2000-021号法律)。

司法部还举办了一些普及和教育活动。

在这个领域,非政府组织也采取了一些行动:

宣传讨论会;

辩论会;

例如:

* 在马任加:非政府组织“妇女和发展协会联合会”:“缔造和平的女性”

* 在图莱亚尔:非政府组织“妇女协会和发展协会联合会”:“虐待和家庭暴力”

鼓励揭露;

例如:马达加斯加人权纲领组织

《宣传提高妇女地位以及打击针对妇女、女孩、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的行动计划》:菲亚纳兰楚阿妇女协会联合会与美国国际开发署合作,在MISONGA项目范围内,制定了人权纲领草案;

作证;

例如:马任加、图阿马西纳和菲亚纳兰楚阿纲领

播放广播节目;

每周播放电视节目;

例如:在马任加:法庭庭长向妇女宣传妇女权利,以及与抛弃家庭、虐待和家庭暴力有关的各种诉讼程序。

倾听受害者心声并提供法律咨询。

例如:

* 在塔那那利佛和图阿马西纳的接待中心重新安置未成年卖淫女;

* 在塔那那利佛:MIFOHAZA中心,这是一个倾听和咨询中心,在人口、社会保护和娱乐部的配合下成立,不过中心的经管权委托给了非政府组织“救救非法行为的受害者(SOS victimes de non droit)”;

* 在菲亚纳兰楚阿:人口、社会保护和娱乐部成立了第二个MIFOHAZA中心,由非政府组织“菲亚纳兰楚阿省高校毕业女生协会(FEFIDES)”经管;还有菲亚纳兰楚阿妇女协会联合会人权纲领组织为遭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妇女成立了“倾听中心”;

* 在马任加:面向未成年男女以及受到虐待女童的“倾听和咨询中心”,由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经管。

第7条:国家层次上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平等

马达加斯加已经批准以下条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1年6月21日批准;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71年6月21日批准;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

宪法措施和立法措施

马达加斯加《宪法》和立法文本没有限制两性在政治和公共事务参与方面的平等。不过,与男性的参与程度相比,女性的实际参与程度还是很低的,其原因主要与传统社会文化有关,还与女性拥有的经济资源不足有关。

马达加斯加从1959年起承认妇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马达加斯加1992年《宪法》保证男女公民的一切重要的基本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8条:“所有国民权利平等,享受同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

第14条:“公民无需经过预先批准即可自由结社或者组成政党……”。

第15条:“一切公民都有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选举中成为候选人,不会由于是否属于某一政党、或者政治赋予的义务而受任何歧视”。

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符合以下规定:以公平普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举行定期的和诚实的选举。马达加斯加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允许国内和国际的观察员存在,监督选举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为了更好地保证选民意志得到自由表达,《选举法》随着各种选举的举行发生了演变。修订分别是在1992年、1996 年和2002年进行的。

对妇女参加选举或者担任选举职务未曾设有任何限制。所以,妇女自由地参与选举和全民公决。

选举由2004年8月14日第2014 号关于《选举法》的组织法支配。

该法律第2条规定:“选民是指:截止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居住在国内的、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所有马达加斯加男女公民”。

第4 条规定:“有被选资格的人是指:符合选民条件,以及各类选举特定文本所列条件的(主要条件有:被列入选举名单;达到任职法定年龄;没有犯罪前科)所有马达加斯加男女公民”。

在妇女竞选公共职位方面,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所以有一些女性参加了竞选,以下是几组数据:

1990年,138名众议员中有10名是女性,占7.2%;

1993年,138名众议员中有8名是女性,占5.7%;1998年占6%;

2002年,160名众议员中有10名是女性,占6.25%;

参议员:90名参议员中有10名是女性(2001年当选);

市长:1510名市长中有62名是女性(2003年当选);

1998年立法选举中有3 000多名女性候选人;

1998年市参议员中有1.5%是女性。

妇女对政治行动并非漠不关心,不过她们很少担任竞选职务。举个例子,在马达加斯加党派中只有一个活跃党派马瓦纳(MAVANA)是由女性领导的。在马达加斯加岛上仅有一名女性参加过总统竞选,那就是前总统齐拉纳纳的女儿鲁菲纳·齐拉纳纳(Ruffine TSIRANANA)。

阻碍女性候选资格平等的实际因素是:

女性候选人可能由于党内规定的、对男性有利的条件而放弃候选资格。女性候选人担心连女选民都不会选自己,因而在参选问题上犹豫不决。

在马达加斯加,参加各级选举的候选人历来是男性占主导。诸多因素不鼓励女性参选各种选举:

在党内人士中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态度;

担心连女选民都不会选自己;

面对夫妻义务和家务(担水、砍柴、洗衣洗碗、收拾、做饭、教育子女)分身无术。

不过,妇女积极参加到选举活动中:会议、宣传委员会、小区投票办公室成员、民众运动,例如1991年和2002年的民众运动。

此外,国家没有机构也没有政策专门引导妇女理解投票权以及行使投票权的意义和重要性。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一般是由以下机构来进行的:

全国选举观察委员会(KMF-CNOE),非政府组织;

全国基础教育办公室(国民教育和科研部);

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协会,如天主教协会“正义与和平”。

马达加斯加制定了全国政策和措施,争取排除以下障碍:

与文盲和语言有关的障碍:

非正式教育:人口和妇女地位部发起了成人扫盲运动;

正式教育:全国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政策;

从小学起强化法语和英语教学;

1995年由人口和妇女地位部发起的全国身份证行动。

与贫困有关的障碍:

建立经济利益集团;

支持那些创立“创收活动”的妇女指导协会;

自1998年以来,在小额供资范围内给予一些妇女团体资金。

与妇女运动有关的障碍:

家庭负担;

配偶;

政党和协会阻挠妇女运动的发展。

为了清除这些障碍,已经采取的措施有:

扫盲工作;

非政府组织宣传公民意识。

国家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统计选举名单;

扫盲、公民素质教育、Fokonolona会议等间接手段。

参与制定国家政策

尽管马达加斯加法律和政治体制承认在进入权力机构方面男女平等,但是由于马达加斯加风俗习惯的影响,歧视性的行为一直存在着。

马达加斯加的传统谚语说:“ Ny resaky ny tranobe tsy resaky ny lakozia”,意思是做决定不是女人的事情;“vehivavy tsy mitazona hazomanga”,意思是女人不掌权(hazomanga = 权杖)。

而且,除了风俗习惯的影响之外,马达加斯加社会也把女性的角色和形象定位在男性之下、依附于男性。女性应当是家庭的点缀“HAINGON’NY TOKANTRANO”。这样的观点至今依然存在。

不过,情况正在改善,尽管女性参与制定国家政策的程度还很低。

男女参与社区生活的程度视会议是决策会议还是社区工作会议而异。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是需要男性“能力”的大型Fokonolona会议,则与会的男性多于女性。比如,与 dinam-pokonolona 有关的会议,选举的筹备会议,社会工作会议的筹备会议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参与互助和团结方面的工作:开展共同行动,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提供援助;或者开展清洁工作,预防传染病(鼠疫、霍乱……)蔓延。

在严格意义上的社区工作会议中,女性参与人数更多一些,不过主要是自愿与会的那一类社区工作会议。如果是那种要求男性必需参加、或者有偿参加的社区工作会议,则男性的参与人数更多。在有偿参加的这一类社区工作会议中,女性参加会议符合技术和资金伙伴方的希望。

在决策机构中实现男女比例平等,已经列入《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的战略要点之中。

在参与制定国家政策的范围内,有一些女性被任命到各部、各管理部门、政府咨询机构的高层职位上。

表25:负责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

活动

性别

全部

男性

女性

议会中的代表比例

92.0

8.0

100.0

政府中的代表比例

94.4

5.6

100.0

领导职位和高层干部中的比例

71.1

28.9

100.0

干部和技术员中的比例

63.7

36.3

1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TBS。

进入公职部门

《宪法》第8条、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

第8条:“所有国民权利平等,享受同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没有基于性别、受教育程度、财富、血统、种族、信仰或见解的歧视”。

第27条:“工作和职业培训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职岗位向全体公民开放,除能力和才干之外无其他条件”。

第28条:“在劳动或者就业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见解、血统、参加某工会组织或政治党派而受损害”。

关于公务员基本章程的第2003-011 号法律强化了妇女进入公职部门的权利。该法律规定在占据公职岗位方面男女条件平等。不过,还没有制定达到男女相同比例的措施。

目前,女性正在越来越多地获得公职部门岗位、国家高级职位和传统上专属于男性的职位。

表26:国家重要机关中女性所占的比例

职位

女性比例(%)

部委下属机构负责人

11.4%

法庭庭长、法院院长、检察官

13.5%

部门负责人/司法系统

38.1%

重要机构

劳动监察员

6.7%

民事行政主管

13.5%

部门监察员

14.3%

行政官员

43.3%

(1998年统计)

干部和技术职位

1/3 (北京国别报告 +10 2005年1月)

地区负责人

2/22

部长

1(司法部)

军官

9名军医(2005年统计)

公职岗位

未完成调查

按部门来讲,人们看到,相当多的女性在司法部、国民教育和科研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中担任负责人职位。

在司法部中,在中央层次只有两个部委直属机构负责人职位由男性担任。

在马任加的菲利贝尔·齐拉纳纳中学,91名教职员工中有64 名是女性。

此外,目前有一些女性在政府直属机构中担任关键职务,或者在办公室中当助手。

全国反腐败委员会主席由一名女性出任。

相反,在技术和科学部门女性很少。

菲利贝尔·齐拉纳纳中学46名C类毕业班学生中,只有6名女生。

在国立海事教育学校(ENEM)中,每届只有6名女生。

在录用公务员和国家官员方面没有任何歧视。不过,国家宪兵和军队只招收男性。

2003年以后,军队向女性医务工作者开放:已录用了10名女军医。

法律方面的措施

在雅克琳·杜甘(婚前姓托冯德兰尼)及其利益相关人诉马达加斯加航空公司案中,最高法院援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规定,以及第111号《劳工组织公约》中的规定,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上诉法院未追究航空公司方面的歧视性做法或者说不符合集体协议的做法,该航空公司规定商业飞行员停飞年龄是男性50岁,女性45岁。

至于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男女代表性平等方面,法律层面上还没有规定任何专门的暂行措施。

在政策层面上,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声明,直到2003年制定《减贫战略文件》时。从2003年起,《减贫战略文件》把促进性别发展列为战略要点之一,激励女性通过“全国妇女促进政策”积极参与减贫战略。

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承认所有劳动者通过工会行动,特别是通过自由成立工会,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人们可以自由参加工会”。

关于公务员基本章程的第2003-011号法律第5条规定:“……本章程的实施,没有基于性别、宗教、见解、血统、亲属关系、财富、政治信仰、是否加入某工会组织的歧视”。

1997年8月14日第96-030号关于马达加斯加非政府组织特别制度的法律第2条规定:“本法律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是指:自治的、私立的、有组织的、经合法申报并得到批准的、以非营利性的人文宗旨为目的的、为促进可持续人类发展、社区自我促进和保护环境以长期的专业方式提供服务,开展慈善、社会-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性质的活动的一种自然人或者法人团体。”

它们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地、不加种族歧视地开展活动。

非政府协会和组织在各种领域,尤其是在人权领域,得到了发展。一些女性成为这些协会的负责人。

自1994年以来,人口部成为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监管部,该部鼓励女性加入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主要目标是,强化女性能力,让女性能够参与发展活动。

例如:

今年有一名女性当选为马达加斯加民间社会组织全国纲领组织的主席;

在马达加斯加全国人权联盟(UNMDH)最近选出的5名联合主席中,有4名是女性;

6名省级人权纲领组织主席中,有3名是女性:

图阿马西纳人权信息和指导委员会(CIODH);

菲亚纳兰楚阿妇女协会联合会(CAFF);

图莱亚尔致力于促进人权的非政府组织联合会(CONGOPDH);

争取法治至上女法学家协会(AFJPD);

马达加斯加女记者协会;

马达加斯加女企业主协会;

15名女性是负责撰写与国际人权文书有关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委员会成员。

制定政府政策时,会听取这些妇女组织的意见。

例如:

《减贫战略文件》的撰写工作;

人权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撰写工作。

人们发现,女性在政党和领导机构中代表性十分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因素是传统的影响。

就工会、专业性组织和协会而言,大多数非正规公司中的雇员是女性。从逻辑上讲,女性是工会中的多数。农村地区的工会也是如此。

在其他方面女性人数则不多。不过,也有一些女性领导工会(菲亚纳兰楚阿、迭戈、图阿马西纳)。

第8条:国际层次上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平等

根据马达加斯加《宪法》,所有国民权利平等,享受同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没有基于性别、受教育程度、财富、血统、种族、信仰或见解的歧视。

因此,马达加斯加承认,在向国际上派出马达加斯加代表方面,男女平等。

马达加斯加国遵照联合国向女性候选人倾斜的政策。

与1994年上次报告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相比,人们注意到情况发生了明显的改善。

在政治领域,在政府派出的代表方面,可以列举的是:

向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TPIR)派出一名女法官;

向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TPIY)派出一名女法官;

向塞内加尔派出一名女大使;

一名大使馆女参赞行使驻巴黎领事职务。

有一些马达加斯加女性在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

东非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法院,一名女法官;

东非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项目协调员是一名马达加斯加女性;

马达加斯加派驻世界贸易组织的代表是一名女性。

另外,在国际会议、研讨会或讨论会中,还有一些女性被各部委任命为对外的代表。

任命的标准和程序依据的是能力和经验,同时考虑到在国外机构有空缺职位时应当重视女性候选人。

对妇女而言,政府没有采取措施广泛发布与政府在国际上所做承诺有关的信息。不过,司法部已经开设了一个因特网网站,发布生效的文本,公布针对女性将要进行的改革。

第9条:在有关国籍的法律面前平等

1960年7月22日关于《国籍法》的第60-064号条例规定了给予国籍或者可以获得国籍的条件。

马达加斯加国籍是一种亲子关系国籍。

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以下几类人是马达加斯加人:

婚生子女,父亲是马达加斯加人;

婚生子女,母亲是马达加斯加人,父亲无国籍或者不明国籍;

非婚生子女,母亲是马达加斯加人;

非婚生子女,母亲不明或者母亲不明国籍,但父亲是马达加斯加人;

在马达加斯加出生的孩子,父母不明,但可以推定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是马达加斯加人”。

这些条款违背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9条的规定。

因为,从马达加斯加法律来看,一个孩子是依据父母的婚姻状况获得国籍的。

一名已婚女子不能把马达加斯加国籍传给其子女。马达加斯加国籍是从父亲方面获得的。一名马达加斯加女子只有在丈夫国籍不明或者是无国籍人时,才能把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

因此,如果孩子由一名马达加斯加母亲和一名外国籍父亲所生,那么这个孩子生下来没有马达加斯加国籍。孩子不能够利用母亲的国籍,如果他尚未成年,则必须提出国籍申请,如果已经成年,则必须借助入籍程序。

同样,一名马达加斯加父亲和一名已知国籍非马达加斯加的母亲的非婚生子女也不能获得马达加斯加国籍;这个孩子要获得马达加斯加国籍,母亲必须是国籍不明或者是无国籍人。

相反,一名马达加斯加母亲的非婚生子女,总是会拥有母亲的国籍,因为仅通过分娩这个事实,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就得以成立。

另外,根据第47条,一名马达加斯加女子,如果与一名外国男人结婚,然后选择离开本国的话,她有可能丧失国籍。相反,如果一名马达加斯加男子与一名外国女人结婚后离开了本国,关于他的国籍问题却没有任何条款做出规定。

为了对家庭和妇女权利进行改革,已经在司法部调研和改革总司成立了一个技术处。目前,这个技术处正在研究一项关于修订《国籍法》这些条款的法律草案,随后将递交给主管当局批准。

这个法律草案将保证在获得国籍方面以及在因婚姻改变国籍方面男女平等。另外,该法律草案还提到,只要父母之中有一方是马达加斯加人,子女即可继承马达加斯加国籍。

第10条:教育中的平等

入学平等在《宪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中有规定。

第22条:“国家努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个体的智力发展,每个人除自身能力之外没有任何限制”。

第23条:“所有儿童都有接受由父母负责并自由选定的教育的权利”。

“所有青少年有权接受职业培训”。

第24条:“国家组织一种人人都可以获得的公立免费教育。初等教育是全民义务教育”。

在立法层次上,2004年7月26日关于马达加斯加教育、教学和培训体系总体方针的第2004-004号法律在第2条中规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根据宪法中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义务,根据马达加斯加人民在国际上做出的承诺,承认所有人——儿童、青少年和成人——有接受教育、教学和培训的权利”。所以,任何法律规定都不能对女孩与男孩一样进入马达加斯加教育体系构成障碍。

下表显示出这一原则的有效性:

表27:1990年至2005年按性别列出的小学生人数变化

年份

1990 年 - 1991 年

1991 年 - 1992 年

1992 年 - 1993 年

1993 年 - 1994 年

1994 年 - 1995 年

1996 年 - 1997 年

1997 年 - 1998 年

全部

1 570 721

1 496 845

1 490 317

1 504 668

1 511 863

1 740 516

1 892 943

男生

796 925

783 517

763 905

767 027

743 643

885 860

965 492

女生

773 796

713 328

726 412

737 641

768 220

854 656

927 451

年份

1998 年 -1999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全部

2 018 707

2 208 321

2 307 314

2 409 082

2 856 480

3 366 462

3 597 731

男生

1 027 343

1 126 309

1 176 128

1 228 210

1 458 340

1 718 631

1 838 251

女生

991 364

1 082 012

1 131 242

1 180 872

1 398 140

1 647 831

1 759 480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和科研部。

表28:1991年至2005年按性别列出的初中生人数变化

1991/1992年

1992/1993年

1993/1994年

1994/1995年

1995/1996年

1996/1997年

1997/1998年

全部

235 322

243 705

237 909

235 766

232 817

261 002

264 185

男生

118 359

123 449

118 289

118 159

118 503

130 619

134 773

女生

116 963

120 256

119 620

117 607

114 313

130 383

129 412

1998/1999年

1999/2000年

2000/2001年

2001/2002年

2002/2003年

2003/2004年

2004/2005年

全部

273 613

287 873

316 384

343 937

356 973

420 592

486 239

男生

138 070

145 779

159 652

173 459

179 698

211 841

244 590

女生

135 543

142 094

156 732

170 478

177 275

208 751

241 649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和科研部。

表29:1991年至2005年按性别列出的高中生人数变化

1991/1992年

1992/1993年

1993/1994年

1994/1995年

1995/1996年

1996/1997年

1997/1998年

全部

58 399

60 734

60 357

57 813

54 316

56 232

61 112

男生

29 479

29 685

30 077

28 964

27 212

28 279

30 919

女生

28 920

31 049

30 280

28 849

27 104

27 953

30 193

1998/1999年

1999/2000年

2000/2001年

2001/2002年

2002/2003年

2003/2004年

2004/2005年

全部

60 579

66 381

65 811

77 655

79 238

88 857

106 595

男生

30 580

32 926

32 869

39 835

39 766

45 224

52 725

女生

30 017

33 455

32 942

37 820

39 472

43 633

43 870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和科研部。

表30:1987年至2005年按性别列出的大学生人数变化

19 87/ 19 88 年

19 88/ 19 89 年

19 89/ 19 90 年

19 90/ 19 91 年

19 92/ 19 93 年

19 93/ 19 94 年

19 94/ 19 95 年

19 95/ 19 96 年

19 96/ 19 97 年

全部

36 269

37 095

37 046

35 824

33 202

26 937

21 997

20 808

18 971

男生

21 104

23 170

20 907

19 745

18 336

14 883

11 678

11 313

10 280

女生

15 165

13 925

16 139

16 079

14 866

12 054

10 319

9 495

8 691

女生百分比

41.81

37.53

43.56

44.88

44.77

44.74

46.91

45.63

45.81

19 97/ 19 98 年

19 98/ 19 99 年

19 99/ 20 00 年

20 00/ 20 01 年

20 01/ 20 02 年

20 02/ 20 03 年

20 03/ 20 04 年

20 04/ 20 05 年

全部

20 889

21 018

21 781

21 599

22 607

2 6315

31 675

34 746

男生

11 167

11 087

11 529

11 746

12 400

13 964

16 770

18 547

女生

9 722

9 931

10 252

9 853

10 207

12 351

14 905

16 199

女生百分比

46.67

47.24

47.06

45.61

45.14

46.93

47.05

46.62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表31:按环境、性别列出的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的分布

环境

性别

全部

城市

农村

男性

女性

未受教育

22.7

38.9

33.2

37.3

35.2

初等

48.5

52.5

52.5

50.6

51.6

中等

21.1

7.5

11.3

9.8

10.5

高等

7.8

1.2

3.0

2.3

2.7

全部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4年常设家庭调查。

下表按性别和省份列出了毛入学率(公立和私立学校均计入内)的变化情况,这回答了递交1994年报告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得出入学率是持平的。

表32:2001年至2004年各层次的入学率(毛入学率和净入学率).

单位:%

2001年

2002年

2004年

小学

毛入学率

112.3

122.8

122.3

净入学率

64.9

72.1

85.6

初中

毛入学率

32.0

36.2

30.5

净入学率

11.9

16.3

16.5

高中

毛入学率

14.8

21.8

13.0

净入学率

4.1

6.5

4.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4年常设家庭调查。

为了提高入学率,改变老套的做法,减少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入学率差距,制止过早弃学,国家已经做出了一些努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增强教育体系的接待能力:

从2004年至2006年,每年建造230间教室,以便缩短乡村社区与学校的距离;

恢复31个现有的培训中心,用于接待每年1700名小学教师的培训任务;

从2004年至2006年,也就是2004年和2005年,每年招聘和培训1 700名小学教师;

将2 000名教师的工资问题纳入正轨,这2 000名教师的工资先前由学生家长协会支付;

减轻家长负担:

取消注册费;

承担先前由学生家长协会支付工资的教师的费用;

向所有公立和私立小学的学生分发文具;

向弱势家庭的孩子捐赠学习用品。

此外,国家鼓励双边伙伴提出的促进女孩入学和升学的倡议,比如美国政府向菲亚纳兰楚阿省、塔那那利佛省、 图阿马西纳省的女孩提供的几千个助学金名额。

除了为在教育体系中落实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之外,一方面,国家着手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为减少女孩失学现象开展一些项目:

“合同课程”;

“监护制”,即寻找教父教母承担女童学费;

编写一部“指南”,在所有学校分发。

另一方面,根据北京战略目标,1995年10月10日第95-465号法令已经通过一个“全国女童教育行动计划”。

“全国女童教育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包括:

向教师宣传女童的特有问题,引起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创造条件,让女孩与男孩一样继续求学;

让女童为成为配偶、母亲、公民、发展的行为方等各种角色做好准备,并促进女童的全面发展;

消除对男童和女童区别对待的做法;

创造条件,对男童和女童实现分层次的、和谐的教育。

在力图消除弃学现象的各种战略和行动之中,可以提一提2001年以来为消除学业失败和弃学现象而开展的“女童为女童(filles pour filles)”战略的实施情况。

为了实施这些方法,挑选了三个点:

圣玛丽和诺西贝,重要旅游区;

方德里亚纳(Fandriana),因为这个县有很多童工案例。

“女童为女童”战略的启动情况如下:

曼贾康德里亚纳(Manjakandriana ),2002年;

方德里亚纳,2004年;

福特多菲(Fort- Dauphin)、圣玛丽、诺西贝和莫隆达瓦(Morondava),2005年。

就曼贾康德里亚纳而言,涉及了该县的239所学校中的215所。

关于女生能否进入各种职业培训中心的问题,只有军事和特种的准军事培训中心曾经设有限制。今后,这些学校也开始向女性开放。

例如:2003年,3名女生作为见习军官被录取到军事学院。

最后,在体育方面,马达加斯加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成员,遵守《奥林匹克宪章》。

第11条:就业权和劳动权的平等

劳动权得到《宪法》第27条、第28条和第29条的保护,没有任何性质的歧视。

第27条规定:“工作和职业培训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28条:“在劳动或者就业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见解和宗教信仰而受损害”。

另外,《刑法》在第333条之二转载了2000年11月30日第2000-021号法律,该条严厉制止性骚扰,以保证就业中的平等,如果女性在工作场所遭受基于性的暴力,则会妨碍这种平等。

第29条规定:“按照马达加斯加1964年批准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国民和非国民待遇平等的第118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任何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劳动的质量和成果,领取一份公平的报酬,让自己以及自己的家庭能够符合人类尊严地生存”。

另外,2003年9月3日第2003-011号关于公务员基本章程的法律规定,在进入公职岗位方面要遵守平等原则。

在马达加斯加的社会职业结构中,人们再次发现两性仍然遵循下表中的比例:

表33:按社会-职业分类(CSP)列出的妇女活动结构

社会–职业类别

男性

女性

全部

中高层干部

3.9

1.6

2.8

雇员或工人

12.7

8.3

10.6

无资质的劳力

4.7

2.9

3.8

独立职业者或者老板

50.0

30.9

40.8

家庭助手

28.7

56.2

42.0

总计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1年常设家庭调查。

马达加斯加《劳动法》第261条规定了对各种基于种族、宗教、血统和性别的歧视的惩罚办法。

马达加斯加《劳动法》第三编第1章第1节针对工资的确定问题。

第53条规定:“资质、……相同的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性别、……,工资相同”。

该条第1款“e”点针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社会保险的全部要则,它们只涉及正式部门的劳动者,这些权利也是按照第118号《劳工组织公约》,不加性别歧视地予以实施的。

农村或城市非正式部门的劳动者在全部劳动者中占到 80%以上。

非正式部门的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妻子,只要满足一般条件,即可以获得公立医疗机构和部门(医院、诊所、妇幼保健院……)的护理和治疗。

普及社会保险的目标尚未完全达到。

女性劳动者以及丈夫在正式部门领取工资的女性,享受由老板和劳动者分摊费用的企业间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女性休产假期间,雇主支付一半薪水,全国社会保障经费管理处(CNAPS)对这种情况予以补贴。女性公务员和国家官员妻子的医疗保健由国家行政机构负担。

在预防妇女由于结婚或者生育而受到歧视方面,《劳动法》中做了规定。2004年7月28日第2003-044号法律第94条规定:申请职位的妇女不一定要声明自己正在怀孕。正在怀孕不应被视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因素。第95条规定,如果一名员工在医院查出怀孕,则任何雇主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7 条针对产假问题,当女性员工分娩时,中断上班不能被当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所有妇女在分娩时有权连续14周中断工作,其中8周在产后。这期间,雇主不得对其予以解雇。

《劳动法》第98条针对工休哺乳问题,该条规定,自孩子出生时起算,15个月期限内,母亲有权工休哺乳。工休哺乳时间和工作时间一样领取工资,工休哺乳总时长不得超过1小时/工作日。这期间,母亲可以不予预先通知地解除合同,并且无需因此而支付毁约赔偿金。

上次报告时委员会注意到在产假方面一些有差异的做法,现在我们谨加以详细说明:女性公务员有3个月产假;如果是公务员的妻子,那么其丈夫可以休15天育儿假。

第12条:获取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平等

为了让人们获得各种医疗服务,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

1)制定“全国卫生政策”,严格落实保护民众尤其是最弱势群体和阶层(孕妇、哺乳期妇女和五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的战略。这些措施在保护弱势妇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妇死亡率(每100 000 例活产儿)的变化情况如下:

1992年全国人口和卫生调查:596人;

1997年人口和卫生调查:488人;

2003年/2004年人口和卫生调查:469人。

须指出的是,在孕期综合症病例中产妇死亡率是32.4%,而在流产病例中产妇死亡率是40%。

2°)制定全国生育卫生政策,以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

实行就近医疗服务,建立了以下机构:

县级卫生部门,2000年,建成111个;

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2004年以来,建成22个。

此外,在1998年,在全岛建立了752 个计划生育点。到2005年,在非政府组织的配合下,有2 000 个公立和私立的计划生育点运作起来。

3°)制定并签署路线图:为了降低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马达加斯加政府于2005年4月制定并签署了路线图,这个文件阐述了国家的意愿,即从现在起到2015年,在各级医疗体系中实现70%的卫生机构能够及时提供高质量的妇幼保健服务。

4°)通过并落实全国防治艾滋病政策。这个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成立CNLS,即全国防治艾滋病委员会,2003年该委员会权力下放至以下两级委员会:

a)CRLS,即区防治艾滋病委员会,设在六个省府;

b)CLLS,即当地防治艾滋病症委员会,设在1 532 个农村镇和城镇。

这些委员会负责各种预防行动,向民众宣传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性。

落实PTME,即预防母婴传播工作:2004年,在全岛选取了11个SSD(县级卫生部门)中的21个CSB即基础医疗保健中心;

成立志愿测试中心,即CTV,已经有 3 051 名孕妇接受艾滋病毒测试。

这些措施已经成功阻止了艾滋病迅速蔓延的势头,其目标是维持较低的流行率。

5)通过全国防治疟疾计划,推广驱虫蚊帐,供孕妇和五岁以下婴幼儿使用。

在基础医疗保健中心免费分发的蚊帐:1997年8 100 顶;1998年 9 300 顶;1999年 22 400 顶;

从2001年到2004年,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在全岛出售和/或分发的蚊帐: 495 484顶。

关于妇女获得法律基础知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问题,正在通过公共/私营伙伴关系途径,或者通过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协会,成立一些倾听和咨询中心。目前有三个省的省府已经设立倾听和咨询中心。

司法部通过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组织的公众普及活动,是对上述措施的补充,其目的是传播关于妇女权利的知识。

第13条:供资和社会保险

马达加斯加《宪法》保证,在家庭津贴方面、在获得贷款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可能性方面,男女权利平等。

所有在正式部门工作的男女员工,享受相同的家庭津贴,条件是所有员工必须到全国社会保障经费管理处登记,家庭津贴中的一部分是由雇主承担的。在医疗方面,所有马达加斯加企业组织起来,在内部成立了“企业间医疗机构”,承担员工及其家庭的医疗保健工作。如果企业没有加入这一机构,则该企业必须成立自己的机构。

在公职部门,男女公务员无区别地享受这些福利。

关于获得贷款的平等性问题,马达加斯加银行法允许任何人订立贷款合同,唯一的条件是贷款人能够提供必要的偿还担保。不过,只有300 000 人在银行开有账户。就近成立的金融机构主要用于小额供资,最近这类机构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这种状况促使政府新近修订了关于小额供资部门的第95-030 号和第96-030 号法律。

有多个十分活跃的互助金融机构,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的Volamahasoa协会,服务对象主要是图利亚拉市的妇女。

第14条: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占总人口的36%,她们在家庭的生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马达加斯加农村妇女对地区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做出了有效的贡献。其参与的形式是:通过一些可参与的、一体的途径,参与决策,并影响《地区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的制定。

还制定了另一个叫做“全国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的行动计划,目的是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帮助妇女利用这种可参与的途径。

目前,农村妇女参与到了全国社会保护战略的制定进程中。她们从社会保护措施和食品安全措施中获得了益处。

另外,轮流性或战略性伙伴津贴领取人制度,使得妇女直接参与到一些市镇发展计划和支持农村发展项目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

农村妇女的医疗

在医疗方面,妇女可以利用现有的一切基础设施,并且可以获得公共部门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过,由于居住环境、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水平不同而形成的一些不平等还是很难消除的:

表34:避孕手段和生育期在妇女中的知晓率

单位: %

1992年

1997年

2003年-2004年

现代避孕手段

62

69

84

生育期

28

24

4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统计处/2003-2004年马达加斯加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图3:按居住环境、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经济地位列出的避孕率的变化

最富裕最贫困中学或中学以上小学/扫盲班未受过任何教育农村城市现代手段所有手段财富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区职业/行业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统计处/2003-2004年马达加斯加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

马达加斯加尚未落实社会保险计划。不过,一个社会保护计划已经获得技术和资金伙伴的担保和支持,正在筹备之中。

农村妇女的教育问题

2004年调查出的数据是,人口中有35.2%6 岁及6 岁以上者属于“未受教育”一类。这个数据与2002年相比略微有改善,2002年这个比率是45.7%。不过,城市和农村的对比依然存在着。事实上, 90%以上的农村人口文化程度不超过小学。不过,按性别来看却不存在差异。总的来看,在“未受教育”类的人口中,女性的比例比男性的比例高4%。

在“千年发展目标”范围内,马达加斯加努力执行各种相关的计划,其中包括全民教育计划。

政府和联合国体系已经联手开展了一些行动,在各个省强化非正式教育。

这些行动开设了150个站点,针对的对象是农村地区的男孩女孩以及成年男女。

马达加斯加政府开展了一个大型计划,让所有儿童接受初等教育,这个计划对男孩和女孩是没有区别的。

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教会在农村地区教育方面开展的行动,特别是德国的IIZ-DVV、圣经会的SMTM 和APEL。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的强化实用识字能力运动以及类似的几次运动,是扫盲工作中运用的主要方法,而与此同时教育部提倡职能机构途径。

教育中的差异源于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的不同,因为农村地区显示出低于城市地区的识字率。就15岁及15岁以上的个体而言,2004年识字率是59.2%,其中城市地区为78%,农村地区为53.2%。在六个省中,塔那那利佛、安采拉纳纳和图阿马西纳的识字率也远远高于其他省的识字率。

获取地产

已经简化土地集体登记程序。今后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乡镇窗口,负责颁发公社产权证,这为妇女获得土地提供了便利。

在现行立法中,在妇女获得地产方面,没有任何歧视。1960年10月3日第60-146号有关土地制度的条例,在获得不动产方面赋予男性和女性同样的权利。

不过,在大多数乡镇中,地产的获得是遵循严格的习俗规则的,在某些地方,尤其是在南方,一些习俗规则排除女性取得地产的可能性。

不过,人们察觉到,当女性组合成互助团体时,歧视性的做法就会有所收敛。

获取小额贷款

在马达加斯加运营的银行主要是商业性银行。这些银行按照符合某种“供资文化”的手续,提供短、中、长期贷款。所以,尽管银行负有为经济部门供资的使命,但银行提供的产品,从获取条件来看,并不在普通小运营商,尤其是女性小运营商的能力所及范围。除了前农村发展银行(BTM)、非洲银行(BOA)在向农村供资方面有所作为之外,马达加斯加在农村贷款方面没有其他任何专门的银行。

由于进入正式银行体系有困难,而向农村供资又相当不足,为了克服困难,1993年,在农村供资技术援助项目(PATF)范围内,在该项目的执行机构储蓄和贷款互助运动发展协会(ADMMEC)的管理下,设立了一些储蓄与贷款互助机构。现在,已经有多家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它们的介入方式是:组织自我管理的储蓄与贷款;或者直接分派贷款。这些机构往往得到出资方或者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在当地比较活跃的主要机构有:APIFM(互助金融机构专业协会),还有OTIV、TIAVO、AECA(储蓄和贷款自主管理协会)和CECAM(互助储蓄和农业信贷银行)、APEM(促进马达加斯加企业协会)、SIPEM(促进马达加斯加企业投资公司)、ADEFI(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并为其提供资金行动)、EAM(在马达加斯加经营)、FID(发展投资基金)。

保护农村妇女的其他措施

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手段,纠正认为农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传统态度。

农村女童尤其可能成为暴力的受害者,并且在她们离开乡村前往城市找工作或者求学的时候遭到性剥削。为了保护妇女和女童,不让她们成为暴力的受害者,已经通过各种文本出台了一些措施。为此,已通过2000年11月28日第2000-021号法律,对《刑法》中某些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风化罪行有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该法律第312条和第312条之二分别规定:“凡故意伤害或者打骂自己的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者将受到惩罚”。

1999年1月25日关于正式禁止作淫媒谋利和性旅游的第98-024号法律,通过《刑法》第334条得到了强化。这些文本既保护城市妇女也保护农村妇女。

第15条: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1992年《宪法》第8条提到:“所有国民权利平等,享受同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自由,没有基于性别、受教育程度、财富、血统、种族、宗教信仰或见解的歧视”。

在马达加斯加公职部门中,从工资报酬角度来看没有任何性别歧视:“相同文凭同资待遇相同”。在公职部门录用人员方面也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马达加斯加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关于同工同酬的公约》,1994年8月25日第94-029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再次确认相同质量的工作报酬相同。

马达加斯加《宪法》第9条承认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行使和保护由法律来组织”。

《宪法》第17条承认男女享受并行使同样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家组织行使保证个人完整性、保证人格尊严、保证身体、智力和精神充分发展的权利”。

《宪法》第34条承认个人财产权:“国家保证个人财产权;个人财产不能被剥夺,除非出于公用目的并且在预先给予公平补偿的前提下”。

1968年7月4日关于财产继承、遗嘱和赠与的第68-012号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尽管某些风俗习惯排除妇女的这些权利(例如在马达加斯加南方)。

在夫妻财产制范围内,关于在6年内维持对农业、手工业或工业经营的管理,农村妇女受到保护。经1990年7月20日第90-014号法律修订的1966年12月18日第67-030号法律第39条规定:“同样,当共同财产中列有构成经济单位的农业、手工业或工业或商业经营时,在经营场所居住,或者本人从事经营的,或者仍然积极参与经营的尚存配偶,可以向司法部门要求在最多六年的期限内不对该经济单位进行分割”。

第90-014号法律对1967年12月18日第67-030号法律中涉及夫妻财产制和遗嘱形式的规定做出了一些修改。

例如,新的第22条规定“夫妇共同管理共同财产”。以前,这项权利只属于丈夫。

新的第23条规定:“夫妇双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让与动产或不动产”。

关于婚姻问题的第62-089号条例新的第53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共同致力于引导家庭的精神和物质走向”。

在承认女性与男性法律能力相同方面,马达加斯加立法没有任何限制。

根据作为马达加斯加人为法一部分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如果有存在削减《公约》中所提到的女性法律能力的情况,则女性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司法部门申请撤销。

为了使《公约》得到有效实施,已经成立了一些倾听和法律咨询中心,开展普法工作。

国家和私营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还通过播放节目,扩大这种普法行动的影响面。

通过各种各样的立法措施,马达加斯加承认并保护在法律和司法面前的男女平等。

关于司法面前平等问题的第13条第6款,引述了这种承认:“法律确保所有人有起诉权,资金不足不能对此构成障碍”。

此外,其他一些指示也值得一提。

马达加斯加《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任何人可以求助于司法部门,让司法部门承认或者保护其权利”。

第21条:“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并出庭亲自维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10月1日第60-120号规定劳动法庭程序的条例,在其第 9条中承认:“准许已婚妇女在劳动法庭进行诉讼与和解”。

再者,1966年7月2日第66-003号“关于义务的一般理论”的法律,在其第65条中规定:“任何人可以有效地签订契约,如果这个人未被法律宣判为无能力的话”。

在往来自由方面,没有性别差异。从这个角度看,《宪法》第12条明确地提及: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马达加斯加侨民有权离开和回到祖国领土。任何个人只要尊重他人权利并遵守法律规定,皆有权在共和国领土上自由往来和定居”。

《宪法》第13条规定:“保证一切个人的人身、住所和通讯秘密的不可侵犯性”。

最后,关于婚姻问题的第 62-089号条例,在新的第54 条中规定:“夫妇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确定共同住所”。

这体现出在决定共同住所问题上的男女平等。该法条还补充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要求迫切的一方可以将分歧提交司法机构。换言之,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陷入了僵局,女方可以采取主动。

第16条:家庭中的权利平等

马达加斯加《宪法》保证保护家庭:

第20条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国家保护。所有个体有权建立一个家庭并把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传承下去”。

在缔结婚约方面,只要达到规定年龄,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权利。不过关于婚姻问题的第 62-089号条例第3条不允许女性在14岁之前、男性在17岁之前结婚。该条例第3条规定:“除非出于极其重要的理由当地法庭庭长同意免去对婚礼的年龄限制,否则男性在年满17 周岁之前、女性在年满14周岁之前不能缔结婚约”。

目前,为了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内化为本国法律,马达加斯加正在推行一项改革。

这项改革旨在提高法定结婚年龄,以防过早的婚姻。今后最低结婚年龄将是18岁,男女没有区别。

关于婚姻问题的第8条对女性有一项歧视性规定,即女性须度过6个月的守寡期才能再婚。

在马达加斯加有两种形式的婚姻得到法律承认,二者共存着:

办理法律手续的婚姻;

习俗婚姻。

表35:按性别列出的户主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男性

女性

全部

办理法律手续的婚姻

39.6

4.4

32.4

单配偶习俗婚姻

44.1

5.9

36.3

多配偶习俗婚姻

1.1

0.0

0.9

单配偶同居

7.0

2.4

6.1

多配偶同居

0.4

0.1

0.3

离婚

0.3

7.0

1.6

分居

2.9

27.1

7.8

丧偶

2.6

38.6

10.0

单身

2.1

14.5

4.6

总计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家庭统计处,2002年。

1962年10月1日关于婚姻问题的第62-089号条例第2条针对选择配偶自由问题,该条规定:“以下情况婚姻成立:当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为了结婚一同找到户籍官,而户籍官获悉双方同意结婚……”

传统婚姻是在按照习俗举行仪式——主要是指vodiondry 或 fandeo、 fafy、diafotaka、 orimbato、fanokoana等赠与活动完成后成立的。

有关习俗婚姻的法律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这涉及一种事实上的同居。

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开展普及、宣传活动,动员人们补办结婚手续。

他人安排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习俗婚姻或者自愿再婚的存在,并不损害马达加斯加女性选择丈夫的权利,尽管某些地区存在父母包办婚姻,但也会考虑到新娘是否同意。

一系列的规定和规章保证了婚姻存续期间内和解除婚姻时男女同样的权利和同样的责任。

根据经1966年7月5日第66-017号法律修订的1961年10月9日第61-095号法律新的第60条规定,登记结婚时,要免费发给夫妻一本户口本。

该法律新的第53条和5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共同负责家庭的精神和物质走向。如果丈夫不配、不能、无法、或者自愿放弃共同生活,则妻子独自行使上一行规定的权责”。

另外,1990年7月20日第90-013号法律第54条明确指出:“配偶双方共同生活;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确定共同住所;如果在婚姻中,在共同住所问题上发生意见不一致,要求迫切的一方可以将分歧提交给紧急审理法官审理”。

新的第23条规定:“夫妇双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让与动产或不动产”。

1967年12月18日第67-030 号关于夫妻财产制和遗嘱形式的法律,在其新的第22条中规定:“夫妇共同管理共同财产”。

夫妻在一起,应当在管理家庭和遗产方面相互支持,不过在危机情况下,妇女可以担任户主并独自管理财产。

1962年10月1日第62-089号条例第53条规定:“丈夫是一家之主”;正在进行的改革倾向于删除这一规定,因为人们认为这条规定设定了女性从属于男性的关系。

考虑到委员会就上一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996年8月9日第96-009号法律规定对通奸罪给予相同的惩罚。

《刑法》第312条(2000年11月28日第2000-021号法律):“凡故意伤害或者打骂自己的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者将受到惩罚”。

经1990年7月20日第90-013号法律和1999年1月25日第98-023号法律修订的1962年10月1日第62-089号条例第56条:

“结婚不影响夫妻双方的法律能力”。

1962年10月1日关于婚姻问题的第62-089号条例:

第66条:“当夫妻之中的一方严重不履行婚姻所产生的义务,或者严重违背确定夫妻相互责任的传统规则,而且导致继续共同生活让人不可忍受时,另一方可以向主管法庭请求离婚”。

经1990年7月20日第90-014号法律修订的1967年12月18日第67-030 号条例新的第40条规定:“合法办理结婚手续的夫妻,夫妻各自分享共同财产中全部资产余额的一半。凡与之有违的规定,一律废除”。

第62-089号条例第79条反映出在法庭管辖权方面的不平等。

通过1990年12月19日第90-029号法律,马达加斯加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1962年10月1日第62-089号条例第62条:“夫妻仅通过结婚这一个事实,就一起缔结了喂养、抚养、培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宪法》第23条:“所有儿童都有接受由父母负责并自由选定的教育的权利”。

目前,正在着手一项改革进程,建立独立于夫妻双方婚姻状况的亲权的概念。

由于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而且根据《宪法》该《公约》成为人为法中的一部分,所以这意味着1920年关于计划生育的殖民法已被废除。因此,1920年的法律中关于禁止避孕宣传的规定已经废除。只有1990年12月19日关于全国人口政策的第90-030号法律中的规定才是这方面的适用法规。

根据2003-2004年马达加斯加第三次人口和卫生调查结果,马达加斯加妇女到生育期结束之时平均生育5.2个孩子。这显示出,为了幸福,马达加斯加妇女在节制生育方面的做法发生了变化。

《宪法》第11条:“一切个体有信息权”。

所有形式的信息都不预先设限。

第27条:“工作和职业培训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岗位向全体公民开放,除能力和才干之外无其他条件。

第28条:“在劳动或者就业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见解、血统、参加某工会组织或政治党派而受损害”。

第29条:“任何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劳动的质量和成果,领取一份公平的报酬,让自己以及自己的家庭能够符合人类尊严地生存”。

根据1962年10月1日第62-089号条例第56条“结婚不影响夫妻双方的法律能力”。所以,女性可以无需配偶的同意,从事或者继续从事开办小型企业之类的商业活动。

根据1968年7月4日第68-012号法律,男性和女性同样可以通过继承、遗嘱和赠与途径,获得权利和财产,这个规定一直有效。

在司法部开展普法活动之前,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第60-146号条例第24条和第29条,在保护女性财产方面,这两个条款十分重要。涉及到的是抵押问题,事实上,抵押这种做法保证了婚姻权利,在丈夫管理不善的情况下,这是对丈夫义务的补偿,对妻子丧失的奁产价值的再利用。

关于继承法最后需要补充的是:配偶列在第8位;继承权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女性,这方面没有歧视。

1968年7月4日第68-012号法律与继承、遗嘱和赠与有关。

第一编

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

第16条:“如果没有遗嘱,或者继承只有部分列入遗嘱,那么所有继承人不分性别、不分有无长子身分,按以下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位:子女;

第二位:孙子孙女;

第三位:父母和母亲;

第四位:兄弟姐妹;

第五位:兄弟姐妹的子女;

第六位:叔伯姨婶;

第七位:堂表兄弟姐妹;

第八位:尚存配偶;

第七位:国家。

只要有上一级别的继承人,后面级别的继承人就被排除,除非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第17条:“子女是指:已故者亲生的子女,只要亲子关系合法成立,而且法律也不曾剥夺过他们的继承权”。

第18条:“合法收养的子女有与已故者亲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附件

表36:各种公职部门中的男女比例

类别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男性

总计

%

%

%

%

%

%

%

%

%

%

%

%

%

%

%

I

23.1

76.9

100

24.0

76.0

100

24.0

76.0

100

28.4

71.6

100

24.5

75.5

100

II

42.4

57.6

100

46.4

53.6

100

46.4

53.6

100

46.9

53.1

100

46.5

53.5

100

III

40.6

59.4

100

40.9

59.1

100

40.9

59.1

100

36.0

64.0

100

41.0

59.0

100

IV

36.8

63.2

100

38.2

61.8

100

38.7

61.3

100

40.4

59.6

100

40.8

59.2

100

V

26.6

73.4

100

27.6

72.4

100

28.0

72.0

100

26.9

73.1

100

31.4

68.6

100

VI

42.4

57.6

100

42.4

57.6

100

42.5

57.5

100

42.5

57.5

100

42.9

57.1

100

VII

23.7

76.3

100

22.2

77.8

100

22.1

77.9

100

19.1

80.9

100

20.2

79.8

100

VIII

28.8

71.2

100

29.1

70.9

100

29.5

70.5

100

31.2

68.8

100

30.6

69.4

100

IX

30.9

69.1

100

32.8

67.2

100

32.7

67.3

100

29.6

70.4

100

32.6

67.4

100

X

28.4

71.6

100

22.5

77.5

100

21.1

78.9

100

21.5

78.5

100

21.5

78.5

100

长期就业1

0.0

100.0

100

11.1

88.9

100

16.7

83.3

100

16.7

83.3

100

20.0

80.0

100

长期就业2

12.5

87.5

100

7.3

92.7

100

7.1

92.9

100

5.9

94.1

100

6.1

93.9

100

长期就业3

10.2

89.8

100

9.4

90.6

100

8.6

91.4

100

8.9

91.1

100

8.2

91.8

100

长期就业4

21.4

78.6

100

20.4

79.6

100

20.5

79.5

100

20.8

79.2

100

19.9

80.1

100

高级职位

17.2

82.8

100

17.0

83.0

100

18.0

82.0

100

18.9

81.1

100

19.0

81.0

100

全部

35.0

65.0

100

37.9

62.1

100

38.0

62.0

100

38.1

61.9

100

38.2

61.8

1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信息局/2004年非洲统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