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9 日 ) 上获得通过。

关于毛里求斯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第 1641 次和第 1642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641 和 CEDAW/C/SR.1642 ) 上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 CEDAW/C/MUS/8 ) 。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 ( CEDAW/C/MUS/ QPR/8 ) 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对话结束后书面提供的补充资料。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 派出 由副总理兼地方政府和外岛部长及性别平等、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长法齐拉 · 道里亚武率领的高级 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性别平等、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及毛里求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 欢迎自 2011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MUS/CO/6-7 ) 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 2016 年《防止家庭暴力 ( 修正案 ) 法》 (2016 年第 10 号法 ) ,该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定义;

(b) 2012 年《保护人权 ( 修正案 ) 法》 (2012 年第 19 号法 ) 和 2016 年《警察投诉独立委员会法》 (2016 年第 14 号法 ) ,后者通过于 2018 年 4 月 9 日设立警察投诉 独立司加强 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的 作用 ;

(c) 2012 年《刑法 ( 修正案 ) 》 (2012 年第 11 号法 ) ,将某些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d) 2008 年《平等机会法》 (2008 年第 42 号法 ) ,该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禁止就业和教育等领域以性别和性取向为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e) 2011 年《地方政府法》 (2011 年第 36 号法 ) ,经 2015 年《地方政府 ( 修正案 ) 法》 (2015 年第 3 号法 ) 修正,该法第 11 条第 (6) 款和第 12 条第 (6) 款保障 地方选举中的性别平等。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采取了以下做法:

(a) 于 2017 年 9 月设立司法、人权和机构改革部并于 2017 年 12 月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b) 总理办公室于 2012 年 10 月发布《 2012-2020 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将尊重妇女权利作为其目标之一;

(c) 于 2012 年 1 月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自 2012 年 4 月起开始运行,并根据 2008 年《平等机会法》设立平等机会法庭。

6. 委员会欢迎在 审议完上一次 报告之后,缔约国于 2017 年 6 月批准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可持续 发展目标

7.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整个《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 ( 实质性 ) 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 5 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 17 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C. 议会

8. 委员会 强调 立法权 在确保充分执行《 公约 》 方面 的关键作用 ( 见 A/65/38 , 第二部分,附件六 ) 。 委员会 邀 请 国民 议会 和 罗德里格斯 地方议会 从现在起直至根据 《公约》 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 和立法框架

9. 委员会注意到 1968 年《毛里求斯宪法》第 3 条和第 16 条以及 2008 年《平等机会法》第 2 、第 5 、第 6 和第 7 条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尽管如此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公约》的规定未被充分纳入缔约国国内法;

(b) 《宪法》第 3 条和第 16 条以及《平等机会法》第 2 、第 5 、第 6 和第 7 条所载的禁止歧视规定没有纳入《公约》第一条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全面定义;

(c) 缔约国宪法和立法框架中的歧视性规定尚未废除,尤其是《宪法》第 16 条第 4 款 (c) 项,其中规定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事项免于适用禁止基于性别和其他理由的歧视规定。

10. 委员会回顾 其 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 28(2010) 号一般性建议, 并提及关于 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 可持续发展目标 之 具体目标 5.1 , 建议 缔约国:

(a) 将 《 公约 》 规定 充分纳入其国内 法 并确保 实施 ;

(b) 依照《 公约》第一条, 毫不拖延 地 采用关于对 妇女 的 歧视的 全面 定义, 其中 涵盖 公私 领域 内所有 禁止 的 歧视理由, 并 确保 将 这一定义纳入 《性别 平等法案 》草案 ;

(c) 确保 与 妇女 宗教 领袖等有关 各方就《 宪法 》 第 16 条 第 4 款 (c) 项 的审查 进行包容性协 商并加快审查进程,以期 修正 或废除该条款,使之 符合 《 公约 》 第二条 和第 十六条 。

《公约》和 法律申诉 机制 的 可 见度

11. 委员会欢迎为遭受歧视和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建立申诉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尚未获得足够的可见度,这体现在除了 2012 年的一项决定外,法院诉讼程序以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决定均没有直接援引《公约》;

(b) 从 2016 年 5 月至提交本结论性意见之时,平等机会委员会仅接到了少数申诉;

(c) 妇女无法直接向平等机会法庭提出申诉,尽管该法庭有权下达命令和指令并提供补救措施,但只有平等机会委员会才能向其转交申诉 (2008 年《平等机会法》第 35 条第 (1) 款 (a) 项 ) ;

(d) 由于《宪法》第 16 条没有对私营部门 作出 如该条第 2 款对公共部门 作 出的明确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的规定,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无法在遭到歧视的情况下寻求宪法补救;

(e) 法律申诉机制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影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f) 妇女对其享有的权利和 可 诉诸的申诉机制了解不足,并且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司法和执法官员缺乏关于妇女权利的专门知识。

12. 委员会根据 其 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2015)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 缔约国:

(a) 提高广大 公众,包括妇女和女童对禁止 歧视 妇女 的法律以及 受害者 可诉诸 的补救 措施 的认识;

(b) 修正 《 宪法 》 第 16 条 ,明确禁止 私营部门的基于 性别的歧视;

(c) 审查 妇女在 遭到 歧视的情况下可诉诸 的 司法 申诉 机制,以期简化程序和加强妇女 获得 司法救助的机会;

(d) 就如何 在 法院 诉讼程序中 援引 或适用《 公约 》 或 参照《 公约 》 解释 国家立法 加强 法律 从业 人员以及 司法 和执法官员能力建设 。

提高 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性别 平等 主流化

1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 2010 年 7 月设立国家性别平等主流 化指导 委员会并于 2017 年在各部委内部设立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作为试点。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议 2008 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框架。然而,委员会对以下几方面感到关切:

(a) 缺少一项关于提高妇女和女童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

(b)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以及具有类似任务授权的国家机构,如国家性别平等主流 化指导 委员会、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全国妇女理事会、全国妇女企业家理事会和平等机会委员会过于复杂;

(c) 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阻碍了此类机构有效协调和实施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能力;

(d)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用于监测和评价性别平等主流 化执行 情况和影响的机制以及国家机构内各行为体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设计和监测性别平等公共政策方面开展的合作的影响;

(e) 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其旨在实现性别平等和提高对妇女权利认识的活动可见度不足,此类活动的数量也不足。

1 4. 委员会 建议 缔约国 :

(a) 加速 审查 2008 年国家 性别政策框架 并 通过一项 国家 行动计划;

(b) 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以及具有类似任务授权的国家机构的 各 组 成部分协调开展工作并对可加强合作的领域 进行审计 ;

(c) 增加 为国家机构分配的资源;

(d) 通过 系统性 和制度化的协调 ,确保 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 充分 和有效地参与国家 机构 的活动;

(e) 引入有效的监测、评价和问责机制,包括为此与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及 人权监测委员会 等现有机制进行 合作;

(f) 确保提高机会 平等委员会的 可 见 度 并 加强 其对 组织 旨在实现 性别 平等和提高 对 妇女权利 认 识的 各项 活动的承诺 。

暂行 特别措施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系统地采用《公约》第四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 2008 年《平等机会法》中纳入一项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

16. 委员会回顾 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MUS/CO/6-7 , 第 17 段 ) 并建议缔约国:

(a) 落实暂行 特别措施,以期在 《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例如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就业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

(b) 确保计划 中的性别平等法案包括一项关于 暂行 特别措施的规定;

(c) 提高 相关政府官员和政策执行者的 认识 , 加强他们 对 暂行 特别措施的性质及其对实现 男女 实质性平等的重要作用的了解。

陈规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2016 年《禁止家庭暴力 ( 修正案 ) 法》,该法扩大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并规定了保护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 2015 年设立了全国打击家庭暴力联盟委员会并于 2017 年在罗德里格斯岛设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以打击性别暴力。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普遍存在,并且导致此类暴力行为长期存在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家庭环境中;

(b) 尽管根据 1838 年《刑法》第 249 条和《防止家庭暴力法》 (1997 年第 6 号法 ) 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可就婚内强奸提起诉讼,但对于某些形式的性别暴力,国家立法上仍存在空白,包括没有明确禁止婚内强奸;并且只禁止在学校实行体罚的经修正的 1957 年《教育条例》第 13 条第 (4) 款以及《儿童保护法》 (1994 年第 30 号法 ) 第 13 条第 (4) 款的范围有限,从而导致缺少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实行体罚的规定;

(c) 《防止家庭暴力法》中关于 “ 配偶 ” 的定义不全面并且关于 “ 家庭暴力 ” 的定义忽视了经济暴力;

(d) 《宪法》第 75 条缺少防止给予因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而被定罪的施害者赦免的防范措施;

(e) 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罪行,起诉和定罪率低;

(f) 妇女获取援助和保护服务的机会有限、质量堪忧,这导致受保护 令保护 的妇女据报继续忍受变本加厉的威胁,并且为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的收容所数量有限;

(g) 缺少用于评价《防止家庭暴力法》和《儿童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以及援助和保护服务影响的监测机制;

(h) 缺少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准确统计数据,并且经常记录不完整,将家庭暴力行为记录为《刑法》规定的其他罪行,例如殴打 ( 《刑法》第 228 条至第 232 条 ) 、威胁 ( 第 224 条至 227 条 ) 或过失杀人、伤害和身体伤害 ( 第 239 条 ) ,而没有记录该罪行发生在家庭中。

18. 委员会 回顾 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2017) 号一般性建议 ( 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 并重申其建议缔约方:

(a) 执行 现 行 法 律 ,并 制定 一项综合战略,以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 性别 陈规定型观念;

(b) 修正 或 通过相关法律 ,以明确禁止 婚内 强奸 并 禁止 在 所有场合体罚 儿童 ;

(c) 扩大 《 防止 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范围, 将经济 暴力以及家庭中任何 家庭 成员 实施 的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d) 采取防范 措施,确保 在未 根据全面文件审查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施害 者 所有 既往罪行的情况下 不给予其 《 宪法 》 第 75 条 规定的赦免;

(e) 鼓励通过 开展 关于举报机制 和补救办法的 提高 认识运动 对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 妇女 和女童行为 进行 举报,并确保适当调查对家庭暴力 等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 举报 ,确保 施害 者 受到 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 包括 赔偿在内的 适当 补救;

(f) 确保 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 获得 保护 令提供 的 有效保护 并 有充分机会获得政府 供资 的收容和支助服务;

(g) 分析 缔约国 现行 方案和措施的影响,防止和解决 基于性别 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采取措施提高 统计 数据 记录 的 准确 性 并完善 分类。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几方面:

(a) 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贩运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面临风险最高的来自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出于性剥削目的的贩运行为;

(b) 缺乏一项全面的打击贩运人口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并且于 2015 年 12 月成立的贩运人口问题部际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具有临时性质;

(c) 缔约国为保护妇女免遭贩运采取的措施有限,因为缔约国的立法和政治措施主要侧重于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贩运;

(d) 根据《打击贩运人口法》 (2009 年第 2 号法 ) 和《儿童保护法》对贩运案件进行举报、起诉以及定罪的比率低,自 2009 年以来根据《打击贩运人口法》仅举报了两起贩运案件并且没有定罪;

(e) 为贩运人口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收容所数量不足,缺乏充分的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

(f) 缺少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区域和双边合作协定,特别是关于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区域和双边合作协定;

(g) 缺乏打击性剥削商业化的国家政策框架以及保护卖淫妇女的措施。

2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 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 5.2( 旨在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 ) , 并建议缔约国:

(a) 加强现有 的 打击 贩运活动的 机制 和政策并确保为 受害者 提供充足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支持;

(b) 加快 通过一项打击贩运人 口 的国家 行动 计划并 设立 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和监测其 执行 情况;

(c) 系统 地收集和 分析按 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关于人口贩运活动的数据;

(d) 提供 有效的补救机制, 提高 对这些机制的认识,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 者 ,并确保 沦为 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e) 加强对 贩运 人口受害妇女和 女童, 特别是移民妇女的支助, 为此 确保她们获得适足的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和补救,包括补偿和赔偿,并提供充足的收容所 ;

(f) 加强原籍国 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区域合作,以便通过信息交流和 统一 程序防 止 贩运妇女和女童;

(g) 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卖淫妇女 免 遭剥削和虐待, 并对卖淫的根本原因和程度开展研究,利用研究成果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服务和退出方案。

参与 政治和公共生活

21. 委员会注意到,经 2015 年《地方政府 ( 修正案 ) 法》修正的 2011 年《地方政府法》第 11 条第 (6) 款和第 12 条第 (6) 款通过规定选举名单配额在提高参与地方治理的妇女比例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6 年修正《宪法》,对 罗德里格斯地方议会 采取类似的配额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高级决策职位,如国家元首和国民议会议长由妇女担任,并且在公共部门,包括高级职位,妇女和男子的任职人数均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某些领域的参与度低,特别是在国家级决策职位上,只有 8 名女议员 ( 共 69 名 ) 和 2 名女部长 ( 共 27 名 ) 。

22. 委员会 根据 《 公约 》 第四条 第 1 款及其 关于 妇女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1997) 号一般性 建议,建议缔约国:

(a) 采取 必要 步骤, 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包括 将适用于 地方选举 的配 额制 扩大 到国家 一级 的选举,以便在政治和 公共 生活各领域加 快 实现 男女 实质性平等;

(b) 消除 阻碍 妇女参与 政治生活或担任公职的所有结构、社会和文化性障碍,包括鼓励各政党 将 同等级别同等人数的男女 列入 选举名单,并向妇女提供关于政治竞选、领导力和 谈判 技能的培训。

教育

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普及教育所采取的实质性措施,包括提供直至 16 岁的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交通以及助学金。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 缔约国收集的关于妇女和女童入学率、学业成绩以及辍学率的数据不充分;

(b) 中小学女生的缺勤率很高,部分原因可归结于月经仍然是一种社会禁忌,学校缺少女童可用的适当卫生设施,以及存在一种认为女童应协助家务和照料的社会规范;

(c) 完成义务教育的女童识字率低;

(d) 缺乏关于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全面教育和服务,导致学龄女童的怀孕率极高;

(e) 缺乏用于解决社会排斥问题的规章和措施,并且为怀孕学生和未成年母亲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的支持不足,无法确保其完成学业;

(f) 妇女和女童主要集中在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并且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学习的女生比例低, 2016 年仅为 21.1% ;

(g) 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与女童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困难重重。

24. 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 36(2017) 号一般性建议,并注意到旨在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的可持续 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监测女童 和妇女 受教育权 的落实情况, 为此 确保 教育和人力资源、高等教育和科研部收集有关接 受 各级 教育的女童和妇女的入学率、缺勤率和辍学 率 ( 包括少女因怀孕而缺勤和辍学的比率 ) 的数据 ,按 性别、所在地、年龄、学校类型和 族裔 群体进行 分列;

(b) 加大努力, 使女童留在学校,并提高人们,特别是 家长 对妇女 接 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c) 全面研究文盲和缺勤的根源并采取措施 予以 解决;

(d) 为 在校女童提供 适足 的 卫生 设施 和 卫生巾;

(e) 在 学校课程中纳入 针对 男女生的强制性、 适合其年龄、循证和科学准确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 教育, 其中涵 盖 负责任 的性行为, 旨在消除关于 月经的社会禁忌 以及 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f) 鼓励怀孕 少女继续完成学业并为 未成年母亲 重新 获得教育 提供便利, 包括 通过提高认识 运动消除 文化污名以及为 其 子女提供负担得起的保育;

(g) 采取暂行 特别措施,包括 奖学金 等奖励措施 , 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 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 学习, 例如 为 在 这些领域 学习 提供更多奖学金,并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传统上男性 占主导地位 的学习领域 学习 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h) 采取 必要措施,确保为在校 妇女 和女童提供 合理便利并 确保寻求庇护和 移民 妇女 与 女童有机会接受教育。

就业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 2008 年《平等机会法》第 27 条第 (3) 款 (f) 项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 采取的举措,即发布了雇主准则,其中指出雇员人数超过 10 人的企业需制定并适用一项平等机会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缔约国私营部门仍存在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导致两性工资差距悬殊,并且没有执行 “ 同工同酬 ” 原则,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工资取决于 “ 不同工种的任务分配差异 ” ( CEDAW/C/MUS/8 , 第 85 段 ) ;

(b) 在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不足,并且没有确保其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规定;

(c) 根据 2008 年《就业权利法》 (2008 年第 33 号法 ) 第 30 条第 (3) 款,带薪产假仅适用于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了 12 个月的妇女;

(d) 劳动、产业关系、就业和培训部记录的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数量有限;

(e)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表明,移民女工可能会遭受剥削性工作条件,并且已经出现过因怀孕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事件。

26.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 在 公共和私营部门 执行 2008 年 《 就业 权利法》 第 20 条 第 ( 1 ) 款所载同工同酬 原则 , 包括适用 新的 最低工资标准,并缩小 性别 工资差距, 以期通过 定期开展 工资 调查和 劳动 监察 等予以 消除;

(b) 根据 《 公约 》 第四条 第 1 款以及 委员会关于 暂行 特别措施的 第 25(2004) 号一般性建议,改善妇女在 私营部门所有领域的 就业 机会 ,包括为此 制定规定和措施 , 特别是暂行特别措施;

(c) 修正或 废除 2008 年 《 就业 权利法》 第 30 条 第 (3) 款 ,以确保妇女在带薪产假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无论其 为雇主 工作 时间 长短;

(d) 执行 2008 年《就业权利法》第 54 条,加强与劳工有关的申诉和争议解决机制以消除工作场所中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歧视,鼓励举报并对施害者实施适当制裁 ;

(e) 确保执行 2008 年 《 就业权利法 》 第 38 条 第 (1) 款 (a) 项和 第 46 条 第 (5B) 款,这些条款为 雇员提供 免于因各种歧视性理由 ( 包括怀孕 ) 而被终止合同的 保护 ,并且根据 1808 年 《 民法 》 第 13 条也适用于 移民女工;

(f) 继续 系统开展监察,以确保移民妇女 不会遭 受剥削性 劳动 做法,并加强 特警队等相关 监察机制 。

保健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2012 年《刑法 ( 修正案 ) 》,其中修正了《刑法》第 235 条,并引入了第 235A 条,将某些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 少女堕胎和不安全堕胎率很高,这可归因于在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方面提供的教育有限;

(b) 缺少确保有效执行有关堕胎的新法律条款的明确条例和规程;

(c) 孕产妇死亡率高;

(d) 艾滋病毒 / 艾滋病流行率,包括母婴传播流行率高;

(e) 关于为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优质保健和医疗服务的资料不充分。

28. 委员会回顾 其 关于 妇女 与健康的第 24(1999) 号一般性建议和 第 35 号 一般性建议, 提请缔约国 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 3.1 和 3. 7 ( 旨在降低全球 孕 产妇死亡率以及确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 加紧努力 ,防止少女怀孕,并确保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可用、可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 避孕 方法;

(b) 充分 适用《 刑法 》 第 235A 条,将特定 情况 下的堕胎非 刑罪 化, 包括 通过 针对 医院 和 保健从业人员 的 明确 条例 和 规程 ,并提高妇女和 保健 服务提供 者对 获 得 合法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的认识;

(c) 收集数据并在 下一次定期报告中 提供关于获得合法堕胎以及在缔约国诉诸不安全堕胎手段的妇女和女童人数的资料 ;

(d) 通过 提高 在缔约国 境内 获取 熟练助产士提供的 基本产前 和产后保健 及 产科急诊服务 的机会并 对 每例 孕 产 妇 死亡案 件 的原因进行分析 ,降低孕产妇 死亡率;

(e) 确保感染 艾滋病 毒 / 艾滋病 的妇女 和 女童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 , 包括 抗逆转录病毒药品 ,特别 关注弱势 妇女 群体 ,比如卖淫妇女;

(f) 为医务 人员提供 适当 培训,确保 给予 性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 特别关注和关爱,包括 提供 紧急避孕 和堕胎 基本服务 。

增强妇女 经济 权能 以及经济和社会福利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现行的各种经济和社会福利计划,如生活补贴计划、 2015-2019 年国家住房方案以及国家赋权基金会和全国妇女企业家理事会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其中规定私营企业可将其利润的 2% 捐助给社会和环境方案。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继续努力减轻贫困,如制定了《消除贫困马歇尔计划》和建立了贫困观察站。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 缔约国没有划定官方贫困线以便分析妇女贫困率,包括农村妇女和克里奥尔族妇女以及女户主的贫困率;

(b)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确保弱势妇女切实参与设计以妇女积极参与执行工作为重点的各项战略和方案的机制;

(c) 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缔约国向妇女提供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统计数据,并且缺少关于监测机制有效性的资料;

(d) 缔约国关于公司报告和税收的财政政策和做法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收入不足的国家调动尽可能多的资源用于实现妇女权利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0.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 划定 官方贫困 线 并提供按性别 、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 妇女贫困率 , 特别 是 弱势妇女群体贫困率 的 数据, 并 确保 弱势 妇女切实参与制定和 完善减 贫 和 消 贫战 略;

(b) 评估 经济和社会 福利, 包括 企业 社会责任政策 对性别 平等 的 影响;

(c) 按照 可持续发展目标 5 ,建立 监测机制并 在 下次 定期 报告 中 纳入 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 统计 数据 ,以说明妇女 在 何种程度上受益于 包括 住房在内的现有减贫举措;

(d) 根据委员会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就本国财政和公司税务政策对妇女权利和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域外影响定期开展独立的 参与 式 评估 ,确保 评估 以 公正的方式开展 并向公众披露评估所用方法和评估结果。

农村 妇女、 克里奥尔族 妇女、移民 妇女 和残疾妇女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农村妇女、克里奥尔族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或边缘化妇女群体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此类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处境的数据,并且缺少关于妇女切实参与政治决策的资料。

32. 委员会提到 其 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2016) 号一般性建议,并 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 面临交叉形式 歧视的农村妇女和其他妇女的数据,按 性别、年龄、所在地 、残疾状况 、社会经济地位或 其他 地位 以及是否 属于 少数群体分列,以期 拟定旨在 在 《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 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的措施 ,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属于弱势 和边缘化 群体 的妇女充分参与政治决策。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 跨性别 妇女与双性者

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

(a) 《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普遍存在使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处于不利地位的歧视性做法,包括社会排斥以及仇恨言论和虐待行为;

(b) 缺乏与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权利有关的政策措施 ( CEDAW/C/MUS/8 ,第 36 段 ) ;

(c) 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遭到的暴力行为以及人身、语言和精神虐待存在漏报情况。

34.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 采取 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打击 歧视和暴力侵害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的 行为, 包括 仇恨言论 以及人身、 语言 和精神 虐待;

(b) 促进在 就业和卫生等《 公约 》 涵盖 的所有领域保护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的 权利, 并 开展 提高 认识 活动 ,解决社会 上将这类妇女 污名化 的 问题;

(c) 确保执法 机制有效保护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的权利;

(d) 为 遭受 暴力的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双性者提供收容所 和 援 助 ;

(e) 为医务人员 、警察和 执法人员 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妇女 与气候变化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如制定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框架,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将性别视角纳入其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参与起草立法、政策和战略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旨在让妇女成为变革推动者的方案的影响,如社会保障、国家团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与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妇女协会在非洲适应方案下共同采取的提高认识举措的影响。

36. 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 37(2018) 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 切实 参与制定 关于气候 变化 、 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法 律 、 国家 政策和方案 , 如 即将 出台的气候变化 法 案 以及 针对 低碳 岛 屿 开发战略项目 的适合本国的 减缓行动。

婚姻和 家庭 关系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宪法》第 16 条第 4 款 (c) 项以及《民法》第九章 (1982 年至 1987 年间有效,但事实上已废除 ) 使处于未登记的穆斯林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得不到保护,无法获得有效手段保护其婚姻权,包括财产权、继承权、承认亲子关系权和子女监护权,并且没有一个论坛能使她们提出此类权利主张,另外,这些条款还允许非正式的 一 夫多妻和童婚现象持续存在;

(b) 没有立法措施来保护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包括处于未登记的穆斯林婚姻和 一 夫多妻婚姻关系中的妇女的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c) 《民法》第 145 条规定 16 至 18 岁的女童和男童只有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方可结婚,并且没有要求获得司法批准,《儿童保护法》第 2 条将儿童定义为未满 18 岁的未婚公民;

(d) 《民法》第 254 条第 (1) 款规定,被视为离婚 “ 过错方 ” 的妇女 ( 《民法》第 230 条至 234 条 ) 无权获得第 255 条规定的抚养费;

(e) 缺少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童婚、未登记的宗教婚姻和 一 夫多妻婚姻数量的全面数据。

38. 委员会 回顾其关于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1994) 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2013)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

(a) 审查 相关国家立法 , 以 便对所有婚姻 ,包括 《公民 身份 法》 (1981 年 第 23 号 法 ) 第 74 条 第 (1) 款允许 的以往未登记婚姻 进行强制性 登记 ,并将不遵守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另外,考虑 恢复 《 民法 》第 九章作为一项临时措施, 目的之一是 将其适用于所有 穆斯林宗教婚姻而无论仪式 何时举行 ,以便给予法律认可、在解除宗教婚姻关系 时 充分保护所有妇女的权利,包括公平分割婚姻财产权 以及 承认亲子关系权和子女监护权,并确保其权利受到《民法》和 《 公民 身份法》 的保护并且此类规定在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可予执行,目的之二则是 有效 防止各种 形式的 一 夫多妻 和童婚;

(b) 审查 《 民法 》 , 以便充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并建立一 项 在解除 事实 婚姻关系后公平分割婚姻财产的制度, 另外, 开展一项关于 缔约国 一 夫多 妻普 遍程度 的研究,以期解决 其 根源并采取措施 执行 禁令 ( 《 民法 》 第 150 条 ) ;

(c) 废除 或修正《 民法 》 第 145 条 , 彻底禁止将 父母或监护人 的同意 作为允许 不满 18 岁未成年人 结婚 的必要条件 , 并规定 法院仅 可 批准 16 岁 至 18 岁未成年人 在特殊情况下 缔结婚姻 ,确保 计划 中的 儿童 法案 体现 这 项 规定,并修正《 儿童 保护法》 第 2 条 ,将儿童 定义 为未满 18 岁的 所有 公民 ;

(d) 修正 或废除《 民法 》 第 254 条 第 (1) 款 ,以 确保 妇女有权获得抚养费,无论其 因何 离婚;

(e) 确保与根据《公民 身份法 》第 30 条 (a) 项规定负责对依从 穆斯林习俗 缔结 的 所有 婚姻 进行 登记 的穆斯林 家庭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合作 ,收集 、分析并公开 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身份分列的关于童婚 、宗教婚姻和 一 夫多妻婚姻的全面数据;

(f) 开展 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 ,对将 童婚和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 文化态度提出质疑。

数据 收集与分析

39. 委 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建立若干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家庭暴力信息系统、儿童保护登记册和人权指标数据库。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没有提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特别是关于罗德里格斯岛、阿加莱加群岛以及缔约国境内其他偏远地区情况的数据。这些统计数据对准确评估妇女处境、确定其遭受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有指引作用和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尤为必要。

40. 委员会 呼吁缔约国确保其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 提供 按 性别 、年龄 、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 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集中化 系统 , 以进一步收集、分析和传播 全面的分列 数据,并利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在 《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特别是 在基于性别 的暴力侵害妇女、童婚 、少女 怀孕、 教育 、就业 、 卖淫妇女和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进展。 在 这方面,委员会 提请 注意 其关于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的第 9(1989) 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传播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事实上 的 官方语文向各级 ( 国家、区域和地方 ) 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 罗德里格斯地方议会 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2.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将《 公约 》 的执行 与 自身发展 努力 联系 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 其他条约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 其 尚未加入 的《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6 、第 18 (b) 、 第 38(c) 段和第 40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 报告 的编写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2 年 11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