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马来西亚

1.委员会在其2006年5月24日第731和732次会议上审议了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YS/1-2)(见CEDAW/C/SR.731和73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YS/Q/2,马来西亚的答复载于CEDAW/C/MYS/ Q/2/Add.1。

导言

2.委员会表示感激该缔约国提交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同时遗憾地指出,报告拖延了很长时间才提交,而且不完全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政策,也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提供了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由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秘书长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的成员还包括负责《公约》落实工作的其他政府部委的代表。委员会表示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这些对话进一步揭示了马来西亚妇女的实际状况。

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撤回在批准《公约》时对第2(f)和9(l)条以及第16(b)、(d)、(e)和(h)条提出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正考虑撤回对第5(a)和7(b)条提出的保留。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妇女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建立了一个男女平等问题内阁委员会,并在各部委设立了性别问题联络点;修正了下列法律:㈠ 《养恤金法》,以保证公务员的遗孀即使再婚也不会失去养恤金;㈡《土地(集体定居地区)法》,以允许定居者的妻子或前妻能够成为定居点的共同业主;㈢ 《刑法典》,以加重对强奸和乱伦行为的惩处。

6.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推行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改革,包括当前对以下法律采取的修正措施:㈠ 《家庭暴力法》,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范围,并改进保护受害者的措施;㈡ 1955年《就业法》、1967年《劳工关系法》和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其中增列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尚未成为马来西亚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其规定无法在国内法庭得到执行。委员会虽然赞扬该缔约国修正了2001年《联邦宪法》第8(2)条,以禁止性别歧视,但是对马来西亚法庭关于这一条的狭义解释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无论是《联邦宪法》还是缔约国的其他法律,都没有列入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也没有载入符合《公约》第2(a)条的男女平等原则。

8.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证把《公约》及其各项规定纳入本国法律,并使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充分适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把关于歧视的定义纳入《宪法》和/或其他适用的本国法律,使该定义把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颁布和执行一项全面的法律,在其中体现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中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法律中纳入对歧视妇女行为的适当制裁办法,并保证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来帮助那些权利遭到侵犯的妇女。

9.委员会虽然欢迎该缔约国保证,正在审查对第5(a)和7(b)条提出的保留,以期将其撤回,但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不准备以类似方式审查和撤回对第9(2)、16(1)(a)、16(1)(c)、16(1)(f)、16(1)(g)和16(2)条提出的保留。该缔约国关于以对伊斯兰法(Syariah)的解释为基础的法律不得更改的立场使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

1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其所有剩余的保留,以期将其撤回,特别是审查对第16条的保留,因为这项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1.委员会对把《公约》翻译成马来文、中文和泰米尔文,并将其分发给各个非政府妇女组织表示欢迎,并赞赏该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来编制关于《公约》的儿童手册,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并不广泛了解《公约》中的各项规定。

12.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保证使《公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律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所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该国稳固地形成一个支持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法律文化。

13.委员会对民法和多种版本的伊斯兰法构成的双重法律体系感到关切,因为这种体系导致对妇女的不断歧视,特别是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对该缔约国对伊斯兰法的狭义解释,包括最近在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各领土)修正案中的解释感到关切,因为这样的解释损害了穆斯林妇女的权利。还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法律制度缺乏清晰度,特别是在丈夫改信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妇女的婚姻到底是适用民法还是伊斯兰法的问题上缺乏清晰度。

1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发起法律改革进程,以消除民法和伊斯兰法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包括保证,如果法律在妇女的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方面出现任何冲突,都将以完全符合《宪法》、《公约》各项规定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的方式来解决这些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搜集关于比较法学和比较立法的资料,了解哪些地方在立法改革中把对伊斯兰法的更为跟上时代的解释编入法典。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来增加对法律改革的支持,包括为此与伊斯兰法学研究组织、民间社会团体、非政府妇女组织和社区领袖结成伙伴关系和进行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制,用以在各州之间协调伊斯兰法的适用,使其相互一致。

15.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向学校教科书的编写者和出版者提出了指导准则,以消除教科书中关于性别的陈腐观念,但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父权观念,而且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分工和责任分担,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腐观念。这些陈腐观念大大妨碍了《公约》的执行,是妇女在一些方面,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源。

16.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实行全面措施,以改变关于男女分工的陈腐观念。这些措施应该按照《公约》第2(f)和5(a)条针对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童以及宗教领袖开展宣传和教育运动,以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男女分工有关的陈腐观念。

17.委员会虽然赞赏该缔约国关于使公营部门决策一级职位的妇女所占比重至少达到30%的政策,并注意到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正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以制定落实这项政策的行动计划,但关切地指出,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当中所占比重仍然很低,包括在外交部门也是如此。委员会还对妇女在私营部门组织的决策职位当中所占比重感到关切。

18.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持久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并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更快地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选举机关和任命机关,包括在国际一级机关中所占比重。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鼓励各政党采用配额办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袖举办领导才能和谈判技巧培训方案。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组织的决策职位当中所占比重。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妇女参与社会各级决策进程的重要性。

19.委员会赞赏第九次马来西亚计划(2006年至2010年)把增加妇女在劳动大军中的参与作为一项目标,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女孩和妇女尽管受教育水平很高,但仍然缺乏就业机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为确定是什么因素促成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不匹配,进行了一次研究,其初步结果显示,雇主由于根深蒂固的关于男子在工作中比妇女更为独立的陈腐观念,偏重雇用男子。委员会在这方面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对妇女就业实行的种种限制,并由于针对妇女的保护性雇佣法律、政策和福利,关于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家庭中所起作用和所负责任的传统陈腐概念更为根深蒂固。

2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加速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就业机会平等,为此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实行监测措施,以保证切实开展努力,促成关于妇女所起作用的陈腐期望的变化,并促使男女之间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包括使妇女和男子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第九次马来西亚计划所设想的灵活工作时间安排。

21.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所采取的各种举措,但对该缔约国不愿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还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议会面前关于这个问题的提案仅仅是为了把丈夫使用武力和死亡威胁进行的性攻击定为犯罪,但不把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22.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颁布立法,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界定为强奸的依据是未得到妻子的同意。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没有颁布关于贩卖人口的立法,没有制定防止和取缔贩运妇女的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全面计划。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可能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惩处,从而再次成为受害者。此外,委员会对没有系统收集有关这一现象的数据感到关切。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颁布关于这一现象的具体而全面的立法。委员会进一步呼吁该缔约国加强与来源国和过境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等方面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贩卖人口的种种原因,通过交流信息来更好地遏阻贩卖人口的行为。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收集和分析警方及国际来源的数据,起诉和惩处人贩子,确保保护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不会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惩处,并得到充分支持,使他们能在对人贩子的审判中提供证词。

2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规范在马来西亚打工的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权利,并在内阁一级成立了外籍工人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就移徙工人权利制定立法和政策,特别是有关大都为妇女的移徙帮佣工人的立法和政策,其中包括就业权以及因受虐待而寻求赔偿的权利。

2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颁布立法并制定程序,以维护包括移徙帮佣工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权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向移徙工人提供可行的、纠正雇主虐待行为的管道,并允许移徙工人在寻求赔偿期间留在该国。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让移徙工人了解到上述权利。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地位的法律或条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包括妇女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因与移民有关的过错而受到惩处,他们可能被无限期拘禁在移民局拘留中心或被递解出境。

2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国际标准通过有关马来西亚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地位的法律和条例,以确保保护寻求庇护者、难民妇女及其子女。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在给予庇护/难民地位的全过程中充分采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并与保护难民领域内有关的国际机构、特别是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各族裔妇女在《公约》包涵的所有领域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农村妇女的资料已经过时,不能代表目前农村妇女的状况。

3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和族裔分列《公约》包涵的所有领域的数据、以及关于农村妇女在所有部门实际状况的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和资料。

31.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同意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部门能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前让议会参与报告的讨论。

3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充分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34.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出《公约》的条款,同时请该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35.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通过恪守七个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一切生活领域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马来西亚政府考虑批准那些尚未加入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6.委员会要求在马来西亚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马来西亚人民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该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特别会议的成果。

37.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各项关切。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于2008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4年8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8年4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